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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国防(160630)

鹏华国防: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基 金 合 同 (草 案 ) 3- 鹏华 中证 国防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四年 十月










































































基金 合同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 9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计算 ................................................................................................. 10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3 第七部 分


基金 备案 ..................................................................................................................... 1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与交 易 ............................................................................................. 16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配对转 换 ............................................................................................. 25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 2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3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4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43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4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6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3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8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60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折算 ................................................................................................. 61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68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69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75 第二十 六部 分


违约 责任 ............................................................................................................. 77 第二十 七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8 第二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9 第二十 九部 分


其他 事项 ............................................................................................................. 80 第三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81










































































基金 合同 3-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明确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规范基 金运 作。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二、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基 金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或 表述 ,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三、鹏华 中证 国防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由基 金管 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 涉及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五、 本基金 按照 中国 法 律 法规 成立并 运作 , 若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与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强制性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为 准。










































































基金 合同 3-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鹏华中证国 防指 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鹏华 中 证国防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鹏华 中证国 防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鹏华 中证国防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鹏华 中证 国防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合同 3-3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 按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同, 可区 分为 鹏 华国 防 份 额持 有人 、 鹏华 国 防 A 份额 持有 人 及 鹏华 国 防 B 份额持 有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场 外: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 构利用 其自 身柜 台或 其他 交易系 统 办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场 所 。 通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 申 购 和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 场外申 购和 场外 赎回 24、 场 内: 通 过具 有相 应业 务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利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上 市交易 的场 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接 受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 登 记机 构 为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7 、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登 记 在该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也称 为场外 份额 28 、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基金 合同 3-4 统,登 记在 该系 统的 基金 份额也 称为 场内 份额 29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1 、标 的指 数: 指 中 证国 防指数 32 、基 金份 额: 指 鹏 华国 防 份额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和/ 或鹏 华国 防 B 份额 33 、鹏 华国 防 份 额: 指鹏 华 中证 国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34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指 鹏华中 证国 防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A 份额 ,即 低风险 且 预期收 益相 对较 低的 稳健 收益类 份额 35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指 鹏华中 证国 防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B 份额 ,即 高风险 且 预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积极 收益类 份额 36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7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8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1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5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 上 市交 易:指 基金 投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7、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8、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基金 合同 3-5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9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鹏 华国 防 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包 括 鹏 华国 防 份 额、 鹏华国 防 A 份 额、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的 10 % 50 、配 对转 换:指 鹏 华国 防 份额 与 鹏 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 国防 B 份额 之间 按 约定的 转 换规则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 包括基 金份 额的 分拆 和合 并 51 、分拆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 的 鹏华 国防 份额按 照 2 份 鹏华 国防 份 额对应 1 份 鹏华 国 防 A 份 额与 1 份 鹏华国 防 B 份 额的 比例 进 行转换 的行 为 52 、合并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 鹏华 国防 A 份 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额 按照 1 份 鹏华国 防 A 份额 与 1 份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对应 2 份 鹏 华国防 份额 的比 例进 行转 换的行 为 53 、 折算:指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的 前提 下 ,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一 定比例 调整 鹏华 国防 份额 净值、 鹏华 国防 A 份 额参 考净值 和/ 或 鹏华 国防 B 份 额参考 净值 , 使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基金份 额相 应变 化的 行为 ,包括 定期 折算 和不 定期 折算 54 、定 期折 算:指 基 金管 理人按 一定 的周 期进 行的 基金份 额折 算 的 行为 55 、不 定期 折算 : 指 当鹏 华国防 份额 净值 、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参 考净 值和/ 或 鹏 华国 防 B 份额参 考净 值满 足一 定的 条件时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行为 56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7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58 、 系统 内转 托管:指 投资 者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9 、 跨 系统 转托 管:指 投资 者将持 有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60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1 、元 :指 人民 币元










































































基金 合同 3-6 62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3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5、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每 一份基 金份 额所 代表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按 基金 份额 的不同 , 可 区分为 鹏华 国防 份额 净值 、 鹏华 国 防 A 份 额净值 、 鹏华国 防 B 份 额净 值 66、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指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上 ,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给定 的计 算公式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估 算价值 , 按基 金份 额的 不同 , 可 区分 为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参考 净值 、 鹏华国 防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基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并不 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值 67、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8、 定 期折 算期 间: 第 一个 定期折 算期 间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之后最 近 一个 11 月 30 日, 第二 个 及之后 的定 期折 算期 间指 每个会 计年 度 的 12 月 1 日 至下一 会计 年 度的 11 月 30 日 69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0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基金 合同 3-7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 金名 称 鹏华中 证国 防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力争 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控 制在 0.35 % 以内 ,年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4% 以内 。 五、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中证国 防指 数 中证国 防指 数是 从隶 属于 十大军 工集 团公 司旗 下的 上市公 司 , 以 及为 国家 武装 力量提 供 武器装备 ,或 与军方 有实 际装备承 制销 售金额 或签 订合同的 相关 上市公 司中 选取不超 过 50 只股票 作为 样本 股, 以反 映国防 公司 股票 的走 势。 六 、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七 、基 金份 额面 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的具 体认购 费 率按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执 行。 八 、基 金存 续期 限










































































