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估值(160212)

国泰估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国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止 日: 二〇 一 四 年 八 月十 日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估 值优 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 监会 2009 年 12 月 3 日证 监许 可[2009]1295 号文 核准 募集。 《 国泰估 值优 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于2010 年 2 月10 日正 式生 效。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 于 2013 年2 月18 日届 满 , 基 金管 理人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 “基 金管 理人 ” ) 向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终止 本基 金估值 优先 、 估值进取 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并获 得深圳证 券交易 所《终止 上市通知 书》 (深 证上〔2013 〕 61 号) 的同 意 , 自本 基金 封闭期 届满 日次 日 (2013 年 2 月19 日) 起 , 本 基金 的 估值 优先 、 估值进 取基 金份 额终止 上市 。 封闭期 届满 后 , 本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将 估值 优先 份额 和估 值 进取份 额转 换为同一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的 份额, 本基金 的 基金名称 变更为国 泰估值 优势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 简称和基 金代码不 变,基 金简称仍 为“国泰 估值” , 基金代码 仍 为 “160212”。 本基金 转换 完成 后, 基金 合 同 中除 仅适 用于 国泰 估值 优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的条 款外 ,继 续适 用于 转换后 的国 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投 资者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认 购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获得 基金 投 资收益 ,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 8 月10 日, 投资 组合 报 告为 2014 年 2 季度 报告 , 有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2014 年 6 月 30 日。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3 第二节


释义 3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8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18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22 第六节


封 闭期 基金 份额 的分离 与收 益分 配原 则 33 第七节


基 金的 募集 37 第八节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8 第九节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38 第十节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39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投 资 50 第十二 节


基金 的业 绩 59 第十三 节


基金 的财 产 60 第十四 节


基金 资产 估值 61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4 第十六 节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66 第十七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8 第十八 节


封闭 期届 满与 基金份 额转 换 68 第十九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9 第二十 节


风险 揭示 73 第二十 一节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75 第二十 二节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78 第二十 三节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91 第二十 四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100 第二十 五节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1 第二十 六节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102 第二十 七节


备 查文 件 102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 第一节


绪言 本 《 招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5号<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与格式> 》 等有关法 律法 规以及 《国泰 估 值优 势 可 分离交 易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 《基金 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 务。基 金投 资 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 第二节


释义 《 招募 说明 书 》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 易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补 充 , 基金 合同 中除 仅适用 于国 泰 估 值 优 势 可 分 离 交 易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条 款 不再适用 外, 其 他条 款 继 续适 用于 转换后 的国 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 基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特 别 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规范 性文件 及其 修订 与解 释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 基金或 本基 金 国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由 国泰 估值优 势可 分离交 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 闭期 届满 转换 而来 招募说 明书 《 国 泰 估 值 优 势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 ,即 用于公 开披 露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服 务机 构、 封 闭期 基金 份额 的分 离与收 益分 配原 则、 基金 的募集 、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基金的 投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金 的财 产、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基 金收益 与分 配、 基金 的费 用与税 收、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封闭 期届满 与基 金份 额转 换、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风 险揭 示、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备查 文件 等涉及 本基 金的信 息,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择并 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或 申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国 泰估 值优 势可 分离交 易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 国 泰 估 值 优 势 可 分 离 交 易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 《业务 规则 》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上市 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上市公 告书 《 国 泰 估 值 优 势 可 分 离 交 易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国泰估值 优先基 金份 额和 国泰 估值 进取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 受权 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他 资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条 件 ,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交易时 间 开放日 基金 接受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交 易的 时间 段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管 理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份 额的10% 时 的情 形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的 销售机 构和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也 称为 场外 认购 、 场 外申购 、 场 外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上 市交易 等业 务的 场所 。 通 过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 申 购、赎 回也 称为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日常交 易 场外申 购和 赎回 等场 外基 金交易 , 以 及场 内申 购和 赎回及 上市 交易等 场内 基金 交易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上市交 易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 间或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席 位或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 登记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基金份 额转 换 在封闭 期末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份额 转换 规则 , 国泰 优先 和 国 泰 进 取 基 金 份 额 在 转 换 日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份 额 基金份 额转 换日 本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国 泰 优 先 和 国 泰 进 取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为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至三 年封闭 期末 对应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封闭 期到 期日 顺延到 下一 个工 作日 基金份 额的 本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认购份额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 元)的 乘积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某一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开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证 券投 资收 益、 证 券持 有期间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NAV )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的基础 上, 采用 “虚 拟清 算 ” 原 则, 即假 定T 日 为本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的提 前终 止日 , 本 基金按 照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从 而计算 得 到T 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 份额的 估算 价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两 类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估 算,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基金份 额分 离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资产 及收 益的不 同分 配安 排, 将基 金份额 分成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 个类别 , 即 优先 类基 金份 额 (国 泰优 先)和 进取 类基 金份 额 ( 国泰进 取) 国泰优 先 本基金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则 所分 离的 优先 类基 金份额 国泰进 取 本基金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则 所分 离的 进取 类基 金份额 国泰优 先 约 定基 准收 益率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为 每 份 国 泰 优 先 所 设 定 的 每 年 应 获 得 的 收 益 率,国 泰优 先 约 定年 基准 收 益率为 单 利5.7% 国泰优 先 约 定应 得收 益 国泰优先 在 封 闭 期 的 应 获 得 的 约 定 基 准 收 益 和 可 能 获 得 超 额 收益分 配的 总金 额 。 但基 金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 保证 封闭期 满时 国泰优 先持 有人 的该 等收 益, 即 如在 封闭 期末 本 基 金资产 出现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 极端损 失情 况下 , 国 泰优 先 仍可 能面 临 无 法取 得约 定应得 收益 乃至投资 本金 受 损的 风险 国泰进 取 应 得资 产及 收益 在封闭 期末 , 本 基金 净资 产优先 分配 予 国 泰优 先 基 金份额 的本 金及约 定应 得收 益后 的剩 余净资 产 封闭期 或 基 金封 闭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三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则封 闭期 到期 日顺 延到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中 央银 行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 “指 定 报刊” ) 和 互联网 网站 ( “ 网站” )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 第三节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 截至2014 年 8 月 10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 46 只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鹰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 资基金 ( 包括2 只 子基 金 , 分 别为 国泰 金龙 行业 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龙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马 稳健回报 证券投资 基金、国 泰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金鹿保本 增 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金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 鼎价 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由金鼎 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国泰金 牛创新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国泰 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双 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小盘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价 值经典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 证180 金 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上 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事件驱动策略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小板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金 、国泰成 长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大宗商 品配置证 券投资 基金(LOF)、国 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6 个 月短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基金 、国泰金 泰平衡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由 金泰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 来) 、国泰 民 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估值 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封闭 期届 满 转换而 来)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上 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纳 斯达 克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中 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黄 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美国 房 地产开 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目 标收 益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聚 信价值 优势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国泰国策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浓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结 构转 型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 人于 2004 年获 得全 国社 会 保障基 金理 事会 社保 基金 资产管 理人 资格 ,目 前受 托管理 全国 社 保基金 多个 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金 管理人 获得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人 资格 。 2008 年2 月 1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 专户理 财) 的 基金公 司之 一, 并 于 3 月 24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 得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QDII ) 资格 , 成为目 前业 内少 数拥 有 “ 全牌照 ”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 , 囊 括了 公募 基金 、 社 保 、 年 金、 专户 理 财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 (一) 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国 投资 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任 综合 计 划处 、 资 金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1992 年 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1998 年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总 经理 ,1999 年10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起 在中 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 业务经 理 , 资 本市 场部 业 务经理 , 策略 投资 部助 理 投资经 理 , 公 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组负责人,现任战 略 发 展部 处 长 。2014 年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济 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 证券 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行 总经 理 。 2008 年5 月至2012 年6 月 ,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 高级经 理、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9 月, 任建 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 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 司纪委 书记 、 副总经 理 。2013 年4 月至 2014 年1 月,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资 部总 经 理。现 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监 。2014 年 5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 济 研究; 1995 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 票保 险研究 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 ;2005-2006 年在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 任 研究员/基金 经理。 2009-2013 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 总监 。 2013 年6 月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 理。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人 民保 险 公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起 任中国 保险 ( 欧洲)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1996 年 起任忠 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公 司再 保 险承保 人 ; 1998 年 起任 忠 利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 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 限公司 董事 。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3 月至2002 年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 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券 部 项目经 理 , 北 京证 券营 业 部副经 理 , 天 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1 主任 、 信 息技 术部 主任 、 首席信 息师 、 华北 分公 司 总经理 、 党组 副书 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1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 历 任法 规处 副处 长、 深圳 监管 专员 办事 处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金 监管 部综 合处处 长 。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2006 年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 。2007 年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 王军,独立 董事, 博士研 究生,教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 法律系 、法学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院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 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国 法律 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 国 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学 会国 际经 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 中 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法 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加 坡国 际仲 裁中 心仲裁 员 、 北 京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等 职 。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独 立董事 ,大学 学历,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任吉林 省长白 县马鹿 沟乡党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 常 务副 县 长;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独 立董事 ,大学 专科,高级 会计师 。1964 年起在中国 建设银 行河南 省工作,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长 ; 南 阳市 分行 行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二) 监事 会成 员:


唐建光 , 监事 会主 席, 大 学本科 , 高级 工程 师。 1982 年1 月至 1988 年10 月 在煤炭 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 1988 年10 月至1993 年7 月 在 中国统 配煤 矿总 公司 基建 局任副 处长 ; 1993 年7 月至1995 年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9 月至1998 年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 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 中心 副主 任; 1998 年 10 月至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任 资产管理 处置部 总经理、 企业管理 部高级 业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Nikhil Srinivasan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 先后 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作 ,并 曾任Allianz SE Munich 首席 投资 官。2013 年2 月 加入 意大 利忠利 集团 , 担任首 席投 资官 。2013 年11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2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7 月至2000 年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4 月至2003 年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1 月至 2005 年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 业管 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党 组 成员 、 纪 检组 长、 工会 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 主任 ,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乔巍,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 于泰 康人 寿保 险公 司,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 任职 于上海 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职于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3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2013 年11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 海远 洋运 输公 司,2000 年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2003 年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 于 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 展银 行。2010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负 责人 。2013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束琴, 监事 , 大 专学 历。1980 年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3 月至2008 年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先 后担 任行 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监 助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1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 历 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司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8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 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志坚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 美国花 旗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3 银行台 北分 行工 作 , 任 财 务企划 助理 ;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 华证券 公司 工 作, 任 债券 交易 总监 ;2001 年 1 月至2004 年9 月 在 台湾景 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 负 责 投资业 务 ; 2004 年10 月至2006 年5 月在 台湾 保诚 投 信股份 有限 公司 工作 , 负责 投资业 务; 2006 年6 月至 2010 年4 月在美 国纽 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工 作 , 任 投资 长;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12 月在 台湾 富邦 投信 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投 资 长;2013 年1 月起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6 月 起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贺燕萍 , 硕士 ,16 年 证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8 月 在中 信建 投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原华 夏证 券有 限 公司) 研究 所和 机构 业务 部 任总经 理助 理;2007 年8 月至 2013 年 8 月历 任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销售 交易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和光 大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2013 年 8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10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林海中 , 硕士 研究 生,12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8 月至2005 年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 任专 业助理 、 主 任科 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 任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12 年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四) 本基 金 基 金经 理 : 1、现 任基 金经 理 邓时锋 , 男, 硕士 研究 生 ,14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 曾任 职于 天同 证券。2001 年9 月 加盟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社 保111 组合 基金 经理 助理 、 国 泰金 鼎价 值 混合和 国泰 金泰 封闭 的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4 月 起任国 泰金 鼎价 值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09 年 5 月起 兼任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起兼任 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 基金经 理 。 2、历 任基 金经 理 自本基 金成 立 至2011 年2 月 28 日由 余荣 权、 程洲担 任基金 经理 , 自 2011 年3 月1 日 至 2011 年 4 月 10 日 ,由 程洲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自 2011 年 4 月 1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3 日 ,由 程洲 、周 广山 共同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自 2011 年 12 月 23 日 至 2012 年 8 月5 日由 周 广山 、 刘夫 共 同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自 2012 年8 月6 日 至2013 年9 月 由刘 夫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9 月 9 日起 由 邓时锋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 成员 在 公司分 管副 总经 理 、 投 资 总监 、 绝 对 收 益投资( 事业) 部、权 益投 资( 事业) 部、 量化投 资( 事业)部 等负责 人员中产 生。公司 总经 理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 以外 的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 成员, 督察 长和 运营 体系 负 责人列 席公 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审 议并 决 策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4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部 总经 理 乔巍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收 益投 资( 事业 )部 总经理 沙骎先 生: 量 化 投资 (事 业)部 总经 理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 关 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一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收 益;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十二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 》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 防 止违 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 基 金 合同 》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二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严格遵 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5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三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 操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反 《 基金 合同 》 或 《 托管协 议 》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 法规 、 规 章、 《基 金合 同 》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 市 场秩序 ;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六 、基金经理承诺 (一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二)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三 )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四)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保 证经营 活动 的合 法合 规和 有效开 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方法 、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的 内部 控制体 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 制 、 风 险管 理控 制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 司运 营的各 个方 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6 1.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公 司所有 部门和岗 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 和 业务环 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的 稽核监察 部,稽 核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查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保持 与业务发 展的同 等地位原 则:公司 的发展 必须建立 在风险控 制 制度 完善和 稳 固的基 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与 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地 位上 ; (5)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风险 控制指 标体系, 使风险控 制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2.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根据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财务 会计准则 的要求 ,建立了 完善的内 部会计 控制制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保 会计 核算 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 建 立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 内容 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 主要包 括 : 岗 位分 离和 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资 管理 控 制制度 、 信息 技 术控制 、 营销 业务 控制 、 信息披 露制 度 、 资 料保 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 过这 些控 制制 度和 流 程, 对公 司面 临的 投资 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通 过对 稽核 监察 部 充分授 权 , 对 公司 执行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 以 及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 确 保公 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二)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要素 1.控 制环 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 ,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 括科 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理 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司 建立 并完 善了 科 学的治 理结 构, 目前 有独 立董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名及 资 格审查 委员 会 、 薪 酬委 员 会、 考核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 员会 , 对 公司 重大 经营 决 策和发 展规 划进 行决策 及监 督; (2)在组 织结构方 面,公 司设立的 分管领导 议事会 议、总经 理办公会 议、投 资决策 委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7 员会 、 风 险管理 委 员会 等 机构分 别负 责公 司经 营 、 基金投 资和 风险 控制 等方 面的决 策和 监督 控制 。 同 时公 司各 部门 之 间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制 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 又 相互 合作 和 制约, 形成 了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决策 授权 和风 险控 制体系 ; (3)公司 一贯坚持 诚信为 投资者服 务的道德 观和稳 健经营的 管理理念 。在员 工中加 强 职业道 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成 了诚 信为 本和 稳 健 经营的 企业 文化 ; (4)公司 稽核监察 部拥有 对公司任 何经营活 动进行 独立监察 稽核的权 限,并 对公司 内 部控制 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性 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议 。 2.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 核算 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 则,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司 财务 制度 、 基金会计 制度以及 会计业 务控制流 程,做好 基金业 务和公司 经营的核 算工作 ,真实、 完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 会计 和 公 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 各 基金 之 间做到 独立 建帐 、 独立 核 算,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公 司 资产之 间 、 以 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 与记 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 制、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 在基 金核 算和 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关 功能 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 执 行严 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 保证 各部 门的 相对 独 立性 , 公 司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 通 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 资决 策控 制、 交易 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实行 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级 授权制度 和股票 池制度, 进行集中 交易, 以及稽核 监察部对 投资交 易实时监 控等 , 加强投资 管理控制 ,做到 研究、投 资、交易 、风险 控制的相 互独立、 相互制 约和相互 配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 建 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 体 系 , 控 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中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 ; 建 立了 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投 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 保证 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8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制 流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 司制 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 客 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 公 司制 定了 规范 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保 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 ; 在 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立 了完 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 及完 整的 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 保证 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 施 公司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 风险进 行辨 识和 评估 , 制 定了风 险控 制原则 。 在风 险管理 委 员 会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 各 部 门根据 各自 业务 特点 , 对 业务活 动中 存在 的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 理, 有针 对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风 险控 制流 程 , 并 在 实际业 务中 加以 控制。 3.内 部控 制实 施情 况检 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 公司 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点 是业 务活 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确 保公 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现 有内部控 制制度 实施情况 的基础上 ,公司 会根据新 业务开展 和市场 变化情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 以 适应 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 公 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 部控 制实 施情 况的 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对发 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通 过督 察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 根据市 场变 化和 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第 四 节


