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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先进制造(000778)

鹏华先进制造: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7 月 31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下发的 《 关于核准 鹏华 先进 制造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募 集的批复》 ([2014]792 号文) 注册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 期的风险 和收益 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 、 债券基 金、 混 合型基 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 较高预期 风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品种。 投资 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 全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并 承担基金 投 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 管理风险、 本基金特 定 风险 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 资人自行 承 担。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招募 说 明书 5-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 构 ....................................................... 19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 26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资 ......................................................... 33 第十部分 基 金的财产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39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收 益分配 ................................................... 43 第 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4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 5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 6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 77 第二十一部 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79 第二十二部 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80 第二十三部 分 备查文 件 ....................................................... 81







































































招募 说 明书 5-2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等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以及《 鹏华先进 制造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的约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先进 制造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或 “基金” ) 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 策 有关的必要 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 资决 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 5-3 第 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 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 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 先进制造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 鹏华 先进制 造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 明书或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 鹏华先进制 造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华 先进制 造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 修订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招募 说 明书 5-4 19、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 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 受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 购、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 起基金份 额变 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业务规则》 :指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 认购 : 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5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0、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 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4、元:指 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6、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7、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0、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1、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 客 观事件







































































招募 说 明书 5-6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招募 说 明书 5-7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 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现任深圳 市北 融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招募 说 明书 5-8 李国阳先生 , 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高级会 计师。 历 任 深圳国投证 券有限公 司资金财 务部 财务科副科 长、 审计科副 经理、 稽核 审计部副 总经理 、 第二证券交易 部副总经 理、 资金财 务 部总经理, 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 公司副总会 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 总经理、 上海管理总 部总经理 、首席会 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 总经 理,2008 年 3 月 至今任国 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会计师 、资金财 务总部总 经理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总裁助理 、 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 监事,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法务 经理 。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 理 梁浩先生, 国 籍中国, 中国人民 大学经济 学博士,5 年证券从业 经验。 曾任 职于信息 产







































































招募 说 明书 5-9 业部电信研 究院,从 事产业政 策研究;2008 年 5 月 加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从事研究 分析工作, 担任研究 部高级研 究员、基 金经理助 理,2011 年 7 月起担 任鹏华新 兴产业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鹏华 环保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梁浩先 生具备基 金 从业资格。


袁航先生, 经济学硕 士,5 年 证券从业 经验。2009 年 6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担任研究部 研究员、 投资经理 助理。袁 航先生 具 备基 金从业资格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 保基 金组合 投资 经理 及鹏华 丰盛 稳固收 益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 、鹏 华双 债增 利债券 基金 经 理、鹏华双 债加利债 券基金经 理 。 程世杰先生, 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总 经 理 , 鹏华价值优 势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 王咏辉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 化投资部 总经 理 ,鹏华中 证 500 指 数证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鹏华中 证 800 地 产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基金经 理 、鹏华双 债保利 债 券基金 基 金经理 。 黄鑫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 究部总 经理 、 鹏 华动力增长 混合 (LOF ) 基金基金 经理 、鹏华 品牌传承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中 国 50 混合基金 基金经 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招募 说 明书 5-10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招募 说 明书 5-11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 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招募 说 明书 5-12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 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 及操守 风险 ;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 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入股票 名单”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







































































招募 说 明书 5-13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招募 说 明书 5-14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晨 世贸 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人:李 芳菲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 , 总 行设在北 京。 经 国务院 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 负债、 业 务、 机构网 点和员 工。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 成为国 内网点 最多、 业 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 最 广,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 商业银 行之一。 在海外, 中 国农业 银行同样 通 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 誉, 每年位居 《 财富》 世界500 强 企业之列。 作 为一家城 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功 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 中国 农业银行一 贯秉承以 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 理念,坚持 审慎稳健 经营、可 持续发展 ,立足县 域和 城市两大市 场,实施 差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打造 “伴你 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国的 分 支机构、 庞大的 电子化网 络和多元 化的 金融产品, 致力 为广大客 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 共同 成长。 中国 农 业 银行是中 国第一批 开展托管 业务的国 内商业银 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评为中 国 “ 最佳托管 银行 ” 。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 国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 并获 得无保 留意见的SAS70 审 计报告 , 表明了独 立公正第 三方对 中国农业 银 行托管服务 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 理、 内 部控制的 健全有 效性的全面 认可。 中 国农业 银行着力 加 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 誉进一步 提升,在2010 年 首届 “‘金牌理 财’TOP10 颁奖盛 典”中成 绩突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席财务 官》杂志 颁发的“ 最 佳资产 托管奖”。 中国农业 银行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 更名为托 管业务部, 内 设养老 金管理中心、 技 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 管处、保 险资产托 管处、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处、境外 资产托管 处、综合 管理处 、







































