基金 合同 3-8 不定期 九 、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鹏 华 中证 国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 以下 简称 “ 鹏 华国防 份额 ” ) 、 鹏华 中证 国防指 数 分 证券 投资 级基 金之 A 份额 (以 下简 称“ 鹏华国 防 A 份 额” ) 、 鹏华 中证 国防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之 B 份 额(以 下简 称“ 鹏华 国 防 B 份 额” ) 。根 据对基 金财 产及 收益 分配 的不同 安排 ,本 基金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鹏华国 防 份额为可以 申购、赎回 但不能上市交 易的基金份 额,具有与标 的指数相似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鹏华 国防 A 份额 与 鹏 华国防 B 份 额 为可以 上市 交易 但不 能申 购、赎 回的 基 金份额 ,其 中 鹏 华国 防 A 份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低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低 的风 险 收益特 征, 鹏华 国 防 B 份 额为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具 有高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













































































基金 合同 3-9 第 四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级 一、基 金份 额结 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鹏 华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鹏华 国防 B 份 额。 根据对 基金财 产及 收益 分配 的不 同安排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具有 不同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鹏华国 防 A 份额 与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的配 比始 终保 持 1:1 的比 率不 变。 二、基 金份 额分 级规 则 1、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金 份 额发售 结束 后 , 场 外认 购 的全部 份 额将确 认为 鹏华 国防 份额 ; 场 内认 购的 份额 将按 照 1 :1 的 比例 确认 为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华国 防 B 份 额。 2、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本合同 生效 后 , 鹏 华国 防 份额接 受场 外 、 场 内申 购 和赎回 , 但不 上市 交易 ; 鹏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不接受 单独 申购 、赎 回, 只能进 行上 市交 易。 3、基 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本合同 生效 后, 鹏华 国防 份额与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华国 防 B 份额 之间 可以 按约定 的规则 进行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包括 基金 份额 的分 拆和合 并两 种转 换行 为。 基金份 额的 分拆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鹏华 国防 份 额按 照 2 份场内 鹏 华国防 份额对 应 1 份 鹏华 国防 A 份额与 1 份鹏 华国防 B 份 额的比 例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基金 份额 的合并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鹏 华国 防 A 份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额 按 照 1 份 鹏华 国防 A 份额 与 1 份鹏华 国 防 B 份额 对应 2 份 场内 鹏 华国防 份额 的比 例进 行转 换的行 为。 场内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金 登 记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 场外份 额 通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场内 后,方 可按 照上 述规 则进 行基 金 份额 配对 转换 。













































































基金 合同 3-10 第 五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 一、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根据对 基金 财产 和收 益分 配的不 同安 排,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 国 防 A 份额 、 鹏华国 防 B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 险 收益特 性, 体现 为不 同的 净值计 算规 则。 1、鹏华国 防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净 值计算 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 金份额 总数, 其中基 金份 额总 数为 鹏华 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 防 A 份 额、 鹏 华国 防 B 份 额的 份 额数之 和。 2、鹏 华国 防 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鹏 华国 防 A 份额的 本金 及约 定应 得收 益之和 。 鹏华国 防 A 份 额的 约定 应 得收益 依据 鹏华 国防 A 份 额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和 截至净 值计 算日 鹏 华国 防 A 份额应 计 收益的 天数 占当 年实 际天 数的比 例确 定。 除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年 度外, 鹏华 国 防 A 份额 的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同 期银行 人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 后) +3 %” , 同期 银 行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以 当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所在年 度, 鹏华 国 防 A 份 额的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税后 )+3 %” 。年基 准收 益均 以 1.00 元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鹏华国 防 A 的份 额净 值 在 净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按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第 1 个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期间、 或 自上一 个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定期 折算日 或 不 定期 折 算日) 后的下 一个日 历日 起至 下一 个基 金份额 折算 日期 间 的 实际 天数累 加计 算。 3、每 2 份鹏 华国 防 份 额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等 于 1 份鹏 华国 防 A 份 额与 1 份 鹏华 国防 B 份 额所 对应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之 和。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鹏华 国 防 A 份额 持有 人 的约定 应得 收益 ,如 在某 一会计 年度内 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损 失情况 下, 鹏华 国 防 A 份 额持有 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约 定应 得收益 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二、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日分别 计算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华 国 防 A 份 额、 鹏 华 国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的 净值。 1、鹏 华国 防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设 T 日为 鹏 华国 防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 , 则 鹏 华国防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










































































