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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国防(160630)

鹏华国防: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鹏华 中证 国防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一 四 年十 月










































































基 金 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级 ........................................................................................................... 9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净值计 算 .................................................................................................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与 交易 ............................................................................................. 1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1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配对 转换 ............................................................................................. 25 第十二部分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利义 务 ................................................................................. 27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3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 件和 程序 ..................................................... 41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 托管 ............................................................................................................. 43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4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2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53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58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60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份额的折 算 ................................................................................................. 61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69 第二十五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5 第二十六部 分


违约 责任 ............................................................................................................. 77 第二十七部 分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 78 第二十八部 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 79 第二十九部 分


其他 事项 ............................................................................................................. 80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81










































































基 金 合同 3-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1、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金运 作。 2 、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 3、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 权益。 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 系的基本法 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 相 关的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的任 何文 件或表述, 如 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 本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本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三、鹏华中证国 防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投资者 应当 认真阅读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等 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 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 值,自主 做出 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 金合同之 外披露涉 及 本基金的信 息, 其内容 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如与基 金合 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 中国法律 法规成立 并运作, 若 基 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不一致, 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的规 定为准。










































































基 金 合同 3-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 中证 国防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 :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 鹏华 中 证国防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鹏华 中 证国防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鹏华 中 证国防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华 中证国 防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 金 合同 3-3 16 、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 按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不同, 可区分为 鹏华国防 份额持有 人、 鹏华国防 A 份额持 有人及 鹏 华国防 B 份额持有人 21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 指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3 、 场外: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外 的销售机 构利用其自 身柜台或 其他交易 系统 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 和赎回的 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 购、场外 申购和场 外赎回 24 、 场内: 通过 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利 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上市 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赎 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 、场内申 购、 场内赎回 25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6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7 、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登记 在该系统的 基金份额 也称为场 外份额 28 、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指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










































































基 金 合同 3-4 统,登记在 该系统的 基金份额 也称为场 内份额 29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0 、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31 、标的指 数:指 中 证国防指 数 32 、基金份 额:指 鹏 华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 A 份额和/ 或鹏华国防 B 份额 33 、 鹏华国 防 份额: 指鹏华 中 证国防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34 、 鹏华国防 A 份额:指 鹏华 中证国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 低风险 且 预期收益相 对较低的 稳健收益 类份额 35 、 鹏华国防 B 份额:指 鹏华 中证国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即 高风险 且 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 积极收益 类份额 36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7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8 、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9 、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40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1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 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43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4 、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5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 上市交易:指 基金投 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基 金 合同 3-5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9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鹏 华国防 份 额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包括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防 A 份额 、 鹏华国 防 B 份额 )的 10 % 50 、 配对转 换 :指鹏 华国防 份 额与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华国防 B 份额之间 按约定的 转 换规则进行 转换的行 为 ,包括 基金份额 的分拆和 合并 51 、 分拆 :指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 鹏华国防 份 额按照 2 份鹏华 国防 份额对 应 1 份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与 1 份鹏 华国防 B 份 额的比例 进行 转换的行为 52 、 合并: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 鹏华国 防 A 份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额按照 1 份 鹏华国防 A 份额与 1 份鹏华 国防 B 份额 对应 2 份 鹏华 国防 份额的 比例进行 转换的行 为 53 、 折算:指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基 金资产净 值不 变的前提下, 由 基金管理 人按照一 定比例调整 鹏华国防 份额净值 、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 考净值和/ 或鹏 华国防 B 份额参 考净值, 使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 份额相应 变化的行 为, 包括定期折 算和不定 期折算 54 、 定期折 算 :指基 金管理人 按一定的 周期进行 的基 金份额折算 的行为 55 、 不定期 折算 :指 当 鹏华国 防 份额净 值、 鹏华 国防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 鹏华国 防 B 份额参考净 值满足一 定的条件 时,基金 管理人进 行的 基金份额折 算 行为 56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57 、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包 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58 、 系统内 转托管:指 投资 者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59 、 跨系统转 托管:指 投 资者将持 有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60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61 、 元:指 人民币元










































































基 金 合同 3-6 62 、 基金收益: 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63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4 、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5 、 基金份额 净值: 指 每一份基 金份额所 代表的基 金 资产净值, 按 基金份额 的不同, 可 区分为 鹏华 国防 份额 净值、 鹏 华国防 A 份额净 值、 鹏 华国防 B 份额净 值 66 、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指 在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 基 础上, 根据 《 基金合同 》 给定的 计 算公式得到 的基金份 额估算价 值, 按基金 份额的不 同, 可区分为 鹏 华国防 A 份额参 考净值、 鹏华国防 B 份额参考净 值。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 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 估算,并 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 值 67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8 、 定期折算 期间: 第一 个定期折 算期间指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基 金合同生 效日之后 最近 一个 11 月 30 日,第二个及之后 的定期折 算期间指 每 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 一会计年 度的 11 月 30 日 69 、 指定媒介 :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70 、 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基 金 合同 3-7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 称 鹏华中证国 防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的 类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四、基金的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 追求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最小 化, 力争 将日均跟 踪偏离度 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 误差控制 在 4%以内 。 五、基金的 标的指数 中证国防指 数 中证国防指 数是从隶 属于十大 军工集团 公司旗下 的上 市公司, 以及为 国家武装 力量提供 武器装备,或与 军方有实际 装备承制销 售金额或签 订 合同的相关上市 公司中选取 不超过 50 只股票作为 样本股, 以反映国 防公司股 票的走势 。 六 、基金的 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 低募集份 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基金份 额面值和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 具 体认购费 率按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执行 。 八 、基金存 续期限










































