招募 说 明书 5-15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 进的安全 防范设施 和基金托 管业 务系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主要人员情 况中国农 业银行托 管业务部 现有员工146 名, 其中高 级会计师 、 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 专家10 余 名,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 好、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 均有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精通 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 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2013 年12 月31 日,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的 封闭 式证券投资 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共188 只, 包括 富国天源 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平 稳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阳 领先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创 新成长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同德 主题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时 内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汉 盛证券投 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 资基金 、 景福证券投资 基金、 鸿阳 证券投资 基 金、 丰 和价值证 券投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资基 金、 长 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 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债 券投资基金 、 银河 稳健证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长 盛中信全 债指数增 强型债 券投资基金 、 长信利 息收益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 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 长城内 需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 精选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国天瑞强 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分红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交银施 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基金 、 交银施 罗德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资源垄断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天 时货币市 场基金 、 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 市值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 场基金 、 长城安 心回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长盛中证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泰 达宏利首 选企业 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东吴 价值成长 双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 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益 民创新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夏 复兴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 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双利 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深 化价值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申 万巴黎 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金元惠 理成长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天治稳健 双盈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蓝筹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 利丰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 理丰利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先锋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 东吴进取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建信 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内需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







































































招募 说 明书 5-16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上证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林 国 海沪深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南方中 证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LOF) 、景 顺长城能 源 基建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优 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中小 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 吴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博 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商信用添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消费 行业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国汇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 丰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工 银瑞信 深证 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 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富 国可转换 债券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深 证成长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深证 成长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泰 达宏利领 先中小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信用添利 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 东 吴中证 新兴产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瑞 信四季收 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商 安瑞进取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汇 添富社 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 消费服务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易 方达黄金 主题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中邮中 小盘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浙商聚 潮产业成 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嘉 实领先 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 小板3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南 方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 罗德先 进制造股 票 证券投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 兴动力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海策 略回报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理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安 达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 深证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南 方中国中 小盘股票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LOF )、交银 施罗德深 证300 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富国 中证5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长 信内 需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中 证 内地消费主 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中海 消费主题 精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盛同 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景 顺长城核 心竞争力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汇添 富信用 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光 大保德信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汇添 富逆向投 资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新锐产 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申万 菱信中小 板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消费品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鹏华 金刚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 理财14 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全球 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金 、 金元惠 理新 经济 主题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建 新社会责任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嘉 实理财宝7 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恒 久 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月添 利理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安信目 标收益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富国7天 理财宝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交银 施罗德理财21 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指 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现 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 金、 景 顺长城支 柱产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易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摩根 士丹利华 鑫量化配 置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方央视 财经50 指







































































招募 说 明书 5-17 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交银 施罗德纯 债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鹏 华理财21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 泰民安增 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万 家14 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华 安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金元 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南 方中证500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商双 债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景顺 长城品质投 资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可转 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融通 标普中国 可 转债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 现金宝场 内实时 申赎货币市 场基金、 交 银施 罗德荣祥 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 泰中国企 业境外高 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焦 点 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 沪深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 源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 安短融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新华行 业轮换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国 目标收益 一 年期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汇添 富高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 利群混 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南方 稳利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景 顺长城四 季金利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华夏 永福养 老理财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丰 益信用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 医药卫 生行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德定 期支付 双息平衡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现金 宝货币市 场基金 、 易方达投 资级信用 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趋势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润元大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双月红一 年期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国有企业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 安 达信用主题 轮动纯债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景 顺长城沪深30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安信 永 利信 用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信息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祥 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岁 岁 恒丰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 景益货 币市场基金 、 万家市 政纯债 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信稳 定添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上投摩 根双债增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嘉实 活期宝货 币市场基 金。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目标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 和行内有 关管 理规定 , 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 、 严格监 察 , 确 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总 体负责 中国 农业银行的 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 对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和 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 监督和 评价。 托管 业务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管 理 处 , 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 控监 督工作 , 独 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 权和能力 。 3、 内部控制制 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 行严格的 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 权工作实行 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管







































































