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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回报二(002021)

华回报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回 报 二 号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新 )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华 夏 回 报 二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06 年7 月5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6]130 号文 批准 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6 年8 月14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
积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是混 合型基 金, 风险 高于 债券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股 票基 金。 本基 金以 绝对回 报为 目标 ,预 期风 险较低 。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申 购基 金时 ,应 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与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采用 相同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理 念 , 但 在投 资运 作上 完
全独立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预示 本基金 的未 来表 现 。 本 基 金与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的未 来业 绩可 能存 在差 异。 
本招募 说 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4 年8 月14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截止 日为2014 年6
月30日。(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的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3 
六、基 金 的 募集 ............................................................................................................................................. 4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0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 押 等业 务 ............................................................................. 74 
十、基 金的 投资 ............................................................................................................................................. 74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83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4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5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7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0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0 
十八、 风险 揭示 ............................................................................................................................................. 9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6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以及 《华夏
回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必 要条 件。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应按 照 《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托管协 议: 指 《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 本 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清 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 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结 算业务 的 机构 。本 基金 的 登记结 算 机构 为华 夏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 受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代 为 办理 本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投资者 : 指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和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有关 法 律法 规可 以投 资 于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国 境内 合法 注 册登记 或 经有 权政 府部 门 批准设 立 和有 效存 续并
依 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 理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境 内 合法 设立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 按 照基 金合 同第 九 部分之 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 由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 明,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的基 金份 额募
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 集期 满, 基 金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和 募集 金 额 超过 核准 的最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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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募 集份 额总 额及 最 低募集 金 额, 并且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相关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基金 法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备案 手续 后, 中国 证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申购: 指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存续 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 购买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存续 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申 请 卖出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管 理 人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持有 的 同一 基金 账户 下 的基金 份 额从 某一 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 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 基 金管 理人 在运 用 基金财 产 进行 投资 时, 向 基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 托代为 办 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 
基金账 户: 指 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基 金投资 者 开立 的记 录其 持 有的由 该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登 记结 算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 开立的 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 销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交易
所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 销 售机 构 在 规定 的 开放时 间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有效
申请的 日期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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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 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持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申 购 款以 及以 其他
资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份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 产和负 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规 、
地 方 规章 、部 门规 章 及其他 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 于该等 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和 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 任 何无 法预 见、 无 法克服 、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 和因素 ,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害 、 战争 、骚 乱、 火 灾、政 府 征用 、没 收、
法 律 变化 、突 发停 电 或其他 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 易场所 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 事长 、代 总经理 、党 委书 记, 中信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曾 任中信 证券 公司 董事 、襄 理、副 总经 理, 中
信控股 公司 董事 、 常 务副 总裁,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行 董事 、 总 裁,
兼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等 。 
杨一夫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鲍尔 太平 有限 公司 总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公司 在中 国
的投资 活动 , 兼 任三 川能 源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投资 协会 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际 金融 公司 (世
界银行 组织 成员 )驻 中国 的首席 代表 等。 
胡祖六 先生 :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
济学家 ,达 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首 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团大 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董 事总 经 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 士, 经济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董 事总 经
理、 经 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委员 、 研 究部 行政负 责人 , 兼 任中 信证 券 (山 东) 、 中信 期
货、前 海股 权交 易中 心、 青岛蓝 海股 权交 易中 心、 厦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 心等 公司董 事。 曾任 中
国地质 机械 仪器 工业 总公 司干部 ,曾 任职 于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咨询 部、资 产管 理部 、
金融产 品开 发小 组 、 金 融 组、 研究 部、 股票 销售 交 易部 , 担 任经 理、 高级 经 理、 部门 副总 经理、
部门总 经理 、部 门行 政负 责 人等 职务 。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计
划财务 部行 政负 责人 ,兼 任华夏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高级 经理 、上 市部 副主 任、风 险控 制部 执行 总经 理、交 易部 (现 交易 与衍 生产品 业务 部) 行
政负责 人。 
朱武祥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系 副主 任, 兼任 北京 建设( 香港 上市 )及 华夏 幸福基 业、 中海 油海 洋工 程、荣 信三 家内 地
上市公 司的 独立 董事 ,中 国金融 学会 常务 理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曾
任职于 北京 工艺 品进 出口 公司 、 美 国纽 约中 国物 产 有限公 司 (外 派工 作) , 曾 担任中 国银 行信 托
咨询公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卢 森堡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银行 意大 利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中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银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 重组上 市办 公室 、董 事会 秘书办 公室 、上 市
办公室 总经 理,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兼 任同 方环 境股 份有 限公司 、北 京双 杰电 气股 份有限 公司 、博 彦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市
