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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B(150193)

地产B: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鹏 华 中证 800 地 产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 地产 A 与 地产 B 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4 年9 月 23 日 
公告日期:2014 年9 月 18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 重要声 明与 提示 ..................................................... 3 
二、 基金概 览 ........................................................... 3 
三、 基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5 
四、 持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场内 前十 名持 有人 ........................... 7 
五、 基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8 
六、 基金合 同摘 要 ...................................................... 13 
七、 基金财 务状 况 ...................................................... 13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 重大事 件揭 示 ...................................................... 16 
十、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 16 
十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 16 
十二、 基金上 市推 荐人 意见 ................................................ 17 
十三、 备查文 件目 录 ...................................................... 17 
附件: 鹏华 中 证800 地产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 18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鹏华中 证800 地 产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本 基金 ” ) 之 地产A 份额与 地产 B 份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1 号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和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的 规定 编制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 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 本 报告书 中 基 金财 务 会计 资 料等内 容 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承 诺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证 券交 易所 对 本基 金 之 地产 A 与 地产 B 上市 交易 及有 关事 项的 意见, 均不 表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


本公告 书第 七节 “基 金财 务状况 ”未 经审 计。 凡本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未涉 及的有 关内 容, 请仔 细阅 读 2014 年 8 月 18 日 刊登 在《上 海 证 券报》 和本 公司 指定 销售 机构网 站上 的《 鹏华 中 证 800 地产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二、 基金概览 1、基 金 名 称: 鹏华 中证800 地产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2、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3、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4、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鹏华中 证800 地 产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基础 份额 (场内 简 称: 鹏 华地 产)、 鹏 华中 证800地 产指 数分 级基 金 之A 份额( 场内 简称 :地产A)、 鹏华 中证800 地产指 数分 级 基 金之B份 额 (场 内简 称: 地产B ) 。 其 中, 鹏华 地产A 份额 、鹏华 地产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配比 始终 保持1∶1 的比例 不变 。 5、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限为 不 定期。 6、 鹏 华中 证800 地 产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基础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投 资 者可通 过场 外 或 场内 两 种方 式 对本 基金 进 行申 购 与赎 回 。场 外申 购 和赎 回 业务 的 场所 为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 机 构 和场 外 代销 机 构。 场内 申 购和 赎 回业 务 的场 所为 具 有基 金 代销 业 务资 格且 符 合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风 险 控制 要 求的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具 体 销售 网 点和 会 员单 位的 名 单由 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 地产 B 份额 只 上市交 易, 不接 受申购 和赎 回。


