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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动力(166009)

中欧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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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4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中欧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四年 九 月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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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11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
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646 号文)
核准,进行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 2 月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申) 购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 (申) 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 本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将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 年8 月9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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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40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41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49 
十一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54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9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八、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7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二十、风险揭示 ----------------------------------------------------- 84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8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0 
二十七、备查文件 --------------------------------------------------- 90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92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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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10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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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或“基 金” )的 投资目 标、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中欧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中 欧新 动力股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 / 122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中欧新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 售公告》 8.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 / 122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场外或柜台: 指不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3. 场内或交易所: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 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 交易等业务 的场所 24.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26. 场外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场 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场内 代销 机构 :代 为办理 场内 基金 销售业 务,具 有基 金代销 资格 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2.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3. 基金账户: 指基金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 / 122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注册登记系统 34.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业务规则》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 《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 / 122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 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5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51.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跨系统转登记: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利润: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 / 122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 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 / 122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 UBI ) 出资6,5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 注册资 本的3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窦玉明出资921.2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 刘建平出资921.2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 周蔚文出资770.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1%; 许欣出资770.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1%; 陆文俊出资376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





上述9 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 玉明 先生 ,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 国 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曾任职于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意大利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 任布 雷西 亚农 业信 贷银 行(CAB) 国 际部 总监 ,联 合信 贷银 行(Unicredit)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 及米兰总部工作。 卢 树奇 先生, 中国社会 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 中国籍。 现任国都景 瑞投资有限公司业务总监。 曾任职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煤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 天津营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及副总经理。 刘 建平 先生, 北京大学 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 / 122 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英国籍。 现任 IFM (亚洲) 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 认会计 师特 许公 会-资 深会员 及香 港会 计师公 会会员 。历 任安 永(中 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 审计经理、 副总监, 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 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国际经 济法) ,美国哈 佛大学 法学硕 士(国 际金融 法) , 美国 南美 以美大 学法学 硕士( 国 际法/ 比较法 ) ,中 国籍 。现任 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 院长助理。 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副教授, 美国康奈尔大 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周 皓先 生, 美国杜克大 学经济学博士, 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和经济学学 士, 美国籍。 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 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风险 分析部高级经济学家, 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和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访问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 步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 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 海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 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黎 忆海 女士,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中国籍。 南开 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 历任湖南省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世纪星源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员。 黄 峰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总经理助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 中国籍。 北京大学信息科学中心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 历任中再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主管,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微软全球技术中心工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 / 122 程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明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周 蔚文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1 年5月起至今)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1年8 月起至今) , 中国籍。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14年以上证券及基金 从业经验。 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高级研 究员、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06年11 月起至2011 年1月)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 年3月起至2014年1月) 。 许 欣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 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2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理财部 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黄 桦先生 , 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3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 上海万国证 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部门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 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监,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苟 开红 女士, 中欧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中国籍。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企业管理专业博士,8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市场财经部高级业务经理 ,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 上海亚商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 华泰资产管理公司高级 投资经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权益投资部总 监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4 / 122 (2009 年10 月9 月起至今) 、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1 年2 月10 日起 至今) 、中欧价值智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5 月14 日起至今)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8 月21 日起至今) 。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 总经理刘建平先生、 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周蔚 文先生、 基金经理苟开红女士、 专户投资总监陆文俊先生。 其中总经理刘建平先 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 基金合 同获 得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5 / 122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6 / 122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7 / 122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金 合同,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8 / 122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监事 会:对 公司 的经营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对董 事会 和管理 层履 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 督察 长:独 立行 使督察 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 责; 就内部 控制 制度和 执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 检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监 会进 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对基 金投资 的所 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协助 确立 公司风 险控 制的原 则、 目标和 策略 ,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察 稽核部 :独 立于其 他部 门和业 务活 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 业务 部门: 具体 执行公 司各 项内部 控制 制度及 政策 ,确保 各项 业务活 动合法、合 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9 / 122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 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光大银行”)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0 / 12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2]75 号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 工作)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沈 阳市 分行 常务副 行长, 中国 人民 银行沈 阳市 分行副行长、 党组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 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副主席。 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赵欢先生,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公司业 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 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厦门市分行副行长, 公司业务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 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行长,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执行 董事、 党委委员, 兼任 中国光大银 行党委副书记 。