基金 合同 3-11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总 数 其中,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T 日收 市后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总 数为 T 日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 鹏华国 防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鹏 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设 T 日为 鹏 华国防 A 份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日 ,则 鹏华 国防 A 份额和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 ?? ?? ?? 鹏华国防 A 份额 = 1 + R × ?? ?? ?? ?? ?? 鹏华 xx 信息 A 份额 = 1 + R × ?? ?? ?? ??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 2 ×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 ?? ??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其中, N 为 T 日当 年实 际 天数; t=min{ 自年初 至 T 日,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算 日 至 T 日} ;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为 T 日鹏华 国防 份额 净值 ; ?? ??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为 T 日鹏 华国 防 A 份 额净 值; ?? ??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为 T 日鹏 华国 防 B 份 额净 值; R 为 鹏华 国 防 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鹏华国 防 A 份额 净值 与 鹏 华国 防 B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8 位 ,小数 点后 第 9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的基 础上 计算 鹏华 国防 A 份 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是 对相 应基 金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 并不代 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设 T 日为 鹏 华国 防 A 份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则 鹏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










































































基金 合同 3-12 ?? ?? ??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 = 1 + R × ?? ?? ?? ??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参考 = 2 ×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 ?? ??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参考 其中,N 为 T 日当 年实 际 天数; t=min{ 自年初 至 T 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算 日至 T 日} ;NAV 鹏华 国防 份额 为 T 日鹏华 国防 份额 净值 ; ?? ??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参考 为 T 日鹏 华国 防 A 份 额参 考净值 ; ?? ??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参考 为 T 日鹏 华国 防 B 份 额参考 净值 ; R 为 鹏华 国 防 A 份 额的 约定 年基准 收 益率。 鹏华国 防 A 份 额参 考净 值 与 鹏华 国 防 B 份 额参 考净 值的计 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T 日的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参 考净值 与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参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T +1 日公 告。如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 合同 3-13 第 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 场 外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 其他销 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发售 , 场 内将 通过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 位 发售 , 具体 名单详 见发 售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尚未取 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但属于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本 基金 上市 后, 代理 投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金 鹏华 国 防 A 份额 和 鹏华国 防 B 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通过场外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下 ; 通过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 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3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4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场外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认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到 整数 位 , 小数 部分 舍弃 , 余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合同 3-14 三 、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 、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单笔 最低 认购金额 进 行 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 看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和 处 理方法 请参 看招 募说 明书 。 4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基金 合同 3-15 第 七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交纳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 合同 3-16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与 交易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本 基金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的情 况 下,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分别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与交 易。 鹏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 华国 防 B 份 额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本部分 中, 如无 特别 说明, 本基金 或基 金份 额特 指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华国 防 B 份额。 一、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三个 月内, 本基 金开 始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刊登 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三、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分别 采用 不 同的交 易代 码上 市交 易; 2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3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其 他 规则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 相关 规定 。 四、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五、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本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六、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 七、其 他事 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 行调整 的,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相应予 以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金 合同 3-17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 鹏华 国 防 份额 接受 投资 者的 场外 、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场 外 认购或 申 购的 鹏 华国 防 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深圳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或 申购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本部分 中, 如无 特别说 明 , 本基 金或 基金 份额特 指 鹏华国 防 份 额, 基金份 额 净值特 指 鹏华国 防 份 额净 值。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和 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投资 者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有 关风 险控 制要 求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基金 合同 3-18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场外 赎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 购 、 跨系统 转托 管时基 金 份额登 记 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5 、场内 申 购与 赎回业 务遵 循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 关 业务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 回成 立; 基 金份 额登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 7 日(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首次 申购 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金 额以 及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3-19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 、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其 中, 场外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场 内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位 , 小数 部分舍 弃 , 对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账 户 (返 还 资金的 计算 公式 及方 法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 。 3 、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募 说明 书》 , 赎回金 额 单位为 元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赎回金 额为 按 实 际确 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4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用纳 入基 金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基金 合同 3-20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基金 合同 3-21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鹏华国防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 包括 鹏 华国 防份额、 鹏 华 国防 A 份额 、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 鹏 华国 防 B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 回申 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 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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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4)当 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场内赎回 申请 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所 和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应 规则 进行 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基金 合同 3-22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基金 合同 3-2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 解冻 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二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本 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 为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鹏华国 防 份 额赎回 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鹏华 国防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 鹏 华国 防 份额 场 内赎回 或 鹏 华国防 A 份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额 上市 交 易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须办 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 鹏 华国防 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场 内份额 跨系统 转托 管至场外 后, 持有期 限将 重新计算 ,赎 回时按 变更 后的持 有 期限计 算适 用赎 回费 率。 (3) 鹏华 国防 份额 跨系 统 转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基 金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办理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视情况对 上 述 规定作 出调 整,并 在 正式实 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合同 3-24 三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合同 3-25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为场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 基 金份 额的配 对转 换是 指 鹏 华国 防 份额 与 鹏 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 国防 B 份额 之间 的 转换, 包括 基 金份额 的分 拆与 合并 。 鹏华国 防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可以直 接申 请分 拆与 合并 , 场外份 额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至场 内 后方可 申请 分拆 与合 并。 一、配 对转 换场 所 基金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机 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 对转 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 业场 所或按办理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本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 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 增减该 业务 的办 理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二、配 对转 换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基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业务 自 鹏华 国防 A 份 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不 超过 6 个 月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配对 转换业 务的 具体 日期 前 2 日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介 公 告。 配对转换 的开 放日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金 管理人公 告暂 停配对 转换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配对转 换业 务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或另 行 公 告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三、配 对转 换的 原则 1 、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鹏华 国 防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 必须 为偶数 ; 3 、 申请 进行 合并 的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 额必须 同时 配对 申请 , 且 基金份 额 数必须 为整 数且 相等 ; 4 、鹏华 国防 份 额的场 外份 额如需申 请进 行分拆 ,须 跨系统转 托管 为 鹏华 国防 份额的 场 内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时 相 关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登 记机 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在 正式 实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合同 3-26 四、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配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 相关机 构发 布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五、暂 停配 对转 换的 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记机构 、配 对转 换 业务 办理机构 因异 常情况 无法 办理该 业 务的情 形;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 受配对 转换 可能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介 刊登 暂停 基金 份额 配对转 换 公告。 在暂停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该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六、配 对转 换费 用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该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定 的费 用 , 具 体见 相关 业务 公 告 。 七、其 他事 项 基金管理 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基 金 登 记机构 有权 调整上述 规则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 将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在 本基 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基金 合同 3-27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设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 [1998 ]31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2021233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基金 合同 3-28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的业 务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确 定 鹏 华国 防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基金 合同 3-29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合同 3-30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 银 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基金 合同 3-31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鹏华国 防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基金 合同 3-32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 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基金 合同 3-33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 合同 3-3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审议事 项应分 别由 鹏华国 防 份额 、 鹏华国 防 A 份 额、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独立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但 因涉及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并的 除外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 华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鹏华 国防 B 份 额各 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 额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基金 合同 3-35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 深圳证券 交易 所或登 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发 生变 动而应 当 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开 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国 防 份额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鹏华 国防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国防 份 额、 鹏华国 防 A 份额 、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配合 。 5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国 防 份额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鹏华 国防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鹏 华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鹏华 国 防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基金 合同 3-36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基金 合同 3-37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鹏华 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 A 份 额、 鹏 华国 防 B 份 额各 自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鹏 华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各 自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分 之一 )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 华 国防 B 份 额各 自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 华 国防 B 份 额各 自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华国 防 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鹏华 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 A 份 额、 鹏 华国 防 B 份额各 自 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连 续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 鹏 华国防 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鹏 华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各 自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分 之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 面意 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持有 的 鹏 华 国防 份额、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华国 防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鹏 华国防 份额 、 鹏华国 防 A 份 额、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 上鹏华










































































