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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养老A(000507)

泰达养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10月)查看PDF公告

 
 
 
 
 
 
泰 达宏 利 养老 收益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泰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已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624 』 号文注册,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5 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投资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当 投资者 赎 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根据所 持有 份额 享受基 金的收 益, 但同 时也要 承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风 险 和其 他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基 金中 较高 风险 的品 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九、基金的投资............................................................................................................................... 59 十 、基 金的业 绩 .................................................................................................................................... 75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7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8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十七、风险揭示............................................................................................................................... 97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10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0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泰 达宏利 养老 收益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项 , 投 资者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泰达 宏利 养老收 益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泰 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宏利 养老 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 2012 年 6 月 19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资 者 : 指 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资 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 投 资人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1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 指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构 : 指 泰 达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泰 达 宏 利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户 :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易 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销 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指 在 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换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效 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每 期 申购日 、申购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申购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基 金 份额 类 别 : 指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设 置代码 ,分 别计 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 、A 类基金份 额: 指在投资 者认购 或申购 时收取认 购费或 申购费 ,但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2 、B 类基金份 额: 指在投资 者认购 或申购 时不收取 认购费 或申购 费、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B 类份额” 53 、 销 售 服务 费 : 指 从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以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 指 定 媒体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网 网 站及其他媒体 55 、 不 可 抗力 : 指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客 观 事件 。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676 联系人:张萍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 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51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 )有 限公司:49%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原 名湘 财合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湘 财荷 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 首批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之一。 目前公 司管 理着 包 括泰 达宏利 价值 优化 型系列基 金、泰 达宏利 行业 精选 基金、 泰达宏 利风 险预 算混合 型基金 、泰 达宏 利货币市 场基金 、泰达 宏利 效率 优选混 合型基 金、 泰达 宏利首 选企业 股票 型基 金、泰达 宏利市 值优选 股票 型基 金、泰 达宏利 集利 债券 型基金 、泰达 宏利 品质 生活灵活 配置混 合型基 金、 泰达 宏利红 利先锋 股票 型基 金、泰 达宏利 中证 财富 大盘指数 型基金 、泰达 宏利 领先 中小盘 股票型 基金 、泰 达宏利 全球新 格局 基金 、泰达宏 利聚利分级债券基金、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 分级基金 、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股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票型基 金 、泰 达宏 利信 用合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基金 、 泰达宏 利高 票息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基 金、 泰达 宏利 瑞利分 级债券 型基 金 、 泰达宏 利养老 收益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内的二 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弓 劲 梅 女 士 , 董 事 长 。 拥 有 天 津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曾 担 任 天 津 信 托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员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研究员 , 天 津泰 达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高 级项 目经 理,天 津市泰 达国 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融 资与风险 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 振 宇 先 生 , 董 事 。 毕 业 于 天 津 师 范 大 学 和 南 开 大 学 , 拥 有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和经济学博士 学位, 律师、 经济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 年至 2008 年任天津 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经理。