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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医疗保健(000339)

长城医疗保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10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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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 医疗 保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首次 更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一 四 年十 月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长城医 疗保 健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经2013年8 月30日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3]1143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4 年2 月28 日生效 。 重 要 提 示 (一)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4 年8 月27日,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4 年6 月30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五)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情况说明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 44 九、基金的业绩 ......................................................................................................... 54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六、风险揭示 ......................................................................................................... 7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1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 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本基金基金合同。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长城 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 书: 指 《长城 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长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 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 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 卖 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5、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长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 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 金 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 定 的 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 、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 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 他 媒 体 51、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心 41 层 4.法定代表 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 袁江天 9. 管理基金情况:目前 管理久嘉证 券投资基金 、长城 久恒 平衡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长城 品牌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 城稳健增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 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中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岁岁金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增强收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二 十三 只基金。 1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68-666 11.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 12. 股权结构 :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05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合计 100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 )董事 杨光裕先生, 董事长, 硕 士。 曾 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熊科金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 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 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 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总裁 、 党委副书记 。 曾任职于北 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 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 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 司,1993 年 2 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 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营业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拟任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公司副总裁。 范小新先生, 董事, 博士 , 高级经济师。 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董事 会秘书、 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曾任 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 西南技术进出 口 公司 总经理助理, 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 副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杨玉成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东方金 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上海财经 大 学财政系教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上海大众科技创业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 投资处副处长, 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曾任职于北京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 年 7 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及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 、 《信 托法》 、 《证 券投资基金法》 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 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 作,1983 年 调任全国人 大财经委员 会,历任办 公室 财金组 组长、办公 室副主任、 经 济 法 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谢志华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 曾任湖南国营大通湖农场 教师、 湘西自治州商业学校教师、 北京商学院 (现北京工商大学) 副院长、 北京工商大 学 校长助理。 刘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 兼任北京 工商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 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 副主任、 中华 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 总编辑, 中华工商时报社总 编辑助理。 鄢维民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深圳上市 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 深圳市体改委 宏观调控处、 企业处副处长, 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 招银证券公司副总经 理。 (2 )监事 吴 礼 信 先 生, 监 事 会 主席 , 会 计 师、 中 国 注 册会 计 师 ( 非执 业 ) 。 现 任长 城 证 券 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曾 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 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一部部长,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 部 副 总 经 理, 第 一 创 业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计 划财 务 部 副 总经 理 。2003 年 进 入 长 城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 曾广炜先生, 监事, 高级 会计师。 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 天津开发区总公司、 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 2003 年 1 月 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 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财务中心 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 监事, 硕士 。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历任中国纺织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副科长、 科长、 副总 会计师、 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 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 监事, 硕士 。 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曾在信托投资部、 信托综合部、 风险与合规管理部、 信托理财 服 务中心工作。 袁江天先生, 监事, 博士 。 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 曾任 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 国海 (广 西)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 、证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经理。2007 年 5 月进入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 年 8 月进入 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曾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 (3 )高级管 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 副总经理、 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硕士。 