4 7、 鹏 华中 证800 地 产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基础 份额 的 跨系 统转 托管 : 通 过场内 、 场 外方式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 8、份 额配 对转 换: 份额 配 对转换 是指 本基 金的 鹏华 地产份额 与 鹏华 地产A份额、 鹏华 地 产B 份 额之 间的 配对 转换 , 包括分 拆和 合并 两个 方面 。分拆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2 份 鹏华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申请 转换 成1 份鹏华 地产A份额 与1份 鹏华 地产B份 额 的行为 ;合 并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1 份鹏华 地产A份 额与1 份鹏华 地产B份 额申 请转 换 成2份 鹏华 地 产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 本基金 的场 内份 额可 以直 接申请 分拆 与合 并, 场外 份额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场内后 方可 申请分 拆与 合并 。 9、定 期份 额折 算 在鹏华 地产 A 份 额、 鹏华 地产份 额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计年 度( 除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所 在 会 计 年 度外 ) 第一 个 工作 日, 本 基金 将 按照 以 下规 则进 行 基金 的 定期 份 额折 算。 在 基金 份 额折 算前与 折算 后 , 鹏 华地产 A 份 额与 鹏华 地产 B 份额 的份额 配比 保 持 1 :1 的比 例。 对于 鹏华 地 产 A 份额 的约 定应 得收 益 ,即鹏 华地产 A 份 额每 个 会计年 度 12 月 31 日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超 出 1.000 元 部分 , 将 折算 为 场内鹏 华地产 份 额分 配给 鹏华地产 A 份额 持有人 。 鹏华地产 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 2 份鹏 华地产 份额 将 按 1 份 鹏华 地产 A 份 额获 得新 增鹏 华地产份额的 分配 。持 有场外鹏华地产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鹏 华 地产份额的分 配 ; 持有 场 内鹏 华 地产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按前 述 折算 方 式获 得 新增 场内 鹏 华 地产 份额 的分 配 。 经 过上 述份 额折 算, 鹏 华地产 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 鹏 华 地产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将相 应调整 。 10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除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 金还将 在鹏华 地产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 到1.500 元 时或地产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跌至0.250 元时 进行 不定 期 份额折 算。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鹏 华地产 份额 、鹏 华地产A 份 额 、鹏华 地产B 份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 份 额 折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鹏华 地产A 份 额与 鹏华 地产B 份 额的比 例为1: 1, 份额折 算后 鹏华 地产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鹏 华地产A 份额 与鹏 华地产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均 调整 为1.000 元。 11 、基 金份 额总 额: 截至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为258,601,782.82 份, 其中, 鹏华 地产 份额 为246,886,818.82份, 鹏华 地产A份额 为5,857,482.00份, 鹏华地产B 份 额为5,857,482.00份。 1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截至2014 年9 月16 日, 鹏华 地产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0 元 ,鹏华 地 5 产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为1.001 元, 鹏华 地产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0.999元。 13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简 称及 其基 金代 码: 地产A ,基 金代 码:150192 ;地产B, 基金代 码:150193 14 、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鹏华 地产A5,857,482.00份; 鹏华 地产B5,857,482.00 份。 15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6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4 年9月23 日 17 、基 金管 理人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8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9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 易 (一) 本基 金募 集情 况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4 [150 ] 号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4、发 售日 期:2014 年8月21 日至2014 年9月4日 5、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发 售方 式: 场外 、场 内 认购 7、发 售机 构: (1) 场内 发售 机构 : 本基金 场内 发售 的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经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名 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站 (www.szse.cn) 。 (2) 场外 发售 机构 : 1)直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包 括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武汉 分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2)代 销机 构 建设银 行、 国信 证券 、华 西证券 、申 银万 国证 券、 长城证 券、 光大 证券 、 安 信证券 、 信达证 券、 中投 证券 、广 州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 方正证 券、 长江 证券 、海 通证券 、国 泰君 安、华 泰证 券、 齐鲁 证券 、招商 证券 、中 信证 券( 浙江) 、中 信证 券、 中信 证 券(山 东) 、银 6 河证券 、湘 财证 券 、 国金 证券 。 8、验 资机 构名 称: 普华 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9、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本 次募 集的 有效 净认 购金额 为258,496,537.63 元人民 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258,496,537.63 ; 利息 结转 份额105,245.19 份 ,总 确认 份额 为258,601,782.82 份。 上述 有效 净认 购资 金 及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已 于2014 年9月11日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鹏华中 证800 地 产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专 户。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 场内 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按照 每 份基金 份 额1.00 元 计算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含 本息 共募 集258,601,782.82 份基 金份 额, 其 中场外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为246,886,818.82 份;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为 11,714,964.00 份。 10 、本 基金 募集 备案 情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鹏华 中证 800 地 产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 的有 关约 定, 本基 金 募集结 果符 合备 案条 件, 鹏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 已向 中国 证 监会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获 中国 证监 会 书面确 认, 本基 金合 同自 该日起 正式 生效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1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4 年9月12日 1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258,601,782.82 份 (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 [2014]338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4 年9月23 日 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投 资 者在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各 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部 均可 参与 基金 交易 。 4、 基 础份 额简 称及 代码 : 鹏华地产 分 级, 场内 简称 : 鹏华 地产 ,基 金代 码:160628 。 上市交 易份 额 简 称及 代码 : 地产A, 基金 代码 :150192 ;地产B ,基 金代 码:150193 。 5、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鹏华 地产A5,857,482.00份;鹏华地产B5,857,482.00 份。 6、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披露 : 开放式 基金 每日 收市 后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进 行的 估值 。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开 放 日对基 金 资 产估 值 。用 于 基金信 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后 将 经过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的 基金 净值 传 给深 交 所, 深 交所 于次 日 通过 行 情系 统 “市 盈率 Ⅰ ”揭 示 。根 据 《 基金 法 》, 开 放式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基 金管 理 人对 公 布的 基金净 值负 责。 7、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对 于托 管在 场内 的 鹏华地产 份额,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符 7 合 相 关办 理 条件 的前 提 下, 将 其分 拆 为 鹏华 地产A份额 和 鹏华 地产B 份 额即 可上市 流 通; 对于 托 管 在场 外 的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符 合 相关 办理 条 件的 前 提下 , 将其 跨系 统 转托 管 至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场 内后 分拆 为 鹏华 地产A份 额和 鹏华 地产B份 额即 可上 市流 通。 8 、 本 基 金开 通 跨系 统 转托管 业 务 日期 :2014 年9 月18日,具 体业 务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 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情况 截至2014年9月16 日, 鹏华地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为1649 户 ,平 均每 户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为149,719.11份;鹏华 地产A为67 户 ,平 均每 户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为87,425.10 份; 鹏华 地产B为 67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为87,425.10 份。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 市交易 的鹏华 地产A 与鹏华 地产B 的 基金 份额 分别 为50,002.00 份和 50,003.00 份 ,分 别 占本次 鹏华 地产 A 与鹏华 地产 B 上 市交 易基 金份 额 比例为 0.85% 和 0.85% ; 个 人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鹏华地产 A 与 鹏华 地 产 B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为 5,807,480.00 份和5,807,479.00 份 , 分 别占 本次 鹏华 地产 A 与 鹏华 地产 B 上 市交易 基金 份额 比例 为99.15% 和99.15% 。


