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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精选(206002)

鹏华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10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 四年十 月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重 要 提示 鹏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09 年7 月17 日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核 准 鹏 华 精 选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监许可 [2009]645 号 文 ) 核准, 进行 募集。 根据 相关法律 法 规, 本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 2009 年 9 月 9 日生效,基 金管理人 于该日起 正式开始 对基金财 产进 行运作管理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 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 合同。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但 不限于 : 成长性股票 投资风险、 市 场风险、 基 金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及其他 风险, 等 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 资者自行 承 担。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并根 据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 金产品。 本招募说明 书 与基金 托管人相 关信息更 新部分 已 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4 年9 月 8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4 年6 月 30 日(未 经审计)。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4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4 八、基金的投资 ........................................................... 50 九、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 58 十、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7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以 及 《鹏 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精选 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或 “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策 略、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 人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必要事 项,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 对 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投 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 鹏华精选 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鹏华 精选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鹏华 精选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 书 :指《 鹏华精选 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鹏 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 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 社会 团体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 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的 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指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 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 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 28.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日 :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 :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或 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指《 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40.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 人根据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 登 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 47. 元 : 指 人民币元 48.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 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 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3.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无 法 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 传染 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 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科长 、 审计科 副经理 、 稽核 审计部副总 经理、 第 二证券交 易部副总 经理、 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 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公 司副总会 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上 海管理总 部总经理 、 首席 会 计师 兼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 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会计师 、 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 理。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主 管。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金 经理 刘苏先生, 国 籍中国, 北京大学 理学硕士,9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 任职于深 圳国际信 托 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 现公司更 名为: 华 润深国投 信托 有限公司) 证券信托 部, 担任 信托经理 ; 2008 年10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从事研究 分析工作 , 历任 研究部高 级研究员 、 基 金经理助理 ;2011 年12 月起 至今担任 鹏华精选 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至2013 年 12 月担任原 鹏华普惠 基金(2013 年 12 月已转 型为鹏华 消费领先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12 月起 兼任鹏华消 费领先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刘苏先生 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至 2011 年5 月


程世杰 自2010 年 8 月至 2011 年12 月


郝 建国 自2011 年 12 月至今


刘苏 本基金基金 经理曾管 理基金情 况: 2013 年10 月至2013 年 12 月担任 原鹏华普 惠基金(2013 年 12 月已转型为 鹏华消费 领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 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12 月 起兼任 鹏华消费 领先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 ,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基金经 理。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 王咏辉先生 ,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量化投资 部总经 理, 鹏华 中证 500 指数 (LOF) 基 金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动力增长 基金基金 经理、鹏华 品牌传承混 合 基金基 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 执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基 金 经理、鹏华 双债保利 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 陈鹏先生,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 部副总 经 理, 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 。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 、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 11.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 证券法》 、 《基金 法 》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 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 基金经理 承诺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 内部控 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 会 ,主要负责制定基金 管理人风险 控 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 协调突发 重大风险 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风险管理会 议,其成员包 括经营管理层 、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公司各部 门 总经理。 风 险管理会 议对各 类风险予 以充分的 评估和 防范, 对业 务过程中 潜在和 存在的风 险 进行通报、 讨论,并 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 制措施。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 、全员风险控制 ” 的理念, 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 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 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 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 及 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 不 断完善 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 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 禁 止买入 股票 名单 ”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拥有悠 久的经营 历史,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 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 资产和负 债。 中 国建设银 行(股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 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 市, 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中首家 在海外公 开上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 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 设银行资 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年增 长 9.95%;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85,900.57 亿元 , 增长14.35% ; 客户存款总 额 122,230.37 亿元 , 增 长 7.76% 。营业 收入 5,086.08 亿元,较 上年增 长 10.39% ,其中,利 息净收入 增长 10.29%,净 利息收益率(NIM)为 2.74% ; 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 入 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 , 占 营业收入 比重为 20.50% 。 成本 费用开支 得到有效 控制, 成本收 入比为 29.65% 。 实现 利润总 额 2,798.06 亿元, 较上年增 长 11.28% ; 净利润 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资产质量 保持稳定, 不良 贷款率 0.99% ,拨 备覆盖率 268.22% ;资本充 足率与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业领 先。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 分支机构14,650 个 , 服 务于306.54 万公司客 户、2.91 亿个 人客户, 与 中国经济 战略性行 业的主导 企业和 大量高 端客户保持 密切合作 关系; 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堡 、 东京、 大阪、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墨尔 本、 台北 、 卢森堡设有 海外分行 , 拥有建 行亚洲、 建银国 际、 建 行伦敦、 建 行俄罗斯 、 建行迪 拜、 建 行 欧洲、建信 基金、建 信租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 寿等 多家子公司 。





