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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多元债A(233012)

大摩多元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多 元 收 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78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8 月28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 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8 月28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4 九、基 金的 投资 ............................................................................................................................. 42 十、基 金的 业绩 ............................................................................................................................. 55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七、 风险 揭示 ............................................................................................................................. 6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清算 ..................................................................................................... 71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8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7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9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多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多元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多元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该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多 元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多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多元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 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摩 根士 丹 利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代销 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26.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 接受 摩 根 士 丹 利华 鑫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 账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A 类基 金份 额: 指 本基 金在投 资者 认购/申 购时 收 取认购 、 申 购费 用, 在 赎 回时根 据 持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份 额 38.C 类基 金份 额: 指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而不 收取 认购/申 购 费用、 赎 回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1.《业 务规则 》 :指 《摩 根士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 人共同 遵守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4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4.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5.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8.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1.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4.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6.销售 服务 费 :指 从基金 资产中计 提的 ,用于 本基 金市场推 广、 销售以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7.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 免、无 法克服 且在 基金 合 同由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基 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2,750 万元 联系人 :赵 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 为: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39.560% ) 、 摩 根士丹 利国 际控 股公 司 (37.363%)、 深圳市 招融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10.989% )、 汉唐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6.593% )、深 圳市 中 技实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 (5.49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加拿 大鲍 尔集 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 险业务 副总 裁 ,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现 任本公 司 代 董事 长 、总 经理 。 洪家新 先生 , 华东师 范大 学金融 学院 世界 经济 专业 研究生 , 同济 大学EMBA 研 究生 。2000 年10月 至今 先后 担 任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监事 长、 副总 裁、 总裁 兼法 定 代表人 。 曾任 飞 乐音响 证券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 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筹 委会组 长。 现任 本公 司 副 董事长 。 王文学 先生 , 英 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硕士 。 现 任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 。1993 年7月至2011 年11月先 后担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西安 分行 稽核 处 副处 长 、西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董 事长 ,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2008 年5月至2014年3月 任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 先 生,西 班牙巴 塞 罗那大学 经济学 学士,美 国宾夕法 尼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 商业 管理硕 士。2007 年 6 月 起 至今先 后担 任摩 根士 丹利 董事总 经理 及 中国首 席 营 运官 , 曾 任摩 根士丹 利并 购部 门董 事总 经理、 摩根 士丹 利西 班牙 财富管 理子 公司 首席执 行官 , 瑞 士信 贷 ( 香 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及金融 机构 部主 管, 2008 年 5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 董事 长,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Edmond N. Moriarty 先生 ,汉密尔 顿学院 学士, 弗 吉尼亚大 学达顿 商学 院 MBA 。2011 年3 月 起任 摩根 士丹 利商 业银行 与房 地产 投资 部主 管。 曾任 摩根 士丹 利投 资管 理部首 席运 营 官、 美林 证券 公司联 席首 席风险 管理 官 、 环球 信贷 与债务 部主 管 、GMI 资产 配置与 债务 部 主 管、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赵恒先 生, 西安 大学 计划 统计学 专业 ,经 济学 学士 。1985 年9 月起 至今 任人 民 银行西 安 分行金 融研 究所 研究 室干 部、 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洪小源 先生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澳大 利亚 国立 大学科 学硕 士。2011 年9 月 起至今 任 招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2007 年5 月起 至今 任 招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任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交所及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交所 上市 ) 、 招商局 中国 基金 有限 公司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 长 城 证劵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任招商 局中 国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 昆仑股 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海达 远东 保险顾 问有 限公司 、 海达 保 险经纪 有限 公司 、 招 商局 保险有 限公 司和 招商 局( 英国)控 股有 限公 司 、 深 圳市 招融投 资控 股 有限公 司、 深圳 新江 南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现任 本公司 董事 。 张嵩涛 先生 ,英 国兰 开夏 大学工 商管 理学 学士 ,拉 夫堡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2007 年9月 起 至今任 深圳 市中 技实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经理 助理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 先生 ,英 国南 安普 顿大 学 社会科 学理 学士 。曾 任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英 国 伦敦) 审计 师,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香 港 ) 审计 经理 , 汇丰银 行集 团 ( 香港 ) 财 务会计 师、 香港 区会 计经 理、 亚 太区 首席 会计 师、 亚太区 财务 策划 主管。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兼 任杭 州工 商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Paul M. Theil 先 生, 耶鲁 大 学东亚 研究 学士 、 硕 士, 哈 佛大学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法学院 法律 博士 (JD) 。 目 前担任 中安 信业 董事 长, 曾任摩 根士 丹利 亚洲 私募 股权部 门主 管、 美国驻 华大 使馆 一秘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5 月起至 今任 中国 人寿 养老 保险公 司 顾问。 曾任 内蒙 古商 业局 、 计委 科长 , 中 国社 科院 技术经 济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国 务院 技术 经济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国 务院办 公厅 副局 长, 外经 贸部办 公厅 主任 , 中 央财 经领导 小组 办 公 室局长 ,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副总 经理 ,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执行 副总 裁 , 中国人 寿保 险集 团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陈宏民 先生 , 加 拿大 英属 哥伦比 亚大 学博 士后 。 现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产业 组织与 技术 创新研 究中 心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 教于 上海新 联纺 织品 进出 口公 司职工 大学 。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 、监 事会 成员 陈海东 先生 , 南开大 学经 济学士 , 上海 财经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2011 年12 月 起 至今任 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合 规总 监, 曾任 天津 住 房公积 金管 理中 心主 管会 计, 厦门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天津 证券 营业 部部门 副经 理, 天同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投资经 理, 兴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客户 资产 存管中 心总 经理 、合 规稽 核部总 经理 。现 任本 公司 监事长 。 蒋蓓怡 女士 ,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会 计学 士 。