( 二) 截止 到2014 年9 月16 日, 基金 份额 前十 名 持有人 情况 : 本次上 市交 易的 鹏华 地产A 、鹏华 地产B前 十名 持有 人 情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持有鹏华 地产A 份额


占鹏华 地 产A 份 额比 (%)


持有鹏华 地产B 份 额


占 鹏华 地 产B份 额比 (%)


1 张应好 1,050,153.00 17.93% 1,050,152.00 17.93% 2 钱莹 773,053.00 13.20% 773,052.00 13.20% 3 林忆虹 500,034.00 8.54% 500,034.00 8.54% 4 姜波 500,024.00 8.54% 500,024.00 8.54% 5 岳友田 250,017.00 4.27% 250,017.00 4.27% 6 陈昭旭 250,012.00 4.27% 250,012.00 4.27% 7 朱云则 250,012.00 4.27% 250,012.00 4.27% 8 冀光 117,006.00 2.00% 117,005.00 2.00% 9 崔婉华 100,005.00 1.71% 100,004.00 1.71% 10 王伟海 99,505.00 1.70% 99,506.00 1.70%


3,889,821.00 66.41% 3,889,818.00 66.41% (三) 截止 到2014 年9 月16 日, 基金 管理 人的 从 业人员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情况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从业 人员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总量 为 150412.59 , 占 该基 金总 份额的 比 例 为 0.0582% 。 其中 , 本基 金 管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投 资 和研 究部 门负 责人 持有该 只基 金份 额总量 为0 ,该 只基 金的 基金经 理持 有该 只基 金份 额总量 为 0 。


8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 信息 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3、总 经理 :邓 召明 4、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5、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路168 号深 圳国 际 商会中 心43 层 6、设 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字[1998]31 号


7、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4403011013037 8、经 营范 围 :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 、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公司股 东由 国信 证券 有限 公司、 意大 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深 圳市 北 融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组 成,三 家股 东 的出资 比例 分别 为50% 、49% 、1% 。 11 、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基金管理部 负责公 司权 益类 公募 基金 的投资 管理 工作 。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 司量 化、 指数 基金 投资管 理工 作。 机构投资部 负责社 保权 益类 组合 和其 它委托 权益 类理 财业 务的 投资管 理工 作。 固定收益部 负责公 司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研究、 投资 管理 工作 。 研究部 在公司 既定 的投 资理 念和 研究理 念的 基础 上, 以系 统性的 研究 方法 和高 质量 的研究 成果 为公司 投资 部门 提供 持续 有效的 支持 。


