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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久债A(450018)

国富恒久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16 号文核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收益 做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保证 , 也 不 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风险 , 由 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生的 基 金 管 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 金 分 为 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基 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不 同 类 型, 投资 者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的 收 益 预期越 高 , 投 资者 承 担 的风险 也 越 大 。富 兰 克 林国海 恒 久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为债 券 型 基 金, 属 于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中的 较 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 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 所 得 的 股 票, 及 因 投资分 离 交 易 可转 债 而 产生的 权 证 等 而持 有 的 非固定 收 益 类 金 融工具,应在 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在 进 行 投 资 决策 前 , 请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已 经本基金托管 人复核。 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4 年9月1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2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 4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1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8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42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3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4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记 ................................................................ 56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 7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 7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7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8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84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85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示 .................................................................................... 9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 9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 摘要 ............................................................................ 98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协议 摘要 .......................................................................... 122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35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39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 140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以 及 《富 兰 克 林国 海 恒久 信 用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富兰 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富 兰克林 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富 兰 克林 国海 恒久 信用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发 售公 告: 指《 富兰克 林 国海 恒久 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司法解 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销售办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5 13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管理办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投资者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的 宣 传 推 介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6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28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基金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 开 放 日 : 指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7 44 、 赎 回 :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5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巨额赎回: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 回费的基金份额 51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数值 5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 、 《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 : 指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业务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8 58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事件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广 西南 宁市 西 乡 塘区 总部 路1 号中国 - 东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 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沈增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 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49% 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 银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金 融 管 理 处 主 任 科 员 , 广 西 证 券 交 易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 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裁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9 副董事长阮博文(William Y . Yun )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CFA 。 阮 博 文 先 生 现 任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执 行 副 总 裁, 并 负 责 特 定 和 另 类 投 资 团 队 ,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 阮 先 生 担 任 Franklin Resources, Inc. 的 管 理 人 员 , 亦 是 该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会成员。他也是 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Trust ”) 的董事会成员,于 1992 年加入 Fiduciary Trust 担任基金经理 8 年,之后成 为 执 行 副 总 裁 , 负 责 Fiduciary Trust 的 全 球 权 益 类 部 门 , 并 在 2000 年至 2005 年 期 间 担 任 Fiduciary Trust 的 总 裁 。 他 于 2002 年 又 担 任 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的总裁,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 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和投资固 定缴款业务,以及负责 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 通过投资顾问 和咨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户管理。在 2008 年,他开始担任目前 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 董 事 张 雅 锋 女 士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商 业 厅副处长、处长,广西凭祥市委副书记、广西商业大厦副总经理、广西南 方商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办发 行部主任、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副主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筹备组组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现任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 )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法 学 博 士 学 位。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以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 , 同 时 兼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事。麦敬恩先生还担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其中包括: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 卢 森 堡 ) ,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 邓 普 顿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新 加 坡 ) ,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毛 里求 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爱 尔兰 )以及 Franklin Templeton Asset Strategies, Inc. (美国 )。麦敬恩先生于 1986 年加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0 入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 并 担 任 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哈马)执行副总裁。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 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 员会的资深律师。 董事齐国旗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河南大学党委组织部 干部科科长,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资本运作总部副总经理、收购 兼并总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国海创新资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同时 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 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总 经 理 , 广 西 证 券 (2011 年10 月 增 资 扩 股 并 更 名 为 国 海 证 券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 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常务副总裁、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 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 行主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 司 ( 英 国 ) 联 席 董 事 、 德 意 志 信 托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德 意 志 银 行 (香港)副总裁。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 监及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 任广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 署副秘书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 副厅长(享受正厅级待遇)。现任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 、 广 西 五 洲 交 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1 者,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总经 理兼党委书记。现 任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独 立 董 事 洪 荣 光 先 生 ,MBA 商 学 硕 士 。 历 任 台 湾 亚 洲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 汉 茂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董 事 、 越 南 国 家 投 资 基 金 公司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 信托基金(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 金 公 司 ( 英 国 ) 董 事 、 菲 律 宾 信 安 银行董事、富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现任兴亚置业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 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任深 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 券公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 事 会 主 席 余 天 丽 女 士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富 达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 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 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 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 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 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 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


