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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强债(164105)

华富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富 强化 回 报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4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约 定发起 , 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证 监许可 【2010 】 989 号文核准 , 核准日期 为 2010 年 7 月 27 日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9 月 8 日 正 式生效 。 本基金管 理人保证 本 招 募说明 书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投资人应当 认真 阅读 本 基金的 《基 金合同 》 、 本招 募说明 书等基 金法律 文件, 了解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并根据 自身的 投资目的 、 投资 期限、 投 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 判断本 基金是 否和投 资人的 风险承 受能力 相适应 。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基 金中的 低风险 品种,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混 合型基 金和股 票型基 金。 本 基金投 资于 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投资非 固定收 益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 华富基金 承诺以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本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和 华 富基金 旗 下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华富基 金提醒 投资 人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 担。 证券投资 基金是 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 别风险。 基金不 同于银 行储蓄 和债券 等能够 提供固 定收 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既可能 按其持 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资 所产 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 担基金 投资所 带来的 损失。 本基金在 投资运 作过程 中可能 面临各 种风险 , 既包括 市场风 险,也 包括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以 及其它风 险等。 巨 额赎回 风险是 开放式 基金所 特有的 一种风险 , 即当单个 交易日 基金的 净赎回 申请超 过基金 总份额 的百分 之十时, 投资 人将可能 无法及时 赎回持 有的全 部基金 份额。 投资人应 当通过 基金管 理人或 本基金 代销机 构 购买 和赎回 基金,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名单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及 相关公 告。 本基 金的 《 基金合 同》 和 本招 募说明书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已通过指 定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hffund.com 进行 了公开 披 露。 基金招募 说明书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 一次, 并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内 容截至 每 6 个 月的最 后 1 日。


本招募说 明书(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8 日,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 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43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 5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2 十七、基金运作方式 的转换及相关 事宜 ----------------------------------------- 74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 7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5 二十、基金的风险揭 示 ------------------------------------------------------ 7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84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8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 86 二十七、备查文件 ----------------------------------------------------------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 87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 要 ----------------------------------------------------- 102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 (以下 简称 《证券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其他 有关规 定以及 《 华富强 化回报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或“ 本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富 强化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或 “ 基金 ” )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资 人投资 决策 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 项,投 资人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基 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二 、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 , 除 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华富 强化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合 同: 指《 华富 强化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 富强 化 回报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华 富强 化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华富 强化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 修订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 中国证监会第 29 次主席 办公 会议 审议通过 、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指 中国 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合 法注册 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关 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社 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 合现实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内 证券市 场的中 国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19.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代 销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 代销机 构 23. 直销机构: 指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代销业 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 点:指 直销机 构的直 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 26. 注册登记业 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 理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28. 场外: 指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外的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的场 所。 通 过该等 场所办 理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也称为 场 外认购、 场 外申购、 场外赎 回 29.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内具 有相应 业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 利用 交易 所开放式 基金交 易系统 办理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 和上 市交易 的 场所。 在 该 等场所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 回 也称 为场内 认购、 场内申 购、 场内赎回 30.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通 过场外 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 31.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通过场 内认购、 申购、 买入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32.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 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 额及其 变动情 况的账 户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33.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 不定期 期限 38.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9.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40.T +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41.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42. 封闭期: 指本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三年 内封闭 运作,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期 间基金 份额保 持不变 ,投资 人不得 申购、 赎回基 金份额 43.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44. 《业务规 则》 : 指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人 共同遵 守 45. 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6.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7.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8.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同 一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登 记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为 49.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50.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 式, 由 销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 申请的 一种投 资方式 51.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52. 元:指人民 币元 53.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及 因运用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6.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8. 指定媒体: 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59.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无 法预见 、 无法 抗拒、 无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合同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签 署之日 后发生 的,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 部分履 行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恐怖袭 击 、 传染病 传播 、 法律法规 变化、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事 件、证 券交易 所非正 常暂停 或停止 交易 三 、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住所: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章 宏韬 设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19 日 核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会 核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 字 【2004 】4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和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联系人: 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 华 安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49% 、 安徽 省信用 担保集 团有限 公司 27% 、 合肥兴泰 控股集 团有限 公 司 24%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成员 章宏韬 先 生, 董事 长, 本科学 历, 工商 管理硕 士 , 经济师 。 历任安 徽省 农村 经济管理 干部学 院政治 处 职员 , 安徽省 农村经 济委员 会调查 研究处 秘 书、 副科 秘 书 ,安徽证 券交易 中心综 合部( 办 公室) 经理助 理、副经 理(副主 任), 安徽省证 券公司合 肥蒙城 路营业 部总经 理, 华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办 公室 副 主 任、 总裁 助 理兼 办公 室 主任 、 副总 裁 , 现任 华安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华安期货 有限责任 公司董 事 。


李工先生, 董事, 本 科学历, 工商管 理硕士。 历任合 肥市财 政局副 科长 、 科 长、 副局长 , 合肥 市信 托 投资公 司经理; 合肥市 政府副 秘书长 、 合肥 市 财政局党 组书记, 合 肥市商 业银行 董事长、 党组书 记、 行长; 合肥市 政府副 秘书 长, 办公 厅主任、 党 组副书 记; 肥 西县委 书记、 县 人大主 任; 安 徽省农 村信用 联 合社副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事长、副 主任( 主持工 作) ;华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党委书 记 。现任华 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党委书 记,兼 任华安 期货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董建平先 生, 董事, 本科学 历。 历任 安徽省 公安厅 警卫局 参谋、 副 科长 、 副 处长, 安徽省 黄山市 公安局 警卫处 副处长 、 处 长 , 安徽 省公安 厅警卫 局 办公室副 主任、办 公室主 任、副 局长, 江西省 公安厅 警卫局 政治 委 员(正 师职 ) 。现任安 徽省信用 担保集 团有限 公司纪 委书记 、党委 委员。 刘庆年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历 任解放 军某部 排长、 指导 员, 副 营职 干事, 合肥 市财政 局党组 秘书、 合 肥高新 技术开 发区财 政局副 局长 ( 主 持工作) 、 合肥市财 政证券 公司总 经理( 法人代 表), 国元证 券寿春 路第二 营业 部总经理 ,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 姚怀然先 生, 董 事, 学士 学位、 研究生 学历。 历任中 国人民 银行安 徽省 分行 金融管理 处主任 科员, 安徽省 证券公 司营业部 经理、 总办主 任、 总 经理 助理兼证 券投资总 部总经 理, 华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总 裁助理 兼证券 投资总 部 总经理, 华 富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 任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 上海 华富 利得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刘瑞中先 生, 独 立董事, 研究生 学历。 历任安 徽铜陵 财专教 师 , 中 国经 济体 制改革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信息 部主任 , 中国 国际期 货经纪 有限公 司任 信息部经 理、 深圳 公司副 总经理 , 北京商 品交易 所常务 副总裁 , 深圳 特区证 券 公司 (现 巨 田证券) 高级顾 问。 现任 北京华 创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总裁, 深圳神 华期 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冠通 期货经 纪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陈庆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上 海金融 专科学 校讲师、 处长, 申银证券 公司哈 尔滨营 业部 总 经理, 上 海鑫兆 投资管 理咨询 有限公 司 顾问, 宁 波 国际银行 上海分 行行长 ,上海 金融学 院客座 教授。 汪明华先 生, 独立董 事, 法律研 究生学 历。 历任安 徽省高 级人民 法院审 判员、 处长、 主任 , 合肥 市中级人 民法院 副院长 、 省高 级法院 经济庭、 民二庭 庭长等职 。 现任安徽 承义应 用法学 研究所 所长。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 会成员 王忠道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 本科 学历 。 历 任上海 财经大 学金融 理论教 研 室助 教, 安 徽省财 政厅副 主任科 员, 安徽信 托投资 公司部 门经理 、 安徽省 中 小企业信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用担保中 心副主 任、 安徽 省皖煤 投资有 限公司 总经理。 现任安 徽省信 用 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总 经济师 。 梅鹏军先 生, 监事 , 金融 学博士, 高级经 济师。 先后在 安徽省 国际经 济 技术 合作公司, 安徽省 物资局 (后更 名为安 徽省徽 商集团) 工作, 历任合 肥 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 公司投 资发展 部业务 经理 , 合肥 兴泰控 股集团 有限公 司金融 研 究所副所 长。 现任合 肥兴泰 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金 融研究 所所长, 安徽大 学经济 学 院金融硕 士研究生 兼职导 师。 李宏升先 生, 监事 , 本科 学历。 历 任国元 证券斜 土路营 业部交 易部经 理 , 交 通银行托 管部基 金会计 、 基 金清算 。 现 任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综 合管 理部总监 。 岳红婷女 士, 监 事, 大专 学历。 历任中 国银行 安徽分 行综合 计划处 、 外 汇信 贷处任科 员, 中 国银行东 方信托 投资公 司上海 总部副 经理, 安徽省 证券 公司投资 总部副经 理, 华 安证券 研究所 资产管 理部经 理,2002 年 12 月参与 华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筹建, 现任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总 监。 3 .基金高级 管理人 员及督 察长 章宏韬先 生,董 事长, 简历同 上。 姚怀然先 生,总 经理, 简历同 上。 满志弘女 士, 督察长 , 管 理学硕 士,CPA 。 曾 任道勤 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经理 , 华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察 稽核部 副总监 兼董事 会秘书 , 上 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 稽核部总 监。 陈大毅 先 生, 副 总经理, 硕士学 位。 曾 先后供 职于安 徽省证 券公司 上海 自忠 路营业部 、 徐 家汇路 营业部 , 华安 证券上 海总部 , 华 安证券 网络经 纪公 司 (筹 ) 。 曾任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兼运 作保障 部总监。 现任华 富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上海 华富利得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简介 尹培俊先 生, 华 东师范 大学经 济学学 士, 本科 学历 , 八年证 券从业 经 验。曾 任上海君 创财经 顾问有 限公司 顾问部 项目经 理、 上海 远东资 信评估 有限 公司集团 部高级分 析师、 新华财经 有限公 司信用 评级部 高级分 析师、 上海新 世纪 资信评估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 级经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012 年加入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 固定收 益部信 用研究 员。2014 年 3 月 6 日起任华 富强化 回报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华富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经 理 。 本基金历 任基金 经理: 曾刚先 生, 于2010年9 月8 日至2011 年11 月1 日担 任华 富 强化 回报 基金 基 金经 理。 张钫先生, 于2011年4 月26 日 至2014 年3 月17 日担任华富强化 回报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负责 基金投 资决策 的最高 权力机 构, 由公 司分管 投资 业务 的领导、 涉 及投资 和研究 的部门 的 业务 负责人 以及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认可 的其他人 员组成。 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席由 公司分 管投资 业务的 最高业 务领导 担 任, 负责 投 决会的召 集和主 持。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姓 名和职 务如下 :


