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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家盈A(690012)

民生家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家 盈理财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2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四 年 九月 5-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 年1 月11 日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许可
【2013】29 号文 核准募 集 ,本基 金合 同已 于2013年2 月7日生效 。 
基金管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 金 ( 以 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在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金的 净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为 短期理财 债券型基 金,属 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较低风 险收益品 种,但投 资者购 买
本基 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 合
同、 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 期
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 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相适应,并通过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购 买基 金。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非另 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8月7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4 年6 月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5-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29 七 、基金 的募集


................................................................ 30 八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1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31 十、 基 金的 投资


................................................................ 37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6 十二 、基金财 产


................................................................ 47 十 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47 十 四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51 十 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2 十 六 、 基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 54 十 七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55 十 八、风 险揭示


................................................................ 59 十 九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60 二 十、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62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协议内 容 摘要


.................................................. 62 二 十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2 二 十 三 、其 他应 披 露事项


........................................................ 64 二 十 四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 式


............................................ 65 二 十 五 、备 查文件


.............................................................. 65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67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0 5-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一 、 绪 言 《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以 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与 《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明书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 说 明 书 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 募 集 。 本招募说 明书由 基金管理 人解释。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招 募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件 。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取 得 基金 份 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 其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 即表 明 其对基金合同 的完 全承 认 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权利 、 承担 义 务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投资 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 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 明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家 盈理 财7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民生加银 家盈理财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民生 加银家 盈理财7 天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指《 民生加银 家盈理 财7 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5-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7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通 知等 9.《基 金法》 :指2003年10 月28日 经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年6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会2011年6月9 日颁布 、同年10 月1日 实施 的《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04年6 月8 日颁 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运 作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会2004年6月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1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律 法 规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依 法可以 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注册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指 符合现实有 效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中国 境内证券市 场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指 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 推介 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销 机构 23.直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册登记 业务:指 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5-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注册登记 机构:指 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接 受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册 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 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 致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 算完毕,清 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运 作期起 始日: 对于 每份认 购份额 的第 一个运 作期起 始日, 指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对于 每份 申购份 额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日 ,指该 基金 份额申 购确认 日;对 于上 一运作 期到期 日未赎 回的 每份 基金份 额的 下一 运作 期起 始日, 指该 基金 份额 上一 运作期 到期 日后 的下 一工 作日


35、运 作期到 期日: 对于 每份基 金份额 ,第 一个运 作期到 期日指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对认购 份额 而言, 下同) 或基 金份额 申购申 请日( 对申 购份额 而言, 下同) 对应 的次一 周对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第二个 运作 期到期 日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基 金份额 申购申 请日 对应 的次两 周对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 以此 类推


36.周对日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在后 续日 历周 中的 对应 日期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40.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1. 交 易时 间、 开放 时间 :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42. 《业务规 则》:指 《民生 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43. 认购:指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份额 的 行为 44. 申购: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份额 的 行为 5-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5. 赎回: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 条件要求将 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 的条件,申 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销售 机 构的操 作 48.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指投 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约 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 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申购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9.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50.元:指 人民 币元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 得债券利 息、票据投 资收 益、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以 及 其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52. 基金资产 总值:指 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 基金资产 估值:指 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55. 摊余成本 法:指估 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 照票 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时的 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56.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收益


57.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最 近七个 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58.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9. 销售服务 费:指从 基金资 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服 务的费 用 60.基金 份额 类别: 指本 基 金根据 认购/申 购金 额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 。本基 金 将设A 类和B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独 设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公 布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61. 升级:指当投资 人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 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5-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时,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 金账 户保留 的A 类基 金份 额全 部 升级为B类基金 份额 62. 降级 :指 当投资 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保 留的B 类基金 份额不 能满足 该类 基金份 额的最 低份额 要 求时,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动 将投 资人 在该 基金 账户保 留的B类基金 份额 全部降级 为A 类基 金份 额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构:公司 股东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持股63.33 %)、加 拿大皇 家银行(持股 30%)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持 股6.67%)。 电话:010-88566521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会 、董 事会、 监事会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审计 委员 会、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薪 酬与提 名委 员会; 经营管 理层下 设专 门委员 会: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员 会, 以及设 立常设 部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下 设公募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和 专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常设 部门包括 :深 圳管理总部 、工会办 公室 、监察稽核 部、投资 部、 研究部、专 户理财 一 部、专 户理财 二部 、固定 收益部 、产品 部、 渠道管 理部、 市场策 划中 心、直 销部、 客户服 务部 、电 子商务 部、运 营管 理部、 交易部 、信息 技术 部、综 合管理 部、国 际业 务部、 渠道部 华东、 华南 、华 北区。 基金管 理情况 :截至2014 年8月7日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管理20 只开 放式基 金:民 生加 银品牌 蓝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民生 加银 精选5-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银 稳健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内 需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景 气行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银 中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信用 双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民生 加银 红利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民生 加银 平稳 增利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 银现金 增利货 币市场 基金 、民生 加银积 极成长 混合 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家盈理 财7天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选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民生 加银 家盈理 财月度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银 策略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岁 岁增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平 稳添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民生 加银 城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事长 ,硕 士,高 级编辑 。历 任中国 人民银 行金融 时报 社记者 部副主 任,中 国民 生银行 总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处 长,主 任助 理、副 主任, 企业文 化部 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 现任 中国民 生银行 董事 会秘书 、董事 会办公 室主 任、民 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 记、董 事长 、民 生加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俞岱曦 先生: 总经理 、董 事,硕 士。历 任鹏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行业 分析师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基金 经理,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2011 年9 月加入 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总经 理、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Adam Matthews先生 : 董事 ,硕士。历任MERCHANT CAPITAL分 析师、 经理,CHESCON CAPITAL 经 理/助理 总监,JPMERGAN ASSET MANAGEMENT 副总 裁、 董事总经 理。 现任加 拿大 皇家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亚洲 区机 构业 务的 亚洲 区主管 、民 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维绛 先生: 董事, 学士 。历任 外汇管 理局 储备管 理司副 司长及 首席 投资官 、汇丰 集团伦 敦总 部及香 港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总 经理、 加拿 大皇家 银行香 港分行 资本 市场部 董事总 经理。 现任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中国 区董 事总 经理、 北京 分行 行长 。 李镇光 先生: 董事,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海口 丰信公 司总经 理、 香港景 邦经济 咨询公 司总 经理、 三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综 合管理 部副 经理、 投资银 行部副 经理 、经理 。现任 三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副 总经 理。 朱晓光 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中国 银行北 京分行 财会 部副科 长,中 国民生 银行 总行财 会部会 计处 处长, 中国民 生银行 福州 分行副 行长, 中国民 生银 行中小 企业金 融部副 总经 理兼 财务总 监,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纪 委书记 、副 总经 理、党 委委 员。 张亦春 先生: 独立董 事, 厦门大 学教授 、博 士生导 师。历 任厦门 大学 经济系 讲师、 经济学 院财 金系副 教授 、教 授、 系副 主任、 系主 任、 厦门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现任 厦门 大学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 5-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王波明先生:独立董事 , 硕士。历任美国BK 国际 商 务公司副总裁,美国纽 约 股票交易所经济 师,北 京证券 交易 所研究 设计联 合办公 室副 总干事 。现任 中国证 券市 场研究 设计中 心总干 事、 财讯 传媒集 团董 事局 主席 。