监 事 刘 俊 红 女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 律 师 。 历 任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监事、监事 长 、 董 事 长 、 董 事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合规总监, 国 海 良 时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张 志 强 先 生 ,CFA ,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 布 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 件 工 程 师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高 级 研 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2 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 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 理、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监事戴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专业会计硕士, FRM、CFA。历任重庆 工程建设总公司预算管理部助理工程师、韩国三星集团上海代表处建设项 目投资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风险管理部总监、职工监事。现任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与信息技术总监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 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副总经理张晓东先生,美国多米尼克学院国际经济政治分析硕士。历 任中国企业管理无锡培训中心助教、中欧管理研究生项目(现改 为中欧国 际管理学院)助教/中方院长助理,无锡虹美电器集团销售/项目经理,美 国纽堡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阳光国际管理公司董事, 中 信资本市场控股公司董事(非董事会成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募 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首席基金经理,管理国富弹性市值股票基金和国富 深化价值股票基金。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 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 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 、国富 潜力组合股票基金 和国富研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副 总 经 理 李 彪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副 研 究 员 。 历 任 内 蒙 古 大 学 经 济 系 讲师、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处处长、证券机构监管处 处 长 、 稽 查 处 处 长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助 理 、 督 察 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3 副 总 经 理 胡 昕 彦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会 计 科 科 员 , 汇 丰 数 据 处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基 金 部 高 级 专 员 ,2004 年加 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 管理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注 : 经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过 ,自2013 年9 月9 日 起李 雄厚 先生不 再 担任 本基 金管 理公司 总 经 理 职 务 ( 详 情 请 参 见2013 年9 月10 日 刊 登 的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本 报 告 期 内 , 在新任总经理正式就任 前,由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吴显玲女士简历详见董事 会成员介绍。 (四)督察长 督 察 长 储 丽 莉 女 士 , 中 共 党 员 , 英 国 伦 敦 大 学 亚 非 学 院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 体 育 (上 海) 有限 公司法 律 顾问 。2005 年加入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同 时 兼 任 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基金经理 刁 晖 宇 先 生 , 美 国 堪 萨 斯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美 国 南 方 卫 理 公 会 大 学 工程学硕士。历任美国景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美国 Security Benefit Group 资深投资分析师 ,Federal Home Loan Bank 资深金融风险及 金融衍生 产品分析师,湖南中期广州营业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 监,QDII 投 资总 监, 国富恒 久信 用债 券基 金 和国富 恒利分级债券基金 的基金经理。 刘 怡 敏 女 士 ,CFA , 四 川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西 南 证 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债券研究员,并曾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及研究工作。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强化收 益债券基金和国富恒久信用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4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下 述 委 员 组 成 : 吴 显 玲 女 士 ( 董 事 长 、 代 为 履 行 总 经 理 职 责 ) ; 张 晓 东 先 生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首席基金经理 ) ; 徐 荔 蓉 先 生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资总监 、 研 究 分 析 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 ; 刁 晖 宇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QDII 投资总 监 、基金经理) ; 张 志 强 先 生 ( 量 化 与 指 数 投 资 总 监 、 金 融 工 程 部 总 经 理 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 ; 戴 刚 先 生 ( 风 控 与 信 息 技 术 总 监 兼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职工监事 );赵晓东先生(基金经理)。 储丽莉女士 (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5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 建立 风险 管理 环境。 具 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理 战 略、目标 ,设 置相 应 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 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6 2 、 识别 风险 。辨 识组织 系 统与 业务 流程 中存在 的 风险以及 风险 存在 和 发生的原因。 3 、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在 的 控制 措施 ,分 析风险 发 生的可能 性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4 、 度量 风险 。评 估风险 水 平的 高低 ,既 有定性 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 量 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 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 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 处理 风险 。将 风险水 平 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比 , 对级别较 低的 风险 加 以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 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 监视 与检 查。 对已有 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要监视 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 在 必要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 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覆 盖公 司的各 项 业务、各 个部 门和 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 立性 原则 。基金 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督察 长 与监察稽 核部 门, 并 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 分明、相 互牵 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重 要性 原则 。公司 的 发展 必须 建立 在风险 控 制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 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业 务 控 制 、 资 金 管 理 控 制 、 会 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 人 事 控 制等。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7 (1)业务控制 业 务 控 制 包 括 市 场 开 发 业 务 控 制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 场 开 发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针 对 市 场 开 发 的 各 项 业 务 建 立 明 确 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 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 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 故 的 发 生 ; 制 定 统 一 的 客 户 资 料 和 销 售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妥 善 保 管 各 类 资 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 先明确双方的权 利 与 义 务 , 防 范 新 的 电 子 交 易 方 式 下 的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 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 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 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 销 售 不 同 风 险 等 级 的 产 品 , 把 合 适 的 产 品 卖 给 合 适 的 基 金 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 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 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 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 究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研 究 工 作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建 立 了 严 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 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 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 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8 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 策;建立了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 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 证;建立了完 善 的 交 易 记 录 制 度 , 每 日 投 资 组 合 列 表 等 及 时 核 对 并 存 档 保 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 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 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会 计 控 制 措 施 , 明 确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和 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具体内容包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 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 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写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 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 经过业务、运营、监察 