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2011年12 月 起至今 担 任摩 根士 丹利 中国区 首 席 风险 官 执 行董 事, 曾任 德意 志银行 ( 中 国) 有限 公司 上 海分行 风险 管理 部 董 事、 德意志 银行 亚太 总部 风险 管理部 助理 副总 裁、 德勤 会计师 事务 所高 级分析 师, 安达 信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分析 师。 现任 本公司 监事 。 吴慧峰 先生 , 上海财 经大 学会计 系学 士 , 北京 大学 国家经 济研 究院 硕士 ,2014 年起 担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联 席总经 理 , 曾 任 招 商局 金融 集团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财务部 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 上海 诚南 房地 产开 发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经 理, 上海 诚南 房地 产开发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中国 南山 开发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结 算中 心 主任 。现 任本 公司 监事。 成立立 女士 , 英国兰 开夏 电子工 程学 士 , 英国 兰卡 斯特大 学金 融专 业硕 士。2005 年 起至 今任深 圳市 中技 实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经理。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 张力女 士, 中国 人民 大学 劳动经 济专 业硕 士。2008 年10月 加入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助理 总经 理 。 曾就 职于 深圳达 能益 力饮品 有限 公司 , 深 圳益 力康源 饮品 有 限 公司和 联合 饼干 (中 国) 有限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职 工监事 。 梅萍女 士, 武汉 理工 大学 第三产 业经 济专 业经 济学 硕士。2006 年6 月加 入 摩 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 渠道 业务 部副 总监 兼 电 商业务 小组 组长 。 曾 就职 于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武汉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现 任本公 司职 工监 事。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于华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徐卫先生 ,北 京大学 经济 管理系硕 士、 具有法 律职 业资格证 书,21 年 证券基 金行业 从 业经历 。 先 后在 中国 证监 会深圳 监管 局政 策法 规处 、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基金监 管处 、 机 构监管 二处 等部 门工 作,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副 处长 、处 长等 职务 。2009 年 7 月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 孙要国先 生, 英国格 林威 治大学项 目管 理专业 硕士 。17 年 证券基 金行 业 从业 经历。 曾 任职于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室 ,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曾任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营 业部总 经理 ,2009 年 4 月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董 事会秘 书。 高见先 生 , 清 华大学 五道 口金融 学院 经济 学博 士,14 年证 券基 金行 业从业 经 历 。 曾 任职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管理 部高 级经 理、 市场 部执行 副总 经理 ,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规划发 展部 产品 总监 、 委 托投资 部总 监, 中国 民生 银行私 人银 行事 业部 首席 投资顾 问兼 产品 与资产管 理中 心总监 ,中 国国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执行 总经理。2014 年2 月 加入本 公司,现 任本 公司副 总经 理。 李锦女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硕 士研究 生。17年 证券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 。 曾就 职于 巨田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历任交 易管 理总部 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总经 理办 公 室主任 助理 ,资 产管 理部 理财部 副经 理、 经理 ,研 究所研 究员 ,2003 年9月 加 入本公 司, 曾 任基金 运营 部副 总监 、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兼基 金运 营部总 监。 现任 本公 司督 察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轶女 士 , 中 央财经 大学 投资经 济系 国民 经济 学硕 士,9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2005 年7 月加 入本公 司 , 历 任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8 年11月 起任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2 年8月 起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起任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纯 债稳定 增利18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9月 起任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纯债稳 定添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徐卫 先生 ,本 公司副 总经 理。 委员: 陈强 兵先 生, 研究 管理部 总监 ;张 大铮 先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监; 刘钊先 生 , 数量化 投资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胡明 女士,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 卞 亚军 先生, 基金 投资部 总监 、 基金经 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资 目 标、策 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金 的投 资。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建 立 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禁 止 发生下 列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 的基 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风险 管理 部跟 踪和 报 告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评价 基金 投资 业绩 ,并 根据风 险 收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 见,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 展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营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注 重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 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实 施、 维持 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1954 年成 立,1996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年易名 为 “ 中国 建设 银行 ” 。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之 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 。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9.95%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 85,900.57 亿元 , 增 长14.35% ; 客户 存款 总额122,230.37 亿元 , 增 长 7.76% 。营 业收 入 5,086.08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10.39%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净 利息收 益率(NIM)为2.74%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 1,042.83 亿元 , 增 长11.52% , 占 营业 收入 比重 为20.50% 。 成本 费用 开支得 到有 效控 制, 成本 收 入比 为 29.65% 。 实现 利润 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11.28% ; 净利 润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 资 产质 量保 持稳定 , 不 良 贷款率 0.99% ,拨备 覆盖 率 268.22% ;资本 充足率 与核心一 级资本 充足率 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服务于306.54 万 公司 客户 、2.91 亿个 人客户 , 与中 国经济 战略 性行业 的主 导企 业和 大量 高端客 户保 持密 切合 作关 系; 在香 港、 新 加坡 、 法 兰克 福 、 约 翰内 斯堡 、 东 京 、 大 阪、 首尔 、 纽约 、 胡 志明 市 、 悉 尼、 墨尔本 、 台北、 卢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 有建行 亚洲、 建银 国际、 建行伦 敦、 建 行俄 罗斯、 建行迪 拜、 建 行 欧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 赁、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等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 本集 团的 出色 业 绩与 良好 表现 受到 市场 与业界 的充 分认 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102 项奖项 , 多项 综合 排名 进 一步提 高,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全 球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位 列 第5, 较上 年上 升2位 ;在 美国《 福布 斯》 杂志 发布 的“2013 年 度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 ” 中,位 列第2, 较上 年上 升13位。 此外 ,本 集团 还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人 银行、 现金 管理 、 托 管、 投行、 养老 金、 国际 业务 、 电子 商务 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 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核 算处 、监 督稽 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员 工220 余 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 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3 年12 月31 日,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34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2009 年至2012 年 连续 四年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管 银行” ; 获和 讯网 的中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 行” 奖; 境内 权威经 济媒 体 《每日 经济 观 察》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机 构 ” 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 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联系人 : 吴 海灵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2)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杨雪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 田 毅东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63343988 (4)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 持的 网上 直销 银行 卡:中 国建 设银 行龙 卡借 记卡、 招商 银行 “一 卡通 ”借记 卡 、 光大银 行借 记卡 、 中 信银 行借记 卡、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借 记卡 、 广发 银行 借记卡 、 南 京银 行借 记卡 、 金华 银行 借记 卡、 温州 银行借 记卡 、 浙 商银 行借 记卡、 顺德 农村 商业银 行借 记卡 和上 海农 村商业 银行 借记 卡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认 ( 申) 购金 额超 过100 万元 (含100 万 元) 人民币 以上 的,可 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 述电话 进行 预约 ,本 公司 将提供 上门 服务 。 2 、销售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 www.spdb.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7)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叶 文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 http:// www.yantaibank.net