于学会 先生: 独立董 事, 学士。 从事过10年 企业经 营管理 工作。 历任 北京市 汉华律 师事务 所律 师、北 京市 必浩 得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律 师。 现任 北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师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袁美珍 女士: 监事会 主席 ,学士 。历任 湖北 大冶市 劳动人 事局副 股长 、中央 组织部 老干部 局副 主任、中国 民生银行 北京 管理部党委 委员、纪 委书 记;中国民 生银行纪 检监 察室主任、 纪委副 书 记。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监事会 主席 。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 士 ,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 计 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 师 ,特许金融分析 师。曾 在加拿 大皇 家银行 从事战 略发展 与财 务分析 工作, 其中包 括加 拿大皇 家银行 资产管 理公 司的 业务发 展。 现任 加皇 投资 管理( 亚洲 )有 限公 司亚 洲股票 市场 研究 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监事, 硕士 。历任 三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研 究员, 三峡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发 展部 研究 员、 副经理 ,现 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 部副经 理。 于善辉 先生: 监事, 硕士 。曾任 职于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任 分析 师、金 融创新 部经理 、总 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 监,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专户理 财二 部总 监、 专户 投资总 监。 董文艳 女士: 监事, 学士 。曾就 职于河 南叶 县教育 局办公 室从事 统计 工作, 中国人 民银行 外管 局从事 稽核检 查工 作。2008 年加盟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现 任民 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 圳管理 总部 负责 人兼 工会 办公室 主任 。 申晓辉 先生: 监事, 学士 。历任 长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市 场部机 构经 理,摩 根士丹 利华鑫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北京中 心总 经理, 光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益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机 构业务 部总 经理。2012年加 入民 生加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部 (原 机构 一部 )总 监。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力女 士:副 总经理 ,硕 士。历 任招商 银行 北京分 行支行 行长助 理; 中国民 生银行 北京管 理部 紫竹支 行副行 长、 北京管 理部投 资银行 处处 长、北 京管理 部公司 部总 经理;2008年10 月加 入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 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 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 渠道一 部总监 ,2012年1 月 至2014 年4 月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3 年起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5-1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员,2014年4月起担 任民 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 吴剑飞 先生: 副总经 理, 硕士,14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历任 长盛基 金管 理公司 研究员 ;泰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理 和基金 经理 ;建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及投 资部副 总监;2009 年至2011年, 任职 于平安 资产管 理公司 ,担任 股票 投资部 总经理 ;2011年 9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党委 委员 、公 募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林海先生:督察长,硕士。1995 年至1999 年历任中 国民生银行办公室秘书、宣传处副处长; 1999年至2000年, 任中国 民生银 行北京 管理部 阜成 门支行 副行长 ;2000年至2012年, 历任 中国民 生 银行金融同 业部处 长、公司 银行部处 长、董 事会战略 发展与投 资管理 委员会办 公室处长 ;2012 年2 月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2012年5 月至2014 年4月担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 理,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委 委员。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林耘女士,基金经理 , 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 东 方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2013年) ,中国 外贸信托高级投资经理、部门副总经理,泰康人寿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 武汉融 利期货 首席 交易员 、研究 部副经 理。 自2013 年10月 加盟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担任 固定 收益部副总 监。自2014年3月19 日起至 今担任 民生加银 信用双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4月8 日起至 今担 任 民生加银平 稳增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7 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银 现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民 生加银 现金 增利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4年6月10 日起至 今担 任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历任基金 经理: 陈薇 薇女士 ,自2013 年2 月至2014 年4 月 任民 生加 银 家盈 理财7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下设 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 会和专 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 ,由7名成员组 成。由俞岱 曦 先生, 担任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席 ,简历 见上 ;吴剑 飞先生 ,担任 公募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席 ,简 历见 上;于 善辉先 生, 担任专 户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简历见 上;乐 瑞祺 先生,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现任公 司投资 部副 总监; 杨林耘 女士,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现 任公 司固定 收益部 负责人 ;牛 洪振 先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现 任公司 交易 部总监 ;陈薇 薇女士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委员, 现任 专户 理财一 部副 总监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下 职责 :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5-1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金 报告 ; 7 .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建立健 全的内 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5-1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 除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 管理公 司制 度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 标、策 略及限制等 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 , 保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人 即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公 司)为 保证 本公司 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防范、 化解 经营风 险和所 管理的 资产 运作风 险,充 分保护 资产 委托人 、公司 和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内部控 制指导 意见 》等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件, 以及《 民生 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章 程》 ,制定《民 生加银 基5-1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内部控 制体系 是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风 险, 保证经 营运作 符合公 司的 发展规 划,在 充分考 虑内 外部环 境的基 础上 ,通过 建立组 织机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施 而形成 的系 统。 内部控 制制度 是公 司为实 现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办 法、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 施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度 由公司 章程 、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门 管理 制度、 各项具 体业务 规则 等部分 组成 。 1 .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 )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益 ,确保 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 行和受 托资产的 安全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 (5 )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岗 位,并 渗透到各 项业 务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立 合理适用 的内控程 序,并 适时调整 和不 断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的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公 司运 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 效益,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 以下原 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制度应当 涵盖公司 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 空白 和漏洞 。 (3 )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1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 )适时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制度的制 定应当随 着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 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 改或完 善。 4 .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司 管理层 应当牢 固树 立内控优 先和风险 管理理 念,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 防范意识 ,营 造一个 浓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保 证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3 ) 公司 按“利 益公平 、信 息透明、 信誉可靠 、责任 到位”的 基本原则 制定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的 监督职 能,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易 、利益 输送 和内部 人控制 现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4 ) 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织架 构,建立决 策科学、 运营 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 行机 制,包括民 主、透明 的决 策程序和管 理议事 规 则,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统 ,以 及健 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各职能 部门是 公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施 单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的 基础上 ,根据具体 情况制 订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定 、操作 流程 及内部 控制规 定,加 强对 业务风 险的控 制。部 门管 理层 应定期 对部门 内风 险进行 评估, 确定风 险管 理战略 并实施 ,监控 风险 管理绩 效,以 不断改 进风 险管 理能力 。 (5 )公 司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各岗位 职责明 确,有 详细 的岗位说 明书和业 务流程 ,各岗位 人员在上 岗前均 应知悉并 以书 面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责任 。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督 察长和 内部监 察稽 核部门独 立于其他 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 )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 规、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 险评 估是 每个 控制 主体的 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 与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估 ,并 对公司 与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检查 。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 ) 各级 部门 负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5-1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 ) 授权 控制是 内部控 制活 动的基本 要点,它 贯穿于 公司经营 活动的始 终。授权控制的 主要 内容包 括: 1 )股东会 、董事 会、监 事会 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 了解和 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健 全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 ) 公司 业务 实行 分级 授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公司重 大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书面 形式,授 权书须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经 授权人签 章确 认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 报有关 部门 备案 。 5 )公司授 权要适 当,对 已获 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 须建立 有效的评 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不适 用的 授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 建立 完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基金资 产与 公司资 产、不 同基金 的资 产和其 他委托 资产要 实行 独立运 作, 单独 核算 。 (10 )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 离,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算、 基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员 的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位 须实 行物 理隔 离。 (11 )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采用适 当、有 效的信 息系统, 识别、 采集、加 工并相互 交流经 营活动所 需的一切 信息。 信息系 统须保 证业 务经营 信息和 财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必须能 实现公 司内 部信 息的沟 通和 共享 ,促 进公 司内部 管理 顺畅 实施 。 (13 ) 根据组 织架构 和授权 制度,建 立清晰 的业务报 告系统, 凡是属 于超越权 限的任何 决策必 须履行 规定 的请 示报 告程 序。 (14 ) 内部控 制的监 督完善 由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理委 员会、督 察长和 监察稽核 部等部门 在各自 的职权 范围内 开展 。必要 时,公 司董事 会、 监事会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经 理等均 可聘 请外 部专家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进 行检查 和评 价。 (15 ) 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 技术应用 和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公司须组 织专门 部门对 原有 的内 部控 制进 行全面 的检 讨, 审查 其合 法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适 时改 进。 5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研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1 )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2 )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 资对象 备选库 制度 ,研究部 门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在 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和 维护 备选库 。 5-1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 )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2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 和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 策应当 有充分 的投 资依据, 重要投资 要有详 细的研究 报告和风 险分析 支持,并 有决 策记录 。 4 )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 学的投 资管理 业绩 评价体系 ,包括投 资组合 情况、是 否符合基 金产品 特征和决 策程 序、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 内容。


