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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盈纯债(000768)

长城久盈纯债: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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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 久盈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一四 年十 月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目


录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8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14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15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16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18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21 八、争议解决方式 ........................................................................................................ 22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23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一、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进行证 券投资时,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 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5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7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利 用 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不得侵 占、挪用基金财产; (10 )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的价格; (11 )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不 得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益; (16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18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9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2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4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5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7 )执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不得侵 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不 得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9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3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16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1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久盈 A 、 久盈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久盈 A 、 久盈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 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扩 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 ) 决 定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或 者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但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的 除外; (3 )更换基 金管理人; (4 )更换基 金托管人; (5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6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标准或 费率的除外; (7 )变更基 金类别;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 (10 )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12 ) 单独或 合计持有久盈 A 和久盈B 基金份额达 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久盈 A 和久盈 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 计持有久盈 A 和久盈 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5 、单独或合 计持有久盈 A 和久盈 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久盈 A 和 久盈 B 基金 份 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久盈 A 和久盈 B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款 规 定 比 例 , 召 集 人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久盈 A 和久盈 B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久盈 A 和久盈 B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参 加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款 规 定 比 例 , 召 集 人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久盈 A 和久盈 B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的总基金份额的三分之 一以上;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久盈 A 、 久盈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分别代表久盈 A 、 久盈 B 的表决权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久盈 A 、 久盈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 自所持分别代表久盈 A 、 久盈 B 的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久盈 A 、久盈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分别代表久盈 A 、久盈 B 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 与 基 金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比 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当年天数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方向 和 投 资 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回 购 、 协 议 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参与 股 票 、 权 证 投 资 , 但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不直接参与股票、权证投资;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4 )本基金 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2 ) 本基 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法 和 公告 方 式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净值计算方法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久盈 A 和久盈B 的 份额 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在每个分 级运作期内,久盈 A 和 久盈 B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按照前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划分规则,在久盈 A 的申购开放日计算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分级运 作期届满日,对久盈 A 与久盈B 单 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假设NV 为申购开放日或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即 T 日, 以下简称该日) 本基金资产净值 , a E 为该日久盈 A 的份额余额 , a NAV 为该日折算前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b E 为该日久盈 B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的份额余额, b NAV 为该日折算前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 a NAV 设 定 为该日久盈 A 的 基金份 额在上一个申购开放日份额净值 (折算为 1.000 元) 的基础上按照年化单利 i r 增长计算而得的 设定净值, i T 为自第 i 个 申购开放日以来的天数 (不包括第 i 个申购开放 日) , i r 为第 i 个申 购开放日设定并于次日执行的、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久盈 A 的年化 约定收益率,则:


1.000 + i i a T NAV r ? ? ? 设 定 (1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申购开放日或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折算前久盈 A 和久盈B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 )若 a a NV NAV E ?? 设 定 ,则该日折算前久盈 A 和久 盈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 aa NAV NV E ;


0 b NAV ? ;


(2 )若 a a NV NAV E ?? 设 定 ,则该日折算前久盈 A 和久 盈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a a NAV NAV ? 设 定 ; ( ) / b a a b NAV NV NAV E E ? ? ? ;


久盈 A 、久盈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在每个分 级运作期内,久盈 A 和 久盈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如果估值日(T 日)为 非久盈 A 的 申购开放日且非分级运作期届 满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 即 假 定 该 日 为 本 基金在久盈 B 封闭期内 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 规则进行资产分配 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久盈 A 和久 盈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与本基金基金 份 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当估值日(即 T 日,以 下简称该日)为非久盈 A 申购开放日 ,也非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 t NV 为该日基金资产净值, , at NAV 为该日久盈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a E 为该日久盈 A 的 份 额 余 额 , , bt NAV 为该日久盈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b E 为 该 日 久 盈 B 的 份 额 余 额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a NAV 设 定 为 该 日 久 盈 A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上 一 个 申 购 开 放 日 份 额 净 值 ( 折 算 为 1.000 元)的基 础上按照设定的年化单利 i r 增长计算而得的设定净值; i T 为自第 i 个申购 开放日以来的天数 (不包括第 i 个申购开放 日) , 运作当 年实际天数是指久盈 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 久盈 A 尚未 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i r 为第 i 个申购开放 日设定并 于次日执行的、 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 久盈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 , ai NAV 为第 i 个申购 开放 日久盈 A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则: 1.000 + i i a T NAV r ? ? ? 设 定 (1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即 T 日 ) ,久 盈 A 和久 盈B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 )若 ta a NV NAV E ?? 设 定 ,则 T 日折算前久 盈 A 和久盈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为:


, = a t t a NAV NV E ;


, 0 bt NAV ? ;


(2 )若 ta a NV NAV E ?? 设 定 ,则 T 日久盈A 和 久盈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at a NAV NAV ? 设 定 ; , ( ) / b t t a a b NAV NV NAV E E ? ? ? ;


久盈 A 、久盈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久盈 A 的首 次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久盈 A 和久盈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久盈 A 的 首 次 开 放 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久盈 A 和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金管理 人应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及 久 盈 A 和久盈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及 久 盈 A 和 久 盈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4 、在基金的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公告久盈 A 和久盈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七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清 算方 式 (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 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如 果 本 基 金 发 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情 形 , 则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久盈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 久盈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九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