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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ETF(159920)

恒生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恒 生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监会2012年6
月14日 证监 许可[2012]822 号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2012年8 月21 日 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金为恒 生ETF 的 联接基 金,基金 净值会因 为恒生ETF 净 值波 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恒 生ETF
主要跟 踪香 港市 场的 恒生 指数, 其投 资的 相关 风险 可能直 接或 间接 成为 本基 金的风 险。 投资 者 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 香 港 市 场
政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汇 率风险 ; 由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为恒生ETF 的联接基金 ,
主要 通过投 资恒生ETF 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的表 现, 与 恒生ETF 在投资方法、 交易方式等 方面存在 着
联系和 区别 。 恒生ETF 为 股票型 指数 基金, 因此 本 基金的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基金、 债券 基金 与 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基金的目 标ETF 主要投资于香港市 场以港币 计价 的金融工具 , 本基金 除投 资目标ETF 外,也
可能投 资于 香港 市场 , 港 币相对 于人 民币 的汇 率变 化可能 会影 响本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 从 而对 基 金 业
绩产生 影响 。 本 基金 同时 以人民 币和 美元 销售 , 美 元申购 赎回 价格 为按 照基 金份额 净值 除以 中 国 人
民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元 汇率 中间 价计 算的 美元折 算净 值, 由于 存在 汇率波 动, 可能 导 致 以
美元计 算的 收益 率和 以人 民币计 算的 收益 率有 所差 异。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全 面 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 慎 做 出
投资决 策。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4年8月21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2014
年6月30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风 险揭 示 ............................................................................................................................................... 5 
四、基 金的 投资 ........................................................................................................................................... 8 
五、基 金的 业绩 ......................................................................................................................................... 14 
六、基 金管 理人 ......................................................................................................................................... 15 
七、基 金的 募集 ......................................................................................................................................... 22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3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3 
十、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34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36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3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0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2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2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5 
十七、 基金 托管 人 ..................................................................................................................................... 47 
十八、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48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4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1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1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 ( 以下 简称 “ 本招 募 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试行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 恒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其 他与 本基 金相关 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 关
系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均 以基金 合同 为准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基金合 同: 指《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目标 ETF : 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ETF ) ,该 ETF 和本基金 所跟 踪的 标的 指数 相同, 并
且, 该 ETF 的投资目 标和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类 似 , 本基金 主
要投资 于 该 ETF 以求达到 投资目 标 。 发 售时 , 本 基 金选择 恒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为 目 标 ETF 。 
ETF 联接基 金 : 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 ,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的 基金 ,简 称联 接基 金 。 
恒生 ETF : 指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 指《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 
托管协 议: 指《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发售公 告: 指《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元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资产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 
指符合 《 试行办法 》规 定的条件 ,接受 基金托管 人委托的 、
负责基 金境外财产的保 管、存管 、清算等业务的 金融机构 ;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由基 金托 管人选 择和 更换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 构
为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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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 金
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 资并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 业 务的 工作 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同 一基金账 户下的 基金份额 从
某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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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或互联网
网站或 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登 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后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指以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估 值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业务规 则: 指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业务方面 的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投 资者 共同遵 守。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 策调整、 台
风、洪 水、地震、 流行 病 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 火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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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政 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 怖主义行为、突 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件 。 
三 、风险揭示 
本基金 将主 要面 临以 下风 险,其 中部 分或 全部 风险 因素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 和 /
或实现 投资 目标 的能 力造 成影响 。 
1、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联接 基金 风险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金 ,基金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恒 生 ETF ,在多 数情 况下 将 维持较 高的 恒生
ETF 投资比例 ,基 金净 值 可能会 随恒 生 ETF 的净值波动而 波动 ,恒 生 ETF 的 相关风 险可 能直 接
或间接 成为 本基 金的 风险 。 
(2) 赎回 资金 到账 时间 较 晚的风 险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 金, 主要通 过买 卖或 申购 赎回 恒生 ETF 来追踪 标的 指数 , 由 于恒 生 ETF
主要投 资香 港市 场, 且采 用现金 申购 赎回 ,赎 回资 金到账 时间 较长 ,受 此影 响本基 金的 赎回 资 金
到账时 间可 能会 较晚 。 
此外, 由于 美元 赎回 涉及 货币的 兑换 ,且 美元 资金 的划款 时间 较长 ,美 元赎 回资金 到账 时 间
可能晚 于人 民币 赎回 到账 时间。 
(3)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的目 标 ETF 主要投 资于香 港市 场以 港币 计价 的金融 工具 , 本基 金除 投 资目 标 ETF 外,
也可能 投资 于香 港市 场, 港币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 变化可 能会 影响 到本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从 而 对
基金业 绩产 生影 响。 本基 金美元 折算 净值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除 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 币
对美元 汇率 中间 价计 算, 由于存 在汇 率波 动, 可能 导致以 美元 计算 的收 益率 和以人 民币 计算 的 收
益率有 所差 异。 此外 ,由 于汇率 取自 汇率 发布 机构 ,如果 汇率 发布 机构 出现 汇率发 布时 间延 迟 或
是汇率 数据 错误 等情 况, 可能会 对基 金运 作或 者投 资者的 决策 产生 不利 影响 。 
(4) 跟踪 偏离 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恒 生 ETF 基金份额, 追 求跟 踪标 的指数 , 获 得与 指数 收益 相似的 回报 。 以
下因素 可能 会影 响到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与跟 踪基 准之 间产生 偏离 : 
①恒生 ETF 与标的指 数的 偏离。 
② 基金 买卖 恒 生 ETF 时所产生的 价格 差异 、交 易成 本和交 易冲 击 。 
③ 基金 调整 资产 配置 结构 时所产 生的 跟踪 误差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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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基金 申购 、赎 回因 素所 产生的 跟踪 误差 。 
⑤ 基金 现金 资产 拖累 所产 生的跟 踪误 差 。 
⑥ 基金 的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所产生 的跟 踪误 差 。 
⑦ 其他 因素 所产 生的 偏差 。 
(5) 与目 标 ETF 业绩差 异的风 险 
本基金 为恒 生 ETF 的联接 基金, 但由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方 法、 交易 方式、 基 金规模 、 费 用税
收等方 面与 恒 生 ETF 不同,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与恒 生 ETF 的业绩表 现可 能出 现差异 。 
(6) 境外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境外 市场 ,基金 可能 面临 境外 投资 的相关 风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市场 风险 、 汇
率风险 、 法 律和 政治 风险 、会计 制度 风险 、税 务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衍生 品及 相关投 资工 具的 风 险
等。 
(7) 流动 性风 险 
① 在基 金建 仓时 , 可 能由 于恒 生 ETF 流动性不 足等 原因而 无法 按预 期进 行建 仓, 从 而对 基 金
运作产 生不 利影 响。 
② 在恒 生 ETF 暂停交 易或 者暂停 申购 、 赎 回或 个股 流动性 不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 无
法迅速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 金投资 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③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的 特殊 要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现 金比 例以 应付 赎回 要求, 在管 理 现
金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足 的风 险或 现金 过多 所导致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8)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 致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在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2、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基金 或投 资 者
利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例 如,监 管机 构基 金估 值政 策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 法的调 整而 引起 基 金
净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 关法 规的修 改导 致基 金投 资范 围变化 ,基 金管 理人 为调 整投资 组合 而引 起 基
金净值 波动 的风 险等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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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 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 基金 并不
是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背 书, 代销 机构 并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 金
安全。 
3、 恒生 指数 ( “该 指数 ” ) 由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根 据恒生 资讯 服务 有限 公司 的授权 发布 及编
制。恒 生指 数的 商标 及名 称由恒 生 资 讯服 务有 限公 司全权 拥有 。恒 生指 数有 限公司 及恒 生资 讯 服
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该 产品 ”) 使用 及参 考该指 数, 但是 , 恒 生指 数 有限公 司及 恒生 资讯 服务 有限公 司并 不就 (i )
该 指数 及其 计算 或任 何与之 有关 的数 据的 准确 性或完 整性 ;或 (ii )该 指数 或其 中任 何成 份或 其
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 适合性;或 (iii )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 何成份或其所包涵 的