龚炜先生 总经理助 理、 投 研总监 兼基金 投资部 总监 胡伟先生 固定收益 部总监 王光力先 生 研究发展 部总监 上述人员 之间不 存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 相关规 定, 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防 止违法 违规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 事下列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 为。 3 .基金经 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为 自己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 三人 牟取不当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五)基 金管理 人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 述 为了保证 公司规 范运作, 有效地 防范和 化解管 理风险 、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其 他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 整, 从 而最 大 程度地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本公司 建立了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运行 高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 列组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程 序与控 制措施 的总称。 它由章 程、 内部控 制大纲 、 基本管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理制度、 部门业 务规章 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总 揽和指 导, 包括内 控目标、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体系、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和 内部监 控等内 容。 公 司基本 管理制 度包 括风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集中交 易 制度 、 资料档 案管理制 度、 信息 技术管 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 监察 稽核制 度、 人事 管理制度 、 业绩评估 考核制 度、 紧急 应变制 度和基 金销售 管理制 度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 作守则等 进行了具 体规定 。 (1 )风险控 制制度 风险控制 制度由 风险控 制的目 标和原 则、 风险 控制的 机构设 置、 风 险类 型的 界定、 风 险控制 的措施、 风险控 制的制 度、 风 险控制 制度的 监督与 评价 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 的具体 制度主 要包括 投资风 险管理 制度、 交 易风险 管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度以 及岗位 分离制 度、 防火 墙制度、 岗位职 责、 反 馈制度、 保密制度 、 员工行为 准则等 程序性 风险管 理制度 。 (2 )投资管 理制度 基金投资 管理制 度包括 基金投 资管理 的原则、 组织结 构、 投 资禁止 制 度、 投 资策略、 投 资研究、 投 资决策、 投资执 行、 投资的 风险管 理等方 面内容 , 适用于 基金投资 的全过 程。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 督察长 , 组织、 指导监 察稽核 工作, 督察长 由总经 理提名 , 经 董事 会聘任, 对董事 会负责,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督察长 有权参 加或者 列席 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 司业务 、 投资 决策、 风 险管理 等相关 会议, 有权调 阅公司 相 关文件、 档 案, 就内部 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独 立地履 行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应当定 期和不 定期向 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 应当 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 行审议 。 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具体执 行监察 稽核工 作。 公 司配备 了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定 了监察 稽核部 门及内 部各岗 位的职 责和工 作流 程。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监察稽核 制度包 括监察 稽核体 系、 监察 稽核工 作内容 、 监察 稽核方 法和 程序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的建 立, 监督 公司各 业务部 门和人 员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 ; 评估 公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员 执行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 各 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的情况 。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 构和 各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 策、执 行、监 督、反 馈等各 个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行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4 )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 部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应当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 达到最 佳的内 部控制 效果。 3 .内部控制 的组织 架构 (1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是 董事 会下 设负责 根据 董事 会 的授 权对公司 的风险 管理制 度进行 审查并 提供咨 询和建 议的专 门委员 会, 其 工作重点 包括: 审 议公司 的风险管 理制度 , 对公 司存在 的风险 隐患和 可能出 现的 风险问题 进行研究 、预测 和评估 ,对重 大突发 性风险 事件提 出指导 意见。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为 公司 非常 设投资 决策 机构 。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体 职责为: 分析判 断宏观 经济形 势和市 场走势 , 制定 基金 重大投资 决策和投 资授权 ; 对投资 决策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控; 对基金 经理进 行的 交易行为 进行监督 管理; 考核基 金经理 的业绩 ;
































