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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丰(163909)

中海惠丰: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中 海 惠 丰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4 年第2号)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9 月12日生效。


















































重 要 提 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4 年9 月12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6 月30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室及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 立日期:2004 年3 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2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 浩 鸣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设计公司经济师, 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主管、 资产处处长, 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成 赤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融 资 处 处 长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有限公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旦大学硕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总经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交 易 员 、 投 资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期间曾兼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3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TAY SOO MENG (郑树明)先生,董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加坡国立大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 亚 太 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国兴业资 产管理新加坡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 李 维 森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悉 尼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经 济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副 院 长 。 历 任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院 《 东 岳 论 丛 》 编 辑部编辑, 澳大利亚麦角理大学经济学讲师。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哥总部律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项目访问教授 ,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级会计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合规总监、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 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 历任北京石油交易部副经理,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司计财部会计、 企管部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 司 平 湖 生 产 项 目 计 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计财部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计划财务部 经理。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4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有 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 区 副执行总监 。 兰嵘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东海石油公司 (后变更为中海石油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工 程 师 、 人 事 主 管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岗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 贺 俊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硕士。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中 心 渠 道 及客户服务总监。 历任上海市邮政储汇局稽核员, 中国银河证券上海四川北 路营业部柜员 、 场 内 交 易 员 、 业 务 部 经 理 、 综 合 部 经 理 、 交易部经理 ,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客户服务部副总监、客户服务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 年10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 ,2013 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2013年7月至今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 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 锡 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发行调研部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本 公 司 督察长。2010 年1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年1月至2011 年10 月 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2014年5 月 至 今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俞 忠 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申 银 万 5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原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 国 际 业 务 部 经 理 ,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君安证券公司)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瑞士联盟银行 (UBS) 上海代表处副代表、 授权官员, 美国培基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副 总 裁 , 霸 菱 亚 洲 投 资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今 日 资 本 集 团 合 伙 人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证券 投资部董事总经理、研究所所长。2012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公 司 总 经理助理,2012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中 心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2012年7月至2014 年3 月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2 月 至今任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基金经理 陆 成 来 先 生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统 计 学 专 业 博 士 。 历 任 安 徽 省 巢 湖 市 钓 鱼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朔 里 矿 中 学 教 师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策 略 部 经 理 、 资 深 研 究 员 、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经 理 、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证 券 资 产 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总监兼投资主办。2012 年 9 月进入本公司工 作,曾任投资副总监,现任投资 副 总 监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2013 年 1 月至 今任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至今任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至今 任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9 月12 日 生效,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陆成来 2013 年9 月12 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俞 忠 华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中 心 总 6 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陆 成 来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兼固定收益 部总监、基金经理。 骆泽斌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陈 明 星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基 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春磊 电话:010-65169830 传真:010-6516955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 , 是 国 务 院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7 154 亿 元 。 二 十 多 年 来 , 广 发 银 行 栉 风 沐 雨 , 艰 苦 创 业 , 以 自 己 不 断 壮 大 的 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 年 ,广 发 银 行 成 功 重 组 ,引 入 了 花 旗 集 团 、中 国 人 寿 、国 家 电 网 、 中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 重组后, 广发银行紧紧围 绕“ 建设一流商业银行” 的战略目标, 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 坚持 “调结构、 打基础、抓创新、促发展” ,强化风险控制,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 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2012 年 12 月 末 , 广 发 银 行 资 本 净 额 853 亿 元 ( 人 民 币 , 下 同 ) , 资 产 总额11681 亿 元 , 本 外 币 各 项 存 款 余 额 8562 亿 元 , 各 项 贷 款 余 额 6158 亿元。 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 1000 家 大 银 行 排 定 的 位 次 , 广 发 银 行 已 连 续多年入选全球银行 500 强。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 部 门 , 内 设 业 务 运 行 处 、 监 控 管 理 处 、 产 品 营 销 处 和 期 货 业 务 处 , 部 门 全 体 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 以上学历。 总经理寻卫国先生具有十余年的年银行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 行 , 熟 悉 我 国 监 管 制 度 和 相 关 行 业 准 则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稳 健 运 行 。2014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 银 监 会 核 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三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8 1 、 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 场外代销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丁树