基 金 合同 3-8 不定期 九、基金份 额的类别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鹏华 中 证国防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 基金之基 础份额 ( 以下简称 “ 鹏 华国防 份额” ) 、鹏华 中证国防 指数 分证 券投资 级 基金 之 A 份额(以下简称“ 鹏华国防 A 份 额” ) 、鹏华 中证国防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之 B 份额 (以下简称 “ 鹏华国防 B 份额” ) 。根 据对基金财 产及收益 分配的不 同安排, 本基金的 各类 基金份额具 有不同的 风险收益 特征。 鹏华国防 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 基 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 征。 鹏华 国防 A 份额 与 鹏华国 防 B 份额 为可以上市 交易但不 能申购、 赎回的基 金份额,其 中 鹏华国防 A 份额为 稳健收益 类份额, 具有低风险 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低的风险 收益特征, 鹏 华国防 B 份额为积 极收益类 份额,具 有高风险且 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基 金 合同 3-9 第 四 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级 一、基金份 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 鹏华国 防 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 额、 鹏华国 防 B 份额。根 据对 基金财产及 收益分配 的不同安 排,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具有不同的 风险收益 特征。 鹏华国防 A 份额与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配 比始终保 持 1 :1 的比率不 变。 二、基金份 额分级规 则 1、基金份额 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 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 式公开发 售。 基 金份额 发售结束后 , 场外认 购的全 部份 额将确认为 鹏华国防 份额; 场内认 购的份额 将按照 1 :1 的比例确认 为 鹏华国 防 A 份额与 鹏华国防 B 份额 。 2、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 本合同生效 后, 鹏华国防 份额接受 场外、 场内 申购和 赎回, 但不上市 交易; 鹏华 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 额不接 受单独申 购、赎回 ,只 能进行上市 交易。 3、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 换 本合同生效 后, 鹏华 国防 份额 与 鹏华国 防 A 份额、 鹏 华国防 B 份额之 间可以按 约定 的规则进行 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包括基 金份额的 分拆 和合并两种 转换行为 。 基金份额的 分拆,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 鹏华 国防 份额按 照 2 份场内 鹏华国 防 份额对应 1 份鹏 华国防 A 份额与 1 份 鹏华国防 B 份 额的比例进 行转换的 行为;基 金份额 的合并,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鹏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华国 防 B 份额按 照 1 份鹏华 国防 A 份额与 1 份 鹏华国防 B 份额对应 2 份场内 鹏华 国防 份额的 比例进行 转换的行 为。 场内份额的 配对转换 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基 金 登记 机构 的最新 业务规则 。 场外 份额 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内后, 方可按照 上述规则 进行 基金份额配 对转换。













































































基 金 合同 3-10 第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净值计 算 一、基金份 额的净值 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 财产和收 益分配的 不同安排 , 鹏华国 防 份 额、 鹏华国 防 A 份额、 鹏 华国 防 B 份额具有不 同的风 险收益特 性,体现 为不同的 净 值计算规则 。 1、鹏华国防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净值计算日的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 份额总数, 其中基金份 额总数为 鹏华国防 份额、鹏 华国防 A 份额 、 鹏华国防 B 份 额的份 额数之和 。 2、鹏华国防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鹏华国防 A 份额的本金及 约定应得 收益之和。 鹏华国防 A 份 额的约定 应得收益 依据 鹏华 国防 A 份 额的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和截至 净值计 算日 鹏华国 防 A 份额应计收 益的天数 占当年实 际天数 的比例确定 。 除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 在年度外 , 鹏华国 防 A 份额的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为 “ 同期银 行 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3%” , 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 人民银 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 存款基准利 率为准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 鹏华国防 A 份额的年基 准收益率 为“ 基 金合同生效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 利率(税 后)+3 %” 。 年基准收益 均以 1.00 元为 基准进行 计算。 鹏华国防 A 的份额 净值 在净 值计算日 应计收 益的天 数按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至第 1 个 基金份额折 算日期间、 或自上一 个基金份 额折算日 ( 定期折算日 或 不定期 折算日) 后 的下 一个日历日 起至下一 个基金份 额 折算日 期间 的实 际天 数累加计算 。 3、每 2 份 鹏华国防 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等于 1 份鹏华国防 A 份额 与 1 份鹏华 国防 B 份额所对 应的基 金资产净 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 鹏 华国防 A 份额 持有人 的约定应得 收益,如 在某一会 计 年度内本基 金资产出 现损失情 况下, 鹏 华国防 A 份额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 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 损失本金 的风险。 二、基金份 额的净值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规则 依据 以下 公式 在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分别计算 鹏华国防 份额、 鹏 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 防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的 净值。 1、鹏华国防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设 T 日为 鹏华国防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日, 则 鹏 华国防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










































































基 金 合同 3-11 ?????? 鹏华国防份额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 T 日收市后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 总 数为 T 日鹏华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 防 B 份额的份额 数之和 。 鹏华国防 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鹏华国防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 T +1 日公 告。如遇 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2、鹏华国防 A 份额 与 鹏华国 防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 设 T 日为 鹏华 国防 A 份 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净值计 算日,则 鹏华国 防 A 份额和 鹏华 国防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 ?????? 鹏华国防 A 份额 = 1 + R × ?? ?? ?????? 鹏华 xx 信息 A 份额 = 1 + R × ?? ?? ?????? 鹏华国防 B 份额 = 2 × ?????? 鹏华国防份额 ? ?????? 鹏华国防 A 份额 其中, N 为 T 日当 年实际天 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 会计年度 内份额折 算日至 T 日} ;?????? 鹏华国防 份额 为 T 日鹏华国防 份额净值 ; ??????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为 T 日鹏华国防 A 份额净 值;??????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为 T 日鹏华国防 B 份 额净 值; R 为鹏华 国防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 鹏华国防 A 份额净值与 鹏 华国防 B 份额净值 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 点后第 9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计算 鹏 华国 防 A 份额与 鹏华国防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是 对相应基 金 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 并 不代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 实际价值 。 设 T 日为 鹏 华国 防 A 份额与鹏 华国 防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日 ,则 鹏华 国 防 A 份额与 鹏华国 防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为:










































