基金 合同 3-38 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 A 份 额、 鹏 华国 防 B 份 额各 自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 (4)上述 第(3 )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 合同 3-39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鹏华国 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 华国防 B 份额在其对 应 的份额 类别 内有 一票 表决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 鹏 华国 防 份 额、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 鹏 华国 防 B 份额各 自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 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 防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 除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基金 合同 3-40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基金 合同 3-41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 形。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鹏华 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 防 A 份 额、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 华 国防 B 份 额各 自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 合同 3-42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 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 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鹏华 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 防 A 份 额、 鹏 华国 防 B 份 额各 自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 华 国防 B 份 额各 自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 ,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 鹏 华国 防 份额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联 合公 告。










































































基金 合同 3-43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协议 。 订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3-44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 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基金 合同 3-45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义 务。










































































基金 合同 3-46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力争 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控 制在 0.35 % 以内 ,年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4% 以内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标的 指数 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 股 (含中 小板 、 创业板 股票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股指期 货、权 证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 为: 投资 于 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0%, 且 不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变 更的,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会 做 相应调 整。 三、标 的指 数 中证国 防指 数 在出现 以下 两种 情况 时: 1 、 如果 标的 指数 可能 存在 的不合 理性 导致 其不 能很 好地反 映沪 深两 市属于 国 防产业的 公司股 票的 整体 走势 , 或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进一 步发展 和完 善 , 未来 出现 了更合 理 、 更 具 代表性 的反 映该 类股 票走 势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依 法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 2 、当标的指数出现 下列问题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 投资 者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依法 变更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1)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或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停止向 标的 指数供应 商提 供标的 指数 所需的 数 据、限 制其 从交 易所 取得 数据或 处理 数据 的权 利; (2) 标的 指数 被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停止发 布;










































































