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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永福(000121)

华夏永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华夏 永 福 养老 理 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华夏永福 养老 理财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4
月3日 证监 许可[2013]305 号 文核准 募集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于2013 年8 月13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属于 混合型 基金 ,
长期风 险收 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高 于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 金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当 基金 所投 资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之 债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 在交 易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价格 下降 等, 可能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
此外, 受市 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 存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 响。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投 资
决策。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4 年8 月13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4 年6 月30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4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4 
九、基 金的 投资 ............................................................................................................................. 69 
十、基 金的 业绩 ............................................................................................................................. 7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2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 与 审计 ............................................................................................................. 8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5 
十七、 风险 揭示 ............................................................................................................................. 9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4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0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1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1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永福 养老 理财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以及 《华 夏 永福 养老理 财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 指华夏 永福 养老 理财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 《基 金合 同》
或本基 金合 同 : 
指《华夏 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华夏永福养老 理财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夏 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华 夏永 福养 老理 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决 定、 决议、
通知等 。 
《基金 法》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 券投资 基金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指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登记业 务 : 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 过户 等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
记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
的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
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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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规则 》 : 指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
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
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
的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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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 事长 、代 总经理 、党 委书 记,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硕 士 ,
高级经 济师 。 兼 任华 夏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中 信证 券公 司董 事、 襄理、 副总 经理,
中信控 股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裁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执 行董 事 、
总裁, 兼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等。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徐刚先 生: 董事 , 博 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董 事总
经理、 经纪业 务发展 与管 理委员 会主任 委员、 研究 部行政 负责人 ,兼任 中信 证券( 山东) 、
中信期 货、 前海 股权 交易 中 心、 青 岛蓝 海股 权交 易中 心 、 厦门 两岸 股权 交易 中心 等 公司董 事 。
曾任中 国地 质机 械仪 器工 业总公 司干 部, 曾 任 职于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咨询 部、 资产
管理部 、 金 融产 品开 发小 组、 金 融组、 研究 部、 股 票销售 交易 部, 担任 经理 、 高级 经理、 部
门副总 经理 、部 门总 经理 、部门 行政 负责 人等 职务 。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
计划财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 兼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高级 经理 、 上 市部 副主任 、 风 险控 制部 执行 总经理 、 交 易部 (现 交易 与衍生 产品 业务
部)行 政负 责人 。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系副主 任, 兼 任 北 京建设 (香港 上市) 及华 夏幸福 基业、 中海 油海 洋 工程、 荣 信三 家
内地上 市公 司的 独立 董事 ,中国 金融 学会 常务 理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 同方 环境 股份 有 限公司 、 北 京双 杰电 气股 份 有限公 司、 博彦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上
市公司) 、朗新 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中 国会 计学会 财务成 本分会 第七 届理事 会副会
长。曾 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会计 学讲 师、 副教 授。 
吴志军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学 士。 曾 任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市 场总 监、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硕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等 。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任 中国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部副主 任等。 
汤晓东 先生: 督察 长, 硕 士。 曾 任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银 行、 苏 格兰 皇家 银 行、 中国 证
监会等 。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 长 , 硕 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罗楚良 先生 : 监 事 , 硕士 , 高级 工程 师。 现任 山东 省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法
定代表 人) 、党 委副 书记 , 兼任山 东高速 投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总经 理,山 东高速
环球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法 定代表 人、 执行 董事 兼总 经理, 山东 高速 路桥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山 东省 交通 厅政 策 法规处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 员, 山 东省 交通 厅外 事外 经 处副处 长,
山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山东 高速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康茜女 士 : 监 事, 法学 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法律 监察 部总经 理 , 兼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 曾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法 律部 、证 券监 管部 门主任 科员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成都 分公 司总 经理。 
刘文灿 先生 :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法 律监 察部 总监 。 曾任
原北京 市二 商局 干部 , 中国 国际贸 易促 进委 员会 干部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 、
办公室 主任 、稽 核总 监 、 人力资 源总 监等。 
王芬华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学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NTT DATA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助理 等。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邓湘伟 先生 , 香 港科 技大 学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海通 证券研 究员 , 中 银基 金研 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等 。2007 年 3 月 加入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策 略分 析师 、固 定收益 部投 资
经理等, 现 任亚 债中 国债 券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 1 日起 任职 ) 、 华 夏双债 增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3 月 14 日 起 任职) 、华 夏永 福养 老理 财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3 年 8 月 13 日起任 职) 。 
3 、本 公 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 刘 鲁旦 先生 ,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总监 , 华夏 海外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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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年 金投 资经理 。 
成员 : 韩 会永 先生 ,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 华夏希 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夏保 证金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夏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曲波先 生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 华 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夏 财富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夏薪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列席人 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 、上 述 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 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 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信 息沟 通 、
内 部监控 等要素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订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属 配置 政策 ; 基 金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交 易管理 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 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期 :2009年1月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务 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中 国农 业银行 整体 改制为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500强 企业之 列。 作为一 家城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造 “伴 你成 长 ” 服务 品牌 ,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财 ’ T O P10
颁奖盛典 ”中 成绩突 出,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首 席财 务官》杂 志颁
发的 “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1998 年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2004 年9月 更名 为托管 业务部, 内设 养老金 管理 中心、技 术保 障处、 营运 中心、委 托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合 管理处 、 风 险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 高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213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天 治稳 健双 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大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LOF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信 中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创
业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汇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丰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兴 全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工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 国可 转换债 券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 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信 用添