公司) 、 朗新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中 国会 计 学会财 务成 本分 会第 七届 理事会 副会 长 。 曾
任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学 讲师 、副 教授 。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硕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等 。 
张霄岭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
学院特 聘教 授。 曾任 中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华盛 顿总 部) 经
济学家 、摩 根士 丹利 (纽 约总部 )信 用衍 生品 交易 模型风 险主 管、 中国 银监 会银行 监管 三部 副
主任等 。 
汤晓东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任职 于摩 根大 通、 荷兰银 行、 苏格 兰皇 家银 行、中 国证 监
会等。 
李红源 先生 :监 事长 ,硕 士,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曾 任中 国北 方光 学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 职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教 育局职 员、 主任 科
员、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 处处长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 团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 主
任、资 本运 营部 巡视 员兼 副主任 。 
罗楚良 先生 :监 事,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 现任 山东 省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法 定
代表人 ) 、 党委 副书 记, 兼 任山东 高速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法 定代 表人 、 总 经理 , 山东 高速 环球融
资租赁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执 行董 事兼 总经 理, 山东高 速路 桥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曾 任
山东省 交通 厅政 策法 规处 副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山东省 交通 厅外 事外 经处 副处长 ,山 东基 建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 
吕翔先 生: 监事 ,学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曾任 国家 劳
动部综 合计 划与 工资 司副 主任科 员,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管 理部 执行总 经理 。 
康茜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和 金 融学双 学士 。 现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纪律 检查 委员会 委员 、
法律监 察部 总经 理, 兼任 华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理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北京 分行 法
律部、 证券 监管 部门 主任 科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成 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刘文灿 先生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 曾任 原
北京市 二商 局干 部, 中国 国际贸 易促 进委 员会 干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办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公室主 任、 稽核 总监 、人 力资源 总监 等。 
王芬华 女士 :监 事, 经济 学学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曾 任
北京 NTT DATA 人力 资源 部职员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助理等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海雄先生,经济学 硕士 。曾任海南省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证券总部总经 理助 理、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金元证 券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投 资管理 总部总经理、公司 副总裁 等。2010年12 月加
入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华夏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行政总 裁等, 现任华夏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华 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3 月17 日起任职) 、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10月14日 起任 职) 、 华 夏 回报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月2 日 起 任职) 、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月2日 起任 职) 。 
黄立图 先生 , 中山 大学 金 融学硕 士 。 曾 任广 发证 券 研究员 等 。2011 年4月 加入 华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等 , 现 任华 夏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17
日起任 职) 、华 夏回 报二 号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17 日起 任职 ) 。 
李冬卉先生,英国兰 卡斯 特大学金融学硕士。 曾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投 资银行部项目
经理、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等。2010年11 月加入 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投资经理
等,现任华夏回报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5 月23日起任职 ) 、华 夏回报 二号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5月23日起任 职) 。 
蔡向阳先生,中国农 业大 学金融学硕士。曾任 天相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新华 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等 。2007 年10月加入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研 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投
资经理等,现任华 夏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5月28日起任 职 ) 、华 夏回报二号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5月28 日 起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2006 年8月14日至2007 年8 月17 日期 间 , 石 波先生 任 基金 经理 ;2007 年7 月31
日至2009年3月7日 期间 , 颜正华先生任基金 经理 ;2007 年7月31日至2014 年1月17日期间,胡 建
平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2011 年2月22 日至2014 年5 月23 日期间 ,张 剑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阳琨先生,华 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总监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 理, 华夏兴华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夏 盛世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成员: 林浩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海雄先生,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 官,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华夏回报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华夏 回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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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孙彬先生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经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郑煜女士,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 副总 经理,华夏收入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郑晓辉先生,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 部副 总经理,华夏优势增 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列席人 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 等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保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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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1)将 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当 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
本收益 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 较完整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及 相
应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 组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等要 素。 公司 已经 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 务 国际准 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获 得无 保留 意
见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 及运 行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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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
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 专 门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 授权 分工 ,既 互相 合作 ,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形 成 了合 理
的组织 结构 。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规 范 运作 ,重 视员 工的 合规 守 法意 识和 职业 道德 的培 养 , 并进
行持续 教育 。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
于不可 控风 险, 风险 评估 的目的 是决 定是 否承 担该 风险或 减少 相关 业务 ;对 于可控 风险 ,风 险
评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 度。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业 务部门 对日 常工 作
中新出 现的 风险 进行 再评 估并完 善相 应的 制度 ,以 及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 相关风 险并 制定 风
险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在业 务管 理
制度上 , 做 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的 科学 、 合 理和 标准 化,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保存和 严格 的检 查、
复核; 在岗 位责 任制 度上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理 、职 责明确 ,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位分 离设 置, 相
互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
度,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 机会。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
定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 围内 ,负责 确定 与实 施
投资策 略、 建立 和调 整投 资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 操作 需要经 过严 格的 审
批程序 ;交易 管 理部 负责 交易执 行。 
③ 警示性控制。按照 法规 或公司规定 设置各类 资产 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
例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 某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 关规 定,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
受限制 的行 为。 交易 系统 通过预 先的 设定 ,对 上述 禁止进 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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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 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核 查
