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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亚洲(457001)

国富亚洲: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国 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风 险揭 示 ........................................................................................................................... 8 四、基 金的 投资 ..................................................................................................................... 14 五、基 金的 业绩 ..................................................................................................................... 32 六、基 金管 理人 ..................................................................................................................... 33 七、境 外投 资顾 问 ................................................................................................................. 43 八、基 金的 募集 ..................................................................................................................... 45 九、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6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47 十一、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9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0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69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4 十八、 基金 托管 人 ................................................................................................................. 77 十九、 境外 托管 人 ................................................................................................................. 83 二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 84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8 二十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29 二十四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131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31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32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1 年 8 月 30 日证 监许 可字[2011]1380 号 文核 准募 集 , 基金合 同 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投资者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对 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获 得基 金投资 收益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风 险, 一 是境 外投 资产 品风 险, 包 括海 外市 场风 险、 汇率风 险、 政治 风险等 ; 二是 开放 式基 金 风险, 包括利 率风 险、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 作风险、 会计 核 算风险 、税 务风 险、 交易 结算风 险、 法律 风险 、金 融模型 风险 等。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8 月 2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2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试行 办法 》 ) 、 《关 于实施<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以 下简 称 《 通 知》 ) 以及 《富 兰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3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指 《 富兰 克林 国海亚 洲 ( 除日本 ) 机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 仅为 《基金 合同》目 的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时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司 法解释 、 地 方法 规、 部 门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 、 同 年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 关于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富 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 除日本 ) 机 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指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 除日本 )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即供 基金投 资 者选择并 决定是 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4 申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 除日 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 公告 》 指 《 富兰 克林 国海亚 洲 ( 除日本 ) 机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 管理 规则 》 指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凡与 本公司 开放式 基 金业务相 关的基 金托管人 、各销售 机构、 投资 者及 相关 运营 机构均 应遵 守该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国家外 汇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 由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并根 据 基 金 托管人 与其 签订 的合 同 , 为 本基金 提供 境外 资产 托管 服务的 境 外金融 机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为本 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 提供证 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合管 理 等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运 作情况 选 择、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 募说 明书 》 和 《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5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根据 《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管 理 规则》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 为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结 束, 基金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募 集金 额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募 集期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但中国 外 汇市场 暂停 交易 日除 外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工 作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 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6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n 指自 然 数 认购 指在本基 金募集 期内投资 者按照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 业 务管理 规则 》 和 其他 相关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 按 照基金 合同、招 募说明书 、 《业务 管理 规则 》 以及 基 金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金 管理 人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明书 和 《业 务管理 规则 》 以 及 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续 ,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购 回其 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基金 的 日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 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由 该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业务 的 、 并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 一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某 一其 他基 金( 转入基 金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7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合法 收益 和因 运用基 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款项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 余 额所 得 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按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或因素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 疫 情、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8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类 , 一 是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包括 亚洲 (除 日本 ) 市场 风险 、 新 兴市场 风险 、 股 票市 场风 险、 区 域配 置风 险、 行业 配置风 险和 政治 风险 ; 二 是境外 投资 产品 风险, 包括海 外市 场风 险 、 汇率 风险、 政府管 制风 险、 政治 风险 、 国家 风险 、 初级产 品风 险 和小市值/ 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等; 三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 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风 险、 会计 核算风 险、 税务 风险 、交 易结算 风险 、法 律风 险、 金融模 型风 险 、 衍生品 风险 、证 券借 贷/ 回 购风险 、大 宗交 易风 险、 操作风 险和 不可 抗力 风险 等。 (一)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 1、亚 洲( 除日 本) 市场 风 险 本基金 对亚 洲 (除 日本 ) 市场的 投资 是为 了分 享亚 洲 ( 除日 本) 地区 经济 高 速增长 的 发展成 果, 但是 如果 亚洲 (除日 本) 地区 经济 增长 出现大 幅度 减缓 或是 发生 危机性 事件 , 本 基金投 资的 相关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业绩 可能 下降 或低 于预期 , 市 场价 格可 能因 此下跌 , 从 而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系 统性 市场风 险。 2、新 兴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主要 区域 为新兴 市场 。 各 新兴 市场 特有的 监管 和管 制制 度 ( 包括市 场准 入制度 、外 汇 管 制制 度等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 投资 受到限 制, 对投 资业 绩产 生影响 。此 外 , 新兴市 场普 遍存 在证 券市 场制度 不健 全、 发展 不完 善、 流 动性 较差 、 波 动性 较高等 特征 , 可 能使得 本基 金资 产面 临更 大的波 动性 和潜 在风 险。 3、股 票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在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中, 本基 金将承 受股 票市 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不能完 全规 避股 票市 场整 体下跌 和个 股市 场价 格下 跌的风 险。 在股 票市 场上 涨时, 基金 可能 由于持 有非 股票 资产 等原 因,基 金净 值增 长不 能完 全跟随 或超 越股 票市 场的 整体上 涨幅 度 。 4、区 域配 置风 险 由于亚 洲 ( 除日 本) 国 家 或者地 区之 间宏 观经 济与 证 券市 场等 发展 水平 的不 均衡, 本 基金在 区域 配置 上可 能会 较大比 例地 投资 于少 数亚 洲国家 或地 区, 从而 这些 国 家或者 地区 的 证券市 场的 投资 风险 将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业 绩产 生重 要影响 。 5、行 业配 置风 险 由于部 分亚 洲 ( 除日 本) 国家或 者地 区具 有特 殊的 产业结 构, 偏重 于某 些特 定行业 的 发展, 因此 可能 会导 致本 基金在 行业 配置 上的 不均 衡, 这 些特 定行 业所 处的 景气周 期将 对本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9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产生 一定 的影响 。 6、政 治风 险 本基金 以亚 洲 (除 日本) 市场为 主要 的投 资地 区, 因此亚 洲 (除 日本) 地区 政治、 社 会 或经济 的重 大事 件( 包 括天 然灾害 、 战争 、 暴动 或罢 工等),都 可能 对本 基金 所 投资的 证券 市 场或品 种造 成负 面影 响,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本基 金将 在内 部及 外部研 究机 构的 支持下 , 密 切关 注有 关国 家、 地 区政 治、 社会、 经 济的状 况, 适时 调整 投资 策略以 应对 政治 风险。 (二) 境外 投资 产品 风险 1 、海 外市 场( 包括 新兴 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 素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票 价格和 商品 价格 的变 化或 由于这 些 市场因 素的 波动 率的 变化 而引起 的证 券价 格的 非预 期变化 ,并 产生 损失 的可 能性。 由于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海外 股票市 场 , 因 此一 方面 基金 净值会 因全 球股 市的 整体 变化而 出 现价格 波动 。 另一方 面 , 各国各 地区 处于 不同 的产 业经济 循环 周期 之中 , 这 也将对 基金 的投 资绩效 产生 影响 。 具 体而 言, 海外 股票 市场对 于负 面的特 定事 件的 反映 各不 相同 ; 各 国或 地 区有其 独特 的政 治因 素、 法律法 规、 市 场状 况、 经 济发展 趋势; 并且 美国、 英国、 香 港等 证 券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 券交 易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 下限 的规定 , 使得 这些 国家 或地 区证券 的每 日 涨跌幅 空间 相对 较大 。 以 上所述 因素 都可 能会 带来 市场的 急剧 下跌 , 从 而导 致投资 风险 的增 加。 新兴市 场投 资风 险是 指相 比较成 熟市 场而 言, 新兴 市场往 往具 有证 券市 值小 、 市场 规模 小、 发 展不 完善 、 制 度不 健全、 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市场波 动性 较高 等特 点, 投资于 新兴 市场 的潜在 风险 往往 要高 于成 熟市场 ,从 而导 致资 产面 临更大 的波 动性 和潜 在风 险。 2 、汇 率风 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美 元等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 汇率 的变化影响人民币计 价的 基金资产 价值,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面临潜 在风 险。 投资者 使用 人民 币申 购本 基金, 本基 金将 人民 币兑 换为外 币在 海外 市场 投资 。 为了有 效地 管理 投资 组合 , 本基 金将 在不 抵触 基金 的投资 策略 及投 资限 制的 情况下 , 利 用远期 合约 、 股票 指数 期货 以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金 融衍 生产 品以 避免 币值波 动而 影 响本基 金投 资收 益。 3 、政 府管 制风 险 所谓政 府管 制, 是指 政府 部门通 过制 定规 章、 设定 许可、 监督 检查 、 行 政处 罚和行 政裁 决等行 政处 理行 为, 对社 会经济 行为 实施 直接 控制 。 在 境外 证券 投资过 程中 , 投 资地 所在 国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0 家或地 区政 府部 门可 能针 对本基 金实 施投 资运 作、 交易结 算以 及资 金汇 出入 等方面 的限 制 , 或者采 取资 产冻 结或 扣押 等行政 措施 ,从 而造 成相 应的财 产受 损、 交易 延误 等相关 风险 。 4 、政 治风 险 国家或 地区 的政 治政 策、 财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宏观政 策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 场波 动而 影响基 金收 益, 也会 产生 风险, 称之 为政 治风 险。 例如, 国内 政治 斗争变 革风 险、 外汇 资金 流动和 汇兑 限制 的外 汇管 制风险 ; 新 政府 或许 会拒 绝承担 前任 政府 的债务 。 5 、国 家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不 同国家 的市 场, 而这 些投 资受到 各国 汇率 、税 法、 政府政 策 、 对外贸 易 、 结 算、 托管 以 及其他 运作 风险 等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 上 述因素 的变 化可能 会使 基金 的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此 外,境 外投 资的 成本 、境 外市场 的波 动性 均可 能会 高于本 国市 场 , 也存在 一定 风险 。 6 、初 级产 品风 险 本基金 不直 接投 资于 钢材 、 石油 、 煤 炭、 有 色金 属等 初级产 品, 但上 述初 级产 品价格 的 不利变 化可 能对 本基 金部 分投资 标的 带来 负面 影响 , 从而对 本基 金参 与相 关证 券投资 的收 益 带来间 接的 影响 。 7 、小 市值/ 高 科技 公 司 股 票风险 对于小 市值 股票 而言 , 由 于上市 公司 发展 模式 、 管 理能力 尚未 成熟 , 相 对于 大型蓝 筹 股 而言, 其二 级市 场价 格波 动性更 大, 有可 能给 投资 者带来 损失 。 小市值 公司 股票 存在 流动 性风险 ,高 科技 公司 股票 也可能 存在 技术 风险 和产 品风险 。 (三) 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1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对 会对 证券 价值构 成负 面影 响的 利率 走势 , 对 基金 而言 , 影响 其 资产净 值。 利率风 险是 债券 投资 所面 临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期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 将影响 债券 的 利率风 险水 平。 国家 或地 区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 响该 地区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 而其 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 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 定 , 信用 等级的变化或 市场对某一 信用等级水平 下债券率的 变化都会迅速 的改变债券 的价格, 从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投资 标的可 能因 财务 结构 恶化 或整体 产业 衰退 , 致 使专 业评级 等机 构调 降该投 资标 的债 信, 进而 使得该 投资 标的 产生 潜在 资本损 失之 风险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1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金融 资产 不能迅 速变 现, 而可 能遭 受折价 损失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将主 要表现 在以 下几 个方 面: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变现 成本很 高 ;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投 资人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流动 性风险 主要 使由 于证券 市场 深度 低, 流通 量少 , 因 此主 要存在 于新 兴市场 中 。 由 于本基 金部 分投资 于新 兴 市 场,因 此存 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险 。 4 、管 理风 险 管理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基 金管理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例如因 为基 金公司 管理 不善 , 或 基金 经理选 股不 善导 致决 策失 误, 使投 资者 蒙 受损失 。 5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 , 如经 常性的 串 户, 帐 务记重 , 透支 、 过 失付款, 资金 汇划 系统 款 项错划, 日终 轧帐 假平, 会计备 份数 据丢 失,利 息计 算错 误等 。 通过双 会计 制以 及基 金会 计核算 、托 管方 会计 复核 的方法 可以 有效 控制 会计 核算 风 险 。 6 、税 务风 险 在投资 各国 或地 区市 场时 ,因各 国、 地区 税务 法律 法规的 不同 ,可 能会 就股 息、利 息 、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各 国、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 报 受到一 定影 响。 各国 、地 区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变 化, 或者 加以 具有 追溯力 的修 订 , 所 以 可 能 须 向该 等 国 家 或地 区 缴 纳 本 基金 销 售 、 估值 或 者 出 售 投资 当 日 并 未预 计 的 额 外税 项。 本基金 在投 资海 外市 场 时 会事先 了解 清楚 各地 区的 税务法 律法 规, 同时, 在境 外投资 顾 问和境 外托 管人 的协 助下 ,完成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的税 务扣 缴工 作。 7 、交 易结 算风 险 结算风 险是 一种 特殊 形式 的信用 风险 。 当双 方在 同一 天进行 交换 时 , 就 会产 生结 算风险 。 在一方 已经 进行 了支 付后 ,如果 另一 方发 生违 约, 就会产 生结 算风 险。 本基金 将通 过国 际性 的专 业清算 公司 统一 进行 交易 结算, 规避 结算 风险 。 8 、法 律风 险 指由于 交易 合约 在法 律上 无效 、 合 约内 容不符 合法 律的规 定 , 或 者由于 税制 、 破 产制 度 的改变等 法律 上的原 因, 给交易者 带来 损失的 可能 性。法律 风险 主要发 生在 OTC (也 称为 柜台市 场) 的交 易中 。 法律风 险主 要来 自两 个方 面: 一是 合约 的不可 实施 性, 包括 合约 潜在的 非法 性, 对手 缺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2 乏进行 该项 交易 的合 法资 格, 以 及现 行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更而 使该 合约 失去 法律效 力等 ; 二 是 交 易 对 手 因经 营 不 善 等原 因 失 去 清 偿能 力 或 不 能依 照 法 律 规 定对 其 为 清 偿合 约 进 行 平仓 交易。 9 、金 融模 型风 险 投资管 理人 对风 险的 管理 越来越 依赖 复杂 的量 化模 型, 于 是衍 生出 模型 风险。 模型风 险 是指由 于应 用了 不恰 当的 模型、 或虽 使用 了恰 当的 模型但 是模 型的 结构 不够 充分、 或者 夸大 了模型 的解 释能 力, 由此 导致金 融机 构的 信誉 恶化 或获利 能力 降低 。 我 们可 以把 模 型风 险产 生的原 因归 结为 五个 方面 : ① 由于 给定 模型的 随机 特性 , 模 型中 有内在 的不 确定性 。 ②将具 有特定 结构 和参 数估 计的 模型运 用于 某种 特殊 的环 境中。 ③在 给定 的模 型中, 参数赋 值的 不 确定性 。 用统 计方法 估计 的参数 值错 误的 可能 性很 大, 如果 用于 模型中 进行 预测 , 预 测值 就 极有可 能是 错误 的。 ④ 模 型选择 错误 。 ⑤金融 模型 通常建 立在 一系 列的 学术 假设之 上 , 投 资 实践与 学术 假设 之间 存在 一定的 差距 。 10 、衍 生品 风险 金融衍 生工 具投 资风 险是 指投资 于金 融衍 生产 品, 包括期 货、 远期 、 掉 期、 期 权以及 其 他结构 性产 品 , 由于 金融 衍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 应, 价格波 动 较 为剧 烈, 在市 场面临 突发 事 件 时,可 能会 导致 投资 亏损 高于初 始投 资金 额。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的 目的 是为了 对冲 风险 , 而 不是 投机 , 会 通过 控制规 模 、 计算风 险价 值等手 段来 有效 控制 风险 。 11 、 证券 借贷/ 回 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回购风险是 指基金为实 现有效资产管 理而进行证 券借贷、正回 购或逆回购 时 发生的 风险 因素 ,如 交易 对手风 险、 借贷 或回 购利 率风险 、资 产流 动性 风险 、杠杆 效应 等 , 可能导 致偏 离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将杜 绝投 机操 作, 在严格 控制 交易 对手 风险 、 利率 风险 和资 产流 动性 风险的 前提 下,谨 慎进 行证 券借 贷和 回购交 易。 12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 风 险 是 指 基金 为提 升 交 易 效 率 或 实 现特 定投 资 目 的 而 进 行 大 宗交 易时 发 生 的 风险因 素, 如交 易对 手风 险 、 相关 资产 法律 风险 等,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或陷 入法律 纠纷 。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交易 对手风 险、 法律 风险 风险 的前提 下, 谨慎 进行 大宗 交易。 13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那 些由 于不 合理的 内部 程序 , 人 为造 成的或 者是 系统 性的 , 由 外部事 件引 发损失 的风 险。 以下 事件 有可能 引发 操作 风险 : (1) 内部 的欺 骗: 如资 产的 不合理 配置 、逃 税、 故意 虚报头 寸; (2) 外部 的欺 骗: 如信 息剽 窃、第 三方 的伪 造和 盗窃 、黑客 的入 侵;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3 (3) 对员 工的 操作 :如 歧视 、员工 薪酬 、雇 员的 安全 和健康 ; (4) 对客 户、 产品 和商 业方 面的操 作: 如市 场操 纵、 反垄断 、非 正常 贸易 、产 品瑕疵 、 违反诚 信、 帐务 混乱 等; (5) 对资 产的 毁损 :如 自然 灾害、 恐怖 主义 、人 为的 破坏; (6) 业务 和系 统的 崩溃 :如 基础设 施崩 溃、 软件 或硬 件的失 败; (7) 执行 、 传 递过 程中 的管 理: 如 数据 录入 错误 、 会 计入账 错误 、 命 令通 报失 败、 资 产 损失被 忽视 等。





