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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岁岁A(519662)

银河岁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9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邮政 储 蓄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四 年九 月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6 月17 日 《关于 核准银河 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 】786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充分 了解本 基金的 产 品特性,并承 担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 险,由 于基金 投资人 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低风 险品 种,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周期为 1 年,在一个运作周 期内本 基金 每 季度 开放 一次 , 称为受 限开 放期 , 本基 金的每 个受 限开 放期仅为 1 个工 作日, 且在 受限 开放期 ,本基 金仅 有限 度地确 认申购 、赎 回申 请 ;运作 周期期满 后即进入自由开放期, 自由开放期 为 5 至20 个工作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自 由开放 期可 自由 申购、 赎回基 金份 额。 在一个 运作周 期内 ,除 受限开放 期外均 为封闭 期, 本基 金封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赎回业 务。因 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能面临因不能全部赎回基金份额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或 申 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8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现截止日为201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6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7 十、基金的投资 ................................................................................................... 58 十一、基金财产 ................................................................................................... 6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0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5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7 十五、基金税收 ................................................................................................... 8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八、风险揭示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2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其 他有关 规定 及 《 银河 岁岁 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 银河 岁岁 回报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风 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必 要事项 ,投 资人 在 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释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岁岁回报债券型定期开放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银河岁岁回报债券型定期开放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河岁岁 回报 债券型 定期开 放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河岁 岁 回报债券型定期开放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银河岁岁回报 债 券型定期开放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 22、销 售机 构:指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及 转托 管业 务而引 起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业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5、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2、运作周期: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1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43、 自由开放期: 在每 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 第一个自由开放 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自由开放期的 首日为上一个自由开放 期结束次日的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 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44、 受限开放期: 在首 个运作周期中, 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 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 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 运作周期首日的季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


45、 年度对日: 指某一 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6、季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每3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 应日期, 如该 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7、封 闭期 :指本 基金 在每个 运作 周期内 ,除 受限开 放期 以外的 期间 。在 每个封 闭期内 本基 金采 取封闭 运作模 式, 期间 基金份 额总额 保持 不变 ,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A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根 据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费 用,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基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金份额 50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 而 是 从 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在赎 回时 根据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的基 金份额 51、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8、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9、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75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875 12.5%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1875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1875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875 12.5% 合


计 15000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 许国 平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 处长 、东京 代 表处代 表、 研究 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 改处 处长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建 行股 权 管理部 主任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 公司 董 事、副 总经 理、 党委 委员 。 董事刘立达 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 尔士大学(班戈)金 融 MBA 。现任中国银河 金 融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部 总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总经 理。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 国人 民银行 总行 工作 ,历 任金 融研究 所国 内金 融研 究室 助理研 究员 ,研 究局 金融 市场处 主任 科 员、货 币政 策处 副调 研员 。2008 年 6 月 进入 中国 银 河金控 ,曾 任股 权管 理运 营部总 经理 、 银河保 险经 纪公 司董 事。 董事王 志强 先生 , 中共 党 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2006 年 3 月 被选 举为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 公司第 二届 董事 会董 事, 第三届 董事 会连 任。 历任 上海机 电( 集团 )公 司科 长、处 长、 总 会计师 ,上 海久 事公 司计 财部副 总 , 上海 市城 市建 设投资 开发 总公 司计 财部 副总经 理、 副 总会计 师等 职 。 现任 上海 市城市 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 司副总 经理 。 董事熊 人杰 先生 , 大 学本 科学历 。2006 年 3 月 被选 举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二 届 董 事会 董事 , 第三 届董 事 会连任 。 曾任 职于 湖南 人 造板厂 进出 口公 司 、 湖 南 省广电 总公 司、 湖南电 广传 媒股 份有 限公 司。现 任深 圳市 达晨 创业 投资公 司副 总裁 。 董事唐 光明 先生 ,中 共党 员,硕 士研 究生 学历 。2011 年 10 月被 选举 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三届 董事 会董 事。历 任中 国船 舶工 业总 公司综 合计 划司 投资 一处 科员, 金飞 民 航经济 发展 中心 项目 经理 ,首都 机场 集团 公司 业务 经理。 现任 首都 机场 集团 公司资 本运 营 部副总 经理 。 董事周 远鸿 先生 ,中 共党 员,高 级会 计师 ,澳 大利 亚新南 威尔 士大 学国 际商 学硕士 研 究生。 历任 中国 石油 天然 气股份 有限 公司 天然 气与 管道分 公司 财务 处副 处长 、中国 石油 天 然气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本运 营部股 权管 理处 处长 。现 任中国 石油 天然 气集 团公 司(中 国石 油 天然气 股份 有限 公司 )专 职监事 (任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和 昆仑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 等董事 、昆 仑保 险经 纪股 份有限 公司 等监 事) 。 董事尤 象都 先生 ,中 共党 员,硕 士研 究生 学历 。2011 年 10 月被 选举 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三届 董事 会董 事。 历 任国 家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宏 观司 财税 处、 投资处 副处 长, 中信实 业银 行北 京分 行 ( 后为总 行营 业部 ) 办 公室 副主任 (主 持工 作) 、 信贷 部副总 经理 兼 综合处 处长 、 资 产保 全部 副总经 理、 支行 管理 处副 处 长 ( 主持 工作) 、 西 单支 行负责 人, 财 政部综 合司 综合 处副 处长 、处长 ,兴 业银 行北 京分 行月坛 支行 行长 ,中 国银 河金融 控股 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部负 责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原 董事 长徐 旭女 士因组 织安 排离 职, 经公 司第三 届董 事会 审议 通过 ,由总 经理 尤 象都先 生代 为履 行董 事长 职务。 独立董 事王 福山 先生 , 大 学本科 学历 , 高级 工程 师 。2002 年 6 月 被选 举为 银 河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一 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二 届和 第三 届董 事会连 任。 历任 北京 大学 教师, 国家 地 震局副 司长 ,中 国人 民保 险公司 部门 总经 理, 中国 人保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董事 长,深 圳阳 光 基金管 理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现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公司 巡视员 。 独立董 事沈 祥荣 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 工程 师。2010 年 11 月 被选 举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三 届董 事会 董事。 历任 国家 计委 、经 委、国 务院 办公 厅副 处长 、处长 、副 局 长,中 国华 诚集 团董 事长 ,第十 届上 海市 政协 委员 。现任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党 委书记 、理 事 长。 独立董 事郭 田勇 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中央 财经 大学中 国 银行业 研究 中心 主任 。亚 洲开发 银行 高级 顾问 、中 国人民 银行 货币 政策 委员 会咨询 专家 、 中国银 监会 外聘 专家 、中 国支付 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 融 专家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国际金 融学 会 理事。 独立董 事李 笑明 先生 , 中 共党员 ,经 济师 。