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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纳指100(000834)

大成纳指1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大成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 年 十 月 1 
重 要 提 示 
大成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3 日证 监许 可 【2014 】
656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基金” )是 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 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大成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为美 国股 票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风 险与 预期收 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 基 金以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 属 于预期 风险 较高 的产 品 。 本基金 投资 于 美
国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除了 会因 美国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之外 , 还 需面临 汇率 风险
等投资 海外 市场 的特 殊风 险 。 投资 者 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同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 限 、
投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 断基金 是否 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充 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慎 决策 ,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 亦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
资者 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操作 或
技术 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
交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
全部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提2 
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初始 面值 1.00 元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 额净值 可
能低于 份额 初始 面值 , 投 资者 存 在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 详 见 本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3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风 险揭 示 ................................................................. 9 四、基 金的 投资 .............................................................. 13 五、基 金管 理人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3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9 九、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6 十、基 金的 资产 .............................................................. 49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0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5 十三、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四、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 63 十六、 基金 托管 人 ............................................................ 65 十七、 境外 托管 人 ............................................................ 71 十八、 相关 服务 机构 .......................................................... 73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102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5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7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18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 大 成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5 二、释


义 在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大 成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境外资产 托管人 :指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 接受基金托 管人委 托,负 责本基金 境外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境 外 金融机 构








5、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大成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大 成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7、招 募说 明书 :指 《 大 成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8、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大成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9、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 试行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 《 合格 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 《通 知》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5 日 实施 的 《 关于 实施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 及 颁布 机 构对其 不时 做出6 的修订 16、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2、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5、 销售 机构 :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 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7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务 规则》 :指 《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8 49、 基金 资 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标 的指 数: 指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以及 未来 可能 发生变 更的 其他 指数 54、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55、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9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投 资于 美国 市场 的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 其 主 要面临 以下 三类 风险 : 一 是境外 投资 的特殊 风险 , 包括 海外 市 场风险 , 汇率 风险 、 政 府 管制风 险 、 法 律风 险、 政 治风险 以及 税务 风险 ; 二 是本 基金 特有 风 险, 包括 指数 授权 风险 、 金融模 型风 险 、 跟 踪误 差 风险 、 标 的指 数 行业 集中度风险 、衍生品投资 风险、证券 借贷和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 ;三是开放式 基金投资 的一般 风险 ,包 括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信用 风险 、利 率风 险、 大宗交 易风 险 、 会计核 算风 险、 交易 结算 风险、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以 及不可 抗力 风险 。 (一) 境外 投资 的特 殊风 险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海外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基 金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 场 , 因而会 受到 不同 国家 或地 区 ( 对本 基 金而言 , 主要 指美 国) 特 有的政 治因 素 、 法 律制 度 、 经 济周 期等 基本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基 金 绩效面 临较 大的 波动 性和 存在潜 在损 失的 风险 。 例如 美国证 券交 易市 场对 每日 证券交 易价 格 并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 使 得证 券的 每日 涨跌 幅 有存在 较大 空间 的可 能性 。 另 外, 美国 的 会计准 则和 信息 披露 制度 与中国 相比 会有 较大 差异 , 可能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对公 司盈利 能力 和 投资价 值判 断产 生偏 差, 从而也 会给 投资 带来 潜在 的风险 。 2.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经过 换 汇 后投 资于 美 国市场 以美 元计 价的 金融 工具 。 美 元 相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 变化 将会影 响本 基金 以人 民币 计价的 基金 资产 价值 , 从而 导致基 金资 产 面临潜 在风 险。 3. 政 府管 制风 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 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 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 对社会经 济行为 实施 直接 控制 而使 基金资 产有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在境 外证 券投 资过 程 中, 基金 所投 资 的国 家/ 地区(对 本基金而言, 主要是美国 )可能会不时 采取某些管 制措施,如资 本或外汇 管制 、 对 公司 或行 业的国 有化 、 没 收资 产以 及征收 高额税 收等 , 造成 相应的 财产受 损 、 交 易 延误等 相关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以 及基 金 资 产带 来不利 影响 。 4. 法 律风 险 由于美 国的 法律 法规 与中 国不同 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 本基金 在投 资运 作 、 交 易 结算以 及资 金汇出 入等 方面 受到 限制 ,从而 使得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的 可能 性。 5. 政 治风 险 10 美国因 政治 局势 变化 ( 如 罢工 、 暴 动、 战争 等 ) 或 法令的 变动 , 可能 导致 市 场的较 大波 动,从 而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造 成直 接或 间接 的影 响。 6. 税 务风 险 由于美 国在 税务 方面 的法 律法规 存在 一定 差异 , 可 能会要 求基 金就 股息 、 利 息、 资本 利 得等收 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 缴纳税 金 , 该 行为 会使 基 金收益 受到 一定 影响 。 此 外, 美国 的税 收 规定可 能发 生变 化 , 或 者 实施 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 从而导 致基 金向 美国 缴纳 在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者 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的 额外 税项 。 (二)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指 数授 权风 险 本基金管理 人依据指 数授 权许可协议 依法取 得在中 国境内发行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基金 的权利 。 未来 , 如 果标 的 指数提 供商 终止 对基 金管 理人继 续使 用该 指数 的授 权, 或者 是标 的 指数提 供商 基于 其独 立判 断停止 继续 发布 该指 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 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 票指数 时 , 本 基 金管理 人在 保护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前 提下 , 以不 损 害持有 人利 益为 原则 , 可 以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2. 金 融模 型风 险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 指 数 基金的 管理 会借 用一 定的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投资 决策 。 然 而任 何 金融模 型都 是建 立在 一定 理论假 设的 基础 之上 , 理 论假设 是对 现实 情况 的高 度抽象 , 这使 得 金融模 型在 实际 运用 当中 可能会 产生 偏差 。 此外 , 在实际 运作 中 , 可 能因市 场结构 、 投资 者 行为模 式等 条件 发生 变动 , 导 致有 关模 型出 现重 大 偏离的 问题 , 从而 引起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3. 跟 踪误 差风 险 指数基 金的 跟踪 误差 是指 指数基 金的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 之 间的 偏差 。 在跟 踪指数 的 过程中 , 跟踪 误差 来源主 要有 : 实 际组 合与 标准指 数组合 构成 的差 异 , 指数 成份股 分红 、 配 股、 增发 , 指 数成 份股 的 调整以 及上 述过 程中 发生 的交易 成本 、 基金 的管理 费、 申购 赎回 带 来的调 整成 本等 。 4. 标 的指 数行 业集 中度 风 险 本基金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纳 斯达克100 指数 成份 股行 业 分布比 较集 中, 主要 集中 在信息 技 术、 可选 消费 和医 疗保 险 三个行 业 。 指 数表 现受 上 述三个 行业 , 尤其 是信 息 技术行 业上 市公 司股价 走势 影响 较大 。 11 5. 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格 波动 较为 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 发事 件 时, 可能 会 导致投 资亏 损高 于初 始投 资 金额 ,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 带来不 利影 响 。 此 外, 衍 生品的 交易 可能 不够活 跃 , 在 市场 变化 时 , 可 能因 无法 及时 找到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对 手方 压低 报价 , 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额外 损失 。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不 得应 用于投 机交 易目 的 , 会 通 过控制 规模 、 计算 风险 价 值等手 段来 有效控 制风 险。 6. 证 券借 贷 和 正回 购/ 逆回购 风险 证券借 贷 、 正 回购 /逆回 购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交 易对 手风险 , 具体 讲, 对于 证 券借贷 , 作 为证券 借出 方 , 如 果交易 对手方 ( 即证 券借 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到 期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还 的风 险 , 从 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 对 于 正回购 , 交易 期 满时 , 可能 会出 现交 易对 手方 未 如约 卖回 已买 入证 券未如 约支 付售 出证 券产 生的所 有股 息 、 利息和 分红 的风 险 ; 对 于 逆回购 , 交易 期满 时 , 可 能会出 现交 易对 手方 未如 约买回 已售 出证 券 的风 险 。 (三) 基金 投资 的一 般风 险 1.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争 、 市场 前景 、 技 术 更新 、 财 务 状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 虽 然本 基金 可 通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 这种 非系统 性风 险, 但并 不能 完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的下 降风 险。 3. 信 用风 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债券 本 息,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4.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的 变动导 致证 券价 格波 动, 由此给 基金 的收 益带 来不 确定因 素 。12 利率与 证券 的价 格一 般呈 反方向 变化 。当 市场 上的 利率普 遍提 高时 ,证 券价 格会下 降(包括 股票和 债券) 。一 般债 券对 利率的 变化 反应 较快 ,方 向基本 是反 向的 ;而 股票 的反应 相对 慢 一些 , 同 时股 票价 格的 变 化在短 期和 长期 对利 率变 动的反 应方 向可 能是 相反 的。 利率 风险 是 固定收 益证 券、 债券 的主 要风险 ,利 率变 动对 长期 债券的 影响 大于 短期 债券 。 5.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是 指单 笔交 易规 模远大 于市 场平 均单 笔交 易规模 的交 易 。 大 宗交 易价 格的形 成 并非完 全是 由市 场供 求关 系决定 的 , 可 能与 市场 价 格存在 一 定 差异 , 从而 导 致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非 正常 损益 。 6.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是 指由 于会 计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失误 或违规 操作 形成 的风 险 , 如 基金管 理 人在计 算 、 整 理、 制证 、 填单 、 登 账、 编表 、 保 管 及其相 关业 务处 理中 , 由 于客观 原因 与非 主观故 意所 造成 的行 为过 失,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的 风险 。 7. 交 易结 算风 险 交易结 算风 险是 指基 金在 投资交 易的 过程 中 , 因 交易 对手方 无法 履行 支付 义务 而使基 金 资产有 遭受 损失 的可 能性 。