数据而 产生 的结 果, 而向 该产品 的任 何经 纪或 该产 品持有 人或 任何 其他 人士 作出保 证或 声明 或 担
保,也 不会 就该 指数 提供 或默示 任何 保证 、声 明或 担保。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可随时 更改 或修 改 计
算及编 制该 指数 及其 任何 有关的 公式 、成 份股 份及 系数的 过程 及基 准, 而无 须作出 通知 。在 适 用
法律允 许的 范围 内, 恒生 指数有 限公 司或 恒生 资讯 服务有 限公 司不 会因 (i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就该 产品 使用 及/ 或 参考 该指数 ; 或 (ii ) 恒生 指数 有限公 司在 计算 该指 数时 的任何 失准 、 遗漏 、
失误或错误;或 (iii )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 其他 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 何失准、遗漏、失 误
﹑错误或不完整;或 (iv ) 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 其他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
而直接 或间 接蒙 受的 任何 经济 或 其他 损失 承担 任何 责任或 债务 ,任 何经 纪、 该产品 持有 人或 任 何
其他 交 易该 产品 的人 士不 得因该 产品 , 以 任何 形式 向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及/ 或 恒生资 讯服 务有 限 公
司进行 索偿 、法 律行 动或 法律诉 讼。 任何 经纪 、持 有人或 任何 其他 人士 ,须 在完全 了解 此免 责 声
明,并 且不 能依 赖恒 生指 数有限 公司 及恒 生资 讯服 务有限 公司 的情 况下 交易 该产品 。为 避免 产 生
疑问, 本免 责声 明不 构成 任何经 纪、 持有 人或 任何 其他 人 士与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及/ 或恒 生资 讯 服
务有限 公司 之间 的任 何合 约或准 合约 关系 ,也 不应 视作已 构成 这种 关系 。任 何投资 者如 认购 或 购
买该产 品权 益, 该投 资者 将被视 为 已 承认 、理 解并 接受此 免责 声明 并受 其约 束,以 及承 认、 理 解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并接受 该产 品所 使用 之该 指数数 值为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酌 情计 算的 结果 。 
四、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对恒 生 ETF 基金份额的投 资, 追求 跟 踪标的 指数 , 获 得与 指数 收益相 似的 回
报。 
( 二)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目 标 ETF 的标的 指数 ,即恒 生 指数。 
恒生指 数是 由香 港恒 生银 行全资 附属 子公 司恒 生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 截至 2014 年 8 月, 以 香
港股票 市场 的 50 家 上市 公 司股票 作为 成份 股 , 以 经调 整的流 通市 值作 为权 数计 算得到 的加 权平 均
股价指 数, 是目 前反 映 香 港股市 走势 的最 具影 响力 的股价 指数 。 恒 生指 数于 1969 年 l1 月 24 日首
次公开 发布 , 以 1964 年 7 月 31 日为 基期 ,基 期指 数 值为 100 。 恒生 指数 以港 币计价 。 
未来如 果目 标 ETF 的标的 指数发 生变 更, 本基 金不 变更目 标 ETF 的,则 本基 金的标 的 指 数
将随之 变更 ,不 需另 行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及跟 踪标 的指 数的股 票组 合。 基金 在境 内可投 资于 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金融工 具。 此外 ,基 金还 可投资 于境 外证 券 市
场的股 票、 债券 、基 金、 金融衍 生工 具 ( 包括 但不 限于远 期合 约 、 互换 、期 货、期 权、 权证 等 )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已 申购但 尚未 确认
的目 标 ETF 份额可计 入在 内)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交易 所买 卖或申 购赎 回的 方式 投资 于目 标 ETF 。 根据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的 现
金流情 况, 本基 金将 综合 恒生 ETF 的流动 性、 折溢 价率、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等 因素 分析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 密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 基金 还 将适度 参与 恒 生 ETF 基金份额交 易和 申购 、
赎回的 组合 套利 ,以 增强 基金收 益。 基金 也可 以通 过买入 恒生 指数 成 份 股来 跟踪标 的指 数。 为了
更好 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基 金还可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的股 票、 债券 、跟 踪同 一标的 指数 的其 他 基
金、金 融衍 生工 具等 产品 , 并在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参与证 券借 贷, 以增 加收 益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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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 标 ETF 开放申购 赎回 之前, 本基 金可 通过 特殊 申购的 方式 用基 金资 产换 购目 标 ETF 份
额,以 进行 基金 建仓 。 
为了更 好地 对外 币资 金进 行投资 管理 ,本 基金 还可 以与目 标 ETF 或其他 QDII 基金进行外 汇
互换, 互换 价格 需遵 循公 允、合 理的 原则 以及 监管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 略,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 五) 投资 管理 体制 
基金管 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制。基 金经 理负 责基 金的 日常投 资运 作 ,
基金投 资的 重大 事项 需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报告 。 
( 六)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组 合再 平衡 的有机 配合 共同 构成 了基 金的投 资管 理 程
序。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 研 究: 基 金经 理、 研究 人员依 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 台, 整 合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研 究 力
量的研 究成 果开 展指 数跟 踪、 目 标 ETF 业绩分 析、 联接基 金套 利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申 购赎 回 资
金流分 析等 工作 ,撰 写研 究报告 ,作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重 要依 据。 
2、 投 资决 策: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依 据研 究报 告, 定期 或不定 期 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 策相 关 事
项。 
3、 组合 构建 : 根 据标 的指 数, 结 合研 究报 告, 基 金 经理以 合理 方法 构建 组合 。 在追 求跟 踪误
差和偏 离度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降 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交 易执 行: 交易 管理 部 负责具 体执 行交 易,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投 资绩 效评 估: 风 险管 理部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 进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相关 报告 。 绩
效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了 投资 预期 、组 合误 差的来 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金 经理 可 以
据此检 讨投 资策 略, 进而 调整投 资组 合。 
6、组 合再 平衡 :基 金经 理 将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结 合目 标 ETF 业绩情况 、流 动性状 况、 基
金申购 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以 及组 合投 资绩 效评 估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控 和调 整, 密 切
跟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对上 述投 资管理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 在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经人民 币汇 率调 整的 标的 指数收 益率× 95% + 人民 币 活期存 款税 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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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5% 。其中,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 标的指数为人民币/ 港币汇率× 恒生 指数,人民币活 期存款
利率是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活期 存款基 准利 率。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将 随之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投资 情况和 市场 惯 例
调整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和 权重 ,不 需另 行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恒 生 ETF 的联接 基金, 恒 生 ETF 为股票型 指数基 金, 因此 本基 金的 风险与 收 益 高
于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九) 投资 限制 和 禁 止行 为 
1、投 资限 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 在境 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最 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 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其中,非 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3)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4 )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 投 资期 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台 交易 衍生
品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 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不 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 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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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3、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 现行 法律 法规 的投资 禁止 行 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 为
和投资 限制 规定 。 
(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由于本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和 目标 ETF 的申购 赎回 存在 确认和 交收 时间 上的 差异 , 基金 规模 变 动
可能导 致基 金投 资 比 例在 短期内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此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目 标 ETF 申购 、
赎回、 交易 被暂 停或 交收 延迟等 因素 也可 能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
对于上 述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因目 标 ETF 申购、赎 回、 交易 被
暂停或 交收 延迟 致使 不能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完 成调 整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合 理时间 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部门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资 、 融券 以及 参与 转融 通等相 关业 务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 十二 )代 理投 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 着
维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勉尽 职地 代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在履 行代理 投票 职责 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操 作需要 ,委 托境 外资 产托 管人或 其他 专业 机构 提供 代理投 票的 建议 、 协
助完成 代理 投票 的程 序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代 理机 构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并承 担相 应 责 任 。 
( 十三 )证 券交 易管 理 
1、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 交易 执行 能力 :能 够 公平对 待所 有客 户, 追求 最佳交 易执 行, 并且 可靠 、诚信 、及 时 ,
拥有较 高的 交易 保密 性等 。 
(2) 研究 支持 服务: 能够 针对本 基金 业务 需要 , 提 供相关 的研 究报 告和 服务 , 包括 提供 量 化
投资策 略、 及时 沟通 市场 情况、 承接 专项 研究 等。 
(3) 公司 综合 实力 :经 营 状况稳 定, 信誉 良好 ,财 务指标 健康 等。 
(4) 后台 便利 性和 可靠 性 :清算 交割 准确 顺畅 ,系 统稳定 安全 等。 
(5) 组织 框架 和业 务构 成 : 能够 积极 推动 多边 业务 合作, 最大 限度 地调 动整 体资源 , 为 基金
投资赢 取机 会。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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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合 作 ,
并根据 综合 考察 结果 分配 基金在 各个 经纪 商的 交易 量。 
3、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参 考市 场惯 例合 理确 定佣金 费率 。 交
易佣金 如有 折扣 或返 还, 应归入 基金 资产 。 
(十四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 据 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 年7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年6月30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普通 股 - - 