招募 说 明书 5-18 理, 实施音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 人负责 , 防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规定的 投 资比例和禁 止投资品 种输入监 控系统 , 每日登 录监控 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并 通 过基金资金 账户,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等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 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书 面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等 行为,书 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招募 说 明书 5-19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9 层







































































招募 说 明书 5-20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 其他 :具体名 单详见本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 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 ,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 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109 传真:(0755 )82021153 联系人:潘 艳梅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广东 嘉得信律 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笋岗东路 中民时代 广场 A 座201 负责人:闵 齐双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东路中民 时代广场A 座201 联系电话: (0755)33033936 ;(0755 )33033033 传真:(0755 )33033086 联系人:崔 卫群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卫群 四、会计师 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招募 说 明书 5-21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单峰、 魏佳亮







































































招募 说 明书 5-22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31 日证监 许可[2014]792 号文 准予 募集注 册 。除法 律、行政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任何与 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 的当 事人不得预 留或提前 发售基金 份额。 具体发售方 案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为准 , 请 投资人就发 售和 认购 事宜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一、基金运 作方式和 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 股票 型基金 二、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 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 (包 括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 网 点, 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 构,并另行 公告。 四、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募 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及销 售机构相关 公告。 五、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 募集不设 目标上限 。 1、 基金份额 的 发售 面 值、认购 费用、认 购价格 及计 算公式


(1)基金份 额面值: 本基金份 额 初始发 售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 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认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认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认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下表特 定认购费 率,







































































招募 说 明书 5-23 其他投资人 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0.48% 100 万≤M<500 万 0.7% 0.21% 500 万≤M<1000 万 0.2% 0.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 等募集期 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 投资人 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算。 (3)募集期 利息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为 准。 (4)认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 基 金的认购 金额包 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金额/ (1 + 认购费率 )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部分舍 去,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1.2% 。假定该笔认购金 额产生利息 5.20 元 。则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 购费率) =10,000/ (1 +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 息) / 基 金份额面 值= (9,881.42 +5.20 ) /1.00 =9,886.62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份额 , 在 基金 合同生效时 , 投 资人账户 登记有本 基金 9,886.62 份。


2、 投资人 对 基金份额 的认购 (1)认购时 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 募集期内 前往本基 金销售网 点办理基 金份 额认购手续 , 具体 的业务办 理时间







































































招募 说 明书 5-24 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 机构相 关业 务办理规则 。 (2)投资人 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 手续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所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手 续详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或 各 销售 机构 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 (3)认购的 方式及确 认 1)投资人认 购 时,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全 额缴 款 。 2)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3) 投资 人在 T 日规定时 间内提交 的认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 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 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 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 收 到认购申请 。 认购的 确认以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 认购申 请及认购 份 额的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 利。 否则 , 由此产 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 失 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4)认购的 限额 1)本基金销售 网点每 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如 果 销售机 构业务规 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认 购金额高 于 1,000 元人民币 ,以 销售 机构的 规定为准 。 2) 直销中 心的首次 最低认购 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 为 1 万元 , 不 设 级差 限制(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 定交 易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 本基金 直销中心 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酌情调 整 。 3)本基金募 集期间对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金 额不 设限制。 3、募集资金 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 效前,投 资人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专 门账 户,不得动 用。







































































招募 说 明书 5-25 第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 自基 金管理人 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的存 续期内, 如 发生下列 情形之 一的,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 及对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 情况下, 在 履行适当 的程序 后, 本基 金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合并,无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 (1)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