2013年 , 本集团 的出色业 绩与良好 表现受到 市场 与业界的充 分认可, 先后荣获 国内外102 项奖项, 多 项综合排 名进一步 提高, 在 英国 《 银行家 》 杂志 “全 球银行1000 强排名 ” 中位 列 第5,较上年 上升2 位 ;在 美国 《福布斯 》杂志发 布的 “2013年度 全球上市 公司2000 强排名 ” 中,位列第2,较上 年上升13 位。 此外,本集团 还荣 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 授予的包括公 司治 理、 中小 企业服务 、 私人 银行、 现金管理 、 托 管、 投 行、 养老 金、 国 际业务 、 电子商 务和企 业社会责任 等领域的 多个专项 奖。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场处 、 证券保 险资产 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 处、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监 督稽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已经成为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长期从 事计划 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 等工作, 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 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5 张军红,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业务 部、 行 长办公室 , 长期 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长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黄秀莲,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 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349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 国建设银 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 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 赢得了 业 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自2009 年至 2012 年 连续四年 被国际权威 杂志 《全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 国“最佳资产 托管 银行”奖; 境内权威 经济媒体《每 日经 济观察》的“ 最佳基 金托管银 行 ”奖;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优秀托 管机构 ” 奖。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 资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 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6 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 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 涉及各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 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 定期 编写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 ,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7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周 樱 (二)代销 机构: (1)银行代 销机构 1)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 秀宇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8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刘 一宁 网址:www.95599.cn 4)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 立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 亚苹 公司网站:www.boc.cn 5)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王 硕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联系人: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1)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 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6 号 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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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广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李 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6)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郭 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7)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1 联系人:郑 鹏 网站:www.hxb.com.cn 18)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王 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0)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东莞农 村 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何 茂才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2)大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郑 晶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2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3)温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 福 联系人:林 波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浙江) ,962699 (上海) ,0577-96699 (其 他地区) 网站:www.wzbank.cn 24)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5)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6)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7)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 李宏鸣 联系人:叶 卓伟 联系电话 :0551-6266763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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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佛山顺 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恒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9)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河南 洛阳洛龙 区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0)包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 西 联系人:刘 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内蒙古地区 0472-96016 ;北京 地区 010-96016 ;宁 波地区 0574-967210 ;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 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31)珠海华 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伟 客服电话: :400-880-0338 或96588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 0756) 联系人:李 阳 网址: www.crbank.com.cn (2)券商代 销机构 1)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4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6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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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深圳市深 南大道港 中旅大厦4、18、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29号澳 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222号青 岛国际 金融 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户服务热 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2)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7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4)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 春路17 9号国元 大厦 11 楼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 春路17 9号国元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 -2207936 传真:0551-2207935 联系人:祝 丽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15)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乐路 989 号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7)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8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18)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19) 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财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夏 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336( 上海地区 :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22)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3) 东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4)


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0 26)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 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7)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 旭 客服热线: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8) 中信证券( 浙江)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王 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9)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1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0) 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31)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热线:95582