基金托管 人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9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70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影 响力。建 立了国 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产 品线。拥 有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4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80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 连续十 年获得香 港《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 权威财 经媒 体评 选 的44 项 最佳托 管银 行 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 优 良的 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 次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0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 SAS70 ( 审计 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后,2013 年 中国 工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第 七次 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 管银行接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 化、常 规化的内控 工 作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风 格,形成 一个运作 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监 控制度 化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成 。 总 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 责制定 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 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 内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1 良好的防 火墙隔离 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 员独立、 业务制 度和管理 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 断提 高演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 果 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2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的三 个月 开始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第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场外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108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 :沈茜 (二) 场外 其他 销售 机构 1、销售 银 行及 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3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4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1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5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8


中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9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0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1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2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6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6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7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9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4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8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5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7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8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39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0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9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1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42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3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7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0 48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50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 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1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2、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1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2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2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三) 场内 发售 机构 本基金办 理场内认 购业务 的 发售机 构为具有 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会员 。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 合风 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 会员 单位可以办理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业 务; 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交 所会 员单位 可以 办 理本基 金的 场内 赎回 业务 ,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网站 查询 。 二、注册登记 人 序号 机构名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22 、23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22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 朱 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三、募集成立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和 经办 律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3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魏 佳亮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魏佳亮 第六 节


封 闭 期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离与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一 、封闭期基金份额 的分 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 闭期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初 始有效 认购的 基金总份额 按照 1:1 的 比 例分离成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 种份额 类别 , 即优先 类 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简称 “ 国泰优 先 ”)和 进取 类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简称 “国 泰进 取 ”)。 根据本 基金 初始 基金 总份 额的比 例分 离规 则, 国泰 优 先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初始 有效认 购 基金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 国 泰进 取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初 始有 效认 购基 金总份 额中 的 份额占 比 为50% ,且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在本基 金封 闭期 , 国 泰优 先 与国泰 进取 两类 基金 份额 同时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分 别上市 和 交易 , 交 易代 码不 同 。 初 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二 级市 场投资 者可 以在 市场 内单 独交易 国泰 优 先 或者 国泰 进取 份额 。 二 、封闭期末国泰优 先 和 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的 收益 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 基金份额国泰优先和 国 泰进 取 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 的资产及 收益分 配安 排, 即国 泰优 先 和国 泰进 取 基 金份 额的 风险和 收益 特性 不同 。 在封闭 期末 , 本 基金 净资 产 优先分 配 国 泰优 先 基 金份 额的本 金及 国泰 优先 约定 应得收 益 , 即 国泰 优先 为低 风险 且预 期收益 相对 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 在优 先分 配 国 泰 优先 基 金份 额 的本金 及约 定应 得收 益后 的剩余 净资 产分 配予 国泰 进取 基 金份 额, 即国 泰进 取 为高风 险且 预 期收益 相对 较高 的基 金份 额。 国泰优 先 约 定应 得收 益和 国泰进 取应得 资 产及 收益 的分配 规则 如下 : (1 ) 国泰 优先 基金 份额 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5.7% , 其对应 收益 分配 金额 采用 单利计 算,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4 年基准 收益 率及 收益 均以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面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在 封闭 期末 , 当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超 过1.6 元 时, 即 基金 份额 总收 益率 超 过60% , 则再次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超 出 1.6 元的 超额 收益 部分 的 15% 分配 予 国 泰优 先 基 金份额 ; (3)在封 闭期末, 本基金 净资产优 先分配予 国泰优 先 基金份 额的本金 及 国泰 优先约定 应得收 益后 的剩 余净 资产 分配予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 (4)在封 闭期末, 如本基 金净资产 等于或低 于 国泰 优先 份额 的本金及 国泰优 先 约定 应 得收益 的总 额 , 则 本基 金 净资产 全部 分配 予 国 泰优 先 份额 后 , 仍 存在 额外 未 弥补的 国泰 优先 份额本 金及 国泰 优先 约定 应得收 益总 额的 差额 ,则 不再进 行弥 补。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封闭 期满 时 国 泰优 先 持 有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即 如 在封闭 期 末本 基 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况 下, 国泰 优先 仍可 能 面临 无 法取 得约 定应 得收 益乃至 投资 本 金 受损 的风 险。 在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对 国 泰优先 和国 泰进 取 基 金份 额进行 收益 分配 。 对 投资 者 认购或 上 市交易 购买 并持 有到 期的 每一份 国泰 优先 和国 泰进 取 基金 份额 , 在本 基金 封 闭期届 满后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所 约定 的 资产收 益分 配规 定分 别计 算 国泰 优先 和国 泰进 取 封 闭期末 净值 , 并 以各自的 份额净值 为基础 ,按照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NAV )转换 为同一 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的 份额 ,以 在基 金 转换运 作方 式的 同时 实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及 收益分 配。 三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 及封闭 期届满转为 上市开 放式(LOF) 基金后, 均依据 以下公 式计算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封闭期 内 ,T 日基 金份 额 的 余额数 量 为 国泰 优先 和 国 泰进取 的份 额总 额 ; 封 闭 期届满 转 为上市 开放 式(LOF) 基金 后 ,T 日基 金份 额 的 余额 数 量 为 该 LOF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 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四 、国泰优先和 国泰 进取 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按照上 述本 基金 资产 及收 益分配 规则 , 在 封闭 期末 对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单独 进行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并按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资产 分配及 份额 转换 。 假设NAV 为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截止 当 日 T 基 金份 额净 值,NA Va 为封 闭期 截止 当 日 T 国泰 优先 基 金份 额净 值, NAVb 为封 闭期 截止 当日T 国 泰进取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国 泰优先 约定 基准 年收益 率 为Ra 为单 利5.7%。 封闭期 截止 当 日T 的 国泰 优先 与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如 下: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5 (1)当 NAV<0.586 时, 则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截至 封闭期 末当 日 T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a=NAV/0.5; NAVb=0 ; (2)当 0.586 ≤NA V≤1 .6 00 时 ,则 国泰 优先 与国 泰 进取 截 至封 闭期 末当 日 T 基金份 额 净值:


NAVa= 1+3 ×Ra ; NAVb=(NAV-0.5 ×NAV a )/0.5 ; (3)当 NAV>1.600 时, 则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截至 封闭期 末当 日 T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a= 1+3 ×Ra+ 15%× (NAV-1.600 )/0.5 ; NAVb = (NAV-0.5 ×NA Va )/0.5 ; 在封闭 期末 计算 国泰 优先 和国泰 进取 份额 净值 时 , 各自保 留小 数点 后8 位 , 小数点 后第 9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 计算误 差归 入基 金资 产 , 并由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对 账 务 进行调 整。 基金份 额资 产及 收益 分配 举例: 假设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100 份 , 基 金份 额面 值 为1.000 元 , 则其 自动 获 得 国泰 优先 份额50 份和 国泰 进取 份额50份 , 且 两类 份额 面值 均为1.000 元。 国 泰优 先 基 金 份额的 约定 年 基准收 益率 为5.7% 。 如果在三年 封闭期 末,本 基金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500 元,本基金 份额总 净资产 为100× 1.500=150.00 元 , 即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收益 率为50%,则 国泰 优先 份额 和 国 泰进 取 份额 的收 益 分配如 下: ①国泰 优先 基金 份额 净值=1+3 ×5.7%=1.171 元 ,份 额总收 益率 为17.10% ; ②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净值= (1.5-0.5 ×1.171 ) /0.5=1.829 元, 份额 总收益 率为82.9%; ③国泰 优先 基金 份额 总净 资产 额=50 ×1.171=58.55 元 ④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总净 资产 额=50 ×1.829=91.45 元 如果在 三年 封闭 期末 ,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2.500 元 , 即 是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收益率 为 150% , 本 基金 份额 总净 资 产为100 ×2.500=250.00 元, 则 国 泰优 先 份 额和 国 泰进取 份额 的收 益分配 如下 : ①国泰 优先 基金 份额 净值=1+3 ×5.7%+15%×(2.500-1.600 )/0.5=1.441 元 , 份额总 收 益率为44.1%; ②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净值= (2.500-0.5 ×1.441 ) /0.5=3.559 元 , 份 额总 收益 率为255.9% ; ③国泰 优先 基金 份额 总净 资产 额=50 ×1.441=72.05 元 ④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总净 资产 额=50 ×3.559=177.95 元 五 、国泰优先和 国泰 进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计算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6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的基 础上 , 采 用 “ 虚 拟清算 ”原 则计 算并 公告 国泰优 先 和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封闭 期间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是 对两 类基 金份 额价值 的一 个 估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 国泰优 先 和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与 本 基金基 金 份额净 值一 同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设第 T 日为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日 ,NAV 为本 基金 封 闭期内 第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NAVa 为封闭 期内 第T 日国 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NAVb 为封 闭期 内第T 日 国泰 进取 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国泰 优先 约定 年收益 率 Ra 约定 为单 利 5.7%; 基金 封闭 期内 每年 天 数设定 为 Ty (y=1,2,3 。T 1 、T 2 、 、T 3


可 能均 为 365 , 或其 中之 一为 366 , 而其 余为 365) ,则封 闭期 实 际总天 数 为 Tt=T 1 + T 2 + T 3 天 (Tt 的 值等 于365+365+365=1095 或365+365+366=1096 ) 。 在封 闭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对用 于 国泰 优先 和国 泰进 取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计算 的实 际运 作天 数进 行调整 , 如调 整 , 届 时可 参 见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基金 管理 人 公告。 封闭期 内 第T 日, 国 泰优 先 和国 泰进 取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1)当 NAV <0.5 × (1 +3 ×Ra× T/Tt )时 ,则 国泰 优先 与 国泰 进取 在封 闭期 内第 T 日 (0< T ≤Tt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NAVa=NAV/0.5; NAVb=0 ; (2)当 0.5× (1+ 3×R a× T/Tt ) ≤ N AV≤ 1.60 0 时 , 则 国泰 优先 与国 泰进 取 在 封闭期 内 第T 日(0 < T≤Tt )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NAVa= 1+3 ×Ra ×T/T t ; NAVb=(NAV-0.5 ×NAV a )/0.5 ; (3)当 NAV>1.600 ,则 国 泰优先 与国 泰进 取 在 封闭 期内 第 T 日(0< T≤T t )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NAVa= 1+3 ×Ra ×T/Tt+15%× (NAV-1.600 )/0.5; NAVb = (NAV-0.5 ×NA Va )/0.5 ; 国泰优先与 国泰进 取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六 、国泰优先和 国泰 进取 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 封闭 期届 满, 本基 金 所分离 的两 类基 金份 额将 按约定 的收 益的 分配 规则 进行净 值 计算, 并 以各自的 份额净 值为基础 ,按照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NAV )转 换 为同一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的 份额 , 并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有关基 金份 额转 换及 申购 、 赎 回规 则及 实施 办法 见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相 应部 分。 有关 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7 金份额 转换 及申 购、 赎回 开始时 间见 本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 告。 第七节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2009 年 12 月 3 日证 监许 可[2009]1295 号文 批准 募 集 。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 期间 (一)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 型 基金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在封 闭期 内不 开放 申 购、 赎回 业务 。 封 闭期 届 满后 , 本 基 金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三)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四) 基金 封闭 期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封闭 期为三年 (含三 年) ,封闭 期届满后 转为上 市开放 式 基金 (LOF)。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国泰 估值 优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封 闭期 于2013 年2 月18 日 届满 , 封 闭期 届满 后, 本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将估 值 优先份额 和估值进 取份额 转换为同 一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的份额 ,国泰 估 值优势可 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名 称变 更为 “国 泰估 值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自2010 年1 月18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于2010 年 2 月3 日结 束募 集 。经普 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验资 , 本 次募 集的 净 认购金 额 为842,970,017.67 元 人民 币, 折合基金份 额 842,970,017.67 份, 认购资金 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银 行利息共 计 134,520.74 元人民 币, 折合 基金 份额 134,520.74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归 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上 述资金 总额 已于2010 年 2 月 9 日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843,104,538.41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8,534 户 。本 基金 募集 结束 后 ,按照 本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 在封 闭 期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初 始 有效认 购的 基金 总份 额按 照1:1 的比 例 分离成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 同的两 种份 额类 别 , 即 优先 类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简称 “ 国 泰优 先”) 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进取” ) 。 其 中 , 国泰优先的 基 金 份 额 为 421,553,139.14 份, 国 泰 进取 的 基金 份额 为421,551,399.27 份。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8 第八节


