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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理财7天债A(070035)

嘉实理财7天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嘉实理财宝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嘉实理财 宝7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根据2012 年8月6 日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嘉 实理财 宝7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
[2012]1047 号) 和2012 年8 月13日 《关 于嘉 实理 财宝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间 安排 的
确认函 》 ( 基金 部函[2012]714号 ) 的 核准 公开 发售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8 月29 日 正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本招募说 明书 是对原 《 嘉 实理财 宝7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的定 期更新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 资者保 证 最 低收 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拟 认 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 等 等。 本基 金是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预期 风险 较低 预期 收益 品种 。 投 资者 应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 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
证。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 截 止日为2014 年8 月28 日 (特 别事项 注明 除外 ) ,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6 月30日 (未 经审 计)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3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39 七、基 金的 募集 ............................................................................................................................ 41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42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43 十、基 金转 换 ................................................................................................................................ 49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押 ..................................................................... 50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51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59 十四、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61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62 十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63 十七、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6 十八、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8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0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1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76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 78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0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 105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9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1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2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123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5号<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式>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嘉 实理 财宝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嘉 实 理财 宝7 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嘉实 理财 宝 7 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嘉 实 理财宝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嘉实 理财 宝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可 投 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销 售机 构: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35 、 《业 务规则》 :指 《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6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7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9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1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2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3 、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 基 金收 益: 基金 投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45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6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47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48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9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并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化收益 率 50 、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30%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1 、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2 、 升 级: 指 当投 资 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A 类基 金份额 达 到B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份 额要求 时 ,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 金 账户 保留 的A 类基 金份 额全部 升级 为 B 类 基 金份 额 53 、 降 级: 指 当投 资 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B 类基 金份额 不能 满足 该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 低份额 要求 时 ,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B 类基金 份额 全部 降 级为A 类基 金份 额 54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过程 58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9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60 、7 天持 有周 期: 规则 如下: (1) 本基 金对 每一 份基 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7 天持 有周期 ” ; (2) 认购 份额 的“7 天持 有周期 起始 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7 天 持有 周期 到期日 ” 为基金 合同生 效日的 周对 日(若 该日不 是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一 工作日 ) ,例 如:如 果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是周 三, 那么 周对日 就是 以后 的每 周三 (若 该日 不是 工作日 ,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3) 申购 份额 的“7 天持 有周期 起始 日” 为申 购申 请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 “7 天持有 周 期到期 日”为 申购申 请日 的周对 日(若 该日不 是工 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例 如: 如 果申购 申请 日是 周一 , 那 么周对 日就 是以 后的 每周 一 ( 若该 日不 是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4) 基金 份额 若在 “7 天 持有周 期到 期日 ”有 效申 请赎回 , “7 天 持有 周期 ” 终止。 61 、7 天持 有周 期到 期日 :认购 份额 的“7 天 持有 周期到 期日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的周 对日( 若该日 不是工 作日 ,则顺 延至下 一工作 日) ; 申购份 额的“7 天持 有周 期到期 日”为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申购申 请日 的周 对日 (若 该日不 是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 62 、 周 对日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对申 购份 额而言 ) 是 周几 , 在 后续 日历周 中就 对应 周几 (若 该日不 是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 下一 工作 日) 。 例如: 周一 对应 后续 的周 一若该 日不 是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63 、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报 刊” ) 和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或其 它媒 体。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30% , 立 信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杭州、 青岛、 福州、 南京 、 广州 分公 司 。 公 司获 得 首批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 格和 特定 资产 管 理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2014 年9月26日 , 基金 管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64只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具体 包括 嘉实 丰和 价值封 闭 、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 实债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混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嘉实货 币、 嘉 实 沪深300ETF 联接 (LOF)、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 主 题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 (QDII ) 、 嘉实 研究 精 选股票 、 嘉实 多元 债券、 嘉实量 化阿 尔法 股票、 嘉 实回报 混合、 嘉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H股 指 数 (QDII-LOF ) 、 嘉实 主 题新动 力股 票、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嘉实 领先成 长股 票、 嘉实 深证 基本面120ETF 、 嘉实 深证 基本面120ETF 联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实周 期优 选股 票、 嘉实 安心货 币、 嘉 实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 嘉实 沪深300ETF 、 嘉 实优 化红 利股 票、 嘉实全 球房 地 产(QDII) 、 嘉实 理财 宝7 天债券 、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券 、 嘉 实纯 债债 券 、 嘉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指 数 (LOF ) 、 嘉实 中 证500ETF 、嘉 实增 强信 用 定期债 券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 嘉实 中证中 期国 债ETF 、 嘉实 中 证金边 中期 国债ETF 联接 、 嘉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 嘉实研 究阿 尔 法股票 、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 债券、 嘉实美 国成 长股 票 (QDII) 、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债 券、 嘉 实 丰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 新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实 宝A/B 、 嘉实活 期宝 货币 、 嘉 实1个 月理财 债券 、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 实薪金 宝货 币、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 嘉实 中证 医药卫 生ETF 、 嘉 实中 证主 要消费ETF 、 嘉实中 证金 融 地产ETF 、 嘉 实3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 其中 嘉实增 长混 合、 嘉实稳 健混 合和 嘉实 债券 属于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证券 投资基 金 。 