对于操 作风 险的 控制 主要 有三个 层次 。 首 先是 基本 指标方 面, 主要 是对 于那 些与年 利润 有关的 指标 的控 制。 其次 是对于 各个 业务 的年 利润 相关指 标的 监控 。 最 后是 对 内部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的测 量、 报告 、控 制和减 缓。 14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4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通过 投资在 亚洲 地区 (不 包括 日本) 证券 市场 进行 交易 以及公 司总 部或经 营范 围在 亚洲 地区 (不包 括日 本) 的上 市公 司以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 场工具;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 债 券、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 织发行 的证 券 ; 境外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普通股 、 优 先股、 全球 存托 凭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 房 地 产信托 凭证 ;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境 外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区 域为 亚洲地 区 ( 除日 本) , 包括 中国香 港、 韩国 、 印 度、 中国台 湾、 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 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 80% 的股票 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 少 50% 的营业收入来 自 于亚洲 地区 而在 亚洲 以外 交易所 上市 的企 业, 投资 于超出 前述 投资 范围 的其 他市场 (包 括日 本)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资产 及其它 权益 类资 产不 超过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20%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 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若法律 法规变 更或 取消 本 限制的 ,则 本基 金按 变更 或取消 后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理念 亚洲地 区对 全球 经济 增长 的贡献 将愈 显重 要, 并且 增长步 伐明 显快 于全 球的 其他地 区 。 本基金 将精 选亚 洲地 区内 具有高 成长 性的 公司 , 通过 深入挖 掘亚 洲国 家和 地区 股票市 场中 的 投资机 会, 把握 优势 企业 的升值 潜力 ,将 能为 投资 者带来 长期 稳健 回报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 首先 强调亚洲国家和地区 上市 公司的品质与成长性 的结 合。采取 “ 自下 而上 ” 的选 股策 略, 注重个 股成 长性 指标 分析 , 挖掘 拥有 更佳 成长 特性 的公司 , 构 建股 票池。 同时 , 在 亚洲 国家 和地区 经济 发展 格局 下, 注重各 区域 市场 环境 、 政 经前景 分析 , 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5 别不同 亚洲 国家 与地 区、 行业与 板块 的投 资机 会, 优先考 虑国 家与 地区 的资 产配置 , 决定 行 业与板 块的 基本 布局 , 并 从中筛 选出 具有 国际 比较 优势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 最 后通过 深入 的投 资价值 评估 ,形 成优 化的 投资组 合。 在固 定收益类 投资部分,其资 产布局坚 持安全性、流动 性和收益 性为资产配置原 则, 并 结合现 金管 理、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来制 订具 体策 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依托境外投资 顾问 的全球权益类产品投 资研 究平台以及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研究 平台 , 遵 循 “成长+品质+ 估值 ” 三 重选 股标 准, 在亚 洲 范围内 精选 具有 持续 成长 潜力且 估值 合 理的上 市公 司, 力争 为投 资者带 来持 续稳 定的 长期 投资回 报, 并获 取超 越基 准的业 绩 表 现 。 (1) 股票 初级 筛选 根据上 市公 司的 财务 数据 和其他 公司 信息 , 通过 以下 三个方 面初 步筛 选出 具备 良好品 质 和成长 能力 的上 市公 司: ? 财务 分析:综合 分析上市公司 的业务收入 、利润、资产 负债情况、 现金流及其 增 长,筛 选出 财务 稳健 、具 备成长 性的 上市 公司 ; ? 商业 模式分析: 重点分析公司 是否具有可 持续的商业模 式,关注公 司的市场份 额 或经营 利润 是否 在不 断提 升。 ? 公司 管理层分析 :重点分析公 司管理团队 是否具有较强 的战略决策 能力,分析 要 点包 括是否具 备 较强的商业计 划执行能力 ,资本扩张政 策是否得当 ,如对投资 收 益率和 股本 回报 率的 判断 和合理 运用 。 (2) 公司 深度 基本 面分 析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深入 的基本 面分 析与 实地 调研 , 从 3-5 年较 长的 周期 内从 成长性 和 品质两 方面 对上 市公 司进 行深度 研究 。 对公司 成长 性的分 析主 要从 市场 环境 、 行 业特 征、 市 场竞争 力、 盈利 能力 及管 理团队 等方 面进 行全 面分 析; 对 公司 品质 分析 主要 从公司 的盈 利质 量、经 营现 金质 量、 公司 治理能 力、 远期 发展 战略 及内在 竞争 优势 等方 面综 合分析 。 (3) 投资 价值 评估 对经过 深入 基本 面分 析, 具备良 好品 质和 成长 性的 上市公 司, 通过 相对 估值 和绝对 估值 方法分 析股 票的 合理 估值 ,筛选 出市 场价 格低 估或 合理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4) 投资 组合 构建 与管 理 对于具 备投 资价 值的 上市 公司股 票 , 结 合宏观 经济 和政策 、 证券 市场状 况 、 市场流 动性 和公司 行为 等, 按照 投资 目标, 构建 投资 组合 。 基 金根据 具体 股票 的投 资价 值、 行 业分 类和 风格特 征, 进行 合理 的比 例配置 ,以 达到 投资 组合 收益和 风险 的平 衡和 优化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6 (5)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和 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跟踪 亚洲 各国和 各地 区经 济形 势、 证券市 场状 况, 进行 财务 报表分 析 、 实地调 研 , 通 过内 部研 究报 告, 结合 外部 研究 报告 对个 股及相 关信 息进 行持 续的 追 踪和 更新 , 并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现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情 况 , 对 投资 组合进 行动 态 评估和 监控 ,适 时进 行调 整和优 化。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资产 投资 运作的具体情况,通 过债 券投资以达到优化流 动性 管理的目 的。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与 中国 证监会 签订 了双 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 ( 包括 美国 、 日本等 非亚 洲 ( 除日 本) 地区) 信用 等级 为投 资级 以上的 债券 , 其 资产 组合 以安全 性、 流动 性和收 益性 为配 置原 则。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基金 申购 赎回对 资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 基金在 不同 国家 和地 区的 资产配 置 需求 、 各 国家 和地区 的宏 观经济 环境 、 货币和 财政 政策 、 金 融市 场环境 及利 率走势 等因 素 决 定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和 投资 区域 , 并 选择 信用等 级为 投资 级以 上的 政府债 券、 公司 债券等 来构 建固 定收 益类 投资组 合。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与 基金 投资目 标相 一致 的前 提下 , 可本 着谨 慎和 风险 可控 的原则 , 适 度投资 于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各 类金 融衍 生产 品, 如期权 、 期 货、 权 证、 远 期 合约、 掉期 等。 本基金 投资 于衍 生工 具主 要是为 了避 险和 增值 、 管 理汇率 风险 , 以 便能 够更 好地实 现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投 资于 各类金 融衍 生工 具的 全部 敞口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本基金 金 融 衍生 品投 资的 主要策 略包 括: (1) 避险 本基金 不进 行外 汇汇 率的 投机交 易, 但在 必要 时, 可以利 用货 币远 期、 期货 、 期权 或互 换等金 融衍 生工 具来 管理 汇率风 险, 以规 避汇 率剧 烈波动 对基 金的 业绩 产生 不良影 响。 本基金 可利 用股 票市 场指 数相关 的衍 生产 品, 以规 避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可 利用证 券相 关的衍 生产 品, 以规 避单 个证券 在短 时期 内剧 烈波 动的风 险等 。 (2) 有效 管理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交易 成本 低、 流动 性好 等特点 , 有 效帮助 投资 组合 及时 调整 仓位 , 提 高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等。 未来 , 随 着全 球证 券市 场投 资工具 的发 展和 丰富 ,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4 、外 汇管 理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7 本基金 将贯 彻以 实现 外汇 管理的 套期 保值 、 有效 规避 人民币 汇率 风险 为主 的外 汇管理 政 策。 外汇 管理 的目标 将主 要依靠 套期 保值 策略 来实 现。 由于 考虑 收益性 的目 标, 本基 金在 资 产配置 过程 中仍 然不 可避 免的存 在外 汇风 险敞 口, 为了进 一步 降低 风险 敞口 , 本基 金将 充分 利用全 球市 场上 存在 的汇 率管理 工具 以及 货币 远期 、 货币掉 期等 衍生 金融 工具 来对冲 汇率 风 险。 (五)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全 球 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区域 经济 发展情 况, 各国微观 经济 运行环 境和 证券市 场 走势等 因素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础 。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作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4)投 资方式 。本基 金在 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 基金经理 根据 对境外 投资 市场和 上 市公司 的深 入基 本面 分析 ,借鉴 境外 投资 顾问 提供 的研究 成果 和投 资建 议, 进行组 合投 资 ,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争 取良好 投资 业绩 。 2 、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通过 对不 同层 次的 决策主 体明 确授 权范 围, 建立了 完善 的投 资决 策运 作体系 。 (1)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会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为 基金 管理人的 最高 投资决 策机 构,由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主 持, 对基金 经理 或其 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提 交的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 策略重 大调 整、 投资 范围 和权限 等重 大投 资决 策事 项进行 深入 分析 、讨 论并 做出决 议。 (2)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会 授权 和会议 决议 ,以及对 境外 投资市 场和 上市公 司 的深入 基本 面分 析, 借鉴 境外投 资顾 问提 供的 研究 成果和 投资 建议 , 进 行投 资组合 的构 建或 调整 。 在 组合 构建和 调整 的过程 中 , 基 金经理 必须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投 资 限制及 其他 要求 。 (3)境 外证券 的投资 需要 通过海外 经纪 商完成 交易 执行。基 金经 理通过 系统 下达投 资 指令给 中央 交易 室, 交易 室通过 交易 系统 对海 外经 纪商下 达指 令, 由海 外经 纪商执 行交 易 , 并在每 个交 易日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通 过交 易报 表对 基金经 理进 行交 易结 果反 馈。 (4)风 险控制 部按照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公 司制度流 程, 对基金 的投 资行为 和 投资组 合进 行持 续监 控, 并定期 进行 风险 分析 和报 告, 确 保基 金投 资承 担的 风险在 适当 的范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8 围内。 (5)风 险管理 和业绩 分析 会议: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主持 ,研 究主管 和风 险管理 经 理参加 。 风 险管 理经 理向 会议提 交最 新的 投资 风险 和业绩 评估 报告 , 会 议讨 论 基金 投资 合规 控制和 风险 管理 事项 并形 成决议 ,同 时依 据绩 效分 析的结 果提 出组 合调 整建 议。 (6)基 金经理 根据风 险管 理和业绩 分析 会议的 决议 或建议,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调整, 以 确保遵 守各 项合 规控 制和 风险管 理要 求。 根据全 球证 券市 场投 资环 境变化 以及 投资 操作 的需 要, 或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撤 销境外 投 资顾问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上述投 资管 理流 程做 出调 整,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六)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 向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 (14 ) 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9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户 的存款 可 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2)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 10% 。 (3)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4)基 金不得 购买证 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构或 其管 理层。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 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不 得超 过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 (7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投 资于 境外 投资 顾问 管理的 基金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1 )- (7)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8) 为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 入现 金的 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基金 参与 回购 交易 、 证券借 贷交 易的 ,必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其 他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中国有 关监 管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本 基金将不 受上 述限制。 《基 金法》 及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20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调 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可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适时 合理 地调 整上 述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2) 不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3)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b.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c.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4 、证 券借 贷交 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a. 现金 ;