(2)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募 说 明书 5-26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 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 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招募 说 明书 5-27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 额 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功 , 则申 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投资人 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 。 申购 申 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通 过 销售机 构 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 50 万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 网上交易 系统等特 定交易方 式申 购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 。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 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赎 回; 账户最 低 余额为 30 份 基金份 额, 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人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 ,否则,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将被 强制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申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招募 说 明书 5-28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下表特 定申购费 率,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6% 100 万≤ M <500 万 1.0% 0.3% 500 万≤M<1000 万 0.3% 0.06%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 购,适 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份额,对 应费 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 则其 可得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招募 说 明书 5-29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 人 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 的 赎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 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六个月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68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期 限为 六个月,假 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626.6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招募 说 明书 5-30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招募 说 明书 5-31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 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 停结束, 基 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 人







































































招募 说 明书 5-32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 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基金 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招募 说 明书 5-33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股票型 基金, 在 有效控制 风险前 提下, 精选优质的 先进制造 业 上市公 司, 力求 超额收益与 长期资本 增值。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 票)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80%-95% ;投资于 先进制造 业 上市公司发 行的股票 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80% ; 基 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 市值占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 3% ;基 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 ( 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M2 的绝 对水 平和增长率、 利 率水平 与走势等) 以及各项 国家政策 (包括 财政、 货币、 税收、 汇率 政策等) 来判断经济 周期目前 的位置以 及未来将 发展的方 向, 在此基础上 对各大类 资产的风 险和预期 收益率进行 分析评估, 制 定股票、 债 券、 现金等大 类 资产之间的 配置比例、 调 整原则和 调整 范围。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及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挖 掘优质 的上 市公 司, 构建股 票投 资 组 合。 核心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 地分析行业的 增长 前景、行业结构、商 业模式、竞争 要素 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 会;2) 自下 而上 地评判企 业的 核心竞争力、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以及 其所提供的 产品和服 务是否契 合未来行 业增长的 大趋 势, 对企 业基本面 和估值水 平进行综 合 的研判,深 度挖掘优 质的个股 。 (1)先进制 造 业的定 义 本 基金 所指 的先 进制造 业包 括: 先进 装备 制造业 以及与 先进 装备 制造 业密切 相关 的 行 业。 具体来 说包含三 类: 一是 用于装备 制造的先 进基 础机械; 二 是先进的 机械、 电 子基础件 ;







































































招募 说 明书 5-34 三是国民经 济各部门 (能 源、 交通、 原材 料、 医疗卫 生、 环保等) 科学 技术、 军工生 产所需 的成套技术 装备。 根据前文定 义, 投资标的 包括机械、 军工、 电子、 通 讯设备、 医疗设 备、 电力设 备、 家 电等行业 。 对于以上 行业之外 的其他行 业,如果 其中 某些细分行 业符合 先 进制造业 的定义 , 本基金也 会 酌情将其 纳入 先进 制造 业的 范围 。 (2)自上而 下 的行业 遴选 本基金将自 上而下地 进行行业 遴选, 重点关注 行业增 长前景、 行 业利润前 景和行 业成功 要素。 对行 业增长前 景, 主 要分析行 业的外部 发展环 境、 行业的 生命周期 以及行业 波动与经 济周期的关 系等; 对行业 利润前景, 主要分析 行业结 构, 特别是业内 竞争的方 式、 业内竞 争 的激烈程度 、 以及业 内厂商 的谈判能 力等。 基 于对行 业结构的分 析形成对 业内竞争 的关键成 功要素的判 断,为预 测企业经 营环境的 变化建立 起扎 实的基础。 (3)自下而 上 的个股 选择 本基金通过 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 的方法进 行自下而 上的 个股选择 , 对企业 基本面和 估值 水 平进行综合 的研判, 精选优质 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 以下两方 面标准对 股票的基 本面进行 研究 分析并筛选 出优质的 上市公司 : 一方面是竞 争力分析 , 通过 对公司竞 争策略和 核心竞 争力的分析 , 选择具 有可持 续竞争 优势的上市 公司或未 来具有广 阔成长空 间的公司 。 就 公司竞争策 略, 基于 行业分 析的结果 判 断策略的有 效性、 策 略的实施 支持和策 略的执 行成果 ; 就核心竞 争力, 分析公司 的现有核 心 竞争力,并 判断公司 能否利用 现有的资 源、能力 和定 位取得可持 续竞争优 势。 另一方面是 管理层分 析, 在国 内监管体 系落后 、 公司 治理结构不 完善的基 础上, 上 市公 司的 命运对 管理团队 的依赖度 大大增加 。本基金 将着 重考察公司 的管理层 以及管理 制度。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 对上市公 司定量的 估值分析 , 挖掘 优质的 投资标的。 通过对估 值方法 的选择 和估值倍数 的比较, 选择股价 相对低估 的股票 。 就估 值方法而言 , 基于行 业的特点 确定对股 价最有影响 力的关键 估值方法 (包 括 PE、PEG、PB、PS 、EV/EBITDA 等) ; 就 估值倍 数而言, 通过业内比 较、历史 比较和增 长性分析 ,确定具 有上 升基础的股 价水平。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将采 取久期策 略、 收益率曲 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 策略、 个券 选择策 略、信 用策 略等积极 投资策略 ,自上而 下地管理 组合 的久期,灵 活地调整 组合的券 种搭配 , 同时精选个 券,以增 强组合的 持有期收 益。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 究, 并 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 及价值挖 掘策略 、 价差 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 等寻求权 证的合理 估值水平 ,追 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招募 说 明书 5-35 四、投资决 策依据及 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分配 和 投资策略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 基金经理 (或 管理小组 ) :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 合 。 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 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 括: 每日 基金申购 和赎回净 现金流 量; 基 金合同的投 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 ;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 ;基金经 理的独立 判断;绩 效与风险 评估 小组的建议 等。