联系人:冯 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2)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戴 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3) 华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2 联系人:甘 霖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4)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36)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37)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 、03、05 、11、12 、13 、15 、16、18 、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3 联系人:刘 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8)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 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9) 第一创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 888 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1) 浙商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4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 凌芳 客户服务热 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2) 华林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3) 日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苏 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44)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 200 号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5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6)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张 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7)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 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刘 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48) 银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高颂 联系人:林 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49)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6 50)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联系人:戴 莉丽 客户服务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51)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 冉云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2)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3) 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东岗 路 638 号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 昕田 客户服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7 网址:www.hlzqgs.com 54) 民生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余政 联系人:赵 明 电话:010 -85127622 服务热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55)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6)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57)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8 网址:www.wkzq.com.cn 58) 财达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陈 丽君


咨询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 www.s10000.com 59) 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60)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吴 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3)第三方 销售机构 1)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 爱萍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9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何 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 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0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 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 号 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金 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拱 墅区霞湾 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教 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 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1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王 英俊 联系电话:021-68419822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 国路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唐宁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普 益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黄 飚 联系电话 :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2 15) 中期时代 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腾 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卓越 世纪中心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 卓紘畾 联系人:王 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8)北京增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9) 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3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三)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潘 艳梅 联系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6


(四)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 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朝阳门外 大街 20 号联合大 厦 15 层 负责人:张 绪生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外大街 20 号联 合大 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 65882200 ,0755-23982200 传真:010- 65882211 ,0755-23982211 联系人:黄 亮 经办律师: 孔雨泉、 黄亮 (五) 会计师事务 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魏佳 亮


联系人:魏 佳亮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4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以及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经中国 证监会 2009 年 7 月 17 日证 监许可[2009]645 号文核 准募集。 募 集期从 2009 年 8 月 4 日起 到 9 月4 日止 ,共募 集 3,013,054,770.97 份基 金份 额,募集户 数为 48,285 户。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09 年 9 月 9 日 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连续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七 、 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 本基金管 理人 设在 深圳、北 京 、上海 、武汉 和广 州 的直销中 心;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的指定网 点以及 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其他代 销机构营 业网 点; 具体销 售网点由 基金管 理人在本 招募说明 书或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等公 告中列明 。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 , 投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 具体办 法由基金 管理人或其 指 定的代 销机构另 行公告。 (二)申购 、赎回和转换 的开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和 转换,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 赎 回和转换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 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 另行公告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业务 开始 时间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5 本基金自 2009 年10 月 22 日开 始办理日常 申购 业务 。 3.赎回业务 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10 月 30 日开 始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 4.转换业务 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10 月 30 日开 始办理 日 常转换 业务 。 5.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10 月 30 日开 通了指定 代销机 构的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 具体转换费 率、计算 公式及 转 换业务规 则详见 本 公司 的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的, 其 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 格为下 一 开放日 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 、赎回和转换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和 转换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撤销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 、赎回和转换 的程序 1.申购、赎 回和转换 的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 赎回申请无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及基 金销售机 构等不承 担由 此产生的利 息等任何 损失。 2.申购、赎 回和转换 申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 赎 回和转 换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 赎 回或转 换申请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当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请。申购 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的确 认结果为准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6 3.申购、赎 回和转换 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及基金销售 机构等不 承担由此 产生的利 息等任何损 失。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通 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 构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账户。 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 款项的 支 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转换以份额 申请, 投 资者转 换申请成 功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将 根据转换 结果对投 资者 的权益做出 相应转换 。 (五)申购 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购 金额 限制。 2.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申购本 基金, 单 笔 最低申购 金 额为 1,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 销中心申购 本基金,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 50 万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 万元 。 3.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 金份额, 若某笔赎 回将导 致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 托管的单 只基 金份额余额 不足 30 份时, 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 括账户 内全部基金 份额,否 则,剩余 部分的基 金份额将被 强制赎回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申购 、赎回和转 换的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2.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例如:某投 资者 (非 养老金客 户) 投资5 万元申 购本 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1 +1.5%) =49,261.08 元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7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 投资 者 ( 非养老金 客户 ) 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其可得 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额 。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公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 回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 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 如: 某 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一 年六个 月,对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2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 =10 ,000×1. 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 =12 ,500×0.25%=3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1.25=12,468.75 元 即: 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1 万 份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为 一 年六个月,假 设赎回当 日 本基金 份额净 值是1.250元,则其可 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 为12,468.75 元。 4、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转换公式如 下: 转出总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转出基金赎 回费=转 出总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 转出总额 -转出基 金赎回费