2008 年任天津 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 年 起任天 津市泰 达国 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任 恒安 标准 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孙 泉 先 生 , 董 事 。 拥 有 天 津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和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及 美 国 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 1989 年任职天津 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 责区域发展、 国企改革 、 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 和制定工作;1997 年 任职天津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总 公 司 企 划 部 , 负 责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和 计 划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 资源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整合、 上市筹 备和 金融 类、实 业类企 业的 经营 管理工 作。现 任天 津泰 达投资控 股公司 资产管 理部 经理 ,渤海 产业基 金投 资管 理公司 、恒安 标准 人寿 保险公司 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 达 德 先 生 , 董 事 。 毕 业 于 英 国 伦 敦 城 市 大 学 , 取 得 精 算 学 荣 誉 理 学 士 学 位。 现 为宏利 行政 副总 裁及宏 利人寿 保险 ( 国 际)有 限公司 首席 行政 总监,宏 利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首席行 政总 监, 负责宏 利于香 港的 全线 业务,包 括个人保险、 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 (国 际)有 限公司 及宏 利资 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之董 事。现 为澳 大利 亚精算学 会及美 国精算 学会 会员 ,在寿 险及退 休顾 问工 作方面 拥有三 十年 的丰 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 )先生,加拿大国籍,董事。毕业于加拿大多 伦多大 学及卡 尔加 里大 学,持 有金融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学位。 雷先 生为 宏利金融 亚洲区 高级行 政副 总裁 兼总经 理,并 为宏 利金 融执行 委员会 成员 。雷 先生统领 宏利金融于中国内地、 香港、 印尼、 日本、 马 来西亚、 菲律宾、 新加 坡、 台湾、 泰国、越南等地的业务发展。雷先生于 2007 年出任现职前曾担任美国保险业 务部行 政副总 裁, 掌管 恒康人 寿保险 、恒 康长 期护理 、恒康 金融 网络 等业务单 位。 雷先生服务宏利逾三十载, 历任美国、 加拿大、 国际及企业业务部多项管 理要职 ,曾驻 多伦 多、 沃特卢 、波士 顿、 英格 兰等地 ,现常 驻香 港。 雷先生于 策略规 划、保 险及 年金 产品管 理、销 售、 市场 推广等 领域均 饶富 经验 。现任宏 利金融 亚洲区 高级 行政 副总裁 兼总经 理、 宏利 国际控 股有限 公司 总裁 兼 首席行 政总监及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主席。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 亚洲) 总裁兼亚 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掌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 资产, 并确保 公司 的投 资业务 符合监 管规 定。 出任现 职前, 杜先 生掌 管宏利于 亚洲区( 香港除外) 的投 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 导机构息差 产品的开发工作。 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 驻纽约 、伦 敦及 悉尼担 任杠杆 融资 及资 产担保 证券等 不同 部门 的主管, 拥有二十三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刘青山先生, 董事。 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 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1997 年 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 理公司, 从事投资研究 工作。 2001 年起参 与筹建 湘财 合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前身) 并工作 至今, 期间 历任 研究部 负责人 、基 金经 理、投 资副总 监, 投资 总监兼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13 年 3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汪 丁 丁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毕 业 于 北 京 师 范 学 院 数 学 系 ,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学 力 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 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 担任中 国科 学院 系统科 学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美国东 西方 中心 人口研究 所访问 学者、 博士 后研 究员、 香港大 学经 济与 金融学 院助理 教授 、德 国杜依斯 堡大学 经济系 客座 教授 、北京 大学中 国经 济研 究中心 副教授 及美 国夏 威夷大学 经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 2007 年至 今,担任 东北财经大学“ 社会与行为” 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 小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毕 业 于 浙 江 大 学 法 学 院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学位、 民商法法学博士 学位。1990 年起先后 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国 人民银行非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银行金 融机构 监管 司、 君泽君 律师事 务所 、安 信信托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曾担 任全国 人大常 委会财 经 委员会 《信托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法 》起草 小 组成员、 安信信 托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目 前担 任中 国人民 大学信 托与 基金 研究所所 长、君 泽君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联合 法律硕 士导 师、 中国信托 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毕业于南开 大学法 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 年 10 月,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 设立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 现任该律所副主任, 正高级律师, 具有 22 年法律实 务经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 副 教授。2005 年起任南 开大学金融 学系教授、 副主任、 国 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担任 《南开经 济研究 》副主 编。 目前 为教育 部哲学 社会 科学 重大攻 关项目 首席 专家 ,南开大 学金融 学系教 授、 副主 任、国 际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兼任中 国金 融学 会理事、 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2 、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毕 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 会计师。1995 年 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 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 年至 2000 年 任职于天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 公司财务中 心主任。2001 年起任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 财务中心主 任。 兼任天 津市泰 达国际 控股 (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渤 海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天津泰 达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天津津 滨发 展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 天津 滨海能源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 2001 年任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 中心主任。