8.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境 外投资 顾问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 注 册 登记机 构 、 销售 机构 、 证 券交易 所 、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9.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 理 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 金 托管人 、 证券 交易 所、 注 册登记 机构 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 不可 抗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 从 而 影响基 金的 各项 业务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13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纪律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 实 现基金 投资 组合 对标 的指 数的有 效 跟踪, 追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成份 股 、 备 选 成份股 , 以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为 跟踪 标的的 公募 基金 、 上市 交 易型基 金 、 结 构性 产品 等 。 本 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全 球证 券 市场 中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包 括在 证券 交易市 场挂牌 的普 通股 、 优先股 、 存 托凭 证, 固 定收益类证 券(含 中期票 据) 、银行 存款、现 金等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股指 期货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产 品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股 以及以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为跟踪 标 的的公募基 金、上市 交易 型基金、结 构性产品 的比 例占基金资 产的 80%-95% ,其中投资 于 以纳斯达 克 100 指数为 跟 踪标的的公 募基金 、上市 交易型基金 、结构 性产品 的比例不超 过 10% ; 投资 于现 金、 银行 存 款、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5%-20% , 其中 投资 于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 整 。 但 在因 特殊情 况 ( 如股 票停 牌、 流动 性 不足 ) 导 致无 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本基金 可能 将一 定比 例的 基金资 产 投 资于 以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为跟 踪标 的的 公募基 金 、 上市交 易型 基金 以及 股指 期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 以 优 化投资 组合 的建 立 , 达 到 节约交 易成 本和 有效追 踪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目的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等金融 衍生 品的 目的 是为 了更好 的实 现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不 得用 于投机 交易 目的 ,或 用作 杠杆工 具放 大基 金的 投资 。 本基金 在投 资的 过程 中, 由 于必须 保有 一定 比例 的现 金资产 , 导 致在 市场 上涨 的 过程中 ,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表现 可能 会落后 于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另 外, 由于 基金 投资 组合 权重与 目标 指 数成份 股权 重的 不一 致 、 股票买 卖价 格与 股票 收盘 价的差 异 、 指 数成 份股 的 调整与 指数 成份14 股权重 的调 整所 产生 的交 易费用 、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项费 用与 开支 都会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产 生跟踪 误差 。 基金管 理人 会定 期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 析 , 为 基金 投资组 合下 一步 的调 整及 跟踪目 标 指数偏 离风 险的 控制 提供 量化决 策依 据 。 在 正常 情 况下 , 本 基金 力争 控制 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0.5% ,年 化跟 踪误 差不 超过5% (以 美元 资 产计价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纳斯达 克100 价 格指 数 The NASDAQ OMX Group, Inc. 及其附属 机构 (NASDAQ OMX 及 其附 属机构 合 称为 “公 司” ) 未发 起、 支持 、销 售 或推介 本基 金。 该公 司并 未审核 本基 金的 合法 性或 适用性 、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表述 及信 息披 露的准 确性 或完 整性 。 该 公司未 就证 券投 资 、 投 资 本基金 或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跟 踪证 券市 场 总体表 现的 能力 ,对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任何 公众 作出明 示或 暗 示的陈 述或 保证 。 该公 司 与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被 许可 方) 间的 关系 仅 在于许 可使 用注 册商标NASDAQ? 、OMX? 、NASDAQ OMX? 、NASDAQ-100? 及NASDAQ-100指数?,和 该公司 的特 定商 号 , 以 及 使用由NASDAQ OMX 不 考虑被 许可 方或 本基 金而 确定 、 构 建和 计 算的NASDAQ-100指数? 。NASQAD OMX 在 确定 、构建 和计 算NASDAQ-100 指数? 时 无须 考虑被 许可 方或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该 公司 不负责 并且 未参 与确 定本 基金发 售的 时 间、 发售 价格 或发 售规 模 , 也 未参 与确 定或 计算 将 本基金 转换 为现 金的 计算 方法 。 该 公司 对 本基金 的管 理、 销售 和交 易不承 担责 任。 该公司 不保 证NASDAQ-100 指数? 或 其中 任何 数据 的 准确性 及/ 或 数据 计算 的连 续性。 该 公司未 就被 许可 方、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任何 个人 或实体 使用NASDAQ-100 指数? 或其 中任 何数据 的结 果 , 作 出明 示 或暗示 的保 证 。 该 公司 未 作出明 示或 暗示 的保 证 , 并且明 示不 对有 关NASDAQ-100 指数? 或 其中任 何数 据的 特定 目的 或用途 的适 销性 和适 当性 作出保 证 。 在 不 限制上 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 即使已 告知 损害 发生 的可 能, 该公 司不 会对 任何 损 失的利 润或 特定 的、偶 然的 、惩 罚性 的、 间接的 或衍 生的 损害 承担 责任。 未来, 如果 纳斯 达克100 指 数的提 供商 终止 对基 金管 理人继 续使 用该 指数 的授 权,或 者 是指数 提供 商基 于其 独立 判断停 止继 续发 布该 指数 ,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股票指 数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护持 有人 合法利 益的 前提 下 , 以 不 损害持 有人 利益 为原 则 , 可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15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美 国股 票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风 险与 预 期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 债券基 金以 及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预 期风险 较高 的产 品 。 (六)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以及 以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为 跟踪标的的 公募基金 、上 市交易型基 金、结构 性产 品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 80%-95% ,其中 投资于 以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为跟 踪标 的的 公募 基金 、 上 市交 易型 基金 、 结 构性 产品的 比例 不 超过 10% ; 投 资于 现金、 银行存 款、 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5%-20% , 其中 投资 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在基 金托 管账户 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3)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4)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此项 非流 动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5)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但 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6)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境 外基金,不 超过该 境外基 金总份额 的 20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2、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限制 基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 交易 , 同 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基金 投资期 货支付 的初始保证 金、投 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 的期权 费、投 资柜台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3)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不低 于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交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每 个工作日对 交易进 行估值 ,并且本基 金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 价值 终 止交 易。 3)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本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3 )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证 券 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 分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金 融工 具或 品种 :


1 ) 现金 ;


2 ) 存款 证明 ;


3 ) 商业 票据 ;


4 ) 政府 债券 ;


5 )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 由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本基 金有 权在 任 何时候 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正 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内 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本 基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 场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 定: (1) 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的对手 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17 (2)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内 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付 售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 分 红。 (4)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102%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参与 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本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50% 。 前项 比例 限制 计算 ,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3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七)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 除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 借 入 现金 。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18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10)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九) 代理 投票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 应行 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勉 尽责 的代 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 在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实际 操作 需要 , 委 托基金 托管 人或 其他 专业 机构提 供代 理投 票的建 议、 协助 完成 代理 投票的 程序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代理 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 保留投 票记 录, 并承 担相 应责任 。 (十) 证券 交易 1.券 商的 选择 标准 (1) 资历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经 营 行为规 范; (3)内部管 理规范 、严格 ,具备健全 的内控 制度 ( 包括但不限 于公平 交易制 度及保密 制度) ,并 能满 足 本 基金 运 作高度 保密 的要 求; (4) 针对 本基 金需 要能 及 时、定 期、 全面 地提 供各 方面研 究报 告及 周到 的信 息服务 ; (5) 具备 本基 金 运 作所 需 的 交易 执行 能力 ; (6) 具备 本基 金运 作所 需 的后台 清算 执行 能力 ; (7) 能够 提供 本基 金运 作 、管理 所需 的其 他服 务。 2.券 商的 交易 量分 配程 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完 善证券 投资 基金 交易 席位 制度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中 关于 “一家 基金公 司通 过一 家券 商的 交易席 位买 卖证 券的 年交 易佣金 , 不得 超过 其当 年所 有基金 买卖 证 券交易 佣金 的 30 % ”的规定 。