(3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 易。 2)公司 应 当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投资指 令应进 行审核 ,确 认其合法 、合规与 完整后 方可执行 ,如出现 指令违 法违规或 者其 他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 告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 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 损害基 金持有人 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 交易 的,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 告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 相关部 门批 准。


(4 ) 基金 清算 和基 金会 计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规范基 金清算 交割和 会计 核算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时准 确地完成 基金清 算,确保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 2 ) 基金 会计 与公 司会 计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 金作 为会计核 算主体, 每只基 金分别设 立不同的 独立帐 户,进行 单独 核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 册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 划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公司应 当采取 合理的 估值 方法和科 学的估值 程序, 公允反映 基金所投 资的有价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5 )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 务往 来严格 按《 托管 协议 》进 行,分 清权 责, 协调 合作 ,互相 监督 。 5-1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 )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新产 品开 发前 应进 行充 分的市 场调 研和 可行 性论 证,进 行风 险识 别, 提出 风险控 制措 施。 2 )以竭诚 服务于 基金投 资者 为宗旨, 开展市场 营销、 基金销售 及客户服 务等各 项业务, 严禁 误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注重对 市场的 开发和 培育 ,统一部 署基金的 营销战 略计划, 建立客户 服务体 系,为投 资者 提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 售后服 务。 4 ) 以诚 信为 原则 进行 基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 内容包 括: 1 )严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建 立完善的 信息披露 制度, 保证公开 披露 的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公司对 信息披 露应当 进行 持续检查 和评价, 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对信息 披露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4 ) 公司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根据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遵 循安全性 、实用性、可操 作性原则 ,严格 制定信息 系统 的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 岗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2 )信息技 术系统 的设计 开发 应符合国 家、金融 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求 ,编写 完整的技 术资 料;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应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 控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的 可稽 性。 3 )对信息 系统的 项目立 项、 设计、开 发、测试 、运行 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 施明确 的责任管 理, 信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4 )公司应 当通过 严格的 授权 制度、岗 位责任制 度、门 禁制度、 内外网分 离制度 等管理措 施,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计算机 机房、 设备、 网络 等硬件要 求应当符 合有关 标准,设 备运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实 施明 确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业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职 责。 6 )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 证、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7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建立计 算机系 统的日 常维 护和管理 ,数据库 和操作 系统的密 码口令应 当分别 由不同人 员保 管。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 要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 透露。 9 )对信息 数据实 行严格 的管 理,保证 信息数据 的安全 、真实和 完整,并 能及时 、准确地 传递 到各职 能部 门。 5-1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信息 技术 系统 应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善 业务 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施 ,进 行 排除故 障、 灾难恢 复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 稳定、 安全 地运 行。


