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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主题(257050)

国联安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10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主 题 驱动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09 年6 月18 日证 监 许可[2009]542 号文 核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基 金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本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募集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 充分 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 投 资人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 长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4 年8 月26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4 年6 月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4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8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 算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 要....................................................................................................... 93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11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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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 及 《国联安主题 驱动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 本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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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国 联 安主题 驱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国联 安主 题驱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国 联安 主题 驱动 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国联 安 主题驱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国联 安主 题驱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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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国 联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代销 机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注册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国联 安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基金 账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 募 集期 : 指 自 基金份 额 发 售 之 日起 至 发 售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 则》 :指 《国 联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指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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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3.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持 有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 的节约 49.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抗 拒、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 合同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 收、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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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庹 启斌 成立时 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五十 年或 股东 一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 :茅斐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公 司”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3]42 号批准 设立 。目 前, 公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情 况 截至2014 年8 月26 日 ,公 司 旗下共 管理23 只 基金 : 国 联安德 盛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 简称 “ 国联安 稳健 混合” ) 、 国联 安德 盛小盘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国联安 小盘 精 选混合 ” ) 、 国 联安 德盛 安 心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国联 安安 心 成长混 合 ” ) 、 国联安 德盛 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国 联安精 选股 票” ) 、 国 联 安德盛 优势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国联 安优势 股票” ) 、 国联安 德盛 红利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国联安 红利 股票” ) 、 国联 安德 盛增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国联安 增利 债 券” ) 、 国 联安 主题 驱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国 联安 主题 驱动 股票” ) 、 国 联 安双禧 中证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国联安 双禧 中证100 指数 分 级” ) 、 国联 安信心 增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国联 安信心 增益 债券 ” ) 、 上 证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商品ETF”)、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国联安 上证 商品ETF 联接” ) 、 国联 安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国联 安货 币” ) 、 国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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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下简称 “国联 安优 选行 业 股票” ) 、 国联 安信 心增 长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国 联 安 信心 增长 债券 ” ) 、 国 联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综 指分 级” ) 、 国 联 安双佳 信用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国联安 双佳 信用 分级债 券” ) 、 国 联安 中 债信用 债指 数增 强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国 联安 中债 信用债 指数 增强 ”) 、国 联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国 联安 保本混 合” ) 、 国联安 中证 股债 动态 策略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国联 安股 债动 态” ) 、 国 联安 中证 医药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国 联安 医药100 指数 ” ) 、 国联 安新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国联 安新精 选混 合” ) 和国 联安 通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国 联安通 盈混 合” ) 。 三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1) 庹启 斌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华东 师范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讲师 、君安 证 券有限 公司 万航 渡路 营业 部经理 、 资产 管理公 司研 究部经 理 、 香 港公司 研究 策划部 经理 、 研 究发展 中心 主任 、 经 纪管 理部总 经理 、 债 券部 总经 理、 副 总裁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现任 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党 委委 员; 国联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注 :自2014 年9 月15日起 ,邵 杰军 先生 不再 担任本 公司 第四 届董 事会 董事及 公司 总 经理职 务, 由董 事 长 庹启 斌先生 代为 履行 总经 理职 务。 该 事项 已向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及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 备案。 ) (2)Andrew Douglas Eu ( 余义焜 )先 生, 副董 事长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 任怡 富证券 投 资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分析 员、 投 资经理 、 董事 (地 区业务) 、JF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行 政总裁 。现 任德 盛安 联亚 太区行 政总 裁及 公司 全球 执行委 员会 成员 。 (3) 叶锦 华先 生(IP Kam Wah ) ,董 事, 学士 学位 ,澳洲 注册 会计 师。 历任 瑞士银 行 香港分 行会 计经 理、 财务 总监 ; 瑞 士银 行集团 财务 董事 、 亚 太区 财务变 更计 划负责 人及 项 目 总监; 瑞银 环 球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 财务 总监及 常务 董事 ; 瑞 银证 券投资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及 公司 监事; 瑞银 环球 资产 管理 (日本 ) 有 限公 司法 定核 数师; 国投 瑞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监事长 。 现任 德盛安 联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财务 总监 , 德 盛安 联 资产管 理公 司 ( 香港 、 日 本、 新 加坡 、 台 湾) 董事 、 研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亚太 地区 ) 董 事。 (4) 邵杰 军先 生, 董事 、 总经理 ,硕 士学 位。 历任 万国证 券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职员、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裁 , 先 后分管 投资 研究 、 市 场营 销、 海外 投资 管理等 多 个 业务领 域 。2011 年11 月加 盟国联 安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 注: 自2014 年9 月15日 起, 邵 杰军先 生不 再担 任本 公司 第四届 董事 会董 事及 公司 总经理 职务 , 由董 事长 庹启 斌先生 代为 履 行总经 理职 务。 该事 项已 向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及中 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 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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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 汪卫 杰先 生,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会 计师 职称 。1994 年起 进入 金融 行业 ,历任 君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主管 、 稽核 部副总 经理 、 资 金计 划部 副总经 理 、 长沙营 业部 总经 理、 财 务总 部总 经理 、 深 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计 划财务 总部 总经 理、 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计划 财务 总部 总经 理、 资产 负债 管理委 员会 专职主 任委 员 、 子公 司管 理小组 主任 。 现 担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纪检 监察 室主 任。 (6) 程静 萍女 士, 独立 董 事,高 级经 济师 职称 。历 任上海 市财 政局 副科 长、 副处长 、 处长、 局长 助理 , 上 海市 财政局 、 税 务局 副局 长, 上海市 计划 委员 会、 上海 市发展 计划 委员 会副主 任兼 上海 市物 价局 局长 、 上 海市 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 副主 任 、 第十 届全 国人大 代表 、 上 海市决 策咨 询委 员会 专职 委员。 现任 上海 银行 独立 董 事、 上 海市 创业 投资 行业 协 会会长 。 (7) 王鸿嫔 女士 , 独立董 事 , 法学士 。 历 任 台湾摩 根资 产管理 旗下 的怡 富证 券投 资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怡 富证券 投资 顾问公 司总 经理 , 中 国摩 根资产 管理 董事 总经 理、 上投摩 根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主 要从事 教育 工作 和公 益活 动。 (8) 胡斌 先生 ,独 立董 事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 美国伊 利诺 伊大 学(UIUC) 工商管 理硕士 (MBA ) 、 上 海交 通 大学管 理工 程博 士。 历任 纽约银 行梅 隆资 产管 理公 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 分析 师、 公司 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 司创 始人 之一 兼基 金 经理。2007 年11月 起, 于纽 银梅 隆西 部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建 )担 任筹 建组 副组 长。2010 年7 月起 , 于纽银 梅隆 西部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首 席执 行官 (总 经理 ) 。 现任 上海 系数 股权投 资基 金 管理合 伙企 业( 有限 合伙 )担任 总经 理。 2 、监 事会 成员 (1) 元湉 伟女 士, 监事 会 主席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 中国工 商 银行大 连分 行出 纳、 会计 、信息 技术 等工 作,1992 年担任 工商 银行 信托 公司 证券部 副主 任 ; 1994 年 加入 君安 证券 任大 连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期 间兼任 君安 物业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1999 年 担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大连西 安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2004 年 起任 大连 营业 部总经 理;2005 年起任 辽宁 营销 总部 副总 经理;2007 年起 任辽 宁营 销总部 总经 理;2009 年起 担任辽 宁分 公司 总经理 ;2012 年 起任 财富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国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2) 庄小 慧女 士, 监事 , 法律硕 士 。 历 任Bell, Temple 见 习律 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 大律师 及事 务律 师助 理、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事务 律师 助理、 瑞士 再 保险公 司法 律顾 问。 现任 德盛安 联资 产管 理( 亚太 )有限 公司 法律 顾问 。 (3) 朱慧 女士 , 职 工监 事 , 经 济学 学士 , 历 任国 泰 证券有 限公 司 、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现任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总监 。 (4) 刘涓 女士 , 职 工监 事 , 经 济学 学士 , 现 任国 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副 总监。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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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庹启 斌先 生, 董事 长 , 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华 东 师范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讲师 、 君 安证 券有限 公司 万航 渡路 营业 部经理 、 资产 管理公 司研 究部经 理 、 香 港公司 研究 策划部 经理 、 研 究发展 中心 主任 、 经 纪管 理部总 经理 、 债 券部 总经 理、 副 总裁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现任 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党 委委 员; 国联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注 :自2014 年9 月15日起 ,邵 杰军 先生 不再 担任本 公司 第四 届董 事会 董事及 公司 总 经理职 务, 由董 事长 庹启 斌先生 代为 履行 总经 理职 务。 该 事项 已向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及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 备案。 ) (2) 邵杰 军先 生, 董事 、 总经理 ,研 究生 学历 。历 任万国 证券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职员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裁 , 先后分 管投 资研 究、 市场 营销 、 海 外投 资管理 等多 个业务 领域 。2011 年11月 加盟国 联安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国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注 :自2014 年9月15 日 起, 邵杰军 先生 不再 担任 本公 司第四 届董 事会 董事 及公 司总经 理职 务 , 由 董事 长庹 启斌先 生代 为 履行总 经理 职务 。该 事项 已向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及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备 案。 ) (3) 周浩 先生 , 督 察长 , 法学硕 士 。 曾 先后 任职 于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和上海 航 运产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2 月加 盟国 联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担任 国联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李柯 女士 , 副 总经 理 , 经 济学 学士 。 