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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590002)

中邮核心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I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O 一 四 年九月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I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07 年 7 月 27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同意 中邮 核心 成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7]219 号) 和 2007 年 8 月 2 日 《关于 同意 中 邮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基 金部 函[2007]202 号) 的核 准 ,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 正式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投 资于 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应 充分考 虑投 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并 对于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 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要承 担相 应 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合 规 风险等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 不构 成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4 年 8 月 1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已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III 中邮核 心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产品说明 (概要) 基金名称 :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类别 : 股票 型 运作方式 : 契约 型开 放式 投 资目标 :以追 求长 期资本 增值 为目 的,通 过投 资于 具有 核心 竞争力 且能 保持 持续 增长 的 企 业, 在充 分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分 享中 国经 济快速 增长 的成 果和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 定增值 。 投资理念: 具有核 心竞争力 的企 业才 具备持 续增 长的 能力 ,进 而获得 竞争 力溢 价。 具备 持 续 增长 能力 的企 业能 带来高 成长 性的 溢价 ,进 而带来 长期 的资 本增 值。 只有注 重企 业成 长 的 质量 和综 合治 理能 力才能 准确 发掘 公司 的核 心价值 ,降 低投 资风 险, 再辅以 良好 的风 险 控制, 切实 保障 基金 资产 的稳定 增值 。 具体来 说, 该理 念包 含以 下几层 含义 : 1. 在全 球经 济增 长和 全球 经济一 体化 的背 景下 , 随 着我国 国家 竞争 力不 断的 提高 , 中 国已 经 开始 了大 国重 新崛 起的历 程。 在这 一过 程中 ,一些 优势 行业 已经 走出 国门, 进入 了全 球 竞 争的 行列 。通 过专 业化的 研究 分析 ,我 们力 争把握 各行 业景 气周 期, 最大限 度地 挖掘 此 类具有 持续 增长 前景 的优 势龙头 行业 中具 有高 速成 长能力 公司 的投 资价 值。 2. 具有 持续 增长 能力 公司 的内在 价值 是投 资的 基础 。 随 着股 权分 置改 革的 成 功完成 , 中国 资 本市 场微 观基 础得 到了根 本性 改善 。上 市公 司的治 理结 构已 经实 质性 改善、 经营 业绩 明 显 提升 等积 极因 素, 最终将 在公 司价 值中 得到 充分的 体现 ,有 持续 增长 能力的 上市 公司 的 长期投 资价 值必 将凸 现。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IV 3.随 着股 指期货 2007 年 即将推 出, 大盘 蓝筹 权重 股更增 添了 一份 新的 金融 对冲工 具标 的 物 的功 能。 同时 大盘 蓝筹权 重股 基本 是各 行业 的龙头 企业 ,也 就成 为中 国经济 景气 和行 业 景气的 直接 代表 和受 益者 。其中 持续 成长 性好 的公 司的长 期投 资价 值将 在未 来充分 体现 。 4、 中国 经济 持续 稳定 的快 速增长 , 作 为微 观经 济主 体的企 业将 明显 受益 。 事 实上, 一些 上 市 公司 已经 呈现 出良 好的成 长性 ,投 资于 这些 成长型 股票 ,可 以最 大程 度的分 享中 国经 济 快速增 长的 成果 。 5.与 此同 时, 通过 专业 研 究获取 信息 优势 ,充 分挖 掘证券 市场 不完 全有 效特 征中的 机会 , 通过积 极主 动投 资, 获得 较高的 投资 收益 。 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沪 深 300 指数 ,债 券 部分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为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采用 : 沪深 300 指数× 80% +中 国 债券总 指数× 20%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金 ,具 有高风险 和高 收益的 特征 。一般情 形下 ,其 风 险和收 益均 高于 货币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 :严格风 险管 理制 度和 流程, 有效 降低 投资 风险 ,保障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投 资者的 利益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上述内 容仅 为概 要, 须与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详 细 资 料一并 阅读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V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6 九、基金的投资 ........................................................................................................................... 53 十、基金的财产 ........................................................................................................................... 66 十一、基 金资产估值 ................................................................................................................... 6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8 十六、风险揭示 ........................................................................................................................... 83 十七、差错处理 ........................................................................................................................... 86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10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8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 一、前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 中 邮创 业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 称中 国农 业银行 ) 4. 基金 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指 《 中邮核心 成长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或本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 订之《 中邮核 心成长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有关规 定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 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 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合 法持 有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 人证 件等有 效身 份 证件的 中国 公民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 规 定的 条 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额 度批 准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 中 邮创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 销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成立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收到 其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程 序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 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 3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资 人有 效申 请工 作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的 日期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赎 回: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 回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的业 务规则 在本 基 金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3.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 机 构变更 的操 作 44. 巨额 赎 回: 本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基 金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50.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51.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2.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 用 、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5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的 一系 列服务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 直门北 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9%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黄 梦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俞昌建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北京化 工集 团财 务审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航宇 经济 发展 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京首 都创业 集团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总 监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北京 首创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毕劲松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金融 管理 司主 任科 员 ; 国泰证 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北京 城市合 作银 行阜 裕支 行行 长; 国泰 证券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国泰 君 安证券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党委 书记 ; 中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筹备 工作 组长 ; 中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兼任 京都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周克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中 信实业 银行 北京 分行 制度 科科长 ; 中 信实业 银行 总行 开发 部副 总经理 ; 中 信实 业银 行总 行阜成 门支 行行 长; 首创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 7 月至 今, 就职 于 中央财 经大 学,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税 务 学院副 院长 。 期间 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 北京市 地方 税务 局挂 职锻 炼, 任职 局长 助理。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 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 任职 于中 洲会 计 师事务 所 ; 1996 年 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务 所 (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间 任北 京市律 师协会 五届、 六届理 事会 理事; 北京市 律师协 会预 算委员 会副主 任、 主 任;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税务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全国 律师 协会 财务 委员 会委员 ; 曾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公司 、(香港) 裕田中 国发 展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事 ; 现 任深 圳天 源迪 科信息 技术 股 份有限 公司 、信 达金 融租 赁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 理 局计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桂岩 先生 , 监事 , 法 学 硕士 。 曾 任中 国信息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 兼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京 都期货 有限 公司 监事 ;有 二十多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石鲁先 生, 监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云 裳制 衣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中信 银行北 京分 行营业 部 、 阜 成门支 行会 计部 , 任 阜成 门支行 个人 零售业 务部 主管 ; 现 任首 誉资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营销 部副总 经理 、 营销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副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 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 营销 部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理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周克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生 ,20 年金 融、证 券从业经 历。 曾任中 信实 业银行 总 行开发 部副 总经 理、 首创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 王金晖女士, 工商管理硕 士(MBA) ,19 年证 券从业 经历。曾任国 家体改委中 华企业股 份制咨 询公 司部 门经 理, 南方证 券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项目经 理, 河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筹) 负责 人、 投资 银行 部总经 理助 理 、 北 京营 业 部副总 经理 , 融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张静女 士, 金融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集 团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 资源 部总 经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 理、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建华 先生 ,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长 城证 券有限 公司 研发中 心总 经理 助理 、 长 城证券 有 限 公司海 口营 业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邓立新 先生 , 大学专 科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珠 市口 办 事处 交换 员、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信托 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 书记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北 京三里 河营 业 部交易 部经 理、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部 总经 理、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交易 部总经 理、 投资 研究 部投 资部负 责人 , 现 任投 资副 总监兼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刘格菘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广 东发 展银行 大连 分行国 际部 职员 、 中 国人 民银行 营 业 管理部 职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彭旭先 生, 经济 学学 士、 硕士学 历。 曾任 港澳 证券 投资银 行部 、 投 资部 总经 理,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华夏 证券 委托 理财 部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于 2007 年8 月17 日至2008 年1 月26 日期 间任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盛军先 生: 曾任 日本 大和 证券上 海代 表处 任首 席交 易员、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部 任高级 投资 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部任 策略及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策略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从 2008 年 1 月 26 日至 2011 年 3 月 25 日 任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谭春元 先生 ,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世 纪证 券固定 收益 总部投 资经 理 、 资产 管理 总部投 资 经 理、 国信 证券 经济研 究所 资深分 析师 、 研究销 售副 总监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 中 邮核心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从 2011 年3 月25 日至 2012 年 5 月4 日 任中 邮核心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 委员会 主席 : 周克先 生, 见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介绍 。 委员:


邓立新 先生 : 大学专 科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珠 市口办 事 处 交换 员、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信托 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 书记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北 京三里 河营 业 部交易 部经 理、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部 总经 理、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交易 部总经 理、 投资 研究 部投 资部负 责人 , 现 任投 资副 总监兼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刘涛先 生 :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共 党员 , 曾 任中 国民 族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职员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研 究员 、 中 邮核 心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总 经理 。 魏训平 先生 : 金融学 硕士 , 注 册会 计师 , 曾 任天 津 开发区 聚金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投 资顾 问、 天津 五洲 联合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师 、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现 任中 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刘霄汉 女士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现 任中邮 核 心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 易 经理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负责 人,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兼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中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方何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现任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兼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 战略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兼中 邮战 略新 兴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 陈钢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汉 唐证 券研究 部研 究员 、 汇 丰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研 究部研 究员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金融 工程 部基 金经理 助理 、 新 华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发展部 投资 经理 、 华 夏银 行合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主 管、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研 究部 行业和 公司 研究方 面负 责人 、 资 产管 理事业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 投资部 总经 理 助 理兼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格菘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广 东发 展银行 大连 分行国 际部 职员 、 中 国人 民银行 营 业 管理部 职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现任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 副 总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7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28 、法 律法 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格 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 基金 法》及 有关 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 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3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公司的 内部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公司内部控制遵 循的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4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3、内部控制的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线 。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 各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 悉并承 诺遵 守 ,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 责;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岗 位负 有 监督的 责任 ;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督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 门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的检 查和 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 、投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5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 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6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 国农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8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 理财 ’ TOP1 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 颁发 的“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6 月30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213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双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9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 顺长城 能源基 建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核 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 信深证 红利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 银 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 富国 可 转 换 债券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东 吴中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 四季 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安 瑞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浙 商聚 潮产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深证300 价值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交 银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富国 中证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0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 内需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 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经 济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 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理财 宝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 信目 标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 7 天理 财宝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 方达中 债新 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工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 顺长 城支 柱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方央 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万 家 14 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 债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海可 转换 债券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荣祥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焦 点驱 动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城沪 深 30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源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目 标收 益一 年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高 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 群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四季 金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永福 养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定期 支付双 息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 大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1 盛双月 红一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国有 企业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安 达信用 主题 轮动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安信 永利 信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岁岁 恒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益 货币市 场基 金、 万家 市政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稳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投 摩根 双债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融 通通 源一 年目 标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 天 海工装 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 信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周期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积极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裕 隆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寿 安保沪 深 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前海开源 沪深 300 指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永鑫 收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益 平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托 管业务 的 法 律法 规 、行 业 监管规 章 和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委 员 会 总 体 负责中 国 农 业银 行 的风 险 管理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控 制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 险管理 处,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2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 格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 账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人 通 过参 数设 置将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 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 书 面 警示 。 对本 基 金投资 比 例 接近 超 标、 资 金头寸 不 足 等问 题 ,以 书 面方式 对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提 示;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3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 区西直 门北 大 街 60 号首 钢 国际大 厦 1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涛


联 系人 : 隋奕


电 话:010-82290840


传 真:010-82294138


网址 :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广州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番 禺区 南城路152 号 联系人 :万 勤娟 电话:020-31126106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4 联系人 :陈 春林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热 线:95558


网 址:www.bank.ecitic.com


(6)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4


客服电 话: 95526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5 网 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客服电 话:021-962888 联系人 :马 云雁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热 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9)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0)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洪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洪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客服电 话:40086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6 联系人 :李 洋 , 陈泉 联系电 话:6656804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汪 建熙 联系人 :李 清怡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7 (1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020)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8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加 拨 0591 )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fzq.com.cn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 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 夏 中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9 (24)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珊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5)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6)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联系人 : 钟 康莺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7)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袁 长清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0 联系人 :刘 晨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9)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许钢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网 址:www.citicssd.com (31)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 苏 卓仁 联系电 话: 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2) 新时 代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1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3)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6-7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吴 颖 联系电 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 话 : (0571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5)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人代 表: 张华 东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袁 丽萍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2 (37)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 霍 晓菲


客服电 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客 服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 代表 人: 姜昧 军





联系 人: 袁媛





联系 电话 :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9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 -86768681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0)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 陈 韦杉 、朱 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客服电 话: 请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rxzq.com.cn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3 (4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林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 地址 :西 安市 东 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联系 人: 冯萍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43)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44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4 客服电 话:400 660 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5 )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客服电 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46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47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 :400 8816 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5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9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0)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振 杰 联系人 :李 二 钢 电话:010--85188234 传真:010 —62020088 —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51)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2)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6 联系人 :刘 丹 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53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4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7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7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胡璇 联系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 网站 : www.5ifund.com (58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9 )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万银客 服电 话:400-808-0069 万银财 富网 址:www.wy-fund.com (60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8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61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2 ) 诚浩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 电话:024-22955419 网址: www.chstock.com (63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邓 洁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网址: :http://t.jrj.com (64 )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联系人 : 侯 英建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5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6 )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上 官永 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67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8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69 ) 开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 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王 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0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安 徽) 、4008096518 ( 全国 ) 网址: www.hazq.com (71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72 )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电





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3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1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4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大 厦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王 芊芊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 -82295160 -170 传真:010 -82292422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48 号院3 号楼 11C 房间


负责人 :姜 森林 联系人 :李飒 电话:010 -62116298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2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 师: 姜森 林


李飒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22 号赛 特广 场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 -65264838 传真电 话:010 -65227521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娟