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2010 年2 月 10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第九 节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 份额 《基 金合同》 生效后,在本基 金符合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 基金份 额所 分离 的 国 泰优 先 与国 泰进 取 两 类基 金份 额同时 申请 上 市与交 易。 在本 基金封闭 期届满, 国泰优 先 与国泰 进取 份额分别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及深 圳证 券交易所 规则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基金 份 额,转换 后的基金 份额继 续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与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本基 金份额( 封闭期内 国泰优 先 与国泰 进取 )上市后,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通过 办理 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至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后,方 可上 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估值 优先 份额 和估 值进取 份额 于2010 年3 月11 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自2013 年2 月19 日 起终 止上市 。 根据 国泰估值 优势可分离交易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封闭 期届满转 换规则,估值优 先份 额、 估值 进取 份额 以2013 年2 月18 日各 自的 份额 净 值为基 础 , 按 照国 泰估 值 优势可 分离 交 易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转换 为 同一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的 基金份额 ,转 换后的 基金 份额 继续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与 交易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 上市 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等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所分 离的 国泰 优先 与国泰进取 两类基金 份额上市首日的 开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9 (二 ) 本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 , 国 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份 额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基 金份额 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为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三)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限 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四)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五)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 人 民币; (六)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 揭示 本基 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 金的停复 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 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 基金 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十 节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 金封闭期 届满后,本基金 份额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 额将自动 按转换规则转换 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份 额 ,并开放 申购与赎 回业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 上市交 易、场外 申购 赎回、 场内 申购 赎回 三种 方式, 实现 基金 份额 的日 常交易 。申 购、 赎回 规则 具体如 下: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金封闭 期届满并 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0 金(LOF) 之 日起 不超 过30 天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期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报 刊及基 金管 理人 互联 网网 站公告 。 申购 和赎回的开 放日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 公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时除 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公 布时 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 可对开放 日和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此项 调整应 在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报刊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 金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可向销 售机 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 的 数额 限制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1 1、投 资者 每笔申 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 费) 。 但各 代销 机构 对本 基 金最低 申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2、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3、 投资 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笔 赎 回申请 最低 份数 为 1,000.00 份。 本 基金不 设定 投资 者每 个交 易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 额, 但 各代销 机构 对交 易账 户最 低份额 余额 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购 的金额和 赎回的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 报 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场外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不高 于 1.5%,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前端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20


500 万≤M<1000 万 0.80


M ≥1000 万 1000 元/每笔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场外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的赎 回费 率统一 为 0.5% 。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 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 定并在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公 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上 交易、电 话交易 等)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 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2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4: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6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 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5: 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本基 金 10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为 半年 , 假设 赎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00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净赎回 金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 元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 扣除相 应的费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3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于 开 始实施 日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报 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 告 。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 具体名 单见 本基 金相 关业 务公告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金封闭 期届满并 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之 日起 不超 过 30 天开 始办 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的 具体日 期 前 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及 基金 管理 人互 联网 网站公 告 。 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 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为深圳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 额申购、份 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申购和 赎回 申报单 位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规 定为 准;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 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报刊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 投资者需 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场内 申购赎回相关业 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投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 时须按 业务 办理 单位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 购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 其 账户 内必 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4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可向办 理场 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机 构或 根据该 等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笔申 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 费) 。 但各 代销 机构 对本 基 金最低 申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2、本 基金 不 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3、 投资 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笔 赎 回申请 最低 份数 为 1,000.00 份。本 基金不 设定 投资 者每 个交 易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 额, 但 各代销 机构 对交 易账 户最 低份额 余额 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 理人、深 圳证券 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可 在法律 法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 购的金 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调 整生 效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至少 在一 家指 定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场 内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不高 于 1.5%,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前端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20