(8 )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公司根 据国家 颁布的 会计 准则和财 务通则, 严格按 照公司财 务和基金 财务相 互独立的 原则 制定公 司会计 制度 、财务 制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 岗位工 作手 册,并 针对各 个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2 )公司应 当明确 职责划 分, 在岗位分 工的基础 上明确 各会计岗 位职责, 严禁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3 )建立凭 证制度 ,通过 凭证 设计、登 录、传递 、归档 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 制度, 确保正确 记载 经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 4 ) 建立 帐务 组织 和帐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 )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制定完 善的会 计档案 保管 和财务交 接制度, 财会部 门应妥善 保管密押 、业务 用章、支 票等 重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 格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 防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 失和泄 密。 9)强化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稽 核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1 )公司设 立督察 长,对 董事 会负责。 根据公司 监察稽 核工作的 需要和董 事会授 权,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相 关会 议,调 阅公司 相关档 案, 就内部 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行 检查、 评价 、报 告、建 议职 能。 2 )督察长 应当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 内部控 制执行情 况,董事 会应当 对督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3 )公司设 立监察 稽核部 门, 对公司经 营层负责 ,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公 司应保 证监察稽 核部 门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全面推 行监察 稽核工 作的 责任管理 制度,明 确监察 稽核部门 各岗位的 具体职 责,配备 充足 的监察 稽核 人员 ,严 格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5 )公司应 当强化 内部检 查制 度,通过 定期或不 定期检 查内部控 制制度的 执行情 况,确保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5-1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 )公司董 事会和 管理层 应 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 核工作 ,对违反 法律、法 规和公 司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建设银行 是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之一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由 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 业银 行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 负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主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 司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始 交易 。A 股发 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长 9.95% ;客 户 贷款和 垫款 总额 85,900.57 亿元 , 增长 14.35% ;客 户存款 总额 122,230.37 亿元,增 长 7.76% 。营 业收 入 5,086.08 亿元, 较上年 增长 10.39% ,其 中,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 ,净利 息收 益率(NIM) 为 2.74%;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 1,042.83 亿元 ,增 长 11.52%,占营 业收 入比 重为 20.50% 。成 本费5-2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用开支 得到 有效 控制 ,成 本收入 比 为 29.65% 。实 现利润总 额 2,798.06 亿元 ,较上年 增长 11.28% ; 净利润 2,151.22 亿元,增长 11.12%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不良贷款率 0.99% ,拨备覆盖率 268.22%;资本 充 足率与 核心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13.34% 和 10.75%,保持 同业领先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服务于306.54万公司 客户 、2.91 亿个 人客 户,与 中国 经济 战略 性行 业的主 导企 业和 大量 高端 客户保 持密 切合 作关 系; 在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 克福、 约翰 内斯 堡、 东京 、大阪 、首 尔、 纽约 、胡 志明市 、悉 尼、 墨尔 本、 台北、 卢森 堡设 有海 外 分行, 拥有 建行 亚洲 、建 银国际 、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斯 、建 行迪 拜、 建行 欧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 租赁、 建信 信托 、建 信人 寿等多 家子 公司 。





2013 年, 本集 团的 出色 业绩与 良好 表现 受到 市场 与业界 的充 分认 可, 先后 荣获国 内外102 项奖 项,多 项综 合排 名进 一步 提高,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全球 银行1000 强排 名”中 位列 第5 ,较 上 年上升2位;在 美国 《福 布斯》杂 志发 布的 “2013年 度全球 上市 公司2000 强排 名”中 ,位 列第2,较 上年上 升13 位。 此外 ,本 集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授 予的 包括 公司 治理 、中小 企业 服务 、私 人 银行、 现金 管理 、托 管、 投行、 养老 金、 国际 业务 、电子 商务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设投 资托管 业务部, 下设综合 处、基 金市场处 、证券保 险资产 市场处、 理财 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 管处、养老金托管 处、清算 处、核算处、监 督稽核处 等9 个职能处室, 在 上海设有投资 托管服 务上海 备份中心, 共有员 工220余人。自2007 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江苏省 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长期从 事计 划财务 、会计 结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南通分 行、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信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户 管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曾 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青岛 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 零售 业务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 期从事 零售业 务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曾 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部、委 托代理 部,长 期从 事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曾 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长 期从事 托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5-2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 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 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 经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履 行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为 资产委 托人提 供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经 过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社保基 金、保 险资金 、基 本养 老个人账户 、QFII 、企业 年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 管业 务体系,是 目前国内 托管 业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 银行之 一。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管 34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年被国 际权威 杂志 《全 球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管银 行” ;获和讯 网的 中国“最 佳资产 托 管银行 ”奖; 境内 权威经 济媒体 《每日 经济 观察》 的“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优 秀托 管机构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行 业监管 规章和 本行 内有关 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行 设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进 行检 查指导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监 督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务 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 体系, 建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 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监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运 作。利 用自行 开发 的“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投 资范围 、投 资组合 等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在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5-2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 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 系统,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 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 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 行 合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 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 合 规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 显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5-2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4)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5-2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6)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9)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5-2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0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0)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1)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2)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 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 、 02、03 、05 、11 、12 、13 、15、16、18、19、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5-2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3)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4)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场1 号楼20 层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5)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16)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5-2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17)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8)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19)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5-2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2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21)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http://www.tenyuanfund.com/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5-2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投 资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的 金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不同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用, 因此 形成不 同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 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 基金 份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置 基金 代码 ,并 分别 公布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A类基 金份 额 的代码 为:690012;B类基金 份额 的代 码为:690212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行 选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不 同基金 份额类 别之 间不得 互相转 换,但依据 招募说 明书 约定 因认 购、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交易而 发生 基金 份额 自动 升级或 者降 级的 除外 。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和B类基金份 额的 金额 限制 如下 :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申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5,00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 B 类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 适用 首次申 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人 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申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 份 100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0.30%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动升 降级


1、若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基 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500 万份时,本 基金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账 户持 有的A 类 基金 份额升 级为B 类基金 份额 。


2、若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基 金份额 低于500 万份 时,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有 的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为A 类基 金份 额。


5-3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 、投资者在 提交认/ 申购等 交易申请 时,应 正确填写 基金份额 的代码 (A 类、B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代码不 同), 否则 ,因 错误填写 基金代 码所 造成 的认/申购等交 易申请 无效 的后果由 投资者 自 行承担。投 资者认/ 申购 申请 确认成交 后,实 际获 得的 基金份额 类别以 本基 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根 据 上述规 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为 准。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 、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 情况,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 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 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 公 告。


2 、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 行相关 程序后,可 以调整 认(申 )购各类基 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 则。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至少 在开始 调整 之日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3 、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 行相关 程序后,可 以调整 基金份 额升降级的 数 量限制及规 则。基金 管理 人在开始调 整前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体 上公 告。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经2013 年1月11 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3】29 号 文核 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1.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申 请