申购费补差(外扣)=转出净额×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 (1+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转 出净额×转 出基金申 购费率/ (1 +转出基 金申购费 率 )


转入份额= (转出净 额-申购 费补差)/ 转 入基金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 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 告。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8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除第 4 种 情况外,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及基金 销售机构等 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 利息等任 何损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并公告 。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 回,延期支 付最长 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 予以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9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理 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 2 个 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 刊登公告 , 并 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同时以 邮寄、 传 真或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 合理方式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暂 停结束 ,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 ,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0 月30 开 通基金转 换业务, 具 体转换费率、 计 算公式及 转换业务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0 规则详见 本 公司相关 公告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 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 办 理, 并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 于 2009 年 10 月 30 开通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具体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计 算公式及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规 则详 见 2009 年 10 月 28 日刊登 于《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 的 《 鹏华精选 成长基金 关于开 放赎回、 转 换和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披露的《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最低申购 金额的公 告》 。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八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股票型 基金, 在适度控 制风险并 保持良 好流动性的 前提下, 自下而 上精选具 有 良 好持续成 长潜力的 上市公司 ,力争基 金资产的 长期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60 %-95%,其中投资 于具有良好持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1 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发行的股票 占股票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及 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40%, 其中基金保 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 基金 采用 积极 主动管 理的 投资 方法 ,自 下而上 精选具 备良 好持 续成 长潜力 的上 市 公 司,在严格 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实现基 金资产的 长期 稳定增值。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主要 根据宏观 经济、 政策环 境、 利率走 势、 市 场技术指标、 市 场资金构 成及流动 性情况, 运 用定性和 定量相 结合的分 析手段, 对证券 市场现阶段 的系统性 风险以及 未来一段 时期内各大 类资产的 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 进行分析 评估 , 并据此制 定本基金 股票、 债券、 现 金 等大类资产 之间的配 置比例 、 调整原则 和调整范 围。 2. 股票投资 策略 (1)成长股 票的定义 预 期未 来两 年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或 公司 利润增 长率高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的上 市公 司 股 票, 或因公司基 本面发生 重大改 变 (如资产注 入、 更 换股东、 产品创 新、 改变主 营业务方 向 等)而具有 潜在主营 业务收入 或公司利 润高增长 趋势 的上市公司 股票。 本基金对股 票的投资 采用自下 而上的个 股精选策 略, 结合定性分 析与定量 分析构建 投资 组合,并进 行定期和 不定期调 整。 (2)成长股 票的筛选 对本基金初 选的备选 股票所属 企业, 借助于定 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 相结合的 方式, 对成长 性股票进行 初步筛选 。 1)定量分析 盈利能力是 上市公司 成长潜力 的体现 , 上市公 司能否 将自身各种 优势转化 为不断释 放的 盈利能力是 其具有持 续成长性 的主要标 志。 体 现盈利 能力的主要 指标有上 市公司主 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和 上市公司 利润增长 率。 本 基金以预 期未来 两年上市公 司主营业 务收入增 长率或上 市公司利润 增长率是 否高于国 内 A 股市 场平均水 平来 衡量上市公 司是否具 备持续成 长潜力 。 在定量分析 中,本基 金还将关 注上市公 司基本面 发生 重大变化对 其未来盈 利能力的 影响。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 的基础上 , 本基 金采用定 性分析的 方法研 究并考察上 市公司盈 利能力的 质量 和可靠性, 以 便从更 长期的角 度保证定 量方法所 选上 市公司的盈 利增长的 持续性。 上市公司盈 利增长的 持续性取 决于盈利 增长背后 的驱 动因素, 这些驱动 因素往往 是上市 公司具备的 相对竞争 优势,具 体包括技 术优势、 资源 优势和商业 模式优势 等。 本基金通过 对上市公 司的技术 优势、 资源优势 和商业 模式优势的 分析, 判 断推动 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 收入或上 市公司利 润增长的 原因和可 望保 持的时间 , 进而判 断上市公 司成长的 持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2 续性。 技术优势分 析。 主要 通过对公 司的 自主 创新产 品率、 主要产品更 新周期、 拥有专有 技术 和专利、 对 引进技术 的消化 、 吸收和 改进能力 等指标 进行考察和 分析, 进 而判断公 司的创新 能力和技术 水平。 资源优势分 析。 主要通过 对公司 的规模、 政策 扶持程 度、 成本、 进入壁 垒、 国内外 同行 企业比较和 垄断性等 指标进行 考察和分 析,进而 判断 公司的资源 优势是否 支持其持 续成长 。 商业模式分 析。 公司 商业模 式理念决 定了公司 在其所 属行业中发 展的潜力 和方向 , 我们 分行业的对 上市公司 考核和分 析其商业 模式和经 营理 念。 (3)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1) 基金管理小组确 定拟买入股票 名单:基金管理 小 组在备选股票库的基 础上,通过对 市场状况和 时机的分 析, 再 结合对个 股主营业 务收入 或公司利润 增长趋势 的判断 , 从备选 股 票库中精选 拟买入股 票名单。


