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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年年利A(000221)

汇添富年年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 年 年 利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人 :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5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 】70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9 月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 本基金是 债券 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 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 截止日为2014 年6 月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3 二 、释 义 4 三 、基 金管理 人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25 六 、基 金的募 集 5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56 八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58 九 、基 金的投 资 68 十 、基 金的业 绩 78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80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81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86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88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90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91 十 七、 风险揭 示 97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01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103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38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140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141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汇 添富年 年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汇 添富 年年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汇 添富 年年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汇添 富年年 利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 运作周期: 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 1 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45、 自由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期。 第一个自由开放期的 首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1 年 以后的 年度 对日 ,第二 个及以 后的 自由 开放期 的首 日为上 一个自 由开 放期 结束次 日的 1 年 以后 的年度 对日, 本基 金的 每个自 由开 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46、 受限开放期: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 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次 6 个月的月度对日。 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 本基金的受限开 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次 6 个月的月度对日。 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 1 个 工作日 47、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8、 月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 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9、 封闭期: 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 除受限开放期以外的期间。 在每 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 金 50、A 类基金份额 : 指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1、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2、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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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9、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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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 )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 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 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26.5%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 董事长。 国籍: 中国,1961年出 生,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党委书记、 行长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 。 肖顺喜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1963年出生, 复旦大学EMBA 。 现任东航 金控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 国际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东航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陈保平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1953年出生 。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语言文学 专业学士, 南洋交大EMBA , 高级编审。 现任上海市市人大代表 (教科文委员会 专业委员)、市委宣传部新闻阅评督查组组长、上海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副主席,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新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外滩画报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文汇新民进 修学院董事长。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社长、 党委副书记, 新民晚报社总编 辑、 党委副书记,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 司总经理、新民晚报社副总编辑,上海青年报社编辑、记者、部主任、副总编, 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 沪港三联副董事长, 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 副社长、 总编辑等 。 林利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国籍: 中国,1973年出生, 美国哈佛大学商学 院工商管理硕士,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 。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主任助理、 上市部总监助理,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 哈佛大学 毕业后就职于美国道富金融集团 (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 ) 从事投 资和风险管 理工作。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年出生, 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资深访问学者。 历任美 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圳分行行长,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 台 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 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 ,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 蔡来兴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1942 年出生, 上海同济大学学士。 现 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 中国国学中心顾问 。 曾任上海市委、 市政府副秘书 长, 香港上海实业集团董事长,香港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九、十、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 杨燕青女士,独立董事, 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 《第一财经日报》 副总编辑,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第 一财经日报》 创刊编委之一, 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 《经济学人》 栏目创始 人和主持人, 《波士堂 》 栏目资深评论员。 曾 任 《解放日报》 主任记 者 , 《第一 财经日报》编委 ,2002-2003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涂殷康先生,监事长。国籍:中国,1970年1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 究生。 现任东航 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 研发中心总经理, 曾任职于中国 东方航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历任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副总经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理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 任瑞良先生, 监事。 国 籍: 中国, 1963年出生 , 大学学历, 中国注册 会计师。 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 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李进安先生, 监事。 国籍: 中国,1968年出生, 金融学博士, 中国注册会计 师、 律师资格。 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 总监,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合规总监 。 历任君安证券南京业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区总协调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营业部总经理, 总裁 办公室、 BPR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规划师、 副总裁等职。 王静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 1977年出 生, 中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办公室总监 。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 公司宣传部,东航 金控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 国,1977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现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 ,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 职工监事 , 国籍: 中国,1979年出生, 北京大学理学博士。 现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高级经理。 曾任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文先生, 督察长。 国籍: 中国,1967年出生 , 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 高级 经济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 中国 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 金 融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资金财务管理 总部总经理等。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张晖先生, 副总经理。 国籍: 中国,1971年出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申银万 国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 2005 年4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员会副主席。 陈灿辉先生, 副总经理。 国籍: 中国,1967 年出生, 大学本科, 历任中国银 行软件开发工程师, 招银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负责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资深高级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总经 理助理。 2008 年7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营运官。 雷继明先生, 副总经理。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中 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 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2011年12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 副总经理。 国籍: 中国, 金融经济 学硕士 , 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 负责 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 年4 月加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陈加荣先生, 国籍: 中国 ,1969年出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天津大学管理工 程硕士。 曾在中国平安集团任 债券研究员、 交易员及本外币投资经理, 国联安基 金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 债券组合经理, 农银 汇理基金公司任固定收益投资负责 人。 2008 年12月23日到2011年3月2日任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09年4月2日到2010年5月9日任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3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任金融工程部高级 经理,2012年7月10日至今任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 12 月21日至2014年1月21日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2月7 日至今任汇添富双利债券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3 年2月7日至今任汇添富信用债债 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6月27日至今任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9月6日至今任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林利军先生(总经理) 副主席:张晖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研究总监)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 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 基金 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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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 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 合规风险、 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 其中,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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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营造 良好的 风险 管理文 化和 内部控 制环 境,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 管理的各个环节。 (2) 建立 完善的 风险 管理组 织体 系,切 实保 证风险 管理 部门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确保 风险管 理制 度的严 肃性 ,保证 风险 管理制 度在 投资管 理和 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运用 合理有 效的 风险指 标和 模型, 实现 风险事 前配 置和预 警、 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建立 和推进 员工 职业守 则教 育和专 业培 训体系 ,确 保员工 具备 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建立 风险事 件学 习机制 ,认 真剖析 各类 风险事 件, 汲取经 验和 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 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 添富 风险管 理组 织结构 图 (1) 董事 会对公 司风 险管理 负有 最终责 任, 董事会 下设 审计与 风险 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 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督察长负责组 稽核监察部 董事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金融工程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 各职能部门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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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 (2) 经营 管理层 负责 风险管 理政 策、风 险控 制措施 的制 定和落 实, 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金融 工程部 、稽 核监察 部是 风险管 理的 职能部 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投 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管理。稽核监察部负责合规风险、 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各职 能部门 负责 从经营 管理 的各业 务环 节上贯 彻落 实风险 管理 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 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险 识别是 指对 现实以 及潜 在的各 种风 险加以 判断 、归类 和鉴 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 风险 测量是 指估 计和预 测风 险发生 的概 率和可 能造 成的损 失, 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 风险 控制是 指采 取相应 的措 施,监 控和 防止各 种风 险的发 生, 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险 评价是 指分 析风险 识别 、风险 测量 和风险 控制 的执行 情况 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 风险 报告是 指将 风险事 件及 处置、 风险 评价情 况以 一定程 序进 行报告 的过程。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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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 基金管 理人 经营运 作遵 守国家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机制 覆盖基 金管 理人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部控制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持相 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内部部 门和 岗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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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研究部制度》 , 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质量评价,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 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 保证投资决 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对于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 “ 审核 —执行— 反馈—复核— 存档” 的程序进行, 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了 《 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 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 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 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 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 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 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确保了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在人员控制方面, 对 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 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 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 手册。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 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 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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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 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 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 并 制订了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制度》 , 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 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市 场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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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0 人,平均 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0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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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职责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履 行下列 职责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 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 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 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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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审 计局)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 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在 发生时 能准 确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 各项业 务经 营活动 必须 防范风 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 控制度 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专门 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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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产 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 格分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 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制定计 划、 编制预 算等 方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 资产托 管部 通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 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 我们通 过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 业务建 立专 门的灾 难恢 复中心 ,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 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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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 度。资 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 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 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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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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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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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8)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400-60-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9)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公司网址:http://www.jhccb.com.cn/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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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7116668 、0579-96528 传真:86-0579-82178300 1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报业传媒大厦 B 楼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c 1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 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邮政编码:014030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1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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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5)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1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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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公司网址:http://www.ctsec.com/ctzq/index.html 1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站:www.95579.com 20)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邮政编码:030012 咨询电话:4007121212 电子邮件:webmaster@dtsbc.com.cn 网站地址:www.dtsbc.com.cn 2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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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2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csc.cn 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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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址:http://www.dxzq.net/ 2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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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公司网站:http://www.gzs.com.cn 3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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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95570 3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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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3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56 传真:021-6877-81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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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33051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4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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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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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联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网址:www.rxzq.com.cn 4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4008918918 (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4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电话委托:95523 网址:www.sywg.com 4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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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www.csco.com.cn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5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400-665-0999 公司电话:0871-68885858-8191 传真:0871-68898100 太平洋证券网站:www.tpyzq.com 5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咨询电话:400-8888-133 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邮箱:wangxin@wlzq.com.cn 52)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联系人:汪尚斌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5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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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4)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5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6)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www.xsdzq.cn 5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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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公司网址:http://www.xyzq.com.cn/xyzq/index.html 5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公司网址:http://www.cicc.com.cn 6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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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12、13 