b. 存款 证明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21 c. 商业 票据 ;


d. 政府 债券 ;


e.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 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何 单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券 。


5 、证 券回 购交 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 赔 需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 、基 金的 融资 和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和融 券。 (七) 金融 衍生 品风 险管 理策略 及流 程 本基金 在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时,将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的规定 ,建 立科 学的 风险 管理 流 程 。 利用衍生产品进行套 期保 值的策略实现具有很 严格 的条件约束,当这些 条件 不能满足 时, 该策 略就 存在了 很大 风险和 失败 可能 性。 在实 际操作 中 , 套 期保值 交易 主要蕴 涵的 风 险 包括基 差风 险 、 保值 率风 险、 保证 金变 动风险 以及 期货价 格偏 离合 理价 格的 风险 。 本 基金 为 提高套 期保 值的 效率 和有 效性 , 严 格按 照制定 的交 易方案 执行 , 做好阶 段性 的资金 管理 , 把 现货头 寸和 期货 头寸 进行 组合风 险管 理 , 对基 差变 化、 保证 金变 化、 套期 保 值比率 等进 行动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22 态监控 和预 测。 具体的 衍生 品风 险管 理流 程如下 : (1) 基金 经理 出衍 生品 交 易申请 ; (2) 风险 控制 部根 据基 金 状况、 市场 状况 以及 不同 衍生品 的风 险状 况设 立交 易限额 ; (3) 基金 经理 在交 易限 额 内进行 衍生 品投 资并 做动 态调整 ; (4)风 险控制 部实时 监控 衍生品交 易情 况,对 基差 变动、保 证金 变化、 套期 保值的 比 率、预 期的 收益 与风 险等 进行动 态预 测与 监管 ;


