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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深证100(660014)

农银深证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农 银汇理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 年 十 月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 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2012 年3 月9日证 监许可【2012 】302号文核 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风险水平高于混合 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申购) 基金 时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3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 结、解冻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 4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销售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 45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投资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61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财产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7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7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 的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 8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摘要


................................................ 85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 108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 123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26 第二十八部分


备 查文件


................................................... 127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 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颁布、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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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 管 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基金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 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 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 内 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 注册登记 机构:指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 册 登记机 构 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 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 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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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9. 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 基 金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 期:指自基 金份额开始 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 销售机构在 规定时间受 理基金投资 者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 务申 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投资者 根据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要 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按 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 公 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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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5.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指基 金投资 者 通过向有 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 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基金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 总值:指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 应 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2. 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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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层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成立日期:2008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刁钦义先生:董事长 1976 年起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三十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0 年起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龙口市支行行长、 山东省分行部门负责人及副行长、 青岛分行行 长、山东省分行行长。2010 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运营管 理总监、投资总监,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合规总监。2012 年8 月起兼任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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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ernard Carayon 先生:副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1978 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 中央风险控制部 主管, 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陈献明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陈先生 1980 年开始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工作,历任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办公室主任、 副行长。1999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1 月在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任行长。 2006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 浙江分行副行长。 2009 年 10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 2014 年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4 年 8 月 25 日起任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Thierry Mequillet 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1979 年开始从事银行工作, 在 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工 作近15 年并担任多项管理职务。1994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任香港地区总经理。1999 年起至今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 政总裁。 刘才明先生:董事 经济学博士、 高级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有色金属对外工程公 司财务处处长,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集团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中国铝业公司副总 经理。 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高级副总裁、 财务总监、 执行委 员 会委员。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1989 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先后任中 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香港分行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 部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 总经理、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 世界银行顾问、 联合国顾问、 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 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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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1973 年起, 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 江 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 年3 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总经理。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Bank of England 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 金融学 教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 2、公司监事 陈方华先生: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1980 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温州市支行行长、 分行行 长、 厦门分行行长。2009 年7 月至2012 年6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 理。2012 年7 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Jean-Yves Glain 先生:监事 硕士。1995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历任销售部负责人、 市场部负责 人、 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 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与支 持部负责人。 欧小武先生:监事


1985 年起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工作。2000 年 起历任中国铝业公司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处长、 财务部 (审计部) 主任和财 务部总经理。2001 年至2006 年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中国铝业公 司审计部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叶光尧先生:监事 经济学硕士。2000 年起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08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2008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综合管理部人力 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刁钦义先生:董事长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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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976 年起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三十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0 年起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龙口市支行行长、 山东省分行部门负责人及副行长、 青岛分行行 长、山东省分行行长。2010 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运营管 理总监、投资总监,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合规总监。2012 年8 月起兼任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献明先生: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陈先生1980 年开始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工作,历任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办公室主任、 副行长。1999 年12 月至2006 年11 月在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任行长。2006 年11 月至2009 年10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 浙江分行副行长。2009 年10 月至2014 年3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 2014 年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4 年8 月25 日起任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金融理学硕士。1992 年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 年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 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4 年3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 年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 年10 月起任 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2012 年12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Laurent Tournier 先生:副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1987 年至2000 年担任摩根大通银行欧洲结算系统公司北美地 区公关经理、北亚地区销售和公关经理、副总裁。2000 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 行集团, 历任东方汇理银行 (香港) 项目主管、 东方汇理银行 (巴黎) 托管部业 务发展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2008 年3 月起担任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09 年8 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运营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社、 国际部、 伦敦代表处、 银行卡部工作。2004 年11 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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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限公司筹备工作。2008 年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 年1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宋永安先生: 复旦大学数学系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6 年基金从业经历。 