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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稳健(200009)

长城稳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城 稳健 增利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2014 年 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一四年十 月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长城稳健 增 利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于2008 年5 月16日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 许 可【2008 】706 号文批准 发起设立。 基金合同于2008 年8 月27 日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4 年8 月26日,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4 年6 月30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情况说明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 核。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 47 九、基金的业绩 ......................................................................................................... 57 十、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六、风险揭示 ......................................................................................................... 7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二十三、备查文 件 ..................................................................................................... 98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 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长城稳健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长城 稳健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本 招 募说明 书 中 除非文 义 另 有所指 , 下 列词语 具 有 以下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长城稳健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长城稳健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稳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 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更新内容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长城稳健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 岁,合法持有现 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 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长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长城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长城稳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 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体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运 作 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名称: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心 41 层 4 、法定代表 人:杨光裕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7 、电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系人: 袁江天 9 、管理基金 情况: 目前 管理久嘉证 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恒 平衡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长城 品牌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 城稳健增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 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中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兆中 小板 3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增强收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二 十三 只基金。 10、客户服 务电话:400-8868-666 11 、注册资 本 :壹亿伍仟万元 12、股权结 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05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合计 100 % ( 二 ) 基金管 理 人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 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 )董事 杨光裕先生, 董事长, 硕 士。 曾 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熊科金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 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 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 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 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 党委副书记 。 曾任职于北 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 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 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 司,1993 年 2 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 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营业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拟任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公司副总裁。 范小新先生, 董事, 博士 , 高级经济师。 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 会秘书、 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曾任 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 西南技术进出 口 公司总经理助理, 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 副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杨玉成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东方金 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上海财经 大 学财政系教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上海大众科技创业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 投资处副处长, 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曾任职于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 年 7 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及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及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 、 《信 托法》 、 《证 券投资基金法》 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 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 作,1983 年 调任全国人 大财经委员 会,历任办 公室 财金组 组长、办公 室副主任、 经 济 法 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谢志华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 曾任湖南国营大通湖农场 教师、 湘西自治州商业学校教师、 北京商学院 (现北京工 商大学) 副院长、 北京工商大 学 校长助理。 刘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 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 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 副主任、 中华 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 总编辑, 中华工商时报社总 编辑助理。 鄢 维 民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学 士 。 现 任 深 圳 市 证 券 业 协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 深 圳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 曾任 江 西 省 社 会 科 学 院 经 济 研 究 所 发 展 室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体 改 委 宏 观 调 控 处 、 企 业 处 副 处 长 , 深 圳 市 证 券 管 理 办 公 室 公 司 审 查 处 处 长 , 招 银 证 券 公 司 副总经理。 (2 )监事 吴 礼 信 先 生, 监 事 会 主席 , 会 计 师、 中 国 注 册会 计 师 ( 非执 业 ) 。 现 任长 城 证 券 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曾 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 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一部部长,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 部 副 总 经 理, 第 一 创 业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计 划财 务 部 副 总经 理 。2003 年 进 入 长 城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 曾广炜先生, 监事, 高级 会计师。 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 天津开发区总公司、 天津滨海新兴产 业公司 , 2003 年 1 月 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 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 监事, 硕士 。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历任中国纺织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副科长、 科长、 副总 会计师、 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 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 监事, 硕士 。 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曾在信托投资部、 信托综合部、 风险与合规管理部、 信托理财 服 务中心工作 。 袁江天先生, 监事, 博士 。 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 曾任 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 国海 (广 西)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 、证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经理。2007 年 5 月进入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 年 8 月进入 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 (3 )高级管 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 副总经理、 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硕士。 曾就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 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 2002 年 3 月 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 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 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 副总经理、 市场开发部总经理, 学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 年8 月进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开发部 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硕士。曾就职于 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 年 10 月 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城安心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城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车君女士,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总 经理, 硕士。 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 年起先后在 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 市场处、机 构监管处、 审理执行处 、 稽 查 一处、 机构监管二处、 党办等部门工作, 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长、 正处级调 研员等职务。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简历 史彦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评估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一部、 中信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2007 年9 月至2009 年 3 月任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2009 年 3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经理,2011 年 6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管理部工作。