历 任中 国 建设银 行上 海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上 海联合 财务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营 运负责 人兼 内部 审计 师、 公司副 总经 理 、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 , 现 担任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5) 魏东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职 于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国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2003 年1 月 加盟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先 后担 任交 易部 总经理 、华 宝 兴业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和华 宝兴 业先进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投 资副 总监 及国 内投 资部总 经理 职务 。2009 年6 月加入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先 后担 任总经 理助 理、 投资 总监 的职务 。2009 年9月 起, 担 任国联 安德 盛精 选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09 年12 月至2011 年8 月, 兼 任 国联 安主 题驱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4 年3月 起, 兼任 国联 安 新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现担任 国联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6) 满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研 究生 学历 。 曾 任职 于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先后担 任 上海分 公司 高级 投资 顾问 、 西 安分 公司 总经理 、 华 东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北京 总部高 级董 事总 经理;2012 年9 月 加盟 国 联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市 场总 监。 自 2012 年 11 月起 ,担 任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4 、基 金经 理 (1 ) 本基 金现 任基 金经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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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韦明亮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上 海升 华投资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上海国 禾投 资有限 公 司 研究员 , 光大 证券研 究所 研究员 ,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分析 师, 光大证 券证 券 投 资部投 资经 理、 光大 证券 证券投 资部 执行 董事 。 2010 年5 月 起加 入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本 公司 研究 副总 监、 投资 组合 管理 部总 监, 2010 年12 月 起担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4 月 起兼 任国 联安 德盛 优 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 ) 本基 金历 任基 金经 理 :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时间 陈苏桥 先生 2009 年8 月至2010 年12 月 魏东先 生 2009 年12 月至2011 年8 月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 司总经 理 、 主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 投 资组合 管理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业务 负责 人、 研究 部负责 人及 高 级 基金经 理1-2 人( 根据 需要 )组成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为 : 邵杰军 (总 经理 ) 投委 会 主席 魏东( 投资 总监 、副 总经 理)投 委会 执行 主席 韦 明亮 (投 资组 合管 理部 总监) 冯俊( 固定 收益 部负 责人 ) 高级基 金经 理1-2 人( 根据 需要)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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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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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风险 控制 包括内 部控 制机 制 和 内部 控制制 度两 个方 面 。 内 部控 制机制 是 指公司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其相互 之间 的运 行制 约关 系;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 为防范 金融 风 险, 保护 资产 的安全 与完 整, 促进 各项 经营活 动的 有效实 施而 制定 的各 种业 务操作 程序 、 管 理方法 与控 制措 施的 总称 。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的 总体目 标是 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和持 续 、 稳定、 健康 发展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具 体来 说, 必须 达到以 下目 标: (1 ) 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章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2 ) 健全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 建立 行之 有效 的风 险 控制系 统, 确保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健康 运行 与公 司财产 的 安全完 整。 (4 ) 不断 提高 经营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努 力实 现公 司价值 的最 大化 ,圆 满完 成公司 的 经营目 标和 发展 战略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公司完 善内 部控 制机 制必 须遵循 以下 原则 :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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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公 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 必须遵 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求 (1 ) 公司 必须 依据 自身 经 营特点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 责统一 、 严密 有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 1 ) 建立 以一 线岗 位为 基础 的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岗 位职责 明确 , 有 详细 的岗 位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 )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 制衡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建立 重要 业务处 理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监 督制 衡。 3 )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 风 险管 理部 对各 岗 位、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务 全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 第三 道监控 防线 。 公 司督 察长、 风险管 理部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门 独立 于 其他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2 ) 公司 必须 建立 科学 的 授权批 准制 度和 岗位 分离 制度。 各业 务部 门和 分支 机构必 须 在适当 的授 权基 础上 实行 恰当的 责任 分离 制度 , 直接 的操作 部门 或经 办人 员和 直接的 管理 部 门或控 制人 员必 须相 互独 立、相 互牵 制。 (3 ) 公司 必须 建立 完善 的 岗位责 任制 度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在 明确 不同 岗位的 工 作任务 基础 上, 赋予 各岗 位相应 的责 任和 职权 , 建 立相互 配合 、 相 互制 约、 相互促 进的 工作 关系。 通过 制定 规范 的岗 位 责任制 度、 严格 的操 作程 序 和合理 的工 作标 准, 大力 推 行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的目 标管 理。 (4 ) 公司 必须 真实 、全 面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 充分 发挥会 计的 核算 和监 督职 能,健 全 会计、 统计 、业 务等 各种 信息资 料及 时、 准确 报送 制度, 确保 各种 信息 资料 的真实 与 完 整 。 (5 ) 公司 必须 建立 严密 有 效的风 险管 理系 统, 包括 主要业 务的 风险 评估 和监 测办法 、 分支机 构和 重要 部 门 的风 险考核 指标 体系 以及 管理 人员的 道德 风险 防范 系统 等。 通过 严密 的 风险管 理, 及时 发现 内部 控制的 弱点 ,以 便堵 塞漏 洞、消 除隐 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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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6 ) 公司 必须 制订 切实 有 效的应 急应 变措 施, 设定 具体的 应急 应变 步骤 。尤 其是投 资 交易等 重要 部位 遇到 断电 、 失 火等 非常 情况时 , 应 急应变 措施 要及 时到 位, 并按预 定功 能发 挥作用 ,以 确保 公司 的正 常经营 不会 受到 不必 要的 影响。 5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包 括 : 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 信 息披 露控制 、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监 察稽核 控制 等。 (1 ) 公司 自觉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3 ) 公司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格制 定 信息系 统的 管理 制度 。 (4 ) 公司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融 企业会 计制 度》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 企业 财务通 则》 等 国家 有关 法 律、 法规 制订 基金 会计 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 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岗 位工 作 手 册, 并针 对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5 )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监察 稽核 控制 制度, 保 证监察 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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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成 立, 1996 年易名 为 “ 中国 建设 银行 ” 。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之 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易 。A 股 发行 后中 国 建设银 行的 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 元 , 较 上年 增 长 9.95%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 85,900.57 亿 元, 增 长 14.35% ; 客户存 款总 额 122,230.37 亿元, 增长 7.76% 。 营业 收 入 5,086.08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0.39% ,其中 ,利 息净 收入 增 长 10.29% ,净 利息收 益率(NIM) 为 2.74% ;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 入 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 , 占营业 收入 比重 为 20.50% 。 成本 费用 开支得 到有 效控 制 , 成 本 收入比 为 29.65% 。 实 现利 润总 额 2,798.0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1.28% ; 净利 润 2,151.22 亿 元, 增长 11.12% 。 资 产质 量保 持稳定 , 不 良 贷款 率 0.99% , 拨备 覆盖 率 268.22% ;资 本充 足率 与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 14,650 个 , 服务 于 306.54 万公 司客 户 、2.91 亿 个人客 户, 与中 国经 济战 略性行 业的 主导 企业 和大 量高端 客户 保持 密切 合作 关系; 在香 港 、 新加坡 、 法 兰克 福、 约翰 内斯堡 、 东 京、 大阪 、 首 尔、 纽 约、 胡志 明市 、 悉 尼、 墨 尔本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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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北、卢 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有 建行 亚洲 、建 银国 际、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 拜 、 建行欧 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等 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本集 团的 出色 业 绩与良 好表 现受 到市 场与 业界的 充分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102 项 奖项 ,多 项综 合排 名进一 步提 高, 在英 国 《 银行家 》杂 志“ 全球 银 行 1000 强排 名” 中位列 第 5 , 较上 年上 升 2 位; 在美 国 《 福布 斯 》 杂 志 发布的 “2013 年度 全球 上 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 ,位 列 第 2, 较上年 上 升 13 位。 此外 , 本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 的 包括公 司治 理、 中小 企业 服务、 私人 银行 、 现 金管 理、 托 管、 投行 、 养 老金 、 国际 业务 、 电 子商务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 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4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 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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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度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 人》 评 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获和 讯网的 中国 “ 最佳 资产 托 管银行” 奖; 境内权 威经 济媒体 《 每日 经 济观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托 管机 构 ” 奖。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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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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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 一)


直销机构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庹 启斌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587 联系人 :茅斐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或www.vip-funds.com ( 二)


代销机构 1、代 销机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电话: 010-67596084 联系人 : 王琳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代 销机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662 联系人 : 查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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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代 销机 构: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联系人 :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代 销机 构: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红 电话: 0755-83077278 联系人 : 邓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代 销机 构: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 银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联系人 : 芮敏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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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6、代 销机 构: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电话: (010 )85238428 联系人 : 刘军祥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7、代 销机 构: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振明 电话: 010-65556612 联系人 : 杨宁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8、代 销机 构: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中 山东 一路12号 办公地 址: 上海中 山东 一路12号 法定代 表人 : 吉晓辉 电话: 021-61616206 联系人 : 虞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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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代 销机 构: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华裕 电话: 0574-87011947 联系人 : 朱海亚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28 或962528 (上 海) 网址: www.nbcb.com.cn