2007 年起历 任长信基金 管理公司金 融工程研究 员、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 公司研 究 员、 农银汇理沪深300 指数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农银汇理沪深300 指数基金经理、 农银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证5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陈献明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 投资部总经理,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Denis Zhang(张惟)先生,公司投资副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李洪雨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 投资部副总经理, 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7 天理财债 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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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 自己、代理 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 任何其他第 三 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 人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 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 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 通过科学有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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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效、 层次明晰、 权责统一、 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 从组织制度上确保 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 资金、 有价证券、 重要空白凭证、 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 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 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 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 完善内控措 施, 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研究、 投资、 集中交易、 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 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 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监 督 《风险控制制度》 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 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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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 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 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 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 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 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 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 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控制方式、 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 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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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 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基金 管理人知晓 建立、实施 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 会 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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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8 月1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404.3479 亿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 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副主席。 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光大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赵欢先生,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公司业 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 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厦门市分行副行长, 公司业务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现任中 国 光大银行行长,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执行董事、 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大银 行党委副书记。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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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陈昌宏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硕士。 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 四川 光 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 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 金、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本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国金通用国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 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 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29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355.92 亿 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 基金、 QDII 、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 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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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 和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 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托管部建立 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风险管理处, 通过“全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 加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运作办法》 等法律、 法 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逐 年重检,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 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 交易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 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 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 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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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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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楼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联系人:沈娴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9157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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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铭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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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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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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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李珊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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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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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70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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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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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陈操 联系人:刘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 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楼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三、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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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晓艺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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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2 年 3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302 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2 年8 月9 日至2012 年8 月31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413,666,247.3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465 户。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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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9 月 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 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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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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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基金投资者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 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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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 、代销网点 和直销网上 交易基金投 资 者 每次申 购 本 基金的 最 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 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50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已在 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 的 限制。 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 售机构赎回 时,每次对 本基金的赎 回申请不得 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 份。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 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和 价格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M<50 万 1.5% 50==500 万 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1 年 0.5%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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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 年==2 年 0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 年指365 日,2 年指730 日,以此类推。 注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 基金采用前 端收费,条 件成熟时也 将为客户提 供后端收费 的 选 择。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采用申购当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 50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500,000 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1.00% 0.80%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 495,049.50 992,063.49 申购费用(D=A-C) 147.78 4,950.50 7,936.51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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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申购份额(E=C/1.2000) 8,210.18 412,541.25 826,719.58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采用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假定某基金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 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 购/申购费用, 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 持有年限不足1 年, 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0 元 6、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 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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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七、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基金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 、5、6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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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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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额。