陈昌宏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硕士。 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 四川光 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 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1 / 122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 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 金、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本增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欧 新 动力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国 金通 用 国鑫 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 金、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 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 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共 29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355.92 亿元。同时 , 开展了证券公 司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 基金、 QDII 、 银行理财 、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 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渗 透到 基金托 管业 务的各 个操 作环节 ,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 性原则 。树立 “预 防为主 ”的 管理理 念, 从风险 发生 的源头 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 性原则 。建立 健全 各项规 章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加强 内部控 制。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2 / 122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 性原则 。基金 托管 业务内 部控 制机构 独立 于基金 托管 业务执 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 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 内控督 察体 系, 设有风 险管理 处, 通 过“全 员全程 ”风 险控 制体系 ,加 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逐年重检, 将 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 、 交易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 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等 的要 求, 基金托 管人主 要通 过定性 和定 量相 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 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 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3 / 1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lcfunds.com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66275154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4 / 122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孙小雅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 010-68858057 客服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021-58781234-1740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赵树林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5 / 122 电话:010-65556960 传真:010-65550809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 27F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6 / 122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020-8755056 传真:020-87553600 ;020-87554163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7 / 122 网址:www.gf.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 号楼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8 / 122 1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10-88085195 .or. 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9 / 122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991-2301779 客服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 至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 至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093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 171 号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0 / 122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热线: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410707 ;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46298 联系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 ,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1 / 122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38565799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2 / 122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25-84579938;025-84579778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然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7880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83007179 传真:0755-26998301 客服热线:4008-698-698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3 / 122 网址:www.ydsc.com.cn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021-68728702 传真:021-62878701 ;021-68728700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4 / 122 3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国际金融广场 A 座21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国际金融广场 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手机:18663998700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23 楼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 省杭州市钱江新城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6)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惠州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网址:www.lxzq.com.cn 3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5 / 122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 、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9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热线:95500 网址:www.glsc.com.cn 3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477 网址:www.swsc.com.cn


4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6 / 122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140 客服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2)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7 / 122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89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8 / 122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25 楼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网址:licaike.hexun.com