(8)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9)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http:// www.hrbb.com.cn (10) 天津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路15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路15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11)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陈 敏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电 话:021-64339000-807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6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13)中 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010-851305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536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5)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号院1号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6)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A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1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联系电 话:021-38676161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19)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ywg.com (2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2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联 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22)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03282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 )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http://www. dfzq.com.cn


(2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25-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25)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12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7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326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sd.com (2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2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29)华 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7846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网址:http://www.hlzqgs.com (3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3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电 话:0731-858323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33)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刘 进海


联系电 话:028-861992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zq.cn (3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5)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 、11、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http:// www.china-invs.cn (3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602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8)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联系电 话:0755-226263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 stock.pingan.com (39)国 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18号 光大银 行大 厦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0)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法人代 表: 卢长 才 联系人 :张 婷 联系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http://www.csco.com.cn (4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 (4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http://www.gf.com.cn (43)华 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 外 请加 拨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44)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 话: (0769 )22112062 客服电 话:961130 网址:http://www.dgzq.com.cn (45)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 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4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梁檐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电 话:021-20835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http://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http://www.jjmmw.com (48)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联系电 话:0571-28829790 ;(021 )608978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涛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20897 ,0571-88911818-85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址:http://www.5ifund.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5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5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613 号6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70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5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跃伟 联系人 : 沈 雯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3)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5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陈操 联系人 : 刘 宝文 联系电 话: 010-58325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网址:http://t.jrj.com (55)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 沈 伟桦


联系联 系人 :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6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5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56)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1 幢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联系人 :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807609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57)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联系人 :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70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58)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http://www.cifco.net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售 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 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联系人 :刘 芳冰 电话: (0755 )88318721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 -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傅 琛慧 联系电 话: (021 )2323685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 傅琛慧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2012 年5 月21日 证监 许可 【2012 】678 号文 件核 准 募集。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12 年7 月30日至2012 年8 月24 日, 已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 公司普 华永 道中 天验 字(2012) 第322 号 验资 报告 予以 验证,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计算 ,本 基金 募集 期共募 集3,447,587,386.95 份基 金份 额, 其中 认购 资 金利息 折合 2,707,487.92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15,859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募 集符 合有关 规定 和条 件,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 并 于 2012年8月28 日 获书 面确 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另行 公告 。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将 另行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2年11 月27日 起开放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及时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或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 申 购或 赎回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 结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任何 损失。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T +7日(包 括 该日) 内通 过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将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每 个账 户每 次申 购的 最 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2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但某 笔 赎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1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份额 与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申 购费 用 投资人 申购A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前端 申购 费用 ,即 在申 购时支 付申 购费 用, 申购 费率按 每 笔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投 资人申 购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而 是从 该类 别基金 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A 类基 金份 额以 申购 金额 为 基数采 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 购费, 投资 人在 一天 内如 果有多 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自2013 年11 月1日 起 , 对 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本 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 养老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客户实 施特 定申 购费 率 。 养 老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资 金及 其 投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基 金等 ,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地 方 和 行业 社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 围,并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养老 金客 户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 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万 元≤M <500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交 易1000 元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A类 基金 份 额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100万 元≤M <500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交 易1000 元 持有A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A类 基金 份额 , 不 收取 相 应的申 购 费用。 2 、赎 回费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用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 赎 回C类 基 金份额 不 收取赎 回费 用, 而是 从该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 :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率 Y <1年 0.1% 1 年≤Y <2 年 0.05% Y ≥2年 0 注:1 年指365天。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损 失由 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某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10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A类 基金份 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40 元, 申购 费 率为0.8% ,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总 金额 =100,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 额= (100,000.00-793.65 )/1.040=95,390.72 份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类 基 金份额 ,则 申 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举例: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C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4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40 =96,153.85 份 4、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如果投 资人 赎回A 类 基金 份 额,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 财产所 有。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举例 : 假 定某 投资人 在赎 回1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为8个 月,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1% ,申 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80 元 ,则 其获 得 的净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80 =12,800.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00 ×0.1% =12.8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00 -12.80 =12,787.20 元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投资人 赎回C类 基金 份额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 请 日C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某投 资人 赎回100,000.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回 申请 日C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0.00 ×1.250=125,000.00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发 行在 外的A 类基 金份 额总数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发 行在 外的C 类基 金份 额总数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 投资 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2个 开放 日)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20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2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九) 拒 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或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等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利 息 等损失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或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20个工 作日 , 并在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2日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1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2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1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 连续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 金转 换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 、本 基金 于2012 年11 月27日起开 放了 本基 金与 本公 司作为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其 他开放 式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 事项详 见本 公司2012 年11 月23日 刊登 的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 日常申 购 ( 赎回 、转 换、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公告 》。 2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总 金额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 购补差 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1) 对于 实行 级差 申购 费 率(不 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 申购费 率) 的基 金, 以转 入 总金额 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不 低 于25% 的部 分归 入转 出基 金资产 。


