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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丰18(160515)

安丰18: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博时 安 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重要 提示】 1、 本基 金根 据2013 年 6 月28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关 于核 准 博 时安 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3]903 号) 和 2013 年7 月 16 日 《关 于 博 时安 丰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基 金部 函 [2013]584 号) ,进 行募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3、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需 充分了 解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 基金 可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 利 率 风险, 本基 金持 有的 信用 品种违 约带 来的 信用 风险 , 债券 回购 风险 等等 ; 基 金运作 风险 , 包 括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交易价 格的折溢价风险, 以及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等 等。 此 外, 本基 金以1 元初 始面 值进行 募集 , 在市场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 存 在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 1 元初 始面 值的 风险 。 本 基 金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 益和预期 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 于 混合型 基金 、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中低 风险/收 益的 产 品。 4、 本基 金的一 部分 资产将 可能投 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由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发行 门槛 低,投 资过 程中 的信 用风 险也相 应增 加。 有可 能出 现债券 到期 后, 企业 不能 按时清 偿债 务 , 或者在 存续 期内 评级 被下 调的风 险。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不 能在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而 是通 过上 证所固 定收 益证 券综 合电 子平台 及深 交所 综合 协议 交易平 台, 或证 券公 司进 行转让 ,同 时 , 交易所按照申报时 间先后 顺序对私募债券转 让进行 确认,对导致私募 债券投 资者超过 200 人的转 让不 予确 认 。 因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过程 中, 面临 着 流动 性 风 险 。 5、 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 一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 ( 税后) ×150% (每 个封闭 期首日,1 年 期定期 存款利 率根据 当日 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并 执行 的利率 水平调 整) , 但本基 金的收 益水平 有可能 不能 达到 或超 过同 期的目 标收 益率 水平 , 投资 者面临 获得 低于 目标 收益 率甚至 亏损 的 风险。 6、基金 不同于 银行 储蓄与 债券, 基金投 资者有 可能 获得较 高的收 益,也 有可 能损失 本金。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 7、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新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8、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 少 到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9、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资 人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8 月2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3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3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2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4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8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3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8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82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9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0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1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1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5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 称 “招 募说明 书 ”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以及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合同 ” 或《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 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6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指《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及对 该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博时安 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9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7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 指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以及 可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员 单位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26、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 通 过场 外 销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 统 27、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或 通过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28 、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 投 资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用 于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投资 人办理 场外 认购 、 场 外申 购和场 外赎 回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 记 录 在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登 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即 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3、 基金 募 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8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开放日 37、T +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8、 封 闭期 : 指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或自每 一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 括该日 )18 个 月的 期间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18 个月 。 下 一 个封闭 期为 首 个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的18 个月 , 以此类 推 。 本 基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39 、 开 放期 : 指 自封 闭期 结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含 该日 ) 五 至二 十个 工作日 , 具 体期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封 闭期结 束前 公告 说明 。 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采取 开放 运作模 式 , 投 资 人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开 放期 未赎回 的份 额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封闭 期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告 40 、开 放日 :指 在开 放期 内,为 投资 人办理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务 的 工作 日 41、开放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业务 规则》: 指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则,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43、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6、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或交 易单元 的操 作 48、 跨 系统 转登 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册 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49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9 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0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51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2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3、 基 金资 产 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7、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8、不 可抗 力 :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鶤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沈康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璟 安股 权投 资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三 大总 部和 十二 个直属 部门 , 分 别是 : 权 益投资 总部 、 固 定收 益总 部、 市 场销 售总部 以及 宏观 策略 部、 交易部 、 产 品规 划部、 互联 网金融 部、 董事 长办 公室、 总裁办 公室 、 人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 息技术 部、 基金 运作 部、 风险管 理部 和监 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 研究部 和国 际组 。 股 票投 资部负 责进 行股 票选择 和组 合管 理。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负责 特定 资产 的管理 和客 户咨 询服 务。 研究部 负责 完成 对宏观 经济 、 投资策 略 、 行业上 市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国际 组负 责公司 海外 投资业 务中 与权 益类资 产管 理和 研究 相关 的工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 负责 公司所 管理 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资 管理 及 相关工 作。 固定 收益 总部 下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 金组、 专户 组、 国际 组和 研究组 , 分 别负 责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 究和投 资工 作。 市场 销售 总部负 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的客户 、 销 售和 服务工 作。 市场 销售 总部 下设机 构与 零售 两大 业务 线和营 销服 务部 。 机 构业 务线含 战略 客户 部、 机 构- 上海、 机构- 南 方三大 区域 和养 老金 部、 券商业 务部 两个 部门 。 战 略客户 部负 责北 方地区 由国资 委和财 政部 直接管 辖企业 以及该 区域 机构客 户的销 售与服 务工 作。机 构-上海 和机构- 南方分 别主 要负责 华东地 区、华 南地区 以及 其他指 定区域 的机构 客户 销售与 服务工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11 作。 养老 金业 务部负 责养 老金业 务的 研究 、 拓 展和 服务等 工作 。 券商业 务部 负责券 商渠 道 的 开拓和 销售服 务。零 售业 务线含 零售-北 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 方三 大区域 ,以及 客户 服 务中心 。 其中 , 零 售三 大 区域负 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零售客 户的 渠道 销售 和服 务。 客户 服务 中 心负责 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 咨询工 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销 策划 、 总 行渠 道维 护和销 售支 持等 工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 品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 管部 门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 护以 及年金 方案 设计等 工作 。 