存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87,927,757.45 94.53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808,741.63 5.17 8 其他各 项资 产 276,994.79 0.30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9 合计 93,013,493.87 100.00 2、报 告期 末 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3、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4、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华夏恒 生ETF 股票型 交易型 开放 式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87,927,757.45 95.07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 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 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 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 处 罚 的 情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838.1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7,389.5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26.92 5 应收申 购款 165,840.2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6,994.7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 益 水平 要 低 于所列 数字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8 月 2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00% 0.17% 11.07% 0.86% -8.07% -0.6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10% 0.91% -0.17% 0.95% 0.07% -0.0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1.55% 0.84% 0.46% 0.84% 1.09% 0.00% 六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 事长 、代 总经理 、党 委书 记,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硕 士, 高 级 经济师 。兼 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信证 券公 司董 事、 襄理 、副总 经理 ,中 信 控 股公司 董事 、常 务副 总裁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执 行董事 、总 裁, 兼 任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等 。 杨一夫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鲍尔 太平 有限 公司 总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公司 在中 国 的 投资活 动, 兼任 三川 能源 开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 投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 国际金 融公 司( 世 界 银行组 织成 员) 驻中 国的 首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 济 学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 坛首席 经济 学家 ,高 盛集 团大中 华区 主席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董 事总 经理 、 经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 会主任 委员 、 研 究部 行政 负责人 , 兼 任中 信证 券 ( 山东) 、 中信 期货 、 前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青 岛蓝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厦 门两 岸股权 交易 中心 等公 司董 事。曾 任中 国地 质 机 械仪器 工业 总公 司干 部, 曾任职 于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咨询 部、 资产 管理部 、金 融产 品 开 发小组 、 金融 组、 研究 部 、 股 票销 售交 易部 , 担 任 经理 、 高 级经 理、 部门 副 总经理 、 部门 总经 理、 部门行 政负 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计 划 财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兼任 华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高 级经理 、上 市部 副主 任、 风险控 制部 执行 总经 理、 交易部 (现 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务 部) 行政 负 责 人。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系副主 任, 兼任 北京 建设 (香港 上市 )及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 油海 洋工 程、 荣信三 家内 地上 市 公 司的独 立董 事, 中国 金融 学会常 务理 事。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曾 任 职于北 京工 艺品 进出 口公 司、 美国 纽约 中国 物产 有 限公司 ( 外派 工作 ) , 曾 担 任中国 银行 信托 咨询 公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银行卢 森堡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银行 意大 利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中银 集 团 投资管 理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经理 ,中 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公 室、 董 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 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同 方环 境股 份有 限公 司、北 京双 杰电 气股 份有 限公司 、博 彦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上 市公 司 ) 、 朗新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本 分会 第七 届理 事会 副会长 。曾 任清 华 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讲 师、副 教授 。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硕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等 。 张霄岭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 学 院特聘 教授 。曾 任中 国技 术进出 口总 公司 项目 经理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华盛顿 总部 )经 济 学 家、 摩 根士 丹利 (纽 约总 部) 信 用衍 生品 交易 模型 风险主 管、 中国 银监 会银 行监管 三部 副主 任 等 。 汤晓东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任职 于摩 根大 通、 荷兰银 行、 苏格 兰皇 家银 行、中 国证 监 会 等。 李红源 先生 :监 事长 , 硕 士,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经理。 曾任 中国 北方 光学 电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兵 器工 业总 公司 教育 局职员 、主 任科 员 、 规划处 副处 长、 计划 处 处 长,中 国兵 器装 备集 团公 司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 济运营 部副 主任 、 资 本运营 部巡 视员 兼副 主任 。 罗楚良 先生 : 监 事 , 硕士 , 高级 工程 师。 现任 山东 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法 定 代 表 人) 、党 委副书记,兼 任山 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 东高速环球融资租 赁 有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 执 行董事 兼总 经理 , 山 东高 速路桥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山东 省 交 通 厅政策 法规 处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山 东省 交通 厅 外事 外经 处副 处长 , 山 东基建 股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副 总经 理, 山东 高速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吕翔先 生: 监事 ,学 士。 现任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曾任 国家 劳 动 部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 任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 行总经 理。 康茜女 士: 监事 , 法 学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 法律监 察部 总经 理 , 兼任 华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理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北京 分行 法 律 部、证 券监 管部 门主 任科 员,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都 分公 司总 经理 。 刘文灿 先生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 曾任 原 北 京市二 商局 干部 ,中 国国 际贸易 促进 委员 会干 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 经理 、办 公 室 主任、 稽核 总监 、人 力资 源总监 等。 王芬华 女士 :监 事, 经济 学学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曾 任 北 京 NTT DATA 人力资 源部 职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助 理等。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路先 生 , 博士 。 曾 任美 国纽约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公 司基金 经理 及定 量股 票研 究负责 人、 美 国 纽 约法兴 银行 组合 经理 、 大 成基金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监 等。2008 年11 月加 入华 夏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数量 投资 部总 经理 , 恒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8月9 日起 任职 ) 、恒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8月21 日 起任 职 ) 、 上 证原 材料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3 月28日 起任 职) 、 上 证主 要 消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3月28 日 起 任职) 、 上 证金 融地 产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3 月28 日起 任职 ) 。 张弘弢先生 ,硕士。2000 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研究发展 部 总经理 等,现任 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 华夏 沪 深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基 金 经 理 (2009 年7 月10日起任职 ) 、 恒生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2 年8月9 日起任职) 、恒生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12 年8月21 日起任职 ) 、 华 夏沪深300交易型 开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2012年12月25日 起任职) 、上证能源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3月28日 起任 职) 、 上 证 医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3月28 日起任 职) 。 3、本 公司 国际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周全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国际 投资 部总监 ,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成员: 林浩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刘鲁旦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总监 , 华夏 海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年 金投 资经 理 。 列席人 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 等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保 证基 金财产 不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购买 不动 产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不 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3、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以 下行为 : (1)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2)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3)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代 表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 利 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 本 收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 内部控 制体 系由 一系 列业 务管理 制度 及相 应 的 业务处 理、 控制 程序 组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控 等 要 素。公 司已 经通 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 务国 际准 则 第 3402 号》 ) 认证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 设计合 理性 及运 行有 效性 的报告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 化 。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 董 事会下 设审 计委 员会 等 专门委 员会 。 公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司 各部 门之 间有 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互 相合 作, 又 互相 核对 和制 衡, 形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构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3 )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 重 视员 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 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 并 进行 持 续教育 。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 于 不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 目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 险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 可控风 险, 风险 评 估 的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 度。 风险评 估还 包括 各业 务部 门对日 常工 作中 新 出 现的风 险进 行再 评估 并完 善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计 过程 中评 估相 关风 险并制 定风 险控 制 制 度。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在业 务管 理 制 度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 程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保 存和严 格的 检查 、 复 核;在 岗位 责任 制度 上, 内部岗 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相 互 检 查、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 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 建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 享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 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 定 投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 比例;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责确 定与 实施 投 资 策略、 建立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于 超过投 资权 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交易 执行 。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 例 达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 一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相 关规 定,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 受 限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 过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 止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 察稽核 部门 进行 事后 的监 控。在 监控 中如 发现 异常 情况将 及时 反馈 并督 促调 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 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核 查 监 督制度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 软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 份、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 机处 理 等 方面 都制 定了完 善的 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确 保 人 力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 序 和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 行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反 恐 融 资合规 管理 工作 ;各 相关 部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反 洗钱 负责 人员 。