(3)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及 相关 公告的 规定 费率 执行 ,对 于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费率优 惠活 动期 间发 生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 按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本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情况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的 受理 。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按 照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业 务规 则一 并冻 结。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九、基金的投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是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合 理配置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和 权益类 资产 ,力 争使 投资 者获得 长期 稳定 的投 资回 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国 家债 券 、 金 融债券 、 中央银 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 融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 转换债 券、 可分离 债券 、 银行 存款 和回 购等固 定收 益证 券品 种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证券 品种 ; 本基 金也 可投 资于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等 。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持有 因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持 有股 票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分 离债 券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 同 时本 基金 也可 以直 接从二 级市 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投资 于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20% ,基 金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投 资策 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 按照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 通 过综 合分 析国 内外 宏 观经济 态势 、 法 规政 策、 利 率走势 、 资金供 求关 系、 证券 市场 走势、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 研 判各 类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机 会, 以及 参与 新股 申购、 股票 增发 、 可 转换 债券转 股、 股票 二级 市场 交易等 权益 类 投 资工具 类资 产的 投资 机会 。 (1)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目前我 国证 券市 场环 境变 动较大 , 具 有明 显的 新兴 市场的 特征 , 因 此基 金管 理人主 要采 用自上 而下 的方 法, 通过 情景分 析和 历史 预测 相结 合,将 市场 细分 为固 定收 益和新 股申 购 、 股票交 易市 场三 个子 市场 。 通过 对经 济环 境、 市场 环境、 信用 风险 情况 、 风 险预算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采取 策略 轮动 投资 方法 ,在各 子市 场之 间进 行资 产的动 态 配 置 。


(2)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策 略主 要包 括固 定收益 资产 类属 选择 、 投资 组合中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适当 混 合以及 对这 些混 合资 产进 行的适 时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通过 对固 定收 益市 场的 分析和 预测 , 采 取积极 投资 策略 ,定 期对 普通债 券( 含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企 业债 、短 期融资 券等)、 附权债 券( 含可 转换 公司 债 、各类 附权 债券 等) 、资 产 支持证 券、 金融 创新(各 类 金融衍 生工 具等) 四种 主要 固定 收益 工 具确定 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 数,以 确定 最能 满足 投资 者风险 —回报 率要求 的资 产组 合。 (3) 明细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明细 资产 配置 上, 首先 根据明 细资 产的 剩余 期限 、 资 产信 用等 级、 流动 性 指标决 定是 否纳入 组合 ;其 次, 根据 个别债 券的 收益 率( 到期 收 益率、 票面 利率 、利 息支 付方式 、利 息 税务处 理) 与剩 余期 限的 配 比,对 照基 金的 收益 要求 决定是 否纳 入组 合; 最后 ,根据 个别 债 券的流 动性 指标(发 行总 量 、流通 量、 上市 时间) , 决 定投资 总量 。


2 、普 通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的主 要普 通债 券投资 策略 包括 : 利 率预 期策略 、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信 用利 差 策略、 公司/企 业债 券策 略 等。 (1) 利率 预期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经 济增 长、 通货膨 胀 、 就 业以及 国际 收支等 经济 因素 进行 研究 分析 , 判 断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特征 , 在 当前市 场利 率水 平的 基础 上预测 将来 一段 时间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等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变 动趋 势, 分 析金 融市 场资 金供 求状况 的变 化, 进而 预测 市场利 率水 平的 变动趋 势。 在市 场利 率水 平上升 前降 低普 通债 券投 资组合 的平 均久 期以 规避 利率风 险, 下降 前提高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以获取 额外 的资 本利 得收 益。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利率 预测 的结 果, 通 过对 市场 利率 期限 结构历 史数 据的 分析 检验 , 把握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的周 期特 征和 结构特 征 , 在 当前 收益 率曲 线形状 的基 础上 预测 将来 收益率 曲线 的 形状, 据此 在短 期、 中期 和长期 债券 的合 理配 置, 建立不 同类 型的 组合 期限 构成( 子弹 型 、 哑铃型 或阶 梯型 等) ,以 获取风 险优 化的 超额 期限 结构收 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3) 信用 利差 策略 本基金 参考 权威 评级 机构 的信用 评级 , 根据经 济 、 行业和 发行 机构 的现 状和 前景 , 重 点 分析企 业财 务结 构、 偿债 能力 、 经 营效 益等财 务信 息, 对各 种有 信用风 险债 券的发 行机 构 及 证券本 身进 行信 用评 估, 分析违 约和 损失 的概 率变 化趋势 。 同时 , 本 基金 结 合信用 利差 的历 史统计 数据 , 判断当 前信 用利差 的合 理性 、 相 对投 资价值 和风 险 , 相应 地优 化投资 组合 的 信 用质量 配置 ,选 择最 具有 投资价 值的 品种 ,通 过信 用利差 获取 额外 的投 资收 益。 (4) 公司/企 业债 券策 略 公司/ 企业 债券 是信 用类 证 券的主 要部 分, 包括 公司 债、企 业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 券等。 公司/企 业债 券相 对 于国债 或央 行票 据等 非信 用类债 券由 于额 外的 信用 风险、 系统 性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和 赋税 等原因 ,其 利率 高于 流动 性良好 的非 信用 类证 券。 本基金 对上 述公 司/ 企业 债 券特有 的风 险进 行综 合分 析和评 估 , 结 合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 久期配 置 、 市 场供需 、 组 合总体 投资 策略 和组 合流 动性要 求等 因素 , 选 择相 对投资 价值 较高 的证券 投资 。信 用评 级为 投资级 以上 的公 司/ 企业 债 券是本 基金 在正 常情 况下 着重投 资的 类 别。 对于含 有附 加期 权债 券, 本基金 采用 期权 调整 后的 利差(OAS )的 方法 对债 券 进行合 理 估值。 (6) 回购 杠杆 放大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融入和 滚动 短期 资金 作为 杠杆 , 投 资于 收益 率高 于融 资成本 的 其它获 利 机 会 ( 包括 期限 较长或 同期 限不 同市 场的 逆回购 ) , 以获 取额 外收 益。 本 基金 进入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 金净资 产的40% 。 (7) 其它 辅助 策略 除了以 上所 述的 主要 投资 策略外 , 本基 金积 极寻 找债 券市场 其它 有吸 引力 的辅 助投资 机 会,在 考虑 投资 组合 总体 策略和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采 用适 当的 方法 获取 额外的 增强 收 益。可 利用 的辅 助投 资策 略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骑乘 收益 率曲 线 收益率 曲线 向上 倾斜 的情 况下购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顶 端的 债券 ,通 过随 期限缩 短 、 收益率 下降 而导 致债 券价 格的上 涨获 取额 外资 本利 得。 (2) 跨市 场套 利 利用同 一债 券在 不同 市场 (银 行间 或交 易所市 场 、 一级或 二级 市场 ) 交 易价 格的差 异套 利。 (3) 跨品 种套 利 通过期 限相 近的 品种 由于 某些特 性 (市 场供需 、 流 动性或 赋税 等 ) 不同 而导 致的收 益率 差异套 利。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3 、附 权债 券投 资策 略 附权债 券指 对债 券发 行体 授予某 种期 权, 或者 赋予 债券投 资者 某种 期权 , 从 而使债 券发 行体或 投资 者有 了某 种灵 活的选 择余 地, 增强 该种 金融工 具对 不同 发行 体融 资的灵 活性 , 也 增强对 各类 投资 者的 吸引 力。 当 前附 权债 券的 主要 种类有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分离交 易可 转换 公司债 券以 及含 赎回 或回 售选择 权的 债券 等。