对券商 服务 的评 价主 要由 以下几 个方 面组 成: (1)交易服 务能力 :包括 券商所能够 提供的 交易方 式、所能覆 盖的交 易市场 范围及在19 该交易 市场 的交 易执 行能 力、交 易前 后的 交易 执行 分析评 价能 力等 ; (2)交易执 行质量 :包括 但不限于成 交价格 、数量 是否符合指 令要求 ;交易 成本最小 化、交 易回 报的 及时 性和 准确性 、公 平交 易安 排以 及保密 制 度 的执 行情 况等 ; (3) 研究 服务 水平 :包 括 但不限 于研 究报 告、 研究 资源及 路演 服务 等质 量; (4) 清算 协作 表现 : 包 括 清算、 交收 服务 的及 时性 和准确 性; (5) 其他 协作 评价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每季 度对 券商 进行 综合 评价 , 并 根据 评价 结果 分配 基金在 各 家券商 的交 易量 。 3.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按 规定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有 关情况 、 基金 通过 该证 券 经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 成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 露, 同时 将本 着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原 则 , 对 券商 选择 和分 仓中存 在或 潜在 的利 益冲 突进行 妥善 处 理,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0 五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 量投资 部 、 社 保 基金及 机构 投资 部、 固定 收益部 、 委托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交 易管理 部、 营销 策划及 产品 开发 部、 信息 技术部 、 客户 服 务部 、 市 场部 、 总 经理 办 公室 、 董 事会办 公室 、 人 力资源 部 、 计 划 财务部 、 行政部 、 基金 运 营部 、 监 察稽核 部 、 风 险 管理部 和国 际业 务部 。 公司 在 北京 、 上海 、 西安、 成都、 武汉、 福 州 、 沈阳 、 广 州和 南京 等 地设立 了 九 家分 公司 , 拥有 两家 子公 司, 分别为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大成 创新 资本 管 理有 限公 司 。 此外, 公司 还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投资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和 战略 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 责 任、 回报 、 专 业 、 进 取 ” 为 经营 理念 , 坚 持 “ 诚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 的 企 业精神 , 致力于 开拓 基金 及证 券市 场业务 ,以 稳健 灵活 的投 资策略 和注 重绩 优、 高成 长的投 资组 合 , 力求为 投资 者获 得更 大投 资回报 。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2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福证券 投资 基金,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 大成 中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 中证 500 深 市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证 500 沪 市 交易型 开放 式指21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38 只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财富 管 理 2020 生 命 周期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积极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大成 景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强 化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策 略回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核 心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竞 争优 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恒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内需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可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消费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大成月 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理 财 21 天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兴信 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旭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信 用增 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健康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大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招 财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 大成 景益 平 稳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大 成添 利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 。 历 任中 央财经 大学财 政系 讲师 , 华夏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 研 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2008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2008 年 11 月 起兼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2014 年 1 月 23 日起 代为履 行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职务。 王颢先 生 , 董 事, 博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深圳 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经纪 业务 综合室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助 理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 4 年 1 月 担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总 裁、 党委 书记 。 22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委国 土 局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主 持工作 )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 中国 农业 发展银 行资 金 计划部 计划 处副 处长 ( 主 持工作 )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 险 ( 集团 ) 公 司战略 规划 部战 略研 究与 规划处 处长 ; 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 任 中国 人 寿保险 ( 集团)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 高岐先 生 , 董事 , 硕士 。 历任光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财 部会 计处 处长 、 副 总经理 ; 上 海南都 期货 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经 管会 副主 任; 现任 光大期 货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财 务负 责 人。 孙学林 先生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刘 大为 先生 ,独 立董事 ,国 家开 发银 行顾 问,高 级经 济师 ,享 受政 府特殊 津贴 专家 。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硕 士生指 导老 师 , 首 都经 济 贸易大 学兼 职教 授 , 清 华 大学中 国经 济研 究中心 高级 研究 员。 先后 在北京 市人 民政 府研 究室 (副处 长、 处长 ) , 北京 市 第一商 业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 ,中国 投资银行 (行长) ,国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 宣 伟华 女士 ,独 立董事 ,日 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学 院法 学修 士,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上 海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曾 任上 海 市律师 协会 证券 与期 货法 律研究 委员 会副 主任 。1986 年-1993 年 , 华东政 法大 学任 教 ;1993 年-1994 年, 日本 神户 学 院大学 法学 部 访问教 授 ;1994 年-1998 年, 日本 国立 神户 大学学 习;1999 年-2000 年, 锦 天城律 师事 务 所兼职律师 、北京 市中伦 金通律师事 务所上 海分所 负责人;2001 年 始任国 浩 律师(上海 ) 事务所 合伙 人 。 擅 长于 公 司法 、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外商投 资企 业法 、 知识 产 权法等 相关 的法 律事 务 。 曾代 理过 中国 证 券市场 第一 例上 市公 司虚 假陈述 民事 索赔 共同 诉讼 案件 , 被 CCTV ?证券 频道 评为 “五 年风 云 人物” ,并 获得 过“ 上海 市 优秀女 律师 ”称 号。 叶 永刚 先生 ,独 立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武 汉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金融 学会 理 事, 中国 金融 学会 金融 工 程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 金融学 年会 常务 理事, 湖北 省政 府咨 询委 员。1983 -1988 年 ,任 武 汉大学 管理 学院 助教 ;1989 -1994 年, 任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讲师 ;1994 -1997 年, 任武 汉 大学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1997 年 至今 ,任23 武汉大 学教 授, 先后 担任 副系主 任、 系主 任、 副院 长等行 政职 务。 王江先生, 独立董事 ,金 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 任 职美国麻省 理工学 院斯隆 管理学院 瑞穗金 融集 团教 授。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会 理事 ;2010 年 至今 兼任美 国西 部 金融学 会理 事;1997 年 至 今兼任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研究 员;2007 年 至今 兼 任纳斯 达克 公 司经济 顾问 理事 会理 事;2009 年至 今兼 任上 海交 通 大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 院院 长;2003 年至 今兼任 清华 大学 中国 金融 研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 建农 先生 ,监 事长, 大学 本科 。曾 任中 国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江 苏北 路营 业 部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 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公 司上海 投资 部董 事总 经理 。 谢红兵 先生 ,监 事, 双学 士学位 。1968 年入 伍, 历 任营教 导员 、军 直属 政治 处主任 ; 1992 年转 业, 历 任交 通银 行上海 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 (主 持工 作) , 营业 处处 长兼房 地产 信 贷部经理, 静安支 行行长 ,杨浦支行 行长;1998 年 调总行负责 筹建基 金托管 部,任交通 银 行基金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 筹建 银行 试点 基金 公司, 任交 银 施罗德 基金 公司 董事 长;2008 年 任中 国交 银保 险公 司( 香 港) 副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 女士 , 监事 , 硕 士 学位 。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县 峙 口乡人 民 政府妇 联主 任 、 团 委书 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 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 人民政 府民 政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 任 浙江 省温 州市 人民检 察院 起诉 处助 理检 察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 于北京 市宣 武区 人民 检察 院,任 三级 检察 官;2007 年 8 月 起任 民 生人寿 北京 公司 人事 部经 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 中国 人民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2010 年 1 月加 入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纪委 副书记 、大 成 慈善基 金会 常务 副秘 书长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总 经理, 管理学 硕士。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 圳中 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杜鹏女 士, 督 察长, 研究 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 , 历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 信托咨 询24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 春明 先生 ,副 总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曾 先后任 职于 长春 税务 学院 、吉林 省国 际信 托 投资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 运 营部总 监、 市场 部总 经理 、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 2010 年 11 月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 任大 成 创新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肖 冰先 生, 副总 经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任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助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总监 、 泰达 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营销 主管 。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 公司董 事 会秘书 。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刘明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 厦门 证券 公司 鷺江 营业部 总 经理。1996 年至 2000 年 曾任厦 门产 权交 易中 心副 总经理 。2001 年至 2004 年曾任 香港 时富 金融服 务集 团投 资经 理,2004 年 3 月加 盟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景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及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基 金经 理,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 现 任股 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2013 年 10 月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并兼任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2.拟任 基 金经 理 冉凌浩 , 金 融学 硕士 , 11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2003 年4 月至2004 年6 月 就职 于 国信证 券 研究部 , 任研 究员 ; 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9 月就 职 于华西 证券 研究 部 , 任 高 级研究 员 ; 2005 年9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金 融工 程师 、 境 外市 场研 究员 及基 金经 理助理 。 2011 年 8 月 26 日开 始担 任大 成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 格。