互联网 金融 部负责 公司 互 联 网金融 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 司互 联网金 融的 平台建 设 、 业 务拓展 和客 户运营 , 推动 公 司相关 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 合 与创 新 。 董事 长办 公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股东 关系 管理 与董、 监事 的联 络、 沟通 及服务 ; 基 金行 业政策 、 公 司治 理、 战略 发展研 究; 与公 司治 理及 发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 息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共 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 作; 博时 慈善 基金会 的管 理及运 营等 。 总裁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战 略 规划研 究、 行 政后 勤支 持 、 会议 及文件 管理、 公司 文化建 设、 品 牌传 播、 对 外媒体 宣传、 外 事活动 管理 、 档 案管 理及 工会工 作等 。 人 力资 源部 负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 培 训发展 、 薪 酬福 利、绩 效评 估、 员工 沟通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理 工作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预 算管 理、财 务核 算 、 成本控制 、财 务分析 等工 作。信息 技术 部负责 信息 系统开发 、网 络运行 及维 护、IT 系统 安 全及数 据备 份等 工作 。 基 金运作 部负 责基 金会 计和 基金注 册登 记等 业务 。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组织 实施 公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 分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督 与控 制 。 监察 法律 部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 策、 基金运 作 、 内 部 管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 理层 和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 客 观、 公 正的 意见 和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 郑州 和成都 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4 年6 月30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389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94%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鶤女 士, 硕士, 董事 长, 深圳市 五届 人大 代表 , 中 国红十 字会 第九 届理 事会 常务 理 事。 1983 年 起历 任中国 银行国 际金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香港中 银集 团经济 研究 部副研究 员,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12 招商银 行证 券部 总经 理 , 深 圳中大 投资 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 长 盛基 金管 理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信基金管理公司 总经理 ,招商银行独立董 事,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总裁。2008 年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会董 事长 。 现 任公 司董事 长, 兼博 时基金 (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博 时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桑自国先 生, 博士后 ,副 董事长。1993 年起 历任山 东证券投 资银 行部副 总经 理、副 总 经理、 泰安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 经信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 券有 限公 司筹备 组组 长 , 永汇信 用担 保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 经理 , 中 国华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投 资事 业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2011 年5 月 进入 中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 历任投 资投 行事 业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2011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董 事。2013 年 8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副 董事 长。 吴姚东 先生 , 博 士, 北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EMBA , 董事。1990 年至1996 年 曾 任职于 湖 北省鄂城 钢铁 厂,历 任团 委干部、 下属 合资公 司副 总经理等 职。2002 年进入 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历 任 国际 业务 部分析 师、招 商证券 武汉 营业部 副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招 商证 券 (香港 )公 司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兼国 际业 务部 董事、 总裁 办公 室总 经理 、董事 总经 理 , 公司总 裁助 理。2013 年 5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 兼任博 时基 金 ( 国际 )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副 主席 兼总 裁 (CEO ) 、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孔德伟先 生, 硕士, 董事 。2001 年起 ,历任 瑞银集 团(香港 分行 ,日本 有限 公司) 亚 太区 IT 主管 、首 席营 运官 、首席 财务 官, 法国 巴黎 银行( 香港 )总 裁办 公室 董事总 经理 , 瑞银集 团 (香 港 ) 瑞 银企 业管 理 ( 上海 ) 董事 总经 理。2012 年 11 月 加入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现 任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协助 公司总 裁管 理固 定收 益总 部、 证券 投资 部 及国际 业务 部( 招证 国际 ) 。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1988 年起 在上 海同 济大 学数学 系工 作 , 任 教师 。1995 年4 月进入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 任上 海澳门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上海地 区总 部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 证券 投资 部总 经 理、 投资 部总 经理兼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 、 股票 销售 交易部 总经 理。 现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会董 事。 杨 林峰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 8 月就 职于 国家 纺织工 业部 ,1992 年 起历 任华源 集 团控股 之上 市公 司董 秘、 副总经 理 、 常 务副总 经理 , 上 海市 国资 委直属 上海 大盛资 产有 限 公 司战略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盛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会 董事 。 何迪先生 ,硕 士,独 立董 事。1971 年 起,先 后在北 京西城区 半导 体器件 厂、 北京东 城 区电子 仪器 一厂 、 中 共北 京市委 党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布鲁 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 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作。1997 年 9 月至 今任瑞 士银 行投 资银 行部 副 主席 。2008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13 年1 月 , 何迪 先生建 立了 资助 、 支 持中 国经济 、 社 会与国 际关 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研 究的 非营 利公益 组织 “ 博源 基金 会” , 并 担任 该基 金会 总干 事 。2012 年 7 月 起 ,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李南峰先 生, 学士, 独立 董事。1969 年起先 后在中 国人民解 放军 酒泉卫 星基 地、四 川 大学经 济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研 究院 、 深 圳特 区人 行办公 室主 任, 深圳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限公司总经 理、副 董事长。1994 年至2008 年曾 兼任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董 事长。2010 年退 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骆小元女 士, 学士, 注册 会计师( 非执 业) 、高 级经 济师,独 立董 事,兼 任中 信银行 外 部监事。1982 年起 ,先后 在北京市 委进 出口委 员会 外经处、 政财 部财政 科学 研究所、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 工作 , 历 任中国 财政 学会 会刊 《财 政研究 》 杂 志副 主编 、 编 辑部主 任, 中国 会计学 会会刊 《会计 研究》 、中国 注册会 计师协 会会 刊《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编 辑部主 任、考 试办公 室主 任兼 全国 注册 会计师 考试 委员 会委 员、 财 务部主 任、 注 册 中心 主任、 总会计 师等 。 2009 年3 月退 休。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监事 。 彭毛字 先生 ,学 士, 监事 。1982 年 8 月起 历任 中国 农业银 行总 行农 贷部 国营 农业信 贷 处科员 、 副处 长, 中国 农 业发展 银行 开发 信贷 部扶 贫信贷 处处 长 , 中国 农业 银行信 贷管 理三 部扶贫 贷款 管理 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总 行项 目评 估部副 总经 理、 金桥 金融 咨询公 司副 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工作 ,先 后任 评估 咨询部 副总 经 理,债 权管理 部(法 律事 务部) 副总经 理,南 宁办 事处副 总经理 (党委 委员) ,监察 审计部 (纪委 办公 室) 总经 理。 2007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疆 长城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1 年1 月 至今 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控股 子公 司专 职监事 (总 经理 级) 。2011 年7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监 事。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14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监事 。 林琦先生 ,硕 士,监 事。1998 年 起历任 南天信 息系 统集成公 司任 软件工 程师 、北京 万 豪力霸 电子 科技 公司 任技 术经理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MIS 系统 分析 员、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2010 年4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监事 。 赵卫平先 生, 硕士, 监事 。1996 年起 先后在 山东国 际信托投 资公 司、大 鹏证 券公司 、 北京证 券公 司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 现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部 总经理 。 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员 杨鶤女 士, 简历 同上 。 吴姚东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 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 任博 时基 金(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 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魏桢女 士, 学士 。2004 年 起在厦 门市 商业 银行 任债 券交易 组主 管。2008 年 7 月入职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博时 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今) 、 博时 岁岁 增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6 日- 至今) 、 博时 月月 薪定 期支 付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7 月25 日 至今)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22 日至今 ) 、 博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15 时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10 月 22 日至 今)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吴姚 东、 董良 泓、 邵凯、 邓晓 峰、 黄健 斌、 魏凤春 、聂 挺进 。 吴姚东 先生 ,简 历同 上。 董良泓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邓晓峰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1996 年至 1999 年在 深圳市 银业 工贸 有限 公司 任工程 师 。 1999 年至 2001 年在 清华 大学学 习, 获硕 士学 位。2001 年至 2005 年 在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部。2005 年 4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股票 投资 部单独 账户 小 组基金经 理助 理、社 保股 票基金经 理、 博时主 题行 业股票(LOF ) 基金 经理。 