2) 基金管理小组在 确定的个股权 重范围内构建股 票 投资组合:基金管理 小组在拟买入 股票名单的 基础上, 结合对 投资限制 条件的考 虑, 对 上市公司预 期主营业 务收入增 长率和公 司利润增长 率的考虑 以及对投 资股票流 通市值规 模占 比的考虑, 确定个股 权重, 完成股票 投 资组合的构 建。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策 略、信用策略 、债券选择策 略等 积极投 资策略,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发掘 和利用市 场失衡提 供的投资 机会,实 现债 券组合增值 。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 行权证投 资时, 将通过对 权证标的 证券基 本面的研究 , 并结合 权证定 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 主 要考虑运 用的策略 包括: 价 值挖掘策略、 价 差策略、 双 向权证策 略 等。 本基金将充 分考虑资 产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特 征, 通过资 产配置 、 品种与 类别的 选择,谨慎 投资,追 求长期稳 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


2.国家宏观 经济环境 及其对证 券市场的 影响;


3.货币政策 的变化 ;


4.利率走势 与通货膨 胀预期;


5.上市公司 研究,包 括上市公 司成长性 的研究和 市场 走势; 6.证券市场 走势。


(五)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 委员会: 确定本 基金总体 资产分配 和投资 策略。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定期 召开会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3 议, 由公司 总经理或 指定人员 召集。 如需做出 及时重 大决策或基 金经理小 组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 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 小组) :设计和 调整投资组合 。 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需要考虑的 基 本因素包括 : 每日基 金申购和 赎回净现 金流量 ; 基金 合同的投资 限制和比 例限制; 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 基金经理 的独立判 断;绩效 与风险评 估小 组的建议等 。


3.集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向 集中交易 室下达投 资指令 , 集中交易 室经理收 到投资 指令后 分发予交易 员,交易 员收到基 金投资指 令后准确 执行 。


4.绩效与风 险评估小 组:对开 放式基金 投资组合 进行 评估,向基 金经理( 或管理小 组) 提出调整建 议。


5.监察稽核 部:对投 资流程等 进行合法 合规审核 、监 督和检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80%+中 证综合债 指数收 益率 ×20% 沪深300 指 数充分反 映了 A 股 市场的行 业代表性 , 描 述了沪深 A 股市场的 总体走势 , 是 目前市场上 较有影响 力的股票 投资业绩 比较基 准 。 中 证综合债指 数的选样 债券的信 用类别覆 盖全面,期 限构成宽 泛,比较 适用于做 基金债券 资产 的业绩基准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 本基金 可以在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股票 型基金, 其预期的 风险和 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 基金、 债 券基金 、 混合型 基 金,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较高 风险、较 高收益品 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 通过分 散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60 %~95%,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 其他资产不高 于基金资产 的 4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4 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1)本基金 应投资 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2)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5 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十一)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会 、 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的法 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4 年7 月 16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98,101,462.96 82.78 其中:股票