集中交易室 负责执 行公 司既 定的 各基 金的投 资指 令并 及时 反馈 市场信 息。


9 国际业务部 负责QDII 等 海外 投资 研究 等相关 业务 。 开展QDII 基 金投资 组合 管理 ; 进行 产 品研究 分析 , 构建投 资组 合。 监察稽核部 负责公 司对 外信 息披 露、 对公司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合 法合规 性进 行全 方位 的严 格监控 ,及 时防范 风险 事件 的发 生。 总裁办公室 负责公 司财 务管 理、 人事 劳资管 理 、 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登记结算部 负责公 司旗 下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清算 和会 计工 作。 信息技术部 负责公 司的 计算 机设 备维 护、系 统开 发及 网络 运行 和维护 。 产品规划部 负责制 定公 司产 品规 划与 发展策 略以 及产 品设 计、 产品管 理和 产品 研究 工作 ,完善 公司 产品线 ,丰 富公 司产 品储 备。 机构理财部 负责开 展专 户理 财、 社保 、企业 年金 等除 投资 以外 的业务 。 市场发展部 负责公 司银 行渠 道销 售管 理及客 户服 务工 作。 渠道业务部 负责公 司券 商渠 道销 售管 理及服 务工 作。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 司第 三方 机构 及公 司电子 商务 平台 的管 理、 业务推 广等 工作 。 营销策划部 负责公 司品 牌管 理、 媒体 和广告 管理 、营 销策 划与 销售支 持。 北京分公司 主要负 责北 方地 区的 基金 销售业 务。 上海分公司 主要负 责华 东区 域的 基金 销售业 务。 武汉分公司


10 主要负 责华 中区 域的 基金 销售业 务。 广州分公司 主要负 责华 南区 域的 基金 销售业 务。 12 、人 员情 况 截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 公司员 工总 数275 人 , 其 中: 正式 员工 241 人,外 包 员工 34 人。 学历构 成如 下: 博士 12 人 占比4.4% , 硕士160 人占 比 58.2% , 本 科 92 人 占比33.4%, 大专 及 以下 11 人 占比4.0% 。 13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及咨 询电话 张戈 0755 -82825720 1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咏辉 先生 ,英 国牛 津大 学工程 和计 算机 专业 硕士 ,15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曾担 任伦 敦摩根 大通 (JP Morgan )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分析 员 、 高 级分析 师 , 汇 丰投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HSBC ) 高级分 析师 ,伦 敦巴 克莱 国际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基 金经理 、部 门负 责人 ,巴 克莱资 本公 司 (Barclays Capital) 部门 负责人 ,泰 达宏 利基 金公 司国际 投资 部副 总监 、产 品与金 融工 程 部 副总经 理等 职,2010 年4 月至2012 年8 月担 任泰 达宏 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7 月至2012 年8月担 任泰 达宏 利全 球新 格 局证券 投资QDII 基金 基金 经理,2011 年 12 月至2012 年8 月担 任泰 达 宏利中 证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11月 加盟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2013 年12月 起担 任鹏 华中证5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经 理。 王 咏辉先 生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英国 基金 经 理从业 资格 (IMC)。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11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 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之 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分 立而 成立 , 承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银 行业 务 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 行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 的银行 。2006 年9月11日 , 中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第 一家H股 公司 晋身 恒 生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 国建设 银行A股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并 开始交 易。A股 发行 后中 国 建设银 行的 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股) 。 截至2013 年12月31日,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53,632.10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9.95% ; 客户 贷款和 垫款 总额85,900.57 亿元, 增长14.35% ; 客户 存款总 额122,230.37 亿元 ,增长7.76% 。 营业收 入5,086.08 亿 元, 较上年 增长10.39%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10.29% ,净利 息收 益率 (NIM) 为2.74% ;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1,042.83 亿元 ,增 长11.52% ,占 营业 收 入比重 为20.50% 。 成本费 用开 支得 到有 效控 制,成 本收 入比 为29.65% 。实现 利润 总额2,798.0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11.28% ;净 利润2,151.22 亿元 ,增 长11.12% 。资 产 质量保 持稳 定 ,不 良贷 款 率0.99% , 拨备 覆盖率268.22% ;资 本充 足 率与核 心一 级资 本充 足率 分别为13.34% 和10.75% , 保持同 业 领 先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服务于306.54 万 公司 客户 、2.91 亿个 人客户 ,与 中国 经济 战略 性行业 的主 导企 业和 大量 高端客 户保 持密 切合 作关 系;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 约翰 内 斯堡 、东 京、 大阪 、首 尔 、纽 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墨 尔本 、台 北、 卢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 有建行 亚洲 、建 银国 际、 建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 建行迪 拜、 建 行 欧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 赁、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等多家 子公 司。 2013年 , 本集 团的 出色 业 绩与良 好表 现受 到市 场与 业界的 充分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102 项奖项 ,多 项综 合排 名进 一步提 高, 在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 全球 银行1000 强排名 ”中 位列 第5 , 较上 年上 升2位 ;在 美国《 福布 斯》 杂志 发布 的“2013 年 度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 中, 位列 第2, 较上 年上 升13位 。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理 、 中小企 业服 务、 私人 银行 、现金 管理 、托 管、 投行 、养老 金、 国际 业务 、电 子商务 和企 业社 会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监督 稽 核处等9个 职能 12 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 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 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一 直秉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 管 人的 各项 职 责,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 括证 券投 资 基 金 、 社保 基 金 、 保险 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QFII 、企 业年 金 等 产品 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 系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 349 只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国 建设 银 行专 业 高效 的 托管 服务 能 力和 业 务水 平 ,赢 得了 业 内的 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被 国际权 威杂 志《 全球 托管 人》评 为“ 中 国 最 佳 托管 银 行” ; 获和 讯网 的 中国 “ 最佳 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 境内 权 威经 济媒 体 《每 日 经济 观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 银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优 秀托管 机构 ” 奖。 ( 三) 注册 登记 人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13 联系电 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56 联系人 :崔巍 ( 四) 验资 机构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 峰 经办会 计师 : 单 峰、 魏佳 亮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 次 基 金募 集 期间 所 发生的 信 息 披露 费 、会 计 师费、 律 师 费以 及 其他 费 用,不 从 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 金2014 年9 月16 日 资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





