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券商分级(161720)

券商分级: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四 年十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 重要提 示 招商中证 全指 证券公 司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2014 年 1 月 27 日 《关 于核准 招商 中证 全 指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4 〕155 号文 )注册 公 开募 集。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理 人” )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 出实 质 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当 投资人 赎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 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本 基金 分离 为预 期收 益与风 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具有 低 风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具 有高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在募集 期内 ,通 过代 销机 构场外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单个基 金账户 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 认购费 ) ,具 体认购 金额由 代销机 构制 定和调 整 。 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心 首次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元 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通 过本公 司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台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的 ,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通过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 格的 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认购 本基金 ,单 笔 最低认 购份 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 须为 1,000 份 的整 数倍 ,且 每笔 认购最 大不 超 过 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在申 购开 放日 办理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份额 申 购时 ,场 外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场 内 单笔申 购的 最 低金额 为 50,000 元 人民 币 。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 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28 七、基 金的 募集 ............................................................................................................................. 31 八、基 金备 案 ................................................................................................................................. 36 九、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37 十、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 45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等 其他 相关 业务 ............................. 47 十二、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49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51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56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7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2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 65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3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 80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 86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8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4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3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5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6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招商中 证全 指证券 公司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指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合 同 指 《招 商 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 对该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招 商 中 证全指 证券 公司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 布、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29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5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投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 份 额的 投资 人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指招商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指招商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类份 额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指招商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类份 额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招 商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 招商 中证全 指证 券公 司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与 招 商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之 积极 收益 类份 额。其 中,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 保持1:1 的比 率不 变 年基准 收益 率 指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同 期银行 人民 币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3% ” , 同期 银行 人 民币一 年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 )+3%” 。 每份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A 份额 年 基准收 益均 以1.00 元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但基金管 理人并 不承诺或 保证 招商 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持有 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6 的该等 收益 , 如在 某一 会计 年度内 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失 情况 下,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临 无法 取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的 风险 甚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会员单 位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场外份 额 指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场内份 额 指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7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 (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份额配 对转 换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本 基金的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A 份额、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B 份额 之间 的配对 转换 , 包括分 拆与 合并 两个 方面 分拆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两份 招商 中 证 证 券 公 司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一 份 招 商 中 证 证 券 公 司A 份额 与 一份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 的行 为 合并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一份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A 份额 与一 份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 请转换 成两 份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日/天




















指 公历日 月


























指 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T 日 ) 《业务 规则 》 指本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8 份额的 认购 ( 场外 认购 的全 部份额 将确 认为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场内认 购的 全部份 额将 按1 ∶1 的比 率 确认为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A 份额 与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B 份额)、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B 份额 上市 交易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上市交 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招 商 中 证 证 券 公司A 份额 、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包括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A 份额、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B 份额 ) 的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9 元 指人民 币元 标的指 数 指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虚拟清 算 指假 定T 日 为本 基金 在存续 期内 的提 前终 止日 ,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 金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在T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的基 础上 , 采用 “虚 拟 清算 ” 原 则计 算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 金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是对两 类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估 算 ,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 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 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 中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 资)、中 国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中 远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共同 投资组 建。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公司 的注 册资 本金已经 由人民 币一 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加为人 民币二 亿一 千万 元(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 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 资)受让 招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持 有的公 司 3.3 % 的股权。 上述 股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结 构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1.7% 股 权转让 给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股 权的 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45%。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 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成 为拥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 公司本 着 “ 长期 、 稳 健、 优良、 专业 ” 的 经营 理念 , 力争 成为 客户 推崇 、 股 东满意 、 员 工热爱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张光华 , 男 , 博 士 。 历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计 划处 处长 , 中 国人 民银 行海 南省 分 行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2007 年 4 月起 于招 商银 行任职 , 曾任 副行 长等 职 务, 现任 招商 银行 副董 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参 与南 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在 美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 任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许小松 , 男 , 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 合研究 所副 所长 ,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首 席经 济学 家、 副总 经理,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2011 年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董事 ,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李 俊 江, 男, 经 济学 博士, 教 授, 博 士生 导 师。 历任吉 林 大学 经济 学 院副 院长、 德 国不 莱梅大 学客 座教 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 学经 济 系 高级 访问学 者。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 金融学 院院 长 、 社会 科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 兼任 中国 世界经 济学 会 副 秘书长 、 中国 美国经 济学 会副秘 书长 、 教育部 经济 学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共 吉林 省 委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 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 行部 资金处 副处长 ;中信 银行( 原中信 实业银 行) 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现任 中国证券 市场 研究设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基金 部总经理; 联 办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2 蔡廷基 , 男, 毕业 于香 港 理工学 院 (现 为香 港理 工 大学 ) 会 计系 。 历 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 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 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 女,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 在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中国 银 行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本 科专 业, 硕士 学历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 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招 商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 理 ( 主持 工作) 。 