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9 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 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 人 严 格 执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作 业 流 程 , 各 部 门 各 司 其 职 , 并 承 担 其 相 应 的 责 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 察 稽 核 控 制 包 括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了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 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 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 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 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 出具监察 季 报 、 年 报 及 其 他 报 告 , 直 接 报 送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抄 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控 制 包 括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合 理 的 员 工 报 酬 体 系 , 合理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 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 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 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 员培养制度,不 断 提 高 其 管 理 水 平 ; 制 定 了 员 工 的 业 绩 评 价 和 激 励 方 案 ,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 动 , 并 要 求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 完 善 电 脑 监 控 系 统 , 在 线 实 时 监 控 基 金 的 投 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20 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 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 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 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 德教育。 公 司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信 息 控 制 制 度 , 从 制 度 上 防 止 内幕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司 确知 建立、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制 度 是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司 承诺 将根据 市 场环 境变 化及 公司发 展 不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 度。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21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 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 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 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 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 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 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22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 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 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 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 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 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 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 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 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 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 年6 月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213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 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23 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 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 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 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 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 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 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24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 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 券投资基金 (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交银施 罗德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 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 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 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 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 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25 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 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 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 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 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国有企业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26 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信 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 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银施罗德周 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 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27 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 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 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 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28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 广 西南 宁市西 乡 塘区 总部 路1 号中国 - 东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 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5678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29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30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9)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31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项喻楠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3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 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21-38162212 业务联系人: 夏中苏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3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邓寒冰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34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5 、18 、19 、36 、38 、39 、 41、42、43 、44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35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公司网址:www.cfzq.com (2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传真:010-6604552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2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23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 www.bigsun.com.cn (2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36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37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1)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陈 洁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39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howbuy.com (3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6023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p.cn 及 www.myfund.com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40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和讯理财客网址: licaike.hexun.com (39)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 广 西南 宁市西 乡 塘区 总部 路1 号中国 - 东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 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胡昕彦 电话:021-3855 5511 传真:021-6888 3050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 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孙文婷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41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赵钰 联系人:沈兆杰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42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2 年7 月9 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16 号文件核准募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2012 年8 月6 日至2012 年9 月7 日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销 售 额 为806,681,055.49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68,498.19元人民币。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6,529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为806,681,055.49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基金份额为268,498.19 份,两项合计共806,949,553.68 份 基 金 份 额 , 已 全 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43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012 年 9 月