卫俏嫔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3 六、基 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中 邮核 心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 监基金 字[2007]219 号 )核 准募集 。 (一 )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股票 型基 金 (二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 )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1、基金 募集期 限: 自基金 份额开 始发售 之日起 到基 金份额 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时间段 ,最长 不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见 发售 公告 。 2、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自 2007 年 8 月 13 日到 2007 年 8 月 24 日, 本 基金 通过 基 金销售 网点(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具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公 开发 售。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与 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事 人不 得预 留和 提前 发售基 金 份 额 。 3、募集 对象: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境 内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投 资者( 法律法 规禁 止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除外)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者。 (四 )募集目标 本基金 设募 集规 模上 限, 具体见 发售 公告 。 (五 )认购时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 序 :投 资人 认购 时间安 排、 认购时 应提 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手 续, 详 见本基 金的 份 额发售 公告 。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投 资人 认购 前 ,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额缴 款 。 (2) 销售 网点 受理 申请 并不表 示对 该申 请是 否成 功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为 准。 投资 人可 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4 (3) 基金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可 以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消。 (4) 若投 资人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 无效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将 投资 人已 支付 的认购 金额 本金 退还投 资人 。 3、基金认购金额的 限制: (1)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可多 次认 购, 对单 一投 资人在 认购 期间 累计 认购 份额不 设 上 限 。 (2) 认 购最 低限额 : 在 基金募 集期 内 , 投资 人通 过代销 机构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人 通过 直销 中心首 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200000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是 人民 币 10000 元。 4、认购费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认 购金额 的 5 %。 5、 有关基金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 本 基金 的认购 费用 采用前 端收 费模 式, 即在 认购基 金时 缴纳 认购 费。 有效认 购款 项 在 基金募 集期 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资 者所 有,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计入 投资 者的 账户,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该部 分份额 享受 免除 认购 费的 优惠。 (2) 本基 金的 初始 发售 面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基金 投资 人的 认购金 额包 括 认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其中: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认购 份额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3)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投资 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专 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认购金 额 ( 元 )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 100 万 元至 200 万元 以下 1.0 % 200 万 元至 500 万元 以下 0.6 %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5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和基 金合 同生效 1.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 少于 2 亿元 人 民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募集 期限 届满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3. 本基 金合同生 效前,投资人 的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专用 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 金 在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 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利息 转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 募集期届 满,未达到基 金合同的生 效条件,或基 金募集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 使基金 合 同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 失败 ; 2. 如基 金募集失 败,基金管理 人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担因 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在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6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 具 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 并 予以 公告 。 销 售机构 可以 酌情 增加 或减 少其销 售网 点、 变更营 业场 所。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开 始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原 则,即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 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 2 日予 以公 告。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7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须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人 通过 代销 网点 申购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 过 直销中 心 首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200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不得少于 100 份 (如 该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 份 , 则必 须一 次 性赎回 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若 某笔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将 投资 人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或调 整上述 申购 、赎回 的程序 及有关 限制 ,但应 最迟在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8 调整生 效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六)申购、赎回的 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设置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 ( 元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 元至 200 万元 以下 1.20% 200 万 元至 500 万元 以下 0.80%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赎回 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1]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下


0.5%


1 年( 含 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注:[1]