同 时 , 管 理多 个 全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组 合。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 大学 本科, 中共 党员 ,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外 经处 处长 、 香 港吉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吉林省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东北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监事 长 ; 吉林 天信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 中 诚信 托有 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8 月5 日起任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 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Bernd Amlung 先生 ,董 事 ,德国 籍,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自 1989 年 起加入 德意 志银 行以 来, 曾在私 人财 富管 理、 全球 市场部 工作 。 现任德 意志 资产与 财富 管 理 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球 战略 与业 务发 展部 负责人 ,MD 。 Mark Cullen 先生 ,董事 , 澳大利 亚籍, 澳大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济 政治专 业学 士。曾 任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 品交 易主 管 , 贝 恩(Bain&Company) 期 货与商 品部 负 责人, 德意 志银 行( 纽约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首 席运 营官、MD。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管理 (纽 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年 至 今任万 盟并 购集 团董 事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交 通大 学动力 机械 工程系教 师, 上海交 通大 学管理学 院副 教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商 法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 清华 大学 法学院 副教 授 , 担任 中国 证券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 国商 法学 研究会 理事 、 北 京市 经济 法 学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会检察 学研 究会 金融 检察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任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 市委员 会 委 员 。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10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所 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 今,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任 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 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历 任平安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平安 保险 集团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兼负 责人; 平安 证券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平 安集 团投资 审批 委员 会委 员。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08 年7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魏莉女士, 金融硕士 ,CFA ,CPA , 具有基金 从业资 格,11 年证 券从业经 历。 曾任职 于国家 开发 银行 国际 金融 局,中 国银 行澳 门分 行资 金部经 理。2008 年 7 月加 盟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从 事固 定收 益投资 研究 工作 。2009 年1 月 16 日 起至 今任 嘉实 超 短债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 理,2009 年 1 月 16 日 起至 今任 嘉实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今任 嘉实 安心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经 理,2013 年 12 月 24 日起 至今 任嘉 实 1 个月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4 月 29 日 至今任 嘉实 薪金 宝货 币基 金经理 。2013 年12 月19 日起 至今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张文玥 女士 , 硕士 ,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6 年证 券 从业经 历 。 曾 任中 国邮 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金融 市场 部货 币市场 交易 员及 债券 投资 经理。2014 年 4 月加 入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金 管理 部。2014 年8 月 13 日 至今 任 嘉 实安 心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3 个月理 财债 券以及 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 2012 年8 月29 日至2013 年12 月18 日桑 迎先 生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3 、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债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资 官经 雷先 生、 固定 收益投 资部 总监 王茜 女士 、 现 金管 理部 负责人 万晓 西先生 、 资深 基 金经理 裴晓 辉先 生、 资深 投资经 理郭 林军 先生 、嘉 实国际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 监 Thomas Kwan 先生。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计算 并公告 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4)买 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 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 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债 券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固 定收 益业务 首席 投资官、 总监 及资深 基金 经理、 投 资经理 组成 , 负责 指 导 固定 收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 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 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 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 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 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 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 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 负 债、 业务、 机构网 点和员 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多 、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己的 努力 赢得了 良好 的信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 之列。 作为一家 城乡 并举 、 联 通国 际、 功能 齐 备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国农 业银 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 市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 略,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着力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牌 ,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机 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英 国《全 球托管人 》评 为中国 “最 佳托管银 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银 行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在 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 成绩突 出, 获“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首 席财 务官》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业 银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 成立 ,2004 年9 月更 名 为托管 业务 部 , 内 设养 老 金管理 中心 、 技术 保障 处 、 营 运中 心 、 委 托资产 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合管 理处 、 风 险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6月30日 ,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共213只 ,包括 富国 天源平 衡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平稳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德 主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鸿 利收 益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息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动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瑞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分 红 增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交银施 罗德 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景 顺长 城资源 垄断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信诚 四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 市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证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泰达 宏利 首选企 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价值成长 双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双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申 万巴 黎竞 争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蓝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先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建 信收益 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银 华内需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大成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 德上 证180公 司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 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景 顺长城 能源 基建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信用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 汇利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丰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兴 全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工 银瑞信深 证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 国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深证 成长40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泰达 