历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办公 室 副主任 、主 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办公 室副 主任 、主 任;中 央汇 金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再保 、国 开行 董事 。 监事长 李立 生先 生,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历 任建 设部 标准定 额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中 国 华融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总 部研究 发展 部副 经理 ,中 国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中 心综 合 研究部 副经 理,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组 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监 、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金 融工 程部 总监 、产 品规划 部总 监、 督察 长等 职 。 监事朱 洪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华 融信托 投 资公司 华东 分部 总经 理、 远东房 地产 公司 总经 理; 银河证 券上 海总 部党 委书 记、总 经理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 公司纪 检委 员; 亚洲 证券 (银河 证券 党委 派任 )总 裁、党 委书 记; 银河 保险 经纪公 司总 经 理、董 事长 等职 ,现 任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监事吴 磊先 生 , 中 共党 员 ,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2013 年8 月 被选 举为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 先后任 职于 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 为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员工。 总经理 尤象 都先 生 , 中 共 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学 历 。 历任国 家经 济体 制改 革委 员会宏 观 司财税 处、 投资 处副 处长 ,中信 实业 银行 北京 分行 (后为 总行 营业 部) 办公 室副主 任( 主 持工作 ) 、 信贷 部副 总经 理 兼综合 处处 长、 资产 保全 部副总 经理 、 支 行管 理处 副处长 (主 持 工作) 、 西 单支 行负 责人, 财政部 综合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处 长, 兴业 银行 北京 分行月 坛支 行 行长, 中国 银河 金融 控股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部 负责 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等 职。 副总经 理陈 勇先 生 , 中 共 党员 , 大 学本 科学 历 。 历 任哈尔 滨证 券公 司友 谊路 证券交 易 营业部 电脑 部经 理、 副总 经理,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哈 尔滨 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投 资 银行 总 部高 级经 理, 中国 银河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办公 室( 党委 办公 室) 副主任 ,中 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办公 室 ( 党委 办公 室) 副主任 (主 持工 作) , 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 有限责 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 执行总 经理 。 督察长 董伯 儒先 生, 中共 党员,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中 国东 方信 托投 资公 司经理 , 中国银 河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金 部高 级经 理 , 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支持 保障 部总监 等职 。 现 兼任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部 总监 。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索峰, 大学本科学历,19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润庆期货公司、 申银 万国证 券公司 、原 君安 证券和 中国银 河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期间 主要 从事国际 商品期货交易, 营业部债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工作。2004 年 6 月加入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从事固 定收益 产品 投资 工作。 历任银 河银 富货 币市场基 金的基 金经理 、银 河收 益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银河强 化收 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原 银河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金 经理, 现任 总经 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2012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起担任银河岁岁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8 月起担任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伟仓,硕士研究生学历,6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8 年 5 月加入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数 量研究 员、债 券经 理, 期间主 要从事 数量 研究 与债券投 资工作。2012 年 12 月 起担任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银河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起担任银河增利发起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8 月起担任银河岁岁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 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8 月起担任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 益部总监索峰 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基金 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险 、经 营风险 以及 操作 风险, 确保基 金财 务和 公司财 务以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本 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织 机制 、管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 理方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称 。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标 、内 控原 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括 内部 会计控 制制 度、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资 料档案管 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在职 能上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 必 须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 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 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 学化的 方法 尽量 降低经 营运作 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办 法》 、 《企 业财务 通则》 等国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制订了 基 金会计制 度、公 司财务 会计 制度 、会计 工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基 金估 值制 度和程 序、基 金财 务清 算制度 和程序 、成 本控 制制度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和费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 用报销 管理办 法、 财产 登记保 管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务交 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原 则、 风险 控制的 机构设 置、 风险 控制的 程序、 风险 类型 的界定、 风险控 制的主 要措 施、 风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 制的 具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交 易风 险管理 制度 、财 务风险 控制制 度以 及岗 位分离 制度、 防火 墙制 度、岗 位职责 、反 馈制 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 司运 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当 回避的 情况 外, 督察长享 有充分 的知情 权和 独立 的调查 权。督 察长 根据 履行职 责的需 要, 有权 参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公 司业务 、投资 决策 、风 险管理 等相关 会议 ,有 权调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事 报送 工 作 报告,并 在董事 会及董 事会 下设 的相关 专门委 员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 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 核工 作。公司配备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 内部 稽核管理办法、内 部稽 核工作准则等。通 过这 些制 度的建 立,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情况;检 查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的 情况。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 复【2006】4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47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 院同 意并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 2007 年3 月6 日) 于2012 年1 月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 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依法 承继原中 国邮政 储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全部资 产、 负债 、机构 、业务 和人 员, 依法承担 和履 行 原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有 限责任 公司 在有 关具有 法律效 力的 合同 或协议中 的权利 、义务 ,以 及相 应的债 权债务 关系 和法 律责任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坚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小企业、 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0 定位, 发挥邮 政网 络优 势,强 化内部 控制 ,合 规稳健 经营, 为广 大城 乡居民及 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 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 资产托管处、风 险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 等处室。 共有员工20 人,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及三年以上基 金从业经历,全部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托管服 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 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我 国第 16 家 托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 ,获得 保险 资金 托管资 格。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坚持以 客户 为中 心、以服 务为基 础的经 营理 念, 依托专 业的托 管团 队、 灵活的 托管业 务系 统、 规范的托 管管理 制度、 健全 的内 控体系 、运作 高效 的业 务处理 模式, 为广 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众 多资 产管 理机 构提供 安全、 高效 、专 业、全 面的托 管服 务, 并获得了 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27 只, 包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166006)、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 金(519985)、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3) 、 万家 添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1908)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4208 ) 、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160618)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 ) 、长安宏 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 金鹰持 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2105)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2) 、农银汇理消费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 浦银安盛 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519117)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 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16) 、中欧纯债分级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1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 、 中欧纯债添 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 )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 ) 、天 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 、 中加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000552)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63)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000576)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000647) 。