(5) 交易 系统 内设 预警 装 置,接 近交 易限 额即 自动 预警; (6)监 察稽核 部建立 有效 的内部稽 核制 度,及 时发 现内部控 制中 的弱点 和系 统中的 不 足,提 出改 进的 建议 ;定 期重新 评估 ,审 定风 险管 理政策 。 (八)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MSCI 亚洲 (除 日本 ) 净 总 收益指 数 (MSCI AC Asia ex Japan Index(Net Total Return))。 MSCI 亚洲 (除 日本 ) 净 总 收益指 数是 按照 自由 流通 市值加 权方 法编 制的 跟踪 亚洲 (除 日本) 国家 和地 区股 票市 场的投 资指 数, 能够 全面 、 准确 地反 映亚 洲 ( 除日 本) 地 区股 票市 场的价 格走 势,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九)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区 域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预期 投资 风险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债 券型基 金, 属于 较高 预期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基 金品种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有 关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23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有 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十一 )代 理投 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受 托人 ,将行 使本 基金所持 有股 票的代 理投 票权。 在 代理投 票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本着 投资 者利 益最 大化 的原则 , 按照 增加股 东利 益、 提高 股东 发 言权的 原则 提出 代理 投票 的建议 。 2 、代理 投票权 的决定 将由 基金经理 做出 。基金 管理 人应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保 留 代理投 票的 文件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委托 境外 投资顾问 或境 外托管 人进 行代理投 票。 对于基 金投 资的注 册 地在中 国以 外的 公司 发行 的和没 有在 中国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投票 权的 股票 , 国外的 公司 治 理标准 、 法 律或 监管 要求 和披露 实务 操 作 与中 国的 相关规 定存 在差 异。 当委 托投票 权与 非中 国证券 相关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考 虑在 相关 外国 市场 上适用 的不 同的 法律 法规 , 决定 如何 行使 表决权 。 4 、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本 基金 投资的 公司 的股份行 使投 票权的 股东 可能被 限 制在股 东大 会召 开日 期前 后的一 段时 间内 对股 票进 行交易 。 由于 此类 交易 限制 会妨碍 组合 管 理且可 能导 致基 金的 流动 性受损 , 如 果存 在此 类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将 不行 使代 理投票 权。 此外 ,某 些中 国以外 的法 域要 求投 票的 股东就 不同 的基 金披 露当 前的持 股情 况 , 如果存 在此 类披 露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行 使委 托投 票 权 , 以 保护基 金持 有信 息。 5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保留 委托 投票权 的记 录。 其中 包括 :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组合 证券 的交 易所 代 码; (4) 会议 日期 ; (5)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8)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24 6 、基金 管理人 也将聘 请境 外投资顾 问等 第三方 提供 代理投票 服 务 ,协助 进行 代理投 票 的决定 。 第三 方代理 投票 服务机 构将 提供 代理 投票 的分析 、 提出 投票建 议 , 并将基 金管 理人 提出的 投票 决定 形成 指令 通知发 给统 计投 票机 构, 按月出 具持 有股 票的 报告 、 投票 的季 度和 年度总 结。 (十二 )证 券交 易 1 、券 商经 纪人 的选 择标 准 (1)券 商经纪 人财务 状况 良好、经 营行 为规范 、风 险管理先 进、 投资风 格与 本基金 管 理人有 互补 性、 在最 近一 年内无 重大 违规 行为 。 (2)券 商经纪 人具有 较强 的综合服 务能 力:能 及时 、全面、 定期 提供高 质量 的关于 宏 观、 行 业、 资本 市场、 个 股分析 的报 告及 丰富 全面 的信息 咨询 服务 ; 有 很强 的分析 能力 , 能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基金的 特定 要求 , 提 供专 门研究 报告 , 具 有开 发量 化投资 组合 模型 的能力 以及 其他 综合 服务 能力。 (3)券 商经纪 人能提 供最 优惠合理 的佣 金率: 与其 他券商经 纪人 相比, 该券 商经纪 人 能够提 供最 优惠 合理 的佣 金率。 (4)券 商经纪 人具有 较强 的交易执 行能 力,能 够公 平对待所 有客 户,实 现最 佳价格 成 交,及 时、 准确 、高 效。 2 、 券 商经 纪人 的交 易量 分配程 序 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 完 善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席 位 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 中 关于 “ 一家 基金公 司通 过一 家券 商的 交易席 位买 卖证 券的 年交 易佣金 , 不得 超过 其当 年所 有基金 买卖 证 券 交易 佣金 的 30 %” 的规 定 ,本基 金将 结合 各券 商经 纪人提 供研 究报 告及 综合 服务的 质量 , 分配基 金在 各席 位买 卖证 券的交 易量 。 每 季度 对各 个券商 经纪 人进 行考 核和 打分, 并根 据考 核结果 拟定 交易 量分 配比 例,并 至少 每月 进行 调整 。 考核内容 主要 包括: 研究 报告(报 告数 量、质 量、 时效性、 数据 和定量) 、研 究交流 、 交易执 行能 力、 服务 质量 等。 考核主 要采 取打 分制 , 由 基金经 理、 研究 员、 交易 员每季 度对 券商 经纪 人进 行打分 , 加 权平均 的结 果为 每家 券商 经纪人 的得 分。 考核打 分计 算公 式是 : 研 究报告 (40% ) 、 研究 交流 (10% ) 、 交 易执 行能 力 (40% ) 、 服 务质量 (10%)。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25 (十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 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26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十四 )基 金投 资风 险管 理 为了确 保本 基金 的投 资操 作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收益 风险 特征 , 本基 金实 行目标 风 险控制 机制 ,包 括地 区和 行业配 置偏 差控 制, 以及 股票组 合跟 踪误 差控 制。 1 、地 区和 行业 配置 偏差 控 制 为控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与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偏离 , 风险 控制部 将对 以下 指标 进行 跟踪和 控 制: 投资 于某 个国 家/ 地区 上市公 司股 票占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的比 例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中 该国 家/ 地区的 配置 比例 之差 ; 按 照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 (GICS ) , 投 资于 某个 行业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占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比 例与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该行 业的 配置比 例之 差。 如果 偏离 超过限 制, 基金 经理需 要 在 30 个工 作日 内 调整基 金组 合, 使偏 离符 合限制 的要 求。 2 、股 票组 合跟 踪误 差控 制 为控制 基金 收益 风险 特征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偏 离 , 风 险控制 部将 定期 计算 股票 投资组 合 与业绩比 较基准的跟踪误差,并进 行归因分析,以确定国家/ 地区配置偏差、行业配置 偏差 和个股 选择 对跟 踪误 差的 贡献, 为基 金经 理进 行组 合调整 提供 决策 依据 。 本基金 将采 用如 下公 式计 算跟踪 误差 : 2 1 () T i i dd TE T ? ? ? ? 其中 i d 为 i 日投 资组 合收 益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之差 , d 为 i 日投资 组合 收益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之差 的平均 值,T 为 观察 天数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市 场风 险控制 指标 的变 化, 制 定 相应的 策略 , 调 整投 资组 合资产 与个 股的配 置, 控制 好整 个组 合的市 场风 险。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27 ( 十五)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农业银 行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报告 期截 止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报 告财 务资 料 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5,131,790.19


83.30


其中: 普通 股 21,651,199.22


71.77











存托 凭证 3,480,590.97


11.54











优先 股 - -








房地 产信 托 - - 2 基金投资 2,254,819.69


7.47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28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40,770.33


8.75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41,745.47


0.47


9 合计 30,169,125.68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 国家( 地区)证券市场的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香港


6,868,597.66


23.26


美国


4,907,502.81


16.62


韩国


4,726,584.91


16.00


台湾


3,462,109.78


11.72


新加坡


2,059,080.47


6.97


泰国


1,525,801.13


5.17


印度尼西亚


1,231,541.80


4.17


英国


337,733.34


1.14


马来西亚


12,838.29


0.04


合计


25,131,790.19


85.10


注:以 上国 家( 地区 )均 按照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上市 交易地 点进 行统 计 3、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材料


172,901.76


0.59


电信服务


-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29 信息技术


9,131,838.91


30.92


非必需消费品


4,707,123.27


15.94


必需消费品


860,597.86


2.91


能源


1,794,151.07


6.08


保健


1,276,710.14


4.32


金融


6,466,345.00


21.90


工业


683,387.18


2.31


公用事业


38,735.00


0.13


合计 25,131,790.19


85.10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GICS 行 业分类 标准 。 4、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文 )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Taiwan Semicon. Manufacturing


台积电


BBG000BN2JD 8


台湾证券交 易所


台湾


68,000


1,772,009.70


6.00


2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BBG000BJ35N 5


香港联合交 易所


香港


16,900


1,585,579.13


5.37


3


ICICI Bank Ltd


-


BBG000DRM7 96


纽约证券交 易所


美国


4,850


1,489,069.89


5.04


4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三星电子


BBG000BCY2 S8


韩国证券交 易所


韩国


160


1,286,186.09


4.36


5


Ezion Holdings Ltd


-


BBG000C1NP M8


新加坡证券 交易所


新加坡


117,800


1,209,356.38


4.09


6


AIA Group Ltd


友邦保险


BBG0016XR1 香港联合交 香港


37,000


1,143,912.81


3.87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30 Q8


易所


7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招商银行


BBG000DVPP K1


香港联合交 易所


香港


89,362


1,083,827.02


3.67


8


CJ O Shopping Co


Ltd


-


BBG000C43FR 1


韩国 KOSDAQ 交易所


韩国


385


855,424.42


2.90


9


Baidu Inc/China


百度


BBG000QXW RM9


美国纳斯达 克交易所


美国


740


850,559.38


2.88


10


Meritz Fire & Marine Insurance


-


BBG000BDT9 R8


韩国证券交 易所


韩国


11,200


841,080.09


2.85


注:1. 本 基金 对以 上证 券 代码采 用彭 博BBG-ID 。





2. 上 述表 格 “ 所 属国 家 (地区 ) ” 均按 照股 票及 存 托凭证 上市 交易 地点 统计 。 5、报告期末按债券 信用等 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31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iShares S&P India Nifty 50


ETF


开放式 基金


BlackRock Fund Advisor


2,254,819.69


7.63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证券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20,726.65


4


应收利息


123.07


5


应收申购款


2,576.55


6


其他应收款


118,319.2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1,745.4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32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本基金 在业 绩披 露中 参照 全球投 资表 现标 准(GIPS )计算 和表 述投 资业 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截止 到 2014 年 6 月 30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2月22 日- 2012 年12月31日 5.50% 0.69% 3.03% 0.94% 2.47% -0.25% 2013年1月1 日- 2013年12月31 日 -3.32% 0.78% 0.68% 0.90% -4.00% -0.12% 2014年1月1 日- 2014年6月30 日 7.45% 0.73% 5.09% 0.64% 2.36% 0.09% 2012 年2月22 日- 2014年6月30 日 9.60% 0.74% 9.01% 0.86% 0.59% -0.12%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33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 塘区总 部 路 1 号 中国 -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 一 期 C-6 栋二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50 年