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浙商 聚潮产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南 方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投 摩 根新兴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商 安达保 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深证30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股 票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交银施 罗德 深证 300 价 值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富 国 中 证500 指数 增 强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长信 内需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内 地消 费 主 题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消费主 题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同 瑞中 证200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景顺 长城 核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 机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 添富 逆向 投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 信中 小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消 费品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理 财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经 济主 题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 会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理财 宝7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 海恒 久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月添 利理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安 信目标 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7 天理 财宝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理财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工 银瑞 信信用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景 顺长城 支柱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量 化配 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方 央视 财经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 纯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理 财21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14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金 元惠 理惠利 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南 方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双债 增强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品 质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 可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融 通标 普中 国可 转债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现金 宝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荣 祥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沪深300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源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安 短融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 研究 阿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行业 轮 换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国目 标收 益一 年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高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四 季金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永福 养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嘉实 丰益 信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定 期支 付双 息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润 元大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双月 红一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国有 企业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安 达信用 主题 轮动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城沪 深300 指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安信永 利信 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工银 瑞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岁岁 恒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景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万家市 政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稳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上投 摩根 双债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活 期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融通 通 源一年 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信用 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鹏 华品 牌传 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浓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汇 添富 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航天 海工装 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 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国天 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双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 周期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积极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隆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寿安 保沪深300 指数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前海 开源 沪深300 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弘 季加利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鑫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永鑫 收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益平 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 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 自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 心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2415-2416 室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9)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1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5)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6)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8)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 深 圳 ) 4001961200 (全 国)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19)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2)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3)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24)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25)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2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2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2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2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3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31)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东 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东 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3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4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4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53)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12、13、15、16、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5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55)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5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6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1)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6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6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6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6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B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070035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代码 为070036 。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 换 。 份额类 别 A类基 金份 额 B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 申购最 低金 额 100元 (直销 柜台 为2 万元 ) 500万元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B 类份 额 的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人民币1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 低金 额 100元 100元 单笔赎 回 最低份 额 不设下 限 不设下 限 基金账 户最 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不设下 限 不设下 限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0.30%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500 万 份 时, 本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A 类 基金份 额升 级为B类 基金 份 额。 2、若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于500 万份 时, 本 基金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账 户持 有的B类 基金 份 额降级 为A 类基 金份 额。 