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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领先(610001)

信达领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信 达 澳 银 领先 增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014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 一四年十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于 2007 年 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 】 43 号文 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
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 3 月 8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
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7 日 ,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I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1 
三、 基 金 管 理人 ....................................................................................................................................... 5 
四、 基 金 托 管人 ..................................................................................................................................... 22 
五、 相 关 服 务机 构 ................................................................................................................................. 26 
六、 基 金 的 募集 ..................................................................................................................................... 34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 效 ............................................................................................................................. 34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34 
九、 基 金 的 投资 ..................................................................................................................................... 43 
十、 基 金 的 业绩 ..................................................................................................................................... 56 
十一、 基 金 的 融资 、 融券 ..................................................................................................................... 58 
十二、 基金财产 ..................................................................................................................................... 58 
十三、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59 
十四、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65 
十五、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6 
十六、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9 
十七、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0 
十八、 风险揭示 ..................................................................................................................................... 74 
十九、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 清算.................................................................................. 76 
二十、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79 
二十一、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 摘要 ..................................................................................................... 94 
二十二、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服务 ................................................................................................... 104 
二十三、 其 他 应 披露 事 项 ................................................................................................................... 105 
二十四、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存放 及 查阅 方式 ........................................................................................... 106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07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投 资 者 取 得 依 基 金 合 同 所 发 行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信 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 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 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指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信 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 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 资者 : 指 依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可 投资于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 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开 放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境 内 证 券投资 管 理 暂
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机构 
19. 投资 人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和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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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 销 售业 务 : 指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 交 易 过户、 转 托 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 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 机 构: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 登 记业 务 : 指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户、 清 算 和 结算 业 务 ,具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指办 理 注 册 登记 业 务 的机构 。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机构 为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28. 基金 账 户: 指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 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 交 易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 过该销 售 机 构
买卖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 律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出 现 后,基 金 财 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 募 集期 限 : 指自 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 日起至 发 售 结 束之 日 止 的期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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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T 日:指本基金在 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 时 间: 指 开 放日 基 金 接 受申 购 、 赎回或 其 他 交 易的 时 间 段,具 体 时 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 业务 规 则: 指 《 信达 澳 银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 基金 业 务 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投资人、销售机构等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 指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 根 据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 指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要 求 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基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按 照 本 基金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有 效 的 公
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 转换行为 
44.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同 一 基 金的不 同 销 售 机构 之 间 实施的 所 持 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利 、 股 息、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价差 、 银 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 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 份 额净 值 : 指计 算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除以 计 算 日 发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 额 总
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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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金 资 产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 关销售 机 构 提 出申 请 , 约定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指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的 用 以 进行信 息 披 露 的报 刊 、 互联网 网 站及
其他媒体 
54. 不可 抗 力: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无 法 预见、 无 法 抗 拒、 无 法 避免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071 号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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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股本结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 总股本的
54% ;康联首域集团 有 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 ) 出资 4600 万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4 年 9 月 7 日 
1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 )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3 )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货币市场基金 
(1 )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 董事长, 厦门大学法学学士。1987 年7 月至 1988 年10 月任化工部
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 1988 年10 月至1999 年6 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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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
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 9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宏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 副总经理, 2007 年9 月至 2011 年10 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10 月至2013 年8 月任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 2013 年8 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 董事,2013 年11 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 年1 月 2 日