监督制 度。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 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 份、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 定了完 善的 制 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保
人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
序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 工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反 恐
融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立 健全 反洗 钱
组织体 系外 ,公 司还 制定 了《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 程,确 保依 法切 实
履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 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 具 有 不 同 的
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评价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 和 有效 性,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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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 证
券、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训 经历 ,60 %以 上的 员工具 有硕 士以 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 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 机 构银行 间债 券 、
券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 银 行理 财产品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齐 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产品 体系 。在 国内 ,中 国银行 是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管 理等 增
值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行 。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 276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251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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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 营”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 制
工作贯 穿 业 务各 环节 ,包 括风险 识别 ,风 险评 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风险 检视 ,工 作
程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 程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督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 制工作 的后 评 价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
后获 得基于“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准则 的
无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中国 银行 同时 获 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内 部控 制审计 报 告。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善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
资产的 安全 。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的 相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 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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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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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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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 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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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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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广 发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王 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0)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21)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2)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5)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6)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 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8)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9)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30)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1)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32)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4)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 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5)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内蒙 古、 北京 ) 、967210 ( 宁 波、深 圳) 、028-65558555 ( 成都 ) 
(36)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7)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3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t.jrj.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4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习 甜 
网址:licaike.hexun.com 
(4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4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4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4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4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36、38 、39、41 、42 、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 地营 业网 点 
(4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5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5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52)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5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5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5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56)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5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58)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 系人 :赵 小明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59)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60)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6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62)华 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63)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6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5)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66)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67)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6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6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70)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7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72)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7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74)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7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76)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77)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7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79)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8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81)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82)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83)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 :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84)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6572 、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巧玲 、乔 芳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85)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86)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8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88)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89)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90)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周 欣玲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91)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92)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9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94)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95)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9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9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98)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99)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00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01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02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03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04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05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06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07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08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09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10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11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背北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12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113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14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15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16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戴 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17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18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相关情况 增加 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 行公告。销售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机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 者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 戴 钦公 