、15、16、18、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6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6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6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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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6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6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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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网址:licaike.hexun.com 68) 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高雪 电话:0592-3122719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dkhs.com 6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千万元 法定代表人:其实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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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7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公司网站:http://www.howbuy.com/ 7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 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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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邮编:310012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002 7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电话:021-50583533-3006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7)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8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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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8-82000996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7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服务热线:400-6099-200 客服邮箱:service@yixinfund.com 80)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8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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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晋峰 网址: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王小练


(三 )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 021-24126372 传真: 021-24126350 经办律师: 张明远 、傅轶 联系人:姚磊、周怡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 )58153000


公司传真:(010 )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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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会计师:徐艳、 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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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 2013 年 5 月 29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3】709 号文件核准募集。 ( 一) 基金的 类型 及存续 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 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的 方式运作。 本基金 以 1 年为 一个 运作周 期, 每个运 作周 期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包括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或每 个自由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括 该日 )至 1 年 后的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 运作 周期结 束后 进入自 由开 放期。 本基 金的每 个自 由开放 期为 5 至 20 个工 作日。 自由 开 放期的 具体期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在上一 个运 作周 期结束 前公 告说明。 在自由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共包 含为 2 个封闭期和 1 个受限开放期。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 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次 6 个月 的月度对日。 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 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 首日次 6 个月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 本基金将对净申购及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 确保净申购 或 净 赎 回 数 量 占 该 开 放 期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比 例 在[0 , 特 定 比 例] 区间内, 该特定比例不超过 20% (含) ,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 放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如发生净赎回, 且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 定比例, 则 对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 对有效赎回申请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 (即 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 加计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 有效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如发生净申购, 且净申购数量占比超过特定 比例, 则对当日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认, 对有效申购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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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额度 (即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 加计当日的有效赎回 申请占该日实际有效申购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 除受限开放期以外, 均为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如封闭期或 运 作 周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含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 下 同)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开放期 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将按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例, 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 周期为 2013 年 9 月 10 日至 2014 年 9 月 9 日,其中受限开放期为 2014 年 3 月 10 日。 在上述 受限 开 放期, 投资者 可提 出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本 基金 将对当日的净 申购及净 赎回数量进行控制, 确保 净申购或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 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 ,20%] 区 间内。 本基金的的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即进入首个自由开放期, 为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 5 至 20 个工作日 。若基金首次自由开放期确定为 10 个工作日 ,则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 15 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首个自由开放期, 在 此期间投资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 自 2014 年 9 月 24 日起进入本 基金下一个运作周期,以此类推。 3、存续期间:不定期


( 二) 募集方 式


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三)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 四)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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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 。 ( 五) 募集场 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99fund.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 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 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 六) 募集目 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 七)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并设立相应的费率水平。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C 类份 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两类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 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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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00 万 元 0.6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 0 0 万 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C 类 基 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零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 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 初 始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 则根据公式 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 (1+0.60% )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 (9940.36+3 )/ 1.00 = 9943.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可得到 9943.36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 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 利息为 3 元,由于 C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率为 0, 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 (1+0.0% ) = 10,000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10,000= 0 元 认购份额 = (10,000+3 )/ 1.00 = 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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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 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 应在 T+2 日到网 点 及时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 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每笔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 认购费) ; 本公司网上 直销系统 (trade.99fund.com ) 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 认购费) 。 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 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不受最低份 额限制。 ( 八) 募集资 金的 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九) 基金募 集情 况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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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 8 月 15 日至 2013 年 9 月 4 日。经会计师 事务所 验 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40,590,097.20 份 基金份额( 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177,085.97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4149 户。其 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额为 994.85 份(含募集 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比例为 0.00018% 。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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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若在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自由 开放期最后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 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并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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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9 月6 日生效。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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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 基金 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 日起( 含该 日) ,本基 金进入 开放 期, 开始办 理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每个 受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每个自由开放期为上一个运作 周期结束后的 5 至 2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 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合同约定, 本基金第一个受限开放 期为 2014 年 3 月 6 日, 对于 本受限 开放期 ,该特定比例为 20%(详情请参见 刊登在 2014 年 3 月 4 日《中国证券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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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 本公司网站 上的 《关于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3 月 6 日 受限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 告 》 )。 依据合同约定的确认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 2014 年 3 月 5 日基金份额总数既 定的基础上对该 受限开放期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了确认。 由于 受限开放期 实际 净赎回申请数量 占 前一 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比例 为 10.44% ,基金管 理 人 对当日 的 有效 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认 。 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已于 2014 年 9 月 5 日结束。 自 2014 年 9 月 9 日起本 基金进入第一个 自由开放期。 本次自由开放期间为 2014 年 9 月 9 日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投资人可在 此期间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自由开放期 结束后,本基金自 2014 年 9 月 20 日起进入 第二个运作周期。 (详情请参见刊登 在 2014 年 9 月 3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 本公司网站 上的 《关于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9 月 9 日至 9 月 19 日为自由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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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5、在 每个 受限开 放期 ,本基 金将 对净赎 回数 量进行 控制 ,确保 净赎 回数量 占 该 开 放 期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比 例 在[0 , 特 定 比 例] 区 间 内 , 该 特 定 比 例 不 超过 20% (含) ,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受限开放期前通过指 定媒体公告。 如发生净赎回, 且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 则对当日的有效 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 对有效赎回申请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 (即开放期前一日 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 加计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有效赎回申请 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如发生净申购, 且净申购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 则对当 日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有效申购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申购额度 (即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 加计当日的有效赎回申请占该日 实际有效申购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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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网 点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trade.99fund.com)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申购 费)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 资者 将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2、投 资者 可多次 申购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5 份,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5 份的, 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发起赎回。 4、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 、 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2、A 类份额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 3、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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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采用前端收费模 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指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 购 、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其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0% )。两类 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C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4、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如下表: 赎回时点 赎回费率 受限开放期 0.10% 自由开放期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 推广、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为赎 回费总额的 100% 。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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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 某投资者于开放期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0.60%)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701.79 =298.21 元 申购份额 = 49701.79/ 1.052 = 47245.05 份 例 2: 某投资者于开放期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50000=0 元 申购份额 = 50000/ 1.052 =47528.52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 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3: 某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 = 1052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 1% = 105.2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 105.2 = 10414.80 元 例 4: 某投资者在自由开放期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 = 1052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 0 = 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 0= 10520 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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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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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 支付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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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根 据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 二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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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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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本基金力争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健收 益。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 可 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 私募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存款)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 因持有可转换债 券转股 所得 的股票、 因 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 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应当 在其可上市交易后 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 资 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持有的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 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 置及组合久期, 并依据内部 信用评级系统,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 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可转债投资策略等。 在谨慎投资的 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属的券种, 由于受到不同的因素影响, 在收益率变化及利差变化上表 现出明显不同的差异。 本基金将分析各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 综合分析收益率水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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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利息支付方式、 市场偏好及流动性等因素, 合理配置并动态调整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 济 运 行 情 况 和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 结合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 从而 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在此基础上, 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 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 “ 自上而下” 的研 究方法, 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 量指标, 分析宏观经济情况, 建立经济前景的场景模拟, 进而预测财政政策、 货 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 本基金还 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与结构, 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 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 验数据,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的 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 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 与概率, 即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方向, 陡峭化的程度与凸度变动的趋势进行敏感 性分析, 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 较大时, 即市场利率将上升, 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损失; 如出现负向平 移的概率较大时, 则提高组合久期; 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 则采用骑乘策略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在对收益率曲线凸度判断的基础上, 利用蝶形策略获 取超额收益。 (2)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 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等情 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 为了准确评估发债 主体的信用风险, 我们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内部信用 评级体系遵循从 “ 行业风险 ” -“ 公司风险 ” (公 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利 模 式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和 信 息 披 露 状 况 +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 - “ 外 部 支 持 ”(外部流动 性 支 持 能 力 + 债 券 担 保 增 信) - “ 得到评分 ” 的 评 级 过 程 。 其 中 , 定 量 分 析 主 要 是 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盈利能力分析、 偿 债能力分析、 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 营运能力分析。 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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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分析和研究, 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 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 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 从而为 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 本基金会对宏观、 行业、 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 化和趋势进行跟踪, 并快速做出反应, 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 市场交易机会。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 自上而下的研究包含 宏观基本面分析、 资金技术面分析, 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用利差分析、 债券信 用风险评估、 信用债估值模型和交易策略 分析, 由此形成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 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 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 本基金在一、 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 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 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 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 另外, 由于宏观经 济所处的时 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 同, 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而在经济衰退时期, 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 将获得更加稳定的收 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条款博弈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 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预测其未来发展 战略和融资需求, 结合流动性、 到期收益率、 纯债溢价率等因素, 充分发掘这些 条款给可转换债券 带来的投资机会。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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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转股平价 时,即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在其上市交易后 10 个工作 日内卖出股票以实现收益。 4、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理、 分散 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 等情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并作出及时反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便准确地评估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 并及 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所投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每一封闭期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 在综合考虑债券 信用资质、 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 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 期限 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 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受限开 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 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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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每一封闭期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 ;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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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1.2%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以努力追求绝对收益,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 中长期稳定增值 为目标。 以银行 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1.2%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 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 基准,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 低预期风险、 较低预期收益的 品种, 其预期风险 及预期 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 基金 。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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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程 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4)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5)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投资决策程序 (1) 宏观 分析师 根据 宏观经 济形 势、物 价形 势、货 币政 策等判 断市 场利率 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 债券 策略分 析师 提交关 于债 券市场 基本 面、债 券市 场供求 、收 益率曲 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 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 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在分 析研究 报告 的基础 上, 基金经 理提 出月度 投资 计划 并 提交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 如审 议通过 ,基 金经理 在考 虑资产 配置 的情况 下, 挑选合 适的 债券品 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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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2014 年4 月1 日起至 6 月30 日止。 投 资组 合报告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656,943,026.61 97.45 其中:债券