客服电话:400-830-8003


9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 A 类份额)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73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10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6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 话 : (021)38576666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11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12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 :www.hlzqgs.com (1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13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 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 21 楼


14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15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曲东欧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客服热线:95563 (2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16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17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沈雯斌


18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1)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亚洁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3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4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场内代销机构 惠丰 B 份 额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的 发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 尚 未 取 得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 , 可 在 惠 丰 B 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惠丰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增 加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0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无锡市新区龙山路 4 号 C 幢 303 室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 2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21 传真:0510-85885275 联系人:华可天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岩、华可天 四 、 基 金 的 名 称 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 、 基 金 的 类 型 债券型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 的 分级 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选择分级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惠丰A 份额、惠丰B 份额两类,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运作周期 2 年 为一个运作周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该 公 历 年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 则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前 10 个工作日,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就 本基金进入 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 运 作 周 期 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至 2 个公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该公历年 不存在对应日,则 运作周期到期日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个工作日 。 本 基 金 第 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运作周期即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3 年6 月18 日 , 则 本 基 金 第1个运作周 22 期的运作期间为2013 年6 月18日至2015 年6 月18 日 ; 若 本 基 金 第2个运作周期的 起始日为2015 年7 月16 日 , 则 本 基 金 第2 个 运 作 周 期 的 运 作 期 间 为2015 年7 月16 日至2017年7 月14日(2017 年7 月16 日 为 周 日 ) , 以 此 类 推 。 2、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 惠丰A 份 额 、 惠 丰B 份 额 的 份 额 配 比 将 不 超 过7:3。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每 一 个 开 放 日 , 经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后 的 惠丰A份额、惠丰B 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 A 份 额 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起始日起每 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惠 丰 B 份 额 封 闭 运 作 并 上 市 交 易 。 分级运作 周期内,分级运 作 周 期 起始日起 每 6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 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个工作日 ) , 惠丰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惠丰 A 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 相应增减。 在惠丰 A 份 额 的 单 个 开 放 日 , 如 果 惠 丰 A 份额没有赎回或 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惠丰 A 份 额 、 惠 丰 B 份 额 在 该 次 开 放 日 后 的 份 额 配 比 可 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 情 形 ; 如 果 惠 丰 A 份 额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较 多 , 惠 丰 A 份额、 惠丰 B 份额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3、运作周期内惠丰A 份额的运作 (1)收益率 惠丰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 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惠丰A 份额的年收益率(单利)=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1.5% 惠丰A 份 额 的 年 收 益 率 计 算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以 百 分 比 计 算 的 小数点后第2 位。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 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届 时 23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设 定惠丰A 份 额 的 首 次 年 收 益 率 , 该 收 益 率 适 用 于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 含 ) 到 第1 个 申 购 开 放 日 ( 含 ) 的 时 间 段 ; 在 惠 丰A 份 额 的 每 个 申 购 日 ( 最 后1 个 申 购 开 放 日 除 外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惠 丰A 份 额 的 年 收 益 率 , 该 收 益 率 即 为惠丰A 份 额 接 下 来6 个 月 的 年 收 益 率 , 适 用 于 该 申 购 开 放 日 ( 不 含 ) 到 下 个 申购开放日(含)的时间段 例 :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如 果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3.00%, 则惠丰A份额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惠丰A 份额的年收益率(单利)=3.00%+1.5% =4.50% (2)开放日 惠丰A 份 额 在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每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与 赎 回(最后1 个开放日只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 其 中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前3 个 惠丰A 份 额 的 开 放 日 既 开 放 赎 回 也 开 放 申 购 , 开 放 日 为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每6 个 月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该 公 历 年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 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及 其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其 中 该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赎 回 开 放 日 , 该 对 应 日 为 申 购 开 放 日 ;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的 第4 个 惠 丰A 份 额 的 开 放 日 只 开 放 赎 回 , 开 放 日 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丰A份额的开放日以外的时间 本基金不接受惠丰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例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为2013 年6 月18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6 个 月、12 个 月 、18 个 月 和24 个 月 的 对 日 分 别 为2013 年12 月18 日 ( 周 三 ) 、2014 年6 月18日( 周 三 ) 、2014 年12月18 日( 周 四 ) 、2015 年6 月18日( 周 四 ) ,则 惠 丰A 份额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分别为2013 年12月17日 ( 周 二 ) 和2013 年12 月18 日 ( 周 三 ) 、2014 年6 月17 日 ( 周 二 ) 和2014 年6 月18 日 ( 周 三 ) 、2014 年 12月17日( 周 三 )和2014 年12月18 日( 周 四 ) 、2015 年6 月18日( 周 四 ) ,其 中 24 第四个开放日2015年6 月18日 ( 周 四 ) 不 开 放 惠 丰A 份 额 的 申 购 , 只 开 放 赎 回 。 (3)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 个月的对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该 公 历 年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 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 惠 丰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1.000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惠丰A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惠 丰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与 前3 个 惠 丰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与第4 个惠丰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 为同一个工作日。 惠丰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十 部 分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 经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后 的 惠 丰A 份额的份额余额较惠丰B 份 额 的 份 额 余 额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7/3。 