联系人 :沈 增 联系电 话:021-3855-5555 股权结 构 : 国 海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原 “ 国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 持有 51% 股 权, 邓普 顿国际 股份 有限 公司持有 49%股权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 董事长 吴显 玲女 士, 中共 党员, 管理 学硕 士, 经济 师。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广 西壮族 自治 区金融 管理 处主 任科 员, 广西证 券交 易中 心副 总经 理 (主 持全 面工 作) , 广西 证券登 记有 限 责任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 总 经理 , 广 西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裁 , 国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 总 裁,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代为履 行总 经理 职责 ,同 时兼任 国海 富兰 克林 资产 管理( 上海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副董事 长阮 博文 (William Y. Yun ) 先 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CFA 。 阮 博文 先生 现 任富兰 克 林邓 普顿投资集团 执行副总裁,并负责 特定和另类 投资团 队,同时兼任 国海富兰克 林资产管 理 ( 上海 ) 有限 公司 董事 。 阮先生 担 任 Franklin Resources, Inc. 的管理 人员 , 亦是 该公司 的投 资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 他 也 是 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Trust ”) 的 董事 会成 员 , 于 1992 年加 入 Fiduciary Trust 担任 基金 经理 8 年 , 之 后 成为执 行副 总裁, 负责 Fiduciary Trust 的全球 权益 类 部 门, 并在 2000 年至 2005 年 期间 担任 Fiduciary Trust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34 的总裁 。 他于 2002 年又 担 任 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的总 裁, 负责 富兰 克林邓 普顿 全 球业务 发展 团队 的机 构业 务, 其职 责还 包括 负责 富兰 克林邓 普顿 养老 金固 定收 益计划 和投 资 固定缴 款业 务, 以及 负责 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 通过 投资 顾问 和 咨询人 员为 个 人和机 构客 户提 供专 户管 理。在 2008 年, 他开 始担 任目前 于富 兰克 林邓 普顿 投资集 团的 职 务。 董事张 雅锋 女士 ,中 共党 员,研 究生 学历 。历 任广 西壮族 自治 区商 业厅 副处 长、处 长 , 广西凭 祥市 委副 书记 、 广 西商业 大厦 副总 经理 、 广 西南方 商业 集团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党 总支书 记 , 广 西壮族 自治 区证券 办发 行部 主任 、 中 国证监 会南 宁特 派办 副主 任、 广西 投资 集 团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广 西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资 扩股筹 备组 组长 、 国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 党 委书 记,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董事 。 现 任广 西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 记、 国 海良 时期 货有 限公 司董事 、 国 海创 新资本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事麦 敬恩 (Gregory E. McGowan ) 先 生, 硕士 学位 以及法 学博 士学 位。 现任 邓普顿 国 际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副总 裁, 以及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股东 代表, 同时 兼任 国海 富兰克 林资 产管 理 ( 上海) 有限公 司董 事。 麦敬 恩先 生 还担任 多个 富兰 克林 邓普 顿公司 董事 , 其中包 括: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 森堡 ) , 富兰 克林 邓普顿 投资 (亚 洲) 有限 公司 ( 香港 ) , 邓普 顿资 产 管理公 司 ( 新 加坡 ) ,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毛里求 斯 ) ,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爱尔 兰 ) 以 及Franklin Templeton Asset Strategies, Inc. ( 美国 ) 。 麦敬恩 先生 于1986年 加入 富兰克 林邓 普顿 投资 集团 ,并担 任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哈 马)执 行副 总 裁。在 加入 富兰 克林 邓普 顿投资 集团 之前 ,麦 敬恩 先生是 美国 证券 交易 委员 会的资 深 律 师 。 董事齐 国旗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经 济学 硕士 。 历 任河 南大学 党委 组织 部干 部科 科 长, 君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债 券业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债券 业务 一部 、 资 本运 作总部 副总 经理 、 收 购兼 并总部 上海 业务部 负责 人 , 民生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副 总经理 , 国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总裁 , 国 海良时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现任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 国 海创 新资 本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同时兼 任国 海富 兰克 林资 产管理 (上 海 ) 有限公 司董 事。 董事胡 德忠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管 理学 博士 , 经 济师。 历任广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营 业部总 经理 助 理 、 副 总经 理, 深 圳深 南中 路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广 西证 券 (2011 年10 月 增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35 扩股并 更名 为国 海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经纪 业务 部总 经理 ,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 海凯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国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经 纪业 务事 业总 部总 经理、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兼 经纪业 务事 业总 部总 经理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纪业 务事 业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国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国海 创新 资本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事张 伟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学历 。 历 任澳 纽银 行集 团 (悉 尼) 企业 银行 主任 、 香港 上海 汇丰银 行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银 行家 信托 有 限公司 ( 英国 ) 联席 董事 、 德意志 信托 ( 香 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德 意 志银行 (香 港) 副 总裁。 现任富 兰克 林邓 普顿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 司大中 华区 总监 及董 事。 独立董 事张 忠国 先生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学历 , 高级 会计 师。 历任 广西 柳州地 区财 政局副 局长 , 广 西鹿 寨县 人民政 府副 县长 , 柳 州地 区行署 副秘 书长 、 财 办主 任, 广 西财 政厅 预算处 处长, 广西财 政厅 总会计 师、副 厅长( 享受 正厅级 待遇) 。 现任 广西注 册会计 师协会 会长、 广西 五洲 交通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独立董 事陈 伟力 女士 , 大 学本科 学历 。 历任美 国斯 坦福大 学访 问学 者, 中国 新技术 创 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技 术智 力合 作公 司总 经理兼 党委 书记 。 现 任天 津市海 运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独立董 事洪 荣光 先生 ,MBA 商 学硕 士。 历任 台湾 亚 洲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及第 一 大股东 (后 与元 大京 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合并 ) 、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 汉茂 风 险投资 公司 董事 、 越 南国 家投资 基金 公司 董事 、 邓 普顿新 兴市 场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邓 普顿开 发中 国投 资信 托基 金 (卢 森堡) 董事、 台股 指数基 金公 司 (英 国) 董 事、 菲律 宾信 安 银行董 事 、 富 兰克林 邓普 顿国际 基金 董事 、 益 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 任兴 亚置 业 集团( 中国 )董 事长 、亚 洲环球 证券 公司 (香 港) 董事长 、菲 律宾 信安 银行 独立董 事。 独立董 事徐 同女 士,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 上海普 陀区 政协委 员 。 历 任深圳 特区 证券公 司 交 易部经 理、 办公 室主 任、 深圳上 证总 经理 , 国 泰证 券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北京 证券公 司副 总经 理, 北 京华 远集 团总 经济 师 , 国都 证券 公司 总经 济师。 现任三 亚财 经论 坛发 展有 限公司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监事会 主席 余天 丽女 士, 经济学 学士 。历 任富 达基 金(香 港) 有限 公司 投资 服务代 表 , Asiabondportal.com 营销 助理,富 达基金 (香港 ) 有限公司 亚洲区 项 目经 理 ,英国保 诚资 产管理 (新 加坡 )有 限公 司亚洲 区战 略及 产品 发展 部副董 事, 瑞士 信贷 资产 管理( 新加 坡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36 有限公 司亚 洲区 产品 发展 部总监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 部产 品负责 人。 现任 富兰克 林邓 普顿 资本 控股 有限公 司 ( 富兰 克林 邓普 顿投资 集团 全资 子公 司) 亚洲区 产品 策略 部董事 。 监事刘 俊红 女士 , 硕 士研 究生, 律师 。 历 任国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合 规总 监、 副 总裁,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国海 良时 期货 有限 公司 监事、 监事 长、 董事长 、 董 事, 国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合 规总监 。 现 任国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合 规总 监, 国海 良时 期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监事张志 强先 生,CFA ,纽 约州立大 学( 布法罗 )计 算机科学 硕士 ,中国 科学 技术大 学 数学专 业硕 士。 历任 美 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 程师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 究所高 级研 究员 , 友 邦华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数量分 析师 ,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首 席数 量分 析师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业 务发 展部总 经理 。 现任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量 化与 指数 投资 总监、 金融 工程 部总 经理 、国富 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基金基 金经 理 、 职工监 事。 监事戴 刚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FRM ,CFA。 历任 重庆 工程建 设总 公司 预算 管理 部助理 工 程师, 韩国 三星 集团 上海 代 表处建 设项 目投 资经 理、 湘 财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 产 管理总 部) 资产管 理部 高级 经理 , 浦 银 安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 备组成 员、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 职工 监事。 现任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风控 与信 息技 术总监 兼风 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职 工 监 事 。 3 、经 营管 理层 人员 副 总 经 理张 晓 东先 生 ,美国 多 米 尼克 学 院国 际 经济政 治 分 析硕 士 。历 任 中国企 业 管 理 无锡培训 中心、中欧管理研究生项 目(现改为中欧国际管理 学院)助教/ 中方院长助理 ,无 锡虹美 电器 集团 销售/ 项目 经理, 美国 纽堡 太平 洋投 资管理 公司 高级 投资 经理 , 阳 光国 际管 理公司 董事 , 中信 资本 市 场控股 公司 董事 (非 董事 会成员 ) ,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现 任 国 海 富兰 克 林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兼 公募 基 金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主 席,并 同时 担任 首席 基金 经理, 管理 国富 弹性 市值 股票基 金及 国富 深化 价值 股票基 金。 副总经 理徐 荔蓉 先生,CFA ,CPA (非 执业) , 律师 (非执 业) , 中 央财 经大 学 经济学 硕 士。 曾任 中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司 金融 部副 总经 理、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 申万 巴 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现 “申万 菱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经 理、 国海富 兰克林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顾问 、 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兼投 资经 理。 现 任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研 究分析 部总 经理 , 并 同时 担任基 金经 理, 管理 国富 中国收 益混 合基 金、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基 金及国 富研 究精 选股 票基 金。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37 副 总 经 理李 彪 先生 , 硕士研 究 生 ,副 研 究员 。 历任内 蒙 古 大学 经 济系 讲 师、中 国 证 监 会海南 证监 局证 券期 货市 场监管 处处 长 、 证券 机构 监管处 处长 、 稽查处 处长 、 国 海富 兰克 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助理、 督察 长。 现任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副 总 经 理胡 昕 彦女 士 ,工商 管 理 硕士 。 历任 中 国银行 上 海 市分 行 会计 科 科员, 汇 丰数 据处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共同基金 部高 级专员 ,2004 年加入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先 后担 任基 金事 务部 副总经 理、 行政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行 政管 理部 总经 理、 总 经理 助理。 现任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注: 经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二十 二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9 月 9 日 起李 雄厚 先生 不再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理 职务 ( 详情 请参 见 2013 年 9 月 10 日刊登 的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变更 公告 》 ) 。 本报 告期内 , 在新 任 总经理 正式 就任 前, 由董 事长吴 显玲 女士 代为 履行 总经理 职 责 , 吴 显玲 女士 简历详 见董 事会 成员介 绍。 4、督 察长 督 察 长 储丽 莉 女士 , 中共党 员 , 英国 伦 敦大 学 亚非学 院 法 律硕 士 。历 任 上海物 资 贸 易 中心股 份有 限公 司法 律顾 问、投 资经 营部 副总 经理 、李宁 体育 (上 海) 有限 公司法 律顾 问 。 2005 年 加入 国海富 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公司 法律 顾问、 高级 法律顾问 、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自 2006 年 起,还 同时 兼任 公司 董事 会秘书 。现 任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兼 董事 会秘 书、 高 级法 律顾 问, 同 时兼 任国海 富兰 克 林资产 管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董 事会 秘书 。 5、基 金经 理 曾宇先 生, 法 国籍 ,CFA , 巴黎高 等商 学院 研究 生硕 士。 历 任汇丰 集团 信汇 资 产管理 公 司基金 经理 助理 ,交 易员 ,Financi ère de l ’Echiquier 基金 经理 助理 ,股 票分 析师。 现任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国 富亚 洲机 会股 票(QDII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6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 委 员组成:吴显玲女士( 董 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 职 责) ;张 晓 东先生 (公司 副总经 理、 公募基 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首席基 金经理 ) ;徐 荔蓉先 生(公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38 司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 研究分 析部 总经 理 、 基金 经理) ; 刁 晖宇 先生 (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QDII 投资总监 、 基 金经 理) ; 张志 强先 生 ( 量化 与指 数投资 总监 、 金 融工 程部 总经理 、 基 金 经理、 职工 监事 ) ; 戴 刚先 生 (风 控与 信息 技术 总监 兼 风险 控制 部总 经理 、 职 工监事 ) ; 赵晓 东先生 (基 金经 理) 。 储丽莉 女士 (督 察长 )有 权列席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任何会 议。 7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资 顾问 ; 13、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39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 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40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4 、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6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41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制度