就赎 回费 的计 算 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人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调整 后的 申购费 率 和赎回 费率 在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上述 费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范 围、 特 定地 域、 特定 时间、 特定交 易方 式等 的基 金投 资人定 期和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内 的基 金 投资人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采 用前端收 费模 式(即 申购 基金 时缴 纳申 购费) , 投资 人的申 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9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单位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 申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 赎 回 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4、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5、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由申购 人承担 ,不计 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归基金 财产 ,75% 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八)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人 自 T+2 工作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日 予以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不可 抗力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0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或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 或人 员支 持等不 充 分 ; 5.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严重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不可 抗力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但 不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投资 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1 回比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赎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该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上 进行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公 司 网站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的 公司 网站上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2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 收 费 。 (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实 施方 法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规 则为 准。 ( 十七) 其他情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的 冻结 与 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 ( 包括 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其中现 金分 红 全 部强制 转为 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或法 院判 决、 裁定 另有规 定 除 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有权 拒绝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 申 请、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托 管。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3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定位 为主 动型 股票 投资基 金。 以追 求长 期资 本增值 为目 的, 通过 重点 投资于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且能 保持 持续 成长的 行业 和企 业, 在充 分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分 享中国 经济 快速 增长的 成果 和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理念 具有核 心竞 争力 的企 业才 具备持 续增 长的 能力 , 进 而获得 竞争 力溢 价。 具备 持续增 长能 力的企 业能 带来 高成 长性 的溢价 , 进 而带 来长 期的 资本增 值。 只有 注重 企业 成长的 质量 和综 合治理 能力 才能 准确 发掘 公司的 核心 价值 , 降 低投 资风险 , 再辅 以良好 的风 险控制 , 切实 保 障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具体来 说, 该理 念包 含以 下几层 含义 : 1.在全 球经济 增长 和全球 经济一 体化的 背景下 ,随 着我国 国家 竞 争力不 断的 提高, 中国已 经开始 了大 国重 新崛 起的 历程 。 在 这一 过程中 , 一 些优势 行业 已经 走出 国门 , 进 入了 全球 竞 争的行 列 。 通 过专业 化的 研究分 析 , 我 们力争 把握 各行业 景气 周期 , 最 大限 度地挖 掘此 类 具 有持续 增长 前景 的优 势龙 头行业 中具 有高 速成 长能 力公司 的投 资价 值。 2.具有 持续增 长能 力公司 的内在 价值是 投资的 基础 。随着 股权分 置改革 的成 功完成 ,中国 资本市 场微 观基 础得 到了 根本性 改善 。 上 市公 司的 治理结 构已 经实 质性 改善 、 经营 业绩 明显 提升等 积极 因素 , 最 终将 在公司 价值 中得 到充 分的 体现, 有持 续增 长能 力的 上市公 司的 长期 投资价 值必 将凸 现。 3. 随着 股指 期货 2007 年 即将推 出, 大盘 蓝筹 权重 股更增 添了 一份 新的 金融 对冲工 具标 的物 的功能 。 同 时大 盘蓝 筹权 重股基 本是 各行 业的 龙头 企业, 也就 成为 中国 经济 景气和 行业 景气 的直接 代表 和受 益者 。其 中持续 成长 性好 的公 司的 长期投 资价 值将 在未 来充 分体现 。 4、中国 经济持 续稳 定的快 速增长 ,作为 微观经 济主 体的企 业将明 显受益 。事 实上, 一些上 市公司 已经 呈现 出良 好的 成长性 , 投 资于 这些 成长 型股票 , 可 以最 大程 度的 分享中 国经 济快 速增长 的成 果。 5.与此 同时, 通过 专业研 究获取 信息优 势,充 分挖 掘证券 市场不 完全有 效特 征中的 机会, 通过积 极主 动投 资, 获 得 较高的 投资 收益 。 (三) 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 重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4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范围 为: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债 券 、权证、 短期 金融工 具以 及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40% 。 本基金 投资 于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遵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对 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创新 类金 融产 品 (包 括未来 将推 出的 股指 期货 等衍生 金融 产 品) ,将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进行投 资管理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中 80 %以上 投资 于具 有“ 核心 ”及“ 成长 ”这 两条 主线 的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上 述 约 定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充分 体现“ 核心 ”与 “成 长” 相结合 的主 线。 “核心 ” 包含 核心趋 势和 公司核 心竞 争优 势两 个层 面。 通过 自上 而下的 研究 , 从 宏观 经 济 和产业 政策 走向 、行 业周 期和景 气变 化、 市场 走 势 等方面 ,寻 找促 使宏 观经 济及产 业政 策 、 行业及 市场 演化 的核 心驱 动因素 , 把握 上述方 面未 来变化 的趋 势 ; 与此 同时 , 强 调甄 别公 司 的核心 竞争 要素 , 从 公司 治理、 公司 战略 、 比 较优 势等方 面来 把握 公司 核心 竞争优 势, 力求 卓有远 见的 挖掘 出具 有核 心竞争 力的 公司 。 “成长 ” 体 现在 对公 司持 续成长 性的 评价 和比 较上 , 利用 成长 性指 标和 深度 挖掘成 长质 量 等方法 来选 择个 股。 本基 金针对 不同 行业 和公 司的 特点, 通过 建立 成长 性估 值模型 来分 析评 价公司 的成 长价 值, 并进 行横向 比较 来发 现具 有持 续成长 优势 的公 司, 从而 达到精 选个 股的 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构 建和 管理 投资 组合的 过程 中, 主要 采取 “ 自上而 下 ” 为主 的投 资方 法 , 研究 员 着重在 行业 内通 过分析 上 下游产 业链 景气 状况 的不 同、 供需 情况 、 传 导机 制 的变化 , 选择 质 地 良好 的企 业或 持续 成长 突出 的 股票 。 通过宏 观经 济、 金融 货币 、 产 业景 气 等运行 状况 及政 策的分 析, 对行 业判 断进 行修正 , 结 合证 券市 场状 况, 做 出资 产配 置及 投资 组合的 构建 , 并 根据上 述因 素的 变化 及时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 。 本 基金 将持续 地进 行定 期与 不定 期的投 资组 合 回顾与 风险 监控 ,适 时地 做出相 应的 调整 。 资 产配 置流程 如 图 2-1 所示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5 图 9-1 资产 配置 流程 战略性 资产 配置 首先 要确 定各 类 资产 的预 期回 报率 和波动 率 , 然 后再 按照 要求 对满足 风 险收益 目标 的资 产进 行混 合。 由于 使用 了预 期回 报率 和波动 率等 信息 , 该类 信息 具有长 期性 ; 战术 性 资产 配置 增加 了对 市场短 期趋 势判 断的 重视 , 通过 对市 场的 研究, 把握 时机进 行仓 位 调整和 波段 操作 ,一 般用 于短期 的资 产配 置 。 本基金 采用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 为主 、 战术 性资产 配置 为辅的 配置 策略 : 中 长期 (一 年或一 年 以上 )采 用战 略 性 资产 配置, 短期 内采 用战 术 性 资产配 置。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行业 配置 在资 产配 置的基 础上 ,遵 循自 上而 下方式 。具 体方 法是 : 基于全 球视 野下 的产 业周 期的分 析和 判断 本基金 着眼 于全 球视 野, 遵循从 全球 到国 内的 分析 思路, 从对 全球 产业 周期 运行的 大环 境分析 作为 行业 研究 的出 发点 , 再 结合 对国内 宏观 经济 、 产 业政 策、 货币 金 融政策 等经 济环 境的分 析 , 从 而判别 国内 各行业 产业 链传 导的 内在 机制 , 并 从中 找出处 于景 气中的 行业 。 在 行业把 握上 ,本 基金 进一 步通过 从宏 观到 行业 再到 行业内 部的 思路 进行 深入 挖掘。 基于行 业生 命周 期的 分析 宏观经济 战 略资产 配置 配置优化 股票市场 风险收 益 预期 债券市场 风险收 益预 期 货币因素 市场估值 市场心理 政策因素 战术资产 配置 配置优化 资产配置比例 总量指标:GDP、 工业增加值、 投 资、 消费、 进出 口等; 价格指标:PPI、 CPI 等。 总量指标: M1 、M2 等; 信贷规模; 价格指标: 利率、 汇率 成 长 性 指 标:主营业 务增长率、 主营利润增 长率、净利 润增长率 客观指标: 成交量、换 手率等; 主观指标: 市场信心指 数等 经济金融 政策; 产业政策; 资本市场 政策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6 对每一 个行 业, 分析 其所 处生命 周期 阶段 。 本 基金 将重点 投资 处于 成长 期的行 业 , 对 这些行 业给 予相对 较高 估值 ; 而 对处 于初始 期的 行业 保持 谨慎 。 某 些行 业虽 然 从大类 行业 看属 于衰 退性 行业, 但其 中某 些细 分行 业仍然 处于 成长 期, 具有 较好的 发展 前景 或较强 的盈 利能 力, 本基 金将对 这些 细分 行业 的公 司进行 投资 。 对 于国 家扶 持和经 济转 型中 产生的 行业 成长 机会 也予 以重点 关注 。 基于行 业内 产业 竞争 结构 的分析





本 基金 重点 通过 迈克 尔 ? 波 特的 竞争 理论 考察 各 行业的 竞争 结构 : (a ) 新 进入者 的威 胁; (b)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c )行业内部的竞争现状 ; (d)替代 品的威胁 ; (e )购买者的议 价能力 等。 本基 金重 点投 资那些 拥有 特定 垄断 资源 或具有 不可 替代 性技 术或 资源优 势, 具有 较高进 入壁 垒或 者具 有较 强定价 能力 ,具 有核 心竞 争优势 的行 业。 图 9-2 行业 配置 流程 图 (2) 个股 选择 策略 在选定 的行 业中 , 选 择那 些具有 明显 竞争 优势 、 持 续成长 能力 强且 质量 出色 的企业 。 股 票的选 择和 组合 构建 通过 以下几 个方 面进 行: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地位 和核 心竞争 力 根据迈克尔? 波特的竞争理论,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不可替代性技 术或资 源优 势, 具有 较高 进入壁 垒或 者较 强定 价能 力,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的行 业。 本基金 认为 , 具有 核心 竞争 优势的 公司 能够 在激 烈的 市场竞 争中 通过 成为 成本 领导者 或提 供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7 差异化 服务 等手 段取 得优 于竞争 对手 的竞 争优 势 , 而 这种竞 争优 势能 够为 公司 带来超 越竞 争 对手的 市场 份额 或者 高于 行业平 均水 平的 回报 率 , 同 时有助 于企 业在 未来 超越 行业其 它对 手 确立行 业龙 头的 地位 。 筛 选企业 时 我 们重 点考 量以 下标准 ,所 选企 业将 至少 满足其 中 一 项 : 主营业务突出,来自主营业务方面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超 过 50% ,并在行业 上市公司 排 名中处 于 前 50% ; 规模相 对较 大, 资产 规模 和市值 规模 在行 业 上 市公 司中 排 名处 于 前 75% ; 盈利能 力出色:主营 业务利润率 (主营业务利 润/ 主营业务 收入)高于行 业 上市公司 平 均值; 或者 ,净 资产 收益 率(净 利润/ 净资 产) 高于 行业 上 市公 司 平 均值 ;