具 体 规 模 限 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运作周期内惠丰B 份额的运作 (1)惠丰B 份额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惠丰B 份 额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该 公 历 年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的 , 则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为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惠 丰B 份 额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惠 丰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1.000 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惠 丰B 份 额 数 按 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丰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十 部 分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5 (3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3 个 月 内 , 在 符 合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下 , 惠 丰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 )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惠 丰A份额 的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归 惠 丰B份额 享 有 , 亏 损 以 惠 丰B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由 惠 丰B 份 额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诺或保证惠丰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惠丰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此时惠丰B 份额剩余资产可能为0 。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运 作 周 期 内 ,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为 惠丰A 份额 和 惠 丰B 份额的份额总额。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A份额和惠丰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分级运作周期内,在 惠丰 A 份额 的 开 放 日 计 算 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 在 惠丰 B 份额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惠丰A 份额和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1)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 截止惠 丰 A 份额 的 某 一 申购 开放日或者惠丰 B 份额 的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T 日 ) , 设 a T 为自惠丰 A 份额 上 一 次 申购开 放 日 ( 如 T 日为 26 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 ) 至 T 日 的 运 作 天 数 ,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 惠丰 A 份额的份额余额, b F 为 T 日 惠丰 B 份额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 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0 (T a NAV 为 惠丰 A 份额上一开放日折算后的份额净值 1.000,若上一申购 开 放日未发生折算,则为上一开放日惠丰 A 份额的份额净值,r 为在惠丰 A 份额上一次申购 开 放 日 ( 如 T 日为第一次申购 开 放 日 , 则 为 基 金 合同生效日) 设定的惠丰 A 份额的年收益率。 1 ) 如 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 ( 0 T a NAV ×T 日 惠丰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惠丰 A 份额 应 计 收 益 之 和 ” , 则 : ? ? ? ? ? ? ? ? ? ? a T a aT T r NAV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1 0 “T 日全部惠丰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惠丰 A 份额应计收益= a T a aT T r NAV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0 (下同) 以 上 各 式 中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指 惠丰 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 放 日 ( 如 T 日为第一次申购 开 放 日 , 则 为 基 金 合同生效 日 ) 所 在 年 度 的 实 际 天 数 , 下 同 。 2)如果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小 于 “ ) ( 0 T a NAV ×T 日 惠丰 A 份额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惠丰 A 份额 应 计 收 益 之 和 ” , 则 : aT T aT F NV NAV ? (2)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 惠丰 B 份额封 闭 期 届 满 日(T 日)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惠丰 A 份额 、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27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9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2 年内 , 设 自 惠丰 A 份额上一次 申 购 开放日和折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180 天 , 基 金 运 作 当 年 的 实 际 天 数 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21 亿元,惠丰 A 份额、 惠丰 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14 亿份和 6 亿 份 , 惠丰 A 份额上一次申购 开 放 日 设 定 的 惠丰 A 份额 年 收 益 率为 4.50% 。则惠丰 A 份额 、 惠丰 B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如 下 : 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50% 1.00 1 180 365 ?? ? ? ? ?? ?? =1.02219178 ( 元 )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1 14 1.02219178 6 ?? =1.11488585(元) 3 、 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 A 份额 和 惠丰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分级运作周期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惠丰 A 份额和 惠丰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惠丰 A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不 包 括 惠丰 A 份额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分级运作周期内,在惠丰 A 份额的非开放日(T 日 ) , 设 a T 为自惠丰 A 份额上一次 申购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惠丰 A 份额尚 未 进 行 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的 运 作 天 数 ,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 惠丰 A 份额 的 份 额 余 额 , b F 为 T 日 惠丰 B 份额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 惠丰 A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 0 T a NAV 为 惠丰 A 份额上一申购开放日折算后的份额净值 1.000 , 若 上 一 申购开放日 未发生折算,则为上一申购开放日惠丰 A 份额的份额净值,r 为在惠丰 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惠丰 A 份额 尚 未 进 行 开 放 , 则 为 基 金 合 同生效日)设定的惠丰 A 份额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 0 T a NAV 元×T 日 惠 28 丰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惠丰 A 份额 应 计 收 益 之 和 ” , 则 : ? ? ? ? ? ? ? ? ? ? a T a aT T r NAV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1 0 “T 日全部惠丰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惠丰 A 份额应计收益= a T a aT T r NAV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0 (下同) 以 上 各 式 中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指 惠丰 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 放 日 ( 如 T 日之前惠丰 A 份额尚未进行 开 放 , 则 为 基 金 合同生效 日 ) 所 在 年 度 的 实 际 天 数,下同。 2)如果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小 于 “ ) ( 0 T a NAV ×T 日 惠丰 A 份额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惠丰 A 份额 应 计 收 益 之 和 ” , 则 : aT T aT F NV NAV ? (2)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bT NAV 为 T 日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max ,0 T aT aT bT b NV NAV F NAV F ?? ?? ? ?? ?? 上 式 中 , 在 本基金运作周期内的惠丰 A 份额 非开放日, aT NAV 为 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惠丰 A 份额的 开 放 日 , aT NAV 为 惠丰 A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惠丰 A 份额 、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的惠丰 A 份额 和 惠丰 B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29 计算或公告。 例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 设 自 惠丰 A 份额上 一次申购开放日 和 折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9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 产净值为21 亿元, 惠丰 A 份额、 惠丰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14 亿份和 6 亿份, 惠丰 A 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 惠丰 A 份额年收益率为 4.50%。则 惠 丰 A 份额、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计 算 如 下 : 惠丰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4.50% 1.00 1 90 365 ?? ? ? ? ?? ?? =1.011(元)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1 14 1.011 6 ?? =1.141(元) 4 、 过渡期内惠丰 A 份额和 惠丰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在过渡期 内 ,惠丰 A 份额 不 再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两 级 份 额 同 涨 同 跌 、 各 负 盈 亏 。 T 日 惠丰A 份额净值=T 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 惠丰 A 份 额 资 产 净 值/T-1 日中海 惠丰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T 日 惠丰 A 份额数 T 日 惠丰B 份额净值=T 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 惠丰 B 份 额 资 产 净 值/T-1 日中海 惠丰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T 日 惠丰 B 份额数 惠丰 A 份额 、 惠丰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转换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30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 , 但可持有因所持 可 转 换 债 券 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 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 本基金 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九 、基金的 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 ) 久期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判断宏观经济所处 的 经济周期 , 由 此 预测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置的基本方向和 特 征 ; 同 时 结 合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分 析 , 最 终 确 定 投 资 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 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 术 , 对 各 期 限 段 的 风 险 收 益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个 期 限 的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 方 案。 子弹组合 , 即 , 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 即 , 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 即 , 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 债券类别配置