现任天津泰 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任赛华女士,监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学学士学位, 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 任女士于 2007 年加盟 ,曾任 首席 行政 事务总 监,现 担任 宏利 资产管 理高级 执行 总监 。早年任 女士曾 任职于 亚洲 和加 拿大的 著名国 际投 资银 行、会 计事务 所及 省级 退休金委 员会, 监管托 管业 务的 销售及 担任全 球基 金服 务客户 关系管 理、 新业 务发展及 会计等高级职务。 王泉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加入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至今 ,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基金 会计、 基金 运营 部副总经 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运营副总监。 邓艺颖女士,职工 监事。金融学硕士,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 就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职员; 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交易部 交易员 、固 定收 益部研 究员、 研究 部研 究部总监 业务助理兼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 经理;自 2011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泰 达宏利价 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 9 年基金从业经验,8 年证 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高级管理人员 刘青山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傅 国 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毕 业 于 南 开 大 学 和 美 国 罗 斯 福 大 学 , 获 文 学 士 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 事信托 业务管 理工 作, 期间曾 任办公 室主 任、 研发部 经理、 信托 业务 总部总经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 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 士, 督察长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大学 和中 国科学 院, 管理学 和理 学双 硕士。 先后任 职于 中信 公司、 毕马威 国际 会计 师事务 所等公 司, 从事 财务管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2005 年 10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4 、基金经理 胡振仓先生, 金融学硕士;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于乌鲁 木齐市 商业银行,从事债券交易与研究工作,首席研究员;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 6 月就职于国联证券公司,从事债券交易工作,高级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3 月就职于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 2006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任益 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益民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8 月起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5 月 13 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 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11 年证券从业经验,8 年基金从业 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吴俊峰先生, 经济学硕士;2005 年 5 月至 2005 年 8 月期间就职于 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任研究员; 2005 年 8 月加入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研究员、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自 2013 年 6 月起担任 基金投资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2009 年 3 月 27 日至 2011 年 3 月 8 日 担任泰达宏 利价值优化 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8 月 25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 30 日 起担任泰 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24 日 起担任泰 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9 年基金从业经验,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青山,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梁辉, 研究部 副总经理邓艺颖 ,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吴俊峰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简称 “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 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 构的合法权益;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法法律法规的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息 ,或 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活 动 ;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对倒、倒仓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 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核和 检查; (3 ) 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体 系结 构是一 个分 工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构 ,由 最高 管理层 对内部 控制 负最 终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 评估 和监控, 监察稽 核部负 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管理 措施 的执 行。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成部 分: (1 ) 董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及时向 董 事会 及/ 或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员 会提交 有关 公司 规范运 作和风 险控 制方 面的工作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报告; (3 ) 投资决策委员会 :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管理系 统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在 一种 风险 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 风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程 序,负 责本 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 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 员关于 内控 有明 确的分 工,确 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确 保监察 稽核工 作是 独立 的,并 得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定 期更新; (2 )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 做到 基金经 理分开 ,投 资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时 将 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风 险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风险和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 程序 ,确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 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用以提 示指 数趋 势、行 业及个 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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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 员工具 有丰富 的银行 、证 券、 基金、 信托从 业经 验, 且具有 海外工 作、 学习 或培训经 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 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 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银行 间债 券、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金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产品体 系 。