起兼任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自 2013 年10 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
监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4 年 9 月 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 )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 大学
经济学学士。1996 年至1998 年担任 JP 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 机构客
户经理,1998 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 负责澳大利亚机构
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 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伦敦) ,历任机构销售总监、机
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6 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 亚洲及日本区域董
事总经理。 
酒正超先生,董事,北方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助理研究员。1991 至 1998
年在铁道部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担任编辑。1998 年至 1999 年在中国 信达信托投资
公司担任经理, 从事证券承销工 作。1999 年5 月至2007 年 11 月在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历任副经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部门总经理助理。2007 年 12
月至2009 年5 月在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2009
年5 月起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任股权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并于 2013
年8 月开始主持股权管理部工作至今。 
黄慧玲(Ng Hui Lin )女士,董事,新加坡国立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 DBS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DBS Asset Management ) 营 销 主 管 ,SG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SG Asset 
Management )商业开发经理,亨德森全球投资(Henderson Global Investors )
业务拓展经理, 首域投资有限公司 (新加坡) 渠道销售总监,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
公司执行总监、 副总裁。2010 年4 月起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 (新加坡) 东南亚区 的
董事总经理。 
支德勤先生, 独立董事, 湖北财经专科学校毕业,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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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襄樊分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副
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副局
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局 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
监管局巡视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组组长, 第十届湖北省政协经
济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住房公积金督察员 。 支德勤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未发现有被监
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孙志新先生, 独立董事, 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总行教育部副主任, 总行监察室主任, 广东省
分行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行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 织 部 部 长 ) , 总 行 个 人 业 务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总 行 党 校 ( 高 级 研 修 院 ) 常 务
副 校 长 , 总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党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 , 总 行 工 会 常 务 副 主 席 , 总 行
监事会监事。 孙志新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
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 (远东)
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
摩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2005 年5 月起改组 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 股票董事,
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
国平安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 (香
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 (香港)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投资总监。2012 年6 月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颂兴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监事: 
张国英女士,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市支行团委 书
记,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书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
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工会常务副主任、党委组织部部
长、纪委副书记、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巡视办主任和业务总监,2008 年11 月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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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
师。曾 任职 于德 勤会 计 师事务 所稽 核部 、香 港 期货交 易所 监察 部,1997 年起 历任
山一证券分析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助理经理、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产品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
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部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
市场及 产品 部主 管、 荷 兰银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大中 华区 总经 理助 理 ,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2007 年 8 月 起兼任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26 年证券
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 人员任职资格 。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
经理、资产中介部负 责人;1996 年至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
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
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2008 年任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 年
至2013 年5 月任世纪 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7 月加入 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3 年 8 月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 年7 月 21
日起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9 月 1 日起 兼任信达新兴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晖女士,督察长,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17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具有 证 券与基 金从 业资 格、 基 金业高 管人 员任 职资 格 。1999 年起
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
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其间两次 借 调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部 工 作 , 参 与 老 基 金 重
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 。2000-2001 年曾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
训计划”(FIST 项目),赴伦敦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2005 年 8 月
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王 战 强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17 年 证 券 研 究 、
投资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电信行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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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分析员、行业公司研究部主管、证券投资部研究主管。2006 年 6 月加入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研究部首席分析师、投资副总监、执行投资总
监、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7 月30 日至 2010 年5 月25 日)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12 月 25 日至今)、信达澳银产业升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2 月19 日至今)。 
于 鹏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20 年 证 券 、 基 金 从 业 经
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
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
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
经理等职务。2005 年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财务总监、总经
理助理兼财务总监 。 
其他经理层人员: 
封 雪 梅 女 士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市 场 总 监 ,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16 年
银行、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历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产品
设计师、金融工程部产品设计师、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2006 年 2 月加入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总监。 
周 慢 文 先 生 , 行 政 总 监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14 年 基 金 从 业 经 历 , 具 有 基
金从业资格, 历 任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员 助 理 、 市 场 部 产 品 设
计师、金融工程部数量分析师、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开发部副总监,2006 年 2 月加入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监察稽
核副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行政总监。2013 年3 月12 日起任信达新兴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2014 年5 月8 日起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总监,2014 年 8 月 4 日起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裁兼首席投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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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期限 
证券
从业
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王战强 
本基金
的基金
经理、
产业升
级股票
基金基
金经
理、副
总经理
兼投资
总监 
2008-12-25 - 17 年 
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1997 年到 2005 年,任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电信行业分析员、 行
业 公 司 研 究 部 主 管 和 证 券 投 资 部 研 究 主 管 。
2006 年6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 历任投资
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投资副总监、 执行投资总
监、 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副总
经理兼投资总监、 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0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0 年 5 月
25 日)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12 月 25 日 起至今) 、信达澳银产业
升级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19 日起
至今) 。 
(2 )历任基金经理 
姓名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曾昭雄 2007 年 3 月 8 日 2009 年 1 月 17 日 