基 金 合同 3-12 ?????? 鹏华 国防 A 份额 参考 = 1 + R × ?? ??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参考 = 2 × ?????? 鹏华国防份额 ? ?????? 鹏 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 其中,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 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 会计年度 内份额折 算日 至 T 日} ;NAV 鹏华国防 份额 为 T 日鹏华国防 份额净值 ;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参考 为 T 日鹏华国防 A 份额参 考净值 ;?????? 鹏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 为 T 日鹏华国防 B 份 额参考净值 ; R 为鹏华 国防 A 份额的约 定年基准 收 益率。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净值 与 鹏华国 防 B 份额 参考净 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T 日的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净值 与 鹏华国 防 B 份额 参考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 +1 日公告。如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基 金 合同 3-13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 额的发售 时间、发 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 过场外和 场内两种 方式公开 发售。 场外将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 基金 其他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点发售, 场 内将 通过 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发售, 具体名 单详见发 售公告或 相关业务 公告。 尚 未取得相应 业务资格, 但 属于深圳 证券 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 构, 可在本 基金上市 后, 代理投 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参与 本基金 鹏华 国防 A 份额和鹏 华国防 B 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通过场外认购的 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深圳 开 放式基金账 户下; 通过场内认 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深圳 证 券账户下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二、基金份 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 决定, 并 在招募说 明 书中列示。 基 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3、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认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4、 认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 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场内认 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整数位, 小 数部分舍 弃, 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 金 合同 3-14 三 、 基金份 额认购金 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 购时,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全 额缴 款。 2、 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 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 书。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募集期 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 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 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 明书。 4、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基 金 合同 3-15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 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 验资,自 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后 30 日 内返还投 资者已交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 ; 3、 如基 金募集失 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基 金 合同 3-16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与 交易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本基金符 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 情况 下, 鹏华 国防 A 份额与鹏 华国防 B 份 额分别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与交易 。 鹏华 国防 A 份 额与 鹏华国 防 B 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 份 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 户下。 本部分中 , 如无特 别说明 , 本基金 或基金份 额特指 鹏华 国防 A 份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额 。 一、上市交 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 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三个月内 ,本基金 开始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依 据法律法 规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 媒介 刊 登基 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三、上市交 易的规则 1、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与 鹏华国 防 B 份额分 别采用不 同 的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 ; 2、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3、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 其他规则 遵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 规定。 四、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 五、上市交 易的行情 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 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 同 时揭示本基 金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六、上市交 易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终 止上市按 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 行。 七、其他事 项 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 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 金《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且 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 金 合同 3-17 第九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鹏华国防 份额接受 投资者的 场外、 场内申购与 赎回。 场外认购 或申 购的 鹏华国 防 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 场内认 购或 申购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 户下。 本部分中 ,如无特 别说明 ,本基金 或基金份 额特指 鹏 华国防 份额 ,基金 份额净值 特指 鹏华国防 份 额净值。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 本基金场 外申购、 赎回 业务的场 所为基金 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和 基金管理 人委 托的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投资 者办理本 基金场内 申 购、 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 具有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且符 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 有关风险 控制要求 的深 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 公告。 基金投 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 机构确










































































基 金 合同 3-18 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 、跨 系统 转托管 时基金 份额登记 的 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5、场内申 购与赎 回业务遵循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 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 项, 投 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 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 7 日( 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 款项。在 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 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则申 购款 项退还给 投 资人。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投资 人首次申购 和每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 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3-19 2、 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投资 人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 书。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个 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申 购份 额的计算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的申购 费 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 书 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 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 份 。 其中 , 场外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 场内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整数 位, 小数部分 舍弃, 对 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 户 (返还 资金的计算 公式及方 法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 本基金 赎回金额 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赎回金 额 单位为元。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赎 回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4、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 费用纳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 明 书,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定 ,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七 、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基 金 合同 3-20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八 、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 理 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 期 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九 、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基 金 合同 3-21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 鹏 华国防 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 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包括 鹏华国防 份额、 鹏华国 防 A 份额、 鹏华国 防 B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 包括 鹏华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 A 份额、鹏 华国防 B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 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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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 告。 (4)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场 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应规则 进行处理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基 金 合同 3-22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 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 过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 构。 十 二 、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基 金 合同 3-23 第十部分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转 托 管、冻结与 解冻 一 、 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二 、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本基 金的转托 管包 括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 鹏 华国防 份额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 )时,须 办理已持 有 鹏华国 防 份 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 鹏华国防 份额场 内赎回或 鹏 华国防 A 份 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 额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 位(交易 单 元)时 ,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鹏 华国防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 系统转托管 至场外后, 持有期限将 重新计算,赎回 时按变更后 的持有 期限计算适 用赎回费 率。 (3)鹏华国 防 份额跨 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按 照基 金 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 务规定办 理。 3、基金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 构 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 视情况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整 ,并在 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 媒介公 告。










































