11 日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财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44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 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申购、赎回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站上公告。 (二)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时 开 放 交 易 的 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45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和 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 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 以 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 先 进 先出 ” 的 原 则 ,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依法 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 和 销 售 机 构 规 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含该日)对投资者在 T 日开放时间结束 前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者 应 自 T+2 日 起(含 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否 则 , 如 因 申 请 被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予 “ 确 认 失 败 ” 的处理 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所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成功与 否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46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 资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基 金 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 金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并进行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 一 ) 代 销 网 点 、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以 及 直 销 电 话 交 易 基 金 投 资 者 每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直 销 柜 台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 元 ,已 在直 销柜 台有 该 基金 认购 记录 的投资 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 的 限制。代销网点的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得低于5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合 理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一)本基金将 基金份 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种。 其 中: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47 1 、A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费 ,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对 持 有 期 限 少 于 30 日 的 本 类 别 基 金 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 取赎回费。


2、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3、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4、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


( 二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 三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其中 25% 的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四)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采用前端收费模 式收取 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指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其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 含) -500万元





0.5% 500万元( 含)-1000万元 0.3%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笔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率 0% (五)赎回费率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分 段 设 定如下: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48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1% 1年(含1年)至2年 0.05% 2年(含2年)以上 0.0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天以内 0.2% 30天(含30 天)以上 0%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 :假定T 日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 , 两 笔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分别为1 万元和200 万 元 , 则 各 笔 申 购 负 担 的 申 购 费 用 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0.8% 0.5% 净 申 购 金 额 ( D = A/ (1+B )) 9,920.63 1,990,049.75 申购费(C =A-D ) 79.37 9,950.25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49 申购份额(=D/1.050) 9,448.22 1,895,285.48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 (1+0%) = 10,000 元


申购费用


=10,000 ?10,000=0 元


申购份额


= 10,000/ 1.050 = 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 份额。 (八)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算。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1: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为 180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0.1%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2 元,其在认购/ 申 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 购 费用,持有年限不 足 1 年,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1.052 =10,520 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10,520× 0.1% =10.52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0,520 -10.52=10,509.48元 例2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10,000 份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20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2%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10,000 × 1.052 = 10,520 元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50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10,520 × 0.2% = 21.04 元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0,520 ? 21.04= 10,498.96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份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20 天,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2%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052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98.96 元。 (九)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在当日 收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十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舍五 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一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 用的金额,各计算结 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 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总额/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基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收益 归 基 金财产所有。 ( 十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 管 理 人 在 调 整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 一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51 ( 二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 金成 功后 ,正 常情况 下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2 日起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三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 金成 功后 ,正 常情况 下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八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金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52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并通过 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进行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 一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第 4 项 之 外 的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53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二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条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 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 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 暂停公告,并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金管 理 人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54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十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 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二、 非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 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55 十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办 理 转 托 管 的 销 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转托管申请。 十 四、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的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 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应 拒 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申请以及基金的转 托管申请。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56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一 、基 金份额 的注 册登记 业务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二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 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注 册登 记业务 的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57 4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 金账 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 书规 定为 投资 者办理 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转托 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58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的 投 资 管 理 ,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理念 本 基 金 基 于 对 驱 动 债 券 价 值 变 化 的 宏 观 和 微 观 因 素 的 深 入 研 究 , 挖 掘 债券投资价值,把握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三 、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 种。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 收益 类金融工具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 80% ,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其 中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 所 得 的 股 票 , 及 因 投 资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产生的权证等原因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指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 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59 四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关 系、证券市场走势、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有关政策法规等因素,研判 各类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 比例。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灵 活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信 用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 套 利 交 易 策 略 、 相对价值判断等多重投资策略,构建以信用债券为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组 合。





1、利率预期策略 利 率 变 化 是 影 响 债 券 价 格 的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之 一 , 利 率 风 险 是 债 券 投 资 最主要的风险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指标、货币市场运行情况、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 等因素,对未来利率变化的趋势进行判断,结合组合风险 承 受 能 力 确 定 债 券组合的目标久期,以降低利率波动给资产组合带来的损失。例如当预期 利率期限结构更加陡峭化时,未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 上升而下跌,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因此可 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 的投资。 本 基 金 根 据 所 确 定 的 目 标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 基 于 对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形态特征及其预期变化的分析和判断,灵活运用哑铃形策略、纺锤形策 略和梯形策略等,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 最大化的目的。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资 金 面 供 需 状 况 、 基 准 利 率 走 势 、 发 债 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公司基本面及个券信用状况的分析,深入挖掘 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品种,把握因市场波动带来的信用价差投资机会, 努力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采取信用利差投资策 略和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60