利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安瑞 进取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社 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 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邮中小
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浙 商聚 潮产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领 先成 长股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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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深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交银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富 国中 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
消费主题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中海消费主题 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 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 信中小 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
金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房 地产 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元惠 理新 经济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恒久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安信 目标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7 天 理财 宝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现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景顺长 城支 柱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月 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 央视 财经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民安 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14 天 理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安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惠理 惠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可 转换 债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债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荣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焦
点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沪 深 30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源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研
究阿尔 法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华 行业 轮换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目标 收益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一年期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 添富 高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利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稳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四 季金利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永 福养老 理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定 期支付 双息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润元 大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 双 月红 一年 期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国 有企 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安达信 用主 题轮 动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永 利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信息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祥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岁
岁恒丰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景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 万 家市 政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定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双 债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融 通 通源 一年 目标 触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 天
海工装 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建 信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周期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积极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裕
隆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寿 安保沪 深 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前海开源 沪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永鑫 收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益 平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 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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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 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 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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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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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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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0)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1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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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王 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12)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13)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4)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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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 地 区) 
(15)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16)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17)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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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18)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16 (内蒙 古 、 北 京) 、967210 ( 宁 波、 深圳) 、028-65558555 (成 都) 
(19)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0)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2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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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t.jrj.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2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习 甜 
网址:licaike.hexun.com 
(2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2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2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2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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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2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3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3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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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3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3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3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3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3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3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 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8)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39)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 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40)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41)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4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43)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4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4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4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 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48)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4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50)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5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5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5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54)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56)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57)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6572 、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巧玲 、乔 芳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58)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8118 
(59)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60)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周 欣玲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61)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62)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 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63)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64)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65)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6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67)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68)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69)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70)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71)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7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73)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74)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75)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7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 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背北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7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78)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7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80)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81)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戴 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82)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市 、网 点。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张 金锋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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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许 康玮 、洪 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洪 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4 月 3 日 证监 许可[2013]305 号 文核 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认 购价 格 为 1.00 元。 