除 建立健 全反 洗钱 组 织 体系外 ,公 司还 制定 了《 反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确保依 法切 实履 行 金 融机构 反洗 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公 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目 前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 了办 公自动 化, 不同 的人 员根 据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 具有 不同的 权限 。 5、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 度 合理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监督 公司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确 保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 动 的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七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的募 集情 况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 集。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证 监 会 2012 年 6 月 14 日证 监许 可[2012]822 号 文核准 。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 金, 运作方 式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美元发售价格为1.00 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 价,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 点 后 四位 。 本基金 自 2012 年 7 月 18 日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进行 发售 。募 集期 间, 本基金 共募 集 854,728,243.64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0,130 户。 (二) 销售 币种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 购、 赎回计 价币 种的 不同 ,分 为人民 币销 售和 美元 销售 ,各销 售币 种 分 别设置 代码 和简 称。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情况 下, 增加 新的 销售币 种、 或者 调 整 现有基 金销 售币 种设 置、 或者停 止现 有币 种的 销售 等,调 整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三) 本基 金与 目 标 ETF 的联系 与区 别 本基金 为恒生 ETF 的联接 基金。 本基 金通 过主 要投 资于恒生 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标 , 恒生 ETF 的标的 指数 和本基 金 的标的 指数 一致 ,投 资目 标相似 。 在投资 方法 上 , 本 基金 为 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 主 要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来跟踪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的目 标 ETF 主要采 用复制 法来 跟踪 标的 指数 , 即按 照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权 重构 建基 金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在交易 方式 上 , 本 基金 不 上市交 易 , 投 资者 只能 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以现 金的 方式申 购 、 赎 回 ; 本基金的目 标 ETF 属 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 份 额,也 可以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按 照申 购、 赎回 对价 通过场 内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申购 、赎 回基 金 份 额。 在业绩 表现 上, 虽然 本基 金与目 标 ETF 跟踪同 一标 的指数 , 但 由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方法 、 交 易方式 、 基 金规模 、 费 用税 收等的 不同 , 本基 金的 业 绩表现 与目 标 ETF 的业绩 表现可 能出 现差 异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 满 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 金合同于2012 年8月21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等值 5000 万元 ( 美元 折算 为人民 币, 下同)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 二 十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等 值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及报送 解决 方案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 广州分 公司 ,设 在北 京、 上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 层(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号楼 18D (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0) 电子 交易 (仅 限人 民币申 购、 赎回 )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或 移动客 户端 办理 人民 币 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本公司 网址 :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十九 、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中“ (二) 代销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 二) 基金 规模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外 管局 核准 的境 外 证券投 资额 度 、 目 标ETF 的规模 限制 等,对 基金规 模进 行控 制。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的交 易日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公告暂 停申 购 或 赎回等 业务 时除 外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时间 为准 。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日 期和 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且登 记结 算机构 接收 确认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 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若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12 年10 月30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 售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 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 种 与其对应份额的 认购/ 申 购币 种相 同 。 2、 “ 未知 价 ” 原则 , 人 民 币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美元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的 美 元折 算净 值 为基 准计 算 。 3、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销 。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 下可更改上述 原则,但 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实施三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人 民币 (直 销机 构) 每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人 民币 ( 代销机 构 ) 每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0 元 ( 含 申购 费 , 定期 定额 不受此 限制 ) ; 美元 每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200.00 美元 ( 含申 购费 ,定 期定 额不受 此限 制 )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网点 )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 全 部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 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1 个工 作日 之前 在 至 少一 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调 整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 ,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 相应 的 申 购款 项 ,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申 请 无 效。 美 元申 购 的 投资 者需 注意, 在现 钞申购 的 情况 下,投 资者 应将 美元 资金 从现钞 账户 转入 现 汇 账户, 相应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 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 提 交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者 对该 交易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 ( 包括 该日 ) 后 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因 投资者 未及 时进 行该 查询 而造成 的后 果,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由于 美 元 资金的 划款 时间 较长 , 投 资者 美 元申 购时, 其 申购 申请的 提交 日和 申购 申请 受理日 可能 有所 不 同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10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美元 赎回 时, 赎 回款项 将划往 投 资 者申购 时的 现汇 账户。 如 遇特殊 情况 , 如目标 ETF 的投资 市场 暂停 交易 、 目标 ETF 暂停 交易 或赎 回 、目 标 ETF 延迟支 付赎 回 款项、 交易 清算 规则 发生 较大变 化等 ,赎回 款项支 付的 时间 可相 应调 整。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 回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有 关规 定 处 理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业务 的确 认及 办理 的时间 和程 序 进 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 人 承担,用于市场推广、 销 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 用 。投资者在申购 本基金 时需 交纳 前端 申购 费, 各 币种 申购 费率 具体 如下: (1) 人民 币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0.9%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6% 1000 万元 以上 (含 1000 万元 ) 每笔 1,000.00 元 (2) 美元 申购 费率 美元申 购费 率应 参照 人民 币申购 费率 制定 。本基 金 在开放 申购 之后 的 1 年内 对美元 申购 实 行 费率优惠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自该 费率 优惠 满 1 年之 日起, 对美 元申 购继 续实 行费率 优惠 ,美元申 购费率 为 0 。如 未来 调整 费率优 惠水 平或 取消 费率 优惠,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 告 中披露 。 2、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率 为 0.5% 。 其中 , 须依法 扣除 所收 取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 项费用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调低 赎 回费率 。 费 率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三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经 代销 机构 同意 后,针 对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投 资者 适当 调 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赎 回 费率和 转换 费率 。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余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未 来, 若市 场情况 发生 变化 , 或 目标ETF 净值计算和发布 时间发生变化 ,或实际情况需要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整基金 净值 计算 和公 告时 间 或频 率 并 提前 公告 。 2、 T 日 的美 元折 算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在 T+1 日公 告。 T 日的 美元 折算净 值 计 算公 式 为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除 以中 国人 民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元 汇率 中间 价 。 美元折 算净 值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如 遇特 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也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调 整 美 元折算 净值 计算 和 公 告时间 或频 率 并 提前 公告 。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人民 币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人 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率 ) 人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人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 人 民币 前 端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美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美元折 算净值 其中,T 日 美元 折算净 值=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中 国 人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四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资产 。 (3) 基金 份额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一 : 假 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30 元, 三 笔人民币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00 元、 100 万元、 5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 的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 (b) 1.2% 0.9% 0.6%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8.14 991,080.28 4,970,178.93 前端申 购费 (d=a-c ) 11.86 8,919.72 29,821.07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e )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额 (f=c/e ) 803.37 805,756.33 4,040,795.88 若 人民 币 申 购金 额 为 1000 万元, 则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4 申购金 额 (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9,999,000.00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d) 1.230 申购份 额 (e=c/d ) 8,129,268.29