在 国 内, 中国 银行 是首家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 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27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251 只,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工作程 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风 险检视 ,工 作程 序与制 度的执 行, 工作 程序与制 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3 年, 中国银行 同时获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 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相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1 、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网上 直销 的银行 卡和 第三方 支付 有: 农 行卡 、建 行卡、 民生银 行卡 、招 商银行 卡、兴 业银 行卡 、中信 银行卡 、光 大银 行卡、交 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支付宝和汇付天下“ 天天盈” 。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银行网站: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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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 96699 ,上海 962699 ,其他地区(0577 )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 、39 、41、 42 、43 、44 楼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 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倩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gzs.com.cn 2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 外请先拨 0591 )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29)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徐可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3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4)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 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网址:www.hysec.com 3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60-0109 3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38) 西藏同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3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4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41) 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 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公司网址:www.tyzq.com.cn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热线:400-654-3218 4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400-666-2288 4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客服热线:400-888-8133 4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客服热线:95548 4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23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95548 4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4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4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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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汪棣、单峰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624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所 有限 公司( 特殊 普通合 伙) 验资, 本次 募集 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286 户, 净销售金额为人 民币 953,571,180.12 元, 折合基 金份额 953,571,180.12 份(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423,397,390.20 份, B 类基金份 额 530,173,789.92 份) ; 募 集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127,419.55 元 , 折合 127,419.55 份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A 类 基金份额为 89,145.11 份,B 类基金份额 为 38,274.44 份) ,合计募集份额为 953,878,599.67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423,486,535.31 份,B 类 基金份额为 530,212,064.36 份) 。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3 月 4 日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5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并根 据基金 合同第 十九 部分 的约定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 连续 60 个工作日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6 月 4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 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 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购本基 金记录 的 投 资者 不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 1 ,0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进 行 申 购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 元(含申购费) ,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按照份 额进 行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 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 、本基金不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心 申购的 养老 金客 户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1 ) 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30% 50 万元≤M <100 万元 0.25%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2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按笔 收 取,1000 元/ 笔 (2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两类份额的 赎回费率详见下表: 3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范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调 整收费 方式 。申 购、赎 回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 照有关 规定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A 类 赎回 费率 连续持 有期 限 ( 日历 日) 最低赎 回费 率 计入基 金资 产比 例 1 天-6 天 1.5%