3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6 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 名, 执行委员 1 名,委员 4
名。名单如下: 
主席:于建伟 ,总经理 
执行委员: 王战强,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委员:曾国富,研究总监 
孔学峰, 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张俊生,投资总监助理 
钱翔, 研究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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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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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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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 害基金投 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 ,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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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卖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证券法》 、 《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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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 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涵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慎性原则。制定 内部控 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 适时性原则。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包 括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和内 部监
控。 
(1 )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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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 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权益。 
(4 )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 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依据公司自身经营 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 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 岗位 职责 明确 ,有 详细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均
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③公 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
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
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建立严谨、有效的 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 保股 东会 、董 事会 、执 行监 事和 管理 层充 分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 司适 当授 权, 建立 授权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包括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的反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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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 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 基金的资产之间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 的岗位分离制度,明 确 划分各岗位职责,投 资 和交易、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 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 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 监控制度,设置督察 长 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 ,对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并 采 取
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 立投 资对 象备 选库 制度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 守投 资限 制, 防止 越权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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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 
③投 资决 策有 充分 的投 资依 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 和风 险分 析支 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 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包 括投 资组 合情 况、 是否 符合 基金 产品
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 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 金交 易实 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基金 经理 不得 直接 向交 易员 下达 投资 指令 或者
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 易管 理部 门审 核投 资指 令,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 与完 整后 方可 执行 ,如 出现
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 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 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
金 投 资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 在 相 关 投 资 研 究 报 告 中 特 别 说 明 , 并 报 公 司 投 资 审 议 委
员会审议批准。 
(6 )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 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
周 密 考 虑 金 融 创 新 品 种 或 业 务 的 法 律 性 质 、 操 作 程 序 、 经 济 后 果 等 , 严 格 控 制 金
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 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
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定详细的 注册登 记工作流程,建立 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
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 公司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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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加强对 公司及 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检查和 评 价,对 存在的 问题及 时 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 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的要求,遵循安全 性 、实用性、可操 作性 原 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设 计开 发符 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 标准 的要 求, 编写 完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投 入 运 行 前 , 经 过 业 务 、 运 营 等 部 门 的 联 合 验
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 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 门禁制度、内外网分 离 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 备、网络等硬件要求 符 合有关标准,设备运 行 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充 分 考 虑 到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具 备 身 份 验 证 、 访 问 控 制 、 故 障 恢 复 、 安 全 保 护 、 分 权 制 约 等 功 能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 数 据 库 和 操 作 系 统 的 密 码 口 令 分 别 由 不 同 人 员 保
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 严格的管理,保证信 息 数据的安全、真实和 完 整,并能
及 时 、 准 确 地 传 递 到 会 计 等 各 职 能 部 门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 期稽核检查,完善业 务 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 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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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 明 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禁 止需要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 算主体,独立建账、 独 立核 算,保证不同基 金 之间在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 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 立凭 证制 度, 通过 凭证 设计 、登 录、 传递 、归 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 理制 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 建 立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正 确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
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 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 资 的有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在授权范围 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 金 清算,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 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 强化会计的事前、事 中 和事后监
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 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 制 度,财会部门妥善保 管 密押、业
务 用 章 、 支 票 等 重 要 凭 据 和 会 计 档 案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 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 运作管理办法,自觉 遵 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经 董 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 会核准。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对 督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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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 核部门,对公司管理 层 负责,开展监察稽核 工 作,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 度,通过定期或不定 期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 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 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 稽 核工作,对违反法律 、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 成立,承继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并开 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年增 长 9.95%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85,900.57 亿 元 , 增 长 14.35%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 122,230.37 亿元,增长 7.76%。营业收入 5,086.08 亿元,较上年增长 10.39%,其 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0.29%,净利息收益率(NIM)为 2.74%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042.83 亿元,增长 11.52% ,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20.50%。成本费用开支得到有效 控制,成本收入比为 29.65%。