(1)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不同 于一 般的企 业 (公 司) 债券 , 其 投资人 具有 在一 定条 件下 转股和 回 售的权 利 , 因 此其 理论 价值 应当等 于作 为普 通债 券的 基础价 值加 上可 转换 公司 债内含 期权 价 值, 是 一种 既具 有债 性, 又具有 股性 的混 合债 券产 品, 具 有抵 御价 格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 票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 其对 应的 基础 证券 有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 持 有 。 同时, 由于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可以 按照 协议 价格 转换 为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因此 在日常 交易 过程中 可能 会出 现可 转换 公司债 券市 场与 股票 市场 之间的 套利 机会 。 本基 金持 有的可 转换 公 司债券 可以 转换 成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在日 常交 易过 程中, 会密 切关 注可 转换 公司债 券市 场与 股票市 场之 间的 互动 关系 ,恰当 的选 择时 机进 行套 利。


(2) 其它 附权 债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利用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 用利 率模 型, 计 算含赎 回或 回售 选择 权的 债券的 期 权调整 利差 (OAS ) ,作 为 此类债 券投 资估 值的 主要 依据。


分离交 易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是认 股权 证和 公司 债券 的组合 产品 , 该 种产 品中 的公司 债券 和认股 权证 可在 上市 后分 别交易 , 即 发行 时是 组合 在一起 的, 而上 市后 则自 动拆分 成公 司债 券和认 股权 证。 本基 金因 认购分 离交 易可 转换 公司 债券所 获得 的认 股权 证可 择机卖 出, 分离 交易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上市 后分离 出的 公司 债券 的投 资按照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进行管 理。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是 将缺 乏流 动性但 能够 产生 稳定 现金 流的资 产, 通过 一定 的结 构化安 排 , 对资产 中的 风险 与收 益进 行分离 组合 , 进而转 换成 可以出 售 、 流 通, 并带 有 固定收 入的 证券 的过程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定价 受市 场利率 、 发行 条款 、 标 的 资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 偿还率 等多 种因素 影响 。 本 基金 将在 基本面 分析 和债 券市 场宏 观分析 的基 础上 , 对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交易 结构风 险、 信用 风险 、 提 前偿还 风险 和利 率风 险等 进行分 析, 采取 包括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信 用利差 曲线 策略 、预 期利 率波动 率策 略等 积极 主动 的投资 策略 ,投 资于 资产 支持证 券。 5 、权 益类 投资 工具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一 级资 产策 略轮 动配置 方案 的基 础上 ,主 要采取 定量 与定 性分 析相 结合的 方 法,投 资于 权益 类投 资工 具类资 产( 股票 、权 证等 ),其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可转 换债券 ( 包括 可分离 交易 品种 ) 间 接投 资权证 , 或 持有股 票派 发或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的权证 , 也 可主 动在 二级 市场上 投资 权证 , 但 持 有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净值的3%。 可转 换债 券实 际上是 普通 公司/企 业债 券 和认股 权证 的合 成品 。 本基金 对可 转换 债券 权证 部分发 行主 体的 基本 面、 标的股 票的 价格 和转 换条 款 (包 括回 售和赎 回等 ) 深入研 究分 析, 利用 期权 估值模 型对 权证部 分进 行估 值, 同时 对其债 券部 分 根 据固定 收益 分析 方法 进行 估值 , 在 考虑 组合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基础 上选 择相 对投 资价值 较高 的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 在转股 期限 内, 本基 金密 切监视 所投 资可 转债 权证 的目标 股票 的基 本面 和价 格, 并 选择 适当时 机出 售一 级市 场购 入的股 票、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后的 股票 或售 出可 分离 交易的 权证 , 在 控制组 合波 动性 风 险 的前 提下获 取额 外的 权益 增值 。 (2) 一级 市场 股票 策略 在新股 申购 上, 本基 金将 研究股 票首 次发 行(IPO) 及 增发新 股的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因素 , 利用现 金流 贴现 定价 模型 对股票 进行 绝对 估值 , 同 时根据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 主 营业 务收 入和股 票市 场整 体定 价水 平, 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相对 估值, 根据 两种 估值 方法 的结果 判断 股票 交易的 合理 价格 , 从 长期 价值投 资的 角度 , 判 断新 股的申 购价 值 , 进而 制定 相应的 一级 市 场 股票策 略, 以增 强基 金资 产的收 益率 水平 。 (3)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 略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可 以直 接参 与股 票二级 市场 投资 。 在 构建 二 级市 场股 票投资 组合 时, 本基 金将 采取行 业配 置与 个股 精选 相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A.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内外 经济运 行情 况, 国内 财政 政策和 产业 政策 等政 策取 向, 深 入分 析此类 政策 对国 民经 济各 行业发 展的 影响 , 结 合行 业景气 分析 , 对 具有 良好 发展前 景和 国家 政策扶 持的 行业 进行 重点 配置。 B.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认为 , 上 市公 司持 续的利 润增 长和 稳定 的现 金流收 益, 是推 动股 票价 格上涨 的核 心动力 。 本 基金 在个 股选 择中将 坚持 价值 投资 理念 , 从估 值水 平、 现金 管理、 盈利能 力和 资 金周转 四个 方面 , 理 性的 分析挖 掘价 值低 估的 、 具 有长期 发展 潜力 的股 票, 争取最 大程 度 地 赢得比 较稳 定的 收益 。 ( 四) 投资 决策 程序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研究 团队 对宏 观经 济 、 市场走 势、 收益率 曲线 、 信用利 差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 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决策支 持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根据 基金 经理 的建议 和研 究团 队的 分析 等信息 确定 本基 金的 总体 投资策 略 、 大 类 资产配 置比 例和 投资 风险 控制指 标等 重要 投资 决策 , 并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总 体监控 。 基 金经 理根据 投资 委员 会确 定的 总体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以及 研究团 队提 供的 分析 和建 议等信 息制 定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和实施 具体 的投 资方 案和 构建投 资组 合, 并对 组合 进行跟 踪和 动态 调整 , 交 易团队 根据 基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结合 市场 情况执 行相 应的 交易 , 并和 基金经 理就 交易 的执 行情 况保持 及时 沟 通。交 易团 队同 时负 责投 资交易 的一 线监 控。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内 容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上 市公 司的 经济 运行 状况;