5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网址:www.myfp.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 售机构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9 / 122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会计师:单峰、张振波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0 / 122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 国证监会2010 年11 月17 日证监许可[2010]1646 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为 2011 年 1 月 6 日至 2011 年 1 月 28 日。经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 集期共募集401,864,609.25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转份额) , 有效认购户数为7,289 户。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2 月10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八 、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 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 年4 月2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1 / 122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基 金份额 的场 外申购 、转 换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不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办理 申购 、赎回 及相 关业务 的场 外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 转换与 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基 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月 内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开始办 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2 / 122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本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开 放日 业务 办理具 体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自2011 年4 月29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确认时间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的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3 / 122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 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申购本 基金 暂不 受此限 制, 具体规定请至本公司网站查询。 )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4 / 122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但某笔 赎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5 份 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限制性 规定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 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 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5 / 122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场外 申购 时,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有 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10,000 -147.78)/1.0400 =9,473.29 份 即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473.29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6 / 122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 =10,160 元 赎回费用 =10,160×0.50% =50.80 元 赎回金额 =10,160 -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注 册登记 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5.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7 / 122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注 册登记 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8 / 122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 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9 / 122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购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及其它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除外) 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0 / 122 易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 (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 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基 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月 内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本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开 放日 业务 办理具 体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或交 易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自2011 年4 月29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间 前撤 销,在 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1 / 122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 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 位或以其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 内 划出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 回申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关于 “巨额 赎回的认定” 和 “巨额 赎回的公告” 参照第九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不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调 整上述限制。 如调整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2 / 122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的有 效申购 份额 由申购 金额 扣除申 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本 基金 的赎回 金额 由赎回 份额 乘以赎 回申 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赎回金额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基金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投 资人 可将其 持有 的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份额赎 回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3 / 122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 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400 =9,473.29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473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73×1.0400=9,851.92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92-147.78 =0.30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473 份,退款 0.30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投 资 人 从 深 交 所 场 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 =10,16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 =50.80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 -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4 / 122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 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 “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的相关内容以及深 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直接申 请场 内赎回 ,也 可上市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5 / 122 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直接 申请场 外赎 回。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 能实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场外 基金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依照销售机 构 (网点) 规定办理基 金份额系统 内转托管。 3.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 系统 转登记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 基金 跨系统 转登 记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的相关 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新动力行业和上市公 司, 以求充分分享中国经济未来持续增长的成果并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6 / 122 其中 投资于新动力主题的基金资产占投资于股票的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权证资 产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 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现金或 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包 括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 证券、 短期融资券、 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 合的投资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 面,自上而下地调整股票和债券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投资品种选择方面, 自下而上地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证券品种。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记分卡体系为基础。 本基金在记分卡体系中设定影响证 券市场前景的相关方面, 包括宏观经济趋势、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股票市场估值 水平、 市 场情绪等四个方面。 本基金定期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和评分, 评估 结果分为非常正面、正面、中性、负面、非常负面等并有量化评分相对应。 加总上述四个方面的量化评分即可得到资产配置加总评分 。 本基金据此调整 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2.新动力主题挖掘 新动力主题是指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新动力所带来的主题性 投资机会。 在不同时期, 新动力主题有不同体现。 本基金基于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对宏 观经济、 细分行业的研究成果, 持续关注中国经济长期趋势, 分析国家行业振兴 计划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决定, 以充分把握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方式加 快转变的新动力主题。 根据上述研究方法, 本基金认为, 目前而言新动力主题主 要包括高新技术、新能源和内需拉动三大方面。 ① 高新技术主题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7 / 122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需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攻克一批核心关键技术, 抢占未 来科技竞争制高点, 把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紧密结合 。 本基金将新一代 信息技术、 生物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技术、 新材料技术等带来的投资机会定义为 高新技术主题。 ② 新能源主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的变革,构建安全、稳定、 经济、 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 加快新能源开发, 推进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 本基金将研发和利用核能、 太阳能、 风能、 生物质能、 水电等非传统能源以及智 能电网、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而带来到投资机会定义为新能源主题。 ③ 内需拉动主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需 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 促进经济发展由 主要依靠投资、 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 投资、 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本基金将扩大 居民消费需求或调整优化投资结构而带来的投资机会定义为内需拉动主题。 3.股票投资策略 (1)备选股票库 备选股票库由公司投资研究团队负责建立和维护。 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分析上 市公司公告信息、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考察、 上市公司实地调 研等, 预测上市公司 未来盈利前景, 并据此申请将股票纳入备选股票库, 履行股票入库审批程序; 同 时,根据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对股票池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2)新动力行业 筛选 同一新动力主题可能关联多个行业、 某一行业下属某个子行业或某一行业内 少数上市公司。 本基金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 研究三级行业是否与新动力 主题相关联。 如日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有所调整, 或日后出现更为科学的行 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将在审慎的基础上,调整相关行业范围。 对于相关联的行业, 本基金将进一步考察该行业的生命周期、 景气周期和境 内外竞争格 局, 挖掘该行业内的优质公司并纳入新动力公司 (与新动力主题相关 联的上 市公司 ) ; 对于 不关联 的行业 ,本 基金 将分析 该行业 内上 市公 司的主 营业 务、重大事项和发展方向,以考察该上市公司是否可纳入新动力公司。 (3)新动力公司定量筛选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8 / 122 本基金认为, 新动力公司不仅应属于新动力主题, 同时公司本身也应具有持 续增长能力, 这样才能保证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动力连绵不断。 本基金 力争在合理的估值水平内,寻找具备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 本基金根据定量指标筛选新动力公司, 相关指标既包括净资产收益率等考察 公司增长能力的财务指标, 也包括市净率 等考察股票估值水平的估值指标, 同时 还包括市盈增长比率等指标,旨在兼顾和平衡公司增长能力和股票估值水平。 净资产收益率是公司利润与股东权益的比率, 该比率常用于衡量公司的投资 效率; 市净率是市值和账面价值的比率, 该比例常用于衡量股价是否被高估或者 低估;市盈增长比率由股票的未来市盈率除以每股盈余的未来增长率预估值得 出, 市盈增长比率值越低, 股价遭低估的可能性越大。 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实 际情况调整定量指标及其权重。 (4)新动力公司定性分析 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新动力公司进行定性分析。 其中行业分析指 确认公司是否 属于新动力主题及公司在该行业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 战略分析 指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和预期目标是否明确,经营分析指公司是否在高效运作, 竞争优势指公司核心竞争力是否能够持续, 公司治理指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权 责是否明确及公司是否关注中小股东利益, 财务确认指公司的财务数据是否真实 及财务数据是否全面反映了公司经营状况等, 产品分析指公司主营产品的销售收 入和成本情况,创新能力指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是否和新动力主题匹配。 本基金在新动力公司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优化各行业配置比例, 并形成最终 的投资组合。 4.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判,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久期进行积极管 理。 当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当预 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 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5.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9 / 122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在个券层面上, 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 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密、 忠于客户、 资产分离、 责任分离、 谨慎投资、 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基金 经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 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 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 对基金总体投资政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0 / 122 策、 业绩表 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 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 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 拟定投资计划, 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 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 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并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 误差来 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5% 沪深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 选用 该业绩标准能够较为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也能比较贴 切地体现 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1 / 122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 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 ~40%;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2 / 122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0.5%; (14) 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3 / 122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及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 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光大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所载数 据 截至 2014 年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27,071,415.39 90.11 其中:股票 1,127,071,415.39 90.11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35,025,000.00 2.80 其中:债券