2010 年 6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 2012 年 9 月起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监事 。 江勇, 男, 对外 经贸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1984 年北 京 师范大 学任 教;1996 年 国 际商报 跨 国经营 导刊 副主 编;2003 年中国 金融 家主 编助 理;2005 年 钱经 杂志 主编 ;2008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 现任 市场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庄永宙,男,清华大学工学硕士。1996 年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科技处 ; 1997 年 加入 招商 银行 总行 电脑部 ;200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公司 成立 后 曾任信 息技 术部 高级 经理 、副总 监,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3 王晓东 , 女,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南方 证 券有 限 公司 深南 中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深圳特 区证 券总 经理 助理 、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 副总 经理 、 华 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2007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吕一凡 , 男 , 中 国国 籍,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综合 研究 所高 级研 究员 。 2000 年进入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工 作, 先后 从事 研究 、 产品 设计 、 基 金投 资等 工作, 曾任 基金 开元、 基金 隆元 (南 方隆 元) 、 南方 高增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投资 组合 投资经 理,2013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副 总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招 商先 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瑞 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招商 丰盛 稳定 增长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兼任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张国强 , 男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分析 师 、 债券销 售交 易部经 理、 产品 设计 主管 、总监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 2009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副总 经理 兼固定收 益投 资部负 责人 ,兼任招 商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总 监, 现任 公司 督察长 兼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罗毅,男 ,中 国国籍 ,经 济学硕士 。2007 年 加入华 润(深圳 )有 限公司 ,从 事商业 地 产投资 项目 分析 及营 运管 理工作 ;2008 年 4 月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从事养 老金 产 品设计研 发、 基金市 场研 究、量化 选股 研究及 指数 基金运作 管理 工作, 曾任 高级经理 、ETF 专员, 现任 上证 消费 8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其联 接基 金、 深证 电子信 息传 媒 产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其 联接基 金 、 招商 沪深300 高贝塔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吕 一凡、 副总 经理 兼固 定收 益投资 部负 责人 张国 强、 总经理 助 理 兼投 资管 理一 部负责 人袁 野 、 总经理 助理 兼全 球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理 兼投 资管 理二 部负 责人杨 渺、 投资 管理四 部部 门负 责人 王忠 波、基 金经 理陈 玉辉 、交 易部总 监路 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4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得 从事 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5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 的 其他活 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6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 况 等 。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并负 责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 督察 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隐 患 , 或 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 应 当及时 向公 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员 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据 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7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 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 相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 各相 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授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保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8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 )执行 体系报 告 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 业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现 有员工110余 人,大部 分员 工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 况


截至2014 年6月30日, 中国 银行已托 管276 只证券 投资 基金,其 中境 内基金251只,QDII 基金25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券 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满 足了 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 居 同业前 列。 ( 二)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20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 际主流 内控 审 阅准则 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告 。 2013 年, 中 国银 行 同时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李涛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中 国保 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58796636


联系人 : 王雷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 北机 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 超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22 (2) 代销机 构: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 构: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 机构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5) 代销 机构 :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6) 代销 机构 :申 银万 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 代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7) 代销 机构 :长 江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人 : 胡运 钊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23 联系人 :李 良 (8) 代销 机构 :中 航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9) 代销 机构 :华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10) 代销 机构 :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11) 代销 机构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12) 代销 机构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13) 代销 机构 :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24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14) 代销 机构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15) 代销 机构 :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 人: 张睿 (16) 代销 机构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 (17) 代销 机构 :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18) 代销 机构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25 (19) 代销 机构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20)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21) 代销 机构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2) 代销 机构 :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23) 代销 机构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4)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原中 信金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26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25)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可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前获 得基 金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可 新增 为本 基金的 场 内发售 机构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电 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刘 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27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联系人: 蔡正 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28 六、 基 金份额的分类与净 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招 商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简 称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 ) 、 招 商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稳健收 益类 份 额 (简 称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 与 招商 中证 全指证 券公 司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积极收 益类 份额 (简 称“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B 份 额 ” ) 。其 中,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 额、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 保 持 1:1 的比 率不 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 动分 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 基金 将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按照 1:1 的 比例自 动分 离为 预期 收益 与风险 不同 的两 种份 额类 别,即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 根据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招商中 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在场 内基 金初始 总份 额中 的份 额占 比为 50% ,招 商中 证证 券 公司 B 份额 在 场内基 金初 始总 份额 中的 份额占 比 为 50% ,且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金 代码 , 只 可以 进行 场内与 场外 的申购 和赎 回, 但不 上市 交易。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交易 代码不 同, 只可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可 单独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 投资者 可选 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按 1:1 的比例 分拆 成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和 招 商中 证 证券公司 B 份 额 。投 资者 可按 1:1 的 配 比将其 持有 的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和 招 商中 证 证券公司 B 份 额 申请 合并 为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 后赎 回。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 场外申 购的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份 额 不进行 分拆 ,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投 资者 可将其 持有 的场 外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跨系统 转托 管至 场内 并申 请将其 分拆 成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 证券公 司 B 份 额 后上 市交 易 。 投 资者 可 按 1:1 的 配比 将其 持有 的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合 并为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后赎 回。 (三)招商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和招商中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证 券 公司 B 份 额 具有 不同 的参考 净 值计 算规则 ,即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证 券公司 B 份额 的风险 和收 益特 性不 同。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 内 , 本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对 招商 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29 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和 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分 别 进行参考 净 值计 算,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为 低风 险且 预期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净 资产 优先 确保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的 本金 及 招 商中 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累计 约定 日应得 收益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为高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的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 在优先 确保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的 本金及 累计 约定 日应 得收 益 后, 将剩 余净 资产 计为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的净资 产。 