曾就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 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 2002 年 3 月 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 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 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 副总经理、 市场开发部总经理, 学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 年8 月进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开发部 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 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硕士。曾就职于 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 年 10 月 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城安心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城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车君女士,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硕士。 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 年起先后在 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 市场处、机 构监 管处、 审理执行处 、 稽 查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一处、 机构监管二处、 党办等部门工作, 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长、 正处级调 研员等职务。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简历 徐九龙先生,兰州大学理学学士、中山大学理学硕士。 具有 1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 就职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2002 年 3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行业研究员,2008 年2 月 5 日至2009 年3 月4 日 任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0 年 11 月 17 日任 “长城景气行业 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09 年1 月6 日起任 “长城安心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本公司公 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 钟光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徐九龙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 完善 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 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 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 )确保国 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 )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 )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 ) 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 建立有 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 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 合规、 稳 健的要求, 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 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 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审慎性 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 有效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适时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 ) 防火墙 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确立加 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 )建立层 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 )建立公 司风险控制程序; (4 )对公司 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5 )确定公 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 ) 保障风 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 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 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 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 分析和评估, 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风险控 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 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 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 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 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 进行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指 在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层 次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进 行 的 预 防和控制。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 研 究 并 制 定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策 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 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 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 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 根据经营计 划、业务规 则及本部门 具体情况制 定本部门的 工作流程 及 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关 键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 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 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 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 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 码:939) 于2005 年 10 月27 日在香港 联合 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设银行 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53,632.10 亿 元, 较上年增 长9.95% ;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 ,增长 14.35% ;客户存款 总额 122,230.37 亿元,增 长 7.76% 。 营 业收入 5,086.08 亿元, 较 上年增长 10.39%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0.29% , 净利息收益率(NIM) 为 2.74% ;手续费 及佣金净收入 1,042.83 亿元,增长 11.52%,占营业 收入比重为 20.50% 。成 本费用开支得到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为 29.65% 。实现利 润总额 2,798.06 亿 元, 较上年增长 11.28%; 净利润 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资产质量保持 稳定, 不良贷款率 0.99% , 拨备覆盖率 268.22% ; 资本 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3.34% 和10.75%,保持同 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 14,650 个,服务于 306.54 万公司 客户、2.91 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 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 本、台北、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 行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 年 , 本 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 102 项奖项, 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 球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位列第 5 , 较上年上升 2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 志发布的 “2013 年度全球 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 中, 位列第 2 , 较上年上升 13 位。 此外, 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 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业务、 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 在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 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 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 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 ,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 人账户、QFII 、企业 年金 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 34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四年 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 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内权威经济 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优 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 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 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 务中 心 40-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 年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85108223 联系人:逄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系人:芮蕊 电话:0755-25879756 传真:0755-25879196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3038 号合 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3038 号合 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宋永成 