35,025,000.00 2.80 资产支持证券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000.00 1.60 其中:买断式回购 -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4 / 122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65,680,805.41 5.25 7 其他各项资产


3,036,459.59 0.24 8


合计


1,250,813,680.3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 林、 牧、 渔业 57,640,488.76 4.70 B 采矿业 3,532,975.04 0.29 C 制造业 820,700,368.72 66.93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18,318,146.00 1.49 E 建筑业 24,939,267.77 2.03 F 批发和零售业 48,024,318.14 3.9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 邮政业 19,523,955.54 1.5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93,370,659.40 7.6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 5,209,600.00 0.4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 4,863,027.20 0.40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5 / 122 服务业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26,156,108.82 2.13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 业 4,792,500.00 0.39 S 综合 - - 合计 1,127,071,415.39 91.91 3、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300017 网宿科技 250,564 15,985,983.20 1.30 2 300121 阳谷华泰 1,600,000 14,448,000.00 1.18 3 300134 大富科技 374,902 13,946,354.40 1.14 4 002065 东华软件 686,904 13,820,508.48 1.13 5 000413 东旭光电 1,839,706 13,797,795.00 1.13 6 300050 世纪鼎利 755,610 13,434,745.80 1.10 7 300086 康芝药业 974,971 13,171,858.21 1.07 8 000625 长安汽车 1,069,903 13,170,505.93 1.07 9 300136 信维通信 485,790 13,082,324.70 1.07 10 300224 正海磁材 564,639 13,020,575.34 1.06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6 / 12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5,025,000.00 2.8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5,025,000.00 2.8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5,025,000.00 2.86 5、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30243 13国开43 200,000 20,022,000.00 1.63 2 130236 13国开36 150,000 15,003,000.00 1.22 - - - - - - - - - - - - - - -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大 小 排名 的前 十名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7 / 122 7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金 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大 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3)本期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康芝药业,代码: 300086)于 2014年7月1日发布公告称其于2014 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4〕 2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表明, 根据当事人 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 会危害程度, 依据 《证 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康芝药业 给予警告, 并处35万元罚款。 康芝药业被处罚原因为: (1) 康芝药业 子公司海南 康芝药业营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芝营销")2011年确认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的销售收入, 虚增利润1,568,139.83元。 (2) 康芝药业子公司北京顺鑫祥云药业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祥云药业") 未确认的应计销售费用, 虚增2011 年和2012 年利润分别为2,384,964.00 元和2,307,903.00 元。 本基金有关该 股票的投 资决策程序, 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的 规定。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8 / 122 本基金经研究认为, 以上处罚事项涉及金额较小, 但在2011年公司处于业绩低谷, 上述事项调减影响公司净利润由正为负, 在公司业绩处于恢复期的2012 年, 上述 调整对公司归 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占比 为3.21%,占比较 小。 公司在2013 年7月被立案 调查后立 即发布若干公 告详细披 露了以上情况 ,道歉并 表示将严格 按照调查结果、 相关部门 (含外审机构) 的督 导及专业意见, 进行必要的会计差 错更正, 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经过认真研究, 认为公司有主动改正 错误的态度, 且以上事项涉及金额较小, 罚款金额也较小, 不会显著影响公司未 来的投资价值。 其余九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本报告期内 没有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备选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4,564.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84,886.32 5 应收申购款 656,761.5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30,247.08 8 其他 - 9 合计 3,036,459.5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9 / 122 1 300050 世纪鼎利 13,434,745.80 1.10 重大资产重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2月10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4年6月30 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④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1.02.10 — 2011.12.31 -17.70% 1.13% -16.07% 0.95% -1.63% 0.18% 2012.01.01-2 012.12.31 16.95% 1.19% 6.94% 0.96% 10.01% 0.23% 2013.01.01-2 013.12.31 20.42% 1.23% -5.64% 1.05% 26.06% 0.18% 2014.01.01 — 2014.06.30 6.82% 1.27% -3.92% 0.78% 10.74% 0.49% 2011.2.10 — 2014.06.30 23.81% 1.20% -18.63% 0.96% 42.44% 0.24%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0 / 122 2.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2 月10 日至2014 年6 月30 日) 中欧新动力股票(LOF ) 基金基准 2011-02-10 2011-08-01 2012-01-30 2012-07-18 2013-01-09 2013-07-09 2013-12-31 2014-06-30 30% 25% 20% 15% 10% 5% 0% -5% -10% -15% -20%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基 金银行 账户 (即基 金托 管专户 ) , 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1 / 122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2 / 122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上市 日前 ,采用 估值 技术分 别对 债券和 获配 的权证 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 1 中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3 / 122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4 / 122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5 / 122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6 / 122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7 / 122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本 基金 场外认 购、 申购基 金份 额的收 益分 配方式 分为 两 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资 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7.本 基金 每次 分配比 例不低 于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的 10% , 且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订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 分配方 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8 / 122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9 / 122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 管理 费、托 管费 外的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0 / 122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1 / 122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2 / 12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 金定 期报告 应当 按有关 规定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3 / 122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4 / 122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 十、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 产业和行业状况、 上 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 值。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公司经 营风险、 债 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以及可转债投资波动性风险等。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 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 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依据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风险 控制系 统实 施对 从个股/个券 到全 部组 合等风 险源 的全面风险管理, 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 及时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 组合; 本基金 将通 过构 建多样 化组合 并限 制单 只证券 过高持 仓以 避免 个股/ 个券 过度风险; 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 发风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重点股票的波动性、 贝塔系 数、 风险值和债券的剩余期限、 久期、 凸性等指标;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 实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 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 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进而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5 / 122 动控制功能, 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 基金运营部将 与代销机构、 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 基金经理将每日依据基 金运营 部提供 的信 息监 控基金 的净现 金头 寸和 资金流 入/流 出情 况; 业绩和 风险 评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 投资 总 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另外,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 而导致流动 性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 的损失 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个券发行总量、 流 通量等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 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 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 引进 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 通过外部引进、 内部培训、 科学考核、 有效 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 并根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投资总 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等各级岗位的基金投 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 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 从而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交易 对手,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证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券回避信用风险。 (五)其它风险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6 / 122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建立科 学、 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中设置了交易前的自 动限制和控制功能, 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 中央交易室每日 提交交易报告以便投资总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发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 以修正。 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注重提高员工专业水平, 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它风险与对策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 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4.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基金,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 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7 / 122 二 十一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8 / 122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见附件二。