(3 )督 察长 :督 察长组 织、 指导 公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监 督检 查基 金 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 规情况 和公司 的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督察长 履行职 责 的范围, 应 涵盖基金 及公司 运作的 所有业 务环节; 有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 策、 风险管 理等相 关会议, 有权调 阅公司 相关文 件、 档案; 对基金运 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行 及遵规 守法情 况进行 内部监 察、 稽 核; 定 期独 立出具稽 核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 会和董 事长;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4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对 识别 、防 范、控 制基 金运 作 各个 环节的风 险全面 负责, 尤 其重点 关 注基 金投资 组合的 风险状 况, 对 基金 投资运作 的风险进 行测量 和监控 , 对投 资组合 计划提出 风险防 范措施 。 同时 , 负 责审核公 司的风险 控制制 度和风 险管理 流程, 确保对公 司整体 风险的 评估、 识 别、 监控 与 管理; (5 )监 察稽 核部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并 保证 其工 作的独 立性 和权 威 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 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公司内部 各项规 章制度 , 对公 司各类 规章制 度及内 部风 险控制制 度的完备 性、 合 理性、 有 效性进 行评估 , 组织 各部门 对存在 的风险 隐患 或出现的 风险问题 进行讨 论、研 究,提 出解决 方案, 并监督 整改; (6 )业务部 门:对 本部门 业务范 围内的 风险负 有管控 和及时 报告的 义 务; (7 )员 工: 依照 公司 “ 风险 控制 落实 到人 ”的 理念 ,每个 员工 均负 有 一线 风险控制 职责, 负责把 公司的 风险控 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 每一个 业务 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 业务过 程中发 现的风 险隐患 或风险 问题及 时进行 报告、 反馈 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本基金管 理人高 度重视 内部控 制和风 险管理 的重要 性, 强调 要让风 险控 制渗 透到公司 的每一 项业务 和公司 的文化 中去, 要 求所有 员工以 他们的 能 力、 诚信 和 职业道德 来控制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管理人 采取的 主要措 施包括 : (1 ) 建立了 比较完 善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管 理系统 。 由风 险控制 委员会 组织、 监察稽核 部执行 , 通过与 董事会 到管理 层到每 个员工 不断的 沟通和 交 流, 识别 和 评估从治 理结构 到一线 业务操 作等公 司所有 方面、 所 有业务 流程中 公司 运作和基 金管理的 风险点 和风险 程度, 明确划 分风险 责任, 并制定 相应的 风险 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 理人强 调在内 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中, 要 全员参 与, 责任 明确和 合理分工 , 让所有的 员工对 风险管 理都有 清晰的 意识, 清 楚知道 他们在 风险控 制中 的地位和 责任。 在 风险识 别和风险 评估的 基础上 , 监察 稽核部 建立了 覆盖公 司所 有业务的 稽核检查 项目表 , 该表为 从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内 部规章 等方面 确保 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 理合规 和风险 控制提 供了检 查和监 督的手 段; (2 )完 善监 察稽 核工作 流程 ,加 强日 常稽 核工 作, 促进风 险管 理的 数 量化 和自动化 , 提高 风险管 理的时 效和频 率。 公司 专门建 立了华 富风险 控 制系统, 能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对基金投 资风险 和业绩 评估做 到动态 更新。 同 时监察 稽核部 通过质 询、 评估和报 告等工作 流程, 以建立一 种机制 , 使任 何内控 工作和 外部审 计中发 现的 问题能够 得到及时 的解决 ; (3 )对 风险 实行 动态的 监控 和管 理。 一方 面, 周期 性根据 公司 的业 务 发展 和内部审 核、 稽 查的情 况进行 评估和 调整; 另 一方面 , 在变 化的环 境 中, 不断 识 别、 评 估 新的风 险, 尤其 强调对 新产品 和新业 务的风 险分析 、 评估 和 控制, 强 调 新的法律 法规对 风险管 理的要 求。 为确 保公司 运作和 基金管 理能够 符合 最新颁布 的法律法 规要求 , 本基金 管理人 还在组 织机制 上进行 了设计 , 由监 察稽 核部的内 控人员和 法律事 务人员 分工合 作,保 证对与 基金有 关的法 律法规 进行 实时跟踪、 全面收集 、准确 分解并 及时落 实。 5 .基金管理 人内部 控制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声明 如下: (1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上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 制制 度。 四 、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 称:中 国建设 银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 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仟 伍佰亿 壹仟零 玖拾柒 万柒仟 肆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话 :(010) 6759 5096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 历史 ,其 前身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 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 国建 设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 商业银 行 之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由原 中国建 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成立 , 承继 了原 中 国建 设 银行 的商 业 银行 业 务及 相关 的 资产 和 负债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 是中 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 首家在 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又作为 第一家 H 股 公司晋 身恒生 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 行 A 股 在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 行资产 总额 153,632.10 亿元,较上年 增长 9.95% ;客 户贷款 和垫款 总额 85,900.57 亿元,增 长 14.35% ;客户 存款总额 122,230.37 亿元, 增长 7.76% 。 营 业收 入 5,086.08 亿元, 较上年 增长 10.39%,其 中, 利 息净收 入增 长 10.29% , 净利息收 益率(NIM) 为 2.74% ; 手续 费及 佣金净收 入 1,042.83 亿元,增长 11.52% ,占 营业收 入比重 为 20.50% 。成本 费用 开支得到 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为 29.65% 。实现利润总额 2,798.06 亿元,较上年增长 11.28% ;净利润 2,151.22 亿元,增长 11.12% 。资产 质量保 持稳定 ,不 良贷款率 0.99% , 拨备覆 盖率 268.22% ; 资本充 足率与 核心一 级资本 充足率 分别 为 13.34% 和 10.75% ,保持 同业领 先。 中国建设 银行在 中国内 地设有 分支机 构 14,650 个,服务 于 306.54 万公 司客 户、 2.91 亿个人 客户, 与 中国经 济战略 性行业 的主导 企业和 大量高 端客 户保持密 切合作关 系; 在香港 、 新加坡 、 法 兰克福 、 约 翰内 斯 堡 、 东京 、 大 阪、 首尔、 纽 约、 胡 志明市 、 悉尼 、 墨 尔本 、 台北 、 卢 森堡设有 海外分 行, 拥有建 行 亚洲、 建 银国际、 建行伦 敦、建 行俄罗 斯、建 行迪拜 、建行 欧洲、 建信基 金、 建信租赁、 建信信托 、建信 人寿等 多家子 公司。 2013 年,本集 团的 出色 业绩 与良 好表 现受 到市 场与业 界的 充分 认可 , 先后 荣获国内 外 102 项奖项, 多 项综合 排名进 一步提 高,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全 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位 列第 5 ,较 上年上升 2 位 ;在美 国《福 布斯 》杂志发 布的“2013 年度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位 列第 2 , 较上年 上 升 13 位。 此外, 本 集团还 荣获了 国 内外 重要机 构授予的 包括公 司治理 、 中小 企 业服务、 私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人银行、 现金管 理、 托 管、 投行 、 养老 金、 国 际业务 、 电子 商务和 企业 社会责任 等领域的 多个专 项奖。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设投 资托管 业务部 ,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 处、 理财 信托 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 算处 、核 算处、 监 督稽核 处等 9 个职能 处室, 在 上海设 有投资 托管服 务上海 备 份中心, 共 有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 部连续 聘请外 部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 控制审 计,并 已经成 为常规 化的内 控工作 手段。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 管业 务 部总经 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江 苏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中 国建设 银行总 行会计 部、 营运 管理部 , 长期 从事计 划财务、 会计结算 、 营运管理 等工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服 务和业 务管理 经验。 纪伟, 投 资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南 通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总 行计划 财务部 、 信贷 经营部、 公司业 务部, 长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 作,具 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和 业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投资托 管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青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 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办 公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 业务管 理等工 作,具 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和 业务管 理经验 。 郑绍平, 投资托 管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投 资 部、 委 托代理部 , 长期 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 务管理 等工作 ,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 投资托 管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会 计 部, 长 期从事托 管业务 管理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 户服务 和业务 管理经 验。 (三)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国内 首批开 办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的 商业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念 , 不断 加强风 险管理 和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维护 资产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为 资产委 托人提 供高 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 国建设 银行托 管资产 规模不 断扩大 , 托 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 加, 已 形成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 本养 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 业年金 等产品 在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 目前国 内托管 业务 品种最齐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全的商业 银行之 一。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349 只证券 投资基金 。 中国 建设银行 专业高 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 业务水 平, 赢 得了 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四年 被国际 权威杂 志 《 全球托管 人》 评 为 “中 国最佳 托管银 行” ; 获 和讯 网 的中国 “最佳 资产托 管银 行” 奖 ; 境 内权威经 济媒体 《 每日经济 观察》 的 “ 最佳基 金托管 银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优 秀托管 机构” 奖。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人 , 中国建 设银行 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 法 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和本 行内有 关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格监 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中国建设 银行设 有风险 与内控 管理委 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务 风险控制 工作进 行检查 指导。 投资托 管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督稽 核处, 配 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托 管业务 的内控 监督工 作, 具 有独 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 作职权 和能力 。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投资托管 业务部 具备系 统、 完 善的制 度控制体 系, 建 立了管 理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以保 证托管 业务的 规范操 作和顺 利 进行; 业 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 严格实 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 闭管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 的发生 , 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及 其配套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 管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金监 督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现行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法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 的投资 比例、 投 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 情况进 行监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报 送中 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 基金投 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金 清算和 核算服 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 令、基 金管理 人对各 基金费 用的提 取与开 支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 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 现投资 比例超 标等异 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书 面 通知, 与 基 金管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 其纠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及 交易对手 等内容 进行合 法合规 性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情 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 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性 和风格 显著性 等方 面 进行评 价, 报送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手 段发 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直销中 心 地址: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联系人: 李晔 咨询电话 :021 -50619688 ,400 -700 -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 会员 单位。 会员单 位的名 单如下: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招 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长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方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广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世纪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华 西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国 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联 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南京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华林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厦门 证券有 限公司 、 中国 民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万通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民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华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东莞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国联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国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华安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东 海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 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大 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公 司、 宏 源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西 藏 同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英大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湘 财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国 开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东方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首 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五矿证 券有限 公司、 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渤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开源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华龙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大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万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国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国都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华 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华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红塔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万 和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信证券 (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日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恒 泰长财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财 达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浙 商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爱 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宏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中航证券 有限公司 、 财富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金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邮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天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国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原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德 邦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通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 新时 代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诚 浩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太 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江海 证券有 限公司 、 中 天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信建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安信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银 泰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瑞 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信 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华融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 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排名 不 分先后) 。 3 .场外代销 机构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1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 洪章 客户服务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客户服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 锡明 电话:021-95559 传真:021-62701216 联系人: 王涛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 电话:95555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中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 代表人 : 吉晓 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 人 :朱萍