现任权益 投资 总部董 事总 经理 兼股 票投 资部总 经理 、 股票 投资 部价 值组投 资总 监 、 博 时主 题行 业股票 (LOF ) 基金基 金经 理、 社保 组合 投资经 理。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 固定 收益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兼高 级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 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宏观策略 部总 经理兼 投资 经理 。 聂挺进 先生 ,硕 士。2004 年起在 招商 局国 际有 限公 司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研究 部研 究员 、 研 究部 研究员 兼基 金经理 助理 、 研究部 资本 品组 主 管兼 基 金 经理助 理 、 特 定资产 管理 部投资 经理 、 裕泽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研 究部总 经理 兼 股 票投资 部GARP 组投 资总 监 、博时 卓越 品牌 股票 基金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申请并 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16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 代 表 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17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18 的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 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 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19 定期更 新。 (2)建 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名称: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12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成 立 时 间 : 1992 年10月19日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20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86.5347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3]105 号 联 系 人 : 朱萍 联 系 电 话 : (021 )6161888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自2003年 开 展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 是 较 早 开 展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服 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经 过 二 十 年 来 的 稳 健 经 营 和 业 务 开 拓 , 各 项 业 务 发 展 一 直 保 持 较 快 增 长 , 各 项 经 营 指 标 在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中 处 于 较 好 水 平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与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目 前 下 设 证 券 托 管 处 、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业 务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 运 营 管 理 处 五 个 职 能 处 室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拥 有 客 户 资 金 托 管 、 资 金 信 托 保 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托 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私 募 股 权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等 多 项 托 管 产 品 , 形 成 完 备 的 产 品 体 系 , 可 满 足 多 领 域 客 户 、 境 内 外 市 场 的 资 产 托 管 需 求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 ,1955 年出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浦 东 分行行 长、 党委 副书 记; 中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长 、 党 委副 书记 ;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上海市 政府 副秘 书长 、 上 海市金 融工 作党 委副 书记 、 上海 市金 融服 务办公 室主 任 。 现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党 委书记 , 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 第十届 、第 十一 届全 国政 协委员 ,中 共上 海市 第十 届委员 会 委 员 。 朱玉辰 ,男 ,1961 年出 生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 学博 士,高 级经 济师 ,中 国农 业大学 兼 职教 授 。 曾 任中 国粮 食贸 易公司 粮食 批发 市场 管理 办公室 主任 , 深 圳中 期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总裁, 上海 中期 期货 经纪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总 裁, 中国国 际期 货经 纪有 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 大连商 品交 易所 党委 书记 、 总经理 ,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党 委副书 记;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副 董事长 、行 长、 党委 副书 记。第 十二 届全 国政 协委 员。 冀光恒 ,男 ,1968 年出 生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 任上海 银工 房地 产开 发公 司董事 、 副总经 理 , 工 商银行 总行 住房信 贷部 市场 开发 处副 处长 , 工 商银 行总行 副行 长专职 秘书 , 工 商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办 公室 主任兼 党办 主任 , 工 商银 行北京 市长 安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 工 商 银行北 京市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副 行长 、党 委委 员兼 北京分 行行 长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21 党委书 记。 现任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副 行长 、党 委委 员、公 司业 务总 监。 李桦, 男,1972 年 出生 , 大学本 科, 曾任 中国 华融 资产管 理公 司上 海办 事处 高级副 经 理、 高 级经 理、 副总 经理、 党委副 书记 。 现 任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资产 托管 与养 老金业 务部 总 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于 2003 年 9 月 10 日获得 基金 托管 资格 ,截 止到 2013 年12 月31 日, 共托 管国 泰金龙 行业 精选 基金 、 国 泰金龙 债券 基金 、 天 治财 富增长 基金 、 嘉 实优质 基金 、广 发小 盘成 长基金 、汇 添富 货币 基金 、长信 金利 趋势 基金 、国 联安货 币基 金 、 银华永 泰积 极债 券型 基金 、 国联 安中 债信 用债 指数 增强型 基金 、 长 信利 众分 级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富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海安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安 丰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 方达 裕丰 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丰泰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汇 添富双 利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十 七只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托 管基金 资产 净值 总规 模 为287.98 亿 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 禁止 行为 1、以 违反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规定 之方 式保管 基金 资产 ; 2 、 除《 信托法 》 、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明 确规 定 的情形 之外 ,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资 产; 3、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常 指 令拖延 和拒 绝执 行; 4 、 除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的 ,自 行运 用、 处分 和分配 基金 资 产; 5 、 将基 金资 产转 为其 自有财 产, 将自 有财 产与 基金资 产进 行交 易, 或者 将不同 基金 资 产进行 相互 交易 ; 6、同 意基 金管 理人 将基 金 资产用 于违 反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投资; 7、提 供虚 假的 或者 隐瞒 重 要事实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统计报 告、 定期 报告 ; 8、 从事 法律 、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规 定所 禁止 的 其它任 何 行为。 (五)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本 行内 部控 制目 标为 : 确保经 营活 动中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监 管 规则和 本行 规章 制度 ,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思 想。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22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完 整,确 保业 务活 动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 、本 行内 部控 制组 织架 构 为:总 行合 规、 风险 等管 理部门 总体 负责 本行 内部 控制和 风 险管理 工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 监督 和评 价。 总行资 产托 管 与养老 金业 务部 下设 内控 管理处 。内 控管 理处 是全 行托管 业务 条线 的内 部控 制具体 管理 实 施机构 ,并 配备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职 责。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本行已 建立 完善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内 控制 度贯 穿资 产托管 业 务的决 策、 执行 、监 督全 过程, 渗透 到各 业务 流程 和各操 作环 节, 覆盖 到从 事资产 托管 各 级组织 结构 、岗 位及 人员 。内部 控制 以防 范风 险、 合规经 营为 出发 点, 各项 业务流 程体 现 “内控 优先 ”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培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制度 先行、 全员 化风 险控 制的 风险管 理 理念, 营造 浓厚 的内 控文 化氛围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组织 架构 、业 务岗 位、 人员的 各个 环 节。制 定权 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管 理制 度、 明确 岗位 职责和 各项 操作 规程 、员 工职业 道德 规 范、业 务数 据备 份和 保密 等在内 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 度;建 立严 格完 善的 资产 隔离和 资产 保 管制度 ,托 管资 产与 托管 人资产 及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行 独立 运作 、分 别核 算;对 各类 突 发事件 或故 障, 建立 完备 有效的 应急 方案 ,定 期组 织灾备 演练 ,建 立重 大事 项报告 制度 ; 在基金 运作 公区 域建 立健 全安全 监控 系统 ,利 用录 音、录 像等 技术 手段 实现 风险控 制; 定 期对业 务情 况进 行自 查、 内部稽 核等 措施 进行 监控 ,通过 专项/全 面审 计等 措 施实施 业务 监 控,排 查风 险隐 患。 (六)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1 、监 督依 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监督 依据具 体 包括: (1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2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4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5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 (6 )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 规 定。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23 2 、监 督内 容 对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监督 是 指对基 金的 资金 用途 、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行为 的监 督 、 对 基 金的运 作的 监督 ,具 体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资金 用途 ; (2 ) 投资 范围 ; (3 ) 投资 比例 ; (4 ) 投资 限制 ; (5 ) 基金 资产 估值 ; (6 ) 基金 投资 人的 权力 维 护; (7 )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相 关监督 指标 。 3 、监 督方 法 (1 ) 资 产托 管部 设置 核算 监督岗 位 , 配 备相 应的 业 务人员 , 在授 权范 围内 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 规范基 金运 作, 维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不受 任 何外界 力量 的干 预; (2 ) 在 日常 运作 中 , 凡 可 量化的 监督 指标 , 由核 算 监督岗 通过 托管 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 ) 对非 量化 指标、 投资 指令、 管理 人提 供的 各种 报表和 报告 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 法。 