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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纯债A(000801)

中金纯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金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中 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1 、 中金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募 集申 请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证监 许可[2014]869 号文 注册。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不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 等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
保证。 
2 、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 开放 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为 中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或 简称“ 本公 司” ) , 基金托 管人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 下或 简称 “建 设银 行” 、 “ 建行 ” ) ,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为 本公
司。 
4 、 本基 金自 2014 年 9 月 29 日起 至 2014 年 10 月 29 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公 开 发售。 
5 、本 基金 的发售 对象为 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其 他 投资
人。 
6 、 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和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其他销 售机 构,
详见本 公告 正文 。 
7 、在 发售 期间, 除本公 告 所列的 销售机 构外 ,如增 加其他 销售机 构, 本公司 将及时 公告。
请留意 近期 本公 司及 各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或拨 打本 公司及 各销 售机 构客 户服 务电话 咨询 。 
8 、投 资人 通过本 公司的 直 销柜台 进行认 购, 单个基 金账户 单笔首 次认 购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人 民币 1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通 过本 基
金其他 销售 机构 进行 认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
追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人民 币 500 元( 含认 购 费)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认 购限额 及交 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9 、投 资人 欲购买 本基金 , 须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 除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外, 一个投 资人在
本公司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金 账户 ; 不 得非 法利 用他人 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也 不得 违规
融资或 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10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 人可多 次认购,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11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 投 资人 欲了 解 本基金 的详 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 2014 年 9 月 24 日刊 登在 《证 券时 报 》 、 《 中国 证券 报》 和 《上 海证券 报 》 的
《中金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12 、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本公 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网 站 (www.ciccfund.com ) 。 投 资人亦
可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 载基 金业务 申请 表格 并了 解本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相关 事宜 。 
13 、 投资 人可 拨打 本公 司 全国统 一服 务热 线 400-868-1166 (免 长途 话费 ) 或各 销售机 构客 户
服务电 话了 解相 关开 户、 认购事 宜。 
14 、 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以 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 准。 
15 、本 公司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依法 对本 基金 募集 安排 做适当 调整 。 
16 、风 险提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根 据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相 应的投 资风 险。本 基金投 资中的 风险 包括但 不限于:
市场风 险、 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风 险、 操 作及技 术风 险、 合 规性 风 险、 本 基金特 有
风险 、 其 他风 险等 。 本 基 金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 平均风 险水 平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混 合型 基金 , 但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 中低 风险和 收益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投 资 人在 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信 息披 露文 件,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并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分 为 A 、C 两类, 其 中 A 类基 金份 额 收取认/ 申 购费 ,C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认
/ 申购 费, 但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A 、C 两类 基金 份额 适 用不同 的赎 回费 率。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申 购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责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17 、本 公司 拥有 对本 公告 的最终 解释 权。 
一、本 次份 额发 售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中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简称 和代 码 
基金简 称: 中金 纯债 
基金代 码: 中金 纯 债 A 类:000801 
中金纯 债 C 类:000802 
(三)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四)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五)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七)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 
(八) 销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的直 销机 构为 中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柜 台。 
本公司 直销 机构 具体 地点 和联系 方式 详见 本公 告第 七部分 。 
2 、 其他 销售 机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地 点和 联系方 式详 见本 公告 第七 部分。 