500 万≤M<1000 万 0.80


M≥1000 万 1000 元/每笔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基金 申购人承 担,不列 入基金 财产,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场 内赎 回费 率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5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的赎 回费 率统一 为 0.5% 。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 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 定并在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公 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上 交易、电 话交易 等)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 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2、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位 ,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 的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 投资者 资 金账户 。 3、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4、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6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 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5%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25 元 ,则 其申 购费 用、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 返还 的资金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1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1/1.025 =9,611.92 份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6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 份额为 9,611 份 , 整数 位 后小数 部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者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51.28 -147.78=0.94 元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9,611 份, 退款0.94 元。 5、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 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7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本 基 金 10 万 份基 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半 年,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00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净赎回 金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 元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按照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九 ) 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应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将 按新 规定 执 行。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 下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本基 金的资产 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7 述(1)到(5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四、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出现如 下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本基 金的资产 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接 受 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 按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部 分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3 )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报刊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8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 对 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 放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 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 真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六、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报刊 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七、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 选择 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记 机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 限制 、 转 换费 率等 具体 规 定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9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 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 管 1、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本基 金的份额 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认 购或申购 的基金份 额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认 购、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既可以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也 可 以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但 在本基 金封 闭期 内, 不可 申请场 内赎 回。 (3)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 以直接 申请场外 赎回,但 在本基 金封闭 期 内, 不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也可以 在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后 , 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 转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2、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统 内转托管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或 交易 单元 ) 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2)基金 份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 售 机构 (网 点) 时,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之 间不 能通 存 通兑时 的 , 可 办理 已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基金 份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 上市交 易的会 员 单位( 席位 )时 ,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系 统转托管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2)本基 金跨系统 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只受理 继承、捐 赠、司法 强制执 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 其中, “ 继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0 承”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 赠”指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 体的情 形; “司法 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十一、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十二、本基金份额的 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冻 结与 解冻,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并按照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深 圳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 的规 定办理。 第十一节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坚持价值 投 资的 理念 ,力 争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 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 融工具 。 若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中, 封闭 期内 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 60%-100%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 金、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封闭期 届满,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 金、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 本基 金 在封闭期 后 保留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的5% 的现 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1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 行适当 调整 。 三、 投资理念 坚持价 值投 资理 念和 估值 优势原 则 , 采 用 “自 上而 下” 与 “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分 析 方 法,精 选具 有竞 争力 及估 值优势 的优 质公 司, 通过 科学的 组合 管理 ,实 现投 资目标 。 四、 投资策略 (一)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家 财政 和货 币政 策 、 国家产 业 政策以及 资本市场 资金环 境,重点 考察市场 估值水 平,使用 联邦(FED )模 型 和风险收 益规 划模型 ,确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方案 。 1.联 邦模 型(Fed model ) 本基金 使用 联邦 模型 分析 市场 PE 与 国债 收益 率之 间 的关系 ,判 断我 国股 票市 场和债 券 市场的 估值 水平 是否 高估 或低估 , 为配 置债 券和 股 票的比 例提 供了 客观 的标 准。 本基 金在 该 资产配 置模 型中 使用7 年 国债到 期收 益率 与剔 除 PE 为负和 大于 100 的个 股的 平均市 盈率 倒 数之差 来判 断债 券市 场与 股票市 场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 2.风 险收 益规 划模 型 利用联 邦模 型的 结果 , 同 时结合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家 财政 和货 币政 策 、 国 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 的分 析 , 预 测未 来一 段时 间内 固 定收益 市场 、 股 票市场 的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 结 合基 金合 同的 资产 配 置范围 , 借助 风险 收益 规 划模型 , 得到 一 定阶段 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二)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 主 要利 用 ROIC 的 持续 性以 及周 期 性规律 ,来 优化 配置 相应 的行业 。 ROIC , 投 资资 本回 报率 , 是评估 资本 投入 回报 有效 性的常 用指 标 。 该 指标 主 要用于 衡量 企业 运用所 有债 权人 和股 东投 入为企 业获 得现 金盈 利的 能力, 也用 来衡 量企 业创 造价值的 能力 。 在宏观 经济 处于 周期 底部 阶段时 ,应 选 择ROIC 低 于 其长期 平均 水平 较多 的的 行业进 行 超配,分 享经济复 苏时行 业盈利能 力恢复所 带来的 收益;在 宏观经济 处于周 期顶部阶 段时 , 应选择 低配 ROIC 明 显高 于 其长期 平均 水平 的行 业, 规避经 济回 落时 行业 盈利 快速下 滑的 风 险。 (三)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的个 股选 择主 要采 取 “ 自下 而上 ” 的 策略 。 通 过对企 业的 基本 面和 市场 竞争格 局 进行分 析 , 重 点考 察具 有 竞争力 和估 值优 势上 市公 司股票 , 在实 施严 格的 风 险管理 手段 的基 础上, 获取 持续 稳定 的经 风险调 整后 的合 理回 报。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2 第一步, 利用“企 业竞争 力模型” , 对上市公 司的资 源基础竞 争力、经 营过程 竞争力 、 业绩表 现竞 争力 进行 总体 评价 , 筛 选具 有竞 争力 的 优质上 市公 司 , 构 成具 有 竞争力 优势 的股 票池。 企业竞 争力 模型 的主 要指 标体系 : 1 . 资源基础指标: 包 括 企 业 总 资 产 、 净 资 产 、 人 力 资 源 数 量 和 质 量 等 指 标 ; 2.经营过 程指标: 包括总 资产周转 率、存货 周转率 、成本控 制水平等 体现经 营管理 水 平的技 术指 标; 3.业 绩表 现指 标: 包括 利 润总额 、净 利润 率、 市场 份额、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财 务指标 。 本基金采用主观赋权法,对上述指标进行加权,得出上市公司竞争力综合排名。 第二步 ,通 过相 对价 值评 估,选 择价 值被 低估 上市 公司, 形成 优化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 在企业 竞争 力股 票池 范围 内, 本基 金利 用 相 对价 值 评估 , 形 成可 投资 的股 票 组合 。 相 对 价值评 估主 要 运 用国 际化 视野 , 采 用专 业的 估值 模 型, 合理 使用 估值 指标 , 选择其 中价 值被 低估的 公司 。 具体 采用 的 方法包 括股 息贴 现模 型 、 自由现 金流 贴现 模型 、 市 盈率法 、 市净 率 法、PEG 、EV/EBITDA 等 方 法。 第 三步, 实地调 研 。 公 司投 资研究 团队将 实地调 研上 市公司 ,深入 了解其 管理 团队能 力、企 业经 营状 况、 重大 投资项 目进 展以 及财 务数 据真实 性等 。 第 四步, 构建 投 资组合 。本 基金将 在案头 分析和 实地 调研的 基础上 构建投 资组 合。在 构建 投 资组 合过 程中 , 本 基金还 将注 重投 资对 象的 交易活 跃程 度 , 以 保证 整 体组合 具有 良好 的流动 性。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资 产投 资主 要以长 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中 短期 的经 济 周期 、 宏 观 政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通过 债券 置换 和收 益 率曲线 配置 等方 法 , 实 施 积极的 债券 投资 管理。 (五) 权证 投资 策略 对权证 的投 资建 立在 对标 的证券 和组 合收 益进 行分 析的基 础之 上, 主要 用于 锁 定收益 和 控制风 险。 1.考虑标 的股票合 理价值 、标的股 票价格、 行权价 格、行权 时间、行 权方式 、股价 历 史与预 期波 动率 和无 风险 收益率 等要 素, 估计 权证 合理价 值; 2.计算权 证合理价 值与其 市场价格 间的差幅 以及权 证合理价 值对定价 参数的 敏感性 , 为权证 的具 体操 作提 供依 据。 (六)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对各 档次资产支 持证券利率敏 感度进行综 合分析。在给 定提前还款 率下,分析各 档次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 率和 加权平 均期 限的 变化 情况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3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 程序 (一) 投资 依据 1.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等 的相 关规 定;


2.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 场走势 。


(二)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制 定 基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投资 计划与 投资 原则 ; 确 定基 金 的投资 策略 和在 不同 阶段 的重大 资产 配 置比例 , 包括大 类资 产配 置 比例 (股 票、 转债 及其 他债 券) 以及 各类属 资产 内部 行 业比例 等; 审批基金 经理提出 的投资 组合计划 和重大单 项投资 。基金经 理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的 决策 , 负责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调 整和日 常管 理等 工作 。 (三) 投资 程序 1. 金融 工程 部运 用风 险监 测模型 以及 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 结 合公 司内 外研 究 报告, 对市 场预期 风险 和投 资组 合风 险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 析,依 此提 出 研 究分 析报 告。 2.投资决 策委员会 依据金 融工程部 、研究开 发部等 部门提供 的研究报 告,定 期召开 或 遇重大 事项 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议 , 决策 相关 事项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基金经 理以基金 合同、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 议、金 融工程部 和研究开 发部研 究报告 等 为依据 建立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4. 交 易管 理部 根据 基金 经 理下达 的交 易指 令制 定交 易策略 ,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 易 。 5.金融工 程部等部 门根据 市场变化 定期和不 定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绩效 评估, 并提供 相 关绩效 评估 报告 。稽 核监 察部对 投资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常 监 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6.基金经 理结合个 券的基 本面情况 、流动性 状况、 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 现金流 量情况 、 金融工 程部 和稽 核监 察部 的绩效 评估 报告 和对 各种 风险的 监控 和评 估结 果,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 监控和 调整 。 7.本基金 管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 据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更新 。 六、 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4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c、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d、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封 闭期 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 g、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h、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k、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或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5 达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中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选择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是 基于以 下因 素: (1) 沪深 300 指数 编制 合理 、透明 ,有 一定 市场 覆盖 率,并 且不 易被 操纵 ;