498,101,462.96 82.78 2 固定收益投 资


646,000.00 0.11 其中:债券


646,000.00 0.11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2,557,360.16 17.04 7 其他资产


424,020.39 0.07 8 合计





601,728,843.51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6 (%) A 农、林、牧 、渔业 37,917,637.79 6.36 B 采矿业 9,315,247.20 1.56 C 制造业 275,303,413.77 46.1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50,671,720.98 8.4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32,047,699.58 5.37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33,028,773.64 5.5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44,654,970.00 7.49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15,162,000.00 2.54 S 综合 - - 合计 498,101,462.96 83.50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535 天士力 1,240,265 48,085,074.05 8.06 2 300335 迪森股份 3,231,519 38,325,815.34 6.43 3 000858 五 粮 液 1,900,000 34,067,000.00 5.71 4 300145 南方泵业 1,699,906 32,094,225.28 5.38 5 002262 恩华药业 1,441,758 32,021,445.18 5.37 6 002410 广联达 1,187,881 31,407,573.64 5.27 7 300244 迪安诊断 561,000 24,554,970.00 4.12 8 000786 北新建材 1,679,134 23,037,718.48 3.86 9 002304 洋河股份 450,000 22,837,500.00 3.83 10 300347 泰格医药 600,000 20,100,000.00 3.37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7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646,000.00 0.11 8 其他 - - 9 合计 646,000.00 0.11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8006 长青转债 6,460 646,000.00 0.11 注:上述债 券明细为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持有的全 部债 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8 (3) 本期国债 期货投 资 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中本期没 有发行主 体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 、 或在 报告编制 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证券。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00,062.52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421.20 5 应收申购款 6,536.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4,020.39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股票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 流通受限情 况。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九、 基金的业绩( 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投资 业绩与同期基 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本报告中所 列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09 年9 月9 日 (基 3.40% 1.07% 10.38% 1.42% -6.98% -0.35%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9 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3.87% 1.34% -9.26% 1.27% 5.39% 0.07%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27.67% 1.06% -19.44% 1.04% -8.23% 0.02%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9.32% 1.03% 7.09% 1.02% 2.23% 0.01%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17.05% 1.20% -5.90% 1.12% 22.95% 0.08%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6 月30 日 -4.57% 1.08% -4.60% 0.83% 0.03% 0.25% 自基金合同 生效 日 至2014 年6 月30 日 -12.20% 1.15% -22.42% 1.11% 10.22% 0.04%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净值 的变动情况, 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进行 比 较: 注1:本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沪 深300 指 数收益 率×80% +中证 综合债指 数收益 率× 20%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0 注 2: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09 年 9 月 9 日生效; 注3:本基金 业绩截 止日为 2014 年 6 月30 日。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以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 以本 基金的名 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 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 产归入 其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 财产的管理 、 运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可以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 管理费 、 托管费 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 用。 基 金财产的 债 权、 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 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 财 产 行使请求 冻结、扣 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1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2 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 册登记机 构、 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 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 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 由差错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 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3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 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 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基金托管 人给予必 要的配 合 ; 追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 , 从基 金资产中支 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 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 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4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 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国 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 等,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 差价; 2.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银行存款 利息; 4.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 5.持有期间 产生的公 允价值变 动。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 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5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 资人自行承 担。 当 投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可 将投资人 的 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








3. 在符 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 前提 下,本基 金 收益每年最 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 收益 分配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可供分 配利润的20% ( 收益分 配基准日 是指每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时可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至日);