10 、代 销机 构: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 表人 : 马明哲 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 : 蔡宇洲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1 、代 销机 构: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29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29层 法定代 表人 : 侯巍 电话: 0351-868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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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联系人 : 孟婉娉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12 、代 销机 构: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77 联系人 : 魏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3 、代 销机 构: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西 海国 际中 心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汝军 电话: 010-83561149 联系人 : 孙恺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4 、代 销机 构: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冯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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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电话: 010-88085338 联系人 : 李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5 、代 销机 构: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047 联系人 : 田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6 、代 销机 构: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北 京 市朝阳 区亮 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明 电话: 010-85130579 联系人 : 张于爱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7 、代 销机 构: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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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晓明 电话: 021-33388211 联系人 : 黄莹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网址: www.sywg.com 18 、代 销机 构: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275 联系人 : 李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cn 19 、代 销机 构: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兰荣 电话: 0591-38281515 联系人 : 黄颖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20 、代 销机 构: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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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住所: 上海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电话: 021-22169089 联系人 : 刘晨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21 、代 销机 构: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上海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德雄 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 王伟力 客户服 务电 话: 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22 、代 销机 构: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山 东路90号 华泰 证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中山 东路90号 华泰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善 电话: 025-84579763 联系人 : 万鸣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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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3 、 代 销机 构: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7 联系人 : 王霖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5 、代 销机 构: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57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电话: 021-68778081 联系人 : 刘闻川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4 、代 销机 构: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林 电话: 62171984 联系人 : 陈敏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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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6 、代 销机 构: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电话: 0755-82133066 联系人 : 李颖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7 、代 销机 构: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03、04)、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03、04)、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 吴晓东 电话: 0755-82493561 联系人 : 庞晓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 www.lhzq.com 28 、代 销机 构: 银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竹 子林 四路 紫竹七 道18 号光 大银 行大 厦 1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竹 子林 四路 紫竹七 道18 号光 大银 行大 厦 18楼 法定代 表人 : 黄冰 电话: 0755-83704098 联系人 : 曾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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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505-505 网址: www.ytzq.net 29 、代 销机 构: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A 座18-21层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A 座18-21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联系人 : 刘毅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008或95532 网址: www.cjis.cn 30 、代 销机 构: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079 联系人 : 吴少彬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31 、代 销机 构: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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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系人 : 陈诚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32 、代 销机 构: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5-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兴 联系人 : 郑向溢 电话: 0755-8255803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3 、代 销机 构: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 26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 26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学民 电 话: 0755-25832583 联系人 : 温丽娜 、 王 立洲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34.代 销机 构: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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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 表人 : 朱科敏 电话: 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 : 霍晓飞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5.代 销机 构: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福州五 四路 新天 地大 厦7 至10层 办公地 址: 福州五 四路 新天 地大 厦7 至10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联系人 : 张腾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36.代 销机 构: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甘肃省 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兰州 财富 中心21楼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兰州 财富 中心21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联系人 : 李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7.代 销机 构: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318 号东方 国际 金融 广场21-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318 号东方 国际 金融 广场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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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 : 吴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38.代 销机 构: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广州 市 天 河北 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大 都 会广场36、38、41、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树明 电话: 0755-82558305 联系人 : 黄岚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39.代 销机 构: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信达 金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高冠江 电话: 010-88656100 联系人 : 唐静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0. 代 销机 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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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电话: 010-66594587 联系人 : 张建伟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1. 代 销机 构: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95 号成 证大厦16楼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东 城 根上 街95 号成 证大厦16楼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联系人 : 金喆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42. 代 销机 构: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 金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 金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运勇 电话: 0769-22119426 联系人 : 梁健伟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43. 代 销机 构: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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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住所: 中国天 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天 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宝凤 电话: 022-58314846 联系人 : 王宏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44、代 销机 构: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6391 联系人 : 郑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5、代 销机 构: 中航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 南 昌 国 际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许雄斌 电话: 0791-6768681 联系人 : 戴蕾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sc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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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46、代 销机 构: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市 人民 大街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人民 大街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树财 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 : 安岩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47、代 销机 构: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泽柱 电话: 027-65799999 联系人 : 李良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48、代 销机 构: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献忠 电话: 010-58568118 联系人 : 林长华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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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49、代 销机 构: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联系人 : 吴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50、代 销机 构: 天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99号 保利 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电话: 027-87618882 联系人 : 翟璟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51、代 销机 构: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扬 电话: 0451-82336863 联系人 : 张宇宏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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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52、代 销机 构: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沈强 电话: 0571-86078823 联系人 : 周妍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53.代 销机 构: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新 街口 外大 街28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联系人 : 尹伶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54、代 销机 构: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 1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联系人 : 周嬿旻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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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55、代 销机 构: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9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话: 021-54509988 联系人 : 练兰兰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6、代 销机 构: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斌 电话: 021-58870011 联系人 : 王玉山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57、代 销机 构: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2 号 民建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2 号 民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振杰 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 : 宋丽冉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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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58、代 销机 构: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8楼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8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静波 电话: 021-38602377 联系人 : 方成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9、代 销机 构: 深圳众 禄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2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25 层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 : 童彩 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60、代 销机 构: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8 号保利 广场E 座18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68419822 联系人 : 周轶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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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61、代 销机 构: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弟 电话: 010-59393923 联系人 : 廉亮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62、代 销机 构: 中国国 际期 货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光 华路14 号1 幢1层、2 层、9 层、 11层、12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路3 号新恒 基国 际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兵 电话: 010-59539864 联系人 : 赵森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庹 启斌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或www.vip-funds.com 联系人 :仲 晓峰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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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1266 号 恒隆 广场50 楼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西 路1266 号 恒隆 广场50 楼 负责人 : 蔡 廷基 联系电 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 彭 成初 经办注册 会 计师 :王 国蓓 、陈彦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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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经 2009 年6 月18 日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9]542 号文 件核 准募集 。 