托管的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共48 只, 其中11 只已到期, 包括南方- 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 1 号资产管 理计划、景顺长城基金-邮储银行-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华灵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 邮储银行- 绝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 1 号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大成-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 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华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长盛-邮储-灵活配置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灵活 配置2 号资产管理计划、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华 安基金-增益分级债券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农 银汇理-邮储-国投信托 雨燕1 号悦达债券1 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商-邮储-瑞熙1 号一对一资产管理计 划等。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本外 币) 、 私募基金、 证券 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 保险资金等多 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托管规模达 6,767.05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托 管业务 的法 律法 规、行 业监管 规章 和行 内有关 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业务 的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设有 风险与 内控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全行 风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对 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托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内部 风险控 制处室 ,配 备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2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对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风险 提示, 要求其 限期 纠正 ,同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供 的基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投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 监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异 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 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3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 、赵冉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 广场 T3 座 15 楼 B5 ( 邮编: 100044) 电话: (010)58301616 传真: (010)58301156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1 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 25 楼2515 室(邮 编:510075)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 大街206 号三层(邮编:150001)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4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 B 座805 室(邮编:210002 )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 2 楼(邮编:518048 )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 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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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6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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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传真: (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8 网址:www.ghzq.com.cn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225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9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19)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3695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767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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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2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杨晓天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2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人代表:雷杰


电话:(010)57398059 传真:(010)57398058 联系人:刘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山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3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第三方独立销售 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4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cn (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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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9)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系统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具体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6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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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 】786 号 核准日期:2013 年6 月17 日 ( 一) 基金类 型与 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的 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年后的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 在自由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每个运作 周期 共包含为4个封闭期和3个受限开放期。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 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 日。 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 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季 度对日 ,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 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 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 受限 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 ,特 定比 例] 区间内,该 特定比例不 超过10%(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前通过指 定媒体公告。 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 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 认, 对 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 (即 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 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8 如净赎回数量小于零, 即发生净申购时, 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 按照赎 回申请占申购申请的比例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 除受限开放期以外, 均为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如封闭 期或 运作周 期结 束之日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因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的 ,开 放期 (含自 由开放 期和 受限 开放期, 下同) 自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的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起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开始。开 放期内 因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而 发生 基金 暂停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期 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在本基 金的 第一 个运作 周期内 ,上 述特 定比例 设定为 10% , 即本 基金 在受 限开放 期将对 当日 的净 赎回数 量进行 控制 ,确 保净赎 回数量 占该 受限 开放期前 一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比 例在[0 ,10%]区 间内 。 适用于 第二个 运作 周期 的特定比 例数值将在第一个自由开放期开始前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以此类推。 例1,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5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 作周 期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 其中受限开放期分别为2013年12 月5日、 2014 年3月5日、2014年6 月5日。 在以上每个受限开放期, 投资者可提出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本基金将对当日的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 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 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 ,10%] 区间内 。 本基金的的 首个运作周 期结束后即进入首个自由开放期, 为2014年9月5日起5至20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二) 募集 方式 和 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场内 、场 外两种 方式 向社会 公开 发售。 场外 发售渠 道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机构 及场 外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场内 发售渠 道为 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通过场 内认 购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上 海证券 账户 下,通 过场 外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两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通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业 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账户之间的转换。