基 金 合同 3-24 三 、 基金份额 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 合同 3-25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配对 转换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将 为场内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办理基金 份额配对 转换。 基金 份 额的配对转 换是指 鹏 华国防 份 额与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华国防 B 份额之间 的转换, 包括基 金份额的分 拆与合并 。 鹏华国防 份 额的场内 份额可以 直接申请 分拆与合 并, 场外份额通 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内 后方可申请 分拆与合 并。 一、配对转 换场所 基金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机构见招 募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 的 相关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配对 转换业 务办 理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办 理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本基金的 份额配对 转换。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基金 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该业务 的办理机 构,并予 以公告。 二、配对转 换的开放 日及时间 基金份额的 配对转换 业务自 鹏 华国防 A 份额与鹏 华国 防 B 份额上市交易 后不超过 6 个 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 办理配对 转换业务的 具体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介公 告。 配对转换的开放 日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配 对转换时除 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配对 转换业务。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 另行公 告 。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 对配对转 换业务的 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 公告。 三、配对转 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 请; 2、申请进行 分拆的 鹏 华国防 份 额的场内 份额数 必须 为偶数; 3、 申请 进行合并 的 鹏华国 防 A 份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 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 , 且基 金份额 数必须为整 数且相等 ; 4、 鹏华国 防份额 的场外份额 如需申请进 行分拆,须 跨系统转托管为 鹏华国防 份 额的场 内份额后方 可进行; 5、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或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可视 情 况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 整, 并在正 式 实施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 合同 3-26 四、配对转 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 程序遵循 届时相关 机构发布 的相关业 务规 则,具体见 相关业务 公告。 五、暂停配 对转换的 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 登 记机构 、配 对转换业务 办理机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办 理该业 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 续接受配 对转换可 能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情 形; 3、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 媒介刊登 暂停基金 份额配对 转换 公告。 在暂停配对 转换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 复该业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六、配对转 换费用 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机构可对 该业务的 办理酌情 收取 一定的费用, 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 告 。 七、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深 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 登 记机构 有权调 整上述规则,本 基金《基金 合同》 将相应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并在 本基金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基 金 合同 3-27 第十二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基 字 [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基 金 合同 3-28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 等业务 的业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 以 诚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确定 鹏 华国防 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基 金 合同 3-29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合同 3-30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 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基 金 合同 3-31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鹏华国防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 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 金 合同 3-32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 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 转 让或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 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 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基 金 合同 3-33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 金 合同 3-34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 额、 鹏华 国防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 表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 份额在其 对应的份 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 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 一、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或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 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但因涉 及本基金 与其它 基金 合并的除外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 外) ; (8)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 鹏 华国防 份 额、 鹏 华国防 A 份额、鹏华国防 B 份 额各自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 同)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基 金 合同 3-35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 、深 圳证券交易 所或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7)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 召 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 鹏 华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华国防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应 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单独或 合计持有 鹏华国防 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 计持有 鹏 华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华国防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而基金 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 华国 防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










































































基 金 合同 3-36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 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基 金 合同 3-37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国 防 A 份额、 鹏 华国防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鹏 华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防 A 份额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 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 鹏 华国防 份 额、 鹏华国防 A 份 额、 鹏华 国防 B 份 额各 自 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鹏 华国防 份 额、 鹏华国防 A 份 额、 鹏华 国防 B 份 额各 自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 的 鹏华国 防 份 额、 鹏华国 防 A 份额、 鹏华国 防 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鹏 华国 防 份额、 鹏华 国防 A 份额、 鹏 华国防 B 份额各自 基 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 一(含三 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 相 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鹏华国防 份额、 鹏 华国防 A 份 额、 鹏华 国防 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鹏 华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防 A 份额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 含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华国 防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 鹏华国 防 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 额、 鹏华 国防 B 份 额各自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 一) 以上 鹏华










































































基 金 合同 3-38 国防 份额、 鹏华国 防 A 份额、 鹏 华国防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 (4 )上述第(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 会 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采用 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 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基 金 合同 3-39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华国 防 A 份额、鹏华 国防 B 份额 在其对 应 的份额类别 内有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鹏华国防 份 额、 鹏华国 防 A 份额、 鹏华 国防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鹏华国防 份额、 鹏华国 防 A 份额、 鹏华 国防 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 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基 金 合同 3-40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 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 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 金 合同 3-4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 理资格; 2、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 形。 (二)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 管资格; 2、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 形。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 新任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 鹏华国 防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 2、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 理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 大会的 鹏 华国防 份 额、 鹏华国防 A 份 额、 鹏华 国防 B 份 额各 自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 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3、临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管 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6、交接: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 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 业务 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










































































基 金 合同 3-42 7、审计: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 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 称字 样。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 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 鹏华国 防 B 份额各 自 基 金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提名 ; 2、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 管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 大会的 鹏 华国防 份 额、 鹏华国防 A 份 额、 鹏华 国防 B 份 额各 自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 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3、临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托 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 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 ;


7、审计: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三)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 和程 序。 1、 提名: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鹏华国防 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分别 按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新任基 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告 。










































































基 金 合同 3-4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 议 。 订立托管协 议的目的 是明确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 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相互 监督等相 关事 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 责,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 金 合同 3-44 第十 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 份额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登 记业务指 本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 二、基金登 记业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 记业务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 登记业务 的, 应与代 理 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 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 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 的权利和 义务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登 记机构的 权利 基金登记机 构享有以 下权利: 1、取得登记 费; 2、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 基金账户 ; 3、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户资 料、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 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 利。 四、基金登 记机构的 义务 基金登记机 构承担以 下义务: 1、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本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业务 ; 2、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办 理本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 数据,并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 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机构。 其保存期 限自基金 账户 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 失, 须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但 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 5、按《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 明书规定为 投资者办理 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 必要的










































































基 金 合同 3-45 服务; 6、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 监督;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 务。










































































基 金 合同 3-4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 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 小 化, 力争将日 均跟踪偏 离度控制 在 0.35 %以内, 年跟踪 误差控制 在 4%以内 。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 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 、 创 业板股票 及 其他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 股指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 且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 数 中证国防指 数 在出现以下 两种情况 时: 1、 如果标 的指数可 能存在的 不合理性 导致其不 能很好 地反映沪深 两市 属于 国防产业的 公司股票的 整体走势, 或 随着中国 证券市场 的进一步 发展和完善, 未 来出现了 更合理、 更具 代表性的反 映该类股 票走势的 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 可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依 法变更本 基金的 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依法变更 基金的标 的指数: (1)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 停止向标的 指数供应商提供 标的指数所 需的数 据、限制其 从交易所 取得数据 或处理数 据的权利 ; (2)标的指 数被上海 证券交易 所及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停止发布;










































