联系电话:0755-25188266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站:www.961200.net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陈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 4008888001、95553 网站:www.htsec.com (1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1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嶶 咨询电话:4008-888-8888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22)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 -17 层 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029 —87419999 联系人: 崔轶梅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陈忠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28)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人:杨玲 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传真:0571-86065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0)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世贸中 心 A 座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39、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3)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线:4008001001 (3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3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121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4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孙晋峰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4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金侃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670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联系电话:010-85189120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5) 万银财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盘 古大观 A 座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刘媛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 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 年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36-37 层 负责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刘洪蛟、李雅婷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联系人:李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李妍明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8 月30 日证监许可[2013]1143 号文注册, 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 ,募集期自 2014 年 1 月 23 日至 2014 年 2 月 26 日止,共 募集 2,567,301,822.20 份基金 份额,募集户数为 24,737 户。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2 月28 日正式生效 。 ( 三 ) 基金的 运 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五 ) 发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七 、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 成立和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成立。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即成立。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生效。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请即生效。T 日 提交的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赎回款项 的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基 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 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申 购金额( 含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 下 1.5%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1.0%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持续 持有 期 (天 ) 赎 回费率 1 -6 1.5% 7 -29 0.75% 30 -184 0.5% 185 -365 0.25% 366 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30 天( 含) 但少于 92 天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2 天( 含) 但少 于 185 天的 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5 天( 含) 的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注: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 若 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例: 某投资者 赎回其持有的 本基金50,000 份, 持有 期为85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 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赎回总金额=50, 000×1 .150 =57,500 元 赎回手续费=57,500 × 0.5% =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 -287.50=57,212.50 元 3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收取相应费用,费用详 情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 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 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资基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 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 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长城证券 、国盛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 通证券 、平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世纪证券、长江 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齐 鲁证券 、中信证券(山东) 、中投证券、中信证券、 华西证券、中信证券(浙江) 、信达证 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西南证券、 招商证券、 安信证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等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告。 ( 十 六) 基金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八 、 基 金 的投 资 管 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用积极主动的投 资策略,力求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 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 中 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上 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权证、货币市场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自上而下地综合分析宏观 经济、政策环境、流动性指标等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决定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走向 的关键因素,如对股票市场影响较大的市场流动性水平和市场波动水平等;对债券市场走 势具有重大影响的未来利率变动趋势和债券的需求等。自下而上地根据可投资股票的基本 面和构成情况, 对自上而下大类资产配置进行进一步修正。 在资本市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参 考基金流动性要求,以使基金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在股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 中实现最佳匹配。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医疗 保健行业股票池构建 医疗保健行业指研发、生产、销售医疗保健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包括化学制药行 业、中药行业、生物制品行业、医药商业行业、医疗器械行业和医疗服务行业等子行业。 上市公司收入与利润的行业来源结构是筛选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最主要指标,本基金 对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筛选的步骤如下: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1 ) 考虑上市 公司最近 2 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构成, 当医疗保健行业的收入和利 润占该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比例均 超过 50 %时, 直接 归入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池。 当 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比例不一致时,以利润是否超过 50% 作为入选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池的 判断依据。 2 ) 若上市公 司的投资收益超过营业利润, 考虑该投资收益来源的行业背景集中度情况, 如集中来自于医疗保健行业且满足步骤 1 )中所 述情况,则归入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池。 3 ) 当上市公 司主要业务不符合步骤 1 ) 时, 以公司 持续经营的业务中收入与利润占比 最高且超过 30% 的业务为 判断依据。 4 ) 当多个行业的收入和利润均较为接近时, 考虑该公司的发展规划、 市场看法及控股 公司的背景情况决定其是否属于医疗 保健行业。 本基金将根据上述医疗保健股票筛选步骤确定基本的医疗保健上市公司范围 ,并考虑 其他有潜力成为以医疗保健业务作为公司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构建本基金的 基础股票池。 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医疗保健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医疗 保健行业和股票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医疗保健股票界定方法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公告。 