对于每 份基金 份额, 第一 个运作 期指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对 认购份 额而 言,下 同)或 基金份 额申 购确认 日(对 申购 份额而 言,下 同)起 (即 第一个 运作起 始日) 至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日次一 周的对日 (即 第一个运作 期到期日 。如 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 ,则 顺延到下一 工作日 ) 止。第 二个运 作期 指第一 个运作 期到期 日的 次一工 作日起 ,至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或基 金份额 申购 申请 日对应 的次 两周 对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止。 以此 类推。


2.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每个运 作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提出 赎回申 请。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当期 运作期 到期 日未申 请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到 期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金 份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个 运作 期期 满,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未 支付 收益 的结 转。 (三) 募集 情况 5-3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共募 集7,816,411,023.56 份 基 金份额 ,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为12183户。 八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本 基金 合同 已于2013 年2 月7日正式 生效,自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 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5000 万 元,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20个工 作日达 不到200 人, 或 连续20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出现上 述情况 的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九 、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进 行, 具体的 销售机 构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募 说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 告。投 资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话 、传 真或网 上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在每 个运作 期到期 日办理 基金 份额赎回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上午9:30-11:30 ,下午13:00- 15:00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 后,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 年2 月18 日起 开始办理 日常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5-3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并被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 的,视 为下 一开放 日的有 效申购、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 则,即注册 登记机构 按照 投资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该销售机构 因 认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回 ;注册 登记机 构只 办理 在赎回 申请提 交当 日即运 作期到 期日对 应的 到期份 额。若 提交赎 回申 请的份 额超出 到期份 额, 注册 登记机 构对 超出 到期 份额 的部分 将确 认为 失败 ; 4.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其 持有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在结 算该基 金份额 对应的 待支 付收益 后, 向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决定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的最 高限额 或最 高比例 和本基 金的总 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下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依法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交 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交易 时间结 束前受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日 提交的 有效申 请, 投 资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 请。申 购、赎 回 的 确认以 注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因投 资人怠 于履行 该项 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使 其相关 权益受 损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或 不利 后果 。 5-3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可 根据相 关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额 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 规定 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项 退还给 投资人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或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投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T+7 日(包 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银行账 户。如 遇证 券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通 讯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他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款 项在该 等故障 消除 后及 时划往 投资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1.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根据本 基金管 理人2013年9 月16发 布的公 告,自2013 年9月17 日起, 投资 者通过 直销机 构(包 括 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其单笔申购申请最低限额调整为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亦调整为100 元。已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投资人 首次申 购B类 基金份 额的最 低金额 为500 万元人 民币, 追加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1000元人 民 币,已 有认购 基金 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次 申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 份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投资人 可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 基金按 照份额 进行赎 回, 申请赎 回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两位, 单笔赎 回份额不 得低于100 份。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 留的基 金 份额余 额不 足100 份的, 在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3.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各级 基金份 额数 量限 制及 基金份额的 升级 和降 级 投资人 在销售 机构保 留的A 类基金 份额超 过500 万份 ( 含)时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自动将 其 在该销 售机 构持 有的A类基金份额 升级 为B 类基 金份 额,并将 其未 结转 份额 结转 成B类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在销售 机构保 留的B 类基金 份额最 低余 额不足500 万份 时,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自动 将 其在该 销售 机构 持有 的B 类 基金份 额降 级为A类基金 份额,并 将其 结转 成A 类份 额。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并在调 整前5-3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为 人民 币1.00 元。 2.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3.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0.00 元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0=100,000 份。


4.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该运作 期内 的待支付 收益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10,000 份所持 有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在运 作期 内的 待支 付收 益为7.84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1.00+7.84=10,007.84 元。 5.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为: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6.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为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后 第3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七)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2.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拒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5-3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 售系统 、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除第4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若 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最 长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并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投 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 总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10 %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5-3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 取消 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 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2日以 上(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延 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2. 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公布 最近1个 开放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最迟 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或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5-3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冻 结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十、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 标 在综合 考虑基 金资产 收益 性、安 全性和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通过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管理 ,力争 实现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现 金、通 知存 款、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存 款和大 额存 单、剩 余期限 (或 回售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回 购、期 限在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短期 融资 券,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接 在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市 场新股 申购和 新股 增发。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投资 将以保 证资 产的安 全性和 流动 性为基 本原则 ,在对 国内 外宏观 经济走 势、财 政政 策、货 币政策 变动 等因素 充分评 估的基 础上 ,判断 金融市 场利率 的走 势,择 优筛选 并优化 配置 投资 范围内 的各种 金融 工具, 进行积 极的投 资组 合管理 ,将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限 控制在 合理的 水平 ,提 高基金 的收 益。 5-3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利 率策 略 通过对 各种宏 观经济 指标 、资金 市场供 求状 况等因 素的分 析,判 断政 府宏观 经济政 策取向 和资 金市场 供求变 化趋 势,以 此为依 据判断 金融 市场利 率变化 趋势。 在对 利率变 动趋势 做出充 分评 估的 基础上 ,结合 历史 及经验 数据, 确定资 金的 时间价 值、流 动性溢 价等 要素, 动态调 整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2、信 用策 略 本基金 将适时 跟踪发 债主 体的经 营能力 、偿 债能力 、盈利 能力等 ,运 用定性 与定量 相结合 的内 部信用 评级方 法, 对发债 主体的 信用风 险进 行全面 有效的 分析, 从而 降低因 信用风 险所带 来的 投资 损失。 内部的 信用 评级将 结合行 业所处 的生 命周期 、公司 的发展 状况 以及未 来的发 展战略 等, 从公 司的短 期偿债 能力 、长期 偿债能 力、营 运能 力、盈 利能力 四个方 面进 行定量 分析, 并对公 司的 发展 战略、 内部控 制、 外部支 持等方 面进行 定性 分析, 对定量 分析进 行补 充,从 而提高 内部信 用评 级的 有效性 ,挑选 出信 用风险 低、具 有超额 收益 的投资 品种。 同时, 本基 金将结 合宏观 经济环 境、 行业 发展来 适时跟 踪发 债主体 的发展 状况, 对发 债主体 的信用 风险进 行适 时评价 ,从而 有效的 抓住 市场 的交易 机会 。 3、个 券选 择策 略 选择个 券时, 本基金 将首 先考虑 安全性 ,优 先配置 央票、 短期国 债等 高信用 等级的 债券品 种。 此外, 本基金 也将 配置外 部信用 评级等 级较 高(符合 法规规 定的级 别)的企业 债、短期 融资券 等信 用 类债券 。除安 全性 因素之 外,在 具体的 券种 选择上 ,本基 金将正 确拟 合收益 率曲线 ,从而 找出 收益 率出现 明显偏 高的 券种, 并客观 分析收 益率 出现偏 高的原 因。若 出现 因市场 原因所 导致的 收益 率高 于公允 水平 ,则 该券 种价 格出现 低估 ,本 基金 将对 此类低 估品 种进 行重 点关 注。 4、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 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 性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 流 动性优先的原则 下,综 合平衡 基金 资产在 流动性 资产和 收益 性资产 之间的 配置比 例, 通过现 金留存 、持有 高流 动性 债券种 、正向 回购 、降低 组合久 期等方 式提 高基金 资产整 体的流 动性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密 切关 注投资 者大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需求 变化 ,根 据投 资者 的流动 性需 求提 前做 好资 金准备 。 (四)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率 。