例 二 : 假定T 日 美元 折算净 值 为0.1951 美元, 四 笔美元 申 购金 额分 别为5000.00 美元 、50 万美 元、100 万 美元 、200 万 美 元,则 各笔 申购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 美元 ,a ) 5,000.00 500,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T 日 美元 折算 净值 (e ) 0.1951 0.1951 0.1951 0.1951 申购份 额 (f=a/e ) 25,627.88 2,562,788.31 5,125,576,63 10,251,153.25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人民 币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 美元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美元折 算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三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以 人民币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 该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净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例 四: 假定 某投 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以 美 元申购 的基 金 份 额, 该日 美元折 算净值为 0.1983 美元 ,则 其获 得的 净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0.1983=1983.00 美 元 赎回费 用=1983.00× 0.5%=9.92 美 元 净赎回 金额=1983.00-9.92=1973.08 美 元 (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 投资 者T 日 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登 记结 算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 投资 者T 日 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登记结 算手 续。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登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 迟于 开 始实施3 个 工作 日前 在 至 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 余 额)与 净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执行 。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 按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份 额的 比例 ,确 定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当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 受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 者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转入 下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 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三 个工 作日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 以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 得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不 可控制 因素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2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临 时 停市 。 (3) 本基 金的 目标 ETF 所投资 的香 港市 场休 市 。 (4 ) 本基 金的 目标ETF 暂停申购 、赎 回或 交易 。 (5) 本基 金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6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 情况 。 (7 )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或 基金投 资组 合内 某个 或某 些证券 即将 上市 或进 行权 益分派 等原 因 , 使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 (8 )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9 ) 个别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回过 于频 繁, 导致 基金 的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 本增 加, 或 使得 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 策略, 继续 接受 其申 购可 能对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损害 。 (10 )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11 ) 基 金资 产规 模接近或 达到 规模 上限 。 (12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全 部或部 分申 购申 请时 ,应 当依法 公告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不 可控制 因素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临 时 停市 。 (3) 本基 金的 目标 ETF 所投资 的香 港市 场休 市 。 (4 ) 本基 金的 目标ETF 暂停申购 、赎 回或 交易 。 (5 ) 本基 金的 目标ETF 暂停估值 。 (6 ) 连续2 个或2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 巨 额赎 回 , 根 据 基金合 同 规 定 , 可 以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情况 。 (7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 情况 。 (8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 付,应 当按 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 请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至 少一 种 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1 次。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基 金转 换的 程 序 及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与冻 结等 业务 1 、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 额按照 一定 规则 从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包 括继 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及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的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行为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合格 的个 人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1 )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2 ) “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3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律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2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 向基金 登记 结 算 机构申 请办 理。 3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2 个月内 办理 ;申 请人 按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规 定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 理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 账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基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 构的 业务规 则。 5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 及 登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的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收取 的费用 ) 。 (3 )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包括为 指数 公司 缴纳 的相 关税收 以及 与支 付外 币相 关的汇 兑损 益 、 手续费 、汇 款费 等 ) 。 (4) 基 金投 资目 标 ETF 的相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目 标 ETF 的交易费 用、 申 购 赎回费 用等 ) 。 (5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产 生的 费用 ( 包括 但 不限于 经手 费 、 印 花税 、 证 管费 、 过 户费 、 手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的 结算 费、 融资 融券 费、证 券账 户相 关费 用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 用 等)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 息披 露费 用。 (7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9 ) 基金 进行 外汇 兑换 交 易的相 关费 用。 (10 )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11 )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 生的费 用。 (12)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等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13 ) 其 他为 基金 的利 益 而产生 的费 用 , 如 代表 基 金投票 产生 的费 用 、 与 基 金有关 的诉 讼费 、 追索费 等。 (14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可以 从 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中载 明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投资 目标ETF 部分不收取 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 净值后 剩余 部分 的0.6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 余部分,若为负 数,则E 取0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首 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投资 目标ETF 部分不收取 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 净值后 剩余 部分 的0.15%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基 金资 产中 目标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分 , 若 为负 数,则E 取0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首 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按 照基 金管 理人与 指数 许可 方签 署的 指数使 用许 可 协 议的约 定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目前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 后剩余 部分 的 0.04%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04%÷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扣除 基金 资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 值后 剩余部 分, 若为 负数, 则 E 取 0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按季 支付 。每 年 应 支付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不低 于指 数 使 用许可 协议 规定 的下 限。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费 率和 支付 方式 等发生 调整 ,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算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或其 他 公 告中披 露基 金最 新适 用的 方法。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5 ) 本条 第 (一 ) 款第1 项中第 (4 ) 至第 (14 )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并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 率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中的 “ (七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 与“ (八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方式 ” 中的 相关 规定 。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履行 纳税 义务 。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 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基 金份 额、 股票、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应 收款 项 和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证券账 户、 人民 币和 外币 资金账 户, 在 境 外开立 外币 资金 账户 及证 券账户 , 上 述账 户 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产 托管 人自 有 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产 托管 人 的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 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基 金财 产。 4 、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或境 外市 场惯例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自 身相应 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7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为基 金 份 额提供 计价 依据 。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开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进 行 估 值。 (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目标ETF 份额、 股票 、 债 券以及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和 其他 投 资等 资 产 。 ( 四) 估值 方法 1 、目标ETF 的估值方 法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标ETF 按 照 估 值 日 目 标ETF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 如 该 日 目 标ETF 未 公 布 净 值,则按 该日 目标ETF 的 收 盘 价估 值; 如果 该日 目标ETF 未 公 布 净 值且 没有交 易 的, 则按 最近 公 布的 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上述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 按最 能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 值 。 2、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 送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 盘 价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② 首次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按 成本 或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首 次发 行且 有明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 所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未 实行 净价 交 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估 值。 (2 ) 对 于非 上市 债券 ,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其 中成 熟 市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价 估值 ;新 兴市 场的 债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 买价 和卖价 的均 值 估 值 。 4、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 上 市流 通衍 生品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 未 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值 , 如成 本价 不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 则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6、基 金 ( 不含 目标 ETF )估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公 布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7、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如 果 上 述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汇 率 人民币 对主 要外 汇的 汇率 应当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最 新公 布的 人民 币汇率 中间 价 为 准。 