客户 服务热 线 :95528


公司 网站 :www.spdb.com.cn (6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 常 振明


联系 人 :郭 伟 客户服务 热线:95558


传真 :010-65550827


网址 : bank.ecitic.com (7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李伟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bank.pingan.com (9 ) 北京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阎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联系人: 牛峰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址 : www.abchina.com (11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8 号 中融碧 玉蓝天 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8 号 中融碧 玉蓝天 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400-696-2999、021-962999 公司网址 :www.srcb.com (12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合 肥市安 庆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联系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 :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内可直 拨 96588 )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13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 热线:0551-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址 :www.hazq.com.cn (14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 : www.gtja.com.cn (15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公司网站 : www.htsec.com (16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静 安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 热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7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 www.chinastock.com.cn (18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户服务 热线:95531 、400-8888-588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公司网址 : www.longone.com.cn (19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住所: 浦 东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证大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 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 www.xyzq.com.cn (20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tic.com (21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89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6888 、0755-33680000 公司网站 :www.cgws.com.cn (22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 刘 汝军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10-83561070 联系人: 宋旸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3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24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广 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大 中华国 际交易 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户服务 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www.pingan.com (25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网站: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 电话:95565 、400-8888-111 (26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黑 龙江省 哈尔滨 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爱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上 海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 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客户服务 电话:021-32229888 网站:www.ajzq.com (28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广 州市天 河区珠 江东路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站:www.wlzq.com.cn (29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客户服务 网站:www.95579.com


(30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31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2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法人代表 人:何 如 基金业务 联系人 :齐晓 燕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 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33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 苏省南 京市玄 武区大 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0066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徐翔 网站:www.njzq.com.cn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85888 (34 )天风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武 汉东湖 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联系人: 刘鑫 电话 :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 热线:027-87618882 公司 网址 :www. tfzq.com


(35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福 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网站:www.gfhfzq.com.cn 客户服务 电话: 0591-96326 (36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 989 号 45 楼 法定代表 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 电话:95523 、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37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 人: 万鸣 联系电话 :025-83290979 客户服务 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38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9 )厦门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厦 门市莲 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厦 十七楼 法定代表 人:傅 毅辉 联系人: 赵钦 联系方式 :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户服务 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0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 心 A 座- 大 连期 货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 智河 电话:0411-39673202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com.cn (41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公司网址 :www.csco.com.cn (42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0755-83734659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43 )中国中 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 电话: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4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住所:吉 林省长 春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 :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址 :www.nesc.cn (45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46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无锡 市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 市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 金融 大厦 702 法定代表 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址 :www.glsc.com.cn (47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0931-96668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公司网址 :www.hlzqgs.com (4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公司 网址:www.csc108.com (49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 29 号迪 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 人:沈 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客服电话 :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50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51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浦东新 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楼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汪明丽


联系电话 :021- 68778075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址 :www.cnhbstock.com (52 )恒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内 蒙古呼 和浩特 市新城 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471-4972343


传真: 0471-4961259


客户服务 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公司 网址:www.cnht.com.cn (53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所:北 京市东 城区东 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址 :www.guodu.com (54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 :95573 、400-666-1618


公司网址 :www.i618.com.cn (55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法定代表 人: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联系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址 :www.gsstock.com (56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57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锡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rxzq.com.cn (58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址 :www.e5618.com (59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60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杨浦 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魏可妤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61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建 国门外 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电话 :(010)65807865 传真:(010 )65807864 联系人: 侯英建 客户服务 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2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 城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表 人: 罗 细安 联系电话 : (010)67000988 传真: (010 )67000988-6000 联系人: 孙晋峰 客户服务 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二)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 西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金颖 联系人: 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 吕红、 黎明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天 健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主要经营 场所 : 杭州市 西溪 路 128 号 9 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 :胡少先 电话: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 曹小勤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曹小 勤 、林晶 六 、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 定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2010】989 号文 核 准募集。 募集期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于 当 日顺利 结束基 金募集 ,共 募集 有效 份额为1,998,972,737.11 份基金份额, 有 效认购 总户数 为3192 户 。 本 基金的类 别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存 续期间 为不定 期。 七 、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 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9 月 8 日正式 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说明出 现上述 情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方案。 八、 基金 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时间 和地点


本基金已 于 2010 年 10 月 11 日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基金上市 后,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 可直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的 基金份 额通过 办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托管到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后 ,方可 上市交 易。 (二 )上 市交易 的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 的开盘 参考价 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


2 . 本基金实 行价格 涨跌幅 限制, 涨跌幅 比例限 制为 10% ,自上 市首日 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 最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 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相关 规定。 (三 )上 市交易 的费用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上 市交易 的费用 按照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有关规 定办理 。


(四 )上 市交易 的行情 揭示


本基金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 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 系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统 同时揭 示基金 前一交 易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五 )上 市交易 的停复 牌、暂 停上市 、 恢复 上市和 终止上 市 本基金的 停复牌 、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和终止 上市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有 关规定 执行。


(六 )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对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规定内 容进行 调整的,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相 应予以 修改, 且此修 改无 须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九 、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 场外 申购 与赎回 将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 及 本 基 金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 办理 , 场内 申 购与赎 回 将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具 有相应 业务资 格的会 员单位 办理。 销 售机构 名单 详 见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 中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指定的 代销机 构开通 电 话、 传真 或 网上等交 易方式 , 投资人 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购 与赎回 , 具体 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公告。 通过场内 申购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 可以通 过跨系 统转托 管转至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后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间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出现 新的证 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 更 或其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他特殊情 况, 基 金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 应 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三年 内封闭 运作, 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在封 闭期 内, 投资 人不能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但可在 本基金 上市交 易后通 过证 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 份额 。 基金 合同生 效满三 年后, 转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 投资 人 方可申购 、赎回 基金份 额。 在确定申 购开始 和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申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 额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 请; 3 .场外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 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5 . 投资人场 内申购、 场内赎 回时, 需 遵守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 实际情 况依法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有 足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申请无效 。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 +2 日后 ( 包 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基 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 请。申购 的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或基 金管理 人的确 认结果 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 购不成 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 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 购款项 退还给 投资人 。 投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回 时,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本 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1 . 代销机构 每次单 笔最低申 购金额 为 1000 元。 直销 机构首 次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 万 元,追 加申购 单笔最 低 申购 金额 为 1 万元 。 2 . 每次赎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0 份。 单个 基金账 户保留 的基金 份额不 足 1000 份时,余 额部分 须在赎 回时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 述规 定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次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 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金额。 2 .申购费率 和申购 金额的 计算方 法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1 )本基金 申购费 率如下 : 申购 金额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申 购金额<50 万元 0.8% 50 万元 ≤ 申购 金额<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 申 购金 额<500 万元 0.3% 申 购金额 ≥ 5 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 场外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场外申购 份额的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例: 某投 资人场外 投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 金,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则可 申购 到 基金 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 +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 /1.05 =94482.24 份


即该 投资 人 场外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金 , 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 元, 可 申购 到 94482.24 份基金份额。 (3 )场内申 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


申 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实际申购 份额= 申购份 额整数 部分 实际净申 购金额 = 实际 申购份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返还金额 = 申购 金 额 - 实际净 申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场内申购 份额的 计算结 果保留 到整数 位, 整 数位后 小数部 分份额 对应 的资金 返还至投 资人资 金账户 。 例: 某投资 人 在场 内投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 金, 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则可 申购到 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0 / (1 +0.8% )=99206.35 元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申购费用 =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 /1.05 =94482.24 份