(3)集中交易室:基 金经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投 资 指令,集中交易室经 理收到投资 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 评 估,向基 金经理(或 管理小组) 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 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策 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 中证装备产 业 指数收 益率×80% +中 证综合债 指数收 益率×20% 中证装备产 业 指数是 中证产业 系列指数 之一, 反 映沪 深 A 股中 装备产 业公司股 票的整 体表现 。 全 部样本由 中证 800 样本中装 备产业 的个股 组成, 采用 派许加权 方法, 按照样本 股 的调整股本 数为权数 加权计算 。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的选 样债券的信 用类别覆 盖全面 , 期限构 成 宽泛, 适于 做基金债 券资产的 业绩比较 基准。 基于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例限 制, 选用 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能 够忠实反 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 本基金 管理人 协商基金 托 管人后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以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公 告, 但 不需要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 期的风险 和收益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 债券基 金、 混 合型基 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 金中较高 预期风险 、较高预 期收 益的品种。 七、投资限 制







































































招募 说 明书 5-36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80% -95% ; 投 资于 先进制 造业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占 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百 分之 一百 四十; (1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招募 说 明书 5-37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八、基金的 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转 融通。







































































招募 说 明书 5-38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募 说 明书 5-3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 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招募 说 明书 5-40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 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 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招募 说 明书 5-41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 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 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招募 说 明书 5-42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4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招募 说 明书 5-43 第 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 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招募 说 明书 5-4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 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8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招募 说 明书 5-45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招募 说 明书 5-4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招募 说 明书 5-4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招募 说 明书 5-48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 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招募 说 明书 5-49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 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务 、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 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招募 说 明书 5-50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 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招募 说 明书 5-51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 性风险 、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特定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一、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系统 性风险是 指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风险,主 要包括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和购买力 风险等 。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 指政府有 关证券市 场的政策 发生重大 变化 或是有重要 的 举措、 法规出 台, 引 起债券价格 的波动, 从而给投 资带来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 经济运 行周期性 的变化 会对基金所 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 面产 生影响,从 而影响证 券的价格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 并 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 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 响而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 这与利 率上升带 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 消长。 在利率 走低时, 再 投资收益 率就会 降低, 再投资的 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 升 时,债券价 格会下降 ,但是利 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 上升 。


二、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 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变 化。 如 果基金所 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 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 基金可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无法按时 还本付息 , 而使 投资遭受 损失的 风险为信用 风险。 这 种风险 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 券中, 公 司如果 因为某种 原因不能 完全履 约支付本金 和利息, 则债券 投资就会 承







































































招募 说 明书 5-52 受较大的亏 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仅 指企业的 违约风 险, 还包括 市场信用 利差扩 大及企业 信 用评级下降 的风险。


