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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医药联接A(000373)

华安中证医药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华 安中 证细分 医药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重 要提 示 
 
1、华 安中 证细分 医药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的发售已获 2013 年9 月22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联接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 【2013】 
1213 号) 和2014 年 10 月23 日 《关于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募集 时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证券基 金机构 监管 部部 函【2014】
1588 号) 核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的 核准 并不代 表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 的风
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 基金 是 华安 中证 细分医 药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表现,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 
3、本 基金 的管理 人和 登记机 构为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 银行”)。 
4、本 基金 的发售 对象 为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 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26 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各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
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包括直 销机 构和各 代销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直销 机构包
括本公 司 的上 海业 务部 、北京 分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西安分 公司 、成 都分公 司、
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代销机构包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等 。 各销售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开户、 认购等 业务 的网 点、日 期、
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2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其销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首次 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本 基金 认购以 金额 申请。 投资 者认购 基金 份额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 资者通 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5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投 资者 欲购买 本基 金,需 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 每个 投资者 仅允 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 , 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 发
售期内各 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 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 请投资者注意, 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认购申
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 得撤销。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14 年 10 月 27 日《上海证券报 》、《中国
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上的 《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
站(www.huaan.com.cn )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 、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 及直销专线电话 (021-38969960 、 010-57635999、 020-38199200、
029-87651811、028-85268583 或024-22522733 )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3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 具,投 资者 购买 基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收 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技 术风险、 道德风险、 合 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以及专注于
信用债 和可转 债投 资带 来的信 用风险 和转 股风 险等等 。本基 金为ETF 联接基 金 ,
目标ETF 为华安 中证 细 分医药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简称 : 华安 细分
医药ETF) 。 本基金对目标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投资标的
单一且 过分集 中有 可能 会给本 基金带 来风 险。 在本基 金目标ETF 未 能 符合基 金备
案条件时, 本基金将不能设立, 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风
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
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及相关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基金简称:华安中证 细分医药ETF 联接 。 4 
 
基金代码:000373 (A 类);000376(C 类)。 
2、基金类型 
ETF 联接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目标ETF 
本基金的目标ETF 为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 赎回 费用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 该计算 日该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该计 算日 发 售在 外的 该类别 基金
份额总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择 认购/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8、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9、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 、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把全5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此 外,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也可 少量 投资于 新股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股指
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 及通过 证券 金融 公司办 理转融 通业 务, 以提高 投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管 理。
届时本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转 融通等 业务 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具体 参与 比例限 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0、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11、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14 年10 月30 日至 2014 年11 月26 日。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 但最迟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基金募
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2、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同
时本基金目标ETF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6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发 售期 内本公 司代 销网点 、本 公司 直 销机 构 将同 时面 向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售本基金。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
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5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电子交易平台除外)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00,000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已 购买 过本公 司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投 资者 ,在原 开户 机构的 网点 购买本
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 金时, 需先
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1)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方式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当面 委托 、传真 委托 、网上 交易等方式进行认购。 (2)认购费率 7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率如下表 所示: 份额类别 认购费率(单笔认购金 额M) A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1.0%


100万≤M<300万


0.6%


300万≤M<500万


0.3%


M≥500 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的 直销地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706 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9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 )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四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 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 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 并 根 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 出基金账户 凭证。 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 务确认手续。


10 (一) 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程序 (若已经在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 10 万元以上):


1、 开户 基金账户 及认 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 的 8:30—17:00 (中午 不休息 ,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 直销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 直销机构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 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 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 销售归集总账户 。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归集总账户 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 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11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 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 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 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 销 售归集总账户 ,则当日提交的认 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 资者 开户成 功, 但认购 资金 从非 “ 指定 银行账 户 ” 划来, 或者 资金划 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4) 投资者 T 日提交 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 到本公 司直销 机构、 本公 司客 户服务 中心或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开户确 认和 认购 受理结 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 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 7*24 小时受理, 工作日 15:00 以后交易于下一 工作日9:30 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2 (1) 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 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上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办理相关 开户和认购业务。 (2) 尚未 开 通华 安基 金网上 交易 的个人 投资 者,可 以持 中国工 商银 行借记 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 记卡、 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 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 , 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 在开户申请提交 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对持浦发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 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浦发银行全国 各指定网点或登录该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办理 “银基通”签约后, 即可直接通过华 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 已经 开通华 安基 金 网上 交易 的个人 投资 者,请 直接 登录华 安基 金电子 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三)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认购的, 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代销 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 资者 可到各 代销 网点或 本公 司设在 上海 、北京 、广 州、西 安、 成都、 沈阳的业务部或分公司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 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 基金账户凭证。 机构投资者可从递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起 至 开 户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业 务 确 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1、 开户 和认 购的 时间 :基 金发 售日 的 8:30 —17:00( 周六 、周 日 和法 定 节 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 直销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3 (1) 填妥 的《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业 务申请 书》 ,并在 第一 联、第 二联 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 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副本 原件 及加盖 单位 公章的 复印 件,事 业法 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指定 银行账 户的 银行《 开户 许可证 》或 《开立 银行 账户申 报表 》原件 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 加盖公 章和 法定 代表人 章(非 法人 单位 负责人 章)的 基金 业务 授权委托 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在直销机构 办理认购申请, 须提供以下材 料:


(1) 填妥 的《开 放式 基金交 易业 务申请 书》 ,并在 第一 联、第 二联 加盖预 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 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 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 销售归集总账户 。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归集总账户 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 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14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 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 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 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 销 售归集总账户 ,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 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 资者 开户成 功, 但认购 资金 从非 “ 指定 银行账 户 ” 划来, 或者 资金划 拨没有使用 “贷记凭证 ”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4)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 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司 直销机构、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 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 后查询。 (二) 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 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 的规定为准。 15 六 、清 算与交 割 1、本 基金 正式成 立前 ,全部 认购 资金将 被冻 结在本 公司 的本基 金 募 集验资 账户 中,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 有, 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当 存入 募 集验 资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 基金 权益登 记由 基金登 记机 构(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在发 行结束 后完成。 七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本基 金具 备基金 备案 条件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信 息披露 费、 会计师 费、 律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其 固有 财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电话:(021)38969999 16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020)38199200


17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706 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 )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18 网址:www.ccb.com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安冬 、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9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汪棣、沈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