3 、投 资者 在提 交认/ 申购 申请时 ,应 正确 填写 所认/ 申购基 金份 额的 代码 (A 类、B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代 码不 同) , 否 则, 因错 误填 写基 金 代码所 造成 的认/申 购申 请 无效或 认/ 申购 为错误 类别 基金 的后 果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投 资者 认/申 购申 请确 认成 交后 , 实际获 得的 基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金份额 类别 以本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 、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进 行调 整并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履行 相关程 序后 ,调 整认(申) 购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 规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至少 在开始 调整 之日 前2 日至 少在一 家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3、提 高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的 数量限 制, 须先 按基 金合 同履行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备 案后 方可 公告实 施。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2012年8 月6日 《关于 核准嘉 实理财 宝7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可[2012]1047 号 )核 准募集 。 (二)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债券 型 基 金。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 集期 限:2012 年8 月20 日到2012 年8月24日 根据 《 运作 办法 》 的 规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 或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 , 本 基金 可延 长募 集时间 , 但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公开 发售 。3. 募集 对 象 :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五)基金的认购 1、本 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2、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 投资者 的有 效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门 账户 , 不 得动 用。 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产 生 的 利息 将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 均为人 民币1.00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 ( 认购 金额 + 认购利 息)/ 1.00 元 其中: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如果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1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认购份 额=(10,000 + 1)/1.00 = 10,001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可 得到10,001 份A 类基 金份 额 。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8 月29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 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连续 3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监管 报 告 和 信息 披 露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份额 将 自 动 转 换为 嘉 实 货 币市 场 基 金 份额 (此转 换事项 无须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本 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 管理 人也有 权在履 行监管 报告 和信 息披 露程 序后, 决定 终止 本基 金并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清算 , 且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 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移 动通 信或网 上交 易等 非现 场方 式实现 的 自助交 易业 务的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在 基金 份额 “7 天 持有 周期 到期 日 ” 办理 相 应基金 份额的 赎回 , 在基 金份额 每个“7 天持 有周 期到期 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就 该基金 份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9 月 5 日 起开始办理日 常 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也 不得 在非 “7 天 持有周 期到 期 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且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该 申购申 请视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申 购申 请、 赎回 申请 视为该 赎回 份额 所适用 的“7 天 持有 周期 到期日 ”的 赎回 申请 。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 在结算 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的 至少 一种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正常情 况下 ,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1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赎 回 款项 。 遇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 的 因素 影 响 业 务处 理 流 程 , 则赎 回 款 项 划付 时 间 相 应顺 延。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已经 接收 到申 购、赎 回申 请 。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 准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 查 询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 销机构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A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 最 低限额为 人民 币100 元,追 加申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100 元;首次 申购B 类基金 份额 的单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5,000,000 元 , 但 已持 有本 基金B 类份 额 的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人民 币100 元 ,追 加申 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1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 中心柜台 首次申购A 类基金 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20,000 元,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100 元 ; 首 次 申 购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00 元 ,但 已持有 本 基金B类 份额的 投资者 可以 适用首次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人民币1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100 元。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对于A 类、 或B 类基 金份 额 , 单 笔赎 回不 设下 限; 对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也 不设下 限,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的 份额 等于申 购 金额除 以1.00 元, 赎回 所 得的金 额等 于赎 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 与对 应的 待支 付 收益之 和。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计 算公 式: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一: 假定T日 申购 金额 为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该 “7 天持 有周期 ”内 的待 支付 收益 例二 : 假 定某 投资者 在 2012 年9 月 3 日申 购A 类基 金份 额10,000.00 元 , 在 第一个 “7 天持有 周期 ”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为 8.48 元, 该投 资者 在 2012 年 9 月 10 日申 请 赎回 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则 其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10,000.00 ×1.00 元 + 8.48 元 = 10,008.48 元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于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 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或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6)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 (4)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 在 指定 媒体 ,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及 7 日年 化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收益率 。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三个 工作 日 , 在指 定媒 体连续 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 5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十三)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四)基金上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 本 基金的 上市 交易 事宜 无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 具 体上 市交易 安排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届 时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并告知 相关 机构 。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 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 (一 ) 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 捐赠 、 司 法强 制 执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 是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 定的标 准交 纳过 户费 用。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 一步或 两步 完成 , 具 体按 各销售 机构 要求 办理。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 托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 转托管 业务 确认 成功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三)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 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 四)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 注 册登记 机构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 适当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 求获得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定 回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法律法 规允许的金 融工具包括: 现金,银行 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一 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款和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限(或 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债 券回购 ,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策略 1 、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 主要 包括: 市场 资金 供求、 利率 水平和 市场 预期 、 通 货膨 胀率、GDP 增长率 、货币 供应量 、就 业率水 平、国 际市场 利率 水平、 汇率等) ,决 定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长/中/ 短) 和比 例分 布。 根据各 类资 产的 流动 性特 征 (主 要包 括: 平均 日交 易量、 交易 场所 、 机 构投 资者持 有情 况、回 购抵 押数 量等 ) , 决 定组合 中各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根据各 类资 产的 信用 等级 及担保 状况 ,决 定组 合的 风险级 别。 2 、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整 体策 略要 求, 决定 组合中 类别 资产 的配 置内 容和各 类别 投资 的比 例。 