通知存 款是一 种不约 定存 期,支 取时需 提前 通知银 行,约 定支取 日期 和金额 方能支 取的存 款, 具有存 期灵 活、 存取 方便 的特征 ,同 时可 获得 高于 活期存 款利 息的 收益 。


如果今 后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市 场中 有其他 代表性 更强或 者更 科学客 观的业 绩比较 基准 适用于 本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根 据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经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5-3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理人应 在调 整前2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而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五)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短期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较 低风险 品种 ,其预 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 水平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型基 金和 普通 债券 型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六)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融工 具:


(1)股票 、权 证;


(2)可转 换债 券;


(3)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超 过397 天的债 券、 资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


(4)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 其 规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资 策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及 开放 式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27 天; (2)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4 )存款银 行仅限于 有基金 托管资格、 基金代 销资格 以及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 的 商业银行。 存放在 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存放 在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5 )本基金持 有的剩余 期限 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 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摊余成本总 计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6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 模的10 %; 本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品种除 外;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的资 产5-4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


(7)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 豁免信 用评级的短 期融资 券,其 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 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 级 具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国 际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国 主权 评级一 个级别 的信用 级别 (例如 ,若中 国主权 评级 为A-级,则 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级);


3)同 一 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 资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 起20 个交 易日 内予 以全部 减持 。


(8 )投资于 同一公司 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 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10% ; (9)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规 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变 更或 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券发 行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 约 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 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3.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或者 债 券;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有5-4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变更 或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 制。 (七)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平均 剩余 期限(天)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 限=(Σ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 产×剩余期 限-Σ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 生 的负债×剩 余期限 +债券正 回购×剩 余期限)/(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 的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其中: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生 的资产包括 现金类 资产(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证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的银 行定 期存款 、大 额 存单、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的 债券、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含397 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期 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 年) 的 逆回 购、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中央银 行票 据、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中 国证 监会及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包括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一年)正 回购、 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返售 债 券等。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附息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的面值 和折溢 价; 贴现式 债券成 本包括 债券 投资成 本和 内在 应收 利息 。 2.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金 的剩 余期限 为0天; 证券清 算款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 交收日 的剩余 交易 日天数 计算;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2)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银行定 期存款、大 额存单 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3) 组合中债 券的剩余 期限是 指计算日至 债券到期 日为 止所剩余的 天数,以 下情 况除外:允 许 投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 利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购(包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 中央银行 票据、资 产支持 证券的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 至中央银行 票据、资 产支 持证券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6)买断式 回购 产 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5-4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算。 (8)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 其它金 融工 具,本 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 据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或 参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 计算 其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 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 投资组 合报告 内容,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4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5,014,861.93 36.08 其中: 债券 25,014,861.93 36.0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7,900,266.85 25.8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053,859.03 37.58 4 其他资 产 356,818.45 0.51 5 合计 69,325,806.26 100.00 5-4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报告 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1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 比例 的 简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的说 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 2014 年5 月30 日 22.17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2 2014 年5 月31 日 22.17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3 2014 年6 月1 日 22.17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4 2014 年6 月2 日 22.17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5 2014 年6 月20 日 22.11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6 2014 年6 月21 日 22.11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7 2014 年6 月22 日 22.11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3、基金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2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8 报告期内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注: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本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127 天” ,本 基金本 报告 期内 未发 生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超 过127 天的情 况。 (2) 报告期末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以内 72.3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4.4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14.46 - 3 60 天( 含)-90 天 12.9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 - 5-4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4 90 天( 含)-18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75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5,014,861.93


36.18


其中: 政策 性金融债 25,014,861.93


36.1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25,014,861.93


36.18


9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9,999,246.82


14.46


5、报告 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00209


10 国开 09


100,000


10,058,767.49


14.55


2


130211


13 国开 11


100,000


9,999,246.82


14.46


3


140316


14 进出 16


50,000


4,956,847.62


7.17


6、 “影子定价 ”与“摊余成本 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含)-0.5%间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15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4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405%