4 、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监督 结果 , 采取 定期 和不 定期 报告 形式向 基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监 控周报 等 。 不 定期报 告包 括提示 函 、 临 时 日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 ) 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规违 法操 作, 以电话 、 邮 件、 书面 提示 函的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指 明违 规事项 , 明确 纠正期 限 。 在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对违 规事 项未 予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将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如果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3 ) 针 对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对基 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的检 查 , 应 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24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一)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尚继源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 话 费) (2)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周明远 (3)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陈晓君 2、 代销机 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王均山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2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26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666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9)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1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1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28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汪汇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29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2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30 (2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汪明丽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2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2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卢珊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二) 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 机 构是 指具 有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认 可的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 具体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3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982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程 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黎明 、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机构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沈兆杰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关于 核准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3]903 号) 和 2013 年7 月 16 日 《关 于博 时安丰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基 金部 函 [2013]584 号) 注册。 本基 金 募集期从 2013 年7 月29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止 , 共 募集 247,599,438.70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2,307 户。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32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 上 市契 约型、 定期 开放 式 , 存续 期间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已于2013 年8 月22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若 在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 , 或 者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且基金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上市契 约型 、定 期开 放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 采 用封 闭运 作和 开放运 作交 替循 环的 方式 。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 或者 每 一 个 开放 期 结 束 之 日次 日 起 ( 包括 该 次 日 )18 个月的 期间 内, 本基 金采 取封闭 运作 模式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得申 请申 购、 赎回本 基金 。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18 个月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 次日起 的 18 个 月, 以此 类 推。 每一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即 进入 开放 期, 开放 期的期 限为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含 该日) 五至 二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封 闭期 结束 前公告 说明 。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作 模式 , 投 资 人 可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 开放 期未赎 回的 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封 闭期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 第 七部分


基金份 额 的上 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记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33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10 月17 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 民 币 ;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开放期和封闭期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每个 封闭期 间投 资人 不能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基金份 额 , 但登记 在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下 的 基 金份 额 的 持 有 人可 在 本 基 金上 市 交 易 后 通过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转 让基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34 金份额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登 记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 至场 内 后,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转让 基 金份 额。 开放 期内 ,投资 人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 。 封闭期 指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包括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 结 束之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18 个 月的期 间。 本基金 的第一个 封闭 期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18 个月 。 下 一个 封 闭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的 18 个月 , 以 此 类推 。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开放期 指自 封闭 期结 束之 日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含 该日 ) 五 至二 十个工 作日 , 具 体期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封闭 期结 束前公 告说 明 。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采取 开放运 作模 式, 投资 人可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 , 开放 期未 赎回 的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封闭期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包括 场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 本基 金场外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管 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 各场外 销 售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 点 , 具 体销售 机构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场所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位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 和 会员 单位 的名 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投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35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场外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不低 于500 元 , 场 外追 加 申购最 低金 额不 低于100 元 。 场 内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不低 于500 元, 场 内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不低 于500 元, 详情 请见当 地销 售 机构公 告 ; 2 、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100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 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场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 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等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 放 期 的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36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规定时 间前交付申购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七、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 本 基 金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并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费率 。 (1 ) 对 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率最高不高于 0.06%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买金 额(M) 申 购费 率 M<50 万 元 0.06% 50 万 元 ≤M <300 万 元 0.03% 3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008% M≥500 万 元 每笔 1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除上述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 购 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外,通过 场外 申 购本基金的其他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0.6% , 且 随 申 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37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元 ≤M <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3 ) 对于通过场内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 销 售 机 构 可 参 考 上 述 标 准 收 取 费 率 佣 金。