(1)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 市 场 资 金 结 构 和 流 向 、 信 用 利 差 的 历 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 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体的投资比 例。


(2)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 券 发 行 人 自 身 质 量 的 变 化 , 包 括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发 展 前 景 、 公 司 治 理结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本基金通 过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内外部信 用 评 级 , 分 析 违 约 风 险 及 合 理 信 用 利 差 ,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评 估。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质量变化,确定信用债券的合理信用利 差水平,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套利交易策略 本 基 金 积 极 挖 掘 市 场 上 存 在 的 各 种 套 利 机 会 , 灵 活 运 用 回 购 套 利 、 息 差套利、利差套利等交易策略,努力获 取低风险的超额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同 类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 选 择 合 适 的 交 易 时 机 , 增 持 相对低估的个券,减持相对高估的个券。 5、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价格 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 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 收 益 上 的 非 对 称 性 , 买 入 并 持 有 转 换 溢 价 率 低 的 债 券 , 力 争 获 得 超 额 收 益。针对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 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密切关 注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市 场 与 股 票 市 场 之 间 的 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61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6、信用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六 、投 资决策 流程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不 同 层 次 的 决 策 主 体 明 确 授 权 范 围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投 资 决策运作体系: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议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为基 金 管理 人的 最高 投资决 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计划、投资策略重大调整、投资范围和权限等重大投 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授 权和 会议决 议 ,在 研究 分析 部的研 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 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 及其他要求。 3 、 中央 交易 室按 照有关 制 度流 程负 责执 行基金 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并担 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4 、 风险 控制 部按 照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公 司制 度流 程, 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 基金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5 、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投资总 监、研究主管和风险管理经理参加。风险管理经理向会议提交最新的投资 风险和业绩评估报告,会议讨论基金投资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事项并形成 决议,同时依据绩效分析的结果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6 、 基金 经理 根据 风险管 理 和业 绩分 析会 议的决 议 或建 议, 对投 资组合 进行调整,以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60%× 中债企业债 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40%× 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62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 中 债 国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 中 债 公 司 ” ) 编 制 的 、 分 别 反 映 我 国 国 债 市 场 和 企 业 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其中,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样本 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记帐 式国债;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该两个指数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分别反映我国国债、企业债市 场的总体走势。