经办律 师: 李晓 明、 戴钦 公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边 卓群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边 卓群 、濮晓 达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规定,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6 年 7 月 5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6]130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6 年 7 月 14 日至 2006 年 8 月 9 日进 行 发售。 
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6,327,080,611.08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153,494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 金合 同》 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8 月 14 日正 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
司 、广 州分 公司 ,设 在北 京、 上 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心 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层 (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号楼 18D (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20)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或移动 客户 端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查询 。 本公 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中 “ (一 )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赎回等业 务, 具体 开放时间由基金 管理 人与销售机构
约定 。基金管理人 可与销 售机构约定,在 开 放日的 其他时间受理投资 者的申 购、赎回申请, 但
是对于投资者在非 开放时 间提出的申购、赎 回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本基金 已于2006 年8 月31 日 开放申 购业 务, 于2006 年9 月20日 开放 赎回 业务 , 于2007 年1 月23
日开放 基金 转换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 
4 、 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 处 理规则 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通过 直 销机 构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0.00 元 ( 含申购 费)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通过代 销机 构办理 本 基金 的申购 业务 , 每次 最低 申 购金额 为1,0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定 期定 额不
受此限 制)。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 ) 保 留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10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投 资者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
资者自T+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额 。投 资者T 日 赎回基 金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 下 投资 者应 在T+2 日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或到 其办
理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但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须 于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之 日起3 个 工 作日内 ,对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3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
项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相 关机 构划付 赎回 款项 。赎 回款 项应在 自受 理
基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间 内 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处理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1)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申 购 人承担 , 用于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结 算等 各项 费 用。 投资 者在
申购本 基金 时需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具体 如下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2.0%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1.6%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1000 万 元以 下 1.0% 
1000万 元以 上( 含1000 万 元)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2)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基 金 管理人 支配 使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率为 0.5% 。 其 中, 须
依法扣 除所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 销 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用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开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移 动客户 端交易 )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前端 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一 : 假 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 申 购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500
万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2.0% 1.6% 1.0% 
净申购 金额 (C=A/ (1 +B ) ) 980.39 984,251.97 4,950,495.05 
前端申 购费 (D=A -C ) 19.61 15,748.03 49,504.95 
申购份 额 (E=C/1.200 ) 816.99 820,209.98 4,125,412.54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0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如 遇特 殊情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 请 (转 出申 请 总份额 扣除 转入 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为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确 定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 撤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办 理。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赎 回价 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 )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3 )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可 以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的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在 有能力 兑付 时,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应 当按 单个 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受 理赎 回申 请人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其 余赎 回申 请则 延期 办理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申 请的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两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十)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 )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转 出 、 转入基 金的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 除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 单 笔转入 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申 购限 额限 制。 (6 )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基金 资 产组合 情况 ,决 定全 额转 出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将 采 取相 同的 比例 确 认;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申 请可 根据 投资 者事 先的选 择和 代销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 延或 撤销基 金转 换。 (7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出 基金 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 转 入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 购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 应参照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转 换的 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 应最 迟在 调整 生效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受 该 基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 ) 转 出基 金费 用 : 按 转 出基金 赎回 时应 收的 赎回 费收取 , 如该 部分 基金 采 用后端 收费 模 式购买 ,除 收取 赎回 费外 ,还需 收取 赎回 时应 收的 后端申 购费 。转 换金 额指 扣除赎 回费 与后 端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申购费 (若 有) 后的 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金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 费率最 高档 ,最 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高 , 则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 基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 之,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 费率最 高档 ,最 低 为 0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金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 费率最 高档 ,最 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 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高 , 则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 基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 之,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 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前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入 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前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费用 收取方式: 收取的申购费 用= 固定费 用-转换金额× 转 出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率× 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后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 期将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他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的 基金 基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购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对转 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 金的持 有时 间规 定如 下: (i ) 对于 货币 型基 金 ( 目 前包括 华夏 现金 增利 货币 、 华夏 货币 、 华 夏财富 宝 货币 、 华夏 薪 金宝货 币 ) 和不 收取 赎回 费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目前 包括华 夏债 券 C ) , 每当 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 均调整 持有 时间 ,计 算方 法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对于除上述(i )中 五只基金外的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 ,其持有时间 为本次转出委 托中多 笔份 额的 加权 平均 持有时 间。