实际申购 份额=94482 份 实际净申 购金额 =94482 ×1.05 =99206.1 元 返还金额 =100000 -99206.1 -793.65 =0.25 元 即该投资 人 在场 内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 元, 因场内 申购份 额保留 到整数 位 和整 数位后 小数部 分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至投 资人资金 账户 , 故申购 到 94482 份基金份额 和返还 0.25 元。 3 .赎回费率 和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法 (1 )本基金 赎回费 率如下 : 场外赎回 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 费率 小于 1 年 0.1% 大于等 于 1 年, 小于 2 年 0.05% 大于等 于 2 年 0 场内赎回 费率 场内赎回 费 率 为 固定 值 0.1% , 不按份 额持有 时间分 段设置 赎回费 率。 在场外认 购 、场 外申购 的投资 人 其份 额持有 年限以 份额实 际持有 年限 为准; 在场内认 购、 场 内申购以 及场内 买入, 并转托 管至场 外赎回 的投资 人 其 份额持有 年限自份 额转托 管至场 外之日 起开始 计算。 (2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法 赎回总金 额=赎 回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 份额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 额=赎 回总金 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 的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例: 某 投资 人场内 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25 元,则可得 到 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10000 ×1.25 =12500 元


赎回费 用 =12500 ×0.1% =12.5 元


净赎回金 额 =12500 -12.5 =12487.5 元 即该 投资 人 场内 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 金份额, 赎回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25 元,则其 可得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87.5 元。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例: 某投资 人 场外 赎回本基 金 1 万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超 过 1 年 且小 于 2 年,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25 元, 则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10000 ×1.25 =12500 元


赎回费 用 =12500 ×0.05% =6.25 元


净赎回金 额=12500 -6.25 =12493.75 元 即 该投资 人 场外 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 期超 过 1 年且 小于 2 年 , 赎回当日 份额净 值 为 1.25 元 ,则可 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12493.75 元。 4 . 申购费用 由投资 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 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交 易、 电 话 交易等 )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求 履行必 要手续 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4 .发生本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 若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延期 支付最 长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并 予以公 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 全 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 时,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 的前提下 ,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3 )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 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 , 可暂 停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在指定媒 体上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 ) 基金转 换 本基金转 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 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 登记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公 告,并提 前告知 基金托 管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二 )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 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 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 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 基金的 转托管 本基金的 转托管 包括系 统内转 托管和 跨系统 转托管 。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内不 同 销售 机 构( 网 点) 之 间或 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内不 同 会员 单 位( 席位/ 交易 单元)之 间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


(2 )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赎 回 业务 的销售机 构(网 点)时 , 可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的 系统内 转托管 。


(3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上 市 交易 的会员单 位(席 位)时 ,可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的 系统内 转托管 。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之 间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相 关规定 办理。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 相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四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转 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在届 时发布 公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中 确定。 投 资人在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最低申 购金额 。 (十五 ) 基金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十 、 基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户 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等 。 (二) 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 业务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负责办 理。 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 业务由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负 责办理。 通过场 外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 金账户下 , 通过 场内认 购、 申购 、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深圳证 券账户 下 。 深圳 证券账 户指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委托其他 机构办 理本基 金注册 登记业 务的, 应与代 理人 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 , 以明 确基金管 理人和 代理机 构在注 册登记 业务中 的权利 义 务, 保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三)注 册登记 机构享 有如下 权利: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 .建立和管 理投资 人基金 账户; 2 .取得注册 登记费 ;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 资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制 定和调 整注册 登记业 务的相 关规则 ;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四) 注 册登记 机构承 担如下 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 理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 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 理基金 的注册 登记业 务 ;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及相 关的申 购、赎 回业务 记录 15 年 以上 ;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金 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 务对 投资人或 基金带 来的损 失,须 承担相 应的赔 偿责任 ,但司 法强制 检查 情形除外; 5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 并 提供 其他必要 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 的监督 ; 7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义 务。 十 一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控制风 险的基 础上, 力争为 持有人 创造稳 定的当 期收益 和长期 回报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 资于国 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短期融 资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 可 转债、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债券 回购等 固定收 益类证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还 可以参 与新股 申购、 股 票增发 和要约 收购类 股票投 资, 并 可持 有因 可转债转 股所形 成的股 票、 持有 股票所 派发的 权证和 因投资 可分离 债券 所产生的 权证。本 基金投 资于非 固定收 益类证 券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 及投资 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券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本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 略 本基金通 过综合 分析国 内外宏 观经济 态势、 法 规政策 、 利率 走势、 资金 供求 关系、 证 券市场 走势、 流 动性风 险、 信 用风险 等因素 , 研判 各类 固 定收 益类资产 以及参与 新股申 购、 股 票增发、 可 转换 债券转 股、 要 约收购 类股票 等非 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 资的预 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 以确定 各类金 融资产 的配置 比例 。 2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组合投 资策略 (1 )久期控 制 本基金根据华富利率检测体系预测利率走势并据此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的久期进 行积极 管理。 当预期 利率下 降时, 增 加组合 久期, 以获得 债券 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 益;当 预期利 率上升 时,减 小组合 久期, 以规避 债券价 格下 跌的风险。 华富利率 监测体 系跟踪 影响债 券市场 收益率 变化的 诸多因 素, 逐一 评价 各因 素的影响 程度, 判断未 来利率 走势及 收益率曲 线形态 变化。 在具体 执 行中, 本 基 金结合定 性预测 和定 量 因子分 析法、 时 间序列 回归等 诸多统 计方法 来增 强预测的 科学性和 准确性 。 (2 )期限结 构管理 本基金在 确定组 合久期 后, 针对 收益率 曲线形 态变化 确定合 理的组 合期 限结 构, 包括 采用子 弹策略、 哑铃策 略和梯 形策略 等, 在 长期、 中期和 短期 债券间进 行动态调 整,以 从长期 、中期 和短期 债券的 相对价 格变化 中获利 。 (3 )骑乘策 略 本基金利 用收益 率曲线 陡峭特 征, 买入 期限位 于收益 率曲线 陡峭处 的债 券并 等待其收 率益下 滑进而 获得差 价回报。 债券市 场收益 率曲线 在不同 时期 不同期限 表现出来 的陡峭 程度不 一,为 骑乘策 略提供 了有利 的市场 环境。 (4 )息差策 略 本基金可 通过正 回购融 资放大 交易, 以 提高投 资组合 的收益 水平。 市场 回购 利率往往 低于中 长期债 券的收 益率, 为 息差交 易提供 了机会 。 本基 金根 据对市场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回购利率 走势的 预判, 选择适 当的杠 杆比率 ,谨慎 实施息 差策略 。 (5 )跨市场 套利 不同市场的投资主体和资金面供求关系的差异导致不同市场间存在套利机 会。 本 基金将 充分利 用套利 机会 , 积极 进行跨 市场回 购套利 、 跨 市场债 券套利等 。 3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类属投 资策略 (1 )信用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根 据大类 资产配 置中对 市场整 体信用 风险研 判的结 果, 综合 考察 债券 发行人的 现金流 水平、 债务 水平、 管 理能力 、 再融资 能力、 盈利 能力等 因素, 以 此研判债 券信用 风险。 本 基金对 债券信 用风险 的研判 是为发 现债券 信用 风险利差 上的相对 投资机 会。 (2 ) 可转债 投资策 略 可转债 同 时具有 固定收 益类证 券和权 益类证 券双重 特性, 因 此既可 抵御 下行 风险又可 分享股 票价格 上涨收 益。 本基金结 合公司 基本面 研究, 选 择价值 相对低 估的成 长型公 司的 可转债,分 享公司成 长带来 的股价 上涨, 进而 转股获 利或卖 出。 本基 金还综 合债券 特别条款 、 债券价值 溢价水 平等因 素, 利用 可转债 定价模 型进行 估值分 析, 选 择债 性股性相 对均衡的 可转债 。 当可转债 进入转 股期后, 本基金 所持有 可转债 的实 际 转股价 格可能 会低 于股 票市场交 易价格 , 即存在 明显的 市场套 利机会 , 本基 金将充 分利用 套利 机会选择 合适的交 易策略 实施套 利。 (3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 过对资 产池结 构的跟 踪考察, 预测资 产池未 来现金 流变化 ; 通 过分 析资产支 持证券 的发行 条款, 研 判提前 偿还率 变化对 资产支 持证券 的久 期与收益 率的影响 ,同时 密切关 注流动 性对资 产支持 证券收 益率的 影响。 4 .非固定收 益类资 产投资 策略 (1 )新股申 购策略 本基金将 严格根 据新股 基本面、 股票定 价、 市 场供求 关系等 因素确 定新 股申 购策略。 本基金 对发行公 司基本 面进行 价值评 估, 策 略上选 择优 质 品种 并投入较 多资金进 行申购 ,规避 质量较 差的公 司。 本基金还 综合考 虑新股 中签率、 上市首 日涨幅 、 股价 长期表 现和锁 定期 限等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因素,选 择网上 申购或 网下申 购。所 中签的 新股在 可上市 交易后 择机 抛售。 (2 )要约收 购类投 资策略 因上市公 司吸收 合并、 要 约收购 等因素, 市场上 存在要 约收购 类的投 资 机会, 本基金将 从固定 收益证 券投资 角度判 断要约 收购类 股票的 投资价 值。 当 收购人在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露媒 体上公 告要约 收购报 告书后, 本基金 在充分 研究 和判断 要 约收购人 实力和 收购意 愿 与否 真实 的 前提下 , 综合考 虑收购 时间、 交 易成本、 流 动性等因 素 , 进而 严格测 算 投资收 益率, 由 此决定 是否 参 与要约 收购类 股票投资 。 (3 )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 因持有 股票或 可分离 债而获 得权证 进行有 效管理, 通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基本 面的研 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型 寻求其 合理估 值水平 , 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 益性、 隐 含波动 度、 流动 性及风 险性特 征, 结 合未来 标的证 券的定 价谨 慎持有并 择机抛售 。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中证全 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 场的跨 市场债 券指数。 该指数 的样本 由银行 间市场 和沪深 交易 所市场的 国债、 金 融债券 及企业债 券组成 , 中证 指数公 司每日 计算并 发布中 证全 债的收盘 指数及相 应的债 券属性 指标, 为债券 投资 人 提供投 资分析 工具和 业绩 评价基准。 该指数能 更为真 实地反 映债券 的实际 价值和 收益率 特征, 因 此适合 作为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如 果上述指 数停止 编制或 更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 律法规 发生变化 , 或者有更 权威、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 更能 表征本 基金风 险收益 特征的 指数发布 , 则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 告。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基 金中的 低风险 品种,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于 货币市 场 基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和 股票型 基金。 (六) 投 资管理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基金管 理人内 部相关 制度;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 )对宏观 经济态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的 预判。 (3 )各类资 产预期 收益和 预期风 险的匹 配关系 。 2 .投资决策 程序 (1 )基 金经 理在 本基金 管理 人整 体研 究成 果的 基础 上拟定 投资 方案 并 报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审 核。 (2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审核 并确定 基金经 理提交 的投资 方案。 (3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投资 方案 ,实施 具体 投资 并 向交 易室下达 投资指 令。 (4 )交易室 根据基 金经理 下达的 投资指 令进行 交易。 (5 )风 险管 理人 员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风 险与 绩效评估 结果, 优化和 调整投 资组合 。 (七)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 投资策 略上兼 顾投资 原则以 及 本 基 金的固 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 (6 ) 本基金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证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本 基金 投资于非 固定收 益类证 券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7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2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3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4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15 )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 流通受 限证券 ,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7%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 ) 承销证 券; (2 ) 向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8 )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八)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行 使股东 权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 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九 )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 以按照 国家的 有关规 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基 金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复 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报告 中所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计。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56,826,882.98 5.68 其中:股 票