若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更加适合的 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低 预 期 风 险 、 较 低 预 期 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 股票型基金。 九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63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其 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80% ,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2 )本 基金 因投 资可转 换 债券 转股 所得 的股票 、 及因 投资 分离 交易可 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值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7)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 遵 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64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规定;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 定的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和融券。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其他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 定, 以基 金管理 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其他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65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二、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 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68,130,533.93 86.28 其中:债券 68,130,533.93 86.2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 1.27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 -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66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21,943.51 2.05 7 其他资产 8,210,255.06 10.40 8 合计 78,962,732.5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小排 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2,908,700.00 5.0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0,989,873.93 88.6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59,700.00 5.32 7 可转债 11,172,260.00 19.43 8 其他 - - 9 合计 68,130,533.93 118.47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67 例 (% ) 1 112080 12 万向 债 55,000 5,533,000.00 9.62 2 113005 平安转 债 48,000 5,127,360.00 8.92 3 112126 12 科伦 01 49,990 4,999,000.00 8.69 4 113002 工行转 债 42,500 4,479,500.00 7.79 5 122033 09 富力 债 38,000 3,821,280.00 6.64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根据基金合 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68 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况说 明如下: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 ”)控股 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于2013 年9月24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48 号),对平 安证券在推荐 万福生科IPO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出具的 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给予处罚, 责令平安证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没收业务收入2,555 万元,并处以5,110 万元罚款,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 月。中国平安表示,作为平安证券的控股股东,将积极督促平安证券严格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缴纳罚没款,持续进行整改,切实保护投资者利 益。 本基金对中国平安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 为该事件的负面影响在前期的证券价格表现中已反映完毕,我们买入中国 平安主要是看好其保险业务领域的竞争力和集团综合化金融平台未来 的业 务拓展空间,平安证券此次事件不影响中国平安的长期价值。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于2013 年5月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 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139号),因科伦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决定对科伦药业立案稽查。 2014年6月3日,科伦药业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9号),并对外发布公告。 公告显示,经查明,科伦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科伦药业相关临时信 息披露不真实;2)科伦药业《2010 年年度报告》和《2011 年年度报告》 未披露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鉴于科伦药业在没有披露相关 关联关系时其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公允的,科伦药业已补充披露了相关关联 关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69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 监会决定: 1)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2)对刘革新给 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程志鹏、潘慧、熊鹰、冯伟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4)对刘思川、赵力宾、高冬、张强、罗孝银、刘 洪给予警告。 科伦药业及董事长刘革新先生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并 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本基金对科伦药业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 为该事件对科伦药业的经营影响有限,并且在其过去一年多的证券价格中 已有体现。我们买入科伦药业主要是看好其大输液、抗生素以及新药业务 的发展前景。我们也认可该公司在这些领域的竞争力和执行力,看好其长 期价值。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524.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17,824.8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99,608.37 5 应收申购款 1,580,297.6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210,255.0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70 1 113005 平安转债 5,127,360.00 8.92 2 113002 工行转债 4,479,500.00 7.79 3 110018 国电转债 1,565,400.00 2.72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7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止到 2014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一)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9 月 1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70% 0.06% -0.49% 0.05% 2.19%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95% 0.22% -4.27% 0.10% 1.32% 0.12%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6 月 30 日 4.90% 0.07% 2.07% 0.01% 2.83% 0.06% 2012 年 9 月 11 日- 2014 年 6 月 30 日 5.53% 0.06% 2.57% 0.01% 2.96% 0.05% (二)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9 月 1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60% 0.05% -0.49% 0.05% 2.09% 0.00%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25% 0.21% -4.27% 0.10% 1.02% 0.11%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6 月 30 日 4.80% 0.06% 2.07% 0.01% 2.73% 0.05%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72 2012 年 9 月 11 日- 2014 年 6 月 30 日 5.33% 0.06% 2.57% 0.01% 2.76% 0.05%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7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7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75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股 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三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四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 五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76 五 、估 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77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对 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用 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生 估 值错 误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78 (2)错误 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证 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7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50%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每 份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为两 种: 现金 分红与 红 利再 投资 ,基 金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前提下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80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在收 益分 配时 发生的 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承 担的情况下,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8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82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用。 4 、上述一 、 基 金 费 用的 种 类 中 第 4 -8 项 费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83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四 、基 金费用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收费方式。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税义务。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84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 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分 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 托管 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85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时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法 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贺 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86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应 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 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界 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87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88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89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 年。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90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息: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证 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91 第 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 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基 金 代 销 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 资 者 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 、投 资于 本 基金 的风险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92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基金类型中具有较低风险的基金品 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都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 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场 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受 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 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信用 风险 。主 要是指 债 务人 的违 约风 险,若 债 务人 经营 不善 ,资不 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的 利 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风险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风险 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平 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 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93 9 、 波动 性风 险。 波动性 风 险主 要存 在于 可转债 的 投资 中, 具体 表现为 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 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 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视 为 一 种 综 合 性 风 险 , 它 是 其 他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和 公 司 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 情 况 下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由 此 可 能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实 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 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 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有 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 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因 此 本 基 金 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如本基金所投 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形,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94 (六)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将 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托 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二 、声 明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 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 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9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一)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 高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 但根 据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 更 基 金 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或基 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应 当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公告。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96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发 生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97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 可收回。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98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本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99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 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00 (13)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本 基 金 合 同 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01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02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03 1、基金 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即视为 对本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 基 金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 销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所规 定的费 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本基金 合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04 (9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05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本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06 6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人 ( 以下 简 称 “ 召集人” )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人应 当 于会 议 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07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08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本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 改、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日前 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日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日 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09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 一 提案 再次 提 请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其 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 止 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由 召 集 人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10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本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 过 程应 由 公证 机关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11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 召集 人 应当 自 通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之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 每份 基 金份 额每 次 分 配比 例不 得 低于收 益 分 配基 准日 每 份基金 份 额 可 供 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12 3、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基金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由 基 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在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据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就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在收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的情 况下,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13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管理 费 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 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14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托管 费 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 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 金资 产 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4 、上述 ( 一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中 第 4-8 项费 用 , 根据 有 关法 规 及相 应 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 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 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国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15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 80% , 投 资 于 非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 其 中 ,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 生的权证等原因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 工作日内卖出。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指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国家信用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16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 的比 例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的80%,其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80% ,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2 )本 基金因 投资可 转换债券 转股所 得的股 票、及因 投资分 离交易 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卖出;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7)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2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17 (10)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投 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18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19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或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20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按照相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由基金 管理人 组织自 出现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21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22 第 二十 一部分