646,940,758.11 95.97 资产支持证券 10,002,268.50 1.48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664,421.04 0.25 7 其他资产


15,526,382.95 2.30 8 合计





674,133,830.60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9,334,000.00 3.8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1,474,000.00 12.14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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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1,474,000.00 12.14 4 企业债券 212,855,835.36 42.0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52,298,000.00 69.56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978,922.75 0.19 8 其他 - - 9 合计 646,940,758.11 127.74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41361041 13 希望六 和CP001 500,000 50,445,000.00 9.96 2 140208 14 国开 08 400,000 40,680,000.00 8.03 3 041464040 14 粤海 CP001 400,000 40,048,000.00 7.91 4 041454004 14 苏交通 CP002 300,000 30,318,000.00 5.99 5 041469020 14 新兴 CP001 300,000 30,114,000.00 5.95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序 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 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3504 汇元一 期A2 200,000 10,002,268.50 1.97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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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持仓。 1.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643.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84,594.4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533,144.6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526,382.95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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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汇 添富 年年利 定期 开放债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 (4) 2013 年 9 月 6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40% 0.06% 1.36% 0.01% 0.04% 0.0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3.25% 0.06% 2.08% 0.01% 1.17% 0.05% 2013 年 9 月 6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4.70% 0.06% 3.43% 0.01% 1.27% 0.05% 汇 添富 年年利 定期 开放债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 -(4) 2013 年 9 月 6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30% 0.06% 1.36% 0.01% -0.06% 0.0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3.06% 0.05% 2.08% 0.01% 0.98% 0.04% 2013 年 9 月 6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4.40% 0.06% 3.43% 0.01% 0.97% 0.05% (二)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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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添富 年年利 定期 开放债券A 汇 添富 年年利 定期 开放债券C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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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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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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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市 场参 与者普 遍认 同,且 被以 往市场 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 具有可 靠性 的估 值技术 ,确定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公 允价 值。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法律法规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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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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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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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登 记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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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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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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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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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分别支付 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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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 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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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 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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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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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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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 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在受限开放期 , 本基金可确认的净申购及净赎回数额 占该开放期前一 日基金份额的比例区间; (22)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3)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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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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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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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风险揭 示 ( 一) 市场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 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 券收 益率曲 线风 险。债 券收 益率曲 线风 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降 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 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 动性 风险。 波动 性风险 主要 存在于 可转 债的投 资中 ,具体 表现 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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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 不能获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弥补 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 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特定风 险 1、债券投资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品种, 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 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 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 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 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3、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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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 金封闭 期内 不办理 申购 赎回业 务。 本基金 的每 个自由 开放 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自由开放期可自由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 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仅为 1 个工作日, 且在受限开放期, 本基金仅有限确认 申购、 赎回申请。 因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不能全部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 动性风险。


(2) 如开 放期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 即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 可 以延缓支付(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赎回款项。因此,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 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4、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在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自由开 放期最后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 当日净赎回的基 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并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 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在开放期终止的风险。 ( 五)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其他风 险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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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商违 约、 托管行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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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若在自由开放期 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 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 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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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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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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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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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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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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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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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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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或销 售服 务费率 ,但 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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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若在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 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 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 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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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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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 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纸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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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 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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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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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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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若在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 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 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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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 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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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经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8932888


