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华国防(160630)

鹏华国防: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份额发售公告 
 
鹏 华中 证国防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重 要提示] 
1、鹏 华中 证国 防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的募 集及 其基 金 份额的
发售已 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969 号 文批 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注册 并不 代表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 推荐或 者保 证。 
2、本 基金 是 契 约型 开放 式 ,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3、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本 公司 ” ), 基金 托管 人为中 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中国 建设 银行 ” ) , 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 
4、本 基金 自 2014 年 10 月 27 日起 至 2014 年 11 月 7 日 止,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发售 , 同 时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指定 的场 外销 售机 构 ( 包括直 销中 心和 代销 机构 ) 发 售,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募集 情况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并 及时 公告 。 
5、投 资者 可通 过场 外认 购 和场内 认购 两种 方式 认购 本基金 。 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发售的 销
售机构 包括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 其中 直销 机构 指 本公司 设在 深圳 、 北京 、 上海 、 武 汉和 广
州的直 销中 心及 本公 司的 网上交 易系 统 ; 代 销机 构 包括中 国建 设银 行 、 国 信 证券公 司等 ; 本
基金通 过场 内发 售的 机构 为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6、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个 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7、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不设 募 集上限 。 
8、投 资者 欲通 过场 外认 购 本基金 ,需 开立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深圳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 若已 经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的 , 则不 需
要再次 办理 开户 手续 。 募 集 期内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和指 定的基 金销 售代 理机 构网 点同时 为投 资
者办理 场外 认购 的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9、 投 资者 欲通 过场 内认 购 本基金 , 应使 用深 圳 A 股 账户或 深圳 基金 账户 。 募 集期内 具
有基金 代销 资格 的深 交所 会员单 位可 同时 为投 资者 办理场 内认 购的 开户 和认 购手续 。