在本基 金 的 存续 期内,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的参考 净 值计算 规则 如下 : 1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同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 率(税后)+3% ” ,同 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以 最近一次定期份额 折算基准日次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利 率为 准 。 同 期利 息税 率以 最 近一 次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次日 执行的 利息 税率 为准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收 益率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 +3%”。 年基准 收益 均 以 1.00 元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 司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进行参考 净值计 算 。 在进 行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 A 份额 和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各自的 参考 净值 计 算时,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 确保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的 本金 及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累计约 定日 应得 收益 ,之 后的剩 余净 资产 计为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净 资产。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累 计约 定日应 得收 益 按 依据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约定 年基准 收益 率 计算的 每日 收益 率和 截至 计算日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A 份额 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确 定; 3 、 每 2 份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所代 表 的 1 份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和 1 份招商 中 证证券 公 司 B 份额 分别 计 入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A 份额 总额 和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总额 进行参 考净 值计 算, 并将 分别按 分离 后的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和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 份额 数享 有获 得份 额折算 的权 利 , 每 2 份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所 代表 的资产 净值 等 于 1 份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和 1 份 招商 中证 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 之和; 4 、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参 考净 值计算 日, 若未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定期份 额 折算或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则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在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的 天数 按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计算 日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 若 最近 一次份 额折 算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定期 份 额折算 或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则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在 参考 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益 的天 数 应按照 最近 一次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次日 至计 算日 的实际 天数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约 定应得 收 益,如 在某 一会 计年 度内 本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下 ,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取 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甚 至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30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净 值计算 规则 以及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依 据以 下公 式分 别计 算 T 日 各基 金 份额的 单位 净值 和参 考净 值: 1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总数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份额数 之和 。 2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Min{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 T 日, 自最 近一 次基金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次 日 至 T 日} ; 基础 NAV 为 T 日 每份 招商 中证 证 券公司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A NAV 为 T 日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B NAV 为 T 日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R 为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约定 年基准 收 益率。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T 日 的各 基金 份额 的单 位 净值和 参考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如遇 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31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4 〕155 号文 注册 公 开募集 。 (一) 基金类别、运 作方 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 别: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 基金面 值及 认购 价格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本基 金按 初始面 值 发售, 认购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上限 。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 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到 2014 年 11 月 7 日 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公开 发售 , 其 中周 六、 周日发 售情 况见 各销 售机 构在当 地的 公 告。 具体募 集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 请 投资 者就 发售和 认购 事宜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 份额发 售公 告。 (四)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投资 者( 法律法 规禁 止投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除 外)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内和 场外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在基 金募集 阶段 , 本 基金 以同 一个基 金份 额认购 代码 在场 内和 场外 同时募 集。 投资人 从场 内认 购的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在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 全部 份额 将 按 1∶1 的 比例自 动分 离, 确认 为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在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投 资人 从场 外认购 的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既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开始办 理招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32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赎回 业务之 后, 直接 申请 场外 赎回, 也可 在跨 系统 转托 管业务 开通 后 , 通过办 理该 业务 ,转 托管 至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按 1 :1 比 例分 离 为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后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通 过场外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通过 场内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证 券账 户下 。 其 中, 证 券账户 是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深 圳 分 公 司开 立 的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人民 币 普 通 股票 账户或 者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交 易系 统及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代销 网点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办理 或按 基金管 理人 、 代销 机 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销 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将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进行 ( 具 体名单 可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 本基 金认购 期结束 前获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会员 单位也 可代 理场 内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尚未 取得 相应 业务资 格, 但属 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代理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参 与本基 金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 A 份额 和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 代销 机构办 理基 金认 购业 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 具 体 情况 和联 系方法 , 请参见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以及 当地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七)基金面值、认 购费 用、认购价格及计算 公式 1 、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3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按 认购 金额进 行分 档。 投资 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认 购费 用 由认购 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1) 本基 金的 场外 认购 费 率如下 表: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50 万 0.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33 50 万≤M <100 万 0.4%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2)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费 率由销 售机 构参 照场 外认 购费率 执行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 投 资者 通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所获 得的全 部份 额将 确认 为 招 商中证 证 券公司 份额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 , 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算 公式 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产生 的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归入 基 金财产 。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中 利息 折 算的份 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60,000 元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该笔认 购全 部予 以确 认, 如果认 购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60,000 元/(1+0.8 %)= 59523.81 元 认购费 用=60,000 元-59523.81 元=476.19 元 认购基 金份 额= (59523.81+50 元) ÷1.00 元=59573.81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60,000 元通 过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加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投 资者 确认的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为 59573.81 份。 (2)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者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的 全部份 额将 按 1 ∶1 的 比率 确认为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 司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认 购价 格为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计算 公式为 :


认购金 额 = 认 购价 格× 认购份 额× (1 +认 购费 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 费率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 认购 利息/ 认购 价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 认 购份 额+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经确认 的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或 招商 中证 证 券公 司 B 份额)= 认购 份 额总额 / 2