具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适 应的、 清 晰 的竞 争战 略; 拥有成 本优 势、 规模 优势 、 品牌 优势 或其它 特定 优势 ; 在 特定 领 域具有 原材 料、 专有 技术 或 其它专 有资 源; 有较 强技 术 创新能 力; 具有良 好公 司治 理结 构, 注重股 东回 报, 已建 立起 市场化 经营 机制 、 决 策效 率高、 对市 场变化 反应 灵敏 并内 控有 力。主 要考 核指 标: 财务 信息质 量、 所有 权结 构、 独立董 事制 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和 主营 业务 涉及的 行业 数量 等等 。 本基金 认为,具备上 述条件的企 业通常会成为 同行业中的 成本领导者或 者产品/ 服务 差 异化的 提供 者 , 享有 比同 行业中 其它 企业 更好 的利 润水平 , 具备 可持续 的成 长能力 , 能较 好 的分享 到国 民经 济快 速发 展带 来 的成 果 。 因而 , 在 市场表 现中 , 能够为 投资 者带来 较好 的回 报,这 类企 业将 是本 基金 投资的 重点 对象 。 高成长 性 对每一 个行 业 , 分析 其所 处的生 命周 期阶 段。 本基 金将重 点投 资处 于成 长期 的行业 , 对 这些行 业给 予相 对较 高估 值; 而 对处 于初 始期 的行 业保持 谨慎 。 某 些行 业虽 然从大 类行 业看 属于衰 退性 行业 , 但 其中 某些细 分行 业仍 然处 于成 长期, 具有 较好 的发 展前 景或较 强的 盈利 能力 , 本 基金 将对这 些细 分行业 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同时 , 对 于国 家扶持 和经 济转型 中产 生 的 行业成 长机 会也 予以 重点 关注。 筛选企 业时 我们 重点 考量 以下标 准 , 所选 企业 将至 少满足 其中 一项 :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高于 行业 上 市公 司 平 均值 ; 或者 根据预 测结 果计 算的 主营 业务收 入 未来两 年预 期的 年复 合增 长率不 低 于 GDP 未 来两 年 预期的 年复 合增 长率 。 主营业 务利 润增 长率 高于 行业 上 市公 司 平 均值 ; 或者 根据预 测结 果计 算的 主营 业务利 润 未来两 年预 期的 年复 合增 长率不 低 于 GDP 未 来两 年 预期的 年复 合增 长率 。 税后利 润增 长率 高于 行业 上市公 司 平 均值 且税 后利 润为正 。 PEG 优于 行业 上 市公 司 平 均值: 对该 指标 排名 前几 名的企 业将 作为 重点 配置 选择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8 企业的 质量 本基金 认为 , 在 考察 企业 的核心 竞争 力和 持续 成长 性的同 时, 亦应 注重 企业 成长的 质量 和综合 治理 能力 ,只 有注 重企业 成长 的质 量和 综合 治理能 力才 能准 确发 掘公 司的内 在价 值 , 降低投 资风 险。 在进 行企 业财务 健康 度和 综合 治理 能力的 时候 , 筛 选企 业时 我们重 点考 量以 下标准 ,所 选企 业将 至少 满足其 中一 项: 资产报 酬率 ,主 要反 映企 业资产 总体 的获 益能 力; 流动资 产周 转率 ,主 要反 映企业 流动 资产 的周 转速 度。周 转速 度快 ,会 节约 流动资 产 , 等于相 对扩 大资 产投 入, 增 强企业 盈利 能力 ; 而 延缓 周 转速度 , 需 要补 充流 动资 产 参加周 转, 形成资 金浪 费, 降低 企业 盈利能 力; 资产负 债率 , 主 要反 映企 业利用 债权 人提 供资 金进 行经营 活动 的能 力, 以及 反映企 业的 偿债能 力。 我们首 先计 算出 企业 的资 产报酬 率、 流动 资产 周转 率和资 产负 债率 得分 。 然 后将它 们按 5:3:2 的比 例加 权平 均, 得 出企业 质量 总得 分并 排名 ,选择 在行 业 上 市公 司中 排名前 50% 的 公司作 为首 选。 本基金 认为 , 通 过上 面核 心竞争 力、 成长 性和 企业 质量三 个方 面的 综合 评价 而选择 出的 企业将 会充 分反 映本 基金 “ 核心成 长 ” 的投 资理 念, 同 时再辅 以科 学、 全面 的风 险控制 , 可 以 有效保 障本 基金 实现 长期 稳定增 值的 投资 目标 。 在 本基金 的个 股选 择中 , 所 选择的 公司 股票 将至少 具备 上述 三个 方面 标准中 的一 个。 3、 债券投资策略 久期管 理 久期管 理是 债券 组合 管理 的 核心 环节 , 是提高 收益 、 控 制风 险的 有效手 段 。 利率水 平的 变化对 债券 投资 的收 益会 产生非 常大 的影 响。 本基 金在综 合分 析中 国 宏观经 济 、 财 政金融 政策 和市场 状况 的基 础上 , 对 未来市 场利 率变 化趋 势做出 预测 。 当 预期利 率上 升时 , 本 基金 将适度 降低 组合 久期 ; 当 预期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将适度 提高 组 合 久期,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基 础上, 提高 组合 整体 的收 益水平 。 期限结 构配 置 由于期 限不 同, 债券 价格 变化对 市场 利率 的敏 感程 度也不 同, 本基 金将 在确 定组合 久期 后, 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预测 , 进 行期 限结 构的 配置。 主要 的配置 方 式有 : 梯形 组合 、 哑 铃组合 、子 弹组 合。 确定类 属配 置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9 类属配 置主 要体 现在 对不 同类型 债券 的选 择, 实现 债券组 合收 益的 优化 。 主 要包括 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之间 , 以及 各个 市场 内不 同债 券类型 之间 的选 择 。 本基 金在充 分考 虑不 同类型 债券 流动 性、 税收 、以及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基 础上, 进行 类属 的配 置, 优化组 合 收 益 。 个债选 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基础 上, 通过 对个 体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重点 考察各 券种 的收益 率、 流动 性、 信 用等 级, 选 择相 应的 最优 投资 对象。 本基 金还 将采 取积 极主动 的策 略, 针对市 场定 价错 误和 回购 套利机 会等 ,在 确定 存在 超额收 益的 情况 下, 积极 把握市 场机 会 。 本基金 在已 有组 合基 础上 , 根据 对未 来市 场预 期 的 变化, 持续 运用 上述 策略 对债券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宏 观经济 形势 市 场环境 经 济金融 政策 利 率预测 久 期管理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 属配置 绝 对价值 相 对价值 分析 配置策略 宏观环境 组 合 构 建 信 用分析 个 券选择 个券分析 流 动性分 析 收 益率曲 线分析 图 9-3