100% 7 天-29 天 0.75%


100% 30 天-89 天 0.5%


75% 90 天-179 天 0.5% 50% 180 天-365 天 0.1% 25% 366 天-730 天 0.05% 25% 731 天( 含) 以上 0% - B 类 赎回 费率 1 天-29 天 0.5%


100% 30 天-365 天 0.1% - 366 天-730 天 0.05% - 731 天( 含) 以上 0% -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资 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以 申请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1 )A 类申购份额 1 )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2 )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 元 申 购 A类份额 , 对 应 费 率 为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2%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1 + 申 购 费 率 ) =50,000 /(1+1.2 %)=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49,407.11 /1.016 =48,629.05 份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8,629.0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B类申购份额 B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 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B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B 类 基金份额净 值 =50,000 /1.016 = 49,212.6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B 类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申 请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与 B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类基金份额 设置不同的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 持有时间为一年,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05%=5.6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11,194.4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 持有期限为一年,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94.40 元。 例如: 某投资人持 有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不满 30 天, 在 T 日赎回 其持有 的 B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投资人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2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5% =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00 =11,94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不满 30 天 ,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 B 类 基金份额 10,000.00 份,T 日的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 可得到赎 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3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披 露交易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类 别单独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 该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计算日 发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赎回申 请,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2 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6 月 4 日起开放基金转换 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 关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 额申 购业务 是指 投资者 可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约 定每期 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机 构于每 次约 定扣 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 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6 月 4 日起开始接受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方 案详见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通 过积 极主动 的管 理,力 争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是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包含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可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中期 票据 、以 及经过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 正回购、逆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债券、 正回购 、逆 回购 、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合 计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 管理 人充分 发挥 自身的 研究 优势, 将严 谨、规 范化 的基本 面研 究分 析与积 极主动 的投 资风 格相 结 合,在 分析 和判 断宏观 经济运 行状 况和 金融市场 运行趋 势的基 础上 ,自 上而下 决定债 券组 合久 期、期 限结构 配置 及债 券类别配 置;同 时在严 谨深 入的 信用分 析基础 上, 综合 考量企 业债券 的信 用评 级以及各 类债券 的流动 性、 供求 关系和 收益率 水平 等, 自下而 上地精 选具 有较 高投资价 值的个 券。同 时, 本基 金深度 关注股 票市 场的 运行状 况与相 应风 险收 益特征,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的基础上,把握投资机会。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分 析和判 断国 内外宏 观经 济形势 的基 础上, 并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资产配 置范围 内以 投资 时钟理 论为指 导, 通过 对经济 周期所 处的 发展 阶 段及其 趋势的 分析和 判断 以及 不同资 产类别 的预 期表 现,对 基金资 产配 置进 行动态调 整,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 、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 经济 的框架 下, 本基金 管理 人对宏 观经 济运行 趋势 及其引 致的 财政 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 密切跟踪 CPI 、PPI 、 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 运 用数量 化工具 ,对 未来 市场利 率趋势 进行 分析 与预测 ,并据 此确 定合 理的债券 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 )债券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 定性 和定量 地分 析不同 类属 债券类 资产 的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及 其经风 险调整 后的 收益 率水平 或盈利 能力 ,通 过比较 或合理 预期 不同 类属债券 类资产 的风险 与收 益率 变化, 确定并 动态 地调 整不同 类属债 券类 资产 间的配置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比例。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 收益 率曲线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将确 定采 用子弹 策略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策略 等,以 从收 益率 曲线的 形变中 获利 。一 般而言 ,当收 益率 曲线 变陡时, 将采用 子弹策 略; 当收 益率曲 线变平 时, 将采 用哑铃 策略; 在预 期收 益率曲线 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 )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 利率 低于债 券收 益率时 ,本 基金将 实施 正回购 融入 资金并 投资 于信 用债券 等可投 资标 的, 从而获 取收益 率超 出回 购资金 成本( 即回 购利 率)的套 利价值。 (5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1 )信用评级体系