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本 《招募说明书》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9 ( 三) 募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 人。 ( 四)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五 )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 2、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 称为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 六)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 七)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额初 始 面 值、认 购价 格及计 算公 式、认 购费 用 1、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0 2、认购价格: 初始面值 3、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认 购时 收取认 购费 ,C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购 时不 收取认 购费, 而是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 基金 场 内、场 外采 用相 同的认购 费率 。 4、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 认购费 率。 养老 金客户 指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 金及其 投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补 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可以投资 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集 合计划 。如 将来 出现经养 老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 新的养 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时 或发布 临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非养 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 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06%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04%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0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并 应 在 投 资 人 认购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1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 购的 有效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按每份 基金 的认购 价格 折回 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1: 某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 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06%)= 9,994.00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94.00 = 6.00元 认购份额 =(9,994.00+3)/1.00 = 9,997.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不论是场内认购还是 场外认购,均 可以得到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997.00 份。 例2: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 = 59.64元 认购份额 =(9,940.36+3)/1.00 = 9,943.36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 则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为9,943.36 份; 如果 投资人是场内 认购, 认 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为9,943 份, 其余0.36 份对应的 金额返 还给投资人。 例3: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10,000.00 元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2 认购费用 = 10,000-10,000= 0元 认购份额 =(10,000.00+3)/1.00 = 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 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3 份C 类基金份额。 ( 八) 投资 人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 和 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 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 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 认购 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请 详细 查阅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 认购 采取金 额认 购的方 式。T 日的 申请 是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 通过其原认购网点 柜台或 本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 情况。 投资 人可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 (3)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 和代销 机构约 定的 为准 ,场内 认购须 遵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相 关规 则; 本基金直 销网点 最低认 购金 额由 基金管 理人制 定和 调整 。详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本基金 对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或 数量 无上限 ,法律 、 法规或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九)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资 金 的 管理和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只 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用 。有 效认 购资金 在募集 期所 产生 的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 归投资人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3 所有,利息折算基金份额 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财产中列支。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4 七、基 金合同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基 金募 集期 届满或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决定停止 基金发 售,且 基金 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募 集结束之 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提 交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 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形成的利息折 算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 资 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募 集失 败的处理 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 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代 销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付 之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5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每 个自由 开放 期的最 后一 日日终 (基 金登记 机构 完成 最后一日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 ,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则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将于该 日次 日终 止并根 据基金 合同 第十 九部 分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6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场 内、 场外两 种方 式进行 。场 外申购 赎回 场所 为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场 外代销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场内 申购 赎回 场所为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相 关业务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 位。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若基 金管 理人或其 指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 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 本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每个 受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上一个运作 周期结束后 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 的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7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 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 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开放期 期间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 且基金 管理人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 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 确保净赎回数量 占该 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 , 特 定比 例] 区间内, 该特定比 例不超过10% (含) , 且该特定比 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前通 过指定 媒体公 告。 如净 赎回数 量占比 超过 特定 比例, 则对当 日的 申购 申请进行 全部确 认,对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按照该 日净 赎回 额度( 即 受限 开放 期前 一日基金 份额总 数乘以 特定 比例 )加计 当日的 申购 申请 占该日 实际赎 回申 请的 比例进行 部分确 认。如 净赎 回数 量小于 零,即 发生 净申 购时, 则对当 日的 赎回 申请全部 确认, 按照赎 回申 请占 申购申 请的比 例对 当日 的申购 申请进 行部 分确 认。 在本 基金的 第一个 运作 周期 内,上 述特定 比例 设定 为 10%, 即本基 金在 受 限开放期 将对当 日的净 赎回 数量 进行控 制,确 保净 赎回 数量占 该受限 开放 期前 一 日基金 份额总 数的比 例在[0 ,10%]区间 内。适 用于 第 二个运 作周期 的特 定比 例数值将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8 在第一个自由开放期开始前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以此类推。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足 申购资 金,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款 项, 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 基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3、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9 1、 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 通过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 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 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若 某投 资者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 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不收 取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设置 级差费 率, 申购 费率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申购本 基金,申 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本基金 对通 过直销 柜台 申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 其 他投资 人实 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0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08%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05%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03%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并应在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0% 持有少于一个运作周期 的份额 0.