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 该 日甲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 转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 购 费 率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 该 日 甲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 元 。 甲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档 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基 金乙 ,该 日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认 成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 适 用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2% , 且 乙基 金 不收取 赎回 费 , 该 日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 (1+O )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 入 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基金 乙。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 购 费 率 适 用 固 定 费 用 , 该 日 甲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 元 。 甲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档 为 1.2% , 赎回 费率 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乙基金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丙基金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500 元 , 乙基金 适用 的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 该 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丙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为 500 元,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 后端收 费基 金乙 ,甲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乙 基金 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适 用赎 回 费 率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 适 用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2% , 且 乙基 金 不收取 赎回 费 , 该 日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 (1+O )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 甲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费 模式 )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 赎 回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 转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 (1+K )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 转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 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 (1+K )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费 模 式)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金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8% ,该 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 购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0%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 适 用赎 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2 年半 ,适用 后端 申 购费率 为 1.2%, 且 乙基 金赎 回费率 为 0.5% ,该 日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则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 (1+T )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基金 乙。T 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申购 当日甲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 费 率为 0.5%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金后 端申 购费 率 为 1.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前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300 元 。甲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 0.3% , 不收取 赎回 费。 乙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 (1+H )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率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 乙 基金 适用 固定 申购 费 500 元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 不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3 年半 ,适用 后端 申 购费率 为 1.0% ,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 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 (1+O )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 甲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1%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等业 务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捐赠 、遗 赠、 强 制执行 及登 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的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 他行为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3 、 “ 遗赠 ” 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立遗 嘱 将其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赠 给 法定 继 承人以 外 的 其他 人 。 4 、 “强 制执 行 ” 是指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强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向登 记结 算机 构 提 供符 合要求 的 相 关资 料。 (三)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2 个月内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基金 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 收 取转托 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 (五)登记结算机构 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 及登记结算机构认 可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 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按 照有 关规 定 来 决定 是否冻 结 。 (六)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尽量避 免基 金资 产损 失, 追求每 年较 高的 绝对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资 产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其 中债 券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 公 司)债 (包 括可 转债 )等 。 (三) 投资 理念 正确判 断市 场走 势, 合理 配置股 票和 债券 等投 资工 具的比 例, 准确 选择 具有 投资价 值的 股 票品种 和债 券品 种进 行投 资,可 以在 尽量 避免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前提 下实 现基 金每年 较高 的绝 对 回报。 1 、回 报来 自于 对市 场的 正 确判断 证券市 场是 不断 波动 的, 收益必 然伴 随风 险。 积极 管理人 总是 试图 正确 判断 收益的 主要 来 源,有 效控 制损 失风 险。 国内外 投资 经验 证明 ,判 断股票 、债 券等 投资 工具 的市场 走势 并进 行 合理配 置对 投资 收益 的贡 献最为 显著 。我 们相 信, 对经济 和市 场基 本面 进行 深入研 究, 能够 正 确判断 各市 场走 势, 从而 实现基 金较 高的 回报 。 2 、合 理配 置资 产类 别实 现 目标回 报 我国证 券市 场将 伴随 着我 国经济 的高 速增 长而 不断 得到成 长, 股票 的收 益在 长期来 看高 于 储蓄存 款利 率。 但由 于我 国证券 市场 属于 新兴 市场 ,还存 在一 些市 场发 展初 级阶段 不可 避免 的 结构性 问题 ,需 要在 发展 中逐步 完善 。在 其发 展、 完善过 程中 ,其 每一 次结 构性变 化都 有可 能 引起市 场的 大幅 波动 ,导 致股票 短期 亏损 的风 险较 大。相 反债 券的 收益 相对 稳定, 因此 合理 配 置股票 和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可以 尽量 避免 基金 资产 损失, 实现 每年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 3 、精 心选 择价 值型 股票 品 种和债 券品 种进 行投 资能 够提高 投资 回报 在基金 确定 持有 的资 产类 别内, 重点 选择 价值 相对 低估、 有较 高升 值潜 力的 股票品 种和 债 券品种 进行 投资 ,能 够实 现基金 的较 高回 报。 (四) 投资 风格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债 券混 合型基 金, 股票 部分 投资 风格为 价值 型, 债券 部分 投资风 格为 高 信用等 级。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部分 重点 投资 于价 值型 股票, 投资 于价 值型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本 基 金股票 资产 的 80% ;债 券 部分投 资于 国债 及信 用等 级为 BBB 级 或以 上( 或 者有高 信用 等级 机 构或相 当优 质资 产担 保) 的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 债(包 括可 转债 )等 债券 。 (五)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分析 判断 证券 市场走 势, 在遵 守有 关投 资限制 规定 的前 提下 ,合 理配置 基金 资 产在股 票、 债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现金 等各 类资产 间的 投资 比例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采 用 分析市 场价 值均 衡点 等定 量方法 ,辅 助判 断市 场趋 势的变 动。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 ) 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低风 险区域 或预 期股 票市 场趋 于上涨 时 , 基 金将 采取 积 极的做 法 , 主 要投资 于股 票市 场, 分享 股票市 场上 涨带 来的 收益 ,实现 较高 回报 。 (2) 预 期股 票市 场处 于震 荡运行 时, 基金 将采 取 波 段操作 策略 。 在 市场 震荡、 调整过 程中 , 经常会 出现 整个 资产 类别 、部分 行业 或个 股投 资价 值被低 估的 短期 失衡 现象 ,如投 资者 因恐 慌 心理而 过度 抛售 导致 股票 价值被 低估 的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发 现、 确认 并利 用这些 市场 失衡 机 会,重 点选 择被 低估 的资 产类别 、行 业、 个股 进行 投资, 以实 现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3 ) 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高风 险区域 或预 期股 票市 场趋 于下跌 时 , 基 金将 采取 保 守的做 法 , 大 幅减少 股票 投资 比例 ,甚 至不再 持有 股票 ,而 主要 投资于 债券 市场 ,以 回避 股票市 场下 跌的 系 统性风 险, 避免 组合 损失 。 (4) 在预 期利 率上 升、 债 券价格 将下 降时 , 组 合将 增 加现 金持 有比 例, 并将 债券资 产主 要 投资于 短期 债券 和浮 息债 券; 在预 期利 率下 降 、 债 券 价格将 上升 时 , 组 合将 降 低现金 持有 比例 , 并将债 券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中长期 债券 ,以 实现 较高 的回报 。 此外, 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 风险低 且可 控的 新股 申购 、债券 回购 等投 资, 以增 加收益 。