基金 合同 3-47 (3)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 替代; (4 )标 的指数 供应商 停止编 辑、计 算和公布 标的指数 点位或 停止对基 金管理人 的标的 指数使 用授 权; (5 )标 的指数 由于指 数编制 方法等 重大变更 导致该指 数不宜 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 标的指 数; (6 )存 在针对 标的指 数或标 的指数 供应商的 商业纠纷 或法律 诉讼,且 此类纠纷 或诉讼 可能对 标的 指数 或基 金管 理人使 用标 的指 数的 能力 产生重 大不 利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依据 审慎原则, 在充分考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及履行 适当程序的 前 提下, 更换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业绩 比较 基准 和投 资对象 , 并 依据 市场 代表 性、 流 动性 、 与 原标的 指数的 相关性 等诸 多因素 选择确 定新的 标的 指数,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标的指 数更换后,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需要替换 或删除基金 名称中与原标 的指数相关 的 商 号或 字样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方 法 , 按 照成 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指数化 投 资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或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金 跟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能 带来影 响时 ,或因 某些特 殊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时 ,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 变通和 调整 ,力 求降 低跟 踪误差 。 本基金力争鹏华国防 份 额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踪 偏离 度 不 超 过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 %。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一 步扩大 。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标的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 准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 力求跟 踪误 差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以降 低买入 成本 。 当 遇到 成份 股停牌 、 流 动性 不 足 等 其 他 市场 因 素 而 无法 依 指 数 权 重购 买 某 成 份股 及 预 期 标 的指 数 的 成 份股 即 将 调 整或 其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 时, 本基 金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研 究分析 ,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 适 当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跟踪 误差 。










































































基金 合同 3-48 (2)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所 构建 的股票 投资 组合将根 据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其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调整 ,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申购 赎回变 动情 况 , 对其 进行 适时调 整 , 以 保 证 鹏华 国防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间的 高度正 相关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基 金管 理 人将对 成份股 的流动 性进 行分析 ,如发 现流动 性欠 佳的个 股将可 能采用 合理 方法寻 求替代 。 由于受 到各 项持 股比 例限 制, 基 金可 能不 能按 照成 份股权 重持 有成 份股 , 基 金将会 采用 合理 方法寻 求替 代。 1 )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 调整 。 2 )不 定期 调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当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 配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 份股权 重新 调整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各 成份股 的权 重变 化进 行相 应调整 ;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根据法 律 、 法 规规定 , 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它 特殊 原因 发生 相应 变化的 , 本 基金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力 求降低 跟踪 误差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流动 性管 理需要 , 选 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组 合将 采用 自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 根 据宏 观经济 分析 、 资 金面 动向 分析等 判断 未来 利率变 化, 并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3 、股 指期 货、 权证 等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权证和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 本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 股 指期 货 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产 对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及 投资 组合仓 位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达到 稳定 投资 组合 资产 净值的 目的 。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 股 指期 货 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 股 指期货 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 同 时针 对 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 批 准 。 本基金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 型及 价值 挖掘 策略、 价差 策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等寻 求权证 的合 理估 值水 平, 追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五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 合同 3-49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投资 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且 不 低于 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4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基金 合同 3-50 市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18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合同 3-51 中证国 防指 数 收 益率 ×95 %+商 业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5 % 中证国防 指数 从中证 全指 样本空间 内挑选 出三 类公 司:1) 隶属于 国防工 业系 统下的 十 大集团 公司旗 下的上 市公 司 ;2) 十大集 团公 司以外 的为国 家武装 力量提 供武 器装备 的上市 公司 ;3 )与军 方有 实际的 装备承 制销售 金额或 签订 合同的 相关上 市公司 ,以 综合反 映沪深 两市属于 国 防产 业的 公司 股票的 整体 走势 ,同 时为 投资者 提供 新的 投资 标的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取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业 绩比较 基准 , 不 需要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需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及时 公告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 数基金 , 通 过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低 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低的 特征; 鹏华 国 防 B 份 额为 积极收 益类 份额 ,具 有高 风险且 预期 收 益相对 较高 的特 征。 八、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基金 合同 3-52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 合同 3-53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和 配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值 ;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基金 合同 3-54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合 约,以 估值 日结算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基金 合同 3-55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 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基金 合同 3-56 (6)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 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其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 承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 合同 3-57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或标 的指数 供应 商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 变化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基金 合同 3-58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和 年费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0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 次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基金 合同 3-59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 次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 的年 费率 计提 。 标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季季 末,按 季支 付( 当季 不足 50,000 元 的, 按 50,000 元计 算) , 计 费期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 根 据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 算 。 由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前 10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 延 。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许 可协 议变 更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时 , 基 金 管理人 需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介 公告 。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基金 合同 3-60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 包 括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华 国 防 A 份 额、 鹏 华国 防 B 份 额) 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合同 3-61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折 算 一、定 期份 额折 算 在鹏华 国 防 A 份 额、 鹏华 国防 份 额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计年 度 12 月 第一 个工 作 日 , 本基 金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 行基 金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 第 一个 定期折 算期 间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之后 最近 一 个 11 月 30 日, 第二 个及 之 后的定 期折 算期 间指 每个 会计年 度 的 12 月 1 日 至下 一会 计年 度 的 11 月 30 日。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份 额定 期折算 日为 每个 会计 年 度 12 月 第一 个工 作 日。 但定 期折算 日 前 15 日 (含 ) 内 发生 过 不 定期 折 算的 ,则 该年 度可 不进行 定期 折算 。若 基金 管理人 在前 述 情况下 决定 不进 行定 期折 算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上 公告不 进行 定期 折算 的提 示性公 告。 2、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鹏华 国 防 A 份额 、 鹏华国 防 份 额。 3、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 可不 进行 定期折 算的 除外 ) 。 4、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鹏华国 防 A 份额 与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按照 本合 同第 五 部分 “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 进 行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对 鹏华 国 防 A 份 额的约定 应得收 益进 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鹏 华传 媒 A 份 额与 鹏 华传 媒 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 保持 1 : 1 的比例 。对 于 鹏 华传 媒 A 份额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鹏华传 媒 A 份额 每个 会计 年度 11 月 30 日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超 出 1.000 元部 分, 将 折算 为场 内 鹏华 传媒 份额 分配 给 鹏 华传 媒 A 份额 持有人 。 鹏 华传 媒 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 2 份 鹏华 传 媒 份额 将 按 1 份鹏 华传 媒 A 份额 获得 新 增 鹏华 传媒 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外 鹏华 传媒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式 获得 新 增场外 鹏华 传媒 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内 鹏华 传媒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 得新增 场内 鹏华 传媒 份额 的分配 。经 过上 述份 额折 算, 鹏 华传 媒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调整 为 1.000 元, 鹏华 传媒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将相应 调整 。 每个会 计年 度 12 月 第一 个 工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本基 金将 对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和 鹏华 国防 份额 进行 定期 份额折 算。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1) 鹏华 国防 A 份额










































