国 籍: 中国 。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境外 投 资决策 小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境外 投资 决策小组由 3 名 成员 组成 , 名 单如 下: 邓韶 勇 , 国际 业务部 总 监, 境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 冉 凌浩 , 大成 标普 500 等权重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境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邓涛 ,研 究部 总监 助理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25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定 期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27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基金 投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 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28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现 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29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30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 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1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 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 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公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32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 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 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会 计工 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33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 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34 六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3 日 证监 许可 【2014 】656 号 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基金 ,QDII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基金代 码:000834 (三) 基金 的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或 称为认 购期 、首 发期 或募 集期) 为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起 到 2014 年 11 月 7 日, 本基 金 于该期 间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额 发 售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 情况 按照 相关 程序延 长或 缩短 发售 募集 期, 此类 变 更适用 于所 有销 售机 构。 基金发 售募 集期 若经 延长 ,最长 不得 超过 前述 募集 期限。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相关 公告 、通 知。 (四)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 法规和 有 关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 者 。 (五) 发售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上 述销 售机 构办 理开 放式基 金 业务的 城市 ( 网点 ) 的 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 参 见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当地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通知 。 除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任 何 与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 事人不 得预 留和 提前发 售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六) 发售 规模 本基金 可根 据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核 准的 境外 投资 额度 ,对基 金发 售规 模进 行限 制。 在国家 外管 局批 准的 外汇 额度范 围内 ,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的预 定募 集规 模上 限 为 1 亿美 元35 ( 约 6.1 亿元 人民 币)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募集 情况向 国家 外管 局申 请追 加额度 。本 基 金募集 期内 的最 终募 集规 模以国 家外 管局 批准 的累 计额度 为准 , 并采 用末 日比 例确认 的方 式 实现募 集规 模的 有效 控制 。 《大成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的资 产规 模 不受上 述限 制,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金 的外 汇额 度等 控制 基金申 购规 模并 暂停 基金 的申购 。 (七) 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发售 募集 期间 每天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销 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或者 通知 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 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 同, 若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份 额发售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定 , 则 由各 销售 机构 自行 决 定日常 业务 办理 时间。 (八) 认购 原则 及持 有限 额 1.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2.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认 购 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3.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单 笔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的 累计认 购 规模没 有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认 购的 数额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于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4. 对 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 理的认 购申 请,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性 进 行确认 。 但对 申请 有效 性 的确认 仅代 表确 实接 受了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 成功 确认 应以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本基 金募集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为 准 。 投 资者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或 以其 规定 的其他 合法 方 式 查询 最终 确认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构 不承 担 对确认 结果 的通 知义 务, 投资者 本人 应主 动查 询认 购申请 的确 认结 果。 (九) 基金 收费 模式 的分 类与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十)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 基 金资产 ,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募 集期36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认购金 额(M, 单位 元) 认购费 率 M<50 万 1.00% 5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M<1000 万 0.30% M≥10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 须按 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 当 需要 采取 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效 认购 金额 进行 部分 确认时 , 投资 人认 购费 率须 按照认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所 对应的 费率 计 算,认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 受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在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通过 官网 直销 等特 定交 易方式 进行 认购 的投 资人 进行认 购费 率 的优惠 。 (十一 )基 金认 购费 用和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1.认 购费 用和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注: 认购 金额 在 1000 万 元(含 )以 上适 用绝 对数 额的认 购费 金额 ,即 净认 购金额 = 认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 所适用 的认 购费 率为 1.00% ,认 购 期利息 为 100 元 ,则 该 投 资者认 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 +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0 +100 )/ 1.00=99,109.10 份 2.基 金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认 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认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 金资 产 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 基 金资 产 所 有。 (十二 )募 集期 间认 购 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 折算 成基 金 份额计 入基37 金投资 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十三 )募 集期 内募 集资 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十四 )募 集期 间费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 基 金资 产 中列支 。 3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 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 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 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开 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境 外主 要证 券市 场同 时交易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 放日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40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10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如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主 要市 场休 市时 , 本 基金 所投 资市 场的 交易清 算规 则有 变更 或国 家外汇 管理 相 关规定 有变 更时 , 赎回 款 项支付 的时 间将 相应 调整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3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 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 金份额 不设 上限 ;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41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 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金 额(M, 单位 元) 申购费 率 M<50 万 1.20% 5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60% 500 万≤M<1000 万 0.40% M ≥1000 万 1000 元/笔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在 扣除手 续费 后, 余额 不低 于赎 回 费总 额 25 % 的部 分 ,应当 归入 基金 资产 。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 相关手续后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4.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并 依法 公告 。 5.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 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经 销售 机 构同意 后 , 针 对投 资者 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投 资 者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相应42 的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保 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赎回净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 赎 回净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本基金 的赎 回净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净 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用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2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 +3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2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相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两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43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 得超过20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本基 金已 经达 到监 管 机构核 定的 本基 金的 募集 规模;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 (5) 、 (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44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于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开 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45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 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五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 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46 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 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公 证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场 地费等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 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 证 管费 、 过户 费 、 手 续费 、 券 商佣 金、 权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的 相 关费用 ; 10、 基 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应当 缴纳 的, 购买 或处 置证券 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关税 、 印花税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及费 用) ; 11 、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2、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基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1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47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 如基 金 托管人 委托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包括 向其 支付 的相 应 服务费 )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供应商所签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 使用许 可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指数使 用费 。