份额发售公告 10、 通 过本 基金 指定 代理 销售机 构场 外认 购基 金, 单笔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如 果其他 销售 机构 业务 规则 规定的 最低 单笔 认购 金额 高于 1,000 元, 以其 他销 售 机构的 规定 为 准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的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50 万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 为 1 万元 , 不 设级 差限 制 ( 通 过本公 司基 金网 上交 易系 统认购 本基 金暂 不受 此限 制) , 本 基金 直 销中心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11、 通过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 格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场 内认 购基 金 , 单 笔 最低认 购份 额为 50,000 份 , 超 过 50,000 份的 应为 1,000 份 的整 数 倍, 且每 笔认 购最 大不 超 过 99,999,000 份。 12、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设 置最高 累计 认购 金额 限制 。 13、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申请 的认 购不 允许 撤销 。 14、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投资者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并 正式 发布 生效 公告后 第二 日起 到原 认购 网点打 印认 购成 交确 认凭 证。 15、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 金的详 细情 况,请 仔细 阅 读 2014 年 10 月 24 日 刊登 在《 中国 证 券 报》 和本 公司 指定 销售 机构网 站上 的 《 鹏华 中证 国防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16、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 www.phfund.com )。 投资者 亦可 通过 本公 司 网站下 载基 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有 关基 金 募集事 宜。 17、 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还 有可能 新增 或调 整 代 理销 售机构 , 请留 意近 期本 公 司及各 代理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或 拨打 本公司 及各 代理 销售 机构 的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 18、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999; 0755-82353668)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 的各 代销 机构 的客户 服务 电 话咨询 本基 金的 认购 事宜 。 19、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本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并予 以公告 。 20、本 发售 公告 中未 明确 指明仅 适用 于 “ 场内 认购 ” 或“ 场 外认 购 ” 的 相关 内容 ,对于 “ 场 内认购 ” 、“ 场外 认购 ” 均适 用。 21、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提示 投资 者充 分了解 基金 投资 的风 险和 收益特 征,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能 力 , 审慎选 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份额发售公告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属 于 股票型 基金 , 其 预期的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 债 券型 基金 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为 证券 投 资基金 中较 高预 期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 品种 。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 数 基金 , 通 过跟 踪标 的指 数 表现 , 具 有与 标 的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公 司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本 基金 所分 拆的 两 类基金 份额 来 看, 鹏 华国 防 A 份额为 稳 健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低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低 的 特征; 鹏华 国 防 B 份额 为积 极收 益类 份 额,具 有 高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对 较高 的特 征。 本基 金 面临 的主 要 风险有 市场 风险 、 管理 风 险、 操作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信用 风险 、 本 基金 特 有风险 ( 包括 作 为指数 基金 的 风 险 、 作 为 上市基 金的 风险 和作 为分 级基金 的风 险 ) 及 其他 风 险等 。 本 基金 以 1 元初 始面 值发 售 , 但 在市 场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金投 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基 金净 值 仍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做 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 投 资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一 、基金募 集和基 金份额 发售的 基本情况 1、基 金名 称 鹏华中 证国 防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简 称: 鹏华国 防 ; 基金 代码 :160630 ) 2、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3、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4、基 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为 1.00 元人 民币 5、深 交所 挂牌 价格 人民 币 1.00 元 6、基 金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 追 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力 争将 日均 跟踪 偏 离度控 制在 0.35 % 以内 ,年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4% 以内 。 7、基 金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股 票 及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 债券 、 股指 期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份额发售公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90 %, 且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比例为 准 ,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8、募 集方 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鹏 华中证 国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基础 份额 (以 下简称 “ 鹏 华国防 份额 ”)、 鹏 华中 证 国防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份额 (以 下简称 “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 ”)和 鹏 华中 证国 防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B 份 额(以 下简 称 “ 鹏华 国防 B 份额” )。 基金份 额发 售结 束后 , 场 外认购 的全 部份 额将 确认 为 鹏华 国防 份额 , 并登 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的 份额 将按 照 1 :1 的 比例确 认为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与 鹏华国 防 B 份 额, 并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 户下。 9、单 笔最 低认 购限 制 通过本 公司 代理 销售 机构 场外认 购基 金 , 单 笔认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如 果其他 销 售机构 业务 规则 规定 的最 低单笔 认购 金额 高 于 1,000 元, 以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规 定为准 。 。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 心的 首次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 万元 , 不设级 差限 制 (通 过本 公 司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金 暂不 受此 限制 ) , 本基金 直销 中心 单笔认 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 通过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场内认 购基 金, 单笔 最低 认购份 额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 的应 为 1,000 份 的整 数倍 ,且每 笔认 购最 大不 超 过 99,999,000 份。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份额 不设 限制 。 10、募 集对 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11、场 外销 售机 构


份额发售公告 (1) 代销 机构 与代 销地 点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全国 的营 业网点 办理 对投 资人 的开 户和认 购业 务。