实现利润总额 2,798.06 亿元,较上年增长 11.28% ; 净利润 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不良贷款率 0.99%,拨 备覆盖率268.22% ; 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和10.75%,保 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650个,服务于306.54万公司客户、 2.91 亿个人客户, 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 关系; 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大阪、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墨尔本、 台北、 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银国际、 建 行伦敦、 建行俄罗斯、 建行迪拜、 建行欧洲、 建信基金、 建信租赁、 建信信托、 建 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年, 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 先后荣获 国内外102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5, 较上年上升2位; 在 美国 《福布斯》 杂志发 布的 “2013 年 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较上年上升13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 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 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业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 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 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 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 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QFII、 企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4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 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 行自2009 年至2012 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管 银 行 ” ; 获 和 讯 网 的 中 国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奖 ; 境 内 权 威 经 济 媒 体 《 每 日 经 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 ” 奖 ; 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优秀托 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监督流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进 行例行 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销售机 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 话:0755-83077068 传 真:0755-83077038 联系 人 :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40 2 、代销机构 序号 名称 注 册地 址 法 定代 表 人 办 公地 址 客 服电 话 联 系人 网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25 号 王洪章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 街1 号院1 号楼 95533 何奕 www.ccb.com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李建红 同“注册地 址” 95555 邓炯鹏 www.cmbchin a.com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牛锡明 同“注册地 址” 95559 曹榕 www.bankcom m.com 4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朝 阳门北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 C 座 常振明 同“注册地 址” 95558 杨宁、 李晔君 bank.ecitic .com 5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闫冰竹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丙17 号 95526 谢小华 www.bankofb eijing.com. cn 6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22 号 吴建 同“注册地 址” 95577 郑鹏 www.hxb.com .cn 7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大厦 孙建一 同“注册地 址” 4006-699 -999/075 5-961202 刘晓楠 www.bank.pi ngan.com 8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凤 起路432 号 马时雍 同“注册地 址” 0571-965 23/400-8 888-508 严峻 www.hccb.co m.cn 9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马 场道201-205 号 刘宝凤 同“注册地 址” 400-888- 8811 王宏 www.cbhb.co 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0 西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 城区东四路 35 号 王西省 同“注册地 址” 029-9677 9/400869 6779 白智 www.xacbank .com 11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张志刚 同“注册地 址” 400-800- 8899 唐静 www.cindasc .com 12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陈有安 同“注册地 址” 4008-888 -888 田薇、 宋明 www.chinast ock.com.cn 13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王常青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400-8888 -108 权唐 www.csc108. com 14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文艺路 233 号 冯戎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大 街19 号 4008-000 -562 李巍 www.hysec.c om 15 华龙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甘肃省兰州 市静 宁路308 号 李晓安 同“注册地 址” 40068988 88 , 0931-966 68 李昕田 www.hlzqgs. com 16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3 路8 号 王东明 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18 层 95558 腾艳、 刘彤 www.cs.ecit ic.com 17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青岛市崂山区深 圳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杨宝林 同“注册地 址” 95548 吴忠超 www.citicssd. 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18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 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滨 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沈强 杭州市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银座 22、23 楼 0571-955 48 李珊 www.bigsun. com.cn 19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商城路 618 号 万建华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中 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层 400-8888 -666 李明霞 www.gtja.co m 20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场 45 层 储晓明 上海市长乐 路989 号世 纪商贸广场 40 层 021-9625 05 曹晔 www.sywg.co m.cn 21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黄 兴中路 63 号中山 国际大厦 12 楼 林俊波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 环路958 号 华能联合大 厦5 楼 400-888- 1551 赵小明 www.xcsc.co m 22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1508 号 薛峰 同“注册地 址” 400-8888 -788/955 25 刘晨 www.ebscn.c om 23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湖 东路99 号 兰荣 同“注册地 址” 95562 雷宇 钦、黄 英 www.xyzq.co m.cn 24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王开国 上海市广东 路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 400-8888 -001/021 -95553 徐月、 李笑鸣 www.htsec.c om 25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大厦 A 宫少林 同“注册地 址” 95565/40 0-8888-1 黄婵君 www.newone. co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公司 座38-45 层 11 26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6 楼 何如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16 层至26 层 95536 李颖 www.guosen. com.cn 27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州天河区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孙树明 广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5、 18、19、36、 38、 41 和42 楼 95575 黄岚 www.gf.com. cn 28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牛冠兴 同“注册地 址” 4008-001 -001 郑向溢 www.essence .com.cn 29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大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 8 楼 杨宇翔 同“注册地 址” 400-8816 -168 吴琼 www.pingan. com 30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魏庆华 同“注册地 址” 400-8888 -993 汤漫川 www.dxzq.ne t 31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1 层 卢长才 同“注册地 址” 0755-831 99509 袁媛 www.csco.co m.cn 32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黄金琳 福州市五四 路157 号新 天地大厦7 0591-963 26 张宗锐 www.gfhfzq. co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至10 层 33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 山东路 90 号 吴万善 同“注册地 址” 95597 肖亦玲 庞晓芸 www.htsc.co m.cn 34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 楼十七楼 吴志明 同“注册地 址” 020-9613 03/87322 668 林洁茹 www.gzs.com .cn 35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刘汝军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400-698- 9898 宋旸 www.xsdzq.c n 36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胡运钊 同“注册地 址” 95579/40 08-888-9 99 李良 www.95579.c om 37 银泰证券 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林四路 紫竹七道 18 号光 大银行 18 楼 黄冰 同“注册地 址” 40085055 05 王杜喜 www.ytzq.ne t 38 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杭 大路1 号黄龙世纪 广场A座 吴承根 上海市长乐 路1219 号 长鑫大厦18 楼 ( 浙江省 内) 967777 张智 www.stocke. com.cn 39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李玮 济南市经七 路86 号 95538 王霖 www.qlzq.co m.cn 40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19 号富凯大 林义相 北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010-6604 5678 尹伶 www.txsec.c 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公司 厦B 座 701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www.jjm.com .cn