基金 合同 3-62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鹏华 国防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即 ?? ??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定期 后 = ?? ?? ?? 鹏华 国防 A 份额 定期 前 其中, NUM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定期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NUM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定期 后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因持有 鹏华 国 防 A 份额 而 新增的 场内 鹏华 国防 份额 的份额 数为 ?? ?? ?? 鹏 华国 防份 额 定 期新 增,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 ??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定 期前 × ( ?? ??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参考 ,定 期前 ? 1.000 )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定 期后 其中, NUM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定期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NAV 鹏华 国防 A 份额 参考, 定期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 净值, NUM 鹏 华国 防份 额 定期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国 防 份额 的份 额数 , NAV 鹏华 国防 份额 定期后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鹏 华国 防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公 式为 ?? ?? ?? 鹏华国 防份 额 定期 后 = 定期折 算前 全部 鹏华 国防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0.5 × (?? ?? ?? 鹏华 国防 A 份额 参 考, 定期 前 ? 1.000 ) ×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定 期前 ?? ?? ?? 鹏 华国 防份 额 定期 前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的 鹏 华国 防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鹏华 国防 B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鹏华 国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即 ?? ?? ?? 鹏华国 防 B 份额 参考 ,定 期后 = ?? ?? ?? 鹏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 ,定 期前 ?? ?? ??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定期 后 = ?? ??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定期 前 (3) 鹏华 国防 份额 定期 份额折算 后 鹏华国 防 份额 的份额数 等于定期 折算前 鹏华国防 份额的份 额数与 新增 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即










































































基金 合同 3-63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定 期后 = ?? ?? ?? 鹏 华国 防份 额 定期 前 +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定 期新 增 鹏华国 防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数为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定 期新 增 = 0.5 × (?? ?? ?? 鹏华 国防 A 份额 参 考, 定期 前 ? 1.000 ) × ?? ?? ?? 鹏 华国 防份 额 定 期前 ?? ?? ?? 鹏华国防 份额 定期 后 其中, NAV 鹏华 国防 A 份额 参考, 定期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 净值, NUM 鹏 华国 防份 额 定期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国 防 份额 的份 额数 , NAV 鹏华 国防 份额 定期后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鹏 华国 防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公 式同 上。 具体内 容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除以 上定期份 额折算外 ,本基 金还将在 以下两种 情况进 行份额折 算,即当 鹏华国 防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时或 当 鹏 华国 防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跌 至 0.250 元 时。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 2、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登 记在 册 的 鹏 华国 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 A 份额 、 鹏 华 国防 B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 鹏 华国 防 份额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 份额折 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鹏华国 防 A 份额 与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的比 例为 1:1, 份 额折 算后 鹏 华国防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均调 整为 1.000 元。 (1)当 鹏 华国 防 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达到 1.500 元时 , 鹏华国 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 A 份 额、 鹏华国 防 B 份 额将 按照 如 下公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 1)鹏 华国 防 A 份额 ① 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A 份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算 后 鹏华 国 防 A 份 额的 份额 数相等 , 即










































































