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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用(163819)

中银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4 日证监许可【2011】1747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 在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 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9月12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4年6月30日。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 1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十、基金的投资 ................................................................................................................. 53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 61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7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二十、风险揭示 ................................................................................................................. 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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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22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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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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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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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监管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指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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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封闭期:指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 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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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4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46.日常交易: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 内基金交易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简称 TA 系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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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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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谭炯(TAN Jio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 师、云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历任中国银行武汉市青山支行行长、党总支书记、 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 14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梅非奇(MEI Feiqi)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地质矿产部、国务 院办公厅工作,加入中国银行后,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行北京市 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总部总经理等职。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国籍:英国。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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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司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葛岱炜先生于 1977 年—1984年供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普华永道) 伦敦和悉尼分公司, 之后, 在拉扎兹(Lazards)银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MLIM) ,曾担任欧洲、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 2006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并后,加入贝莱德。 朱善利(ZHU Shanl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中小企业促进中心主任、21世纪创业投资中心主 任、管理科学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投资协会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企业投 资协会常务理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经济管理系讲师、副教授、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主任、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职。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 书记兼副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 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 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等职。 葛礼(Gary Rieschel)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的创办者、现任董事总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美合资企 业清洁能源、清洁技术论坛的顾问委员会,并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THQ 的独立董 事。曾在美国知名技术公司思科、英特尔等任高级营运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布斯、 红鲱鱼、网络标准评为全球最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一。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任品质 保证经理,在美国 NCube公司、思科公司以及日本 Sequent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 SOFTBANK/Mobius 风险资本的创办者、董事总经理。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里 德学院生物学学士。 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 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 源部综合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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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 分别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 2006 年 7 月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具有 13年证券从业年限, 10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 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 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 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 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 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 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4、基金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执 行董事(ED),理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债券高级交易员。2009 年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6 月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 理,2012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信用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分级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4年证券 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助理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 部总经理)、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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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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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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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 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 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公司对 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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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 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 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和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 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 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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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 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 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 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 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 理制度、市场营销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 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 结构等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 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 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 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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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 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 识别、内控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 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 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 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 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 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督控制组成。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部门总 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合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 管理的原则、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合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为负 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 出改进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 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 QDII及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 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 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 相关制度和章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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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 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 完善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 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 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公司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 授权制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 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 员安排、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 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 体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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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 信息披露规则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 核查、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设立独立的内 部稽核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 及经验、确保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 风控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 度等; ⅴ) 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 序、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等; ⅵ)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设立专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 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 及评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 印制度、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 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 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ⅱ)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 效评估体系等。 9.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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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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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65558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 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 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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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 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 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 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日,中信银 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信银 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 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 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 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 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 1997 年 6 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 长秘书。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 年 10 至 1997 年 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瑞士银行 SBC和瑞士联 合银行 UBS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 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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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日, 中信银行已托管 46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 3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 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 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 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 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 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 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 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 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 道德教育。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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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 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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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其他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 .boc.cn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联系人:











赵树林 网址:














bank.ecitic.com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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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联系人:











田青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联系人:








姚健英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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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588 联系人:














王佺 银行网站:











www.icbc.com.cn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联系人:











刘军祥 公司网站:








http://www.hxb.com.cn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褀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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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罗春蓉、武明明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公司网站:





http:// www.cicc.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http://www.bhzq.com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http://www.cindasc.com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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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客服电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16)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户电话:


0551-96518 公司网站:








http://www.huaans.com.cn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1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高夫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2000.com.cn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号证券大厦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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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王霖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 .qlzq.com .cn 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客服电话:





0431-85096710 联系人:








潘锴 公司网址:





www .nesc.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 .htsec.com 2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万士清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2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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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服电话:





9551 1-8 公司网站:


http://stock.pingan.com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客服电话:








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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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2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马瑾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 .bocichina.com 2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汪明丽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30)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3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http://www .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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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楼、28 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楼、28 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剑虹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 .hfzq.com .cn 3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武汉江汉区唐家墩路 32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站:





www .tfzq.com 3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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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客服电话:





95571(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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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0532)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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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 .zxwt.com.cn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 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 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5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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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陈露、汤骏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4日证监许可[2011]1747 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三年内(含三年)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2年1月30日起开始发售,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3月6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 额2,207,757,193.03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4,354户。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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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封闭期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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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满足上市条件,已于 2012 年 7 月 18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63819) 。


自 2012 年 7 月 18日起,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 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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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 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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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的申购赎回遵循以下规则: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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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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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通过场外销售机构或中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在直销中心柜台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若销售机构对上述 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以定期 定额投资方式申购本基金或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上述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 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 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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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 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3.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50万元 0.80% 50万元(含)-100万元 0.6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5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大于500万元(含) 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场外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1% 1(含)-2年 0.05% 2(含)年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 设置 费率 注 1: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注 2: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 3:上述持有期限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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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因场内申购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7,241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1.05=49,603.05 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0.12 元