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医疗保健行业和股票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等原 因导致本基金持有的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比例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 将在三 十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2 )个股精 选 医疗保健行业包括化学制药行业、中药行业、生物制品行业、医药商业行业、医疗器 械行业和医疗服务行业等子行业。本基金将根据不同子行业的商业模式、运行特点、行业 竞争环境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分析,精选不同子行业的优秀企业进行股票投资组合构建。不 同子行业选股的主要思路如下: 1 ) 化学制药行业: 化学制药行业包括化学原料药行业和化学制剂行业。 下游化学制剂 企业的订单是化学原料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化学原料药的价格波动较大,因此化学原 料药企业的业绩波动也较为 剧烈。本基金对化学原料药个股的投资需要对原料药价格做前 瞻性判断,把握阶段性机会。化学制剂行业的产品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抗生素、肿瘤、心 脑血管、神经系统用药等。本基金对化学制剂企业的投资以社会人口结构的发展变化为基 础,根据不同阶段社会人口结构构成特点,考察该阶段人口疾病发展趋势,预测不同化学 制剂生产企业的盈利水平、行业地位、发展可持续性,确定投资标的。 2 ) 中药行业: 中药行业是我国医药领域的传统行业, 国家对该行业的保护、 培育是保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障该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大动力。本基金对中药类企业的投资重点关注公司独特的中药 资源带 给企业的竞争优势。相关公司对独特中药资源的开发、产品化、市场推广、品牌建 设等都将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成长性。 3 ) 生物制品行业: 生物制品企业对产品布局的前瞻性、 资金实力、 技术研发水平是影 响其盈利能力、 发展潜力的主要因素。 本基金通过对生物制品市场需求、 国内外竞争格局、 价格变化趋势等因素的分析,优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进行组合构建。 4 ) 医药商业行业: 医药商业行业属于医疗保健行业中的药品配送商, 该行业的主要特 点是低毛利率、低净利率、高劳动成本、高资金占用。本基金对该行业的投资注重企业的 内生性增长能力, 优选 通过内部改革, 降低费用, 提高运作效率的医药商业企业进行投资。 5 ) 医疗器械 行业: 医疗器械企业的发展依赖于企业在产品研发方面的持续投入和技术 革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医疗器械企业对新技术的研发投入情况,分析新产品推出对企业 盈利水平的影响,以确定投资标的。 6 ) 医疗服务行业: 随着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 消费者对医疗服务的差异化需求也日益 显著。本基金通过考察医疗服务企业的服务差异、定价能力、行业竞争环境以及社会发展 阶段等分析该企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确定基金投资标的。 (3 )股票市 场评价 1 )相对估 值指标 相对估值指标用以判断医疗保健企业的估值高低,以选择恰当的买入时点。相对估值 指标如 PE、PB 、PEG 反映 了市场价格、企业盈利或企业净资产和企业成长性之间的关系。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相对估值指标的横向、纵向分析,选择估值位于合理区间下限的医疗 保健企业进行投资,动态构建资产组合。 2 )流动性、 换手率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进行股票资产配置时,本基金将考察 企业的流动性和换手率指标,参考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以降低股票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3 、债券投资 策略 当股票市场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时,本基金将择机把部分 资产转换为债券资产, 或通过参与一级债券市场交易获取低风险收益,以此降低基金组合资产风险水平。本投资 组合对于债券的投资以久期管理策略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 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对债券资产进行动态调整,并择机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 易机会。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未来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选择时,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信用评级进行 持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素、担 保机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5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 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投资于医疗保健行 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 余资产投资于债券、权证、货币 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 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5)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0% ×中 证医药卫生 指数收益率+10%×中债 综合财富指数 收益率。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本基金是行业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上市公司。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对医疗 保健行业股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固定 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了中债综合财富指数。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和维护,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 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投资范围为 60-95% 。 本基金对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 和中债综合财富指数分别赋予 90% 和 10% 的权重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指数型基金, 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 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 2 、投资决策 程序 (1 ) 策 略 研 究 小 组 定 期 对 宏 观 经 济 、 市 场 、 行 业 、 投 资 品 种 和 投 资 策 略 等 提 出 分 析 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 响的突发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建议 。 (2 ) 行 业 公 司 研 究 小 组 负 责 建 立 和 维 护 公 司 各 层 级 股 票 库 , 提 供 重 点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情况及投资要 点分析。 (3 ) 基 金 经 理 在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市 场 运 作 态 势 进 行 分 析 后 , 拟 定 下 一 阶 段 基 金 资 产 配 置安排,撰写 《投资策略报告》,并对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说明。基金经理需明确各类资 产在基金资产中所占比重,对行业和债市进行基本面分析,最终确定股票资产行业配置情 况和债券配置方法, 做出 《资产配置提案》 和重点券种投资方案,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 (4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基 金 经 理 上 报 的 资 产 配 置 提 案 基 础 上 进 行 讨 论 , 并 确 定 下 一 阶段的资产配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 (5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决 议 和 重 点 券 种 投 资 决 定 ,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在股票库和固定收益产品库中选择投资的品种,确定组合方案 。 (6 ) 在 基 金 经 理 权 限 内 的 投 资 , 由 基 金 经 理 自 主 实 施 ; 超 过 基 金 经 理 权 限 的 , 根 据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规定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经批准后实施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9 月10 日 复核了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6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18,357,198.67 39.47 其中:股票


918,357,198.67 39.47 2 固定收益投资


120,708,977.00 5.19 其中:债券


120,708,977.00 5.19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46,109,112.73 40.6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8,712,216.09 14.56 7 其他资产


2,959,707.23 0.13 8 合计





2,326,847,211.72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81,934,287.54 34.2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5,813,224.60 5.9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09,686.53 0.0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18,357,198.67 40.24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594 益佰制药 2,500,050 102,827,056.50 4.51 2 600535 天士力 2,642,851 102,463,333.27 4.49 3 000963 华东医药 1,716,071 92,667,834.00 4.06 4 000513 丽珠集团 1,800,478 85,036,575.94 3.73 5 600557 康缘药业 2,501,061 71,780,450.70 3.15 6 600276 恒瑞医药 1,350,000 44,766,000.00 1.96 7 600062 华润双鹤 2,550,014 43,834,740.66 1.92 8 600511 国药股份 1,900,678 43,145,390.60 1.89 9 600252 中恒集团 3,495,165 40,998,285.45 1.80 10 300039 上海凯宝 3,000,060 37,620,752.40 1.65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50,200,000.00 2.20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458,977.00 0.9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458,977.00 0.90 4 企业债券 50,050,000.00 2.1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20,708,977.00 5.29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407 14 国债07 500,000 50,200,000.00 2.20 2 124651 14 杨农发 500,000 50,000,000.00 2.19 3 018001 国开 1301 199,990 20,458,977.00 0.90 4 122292 13 兴业01 500 50,000.00 0.00 5 - - - - -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本期末未持有 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比例限制、 信息披露方式等, 暂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比例限制、 信息披露方式等, 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3,014.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48,664.52 5 应收申购款 278,028.