三、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 风险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 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 的风险 。 前者是 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 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资人 的赎回 , 基金资 产需保 持一定的流 动性, 从 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的实 现。 后 者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 五、本基金 特定风险


1、本基金属于股票型 基金,股票受 宏观经济、微 观 经济、市场环境、技 术周期等各 类 因素的影响 , 对于 上述因素 的理解或 分析错误 将导致 本基金管理 人对股票 内在价值 的判断出 现失误,进 而导致本 基金管理 人做出错 误的投资 决策 。 2、本基金重视股票投 资风险的防范 ,但是基于投 资 范围的规定,正常情 况下,本基 金 股票投资比 例最低将 保持在80% 以上 ,无法完 全规避 股票市场的 下跌风险 。 六、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招募 说 明书 5-5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基金合 并


1、基金合并 概述


本基金的存 续期间, 如发生下 列情形之 一的,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的约定 以及 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 在履 行适当的程 序后, 本 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同类型 基 金合并,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


(2)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合并的 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 本基金吸 收合并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被其他 基金吸收 合并等 方式。 本基金吸 收合并其 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 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 基金被其 他基金吸 收合 并时,其他 基金存续 ,本基金 终止。


2、基金合并 的实施方 案 (1)合并预 公告


根据涉及合 并基金的 其他基金 (以下简 称“其 他基金 ”) 的基金 合同约定 , 其他 基金的 合并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 则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发 布本基金 拟与被合 并基金进 行合并的预 公告, 公 告应包 括本次基 金的合并 方案, 同时需披露 其他基金 的名称以 及其他基 金将召开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合并事项 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尽快 召开其他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与本基 金进行合 并的事 项。


公告预公告 的时间不 得晚于其 他基金的 份额持有 人大 会通知的发 布时间。


(2)基金合 并公告


1)若其他基金的基金 合同约定,与 本基金合并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者 与 本基金合并 的事项已 经其他基 金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且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就本基金具 体合并事 宜, 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 行公告, 向 投资人披 露合并 后基金的 基 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修 正案, 明确实 施安排 , 说 明对 现有 持有人的影 响,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 并实施前至少 提前二十个工 作 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 宜进行提示 性 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 理 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 出后或合并 实 施前(若无 需发布合 并预公告 的)的合 理时间内 暂停 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或 转换转入 业务。


(3)基金合 并业务的 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 关基金合并的 公告中,说明 对 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 方式及基金 合 并操作的具 体起止时 间, 并 提示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基金合并 前的指定 期限内 (该期限 不 少于二十个 工作日, 具体期限 在公告中 列明 ,以 下简称 “指定期 限 ” )可 行使选择 权。










































































招募 说 明书 5-54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指定期限 内可行使 的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 ;


b.将其持有的 本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可接受转换 转入的其 他基金份 额;


c. 继续持有合并后 的基金份 额;


d.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的其他 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就其持有的本 基金全部或部 分 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 述任意一项 选 择权。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指定期限内因 行使选择权而 赎 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 份额的,基 金 管理人免除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或转换 时应支付 的赎 回费或转换 费 (包 括转 出基 金的赎回 费 用和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补差, 下同)等 交易费用 。


5)指定期限 内的巨额 赎回


指 定期 限内 的单 个开放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超过 前一 工作 日的基 金总 份 额 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仍应全额 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 但可以 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决定对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 延缓期限 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且 不得晚于 合并完成 之日, 并应 当在指定媒 体上予以 公告。


6)指定期限届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没有作出选择 的 ,视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选择继续 持 有基 金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3、基金合并 导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产 生的 清算费用由 本基金财 产承担。


4、基金合并 后的投资 管理


本基金吸收 合并其他 基金的, 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将按 本基金合同 约定保持 不变。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收 合并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管 理将按 照其 他基 金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执 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就基 金合并事宜协 商 一致,并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 具 体实施,且 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批准 。


6、基金合并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 人 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 就 合并后的基 金情况予 以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生效后方 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招募 说 明书 5-55 三、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四、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五、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六、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七、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招募 说 明书 5-56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八、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 被其他基 金吸收 合并引起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本 基金财产 可不予 变现和 分配, 并入 其他基金 。 本基 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 并后的 基金享有和 承担。 本 基金清算 的其他事 项按照基金 合同的其 他约定执 行。







































