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的 指数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1)当 E ≤6.5 亿 人民 币 时, H=E× 0.06%÷ 365 (2)当 E >6.5 亿 人民 币 时, H =6.5 亿人 民币 ×0.06% ÷365+ (E-6.5 亿 人民币 ) ×0.04% ÷36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标 的指数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年 4 万美 元( 年度 最低 指 数使用 费) ,即 不足 4 万 美 元时按 照 4 万美 元收 取。 年度最 低指 数使 用费 应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及其 后每 个公历 年度 起始 日时 支付 , 如基金 合 同生效日至 本公历 年度截 止日不足一 年时, 按照实 际存续时间 占年 度 365 天 的比例进行 支 付。 指数 使用费按 日计提, 按季支 付。若该 季度累计 计提的 指数使用 费金额 / 该季度 末最 后一工 作日 ( 如为 节假 日 取前一 工作 日 ) 中 国人 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汇率中 间价 小于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规 定的 按年度 最低 指数 使用 费计 算出的 季度 最低 指数 使用 费, 则基 金于 季 度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 用 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规 定的按年度最低指数使 用 费计算出的季 度最低 指数 使用 费。 在指数 使用 费支 付日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指数 使用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48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水 平发 生调 整 ,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 算指数 使用 费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进 行公 告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此 项调 整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1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金 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9 十、基金的资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基金 托管人 或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按照规 定或 境外 市场 惯例 开设基 金财 产 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 户。有关境外证券的登 记 结算方式应符合投资当 地 市场的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惯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 资 产托管 人 、 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 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50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T+1 日 完成 T 日 估值。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金 融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51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市交 易型基 金的估 值按估值日 当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市场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2)未上市 交易的 基金按 照可取得的 最近估 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若基 金 份额净 值无法 通过 公开 渠道 获得 ,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按照 最 能反映 基金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3)若某只 基金同 时存在 上市交易型 部分和 未上市 交易部分, 则区分 上市交 易型部分 和未上 市交 易部 分后 分别 按上述 方法 估值 。 4、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 通衍生 工具按 估值日当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未上市 衍生工 具按成 本价估值, 如成本 价不能 反映公允价 值,则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对于按照 中国法 律法规 和基金投资 所在地 的法律 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 各项税 金,本基 金将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值 ;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7、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流通 受限 、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券 , 应 参照 上述 估值 原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8、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 币、 欧元 、 日 元 、 英 镑对 人民币 汇率 的 , 采 用当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中 间价 ; 涉及 其 他货币 对人 民币 的汇 率 , 采用美 元作 为中52 间货币 进行 换算 。 9、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 开放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开放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 在 每个开放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开放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以 内(含第 三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 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53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54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工 作日 将计 算的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55 十二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 行转 账 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 担。当投资 者的 现56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57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8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 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59 (2)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 T+2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 T+2 日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6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61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更换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62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3 十五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中 国证监 会出 具的 无异 议意 见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64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5 十 六、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 行设 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中国 农业银 行整体 改制为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并 于2009 年1月15 日依法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 好的信 誉,每年位 居《财 富》世 界500 强企 业 之列 。作为 一 家城乡并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行 通过 了 美国SAS70内 部控 制审 计 ,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第 三方 对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 内 部 控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 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 ? T O P 10 颁奖盛典 ”66 中成绩 突出 , 获 “ 最 佳托 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 颁发 的 “ 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1998 年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2004 年9月更 名为托 管 业务部,内 设养老 金管理 中心、技术 保障处 、营运 中心、委托 资 产 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 管理处 、 风险 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140 余 名, 其 中高 级会计 师、 高级 经济 师、 高 级工程 师、 律师等 专家10余 名 ,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质 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和 高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2014 年 6 月 30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213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盛 证券投 资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银利 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资 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 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盈 策略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67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 复 兴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成 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万 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 海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 基 建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心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达 消费 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 汇利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工银 瑞信深 证 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 债 券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 汇添 富 社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 消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达 黄金 主 题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浙 商聚 潮产 业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领 先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先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上投 摩根 新 兴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惠 理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深 证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股 票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交 银施 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富国 中 证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长 信内 需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证内 地68 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光大 保德信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洲 (除 日 本 ) 机 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新 锐产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 信中 小板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 金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房 地产 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元 惠理 新 经济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理财 宝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恒久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安 信目 标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 国 7 天理 财 宝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理 财 21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 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工银 瑞信 信用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景 顺长 城支 柱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月月 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 配 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纯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民安 