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运作周期赎回的份额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扣 除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1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按每份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某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投资 4 万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 应的 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08%)=39,968.03 元 申购费用=40,000-39,968.03=31.97 元 申购份额=39,968.03/1.040=38,430.80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 38,430.80 份; 如果是场内申购, 申购 份额为38,430 份,其余 0.80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 2: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 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0%)=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 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 场内申 购,申购份额为38,156 份,其余0.29 份对应 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2 例 3: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0,000.00 元 申购费用=40,000 -40,000.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 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 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38,461 份,其余0.54 份对应的 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 额、净 赎回 金额 的计算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 万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9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50%=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3、 本基金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通 过网站 、其 他媒 介,披 露前一 个工 作日 的 两类基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3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 在开放 期内 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 结束之 前可以撤销 ;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 (如在开放期内, 含 T+2 日) 之后的 开放期内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投资人在开放期内 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1、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 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4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2、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 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且开 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对当 日全部 赎回申 请进 行确 认,但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5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缓支 付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 每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 停及 恢复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的 公告规 定, 不适用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受 限开放 期与封 闭期 、自 由开放 期与运 作周 期基 金运作 方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或恢 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 十一)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6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二)基金 的转 托管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开 放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应 依照 销售 机构( 网点) 规定 办理 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 会员单 位( 席 位 )时, 应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系 统内 进行 基金份 额转托 管的 ,按 照《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全 面指定交 易制度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 十三)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基金 份 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结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支 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7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 在开 放期 内 开 办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8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通过严谨的风险管理 与主动 管理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 二) 投资理 念 本基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投 资为 主 ,获 取平稳 收益 ;通过 灵活 的资 产配置,提升基金 整体 收益能力,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 (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主 要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 可转债、 中期票 据、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企 业集 合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银 行 定期 存款等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证券 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仅可持有因可转债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 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债 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非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可转 债投 资 比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 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限制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不 受限 制,但 在开放 期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为基础, 依据国内外宏观经济、 物价、 利率、 汇率 、流动性、风险偏好等 变化趋势,拟定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9 本基金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 国家财 政和 货币政 策、 国家产 业政 策 以 及资本 市场资 金环 境、 证券市 场走势 的分 析, 预测判 断宏观 经济 的发 展趋势, 并据此 评价未 来一 段时 间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 进行 主动动 态配 置, 以使基金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在对宏 观经 济环境 判断 的基础 上, 综合考 虑整 体资产 组合 的风险 、收 益、 流动性 及各类 资产 相关 性等因 素,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进行 优化 ,在 规避风险 的前提下, 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 货币供应量(M0,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 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 依据 各固定 收益 品种绝对 收 益率水平 、 流动性 、 供 求关系 、信用 风 险环境 和利差 波动 趋势 、利率 敏感性 、机 构投 资者行 为倾向 等 进 行综 合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本基金 债券 投资以 久期 管理为 核心 ,采取 久期 配置、 利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估值、 类属配置、 单 券选择、 附权债、 回购 杠杆、 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可转换 债券 条款和 发行 债券公 司基 本面进 行深 入分析 研究 的基 础上, 利用可 转换 债券 定价模 型进行 估值 ,并 结合市 场流动 性, 投资 具有较高 预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 在对 资产支 持证 券进行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提 前偿 付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险 等综合 评估 的基 础上, 利用合 理的 收益 率曲线对 资产支 持证券 进行 估值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分析 ,并运 用久 期管 理、类属 配置和 单券选 择等 积极 策略, 选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较 高的品 种进 行投 资,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寻求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收益。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 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 若经济下行, 预 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 长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0 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 信用溢价要求更高。 因此应缩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 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 依据 宏观经 济层 面的信 用风 险周期 和代 表性行 业的 信用风 险结 构变 化,做 出信用 风险 收缩 或扩张 的基本 判断 。 根 据对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期票 据等债 券品 种与 同期限 国债之 间 收 益率 利差的 扩大和 收窄 的预 期,主动 调整 债 券类属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投资 收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 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1)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 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 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 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债券市场收 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 实时把握不同市场 和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1 6、附权债券投资 附权债 券指 对债券 发行 体授予 某种 期权, 或者 赋予债 券投 资者某 种期 权, 从而使 债券发 行体 或投 资者有 了某种 灵活 的选 择余地 ,从而 增强 该种 金融工具 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 公司 债券不 同于 一般的 企业 (公司 )债 券,其 投资 人具有 在一 定条 件下转 股和回 售的 权利 ,因此 其理论 价值 应当 等于作 为普通 债券 的基 础价值加 上可转 换公司 债内 含期 权价值 ,是一 种既 具有 债性, 又具有 股性 的混 合债券产 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利用 债券市 场收 益率数 据, 运用利 率模 型,计 算含 赎回或 回售 选择 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产 支持 证券的 资产 池的资 产特 征进行 分析 ,估计 资产 违约 风险和 提前偿 付风 险, 并根据 资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构 安排, 模拟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本金 偿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程 ,利 用合 理的收 益率曲 线对 资产 支持证券 进行 估 值。本 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时, 还将 充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的 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每 个 封 闭 期 起 始 日 的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益率+1.5%。