自 2011 年11 月 14 日起 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3 年1 月至今任 “ 长 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至今任“长城久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5 月至 今任“ 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7 月至今任“长城久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刘海先生自 2008 年8 月 27 日 至 2009 年 9 月21 日 任基金经理, 王定元先生自 2009 年9 月 22 日至 2010 年 10 月 21 日任基金经理 ,钟光正先生自 2010 年 2 月24 日至 2011 年 11 月13 日任 基金经理。 3 、本公司公 募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 钟光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徐九龙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 )发售基 金份额; (4 )依照有 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 ) 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7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行担 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27)法律 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管理办法》 、 《销 售管理 办法》 、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 五 ) 基金经 理 承 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健全、 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 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 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为此, 公司 建立高效运行、 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 、风险控制 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 )确保国 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建立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 ) 不断提 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 ) 努力将 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 建立有 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 、建立风险 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 合规、 稳 健的要求, 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 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 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风险 控制制度应 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 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 ) 审慎性 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 风险控制的 检查、评价 部门应当独 立于风险控 制的建立和 执 行部门;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合规审查委员会、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 原则:风险 控制制度应 当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的 规章,具有 高 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 何例外, 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适时性 原则:内部 风险控制应 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 部 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 )防火墙 原则:公司 基金投资、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 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 上 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 3 、风险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确立加 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 )建立层 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 (3 )建立公 司风险控制程序; (4 )对公司 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 )确定公 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 )保障风 险控制制度 的持续性和 有效性,制 定可行的风 险控制制度 的评价和检 查 机制。 4 、风险控制 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 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性进行评价,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 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行研究、 分析和评估, 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风险控 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 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 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部 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 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指 在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层 次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进 行 的 预 防和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 研 究 并 制 定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策 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 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 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 根据经营计 划、业务规 则及本部门 具体情况制 定本部门的 工作流程 及 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关 键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 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 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 各自的职责, 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 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 码:939) 于2005 年 10 月27 日在香港 联合 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设银行 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53,632.10 亿 元, 较上年增 长9.95% ;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 ,增长 14.35% ;客户存款 总额 122,230.37 亿元,增 长 7.76% 。 营 业收入 5,086.08 亿元, 较 上年增长 10.39%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0.29% , 净利息收益率(NIM) 为 2.74% ;手续费 及佣金净收入 1,042.83 亿元,增长 11.52%,占营业 收入比重为 20.50% 。成 本费用开支得到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为 29.65% 。实现利 润总额 2,798.06 亿 元, 较上年增长 11.28%; 净利润 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资产质量保持 稳定, 不良贷款率 0.99% , 拨备覆盖率 268.22% ; 资本 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 和10.75%,保持同 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 14,650 个,服务于 306.54 万公司 客户、2.91 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 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 本、台北、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 行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 年 , 本 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 102 项奖项, 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 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位列第 5 , 较上年上升 2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 志发布的 “2013 年度全球 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 中, 位列第 2 , 较上年上升 13 位。 此外, 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 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业务、 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9 个职能处室 , 在上海设有 投资 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 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 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 ,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 人账户、QFII 、企业 年金 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 34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四年 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 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内权威经济 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优 秀托管机构”奖。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 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 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 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 年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逄慧 电话:010-85108223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姜驰 电话:010-85237356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8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85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3370777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3370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芮蕊 电话:0755-25879756 传真:0755-25879196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宋永成 联系电话:0755-25188266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站:www.961200.net (1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晶、刘芳 联系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客服电话: 内蒙古地区: 0472-96016 ; 北 京地区: 010-96016 ; 宁波 地区: 0574-967210 ; 深圳地区:0755-967210;成都地区: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bhzq.com (1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1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06 、021-962506 网址:www.dfzq.com.cn (2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guodu.com (2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陈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站:www.htsec.com (2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2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ywg.com (2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csco.com.cn (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嶶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34)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5)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046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张有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联系人:肖亦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线:4008001001 (3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0)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 大厦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 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客服电话: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网址:www.longone.com.cn (41)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张同亮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4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徽省内 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 -17 层 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029-87419999 联系人:崔轶梅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线: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网址:www.cjsc.com (46)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袁月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50)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林小明 联系人:王斌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www.tyzq.com.cn (5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梁宇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5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国海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张亦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传真:0571-86065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54)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5)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世贸中 心 A 座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5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39、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5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6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2)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6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121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64) 万银财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盘 古大观 A 座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刘媛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6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联系电话:010-85189120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孙晋峰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6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6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金侃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670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二 )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 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 年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与经办 律 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36-37 层 负责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刘洪蛟、李雅婷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联系人:李雅婷 (四)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李妍明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 年5 月16 日证监许可 【2008】706 号文核准 , 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 、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 募 集 期 自 2008 年 7 月 18 日 至 2008 年 8 月 22 日 , 共 募 集 1,289,552,072.36 份基金 份额,募集户数为 11,556 户。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8 月27 日正式生效 。 ( 三 ) 基金的 运 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五 ) 发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七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与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进 行。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另行公 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 每笔申购 申请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申购费) 。 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不受此最低申购 金额限制。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 请不受限制。 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 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本基金申 购、 赎回业务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4 、对投资者 持有的本基金同一基金代码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公告。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并在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 )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0.8% , 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5%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3% 30 天(含)-1 年 0.1% 1 年(含)-2 年 0.05% 2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 归 基 金 财 产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75 %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 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对于 500 万元(含 )以上的申购,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收市 后的该基金资产净 值/T 日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八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发 生 下 列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拒绝 或 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的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 十 一 )其它 暂 停 申购和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1 、 为了更好 的保护投资人,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出现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发生 《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 的 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收取相应费用,费用详 情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 十 四 )基金 的 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 投 资 “定期定额投资” 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月扣款时间、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 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 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深圳 农村商业银行、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包商银行、 中信建投证券、 海通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申银万国证券、 国信证券、长城证券、银河证券、 安信证券、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平安 证券、兴业证券、国盛证券、 长江证券、齐鲁证券、 中信证券(山东)、广州证券、世纪 证券、华泰证券、恒泰证券 、日信证券、华宝证券 、民生证券、天源证券、华西证券、华 融证券、 国海证券 、 中信证券 (浙江) 、 信达证 券 、 广发证券、 西南证券、 深圳众禄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等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告。 ( 十七) 基 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 、 基 金 的投 资 管 理 ( 一 )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可 以 适 度参与二级市场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并运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对权益类组合资 产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在 组合投资风险可控和保持 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组合 收益。同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采用积极主动的组合动态调整策略,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债券;投资于大 额存单、债券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 益类投资工具及其衍生工具。 除此以外,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投 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本基金组合资产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占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 益类资产所占比 占比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且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 投资策 略 1 、 动 态资 产配 置 策 略及固 定 比 例投资 组 合 保险策 略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本基金在组合投资管理中,将基金资产分为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收益资产主要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以收益资产的预期收益作 为 风 险 资 产 的 安 全 垫 。 建 立 和 运 用 严 格 的 动 态 资 产 数 量 模 型 , 在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暴 露 预 算 (Equity Risk Budget ) 的基础上对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即时调整 。即用 收益资产的现金净流入来冲抵风险资产组合潜在的最大亏损。 在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上,通过对远期利率、极端市场价格等参数的预测,计 算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资产的可放大倍 数。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权重。 通过这种定量化的资产类属配置达到一定资产的相对安全,并获取权益类投资市场阶 段性机会, 从而 提高整体投资组合的收益, 同时限定和规避组合的下行风险 (Down Risk)。 2 、 收益 资 产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 基础上,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收益资产的平均久期,并根据收益 最优化的原则,通过量化模型 确定组合中收益类别资产1 的合理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收益资产的超额收益主要来源于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1 )久 期 管理 策 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 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 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 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 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 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1 本基金所列收益类别 资产:现金类(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等) 、债券(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 投资级以上的公司债、 企业债和次级债、 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债 券等)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及其衍生工具。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中各种关联 因素的变化, 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 宏观经济指标有 GDP 、CPI/PPI 、 固定资产投资、 进 出口贸易; 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 M1/2、 新增贷款、 新增存款、 超额准备金率。 宏 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决定央行货币政策,央行货币政策通过调整利率、调整存款 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导等方式,带来市场 利率变动;同时,央行货币政策对 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的影响,从而引起债券需求变动。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变 动和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收益资产组合。 (2 )收 益 率曲 线 策 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 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 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 )个 券 选择 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 益率较高 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 的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 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 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 )把 握 市场 低 效 或失效 状 况 下的交 易 机 会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 策略对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 额收益。 