41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68 号8 楼 汪静波 同“注册地 址” 400-821- 5399 韩瑾 www.noah-fu nd.com 42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深 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薛峰 同“注册地 址” 4006-788 -887 童彩平 www.zlfund. cn 及 www.jjmmw.c om 43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其实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7 楼 400-1818 -188 丁姗姗 www.1234567 .com.cn 44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903~906 室 杨文斌 同“注册地 址” 400-700- 9665 阚迪 www.ehowbuy .com 45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仓 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陈柏青 杭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40007661 23 张裕 www.fund123 .cn 46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22号泛利 大厦1002室 王莉 北京市朝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1002 室 40092000 22 习甜 licaike.hex un.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 话:0755-83172666 传 真:0755-83196151 联系 人 :刘玉兰 (三)律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 1405 室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联系 人 :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孙茜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郭新华、孙茜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 2007 年 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 】 43 号文 件批准, 2007 年 3 月 5 日起向 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07 年 3 月 5 日募集工 作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为 8,334,367,918.42 元,不超过本次基 金募集规模上 限 90 亿元。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 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8,334,367,918.42 份基金 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87,642 户。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3 月 8 日 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200 人,或连 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决方案。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并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间 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各销售机构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销售机构发 布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5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开 放 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 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 在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对该交 易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详细程序 或手续,以开放申购和 (或) 赎回的相 关公告为 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 购的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 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有 的 部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 回; 单笔赎回最低 份数为 100 份,若某投资者在 该销售网点托 管的基金 份额不足 100 份 或 某 笔 赎回 导 致 该持有 人 在 该 销售 网 点 托管的 基 金 份 额少 于 100 份,则全部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起 赎 回 。 如 因 分 红 再 投 资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巨 额 赎 回 、 基金 转 换 等 原 因导 致 的 账户余 额 少 于 100 份 的 情况 , 不 受 此限 , 但 再次赎 回 时 必 须 一 次性全部赎回; 3 、 本基金规模超过 50 亿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有 权 在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本 基 金 , 具 体 情 况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最迟于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 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最迟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申 购 费 用 系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直 接 交 纳 的 销 售 费 用 ,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收费情况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章节。 2 、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须缴纳赎回费;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收费 情况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章节。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采取销售服务费等收费方式,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并及时在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并在 T+1 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份额余额计算结果的处理方式: 上述结果的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 第3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基金转换费及份额计算方法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 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 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转入金额: 1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 +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 - 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2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4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5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1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A 类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0 天,现欲转换为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假设转出基金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20 元,基金申购费 率为 0.8% , 赎回费率 为 0.1% ;转入 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00 元, 基金申 购费率为 1.5% 。转换 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 1.020=10,200.00 元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 出基金 申购费率) =10,200.00 ×(1-0.1% )/ (1+1.5%-0.8% )=10,118.97 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200.00 -10,118.97=81.03 元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10,118.97/1.100 =9199.06 份 2 )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 10,000 份,持有 100 天 ,现欲转 换为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B 类;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00 元, 基金申购费率为 1.5% ,赎回费率为 0.5% ; 转入基金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0 元, 基金申购费率为 0 。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 入 金额= 转 出 金 额 × (1-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11,000.00 ×(1-0.5% ) = 10,945.00 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1,000.00 -10,945.00=55.00 元 转入份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基金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10,945.00/1.010 =10836.64 份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 T+2 日起的赎回 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并应 于实施 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上 予以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净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 申 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被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 2 日)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已经通过销售机构开办了本基金和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之 间 的 相 互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规 则 和 办 理 范 围 详 见 各 代 销 机 构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投 资 者 需 到 同 时 代 理 拟 转 出 和 转 入 基 金 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注 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行为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通过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 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开通定投业务的每期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 元(含申 购费),各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 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需满足本公司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外,还需遵 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 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付。具体执行 办法由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约定。在有关法律法规 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它业务,并会 同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金的 投资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依据严谨的投资管理程序,挖掘并长期投资于盈利能力持续增长的优 势公司,通过分享公司价值持续增长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含新股发行、增发与配售等) 、国债、可转换债券、政策性金 融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等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产 为基金资产的 0 %-35 %,现金及其他短期金融工具为基金资产的 5 %-40%,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根据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并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 金融产品。 (三) 投资理念 通过投资具有持续盈利增长能力和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为投资者实现基 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秉承澳洲联邦银行首域投资集团在全球新兴市场股票投资的成功经 验及首域中国增长基金的投资理念, 用全球化视野评估和研究中国市场。 同时, 充 分结合国内资本市场的运行特征, 以自下而上的精选证券策略为核心, 适度运用资 产配置与行业配置策略调整投资方向, 系统有效控制风险, 挖掘并长期投资于能抗 击多重经济波动, 盈利能力持续增长的优势公司, 通过分享公司价值持续增长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1 、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为投资人创造价值, 秉承自下而上的投资分析 方法, 对企业及其发展环境的深入分析, 寻求具有长期竞争力的成长型企业和他们 被市场低估时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过投资具有持续盈利增长能力和长期投资价值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优质企业为投资人实现股票资产的持续增值。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通过投资每股盈利持续增长能力被市场低估的优质公司来 把握市场无效性发生时产生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有以下三个主要的 立足点: 投资在管理层素质高, 核心业务价值突出的公司; 坚信每股盈利的增长推 动股票价格的长期增长; 力 争对公司长期每股盈利增长潜力予以合理的定价, 当认 为市场低估了这一合理定价时坚决买入并持有该公司股票, 当认为市场对公司的合 理定价给与了太高预期则果断出售该公司股票。 运用“ 信达澳银公司价值分析体系 (QGV ,Quality, Growth & Valuation )”,从 公司素质、 盈利增长和估值三个方面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综合评估, 以深度挖掘能够 持续保持盈利增长的成长型公司 。 运用“ 信达澳银行业优势分析体系(ITC , Industrial Trends & Competitiveness)” , 从行业长期发展的维度对比分 析行业内的公司, 从行业层面对公司做 出筛选, 挑选 行业内竞争力强、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优秀公司。 运用“ 信达澳银宏观景气分析体系(MDE, Macro Drivers & Environment)” , 考察 不同宏观景气状态下的行业景气变化、 宏观景气变动对不同行业及相关公司的潜在 影响,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对相关行业的影响,进而判断行业景气周期、盈利能力、 成长性、 相对投资价值的变化, 选择未来一段时间内持续增长能力突出的行业并 调 整对相关公司的价值判断,最终完成对行业配置的适度调控。 相关公司根据满足“ 信达澳银公司价值分析体系 (QGV ) ” 和“ 信达澳银行业优势 分析体系(ITC)” 的不同程度, 以及投资团队对 该公司的研究深度, 分 别被确定为“ 核 心品种” 、“ 重 点品 种” 和“ 观 察性 品种”3 个 层级并 不 断循 环论 证, 在此基 础 之上 基 金 经理根据自身判断, 结合“ 信达澳银宏观景气分析体系(MDE)” 提出的 行业投资建议, 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2 、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债券投资管理作为控制基金整体投资风险和提高非股票资产收益率 的策略性手段,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 并通过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进行分层次投资管理。 (1 ) 在类属配置层面,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各种影响 债券投资的因素作出细致深入的分析,从而预测各类属资产预期风险及收益情况,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同时考虑债券品种期限和两个债券市场流动性及收益性现状, 从而确定债券组合资 产在国债、 可转债、 金融债、 货币类资产之间的类属分配比例, 并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2 ) 在个券选择层面, 本基金综合分析长期利率趋势与短期利率变化, 同时 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与信用风险等因素,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策 略、 凸度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等多种交易策略, 实施积极主动的 债券投资管理, 不断经过债券投资组合优化和调整过程, 最终完成债券投资管理目 标。 未来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研究使用更多 的债券投资盈利模式,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3 、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作为控制投资风险和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期下提 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本基金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包括: (1 ) 利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价格的非理性波动和对应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把 握金融衍生产品定价严重偏离合理定价带来的投资机会; (2 ) 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 理估值, 发现市场对股 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3 ) 在产品定价时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以及研究人员对 包括对应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预测对金融衍生产品确定合理定价; (4 )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本基金通过期货与现货、 权证与证券的组合 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 )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 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等。 4 、 资产配置策略 运用“ 信达澳银资产相对价值评估模型(ARV, Asset Relative Valuation )” 来确 定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运用“ 信达澳银资产相对价值评估模型 (ARV, Asset Relative Valuation ) ” 进行 战略资产配置 (SAA ) , 该模型以联邦模型(FED Model) 为基础, 通过分析一系 列市场变量 (PE 、PB 、 成交额、 乖离率水平等) 与市场环境变量 (包括利率、CPI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M2 增长、GDP 增速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分别建立股票市场相对价值 ERV 及债券市场相对价值 BRV 与这些变量的多因素模型,评估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及 权证等衍生品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 进而确定不同市场的投资比例, 最终完成 战略 资产配置的适度调整。 5 、 投资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策略如下: (1 ) 本基金将按照严格的“ 自下而上” 的原则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2 ) 本基金在删除一部分流动性差、 基本面不符合基本选股标准的上市公司 后,形成“ 备选股票库” ; (3 ) 本基金投资团队对“ 备选股票库” 中的公司,运用“ 公司价值分析体系 (QGV )” 和“ 行业优势分析体系(ITC )” 对公 司进行严格的分析和筛选。通过案头 分析、 实地调研、 草根研究和团队讨论, 力求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全面和严格的 评估。 然后, 根据被评估公司的素质、 估值和我们对公司的认识过程, 相应将该公 司评 定为“ 观察性品种” 、“ 重点品种” 和“ 核心品 种” ,并不断地循环论证、调整评级 ; (4 ) 本基金经理根据公司的投资流程, 在团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判断最 终确定“ 观察性买入” 、“ 重点投资” 和“ 集中投资” 的股票, 以及具体投资比例和买卖时 机,构建和动态调整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5 ) 本基金投资团队运用“ 信达澳银宏观景气分析体系(MDE)” 对比分析各 行 业发展趋势和景气趋势, 提出行业配置建议, 必要时由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适度调整, 以规避预期存在严重投资风险的行业, 并加大对经团队评估为增长潜 力突出行业中优质公司的投资比重; (6 ) 本基 金投资团队运用“ 信达澳银资产相对价值评估模型(ARV, Asset Relative Valuation )” 从战略资产配置 (SAA) 角度研究各资产类别的相对长期投资 价值, 提出大类资产 ( 股票、 债券、 现金等) 的投资建议, 在投资过程中协助基金 经理在认为必要时按照公司的投资流程适度调整投资组合, 力求在控制风险的情况 下最大限度的实现投资目标。 6 、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以及范围 等要素,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投资团队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 本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金经理是本基金投资团 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 另一方面在投资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 本基金力 求通过包括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 资业绩。 在投资过程中, 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 对于不同的投资规模, 决 策程序有所不同。 通过这样的决策流程既充分调动投资团队的集体智慧, 也使得基 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本基金 持有人最优化的投资收益。 公司设立投资审议委员会, 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 投资审 议委员会 由总经理担任主席, 投资总监任执行委员。 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 水平, 公司授权投资总监带领投资研究部负责公司日常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 投资 审议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 评估基金投资业绩, 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并 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1 ) 投资团队运用 QGV 分 析体系,对符合基本流通性条件和素质要求的上市 公司展开广泛研究,确定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2 ) 行业分析师对在备选股票库内的股票通过公司调研和 QGV 分析选定 推荐 进入基金投资组合的股票, 并提交公司研究报 告。 本基金经理根据分析师 推荐及自身研究自行确定观察性买入的股票 ,以及买入数量和价格; (3 ) 对观察性投资组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运用 QGV 和 ICT 分析体 系, 并通过深入的公司调研发掘具有长期持续增长前景, 并且内在价值被市场 低估的股票,提出公司价值分析报告和重点买入建议; (4 ) 投资总监每周或在认为必要时组织投资团队召开股票分析会, 对基金经理 或行业分析师建议重点买入的股票进行深入讨论, 对认为达到 QGV 和 ICT 分析体系重点投资要求的股票, 由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和基金的实际情况确 定具体买入数量和价格; (5 ) 对进入基金重点投资范围的股票, 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密切跟踪上市公 司的发展动态,运用 QGV 和 ICT 分析体系不 断动态评估公司的长期投资 价值, 并对业务价值、 发展前景出众且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提出集中 投资建议; (6 ) 投资总监组织股票分析会对集中投资建议进行论证, 当建议同时获得投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总监、 本基金经理以及相关行业研究员同意, 有关建议获得论证通过, 对 通过论证的公司, 由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和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买入数 量和价格。 当股票分析 会未能对某集中投资建议达成一致意见时, 本基金 经理可以单独提出公司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 在获得投资总监批准后对 该公司进行集中投资; (7 ) 基金经理在认为必要时, 可就经投资团队讨论通过的集中投资品种提请投 资审议委员会批准投资超过基金净值的 5% ; (8 ) 投资总监组织基金经理和投资团队相关人员运用 MDE 和 ICT 分析体 系, 判断中长期行业投资方向, 并对基金经理提出基金重点投资行业和规避行 业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 据有关建议结合基金的实际情况调整投资组合。 为 把握重点行业投资机会和规避重大行业投资风险, 有关建议区分为建议性 提议和强制性提议, 对强制性建议基金经理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组合调 整; (9 )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每月讨论并每季正式评议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和投资 组合风险, 并在认 为必要时要求投资团队和基金经理提出控制投资组合风 险和改善投资业绩的方案, 方案经会议审议后 , 基金经理根据方案和投资 流程调整投资组合; (10 ) 基金经理和投资团队紧密跟踪投资组合和上市公司的动态, 根据上市公 司投资价值的变化和投资组合的风险特征, 依据以上投资流程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1 ) 公司风险 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实时监控本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并及 时制止违反本基金合规控制要求的投资行为, 对基于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要求的该等合规建议本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无条件 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选 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 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沪深 300 指数中的指数 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交易所完成, 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性。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国债 指数,拥有独立的数据源和自主的编制方法。该指数同时覆盖了国内交易所和银 行间两个债券市场的全部国债,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 表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 金托管 人同意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长期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而本基金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在不违反本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的基础上,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 -95% ,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为 0 %-35 %,现金及其 它短期金 融工具的比例为 5% -4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 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 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9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或 基 金 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或 债 权 人 权 利 时 应 遵 守 以 下 原 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投 资 者的利益。 4. 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投 资者的利益。 (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032,988,140.46 83.82 其中: 股票 3,032,988,140.46 83.8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43,446,471.72 3.9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33,149,779.36 9.21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09,038,504.60 3.01 8 合计 3,618,622,896.14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8,761,285.70 1.35 C 制造业 1,727,713,084.30 47.9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3,091,390.29 1.2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32,682,436.97 14.7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06,354,032.78 11.2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40,199,872.22 3.8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34,186,038.20 3.73 S 综合 - - 合计 3,032,988,140.46 84.2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比例( %) 1 002296 辉煌科 技 6,627,514 154,197,720.20 4.28 2 300020 银江股 份 4,957,567 151,701,550.20 4.21 3 300071 华谊嘉 信 9,452,066 147,168,667.62 4.09 4 600312 平高电 气 9,998,640 139,381,041.60 3.87 5 601888 中国国 旅 4,250,000 139,230,000.00 3.87 6 300133 华策影 视 4,199,876 134,186,038.20 3.73 7 000625 长安汽 车 10,279,874 126,545,248.94 3.51 8 600535 天士力 3,199,887 124,059,618.99 3.44 9 002400 省广股 份 4,880,202 119,955,365.16 3.33 10 002008 大族激 光 6,566,333 113,860,214.22 3.16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债券 。