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 、本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或收费方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 :假定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元,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本次通过场 外 申购本基金10万 元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60% ,该 投资 人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6%) =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 额 =99,403.58/1.016 =97,838.17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可 得到97,838.17份基金份额。 若 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7,83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 申 购 金 额 按 照 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两位小数 。 退 款 金 额 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 97 ,838 ×1.01 6 =99,403.41 元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38 退款金 额 =100,000 -99,403.41 -596.42=0.17 元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故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017 =101,70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700.00元。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场外申购 涉及 金额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 购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场内 申购 涉及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采用 截尾 法保 留到整 数位 ,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分 的份 额对 应的资 金返 还至 投资 者资 金 账户 。 5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 进行公告 。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投资者自T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39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 、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 以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延 长 。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在开放期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40 值。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 以 按 暂 停 赎 回 的 期间相应延长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如 基 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 回 并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41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 形 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交 易 单 元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的行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登记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42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登记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 健、持续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私 募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私募债券指中小企业私募债或 其 他 相 关 主 体 非 公 开 或 定 向 发 行 的 债 券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 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5%的 限 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43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私 募 债 券 、 短 期 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和银行定期 存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私募债券指中小企业私募债或其他相关主体 非公开或定向发行的债券。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权证,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以 及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也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 。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国家债券、 中 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 并持有到期, 或者是持有 回售期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同 时 , 根 据 所 持 债 券 信 用 状 况 变 化 , 进 行 必 要 的 动 态 调 整 ;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收益。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 主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独立、 客观、 综合的考 量,以筛选出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 一 , 基 于 全 部 公 开 信 息 对 已 经 上 市 或 待 上 市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研 究 , 内 容 主 要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 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 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 外部增信质 量 、自 由 现 金 流 量 动 态 、债 务 压 力 、 再 融 资 能 力 等 ,并 从 以 上 角 度 对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精 细 化 分 析 和 归 类 , 规 避 同 一 信 用 等 级 中 外 部 评 级 偏 高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偏 高 的 个 券 , 甄 选 同一信用评级 中 内 生 资 质 及 外 部 增 信 好 的 个 券 , 纳 入 债 券 池 。 第 二 , 使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的 信 用 评 估 体 系 对 备 选 个 券 进 行 评 分 , 着 重 考 察 发 行 人的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 三 ,对 市 场 同 类 可 比 债 券 、信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市 场 交 易 活 跃 度 、机 构 需 求 进 行 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 四 , 根 据 市 场 结 构 与 需 求 特 征 , 在 前 三 个 层 次 的 分 析 基 础 上 , 对 个 券 进 行 深 入 的 跟 踪 分 析 , 发 掘 其 中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 在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对 低 估 品 种 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 获 得 本 金 和 票 息 收 入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44 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正 回 购 ,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杠 杆 比 例 不 超 过 150%, 即 基 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50%。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为 保 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 方 便 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 在 遵 守 本 基 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定 期 或 遇 重 大 事 件 时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等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 、 宏观策 略部 基于 自上 而 下的研 究为 本基 金提 供建 议; 研 究部 行业 研究 员为 行业研 究 与分析 提供 支持 ;固 定收 益部数 量及 信用 分析 员为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3 、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 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 、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 , 根据风险 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国证监会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45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律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 开放期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限制;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10、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封 闭 运 作 期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投 资 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其 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46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有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 限 制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0%。每个封闭期首 日,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根据当日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执行的 利 率 水 平 调 整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 融 资 融 券 。 十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会 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47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15,135,040.81 85.43 其中: 债券 515,135,040.81 85.4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6,591,145.38 12.70 7 其他资 产 11,246,698.43 1.87 8 合计 602,972,884.62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 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4,974,240.00 17.3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4,974,240.00 17.30 4 企业债券 346,999,800.81 133.47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4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220,000.00 11.62 6 中期票据 92,941,000.00 35.75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515,135,040.81 198.14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8002 国开1302 428,000 44,974,240.00 17.30 2 122289 13 日 照港 245,000 24,990,000.00 9.61 3 122266 13 中信 03 244,000 24,421,960.00 9.39 4 122068 11 海螺 01 240,000 23,968,800.00 9.22 5 122921 10 郴 州债 222,980 23,123,026.00 8.89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 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49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9,643.5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176,807.7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30,247.18 8 其他 - 9 合计 11,246,698.43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金 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5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8 月 22 日-2013 年 12 月31 日 1.10% 0.05% 1.63% 0.01% -0.53% 0.04%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 6 月 30 日 6.35% 0.08% 2.23% 0.01% 4.12% 0.07% 2013 年8 月 22 日-2014 年 6 月 30 日 7.52% 0.07% 3.86% 0.01% 3.66% 0.06%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51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52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 作 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53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54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 ;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个 月 后 , 若 基 金 在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供分配利润高于 0.01 元( 含) , 则 基 金 须 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55 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 只 可选择 现金红利 ; 场 外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 分 配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与运作有关的费 用 ( 一 )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56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 、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3 -9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销售有关的费用 1 、 本 基 金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并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费率 。 (1 ) 对 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率最高不高于 0.06%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买金 额(M) 申 购费 率 M<50 万 元 0.06%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57 50 万 元 ≤M <300 万 元 0.03% 3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008% M≥500 万 元 每笔 1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除上述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销中心场外申 购 本基金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通 过 场外 申 购本基金的其他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0.6% , 且 随 申 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元 ≤M <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3 ) 对于通过场内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 销 售 机 构 可 参 考 上 述 标 准 收 取 费 率 佣 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5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 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59 或者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60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61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62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更; 2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5、 本 基 金 份 额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26、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九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一 )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十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63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基 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购买力风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64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 购 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 基金管理人 内 部 失 控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 管 理 风 险 包 括 : (1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无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 面 影 响 和 波 动 。 (2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包 括 该 日 )18个月 的 期 间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 (3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 赎回被全部确认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 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65 (4 )在每个开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 如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五 部 分 第 三 条 约定的资 产规模过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5 ) 本 基 金 的 一 部 分 资 产 将 可 能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发行 门 槛 低 ,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信 用 风 险 也 相 应 增 加 。 有 可 能 出 现 债 券 到 期 后 , 企 业 不能按时清偿债务, 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不能在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而 是 通 过 上 证 所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及 深 交 所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 或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转 让 , 同 时 , 交 易 所 按 照 申 报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对 私 募 债 券 转 让 进 行 确 认 , 对 导 致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者 超 过 200 人 的 转 让 不 予 确 认 。 因 此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6 )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是 买 入 与 封 闭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并 持 有 到 期 ; 同 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正回购,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和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过 250%;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控 制 杠 杆 的 比 例 ; 但 是 本 基 金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使 用 杠 杆 带 来的投资风 险 , 包 括 : 当 融 资 成 本 出 现 显 著 持 续 的 上 升 时 , 将 降 低 投 资 人 投 资 收 益 的 风 险 ; 无 法 继 续 融 资 时 , 管 理 人 被 迫 卖 出 债 券 导 致 损 失 的 风 险 ; 使 用 杠 杆 使 得 市 场 风 险导致的组合净值波动加大的风险等。 (7 )本基金在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交易, 交 易 价 格 可 能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 。 虽 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状 况 , 但 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 因 此 存 在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 另 外 在 本 基 金 定 期 开 放期间,由于投资者预期和市场情绪的影响,也存在着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而带来风险;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 投资者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等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66 或本金安全 。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 ,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终 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终止《基金合同》 。 5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67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6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69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照规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券;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70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13)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71 (15)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在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基金托管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72 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73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74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的除外;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调 整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3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如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 或 者 资 产 净 值 低于 2 亿元; (2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75 的,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 )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76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月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77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78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79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80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定媒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等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将来颁 布 的 其 他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规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81 满 200 人 ,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终 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终止《基金合同》 。 5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6、相关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用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82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售机构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 阅 。