a)新券发行 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 获得超额收益。 b)信用利差 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 均衡范围,将会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c)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 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跨期限套利是指当短期回购利率低于长期回购利率时,可通过短期融资、长期融券实 现跨期限套利。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5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投 资 策 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未 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时,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信用评级 进 行持续跟踪, 防范信用风险。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要素、 担保机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 、 风险 资 产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风险资产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即占比不超过 20% 的基金资产可适度参与中 国 A 股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投资,以及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并可持有因在一 级市场申购或增发新股所形成的股票或权证,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该股票派 发的权证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风险资产在二级市场重点投资于具备内生性增长基础或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 价值创造型企业。在股票选择方面,充分发挥“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结合对宏观 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内生性增长动力的判断,选择具备外延式扩 张能力的优势上市公司,结合财务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成长性发生 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同时将根据行业、 公司状况的变化, 基于估值水平的波动,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风险资产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体现为深入分析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在合理估 值的基础上,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市场 定价合理的权证进行投资。具体包括价值发现策 略、杠杆策略、波动性溢价策略、买入保护性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风险资产的新股申购策略主要体现在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 三方面选择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或权证的卖出时机。通过深入分析新股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 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 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本基金将在 遵循该产品 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投资标的以 及组合投资策略。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 四 ) 投资决 策 依 据及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宏观经 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 )上市公 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2 、投资决策 程序 (1 ) 固定收益 部定期对宏观经济、 市场、 行业、 投 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 发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 ) 固定收 益 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对象库, 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 及投资要点分析; (3 ) 基金经 理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分析后, 在 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的基 础上拟定下一阶段基金投资持仓比例,明确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既定久期风险调整 后收益率最大化”的原则下,对个券基本面进行分析,最终确定重点持券券种,做出资产 配置提案和重点券种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 ) 投资决 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 进行讨论并确定下一 阶段的资产配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 给基金经理; (5 ) 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负责在 固定收益 投资对象库中选择拟投资的券种,并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 ) 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 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 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 根据规 定须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须经批准后实施; (7 ) 固定收 益 部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他辅助分析统计工具, 对 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3 、交易指令 的下达和执行 (1 )基金经 理以电子口令形式或书面形式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2 ) 集中交 易室主管组织交易员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合法、合规,同时拟定交易计划; (3 )交易员 准确及时执行; (4 )集中交 易室主管组织、监督交易员完成交易; (5 )集中交 易室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保持与基金经理的有效沟通。 4 、投资风险 的监控和管理 (1 ) 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实施监控措施, 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 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对投资风险进行日常监管。确保投 资目标实现以及投资限制的执行;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2 )集中交 易室主管有权修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 (3 ) 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成员、 投资总监、 集中交易室主管以及监察稽核人员实施 监督; (4 ) 基金绩 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岗位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 基金经理 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 五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基金产品本身的投资特征,体现了目标 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且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状况 和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 中等风险、中等收益基金产品。 本基金不低于 80% 的基 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投资 品种,与较激进型的股票型基金 相比,属于较低风险度的债券基金品种;同时为获得权益类投资市场的阶段性机会以提高 整个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本基金不高于 20% 的基金资产可视市场时机适度投资二级市场 股票和权证,也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以此获得较高的债券组合的平均收 益。故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并略高于没有权益类 投资策略的债券型基金。 ( 七 ) 建仓期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 八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组合资产 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权 益类资产占 比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且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资产 净值的 5% ; (2 )本基金 投资于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 )本基金 在银行间 同业市场债券回购融入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0)本基 金必须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三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 10% ; (13)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4)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5 )如果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 以上的情形 ,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 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 从其变 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 十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或债务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 十 一 )投资 组 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9 月15 日 复核了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6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 ) 1 权益投资 426,700.00 0.04 其中:股票


426,700.00 0.04 2 固定收益投资


1,083,065,081.87 96.53 其中:债券


1,083,065,081.87 96.53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819,042.01 1.50 7 其他资产


21,737,147.82 1.94 8 合计





1,122,047,971.70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6,400.00 0.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0,300.00 0.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6,700.00 0.06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111 中国国航 70,000 230,300.00 0.03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2 002037 久联发展 20,000 196,400.00 0.03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6,549,940.00 5.4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90,000.00 3.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90,000.00 3.00 4 企业债券 512,069,141.87 76.5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0,779,000.00 13.57 6 中期票据 423,577,000.00 63.30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083,065,081.87 161.85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01373002 13 华信资产MTN001 500,000 50,590,000.00 7.56 2 1282243 12 武钢 MTN2 500,000 49,765,000.00 7.44 3 122805 11 大同债 430,000 43,473,000.00 6.50 4 1082019 10 川高 速 MTN1 400,000 40,092,000.00 5.99 5 122292 13 兴业 01 400,000 40,000,000.00 5.98 5 124514 14 六开投 400,000 40,000,000.00 5.98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比例限制、 信息披露方式等, 暂不 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 本报告 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 )其他资 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126.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14,282.2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417,207.44 5 应收申购款 74,531.