(九) 基金 份额 发售 时间 安排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的份 额发 售时 间 自 2014 年 9 月 29 日起 至 2014 年 10 月 29 日 止。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认 购的 情况适 当延 长发 售时 间, 但最长 不超 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的 3
个月。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认购 和市 场情 况提 前结 束发售 。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或 提前结 束募 集, 若本 基金 符合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规定 时间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中国 证监会 将于 收到 前述 备案 材料后 予以 书面 确认 。 自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若募集 期限 届满 , 本 基金 未满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并 将所募 集的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募集 期期 限届满 后 30 日
内返还 给基 金认 购人 。 
二、认 购方 式及 相关 规定 
(一) 认购 方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二) 认购 价格 
人民 币 1.00 元 
(三)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根据认 购费用 、申 购费用 、赎回 费用收 取方 式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
并设立 相应 的费 率水 平。 
A 类基 金份 额指 投资 者认/ 申购时 收取 前端 认/ 申购 费 用,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 限收取 赎回 费
用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 份额指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但不 收取认/ 申购费
用,在 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0%


M<100 万 0.60%


100 万≤M<200 万 0.40%


200 万≤M<500 万 0.2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募集期 内投 资人 多次 认购 的,认 购费 用按 每笔 认购 金额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主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具体 份额 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四)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1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 始面值 (2 )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 始面值 例 1 : 某投 资人 投资 2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其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 利息 为 15 元, 其对应 的认 购费率 为 0.60% ,则 其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200,000/ (1+0.60% )=198,807.16 元 认购费 用=200,000 -198,807.16 =1,192.84 元 认购份 额= (198,807.16+15 )/1.00 =198,822.1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2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 设其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为 15 元, 则其 可得 到 198,822.16 份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2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 始面值 例 2 :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假 设其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间 的利 息 为 10 元, 其对 应的认 购费 率为 0%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0+10 )/1.00=100,010.0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认购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的利 息 为 10 元,则 其可 得 到 100,010.00 份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五) 基金 的认 购限 制 1 、 投资 人通 过本 公司 的直 销柜台 进行 认购 , 单个 基金 账户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含 认购 费) ,追 加认 购 最低金 额为 单笔 人民 币 10,000 元( 含认 购费 ) 。 通过 本基金 其他 销售机 构进 行认 购, 首次 认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单笔 人民 币 500 元( 含 认购费 )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 低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2 、 投资 人 认 购前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3 、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可多次 认购 ,已 受理 的认 购申请 不得 撤销 。 4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 请 ; 认 购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 投 资 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否 则,由 此产 生的投 资人任 何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担 。 5 、 募集 期内 ,单 个投 资人 的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 三、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一)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受 理个人 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 购程序 1 、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受 理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 购申 请。 2 、 受理 开户 和认 购的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30 —17:00 ( 周六 、周日 及法 定 节假日 不营 业) 。 3 、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的材 料 (1 ) 本人 有效身 份证件 ( 包括身 份证、 军官 证、护 照等) 及复印 件。 如委托 他人代 办,还 需提供 代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件 、 经其 签字 的复 印件 以及投 资者 授权 代办 人办 理基金 业务 的 公证书 原件 ; (2 )本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信 息(开 户行 名称 、银 行账 户名称 、银 行账 号) 及复 印件; (3 )填 妥并 签字 确认 的《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类业 务申 请 表( 个人 ) 》 ; (4 )如 需要 开通 传真 交易 方式还 需签 订《 开放 式基 金传真 委托 协议 书》 (一 式 两份) 。 4 、个 人投 资者办 理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填 妥的 《开放 式基金 交易类 业务 申请表 》和投 资者本 人的有 效证 件原 件及 经其 签字的 复印 件, 如委 托他 人代办 , 还 需提 供代 办人 有效身 份证 件原件、经 其签 字的 复印 件以 及投资 者授 权代 办人 办理 基金业 务的 公证 书原 件。 注: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认购业 务前 , 需 请投 资者 仔细阅 读 《 投资 人权 益须 知》 进 行风 险承 受力能 力的 测评 。 