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债券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指期货 。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参与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 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及相关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银江股份(300020)2013 年 11 月 8 日收到浙 江证监局出具的《责令整改决定 书》,主要内容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59 条的规定,责令公 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关联方名 单、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对于后续新增关联方, 关联资金往来及发布 的其他临时报告, 必须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规范财务会计核算, 并根据 《 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对会计差错进行 处理。 该责令整改决定的原因是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工作 中发现了上述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等方面问题。 基金管理人分析认为, 该公司在收到 《责令整改决定书》 后, 认识到了在信息 披露和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照 《责令整改决定书》 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整改 措施并落实整改。 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 认为该 《责令整改决定书》 认定的上述 问题对公司经营和价值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省广股份(002400)2014 年 3 月 10 日发布《 关于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的 公告》, 2014 年 3 月 7 日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 面涉嫌违法 被稽查立案, 该公司重组申请暂停审核。 该公司目前尚未收到对上市公 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该事件的后续处理, 及时分析该事项对省广股份后续外 延并购及公司投资价值的影响。 除银江股份 (300020) 、 省广股份 (002400) 外, 其余的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的情 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477,256.4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7,324,830.9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4,289.36 5 应收申 购款 61,716.3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50,411.43 8 其他 - 9 合计 109,038,504.6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888 中国国 旅 139,230,000.00 3.87 非公开 发行 2 002296 辉煌科 技 94,306,876.20 2.62 非公开 发行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 、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07 年( 2007 年 3 月 8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81.26% 1.91% 79.09% 1.73% 2.17% 0.1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008 年(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5.88% 2.53% -55.74% 2.44% -0.14% 0.09% 2009 年(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8.42% 1.60% 72.85% 1.65% 5.57% -0.05% 2010 年(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01% 1.32% -9.35% 1.27% 12.36% 0.05% 2011 年(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8.98% 1.10% -19.41% 1.04% 0.43% 0.06% 2012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74% 1.13% 6.87% 1.02% -7.61% 0.11% 2013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9.52% 1.31% -6.22% 1.12% 15.74% 0.19% 2014 年(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0.67% 1.13% -4.49% 0.83% 3.82% 0.30%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2007 年 3 月 8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28.59% 1.60% -4.19% 1.51% 32.78% 0.09% 2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 动的比较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注:1 、本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 3 月 8 日 生效 ,2007 年 5 月 10 日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 2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60%-95% ,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比例为 0 %-35 %, 现金 及 其他短 期金融 工具 的资产 占基金 资产比 例为 5 %-40 %。为 了满足 基 金流动 性要 求,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以及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 中央银 行票 据等 短 期金融工具 的资产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按 规定在合 同生 效后六个月 内达到 上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 十一、 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 册登记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 基金资 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 计量; 2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行 未上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估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估 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收 利 息( 自债券 计 息 起始 日 或 上一 起息 日 至 估值 当 日 的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开 放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 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 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 (3)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如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 情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3)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6) 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基金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 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 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 5.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6.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 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 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 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划付。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 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 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 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率 为 1.5%( 年率)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 延。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率 为 0.25%( 年率) ,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基金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购买本基金)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采用全额缴款的申购方式。 申 购金 额 M 申 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 50≤M <200 万元 1.0% 200≤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在基金申购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 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申购费用用 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申购, 则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 的费率分别计算每笔的申购费用。 4 、 基金赎回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T) 递减,最高不超过总的赎回金额的0.5%, 持有期 超过2 年赎回费率则为0 。 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 有期 T 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 1≤T <2 年 0.3% T≥2 年 0% 注:1 年按照 365 天计 算,2 年按照 730 天计 算,其余同。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75% 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5 、 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通过信达澳银直销中心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与公司旗下其他 基金 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和本基金关于转换业务的相关公告。 6 、 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 率或改变收费模式。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 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 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后 可 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 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 公开披露的第 二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 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 发生波动。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 线 结 构 , 若 收 益 率 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购买力风险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 加入 WTO 以 后 , 中国 境 内 公 司 将 面 临 前 所 未 有 的 市 场 竞 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 市 场 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 识、经验、判断、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未来盈利状况良好的股票有可能在短期内不会得到市场的认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可,或者其定价能力、抵御通胀能力没有预计的那么强,从而暂时影响基金净值 表现。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其他风险。 十九、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出 现 以 下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 情 况 时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下列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 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 清算程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 )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付清算费用; (2 ) 交纳所欠税款; (3 ) 清偿基金债务; (4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 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二十、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 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 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4. 发售基金份额; 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及相 关当事人的利益; 8. 