基 金 合同 3-47 (3)标的指 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 ; (4)标的指数供应 商停止编辑、计 算和公布标的指 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 理人的标的 指数使用授 权; (5)标的指数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该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 金的标的指 数; (6)存在针对标的 指数或标的指数 供应商的商业纠 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 纠纷或诉讼 可能对标的 指数或基 金管理人 使用标的 指数的能 力产 生重大不利 影响。 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 提下, 更换本 基金的标 的指数、 业绩比较 基准和投 资 对象, 并依据 市场代表 性、 流动 性、 与 原标的指数的相 关性等诸多 因素选择确 定新的标的 指 数,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 除 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 商 号或字样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方法, 按照成 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 构建指数 化投 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的变化 进行 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 整或成份 股发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行为时, 或 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数 的效果可能 带来影响时 , 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 低跟踪误 差。 本 基金 力争 鹏 华国 防 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不 超 过 0.35%, 年 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 如因指 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 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 ,基金管 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 施避 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 误差进一 步扩大 。 1、股票投资 策略 (1)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本基金在建 仓期内, 将 按照标的 指数各成 份股的基 准 权重对其逐 步买入, 在 力求跟踪 误 差最小化的 前提下, 本 基金可采 取适当 方法, 以降 低 买入成本。 当 遇到成份 股停牌、 流动性 不 足等 其他市 场因素 而无 法依指 数权重 购买 某成份 股及 预期 标的指 数的成 份股 即将调 整或 其他影响指 数复制的 因素时, 本基 金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结合研究分 析, 对基金财 产进行 适 当调整,以 期在规定 的风险承 受限度之 内,尽量 缩小 跟踪误差。










































































基 金 合同 3-48 (2)股票投 资组合的 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 股票投资组 合将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 调整, 本基金还将 根据法律 法规中的 投资比例 限制、 申购赎 回变动情况, 对 其进行适 时调整, 以保 证 鹏华国防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标的指数 收益率间 的高 度正相关和 跟踪误差 最小化。 基金 管理 人将对成份股的 流动性进行 分析,如发 现流动性欠 佳 的个股将可能采 用合理方法 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各 项持股比 例限制, 基 金可能不 能按照成 份 股权重持有 成份股, 基 金将会采 用合理 方法寻求替 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 数的调整 规则和备 选股票的 预期,对 股票 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 整 根据指数编 制规则, 当 标的指数 成份股因 增发、 送配 等股权变动 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 重新 调整时,本 基金将根 据各成份 股的权重 变化进行 相应 调整; 根据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情况 ,对股票 投资组合 进行 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 根据法律、 法规 规定, 成份股 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 重因 其它特殊原 因发生相 应变化的, 本 基金可以对 投资组合 管理进行 适当变通 和调整, 力求 降低跟踪误 差。 2、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以 根据流动 性管理需 要, 选取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进行 配置。 本基 金 债券投资组 合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 略, 根据宏 观 经济分析、 资 金面动向 分析等判 断未来 利率变化, 并利用债 券定价技 术,进行 个券选择 。 3、 股指期货 、权证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 货、 权证 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允 许的金融衍 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主 要选择流动 性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 合约。 本基 金力争利 用 股指期 货 的杠杆作用, 降低申购 赎回时现 金资产 对投资组合 的影响及 投资组合 仓位调整 的交易成 本, 达到稳定投 资 组合资 产净值的 目的。 基金管理人 将建立 股 指期货 交 易决策部 门或小组, 授 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 责 股指期 货 的 投资审批事 项, 同时针对 股指期货 交易制定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 控制等制 度并报董 事会批 准 。 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 究, 并结合 权 证定价模型 及价值挖 掘策略、 价 差 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 等寻求权 证的合理 估值水平 ,追 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五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合同 3-49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投资 于 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且 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2)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1)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2 ) 基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 (13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4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5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6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基 金 合同 3-50 市值的 20%; (17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 ; (18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9 )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 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 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险。 (20 )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 、业绩比 较基准










































































基 金 合同 3-51 中证国防指 数 收益率 ×95%+ 商业银行 活期存款 利率 (税后)×5 % 中证国防指数 从 中证全指样 本空间 内挑选 出三类公司 :1)隶属于国防 工业系统下 的十 大集团公司旗下 的上市公司 ;2) 十大集 团公司以外 的为国家武装力 量提供武器 装备的上市 公司 ;3)与军方 有实际的装 备承制销售 金额或签订 合同的相关上市 公司 ,以综合 反映沪深 两市 属于国 防产 业的 公司 股票 的整体走 势,同时 为投 资者提供新 的投资标 的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基 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取得 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 不 需要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需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 公告。 七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险与 收益高于 混 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 场 基金, 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收益 的 品种。 同时本 基金为指 数基金, 通过跟 踪标的指数 表现,具 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 所代 表的公司相 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鹏华国防 A 份额为稳健 收益类份 额,具有 低风 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低的特征 ; 鹏华国防 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 份额,具 有高风险 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 的特征。 八、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基 金 合同 3-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基 金 合同 3-53 第十 九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 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 和配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收 盘价)估 值 。










































































基 金 合同 3-54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 ,以估值日 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结算价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基 金 合同 3-55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 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 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除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










































































基 金 合同 3-56 (6)如果出现估 值错误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 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 金 合同 3-57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公司 或标 的指数供应 商 发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 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










































































基 金 合同 3-58 第 二十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 、 基金的 上市费和 年费 ; 11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 =E× 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托管人根 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次 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 按 照指 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2% 的年 费率计提 。 托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托管人根 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










































