场内认 购 份 额按 整数 申报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至 整数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整数 位 以后部 分采 取截 位法 ,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经 确认 的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招 商中 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34 证券公 司 B 份额 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 场 内认 购 60,000 份 本基 金, 该笔 认购全 部予 以确 认, 如果 认购期 内 认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50 元, 若会 员单 位设 定的 认 购费率 为 0.8% , 则 其可 得 到的 招 商中 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 司 B 份额 计算 如 下: 认购金 额=1.00× 60,000× (1+0.8% )=6048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60,000× 0.8% =48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50 /1.00 =5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60000.00 +50=60050 份 经确认 的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经 确认 的 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60050/2 = 30025 份 即投资 者通 过 场 内认 购 60,000 份 本基 金, 需缴 纳 60480.00 元,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 认购期 内获得 的利 息, 基金 发售 结束后 ,投 资者 经确 认的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证 券公 司 B 份额 各为 30,025 份。 本基金 认购 费在 认购 时收 取并由 投资 者承 担, 可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八)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等均 在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详细 列明,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及销 售代 理人 相关 公告。 2 、认 购的 限制 (1)本 基金 场 内认购 采用 份额认购 的方 式。在 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 员单位 进行 场内 认购 时, 投资人 以份 额申 请, 单笔 最低认 购份 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应 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 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 过 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限 制。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机 构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单 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 含认购 费) ,具 体认 购金 额 由代销 机构 制定 和调 整。 通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认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认购 ,单 个基 金账 户的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认 购费 ) , 追加 认购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最高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限 制。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消。 (4)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通过 场 外认 购和 场内 认购 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35 (5)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者 可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售 网点 查询 认购 确 认 情况。 (6)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受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与否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九) 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十) 募集期间的认购 资 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36 八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合同备案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 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37 九 、招 商中证证券公司份 额 的申购 和 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可 通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进行申 购 与赎回 。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招 商中 证证 券 公司 B 份额 只 上市 交易 , 不接受 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 额 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 人委托的 场外 代 销机 构, 投资 者可 使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场外 代销 机构 办理 场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 额 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为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且 符合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 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户 (即 投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立 的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人 民币 普 通 股 票账 户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金 代销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另行 公告。 场内 业务 办理时 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 其 他特 殊情况,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在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招 商 中 证 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 投 资者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回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收 的 , 其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申 购 、 赎 回的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2 、申 购赎 回业 务开 始的 时 间 招商中证 证券 公司份 额 的 申购、赎 回自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 内开始 办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38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办 理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 期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公 告。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 招 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 额 的场 内申 购、赎 回 业务时 ,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够 的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余额 , 否则所 提交 的申购 、 赎回 的 申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申 购与赎 回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39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本 《基金 合同 》 载 明的 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在 办理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场 内申 购时 ,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 人民币 。 投 资人 办理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场外 申购 时, 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 含 申购费 ) 。 通过 直销 中心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 万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 币(含 申购 费) 。通 过本 公 司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招 商中 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申 购,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本基金 直销 中心 及电 子商 务网上 交易 系 统的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办 理 招 商中证证 券公 司份额 场外 赎回时, 每笔 赎回申 请的 最低份 额 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场 内赎 回时 ,每笔 赎回 申 请的最 低份 额为 1000 份基 金份额 ,同 时赎 回份 额必 须是整 数份 额。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持有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份额 余额 为 1000 份 ,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将导致 在销 售 机构(网点) 保 留的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余 额不 足 1000 份 的, 需一 并全 部赎 回 。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份 额 上 限进 行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并应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1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申购 费率 (1)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 额 的场 外申 购费 率根 据申 购金额 设定 如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40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0% 50 万≤M <100 万 0.5%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2)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 额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代销机 构比 照场 外申 购费 率执行 。 2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1)招 商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的场外 赎回 费率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该部 分基 金份额 的 时间分 段设 定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2)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 额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 定 0.5%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扣 除 赎 回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不 低 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 公告 。 对特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电 话交 易等) , 基金 管理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调低 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相 关 手续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适 当调 低 招 商 中 证证 券 公 司 份额 的 申 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 额 的份 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 其 中, 通过 场 外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41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计 入基 金财产 ; 通过 场内方 式申 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 数位 后小 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投资 者。 例 :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60,000 元申 购 招 商 中 证 证 券 公 司 份 额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1.0% , 假设 申购 当日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为 1.068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60,000 / (1+1.0%) =59405.94 元 申购费 用=60,000 -59405.94=594.06 元 申购份 额 =59405.94/1.068=55623.54 份 即: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投资 6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68 元 ,则 可得 到 55623.54 份基 金份 额。 2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T 日的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份 额 ?T 日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 额 的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各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某 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且持有 时间 不满 1 年 ,赎 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份额 的份额净值 是 1.068 元,则可得到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且 持有时 间不 满 1 年, 假设 赎回当 日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份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26.60 元。 3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的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份额 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份额 净值 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申购 的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42 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申购 的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账 户下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通常 情况下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 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5)、(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若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 额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43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4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赎 回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 日本基 金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招 商中 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 )的 10% 时,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44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 生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四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五 )基金份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交 易 方式 进行 转让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45 十、 招 商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申 请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B 份额 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六 个 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 定上市 交易 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在上市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 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分 别采 用不 同的 交易 代 码上 市 交易; 2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分别 为 各自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 3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 比例 为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行 ; 4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 100 份或其 整 数倍; 5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A 份额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 币; 6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上 市交 易遵 循 《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及 相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46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B 份额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易 行情 通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前 一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停 复牌 、 暂停上 市 、 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七)相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 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以修 改 , 且 此 项修 改 无 须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47 十一、 基金份额 的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等其他 相关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 记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或申 购的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 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 场内 认购 或 申 购的 招商中 证证 券 公司份 额 、 或上 市交 易的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证 券账 户下 。