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737,147.82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九 、 基 金 的业 绩 过 往 一 定 阶 段 长 城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的比较(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 时间段 份额净 份额净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值增长 率① 值增长 率 标准差 ② 基准收益 率③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2008 年8 月27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12 月31 日 8.40% 0.32% 11.52% 0.31% -3.12% 0.01% 2009 年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5.56% 0.27% -1.24% 0.10% 6.80% 0.17% 2010 年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4.16% 0.23% 1.92% 0.10% 2.24% 0.13% 2011 年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4.28% 0.25% 5.72% 0.11% -10.00% 0.14% 2012 年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7.13% 0.13% 2.51% 0.07% 4.62% 0.06% 2013 年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1.17% 0.43% -2.10% 0.11% 3.27% 0.32% 2014 年1 月1 日至6 月30 日 5.52% 0.13% 6.05% 0.11% -0.53% 0.02%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 年 6 月30 日 30.47% 0.27% 26.29% 0.13% 4.18% 0.1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 、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一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发行未上 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②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新股等 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 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③ 首次公 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 非公开 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流通 受限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确定公允价值 ; (4) 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5) 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 -(7)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7)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2)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 采用了适 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认为按 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3)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开 放 日 收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 五) 估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错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差错责 任方 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 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确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如出现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七)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第(3) 项、债券估值 方法 的第(8) 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2)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 二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 构 成 1.买卖证券 差价; 2.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 利息; 4.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 ; 5.持有期间 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 三) 基金 收益 分 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3 本基金收益 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 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 4.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 时 间和程 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 三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与基金 运 作 有关的 费 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 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允许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可以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 )依法可 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上述基 金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确定 ,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首日 起3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首日 起3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 支 付给基金 托 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 理 费和托 管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二 ) 与基金 销 售 有关的 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5%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对于500 万元 (含) 以上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持有期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3% 30 天(含)-1 年 0.1% 1 年(含)-2 年 0.05% 2 年(含)以上 0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 、转换费用 (1) 基金转换费用由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和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费 补差 二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剩余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产 所有。 ①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 转 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适用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 转入 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 差 例:某 投资 者持有 本基 金10万份基 金份额 , 持 有期为100天,决定 转换 为长城 久泰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假设转换当日 转出基金 ( 本基金 ) 份额净值是1.185元, 转入基金 ( 长 城久泰 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净 值是1.5800 元,转出基金 对应 赎回费 率为0.1% , 申购补差费率为0.7% , 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 ×1.185 =118,5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18,500 ×0.1% =118.50元 转入总金额=118,500 -118.50 =118,381.50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118,381.50-118,381.50/ (1+0.7% )=822.91 元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转入净金额=118,381.50-822.91=117,558.59 元 转入份额=117,558.59/1.58 =74,404.17 份 基金转换费=118.50 +822.91=941.41 元 ②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例 : 某 投 资 者 持 有 长 城 久 泰 沪 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1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为100 天,决定 转 换为本基 金 ,假设转 换 当日转出 基 金(长城 久 泰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份 额净值是1.5800元, 转入 基金 (本基金) 份额净值是1.185 元, 转 出基金对应赎回费率为0.5% , 申购补差费率为0 ,则可 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 ×1.58=158,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58,000 ×0.5% =790 元 转入总金额=158,000 -790 =157,21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0 转入净金额=157,210 -0 =157,210 元 转入份额=157,210/1.185=132,666.66 份 基金转换费=158,000 ×0.5% =790 元 (2) 对于实行级差申 购费 率( 不同申 购 金额对 应不 同申购 费率 的基金) , 以 转入总 金额 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 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金 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0 。 (3) 转出基金 赎回费的25 %计入转出基金资产。 (4) 计算基金转换费 用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均 按基 金合同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规定费率执行, 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 按照本 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不 违背有 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之 前提 下, 调 整 上 述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水 平, 但 最 迟 应 于 新 收 费 办 法 开 始 实 施 日 前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 的 申购费 用由 基金申 购人 承担, 归基 金管理 人及 代销机 构所 有,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将按照赎回当时适 用的费率收取, 所收取赎回费的25 % 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支出。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 五 ) 基金的 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四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 会 计年度为 公 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月31日,如果 基 金首次募 集 的会计年 度 ,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定期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后可以 更 换。就更 换 会计师事 务 所,基金 管 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五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 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 全 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 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登 载 在指定报 刊 和网站上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在每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 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基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 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公告 1 、本基金 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 六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 基金年 度 报 告、基 金 半 年度报 告 、 基金季 度 报 告 1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90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 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 期 报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 临时报 告 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 件 时,有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应当在2 日 内编制临 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 合同;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 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 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十一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信息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二 )信息 披 露 文件的 存 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六 、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为中等风险、中等收益基金产品。 本基金 不低 于80%的基金资产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投资品 种, 与较激 进型 的股票 型基 金相 比, 属于较低风险度的债券基金品种; 同时为获得权益类投资市场的阶段性机会以提高整个 基金投资 组 合的收益 , 本基金不 高 于20%的基金资产可视 市 场时机适 度 投资二级 市 场股票和 权证, 也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以此获得较高的债券组合的平均收益。 故其 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并略高于没有权益类投资策略的 债券型基金。 ( 一 ) 证券市 场 风 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及 资本市场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及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股票价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格可能会下跌, 或上市公司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虽然本基 金将通过分散化投资来降低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的收益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分配, 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 二 ) 流动性 风 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 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 由于 证券市场存在大幅波动的可能,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 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而部分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就面临流动性风险。 ( 三 ) 管理风 险 1 、在基金 管 理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知识 、技能 、经 验及判 断等 主观因 素会 影响 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四 ) 其它风 险 1 、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2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 、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 在6 个 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 在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清算。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以 下 内 容摘自 《 长城 稳健 增 利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权利 、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 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 金份额; (4 )依照有 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 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 担 任或选 择、 更换 注 册登 记 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27)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 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 财务会 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6 )返还 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管 理人 的代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下同)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理人收 到 提议当日 的 基金份额 计 算,下 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 起60日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代 表 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 不召集的 , 代表基金 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集 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 开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程序 ; 5)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效力。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以 所 代表的基 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 产 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后第2 个工 作 日在公证 机 关及监督 人 的监督下 由 召集人统 计 全部有效 表 决并形成 决 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过 半 数 通 过 方 为 有 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 经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 作 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 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 ,则大会 召 集人可自 行 授权3 名监 票 人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 意 见 之日起 生 效。 关于 本 章第2 条所 规 定的第1)- 8) 项召开事 由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2 条 所规定的第9) 、10) 项召开 事 由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于中 国证监会 核 准或出具 无 异议意见 后 生效执行 , 并自生效 之 日起2 日内 在 至少一种 指 定媒体 公 告。 2 、 本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 四 )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本基金 合 同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加盖 公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法 定代 表人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2 、本基金 合 同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 、本基金 合 同正本 一式 八份, 除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各 持两份 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基金 合 同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十 九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以 下 内 容摘自 《 长城 稳健 增 利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 基金 管 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 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 务中心41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日期:2001年12 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2 、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和可转换债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 债券;投 资 于大额存 单、 债券回购、 债券远期交易以及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投 资工具及其衍生工具。 除此以外,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含增发新股) , 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组合 资产中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比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权益类 资产占 比不 超过 基金资产 的20%,且本基 金持有现 金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5% 。 2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组合资产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权益类资产占比不 超过基金 资 产的20%,且本基金持 有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2 )本基金 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 )本基 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所 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7 )本基金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融入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8 )本基 金 必须投 资于 信用评 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发行规模的10%;


(11)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12) 如果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 个交 易日内增加10 亿元以上的 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 行 相关程序 后 可将调整 时 限从10个交 易日延长 到3 个月。法 律 法规如有 变 更,从其 变 更。除 投 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6 个 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 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3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 十五 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4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资 运作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基金管 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 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 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11、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 延 迟执行基 金 管理人资 金 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 投 资信息等 违 反《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 限内及时 改 正。在上 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 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 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 集期满 或基 金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 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 金开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 国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终止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 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可通 过网站 、电 话等方 式向 本基金 管理 人定制 对账 单。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 新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送出的除外。 ( 二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 Center ) 电 话 服务 1 、24 小时 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 息查询等服务。 2 、工作时间 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 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二十一、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天源迪科股票市 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1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离 任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6 3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国电清新股票市 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6 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8 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离 任的公告 证券时报及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8 6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互动娱乐股票市 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4-10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 总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4-18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4-26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4-29 10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拓维信息股票市 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5-21 11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 分配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6-24 1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6-25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恢复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6-28 1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 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7-05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8-09 1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 金所持三川股份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8-19 1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9-02 1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9-03 19 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二十二、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以及相 关网 站,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正 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二十三、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 长城 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长城 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长 城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二○一 四年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