在募集 期间 , 投 资人 可拨 打 中国建 设银 行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33 或登 录中 国建 设 银 行网 站: www.ccb.com 。 2)其 他代 销机 构和 直销 机 构 具体各 代销 机构 和直 销机 构的联 系方 式请 见 “ 六、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或 中介 机构 ” 的“ (三 )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内 容。 12、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网 定价 发售 , 基 金份 额 发售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1)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的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爱建证 券 、 安 信证 券、 渤 海证券 、 财达 证券 、 财 富 证券 、 财 富里 昂、 财通 证 券、 长城 证 券、 长 江证 券、 川 财证 券 、 大通 证券、 大同 证券、 德邦证 券、 第一 创业、 东 北证券 、 东 方证 券、 东 海证 券、 东 莞证 券 、 东吴 证券、 东兴 证券、 高华证 券、 方正 证券、 光 大证券 、 广 发证 券、 广 州证 券、 国 都证 券 、 国海 证券、 国金 证券、 国开证 券、 国联 证券、 国 盛证券 、 国 泰君 安、 国 信证 券、 国 元证 券 、 海通 证券、 恒泰 长财、 恒泰证 券、 红塔 证券、 宏 源证券 、 宏 信证 券、 华 安证 券、 华 宝证 券 、 华创 证券、 华福 证券、 华林证 券、 华龙 证券、 华 融证券 、 华 泰联 合、 华 泰证 券、 华 西证 券 、 华鑫 证券、 江 海 证券、 金元证 券、 开源 证券、 联 讯证券 、 民 生证 券、 民 族证 券、 南 京证 券 、 平安 证券、 齐鲁 证券、 日信证 券、 瑞银 证券、 山 西证券 、 上 海证 券、 申 银万 国、 世 纪证 券 、 首创 证券、 天风 证券、 天源证 券、 万和 证券、 万 联证券 、 西 部证 券、 西 藏同 信、 西 南证 券 、 厦门 证券、 湘财 证券、 新时代 证券 、 信 达证 券、 兴业证 券、 银河 证券、 银泰 证券、 英大 证 券、 招 商证 券、 浙 商证 券 、 中航 证券、 中金 公司、 中山证 券、 中投 证券、 中天 证券、 中信 建 投、 中 信浙 江、 中 信山 东 、 中信 证券、 中银 证券、 中邮证 券、 中原 证券 、 太平 洋证 券 ( 排名 不分先 后) 。 如果会 员单 位有 所增 加或 减少, 请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本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前 获得基 金代 销资 格同 时具 备深交 所会 员单 位资 格的 证券公 司 也可代 理场 内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 具 体名 单可 在深 交 所网站 查询 ,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不 就此 事项 进行公 告。


份额发售公告 (3) 尚未 取得 基金代 销资 格, 但 属于 深交 所会 员的 其 他机构 , 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 易后, 代理投 资者 通过 深交 所交 易系统 参与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13、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三 个月 。 本基金 的募 集时 间 为 2014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7 日止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据 认 购的具 体情 况, 适当 延长 或缩短 基金 募集 期, 但最 长不超 过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的三 个月 。 若募集 期 (包 括延 长后 的 募集期 ) 届满 , 本 基金 仍 未达到 法定 合同 生效 条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并将 已 募集的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天内 退还 给 基金认 购人 。 二 、募集方 式及相 关规定 募集期 间, 投资 者可 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 方式 认购 本基金 。 (一)基金份额的场 外认 购 1、基 金的 面值 、认 购价 格 、认购 费用 (1) 基金 的面 值和 认购 价 格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场外 认购 价 格为发 售面 值。 (2)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0.40 % , 且随 投 资者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减 少。 投资 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 认购金额 M (元) 认购费率 M <50 万 0.40 % M≥ 50 万 每笔 1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3) 其他 收费 模式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目 前仅 开通前 端收 费模 式 , 将 来 根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和 法律 法规 、 监 管 机构的 规定 , 可能 增加 新 的收费 模式 , 也可 能相 应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并可能 需计 算新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应 当按 照当 时法 律法 规 、 监 管机 构的 规 定,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并及 时公告 。新 的收 费模 式的 具体业 务规 则, 请见 有关 公告。 2、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 算 公式如 下: (1) 当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 费率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 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经确认 的 鹏 华国 防 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基 金份 额面 值。 (2) 当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经确认 的 鹏 华国 防 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 场外认 购份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100,000 元, 所对 应的认 购费 率 为 0.4 %。 假 定该笔 认 购金额 产生 利 息 20.00 元 。则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4 %) =99,601.5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601.59 =398.41 元; 经确认 的 鹏 华国 防 份 额= (99,601.59 +20.00 )/1.00 =99,621.59 份。 即, 若 该投 资者 在场 外认 购本基 金 100,000 元 , 在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时, 投资 者账户 登 记有本 基金 鹏华 国防 份额 99,621.59 份。 3、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 投 资者 认购前 ,需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认 购的 款项 。 (2)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 者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销 。 (3) 投资 者在 T 日 规定 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 常应 在 T +2 日到原 销售 网 点查询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情况 。