3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4 )证 券市 场政 策环 境、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投 资者 状况;


5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6 )影 响证 券市 场未 来走 势 的其他 因素 。


(2)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来 源


决策依 据主 要来 源于 研究 团队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宏观 经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 分析报 告 、 行业分 析报 告、 上市 公司 研究报 告以 及个 券研 究报 告等。 上述 报告 综合 了内 外部研 究 成 果 。


(3)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用 途


投资决 策依 据主 要用 于资 产配置 策略 、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策 略、 权益 类投 资策 略等投 资决 策,最 终决 定证 券具 体的 交易行 为。


2 、投 资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严格 、 规范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 分 为投资 研究 、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建 、 交易执 行、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组 合调 整六 个环 节, 具体如 下: (1) 投资 研究 本基金 研究 团队 独立 开展 研究工 作, 依托 内部 研究 平台, 充分 利用 整合 外部 信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研 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 强 化研 究对投 资决 策的支 持 , 防 止投资 决策 的随意 性 。 研 究 员在熟 悉基 金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的 基础 上 , 对 其分 工的行 业和 行业 内上 市公 司进行 跟踪 研 究、 深 度分 析, 撰写 研究 报告、 投资 建议 报告 , 供 基金经 理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考 。 本 基金 管理人 设立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 专门 负责 债券投 资研 究。 此外 , 研 究团 队设 有 专门的 宏观 经济 研究员 ,负 责跟 踪分 析各 种宏观 经济 数据 以及 政府 的产业 政策 ,为 资产 配置 决策提 供 支 持 。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依 据研 究团队 提供 的研 究成 果以 及风险管 理团队 提供 的风 险监 测指 标等, 负责 判断 未来 一段 时间内 证券 市场 的走 势, 决定基 金总 体投 资策略 及基 金资 产在 权益 类、 固定 收益 类等资 产间 的配置 比例 范围 。 如 遇重 大事项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随 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出 决议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遵照 基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依据 专业经 验进 行分 析判 断, 决定具 体投 资品 种并 选择 交易时 机 , 在 授 权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进行 组合 的日 常管 理。 重 大单 项投 资决 定须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准 。 (4) 交易 执行 本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金 经理 将 投 资指 令下 达给交 易团 队, 由交 易团 队的交 易主 管分配 给交 易员 执行 交易 指令。 交易 团队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监 控职 责。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风险 管理团 队和 监察 稽核 团队 组成 。 风 险管 理团 队定 期或 不定期 对 基金投 资风 险与 绩效 进行 评估, 并提 供相 应报 告; 监 察稽核 团队 对基 金投 资的 合规性 进行 日 常监控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通 过风 险报 告能 够随时 了解 组合 承担 的风 险水平 以及 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策 略。 绩效评 估能 够确 认组 合是 否实现 了预 期投 资目 标、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同时 ,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根 据投 资风 险管 理团队 提供 的报 告, 结合 市场 、 法 律等 环境的 变化 , 对 基金 进行 风 险评估 ,并 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及 改进 建议 。 (6) 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行业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使之不 断得 到 优 化。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90%× 中信 标普 全债 指数 收 益率+10% × 沪深300 指数 收 益率。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是 中信 标普指 数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所开 发的 债券 系列 指数 之一 , 该 系 列指数 包括5 只 固定 收益 指数 , 分 别跟 踪中国 国债 、 企 业债 、 银 行间 债和 可 转债市 场的 业绩 表现以 及具 有综 合意 义的 全债指 数 。 中 信标普 全债 指数旨 在追 踪中 国的 国债 、 企 业债 、 银 行 间债券 和可 转换 债券 市场 , 它涵 盖了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银行间 上市 的债 券。 纳 入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的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至少 在一年 以上 , 债 券的 面值 余额在 一亿 元人 民币以 上, 债券 的信 用评 级也都 在投 资级 以上 。 中 信标普 全债 指数 把符 合以 上标准 的交 易所 债 券全 部纳 入了 指数 , 银 行间债 券则 根据 券种 和久 期进行 抽样 选取 。 中 信标 普全债 指数 的基 期是2002 年11 月29 日 , 基值为1000 点 。 从2002 年 发布至 今 , 中 信标普 全债 指数已 成为 广 大机构 投资 者认 可的 投资 中国固 定收 益市 场的 基础 指标, 并且 它易 于观 察, 任 何投资 人都 可 以使用 公开 的数 据经 过简 单的算 术运 算获 得比 较基 准, 保 证了 基金 业绩 评价 的透明 性。 适合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作为本 基金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部分 业绩 基准 。 沪深300 指 数是 沪深 证券 交 易所第 一次 联合 发布 的反 映A股 市场 整体 走势 的指 数 , 由 中证 指数公 司编 制和 维护 , 是 在上海 和深 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 该 指数 样本对 沪深 市场 的覆 盖度 高, 具有 良好 的市场 代表 性, 投资 人可 以方便 地从 报纸 、 互 联网 等 财经媒 体中 获取 。 同 时, 该指数 编制 方法 清晰 透明 , 具有 独立 性和 良好 的市 场流动 性; 与市 场整体 表现 具有 较高 的相 关度, 且指 数历 史表 现强 于市场 平均 收益 水平 ,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的 权益投 资部 分业 绩基 准。 如果今 后由 于本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或 终止 发布 、 市场 中有 更科学 客 观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外部 投资环 境或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等 情形 发生 , 本 基金 的管理 人可 以在 与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收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七)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5)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7)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 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14)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15)若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金融 工具 , 此类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限 制按届 时有 效的 规定 执行 并公告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本基 金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 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4年7月17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486,900.00 3.16 其中: 股票 4,486,900.00 3.1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28,377,710.43 90.52 其中: 债券 128,377,710.43 90.5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439,411.39 3.8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512,174.10 2.48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8 合计 141,816,195.92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40,200.00 2.7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340,800.00 1.51 J 金融业 705,900.00 0.7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486,900.00 5.05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637 百视通 40,000 1,340,800.00 1.51 2 002650 加加食 品 120,000 1,030,800.00 1.16 3 601633 长城汽 车 30,000 759,000.00 0.85 4 601901 方正证 券 130,000 705,900.00 0.79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5 000661 长春高 新 8,000 650,400.00 0.73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978,541.40 2.2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14,295,000.00 128.5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2,104,169.03 13.61 8 其他 - - 9 合计 128,377,710.43 144.37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24650 13海财02 200,000 20,700,000.00 23.28 2 124724 14富山 居 200,000 20,520,000.00 23.08 3 1480070 14镇江 新城 债 02 200,000 20,488,000.00 23.04 4 1480265 14象山 债 200,000 20,486,000.00 23.04 5 124745 14武安 债 100,000 10,000,000.00 11.25 5 124823 14池金 桥 100,000 10,000,000.00 11.25 5 1480379 14济源 建投 债 100,000 10,000,000.00 11.25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 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根 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本 基金不 参与贵 金属投 资。