56,826,882.98 5.68 2 固定收益 投资


868,907,825.11 86.90 其中:债 券


868,907,825.11 86.9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37,210,005.76 3.72 6 其他资产


36,924,631.61 3.69 7 合计





999,869,345.46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 矿 业 9,046,500.00 1.61 C 制造业 47,780,382.98 8.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合计 56,826,882.98 10.14 3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0085 同仁堂 973,096 16,961,063.28 3.03 2 601989 XD 中国重 3,300,000 15,906,000.00 2.84 3 002683 宏大爆破 370,000 9,046,500.00 1.61 4 600422 昆明制药 394,970 8,298,319.70 1.48 5 600143 金发科技 1,500,000 6,615,000.00 1.18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00,000.00 5.35 其中 :政 策性金 融债 30,000,000.00 5.35 4 企业债券 655,514,141.95 116.95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847,000.00 1.76 7 可转债 173,546,683.16 30.96 8 其他 - - 9 合计 868,907,825.11 155.02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380269 13 哈高新债 500,000 51,320,000.00 9.16 2 122618 12 统众债 500,000 50,750,000.00 9.05 3 113003 重工转债 431,030 48,947,766.80 8.73 4 122867 11 石城投 359,990 36,358,990.00 6.49 5 122200 12 晋兰花 340,000 33,762,000.00 6.02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8 、报告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未投 资国债 期货。 9 、投资组合 报告附 注 (1 ) 石化转 债的发 行主体 中国石 油化工股 份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 “中 国石 化”)于 2014 年 1 月 12 日发布《中国石油 化工股 份有限 公司公 告》 ,公告称 2013 年 11 月 22 日凌晨,中国 石化位 于青岛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的东 黄复 线原油管 道发生破 裂, 导 致原油 泄漏, 部 分原油 漏入市 政排水 渠道; 当日上 午市 政排水渠 道发生爆 炸 , 导 致周边 行人、 居 民、 抢 险人员 伤亡的 重大事 故。 国 务院 于近日将 该起 “山 东省青 岛市11?22 中石化东黄 输油管 道泄漏 爆炸” 事故认 定为 一起特别 重大责任 事故, 并对中 国石化 及当地 政府的 48 名责任人分 别给予 纪律 处分,对 涉嫌犯罪 的15 名责 任人移 送司法 机关依 法追究 法律责 任。 本基金投 资于 “石 化转债 (110015 ) ” 的决策程序说明: 基 于石化 转债 基本 面研究以 及二级 市场的 判断, 本基金 投资于 “ 石化转 债” 债 券, 其 决策 流程符合 公司投资 管理制 度的相 关规定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他九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2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 票库 之外的股 票 。 (3 )其他资 产构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 金 36,221.57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20,019,753.5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839,315.13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5 应收申购 款 1,488.69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27,852.67 8 其他 - 9 合计 36,924,631.61 (4 )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03 重工转债 48,947,766.80 8.73 2 113005 平安转债 32,963,583.80 5.88 3 110012 海运转债 24,282,699.00 4.33 4 110024 隧道转债 21,580,000.00 3.85 5 110018 国电转债 17,463,602.40 3.12 6 110015 石化转债 17,324,866.20 3.09 7 110022 同仁转债 6,290,900.00 1.12 8 127001 海直转债 2,496,132.80 0.45 9 128001 泰尔转债 1,268,981.16 0.23 10 110019 恒丰转债 928,151.00 0.17 (5 )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6 )由 于计 算中 四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计 项之 间可 能 存在 尾差。 十 二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 净值增 长率及 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比 较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 长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9.8 – 2010.12.31 -0.30% 0.11% -2.32% 0.13% 2.02% -0.02% 2011.1.1- 2011.12.31 -2.51% 0.25% 5.88% 0.14% -8.39% 0.11% 2012.1.1- 2012.12.31 8.54% 0.10% 3.52% 0.07% 5.02% 0.03% 2013.1.1- 2013.12.31 4.02% 0.15% -1.07% 0.10% 5.09% 0.05% 2014.1.1- 2014.6.30 3.41% 0.30% 5.68% 0.07% -2.27% 0.23% 2010.9.8- 2014.6.30 13.49% 0.20% 11.94% 0.10% 1.55% 0.10% 注:业绩比较基准 为 中证 全债指数 (二)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增长率 变动及 其与同 期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 变动的 比较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 三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其 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财 产以基 金名义 开立银 行存款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资 金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 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和注 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分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代 销机构 的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 者其 他 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收 益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 他基金 合同约定 的费用 。 基金 财产的 债 权、 不得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 不 同基金 财产的 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自 有资产 承担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担 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强 制执行 。 十 四 、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 有价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送 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值 ;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2 )首 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 别估 值。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 应 收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四位四 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销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损 失 按下述 “ 差 错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对 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的 差 错, 若系 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 按 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错, 因不 可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 错已 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 由 差错责 任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 若差 错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 到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差 错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差 错责任 方。 (4 ) 差错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 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 错方追 偿; 追 偿过程 中产生 的有关费 用, 应 列入基 金费用 , 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 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 出现过 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 的直接 损失。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7 ) 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 下: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差错的 责任方 ; (2 ) 根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造 成的损 失进行 评估; (3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 和赔 偿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 进行更 正,并 就差错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 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 如下: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 算尾 差,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为 准。 (5 )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 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 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认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 值予以 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十 五 、基 金 的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 权;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时, 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可将 投资人 的现金 红利按 除权后 的单位 净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3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4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在封闭 期结 束后 , 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 的基金 份额, 其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按 除权后 的单位 净值自 动转 为基金份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额进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 分红; 登 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份 额的分 红方式 为现金 分红, 投 资 人不 能选 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收 益分配 程序等 有关事 项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 规定; 5 .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 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日 ; 6 .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一 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7 .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收 益每年 最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不 低于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 的 30% ; 8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 收 益分 配 每年 不少于 1 次, 年 度收益 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年 度 已实 现收益 的 90%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收 益分配 基准日 以及该 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 付方式等 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的时间 和程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 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 划付。 十 六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 付的银 行费用 ;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依法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 用。 (二 )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 公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6%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年管理 费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年 托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 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支 付 ,列 入或摊 入当期 基金费 用。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 律师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五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费 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公 告。 (六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根据国 家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行纳 税义务 。 十 七 、 基 金 运作 方式 的 转换 及 相关 事宜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三年 内封闭 运作, 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基金 合同 生效满三 年后, 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投资人方可申 购、 赎回 基金份额 。 