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内赎 回; 登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3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只能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不 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回 , 但 可按 1:1 的 比例 申请合 并为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后再 申请场 内赎 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 为 。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份 额 赎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3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 理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上市 交易 或 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场 内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须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4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招商 中证证 券公司 份额 跨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3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四)基金份额的非 交易 过户、质押、冻结与 解冻 本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质 押、 冻 结与 解冻 等,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深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48 圳证券 交易 所等 相关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 如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与上 述规 定不 一致, 以该 等规 定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49 十二、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一) 份额配对 转换是指 本基金的 招商中证证 券公 司份额 与招商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 括分 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有 的每 两份 招 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 额 的场 内份 额申请 转 换成一 份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与 一份 招商中 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 的 行为 。 2 、 合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一 份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 A 份额 与一 份 招商中 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 进 行配 对 申请转 换成 两份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的 场内 份额 的行为 。 (二)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 办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三)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 上市 交 易后不 超 过 6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具 体日 期前 2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 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必须 是偶 数。 3 、 申请 进行 合并 的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 A 份额 与 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必 须 同时配 对 申请, 且基 金份 额数 必须 同为整 数且 相等 。 4 、招商 中证证 券公司 份额 的场外份 额如 需申请 进行 分拆,须 跨系 统转托 管为 招商中 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的 场内 份额 后方可 进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50 5 、份额 配对转 换应遵 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 布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可视情况 对上 述规定 作出 调整,并 在正 式实施 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五) 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办理 机构因 异常 情况无 法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2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份 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七)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可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 具 体见 相关业 务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51 十三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 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可以 以较 低的 成本获 取良 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流动 性与投 资性 的指 数可 以有 效分享 该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场 中的 投资 机会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 证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 股票 、 股指 期货、 债券、 债券 回购 等固 定收 益投资 品种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于 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 ,投资 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且 不低于 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 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指数 为标 的指 数, 采用 完全复 制法 , 按 照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组 成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组 合,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投 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建 主要 按照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重 来拟 合复 制标 的指 数,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权 重的 变 动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以复 制和跟 踪标 的指 数。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准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 跟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 或 因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 性不足 , 导 致无 法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 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组 合管 理进 行适 当变 通和调 整, 力求 降低跟 踪误 差。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成份 股的 流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发 现流 动性欠 佳的 个股 将可 能采 用合理 方 法寻求 替代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以 下策 略构 造替 代股 组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52 (1) 基本 面替 代: 按照 与被替 代股 票所 属行 业, 基本面 及规 模相 似的 原则 , 选取 一揽 子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作为 替代股 备选 库;


(2) 相 关性 检验: 计算 备 选库中 各股 票与 被替 代股 票日收 益率 的相 关系 数并 选取与 被 替代股 票相 关性 较高 的股 票组成 模拟 组合 , 以组 合与 被替代 股票 的日 收益 率序 列的相 关系 数 最大化 为优 化目 标, 求解 组合中 替代 股票 的权 重, 并构建 替代 股组 合。 本基金 管理 人每 日跟 踪基 金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度 , 每 月末、 季度 末定 期分析 基 金的实 际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表现的 累计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变 化情 况及 其原 因, 并优化 跟踪 偏离 度管理 方案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运用 股指 期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参 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 以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本 基金主 要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 期货合 约, 达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指 期货 来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 风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如预 期大 额申购 赎回 、 大 量分 红等 , 以 及对 冲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五)标的指数与业 绩比 较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指 数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 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指 数 的编 制、 发布 或授 权, 或 中证全 指 证券公 司指 数 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大 变更 等事 项导 致 中 证全指 证券 公 司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 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 更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作相 应调整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 业绩 比较 基准和 基金 名称 。 其 中 , 若变更 标的 指数 涉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且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对 基金投 资 范 围和 投资策 略 无实 质性影 响 ( 包括但 不限于 指数编制 单 位变更 、 指数 更名 等 事项)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 2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证 全指证 券公 司指 数 收 益率 ×95%+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活期存 款 基准利 率 ( 税后 )×5%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53 金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 绩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变 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 基 金份额 来看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具 有低 风险 、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征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B 份额 具 有高 风险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负 责制定 基 金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投 资计 划与投 资原 则; 决定 有关 标的指 数重 大调 整应 对决 策、 其 他重 大组 合调 整决策以及重 大的单项投 资决策;基金 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策, 负责 投资组合 的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 等工作 。 1 、 投 资决策委员 会依据相关 研究分析报 告, 定 期召开或 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资决 策会 议,决 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 日常决 策。 