基 金 合同 3-59 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次 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 按 照指 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付, 管 理 人无 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02%的 年费率计 提。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季 季末 ,按季支付 (当季不 足 50,000 元 的, 按 50,000 元计 算) , 计 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 的, 根 据实际天数 按比例计 算 。 由基 金管理 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季前 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标的指数 供应商 。 若遇 法定节假日 、 公休日 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标的指数供 应商根据 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 变更标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 管理人需依 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 和计费方 式实 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 公告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基 金 合同 3-60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 鹏华国 防 份额、 鹏 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 额) 不进 行收益分配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 金 合同 3-61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 算 一、定期份 额折算 在 鹏华国防 A 份额 、 鹏华 国防 份额 存续期内 的 每个会 计年度 12 月 第一个工 作日 , 本基 金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 行基金的 定期份额 折算。 第一个 定期折算期 间指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 之后最近 一个 11 月 30 日,第 二个及之 后 的定期折算 期间指每 个会计年 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 一会计年 度的 11 月 30 日。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正常情况下 , 基金 份额定期 折算日为 每个会 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 作 日 。 但定期 折算日 前 15 日(含) 内发生过 不定期 折 算的,则 该年度可 不进行定期 折算。若 基金管理 人在前述 情况下决定 不进行定 期折算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按信息 披露办法的 规定 在至 少一家指 定 媒介上 公告不进行 定期折算 的提示性 公告。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 鹏华国 防 A 份额、 鹏 华国防 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可不 进行定期 折算的除 外) 。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鹏华国防 A 份额与 鹏华国防 B 份额按照 本合同第 五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净值 计算” 进行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对 鹏 华国防 A 份额的 约定 应 得收益进行 定期份额 折算。 在基金份额 折算前与 折算后 , 鹏华 传媒 A 份额与鹏 华 传媒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 保持 1 : 1 的比例。对 于 鹏华传媒 A 份额的约定 应得收益 ,即 鹏 华传媒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1 月 30 日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部分 , 将折 算为场内 鹏华传媒 份 额分配给 鹏华传媒 A 份额 持有人。 鹏 华传媒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2 份鹏 华传媒 份额将按 1 份鹏华传媒 A 份额获 得新 增 鹏华传媒 份额的分 配。 持有场外 鹏华传媒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 增场外 鹏华 传媒 份额 的分配; 持有 场内 鹏华 传媒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内 鹏华传媒 份额的分 配。经过 上述份额 折算 , 鹏华传媒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 鹏华传媒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将 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 度 12 月第 一个工作 日 为基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本 基金将 对 鹏华国 防 A 份额 和 鹏华国防 份额进行 定期份额 折算。有 关计算公 式如 下: (1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基 金 合同 3-62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鹏华国防 A 份额 的份额数 ,即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定期后 = ?????? 鹏华国防 A 份额 定期前 其中,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定期前 :定期份额 折算前 鹏 华国防 A 份额的 份额数,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定期后 :定期份额 折算后 鹏 华国防 A 份额的 份额数。 因持有 鹏华 国防 A 份额而新 增的场内 鹏华国防 份额的 份额数为 ?????? 鹏华国 防份额 定期新增, 鹏华国防 A 份额 = ?????? 鹏华国防 A 份额 定期前 ×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参考,定期前 ? 1.000 ) ?????? 鹏华国防份额 定期后 其中,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定期前 :定期份额 折算前 鹏 华国防 A 份额的 份额数, NAV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定期前 :定期份额 折算前 鹏 华国防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NUM 鹏华国防份 额 定期前 :定期份额 折算前 鹏 华国防 份 额的份额 数, NAV 鹏华国防份额 定期后 :定期份额 折算后 鹏 华国防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式为 ?????? 鹏 华国防份 额 定期后 = 定期折算前全 部鹏华国 防份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 ? 0.5 × (?????? 鹏华 国防 A 份额 参考,定期前 ? 1.000 ) × ?????? 鹏华 国防份额 定期前 ?????? 鹏华国防份 额 定期前 定期份额折 算后的 鹏 华国防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保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2 ) 鹏华国 防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 净值及其份 额数,即 ?????? 鹏 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定期后 =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参考,定期前 ?????? 鹏华国防 B 份额 定期后 = ?????? 鹏华国防 B 份额 定期前 (3 ) 鹏华国 防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鹏华国防 份额 的份额数等于定期折算 前 鹏华国防 份额的份额数与新增 的 鹏华国防 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即










































































基 金 合同 3-63 ?????? 鹏华 国防份额 定期后 = ?????? 鹏华国防份 额 定期前 + ?????? 鹏华国防 份额 定期新增 鹏华国防 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 鹏 华国防 份 额数为 ?????? 鹏华 国防份额 定期新 增 = 0.5 × (??????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定期前 ? 1.000 ) × ?????? 鹏华国 防份额 定期前 ?????? 鹏华国防份额 定期后 其中, NAV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定期前 :定期份额 折算前 鹏 华国防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NUM 鹏华国防份额 定期前 :定期份额 折算前 鹏 华国防 份 额的份额 数, NAV 鹏华国防份额 定期后 :定期份额 折算后 鹏 华国防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 式同上 。 具体内容详 见招募说 明书。 二、不定期 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 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 进行份额折算,即当 鹏华国防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时或当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跌至 0.250 元时 。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当达到不定 期折算条 件时,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 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 鹏华国 防 份额、鹏 华国 防 A 份额、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 期折算条 件时,本 基金将分 别对 鹏华 国防 份额、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华国 防 B 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 ,份额折 算后本基 金将确 保 鹏 华国防 A 份额与 鹏 华国防 B 份 额的比 例为 1:1 , 份额 折算后 鹏 华国防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 鹏华国 防 A 份额与鹏华 国防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 (1 )当 鹏华 国防 份额 的份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时 , 鹏华国防份 额、 鹏华 国防 A 份 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 将按照 如下公式 进行份额 折算: 1)鹏华国防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 额数与份 额折算 后 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 数相等, 即










































