4.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则可 不进行收 益分 配;








5.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为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收益 分配方式 选择 的最终结果 以注册登 记机构登 记为准 ;








6.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7.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8.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 至少 应载 明 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在收 益分配方 案公布后 , 基金 管理人依 据具体 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6 8.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 允许的前 提下, 本基金可 以从基 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 服 务费, 具体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在 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中载 明;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 二)上述 基金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E×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 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7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 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 并 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 备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 资者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定 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 特定申购费 率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如下 表 :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 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2.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 示: 持有年限(N )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75% 用 于支付 市场 推广、 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手 续费 。 3. 转换费率: 本基金已 于 2009 年10 月 30 日开通 转 换业务, 具体 转换费率、 计算公式 及转换业务 规则详见 本公司的 相关公告 。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 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 法、 转换费 率、 转 换份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 电 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8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 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应 按规定 将 应 予披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9 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 站”) 等 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将 基金招募说 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 内容 的截止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于2009 年7 月27 日将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并 于2009 年7 月27 日披 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于 2009 年9 月10 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登载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合同 于 2009 年9 月 9 日生 效。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0 3.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 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4.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按 有关 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生 如下 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1 11.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 净 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8.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 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基 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十 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 期的风险 和收益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 债券基 金、 混 合型基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2 金, 为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 品种。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 成长性股 票投 资风险、市 场风险、 基金管理 风险、流 动性风险 及其 他风险等。 (一)成长性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持 续成长潜 力特征的 上市 公司股票 。 本基金 特有风险 主要包 括: 1、某时间段 内,成长 性股票不 能反映整 个证券 市场 平均收益水 平的风险 ; 2、 本基金 “ 自下而上 ” 的 精选成长 股票组合 构建方 法容易造成 对某一行 业或企业 持仓 过于集中的 情况 , 一 旦判断错 误 ,对基 金组合的 整体 收益 会产生 较大 影响 ; 3、投资管理 人对市场 判断有误 从而导致 资产配 置比 例不合适而 产生的风 险; 4、本基金使 用定性分 析与定量 分析相结 合的方 式进 行选股,使 用的指标 、分值、 计算 方法的选取 不当会影 响组合中 股票构成 与投资业 绩; 5、股票研究 不深入与 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 率或公 司利 润增长率预 测不准确 带来的风 险。 在本基金的 选股方法 中, 使 用了预测 性的指标 , 包括 当年的主营 业务收入 和公司利 润的增长 率、 预期未 来几年主 营业务 收 入和公司 利润的 增长率 等, 如果研 究不深入 、 预测 不准确会 增 加投资风险 。 (二)新股申购风险 新股上市并 非绝对赚 钱。 在全 流通发行 的前提 下, 由 于先有机构 的询价, 所以对新 股的 定价更趋市 场化, 发 行价与 上市首日 开盘价格 间的差 价可能会逐 渐缩小。 偶然性 的跌破发 行 价并非是不 可能的事 情, 特别 是遇上行 情低迷 之时, 或者碰到基 本面欠佳 , 发行市 盈率过高 的个股上市 ,都存在 跌破发行 价的可能 性。 (三)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以及 交易制 度等因素的 影响会产 生波动, 从而 对本基金投 资产生潜 在风险, 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 、 地区发展政策 及股权分 置改革与 非流通股流 通政策等 )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 而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受 宏观经济 运行的影 响, 而 经济运行 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 随着宏 观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益 水平也会 随之变化 ,从 而对基金收 益产生影 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 并 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 影 响。 4.汇率风险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3 汇率的变化 可能对国 民经济不 同部门造 成不同的 影响 , 从而导 致本基金 所投资的 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 股票价格 发生波动 ,使得本 基金的收 益产 生变化。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险, 若债务人 经营不 善, 资 不抵债, 债 权人可能 会损失掉 大部 分的投资, 这主要体 现在企业 债中。 6.债券收益 率曲线风 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风险 是指与收 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 动有 关的风险 ,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 充分反映这 一风险的 存在。 7.购买力风 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 而现 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 买力 下降,从而 使基金 的 实际收益 下降。 8.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 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 证券利息 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前 面所提到 的利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金从 投 资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 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 ,将 获得比之前 较少的收 益率。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 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资 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 前者是 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 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资者 的赎回 , 基金资 产需保 持一定的流 动性, 从 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的实 现。 后 者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 脑系 统出现故 障产 生的风险; 2.战争、 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从 而带来 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4 十七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 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基金 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5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发售机 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遵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6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 因,自基金管 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 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 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 理费率之 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 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获取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 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 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7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 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8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9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应承担赔 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具 有同等的投 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经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10% , 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 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 金合同 ,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0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 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 (3)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应当 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 集 人”)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会议形式 ; 4)议事程序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1 5)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 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 地点; 7)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 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 表决结果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 。 2)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 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出 席 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 相 关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2)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a.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b.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 及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2)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2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 告; b.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同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c.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 影响表决 效 力; d.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和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e.