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 14 天 理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惠 理 惠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可转 换 债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标 普中 国 可转债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荣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焦 点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沪 深 30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源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研 究阿尔 法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行 业轮 换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目 标收 益 一年期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添 富高 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 方 利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稳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四 季金利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夏 永 福养老 理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国证 医 药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定 期支付 双息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润元 大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双 月红 一年 期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国 有企 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69 安达信 用主 题轮 动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 邮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信 永 利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信息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祥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岁 岁恒丰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景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 万家 市 政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定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投 摩根 双债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活 期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 融 通通 源一 年目 标 触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 富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 天 海工装 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新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天 天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前海 开源 可转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信 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周 期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积 极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中 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裕 隆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国 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前海开源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华 鑫安 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永 鑫 收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景 益 平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中国 农业 银行 的风 险管 理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务 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 了 风险管 理处 ,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作 职权 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 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70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 71 十 七、境外托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 纽约 梅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 注册地 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10286 办公地 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10286 法定代 表人 :Gerald L.Hassell (CEO - 首席执 行官) 、Karen Peetz (President - 行长) 股东权 益:375 亿美 元(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资 产规 模:27.6 万亿 美元(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信用等 级:AA- (标准 普 尔) , Aa2( 穆迪)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纽约银 行有 限公 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Company, Inc. ,NYSE: BK) 和梅 隆金融 公 司(Mellon Financial Corporation ,NYSE: MEL) 2007 年 7 月 宣布 ,双 方 已经 完 成合并 ,形 成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纽 约 梅隆集 团) ,催 生出 一家 资 产管理 和证 券 服务领 域的 全球 领先 企业 。 纽 约梅 隆银 行在 纽约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代 码为 BK 。 纽约梅 隆创 建 于 1784 年, 拥有数 百年 的专 业服 务经 验,已 成为 金融 服务 业界 最卓越 的 领导者之一 。该行 的资产 管理和证券 服务等 业务凭 着独道的 见解、精 深 的专 业知识和 全面 的业务 能力 ,来 支持 每一 客户的 独有 需求 。 纽约梅 隆是 一家 全球 性的 金融服 务集 团 , 帮 助客 户 管理并 经营 其金 融资 产 , 业务范 围涵 盖 36 个国 家/ 地 区的 100 多个 市场 。 本公 司是 一家 面向机 构 、 公 司和 高净 值 人士等 客户 提 供金融 服务 的领 先企 业 , 通过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全球 团队提 供卓 越的 投资 管理 和投资 服务 。 公 司 资产托管 规模达 27 万亿 美元,资 产管理 规模达 1.6 万亿 美元 。 纽约梅隆是 纽约梅隆 集 团(纽 交所 代码 :BK )的企业品 牌。 有关其 他信 息, 请访 问 www.bnymellon.com 。 (二) 托管 业务 介绍 纽约梅 隆的 托管 业务 是其 主要的 业务 组成 部分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托管 规 模达 27.6 万亿 美元 。 纽 约梅隆 的核 心托 管处 理系 统称为 全球 证券 处 理, 简 称 GSP 业务 。 该项业 务 于 1996 年 推出 , 并由 内 部人 员结 合 Vista 概 念进行 开发 。 随着业 务和 技术 的变 化 , 支持系 统也 将随 着时 间而 变化 , 因 此定 期进 行重 新 评估是 重要72 的。纽约梅 隆非常 关注业 务运营的恢 复和技 术持续 性解决方 案的实 施 ,并继 续进行所 需要 的投资 ,确 保所 有关 键业 务都可 以在 足以 满足 业务 要求的 时间 框架 内得 以恢 复。 纽约梅 隆在 全球 每一 处理 中心 , 已 经建 立了 清楚 、 有 深度的 指引 。 业务 恢复 与 危机管 理 活动被密切 监督, 并在所 有时间得以 坚持。 专家团 队被分配 到各个小 组,在 组织内部 对所 有级别 的员 工进 行定 期演 习和更 新。 73 十八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上 海设 有投 资理财 中心 : (1)大 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 瞿 宗怡 、王 欢欢 、白小 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29/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74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4)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7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中 信建 投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76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1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免费服 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 :汪 汇 77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14)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16)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78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杜航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8)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9)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20)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 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79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卢琳 联系电 话: 0371-68599287 联系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2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23)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4)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5)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81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 棣、 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刘 莉 82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83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84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进行 境外 证券 投资 ,应当 遵守 当地 监管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 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85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 或委托 境外资 产托管人保 管) 由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 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86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23)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境外 投资情 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4)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结 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和 人民 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25 ) 保 存基 金管 理人 的 资金汇 出 、 汇 入、 兑换 、 收汇 、 付 汇、 资金 往来 、 委托及 成交 记录等 相关 资料 ,其 保存 的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87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 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 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 证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发 生变 动而 应当对 《基 金合同 》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8 (6)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89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或者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采 用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 他方式 , 在 表 决截 至日以 前 对表 决事 项进 行投票 并由 召集 人予 以记 录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 式进行 表决,若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采取 非书 面形式 进行 投票 的 , 则 召集 人对于 其投 票的 书面 记录 即视为 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 。 9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在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 式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91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 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及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92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 基金管理 人取得 证监会 出具的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93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 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94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公 证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场 地费等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 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 证 管费 、 过户 费 、 手 续费 、 券 商佣 金、 权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的 相 关费用 ; 10、 基 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应当 缴纳 的, 购买 或处 置证券 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关税 、 印花税 、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及费 用) ; 11 、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2、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基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1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 如基 金 托管人 委托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包括 向其 支付 的相 应 服务费 )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 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供应商所签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95 使用许 可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指数使 用费 。