募集 期 为2009 年7 月 20 日至 2009 年8 月21 日 。 经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验资 , 按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 值人 民币 1.00 元计 算, 募集 期 共募 集 843,660,229.43 份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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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2009 年8 月26 日生 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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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销 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见 上述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中的第 一条。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 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将 另行 公告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申购开 始日 :2009 年11月23 日 赎回开 始日 :2009 年11月23 日 2 、营 业时 间: 代理销 售网点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由于 各销 售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 排等 原因, 开放 日的 具体 交易 时间投 资者 应以 各销售 机构 具体 规定 的时 间为准 。 目前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上 午9:30-11:30 , 下午1:00-3:00 。 直销网 点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午9:30- 下午3:00 。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或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申购 、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 资者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 并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视为在下一 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所 提出 的申 请,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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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管理人 应以交 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 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可在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该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额缴款方 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通过本 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申购 本基金的,每 个基金账户 每次单笔申购 金额不得低 于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代 销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 本基金 的, 每 个 基金账 户首次 申购金 额不 得低于1 万元( 含申 购费) ,已在 直销柜 台有申 购本 基金记 录的投 资者不 受上 述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单笔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代销机 构的 投资 者欲 转托 管入直 销柜 台进 行交 易的 ,要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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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投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通 过红利再投资 方式转入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以及办 理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每次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0 份 基 金份额 , 同时赎 回份 额必 须是 整数 份额 。 3 、最 低保 留余 额的 限制 每个工 作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 销 售机构(网点 ) 单个交易 账户保留的本 基金 基金份额 余额 不足100份 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 时有 份额减 少类 业务(如 赎回 、转换 出等 )被确认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该账 户 保 留 的本 基 金 基金份额 余额一 次性 同时 全 部赎 回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并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规定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一) 费率 1. 申购 费率 :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在 基金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2) 申购 费用 按申购 金额 采用比 例费 率。 基金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 的具体 申购 费 率如 下: ( 单位 :元 ) ①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前 端 申购本 基金 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 费率 50万以 下 0.60% 50万( 含) 至150 万 0.40% 150万 (含 )至500 万 0.24% 500万 (含 )及 以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②


非养 老金 客户 前端 申购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费率 50万以 下 1.50% 50万( 含) 至150 万 1.00% 150万 (含 )至500 万 0.60% 500万 (含 )及 以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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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投资者 通过 国联 安基 金网 上直销 平台 申购 本基 金可 享受前 端申 购费 率优 惠。 具体优 惠 申购费 率以 最新 的 相 关公 告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不设 置申购 金额 上限 , 但 各银 行卡具 体的 申购 上限要 遵守 各银 行网 上银 行上限 标准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业务 情况 调整 上述 交易费 用和 限 额要求 , 并 依据 相关 法规 的要求 提前 进行 公告 。 本基金 并适 时参 加相 关代 销机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具体 活动 细则 及费 率情 况详情 参 见基金 管理 人有 关公 告。 该等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最 终解释 权归 相关 代销 机构 所有, 活动 具体 规定如 有变 化, 敬请 基金 投资人 留意 相关 代销 机构 的有关 公告 。 (3)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用 由投资 者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4) 申购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 担 。 2. 赎回 费用 : (1) 本基 金的 具体 赎回 费 率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1 年以 下 0.50% 持有1 年( 含) 至2年 0.25% 持有2 年 ( 含 ) 及 以上 0.00% 注: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2) 赎回 费用 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其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用 的25% 归 基金 资产 , 扣除 计 入基 金财 产 部分 , 赎回 费 的其 他部 分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记 等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赎回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5%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5%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二) 份额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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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价格 以申 购当 日 (T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其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基 金份 额总 数 例 :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100 元, 申购 金额 为10,000 元, 申购 费率 为1.5% , 则 需 负担的 申购 费用 和得 到的 基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100=8,956.56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可 得到8,956.56 份基 金份 额。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额 ?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 赎 回 费用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基 金份 额总 数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持 有期 未满1 年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10,000 份,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00 元, 则其 赎回 费 用和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00=11,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 0.5%=55 元


赎回金 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 资人 赎回10,000 份 基金, 可得 金额 为10,945 元。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 遇 特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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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4.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申 请 可 能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 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 常赎回程 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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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赎 回: 连续2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过20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1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1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2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1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2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转 换是指开放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 某只基金的 部分或全部份 额转换为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 基 金转 换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 换的 两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该 销 售 机 构代 理 的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在 同 一注 册 登 记 机构 处 注 册 登记 的、同 一收 费模 式的 开放 式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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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一) 适用 基金 范围 :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的基 金范围 为: 本基 金管 理人 旗下管 理的 国联 安德 盛稳 健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简称: 国联 安稳健 混合; 基金 代码:255010 ) 、 国联 安德 盛小 盘 精选证 券投 资 基金 ( 基金简 称: 国 联安 小盘精 选混 合; 基 金代 码 :257010 ) 、 国 联安 德盛 安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简 称 : 国联 安安心 成长 混合; 基金代 码 :253010 ) 、 国 联安德 盛精 选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简 称:国 联安 精选 股票 ;基 金代码 :前 端 257020 、 后端 257021)、 国联安 德盛 优势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简 称 : 国 联安优 势股 票 ; 基 金代 码 : 前 端 257030 、 后端 257031 ) 、国 联安 德 盛红利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简称 :国 联安 红利 股票; 基金 代 码: 前 端 257040 、 后端 257041 ) 、 国联 安德 盛增 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简称: 国 联安 增利债 券; 基 金代 码:A 类 253020 、B 类 253021 ) 、 国联安 主题 驱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简称 : 国 联安 主题 驱动股 票; 基金 代码 :257050 ) 、 国联 安信 心增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简称 :国 联安 信心增 益债 券; 基金 代 码 253030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商品 股票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基金 简称 : 国联 安上 证商 品 ETF 联接; 基 金代 码: 257060 ) 、 国 联安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简称 : 国联安 货币 ; 基金代 码 : A 级 253050 、 B 级 253051 ) 、国 联安 优 选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简 称: 国联 安优 选行业 股票 ; 基金代 码:257070 ) 、国 联安信 心增 长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简称 :国 联安 信心增 长债 券 ; 基金代 码:A 类 253060 B 类 253061 ) 、 国联 安中 债 信用债 指数 增强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简称 : 国 联安 中债 信用债 指数 增强 ; 基 金代 码:253070 ) 、 国 联安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简称: 国联 安保本 混合; 基金 代码:000058 ) 、 国联 安中 证股 债 动态策 略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简称 :国联 安股 债动 态; 基金 代码:000060 ) 、国 联安 中证医 药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简称 : 国 联安 医药 100 指 数、 国联 安新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简 称: 国联 安新精 选混 合; 基金 代码 :000417 ) 和国 联安 通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简称 :国联 安通 盈混 合; 基金 代码:000664)。 本基金 管理 人今 后发 行的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另行 公告 。 (二) 适用 销售 机构 :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直 销平 台和 国联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柜台 、 中国建 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天 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中 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 泰联 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万银 财富 ( 北京 )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和 中 国国 际期货 有限 公司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上述 销售 机构 ,并将 另行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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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具体可 转换 基金 为各 销售 机构已 销售 并开 通转 换业 务的基 金。 (三) 基金 转换 费及 转换 份额的 计算 : 1 、 进行基金 转换的总费用包括 转换手续费、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和转入基 金与转出 基 金的申 购补 差费 三部 分。 (1) 转换 手续 费率 为零 。 如基金 转换 手续 费率 调整 将另行 公告 。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转 出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其中: 转出 金额 =转 出基 金份额 ×转 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目前, 本公 司旗 下开 通转 换业务 的基 金赎 回费 率如 下: 基金名 称 持有时 间 费率 国联安 稳健 混合 全部 0.50% 国联安 小盘 精选 混合 国联安 安心 成长 混合 国联安 精选 股票 国联安 优势 股票 国联安 红利 股票 国联安 主题 驱动 股票 持有 1 年以 下 0.50% 持有 1 年( 含) 至 2 年 0.25% 持有 2 年( 含) 及以 上 0.00% 国联安 上证 商 品ETF 联接 国联安 股债 动态 国联安 医 药100 指数 持有 1 年以 下 0.50% 持有 1 年( 含) 至 2 年 0.30% 持有 2 年( 含) 及以 上 0.00% 国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持有 1 年以 下 0.50% 持有 1 年( 含) 至 2 年 0.20% 持有 2 年( 含) 及以 上 0.00% 国联安 增利 债 券A 持有 90 天 以下 0.30% 持有 90 天 以上 0.00% 国联安 增利 债 券B 持有 30 天 以下 0.75% 持有 30 天 (含 )及 以上 0.00% 国联安 信心 增益 债券 持有 30 天 以下 0.90% 持有 30 天 以上 (含 )至1 年 0.10% 持有 1 年( 含) 至 2 年 0.05% 持有 2 年( 含) 及以 上 0.00% 国联安 中债 信用 债指 数增 强 持有 1 年以 下 1.50% 持有 1 年( 含) 至 2 年 1.00% 持有 2 年( 含) 以上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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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国联安 保本 混合 持有 1.5 年 以下 2.00% 持有 1.5 年 (含 ) 至 3 年 1.00% 持有 3 年( 含) 以上 0.00% 国联安 货币 全部 0.00% 国联安 信心 增长 债 券A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份额 0.9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并在下 一开放 期赎 回的 份额 0.05%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且在 下一个 开放 期未 赎回 ,而 是在下 一个开 放期 其后 的开 放期 赎回的 份额 0.00% 国联安 信心 增长 债 券B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份额 0.9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并在下 一开放 期赎 回的 份额 0.0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且在 下一个 开放 期未 赎回 ,而 是在下 一个开 放期 其后 的开 放期 赎回的 份额 0.00% 国联安 新精 选混 合 国联安 通盈 混合 持有不 到7 日 1.50% 持有 7 日( 含)-30 日 0.75% 持有 30 日 (含 )-1 年 0.60% 持有 1 年( 含)-2 年 0.30% 持有 2 年( 含) 以上 0.00% 注 :其 中1 年按365 天 计算 ,2 年按730 天 计算 。 上述赎 回费 率可 能根 据本 公司公 告而 进行 调整 ,届 时以最 新公 布的 费率 为准 。 (3) 转 入基 金与 转出 基 金的申 购补 差费 按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之 间申 购费 率的差 额计 算收取 ,具 体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入基 金与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补差 费率 = max [ (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申 购 费率) ,0 ] ,即 转入 基金 申购费 率减 去转 出基 金申 购费率 ,如 为负 数则 取零 。 目前, 本公 司旗 下开 通转 换业务 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如 下: 基金名称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费率 国联安 稳健 混合 100 万 以下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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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国联安 小盘 精选 混合 国 联安 安心 成长 混合 100 万 (含 )至500 万 1.00% 500 万元( 含)以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国联安 新精 选混 合 100 万 以下 1.50% 100 万 (含 )至200 万 1.00% 200 万 (含 )至500 万 0.60% 500 万 (含 )及 以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国联安 精选 股票 (前 端) 国联安 优势 股票 (前 端) 国联安 红利 股票 (前 端) 国联安 主题 驱动 股票 50 万 以下 1.50% 50 万 (含 )至150 万 1.00% 150 万 (含 )至500 万 0.60% 500 万 (含 )及 以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国联安 上证 商 品ETF 联接 国联安 股债 动态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 元( 含) 至500 万元 0.70%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国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50 万 元以 下 1.50% 50 万 元( 含) 至100 万元 1.20% 100 万 元( 含) 至500 万元 0.80% 500 万 元( 含) 至1000 万元 0.30%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国联安 保本 混合 100 万 以下 1.00% 100 万 (含 )至300 万 0.80% 300 万 (含 )至500 万 0.40% 500 万 (含 )及 以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国联安 医 药100 指数 100 万 以下 1.20% 100 万 (含 )至500 万 0.70% 500 万 元( 含) 至1000 万元 0.20%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国联安 精选 股票 (后 端) 国联安 优势 股票 (后 端) 国联安 红利 股票 (后 端) 持有1 年以 下 1.60% 持有1 年( 含) 至 3 年 1.30% 持有3 年( 含) 至 5 年 0.60% 持有5 年( 含) 及以 上 0.00% 国联 安 增利 债 券A 国联安 信心 增益 债券 国联安 中债 信用 债指 数增 强 100 万 以下 0.80% 100 万 (含 )至300 万 0.50% 300 万 (含 )至500 万 0.30% 500 万 (含 )及 以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国联安 通盈 混合 100 万 元以 下 0.70% 100 万 (含 )至200 万 0.50% 200 万 (含 )至500 万 0.30% 500 万 (含 )及 以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国联安 信心 增长 债 券A 100 万 元以 下 0.60% 100 万 (含 )至300 万 0.40% 300 万 (含 )至500 万 0.20% 500 万 (含 )及 以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国联安 增利 债 券B 全部 0.00% 国联安 货币 全部 0.00% 国联安 信心 增长 债 券B 全部 0.00% 上述申 购费 率可 能根 据本 公司公 告而 进行 调整 ,届 时以最 新公 布的 费率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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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前端份 额之间转换的 申购补差费 率按转出金额 对应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 和转出基金 的 申购费 率作 为依 据来 计算 。后端 份额 之间 转换 的申 购补差 费率 为零 ,因 此申 购补差 费 为 零 。 投资者 通过网上直销 平台办理前 端收费模式下 本基金与本 公司旗下其他 开通基金转 换 业务的 开放 式基 金间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享 受转 换费 中相应 前端 申购 补差 费率 的优惠 , 其 他费 率标准不变。 在 确 定 基 金转 换 补 差 费 率时 , 对 于 转出 基 金 、 转 入基 金 的 标 准申 购 费 率 高于 0.6% 的 ,申 购费 率按 各基 金对应 的4 折优 惠申 购费 率 执行, 但优 惠申 购费 率不 得低于0.6% ; 转出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标 准申购 费率 等于 或低 于0.6% 的, 则依 据标 准申 购费 率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业务 情况调 整上 述交 易费 用, 并依据 相关 法规 要求 进行 公告。 (4) 其他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适用 的转 换费 率将在 开通 时另 行公 告。 2 、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用= 转换 手续 费+ 转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申购 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 续费 =0 赎回费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 转 出金 额- 赎回费) ×申 购补 差费 率/(1+ 申 购补 差费 率) (1) 如果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申 购补 差费 (2) 如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3) 转入 金额 = 转出 金 额 - 转换费 用 (4) 转入 份额 = 转入 金 额 / 转 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以转 出金 额作 为确 定依 据。 注: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3 、 基 金转 换业 务举 例: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101,500 元申购 国联 安优 选行 业股 票基金 , 申 购费 率为1.5% , 申购 申 请当日 国联 安优 选行 业股 票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000 元, 则可 申购 国联 安 优选行 业股 票 基金100,000 份。持 有一年 半后,该 投资 者将这100,000 份国联 安优 选行业 股票 基金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国联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转 换申 请当 日国 联安 货币市 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00 元, 国 联安优 选行 业股 票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 则: 转出金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100,000 ×1.0500= 105,000 元; 赎回费 =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率 = 105,000 ×0.2% = 2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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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申购补 差费 率 = max [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 -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 ,0 ]( 即转 入基 金 申购费 减去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如 为负数 则取 零) , 即申 购补 差费率 = max[ (0-1.5% ),0] = 0 ; 申购补 差费 = ( 转出 金额- 赎回费 ) ×申 购补 差费 率/ (1+ 申 购补 差费 率 ) = (105,000-210) × 0/ (1+0 )=0 元; 转 入金 额 = 转出 金额- 赎回费- 申购补 差费=105,000-210-0=104,790 元; 转入份 额 = 转入 金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104,790/1.0000=104,790份。 (四) 业务 规则 : 1 、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 单位 进行申 请。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时, 转出 方的 基金必 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金 必须 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2 、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知 价法 , 即以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 入基 金的 单位 资产 净值为 基 础进行 计算 。 3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在T+1 日 对投 资 者T日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申 请 进行有 效性确 认。在T +2日 后( 包括该 日) 投资 者可 在相 关网点 查询 基金 转换 的成 交情况 。 4 、目前,每次对 基金转换 业务的 申请 原则上不 得低于100 份基 金 份额;且如因某笔 基 金转出业 务导 致本 基 金单 个交易账 户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于100 份时 ,基 金管理 人将该交 易账 户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一 次性全 额转 出。 单笔 转入 申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 购限额 限制 。 5 、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与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 扣 除申 购申请 份 额与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时, 即认 为发生 了 巨额 赎回 。 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 基金转 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的 优先 级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和 基金 赎回 采取 相同 的比例 确认 。 在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6 、 目前 , 原 持有 前端 收费 模式下 基金 份额 的, 只 能 转成其他 前端 收 费模 式 的 基金份 额 ; 原持有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 基 金份额 的, 只能 转成 其他 后端 收 费模 式 的 基金 份额 。 本公司 有权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上 述转换的程序 及有关限制 ,但最迟应在 调整生效前 按 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公司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本公 司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本 公司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 接受该 基 金单位 转出 申请 。 4 、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或其 他在 《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特 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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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生上 述情形之一的 ,本公司应 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时 ,本 公司 应 按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的公 告。 (六) 重要 提示 : 1 、 基 金发 行期 内不 受理 基 金转入 交易 申请 , 该基 金 成立并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 后受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新 基金 的转 换规定 ,以 本公 司公 告为 准。 2 、 本 招募 说明 书 仅 对国 联 安稳健 混合 、 国联 安小 盘 混合 、 国 联安 安心 混合 、 国联安 精 选股票 、 国 联安 优势 股票 、 国联 安红 利股 票、 国联 安增利 债券A、 国联 安增 利 债券B 、 国 联安 主题驱动 股票 、国联 安信 心增益债 券、 国联安 上证 商品ETF 联接、 国联 安货币 、国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 国联 安信 心增 长债券A、 国联安 信心 增长 债券B 、 国 联安中 债信 用债 指数增 强、 国 联安保本 混合 、国联 安股 债动态、 国联 安医药100指 数、国联 安新 精选混 合和 国联安通 盈混 合 的转 换事 项予 以说 明。 3 、 本 公司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 况调整 上述 转换 的程 序及 有关限 制 , 但 最迟 应在 调 整生效 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4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解 释 权归本 公司 。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 行而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 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1 、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2 、 捐赠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 会团体 ; 3 、 遗赠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立 遗嘱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赠给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 他 人; 4 、 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实行基金份额 托管的交易 制度。投资者 可将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 户 转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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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进行基 金份额转托管 时,投资者 可以将其某个 交易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全 部或部分转 托 管。 办 理转 托管 业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需 在转 出方 办理基 金份 额转 出手 续, 在转入 方办 理基 金份额 转入 手续 。 对 于有 效的转 托管 申请 , 转 出的 基金份 额将 在投 资者 办理 转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入 其指 定的 交易 账户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照 《 业 务规则 》 的有 关规定 以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规 则。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参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 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之第(四 )项“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 十 五、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 册 结算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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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 一 、注 册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业 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二 、注 册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业 务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 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 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代 理协 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注册 登记 业务 中的 权利义 务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三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权利 1.