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本 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报告期 内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523.1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19,908.92 5 应收申 购款 2,077,742.0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12,174.1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01 泰尔转 债 4,597,331.23 5.17 2 110018 国电转 债 4,383,120.00 4.93 3 110022 同仁转 债 3,123,717.80 3.51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637 百视通 1,340,800.00 1.51 重大资 产重 组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至2014年6月30日, 本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比较 表: 大摩多 元收 益债 券 A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 8 月2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70% 0.04% 2.20% 0.14% -0.50% -0.10%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34% 0.64% 1.00% 0.16% 2.34% 0.48%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30 日 8.66% 0.41% 2.78% 0.13% 5.88% 0.2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4 年 6 月30 日 14.20% 0.51% 6.09% 0.15% 8.11% 0.36% 大摩多 元收 益债 券 C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8 月2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50% 0.05% 2.20% 0.14% -0.70% -0.09%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86% 0.64% 1.00% 0.16% 1.86% 0.48%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30 日 8.43% 0.41% 2.78% 0.13% 5.65% 0.2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4 年 6 月30 日 13.20% 0.51% 6.09% 0.15% 7.11% 0.36%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多元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大摩多 元收 益债 券A (2012 年8 月 28 日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大摩多 元收 益债 券 C (2012 年8 月 28 日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 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必 要的配 合;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3.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12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 配利润 的60% 。 4.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对A 类、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红 方式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5.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6.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由于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不同 , 基金 管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 同的 收益分 配 方案。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9.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从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10.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的0.4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C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C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 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5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注 册登 记 机构,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促销 活动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费 等。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和 销售服 务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更换, 并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 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 的最后1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个 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 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面临 的主要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引 起的波 动, 将对 基金 收益 水平产 生潜 在 风 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证 券 市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 响, 而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的特 点, 而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 (3) 利率 风险 。当 金融 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化 时, 将会 引起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化, 同 时也直 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 造 成股 票和权 证市 场走 势变 化, 进而影 响基 金的 净值表 现。 例如 当市 场利 率上升 时, 基金 所持 有 的 债券价 格将 下降 ,若 基金 组合久 期较 长 , 则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 (4) 信用 风险 。基 金所 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如果 不能 或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者不能 履 行合约 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或者其 信用 等级 降低 , 将 会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 进 而造成 基金 资 产 损失。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 可能受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以 致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是指 收益 率曲 线没 有按预 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 资决策 出 现偏差 。 (7) 再投 资风 险。 该风 险 与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当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基 金所 持有的 债 券价格 会上 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将获 得较 低 的收益 率,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反之 ,当 市场 利率 上升时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价格 会下 降 , 利率风 险加 大, 但是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会 上升 。 (8) 经营 风险 。它 与基 金 所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的经 营活动 所引 起的 收入 现金 流的不 确 定性有 关。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运营 收入 变化 越大 ,经 营风险 就越 大; 反之 ,运 营收入 越稳 定 , 经营风 险就 越小 。 此 外,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票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可能 导致其 新股 上市 价格 涨幅 收窄甚 至股 价下 跌, 从而 影响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投资 的收益 水平 。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所持 证券资 产变 现的 难易 程度 ,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一方 面来 自于 投资 人的集 中巨 额赎 回,另 一方 面来 自于 其投 资组合 或其 中的 部分 资产 变现能 力变 弱所 产生 的风 险。主 要 包 括 : 巨额赎 回风 险 :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 在开 放式 基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 赎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回的情 形。 由于 我国 证券 市场的 波动 性较 大, 在市 场价格 下跌 时会 出现 交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 形, 此时 出现 巨额赎 回可 能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从而 产生 流动性 风险 , 甚 至影 响基 金 份额净 值。 变现风 险: 投资 组合 的变 现能力 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动 的风 险。 当持 有的 部分债 券品 种的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时 , 资 产变 现的 难度 可能会 加大 。 同 时, 由于 基金持 有的 某种 资产集 中度 过高 ,导 致难 以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 现, 有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 值出 现损失 。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获 取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5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对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20% ,即本 基金 在主 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资 产的同 时也 积极 关注 股票 、 权 证的 一级 市场以 及二 级市场 投资 机会 。 因 此 ,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以下三 类风 险: (1) 因投 资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而面 临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和个 券风险 ; (2) 因参 与新 股申 购而 面 临的新 股发 行放 缓甚 至停 滞,或 者新 股申 购收 益率 下降甚 至 出现亏 损, 或者 新股 申购 制度变 更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因少 量投 资可 转债 , 投资股 票、 权证 二级 市场 而承担 一定 程度 权益 类资 产的系 统 性风险 以及 个别 证券 的价 格波动 。 6 、其 他风 险 (1)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2)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3)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4)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 风险 ,以 及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 产 生的 风险 ;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代销 机构都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 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开 始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多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额投 资 、 非 交易过 户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管理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 方 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 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与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同一类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 的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名称 而 有所改 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其 授权代 表有 权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授权 行使 表决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下 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下 ,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者 授权 他人 表决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讯 方式 开会 及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现 场方 式进 行表决 。