即: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7,241份,退款 0.12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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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赎回费用=1148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关交易所规则执行。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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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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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 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不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 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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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场内销售机构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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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 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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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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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 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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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 况、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自上而下确定大类金融资产配置,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取得优化收 益。 本基金还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利率周期、宏观经济环境、资金市场 状况等实际情况适度参与以及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和新股增发,以进一步提高组合 收益。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量化的经济指 标综合判断经济周期的运行方向,决定类属资产的投资比例。分析的内容包括:影响 经济中长期运行的变量,如经济增长模式、中长期经济增长动力;影响宏观经济的周 期性变量,如宏观政策、货币供应、CPI、PPI、M1、M2等;市场自身的指标,如公 司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等、可转换公司债的转股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债券市 场其它品种的信用利差、期限利差、远期利率和股票的估值指标等。 3.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 切跟踪 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 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 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 诸如月度 CPI、PPI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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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 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 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 债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 久期。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 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 高的再投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 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 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 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 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 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 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 选过滤,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 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 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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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信用评级,只有内部评级为投资级的信用类债券方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 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 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信用债的投资策略 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 向好,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 济陷入萧条,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其次, 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 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 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 资比例。 2) 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 的重要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 能力等因素。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 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 公司债、企业债定价,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 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 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 将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 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 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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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采用经典期权定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 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 保护的可转债。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 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 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 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新股增发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影响股票 一级市场资金面的相关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股票发行政策取向,预测新股一级 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同时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基金管理人的研 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 谨慎参与新股申购,从而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股票一、二级市场价差收益。 本基金通过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市场价格及其合理的内在价值判断, 结合股票市场发展态势,适时选择新股变现时机,以期提升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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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对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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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0)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 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 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投资限制或投资比例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且适 用于本基金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总全价 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型基准,选取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 全价指数,对上述两个指数分别赋予 80%和 20%的权重,与本基金在信用债券市场处 于中性情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相匹配。中债国债总指数和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公司”)编制的,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分 别反映我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其中,中债国债总指 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记帐式国 债;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 交易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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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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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6 月 30日。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4,338,799,444.82 90.25 其中:债券 4,338,799,444.82 90.2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9,601,478.90 7.90 7 其他各项资产 88,985,033.10 1.85 8 合计 4,807,385,956.82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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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441,224,000.00 18.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41,224,000.00 18.10 4 企业债券 3,163,276,702.12 129.8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303,000.00 1.24 6 中期票据 508,278,000.00 20.86 7 可转债 195,717,742.70 8.03 8 其他 -- 9 合计 4,338,799,444.82 178.03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280151 12沪地产债1,800,000182,142,000.00 7.47 2 130324 13进出 24 1,400,000140,574,000.00 5.77 3 140203 14国开 03 1,300,000136,006,000.00 5.58 4 122743 12华发集 1,125,720119,326,320.00 4.90 5 111052 09哈城投 1,105,000113,316,645.00 4.65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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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2013 年 11 月 22日,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黄 复线原油管道发生破裂,导致原油泄漏,部分原油漏入市政排水暗渠。当日上午 10 点 25分,市政排水暗渠发生爆炸,导致周边行人、居民、抢险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之后,国务院对此次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对中国石化及当地政府的 48名责任人 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 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75,172万元,由中石化 集团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本基金目前持有中国石化可转换债券(债券名称:石化转 债,债券代码:110015)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该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分析后,认为该处分 不会对其债券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未披露处罚事宜。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02,251.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943,111.3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2,609,422.7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30,247.11 8 其他 - 9 合计 88,985,033.1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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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债 105,584,942.70 4.33 2 110023 民生转债 41,760,000.00 1.71 3 110020 南山转债 25,660,800.00 1.05 4 113003 重工转债 22,712,000.00 0.93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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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3 月 1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3 月 12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0.46% 0.10% 1.40% 0.07% 9.06%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22% 0.15% -3.62% 0.09% 3.40% 0.0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10.29% 0.15% 4.05% 0.08% 6.24%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21.56% 0.14% 1.68% 0.08% 19.88% 0.06%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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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 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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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 、 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 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 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 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 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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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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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基 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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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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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 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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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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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至少 1 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 实现收益的 90%;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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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 购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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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三年。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三年封闭期满转换运作方式后,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 生调整。登记在场外 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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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年费; 8. 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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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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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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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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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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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除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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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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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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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 变化。 3. 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 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 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 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 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 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 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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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9.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 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其新股上市价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 参与股票投资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 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 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 不利影响。 (四)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本例不低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 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信用债券发生违约的可能性高于 国债,若信用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 产发生损失,出现信用风险。 2.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交易 所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 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 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五)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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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 等欺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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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除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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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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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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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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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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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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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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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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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除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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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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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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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 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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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 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 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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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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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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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 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理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除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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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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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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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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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成立时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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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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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对信用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 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对信用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②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④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⑤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 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⑥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⑦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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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⑨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⑩ 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 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投资限制或投资比例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且适 用于本基金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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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变更一方应及时将变更信息发送对方,对 方应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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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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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如 有)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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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B、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 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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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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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 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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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或正 本的复印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或正本的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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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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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 金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 式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 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点击“基金账号查询”按钮,进入" 账户信息修改"栏目进行自助 定制;3)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在 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手 机号码、定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纸质对账单) 、寄送周期(月度、 季度、半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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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bocim.com)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 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 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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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 2014 年 3 月 2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公 募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2、 2014 年 3 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摘要》 3、 2014 年 3 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 4、 2014 年 4 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5、 2014 年 4 月 25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 1 号)》 6、 2014 年 4 月 25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年第 1 号) 》 7、 2014 年 7 月 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8、 2014 年 7 月 29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 防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9、 2014 年 8 月 2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10、 2014年 8 月 2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查阅上述公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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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 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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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