发债主 体的 信用风 险评 级对于 信用 债券投 资至 关重要 。本 基金的 信用 风险 评级主 要依靠 本基 金管 理人设 立的独 立的 评级 系统, 辅以信 用评 级机 构提供的 债项评 级和主 体评 级的 结果。 按照发 债主 体的 不同, 信用债 券分 为产 业债和城 投债,根据两类债券的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评级系统。 A. 产业债评级系统 对于发 行各 类产业 债的 工商企 业, 本基金 将借 助基金 管理 人投研 团队 整体 的行业 研究能 力, 建立 分行业 的内部 信用 评级 标准。 通过行 业风 险比 对,确定 各行业 信用等 级天 花板 。依据 不同行 业特 点、 风险特 征提炼 各行 业的 关键竞争 因素和信用风险要素,并据此设计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风险评级。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B. 城投债评级 对于城投债,基金管理人的内部评级主要依据以下三个因素: 发行人 自身 偿付能 力: 主要考 察发 债主体 的现 金流生 成能 力和可 变现 资产 价值等。


政府财 政实 力:主 要考 察当地 的经 济基础 、政 府的行 政地 位、财 政实 力、 财政支配自由度,以及平台的地位和政府的支持力度。


金融资 源支 持能力 :主 要考察 存款 、贷款 整体 规模, 平台 类贷款 的占 比情 况,以此判断可能的支持能力。


2 )个券选择 依据信 用债 券评级 结果 、债券 品种 、息票 率、 剩余期 限、 流动性 、交 易市 场、收 益率等 因素 ,结 合不同 品种的 收益 率曲 线预测 模型和 信用 利差 曲线预测 模型, 决定是否将个债 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在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的前提下, 重点关 注信用 状况 正在 改善的 发债主 体, 选择 具有以 下特征 的债 券: 所属行业 处于上 升周期 、具 有强 大的股 东背景 、较 高到 期收益 率、较 高当 期收 入、价值 被低估、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 )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 将通 过主动 承担 适度的 信用 风险来 获取 较高 的 收益 ,因而 信用 风险 管理是 投资流 程中 的重 中之重 。为了 有效 预防 和规避 可能遇 到的 信用 风险,基 金管理人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1) 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体系, 并 在 实 践 中完 善 和 改进分 析 方 法 ;2) 严 格 遵守信 用 类 债 券的 备 选 库制度 , 根 据 不同的 信用风 险等 级, 按照不 同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和权 限管理 制度 ,对 入库债券 进 行 定 期 信用 跟 踪 分析;3) 采 取 分散 化 投 资策略 和 集 中 度限 制 , 严格控 制 组 合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3 、特殊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综合 分析 可转换 公司 债券的 股性 特征、 债性 特征、 流动 性、摊 薄率 等因 素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 化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资 价值, 选择 其中 安全边 际较高 、发 行条 款相对优 惠、 流动性良好, 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强盈利能力、 成长前景好、 股性活 跃并具 有较 高上 涨潜力 的品种 ,以 合理 价格买 入并持 有。 根据 内含收益 率、折 溢价比 率、 久期 、凸性 等因素 构建 可转 换公司 债券投 资组 合, 获取稳健 的投资 回报。 此外 ,本 基金将 通过分 析不 同市 场环境 下可转 换公 司债 券股性和 债性的 相对价 值, 通过 对标的 转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理 定价, 力求 选择 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 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 将在 债券市 场宏 观分析 基础 上,结 合蒙 特卡洛 模拟 等数量 化方 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险 前提下 适度 参与 股票资 产投资 。本 基金 将综合运 用内部 开发的 股票 研究 分析方 法和其 它投 资分 析工具 ,充分 发挥 研究 团队主动 选股优势,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30% ,债券、 正 回 购、 逆 回 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收 益率(税后)+2% 上 述 “ 人 民 银 行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税 后 收 益 率 ”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 “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收益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中 属于 较高风 险的 品种, 其长 期平 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投资决策依据 1 、 决策依据的前提: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 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 决策基础: 把对全球宏观经济环境、 国内经济情况、 各行业和发展趋势 的分析 结果, 以及 对股 票、债 券和货 币市 场基 本面的 分析结 果作 为本 基金投资 决策的基础; 3 、 决策运作方式: 本 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 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 努力,由基金经理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 防范投资风险 , 公司建立规范的投资 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 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 行战略 性资产 配置 和战 术性资 产配置 ,确 定债 券类与 权益类 资产 投资 比例,形 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固定收益部提出债券 选择方案,研究部提出股票选择方案,作为基金经 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和固定收益部提出的方 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 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计划,交易进行 过程中 ,交易 员及 时反 馈 市场 信息。 交易 完成 后交易 员以电 子文 档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 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 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基金经理将跟踪债券 和股票市场和个券发行机构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申购和 赎回导 致的 现金 流量变 化情况 ,以 及对 基金投 资组合 风险 和流 动性的评 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和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 权益投 资 42,291,433.56 3.46 其中: 股票


42,291,433.56 3.4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89,914,093.19 72.90 其中: 债券


889,914,093.19 72.9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70,000,180.00 22.12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211,824.43 1.08 7 其他资 产