31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 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 以其历史价格 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 其 基 本 面 分 析 , 综 合 分 析 各 品 种 的 利 差 和 变化趋势。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高 时 持 有 公 司 债 ( 企业债 )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等 利 率品种,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 券投资比例。 2 、个券的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除外) 个券的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1 ) 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等 利 率 品 种 的 投 资 , 是 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 通过采取利差套利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 决 定 投 资 品 种 。 (2 )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品 种 采 取 自 上 而 下和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 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品种的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研究方法对债券发行人 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 考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主要 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竞争实力、公司治理、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 及 支 持 力 度 等 ; 并 结 合 债 券 的 发 行 条 款 ,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等 级 、 期 限 、 流 动 性 、 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 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 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 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 先 , 确 定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 研 究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 影 响 , 以确 32 定 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 投 资 具 有 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 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 券 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 其 投 资 风 险 和 收 益 介 于 债 券 和 股票之间。 在进行可转 换 债 券 筛 选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对 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内 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 、保护条款的适用 范 围 、 流 动 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然后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 分 析 , 形 成 对 基 础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 最 后 将 可 转 换 债 券 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 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4 、 其它交易策略 (1 ) 杠 杆 放 大 策 略 : 即 以 组 合 现 有 债 券 为 基 础 , 利 用 回 购 等 方 式 融 入 低 成 本 资 金 , 并 购 买 剩 余 年 限 相 对 较 长 并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的 债 券 , 以 期 获 取 超 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2 ) 公 司 债 跨 市 场 套 利 : 公 司 债 将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同 时 挂 牌 , 根 据 以 往 的 经 验 , 两 个 市 场 的 品 种 将 出 现 差 价 套 利 交 易 的 机 会 。 本基金 将利用两个 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 锁定其中的收益进行跨市场 套利,增加基金资产收益。 十、 基 金 的 投 资 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3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3)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 基金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惠丰 B 份额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34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十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 本基金为债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强 调 基 金 资 产 的稳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证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35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投资 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 适 当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十二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 险 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的分级运作周期内 , 本 基 金 经 过 基 金 份 额 分 级后, 惠丰 A 份额 为 低 风 险 、 收 益 相 对 稳定 的 基金份额 ; 惠丰 B 份额为较高 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 十 三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据未经审计。 1 、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4 年 6 月 30 日, 中海惠 丰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 值为 512,213,214.77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3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36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925,120,188.84 96.05 其中:债券