债券 投资 策略 示意 图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 或 增发 、 配 售等 原因 被动获 得权 证, 或者 在 进行套 利交 易 、 避险 交易 等情形 下主 动投 资权 证。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 的 证券进 行基 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基 础上 ,结 合股 价波 动率等 参数 ,运 用数 量化 期权定 价模 型 , 确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 易组合 。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是沪深 300 指 数,债 券部 分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为 中国 债券总 指数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0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 采用 : 沪深 300 指数× 80% +中 国 债券总 指数× 20% 沪深 300 指 数是沪 深证 券 交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 反映 A 股 市场 整体 走势 的 指数, 由 中证指 数公 司编 制和 维护 ,是在 上海 和深 圳证 券市 场中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为 样本编 制而 成 的, 指数 样本 覆盖了 沪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沪 深 300 指数 引 进 国际指数 编 制和 管理 的经 验, 编制 方法 清晰透 明 , 具有独 立性 和良 好的 市场 流动性 ; 与市 场 整体表 现具 有较 高的 相关 度,且 指数 历史 表现 强于 市场平 均收 益水 平 。 因此 , 本基 金认为, 该指数 能够 满足 本基 金的 投资管 理需 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具有 较 高风 险和 较高 收益 的 特征 。 一般 情形下 , 其 风险和 收益 均高于 货币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七)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4)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6) 本基 金投 资股 权分 置改 革中产 生的 权证 , 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 例,遵 从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7)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1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 定得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因素 致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1)-(3) 项以及(5)-(9) 项规 定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九)基金的融资 根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以 基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 金融 资; (十)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4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 止。 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况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2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801,034,620.25 87.35 其中: 股票


10,801,034,620.25 87.3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019,500.00 0.12 其中: 债券


15,019,500.00 0.1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06,068,717.72 12.18 7 其他资 产


43,075,271.99 0.35 8 合计





12,365,198,109.96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市值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 单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1,612,191.68 0.18 C 制造业 9,042,294,671.87 73.6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21,374,743.35 2.6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99,204,763.01 2.4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31,634,232.34 5.96 J 金融业 189,880,000.00 1.55 K 房地产 业 32,799,018.00 0.2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62,235,000.00 1.3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3 合计 10,801,034,620.25 87.98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原 因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3、 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372 中航电 子 26,000,000 589,420,000.00 4.80 2 600118 中国卫 星 27,916,900 515,904,312.00 4.20 3 600893 航空动 力 19,700,000 507,669,000.00 4.14 4 600150 中国船 舶 19,001,428 400,170,073.68 3.26 5 600343 航天动 力 29,000,000 350,610,000.00 2.86 6 002653 海思科 17,007,127 326,536,838.40 2.66 7 300055 万邦达 10,694,667 321,374,743.35 2.62 8 600855 航天长 峰 15,500,000 265,360,000.00 2.16 9 600180 瑞茂通 23,575,910 248,725,850.50 2.03 10 000738 中航动 控 19,900,000 245,964,000.00 2.00 4、报告期末按券种 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5,019,500.00 0.1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5,019,500.00 0.12 5、 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280275 12 合 肥中 小债 150,000 15,019,500.00 0.12 6、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报 告期内 未出 现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者在 报告编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4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 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29,443.3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9,286,345.5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25,105.56 5 应收申 购款 234,377.5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075,271.99 (4) 报告 期末 无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本报 告期 内未 获得 因 股权分 置改 革被 动持 有的 权证, 无主 动投 资的 权证 。 (6) 本报 告期 末权 证持 有 情况: 无。 (7) 本报 告期 内及 本报 告 期末没 有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管 理 人运用 固有 资金 投资 本基 金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申购 期内申 购金 额为0元 , 申 购 份额为0份 。 本 报告 期内 , 本基金 没 有发生 分红 。 7、开放式基金份额 变动 单位 : 份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25,087,795,856.33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13,651,430.10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份 额 703,651,762.50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减 少以 “- ” 填 列) - 本报告 期期 末基 金份 额总 额 24,397,795,523.93 8、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7 年 8 月 17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的(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5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一 个月 7.45% 1.09% 0.47% 0.62% 6.98% 0.47% 过去三 个月 9.32% 1.10% 1.44% 0.70% 7.88% 0.40% 过去六 个月 5.58% 1.33% -4.49% 0.83% 10.07% 0.50%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至今 -49.68% 1.74% -40.79% 1.48% -8.89% 0.26%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6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1、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2、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7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 的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 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果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 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2)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 进 行估 值。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8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6)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5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5)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 证,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首 次发行 未上 市的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9 允价值 进 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 资产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予 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 同时进 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0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1 0.25% 时 , 基金 管理 公司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资 产 净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 错处理 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公 司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 份 额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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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2 (5)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6 ) 项或 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3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 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4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年 不 超过 12 次 ; 每次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已实 现 净 收 益 的 60% ; 5.本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6.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 2.在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就 支 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 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4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 手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5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 关的 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1.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6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3) 至 (8)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六章 第 (六) 款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算公 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第八 章第( 七) 款 及第( 八) 款的相 关规 定。 (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7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止, 基 金首期 年度 会计 报表 的编 制期间 从合 同 生效日 起至 相关 年度 的 12 月 31 日止 , 基 金末 期的 年 度会计 报表 的编 制期 间从 相关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起至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止。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单独 编制 财务 会计 报告 ;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3、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经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 内公 告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8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9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 合同 是 界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 日 2 日 前在 指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 告。 5.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的 3 个工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6.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0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本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1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 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回 申请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请 ; (25)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26) 基金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2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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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3 十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一 支 主 动型 的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以追 求长期 资本 增值 为目 的, 通过重 点投 资于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且能 保持持 续成 长的 行业 和企 业, 在 充分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分享 中国 经济快 速增 长的 成果 和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场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 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4 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6)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3、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导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 (二)管理风险 (1)在 基金管 理运 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三)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四) 操作或技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 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5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五)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作为一 支股 票型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充 分体 现 “ 核心 ” 和 “成长 ” 相 结合的 主线 。 “核心 ” 包含 核心趋 势和 公司 核心 竞争 优势两 个层 面。 在进 行资 产配置 、 行 业配 置的时 候需 要有 一个 对市 场发展 趋势 的判 断 , 在 具体 投资管 理中 可 能 会由 于误 判而导 致基 金 财产损 失。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主要 坚持买 入并 持有 的策 略, 同时配 合主 动投 资管 理。 其中 , 对 上 市公司 股票 的估 值是 本基 金买入 和卖 出股 票的 基本 依据 , 而 估值 水平 取决 于本 基金管 理人 对 公司业 绩增 长的 预期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对其 定价 出现偏 差, 从而 以较 高的 价格买 入该 股票 而最终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 。 相 反,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的 这类 上市公 司也 可能 由于 受到 市场的 追捧 , 股价相 对较 高 , 股价 波动 幅度也 相对 较大 , 从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波 动较 大, 给投 资人 带 来一定 的风 险。 ( 六)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6 十七、 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 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协助 受损 方向 差错 责任方 追偿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7 受的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8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1) 基 金合 同终止 时 ,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 (3)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资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 配。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依 法以基 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9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财产清 算 费用由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基金财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0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是保 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 范 基金运 作, 保障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 二) 基金合 同是规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关 系的基 本法 律文件 ,其他 与基金 相关 的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本基 金合 同签 订并 生效 之日起 成为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基金 投 资 人自 依本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 。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 三)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核 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本 基 金 募 集的 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 益 作 出 实质 性 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投 资 于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 益。 ( 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本 基金 合同之 外披露 涉及本 基金 的信息 ,其内 容涉及 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财 产 ;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1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根 据本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或 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 构,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选 择、更 换销 售代理 机构, 并依据 销售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2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3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告 、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4 人大会 ;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4、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各 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合 同为 依据 , 不 因基 金账户 名称 而有 所改变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5 (6)返 还在基 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代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 金合 同 等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6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集人 ”) 负 责选 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7 间和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 用通讯 方式 开会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出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② 到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代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8 作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②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 统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③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④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⑤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 人 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 知前 就 召 开 事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 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天 提 交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天公 告 ; 3)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9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 当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0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以公 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5)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项 表决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会议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1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 召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并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司 网站 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2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事人 分立 、 合并 等原 因 导致基 金合 同内 容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2)关 于变更 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 效执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告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基金 合并 、撤 销; 5.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3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邮政编 码:100082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成立日 期:2006 年 5 月 0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6]2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2、 基金托管人 名