份额发售公告 (4)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 认 购的 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者可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4、场 外认 购的 限额 对于场 外认 购 , 本 基金 代 销网点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 如果代 销 机构业 务规 则规 定的 最低 单笔认 购金 额高 于 1,000 元人民 币 , 以 代销 机构 的 规定为 准 。 直 销 中心的 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1 万 元, 不设级 差限 制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网 上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暂 不受此 限制 ) , 本基 金直 销 中心单 笔认 购 最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调 整。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 对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计 认购 金 额不设 限制 。 (二)基金份额的场 内认 购 1、本 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场 内 挂牌价 格为 初始 发售 面值 。 2、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费 率由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按照场 外认 购费 率设 定。 投 资者可 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基金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3、场 内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 算的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方 式。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 购份额 ; 认购费 用=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率 ;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 购利 息/挂 牌价 格; 经确认 的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 0.5 ; 经确认 的 鹏 华国 防 B 份 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 0.5 。 场内认 购份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 数位 , 小 数部 分舍 弃 , 余 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 100,000 份, 所对 应的认 购费 率 为 0.4 %。 假 定该笔 认 购金额 产生 利 息 20 元。 则 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 100,000 =100,000 元;


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费 用=100,000× 0.4 %=400 元; 认购金 额=100,000 +400 =100,4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20 /1.00 =20 份; 经确认 的 鹏 华国 防 A 份 额 =(100,000 +20 )× 0.5 =50,010 份; 经确认 的 鹏 华国 防 B 份 额 =(100,000 +20 )× 0.5 =50,010 份。 即,若 该投 资者 在场 内认 购本基 金 100,000 份 ,需 要缴纳 认购 金 额 100,400 元,在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时, 投资 者账 户登记 有本 基金 鹏华 国 防 A 份额 50,010 份、 鹏华 国防 B 份额 50,010 份。 4、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1)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者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的销 售网 点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 体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代 销机 构相 关业 务 办 理规则 。 (2) 投资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者 办理 场内 认购 时 , 需具有 深圳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以下 简 称 “ 深 圳证 券账 户 ” ) 。 已 有 深圳证 券账 户的 投资 者可 直接认 购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 尚无 深圳 证 券账户 的投 资者 可通 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构 开立 账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各代销 机 构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3)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1)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 款认购 的方 式。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 足认购 的款 项。 2)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投 资者 在 T 日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 +2 日 到原销 售网 点 查询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4)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可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5、认 购的 限额


份额发售公告 对于场 内认 购,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每笔 最低 认购份 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应 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 , 且每 笔认 购最 大不 超 过 99,999,000 份 。 本基 金 募集期 间对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 累计 认购份 额不 设限 制。 三 、投资者 的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基 金 账户。 1、 已 有深 圳 A 股 账户 或深 圳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 不 需重新 办理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的 开户, 可直 接对 原有 账户 进行账 户注 册, 即将 已有 的深 圳 A 股 账户 或深圳 基 金账户 注册 为 深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2、 尚 无深 圳 A 股 账户 或深 圳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 可 直接办 理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的 开 户,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可为 其配 发基 金账户 , 同时 将该 账户 注 册为深 圳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对于配 发的 深圳 基金 账户 , 投资者 可持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理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账户 配号凭 条 , 到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的开 户代理 机构 打印 深圳 基金 账户卡 。 3、已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代 理销 售机 构或 直销 网点办 理过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注 册手续 的投 资者 ,可 在原 处直接 认购 本基 金。 4、已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代 理销 售机 构或 直销 网点办 理过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注 册手续 的投 资者 , 拟通 过 其他代 理销 售机 构或 直销 网点认 购本 基金 的 , 须 用 深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在 新的 代理 销售 机构 或直销 网点 处办 理开 放式 基金账 户注 册确 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 事项 1、投 资者 已持 有的 通过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金 账户 不能 用于 认购 本基金 ; 若已开 立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可 直接认 购本 基 金。 2、 拥 有多 个深 圳 A 股 账户 或深圳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 只 能选 择其 中一 个注 册 为深圳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 为 了日 后 方便办 理相 关业 务 , 建 议 投资者 通过 深交 所认 购 、 申购与 赎回 及买 卖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也 只使 用该注 册账 户。 3、对 于通 过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配 发深 圳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为 了日后 方 便办理 相关 业务 , 建议 投 资者通 过深 交所 认购 、 申 购与赎 回及 买卖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也只 使用 配发的 基金 账户 。