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的 指数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1)当 E ≤6.5 亿 人民 币 时, H=E× 0.06%÷ 365 (2)当 E >6.5 亿 人民 币 时, H =6.5 亿人 民币 ×0.06% ÷365+ (E-6.5 亿 人民币 ) ×0.04% ÷36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 金 标 的指数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年 4 万美 元( 年度 最低 指 数使用 费) ,即 不足 4 万 美 元时按 照 4 万美 元收 取。 年度最 低指 数使 用费 应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及其 后每 个公历 年度 起始 日时 支付 , 如基金 合 同生效日至 本公历 年度截 止日不足一 年时, 按照实 际存续时间 占年 度 365 天 的比例进行 支 付。 指数 使用费按 日计提, 按季支 付。若该 季度累计 计提的 指数使用 费金额 / 该季度 末最 后一工 作日 ( 如为 节假 日 取前一 工作 日 ) 中 国人 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汇率中 间价 小于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规 定的 按年度 最低 指数 使用 费计 算出的 季度 最低 指数 使用 费, 则基 金于 季 度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 用 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规 定的按年度最低指数使 用 费计算出的季 度最低 指数 使用 费。 在指数 使用 费支 付日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指数 使用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水 平发 生调 整 ,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 算指数 使用 费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进 行公 告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此 项调 整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11 项 费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96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金 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 此 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成份 股 、 备 选 成份股 , 以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为 跟踪 标的的 公募 基金 、 上市 交 易型基 金 、 结 构性 产品 等 。 本 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全 球证券 市场 中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包 括在 证券 交 易市 场挂牌 的普 通股 、 优先股 、 存 托凭 证, 固 定收益类证 券(含 中期票 据) 、银行 存款、现 金等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股指 期货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产 品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股 以及以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为跟踪 标 的的公募基 金、上市 交易 型基金、结 构性产品 的比 例占基金资 产的 80%-95% ,其中投资 于 以纳斯达 克 100 指数为 跟 踪标的的公 募基金 、上市 交易型基金 、结构 性产品 的比例不超 过 10% ; 投资 于现 金、 银行 存 款、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5%-20% , 其中 投资 于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应付 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 现金。该临 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97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10)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纳斯 达 克 100 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 成份股 以及 以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为 跟踪标的的 公募基金 、上 市交易型基 金、结构 性产 品的 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 80%-95% ,其中 投资于 以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为跟 踪标 的的 公募 基金 、 上 市交 易型 基金 、 结 构性 产品的 比例 不 超过 10% ; 投 资于 现金、 银行存 款、 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5%-20% , 其中 投资 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在 基金 托 管账户 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3)本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 家或地 区以外 的其他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此 项非 流 动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5)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但持 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6)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境 外基金,不 超过该 境外基 金总份额 的 20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2、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限制 基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 交易 , 同 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基金 投资期 货支付 的初始保证 金、投 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 的期权 费、投 资柜台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98 1)所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不低 于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交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每 个工作日对 交易进 行估值 ,并且本基 金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本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有参 与交易 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 (3)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基金 有权在 任何时 候终止证券 借贷交 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 例的合 理期限 内要求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本 基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本基金可 以根据 正常市 场惯例参与 正回购 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 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 与正回 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当 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与正 回购交 易,应 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 度对卖 出收益进行 调整以 确保现 金不低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99 (3)买方应 当在正 回购交 易期内及时 向 本基 金支付 售出证券产 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 回购交 易,应 当对购入证 券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已 购入证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本基金 管理人 将 对基 金参与证券 正回购 交易、 逆回购交易 中发生 的任何 损失负相 应责任 。 本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 有已售 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 50% 。 前项 比例 限制 计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资 产。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3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六、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 T+2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 T+2 日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100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生效 后方可执 行,自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中 国证监 会出 具的 无异 议意 见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 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101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 关监管 机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二)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10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大成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时 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1999 】10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联系人 :李 芳菲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103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 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 的约定 , 建 立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 份股 , 以 纳斯 达克100 指 数 为跟踪 标 的的公 募基 金 、 上 市交 易 型基金 、 结构 性产 品等 。 本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全球 证券市 场中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包括 在证 券交 易市场 挂牌的 普通 股 、 优 先股 、 存托凭 证 , 固 定 收益 类 证券 (含 中期 票据 ) 、银行 存款 、现 金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及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产品 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股 以及以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为跟踪 标 的的公 募基 金、 上市 交易 型基金 、 结 构性 产品 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80%-95% , 其中投 资于 以 纳斯达 克100 指 数为 跟踪 标的的 公募 基金 、 上市交 易 型基金 、 结构 性产 品的比 例 不超 过 10% ; 投资于 现金 、 银行 存款 、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比 例为基金资 产的 5%-20% , 其中投资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 围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组合 限制 104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纳斯 达 克100 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 股以及 以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为跟 踪标的 的公 募基 金、 上市 交易型 基金 、 结 构性 产品 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80%-95%, 其中 投资 于以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为 跟踪标 的的 公募 基金 、 上 市交易 型基 金 、 结 构性 产 品的比 例不 超过 10% ;投资 于现金 、银行 存 款、固定收 益类证 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 具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5%-20%,其 中投资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在 基金 托管 账 户的存 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3)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其 中持 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4)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此 项非 流动 性 资产是 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5)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但持 有货 币 市场基 金 不受此 限制 ;