7、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基 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 基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 交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5-4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为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发生 重大 偏离 ,从 而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一估 值 日,采 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有 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达 到或 超 过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到或 超 过0.5%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 成交价 、市 场利 率等 信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 公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规定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按 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2)本 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 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券说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该类浮 动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原因 调整期 1 2014 年4 月1 日 23.00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2 2014 年4 月2 日 22.76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3 2014 年4 月3 日 22.91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4 2014 年4 月23 日 20.27 赎回 发生后 十个工作 日内 5 2014 年4 月24 日 20.35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6 2014 年4 月25 日 20.64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7 2014 年4 月26 日 20.64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8 2014 年4 月27 日 20.64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9 2014 年4 月28 日 20.64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10 2014 年4 月29 日 20.55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11 2014 年4 月30 日 20.59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12 2014 年5 月1 日 20.59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13 2014 年5 月2 日 20.59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14 2014 年5 月3 日 20.59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15 2014 年5 月4 日 20.59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16 2014 年5 月5 日 20.61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3)报 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 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4)其 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5-4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329,818.45 4 应收申 购款 27,00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56,818.45 (5)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一、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值 收 益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民生加 银加 盈理 财 7 天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度 (自 2013 年2 月7 日至12 月31 日) 3.5117% 0.0041% 1.2132% 0.0000% 2.2985% 0.0041%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6 月30 日 2.1309% 0.0019% 0.6695% 0.0000% 1.4614% 0.001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2014 年6 月30 日) 5.7175% 0.0035% 1.8826% 0.0000% 3.8349% 0.0035% 民生加 银加 盈理 财 7 天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度 (自 2013 年2 月7 日 至 12 月 31 日) 2.8896% 0.0060% 1.2132% 0.0000% 1.6764% 0.0060%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6 月30 日 0.9716% 0.0059% 0.6695% 0.0000% 0.3021% 0.005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2014 年6 月30 日) 3.8892% 0.0062% 1.8826% 0.0000% 2.0066% 0.0062% 注:本 基金 按日 结转 份额 。 5-4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购 款以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以 本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款 账户 ,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开 立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代销机 构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 费以 及其他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费 用。 基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处分 外,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三 、 基金 资产 估值 本基金 通过每 日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的 方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保 持在1.00元 。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基 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交 易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方 法 5-4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平均摊 销,每 日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稀 释和不 公平 的结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估 值技 术,对 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 子定价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影 子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离达 到或超 过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到 或超过0.5%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参考 成交价 、市场 利率 等信息 对投资 组合进 行价 值重估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3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 估 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 明原因,双 方协商 解 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保 证金 和其 它资 产及 负债。 (四)估值程 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指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 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 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 点后第5 位四 舍五入 。七日 年化收 益率指 以日 结转份 额方式 将最近 七个 自然日( 含节假 日)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折算 出的年 收益率 ,精 确到百 分号内 小数点 后3位,百 分号内小 数点后 第4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值错 误的 处理 5-4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 基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本基 金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小数 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或 者基 金七日 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3 位以内 (含 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当事人(“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主 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资 料申 报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资 料灭 失或被 错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 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任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差错的有关 直 接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应对差 错 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 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方 。 (4)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 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5-5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赔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其 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估值 差错 处理 的原 则和 方法如 下: (1) 基金估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0.2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3) 因估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确 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5-5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予 以公布 。 (八)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2 、3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市 场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 四、 基金 收 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 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 、票据 投资收 益、买 卖证 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入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收 益。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收 益扣除 按照 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各 类基金 份额收 益情 况,以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每 日计算 当日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收 益并 分配 ,并 在运作 期期 末集 中支 付。 投资者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收益 分配 保留 到小 数后2 位, 第三位 截位 。截 位部 分收益 ,按 截位 尾数 大小 排序依 次分 配0.01 元,直 至实 际分 配收 益与 当日基 金总 收益 一致 ,如 果尾数 相同 则由 注册 登记 系统随 机分 配。 3.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的方 式约定 为红 利再 投资 ,不 收取再 投资 费用 。 4. 本基金 根据 各类基 金份额 每日收 益情 况,按 当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者 记正收 益; 若当日 净收益 小于零 时, 为投资 者记负 收益; 若当 日净收 益等于 零时, 当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5-5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额)方 式。若 投资 者在运 作期期 末累计 收益 支付时 ,累计 收益为 正值 ,则为 投资者 增加相 应的 基 金份额 ,其累 计收 益为负 值,则 缩减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投 资者可 通过 在基金 份额运 作期到 期日 赎 回基金 份额 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基 金未 支付 收益 ; 6. 当日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 一个工 作日 起享有 基金的 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基 金份额 自下 一工 作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酌情 调整 以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并于 变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三)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订、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本 基金 按日计 算并分 配收益 ,基 金管 理人不 另行 公告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四)收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每 个工 作日进 行收益 分配。 每个 开放日 公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应 于节假 日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披露节 假日期 间的 各 类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的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后首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 告。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例行进 行收 益结 转确 认( 如遇节 假日 顺延 ), 不再 另行公 告。 十 五 、 基金 的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9.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5-5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依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述 基金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 公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7%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初5个工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等,支 付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8%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初5个工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账户 路径进 行 资金支 付,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等,支 付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3.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对于由B 类降级为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年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A类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费率 。 B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 年费率 为0.01%,对 于由A 类升级 为B类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年基金 销 售服务 费率应 自其 达到B类 条件的 开放日 后的 下一个 工作日 起享受B类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费率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划出 ,经注 册登记 机构 分别支 付给各 个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5-5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4.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之外 的基 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四)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 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 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 务报表 及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可以 更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5-5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十 七、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规 定将应予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指 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 金法》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5-5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基金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将 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 (五)基金资 产净 值 公 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 介,披露开 放日的各 类基 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及基金七日 年化收 益 率;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应 于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 假日 期间的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节 假日 最后一 日的七 日年化 收益 率,以 及节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日每万 份基 金份 额净 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 益 ÷ 当日基 金总份 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4位。 按日结 转份 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 最近第i 公历 日(i=1 ,2……7)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率 采 取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 点后3 位, 如不 足7日 ,则 采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基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投 资人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资 料。 (七)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5-5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60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 度 报告。 5.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过 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 件时,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 处罚,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基金 资产 净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0.5% ; 5-5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当“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与“影 子定 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偏离程度达 到 或超过0.5% 的情 形; 27.本 基金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 别设置 、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规则; 28.中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澄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 报告 和 基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七日年化 收益率公 告等 文本文件在 编制完 成 后,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地 、基金 托管 人所在 地,供 公众查 阅。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 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不可 抗力 ; 2.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5-5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十 八 、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财 政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的变 化对货币市 场 产生 一定影 响,从 而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益 ,从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货币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影响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波动会 导致 货币市 场的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动 ,基金 投资 于货币 市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的 目的是 使基 金财产 保值增 值,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于 货币市 场工具 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财 产的保 值增 值。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 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 资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 者发 行债 券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三)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程 中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人 为因 素、管 理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或 公司内 部失 控从而 可能 产生 风险 。管 理风险 包括 : 1 .决策风险 :指在基 金投资 的投资策略 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和投 资绩效 监督检 查过程中, 由 于决策 失误 而给 基金 资产 造成的 可能 的损 失; 2 .操作风险 :指在基 金投资 决策执行中 ,由于 投资指 令不明晰、 交易操 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 而 可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四)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五)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 转变为 现金的 风险 。有可 能会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六)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在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违 反法规 及基金 合同5-6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有关规 定而 产生 的风 险。 (七)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对于 每份基 金份额 ,每 个运作 期到期 日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不 能提 出赎回 申请, 因此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2. 每个运作期 到期日未 赎回 ,将面临 自动进入下 一 个 运作期的风险。 