份额发售公告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将以投 资者 在各 销售机 构分 别做 出的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投资者 在开 立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放 式 基 金账 户时 , 不 能 有效设 置 分红方 式 ; 只 有在 购买 基 金时 , 或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 后才能 在基 金各 销售 网点 有效选 择或 修改 基金的 分红 方式 , 且必 须 作为一 笔单 独业 务提 出申 请。 对于 一个 基金 账户 中 的不同 基金 , 可 分别设 置分 红方 式。 单只 基 金每次 分红 最终 确定 的分 红方式 以该 次分 红前 投资 者对其 不同 交 易账号 最近 一次 选择 或更 改的分 红方 式为 准。 场内认 购 、 申 购和 上市 交 易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红利 , 投资 者不 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三)中国建设银行 办理 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认 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 (或 账户注册)和认购流 程: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份 额发售 日 的 9:30 ~17:00 。 周六、 日营 业。 2、开 户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1) 请事 先办 妥或 持有 中 国建设 银行 理财 卡或 龙卡 通并存 入足 额开 户和 认购 资金; (2) 请到 网点 提交以 下材 料, 办 理开 户手 续, 开立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基 金账 户 ; ①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包括 :居 民身 份证 、军 官证、 士兵 证等 ) ; ②本人 的中 国建 设银 行理 财卡或 龙卡 通; ③填妥 的 “ 个人 开通/ 取 消 证券交 易申 请表 ” 。 (3) 开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手 续 ,需 填妥 并提 交 “ 证券买 入 (基 金认 购/ 申 购) 委托 单 ” 。 3、如已开 立证券卡 ,可直 接持证券 卡及本人 有效身 份证件原 件到网点 开立鹏 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的基 金账 户; 如已开 立基 金账 户, 可直 接办理 认购 业务 ; 4、认 购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 (2) 填妥 的 “ 证 券买 入( 基金认 购/ 申 购) 委托 单 ” 。 5、注 意事 项 (1) 请个 人投 资者 本人 到 中国建 设银 行指 定的 代销 网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份额发售公告 (2)有关 详细的办 理手续 ,请查阅 代销网点 摆放的 《中国建 设银行证 券业务 系统个 人 客户操 作指 南》 。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 (或 账户注册)和认购流 程: 1、 业 务办 理时间 : 基 金份 额发售 日 的 9:30 ~17:00 。 周六、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办 理业 务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 请 事先 办妥 或持 有中 国建设 银行 的机 构活 期存 款账户 并存 入足 额开 户和 认购 资 金 。 (2)由被 授权人到 开户会 计柜台提 交以下材 料,办 理开户手 续,开立 鹏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的基 金账 户: ①机构 活期 存款 账户 的印 鉴卡及 印鉴 、 营业 执照 或 事业社 团法 人证 书及 复印 件、 军队 或 武警开 户许 可证 及复 印件 、 组 织机 构代 码证 及复 印 件。 开户 单位 为分 支机 构 的, 还应 提交 法 人授权 其开 户的 书面 证明 ; ②证券 业 务 授权 书; ③被授 权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及复印 件、 印鉴 ; ④填妥 的 “ 机构 开通/ 取 消 证券交 易申 请表 ” , 并加 盖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3) 开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手 续 ,请 填妥 并提 交 “ 证券买 入 (基 金认 购/ 申 购) 委托 单 ” 。 3、 如已 开立证 券卡 , 投资 者可直 接持 证券 卡、 被授 权 人有效 身份 证明 及复 印件 、 印鉴、 营业执 照或 事业 社团 法人 证书及 复印 件 、 军 队或 武 警开户 许可 证及 复印 件 、 组织机 构代 码证 及复印 件 (开 户单 位为 分 支机构 的 , 请 提交 法人 授 权其开 户的 书面 证明 ) 到 会计柜 台开 立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 4、认 购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1) 被授 权人 有效 身份 证 明原件 ; (2) 填妥 的 “ 证 券买 入( 基金认 购/ 申 购) 委托 单 ” ;


