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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同盛(184699)

基金同盛: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1 
 
同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关 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第 二次 提示 性 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csfunds.com.cn ) 及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zse.cn ) 发 布 了 《 同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并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在上述报纸和 网站发布了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 一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为 使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顺 利召开 ,现发布 同盛证 券投资 基金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 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同 盛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同盛或本基金 , 基金代码:184699) 的基金管理 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4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14 年 10 月 30 日 17 :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7 号国投大厦 3 层 公证员:王顺心、张炜 玮 电话: (010)68096201 、68096188 邮政编码:10003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详见附件一) 。 1-2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4 年 10 月 9 日, 即 2014 年 10 月 9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 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本次 持有人 大会的 表决方式 仅限于 书面纸 质表决。 本次会 议表决 票详见 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sfunds.com.cn )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 人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签字,并 提供本 人身份 证件复 印件; (2 )机 构 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并提 供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自 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 章) , 并提供 该授权代 表的有 效身份 证件复印 件,该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 户 卡 复 印 件 和 取 得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个人 投资者 身份证 件复印件 ,以及 填妥的 授权委托 书原件 (详见 附件四)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 )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 可使用 加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 以及填妥 的授权 委托书 原件(详 见附件 四) 。 如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 提供代理人1-3 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印件 等)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委 托他人 投票的,应 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以及取得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 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 需将填 妥的表 决票和所 需的相 关文件 在前述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 并请在 信封表面注明: “ 同盛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 (免长途话费) 、010-62350088 咨询。 五 、计 票 1.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本 基金管 理人授权 的两名 监票人 在基金 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在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 (即 2014 年 10 月 31 日)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 享有一 票表决权 ,且每 份基金 份额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所 提 供文 件符合 本会议公告 规定 ,且在 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 )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见未 选、多 选 、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 , 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1-4 基金份额总数。 (3 )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盖章 部分填 写不完 整、不清 晰的, 或未能 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 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提交 表决票 的,如 各表决票 表决意 见相同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 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不含 50% ) , 则本次通 讯开会有效 ; 2. 本次 议案 须 经参加 本次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本 基金管 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七、 持 有人大 会的 重新表 决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未能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则根据基金合同 第十二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间,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表决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1-5 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表决的相关通知。 八、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如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则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 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 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 、重 新召开 持有 人大会 如本次议案未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 通 过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能 通 过 本 次 大 会 审 议 的 议 案, 则根据 《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本基金可能会再 次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 召集人(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严亚军 、潘道义 联系电话: (010 )82019851、82019963 客服电话:400-888-2666 (免长途话费) 、( 010)62350088 电子 邮箱:f184699@csfunds.com.cn 2.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关: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十 一 、 重要提 示 1-6 1. 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同盛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2.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表 决票时 ,充分 考虑邮寄 在途时 间,提 前寄出 表决票。 3. 本公告发布之日(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基金停牌 1 小时后复 牌。基金 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 2014 年 10 月 31 日(计票 日)开始停 牌。 基金管理人将于 发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 申请复牌。 4.上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有 关公告 可通过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网站查 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010-62350088 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9 日 附件一: 《关于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三: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样本) 2-1 附件一: 关于同盛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转 型 有 关事 项 的议案 同盛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同盛)将于 2014 年 11 月 5 日到期, 为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响, 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 提议对 基金同盛 实施转型。 