如果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 当期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自 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一 工作 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入 下一 个运 作期 。 3. 运作 期期 限或有 变化 风 险。本基金名 称为 “ 民生 加银家 盈理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但考虑 到法 定节 假日 等因 素,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实际 运作期 期限 或有 不同 ,可 能长于 或短 于7 天。 (八)其他 风险 1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 现,将 会严重 影响货币市场的运 行,可 能导致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2 .金融市场 危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违 约、托 管人违 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 九、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 (3)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 售服务费。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基金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5-6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的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 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 其他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 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 其他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 计; (6)聘请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6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将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参加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 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 偿: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 前款(1) -(3)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 、 基金 合同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请 见 附件一 。 二十 一 、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二 十 二、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或者委 托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为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供 注 册登 记 服务。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配 备安全 、完善 的电 脑 系统 及通讯 系统, 准确 、 及时 地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办理 基金账 户 与基5-6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金份额的登 记、管理 、托 管与转托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名册的 管理,权 益分 配时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 额 的 清 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 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 额持有人 选 择红 利再投 资 形式进行 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当期 分配 所 得 基金 收 益 将按 除息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提 供 网上交易 平 台。 通过先 进 的网络通 讯 技术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 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 交易 服 务 、及 时迅 捷的 基 金信 息 和 理财 服务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通 过 电子邮 件 、 短 信、主动 致 电等方 式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供 各 项 主 动通知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公 告及 重 要信 息将通 过指定 媒体 发 布。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 以电子形 式为 主的 确 认单 、对账单 等基 金信 息 服务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需 要提供 纸 质 的确 认单 、 对 账单 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 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 取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24小时自动 语音服 务、网 上查 询等方式。通 过以上 方式 可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 息查 询和基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 息 查 询。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线客服, 实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与投 资人 网 上 面对 面 答 疑 解惑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提 供 详 细 的 专 业 基 金 投资资料 , 便于办理各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 方 便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索 取 ,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了多 元 化 的资 料索 取服务 ,索 取 途 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 外公布 文件 及 各种相关 历 史文件 均可 向 客户服务 人 员索取 ,客 户 服务人员 可 通过传 真 、 Email提供; 同时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上 提 供 各种 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 公 告下 载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 步提高基金运 作的透明 度 ,提升服务品 质,使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及 时了解基 金 投资资 讯 , 基金 管理人 推出全方 位资 讯服 务定制 项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通过客服 热线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 短信 定 制 各种 资 讯, 基金 管 理 人通 过传 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 送 资 讯定制 服 务。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 人拥有一 支 训练有 素 、 专 业知识全 面 的投资 顾 问 队伍 , 基金 管 理人的 专 业 客 户服务5-6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代 表将在 规定 的工 作时 间内 回答客 户提 出的 问题 ,提 供关于 基金 投资 全方 位的 咨询服 务。 (十)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 人认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合理建议 是 基金 管理人 发 展的动力 与 方向 。如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的 各种 服务感到不 满意 或有 其他 需求 , 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Email 、手机短信等各 种方式随 时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也 可直 接与客 户服 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 采用 限期处 理、 分 级 管理 的 原 则, 及 时 处 理 客 户的 投 诉 与建 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管 理 人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举 办 各种互动 活 动, 如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见 面会 、理财 讲座 等 , 以加 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金 管 理 人之 间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 基金管理 人 有权根 据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服 务能 力 的 变化 , 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 务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本基 金管 理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4年2月8 日 至2014年8月7 日发 布的 公告: 2014 年 3 月7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3 月13 日 民生加 银家盈理 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4 年第 1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3 月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以及 其他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任职 务及领 薪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3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家盈理 财 7 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4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子公 司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4 月2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7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4年“清明节”假期暂停 申 购、转换转 入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5-6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014 年 4 月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变更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4 月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督察 长变更 的公 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变 更的 公告 民生加 银家盈理 财7 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4年第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4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7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4年“劳动节”假 期暂停 申 购、转 换转 入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5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7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4 年“ 端午节” 假期暂停申 购、转 换转 入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7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4年6月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7 月19 日 民生加 银家盈理 财7 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4年第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7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加 资本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地址 变更 的公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生 加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注 册地址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7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深圳 腾元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 同时参 加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二 十四 、招 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 说 明书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 和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办 公场 所 , 并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本 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也 可 按 工本费购 买本 招募 说 明 书的 复 印 件, 但 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的 正 本为 准。 二 十五 、备 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 本存 放 在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销 售 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营 业场所 ,在 办 公5-6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时间 内 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银家 盈理财7 天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 集 的文 件 ; (二) 《民 生加银 家盈理 财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 ; (三) 《民 生加银 家盈理 财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九月 十 七 日 5-6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附 件一 :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5-6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5-6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5-7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5-7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 险;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或持 有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合 同; (2)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5)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务 费,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高 该 等报酬 或销 售服 务费 标准 的除外 ; (8)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5-7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 销售服务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7)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5-7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9)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及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5)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开 会方 式 5-7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1)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含50% ,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资料 相符 。 (2)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 人( 分别 或共同称为“监 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5)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 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5-7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期 。 2.议事 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方式 、程 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通 过方为 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5-7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 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主 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日 起2 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5-7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同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更基 金类 别; (3)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4)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5)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6) 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务 费。但根 据适用 的 相关规 定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费 的除 外 ; (7)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 重大 变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7)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 在6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 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而 在6 个月5-7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同终 止时,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 (2)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理和确认;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现; (5)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9)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5-7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 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5-8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附 件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设立日 期: 2008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239998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5-8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 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 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票 、权 证;


(2)可转 换债 券;


(3)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超 过397 天的债 券、 资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


(4)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27 天;


(2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3 )存款银 行仅限于 有基金 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 以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 资 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4 )本 基金持有 的剩余期 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 余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但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支持证5-82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6)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 国 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 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的信 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 评级为A-级,则 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3)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 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20个 交易 日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7 )投资于 同一公司 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期融资 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8)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 如果 法律法规 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5-83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 和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七)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八)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九)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5-84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5-85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86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 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和 会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复核 与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日每万 份基 金份 额净 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 益 ÷ 当日基 金总份 额×10000


5-87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按上述 收益 的精 度为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至 小数 点后4 位。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 历日(i=1,2……7)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3 位, 如不 足7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七日 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 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 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 内 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偏 离程度 达到或超 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 行价值 重估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价 值, 并披 露临 时报 告。 5-88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 作为估值错误处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或者基 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含第3 位)发生差 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 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 告;当发生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 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各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 的5-8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3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5-90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5-91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