5 、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前应 将足额 认购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账汇 入本 公司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 、 招商 银 行、中 信银 行开 立的 直销 账户: 本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 户账 户信息 如下 : (1 )中 国建 设银 行 账户名 称: 中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账户:11001028100053014774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长 安支 行 (2 )招 商银 行 账户名 称: 中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账户:755921723010110 开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北京 光华路 支行 (3 )中 信银 行 账户名 称: 中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账户:7110210187000011823 开户银 行: 中信 银行 北京 京城大 厦支 行 6 、 注意 事项 (1 )基 金份 额发 售期 结束 ,以下 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1 )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 2 )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或 认购 申请未 被确 认; 3 ) 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2 )投 资者 T 日 提交 开户 申请后 ,可 于 T+2 日后 ( 包括 T+2 日, 如遇 非工 作 日销售 机构 不 办公, 则顺 延) 到办 理开 户机构 查询 确认 结果 , 或 通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 本公 司将 为投资 者寄 送确 认书 。 (3 )投 资者 T 日 提交 认购 申请后 ,可 于 T+2 日后 ( 包括 T+2 日, 如遇 非工 作 日销售 机构 不 办公, 则顺 延) 到办 理认 购机 构 查询 认购 确认 结果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 (4 ) 根据 反洗钱 法律法 规 的要求 ,本公 司直 销柜台 不接受 投资者 以现 金缴存 的方式 认购基 金。 (二) 中国 建设 银行 受理 个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全国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 港澳 台 除外) 的近 14000 多个 下 属指定 网点 为 投资者 办理 开户 和场 外认 购业务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投资 者 可拨打 中国 建设 银行客 户 服务电 话 95533 或登 录中 国建设 银行 网 站:www.ccb.com 咨 询或 了 解本基 金购 买事 宜。 1 、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发 售日的 9:30 ~17:00 。周 六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 正 常受 理客户 申请 , 该认购 申请 计入 下一 发售 日;发 售日 每 天 17 :00 后 客户发 起的 认购 申请 计入 下一发 售日 。 2 、 开户 程序 及所 需材 料 (1 )请 事先 办妥 或持 有中 国建设 银行 理财 卡或 龙卡 通并存 入足 额开 户和 认购 资金; (2 )请 到网 点提 交以 下材 料,办 理开 户手 续, 开立 中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基金账 户; ①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包括 :居 民身 份证 、军 官证、 士兵 证等 ) ; ②本人 的中 国建 设银 行理 财卡或 龙卡 通; ③填妥 的“ 个人 开通/ 取 消 证券交 易申 请表 ” 。 (3 )开 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证 券买入 (基 金认 购/ 申购 ) 委托单 ” 。 3 、 认购 程序 及所 需材 料 (1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2 )填 妥的 “证 券买 入( 基金认 购/ 申购 )委 托单” 。 4 、 注意 事项 (1 )请 个人 投资 者本 人到 中国建 设银 行指 定的 代销 网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 )有 关详 细的 办理 手续 ,请至 代销 网点 咨询 或拨 打中国 建设 银行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33 咨 询。 (三) 个人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售机 构开 立基 金账 户及 认购手 续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四、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一)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受 理机构 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 购申请 程序 1 、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受 理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 购申 请。 2 、 受理 开户 和认 购的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30 —17:00 ( 周六 、周日 及法 定 节假日 不营 业) 。 3 、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的材 料: (1 ) 企业 营业执 照副本 原 件及加 盖单位 公章 的复印 件;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提 供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 门颁 发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 件及 加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2 ) 企业 组织机 构代码 证 原件及 加盖单 位公 章的复 印件; 企业税 务登 记证原 件及加 盖单位 公章的 复印 件; (3 )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类 业务 申请 表( 机构 ) 》 ,并 加盖 公章 及法 定代 表 人签章 ; (4 ) 指定 银行账 户信息 ( 开户行 名称、 银行 账户名 称、银 行账号 )及 账户证 明文件 复印件 / 银行 开户 确认 文件 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 (5 )预 留《 印鉴 卡》 一式 三份; (6 )经 法定 代表 人签 字并 加盖公 章的 《基 金业 务授 权委托 书》 ; (7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 (8 )企 业法 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证 件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 ; (9 )如 需要 开通 传真 交易 方式还 需签 订《 开放 式基 金传真 委托 协议 书》 (一 式 两份) 。 4 、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申 请时须 提交 填妥 的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类业 务申 请表 》 , 并 加盖 预留 交易印 鉴, 同时 提供 经办 人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经 其签字 复印 件。 注: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认购业 务前 , 需 请投 资者 仔细阅 读 《 投资 人权 益须 知》 进 行风 险承 受力能 力的 测评 。 