《同盛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见附件 二。 为实施 基金同盛 转型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 基金同盛 转型的有 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并可以在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对《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30 日 3-1 附件二 : 同盛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转 型 方 案 说 明书 一、重 要提示 (一)鉴于 同盛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 金同盛)基金合同将于2014年11月5 日到期, 为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响,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同盛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简称基金合同) 等 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本次基金 同盛转型方案需经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 过的可能。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 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基金同盛转型方案 的备案,不 代 表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 同盛 转型方案要 点 基金 同盛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及更名 基金 同盛由封闭式基金转型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 , 在完成有关转型 程序后, 开放申购、 赎回、 上市交易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拟将转型后的基金名称 变更为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长 盛同盛成长优选基金(LOF))。 (二)调整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调整为 不定期。 (三) 授权基金管理人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终止或提前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2 为基金份额办理 变更登记 ; 在基金同盛转换为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基金 (LOF ) 及 份额折算 后,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基金(LOF )的上市交 易。在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基金(LOF )上市交易或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后 ,持 有人可以利用原有的深交所证券账户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或者 日常申购 、赎回。 (四)调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基金同盛转型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条款拟调整如下: 1、投资目标 聚焦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模式创新、政策热点等板块,通过“自上而下 优选行业” 和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相结合, 重点布局未来增长预期高、 成长确 定性大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实现资产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 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 具;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3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宏观经济因素, 包括宏观经济数据指标, 以及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 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第二, 微观经济因素, 包括各行业企业的盈利指标及盈利 变化等;第三,市场因素,包括市场流动性指标及市场风险溢价指标等;第四, 估值因素,包括不同市场之间的相对估值变化。 3-3 本基金将首先参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形成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 通过深 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股指期货、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和投资的团队能力, 以深入扎实的研究为 基础, 聚焦经济转型、 产业升级、 模式创新、 政策热点等板块, 将 “ 自上而下优 选行业” 与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相结合, 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寻找 和布局未来增长预期良好、 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并审慎选择投资时机和介入时 点,为投资者实现资产长期增值。 ○ 1 成长性行业优选策略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不断延展和深化, 产业升级和模式创新的行业将层 出不穷, 这也伴随着行业的加速甚至超常规成长。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三个 步骤来 寻找快速成长的行业: 第一, 预判宏观经济与外部环境趋势: 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强大的研究 平台, 借助宏观研究、 策略分析、 行业研究及数量分析等团队, 对经济周期和产 业结构发展趋势进行预判,结合对科技、社会、人口、政策等变量的跟踪分析, 建立寻找快速成长行业的分析框架。 第二, 挖掘快速成长性行业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将主要从以下方向挖掘快速 成长行业, 首先, 在中国经济转型长周期过程中, 表现显著高于市场总体水平的 行业; 其次, 在产业升级、 模式创新、 技术创新、 行业细分等领域涌现出的具有 成长潜力的新兴行业; 最后, 在短期市场景 气波动周期中, 如经济复苏、 行业复 苏中存在的阶段性快速发展的行业。 第三,建立快速成长性行业的备选库: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行业的成长空间、 成长速度、 可持续性等指标, 选择具备足够投资深度和广度的快速成长行业, 同 时运用财务指标进行筛选, 构建快速成长行业备选库, 并根据外部环境和估值对 比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 2 成长性股票精选策略 在自下而上股票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从快速成长行业备选库中精选成长性公 司, 并结合实地调研、 定性定量分析、 市场情绪等因素, 对股票投资策略进行动3-4 态调整。 第一, 成长性公司的 精选: 成长性公司具备以下特点, 首先, 公司成长战略 清晰可行; 其次, 公司治理结构有效, 管理层稳定; 然后, 公司的盈利模式具备 一定壁垒, 竞争者难以模仿; 再次, 公司掌握专门技术或具备技术领先优势; 最 后, 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备领先优势, 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客户 忠诚度。 第二, 成长性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主营收入 增速、 净利润增速、 盈利能力指标、 持续经营能力指标、 现金流管理指标等财务 指标, 从成长空间、 成长速度、 成长确定性、 成长弹性等多维指标, 选择未来三 至五年增速处于 A 股前列的上市公司。 第三, 成长股的估值分析与动态调整: 判断成长性公司的指标会随着外部环 境和内部动力的改变而改变, 本基金会密切跟踪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进展和估值变 化,通过考察市盈增长 比率(PEG ) 、 市 盈 率 (P/E ) 、 市 净 率 (P/B ) 、 企 业 价 值/ 息税前利润(EV/EBIT ) 、 自 由 现 金 流 贴 现 (DCF )等一系列估值指标 ,及时增加 符合投资标准的新品种, 剔除不再符合标准的旧品种, 以维持组合的成长性。 另 外, 市场情绪也可能造成股价过度透支或过度悲观地反映公司的成长性, 本基金 将通过成长股与大盘的估值溢价对比及个股估值比较,及时对组合进行动态调 整。 ○ 3 股票组合平衡管理策略: 本基金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将在成长性行业和成长性公司投资的基 础上, 根据经济和市场的变化, 适时加入对价值股和周期股的投资, 以进行投资 组合的平衡管理,减少净值波动、回避短期跑输的风险。 当经济出现向上拐点或者流动性泛滥带来大盘上涨时,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大 盘指数的权重主体是金融 、 地产、 中上游原材料等周期性板块, 大盘可能比成长 股表现出更好的弹性, 本基金将适度配置周期股; 当市场出现整体性下跌时, 成 长股可能出现因估值透支而大幅调整的情形,本基金将适度配置价值股。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 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3-5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 综合考虑不同 券种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 构 建债券投资组合。 