产 2014 年 9 月 16 日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2014 年9 月16 日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258,496,537.63 短期借 款


结算备 付金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存出保 证金


衍生金 融负 债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其中: 股票 投资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债券 投资


应付赎 回款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28,340.05


14








基金 投资


应付托 管费 6,234.82 衍生金 融资 产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应付交 易费 用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付税 费


应收利 息 136,499.05 应付利 息


应收股 利


应付利 润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负 债 8,449.75 其他资 产


负债合 计 43,024.62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258,601,782.82


未分配 利润 -11,770.76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258,590,012.06





资产合 计 258,633,036.68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258,633,036.68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到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其中: 股票


2 固定收 益投 资


其中: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8,496,537.63 99.95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36,499.05 0.05 7 合计 258,633,036.68 100.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截至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三)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1、 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截至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2、 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截至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15 截至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债 券。 (五) 按公 允价 值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明细 截至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债 券。 (六) 按公 允价 值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截至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七)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截至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贵 金属 。 ( 八) 按公 允价 值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截至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权 证。 (九)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股指 期货 投资 。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股指 期货 投资 。 (十)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中没 有发 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证 券。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4 应收利 息 136,499.05 5 应收申 购款


6 其他应 收款


7 待摊费 用


8 其他


16 9 合计 136,499.05 4、截至 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 5、截 至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 金 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截至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6、截至 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 金 积 极投 资前 五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截至2014 年9 月16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7、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 基 金 自合 同 生效 至 上市交 易 公 告书 公 告前 未 发生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 较大影 响 的 重大 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 一 )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及 其 他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以 诚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 二 ) 真实 、 准确 、 完整和 及 时 地披 露 定期 报 告等有 关 信 息披 露 文件 , 披露所 有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 在知 悉 可能 对 基 金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引起 较 大 波动 的 任何 公 共传播 媒 介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一)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管 部,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二)根 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基金 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三)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在限 期内,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17 ( 四)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将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鹏华 中 证800 地产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2、 《鹏 华中 证800 地 产指 数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 《鹏 华中 证800 地 产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存放 地点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第 43 层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三)查阅 方式