根据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流动 性指标 (二 级市 场存 量、 二 级市场 流量 、 分 类资 产日 均 成交量 、 近期成 交量 、近 期变 动量 、交易 场所 等) ,决 定类 别 资产的 当期 配置 比率 。 根据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收益 率水平 (持 有期 收益 率、 到期收 益率 、 票 面利 率、 利息 支 付方 式、利 息税务 处理、 附加 选择权 价值、 类别资 产收 益差异 等) 、市 场偏 好、法 律法规 对基金 投资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收益 目标 、 业 绩比 较基 准 等决定 不同 类别 资产 的目 标配置 比率 。 3 、明 细资 产配 置策 略 第一步 筛选 , 根 据明 细资 产的剩 余期 限、 资信 等级 、 流动 性指 标 ( 流通 总量 、 日均 交易 量) , 决定 是否 纳入 组合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第二步 筛选 , 根 据个 别债 券的收 益率 (到 期收 益率 、 票面 利率 、 利 息支 付方 式、 利 息税 务处理 )与 剩余 期限 的配 比,对 照基 金的 收益 要求 决定是 否纳 入组 合。 第三步筛 选, 根据个 别债 券的流动 性指 标(发 行总 量、流通 量、 上市时 间) , 决定投 资 总 量。 对于含回 售条 款的债 券, 本基金将 仅买 入距回 售日 不超过 397 天以内 的债券 ,并在 回 售日前 进行 回售 或者 卖出 。 4 、其 他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未来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衍生工 具,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将制 订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通 过套 利或 避险 交易, 控制基 金组 合 风险, 谋求 收益 。 5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程序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3 )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和不 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 基金 投资目 标和对 市场的 判断 决定 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 2)相 关研 究部 门或 岗位 对 宏观经 济主 要是 利率 走势 等进行 分析 ,提 出分 析报 告。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参考研 究部 门提出 的报告 ,并依 据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 风险 , 制 定具 体资产 配置 和调 整计 划,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和 日常 管理 。 4)交 易部 门依 据基 金经 理 的指令 ,制 定交 易策 略并 执行交 易。 5 )监 察稽核 部门负 责监控基 金的运 作管理 是否符 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和公 司相 关 管理制 度的 规定 ; 风 险管 理部门 运用 风险 监测 模型 以及各 种风 险监 控指 标, 对市场 预期 风险 进行风 险测 算 , 对基 金组 合的风 险进 行评 估, 提交 风险监 控报 告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根据 市 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与 监控 。


(四) 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A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票、 权证 及股 指期 货; (2) 可转换 债券 ; (3) 剩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等 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 企业债 券; (5)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市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B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 不 得超 过127 天; (2) 本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95%;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 (5)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级, 在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6) 投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 期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 的比例 ,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7) 存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 超过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后 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 及时 公 告 , 而 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的计算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逆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会 及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正回 购、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协 议存款 ,若 协议 中约 定提 前N天 通知 支取, 则其 剩余 期限 按N 天 计算。 (3)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的 剩余期 限以 计 算 日至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4 )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 以下 情况除 外 : (5) 允许 投资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6)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7)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8)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9)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 余天 数计算 。 (10) 对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基于 审慎 原则,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2014 年7 月16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 “ 报 告期末 ” ) , 本报 告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239,593,072.38 38.48 其中: 债券 1,239,593,072.38 38.4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925,722,718.76 59.77 4 其他资 产 56,425,111.93 1.75 5 合计 3,221,740,903.07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4.4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840,697,498.95 35.3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1)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 购融资 余额 为报 告期 内每 日的融 资余 额的 合计 数,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的 简单 平 均值。 (2 )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第十 二部 分约 定: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每日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均 未 超过资 产净 值 的40% 。 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0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7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1 注: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均 未超 过 127 天。 (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89.41


35.36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7.1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1.26 - 4 90 天( 含)-180 天 4.2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 32.3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33.13 35.36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9,920,683.56 6.7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9,920,683.56 6.7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79,672,388.82 45.41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合计 1,239,593,072.38 52.14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29,975,194.49 1.26 注: 上表 中, 附息 债券 的 成本包 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贴现 式债 券的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在 应收 利息 。 5.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值比例 (% ) 1 011488001 14 豫 投资 SCP001 1,500,000 149,915,612.70 6.31 2 071408003 14 东 方证 券CP003 1,100,000 109,992,721.54 4.63 3 011441002 14 鞍钢 SCP002 700,000 70,000,115.60 2.94 4 071427002 14 海 通证 券CP002 700,000 69,997,266.67 2.94 5 011437006 14 中 建材 SCP006 700,000 69,866,792.44 2.94 6 041458049 14 中 铝业 CP003 500,000 50,000,148.00 2.10 7 041453050 14 云 天化 CP002 500,000 50,000,123.03 2.10 8 011480002 14 兖矿 SCP002 500,000 50,000,109.50 2.10 9 041453035 14 南 平高 速CP001 500,000 50,000,108.71 2.10 10 071403006 14 中信 CP006 500,000 49,990,100.40 2.10 6. “ 影 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94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45%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1099%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基 金计 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账面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人 民币 元。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 余 期限 内平 均摊 销,每 日计 提收 益或 损失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2) 若 本报 告期内 货币 市场基 金持 有剩余 期限 小于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应声 明本报 告期 内是否 存在 该类浮 动利 率债券 的 摊余 成本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的情 况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剩 余期限 小 于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 其摊余 成本 总计 在每 个交 易日均 未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3) 声 明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是 否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4)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6,425,111.93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合计 56,425,111.93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 率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理 财 宝7 天债券 A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比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8 月29 日 (合同 生 效日) -2012 年 0.9608% 0.0030% 0.4623% 0.0000% 0.4985% 0.0030%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12 月31 日 2013 年 3.3976% 0.0052% 1.3500% 0.0000% 2.0476% 0.0052% 2014 年上 半年 2.7410% 0.0041% 0.6695% 0.0000% 2.0715% 0.0041% 嘉实理 财 宝7 天债券 B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比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8 月29 日 (合同 生 效日) -2012 年 12 月31 日 1.0619% 0.0030% 0.4623% 0.0000% 0.5996% 0.0030% 2013 年 3.6992% 0.0052% 1.3500% 0.0000% 2.3492% 0.0052% 2014 年上 半年 2.8893% 0.0041% 0.6695% 0.0000% 2.2198% 0.004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值 收益率变 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动的 比较 图1 : 嘉 实理 财宝7 天债券 A 基 金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与同期 业 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2012 年8 月 29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 图2 : 嘉 实理 财宝7 天债券 B 基 金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2 年8 月 29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第十 二部分 ( 二、 投资 范围 和 四、 投资 限制) 的有关 约定 。 