比较基准中的 “每个封闭期起始日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为适 用于封闭期起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 并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对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 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动态 调整。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如下: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 每个运作周期为一年。为满足开 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 运作周 期进行 适当的匹配。以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2 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根据 实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 无需 召开 基 金持有 人大会 ,但应经 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是以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投资为 主的 债券 型 投资 基金, 属于 中低 风险、 中低收 益预 期的 基金品 种,其 风险 收益 预期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混 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 ( 七)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投资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及风险水平 等。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内设 研究 部,通 过对 宏观、 政策 、行业 、公 司、市 场等 方面 的分析, 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 管理 人内设 绩效 与风险 评估 小组, 运用 风险模 型及 监测指 标 定 期或 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投资框 架下 , 审批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和 行业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 理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下,参 考研 究部和 绩效 与风险 评估 小组 的研究 分析, 制定 基金 的投资 策略, 在其 权限 范围进 行基金 的日 常投 资 组合管 理工作。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3 (3)交易 基金经 理制 定具体 的操 作计划 并通 过交易 系统 或书面 指令 形式向 中央 交易 室发出 交易指 令。 中央 交易室 依据投 资指 令具 体执行 买卖操 作, 并将 指令的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汇 报基金 投资 执行情 况。 监察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常监 督。 绩效 与风险 评估小 组定 期对 基金投 资进行 绩效 评估 和风险分 析,并 通过监 察部 呈报 给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及督察 长办 公室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基 金经 理及 相关人 员。在 监察 部和 绩效与 风险评 估小 组提 供的绩效 评估和 风险分 析报 告的 基础上 ,基金 经理 定 期 对证券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八)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债券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可 转 债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30% ; 但在每个受限开 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自 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不 受限 制,但 在开放 期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4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0)本基金可转债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5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应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一) 基金 投资组 合报告 (截 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投资 组合 报告已 经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95,358,020.85 95.45 其中: 债券


495,358,020.85 95.4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10,417,635.39 2.01 7 其他资 产


13,173,375.91 2.54 8 合计





518,949,032.1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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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类资产。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类资产。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475,978,708.99 151.8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9,379,311.86 6.18 8 其他 - - 9 合计 495,358,020.85 158.01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 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22877 10 渝 南岸 376,360 37,560,728 .00 11.98 2 124374 13 塔 国资 300,000 30,495,000 .00 9.73 3 124388 13 任 城债 299,940 30,233,952 .00 9.64 4 124822 14 合 滨投 300,000 30,000,000 .00 9.57 4 124569 14 嘉 经投 300,000 30,000,000 .00 9.57 注:本基金持有 14 合 滨投(124822)及 14 嘉经投(124569)公允价值占 资产净值比例相同,投资 中并列第四位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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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政 策 注:国 债期 货不在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之内, 报告 期间本 基金 没有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也没有持有相 关头寸。 9.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注:国 债期 货不在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之内, 报告 期间本 基金 没有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也没有持有相关头寸。 9.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评 价 注:国 债期 货不在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之内, 报告 期间本 基金 没有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也没有持有相关头寸。 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0.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3,585.1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78,767.6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641,023.1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173,375.91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8 10.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10,307,895.90 3.29 2 113003 重工转 债 7,928,759.20 2.53 3 110024 隧道转 债 241,696.00 0.08 4 113005 平安转 债 162,366.40 0.05 10.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十二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 复核,但未经审计。 银河回报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8.09-2013.12.31 1.20% 0.12% 2.28% 0.02% -1.08% 0.10% 2014.01.01-2014-06.30 5.04% 0.20% 2.85% 0.02% 2.19% 0.1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6.30% 0.17% 5.14% 0.02% 1.16% 0.15% 银河回报债券 C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8.09-2013.12.31 1.00% 0.11% 2.28% 0.02% -1.28% 0.09% 2014.01.01-2014-06.30 4.95% 0.18% 2.85% 0.02% 2.10% 0.1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6.00% 0.15% 5.14% 0.02% 0.86% 0.13% 注: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08 月 09 日生效。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9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0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1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他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2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3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4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 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5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运作周期期满 之前进行基金分红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由 于不 同基金份 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7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 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 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8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 、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 。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 规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支付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9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五)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或 销售 服务费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0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1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2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 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3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 两 类 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其他媒介,披 露前一工作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4 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运作周期与自由开放期、 封闭期与 受限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5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 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 管费 和销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在受 限开放 期, 本基金 可确 认的净 赎回 数额占 该 受限 开放 期前 一日 基金份额的比例区间; (22)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6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信息 的情形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7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8 十八、风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险 包括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使基 金财 产面临 潜在 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 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和产业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发 生变化 ,导 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受 到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响 ,也呈 现周 期性 变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的 价格变 动, 同时也 将影 响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虽然本 基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种 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9 因债券 收益 率曲线 非平 行移动 ,导 致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 利率 下降, 导致 债券组 合的 利息收 入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下降 ,将 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品种时 ,证 券化的 信托 财产中 债务 人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托 财产的 现金 流量 失衡, 从而与 设计 的现 金流量 规划不 同, 影响 基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收 益。 