9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1~8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 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款 第1~8 项 规定的 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将 估值 结果 以约定 的方 式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当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本基 金可暂 停估 值: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停市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价 值时 。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估值或 暂停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 4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益,已 决定延 迟估 值 。 5 、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法 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6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人民 币, 小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内 (含第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 四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9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2、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估 值 的 应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 相 关 估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 但 是 , 对 于 其中因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税务顾 问 ( 称为 “责 任人 ”)业 务操 作不 当 、 疏忽或 者故 意违 约等 行为 导致基 金实 际税 收负 担 ( 含罚金 等 ) 与估 值有 所差 异的, 该等 差异 应 由 责任人 负责 赔偿 ,基 金管 理人应 代表 基金 利益 进行 追偿。 3 、 由于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登 记 结算 公司 或其 他中 介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数据 来源受 到限 制 , 或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以及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投资ETF 份额所得收 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 存款利 息 、 外汇 兑换 损益 以及其他 合 法收 入。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 低 数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 认购/ 申购币种相同 。 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 前一日中国 人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折算 为相应 的美 元金 额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方式 ;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的, 分红 资 金 将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 具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 告为准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再 投资 。 4 、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 润的20%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 截至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15 个工 作日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有关业 务规 则 进 行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 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 (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 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 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 并可 参考 国际会 计准 则 。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报 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 式 确认。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会 计政 策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 相 独立 的、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等 机构 对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后2 日 内披 露 。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 协 议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下一 工作日 在指 定媒 体和 网 站 上登载 基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美 元折 算净值 公告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 正常 情况 下 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 上。 4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开 放 日的次 日披 露开 放日 的 美 元折算 净值 。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 定单独 编制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内 容进 行 复 核 。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 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 20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或 业绩比 较基 准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25 、基 金份 额拆分 。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 、选 择或 更换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十 六、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第九 条第 (二 ) 款约 定应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3 、 但 如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属于 基金 合同 第九 条第 (三) 款约 定的 情形,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 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起 三十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成 立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2 )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等 ,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 后方 可收回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十 七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托管 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 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设立 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 培 训经历 ,60% 以上 的员 工 具有硕 士以 上学 位或 高 级职称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的 托管 服务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外 分行 开展 托管业 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对 一 ) 、 社 保基 金、 保 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 行间债券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 全 、 产品丰 富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内,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为 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务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资 托管 银行 。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2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251 只,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 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贯穿 业 务各 环节 ,包 括风 险识别 ,风 险评 估, 工作 程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风 险检视 ,工 作程 序 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制度的 执行 ,工 作程 序与 制度执 行情 况的 内部 监督 、稽核 以及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后评 价。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 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中 国银 行 同 时获 得了 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 部控制 审计 报告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控 措施 严密 ,能 够有 效保证 托管 资产 的 安 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 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十八 、境外资产托管 人 ( 一)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香港 )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银香 港 ”) 注册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 1 号中银 大厦 办公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 1 号中银 大厦 法定代 表 人 :和 广北 成立时 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银香 港的 总资 产为 2,541.5 亿美 元, 资本 总额 为 190.9 亿美 元 , 其中实 收资 本为 55.2 亿 美 元,资 本充 足率 16.8% 。 中银香 港最 新信 用评 级如下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 穆迪投 资服 务 标准普 尔 惠誉国 际评 级 评级展 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基本实 力/ 财 务实 力 C+ - - 截至 2013 年 12 日 31 日 止 ,中银 香港 (控股 ) 有限 公司 的 托管 资产 规模 为 6,896 亿 港元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 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1、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境外 资 产,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2、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 3、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十 九 、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 代销 机构 1、人 民币 代销 机构 :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8)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 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9)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10)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1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2)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王 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13)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1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5)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16)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1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18)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 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19)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0)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21)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22)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街6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内蒙 古 、 北京 ) 、967210 ( 宁 波、深 圳) 、028-65558555 (成都 ) (23)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业 银行 大厦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4)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 发区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区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2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58325395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t.jrj.