转换运作 方式后 , 基金份 额仍将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的相 关事宜 并不因 基金转 换运作 方式而 发生调 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八 、 基 金 的会 计和 审 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核 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 位币, 以人民 币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金 会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 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 册会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计师对本 基金年 度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事项 进行审 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同 意 。 3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金 托管 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 同意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可 以更换 。 就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十 九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 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 织。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按规定 将应 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 5 .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的 祝贺性 、 恭维 性或推 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生 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一 )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 书是基 金向社 会公开 发售时 对基金 情况进 行说明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 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网站 上,将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书 面 说明。 更 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 容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 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载 在各 自网站上。 (三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四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中 将说明 基金募 集情况 。 (五)基 金上市 交易公 告书 基金获准 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上 市日前 至 少 3 个 工作日, 将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 书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公 告、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上 市交 易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至少 每 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2 . 基金 上市交 易后,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交 易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4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述市 场交易 日 (或 自 然日) 的 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网站 上。 (七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 信息资 料。 (八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基 金季度 报告 1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 将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 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3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按 有关 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八 )临 时报 告 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件 时,有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及 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 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 销机构 ; 20. 基金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本基金暂停 上市、 恢复上 市或终 止上市 ; 27.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十 )澄 清公告 在本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人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知悉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十一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十二 )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十三 ) 信息披 露文件 的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 告和基金 份额净 值公告 等文本 文件在 编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 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 在地, 供 公众查 阅。 投 资人在 支付工 本 费后, 可 在 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文 件复制 件或复 印件。 投资人也 可在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网站 上进行 查阅。 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将严 格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二十 、基 金 的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 基金是 一种集 中资金 、 专 家管理 、 分 散风险 、 降 低风险 的投资 工具, 但投资于 基金仍 有可能 面临风 险。证 券投资 基金投 资存在 的风险 主要 有: (一)市 场风险 基金主要 投资于 证券市 场, 证 券市场 价格会因 经济因 素、 政 治因素 、 投 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和净 值发生变 化,从而 给基金 投资 人 带来风 险。证 券市场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 是指有 关证券 市场的 政策发 生重大 变化或 是有重 要的法 规、 举措出 台,引起 证券市 场的波 动,从 而给投 资 人 带 来风险 。 2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周期 风险是 指证券 市场行 情周期 性变动 而引起 的风险 , 这种 行情 变动不 是指证券 价格的 日常波 动和中 级波动 ,而是 指证券 行情长 期趋势 的改 变。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 是指市 场利率 变动引 起证券 投资收 益变动 的可能 性。 市 场利 率的变 化会引起 证券价 格变动 ,并进 一步影 响证券 收益的 确定性 。 4 .购买力风 险 购买 力风 险又称 通货膨 胀风险 , 是指 由于通 货膨胀 、 货币 贬值给 投资 人带来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实际收益 水平下 降的风 险。 5 .信用风险 信用 风险 又称违 约风险 , 是指 证券发 行人在 证券到 期时无 法还本 付息 而使投 资人遭受 损失的 风险。 6 .公司经营 风险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是 指 公 司 的 决 策 人 员 与 管 理 人 员 在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出 现 失 误 而导致公 司盈利 水平变 化,从 而使投 资 人 预 期收益 下降的 可能。 7 .财务风险 财 务 风 险 是 指 公 司 财 务 结 构 不 合 理 、 融 资 不 当 而 导 致 投 资 人 预 期 收 益 下 降 的 风 险 。 8 .个券流动 性风险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重 大 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基金管 理人难 以在合 理的时 间内以 公允价 格将其 变现而 引起资 产 的 损失或交 易成本的 不确定 性 , 从 而产生 流动性 风险。 (二)管 理风险 基金可能 因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管 理水平、 管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而影 响收益 水平。 (三)技 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 统、 交易网 络等技 术保障 系统或 信息网 络支持 出现异 常情况时 , 可能导致 基金日 常的申 购或赎 回无法 按正常 时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 瘫痪、 核 算 系统无法 按正常 时限显 示基金 净值、 基金的 投资交 易指令 无法及 时传 输等风险。 (四)巨 额赎回 风险 若因市场 剧烈波 动或其 它原因 而连续 出现巨 额赎回, 并导致 基金管 理人 出现 现金支付 困难时,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基 金份额 可能会 遇到部 分顺 延赎回或 暂停赎回 等风险 。 (五)本 基金特 定风险 本基金份 额上市 交易后 , 交易 价格与 基金份 额净值 之间可 能发生 偏离 , 即 出 现溢价交 易或者 折价交 易的风 险。 本基 金 份额 上市交 易 后, 也可能 规模 较小或者 交易量不 足,导 致投资 者不能 迅速卖 出、低 成本卖 出或者 买入的 风险 。 ( 六)其 他风险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面临 遭受损 失的风 险, 以及证 券市场、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销售 机构可 能因不 可抗力 无法正 常工作 , 从 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 购、赎 回按正 常时限 完成的 风险。 二 十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基金 合 同变 更 内 容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 )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本 基金 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直接 转 换运 作 方式 的 除外 ; (2 ) 变更基 金类别 ; (3 )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 (4 )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6 ) 提 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报 酬 标 准。 但 根 据适 用 的相 关 规定 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 (7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9 )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当出 现下述 情形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召集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 合同》 终止或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事项 :


(1 )基金资 产净值 连续 90 个 工作日 低于 3000 万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连续 90 个 工作日 不满 200 人;


(3 ) 前十大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基金份 额总和 占基金 总份额 的比例 连 续 90 个工作日 大于 90% 。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变更 后公布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收 费方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式或调低 赎回费 率; (3 )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本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发 生 重大 变 化; (5 )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 意见后 生效执 行,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金合 同将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 管理公 司承接 其原有 权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 机构承 接其原 有权利 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序 主要包 括: (1 ) 基金合 同终止 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 (2 ) 基金合 同终止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基 金财产 ;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 (4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和变现 ;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审计; (6 )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8 ) 参加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 公布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 算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 支付清 算费用 ; (2 ) 交纳所 欠税款 ; (3 ) 清偿基 金债务 ; (4 )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偿 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 二 、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见 附件一 。 二十 三 、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 摘要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见附 件二。 二十 四 、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 和市场 的变化, 增加或 变更服 务项目 及内容 。 主 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交 易确认 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 交确认 单。 基金代销 机构应 根据在 其网点 进行交 易的投 资人的 要求提 交成交 确认 单。 (二)资 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 送对账 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 资料。 (三)多 种收费 方式选 择


基金管理 人在合 适时机 将为基 金投资 人提供 多种收 费方式 购买本 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 人多样 化的投 资需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有 关公告 。


(四)基 金电子 交易服 务


基金管理 将为基 金投资 人提供 基金电 子交易 服务。 (五)资 讯服务 1 .客户服务 电话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投资人拨 打客户 服务电 话可通 过自动 语音或 人工座 席获得 基金信 息查 询、 账 户信息查 询、传 真对账 单、建 议投诉 等全面 的服务 。 客户服务 电话:400 -700-8001 ,021 -50619688 客户服务 传真:021 -68415680 2 .公司网站 :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为投资 人提供 了账户 查询、 基 金信息 查询、 投诉建 议、 在线 咨询等服 务栏目 ,力争 为投资 人提供 全方位 的专业 服务。