十四、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 技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 影子 定 价 ”。 投 资组 合的 摊余 成 本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应 按其他 公允 指 标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 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制 的需 要 调整组 合 , 其 中, 对于 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0.5% 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编制并 披露 临 时报告 。 3、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 已实现 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 第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在基 金份 额 “7 天持 有周 期到期 日” 结转 份额 的,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资 产收 益 率,精 确 到0.001%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及7 日年 化收益 率,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估 值后, 将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及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估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后 第四 位或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百分 号 内小数 点后 三位 以内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 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计算 结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布 。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 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况 , 以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为 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并 分配 , 在基 金份 额 “7 天持 有周 期到 期日 ” 集 中支付 。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 分配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 时 ,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在 基金 份额 “7 天 持有 周期 到期 日” 累 计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基 金份 额) 方式 , 投资人 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现金 收 益;若 投资 人在 在基 金份 额“7 天持 有周 期到 期日 ” 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其累 计收益 为正 值 , 则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若投 资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若收 益为 负值, 则从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款中 扣除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个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7 天持有 周期 到期 日” 例 行对实 现的 收 益 进行 收益 结转( 如遇 节假日 顺延), 每份 基金 份 额 “7 天持 有周 期到 期日 ” 例行 的收 益结 转不 再另 行公告 。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 基金合同 第十八章。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上 市交 易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7%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30% , 对 于由B 类降 级 为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B 类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对于 由A 类升 级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本 。 如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当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4 位。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ΣR i/7 )×3 65 ) /100 0 0]×10 0%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公 历日(i=1 ,2? ?7 )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 入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7 日 年化收 益 率采用 四舍 五入 保留 至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 的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值 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度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8 、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调整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29、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证 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变 化, 导致 收益 水平存 在的 不确 定性 。市 场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 其收 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信 用风 险。 主要 是指 债 务人的 违约 风险 ,若 债务 人经营 不善 ,资 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 险,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7、 再投 资风 险 。 再 投资 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 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之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可视 为一 种综 合性风 险, 它是 其他 风险 在 基金管 理和 公司 整体 经营 方面的 综 合体现 。中 国的 证券 市场 还处在 初期 发展 阶段 ,在 某些情 况下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动 性不 佳 , 由此可 能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益的 实现 。 开 放式 基金 要随 时 应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者变现 为现 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 影响基 金运 作和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收益水 平 。 尤 其是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如果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 差 ,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 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可能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四)特有风险 1、流 动性 风险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额未 满 “7天 持有 周期 ” 不能赎 回 。 每个 “7天 持有 周期到 期 日” 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提 出赎 回申 请, 因此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2、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赎回 , 自动进 入下 一运 作期 风险 “7天 持有 周期 到期 日 ” 未 有效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自动滚 续, 下一 个 “7天 持 有周期 到 期日 ” 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能 提出 赎回 申请 ,因 此继续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3、基 金转 换后 产品 特征 变 化风险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3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或 连续30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监管 报告 和信 息披露 程序 后, 本基 金份 额将自 动转 换为 嘉实货 币市 场基 金份 额( 此转换 事项 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本 基 金合同 终止 ; 基金管 理人 也有 权在 履行 监管报 告和 信息 披露 程序 后, 决定 终止 本基 金并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清 算, 且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嘉实货 币市 场基 金 采 取普 通开放 式货 币市 场基金 运作 模式 ,每 日接 受申购 、赎 回。 4、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变化 风 险 本基金 名称 为嘉 实理 财宝 7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但 是考 虑到 周末 、 法定 节 假日等 原 因,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实际 运作期 期限 或有 不同 ,可 能长于 或短 于7 天。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 或 者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销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其他风险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十二、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后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2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 投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基 金 投资者 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得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 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A. 召开事 由 (I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II)尽 管有 上述第 (I ) 款所列情 形, 但存在 以下 情况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 (5)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B.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通知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 开会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到 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E.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A.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括:基金 投资所得债 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 运 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基金 净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B.