本基金 自 2013 年 7 月 18 日至 2013 年 8 月 9 日进 行发售 。 募 集期 间, 本基 金共募 集
1,704,395,782.72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16,943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 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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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中 心以 及电 子交 易平 台。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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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 层(200135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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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号楼 18D (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 转 换等 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 及 业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本 公司 网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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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 通过直 销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 申购业务 ,每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100.00 元 (含申
购费) ;通 过代 销机 构办 理 本基金 的申 购业 务, 每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
定期定 额不 受此 限制)。 
2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销售机 构赎回时 ,每次赎 回申请 不得低于100.00 份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00 份的, 在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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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投资 者在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需交纳 前端 申购费 。本 基金对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
申购基金 份 额的 养老 金客 户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1)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中心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 以下 0.16% 
50 万元 以上 (含50万 元)-200万 元以 下 0.12% 
200 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元 )-500万元 以下 0.08% 
500 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元 )-1000 万元 以下 0.04%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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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万 元以 上( 含1000 万 元) 每笔1,000.00 元 
(2) 其他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 以下 0.8% 
50万元 以上 (含50万 元)-200万 元以 下 0.6% 
200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元 )-500万元 以下 0.4% 
500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元 )-1000万元 以下 0.2% 
1000 万 元以 上( 含1000 万 元) 每笔1,000.00 元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 
2 、本基 金收取 赎回费 ,赎 回费由赎 回人 承担, 在投 资者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回 时
份 额 持有 不 满90 天 的, 收取0.5% 的赎 回费 ; 赎回 时份 额 持有 满90天 以 上( 含90 天 ) 的, 赎
回费为0。 所收 取赎 回费 全 部归入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有 关规定收 取短 期交易 赎回 费,具体 费率 在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短 期交 易赎回 费全 部归 入基 金资 产。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移动客 户端 交易)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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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上 述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一: 假定T 日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230 元, 某投 资者 ( 非养 老金 客户) 四 笔申购 金
额分别为1,000.00 元、50 万 元、200 万元、500 万元 , 则各笔申 购负 担的前 端申 购费用和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0.8% 0.6% 0.4% 0.2%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2.06 497,017.89 1,992,031.87 4,990,019.96 
前端申 购费(d=a-c ) 7.94 2,982.11 7,968.13 9,980.04 
基金份 额净 值(e ) 1.230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额(f=c/e ) 806.55 404,079.59 1,619,538.11 4,056,926.80 
若该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元 ,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 申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
下: 
 申购5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9,999,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d) 1.230 申购份 额(e=c/d ) 8,129,268.29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赎回 总 金额- 赎回费用 (2)上 述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限85 天,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 小数 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T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将提 前 1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 ”法,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 受理当 日转 出、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但应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指扣 除赎 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情形描 述 : 投 资 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 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费 用 收取 方式 :收 取的 申购 费 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 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对 于货币型基金 (目前包括 华夏现金增利 货币、华夏 货币、华夏财 富宝货币 、华 夏薪金 宝货 币 ) 和不 收取 赎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目前包 括华 夏债 券 C ) ,每 当有基 金新 增 份额时 ,均 调整 持有 时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除上 述 (i)中 五 只基金 外的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 本次转 出 委托中 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有 时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 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 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 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 稳定 的绝 对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含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 如国 债期货 )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30% , 债券 和 货币市 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70%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采 用 VPPI 可变组 合保 险策 略 , 将基 金资产 分配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和 风 险资产 , 并 根据 数量 分析 、 市场 波动 等来 调整 、 修 正二者 的投 资比 重, 从而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础 上, 追求 绝对 回报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基金将 根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金 融债 、国 债等 不同 债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 投资 价值分 析 , 增持价 值被 相对 低估 的债 券板块 ,减 持价 值被 相对 高估的 债券 板块 ,借 以取 得较高 收益 。 (2)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根据对 未来 债券 市场 的判 断, 基 金采 用战 略性 配置 与战术 性交 易结 合的 方法 , 买入 并持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有核心 资产 ,同 时结 合市 场上出 现的 机会 利用 信用 利差策 略进 行战 术交 易。 (3)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 综 合 考虑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安全性 、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并 与其他 投资 品种 进行 对比 后, 选 择具 有相 对优 势的 类属和 个券 进行 投资 。 同 时, 通过 期限 和 品种的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利 率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4)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 选 择基 本面 良好 、 具 有一定 安全 边际 的可 转债 进行投 资,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获得稳 定收 益。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适 度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 资 产的投 资, 以增 加基 金收 益,力 争为 养老 投资 者创 造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投资 主要 遵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主 要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现 货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 股指期 货定 价 模 型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30% , 债 券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类 金 融工具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7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1)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 的, 相关 投资 比例 需符合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一年定 期存 款税 后利 率+2% 其中 , 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是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机 构一 年期 人民 币存 款基准 利 率。 未来 , 如 人民 银行调 整或 停止发 布基 准利 率, 或市 场有其 他更 适合 本基 金的 基准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取 得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 高 于债 券基金 、 货 币市场 基金 。 (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八) 基 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1,743,978.03 4.50 其中: 股票 11,743,978.03 4.5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26,919,901.64 87.03 其中: 债券 226,919,901.64 87.0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800,000.00 1.07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234,999.81 5.4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048,493.15 1.94 8 合计 260,747,372.6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054,000.00 0.41 C 制造业 1,208,840.00 0.4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5,753,824.94 2.2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13,088.89 0.66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25,624.20 0.24 J 金融业 1,388,600.00 0.5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743,978.03 4.54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674 川投能 源 355,181 4,169,824.94 1.61 2 600028 中国石 化 200,000 1,054,000.00 0.41 3 601006 大秦铁 路 159,919 1,009,088.89 0.39 4 600900 长江电 力 150,000 933,000.00 0.36 5 601318 中国平 安 20,000 786,800.00 0.30 6 600104 上汽集 团 50,000 765,000.00 0.30 7 600004 白云机 场 100,000 704,000.00 0.27 8 600795 国电电 力 300,000 651,000.00 0.25 9 601166 兴业银 行 60,000 601,800.00 0.23 10 002065 东华软 件 29,660 596,759.20 0.23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1,440,000.00 19.8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1,440,000.00 19.89 4 企业债 券 37,818,860.00 14.6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0,919,000.00 31.29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6 中期票 据 19,876,000.00 7.68 7 可转债 36,866,041.64 14.25 8 其他 - - 9 合计 226,919,901.64 