5 、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前应 将足额 认购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账汇 入本 公司 在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 招 商 银行、 中信 银行 开立 的直 销账户 : 本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 户账 户信息 如下 : (1 )中 国建 设银 行 账户名 称: 中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11001028100053014774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长 安支 行 (2 )招 商银 行 账户名 称: 中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账户:755921723010110 开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北京 光华路 支行 (3 )中 信银 行 账户名 称: 中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账户:7110210187000011823 开户银 行: 中信 银行 北京 京城大 厦支 行 (二) 中国 建设 银行 受理 机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 申请程 序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全国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 港澳 台 除外) 的近 14000 多个 下 属指定 网点 为 投资者 办理 开户 和场 外认 购业务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投资 者 可拨打 中国 建设 银行客 户 服务电 话 95533 或登 录中 国建设 银行 网 站:www.ccb.com 咨 询或 了 解本基 金购 买事 宜。 1 、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发 售日 的 9:30 ~17 :00 。 周 六、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 理业务 。 2 、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 )请 事先 办妥 或已 有中 国建设 银行 的机 构活 期存 款账户 并存 入足 额开 户和 认购资 金。 (2 ) 由被 授权人 到开户 会 计柜台 提交以 下材 料,办 理开户 手续, 开立 中金基 金管理 公司的 基金账 户: ①机构 活期 存款 账户 的印 鉴卡及 印鉴 、 营 业执 照或 事业社 团法 人证 书及 复印 件、 军 队或 武警 开户许 可证 及复 印件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及 复印 件。 开户单 位为 分支 机构 的, 还应提 交法 人 授 权其开 户的 书面 证明 ; ②证券 业务 授权 书; ③被授 权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及复印 件、 印鉴 ; ④填妥 的“ 机构 开通/ 取 消 证券交 易申 请表 ” , 并加 盖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3 )开 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请填 妥并 提交 “证 券买入 (基 金认 购/ 申购 ) 委托单 ” 。 3 、 认购 程序 及所 需材 料 (1 )被 授权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件 ; (2 )填 妥的 “证 券买 入( 基金认 购/ 申购 )委 托单” 。 4 、 注意 事项 (1 )机 构投 资者 请到 原机 构活期 存款 账户 开户 会计 柜台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 )有 关详 细的 办理 手续 ,请至 代销 网点 咨询 或拨 打中国 建设 银行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33 咨 询。 (三) 机构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售机 构开 立基 金账 户及 认购手 续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五、清 算与 交割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投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门 账户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有 效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 行存款 利息 归投 资人 所有 , 在本 基金 认购 结束 后, 折 算为基 金份 额 计入投 资人 的账 户, 具体 份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登 记机 构在基 金募 集结 束后 完成 。 六、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 、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或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提 前结束 募集的 ,具备 下列 条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 基金备 案手 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2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自 募集 期 限届满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进 行验 资 , 并在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 之日起 ,基金 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将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4 、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 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 的,则 本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及 销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5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发 生 的与基 金募集 活动 有关的 费用, 包括信 息披 露费、 会计师 费、律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七、本 次份 额发 售当 事人 及中介 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8 号丰融 国际 大厦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寿康 成立时 间: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赵 晓晓 联系电 话:010-63211122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 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三) 销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中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柜台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8 号丰融 国际 大厦 17 层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 :赵 晓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8-1166 公司网 站:www.ciccfund.com 发售期 间, 客户 可以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 话 400-868-1166 ( 免长 途话 费 ) 进 行募集 相 关事宜 的问 询、 开放 式基 金的投 资咨 询及 投诉 等。 2 、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蔡 宇洲 网址:www.cicc.com.cn (四)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8 号丰融 国际 大厦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汝象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5573 联系人 :白 娜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海 问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5 号财 富金 融中 心 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 号财 富金 融 中心 20 层 负责人 :张 继平 电话:010-8560 6888 传真:010-8560 6999 联系人 :魏 双娟 经办律 师: 吴冬 、魏 双娟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2 办 公楼 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2 办 公楼 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姚 建华 电话:010-8508 7916 传真:010-8518 5111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程 海良 郭琦 联系人 :程 海良 中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