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简称 中国 农业银 行)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托管资 格的 批准 文号 :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4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投资 的范 围为 :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对于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创 新类金 融产品 (包括 未来 将推出 的股指 期货等 衍生 金融产 品) ,将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进行投 资管理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范 围为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60%-95% ,债券 、 权证、 短 期金融 工具 以及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40% 。 本 基金 投资 于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中 80 % 以 上投资 于具 有“ 核心 ”及 “成长 ”这 两条 主线 的股 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上 述 约 定 。 (2)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 限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值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5)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6)本基 金投资 权证 目前遵 循下述 投资比 例限制 ,若 相 关法 律法规 有所修 改, 本基金 权证投 资比例 限制 自动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进行 修订 , 不受 下 述条款 限制 : (a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5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b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c ) 本基 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的 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基 金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目前 遵循下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若相关 法律法 规有 所修改 ,本基 金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比 例限 制 自动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进 行 修订 ,不 受下 述条 款限 制 :(a)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b)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c)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d)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8)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 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1 ) —8) 项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本基 金自 上述 限制 被取消 之日 起, 不再 受上 述限制 约束 。 (3)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本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 (4)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6 (5)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 则托管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 将在 发现 后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6)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7)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8)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7 (3)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如 果基金 财产 (包 括实 物证 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的,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 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 在 具有 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 的 “ 基金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 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 等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分 协助 ; 3、 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 资金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8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2)基 金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 可 以通过 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资 产的支 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债券托管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名 义 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8、 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基 金运 作中 签订的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9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数 后的价 值 , 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 盖 章并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予以 公 布。 3. 根据 《销售办法》 ,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意见 , 则 按 基 金 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分 别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取 电子 文档 或纸质 媒介 ( 书面 ) 形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期限 不得 低 于 15 年。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0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金托管协议终 止的情 形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一)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作 为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 我 公司 配备了 安 全、 高 效、 完善 的电 脑及 通讯系 统, 能够 准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 、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管理、 托管 和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管 理, 权益 分配 时红利 的登 记、 派发 ,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收 。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三)信息查询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公司 相关 信息 及投 资资讯 ,我 公司 开通 24 小 时自动 语 音服务 、网 上查 询。 通过 以上方 式可 进行 公司 信息 查询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 查询 。


查询方 式包 括: 自动 语音 查询、 网上 查询 及人 工查 询。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 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基金 交易 确认查 询、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金 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交 易信 息 。 (四)交易对账单寄 送服 务 每月初 为上 月新 开户 的投 资者寄 送月 度对 账单 ; 每季 度第一 个月 为上 季度 有交 易的投 资 者寄送 季度 对账 单; 年度 对账单 于次 年一 月寄 送。 (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实 施方 法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规 则为 准。 (六)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 成熟 时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网 上交 易平 台。 通过 先进 的网络 通讯 技术 , 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高 效安 全的基 金交 易服 务、 及时 迅捷的 基金 信息 和理 财服 务。


(七)主动通知服务


通过邮 寄、 电子 邮件、 短信 、 主动 致电 等方 式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 , 包括邮寄 月度对账单、发送月度/ 年 度电子对账单、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成交后发送电 子确 认通知、 基金净值日报/ 周报、公司 公告及重要信息等,我公 司将通过上述方式主动通 知基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2 金份额 持有 人。


(八)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使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时了 解基金 运作 情况 , 我 公司 推出全 方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项 目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通 过 客 服 热线 、 公 司 网 站定 制 各 种 资讯 , 公 司 通过 EMAIL 、短信等多 渠道 发 送资讯 定制 服务 。


我公司 会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要 求定 期提 供周 报 、 月 度电子 对账 单 、 基 金交 易确 认通知 、 短信每 日/ 周 净值 等。


另外 , 在 条件 成熟时 , 我 公司每 季度 还将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制 作季 刊, 使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能及 时、 全面 了解 基金 运作情 况及 公司 文化 等。


(九)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 服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 求, 可通 过语 音留言 、 客 服邮箱 、 网 站留言 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司 提出 , 也 可直 接与 客户服 务人 员联 系,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 户投诉 ;同 时, 在第 一时 间内满 足客 户提 出的 合理 化建 议 及需 求。


(十)语音留言服务


为加强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潜在 客户 的沟 通和 联系 , 我公司 提 供 7×24 小 时语 音留言 服 务, 及 时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疑问 或意 见保 留, 客户 服务人 员将 在第 一时 间内 及时进 行收 听处 理。


(十一)客户服务部 联系 方式 1、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11618 、400-880-1618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postfund.com.cn 电子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3