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本 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为 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 当 日收益 并分 配 , 在 基金 份 额 “7 天 持有 周期 到期 日” 集中支 付 。 投 资人 当日 收 益分配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4. 本 基金根据每日 收益情况,将 当日收益全部 分配,若当 日已实现收 益 大于零时, 为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在 基金 份额 “7 天持 有周 期到 期日 ” 累 计 收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基 金份 额) 方式 , 投资人 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现金 收 益;若 投资 人在 在基 金份 额“7 天持 有周 期到 期日 ” 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其累 计收益 为正 值 , 则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若投 资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若收 益为 负值, 则从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款 中 扣除 ; 6. 当 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收 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C.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D. 收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益 分配。每个 开放日公告前 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 金 净收益 和7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于每份基金份额 “7天持有 周期到期日”例 行对实现 的收益进行收益 结转(如遇 节假日 顺延), 每份 基金 份 额“7 天持 有周 期到 期日 ” 例行的 收益 结转 不再 另行 公告 。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见本 基金合同第 十 八章。 (四) 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A.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8、基 金的 银 行 汇划 费用 ; 9、上 市交 易费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B.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7%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30% , 对 于由B 类降 级 为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B 类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对于 由A 类升 级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 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C.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D. 基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售 服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E.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A. 投资目 标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 适当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 求获得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定 回报 。 B.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于法律法 规允许的金 融工具包括: 现金,银行 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一 年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款和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限(或 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债 券回购 ,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C. 投资策 略 1 、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 主要 包括: 市场 资金 供求、 利率 水平和 市场 预期 、 通 货膨 胀率、GDP 增长率 、货币 供应量 、就 业率水 平、国 际市场 利率 水平、 汇率等) ,决 定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长/中/ 短) 和比 例分 布。 根据各 类资 产的 流动 性特 征 (主 要包 括: 平均 日交 易量、 交易 场所 、 机 构投 资者持 有情 况、回 购抵 押数 量等 ) , 决 定组合 中各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根据各 类资 产的 信用 等级 及担保 状况 ,决 定组 合的 风险级 别。 2 、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整 体策 略要 求, 决定 组合中 类别 资产 的配 置内 容和各 类别 投资 的比 例。 根据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流动 性指标 (二 级市 场存 量、 二 级市场 流量 、 分 类资 产日 均 成交量 、 近期成 交量 、近 期变 动量 、交易 场所 等) ,决 定类 别 资产的 当期 配置 比率 。 根据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收益 率水平 (持 有期 收益 率、 到期收 益率 、 票 面利 率、 利息支 付方 式、利 息税务 处理、 附加 选择权 价值、 类别资 产收 益差异 等) 、市 场偏 好、法 律法规 对基金 投资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收益 目标 、 业 绩比 较基 准 等决定 不同 类别 资产 的目 标配置 比率 。 3 、明 细资 产配 置策 略 第一步 筛选 , 根 据明 细资 产的剩 余期 限、 资信 等级 、 流动 性指 标 ( 流通 总量 、 日均 交易 量) , 决定 是否 纳入 组合 。 第 二步 筛选 , 根 据个 别债 券的收 益率 (到 期收 益率 、 票面 利率 、 利 息支 付方 式、 利 息税 务处理 )与 剩余 期限 的配 比,对 照基 金的 收益 要求 决定是 否纳 入组 合。 第三步筛 选, 根据个 别债 券的流动 性指 标(发 行总 量、流通 量、 上市时 间) , 决定投 资 总量。 对于含回 售条 款的债 券, 本基金将 仅买 入距回 售日 不超过 397 天以内 的债券 ,并在 回 售日前 进行 回售 或者 卖出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4 、其 他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未来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衍生工 具,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将制 订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通 过套 利或 避险 交易, 控制基 金组 合 风险 , 谋求 收益 。 5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程序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3 )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和不 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 基金 投资目 标和对 市场的 判断 决定 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 2)相 关研 究部 门或 岗位 对 宏观经 济主 要是 利率 走势 等进行 分析 ,提 出分 析报 告。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参考研 究部 门提出 的报告 ,并依 据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 风险 , 制 定具 体资产 配置 和调 整计 划,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和 日常 管理 。 4)交 易部 门依 据基 金经 理 的指令 ,制 定交 易策 略并 执行交 易。 5 )监 察稽核 部门负 责监控基 金的运 作管理 是否符 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和公 司相 关 管理制 度的 规定 ; 风 险管 理部门 运用 风险 监测 模型 以及各 种风 险监 控指 标, 对市场 预期 风险 进行风 险测 算 , 对基 金组 合的风 险进 行评 估, 提交 风险监 控报 告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根据 市 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与 监控 。


D.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A)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1) 股票、 权证 及股 指期 货; (2) 可转换 债券 ; (3) 剩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 券;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4) 信用等 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 企业债 券; (5)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市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B)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 不 得超 过127 天; (2) 本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95%;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 (5)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级, 在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6) 投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 期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 的比例 ,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7) 存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 超过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E.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后 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 及时 公 告 , 而 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F.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G.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逆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会 及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正回 购、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的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 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协 议存款 ,若 协议 中约 定提 前N天 通知 支取, 则其 剩余 期限 按N 天 计算。 (3)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4 )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 以下 情况除 外 : (5) 允许 投资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6)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7)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8)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9)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10) 对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基于 审慎 原则,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六)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A.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B.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 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C. 估值方 法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 技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 影子 定 价 ”。 投 资组 合的 摊余 成 本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应 按其他 公允 指 标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 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制 的需 要 调整组 合 , 其 中, 对于 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0.5% 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编制并 披露 临 时报告 。 3、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D. 