5、注 意事 项 (1) 机构 投资 者请 到原 机 构活期 存款 账户 开户 会计 柜台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若有 其他方面 的要求 ,请以中 国建设银 行《中 国建设银 行证券业 务系统 机构客 户 操作指 南》 为准 。 (四)其他银行及证 券公 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 (或 账户注册)和认购流 程 其他代 销银 行及 证券 公司 开户和 认购 的相 关程 序以 各银行 和证 券公 司相 关规 定为准 。 (五)本公司直销中 心办 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 认购的流程


份额发售公告 1、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 本 公司设 在深 圳、 上海 、北 京、武 汉和 广州 的直 销中 心向首 次 认购金 额不 低 于 50 万元 的 投资者 办理 开户 (或 账户 注册) 、认 购手 续,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 1 万 元。 2、认 购时 间: 以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上 公布 的时间 为准 。 3、认 购程 序: (1) 办理 开户 (或 账户 注 册):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 需 开 立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如 已 开立则 不需 重新 办理 。 在 基金募 集期 间 , 投 资者 的 开户和 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办理 基金 账 户卡时 请注 意: 1)个 人投 资者 必须 提供 以 下材料 : ① 基 金开 户申 请表 ② 开 户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复 印件( 证件 类型 包括 :身 份证、 护照 、军 官证 、士 兵证等 有 效的中 国证 件) ③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 查问卷 2)机 构投 资者 必须 提供 以 下材料 : ①《基 金开 户申 请表 》 ② 法 人有 效的 营业 执照 ( 或注册 登记 证书 )复 印件 并加盖 单位 公章 ③ 法 人授 权委 托书 ④ 银 行账 户确 认书 ⑤经办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明 复印件 ( 证件 类型 包括 :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 证、 士兵证 等 有 效的中 国国 籍证 件) ⑥《预 留印 鉴卡 》 ⑦传真 交易 协议 ⑧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 查问卷 ⑨ 法 人身 份证 复印 件 3)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一般应 由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基金账 户, 应提 供以 下资 料 ① 证 监会 、人 民银 行和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关 于批 准托 管人资 格的 批复 的复 印件 (加盖 托 管行的 托管 部公 章)


份额发售公告 ② 托 管人 在中 国境 内的 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或者 金融 许可证 的复 印件 (加 盖托 管行的 托 管部公 章) ③ 托 管协 议的 首页 、盖 章 页复印 件( 加盖 托管 行的 托管部 公章 ) ④ 托 管人 出具 的委 托经 办 人办理 开户 的授 权委 托书 ⑤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复 印 件(正 反面 ) ⑥ QFII 委托托管人 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⑦ 中 国证 监会 颁发 的 QFII 证券投资业 务许 可证 复印 件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的审 批证明 (加 盖 托管 行托 管部 公章 ) 本公司 一般 不接 受法 定年 龄在十 八周 岁以 下的 人士 作为基 金帐 户的 开户 人、 授 权委托 人 、 经办人 ; 如果 十八 周岁 以 下的人 士坚 持要 认 (申 ) 购本公 司旗 下未 对投 资者 年龄做 明确 限制 的开放 式基 金 , 本 公司 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 在履 行相 关 手续后 决定 是否 予以办 理。 已在本 公司 代销 机构 开立 基金账 户的 客户 , 需在 直 销中心 开立 交易 账户 ( 所 需资料 同开 户)。 (2) 认购 基金 :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 , 应将足 额申 购资 金以 转账 方式 , 划 入本 公司 销售 汇 总专户 , 并 确保在 当 日 16:30 前到 账 ,不接 受除 转账 以外 的其 它缴款 方式 。 1)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时 必须提 供以 下材 料: ① 本 人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身份证 、军 人证 或护 照) ② 转 账凭 证复 印件 ③ 填 妥的 《基 金认/ 申 购 申请表 》 2)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时 必须提 供以 下材 料: ① 已 填好 的《 基金 认/ 申 购申请 表》 ,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② 转 账凭 证复 印件 如果公 司直 销系 统中 记录 的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与 投资者 的认 、 申 购基 金的 风 险不匹 配 , 直销中 心可 要求 客户 填制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确 认书》 并传 真到 直销 中心 后再做 业务 。 (3)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 调查 ①通过 直销 柜台 新开 户或 以前没 有做 过风 险承 受能 力测评 的投 资者 需填 写 《 风 险承受 能 力调查 问卷 》。