除受债 务人自 身的 财务 状况影 响外,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其他融 资成本 的变 化等 因素都 将影响 债务 人提 前还款 。由于 影响 因素 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为 现金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还包 括由 于本 基金出 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致 使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现金 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在具体 投资 管理中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债券 类资 产,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信用债券, 因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约 事件, 基金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自由开放期可自由赎回基金份额,但受限开 放期本基金仅确认不超过特定比例的净赎回申请,当净赎回申请超过该比例时, 本基金将对赎回申请进行比例确认, 因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不能赎回全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0 额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4) 当开放期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 即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 可以延缓支付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赎回款项。 因此, 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 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有误、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等因 素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操作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金 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 是,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每个自由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基金登记机构完 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 ,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者本基 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的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2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4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5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 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6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7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8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9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运作周期与自由开放期、 封闭期与受 限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0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1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及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2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 述第(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3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4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 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5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6 (1) 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运作周期期满 之前进行基金分红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容 。由 于不 同基金份 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7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本 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 、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 率为0.4% 。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 规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支付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上述“1、 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4)- (10 ) 项 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9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5、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 务费 ,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 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通过严谨的风险管理 与主动 管理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主 要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 可转债、 中期票 据、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企 业集 合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银 行 定期 存款等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证券 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仅可持有因可转债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 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 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投 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30%; 但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自由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 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30%; 但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 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不受 限制 ,但 在 开放期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0)本基金可转债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1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2 1)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3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 类 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 其他媒介, 披露 前一个工作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4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每个自由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基金登记机构 完成最后一日申购、 赎 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 , 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者本基金前 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的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5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用 和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 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6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7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徐旭


成立时间: 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 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4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8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主 要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 可转债、 中期票 据、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 企 业集 合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银 行 定期 存款等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证券 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也不参 与一 级市 场的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仅 可持有 因可 转债 形成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派发 的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可分 离债券 而产生 的权 证等 。因上 述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权证 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 管人 严 格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投资 于非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可转债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30%; 但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9 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 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受限制, 但在开 放期本 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30%; 但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 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不受 限制 ,但 在 开放期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0)本基金可转债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基 金托管 人严格 依照 监督 程序对 基金投 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 人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 限制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1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2 托管人 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 控制 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但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与存 款银 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3 (2)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相 关规 定,就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 托管 人 应加 强对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的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 行托管职责。 (4)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8、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内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4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 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 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是否 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 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5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 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和债 券托管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和基 金认购 、申 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有义务配合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但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6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本基 金 募 集期届 满之日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项 只能 存入 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中, 任何人 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折算成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2)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提 前结 束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 下,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 银行 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7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 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 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协议 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 账户。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 限制除 外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并 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 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 权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9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和负债 。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 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价证 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0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程 序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第 5)款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1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财 产的估 值导致 任一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内( 含第三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差错处理原则 1)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2)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3)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2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5)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 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情 况,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 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3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 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 业 务 专 用 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 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4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 其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 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5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6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 立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7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 立 并 倡 导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服 务 理 念 以 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 卓越 的 服 务体 验实践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 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共 性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利 用 两 个 公 共 接 触 点 : 公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个 性化需 求与隐 性需 求, 基金管 理人 采 用服 务定 制的方 式以及 通过 专业 的理财顾 问团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持 续 完 善 服 务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 人 需 求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纸 质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 将支付现金。 ( 三) 基 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8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 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 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电 话 和 网 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 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心(400-820-0860) 自 动语 音系 统 提供 7*24 小 时 账户 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 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鼠 来宝” 网上 基金 平台可以 进行 自助开户、基金 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9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上刊 登公告如下: 1、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受限开放日申购赎回结果公 告(2014.2.12) 2、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 “银之杰” 因长 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4.2.21) 3、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 “新华医疗” 因 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4.3.3) 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4.03.12) 5 、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对 长 期 停 牌 的 股 票 变 更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014.03.14) 6、银河岁岁回报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4.3.25) 7 、 银 河 岁 岁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 年 度 年 报 摘 要 (2014.3.28) 8 、 银 河 岁 岁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 度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2014.4.18) 9、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 “三六五网” 因 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4.4.30 ) 10、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日 发精机 ”因 长期停 牌变 更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公告(2014.5.5 ) 11、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万 达信息 ”因 长期停 牌变 更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公告(2014.5.6) 12 、 银 河 岁 岁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公 告 (2014.5.6) 13、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 公 司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员 及其 他从 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及领薪情况的公告(2014.5.9)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0 14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银 河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公 告 (2014.5.9) 15、银 河岁 岁回报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受限 开放 日申购 赎回 结果 公告(2014.5.13) 1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任职的公告(2014.6.10) 17、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卫 宁软件 ”因 长期停 牌变 更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公告(2014.6.14) 18、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交通 银行 参加网 上银 行、手 机银 行基金 申购 手续 费费率 优惠的公告(2014.7.17) 19 、 银 河 岁 岁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 报 告 (2014.7.21) 20、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恒 泰艾普 ”因 长期停 牌变 更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公告(2014.8.1) 21、银 河岁 岁回报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首个 自由 开放期 开放 申购 和赎回公告(2014.8.6)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1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2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银河 岁岁 回报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银河岁岁 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银河岁岁 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或下 载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 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