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 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 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 求对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19.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共 同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2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3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 人 召 集 , 开 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 和 权益 登 记 日由 基 金 管 理 人选 择 确 定。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 应当 自 行 召 集 并确 定 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 权益 登记日。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当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但 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 记 日 。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必 须 于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会 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 决 定 通 讯方 式 和 书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会 议 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 面 表达 意 见 的寄 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托 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权 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 确 定, 但决 定转 换基金 运 作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 更换 、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事宜 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 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显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 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到 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 和统 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 拒不 参 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其 他代 表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登 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 符, 并 且委 托 人 出 具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6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进行审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7 、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 决方式、程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面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为 有 效 ;涉 及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或 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一次。 (2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 督 或 配 合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 完 成 计 票 程 序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或 配 合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 完 成 计 票 程 序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仍 拒 绝 派 代 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 9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 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 )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均 有约 束 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 财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071 号 经营范围:基金 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监管机构允许投 资 的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 新 股 发 行 、 增 发 与 配 售 等) 、 国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政 策 性 金 融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等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资产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为基金资产的 0 %-35 %,现金及其他短期金融工具为基金资产的 5 %-40%,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根据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并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 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60%-95%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为 0 %-35 %,现金及其它 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 5%-4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 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 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9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0)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或基 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 联 交 易 ,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 于 基金 管 理 人在 基金托 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银 行 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 的指 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 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3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 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 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 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席位租用协议、基金审计合同等。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 的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 保管。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本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 务。 2 、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 费用。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同时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农业银行金 穗 卡、建设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 借 记 卡 开 办 网 上 直 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详 情 敬 请 参 阅 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第( 十六) 节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和相关公告。 4 、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5 、 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 理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 、 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电邮、短信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免费的对账通知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主动定制对账通知服务的方 式,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基金管理人还定 期或不定期提供丰富的理财资讯服务,组织理财讲堂,由基金经理或研究员担任 讲师,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询、网站在线客 服 、 留 言 板 , 实 行 工 作 日 人 工 服 务 、7 ×24 小 时 自 助 服 务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沟通,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妥善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二)联系方式 1 、信达澳银公司客服 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 (传真 ) 2 、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 、信达澳银 直销中心电话:0755-83077068/83077038 (传真) 二十三 、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日期 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重要 期后事项)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4 年 9 月 18 日 2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监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以及 其他 从业人员 在 子公司兼 任职务 及领薪 情况 变更的公 告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9 月 02 日 3 信达澳 银领 先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 及 摘要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8 月 27 日 4 信达澳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所 持华 宇软 件 、 华 策 影视 、 正 海磁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8 月 20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材股票 估值 调整 的提 示性 公告 5 信达澳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华 龙证 券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8 月 07 日 6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东 方 明 珠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提 示性公 告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8 月 07 日 7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以及 其他 从业人员 在 子 公 司 兼 任 职 务 及 领 薪 情 况 变 更 的 公 告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7 月 29 日 8 信 达 澳 银 领 先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7 月 21 日 9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半年度 净值 公告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7 月 01 日 10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行 、 手机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7 月 01 日 11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金所 持光 线传 媒 、 鸿 利 光电 、 和 佳股 份、 威海 广泰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提 示性 公 告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4 月 30 日 12 信 达 澳 银 领 先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4 月 19 日 13 信 达 澳 银 领 先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及 摘要 2014 年 第 1 期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4 月 17 日 14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员变更 的公告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3 月 31 日 15 信 达 澳 银 领 先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 年年 度报 告及 摘 要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3 月 28 日 16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以及 其他 从业人员 在 子公司兼 任职务 及领薪 情况 的公告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 纸、公 司网 站 2014 年 3 月 20 日 二十四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 、 备查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四)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