基 金 管理人 在确 保与 基金 投资 目标相 一致 的前 提下 ,可 本着谨 慎和 风险 可控 的原 则,为 取得 与承 担 风险相 称的 收益 ,投 资于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主要 采取价 值型 投资 策略 。达 到以下 标准 的股 票, 将是 本基金 重点 关 注的对 象: (1) 总市 值达 到 20 亿元 及以上 、流 通市 值达 到 8 亿元及 以上 的股 票 。 (2)市 盈率(P/E )低 于 市场平均 水平, 尤其 是与 公司未来 的业务 发展 相比 ,市盈率 水平 偏低的 股票 ,具 体表 现为 经过成 长性 调整 后的 市盈 率(P/E )/G 偏 低。 大盘股票占股票市场 总值 的比重较高,能够更 好地 体现我国经济的高速 增长 ,投资于大盘 股票,可以更充分 地分享 中国经济成长的成 果。此 外大盘股票价格的 波动性 相对较小,可预 测 性相对较强,有利 于分析 判断,选择投资。 而经过 成长性调整后的市 盈率偏 低的股票具有更 高 的投资价值,我们 预期这 些股票能够取得较 高的绝 对收益,有利于基 金实现 取得较高绝对回 报 的 投资 目标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 主要 通过对利率、利差等 因素 变化趋势的判断采用 久期 偏离策略、收 益率曲 线配 置策 略和 类属 配置策 略提 高债 券投 资收 益率。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 投资 于国债及投资级债券 。即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 特征 的债券,将是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本组合 债券 投资 重点 关注 的对象 : (1) 有较 好流 动性 的债 券 。 (2) 到期 收益 率相 对类 似 信用质 量和 期限 债券 较高 的债券 。 (3) 风险 水平 合理 、有 较 好下行 保护 的债 券 。 (4) 期限 结构 和收 益风 险 特征符 合对 市场 预期 的债 券 。 (5) 同等 条件 下信 用质 量 较好或 预期 信用 质量 将得 到改善 的债 券。 (六) 决策 和交 易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 负责 制,投资总监是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执行 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 资总 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 基金 的资产配置政策,审 批重 大单项投资决 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 是在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资 产配置范围内,构建 和调 整投资组合, 并向交 易管 理部 下达 投资 指令。 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 执行 和一线监控。通过严 格的 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 线监 控功能,保证 基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执 行。 (七) 投资 程序 1 、 资产 配置: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通 过 对政治、 经济、 政策、 市场 的综合 分析 , 判断今后一段时间 内证券 市场的基本走势, 决定基 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等资 产类别间的分配 比 例范围。如遇重大 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也 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做出决 策。基 金经理在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决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围 内, 决定 基金 的具 体资产 配置 。 2 、 组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借 助内外 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结合 自身 对证 券市 场 和上市 公司 的 分析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股 票和债 券品 种并 决定 买卖 时机。 本基 金组 合构 建注 重分散 化和 流动 性, 严格控 制个 股集 中度 ,以 便根据 市场 时机 灵活 调整 资产分 配比 例。 3 、交 易执 行: 交易 管理 部 负责具 体的 交易 执行 。 交 易管理 部同 时还 履行 一线 监控的 职 责 。 4 、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 经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 券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变化, 结合 基 金申购 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与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不 断得 到优 化。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使用 适用 于股票 债券 混合 组合 的风 险分析 模型 ,基 于 统计分 析和 积极 判断 确定 模型参 数, 综合 考虑 组合 中股票 、债 券组 合的 持仓 比例和 拟持 仓时 间 确定投 资策 略的 年投 资收 益率风 险, 必要 时调 整组 合,使 年投 资收 益率 低于 零的概 率较 小。 5 、 风险 报告 与绩 效评 估 : 风险评 估小 组定 期和 不定 期对基 金进 行风 险和 绩效 评估 , 并 提供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相关报 告。 风险 报告 使得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能够 随时 了解 组合 承担 的风险 水平 以及 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策 略。 绩效评 估能 够确 认组 合是 否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 收益的 来源 及投 资 策略成 功与 否, 基金 经理 可以据 以检 讨投 资策 略, 进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 程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绝 对回报 标准 ,为 同期 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基 金应 在以较 高的 概 率水平 超过 同期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的基 础上 , 争 取获得 较高 绝对 回报 。 其 中, “一 年期 定期 存 款利率 ”是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一年 期金 融机构 人民 币存款 基准 利 率。 本基金 追求 每年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而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是普 通投 资者 用来 衡量每 年投 资 回报的 最基 础、 最常 用的 标准, 作为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具有 合理 性。 在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 基准 推出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政策, 确定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时 公告。 (九)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风 险高于 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低 于股 票基 金。 本基金 以绝 对 回报为 目标 ,预 期风 险较 低。 (十)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80%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的股票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家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7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十一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997,747,516.42 62.59 其中: 股票 3,997,747,516.42 62.5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844,291,352.80 28.88 其中: 债券 1,844,291,352.80 28.8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72,900,429.35 2.71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8,434,837.81 1.3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83,369,318.44 4.44 8 合计 6,386,743,454.8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1,882,870.35 0.19 C 制造业 2,701,948,800.72 42.7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76,354,083.46 1.21 E 建筑业 196,396.80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1,885,584.46 1.4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0,228,477.09 0.7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31,636,155.70 9.99 J 金融业 56,863,877.67 0.90 K 房地产 业 74,412,572.75 1.1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00,031,417.66 3.1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69,493,428.87 1.1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859,857.41 0.1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082,709.68 0.05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9,871,283.80 0.31 S 综合 - - 合计 3,997,747,516.42 63.22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12,269,223 406,356,665.76 6.43 2 300104 乐视网 3,395,668 149,069,825.20 2.36 3 600518 康美药 业 9,156,672 136,892,246.40 2.16 4 600406 国电南 瑞 9,224,379 122,960,972.07 1.94 5 600597 光明乳 业 7,079,543 113,555,869.72 1.80 6 002551 尚荣医 疗 3,198,367 109,895,890.12 1.74 7 600252 中恒集 团 9,368,788 109,895,883.24 1.74 8 002400 省广股 份 4,356,433 107,081,123.14 1.69 9 600079 人福医 药 3,372,152 100,658,737.20 1.59 10 600690 青岛海 尔 6,745,353 99,561,410.28 1.5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75,337,000.00 1.1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48,840,500.00 19.7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48,840,500.00 19.75 4 企业债 券 140,021,064.00 2.2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31,161,000.00 3.66 6 中期票 据 129,102,000.00 2.04 7 可转债 19,829,788.80 0.31 8 其他 - - 9 合计 1,844,291,352.80 29.1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36 13 国开 36 3,200,000 320,064,000.00 5.06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 110221 11 国开 21 1,600,000 159,280,000.00 2.52 3 080216 08 国开 16 1,550,000 156,178,000.00 2.47 4 100236 10 国开 36 1,000,000 100,220,000.00 1.58 5 071405001 14 证金 CP001 1,000,000 100,060,000.00 1.58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 告期 内 ,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 未发 现本 基 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 存出保 证金 1,777,350.4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42,950,688.4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7,491,160.28 5 应收申 购款 1,150,119.2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3,369,318.44 (4)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8 国电转 债 11,362,716.80 0.18 2 110023 民生转 债 8,467,072.00 0.13 (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551 尚荣医 疗 109,895,890.12 1.74 筹划重 大事 项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平 要 低于所 列数 字。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④ 2006 年 8 月 14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39.20% 0.93% 0.96% 0.00% 38.24% 0.93%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3.61% 1.71% 3.25% 0.00% 110.36% 1.71%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1.47% 1.34% 3.96% 0.00% -35.43% 1.34%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8.59% 1.13% 2.25% 0.00% 36.34% 1.13%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38% 0.93% 2.30% 0.00% 2.08% 0.9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2.05% 0.82% 3.28% 0.00% -15.33% 0.8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33% 0.65% 3.24% 0.00% 4.09% 0.6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4.39% 0.87% 3.00% 0.00% 21.39% 0.87%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4.44% 0.84% 1.49% 0.00% -5.93% 0.8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项 和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上 述账户 与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 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围 。 