5,301,256.51 0.43 8 合计





1,220,718,787.6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6,601,467.10 2.56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 -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100.00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5,683,866.46 1.5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291,433.56 4.0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值比例 (% ) 1 000625 长安汽 车 1,000,000 12,310,000.00 1.18 2 000333 美的集 团 500,000 9,660,000.00 0.93 3 600566 洪城股 份 199,941 4,618,637.10 0.44 4 000001 平安银 行 399,948 3,963,484.68 0.38 5 601939 建设银 行 913,300 3,771,929.00 0.36 6 601398 工商银 行 1,000,000 3,390,000.00 0.33 7 601166 兴业银 行 313,986 3,149,279.58 0.30 8 600016 民生银 行 226,920 1,409,173.20 0.14 9 300385 雪浪环 境 500 12,830.00 0.00 10 002727 一心堂 500 6,100.00 0.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50,790,000.00 52.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50,790,000.00 52.92 4 企业债 券 78,947,093.19 7.5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60,177,000.00 25.00 6 中期票 据 - -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889,914,093.19 85.5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0207 14 国开 07 2,000,000 200,720,000.00 19.28 2 140212 14 国开 12 2,000,000 200,340,000.00 19.25 3 140213 14 国开 13 1,500,000 149,730,000.00 14.39 4 041452030 14 国 电集 CP003 900,000 90,189,000.00 8.66 5 112093 11 亚迪 01 710,009 70,929,189.09 6.81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不投 资于 股指期 货。 该策 略符 合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投 资于国 债期 货。 该策 略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 期本 基金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情况,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 存出保 证金 10,145.2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270,537.22 5 应收申 购款 20,574.0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01,256.5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公 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727 一心堂 6,100.00 0.00 新股锁 定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3 月 5 日, 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截止 2014 年6 月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泰达宏利养老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至 2014.6.30 0.80% 0.10% 1.59% 0.01% -0.79% 0.09% 泰达宏利养老混合 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至 2014.6.30 0.70% 0.10% 1.59% 0.01% -0.89% 0.09%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人 民银 行一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基 准利 率收 益率( 税后)+2%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二)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变 动情况 ,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的变动比较图 泰达宏利养老混合 A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 3 月 5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泰达宏利养老混合 B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 3 月 5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注:本 基金 成立 于 2014 年 3 月 5 日。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六个月 内为 建 仓期。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基 金仍 处在 建仓 期。 十一、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 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或其 他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 份 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将 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金 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B 类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9%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 ÷ 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划 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7 项及第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应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 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披露;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 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8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 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和网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 变化。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债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固定收 益 类 金融 工具 ,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率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6 )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 债券 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 )估值风险: 本 基 金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有 可 能不 能 充 分 地 反 映 和 揭 示利 率 风险, 或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时 ,在 一定 时期内 可能高 估或 低估 基金资产 的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将 共同 协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使 调整 后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 ) 经营风险: 它与基 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 金流的 不稳定 性有 关。 债券发 行人期 间运 营收 入变化 越大, 经营 风险 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人 如果 不能或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或 者不 能履行合 约规定 的其他 义务 ,或 者其信 用等级 降低 ,将 会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 进而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3 、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 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4 、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是 指 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 ,因 内 部控 制 存在 缺 陷 或者 认 为因 素 造成操 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 性较 大。 因此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理 人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6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8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 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 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 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并根 据基金 合同第 十九 部分 的约定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 连续 60 个工作日 ,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 分配;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款项 、 赎回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期 ,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并根据 基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 ,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等法律 法规 或中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亦 可采用 其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在会 议召开方 式上, 本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序 进行。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出现如下 情形之一 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 止 并根据 基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 ,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位于 北京市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 其 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 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 投 资品种的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行 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债券、正回购、逆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 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 购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 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基 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 的规定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 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 理由 未执 行或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的,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基 金名 义在基 金托 管人认 可的 存款银 行的 指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款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该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及 银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和使 用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 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算备付 金账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使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本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本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资 金的清 算。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指 引》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 束 后计 算得 出当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对净 值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并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3 、当相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 观反映基 金财 产公允 价值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 时进行公 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6 、由于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 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导 致该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计 算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 据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正 确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 于不可抗 力 或 其他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 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争 议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北 京 市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投资者 应在 T+2 个工作日 及时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点查询 或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向有交易的基金投资者以 电子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对所有的持有人以 电子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二)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 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的定期在线交流的服务。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 ×24 小时 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 通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 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 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或客服 信箱: irm@mfcteda.com 向 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二十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式 进行披 露, 并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3 月 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网站及网上交易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和淘宝店铺暂停支付宝开户服务的公告》 。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发布《 重大事项公告》 。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发布 《 关于暂停客服电话、 短信以 及网站服务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参加部分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入、转换出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发布 《泰 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8 月 9 日、 8 月 12 日及 8 月 19 日发布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发布 《关于暂停客服电话服务的 公告》 。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 1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9 月 3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9 月 3 日发布 《 关于暂停客服电话服务的公 告》 。 2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9 月 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特别提示: 我公司已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吴俊峰先生自 2014 年 9 月 11 日起不再 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 新任基金经理 陈晓舜先生与原基金经理 胡振仓先生共同管理本基金 。 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 机构的 住所,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对投资 者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 列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 准文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 准文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 所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泰达宏利 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购买复 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