投 资 者 可在 基 金管 理 人营业 时 间 内免 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印 件 ,或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 ://www.phfund.com )查阅 。 投 资 者 对本 报 告书 如 有疑问 , 可 咨询 本 基金 管 理人鹏 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本 公 司 已开 通客户 服务 系统 ,咨 询电 话:4006788999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9 月 18 日 18 附件: 鹏华中证 800 地产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 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 19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 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 以基 金 管 理 人 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 和调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申 购、赎 回 、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的业 务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20 基 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 分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确 定 鹏 华地 产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保 证 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 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 人追 21 偿;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 时,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金 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 同的 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22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 鹏华地 产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23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并 表 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审 议 事项 应 分别 由鹏 华 地产 份 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 华地产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立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类 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地产 份额 、鹏 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各 自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发 生变 动而应 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24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地产 份额 、 鹏 华地产 A 份 额 、 鹏华 地产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单独 或 合 计持 有鹏华地产 份 额 、鹏 华 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地产 份额 、 鹏 华地产 A 份 额 、 鹏华 地产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地产 份额、 鹏华 地产 A 份 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体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25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对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 通 讯开会 方 式 或法 律 法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 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 ,可 以 进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鹏华 地 产 份额 、鹏 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鹏华 地 产 份额 、 鹏 华地产 A 份 额 、 鹏华 地产 B 份 额各 自基 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的 鹏华 地产 份额 、鹏 华地产 A 份 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鹏 华地 产份 额、 鹏华 地产 A 份额 、鹏 华地 产 B 份额各 自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 以 内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新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鹏 华地 产份 额、 鹏华 地产 A 份额 、鹏 华地 产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26 额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鹏华 地产 份额 、鹏 华地产 A 份 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2、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会 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基 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 知不 参 加收 取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鹏华地产 份 额、 鹏华 地产 A 份 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鹏华 地 产 份额 、 鹏 华地产 A 份 额 、 鹏华 地产 B 份 额各 自基 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鹏华 地产 份 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 华地产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鹏华 地产 份额、 鹏华 地产 A 份 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各自 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重 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 当 有代 表 三分 之一 ( 含三 分 之一 ) 以上 鹏华 地产 份 额 、鹏 华 地产 A 份 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见 ;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 27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 选 举产 生 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鹏华地产 份 额、 鹏华 地产 A 份 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在其对 应 的 份额类 别内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鹏华 地产 份 额、 鹏 华地产 A 份 额、 鹏 华地产 B 份 额各自 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 的 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鹏华 地产 份额 、 鹏 华地产 A 份 额、 鹏华地产 B 份 额 各自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本 28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或 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 布 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 进行 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 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法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 包 括鹏华 地产 份额 、 鹏华 地产 A 份 额、 鹏 华地产 B 份 额) 不 进 行 收益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 相关费用的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30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和 年费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0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托 管 人根 据 与管理 人 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管 理人 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托 管 人根 据 与管理 人 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管 理人 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季 季 末, 按季 支付 ( 当季 不足 50,000 元的, 按 50,000 元计 算) , 计 费期 间不足 一季 度的 , 根据 实 际天数 按比 例计 算 。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31 托管人 发送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季 前 10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标的 指数供 应商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标 的 指 数供 应 商根 据 相应指 数 许 可协 议 变更 标 的指数 许 可 使用 费 率和 计 算方式 时 , 基金 管理人 需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标的指 数 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股 (含 中小板 、 创业 板股 票 及 其 他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股指 期货 、 权证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且 不低 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投资比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32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且 不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2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13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期货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4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5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 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33 当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16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 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鹏华地产 A 份额 与鹏 华地产 B 份 额开 始上 市交 易前 或鹏华 地产 份额 开始 办 理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 、鹏华 地产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鹏 华地产 A 份 额与 鹏华地产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在 鹏华 地产 A 份 额与 鹏华 地产 B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 后或鹏华 地产 份额 开 始办 理申购 或 者 34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鹏华 地产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鹏 华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自然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鹏华 地产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鹏华 地产A 份额 与鹏 华 地产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自 然日 )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鹏华 地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鹏华 地产A 份额 与 鹏华地产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 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5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鹏华 地产 份额 、鹏 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并 据此 向鹏 华地产 份 额、鹏 华地产 A 份额 、鹏 华 地产 B 份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36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37 (本页无正文, 为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之地产 A 与地产 B 上 市交易公告书的签署页) 签署人: 鹏华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签署日期 : 二 〇 一 四年 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