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2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习 甜 网址:licaike.hexun.com (2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2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30)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3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3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 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3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3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5、18 、19 、36 、38 、39 、41、42、43 、 44楼 法定 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3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3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3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39)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5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4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4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4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4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44)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5)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46)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47)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48)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 :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4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5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 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51)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5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5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5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55)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5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联系 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57)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5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59)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6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61)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62)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6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64)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65)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66)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67)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68)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69)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6572 、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巧玲 、乔 芳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70)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办 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71)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72)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73)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021-5037247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74)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75)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周 欣玲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76)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77)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78)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79)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80)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81)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8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83)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8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85)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86)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7)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8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89)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90)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91)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92)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背北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93)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 (全 国 ) (94)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95)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 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96)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97)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戴 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98)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8号A 座3层、5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99)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2、 美 元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各销售 机构 业务 办理 的规 则、流 程和 网点 等事 项请 遵照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 可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机 构, 并及 时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 情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况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市 、网 点。 ( 三)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张 金锋 ( 四)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许 康玮 、洪 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洪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 理 人报酬 , 收 取认 购费 、申 购费、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及 其他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 规 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情 况进 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以 及采 取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 本 基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7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构 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登记结 算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登记 结算 代理 机构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申请 和办理 融资 、 融 券、转 融通 等相 关业 务。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 关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费率。 (16)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修 改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 赎 回、转 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17) 选择 、更 换基 金境 外投资 顾问 。 (18)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放 式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 相 关资料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7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 人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确保 基金 及 时收取 所有 应得 收入。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 益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 管 (或 委托 境外 资 产托管 人保 管 ) 由 基金 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基 金托 管 人 可授权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代 为履行 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 责, 选 择的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应符 合 《 试行 办法 》 规定的 有关 条件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因 本身 过错 、疏 忽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 财 产 受损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责 任。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自 依 据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 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 标 ETF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业务 规则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登 记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 则及 规定。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 金合 同 等其他 事项 。 9、基 金合 同、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三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的费 用。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 方 式。 4、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管理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收益 分配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6、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情 况下, 调整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时 间或 频率 。 7、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情 况下, 增加 、减 少、 调整 基金销 售币 种或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8、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9、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10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1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三 十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 合,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6、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则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出 席,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通讯 方式 开会指 按照 基金 合 同 的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凭 证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 并按 规定 进行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地称 为 “监 督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4、 本人 直接 出具 有效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有效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6、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且 确定 有 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 项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对原 有提 案 进行修 改 , 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及 时公 告。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通 知中 公布 提案 ,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二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决 议 报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不 含 50%)通 过。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特 别决 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即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3、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人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在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指 定)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但 如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席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 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会 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 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 监 督,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 金法 》 和 有关 规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 或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法 律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关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十一 )关 于本 基金 所持 目标 ETF 份额行 使表 决权 的方式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 行 使与目 标 ETF 相关的持有 人权利 ,如 ETF 持有人大 会召集 权、 参加 ETF 持有人大会 的表 决权 。 计算参 会份 额和 计票 时,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参会份 额数 和票 数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所 持 有 的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 该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折算 。 本 基金 持 有 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目 标 ETF 份 额不少于目 标 ETF 总份额 的 10% 的, 可 对目 标 ETF 行使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集权 。 如目 标 ETF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亲自 出席/ 出 具书 面 表 决意见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出具 书面表 决意 见, 并有 权按 照所持 有的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对应 的目 标 ETF 份额参与 投票 表决 。 