份额发售公告 ② 《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 调查问 卷 》 对 投资 者风 险 承受能 力的 测评 结果 与投 资者希 望购 买的基 金的 风险 等级 不匹 配,需 填写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确 认书 》。 (4) 缴款 : 投资者 需按 照鹏 华基 金管 理公司 直销 中心 的规 定, 在 办理认 购前 将足 额资 金汇 入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清算 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 统号 :27708405( 同行) ,102584004055( 跨行) 投资者 所填 写的 汇款 单据 在汇款 用途 中必 须注 明认 购的基 金名 称、 基金 代码 和 投资者 名 称,并 确保 募集 期间 工作 日当 日 16 :30 前到 账。 投 资者若 未按 上述 规定 划付 资金, 造成 认 购无效 的,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和 直销 清算 账户 的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若投资 者当 日未 将足 额资 金划付 到账 ,则 以资 金到 账日作 为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日( 即有 效 申请日) 。 至募集 期结 束 , 出 现以 下 任一无 效认 购情 形的 , 认 购款项 将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三 个工 作日内 划往 投资 者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 户, 该退 回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 ①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 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认购资 金仍 未到 账的 ; ⑤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 造成无 效认 购的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和直 销清 算账户 的开 户银 行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 四 、清算与 交割 1、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门账户 ,不 得动 用。 2、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3、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业 务规 则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办 理本 基金的 权 益登记 。


份额发售公告 五 、基金的 验资与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户数 不少 于 200 户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达 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 则 基金 募 集失败 。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其固有 财产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和 费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者已缴 纳的 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六 、本次募 集当事 人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5096 (三)销售机构


份额发售公告 1、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 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花 园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大厦801B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4312 室 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6)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个人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开户 及认 购等 业务 , 具 体 交易细 则 请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phfund.com 2、银 行代 销机 构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券 商代 销机 构 (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6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200 号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联系电 话:010-573980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电 话:010-63080985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电 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7)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份额发售公告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邮政编 码:510623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 林洁 茹


联系电 话 :020-88836655 公司总 机:020-88836999 传真号 码:020-88836654 客服热 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9)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联系电 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1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电 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1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40 楼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电 话:021-33388215 联系人 :曹 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3) 安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 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 冉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 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份额发售公告 (17)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 王 霈霈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8)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张 于爱


联系电 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0)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 :王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电 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服电 话:95511 —8 网址:www.pingan.com 4、 第三方 销售 机构 (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52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汤 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份额发售公告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 :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 电话 :400 888 6661


份额发售公告 网址:www.myfund.com


(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8)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联系人 :赵 慧灵 联系电 话:021-68419822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 马令 海 联系人 :邓 洁 联系电 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 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0)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姚杰


份额发售公告 网址:www.noah-fund.com (11)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毛 怀营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2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罗 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3 )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术 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永伟 联系人 :侯 仁凤 联系电 话:010-57756068 客服电 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四)场内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详见本 公告 “ 一、 基金 募集 和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基 本情 况 ”“12 、 场内 发售 机构 ” 部 分相关 内 容。


份额发售公告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崔 巍


联系电 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六)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北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 楼201 室 负责人 : 闵 齐双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北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 楼201 室 联系电 话:0755 —33382888 传真:0755 —33033086 联系人 :崔 卫群 经办律 师: 闵齐 双、 崔卫 群 (七)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 人: 魏佳 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魏佳亮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