基金 合同 3-64 ?? ??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不定 期后 = ?? ?? ?? 鹏华 国防 A 份额 不定 期前 其中, NUM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A 份额 的份 额数, NUM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国防 A 份额 的份 额数。 ② 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 防 A 份额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持 有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与新增 场 内 鹏华 国防 份额 ,且 所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 鹏华国 防 A 份额 持有人 新 增的场 内 鹏 华国 防 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不 定期 新增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 ?? ??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不定 期前 × (?? ?? ?? 鹏华 国防 A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 1.000 ) 1.000 其中, NUM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A 份额 的份 额数, NAV 鹏华 国防 A 份额 参考,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 。 2)鹏 华国 防 B 份额 ① 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B 份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算 后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的份 额 数相等 ?? ?? ??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不定 期后 = ?? ??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不定 期前 其中, NUM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NUM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国防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② 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B 份 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算 后将持 有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与新增 场 内 鹏华 国防 份额 ,且 所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 鹏华国 防 B 份 额持 有人 新 增的场 内 鹏 华国 防 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 ?? ?? 鹏 华国 防份 额 不 定期 新增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 ?? ?? ??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不定 期前 × (?? ?? ??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 1.000 ) 1.000 其中, NUM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NAV 鹏华 国防 B 份额 参考,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基金 合同 3-65 3)鹏 华国 防份额 鹏华 国防 份额 持有人份 额折算 前后所持 有的 鹏华 国防 份 额的资产 净值不变 。场外 鹏华 国防 份 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得 新增 场外 鹏华 国防 份额 , 场 内 鹏 华国 防 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 后获得 新增 场内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国 防 份 额持 有人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后的 鹏华 国防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不 定期 后 = ?? ?? ?? 鹏 华国 防份 额 不定 期前 ×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不 定期 前 1.000 其中, NUM 鹏 华国 防份 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份 额的 份额 数, NAV 鹏华 国防 份额 不定期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UM 鹏 华国 防份 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国防 份 额的 份额 数。 具体内 容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2)当 鹏华 国防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跌 至 0.250 元时,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华国 防 A 份 额、 鹏华 国防 B 份 额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算 : 1)鹏 华国 防 B 份额 份额折 算前 后 鹏 华国 防 B 份额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变 ,即 ?? ??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不定 期后 = ?? ??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 前 × ?? ?? ?? 鹏华国 防 B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1.000 其中, NUM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不定 期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NAV 鹏华 国防 B 份额 参考、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NUM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国防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2)鹏 华国 防 A 份额 ① 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国防 A 份 额与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的份额 数保 持 1 :1 配比 , 即 ?? ?? ?? 鹏华 国防 A 份额 不 定期 后 = ?? ?? ??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不 定期 后








































































































= ?? ??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不定 期前 × ?? ?? ?? 鹏华国 防 B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1.000










































































基金 合同 3-66 = ?? ??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不 定期 前 × ?? ??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参 考、 不定 期前 1.000 其中, NUM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A 份额 的份 额数, NUM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国防 A 份额 的份 额数, NUM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国防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② 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 防 A 的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有 鹏华 国 防 A 份 额与 新增场 内 鹏华国 防 份 额, 且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 鹏华国 防 A 份额 持有人 新 增的场 内 鹏 华国 防 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不定 期新 增 = ?? ??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不 定期 前 × ?? ?? ??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 不定 期前 ? ?? ??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不 定期 后 × 1.000 1.000 其中, NUM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A 份额 的份 额数, NAV 鹏华 国防 A 份额 参考,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 , NUM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国防 A 份额 的份 额数。 3)鹏 华国 防份额 鹏华 国防 份额 持有人份 额折算 前后所持 有的 鹏华 国防 份 额的资产 净值不变 。场外 鹏华 国防 份 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得 新增 场外 鹏华 国防 份额 , 场 内 鹏 华国 防 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 后获得 新增 场内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国 防 份 额持 有人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后的 鹏华 国防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不 定期 后 = ?? ?? ?? 鹏 华国 防份 额 不定 期前 × ?? ?? ?? 鹏华 国防 份额 不 定期 前 1.000 其中, NUM 鹏 华国 防份 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份 额的 份额 数, NAV 鹏华 国防 份额 不定期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国防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UM 鹏 华国 防份 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国防 份 额的 份额 数。 具体内 容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3-67 三、基 金份 额折 算余 额的 处理方 法 份额 折算后场 外基金份 额的份 额数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弃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场内 基金份 额的 份额数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 数位 , 余 额的 处 理方法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相关 规则及 有关 规定 执行 。 四、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届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基金 登 记机 构 的 相关 业务 规定暂 停 鹏 华国防 A 份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鹏华 国 防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鹏 华国防 份额 与 鹏 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 国防 B 份额 的 份额配 对转 换 等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五、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介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 某一会计 年度最后 一个工 作日发生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本基 金不定期 份额折 算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选择按 照定 期份 额折算 的规 则或 者不 定期 份额折 算的 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七、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 基 金 登 记机 构 有 权 调整上 述规 则 , 本 基金 《 基 金合同 》 将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在 本基 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基金 合同 3-68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合同 3-69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合同 3-70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鹏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 ,将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于指定 媒介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鹏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 前 或鹏华 国 防 份额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鹏 华国 防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鹏华国 防 A 份额 与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在 鹏华 国防 A 份额 与 鹏 华 国防 B 份 额开 始上 市交 易 后或 鹏 华国 防份额 开 始办 理申购 或 者赎回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鹏华 国防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 华国 防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 鹏 华国 防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鹏华 国防 A 份额 与 鹏 华国防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基金 合同 3-71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鹏华国 防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鹏 华国防 A 份额与 鹏华 国防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 鹏 华国 防 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基金 合同 3-72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或 暂停接 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份额 配对 转换 ; (28) 本基 金进 行基 金份 额折算 ; (29) 本基 金在 该会 计年 度 12 月 第一 个工 作 日 不进 行定期 折算 (如 若在 定期 折算日 前 15 日 (含 ) 内 发生 过 不 定 期折算 的, 则该 年度 可不 进行定 期折 算); (30) 本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基金 合同 3-73 9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等 金融期 货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文 件中 披露 金融 期货交 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金融 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鹏华 国防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基金 合同 3-74 复制。










































