6)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任何一 只境外 基金,不超 过该境 外基金 总份额的 20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2)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本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的 初始保证金 、投资 期权支 付或收取的 期权费 、投资 柜台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 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②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 公允价 值105 终止交 易;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本基 金会计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 监会提 交包括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3) 证券 借贷 交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 机构评 级。 2)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借方应当 在交易 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 支付已 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 和分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①现金 ; ②存款 证明 ; ③商业 票据 ; ④政府 债券 ; ⑤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候 终止证券借 贷交易 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 的合理 期限内 要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 证券 回购 交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的 对手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参与正回 购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 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 整以确 保现金 不低于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买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易 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 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和分106 红。 4)参与逆回 购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券 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 整以确 保已购 入证券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本基金管 理人将 对基金 参与证券正 回购交 易、逆 回购交易中 发生的 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基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 正回购 交易 , 所有 已借 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 有已售 出而 未回购证 券 总市值 均不得 超过基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 因参与证券 借 贷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 有 的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 基 金总资 产。 基金 如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正回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 本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规定 建立适当 的内控制 度、操 作程序和 进行 档案管 理。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致使 现行 法律 法规 的投 资禁止 行 为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本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根据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 对投资禁止 行为的 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 督。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通 知》 要 求的 交易 对手 组 成。 基金 托管 人只 对进 行 金融衍 生品 、 证券借 贷 、 回 购交 易之 交 易对手 作出 监督 。 监督 范 围并不 包括 一般 证券 买卖 之券商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借 贷、 回购 交易 时,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选择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 6、对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中实际 可以监 控事项 约定的基金 投资的 其他方 面进行监107 督。 (二) 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业 务复 核。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进行 核对 确认并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违 规或 违约 行为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 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 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 后,进 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控和报 告。 (六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投 资监 督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他 中介机 构 提供的 数据 和信 息 , 基 金 托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 作任 何担保 、 暗示 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包 括但 不 限于其 投资 策略 及决 定) 及 其投资 回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8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 或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可将 基金财 产安全保 管 和办理 与基金 财产过户有 关的手 续等职 责委托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由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以银行 身份 持有 。 7、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人 按照有关市 场适用 的法律 法规和市场 惯例, 开展支 付现金、 办理证 券登 记等 托管 业务 。 8、除非根据 基金管 理人书 面同意,基 金托管 人自身 ,并应确保 境外托 管人不 得在任何 基金财 产上 设立 任何 担保 权利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抵 押 、 质 押等 , 但 根据 有关 适 用法律 的规 定因 基金投 资而 产生 的担 保权 利除外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验 资 完成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银 行账户 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 金额相 一致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的 生效条 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09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托管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托 管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基 金所投 资市场的交 易所或 登记结 算机构或境 外资产 托管人 处,按照 该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出借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 券账户相 关证明 文件 的 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除非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人存 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 意不当 行为, 基金托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 合 法性 或 真实性 ( 包括 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投 资市场所在 国家或 地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但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110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代 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一 般应 保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 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 定 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基金财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一) 基金 财产 定价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约 定的 定价 原则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定价 。 在进 行资 产定价 时,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有 权本 着诚 信原 则, 依赖本 协议 所约 定的经 纪人 、 定 价服 务机 构 或其他 机构 的定 价信 息, 但 在不存 在过 错的 前提 下,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对上 述机 构提 供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 并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财 产损 失不负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T+1 日计 算, 并在T+2 日内 公告。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个开 放日对 基金进行估 值,估 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将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估值 结果 以双方 确认 的形 式报 送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估 值 结果后 进行 复核 ,并 在当 日约定 时间 之前 以双 方确 认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外公 布。 基金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 行。 3、当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以及相111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当基金财 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 位内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 偏 差并且 偏差在 合理的范 围内,基金 份额净 值以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为准,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 也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计提 。若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或者投 资者 损失 ,由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7、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8、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证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及 其他 中介 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9、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0、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 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但 是, 对于 其中 因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税 务顾 问 (称为 “ 责任 人 ”)业 务操作 不当 、 疏忽 或者 故 意违约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实 际税收 负担 ( 含罚 金等 ) 与估值 有所 差异 的,该 等差 异应 由责 任人 负责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代 表基 金利 益进行 追偿 。 (三)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11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将编 制 完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并 于每 个 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告 ;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60 日 内, 基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机 构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2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月度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章, 在季 报、 半年 报和 年报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 意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113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但不限 于以 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与各 自职 责相 关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有 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负有 保密 义务 。 除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任 何信息 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 第三方 披露 , 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 限 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 协议之目的而 需要了 解该 等信 息的 人员 范围之 内。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114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 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 准或备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试 行办 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 财产进行 清算。 11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免长 途 话费)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A 、 自助 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的 服务, 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每周五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坐 席服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基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 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其中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确 有需 要并 已订 制纸质 对账 单 的持有 人。 (三 )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 财 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家 、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并采 用分级 服务方 式提 供差 异化 资讯 服务 。 投 资者 可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 平台或 下载 财经 客户 端, 免 费使 用。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基 金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各地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 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在约定 的最 晚116 主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 客户。 11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118 二十 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大 成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大 成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大 成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 (四) 《 大 成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四 年 十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