传真: (021)28932998 联系人:李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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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 可 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 私募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存款)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 因持有可转换债 券转股 所得 的股票、 因 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 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应当 在其可上市交易后 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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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受限开放 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 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 期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受限 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 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b、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且 由 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的 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 、 本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f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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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每一封闭期 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 ; j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k、一只 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 二; 一只 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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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用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关联投资限制的监督, 仅限于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所提供的公司名单上的关联方投资实施监督。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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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 下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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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 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名单,审核核心 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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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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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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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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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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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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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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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采用 市场 参与者 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法律法规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 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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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 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 的安 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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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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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 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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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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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信 息查询 及信 息定制 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 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 信息, 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 网站进行查询。 2、基 金对 账单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对账单 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如纸制对账单、 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 3、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 客服 热线电 话 、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 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 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 三)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 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 小 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 (免长途 话费) 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 通讯资料修改 、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 四) 网 站服务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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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99fund.com ) 享受理财 资 讯 、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交易” 办理开户、 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 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 ( 五) 投诉受 理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网站 、 信函、 电子邮件 (客 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 )、传真(021-28932998 ) 等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 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 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 受理投诉, 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 (工 作日) 之内做出回应。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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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管 部门备案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汇 添 富 基 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增 加 太平 洋 证 券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4-03-07 2 关 于 汇 添 富 年年 利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3 月 6 日 受 限 开 放 期申 购 赎 回结 果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3-08 3 汇 添 富 年 年 利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 管理人网站 2014-03-26 4 汇 添 富 年 年 利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年度 报 告 摘 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3-26 5 汇添富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 管理人网站 2014-03-26 6 汇 添 富 基 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与 中金 公 司 开 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4-04 7 汇 添 富 基 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客服中心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4-10 8 汇 添 富 基 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增 加 钱景 财 富 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4-11 9 汇 添 富 年 年 利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2014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4-19 10 汇 添 富 年 年 利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管理人网站 2014-04-19 11 汇 添 富 基 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直 销 中心 银 行 账户 信 息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4-04-21 12 汇 添 富 年 年 利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2014-04-22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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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网站 13 汇 添 富 基 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 高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从业 人 员 在子 公 司 兼 职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6-10 14 汇 添 富 基 金 汇添 富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基 金 增 加 大同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 站, 深交 所 2014-06-11 15 汇 添 富 基 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 香 港 子 公 司办 公 地 址变 更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7-01 16 汇 添 富 基 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下基金 2014 年 上半 年 度 资 产净值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 2014-07-01 17 汇 添 富 年 年 利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7-19 18 汇 添 富 基 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增 加 包商 银 行 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7-26 19 汇 添 富 年 年 利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8-25 20 汇 添 富 年 年 利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半年 度 报 告 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8-25 21 汇 添 富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澄 清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8-29 22 关 于 汇 添 富 年年 利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9 月 9 日至 9 月 19 日为自由开放期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9-03 23 汇 添 富 基 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澄 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管理人网站 2014-09-03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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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三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99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汇添富 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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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关于申请募集 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