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提 交 的 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 、 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就召开事 由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提 案进 行 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3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 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 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选举 产生 一 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通 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 有效;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 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4 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未出席, 则 大会主持 人可自 行选举三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3)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对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 如大 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限一 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知但 拒 绝到场监督 , 则大会 召集人 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项 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 出 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关于本 章第(二)条所规 定 的第(1)-(8)项召 开事由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 ,关 于本章第(二)条所规 定的第(9) 、(10) 项召开事由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方可 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如 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 名等一同公 告。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5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2)变更基金 类别; 3)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4)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6)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8)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9)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 4)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并 于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出 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行 , 并自 生效之日起2 日 内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6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 财产; 3)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9)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规 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7 (6)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8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 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60 %-95%,其中投资 于具有良好持 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发行的股票 占股票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及 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40%, 其中基金保 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 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 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4)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60 % ~95%, 债 券 、 货币市场工具 及其他 资产不高 于 基金资产的 40 %; 5)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9 10 %; 6)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7)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9)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1)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 章 第 (九) 条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 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 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 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 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 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基金 托管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国证 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生 ,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 经慎重 选择的 、 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并约定 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 名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0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 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 应向基 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 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 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 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管 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事 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 金 托管人就相 关事项签 订补充协 议, 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 比例。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险 、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 风险。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 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行 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 应及 时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 面提示 ,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10)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1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1 )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 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 基 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 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 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 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7 ) 除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2 (1 ) 基 金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 应存 于 基 金管 理 人在具 有 托 管 资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立 的 “基金募集 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2 ) 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 同时 在规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 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 金的银行账 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 ) 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4 ) 在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 基 金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 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 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 结 算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 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的, 若 无 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3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间 市 场债券的结 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由 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的 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 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 的、 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 并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 大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时 间及程序 (1)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4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5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同 时, 投资者 可关注鹏 华基金 官方微信 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 询功能 , 绑定个人账户 之后, 还可 实现账户 查 询功能和交 易功能。 基金管 理人也将 不断努力 完善现 有技术系统 和销售渠 道, 为 投资者提 供 更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交 易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6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 客 户专家 团 ”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 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 后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3月25 日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 告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3月27 日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4月18 日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一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4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4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4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4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6月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 业人员在子公 司兼职及领薪 情况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4年6月14 日 鹏华基金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华夏银 行手机银行交 易渠道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6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6月28 日 鹏华基金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网上银行 、 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7月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7月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股票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2014年7月2 日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7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 告 券报》 、 《证 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7月4 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7月12 日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二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7月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8月1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华龙证券手机 、 网上交易 和柜台系统申 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8月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8月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8月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8月22 日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8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9月3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4 年 3 月 9 日至 2014 年 9 月 8 日 止。 二十 二、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代销机 构 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 书正本 为准。投 资者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三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文件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8 2.《鹏华精 选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鹏华精 选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其 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地 点查 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