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 标 ETF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 份行 使表决 权, 但可 接受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委 托以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十二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 算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发 生 之 日起 三十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成 立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等 ,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 后方 可收回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二十四 、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应 首先 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发生之 日 起 60 日内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行 。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五) 本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网 站查 询。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经营范 围: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的 约定 , 建 立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 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 事 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金融 衍生 品、 证券借 贷、 回购 交易 时,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 基金 托 管 人对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定 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 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据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进 行监 督。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6、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 金合同 》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 项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业务监 督、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进行 核对 确认 并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予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运作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进 行交易 后的 投资 监控 和报 告。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投资 监督报 告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他中介 机构 提 供 的数据 和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和 完整 性不 作任 何担 保、暗 示或 表示 , 并 对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 不负任 何责 任。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其 投资 策略 及决 定) 及其 投资 回 报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要 的 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正 当 理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六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可 将基 金境 外财产 安全 保管 和办 理与 基金财 产过 户有 关的 手续 等职责 委托 给 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 的境 外第 三方机 构履 行。 6、境 外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以 银行 身份 持有 。 7、 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 按照有 关市 场的 适用 法律 、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支付 现金、 办理 证券 登记等 托管 业务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 立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且 目 标 ETF 符合备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验 资完 成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 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 与 验资 确 认 金额相 一致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生效 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托管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4、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所投 资市场 的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构 或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处, 按 照该 交 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各自 委托 代理 人均 不得出 借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 理 和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其以 外机 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 除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定 各自 保管 至 少 15 年。 九、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 基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估值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以 约定 方式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并 以约 定 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外 公布 。基 金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 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 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大 ;计 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向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偏 差并 且偏 差在 合理的 范围 内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也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净 值 计算结 果计 提。 7、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 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实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该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 部分 未正 确 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 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8、 由于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登 记结算 公司 或其 他中 介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数据 来源受 到限 制 , 或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以及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由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此造成 的影 响。 9、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 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 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 除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任何 信息 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第 三方 披露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信 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而 需 要 了解该 等信 息的 人员 范围 之内。 十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十九 、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 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现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持有 人账 单订制 情况 向账 单期 内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 料 (含姓 名、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箱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等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开 放 式 基金运 作情 况回 顾、 客户 服务问 答等 。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结 算机构将其 所获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公 告为 准 )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定的 销售 机 构,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定 期定 额具 体 实 施 时间和 业务 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 基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 基金 、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的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的投 资 者 可 获得一 定的 费率 优惠 , 具 体 业务规 则和 办理 时间 详见 我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中国银 行借 记卡 、 招 商银行储 蓄卡、 交通银行 太平洋借 记卡、 兴业银行 借记卡、 民生银 行借记卡 、浦发银 行东方 卡/ 活期账 户一 本通 、 广发 银 行借记 卡 、 上 海银 行借 记 卡、 平安 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 支 付宝 基金 专户 等第三 方支 付账 户 的个 人 投 资 者 , 以 及 在 华 夏 基 金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开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在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公 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 的相 关协议 , 接 受本 公司 有 关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 账户 开立、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资料 变更 、 分 红 方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 项业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办 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服 务。 ( 七)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 小 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 可 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 信 息、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周7天的 人工服务 。 周一至周五的 人工电话 服 务时 间为8:30~21 :00, 周六至周日的 人 工电话 服务 时间 为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 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更改 个人 信息、 订制 个 性 化 服务。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 在线 客服 ”, 进行 咨询 。 周一至 周五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间 为8 : 30~21 :00 , 周六 至周 日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 人 最 新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客 服、 书 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者 还 可 以 通过代 销 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4年2月22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暂停开放式基金网上 下 单转账支付业务 的公告 。 (二) 2014 年4 月1日 发布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银 行 个 人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三) 2014 年4 月15 日发 布 关于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暂停申 购、 赎回 、 定期定 额等 业务 的公 告。 (四)2014 年4 月22 日发 布 恒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2014 年第1 季度 报 告 。 (五) 2014 年4 月29 日发 布 关于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暂停申 购、 赎回 、 定期定 额等 业务 的公 告。 (六)2014年5月16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新 增杭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七)2014年5月23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新 增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八)2014 年5 月2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深圳 分公 司经 营场 所变 更的公 告。 (九) 2014 年6 月26 日发 布 关于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暂停申 购、 赎回 、 定期定 额等 业务 的公 告。 (十)2014 年7 月19 日发 布 恒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2014 年第2 季度 报 告 。 (十一)2014年7月19 日发 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 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 等情况 的公 告。 (十二 )2014 年8月21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三)2014年8月25 日发 布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4 年半年度报告 及摘要 。 (十四)2014年8月28 日发 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 新增吉林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十五 )2014 年9月6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 六 ) 2014 年9月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包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十七)2014年9月11 日发 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新增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 八 )2014 年9月13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恒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2、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 同》 3、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协 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 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九月 二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