(2) 沪深 300 指数 编制 和发 布有一 定的 历史 ,有 较高 的知名 度和 市场 影响 力; (3)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共同 推出 的沪 深两 个市 场第一 个 统一指 数; (4)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 深 交 易 所 债 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融 债券 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为债 券投 资者提 供投 资分 析工 具和 业绩评 价基 准。 基于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 , 选用 上述 业 绩 比较基 准能 够真 实 、 客 观 地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 资产 整体 运作 来看 ,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整体 的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 均较高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的 中高 风险 品种 , 理 论上其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 两类基 金份额来 看,由于 基金收 益分配的 安排, 国 泰优先 份额将 表 现出低 风险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征; 国泰 进取 份额 则表现 出高 风险 、收 益相 对较高的 特征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6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4 年7 月15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97,076,828.98 81.53 其中: 股票 97,076,828.98 81.5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906,296.09 18.4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86,519.13 0.07 8 合计 119,069,644.20 100.00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581,000.00 1.33 C 制造业 67,001,916.69 56.49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2,404,000.00 2.0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675,000.00 4.78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800,190.82 2.3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7,614,721.47 14.8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7,076,828.98 81.84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551 尚荣医 疗 252,739 8,909,049.75 7.51 2 600872 中炬高 新 720,000 7,682,400.00 6.48 3 600276 恒瑞医 药 198,000 6,565,680.00 5.54 4 600511 国药股 份 250,000 5,675,000.00 4.78 5 000625 长安汽 车 459,500 5,656,445.00 4.77 6 300271 华宇软 件 140,000 5,642,000.00 4.76 7 600597 光明乳 业 300,000 4,812,000.00 4.06 8 600518 康美药 业 300,000 4,485,000.00 3.78 9 002614 蒙发利 241,299 4,258,927.35 3.59 10 600563 法拉电 子 126,420 4,203,465.00 3.54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8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货 , 本基 金将 根据 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 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 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 过资 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本基 金将 按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执 行。 (十)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报告 期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1,723.0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04.70 5 应收申 购款 10,444.23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30,247.11 8 其他 - 9 合计 86,519.13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551 尚荣医 疗 8,909,049.75 7.51 重大事 项停 牌 2 300271 华宇软 件 5,642,000.00 4.76 重大事 项停 牌 第十二 节


基 金的 业 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守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2 月10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14.00% 1.05% -0.21% 1.28% 14.21% -0.23% 2011 年度 -24.91% 1.12% -19.39% 1.04% -5.52% 0.08% 2012 年度 -10.16% 1.06% 7.08% 1.02% -17.24% 0.04%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2 月18 日 8.45% 1.03% 6.97% 1.00% 1.48% 0.03% 自2013 年2 月19 日 (基金 转型 起) 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1.51% 1.46% -12.14% 1.13% 23.65% 0.33% 2014 年上 半年 -1.72% 1.22% -4.56% 0.83% 2.84% 0.39%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0 自2013 年2 月19 日 (基金 转型 起) 至 2014 年6 月30 日 9.59% 1.38% -16.15% 1.03% 25.74% 0.35% 注: 本基 金自2013 年2 月19 日 起转 型为 开放 式基 金 ,2013 年 2 月 18 日为 本 基金转 型前 最 后一日 。 第十三 节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1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 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第十四 节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一)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2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二)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三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 的配股 权 , 从 配股 除权 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 收盘价 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四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五)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六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七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3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一)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 发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原因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 基 金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4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责任 方追 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三)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差 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二)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三) 法律 法规 规定 、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 )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二)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十 五 节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5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一)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及封闭 期届 满时 ,收 益分 配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单 独对基金 份额所 分离的 国 泰优先 与 国泰进 取 基 金份 额进 行收益 分配 ; 2、 在封 闭期 届满 , 按 照 《 基金合 同》 第三 部分 关于 封闭期 末收 益分 配规 则与 封闭期 末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的 约定 , 单独计 算出 国泰 优先 与国 泰进取 份额 各自 的份 额净 值并转 换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赎回基 金份 额实 现应 得收 益 ;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二) 本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并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应遵 循 下列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4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场外 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场内 认购/ 申购和 上市交 易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的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只 能为 现金 分红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能选 择其 他的分 红方 式 , 具 体权 益 分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6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第十六 节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四)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六)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七)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八)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7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师 和律师 费、信 息 披露费 用等 费用 ; (四)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8 第十 七 节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二)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三)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四)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会 计制度 ; (五)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六)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七)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二)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同 意。 (三)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需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第十八 节