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2.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义务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录15 年 以上 ;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人或基 金 带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情 形除 外; 5. 按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 为 投 资人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等 业 务, 并 提 供其他 必 要 服 务;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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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把握中 国经 济结 构转 型带 来的投 资机 会, 谋求 基金 资产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的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在有 关金 融衍 生产 品推出 后, 本基 金还 可依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运用 金融衍 生产 品进 行投 资风 险管理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60% ~95% , 债 券、 现 金、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证 券 品 种占 基 金 资 产的 5%-40% , 其中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3%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1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当法 律法 规 的相关 规定 变更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三 、投 资理念 运用主 题驱 动投 资策 略, 把握证 券市 场存 在的 结构 性机会 。 四 、投 资策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发 展趋 势 、 金 融市场 的利 率变 动和 市场 情绪 , 综 合运 用定 性和 定量 的方法 , 对股票 、 债券 和现 金类 资产 的预期 收益 风险 及相 对投 资价值 进行 评估 , 确定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 债券及 现金 类资 产等 资产 类别的 分配 比例 。 在 有效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形成大 类资 产的 配置方 案。 若出现 重大 突发 事件 、 投 资者情 绪急 剧变 化、 海外 市场异 常变 动等 因素 导致 投资决 议形 成的市 场环 境发 生改 变, 基金经 理可 以提 出大 类资 产配置 的调 整建 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召开 会议, 讨论 基金 经理 的建 议并确 定大 类资 产的 调整 比例, 由基 金经 理执 行。 (二)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运用主题 驱动投资策略。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分析方法,前瞻 性地挖掘 中国经 济结 构转 型过 程中 涌现的 投资 主题 , 结 合价 值投资 理念 , 精选投 资主 题下的 个股 , 获 取超额 收益 率。 投资主 题是 影响 经济 发展 或企业 盈利 前景 的趋 势性 因素。 投资 主题 是动 态的, 一般分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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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四个阶 段: 主题 雏形 阶段 、主题 形成 阶段 、主 题繁 荣阶段 、主 题衰 退阶 段。 在主题 的雏 形阶 段, 对主 题的关 注度 较低 , 市 场反 映往往 不足 ; 主 题繁 荣阶 段, 主 题引 起广泛 关注 , 市场反 映往 往过度 。 这种 反应不 足和 反应过 度就 带来 股票 定价 的偏差 , 即主 题 雏形阶 段, 股票 往往 被低 估, 而 到主 题繁 荣阶 段, 股 票往往 被高 估。 通过 对主 题进程 的把 握, 利用这 种定 价偏 差, 精选 主题下 的相 关个 股, 在主 题雏形 阶段 买入 ,在 主题 繁荣阶 段卖 出 , 形成完 整的 主题 驱动 投资 策略。 主题驱 动策 略的 实施 步骤 如下: 1 、主 题挖 掘 遵循自 上而 下的 分析 模式 ,从宏 观经 济、 政策 制度 、技术 进步 和社 会文 化等 多个角 度 , 对影响 经济 发展 或企 业盈 利的趋 势性 因素 进行 抽象 , 形成 投资 主题, 寻求 处在 雏形阶 段的 投 资主题 。 改革开 放以 来, 中国 经济 经历了 30 多 年的 高速 发展 ,前期 推动 经济 增长 的因 素在逐 渐 消退, 中国 经济 结构 面临 深刻转 型, 而经 济结 构转 型是一 个多 层次 、 长 周期 的过程 , 目 前还 处在这 一过 程的 起步 阶段 。通过 深入 挖掘 ,经 济结 构转型 过程 中将 会不 断有 投资主 题 涌 现 。 主题的 挖掘 一般 经历 信息 搜集、 信息 的处 理和 主题 的确定 三个 步骤 。 信 息的 搜集是 主题 挖掘的 基础 , 分 别从 宏观 经 济, 政 策制 度, 技 术进 步以 及社会 文化 等方 面搜 集基 础数据 信息 , 信息搜 集的 渠道 是多 维的 , 可以 是公 开信 息、 专 业的 数据库 、 研 究员 实地 调研、 问卷调 查等 ; 信息搜 集后 , 对 信息 作相 应处理 加工 , 挖 掘数 据的 规律性 , 重 点发 现趋 势的 拐点, 数据 的处 理方法 包括 : 趋势分 析法 、 移 动平 均法 和回归 分析 法等 ; 从 趋势 出现拐 点的 因素中 选择 能 够 对经济 发展 和企 业盈 利有 较大影 响因 素, 确定 为投 资主题 。 2 、个 股筛 选 本基金 运用 合理 价格 成长 策略 (GARP , 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 对个 股 进行筛 选, 筛选个 股通 常经 过三 个步 骤:备 选库 确定 ,指 标打 分,核 心库 确定 。 (1) 备选 库确 定 每个主 题或 细分 子主 题都 有相对 应的 该主 题的 备选 库。 根据 主题 因素 对企 业的 主营业 务 收入 、 主 营业 务利润 等财 务指标 的影 响程 度, 作为 企业和 投资 主题 的相 关度 标准 。 依 据研 究 员的行 业个 股研 究, 选择 与主题 相关 度高 的企 业作 为主题 备选 库。 (2) 指标 打分


指标打 分包 括指 标选 择和 打分方 法。 GARP 策 略运 用两 大 类 指 标: 成 长类 指标 和价 值类 指标。 本基 金选 择 3 个成 长类细 分指 标和 3 个价 值类 细分 指标 ,构成 成长 价值 矩阵 。其 中,成 长类 细分 指标 包括 动态 EPS 增长 率, 静态 ROE ,静 态销 售毛利 率; 价值 类细 分指 标包括 静 态 PB , 静态 PS 和静 态 PE 。 确定完 细分 指标 后, 对每 个主题 下的 备选 库股 票按 照细分 指标 分别 排序 , 按 秩打分 , 取 细分指 标得 分的 均值 作为 成长类 和价 值类 指标 综合 得分 , 分 别用 于衡 量该 股票 的成长 特性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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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价值特 性。 (3) 核心 库确 定 为满足 “成 长性 好, 估值 相对合 理” 的选 股要 求, 本基金 设定 主题 备选 库中 成长类 指标 综合得 分超 过 60% 并 且价 值类 指 标综 合得 分超 过 30% 的个 股作 为主 题核 心库 。对主 题核 心 库进行 汇总 ,得 到基 金核 心库。 3 、主 题配 置 综合考 虑主 题的 发展 阶段 、 主 题催 化剂 、 主 题市 场 容量等 因素 , 确定每 个主 题的配 置权 重范围 。 4 、组 合构 建 考察主 题个 股的 重叠 、研 究员行 业个 股研 究、 个股 PEG 指 标等 因素 ,对 主题 核心库 内 个股进 行评 估 , 在满 足主 题配置 权重 范围 的条 件下 , 确 定投 资组 合的个 股和 权重 , 初 步完 成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 由 于主 题具有 跨行 业的 特征 , 为 了避免 投资 组合 在行 业上 的大幅 偏离 , 参 考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指数 的行业 权重 和市 场的 板块 轮动特 征 , 对 投资 组合 的个 股和权 重做 进 一步的 优化 。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 债和 可转 换债券 等债 券品种 。 本 基金 采用 久期 控制下 的债 券积 极投 资策 略, 满 足基 金流 动性 要求 的前提 下实 现获 得与风 险相 匹配 的投 资收 益。主 要的 债券 投资 策略 有: 1 、久 期控 制策 略 在对利 率变 化方 向和 趋势 判断的 基础 上 , 确定 恰当 的久期 目标 , 合理控 制利 率风险 。 根 据对市 场利 率水 平的 预期 , 在 预期 利率 下降时 , 增 加组合 久期 , 以较多 地获 得债券 价格 上升 带来的 收益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时 ,减 小组 合久 期,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类 属策 略 通过研 究宏 观经 济状 况,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 以 及市场 投资 热点 , 分 析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券 等不同 债券 种类 的利 差水 平,评 定不 同债 券类 属的 相对投 资价 值 , 确定组 合资 产在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配 置比 例。 3 、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通过对 央行 货币 政策 、 经 济增长 率、 通货 膨胀 率和 货币供 应量 等多 种因 素 的 分析来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可能 变化 , 在 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充分把 握收 益率 曲线 的非 平行移 动带来 的机会 ,根 据利 率曲 线移 动情况 , 选 择哑 铃型 组合 、子弹 型组 合或 阶梯 型组 合 。 (四)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进行 权证 的投 资 。 1 、 综 合分 析权 证的 包括 执 行价格 、 标的 股票波 动率 、 剩 余期 限等 因素在 内的 定价因 素, 根据 BS 模 型和 溢价 率 对 权 证的合 理价 值做 出判 断 , 对价值 被低 估的 权证 进行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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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 、基 于对 权证 标的 股票 未 来走势 的预 期, 充分 利用 权证的 杆杆 比率 高的 特点 , 对权 证 进行单边 投 资; 3 、基 于权 证价 值对 标的 价 格、波 动率 的敏 感性 以及 价格未 来走 势等 因素 的判 断,将 权 证、标 的股 票等 金融 工具 合理配 置进 行结 构性 组合 投资 , 或利 用权 证进 行风 险对冲 。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80% + 上 证国债 指数× 20% 。 我们选 定沪 深 300 指 数作 为本基 金股 票部 分的 业绩 基准 , 上 证国 债指 数作 为债 券部分 的 业绩基 准, 按照 预期 的大 类资产 平均 配置 比例 设置 了业绩 基准 的权 重。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负责 编制 和维护 的股 票指 数 , 该指 数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和权威 性 。 上证 国债指 数是 以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的 所有 固定 利率 国债为 样 本 ,按 照国 债发 行量加 权而 成 。 上证国 债指 数 能 反映 债券 市场整 体变 动状 况 , 是债 券市场 价格 变动 的" 指示 器" 。 如果今 后市 场有 其他 更科 学合理 的业 绩基 准,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须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方可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在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高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水 平和风 险高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七 、 投 资决 策流程 1 、由 基金 经理 对宏 观经 济 和市场 状况 进行 考察 ,进 行经济 与政 策研 究; 2 、数 量策 略部 运用 风险 监 测模型 以及 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对市 场预 期风 险和 投资组 合 风险进 行风 险测 算, 并提 供分析 报告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进行 资 产配置 政策 的制 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依据 上 述报告 对资 产配 置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如遇 重大 事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时 召开 临时会 议做 出 决策; 4 、结 合投 资委 员会 和风 险 管理部 的建 议, 基金 经理 根据市 场状 况进 行投 资组 合方案 设 计;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参 考上 述报告 , 制 定资 产配 置、 类属配 置和 个债 配置和 调整 计划 ,进 行投 资组合 的构 建和 日常 管理 ; 5 、基 金经 理进 行投 资组 合 的敏感 性分 析; 6 、对 投资 方案 进行 合规 性 检查, 重点 检查 是否 满足 基金合 同规 定和 各项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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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7 、基 金经 理进 行投 资组 合 的实施 ,设 定或 者调 整资 产配置 比例 、单 个券 种投 资比例 , 交易指 令传 达到 交易 部; 交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指 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 通 过 交易系 统执 行投 资组合 的买 卖。 交易 情况 及时反 馈到 基金 经理 ; 8 、投 资组 合评 价。 风险 管 理部根 据市 场变 化对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和调 整提 出风险 防 范建议 ;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评估 , 并 对风 险隐患 提出 预警 ; 对 投资 组合的 执行 过程进 行实 时 风 险监控 等。 基金 经理 依据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八 、投 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 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 本基金 的 资 产配 置的 基 本范围 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60% ~95% , 债券、 现金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5%-40% , 其 中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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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 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 受相关限 制。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和 债权 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和 债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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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本基金 可 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 一、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2014 年7月16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 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年6月30日 ,本 报 告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师审 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79,608,166.51 87.70 其中: 股票 79,608,166.51 87.7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123,929.29 12.25 7 其他资 产 39,394.28 0.04 8 合计 90,771,490.08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881,000.00 0.9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0,814,166.51 79.54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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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951,000.00 3.3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4,962,000.00 5.5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9,608,166.51 89.41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475 立讯精 密 268,070 8,787,334.60 9.87 2 000625 长安汽 车 585,000 7,201,350.00 8.09 3 002008 大族激 光 328,000 5,687,520.00 6.39 4 600872 中炬高 新 481,126 5,133,614.42 5.77 5 000002 万