2 、基 金经 理依 据指 数编 制 单位公 布的 指数 成份 股名 单及权 重, 进行 投资 组合 构建; 3 、基金 经理及 风险管 理部 定期对投 资组 合的偏 离度 和跟踪误 差进 行跟踪 和评 估,并 对 风险隐 患提 出预 警; 4 、基金 经理根 据指数 成份 股或权重 变化 情况、 基金 申购赎回 情况 、指数 成份 股派息 情 况等,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负责 对各 决策 环节 的事前 及事 后风 险、 操作 风险等 投资 风险进 行监 控 , 并在 整个 投资流 程完 成后 , 对 投资 风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 提 供给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等 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 司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且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54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且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10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4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5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55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 )基金的融资 融券 、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业务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56 十 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 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57 十五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是 计算 招 商中 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申 购与 赎回 价格以 及计 算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58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股 指期 货品 种将 按照 相 关规定 规则 进行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 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 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59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或 招商 中证 证 券公司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60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或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 A 份额 或 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或招 商中 证 证券公 司 B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61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 期货 公司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 等 第三方机 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62 十六 、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 不 进行 收 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如 果终 止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 金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调整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63 十七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4 、基 金上 市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进 行计 提 ,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人 民 币 5 万元 ( 即不 足 5 万元 部 分按 照 5 万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64 收取) ,计 费期 间不 足一 季 度的,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算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一 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指数 使用 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的 指数 使用 费。


4 、上 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 第 3 -11 项 费 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费 率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65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 度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六 个月的 除外 ) 的 12 月 15 日 ( 遇节 假 日顺延 ) ,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 下规则 进 行 基金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的12 月15 日(遇 节假 日顺 延)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A 份额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按照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中 规定的 净 值计算 规则 进行 净值 计算 ,对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A 份额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进行 定期份 额折 算 , 每2 份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将按1 份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A 份额 获得约 定应 得收益 的新 增 折 算份额 。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折 算后 ,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 的份额 配比 保 持1:1 的 比 例。 对于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期 末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每个 会计年 度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 份额 净值 超 出1.000 元部 分 , 将折 算为 场内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 司份额 分 配给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持有 人。 招 商中证证 券公 司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每 2 份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将按 1 份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A 份额 获得 新增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司 份 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 外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场 外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的分配 ; 持有 场内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按 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分配。 经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招商中 证证 券 公司A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和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本 基金 将对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和招商 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进行 应得 收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本年度 应得 收益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时,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1)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A 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66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A 份额 的 份额 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A 份额 的 份额 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A 份额 参 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A 份额 的 份额 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的份 额数 (2)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 份额数 。 (3)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 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中 证 证 券 公 司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中 证 证 券 公 司份额 的份 额数 +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份 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A 份额 参 考净 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的份 额数 招 商 中 证 证 券 公 司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67 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场 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数 , 以 及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折 算成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场 内份 额数 均取 整计 算(最 小单 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 产。 在实 施基金份 额折算时 ,折算 日折算前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A 份额 参考 净值等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证 券 公司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定 期份 额折 算日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本 基 金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将按 照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额 折算 。 (二) 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 当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 当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达到 0.250 元。 1 、当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进 行份额 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确定 折算基 准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 1.500 元后,本 基金将分 别对 招 商中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68 证券公 司 A 份额 、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 和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进 行份 额折算 ,份 额 折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和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 比例 为 1:1, 份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证 券公司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 、 招商 中证 证 券公司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均调 整 为 1 元。 当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的份额 净值 达 到 1.500 元 后,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三类 份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 进行 份额折 算: 1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证 券公司 A 份额 的份 额 数与 份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 额 的份 额数 相等 ; ②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增 的份 额数 ,即 参考 净值超 出 1 元以上 的部 分全 部折 算为 场内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参 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2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证 券公 司 B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的份额 数 保持 1 : 1 配比 ; ②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与份额 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 资产 净值 及新 增场 内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持 有人 在 份额折 算后 将持 有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 B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 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69 前 B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3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场 外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场 内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持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内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场外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用 截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场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以 及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折 算成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场 内份 额数 均取 整计 算(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和 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 参 考净值 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证 券 公司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当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 本 基金将 按照以 下 规则进 行份 额折 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70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市场 情 况确定 折算 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A 份额、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达 到 0.250 元 后, 本基 金将 分 别对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进 行份额 折算 , 份额折 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的比 例为 1 : 1, 份额 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和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考 净 值均 调整 为 1 元。 当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三 类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额 折算 。 1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 额 的资 产净 值相 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份 额数 2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与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 的份 额 数始终 保 持 1:1 配 比; ②份额 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的 资产 净值 与份额 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的 资产 净值 及新 增场 内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份额 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的 持有 人在 份额折 算后 将持 有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 A 份额 与 新增 场内 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71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 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持有 人在 份 额折算 后所 持有 的新 增的场 内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的份 额 数 前 A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3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招 商 中 证证 券公 司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与 份额 折 算 后 招 商 中 证 证券 公司 份 额 的 资产净 值相 等。