二 十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9 / 122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 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 通过 本 基金 公司 的 网站 www.lcfunds.com 订 制基 金 信 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 话费)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lcfunds.com 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账户信 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 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 -17:00) 还将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 021 -68609700,400-700 -9700 (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至2014 年 8 月 9 日刊 登于《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事项名 称 披露日期 1 中欧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暂停 大额 申 购、转 换转 入、 定期定 额投 资公 告 2014.2.18 2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任 副总 经理 的公 告 2014.2.20 3 中欧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014.3.26 4 中欧新动 力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 明书摘要 (2014 年第1 号) 2014.3.26 5 中欧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2013 年年 度报告 (正 文) 2014.3.28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0 / 122 6 中欧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2013 年年 度报告 (摘 要) 2014.3.28 7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为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参 与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4.15 8 中欧新动 力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2014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4.4.19 9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股 权转让 及股东 变 更的公告 2014.4.25 10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子公司 名称变 更等事 项 的公告 2014.5.15 11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在招 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开 通基金转 换业务 的公告 2014.6.9 12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交 通 银行开展 的网 上银行、 手机银 行申购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7.1 13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2014 年6 月30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累计净值 公告 2014.7.1 14 中欧新动 力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恢 复大额 申 购、 转换转入 、 定期定额 投资公 告 2014.7.5 15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锡业股 份” 股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2014.7.15 16 中欧新动 力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2014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4.7.21 17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恒泰艾 普” 股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2014.7.26 18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与 华 龙证券开 展的申 购和定 投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8.8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七 、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1 / 122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 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23 日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2 / 122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8 月1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3 / 122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 行担 任或选 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4 / 122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 法募 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5 / 122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 基金 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6 / 122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7 / 122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8 / 12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管 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 基金上 市, 但因本 基金 不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终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9 / 122 止上市的 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基 金的赎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实质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0 / 122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1 / 122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方式包 括现 场开会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6)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其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 ② 到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2 / 122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和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3 / 122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4 / 122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2)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5 / 122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 金合 同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6 / 122 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 基金上 市, 但因本 基金 不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调低基 金的赎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证 券交 易所或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则发生 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实质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关 于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7 / 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8 / 122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9 / 122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0 / 122 附 件二 :托管 协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8 月1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1 / 122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 投资于新动力主题的基金资产占投资于股票的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权证资 产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 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现金或 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包 括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2 / 122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 ~40%;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3 / 122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4 / 122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约定 时间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行 证券 主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据 、锁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本协 议的 规定与 基金 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5 / 122 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7.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6 / 122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7 / 122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开 放 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8 / 122 1.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基金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9 / 122 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0 / 122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1 / 122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2 / 122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