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59,707.23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九 、 基 金 的业 绩 过往一定阶段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截止2014年6 月30 日) 时间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14 年6 月30 日 1.60% 0.27% -3.34% 0.88% 4.94% -0.6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 、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 承担责任。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 一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情形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利 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 二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 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 三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 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5 个工作 日 内、按照 指 定的账户 路 径进行资 金 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 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5 个工作 日 内、按照 指 定的账户 路 径进行资 金 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 、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 -(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 购金额( 含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 元以下 1.5% 100万元( 含) -300 万元 1.0% 300万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对于500 万元 (含) 以上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为1.5%,若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 +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 续持有 期(天 ) 赎 回费率 1 -6 1.5% 7 -29 0.75% 30 -184 0.5% 185 -365 0.25% 366 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30 天( 含) 但少于92天 的基金份 额 所收取的 赎 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 其 他必要的 手 续费 ;对 持 续持有期 长 于92 天( 含) 但少于185天的基金份 额 所收取的 赎回费的50% 计入基金 财 产,其余 用 于支付注 册 登记费和 其 他必要的 手 续费 ;对 持 续持有期 长于185 天( 含) 的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的25% 计入 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例: 某投资者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50,000 份 , 持有 期为85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 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 000×1 .150 =57,500 元 赎回手续费=57,50 0×0 .5% =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 -287.50=57,212.50 元 3 、转换费用 (1) 基金转换费用由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和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费 补差 二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剩余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产 所有。 ①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 转 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适用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 转入 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例:某 投资 者持有 长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10万份基金 份 额,持 有期 为100天,决定 转换为 本基 金,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入 基金(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0 元 ,转出 基金 (长城货 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 ) 对应赎回 费 率为0 ,申 购 补差费率 为1.5%,则可得到的转换 份 额及基 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 ×1 =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0 转入总金额=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100,000 -100,000/(1+1.5%) =1,477.83元 转入净金额=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份额=98,522.17/1.25 =78,817.73 份 基金转换费=0 +1,477.83 =1,477.83元 ②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例:某 投资 者持有 本基 金10万份基 金份额 ,持 有期为100天,决定 转换 为 长城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出 基金(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0 元 ,转出 基金 对应赎回 费率为0.5%,申购补差费率为0 ,则 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 ×1.25=125,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25,000 ×0.5% =625 元 转入总金额=125,000 -625 =124,375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0 转入净金额=124,375 -0 =124,375 元 转入份额=124,375/1 =124,375 份 基金转换费=125,000 ×0.5% =625 元 (2) 对于实行级 差申 购费 率( 不同申 购 金额对 应不 同申购 费率 的基金) , 以 转入总 金额 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 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金 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0 。 (3) 转出基金 赎回费的25% 计入转出基金资产 (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计算基金转换费 用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均 按基 金合同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规定费率执行, 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 按照本 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5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 ( 三)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 四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五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 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11、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六 、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资产。本 基金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 括以下几个: 1 、市场风险 广义的市场风险指与利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相关的风险,主要与不同市场的供 需情况紧密联系。狭义的市场风险主要指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主要指违约风险。 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券发 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2 )交易对 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3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一些情况下,市场无法有效执行交易头寸需 要,将使得金融资产无法在价格平稳变动的基础上被购入或者卖出。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 风险来自两个方面: (1 ) 大额赎回: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 有发生集中大额赎回 的可能性。集中大额赎回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难度加剧,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可 能由于大额出售个券引致个券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从而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2 ) 特殊的市场情形: 在特殊市场情形下, 如市场资金紧张时, 市场整体流动性降低 , 将可能导致个券的变现能力减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由于我司信息系统、投资运作系统或其他外部事件导致的操作失灵或失误 带来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这一风险主要来自于计算机系统失灵 (如病毒、 软件错误) 、 人 为失误和公司以外的不可控因素。 5 、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值模型的参数错误或模型运用不当带来的基金资产损失风险。在利 用定价模型对金融资产,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定价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模型风险。 6 、法律/ 合 同风险 法律/ 合同风 险指合同签约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造成另外一方损失时可能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发生的法律诉讼风险。 7 、通货膨胀 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指物价水平上升导致本基金的名义收益率在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影响后降 低的风险。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通货膨胀风险也表现为物价水平上升导致中、短期固定 收益证券或者回购交易的实际收益率远低于名义收益率的情况。 8 、不可抗力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行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9 、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集中投资风险。本基金属于行业股票基金,将以不低于 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医疗保 健行业上市公司,因此基金资产将集中分配于特定行业。集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有助于 降低管理人主动选择行业的风险,专注于获得医疗保健行业的超额收益。但另一方面,如 果医疗保健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受到的影响也将高于非医疗保健行业基金,为此 存在集中投资风险。