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含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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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基金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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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与转 托管 一、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基金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商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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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 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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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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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基金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销 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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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注册登记 业务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 机构享有如 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 机构承担如 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基金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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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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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的投资策略, 在被动复制指数的基础上结合主动管理的 增强手段,力争将基金净值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7.75%以内, 日平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以期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水 平。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上市的股票) 、 债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 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 定。 三、投资理念 深证100 指数是综合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整体走势的宽基指数。 本 基金通过对深证100 指数的有效复制和适当增强, 力争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能够分 享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系统性收益、 并获得一定程度的超额收益的良好投资 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 通过对于标的指数成分股构成的适当偏离和非成 分股的主动管理, 以期在跟踪误差可控的前提下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 益水平。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由股票组合和现金组合构成。 其中股票组合将以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为基础, 再进行适当的超配和低配。 现金组合由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组成,主要用于支付赎回款、支付增发或配股款项,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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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支付交易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等,现金组合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低于 5%;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且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策略为跟踪目标指数, 其目标在于将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保持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同时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的研究成果, 对跟踪标的 进行适当的有效偏离,通过指数增强力争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回报。 (1)标的指数跟踪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构成的变化以及申购 赎回等原因引起的组合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主要的调整方式如下: 1)定期调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指数编制规则, 深证100 指数的成分股原则上 每半年调整一次, 调整方案提前两周公布。 在指数定期调整方案公布之后,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调整后的成分股及权重状况, 及时对现有组合的构成进行相应的调 整, 卖出相应比例的调出股票并买入相应比例的调入成分股, 使指数投资部分尽 可能接近理论复制组合。 2)不定期调整 ① 指数相关的调整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临时发生调整, 或成分股及其权重临时发生变化 (包 括配送股、 新股上市、 调入及调出成分股等) 的原因, 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根 据 情况对跟踪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使指数投资部分尽快接近理论复制组合, 从而 降低指数调整对跟踪误差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② 应对申购赎回的调整 本指数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每日的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都会对指数投资部分 的跟踪精度产生影响。 尤其是在产生较大规模的申购和赎回的情况下, 跟踪误差 在短期内可能会加大。 应对每日申购赎回所进行的调整也是指数基金日常管理中 的进行调整的主要工作之一。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和直销客户及销售渠道的密切沟 通, 以及对历史申购赎回数据的分析和规律总结, 并结合市场的状况对未来的申 购和赎回进行科学的预判, 并据此对指数投资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平滑整体的 跟踪误差。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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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③ 限制性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 本基金在根据标的指 数的成分股情况进行投资时应尽量避免超越相关限定性规定, 若因样本复制的原 因导致出现突破投资限制的情况, 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调整, 以保证投 资组合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④ 替代性调整 部分成分股可能会因为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 或因涨跌停、 停牌等原因导 致本基金无法按指数成分股要求进行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 本基金将采用处于相 同行业、基本面特征相似、收益率相关性较高或历史Beta 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篮 子进行替代投资。 ⑤ 其他调整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因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必须对当前的指数投资部分进行 调整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以提高跟踪精度为目标进行相应的临时 调整。 (2)主动管理为辅的增强策略 本基金指数增强的目标是在基金总体跟踪误差可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标的指 数构成的适当偏离和非成份股的主动管理, 以期创造出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 收益水平。 1)主动管理的跟踪误差控制 本基金主动管理的约束是不能超过基金合同设定的跟踪误差和偏离度, 因此 在进行主动管理时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跟踪误差控制的约束。 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数量化的方法, 对于基金组合内的个股权重调整对于整体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 进行客观分析,以判断主动管理的合理调整范围。同时设立跟踪误差的警戒线, 结合对跟踪误差的量化分析, 对于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过大而超越相关约束的个股 调整进行事先预警。 2)指数成份股的适度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定性和定量的方法,以标的指数的预期收益率为衡量指 标, 对指数成份股的估值水平及其合理性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 并将其分为三种 类型: 一是价格被低估并有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 二是价格基本合理且无显著 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 三是价格被高估且可能出现负超额收益的成份股。 对于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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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上述三类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对个股市值占比、流动性、投资比例限制, 在不显著扩大基金组合跟踪误差的基础上, 对被低估成份股进行适度超配, 并对 高估成份股进行适度减配, 并合理保持其他成份股的配置比例与标的指数的一致 性。 3)非成份股的主动管理 对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 法, 主要依靠管理人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 审慎选择可能产生预期超额收益的个 股或股票组合。主要的管理方法有: ①基金管理人将对公司股票库内的可投资标的进行四个层面的分析和筛选, 包括流动性、 基本面、 价值、 和市场面。 其中流动性指标包括换手率、 成交金额 等指标; 基本面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 利润增长率等盈利指标和净利润现金含量、 财务费用比例、 每股负债率、 流动负债率、 总资产周转率等质量指标; 价值指 标 包括市盈率、 市净率等指标; 市场面指标包括动量、 资金和情绪等指标。 上述 分 析指标综合了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 公司各类报表等各方面的信息, 能够有效捕 捉存在潜在超额收益的被低估个股,从而为非成份股选择提供有效参考。 ②前瞻性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 若基金管理人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会发生 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流动性等实际情况, 以平滑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误 差为目标,将部分备选成份股纳入基金投资组合。 6、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 用基金资产, 为基金资产创造更好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 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 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 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灵活调整债券组合久期、 科学配置债券投资品种、 谨 慎选择个券。 基金管理人将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高、 流动性较好的债券进行投资, 并通过对基金现金需求的科学分析,合理分配基金资产在债券上的配置比例。 五、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深证100 价 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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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深证100 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走势的指数,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流通市值和成交金额居前的100 只A 股组 成,并涵盖了部分中小企业板A 股,对于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具有良好的代表 性。该指数以2002 年12 月31 日为基日,基日指数为1000,采用派氏加权法 编制。 本基金以深证100 指数作为跟踪标的, 同时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 本基金 股票投资的最高比例被设定为95%,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深证100 指数的比 例被设定为95%, 剩余5%的业绩比较基准则采用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以反 映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若出现因深证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指数编制方法出现重大变更等原因 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的情形,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变更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及时通知本基金托管行并报中国证监会,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若 出现不涉及跟踪标的指数实质性变更的情形, 如标的指数名称变动、 标的指数成 份股筛选方法修订、 标的指数成份股数量变动等, 则基金管理人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但应及时通知本基金托管行并报中国证监会, 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股票型基金产品, 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八、投资管理 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的要求, 结合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 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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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等多个层级, 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 充分发挥基 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 在业务部门设置上, 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资、 研究 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 分别设立了投资部、 研究部和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事 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股票库制度, 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基金 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 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 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 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还针对 公司的各类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基金及受托资 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 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投资业务负责 人、 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 (督察长列席会议) , 定期或 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 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 确 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 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 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 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 (投资副总监) 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 策委员会、 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 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 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金 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 决策, 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 执行和优化 组合配置方案, 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 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 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 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 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 的授权。