(六)投 诉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呼叫中 心或公 司网站 , 以 电子邮 件、 信件 、 传真 来访等 形式, 进行投诉 , 所有 渠道的 投诉设 有专人 登记, 专 人处理 ; 普通 投诉一 个工 作日内答 复, 重大 投诉五 个工作 日内答 复。 若规 定时间 内无法 处理完 毕的, 应及 时答复进 展状况。 二十 五 、 其 他应 披露 事 项 1 、 2014 年 3 月 8 日,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增聘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强 化回报) 》 2 、2014 年 3 月 18 日,《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基金 经理变 更的 公告 (强化回 报)》 3 、2014 年 3 月 26 日, 《华富强化 回报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年 度报 告》及摘 要 4 、2014 年 3 月 28 日,《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继续参加 中国工 商银行 个人电 子银行 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5 、 2014 年 4 月 18 日, 《华富 强化回报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2014 年第 1 号 )》及 摘要 6 、2014 年 4 月 22 日, 《华富强化 回报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告》 7 、2014 年 6 月 12 日,《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公司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 员以及 其他从 业人员 在子公 司兼职 情况的 公告》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8 、2014 年 7 月 19 日, 《华富强化 回报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告》 9 、2014 年 8 月 6 日,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与华龙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基金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10、2014 年 8 月 25 日,《华富 强化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半年 度报告》 及摘要 11、 2014 年 8 月 28 日,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系 统暂停 服务的 通知》 二十 六 、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 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代销 机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 基 金投资人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投资 人也可 在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网站上 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公告的 内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七 、 备 查文 件 备查文件 等文本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销 售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在办公 时间内 可供免 费查阅 。


(一)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华富强 化回报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华富强 化回报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四)《 华富强 化回报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五)法 律意见 书


(六)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七)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和营 业执照


(八)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附件一 :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 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5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规 则,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 形, 应 及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人的 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 代理行 为进行 必要的 监督和 检查; 10.选择、更换 代销机 构,并 依据 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 要的监 督和检 查;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 名新的 基金托 管人; 13.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4.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权利。 (二)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10.按规定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12.编制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 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8.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22.按规定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4.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25.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 他基金 当事人 利益的 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三)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 法保管 基金资 产;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 管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资 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损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失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 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四)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0.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 及 时办理 清 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12.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4.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6.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22.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 他基金 当事人 利益的 活动; 23.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4.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五)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义务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2 .交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3 . 在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 代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处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七) 本 基金合 同当事各 方的权 利义务 以本基 金合同 为依据 ,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称 而有所 改变。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投票 权。 (二)召 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 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提议 时,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直接 转换 运作 方 式的 除外; (3 )变更基 金类别 ; (4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 (5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 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8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9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 金合 同,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收 费方 式或调低 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其他 情形。 3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当 出现 下 述情 形 之 一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召集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基金合 同》 终 止或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事项 :


(1 )基金资 产净值 连续 90 个 工作日 低于 3000 万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连续 90 个 工作日 不满 200 人;


(3 ) 前十大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基金份 额总和 占基金 总份额 的比例 连 续 90 个工作日 大于 90% 。 (三)召 集人和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召集。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应 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 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 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 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 日。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人 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登 记日;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 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五)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 式开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如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出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现场 会议方 可举行 :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 对应 的基金份 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②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权 委托代 理手续 完备 , 到会者 出具 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及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 人持有 的注册 登记资 料相符 。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会议方 可举行 : ① 召 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关提示性 公告; ②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监督 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③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 和统 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到场 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④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和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⑤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人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授权 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构 记录相 符。 (六)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 及的 内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 日本 基金 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 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说 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以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做出 决 定, 并按 照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程 序进行 审议。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4 )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 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 要 对原 有提案进 行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 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 至少与 公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持 人按照 规定程 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 定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表决 , 经合法执 业的律 师见证 后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 集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的 , 其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 托 管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以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产 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 证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数量、 委 托 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 下,首 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 统计全 部 有效表决 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监 督, 则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 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七)决 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决 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2 )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必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 式进 行投票 表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八)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授权的 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 票人; 但 如 果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 新清 点; 如大 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 点, 而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其 有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 式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票 人在监督 人派出的 授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如 监督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 场监督 ,则大 会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后 的公告 时 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出 具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关 于本章 第 (二 ) 条 所规定的 第(1)-(8 ) 项 召开事 由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 关于 本章 第( 二)条 所规 定的 第(9 ) 、(10) 项召 开事 由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 意见后 方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自 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全文 、 公 证机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十)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合同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以及 基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本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本 基金合 同将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 管理公 司承接 其原有 权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 机构承 接其原 有权利 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情况。 (二)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序 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 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止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审计; (6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款 ;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3 )项规 定清偿 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 式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 管辖。 五、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各持有 两份。 每份均 具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本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 供投 资人在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记 机构办 公场所 查阅, 但其效 力应以 基金合 同正本 为准。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附件二 : 托 管协 议摘 要 一、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章 宏韬 成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 【2004】4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和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 王 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仟 伍佰亿 壹仟零 玖拾柒 万柒仟 肆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业务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提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 代理 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管 箱 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 供投资 品种池 和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 督,对 存在疑 义的事 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 资于国 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短期融 资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 可 转债、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债券 回购等 固定收 益类证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还 可以参 与新股 申购、 股 票增发 和要约 收购类 股票投 资, 并 可持 有因 可转债转 股所形 成的股 票、 持有 股票所 派发的 权证和 因投资 可分离 债券 所产生的 权证。本 基金投 资于非 固定收 益类证 券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本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 及投资 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本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1 ) 本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 (4 )本基金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证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本 基金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投资于非 固定收 益类证 券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8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9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1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12 )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 流通受 限证券 ,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 一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7%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 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三)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本托 管协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议第十五 条第九 款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和关联 交易进 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 先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联 方发 行的证券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责 任确保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并 负责及 时将更 新后的 名单发 送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从事 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 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金 托管人 采取必 要措施 后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管 理人已 成交的 关 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 事前无 法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只 能进行 事后结 算,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损 失,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四)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 并约定 各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 对手名 单的范 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托 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 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 式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 结算。 如 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 交易 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交易 对手不 履行合 同而造 成的纠 纷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 何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 先行予 以承担, 然后再 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 基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人没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有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 的任何 损失和 责任。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事先 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 投资决 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资 额度和 比例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证 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本 基金不 投资有 锁定期 但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负责 登记和 存管, 并 可在证 券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 应保证 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落 实和协 调, 并确 保基金 托管人 能够正 常查询 。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 责任与损 失,及因 受限证 券存管 直接影 响本基 金安全 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 形式的 保证金 。 2 .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 置预案 应包括 但不限 于因投 资受限 证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 调、 基 金流动性 困难以 及相关 损失的 应对解 决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常情况 的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相 关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 资受 限 证券的 流动性 风险负 责, 确保 对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效 的措施 , 在合理 的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 金运作 的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 市场发 生剧烈 变动等 原因而 导致基 金现金 周转困 难时, 基 金管 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 额现金 确保基 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 所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限证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券导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 损失致 使基金 托管人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 受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 日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 有关书 面资料, 并 保证 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的有 关资料 真 实、 准确 、 完整。 有 关资料 如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提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述 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 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 准发行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批 准文件 。 (2 )非公开 发行股 票有关 发行数 量、发 行价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料 。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发 行人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签订的 证券登 记及服 务协议 。 (4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4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披 露所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名 称、 数 量、 总 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 和账面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有 关投资 受限证 券比例 如违反 有关限 制规定, 在合理 期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两 个工作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规 定有权 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以 下事项 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受 限证券 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 况。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 案的 建立与完 善情况 。 (3 )有关比 例限制 的执行 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有 新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八) 基 金管理 人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由 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警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账 户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 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 银行账 户, 同 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三)基 金银 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 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条 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 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 证券 账户和 结算备 付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 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 资金等 的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 定, 则基 金 托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 、使用 的规定 执行。 (五)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中国 人民银 行、 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债券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 规定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办 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 也可 存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 的代 保 管 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 件分别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同 、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 及时将 重大合 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三十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五 、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与 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金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规 定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 相关法 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 无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 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 密义务 。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事 人应恪 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 、托管 协议的 修改 与 终止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金托 管人接 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