在实际的投资 运作中, 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属选择策略、 个券选 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 1 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 经济变量进行 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 本基金将根 据宏观面、 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 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 在保证债券流 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 3 类属选择策略 根据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 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 债券, 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类 属债券, 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其中, 随着债券 市场的发展, 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 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 主要通过信用风险、 内含选择权的价值 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 4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 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 回购等要素, 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 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 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此外, 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 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 资策略。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 等特点, 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 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 从 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 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合的3-6 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余资产投资于股 指期货、 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⑤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⑦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⑧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⑨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⑩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3-7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2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8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基金的集中申购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基金 (LOF )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1 个月内开始办理集中申购, 期间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的具体安排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及集中申购公告。 集中申购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 2、 由原基金同盛转型所得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基金(LOF )基金份额的折算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对由原基金同盛转型所得到的 长盛同盛成 长优选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将调整为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 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基金 资产净值保持不变, 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就基3-9 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公告。 3、基金的日常申购 (1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1 个月,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基金(LOF )将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 。 (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①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③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④场外份额的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⑤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调整基金的 费率结构 1、集中申购费率如下 : 集中申 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集中申 购费 率 场外集 中申 购 M <100 万 1.2%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场内集 中申 购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场外 集中 申购 费率 设定投 资者 的 场内集 中申 购费 率 2、日常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3-10 场外申 购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5%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场内申 购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场外 申购 费率 设定 投资者 的场 内 申购费 率 3、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场外赎 回 持有期 <一 年 0.5% 一年≤ 持有 期< 两年 0.25% 持有期 ≥两 年 0 场内赎 回 场内赎 回费 率统 一 为 0.5%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集中申购、 日常申购和跨系统转托管所得的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基金 (LOF ) 基金管理 人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 (七 )基金的收益分配 基金同盛转型为长盛同盛成长优选基金(LOF )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拟调 整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若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事先未做出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11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资产承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赎回确认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九 )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 考虑到自 《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以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 、 实施 和修订, 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 律法规 的最新 要求修订《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基 金管理人就方案相 关事项的说明 (一) 基金同盛 的历史沿革 基金同盛遵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 〕30 号文于1999 年10月8 日批 准募集设立。基金同盛于1999 年11月5 日募集 成立,存续期为15年( 自1999年11 月5 日至2014 年11月5 日 ),发行规模为30 亿份 基金份额。 基金同盛的基金发起人为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证券有限公司、 天津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 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 深证上字〔1999 〕109 号文审核同意 ,基金同盛于1999 年11 月26日在深 交所挂牌交易。 (二)基金转型有利于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 3-12 《同盛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于2014 年11月5日到期。如果任其到期清 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仅要承担股票资产变现的冲击成本, 还要承担清算费用以 及清算期间的机会成本。 实施基金转型不但避免了到期清算产生的相关成本, 也 彻底消除了基金折价交易现象,有利于更好的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 (三)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的必要性 根据《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存续期截至2014 年11月5 日 为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可无限期存续。 为避 免到期时基金清算产生的相关成本, 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 应调整存续期限。 (四)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基金管理人具有丰富的基金转型运作经验 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06年12月4日在北京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同 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同智证券投资 基金已于2007年1月5日终止上市, 成功转型为 “ 长盛同 智优势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07年9月13日在北京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同 德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同德 证券投资 基金已于2007年10月25日终止上市, 成功转型为 “长盛 同德主题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2年4月 10 日在北京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长盛同庆可分离交 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基金 已于2012 年5月14日终止上市, 成功转型为 “ 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理人旗下的 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4年2月份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同益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 。 同益证券投资 基金已于2014年4月4日终止上市, 成功转型为 “ 长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因此,基金管理人已具备了处理基金转型的丰富经验。 3-13 2、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依据 《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 《基金法》 的规定,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可以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因此, 基金同盛 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不存在法律障碍。 3、 基金同盛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不存在技术障碍 目前 基金同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的推出 , 为基金同盛 的运作方式转换为开放式基金提供了便利条件。 封闭式基金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原有投资人仍然可以利用原有的深交所证券 账户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为原有封闭式基金的持有人提 供了在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的渠道; 新投资 人可以选择利用证券账户在场内办 理申购或者赎回 ,也可以利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在场外代销渠道办理申购或者赎 回 ,提供 了场内、场外双重渠道。 因此, 基金同盛 由封闭式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不存在技术障 碍。 4、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可行性 基金 同盛转型之后, 必须对原有基金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使其在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比例限制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调整费 率结构 的可行性 基金 同盛由封闭式基金 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 需对其原有的基金费率及 基金 管理人报酬结构进行修订, 使其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开放式基金的现实 操作。 6、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 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 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基 金转型的主要风险 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3-14 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议 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意见, 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 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 转型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合同及法律法 规 有关规定 对转型方案 重新表决或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1、 基金转型后设立集中申购期,是防范赎回风险的主要手段 (1 )设置集中申购期 为降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开放后大量赎回对基金平稳运作的影响, 在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 记机构,通过各销售机构进行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并于集中申 购结束后的1个月内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安排集中申购期吸纳新资金, 会很大 程度降低转型后的赎回压力和预期。 以 目前基金 同盛30亿的净资产规模计算, 如果赎回资金的比例为40% , 那么当集中 申购规模在12亿份以上时候,赎回资金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可以被完全消除。 (2 )对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的投资者设置申购费率优惠 相对于日常申购,集中申购期内申购费率更优惠。 表1 集中申购费率 vs 日常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集中申 购费 率 日常申 购费 率 场外 M <100 万 1.2% 1.5% 100 万≤M <200 万 0.8% 1.0% 200 万≤M <500 万 0.4% 0.5%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场内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场外 申购 费率 设定 投资者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 (3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对由原基金 同盛 转型所得的长盛同盛成长优选基金 (LOF ) 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 对由原基金 同盛份额转型所得的 长盛 同盛成长优选基金 (LOF ) 份额进行折算, 将折 算后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2、基金转型方案公告后,若出现基金折价率持续放大或基金净值剧烈波动3-15 等极端情况,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实际 情况, 加快转型进程, 更早开放基金的 日常赎回业务。 4-1 附件三: 同盛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表 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 业执 照号 ) 证券账 户 卡 号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同盛 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 人签 名或盖 章 年











日 说明: 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 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同盛证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 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 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 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 证券账户卡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 签字/ 盖章部分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 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 定寄达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5-1 附件 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www.csfunds.com.cn)及2014年**月**日在 《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布 的 《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 本机构) 参 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 若本基金 就相同议案重新审议表决或 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 大会 的, 则本授权继续有效, 上述授权有效期至审议上述事项的持有人大会会议 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 证券 账户卡号:










































































受托人签字 /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单位(签章) :


















































委托日期:








日 5-2 附注: 1. 此 授权 委托 书剪 报 、 复 印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 填写完 整并 签字 盖章 后均 为有效 。 2. 授 权委 托书 中“ 委托 人 证件号 码”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在 证券 交易 所买卖 本基 金 时的证 件号 码或 该证 件号 码的更 新。 3. 如 委托 人未 在授 权委 托 表示中 明确 其表 决意 见的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受 托人 按照受 托人 的 意志行 使表 决权 ; 如 委托 人在授 权委 托表 示中 表达 多种表 决意 见的 , 视 为委 托人授 权受 托人 选择其 中一 种 表 决意 见 行 使表决 权。 4. 如 本次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 登记日 ,投 资者 未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则 其授 权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