二 十二、其他 应披露事 项 事 项 名 称 信息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8-09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8-09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8-09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8-09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提 前 结 束 募集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8-14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确认比 例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8-15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8-18 2007 年 8 月 24 日 中邮 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8-25 2007 年 8 月 31 日 中邮 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资产 净值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9-01 2007 年 9 月 7 日中 邮核 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资产净 值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9-0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南 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9-15 2007 年 9 月 14 日 中邮 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9-15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 于 开 放 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9-15 关 于 通 过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中 邮 核 心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9-18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的风险 提示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9-19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9-20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获 配 北 京万通 先锋 置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600246 ) 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9-21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9-2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和 会 计 政 策 以 及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09-28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4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继 续 暂 停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10-20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管 离职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10-3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获 配 吉 林 吉 恩 镍 业 股 份 有 限公司 (600432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11-03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11-0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管 离职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11-16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11-24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12-11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12-25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7 年 度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份额 累 计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7-12-29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 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01-17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7 年 4 季度 报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01-22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01-3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中 邮 核 心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08-02-05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2-1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获 配 西 安 飞 机 国 际 航 空 制 造 股份有 限公 司(000768 )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2-26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3-01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3-14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招 商 银 行 直 销专户 信息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3-21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3-2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7 年 年度 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3-28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中国证 券报 2008-4-02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5 书 上海证 券报 关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4-11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8 年第 1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4-19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4-25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5-09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5-23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获 配 云 南 南 天 电 子 信 息 产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000948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5-28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6-06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联 系 地 震 灾 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6-11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6-20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8 年 半年 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7-01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7-04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7-1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8 年第 2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7-21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8-01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8-15 关于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08 年半 年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8-23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8-29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2008-9-1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基金 所 持有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08-9-16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6 证券时 报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9-18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 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9-26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关 于 核 心 成 长 基 金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9-27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10-10 关于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08 年 3 季度报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10-23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10-24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11-07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11-12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11-21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12-05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12-19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8-12-31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8 年 年度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份 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9-01-05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9-01-16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8 年 4 季度 中国证 券报 2009-01-21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7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9-02-06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9-02-20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托 管 行 名称变 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09-03-05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3-06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3-20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3-20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参 加 代 销 机 构 网 上 申 购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3-20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08 年 年 度 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3-28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2009年第1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4-02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 购 业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4-03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4-17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09 年1 季度报 中国证 券报 2009-04-22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8 告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的 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5-04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 购 业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5-15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 购 业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6-01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 购 业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6-12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 购 业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6-26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09 年 半 年 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7-01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 购 业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7-10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09 年度第2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7-20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7-24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 购 业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8-07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中国证 券报 2009-08-21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9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9 年 半年 报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8-26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9-04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9-18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2009年第2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9-30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 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09-30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旗 下 基 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10-12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10-16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09 年度第3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10-26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10-30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11-13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中国证 券报 2009-11-27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0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12-1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旗 下 基 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12-16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09-12-25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09 年 年 度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份 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1-04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1-08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1-22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09 年度第4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1-22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2-05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2-26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3-05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中国证 券报 2010-03-12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1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3-19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09 年 年 度 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3-26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旗 下 基 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3-26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参 加 招 商 证 券 网 上 申 购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3-26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参 加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3-26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参 加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网 上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3-30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4-02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 2010-04-03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0 年度第1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4-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4-21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中国证 券报 2010-04-23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2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5-07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6-04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6-18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获 配 江 苏 宏图高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6-22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0 年 半 年 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7-01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7-02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7-16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0 年度第2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7-19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7-21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07-30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中国证 券报 2010-08-13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3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8-27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 半年 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8-28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9-10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0 年第 2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9-30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10-22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三 季 度 报告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10-28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购业 务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12-1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12-3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参加 中国 邮储 银行 网 上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 2010-12-31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参加 上海 银行 网上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0-12-31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 年度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份 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1-0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1-04 关于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获 配北 京 华联商 厦股 份有 限公 司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1-14 关于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第4 季 度报 告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1-2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配 广 西柳工 机械 股份 有限 公司 (000528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1-2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3-08 基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3-26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年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3-30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1 年第 1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4-01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 子银行 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4-0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工商 银行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4-1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江苏 银行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4-19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1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4-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增聘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5-2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代销 机构 网上 申 购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5-2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恢 复日 常申购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6-15 中邮基 金旗 下产 品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 上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6-29 关于中 邮基 金旗 下产 品参 加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6-29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产品 延迟 参 加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7-01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半 年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份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11-07-01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6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证券日 报 关于中 邮基 金旗 下产 品恢 复参加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7-0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核心 成长 基金 开 展定投 申购 业务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7-0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公 司旗 下核心 成长 基金 开通 农 业银行 定投 、 定 赎业 务及 参与相 关费 率优 惠活 动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7-0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2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7-2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增加 首创 证券 、 国 金证券 、 民 生证 券、 长江 证券、 平安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8-0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加 代销 机 构网上 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8-0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加 工商 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申购 基金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8-0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加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等 电子 渠道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8-0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加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网上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8-0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加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8-09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7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8-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海证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9-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9-08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11 年第2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09-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10-21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3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11-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11-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 通邮储 银行 、 农业 银行 、 国泰君 安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1-12-29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度 最后 一个自 然日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1-04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4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01-19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8 证券日 报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全部 基金 产品 参 加中信 银行 、平 安银 行定 投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2-14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年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3-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3-30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12 年第1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网上 申购 基金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4-07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4-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农 业银行网上银行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4-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邮 储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4-27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5-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 通中国 银行 、 交 通银 行、 中信银 行、 江苏 银行 网上 交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6-28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12-07-02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9 日净值 公告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延迟参 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7-04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7-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7-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8-02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8-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投证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9-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9-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中 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延期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9-28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12 年第2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09-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10-23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30 证券日 报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3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10-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获 配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11-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国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11-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12-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12-25 关 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 通邮储 银行 、 中 信银 行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2-12-3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1-0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东方 证券 、 方 正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1-12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1-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02-08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31 证券日 报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2-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数 米基金销售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销 售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调整 情况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3-13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3-30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4-0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4-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基金电子交易平台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4-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04-18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32 证券日 报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4-20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13 年第1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4-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7-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 通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7-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深 圳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7-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7-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调整 情况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7-16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7-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8-20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13-08-24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33 公告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万银 财富 (北 京 )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 亚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万银财 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诺 亚正 行 (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 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8-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9-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9-12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13 年第2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9-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诚浩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平安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海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民生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兴 证券 股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9-27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34 份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09-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10-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 通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中期 时代 基金销 售 (北 京 ) 有 限公 司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期时代基 金 销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10-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 通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晋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定投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10-25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13-11-08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35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11-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11-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11-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12-03 中邮创业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3-12-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1-17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1-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2-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一路 财富 ( 北京 )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2-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北 京 钱 景 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14-03-11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36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 费率优 惠及 定投 申购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3-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3-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3-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开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 定投申 购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3-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源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3-27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年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3-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4-01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4-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 及定投 申购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4-08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4-08 中 邮 核 心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2014年第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2014-04-19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37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4-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4-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5-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6-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6-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6-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 通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7-01 中 邮 核 心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2014年第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4-08-12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 其 所提 供的 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中邮 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38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中 邮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