招募 说 明书 5-5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 转 让或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 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 主 做出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招募 说 明书 5-58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及转融 通 ;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招募 说 明书 5-59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招募 说 明书 5-60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招募 说 明书 5-61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但因涉 及本基金 与其 它 基金 合并的除外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的 除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 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招募 说 明书 5-62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出 现以下情形之 一 的,本基金应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终 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


(2)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







































































招募 说 明书 5-63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招募 说 明书 5-64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 集人可以 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 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 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在会 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他 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序 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议事内容与程序







































































招募 说 明书 5-65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 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 一)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方可做 出。除本 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的,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招募 说 明书 5-66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招募 说 明书 5-67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金 管 理人 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2.《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3)本基金 被其他基 金吸收合 并; (4)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5)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各 方当事人 均 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招募 说 明书 5-6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1998 ]31 号文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长 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 务 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 兑业务 ; 代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 有价证券;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 证券 公 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 产业投 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招募 说 明书 5-69 券投资托管 业务; 代理开 放式基 金业务; 电话 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 产 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业务 进行监督 和核查的 义务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和本协议的约 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应符 合以下规定 : (1) 本基金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80%-95% ; 投资 于先进制造 业上市公 司的股票 占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招募 说 明书 5-70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百分之 一百 四十; (1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经慎重选择 的、 本 基金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 方式。 基 金托管 人监督基 金 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 单进行交易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 ,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 在 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 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基金托 管 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 进行 监督, 但 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造







































































招募 说 明书 5-71 成的损失 。 如基金 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 择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行建 立 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 款 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 实、准确 。 (2) 基金 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款业 务 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 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 控 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 控制预 案等规章 制度。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比例,并 在风险控 制制度中 明确 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 出现流动 性风险 。 上述规章制 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 上 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 会通过之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将上述规 章制度以 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 的决 议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 (4)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至 少 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相关信息 ,具体应 当包括但 不限 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 定价依 据、 监 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 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







































































招募 说 明书 5-72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的过程中,如认为 因市场出现 剧 烈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 人的具体 投资行为 可能对基 金财 产造成较大 风险,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 和整 改, 并做出 书面说明 。 否则 , 基金托 管 人经事先书 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 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 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登记 存 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确保证基金 托 管人能够正 常查询。 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 受限证 券登记存管 问题, 造 成基金 财产的损 失 或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 责任与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 托 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 假 的数据, 导 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 履行托管 人职责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 后果。 除 基金托管人 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履行职责 外, 因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产生的损 失, 基 金 托管人按照 本协议履 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 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 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说明 违规原因 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 在规 定时间内 答 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招募 说 明书 5-73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 规 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 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 资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在具 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 认 购专户。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 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3、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 开 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款 ,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基金 托管资金帐 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资产的支 付。







































































招募 说 明书 5-74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 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 基金被允许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 相 关账户的开 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 开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应 当 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 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托管人 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除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招募 说 明书 5-75 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后 得到的基金 份额的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国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每工作 日计算基 金 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 合同 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 意一个交 易日 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 应遵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招募 说 明书 5-76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后生效 。 2、基金托管 协议的终 止 (1)基金 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 (4)发生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 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事项 。







































































招募 说 明书 5-77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人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人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 ,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人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人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基 金管理人也 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 有技术系 统和销售渠 道,为投 资人提供 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 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 新 开户 欢迎信、 交 易对 账单、 《鹏友会》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通 过手机短 信可定 制的信息包 括: 月度短信 账单、 公司 最新公告、 持 有 基金周末净 值 等; 通过邮 件定制的 信息 包括: 鹏友会周 刊、 财经资 讯、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业 务发展需 要和实际 情况,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 息内容 。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 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招募 说 明书 5-78 投资人可以 通过直销 和 销售机 构 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销售机构 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客 户专家 团”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招募 说 明书 5-79 第 二 十一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的内容与 格式进行 披露 ,并至少在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招募 说 明书 5-80 第 二 十二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 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第 二 十三 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 注册的 鹏华 先进 制造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2、《 鹏华 先 进制造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鹏华 先 进制造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 件的存放 地点和 投 资人 查阅 方式: 1、存放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