风 险管 理制 度由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管理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42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 责监察 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经董事 会聘 任, 对董 事会 负责,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除 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有 关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43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本 情况 富兰克 林顾 问公 司 ( “F A V ” ) 将 是本 基金 的投 资顾 问 。FA V 是 富兰 克林 资源 公 司的全 资 子公司 。 富 兰克 林资 源公 司是一 家全 球性 投资 管理 公司, 在世 界范 围内 用富 兰克林 邓普 顿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 “F TI ” ) 这个名 字经 营。FA V 的主 要投资 专业 人士 将负 责本 基金的 投资 管 理顾问 工作 。由 于 FTI 运用其全 球投 资团 队的 专业 知识为 其客 户提 供顾 问服 务,所 以 FA V 也会借 助 FTI 机构旗下其 它在美 国证 券交 易委 员会 (SEC ) 注册 的全 资顾 问公 司的人 员来 支 持本基 金的 管理 。 注册地 址 :富 兰克 林公 园 大道 1 号 ,圣 马特 奥市 , 加利福 尼亚 州 94403 , 美 利坚合 众 国 办公地 址 :富 兰克 林公 园 大道 1 号 ,圣 马特 奥市 , 加利福 尼亚 州 94403 , 美 利坚合 众 国 法定代 表人 :Alison Baur 成立时 间:1985 年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资 产规 模:4881 亿美 元(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联 系人 :Brian Wachowicz 联系电 话: (650 )312-6726 传真:


(650 )525-7424 电子邮 箱: BWachow@frk.com












































(二) 境外 投资 顾问 主要 人员情 况 斯蒂芬· 多佛 (Stephen H.Dover ) 是富兰 克林 顾问 公司 的董事 总经 理和 国际 首席 投资官 。 他负责 韩国 、 巴 西和 印度 地区管 理和 销售 的基 金产 品和其 他受 托管 理资 产的 投资, 以及 富兰 克林名 下的 亚洲 股权 类成 长性投 资产 品的 投资 。 他也 是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 团队的 顾问 。 苏库玛· 拉贾 (Sukumar Rajah )是 常务 董事 和亚 洲权 益资本 的首 席投 资官 。他 负责印 度 权益类 投资 团队 , 并 管理 印度国 内的 富兰 克林 权益 类基金 、 富 兰克 林印 度基 金和印 度以 外的 机构帐 户。 (三)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职 责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44 1 、提 供资 产配 置建 议; 2 、提 供投 资组 合建 议; 3 、协 助交 易执 行; 4 、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 绩评估 ; 5 、协 同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资 产风险 管理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45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1 年 8 月 30 日 证监 基 金字[2011]1380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基金募 集期 为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2 年 2 月 20 日,本 次募集 的净 销售额 为 327,681,782.17 元人 民币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56,772.97 元 人民 币。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3,946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 本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为 327,681,782.17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56,772.97 份, 两项 合计 共 327,738,555.14


份 基金 份额 , 已 全 部计入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 归投资 者所 有。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核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生 效。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46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核准 ,本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正 式生 效。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 规 定。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4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在确定 申 购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 日,开 放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和销 售机 构遵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在公 开的 相关 文件 中进行 约定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如遇 下列 情况基 金管 理 人可决 定顺 延至 下一 开放 日:


1 、中 国外 汇市 场暂 停交 易 日;


2 、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暂停 对公 业务 , 且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决 定 顺延至 下一 开放 日; 3 、基 金所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 包括但 不限 于中 国香 港、 韩国、 印度 、中 国台 湾等 国家或 地区) 由 于假 期或 其它 原因 暂停交 易 , 致 使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20% 以 上的 资产 无法 交易或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实际 投资组 合权 重决 定具 体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日 期, 并按 照法律 法规 要 求提前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以本 基金 在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前一个 估值 日 的投资 组合 为基 础。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时间 受理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投资 者在非 开放 时间 提出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 的交易 申请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价 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48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4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对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依法 调整 上述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 业务 管理规 则 》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 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的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在 T+2 日 内 (包 括该 日 ) 为投 资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自 T +3 日 起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 须向 销售 机构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购 与赎回的成交 情况。否 则 ,如因申请被 注册登 记机 构给予 “ 确认 失 败 ” 的 处理 而造 成的 损失 ,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 的赎 回申 请确 认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在 T +10 日 内( 包括 该日)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但中 国证监 会另 有 规定除 外。 国家 外汇 管理 相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的交 易清 算规 则有变 更时 , 赎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49 回款支 付时 间将 相应 调整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销 网点和 直销网 上交 易投资者 以及 直销电 话交 易投资者 每次 申购本 基金 的最低 金 额为 500 元 (含 申购 费) 。 直销柜 台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本基金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00 元 ( 含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 额为 500 元, 已在 直销 柜 台有认 购本 基金 的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代 销网点 的投 资者 欲转 入直 销网点 进行 交易 要受 直销 网点最 低金 额 的限制 。投 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对 本基 金的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500 份基 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 留 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 不 足 5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高不高 于 5%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 所 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 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50 1 年≤N <2 年 0.2% N ≥ 2 年 0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本基金 的投 资者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业务 等各 项费 用。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本 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于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限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5 、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 金额=净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或 ,申购费 用=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17/1.0168 = 96,894.34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51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 净 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用 后的 金额 ,即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 赎 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赎回 费 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016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 1.0168× 10,000 = 10,168 赎回费 用 =10,168× 0.5% = 50.84 元 赎回金 额 = 10,168 -50.84 = 10,117.16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 ( 包括 该日) 披露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 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净 赎 回 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相 应的 赎回费 用后 的金 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第三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计入 基金 财产。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经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 金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3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52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或 者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