托管 协议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西南 宁 市西 乡 塘 区总 部 路 1 号中 国 - 东盟 科 技企 业 孵化 基 地 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时间: 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23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 80% , 投 资 于 非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 其 中 ,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24 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 生的权证等原因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 工作日内卖出。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指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国家信用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80% ,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2 )本 基金因 投资可 转换债券 转股所 得的股 票、及因 投资分 离交易 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卖出;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7)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25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2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履 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 资 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投 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 、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26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生,而只能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 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解决。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基 金托 管 人 书 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27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28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 不承担上述损失 。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29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30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31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32 5、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33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和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34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35 第 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 运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 储存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 过户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 、资 料寄 送


1 、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 、 每 次 认 购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 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 司默认 的对账 单方式为 月度电 子邮件 形式对账 单,投 资者也 可选择 按 季 度 或年 度发 送 。我司 将 在 每期 结束 后 的 5 个 工 作日 内 向投 资者发 送 基 金 账 户对账单或其他重要资料。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 者,须在开户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38789555 ) , 我 们 在 核 对 投 资 者 联 系 方 式 完 整 无 误后,可为投资者保留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方式。纸质对账单的寄送将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同频率选择(季度、年度),为每期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三 、红 利再投 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定 期定额 投资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36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五 、资 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可预留手机号码,由此可获得本公司 手机短信提醒服务。内容包括基金新产品、基金新服务、基金资讯信息及交易 确认情况等。 2、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理公司通过 E-MAIL 、 手 机 短 信 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可定制的信 息 包 括 : 交 易 确 认 、 定 期 账 户 余 额 及 损 益 、 最 近 季 度 的 基 金 投 资组合、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六 、客 户服务 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 叫 中 心自 动 语音 系 统采 用 恒 生呼 叫 中心 系 统, 为 投 资者 提 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 音服务。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方式了解公司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 额等信息,并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 服 电 话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3878 9555 ,按 “ 0” 可转人工 坐席。 客服传真:021-6887 0708/6888 3069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 功 能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查 询 、 资 讯 服 务 以 及 相 互 交流的平台。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方便快捷地查询个 人信息,及时详细地了解各类公告信息。登录网站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 查询基金账户资料、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等信息,变更查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37 询密码,提出投诉和建议,定制信息服务,与客服人员时时交流咨询或给客服 人员留言、浏览基金经理报告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服 务渠道


1 、 咨 询 电 话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38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它应 披露 事项 1、2014 年3 月 10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关于开通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 赎回业务的公告。 2、2014 年3 月 17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手机客户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2014 年3 月 31 日,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4 年4 月 21 日,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一季度报告; 5、 2014 年4 月 23 日,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2014 年5 月 5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 公司兼任职务的公告; 7、2014 年6 月 5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8、2014 年7 月 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继续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9、2014 年7 月 18 日,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二季度报告; 10、2014 年8 月 29 日,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39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 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4 年2 号) 140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 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