科A 600,000 4,962,000.00 5.57 6 000400 许继电 气 213,750 4,285,687.50 4.81 7 002701 奥瑞金 182,600 3,683,042.00 4.14 8 600089 特变电 工 390,400 3,314,496.00 3.72 9 600703 三安光 电 139,962 3,279,309.66 3.68 10 002241 歌尔声 学 100,000 2,666,000.00 2.99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 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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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没有 相关 投资 政策。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没有 相关 投资 政策。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没有 相关 投资 评价。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 的 发行 主体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2 )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 出基金合 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股 票。 3 )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1,386.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13.16 5 应收申 购款 5,6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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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394.28 4 )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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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不 代表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阶段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 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①-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②-④ 2009-8-26 至 2009-12-31 4.60% 12.34% -7.74% 1.23% 1.60% -0.37% 2010-1-1 至 2010-12-31 -5.64% -9.12% 3.48% 1.44% 1.26% 0.18% 2011-1-1 至 2011-12-31 -15.50% -19.67% 4.17% 1.18% 1.04% 0.14% 2012-1-1 至 2012-12-31 10.67% 7.04% 3.63% 1.03% 1.02% 0.01% 2013-1-1 至 2013-12-31 19.18% -5.30% 24.48% 1.40% 1.11% 0.29% 2014-1-1 至 2014-6-30 -2.91% -5.27% 2.36% 1.25% 0.83% 0.42% 2009-8-26 至 2014-6-30 6.80% -21.25% 28.05% 1.26% 1.13%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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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行 存款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构的固 有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 其 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固 有财产 的债 务 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 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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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 值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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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 值程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 第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 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 承 担 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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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上述差 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的 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 对差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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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 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 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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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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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未分 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 孰 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 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3. 在 符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配12 次, 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润 的15%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6.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减 去 每单 位基 金 份 额 收益 分 配 金额 后不 能 低 于 面值; 7.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该次 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15 个工 作日 。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金 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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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五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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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 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与基 金运作 有 关的 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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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费 用,即销售 服务费是指基 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及届时 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从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的一 定比例 的费 用,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基金的 营销 费用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1 、 申 购费 本基金 申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和 收取 方式 等 内容详 见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的内 容。 2 、 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和 收取 方式 等 内容详 见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的内 容。 3 、 转 换费 本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和 收取 方式 等 内容详 见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的内 容。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费 率调整 在履行 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 率 和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2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五 、基 金税收 根据财 政部 财税[2004]78 号 《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税收 政策 的通 知 》 的 要求, 自2004 年1 月1日 起, 对证 券投资 基金 (封 闭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管 理人 运用基 金买 卖股 票、 债券 的差价 收入 ,继 续免 征营 业税和 企业 所得 税。


根 据 财 税 字[2005]11 号 文 《 关 于 调 整 证 券 ( 股 票 ) 交 易 印 花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 , 自2005 年1月24 日 起, 基金 买卖 股 票按照0.1% 的税 率缴 纳印 花税。 根 据 财 税 字[2005]102 号 文 《 关 于 股 息 红 利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 自2005 年6 月13日 起, 基金 取得 的股 票的股 息、 红利 收入 暂减 按50% 计入 个人 应纳 税所 得额。 根据财 税[2008]1 号 文 《 财 政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企业所 得税 若干 优惠 政策 的通知 》 ,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从证 券市场 中取 得的 收入 , 包 括买卖 股票 、 债 券的 差价 收入, 股权 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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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息、 红 利收入 , 债券 的利 息收入 及其 他收 入, 暂 不 征收企 业所 得税。 ( 二) 对投资 者从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配中 取得 的收 入, 暂 不征 收企 业所 得税 。 (三) 对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 买卖股 票、 债券 的差 价收 入,暂 不征 收企 业所 得税 。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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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 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 及其 注 册 会计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同意后,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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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 法》、《运作 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事 项在 规 定 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 人应 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 的最后1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 具 体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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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 金 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 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2 个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 按 有关 规 定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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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起2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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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托管人 所在 地 , 供公 众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 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的 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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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风 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因受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 引起的 波动 ,将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 风 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 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 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申 购和赎 回 。 由 于开放 式基 金在国 内发 展历 史不 长, 应对基 金赎 回的 经验 不足 , 加 之中 国股 票 市场波 动性 较大 , 在 市场 下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少 的情 况, 如果 在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金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


(四)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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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本基金 属于股票基金,将维持较 高的股票持仓比例。如果 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本 基金的 净值 表现 将受 到影 响。 基 金虽 然采 用防 御型 和增长 型股 票配 置的 组合 构建策 略, 但并 不能完 全抵 御下 跌的 风险 , 在股市 大幅 上涨 时也 不能 完全保 证基 金净 值能 够完 全超越 大盘 走 势。





(五)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展 ,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的不 完善产 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生 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从 而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声明 本基金 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 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 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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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 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 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 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 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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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3. 基金 托管 人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 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 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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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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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同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及 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本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独 立运用 基 金 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 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 册登 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并 对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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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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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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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7.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根据《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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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额10% 以上(含10%,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3)变更 基金 类 别; (4)变更 基金 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 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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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书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务 常设 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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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 应 的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以上(含50%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和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以上 ; 5) 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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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记 日本基金总份 额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及 时 公 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 表主持。基 金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其 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份 额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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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在通讯 表决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 日 期后第2 个工作 日在 公证机 关及监 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 效;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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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到 场监督 ,则大 会召 集人可 自行授 权3名 监票人 进行计 票,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作 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资 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 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 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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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9)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 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 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同 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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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合同的订 立、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 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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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金合 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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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第二十 一部分