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 公 司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中 证证券 公司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份 额 的份 额数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场外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采用 截 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场内份 额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以 及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折 算成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场 内份 额数 均取 整计 算(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和 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 额的参考 净值 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证 券 公司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72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若市场 出现 极端 情况 ,本 基金可 在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未 达 到 0.250 元 时提 前进 行不 定期折 算, 无须 召开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折算 方式 参照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达 到 0.250 元时进 行不 定 期折算 的规 则, 具体 以届 时公告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73 十九 、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74 二十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公开披露采用 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75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 将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开始申 购、 赎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申 购开 始日 、 赎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招商 中证 证 券公 司 A 份额 、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上 市交易 前 或者开 始办 理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与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在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上 市交 易 或 者开 始办 理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证 券 公司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招 商中 证 证 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76 公司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招 商中 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7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8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该披 露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人 员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变 动情 况。 基金 定期 报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9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77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本基 金接 受或 暂停 接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8)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上市 交易 ; (29)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或 终 止上市 ; (30)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折算 ;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78 告。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 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79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80 二十一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时 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细 的了解 。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的 决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 意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 分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变 化, 不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分红 等行 为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份 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始 面值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81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 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在 基金 开放日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金 将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82 (五)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指 数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投资 标的 为 中 证全 指证 券公司 指数 , 在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 (1)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 基金 , 主要 投资 于 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在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本 基 金 可能 面 临 中 证 全指 证 券 公 司指 数 成 份 股 以及 备 选 股 所具 有 的 特 有风 险,也 可能 由于 股票 投资 比例较 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 统性风 险。 本基 金采 取指 数化投 资策 略 , 被动跟 踪标 的指 数。 当指 数下跌 时 , 基 金不会 采取 防守策 略 , 由 此可能 对基 金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影 响。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人 还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4)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指数 编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 益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 收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③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④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⑤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收 益产 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83 ⑥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工 具造 成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5)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的 回报率 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回 报 率可能 存在 偏离 。 2 、分级 基 金运 作的 特有 风 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由 于上市 期间 可能 因信 息披 露导致 基金 停牌 , 投 资人 在 停牌期 间不 能买 卖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 产生 风险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 对手 不足导 致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与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产 生流动 性风 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复 制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风 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具有低 风险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征;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 司B 份额 具 有高风 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由于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内 含杠 杆机 制的 设计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B 份额 参考净值 的变动 幅度 将大 于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净值 和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变 动 幅度, 即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参考 净 值变 动的 波动性 要高 于其 他两 类份 额。 (3) 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由于 受到 市场供 求 关系的影 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与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可能 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 险。 尽管份额 配对转换机制的设计已将折/ 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 低水平, 但招商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 某一 级份 额仍 有可能 处于 折/ 溢 价交 易状 态。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 本基 金将 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原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A 份额 持有 人 或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B 份额 持有人 将可能 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招 商中 证证 券 公司 份额 , 因此 原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 A 份额 持 有人 或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B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将 会发 生改 变。 (5) 份额 折算 风险 ①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带 来损 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84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 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因此,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人带来 损失 。 ②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指在 场内 购买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或招商 中 证证券 公 司B 份额 的 一部 分投资 人可 能面 临的 风险 。 由于在 二级 市场 可以 做交 易的证 券公 司 并不全 部具 备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颁 发的 基金 代销资 格 , 而 只有 具备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证 券公司 才可 以允 许投 资人 赎回基 金份 额。 因此, 如果 投资人 通过 不具 备基 金代 销资格 的证 券 公司购 买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或招 商中 证证 券 公司 B 份额 ,在其 参与 份 额折算 后, 则 折算新 增的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份 额 并 不能 被赎 回。 此风险 需要 引起 投资 人注 意, 投 资人 可以 选择在 份额 折算 前将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或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卖 出,或 者将 新 增的 招 商 中 证证 券 公 司 份额 通 过 转 托 管业 务 转 入 具有 基 金 代 销 资格 的 证 券 公司 后 赎 回 基金 份额。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办理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与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之 间份额 配对 转换 。一 方面 ,份额 配对 转 换业务 的办 理可 能改 变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的市场 供求 关 系, 从 而可 能影 响其 交易 价格; 另一 方面 ,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的 情形 , 投 资人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也可能 存在 不能 及时 确认 的风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 将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 每个 会计 年度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六个 月的 除外 )的 12 月 15 日( 遇节 假 日顺延 ) ,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基金 招 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 和招 商中证 证券公司 A 份额 实 施定 期份 额折 算。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如 果出 现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投资 人可通 过卖 出 或 赎回折 算后 新增 份额 的方 式获取 投资 回报 , 但 是, 投 资人通 过变 现折 算新 增份 额以获 取投 资 回报的 方式 并 不 等同 于基 金收益 分配 , 投 资人 不仅 须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卖 出或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险 。 (六)投资股指期货 的风 险 1 、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 金交易 方式 ,潜 在损 失可 能成倍 放大 ,具 有杠 杆性 风险。 2 、股指 期货合 约到期 时, 基金账户 仍持 有未平 仓合 约,交易 所将 按照交 割结 算价将 账 户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 金交 割,因 此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约 ,具 有到 期日 风险 。 3 、持仓 组合品 种变现 时, 由于市场 流动 性严重 不足 或头寸持 有集 中度过 大导 致未在 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85 理价位 成交 ,存 在变 现损 失风险 。 4 、股指 期货设 置了涨 跌停 板限制, 基金 账户中 股指 期货持仓 可能 无法平 仓, 存在流 动 性风险 。 5 、交易 所设置 了持仓 限制 ,基金账 户中 股指期 货持 仓超过限 制比 例,会 被交 易所或 期 货公司 强行 平仓 ,存 在强 行平仓 风险 。 6 、 交易 所设 置了 强制 减仓 限制, 基金 账户 中股 指期 货持仓 符合 交易 所强 制减 仓范围 的, 存在强 制减 仓的 风险 。 7 、基金 托管人 调拨资 金不 及时,无 法向 期货公 司缴 足交易保 证金 ,会被 期货 公司强 行 平仓, 存在 资金 流动 性风 险。 (七)其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86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 后 两个 工作 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87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 司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 比例, 并据 此由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88 二十三 、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 事 人及 其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89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 招 商中 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 及 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90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91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招商中证 证券 公司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依法 转让 其 持有的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A 份额 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92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级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93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 司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3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 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与 招 商中证 证 券公 司 B 份额 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94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招 商中证 证 券公 司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 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与 招 商中证 证 券公 司 B 份额 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 面答 复,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 与招 商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也可 以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授 权他 人表 决。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95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5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 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会议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 日各自 基 金份 额 的 50%(含 50% )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96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B 份 额 各自份 额 二 分之 一以 上的 持有人 参加 ,方 可 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 、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B 份 额 各自份 额 三 分之 一以 上的 持有人 参加 , 方可召 开。 (4)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 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8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 、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与 招商 中 证证券 公 司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合 计 50% 以 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不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97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7 、表决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在 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 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 招商 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 、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 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 招 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 额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 A 份额 与 招 商中 证证 券 公司 B 份额 的 各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98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完成 备案 手续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10 、本 部分 关于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条 件等内 容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 部分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定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直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或调 整, 无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 )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如 果终 止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 司 B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 金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调整 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99 金的收 益分 配。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 (4) 基金 上市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托 管 人。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00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进 行计 提 ,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人 民 币 5 万元 ( 即不 足 5 万元 部 分按 照 5 万元 收取) ,计 费期 间不 足一 季 度的,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算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一 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的 指数 使用 费。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11 ) 项 费用 ”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率 或基金 销售费 率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01 净值收 益率 与 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 证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 股 票、 股指 期货、 债券、 债券 回购 等固 定收 益投资 品种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本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于 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 ,投资 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且 不低于 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 司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且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02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 )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且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10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4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5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的约 定; 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六)基金的财产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4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03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 《基 金合 同 》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后 两 个工作 日起 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 》 的 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 《基 金合 同 》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04 二十四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曾 倩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05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中 证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 股票 、 股指 期货、 债券、 债券 回购 等固 定收 益投资 品种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本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于 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 ,投资 于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且 不低于 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股票 库 、 债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 司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且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且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10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06 4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5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进行 监督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07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08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 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09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 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计 算 日 该基 金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交易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交易日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对净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10 值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处 理 。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 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期 货公司 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 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11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12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13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 通过 招 商 基金 电子 商务 网上交 易平 台, 可以 实现 在线开 户交 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按 照 场 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定制 情况,提 供纸 质、电 子邮 件或短信 方式对 账单 。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站 进行 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改 。 服 务费 用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基金 管理人 不寄送 场内 投资者的 对账 单,投 资者 可随时到 交易 网点打 印交 易资料 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手段 查询交 易信 息。 5 、根据 客户的 需求, 本基 金管理人 可向 场外基 金持 有人提供 如资 产证明 书等 其它形 式 的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 人可 以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网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交 信息 定 制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手 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 场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 金净 值、 账户余 额与 损益 、 公 司最 新公告 提示 等, 基金 公司 还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适时 调整 定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场 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定 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 金公司 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留 手 机号码 及 EMAIL 地址的场 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红 、节 日问 候、 产品 推广等 信息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14 如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希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 可以 通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消 该项 服 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通过 基金账 号/ 开户证件号 码 和查询密 码登录招商基 金网站“账 户 查询” 栏目, 可享有 账户 查询、 信息定 制、 资 料修 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理财 论坛等 多项 在 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理 财社 区 BBS 论 坛:bbs.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 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进行 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的 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等专项 服务 , 场 外基金 持有 人更 可通 过热 线进行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操 作。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 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能 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15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16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 的住 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17 二十八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招商 中 证全 指证 券 公司指 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招商 中 证全 指证 券 公司指 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