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83 成立日期: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 基 字[1998]26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箱 业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 国 际结 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 汇票 据 的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担 保; 结汇、 售汇 ;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汇 买卖 ;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离岸 银行 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信 托投 资公司 资金 信托 托管业 务 ; 专 项委托 资金 托管业 务 ; 中 比产业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托 管 业 务; 农 村养 老保 险基 金托 管;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QFII ) 境 内证 券投 资托 管业务 ; 企 业年 金账户 管理 业务 ; 短 期融 资券承 销业 务 ; 中央 单位 预算外 资金 收入 收缴 代理 业务 ; 网 上银 行 业务; 网上 支付 税费 业务 ; 产业 ( 创业)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网上 银行 ( 外 汇) 结 售付 汇业 务; 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业务; 保险资 产托 管业 务; 保险 资本金 存款 行业 务; 企业 年金托 管业 务;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84 (一)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的 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托 管人 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家债 券、 金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中 央银行 票据 、 企 业债 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私 募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及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的纯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 回购 和银 行定期 存款 等 金 融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其 中,私 募债券 指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或其他 相关主 体非公 开或 定向发 行的债 券。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证 券,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的新 股申 购 或增发 新股 以及 可分 离交 易债券 ,也 不投 资可 转换 债券( 仅投 资可 分离 交易 债券的 纯债 )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间 内 , 基 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开 放期内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基金托管 人对 投融 资比例 的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 为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间 内 , 基 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开 放期内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85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但 应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2 ) 开 放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0)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剩 余封 闭运作 期;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投资日 至下 一封 闭期到 期日 的期 限;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其中 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则本 基金 投资 可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 以变更 后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86 的规定 为准 。 (三)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的监 督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 进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及 有关 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加 盖公章 或托 管部 章并 书面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交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四)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信 用风险 控制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电话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87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 同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 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五)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款 银行 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六)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不 包括 由 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88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 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 七)对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是 否符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 如发 现异常 情 况,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乙方 的监督 和 核 查 。 (八)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监督事 项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的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事项 的合 法、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若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需 登载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销 售办 法》 等相 关 法规编 制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 并及 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销售办 法》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真实 性和 准确性 进行 复核 。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投 资运 作违 规时 的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或其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89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定 时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以及 其他 履行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职责 的行 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相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监督 方 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监督 方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合 法合 规 的 资 金划 拨 等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有权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利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此 所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相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监督 方 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监督 方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90 1 、本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按本 协议 规定安全 保管 本基金 的财 产。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 处分 、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托管 人不对 处于 自身 实际 控制 之外的 账户 及财 产承担 责任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开设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催 收, 因 基金 应收 资产 未及 时到账 给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认 购款项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的 “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结 束,由 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3 、 基金 募集 结束,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属 于本 基金 资产的 全部 有效 认购 资金 划入托 管专 户中 ,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金 额相 一致。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有效 认购 资金 当日 以书面 形式 确认 资产 到账 情况 , 并 及时 将资 金到 账凭 证传真 给基 金 管理人 ,双 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4、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且未 能 达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 基 金合同 》 不生 效,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负责按 相关 规定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开立 资产 托管专 户。 该资产 托 管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 人在 集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银行存 款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所 需资 料并 提供其 他协 助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 基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91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资 金划 付。 2 、基金 的资产 托管专 户印 章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基金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资产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 合《人 民币 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金 管 理条例 》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定 》 、 《利 率管理 暂行 规定》 、 《 关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相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本 基金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以下 简称 “ 中登 公司 ” ) 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以本 基金和 基金 托管人 联名的 名义开 立证 券账户, 该账户 用于 本基金 证券投 资的交 割和存 管。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事 宜, 并 对证 券账 户业 务发 生情况 根据 中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发 送数 据进 行如 实记 录。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该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 户卡原 件。 5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和 基金 托管 人为 履行特 别结 算参 与人 的义 务所制 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6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上海清 算所 的有 关规 定,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清算 所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六) 其它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92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证监 会 《 关于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的 规定 ,就 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 协议 。 (八)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以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登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九)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各 类合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保管 15 年 。