87.74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40203 14 国开 03 300,000 31,386,000.00 12.14 2 041463004 14 万华 CP001 200,000 20,214,000.00 7.82 3 1082107 10 中 石油 MTN3 200,000 19,876,000.00 7.68 4 112190 11 亚迪 02 180,000 18,045,000.00 6.98 5 110016 川投转 债 97,020 12,528,192.60 4.84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报 告期内 ,本基 金投 资决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要 求, 未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 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5,728.1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00,829.1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365,419.55 5 应收申 购款 166,516.3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48,493.15 (4)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6 川投转 债 12,528,192.60 4.84 2 113003 重工转 债 8,403,440.00 3.25 3 125887 中鼎转 债 5,127,099.74 1.98 4 113002 工行转 债 4,743,000.00 1.83 5 128003 华天转 债 2,201,803.80 0.85 6 110024 隧道转 债 1,079,000.00 0.42 7 110012 海运转 债 1,060,357.50 0.41 (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④ 2013 年 8 月 13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70% 0.08% 1.93% 0.00% -1.23% 0.0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3.57% 0.13% 2.48% 0.00% 1.09% 0.13%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 本 基金 投 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包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户 费、 手续费 、 券商佣 金 、 权 证交 易的 结 算费 、 融 资融 券费 、 证 券 账户相 关费 用及 其他 类似 性质的 费用 等)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 财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具 体计 提方法 、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9%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9%÷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7) 项 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 、本基 金申 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中的 “ (六) 申购 费与赎 回费 ” 与“ (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的 相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十二 )基 金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将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 (22)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 (25)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 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的投资 情况。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债券 投资 风险和 股票 投资 风险 。 (1)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或者 债券 回购 交易到 期时 交易 对手方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义务 等,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②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而如 果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将 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 ③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④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⑤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 政政策 、 市 场监 管政 策、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债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⑥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2)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 国家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 致市 场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价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②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③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争 、 管 理、 财 务 等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对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4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特 有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 差风 险: 是 指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永福 养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二、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 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增加、 减少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或调 整各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 。 (4)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 代销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收益 分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2013 年 6 月 1 日 以后 (含 该日) 召开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2013 年 6 月 1 日 以后 (含 该日) 召开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永福 养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 产 业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含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如国债 期货)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30% ,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70%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其 市值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4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11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2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3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本协 议第 十五条第 (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 方交 易证 券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而只 能按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监督 管理 1 、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应遵 守《 关于证 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有 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法律 法规 规定。 2 、 基 金在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须 根据法 律、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前述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比 例进行 监督 。 3 、基金 管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 应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投资 中小企 业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私募债 券的 名称 、 数 量 、 价格等 执行 指令 所需 相关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信 息进 行审 核,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投 资出 现风 险,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就 该风 险的 防范 措施进 行补 充说 明 。 否 则 , 基金托 管人 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 4 、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对 基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另有规 定或 托管协 议当 事人对 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监督 管理 另有 约定 时, 从其约 定。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 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 金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在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 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 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 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基金 管理 人积 极配 合。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填 写或 更 新客户 资料 ( 含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送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 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 红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出 基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 具 体业 务规 则和 办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的 公告 。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 支付 宝 基金专户 等 第三 方 支 付 账户 的 个 人 投 资者 , 以 及 在华 夏 基 金 投 资理 财 中 心 开户 的 个 人 投资 者, 在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 司达成 电子 交 易的相 关协 议 , 接受 本公 司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续 后 , 即 可办理 基金 账户开 立 、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资料 变更、 分 红方 式变 更 、 信 息查询 等各 项业 务,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 子邮 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 网 站订 制 电 子 邮件服 务 , 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 务 。 (七)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 更改 个人 信息 、 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 客服 ”, 进行 咨询。 周一至 周五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 8 :30~21 :00 , 周六 至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间 为 8 :3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客 服 、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 投资者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4 年2 月22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暂停开 放式 基金网 上下 单转账 支 付业务 的公 告。 (二)2014 年3 月15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认 购国电 电力 发展股 份 有限公 司2014 年 度第 三期 超短期 融资 券的 公告 。 (三 ) 2014 年4 月1 日发 布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 银行个 人电 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四)2014 年4 月22 日发 布 华夏永 福养 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年第1 季 度报告 。 (五)2014 年5 月16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杭州 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六)2014 年5 月23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上海 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七 ) 2014 年5 月2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深圳 分公 司经 营场 所变 更的公 告 。 (八)2014 年7 月19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公司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九)2014 年7 月19 日发 布 华夏永 福养 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年第2 季 度报告 。 (十)2014 年8 月2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十一)2014 年8月25 日发 布华夏永 福养 老 理财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半 年度报 告 及摘要 。 (十二)2014 年8月28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吉 林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 十三 )2014 年9月6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 十四 ) 2014 年9月9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包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 十五)2014 年9月11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新增深圳 市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十六 )2014 年9月13 日 发 布华夏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永 福养老 理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华 夏 永 福养 老理 财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华 夏 永 福养 老理 财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 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九 月 二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