封 闭期 届 满 与 基 金 份额 转 换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满三年 后 , 满 足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 本 基金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自动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届满 后 , 按照 《基 金合 同》 在封 闭 期内的 收益 分配 约定 分别 对 国泰 优先 份额和 国泰 进取 份额 计算 封闭期 末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以各 自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按照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 转 换为同 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的 份额 。 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 , 基金份额仍 将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 于 2013 年2 月18 日届 满 , 基 金管 理人向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申 请终 止本 基金估 值优 先 、 估 值进 取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 并 获 得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终止 上市 通知 书》 (深 证上 〔2013 〕61 号) 的同 意 , 自本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 日次日 (2013 年2 月19 日) 起, 本基 金 的 估值 优先 、估 值进 取基 金份额 终止 上市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9 封闭期 届满 后 , 本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将 估值 优先 份额 和估 值 进取份 额转 换为同一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的 份额, 本基金 的 基金名称 变更为国 泰估值 优势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第十九 节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应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二)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三)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损 失; (四)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机 构; (五)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六)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0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上市 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上市 公告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1、在 本基 金封 闭期 间: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国泰 优先 和国 泰 进取 两 类份 额开 始上 市交 易前 , 基 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和两类基金的 基金 份额的参考净 值; 在国泰 优先 和国 泰进 取 上 市交易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上市的 证券 交易所 、 基金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在每 个交 易 日的次 日披 露基 金份 额净 值、 国泰 优先 和 国泰进 取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 国泰优 先 和 国泰 进取 两类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 日的次 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两 类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1 基金托 管人 对 国 泰优 先 和 国泰进 取 的 参考 净值 、 封 闭 期届满 时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折算及 相 关披露 内容 进行 复核 。 2、在 本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并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2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3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第 二十节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各 种证 券的 市场 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治 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的不确 定性 。市 场风 险主 要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 策、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4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 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信用风 险。主要 是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险, 若债务 人经营不 善,资不 抵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购买力 风险。基 金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而 现金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再投资 风险。再 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 对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 即前 面所 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 下降时 ,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获 得 比之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8、 波动 性风 险。 波动 性 风险主 要存 在于 可转 债的 投资中 , 具体 表现 为可 转 债的价 格受 到其相 对应 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响 , 同时 可转 债还 有 信用风 险与 转股 风险 。 转 股风险 指相 对应 股票价 格跌 破转 股价 ,不 能获得 转股 收益 ,从 而无 法弥补 当初 付出 的转 股期 权价值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证 券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 本 或变现 成 本增加 。 出现 部分 品种 的 交投不 活跃 、 成交 量不 足 的情形 , 此时 如果 基金 赎 回金额 较大 , 可 能因流 动性 风险 的存 在导 致基金 净值 出现 波动 。 本 基 金产品 设计 时充 分考 虑了 基金流 动性 问 题。 针对 巨额 申购 和赎 回 设定限 制条 款 , 在 资产 配 置中适 当加 大期 限短 、 流 动性好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通 过上 述管 理措 施,最 大限 度地 减低 本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5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因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基 金在交易 时所采 用的电脑 系统可能 因突发 性事件 或 不可抗 原因 出现 故障 ,由 此给基 金投 资带 来风 险; 2、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 如 基金 经理 违反 职业 操 守的道 德风 险, 以及 因内 幕 交易、 欺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3、人才流 失风险, 公司主 要业务人 员的离职 如基金 经理的离 职等可能 会在一 定程度 上 影响工 作的 连续 性, 并可 能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4、因 为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5、因其他 不可预见 或不可 抗力因素 导致的风 险,如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会导致 基金资 产 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而 波动 , 投资 者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同 时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投 资本基 金所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 市场 风险 、 信 用 风险 、 管 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以及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险 等 。 在 本基 金三 年 封闭期 内的 具体 投资 管理 中, 本基 金份 额所 分离 的 两类份 额 国 泰优 先 和国 泰进 取 还 可能 面临 因特定 的结 构性 收益 分配 所形成 的投 资风 险。


从基金份 额资产整 体运作 来看,本 基金为股 票型基 金产品, , 基金资产 整体的 预期收 益 和预期 风险 均较 高 , 属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高风 险品种 , 理论 上其 风险 收 益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


在本基 金封 闭期 内 , 国 泰 优先 份 额表 现出 低风 险 、 收益稳 定的 明显 特征 , 其 预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要 低于 普通 的股 票型基 金份 额 , 国 泰进 取 份 额则表 现出 高风 险 、 高 收益 的显著 特征 , 其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要 高于普 通的 股票 型基 金份 额。 第二十一 节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本基 金封 闭期 到期 后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除外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6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有关 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按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7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若在封 闭期 届满 前基 金合 同终止 , 则本 基金 依据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 将基金 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根 据前 述 “虚拟 清算 ” 的 原则 计算 并 确定 国 泰优 先 和 国泰 进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别 应得 的剩余 资产 比 例,并 据此 比例 对 国 泰优 先 和国 泰进 取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 剩余 基金 资产 的分配 。 若在封闭期 届满, 即本基 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后基金 合同终 止,则 本基金 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8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二十 二 节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益, 但在本 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前, 国 泰优先 、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额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仅在 其份 额类 别内拥 有同 等的 权益 。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及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9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0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1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册 登记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2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在封闭 期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审议 事项应 分别由 国 泰优先 、 国泰进 取 基金 份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3 额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 决 。 国泰优 先 、 国 泰进 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份 额在 其份 额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本基金 封闭期届 满,满 足基金合 同约定的 存续条 件,本基 金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自动 转换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其所 持上 市开放 式基 金的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相 应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本基 金封 闭期 到期 后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除外;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有关 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4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5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报刊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5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提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召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提交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系 统。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 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公布 2 次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6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 记录相 符,并且 委托人出 具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0 天 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 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通知 后,如果 需要对原 有提案 进行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7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 但在封 闭期 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国泰 优先 、 国 泰进 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 且 国泰优 先 、 国泰 进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份基 金份 额在 其份 额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但在 封闭 期内 , 一 般 决议须 同时 经参 加大 会的 国泰优 先 、 国泰 进取 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通 过 方为有 效。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但在 封 闭期内 , 特别 决议 须同 时 经参加 大会 的 国 泰优先 、 国泰进取 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含三 分 之 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8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表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 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报刊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9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本基 金封 闭期 到期 后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除外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有关 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6)因 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按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0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若在封 闭期 届满 前基 金合 同终止 , 则本 基金 依据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 将基金 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根 据前 述 “虚拟 清算 ” 的 原则 计算 并 确定 国 泰优 先 和 国泰 进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别 应得 的剩余 资产 比 例,并 据此 比例 对 国 泰优 先 和国 泰进 取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 剩余 基金 资产 的分配 。 若在封闭期 届满, 即本基 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后基金 合同终 止,则 本基金 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1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 第二十 三 节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何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2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主要 包括以 下方 面: 1、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3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 基 金 托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和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对 手名 单 。 基 金管 理 人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4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本基金核 心存款 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和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 付时间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5)基金 托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 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5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 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6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7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8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属 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 日基 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2、本基金 封闭期末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对 国泰优先 与国泰进 取 单独 进行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并按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资产 和收益 分配 及份 额转 换。 3、本基金 封闭期间 ,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采用 “ 虚拟 清算 ”原 则计算 并公 告 国 泰优 先 和 国泰进 取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封 闭期 间 的 基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类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获 得的 实 际价值 。 国泰 优先 与国 泰 进取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国泰 优先 和国 泰进 取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封 闭 期届满 时 国 泰优 先 和 国泰 进取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相 关净值和/或参 考 净值并以 加密传真 方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 签 名、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9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法 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与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0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第二十 四 节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 财咨 询:人 工理 财咨 询、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料 完善 等。 2、全 天候的 7×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7×24 小时留言 信箱。 若不在人 工服务时 间或座 席繁忙, 可留言, 基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 建 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 金管 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 、 短信提示发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 、 交 易确 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 生 日节 日祝 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 、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请订 制 (退 订 ) 免 费的 纸 制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下 资料 : 1、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 在每季 度结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1 束后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投 资者 在季 度期 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 年度结 束 后 1 个 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五 、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六、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第二十 五 节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 金总 部迁 址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2/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2/27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放开 港澳 台 居民开 立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提 示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3/15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中金 公 司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4/11 关于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新增 销售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并 开 通定投 、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4/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5/2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其他 从业 人员子 公司 兼 职情况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6/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交通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7/1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7/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7/22 第二十 六 节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投资 者可在办 公时间 免费查阅 ;也可按 工本费 购买本 《 招募说明 书 》复 制件或复 印件 , 但应以 《招 募说 明书 》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第二十七 节


备查 文 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办公场 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国泰 估值优 势 可 分离 交易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 交易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 交易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年 九月二十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