2 、基金 投资所 处的主 要市 场休市时 或本 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的 重要 部分发 生暂 停交易 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上限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国 家 外汇局 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调 整) ; 5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因 ,使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6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非开 放 日及时 间; 8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本基 金投资 所处的 主要 市场或外 汇交 易市场 交易 时间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非开 放 日及时 间;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53 5 、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 放日巨 额赎 回;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同时, 在出 现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发生暂 停基 金赎 回的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依 照 《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赎 回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54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通过 指定 媒体 刊登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并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或 2 个开 放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支付 时间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提 前 2 日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提 前 2 日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的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由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注 册 登记业 务的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公 告。 (十四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的 同一 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 从一个 交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 具 体办理 方法 参照 《业 务管 理规则 》 的有 关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55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规 则。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 招募说 明书 》 中 确定 。 投 资者 在办 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该 等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注 册登记 机构 受理 的继 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及 经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非交 易过 户只 能由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 “继承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 ; “ 捐赠 ”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的情形; “ 司 法强制执行 ” 是 指司法机 构 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强制划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 须 提供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按 《业 务管 理规 则》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 册登记机 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基 金的 转托 管。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56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含境 外 投资顾 问收 取的 费用 ;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 托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6 、基 金银 行汇 划 费 用; 7 、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 而产生 的费 用及 在境 外市 场的交 易 、 清 算、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8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9 、按照 法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可以 从本 基金基 金财 产中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 其具体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10 、 基 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应当 缴纳 的, 购买 或处 置证券 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 11 、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 顾问 费等;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含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的投 资顾 问费 ) 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1.8%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1.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将 上月 基金 管理费 的计 算结 果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做出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次月 首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 并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基 金管 理费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基金境 外投资顾问的 投资顾问费 由基金管 理人进 行支 付, 具体 支付 程序在 《顾 问协 议》 中规 定。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57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5% 的 年费率 计提 。 境 外托管 人 的托管 费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次 月首日 起 5 工作日 内将 上月 基金 托管 费的计 算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做出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次月 首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托 管费 给基金 托 管 人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 类 ”中第 3 -11 项费 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3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本基金认购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 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 说 明书 “ 八、 基金 的募集 ” 中“ (五)认购费 用 ” 和 “ (七 )基金认购份 额的计算 ” 中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 的 申购费、赎回 费的费率 水 平、计算公式 、收取方 式 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中的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 和“ (七 )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 算 ” 中的相关规 定。不同 基 金间转换的转 换费,相 关 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关法律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基金 认购费 、 申 购、 赎回 费和 基金转 换费 由基金 投资 者承 担。 4 、 截至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 (2014 年 8 月 22 日) , 前 6 个 月中 本 基金投 资的境 外基 金的 管理 费率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的 iShares S&P India Nifty 50 Index Fund 收取的 管理 费率 为 0.93%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如 基金 收取 认购费 , 则 此等 费用 可以 从认购 费中 列支, 并 以收 取的认 购费 为上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58 限;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或 改变 收费模 式。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在不 提高整 体费 率 水平的 情况 下改 变收 费模 式,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许可 本基 金或 本类 型的 基金采 取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式 , 则 本基金 可以 依法 引入 持续 性销售 服务 费收 费模 式 ; 若 引入该 类收 费模 式没 有增 加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费用 负担 , 则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 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59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含 各项有 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以基 金名义 或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立证 券 账户和 资金 账户 , 保 证上 述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的财 产独 立,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户 相独 立。 同时, 保证 上述帐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境 外投资 顾问 、 基金代 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和境外 托 管人保 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的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依法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并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本基 金 事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试 行办法》 和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 被处分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6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 价值,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市价 进行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市价进 行 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理由表 明按 本 项 第(1)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61 2 、债 券估 值办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 且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且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果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理由表 明按 本 项 第(1) - (3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的 债券 估 值,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3) 衍生 品的 估值 ,可 以 参照国 际会 计准 则进 行。 4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对于流 动性 受限 的证 券估 值可以 参照 国际 会计 准则 进行。 5 、汇 率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62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 币、 日 元、 欧元、 英镑 等 五种主 要货 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以基 金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为 准 。 涉 及到 其它 币种 与人民 币之 间 的汇率 ,采用 伦敦时 间下 午四点 的汇率 套算。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经协 商可 对所采 用的汇 率来源 进行 调整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管 人所 提供 的合 理公 开外汇 市 场交易 价格 为准 。 6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6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6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 最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上述 估值 方法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四)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收市 后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开放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以各 自委 托第三 方机 构进行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不改变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各 自应 承担 的责任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63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 故的任 何情 况,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时;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予以 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三位 (含 第三 位) 内 发生差 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类 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的原 因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差错 责 任方”) 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并 承 担相关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64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基金合同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基 金合 同当 事人造 成的 损失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应 当承 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 更 正 。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受损 方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 小于基 金份 额净值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发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差错责 任方未 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 且依据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其 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向 差错 责任 方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4) 差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65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 法由差 错责 任方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失 ;其中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发现 日对 账 务进行 更正 调整 , 不做 追 溯处理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上述 估值 方法进 行估 值时,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各家 数据 服务机 构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本基 金管 理人和 本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4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4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 例不低 于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10% ; 5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基金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 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67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依据 具体 方案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就支付 的现 金 红利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在收 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的情 况下,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册 登记 机构有 权自 动 将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70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 招募 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 站上。 (1) 《招 募说 明书 》 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 《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3) 《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售公 告》 , 并 在披 露 《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日 内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估值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71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更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 (5)境 外投资 顾问主 要负 责人员发 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认为 该事 件有可 能对 基金投 资 可能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并 应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明 )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7)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72 (8)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9)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0)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2)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6)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7)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8)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1)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3)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73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 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有关交 易管 理、 佣金 返还 安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 流 程记录 的文 件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7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 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75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76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77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 经国 务院 批准 ,中 国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 为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 原中国 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 负 债 、 业务、 机构网 点和 员工 。 中 国农 业 银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 为国内 网点 最多 、 业 务辐 射 范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服务 对象 最多,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中国 农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 财富 》 世 界 500 强 企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 国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国 有商 业银行 , 中国 农业银 行一 贯秉承 以客 户 为 中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 持审 慎稳健 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策 略, 着力 打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 全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化 网络 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致力 为 广大客 户提 供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与广 大客 户共 创价 值 、 共同 成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 财 ’ T O P10 颁奖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78 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 财务 官 》 杂 志颁发 的 “ 最佳 资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6 月 30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213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 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79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 顺长城 能源基 建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 信深证 红利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 银 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 富国 可 转 换 债券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东 吴中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 四季 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安 瑞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浙 商聚 潮产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深证300 价值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交 银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富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 内需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中 证内 地消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80 费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经 济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 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理财 宝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 信目 标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 7 天理 财宝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 方达中 债新 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工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 顺长 城支 柱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东 方央 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万 家 14 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 债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海可 转换 债券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荣祥 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焦 点驱 动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城沪 深 30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源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目 标收 益一 年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高 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 群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四季 金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永福 养老理 财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定期 支付双 息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 大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双月 红一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国有 企业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安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81 达信用 主题 轮动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安信 永利 信用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岁岁 恒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益 货币市 场基 金、 万家 市政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稳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投 摩根 双债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融 通通 源一 年目 标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 天 海工装 备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 信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周期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积极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裕 隆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寿 安保沪 深 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前海开源 沪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永鑫 收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益 平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托 管业务 的 法 律法 规 、行 业 监管规 章 和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 会 总 体 负责中 国 农 业银 行 的风 险 管理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控 制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 险管理 处,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82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 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83 十九、境外托管人 名称: 摩根 大通 银行(JP 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法定代 表人 :James Dimon


注册地 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43240, USA.


办公地 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成立时 间:1799 年


最近会 计年 度实 收资 本(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785 百 万美 元 托管资 产规 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5 万亿美 元


信用等 级: 穆迪 评 级 Aa3 (长期 发行 人评 级)


作为全 球领 先的 金融 服务 公司, 摩根 大通 拥有 2.4 万亿美 元资 产, 在超 过 60 个国家 经营 。 在投资 银行 业务 、 消 费者 金融服 务、 小企 业和 商业 银行业 务、 金融 交易 处理 、 资产 管理 和私 募股权 投资 基金 等方 面, 摩 根大 通均 为业 界领 导者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84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国海 富兰 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 塘区总 部 路 1 号 中国 -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 一 期 C-6 栋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联系人 : 王 蓉婕 2.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联系人 :查 樱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85 公司网址 :www.boc.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 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杨 成茜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唐 苑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胡技 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上海 、北 京地区 962528 )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0)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 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陈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公司网 址:www.dongguanbank.cn (1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87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12)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99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公司网 址:www.urcb.com


(13)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苏州 市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项 喻楠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15)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1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1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89 (1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8162212 业务联 系人 : 夏 中苏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20)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联系人 :邓 寒冰


公司网 址:www.sywg.com (2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2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90 (23)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 www.qlzq.com.cn


(2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 州天 河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91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40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2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传真:010-66045521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 网 网站 :www.jjm. com.cn (2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 :万 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公司网址 : www.htsc.com.cn (2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3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9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户服 务电 话: 10108998 、400-888-8788、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33)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9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4)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 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 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珊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 www.bigsun.com.cn


(3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3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94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3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 www.howbuy.com 及 www.ehowbuy.com (39)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6023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40)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邓 爱萍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95 (41)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厦 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p.cn 及 www.myfund.com (42)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和讯理 财客 网址 : licaike.hexun.com


(43) 万银 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址:www.wy-fund.com (44)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和讯理 财客 网址 : licaike.hexun.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 塘区总 部 路 1 号 中国 -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 一 期 C-6 栋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电话:021-3855 5511 传真: (021 )68880981 联系人 : 胡 昕彦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96 名称: 上海 通力 律 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6123 8888 传真:021-6123 8800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9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投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受 , 投 资者自 取得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遵 守《 基金 合同》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代 销机构 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98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 《业务 管理 规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7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资 顾问 ; 18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99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建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交 付于 基金 托管 人; 17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8 ) 确 保需 要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00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1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 托管人 ; 5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6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8 )按 规定 及约 定获 得金 额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01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或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授 权执 行境 外投资 顾问 的投 资指 令 , 及 时办理 清算 、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确保 基金份 额净值 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方 法进 行计算 ,复 核、审 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2 )按 规定 及约 定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02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实 施监 督,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 当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国 家外汇 局 报 告 ; 23 )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准 时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 金管理 人或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通 知,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境外投 资顾 问,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所 有应 得收 入; 24 ) 每 月结 束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汇 局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境外投 资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25 ) 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 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结 算业 务; 26 )保 存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汇 入、兑 换、 收汇 、付 汇、 资金往 来 、 委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 27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以 及中 国证监会 和国 家外汇 局根 据审慎 监 管原则 规定 的 基 金托 管人 的其他 职责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 策 略;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03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04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 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提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结 果。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05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召集 人通知 的 非现场 方式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提 交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或 系统 。 通讯 开会 应以召 集人 通 知的非 现场 方式 进 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表 决截 止日 前公 布 2 次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 具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不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 意见 的代理 人 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06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07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包 括解 任和 聘任 )和终 止《 基金 合同 》等 三种事 项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了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文 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表决 结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08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应当 将大 会决议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基 金收益 分配后 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3) 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 补上期 累计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收 益分 配; (4)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 分配 4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09 (5)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6)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资 ,基 金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 按 除 权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2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3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基 金托管人 核实 后确定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公 告并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在分 配方案 公布 后( 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支 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4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在 收益分 配时发 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 续费用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自行承 担的 情况下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 注 册登 记机构 有权 自 动将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四)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含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的投 资顾 问费 ) 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1.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的 管理费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10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将上 月基 金管 理费的 计算 结果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做 出划 付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次月首日起 10 个 工 作 日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基金 管 理费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基金境 外投资顾问的 投资顾问费 由基金管 理人进 行支 付, 具体 支付 程序在 《顾 问协 议》 中规 定。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5% 的 年费率 计提 。 境 外托管 人 的托管 费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将上 月基 金托 管费的 计算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做 出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 次 月 首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托 管费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通过 投资在 亚洲 地区 (不 包括 日本) 证券 市场 进行 交易 以及公 司总 部或经 营范 围在 亚洲 地区 (不包 括日 本) 的上 市公 司以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 场工具;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 债 券、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 织发行 的证 券 ; 境外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普通股 、 优 先股、 全球 存托 凭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 房 地 产信托 凭证 ;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境 外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区 域为 亚洲地 区 ( 除日 本) , 包括 中国香 港、 韩国 、 印 度、 中国台 湾、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11 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 80% 的股票 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 少 50% 的营业收入来 自 于亚洲 地区 而在 亚洲 以外 交易所 上市 的企 业, 投资 于超出 前述 投资 范围 的其 他市场 (包 括日 本)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资产 及其它 权益 类资 产不 超过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20%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 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若法律 法规变 更或 取消 本 限制的 ,则 本基 金按 变 更 或取消 后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投 资限 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4 )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12 16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 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 府、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 10% 。 3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 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券 发行 总量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持有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投资 于境 外投 资顾 问管 理的基 金;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1)-7) 项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比 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采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8 )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入 现金 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基 金参 与回 购交 易、 证 券借贷 交易 的, 必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其他 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 中国有 关监 管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本 基金将不 受上 述限制。 《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调 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可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13 律法规 适时 合理 地调 整上 述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不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3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4) 证券 借贷 交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金 ;


b. 存款 证明 ;


c. 商业 票据 ;