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告 会议 通知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凭证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册 登 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公 告。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及 时公 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与终 止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各 持两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 份。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2,750 万元 存续期 间:50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投资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国 家债 券 、 金 融债券 、 中央银 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 融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 转换债 券、 可分离 债券 、 银行 存款 和回 购等固 定收 益证 券品 种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证券 品种 ; 本基 金也 可投 资于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等 。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持有 因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持 有股 票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分 离债 券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 同 时本 基金 也可 以直 接从二 级市 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 投资 于权 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券规模 的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 (13)如 果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金 融工 具 , 此 类金 融工 具的投 资 限制按 届时 有效 的规 定执 行并公 告。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章 第九条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个 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 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 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 协 商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银 行扣 收 结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相 关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上海 清算所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清算 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 库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或 双方 协商 一致的 其他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 、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e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 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 报表的 编制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的编制 ;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销售 机 构的 销售网点 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 服务 。 具体业 务规 则详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二) 网上 查询 服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 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http://www.msfunds.com.cn )“ 客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 信等 方式订 阅 或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 定制信 息。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发送 邮件 、短 信进 行业 务咨询 。 1 、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照投 资人 需求 ,提 供电子 账单 (电 子邮 件、 短信) 、 纸质账 单 。 上 述账单 需投 资人通 过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发送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 金管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账 单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 电子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电 子账 单( 短信 或邮件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初 五个工 作日 内发 送; (2) 纸质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纸 质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 日内 , 向 本季 度内有 交易 的投资 人寄 送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度 结束后20个 工作日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向第 四季 度内 有交 易或年 度末 有余 额的 投资 人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 单。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2 、免 费定 制信 息: 投资 人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交易 确认 、基金 视 窗、 基金 理财 刊物 、 基 金 公告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可 通过 邮件 或短 信方 式向 投资人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 ) 通过 “在 线客 服”进 行 业务咨 询或 留言 。 在 线客 服 提供基 金产 品信 息查 询、 基 金业务 咨询 、 服 务投 诉和 建 议等服 务。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 :00 ,下午13:00-17 :00 。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的 座 席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该 电话查 询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 服 务投 诉 及 获得其 他业 务咨 询等 专项 服务。 (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所 提供 的服 务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3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公司网 址: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第 二座 第17 层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客 户服 务中 心 邮编:51804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3 月8 日 2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光大证 券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2014 年 3 月 14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手机客 户端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海证券 报》 3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 3 月 15 日 4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天 天 基金网 网上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 3 月 17 日 5 本基 金2013 年 年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 3 月 27 日 6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 4 月 11 日 7 本基 金2014 年1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 4 月 22 日 8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展恒为 销 售机构 并参 与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 5 月 26 日 9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长城证 券 为销售 机构 并参 与申 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 6 月 20 日 10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交 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 申购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 6 月 30 日 11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中国国 际 期货为 销售 机构 并参 与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7 月3 日 12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华龙证 券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 7 月 10 日 13 本基 金2014 年2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 7 月 19 日 14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交 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 基金营 养组 合申购 费率 折上 折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 7 月 29 日 15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华龙证 券 定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8 月7 日 16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宏信证 券 为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 8 月 21 日 17 本基 金2014 年 半年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 8 月 26 日 18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2014 年 8 月 30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代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 或复 印件 ,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四年十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