4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转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开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估 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 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由 认为 按本 项 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应 收 利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3)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由 认为 按本 项 第 (1 )- (6)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在综 合考 虑 市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计量 ;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 为按本 项第 (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 值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当 计 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 项 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 (2 )项 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 基 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 及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项 目 后的余 额。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 前 提下 , 本基 金 收益每 年 至 少分 配 一次 , 但若成 立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年度分 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的 4 个月 内完 成。 在已实 现收 益水 平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本 基金可 以进 行收 益 分 配。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得 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利 再投 资 形式的 ,分 红资 金将 按 分 红权益 再投 资日 (具 体以 届时的 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如 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 额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 证 管费 、 过 户费、 手续 费、 券商 佣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及其 他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本条第(一) 款第1 项中第(3)至第(8 ) 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并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 第 1 项约 定以外 的其 他费 用,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 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中的 “( 六)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与 “ (七 )申 购份 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中的相 关规 定。 2 、本 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 平、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 中的 “( 十) 基金 份额的 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 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金信息 通过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招募 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基 金合 同正文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内容与 格 式 的相 关文 件的 规定编 制,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相 关内容 进行 复核 。 基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9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 20、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 阅。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 响企 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公 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 基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5)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 本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 3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 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获 取的 信 息不全 等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 对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登记 结算机 构 、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 基金 并 不是代销机构的存 款或负 债,也没有经代销 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代销 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 本金安 全。 3 、 本基 金与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基 金采 用相 同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理 念, 但在 投资 运作上完全独立。 由于两 只基金推出时的证 券市场 环境不同、建仓时 机不同 、资产规模不同 等 因素,因此华夏回 报证券 投资基金的过往业 绩不预 示本基金的未来表 现。本 基金与华夏回报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未 来业 绩可 能存在 差异 。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 、 但 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九 条第 ( 三) 款规 定的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形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 理 和确 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回报 二号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前提 下 , 制 订、 修改 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托 管、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 理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赎 回费 及其 他经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费 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对 基金代 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登记结 算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登 记结 算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登 记结 算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 关费率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放 式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的 ,可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1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 告、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的相关 内容出 具意 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 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及 其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 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等 业务 的规 则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 名 、 电话 。 5 、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 如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召 集人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构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 容。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 当出席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但 决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 金合同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2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的 凭证 所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地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 召集 人在 公证 机构 的监 督下按 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 。 4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 5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有 效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 且不超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B 、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 审议。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第二 个工 作日 统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人 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构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 效。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多数 (不 含 50% ) 通 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 合 同应 当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 监 票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立 即 进行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持 人 当场公 布 计 票结 果。 (3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 大 会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会 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人 派出 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 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 场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 金法 》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法律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的决定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生 效 后 2 日 内,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十一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 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二十四 、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通过 友 好协商 解 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 行 。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 一 致。