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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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3、研究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 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 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 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 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 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 4、投资决策流程 (1)标的指数研究 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和金融工程研究人员对于标的指数进行深入的研究, 充分依托公司内部研究平台并利用券商等外部研究报告, 对标的指数的成分股基 本面、 市场流动性、 权重变动等状况进行研究, 详细分析基金的跟踪误差来源及 改进手段, 并撰写相应的研究报告以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等作为决策依 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临时召开会议, 根据标的指数研究报告、 基金绩效评 估结果等, 对下一阶段基金的投资原则进行决策。 基金经理再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和授权进行具体的组合构建。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具体构建对于标的指数的跟踪投资组 合。 对标的指数的跟踪采用指数增强复制的模式, 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 他优化方法对于标的指数进行复制,其目的在于减少交易成本并防范投资风险, 在跟踪误差可控的情况下提升基金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 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 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 易策略。 (5)风险指标实时跟踪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通过数量化的手段持续跟踪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 的偏离度, 对于实际跟踪误差出现大于风控限额的情况, 风险控制部门将及时对 基金经理和投资部门进行提示。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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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6)定期投资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定期对于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数量化的分析, 计 算前一阶段本基金的跟踪误差状况, 判断基金是否有效地实现了投资目标, 并利 用数量化模型对跟踪误差进行分解和归因分析,确认跟踪误差的来源和贡献度。 风险控制部门将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及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并通报投资部门。 (7)投资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 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8)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 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 公 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 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合规 监督检查,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 门予以解决。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分股及其备选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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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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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 年9 月18 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6,149,442.30 91.70 其中:股票 46,149,442.30 91.70 2 固定收益投资 2,103,600.00 4.18 其中:债券 2,103,600.00 4.1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869,807.96 3.72 7 其他资产 203,059.85 0.40 8 合计 50,325,910.1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28,616.00 0.26 B 采矿业 1,094,115.92 2.20 C 制造业 23,708,311.60 47.7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119,196.00 0.24 E 建筑业 420,523.68 0.85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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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F 批发和零售业 934,144.00 1.88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194,880.00 2.40 J 金融业 4,976,748.80 10.02 K 房地产业 3,627,665.00 7.3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4,437.00 0.5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480,406.30 2.98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77,050.00 0.96 S 综合 411,320.06 0.83 合计 38,867,414.36 78.22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478.78 0.00 C 制造业 3,443,211.72 6.9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306,711.00 0.6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2,207,851.28 4.4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64,803.08 1.3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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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58,972.08 1.33 S 综合 - - 合计 7,282,027.94 14.6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298,100 2,465,287.00 4.96 2 000651 格力电器 79,200 2,332,440.00 4.69 3 000001 平安银行 174,080 1,725,132.80 3.47 4 000333 美的集团 63,707 1,230,819.24 2.48 5 000858 五 粮 液 61,900 1,109,867.00 2.23 6 000776 广发证券 101,700 996,660.00 2.01 7 002024 苏宁云商 142,400 934,144.00 1.88 8 000625 长安汽车 70,260 864,900.60 1.74 9 000063 中兴通讯 64,800 850,176.00 1.71 10 000895 双汇发展 21,800 780,222.00 1.57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027 华谊兄弟 27,549 658,972.08 1.33 2 002594 比亚迪 13,250 629,242.50 1.27 3 300104 乐视网 12,500 548,750.00 1.10 4 002065 东华软件 26,700 537,204.00 1.08 5 300024 机器人 16,940 498,036.00 1.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103,600.00 4.23 2 央行票据 - -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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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103,600.00 4.2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9322 13 国债22 11,000 1,103,300.00 2.22 2 019314 13 国债14 10,000 1,000,300.00 2.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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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213.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8,149.4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135.30 5 应收申购款 2,561.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3,059.8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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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 年9 月4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 一、本报告期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9 月4 日至2012 年 12 月31 日 12.29% 0.63% 7.87% 1.41% 4.42% -0.78%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0.74% 1.37% -4.54% 1.35% 3.80% 0.02%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6 月30 日 -6.29% 1.12% -7.46% 1.09% 1.17% 0.03% 基金成立至今 4.45% 1.20% -4.70% 1.29% 9.15% -0.09% 二、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 基金累计份 额净值增长 率变动及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9 月4 日至2014 年6 月30 日)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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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注: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 及其备选股的 比例不低于 股票投资的 80 %,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9 月4 日) 起六个月, 建仓期满时, 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比例。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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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 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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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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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采用估值技术分别对债券和获配的权证 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1 中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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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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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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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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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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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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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9、相关账户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年 管理费率为1.0%。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年 托管费率为0.15%。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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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指数 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按季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 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 指 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 万元, 即不足5 万元时按照5 万元收取。 由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 如果指数使 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 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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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五、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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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 二 十部 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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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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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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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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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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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 迟信息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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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第二十 二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和特定风险等。 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 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 道 德 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一、投资组合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直接投 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股票价格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 基本面状况 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 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此外, 股票价格也会受到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 并可能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 虽然本基金可通 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本基金还必须承 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 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 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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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 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 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持有的 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 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 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4、特定风险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有不少于80% 必须投资于深证100 指数的成分股及其备选股, 因此无法通过资产配置的方式降 低本基金所承担的股票系统性风险, 在市场波动程度较大的情况下, 本基金也会 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 (2)本基金为开放式指数型基金,以对标的指数尽可能小的跟踪误差为投 资目标, 因此其也具有普通股票型基金所不具备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设定的年跟 踪误差为7.75%%以内, 日跟踪偏离度在0.5%以下, 但在以下条件下可能会出 现跟踪误差超过目标水平的风险: 1)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 3) 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 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 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 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 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 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 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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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3) 本基金的资产主要投资于深证100指数的成分股, 由于该指数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股票组成, 因此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下, 可能会出现业绩表现低于市场 平均水平或其他股票指数的情况。。 二 、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 主要包括人为错失、 违法行为、 未授权 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 、合规性风 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五 、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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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二十 三 部分