估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 已实现 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 第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在基 金份 额 “7 天持 有周 期到 期 日” 结转 份额 的,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资 产收 益 率,精 确 到0.001%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及7 日年 化收益 率,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估 值后, 将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及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估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E.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后 第四 位或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百分 号 内小数 点后 三位 以内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F.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G.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7 日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7日年 化收 益率 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布 。 (七)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 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A.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后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B.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D.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F.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2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九)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 理人”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安 奎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金 销售、 资产 管理 及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A.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 证 券 选择 标 准 的 约定 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的 事 项 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 银行 协议 存款 , 通 知存 款,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中 期票 据,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 回购,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B.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 不 得超 过127 天; (2) 本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95%;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 (5)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级, 在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6) 投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 期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 的比例 ,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7) 存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 超过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C.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 条第 九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联 方交 易证 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而只 能 按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 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D.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E.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F.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G.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进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出 现剧烈 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 并 确保 证基 金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 金托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H.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I.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J.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B.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C.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A.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B.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 的 验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开 设的 基金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全 部有 效 认购款 项 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 告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C. 基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本基 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 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D.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E. 债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F. 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H.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每工作 日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与7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 按规 定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与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 外公布 。 B.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 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 价 ”。 投 资组 合的 摊余 成 本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应 按其他 公允 指 标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 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制 的需 要 调整组 合 , 其 中, 对于 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0.5% 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编制并 披露 临 时报告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C.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后 第四 位或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百分 号 内小数 点后 三位 以内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D.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E.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F.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 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G. 基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 公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 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法 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备案 后生效 。 B.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C.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 进 行分 配 。 D.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F.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1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开 户确认 书和 交易 对帐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第1-3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在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 季度对 账 单 ,在 每年 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 箱不详 、错 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010)85712266 ,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和 电话 交 易 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 定 期定 额赎 回、 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 网 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电 话交 易后 可以通 过电 话交 易赎 回、 转换所 持基 金份 额, 持工 行借记 卡、 建行 龙卡 储蓄 卡、 农 行金 穗 卡、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招行 借记卡 、 中国 民生银 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 卡等 可以通 过电 话 交 易系统 购买 基金 。具 体参 见相关 公告 。


(五)咨询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话 费)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 事 项 自 2014 年2 月28 日至2014 年8 月 28 日 ,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嘉实理 财宝 7 天债 券暂停申 购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3 月 6 日 2 嘉实理财 宝 7 天 债券恢 复 办理申购 业务的 公告 2014 年 3 月 20 日 3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嘉实理 财宝 7 天债 券暂停申 购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3 月 25 日 4 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4 月 28 日 含本 基金 5 关于增加吉林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4 年 5 月 22 日 含本 基金 6 关于增加瑞丰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业务及参与瑞丰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4 年 6 月 16 日 含本 基金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交通银行太平洋 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嘉实直销网上交易电子支付 业务的公 告 2014 年 7 月 1 日 含本 基金 8 关于增加同花顺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展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7 月 23 日 含本 基金 9 关于新增 嘉实理 财宝 7 天 债券基金 经理的 公告 2014 年 8 月 13 日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嘉 实理 财宝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嘉 实理 财宝7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嘉 实理 财宝7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10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