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回报 二号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 (一 )基 金 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1000134 ( 营业 执照 号码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信 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汇 兑换 ;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贵 金属 买卖 ;海 外分 支机构 经营 与当 地 法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法 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行 当地 货币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3 、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 行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4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 易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 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 入时实 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行 见款 付券 。 (2)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 回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逆 回购时 实行 先押 券后 付款 。 (3) 如 遇特 殊情 况无 法按 照以上 方式 执行 交易 , 基 金经理 需报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定收 益总 监 批准。 6 、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一 ) 、 ( 二) 项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 等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 于本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入在 基 金 托管 人 处开 立 的 基金 银 行 账户 中,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 据 法》 、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人 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 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 点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 专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 资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 规定。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在 上述 手续 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要 与 非本基 金的 其他 有价 凭证 分开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有关重大合 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 将一份正本的原 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 。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 原件。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 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 值错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实 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 对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当 得利 ,且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 主张 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 场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8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 照其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 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 职责。基金托管 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合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 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易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持有 人账 单订制 情况 向账 单期 内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 或不定 期 发 送对 账单 ,但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写 或更 新客 户 资料( 含姓 名、 手机 号码 、电子 邮箱 、邮 寄地址 、 邮政编 码 等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除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 对账单 不定 期 发送的基金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开 放式基 金运 作情 况回 顾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将所 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登记结算机构 将其所获红利按 分 红权益 再投资日(具体以 届时的 分红公告为准) 的 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 的服务,即投资者可 通过 固定的 销售机 构 ,采用定期定额 的方式 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定额 投资不受日常最低 申购金 额限制。 定期定 额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 详见 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 转出 基金、转入基金并开 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需遵 守转入 基金、转出基金有 关基金 申购赎回的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的 投资者可获得一定 的费率 优惠, 具体业务规 则和办 理时间详见我公司 发布在 指定信 息披露媒 体 及公司 网站 的公 告。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 蓄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 记卡 、 中国银行借 记卡、 招商银行储 蓄卡、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 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 行借记卡、浦发 银 行东方 卡/ 活 期账 户一 本通 、 广发 银行 借记 卡 、 上海 银行借 记卡 、 平 安银 行借 记卡、 中国 邮政 储 蓄银行借记卡 、华 夏银行 借记卡 等银行卡的 个人投 资者, 开通天天盈 账户 、 支付宝基金专户 等 第三方支付账户 的 个人投 资者, 以及在华夏 基金投 资理财中心开户的 个人投 资者 ,在登录本 公 司网站(www.ChinaAMC.com )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 ,与本公司达成 电子交 易的相关协议,接 受本公司有关服务 条款并 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办 理 基金账户开立、 基金 申 购、赎回、转换 、 资料变更、分红方 式变更 、信息查询等各项 业务 ,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 及 业务 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 子邮 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 网站 订制电子邮件 服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 务,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务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七)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 客 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 息 、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 等 信息。 2 、人 工电话 服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 周 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日 的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 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户查询”, 查询 基金账户情况、更改 个人 信息、订制个 性化服 务。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服”,进行 咨询 。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 客服 人工服务时间 为8: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在线 客服 人工 服务 时间为8 :30~17:00, 法定 节假 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 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各 类信息,包括基金法 律文 件、基金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 音留 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 、 在 线客服、书 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 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或 提出 建议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 2014 年2 月22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暂停 开放 式基 金网 上下 单转账 支付 业 务的公 告。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二 ) 2014 年3 月12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认购 南通 国有 资产投 资控 股 有限公 司2014年 度第 一期 短期融 资券 的公 告。 (三)2014 年4月1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工商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四)2014 年4 月22 日发 布 华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1季 度报 告。 (五 ) 2014 年4 月30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六 ) 2014 年5 月1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认购 中国 证券 金融股 份有 限 公司2014 年 第一 期短 期融 资券的 公告 。 (七 ) 2014 年5 月16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杭州 数米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八)2014 年5 月22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 告。 (九 ) 2014 年5 月23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好买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十 ) 2014 年5 月24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的 公告 。 (十一 ) 2014 年5月29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聘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十二 )2014 年5月29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深 圳分 公司 经营 场所 变更的 公 告 。 (十三 )2014 年6月20 日 发 布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第 二十 八次 分红 公告 。 (十四 ) 2014 年7 月19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管理 人员 及 其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职等情 况的 公告 。 (十五 )2014 年7月19 日 发 布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2014年第2 季度 报告 。 (十六 )2014 年8月21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七 )2014 年8月25 日 发 布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2014 年 半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十八 ) 2014 年8月28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吉 林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十九 )2014 年9月6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二十)2014 年9 月9日发 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新增包商银行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二十 一) 2014 年9 月11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深圳 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二十 二)2014 年9 月13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回 报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 《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金 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在支 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四 年 九月 二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