基金 合同 3-75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基金 合同 3-76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 鹏 华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 防 A 份额、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 比例 ,并 据此 向 鹏 华国 防 份额 、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 鹏华国 防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基金 合同 3-77 第 二十 六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 对 损失 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 是如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事 人 可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行 使或不 行使 投资 权造 成的 损失等 。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 合同 3-78 第 二十 七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基金 合同 3-79 第 二十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一、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后生 效。 二、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 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 两份 外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 两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五、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基金 合同 3-80 第 二十 九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基金 合同 3-81 第 三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基金 合同 3-82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业 务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 合同 3-83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确 定鹏 华国防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合同 3-84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 合同 3-85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鹏华国防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基金 合同 3-86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鹏华国防 份额 、 鹏华国防A 份 额、 鹏华 国防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类 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但 因涉及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并的 除外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8) 变更 基 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 华 国防 份额 、鹏 华国防A 份额、 鹏华 国防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合同 3-87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动而应 当 对《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防A 份 额、 鹏华国防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鹏华 国防 份 额 、 鹏 华 国防A 份 额、 鹏华 国防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5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防A 份 额、 鹏华国防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10%










































































基金 合同 3-88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 国防A 份额 、 鹏华国防B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合同 3-89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鹏 华 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A 份 额、鹏 华国防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鹏 华 国防 份 额 、 鹏 华国防A 份 额 、 鹏 华国防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 。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鹏 华国防 份 额、 鹏华国防A 份 额、 鹏华 国防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 华 国防A 份额 、鹏 华国防B 份额各 自基 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鹏 华国防 份 额、 鹏华国防A 份 额、 鹏华 国防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 国防A 份额 、鹏 华 国防B 份 额各 自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鹏华 国防 份额 、鹏 华国防A 份额 、鹏 华国防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鹏 华 国防 份 额 、 鹏 华国防A 份 额 、 鹏 华国防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 ;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鹏华 国防 份 额、鹏 华国防A 份 额、 鹏 华 国防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小于在 权益 登记 日鹏 华国防 份额 、鹏 华










































































基金 合同 3-90 国防A 份 额、 鹏华 国防B 份 额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以后 、 6个 月以 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 上鹏 华 国防 份额 、 鹏华国防A 份 额、 鹏华 国防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 出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基金 合同 3-91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鹏华国防 份 额、 鹏华 国防A 份 额、 鹏华 国防B 份 额在 其对应 的 份额类 别内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鹏 华国防 份 额、鹏 华国防A 份 额、 鹏 华 国防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鹏华 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防A 份 额、 鹏 华 国防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 除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基金 合同 3-92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法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合同 3-93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鹏华 国防 份额 、鹏 华国防A 份额 、鹏 华国防B 份额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 相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和 年费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1.0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5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 的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










































































基金 合同 3-94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5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 的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02 % 的年 费率 计提 。 标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季季 末 , 按季 支付 (当 季不 足50,000 元的 , 按50,000 元 计算 ) , 计费 期 间不足 一季 度的 ,根 据实 际天数 按比 例计 算。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前10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许 可协 议变 更标 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时 , 基 金 管理人 需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实施日 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介 公告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4 -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基金 合同 3-95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 股票 及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股指 期 货、权 证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 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90% , 且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且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基金 合同 3-96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4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18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基金 合同 3-97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鹏华国防A 份 额与 鹏华 国防B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 前或 鹏华国防 份额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鹏华 国防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鹏 华 国防A 份额 与鹏 华国防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在鹏华 国防A 份额 与鹏 华 国防B 份 额开 始上 市交 易后 或鹏华 国防 份额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鹏华 国防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鹏 华国防A 份 额与鹏 华国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自 然日 ) 基 金资 产 净值 、 鹏 华










































































基金 合同 3-98 国防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鹏华 国防A 份额 与鹏 华 国防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 (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鹏 华 国防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鹏 华国防A 份 额 与鹏华 国防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基金 合同 3-99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鹏 华 国防 份额 、 鹏 华国防A 份 额、 鹏 华国防 B 份 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并据 此向 鹏华 国防 份额 、鹏华 国防A 份额 、鹏 华 国防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基金 合同 3-100 业场所 查阅 。










































































基金 合同 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