基金合同 的终止与 基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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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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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二十 四 部分


基金合同 摘要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设立日期: 2008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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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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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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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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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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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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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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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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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本数)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本数)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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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本数)。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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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本数);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 含本数)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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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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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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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 产管理、运 用有关费用 的计提、支 付方式与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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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9)相关账户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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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指数 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 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 指 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 万元, 即不足5 万元时按照5 万元收取。 由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 如果指数使 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 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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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五、基金财产 的投资方向 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的投资策略, 在被动复制指数的基础上结合主动管理的 增强手段,力争将基金净值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7.75%以内, 日平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以期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水 平。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上市的股票) 、 债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 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分股及其备选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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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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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六、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方法和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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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采用估值技术分别对债券和获配的权证进 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1)中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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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金 财产的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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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合 同的方式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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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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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第二十 五 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日期:2008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 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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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上市的股票) 、 债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分股及其备选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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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 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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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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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 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补充协议的要求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书面材料的, 应对真实、 准确性 负责。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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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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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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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 放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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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 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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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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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 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采用估值技术分别对债券和获配的权证进 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1)中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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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 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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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4)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会计处理 方法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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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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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分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 的变更和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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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第二十 六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 册与过户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先进、 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 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持有人名册的 管 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 交收等服务。 二、帐务寄送 服务 1、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在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季刊、 基金新产 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 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短信及电 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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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 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 我公司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 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电话咨询 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24 小时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 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 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 13:00-17: 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留 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六、网站客户 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 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 分红信息和交 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 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 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公司公告、 公司动态 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www.abc-ca.com 七、客户投诉 处理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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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电话中心、 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公司网址: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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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第二十 七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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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第二十 八 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10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