基 金 合同 3-64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不定期后 = ??????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前 其中,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的份额数 ,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国防 A 份额 的份额数 。 ② 份额折算 前 鹏华国 防 A 份额持有 人在份 额折算后 将持有 鹏华 国防 A 份额与 新增场 内 鹏华国防 份额,且 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不变 。 鹏华国防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 鹏 华国防 份 额的份 额数为 ?????? 鹏华 国防份额 不定期 新增,鹏 华国防 A 份额 =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不定期前 × (??????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 1.000 ) 1.000 其中,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的份额数 , NAV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2)鹏华国防 B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前 鹏华国 防 B 份额的 份额数与 份额折算 后 鹏华国防 B 份 额的份 额数相等 ??????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后 = ??????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前 其中, NUM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 额数, NUM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 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 鹏华国 防 B 份额持有 人在份 额折算后 将持有 鹏华 国防 B 份额与 新增场 内 鹏华国防 份额,且 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不变 。 鹏华国防 B 份额 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 鹏华国 防 份额的 份 额数为 ?????? 鹏华国 防份额 不定期新增 ,鹏华国 防 B 份额 = ?????? 鹏华国 防 B 份额 不定期前 × (?????? 鹏华国 防 B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 1.000 ) 1.000 其中, NUM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 额数, NAV 鹏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 净值。










































































基 金 合同 3-65 3)鹏华国防 份额 鹏华国防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前后所持有的 鹏华国防 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场外 鹏华 国防 份额持 有人份额 折算后获 得新增场 外 鹏华国 防 份 额, 场内 鹏华国 防 份额持 有人份额 折算 后获得新增 场内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华国防 份 额持有人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的 鹏华国 防 份 额的份额数 为 ?????? 鹏华国防 份额 不定期后 = ?????? 鹏华国 防份额 不定期前 × ?????? 鹏华 国防份额 不定期前 1.000 其中, NUM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份额的份 额数, NAV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NUM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国防 份额的份 额数。 具体内容详 见招募说 明书。 (2)当 鹏华国 防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跌至 0.250 元时,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国 防 A 份额、 鹏华国 防 B 份额将 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 份额 折算: 1)鹏华国防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 后 鹏华国 防 B 份额所 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 值 不变,即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后 =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 前 × ?????? 鹏 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1.000 其中, NUM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 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 额数, NAV 鹏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 净值, NUM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 额数。 2)鹏华国防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后 鹏华国 防 A 份额与鹏 华国防 B 份额 的 份额数保持 1 :1 配比 ,即 ?????? 鹏华 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 后 = ?????? 鹏华国 防 B 份额 不定期后








































































































= ??????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前 × ?????? 鹏华国 防 B 份额 参考、不定期 前 1.000










































































基 金 合同 3-66 =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不定期前 × ?????? 鹏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1.000 其 中,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的份额数 ,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国防 A 份额 的份额数 , NUM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 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 鹏华国 防 A 的持有人 在份额 折算后将 持有 鹏华国 防 A 份额与新 增场内 鹏华国防 份 额,且所 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不变。 鹏华国防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 鹏 华国防 份 额的份 额数为 ?????? 鹏华 国防份额 不定期新 增 = ?????? 鹏 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 前 × ?????? 鹏华 国防 A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不定期后 × 1.000 1.000 其中,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的份额数 , NAV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国防 A 份额 的份额数 。 3)鹏华国防 份额 鹏华国防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前后所持有的 鹏华国防 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场外 鹏华 国防 份额持 有人份额 折算后获 得新增场 外 鹏华国 防 份 额, 场内 鹏华国 防 份额持 有人份额 折算 后获得新增 场内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华国防 份 额持有人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的 鹏华国 防 份 额的份额数 为 ?????? 鹏华国防 份额 不定期后 = ?????? 鹏华国 防份额 不定期前 × ?????? 鹏华 国防份额 不定期前 1.000 其中, NUM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份额的份 额数, NAV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国防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NUM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国防 份额的份 额数。 具体内容详 见招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3-67 三、基金份 额折算余 额的处理 方法 份额折算后场外基金份额的份 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弃, 余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场内 基金份额 的份 额数计算结 果保留到 整数位, 余额 的处 理方法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 则及有关规 定执行。 四、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届时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基金 登记机 构 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 鹏华 国防 A 份额 与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 鹏华国 防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鹏华国 防 份额与 鹏华国 防 A 份 额、 鹏华国 防 B 份额 的份额配 对转换 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 五、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特殊情 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 作日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本 着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 原则, 可根据 具体情况 选择按照 定期份 额折算的规 则或者不 定期份额 折算的规 则进行份 额折 算。 七、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记机构 有权调 整上述规则,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将相应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并在 本基金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基 金 合同 3-68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 合同 3-69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基 金 合同 3-70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鹏华国防 A 份 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 额获准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 金份 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鹏华 国防 A 份额 与 鹏华国 防 B 份额开 始上市交 易前 或鹏 华国 防 份额开始 办理申购 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 鹏华国 防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鹏华 国防 A 份额与 鹏 华国 防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在 鹏华国 防 A 份额与 鹏 华国防 B 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 后或鹏华国 防 份额开 始办理申 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 介,披露开 放日 鹏华 国防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 、 鹏华 国防 A 份额与鹏 华国防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鹏华国 防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鹏华 国防 A 份额 与 鹏华国 防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基 金 合同 3-71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鹏华国防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 鹏华国 防 A 份额与 鹏华国 防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 明 鹏华国 防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基 金 合同 3-72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 财产、基 金管理业 务、基 金托管业 务 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 )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 ) 本基 金开始办 理或暂停 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 ; (27 ) 本基 金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后重新 接受 份额配对转 换; (28 ) 本基 金进行基 金份额折 算; (29 ) 本基 金在该会 计年度 12 月 第一个工 作 日不进 行定期折算 (如若在 定期折算 日前 15 日(含) 内发生过 不定期折 算的,则 该年度可 不进 行定期折算); (30 ) 本基 金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市; (31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基 金 合同 3-73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0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1、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 等金融 期货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 中披露金融 期 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 金融期 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 标。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 鹏 华国防 份 额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基 金 合同 3-74 复制。










































