925,120,188.84 96.0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付金合计


8,458,134.13 0.88 7 其他资产


29,636,746.58 3.08 8 合计





963,215,069.55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5,570,344.20 1.0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75,000.00 3.92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20,075,000.00 3.92 4 企业债券 816,620,009.79 159.4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59,094,000.00 11.54 7 可转债 23,760,834.85 4.64


37 8 其他 - - 9 合计 925,120,188.84 180.61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 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22621 12 赣城债 774, 000 77,655,42 0.00 15.16 2 122009 08 新湖债 471, 680 47,616,09 6.00 9.30 3 122939 09 吉安债 404, 000 42,056,40 0.00 8.21 4 112015 09 泛海债 418, 210 41,916,35 1.88 8.18 5 122972 09 绵投控 379, 800 38,769,98 4.00 7.57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38 (1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 期 货 交 易 。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 期 货 交 易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 (3)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3,138.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513,361.0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30,247.15 8 其他 - 9 合计 29,636,746.58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27002 徐工转债 21,700,754.85 4.24 2 110017 中海转债 2,060,080.00 0.40


39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四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3.10.0 1-2013.12 .31 -0.70% 0.08% -2.31% 0.12% 1.61% -0.04% 2014.1.1- 2014.6.30 3.10% 0.23% 5.68% 0.07% -2.58% 0.16%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27% 0.19% 3.73% 0.09% -1.46% 0.10%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0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41 延。 3 、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惠丰 A 份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5% , 惠丰 B 份 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丰 A 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惠丰 A 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35 %÷当年天数


H 为 惠丰 A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惠丰 A 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 、 托管费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 42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十六、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一)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二)对“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三)对“相关服务机构”部分进行了更新。 (四) 在 “ 基 金 的 投 资 ” 部 分 , 对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按 最 新 资 料 进 行了更新。 ( 五 ) 对“基金的业绩”部分按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 六 ) 在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部 分 , 披 露 了 本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公 告 信 息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