d. 政府 债券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14 e.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和单 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5) 证券 回购 交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6) 基金 的融 资和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和融 券。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含 各项有 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估值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15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方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1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变 更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16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 同》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17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1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 塘区总 部 路 1 号 中国 -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 一 期 C-6 栋二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国金 中心 二期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50 年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F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19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 场工具;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 债 券、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 织发行 的证 券 ; 境外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普通股 、 优 先股、 全球 存托 凭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 房 地 产信托 凭证 ;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境 外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区 域为 亚洲地 区 ( 除日 本) , 包括 中国香 港、 韩国 、 印 度、 中国台 湾、 新加坡、印度 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 80% 的股票 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 少 50% 的营业收入来 自 于亚洲 地区 而在 亚洲 以外 交易所 上市 的企 业, 投资 于超出 前述 投资 范围 的其 他市场 (包 括日 本)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资产 及其它 权益 类资 产不 超过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20%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 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若法律 法规变 更或 取消 本 限制的 ,则 本基 金按 变更 或取消 后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 府、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 10% 。 3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 证 券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 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基 金管 理人管 理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20 的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券 发行 总量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持有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投资 于境 外投 资顾 问管 理的基 金。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1)-7) 项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比 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采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8 )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入 现金 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基 金参 与回 购交 易、 证 券借贷 交易 的, 必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10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其他 规定。 为有效 管理 投资 组合 和规 避风险 , 本 基金 可适 当投 资于远 期合 约、 期货 合约 、 期权 、 掉 期等衍 生金 融工 具。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 定 :a. 金融衍生品 全部敞口 不得高于本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00%;b.不 直 接投资 与实物 商品相 关的 衍生品 ;c. 本 基金投 资期 货支付 的初始 保证金 、投 资期权 支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 支 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有 关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本 基金将 不受 上述 限制 。 《 基金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调 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可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适时 合理 地调 整上 述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 协议 第十七 条 第(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关 联交 易进行 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法 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21 有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5)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3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 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 或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4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5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后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第三方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通知)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或境 外投 资顾 问(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通知)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22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并 确保 境外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本托 管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 何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规 定开立 或变 更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管 人应并 确保 境外托管 人应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或境外 投资 顾问(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通 知)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另行 协 商解决 。 (6)除 非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和 本协 议约定 外, 基金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不得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或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违 反此 义务 所得收 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由此造 成直 接损 失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该 等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资 产的 原状 、 承 担因 此所引 起的 直接 损失的 赔偿 责任 。 (7) 除 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面同 意,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在基 金财 产上 设立 任何 担保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留置 等。 (8)对 于因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本协 议项 下基金 投资 交易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帐 日期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如因 基金 投资 交易产 生的 应收 资 产 , 由 基金 托管人 作为 资产持 有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帐日 , 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资 报 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验 资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 基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3 、资 产保 管内 容和 约定 事 项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23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 帐户 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 人或 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或者境 外托管 人身 份持 有。 除非 经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授权 人按照 指令 程序 发送 的指 令另有 规定 , 否 则基金 托管 人和 其境 外托 管人应 在收 到指 令后 ,按 照下述 方式 收付 现金 、或 收付证 券: (1) 按照 交易 发生 的司 法 管辖区 或市 场的 有关 惯例 和程序 作出 ; (2) 就通 过证 券系 统相 关 的买卖 而言 , 按照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 条 例和 条件作 出 ;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不 时将 该等 惯例 、 程 序、 规则 、 条 例和 条件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清 盘或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终止 清算时 ,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应 自身 , 并确保 其境 外托管 人建 立 安 全的数 据管 理机 制, 安全 完整地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财 产相 关的 业务 数据 和信息 。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的 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相 关监 管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所 投资市场 的证 券交易 所或 登记结算 机构 ,按照 该交 易所或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为 基金开 立证 券账 户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户 有关 的 手续。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境外投 资顾 问均 不得 出借 或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相 关证明 文件 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4)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于符 合法律法 规、 符合基 金合 同的其他 非交 易所市 场的 投资品 种 时,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投资 所在 市场以 及国 家或 地区 的相 关规定 , 开立 进 行基金 的投 资活 动所 需要 的各类 证券 和结 算账 户。 (5)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投资市场 所在 国家或 地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2)投 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24 7 、证 券登 记 (1) 境外 证券 的注 册登 记 方式应 符合 投资 当地 市场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市场 惯例; (2) 基金 托管 人应 该: 1 ) 在其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列 记属于 基金 的证 券; 且, 2 ) 要求和 确保 其境 外托 管人 在其各 自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清楚 列记 这些 证 券 不属 于境 外托管 人资 产, 不 论证 券 以何人 的名 义登 记。 而 且 , 如果 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 托管 人以无 记名 方式 实际 持有 , 其 自身 应当 并应 当要 求 和确保 境外 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和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自 有的资 产、 任何 其他 人的 资产分 别独 立存 放; 3 ) 由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为 基金 的利 益而 持有 的证券 (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证 券系 统持有 的证 券除 外) 应当 按照本 协议 约定 登记 ; 4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应就 其为 基金 的利 益而 持有证 券的 市场 有关 证券 登记 方式的 重大 变化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应 基金 管理 人 要求将 这些 市场 发生 的事 件或管 理变 化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若 基 金 管理 人要 求改 变协 议约 定的证 券登 记方 式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委托之 境外 托管 人应 就此 予以充 分配 合。 8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的第 三方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9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保 存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基 金份额 的价 值, 精 确到 人民 币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 入 。 (2) 复核 程序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25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个 估值 日的 约定 时间 之前将 基金 估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式 报 送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收 到 上 述 传 真后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复 核, 并 在当 日约 定时 间之 前盖章 或签 字后 以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定期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双方 在 核对时 ,由 于双 方会 计系 统原因 容许 差异 的绝 对数 在份额 净值 0.5% 以内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 (3)在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各自委 托 第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不改 变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各 自承 担 的责任 ,同 时, 须按 照有 关规定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进行披 露。 (4)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 估值方 法不 能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 充 分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 时进 行 协 商 和纠 正。 (6)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含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估 值出现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立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其中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小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人 应在 发现 日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 , 不做追 溯处 理;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7)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主 要证券交 易所 或外汇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26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4)如 果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3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各 家数 据服务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本 基金 管理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行 ,并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参 考国 际会 计准则 。 (2)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相监 督 ,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 处 理方法 为准 。 (3)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4)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27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 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与各 自职 责相 关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 协商不 能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和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28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 (3)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29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 的服 务项目 如下 :


(一)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同 时兼 任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 在公 司内部 设立 了专 门的 运营 部门负 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业 务, 配备 先进 、 高效 的电 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 业务 、 汇 总和 储存并 管理 基金 的所 有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信息, 确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工作 的准确 和顺 利进 行。


(二) 资料 寄送


1 、 每次 申购 交易结 束后 , 基金投 资者 可在 T+3 个工 作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询 和 打印交 易确 认单; 2 、 每次 认购 交易 结束 后, 基金投 资者 可 在 T+3 个工 作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询 交 易情况 ,最 终确 认份 额以 基金成 立后 的确 认份 额为 准。 3 、本公 司默认 的对账 单方 式为月度 电子 邮件形 式对 账单,基 金投 资者也 可选 择按季 度 或年度发 送。 我司将 在每 期结束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投 资者 发送基 金账 户对账单 或其 他重要 资料 。 本公司 提示 , 凡 无法 接收 电子邮 件对 账单的 基金 投资 者, 须在 开户成 功后 与 本 公司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4007004518 (免 长途 费) 、 95105680 ( 免长途 费 ) 和 021-38789555), 我们在 核对 基金 投资 者联 系方式 完整 无误 后, 可为 基金投 资者 保留 纸质 对账 单的寄 送方 式 。 纸质对 账单的 寄送将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不同 频率 选择( 季度、 年度) ,为每 期内有 交易的 基金投 资者 寄送 。


(三)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随 时选 择更改 基金 分红 方式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的 服务 , 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采用 定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限 制,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相 关公 告。


(五) 资讯 服务


1 、手 机短 信服 务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3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和 客户 服务热 线人 工应 答 预 留手 机号码 , 按 需要定 制短 信内 容并 选择 发送频 率, 我们 将根 据定 制要求 提供 相应 服务 。


2 、电 子邮 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注册 , 登 录定制 所需 要的 各类 公开 信息。 如果 留下个 人邮 箱, 将会 收到 定制的 信息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助语 音服 务和 查询 服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收听 最新 公告 信息 、 基 金份 额净值 、 自 助查询 基金 账户 余额 信息 、 交 易确 认情 况 等。同 时, 呼叫 中心 在工 作时间 提供 人工 应答 服务 。


2 、网 上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客 户服 务中 心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查询 服务 、 资讯 服务 以及 相互 交流 的平台 。 注 册登录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查询 个人 账户 资料 , 包括 基金 持有 情况 、 基 金交易 明细 、 基 金分红 实施 情况 等; 此外 , 还可 以修 改个 人账 户资 料, 查 询热 点问 题及 其解 答, 查 阅投 资刊 物,或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等 等。


公司网 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FTSFUND.COM


(七) 客户 投诉 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目 、 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 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 书 信 、 电子邮 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进 行 投 诉 。


(八) 服务 渠道


1 、咨 询电 话:4007004518 (免长 途费 ) 、95105680 ( 免长途 费) 和 021-3878 9555


2 、网 站及 在线 客服 :WWW.FTSFUND.COM


3 、传 真:021-6887 0708


4 、电 邮:SERVICE@FTSFUND.COM


5 、其 他, 如邮 寄等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31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 事项 1 、2014 年2 月28 日,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设 立子 公司 的公 告; 2 、2014 年 3 月 10 日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关于 开通 网上直 销货 币基 金快 速赎 回业务 的 公告; 3 、2014 年 3 月 17 日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光 大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手机 客户 端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4 、2014 年 3 月 31 日 , 富 兰克林 国海 亚洲 ( 除日 本 )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3 年 年度报 告及 摘要 ; 5 、2014 年 3 月 31 日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个人 电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6 、2014 年4 月8 日, 富兰 克林国 海亚 洲( 除日 本)机 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及 摘要 (2014 年第1 号) ; 7 、2014 年 4 月 21 日 , 富 兰克林 国海 亚洲 ( 除日 本 )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4 年 一季度 报告 ; 8 、2014 年5 月5 日,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职 务 的公告 ; 9 、2014 年6 月5 日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10 、2014 年6 月30 日 ,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华 夏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交易 渠道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11 、2014 年 7 月 1 日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2 、2014 年 7 月 18 日, 富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除日 本)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二季 度报 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号) 132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富兰 克林国 海亚 洲 (除日 本 ) 机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 件 二、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 除日本 )机 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 除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八、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四九月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