由 于合 同产 生 的问题 ,由 合同 签署 方负 责处理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93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94 确定公 允 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如 基金 管理 人存 在过 错,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例 承担 相 关责任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95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由此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管理 人存在 过错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赔 付, 但事 实证 明基 金托管 人计 算错 误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一定 的责 任。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 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六)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七)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会 计核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按双 方约 定的同 一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96 记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 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双 方管理 或托 管的 不同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应 完全分 开, 单独 编制 和保 管。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证券交 易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保管 并据此 核算 。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编制 基金 估值表 ,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从 而核 对证 券交 易账 目。 基金托 管人 办理 基金 的资 金收付 、 证 券实 物出 入库 所获得 的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原 件并记 账, 每日 将指 令回 执和单 据复 印件 传真 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账册 每月 核对 一次 。经对 账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在不 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保 持双 方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3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分别 负责 按有关 规定 编制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复 核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报 表。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核对无 误后 , 在 核对过 的基 金财 务报 表上 加盖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章, 各留 存一 份。 (3) 报表 报告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每 月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季 度报 告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 并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更新 并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应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 内编 制 完成并 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每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并公 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以上 报告 的具 体公 告时间 以证 监会 的要 求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97 月度报 告内 容截 止日 后 的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在 月度 报表编 制, 加盖 公章 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2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后 , 将 有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以书 面和 电子 签名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后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15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半 年度 报告 内容 截止 日的 30 日 内完 成报告 的编 制,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20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以 书面 和电 子签名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年 度报 告内容 截止日 的50 日内 完成 报告 的编 制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以 书面和 电子 签名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 发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公章 , 双方 各 留存一 份。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3 、每 季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开放 式基金 的 管理人应 于每 季度 前 3 个 工作日内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上季 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电子 数据 。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等 日期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上述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的 真实性 和完 整性 负责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保管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98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 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供 ,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 的规 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如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妥 善 保存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并 应 代 为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职 责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对 基 金 管 理 人由 此 产 生 的合 理 费 用 给予 补偿。 为基金托 管人 履行有 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职责之 目的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应当提 供任 何必 要的 协助 。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 可 以对协 议 进行变 更。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生效 。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协议终 止: 1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或其 它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99 第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场外投资者: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投资者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应 在T +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为 所 有 订 阅 电子对账单的场外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 网上自助订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接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2 、 场内投资 者:每次交易结 束后,可在T+1 个工作日后 到交易网点 进行确认单的 查询 和打印 , 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寄 送场 内投 资者 的对账 单, 投资 者可 随时 到交易 网点 打印 或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 查询。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助开户交易:投资 者 使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平安银行 、 广 发 银 行 的借记卡或 招 商 银 行i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 付宝理财专户 、 财 付 通 理 财 账 户 均 可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2 、 查 询 服 务 : 场外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 信息咨询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 以 点 击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首 页 “ 在线客服”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问我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100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 ) 、 手 机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 ) 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 享受基金理财所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时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电话 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 费) 可享有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助语音系 统 提 供7 ×24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电话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投资者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 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变更分红方式、 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其中已 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以获得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 一)2014 年07 月 18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安 丰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2014 年第2 季 度报 告 》; ( 二)2014 年07 月 09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安 丰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分 红公 告》 ; ( 三)2014 年04 月 21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 博时 安 丰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2014 年第1 季 度报 告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正文) 101 ( 四)2014 年04 月 11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安 丰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分 红公 告》 ; ( 五)2014 年03 月 29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安 丰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2013 年年 度报 告( 摘 要)》 ; ( 六)2014 年01 月 22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安 丰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2013 年第4 季 度报 告 》;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投资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书。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安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注 册 的文件 (二) 《博时安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 金 合 同 》 ( 三)《 博时安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法律意见 书 (七) 注 册 登 记 协 议 (八)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9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