基 金 合同 3-75 第二十 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 后两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基 金 合同 3-76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分别计算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 华国 防 B 份额各自的 应计分 配比例, 并据此向 鹏华国防 份 额、 鹏华国 防 A 份额、鹏华 国防 B 份 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按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 金 合同 3-77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在 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 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 《基 金合同》 约定, 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 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 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 责任, 对损 失的赔偿 , 仅限于 直接损 失。 但 是如发生下 列情况, 当 事人可以 免责: 1、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 或不 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 3、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使 投资权造 成的损失 等。 二、 在发生一 方或多方 违约的情 况下, 在最 大限度地 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 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 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 防 止损失的 扩大。 没有采 取适当措 施致 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 不 得就扩大 的损 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 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 合理 费用由违约 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可 控制的因 素导 致业务出现 差错,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 投资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 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基 金 合同 3-78 第二十 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基 金 合同 3-79 第二十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 金当事人 之间、 基金 与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一、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 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 认后生效。 二、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 告之日止。 三、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 的《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四、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 份,除上报 有关监管机 构 两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各持有 两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五、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










































































基 金 合同 3-80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 尽事宜, 由《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各方按有关 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










































































基 金 合同 3-81 第三十 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基 金 合同 3-82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 的业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基 金 合同 3-83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确定鹏 华 国防 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合同 3-84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 金 合同 3-85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净值 、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鹏华 国防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基 金 合同 3-86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 由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华 国防A 份额、鹏 华 国防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独 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 类别内拥 有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或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 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但因涉 及本基金 与其它 基金 合并的除外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 外)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鹏 华 国防份 额、鹏 华 国防A 份 额、鹏华国防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10% ) 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 金 合同 3-87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登 记机 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 应当 对《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 (7)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 人 自行召集 , 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 4、 单独 或合计持 有鹏华国防 份额 、 鹏华 国防A 份额 、 鹏华 国防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单独或合计持 有鹏华国防 份额、 鹏华 国防A 份额、鹏华国防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5、 单独 或合计持 有鹏华国防 份额 、 鹏华 国防A 份额 、 鹏华 国防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10%










































































基 金 合同 3-88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 事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单独 或合计持 有鹏华国防 份 额、鹏华国防A 份额、鹏华国防B 份额 各自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合同 3-89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 国防A 份额、 鹏华国防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 国防A 份额、 鹏华 国防B 份额各 自基金 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鹏华 国防 份额 、鹏 华 国防A 份额、鹏华 国防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鹏华国防 份额、 鹏华 国防A 份额、鹏华国防B 份额各 自基金 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鹏华 国防 份额 、鹏 华 国防A 份额、鹏华 国防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鹏 华 国防份 额、 鹏华 国防A 份额、鹏 华 国防B 份 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 一(含三 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 在2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鹏华 国防 份额、鹏 华 国防A 份额、 鹏华 国防B 份 额各 自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 国防A 份额、 鹏华 国防B 份额各 自基金 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鹏华 国防份 额、鹏华国防A 份额、鹏华国防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鹏华 国防份额 、鹏华










































































基 金 合同 3-90 国防A 份额、鹏华国防B 份额各 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 后、 6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有代 表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以上鹏 华 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A 份额、鹏 华 国防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 持有 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 会 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采用 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 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基 金 合同 3-91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 码、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30 日公 布提 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鹏华 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A 份额、鹏华 国防B 份额在 其对应的 份额类别内 有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鹏华国防 份 额、鹏华国防A 份额、鹏华国防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 上(含二 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 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鹏 华 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A 份额、 鹏 华 国防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含三 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 出。 除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 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基 金 合同 3-92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法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 合同 3-93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鹏 华 国防 份 额、鹏华 国防A 份额、鹏华 国防B 份 额)不进 行 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基金财 产管理、 运用相关 费用的提 取、支付 方式 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 、基金的 上市费和 年费; 11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0% 年 费率 计 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 =E ×1.0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托管人根 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初5个 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管 理人无需










































































基 金 合同 3-94 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22% 的年 费率计提 。 托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 ×0.2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托管人根 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初5个 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 , 逐 日累计至 每季季末 , 按季支付 (当季 不足50,000 元的, 按50,000 元计 算) ,计 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 的,根据 实际 天数按比例 计算。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标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季前10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标的 指数供应 商。若遇 法定 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标的指数供 应商根据 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 变更标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 管理人需依 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 和计费方 式实 施日前2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4-10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合同 3-95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 (含中小板 、创业板 股票及其 他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股指 期货、权 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90 % , 且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比 例为准,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 相 应调整。 (二)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 份股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90 %, 且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80%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3%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5)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6)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基 金 合同 3-96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8)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10% ; (9)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2 ) 基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 (13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4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5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6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17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 ; (18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9 )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 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 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险。 (20 )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基 金 合同 3-97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 法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公告 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鹏华 国防A 份额与鹏 华 国防B 份额开始上 市交易前 或鹏华国防 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 鹏 华 国防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鹏华国防A 份额与鹏华 国防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在鹏华国防A 份额与 鹏华 国防B 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 后或 鹏华 国防 份 额开始办 理申购或 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鹏华 国防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 鹏华国防A 份额与鹏华 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鹏华










































































基 金 合同 3-98 国防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鹏 华 国防A 份额与 鹏华国防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 (自 然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资产 净值、 鹏 华 国防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鹏华 国防A 份额与 鹏华 国防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 同变更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 后两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6个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 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基 金 合同 3-99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算鹏 华 国防 份额、 鹏 华 国防A 份额、 鹏 华 国防 B 份额各自的应 计分配比 例,并据 此向鹏华 国防份额 、鹏华 国防A 份额、 鹏华 国防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 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










































































基 金 合同 3-100 业场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