托 管协议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9 楼 邮政编 码:200121 法定代 表人 :符 学东 成立日 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五十 年或 股东 一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 业务 监督 、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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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在 有关 金融 衍生 产品推 出后 , 本 基金 还可 依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运 用金融 衍生 产品 进行 投资 风险管 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60% ~95% , 债券、 现金 、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的 5%-40% , 其 中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范围 为0~3%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1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行 适当 调整 。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4)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60%-95%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4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1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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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0)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 从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基 金管理人应 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3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 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 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个 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责任 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 责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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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6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9 、 若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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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 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 、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 金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 的“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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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 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会 或 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管 协 议 订立日 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 其他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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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 ,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 券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 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每 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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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保 存期不 少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间,双方 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 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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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持有 人注 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担任注册 登记机构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注册 登记服务,配 备安全、 完善 的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理 基金 账户 、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管理、 托管与 转托 管, 股东 名册 的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 的登记 、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 的派发 , 基 金交 易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二) 邮寄 服务 1. 定 期对 账单 邮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设立客户 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 中心将向该 季 度发生 过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邮寄 该持 有人 最近 一季度 基金 账户 状况 对账 单。 年度 结束 后 的20个 工作 日内 , 客户 服务 中心向 所有 在册 有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及第 四季 度发 生过交 易的 投 资者寄 送最 近一 季度 基金 帐户状 况对 帐单 。 2. 其它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指不定 期寄 送的 基金 资讯 材料, 如基 金新 产品 或新 服务的 相关 材料 等。 (三)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 资形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 所 得基金 收益 将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自 动转基 金份 额, 且不 收取 任何申 购 费 用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者 可通过本公司 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构提交 申请,约定 每月扣款时间 和扣款金额 ,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申 请 。 目 前 已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的 销售 机构 为: 国联 安 网上 交易 平台 ( 限 规定 的银行 卡 , 具 体 以相关 公告 为准 )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夏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 银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宁波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福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泰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 融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天 风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信 万通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江 海证 券 有限公 司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深圳众 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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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好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万银 财富 ( 北京 )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和中 国国 际期货 有限 公司 。 投资者 通过国联安网 上交易平台 定期定额申购 本基金可享 受前端定期定 额 申购费率 优 惠, 具 体优 惠申 购费 率以 相关公 告为 准。 本基 金并 适时参 加相 关代 销机 构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 具体 活动 细则 及费率 情况 详情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有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为满 足广 大投 资人的 理财 需求 , 将不 断 增加定 期定 额业 务的 代理 销售渠 道, 代理销 售网 点名 称以 公告 为准。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1.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 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账户余 额等 信息 。 2 )人 工服 务 客服中 心提 供每 周5 个工 作 日的人 工服 务。 客服中 心电 话:021-38784766 或400-7000-365( 免长 途 话 费) 2. 网上 客户 服务 网上客 户服务为投资 者提供查询 服务、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 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 查 询热点 问题 ,并 对服 务进 行投诉 和建 议。





网 址:www.gtja-allianz.com 或www.vip-funds.com 客服电 子邮 箱: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在网 站上 订阅 邮件公 共信 息服 务 , 内 容 包括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 资讯信 息、 定期基 金报 告和 临时 公告 等。 ( 六) 网上 交易 基金管 理人已开通部 分银行卡及 汇款交易方式 的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持 有相应借记 卡 的基金 投资 人满 足相 关条 件下, 可以 直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 开户 手续,并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销系统办 理本基金的 申购、定投、 赎回和转换 等业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网 上 直 销系 统 办 理 本 基金 申 购 业 务的 基 金 投 资 人可 享 受 前 端申 购 费 率 的优 惠,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前 端收 费模式 下转 换入 业务 的基 金投资 人将 享 受转换 费中 相应 前端 申购 补差费 率的 优惠 。 开 通农 行卡、 招行 卡、 工 行卡、 民 生卡、 光大 卡、 浦发卡 、 平安 卡或 天天 盈账 户的基 金投 资人 还可 以直 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系统 办理 基 金定投 业务 并享 受前 端定 投申购 费率 优惠 。有 关详 情可参 见相 关公 告。 在条件 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网 上交易业务 的发展状况 , 适时扩大可 用 于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或用 于交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请 基金 投资 人留 意相 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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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七)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话(021-38784766 、 400-7000-365( 免长途话 费 ))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的工作 提出 投诉 和建 议, 客户服 务人 员会 及时 地进 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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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第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1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申 请本 基金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具体规 定 请参见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2 、自 合同 生效 以来 ,本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涉 及托管 业务 无诉 讼 、 仲裁 事项。 3 、最 近3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本期 内未 受到 任何 处分 。 4 、 基 金披 露的 其他 重要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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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2014-02-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调 整 相关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4-03-0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立 讯 精密(002475 )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3-1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欧 菲 光(002456 ) 和新 华医疗(600587 ) 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3-31 国联安 主题 驱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年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4-0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汇 款 交易方 式相 关费 率优 惠活 动延期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4-04-0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4-04-11 国 联 安 主 题 驱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4-21 国联安 主题 驱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4-3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4-05-2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暂 停 量化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 2014-07-02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 》 2014-07-18 国联安 主题 驱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8-0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相 关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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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基 金投资 人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资 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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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第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国 联安主 题驱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 联安 主题 驱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国 联安 主题 驱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国联 安主题 驱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基 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四年 十 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