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 七 、基金 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30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进行 证 券投资 时, 应当遵 守审 慎经营 规则 ,制定 科学 合理的 投资 策略和 风险 管理 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5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7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或 者 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不得侵 占、挪用基金财产; (10)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11)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不得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6)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以上; (19)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2)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4)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5)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或 者 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不得侵 占、挪用基金财产;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9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3)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1)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2)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5.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 )基金扩募 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 ) 决定修改基金 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但 《基金合 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3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 )更换基金 托管人; 5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6 )提高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提高该 等标 准或 费率的除外; 7 )变更基金 类别;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3)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都不 召 集的,单 独 或合计代 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有权自行 召 集,并至 少 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议 召开前30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 召集 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经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2) 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 不 小于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 定比例,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总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4 ) 上述第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 证及委托 人 的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和 会 议通知的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首先由 召集 人提前30日 公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4 )计票过 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备 案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 九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 商务中心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 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含国家债券、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 等)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 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上 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权证、货币市场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 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余资 产投资于债券、权证、货币市 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 基 金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12) 本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3)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 )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投 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 )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 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 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 及其他有 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 形式通知 基 金托管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 (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的营 业机 构开立 的“ 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 的 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 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4)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或票 据 营业中心 的 代保管库 , 保管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 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交易 日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二 十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 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1.24 小时自 动语音应答服务,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 询等服务 。 2.工作时间 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 (包括公司信息、 基金信息、 基 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二 十 一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01 2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天源迪科股票市价估值 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1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离任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6 4 长城医疗保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6 5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国电清新股票市价估值 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6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8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离任的公 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8 8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互动娱乐股票市价估值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4-04-10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方法的公告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4-18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4-26 1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4-29 12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拓维信息股票市价估值 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5-21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6-25 1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6-28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 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7-05 1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8-09 1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 三川股份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8-19 1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9-02 1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9-03 20 关于增加华融证券、 华宝证券、 和讯信息为长城 医疗保健股票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 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9-05 21 本期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十 二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投资者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条款 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和下载 本招募 说明书。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二十三 、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的文件 (二) 《 长城 医 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长城 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长 城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二○一四年十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