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金鑫(519606)

国泰金鑫: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25 
七、基 金的 存续 ............................................................... 26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27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0 
十、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5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5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8 
十七、 风险 揭示 ............................................................... 6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67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80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3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94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5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国泰金 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成。 依据 2014 年 8 月 12 日生
效 的 金鑫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 金 鑫 基金 由 封闭 式 基金 转为 开 放式 基 金,
调 整 存续 期 限, 终 止上 市, 调 整投 资 目标 、 范围 和策 略 以及 修 订基 金 合同 等 ,并更名 为 “国
泰金鑫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自 2014 年 9 月 15 日起 , 原《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失
效, 《 国泰 金鑫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但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 做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金 没 有风
险。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需全 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 投资 本 基金 的 意愿 、 时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 投资人 根
据 所 持有 份 额享 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 同 时也 需 承担 相应 的 投资 风 险。 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 包 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 变化 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 风 险,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连 续大 量 赎回 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由于 发 行 人自 身 特点 , 存在一 定 的 违约
风 险 。同 时 单只 债 券发 行规 模 较小 , 且只 能 通过 两大 交 易所 特 定渠 道 进行 转让 交 易 , 存 在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 为股 票 型基 金 ,基金 的 预 期风 险 与 预 期 收益高 于 混 合型 基 金、 债 券型基 金 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 绩并不 构 成 新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 投资 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作 出投 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不 保 证 投
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 国泰 金鑫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国 泰 金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 基金 由金 鑫证 券投 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2、金 鑫基 金: 指金 鑫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封 闭式 
3、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基 金合 同: 指 《 国泰 金 鑫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泰 金鑫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7、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 国 泰金 鑫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8、 集 中申 购 公 告: 指《 国 泰金鑫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集中 申购 公告 》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13 、 《 运作 办法》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 合现 实 有效 的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于 中 国 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招募说明书 
 4 
20 、 投 资人 :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销售 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等 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 以 及符 合 《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协 议 ,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机 构 ;
以及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24 、 会 员单 位 :指 具 有基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经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和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25 、场 内销 售: 指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开 放 式 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的 基金 销售 业务 
26 、 场 外销 售 :指 不 通过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开 放 式基金 销 售 系统 , 而通 过 各销售 机 构 的柜
台或其 他交 易系 统办 理的 基金销 售业 务 
27 、 注册 登 记 业务 : 指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 资人
基 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 管理 、基 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8 、 注册 登 记 机构 :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基 金 的 注册 登 记机 构 为 国泰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受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 、上海证 券 账户 : 指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开 设的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简称 “A 股 账户 ” )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简 称“ 基金账 户” ) , 投
资人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持 有上海 证券 账户 
30 、 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指投 资 人 以上 海 证券 账 户为基 础 、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注 册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投 资人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31 、 基 金交 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办 理 集中
申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导致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2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 《 国 泰 金鑫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生 效起始 日 , 基金
合 同 自金 鑫 证券 投 资基 金终 止 上市 之 日起 生 效, 原《 金 鑫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 同 一日
起终止 
33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招募说明书 
 5 
34 、 存 续期 : 指 自 《 金鑫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 《国 泰 金鑫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终止 即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 基 金转 型 :指 对 包括金 鑫 基 金由 封 闭式 基 金转为 开 放 式基 金 ,调 整 存续期 限 , 终止
上 市 ,调 整 投资 目 标、 范围 和 策略 , 修订 基 金合 同, 并 更名 为 “国 泰 金鑫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等 一系 列事 项的 统称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8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 业务 规 则 》 : 指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发 布并 施行 的《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 业 务管
理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2 、 集 中申 购期: 指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 购、 不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 间, 最长不 超 过 1
个月 
43 、 申 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 赎 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根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规 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5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所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 售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申购 日 、 申购
金 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定 申购 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8 、 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9 、元 :指 人民 币元 招募说明书 
 6 
50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1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6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及 46 只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鹰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龙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 分别为 国泰 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龙 债券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报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鹿保本 增值 混合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 鹏蓝 筹 价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鼎 价 值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由金 鼎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金牛 创 新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 泰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双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区 位优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
金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价 值经典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国 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事 件 驱动 策 略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信用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 成招募说明书 
 8 
长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大 宗商 品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国泰信用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 6 个月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国泰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 金 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国 证房 地产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估值 优 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 上 证 5 年期
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黄 金交 易 型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美 国房 地 产开 发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 目标 收 益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国 证医 药 卫生 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聚 信价值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国泰 国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浓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安 康养 老 定期 支 付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结构转 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另 外,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获 得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社 保基 金资 产管 理人资 格, 目 前受 托管 理 全国社 保基 金多 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获得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成 为
首批获 准开 展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业务 ( 专户 理财 )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 并于 3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
监 会批 准获得 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 者(QDII ) 资 格,成 为目 前业内 少数 拥有“全 牌照 ”的基 金
公司之 一, 囊括 了公 募基 金、社 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 资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 董事 长, 硕士 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2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1982 年 起 在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行 、 中国 投 资银 行总 行 工作 。 历任 综 合计 划处 、 资金 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 算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1992 年起 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兼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 起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
权 管 理部 业 务副 经 理、 业务 经 理, 资 本市 场 部业 务经 理 ,策 略 投资 部 助理 投资 经 理, 公 开市
场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组 负责人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工招募说明书 
 9 
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 资银行 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 务副经 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 务部业 务经 理 、
高级副 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 在中 投证 券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 行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 经理 、投 资部 高
级经理 、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 经理 。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 任建 投科 信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 建投 租赁 有限责 任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总经 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期 股权 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董 事。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天 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 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 务有限 公司 工作 , 先 后任 信息中 心主 任、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 证 监
会 工 作, 历 任法 规 处副 处长 、 深圳 监 管专 员 办事 处机 构 处副 处 长、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 处 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北
京代表 处任 首席 代表 。 2007 年 5 月担 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招募说明书 
 10 
董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国 务院 学 位委
员 会 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组 法学 组 成员 、 全国 法 律专 业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 金融 法 律研 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 会国 际 经济 法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理 事 、中 国 法学 教育 研 究会 第 一届 理 事会 常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 加 坡国 际 仲裁 中心 仲 裁员 、 北京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 大连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 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 南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2、监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 炭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 先 后任 综合 处 处长 、 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先后任 资产 管理处 置部 总 经理、 企业 管理部 高级 业 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Nikhil Srinivasan ,监事 , 硕士研 究生 。先 后 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
作,并 曾 任 Allianz SE Munich 首席 投资 官。2013 年 2 月加 入意 大利 忠利 集团 ,担任 首席 投 资
官。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监事 。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招募说明书 
 11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乔巍, 监事, 大学 本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 任职于 泰康 人寿 保险 公司 ,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 职于 上 海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 任 职于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学 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 ,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人 力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 负责 人。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职工 监事 。 
束琴 , 监 事 , 大 专学 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和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1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 在 华夏 证 券工 作 ,历 任营 业 部财 务 经理 、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副 总经 理 兼上 海分 公 司财 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基
金运作 部总 经理 、 基 金运 营总监 、 稽 核总 监。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志坚 , 硕士 研究 生,22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 。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 美国花 旗银招募说明书 
 12 
行台北 分行 工作 ,任 财务 企划助 理;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 华证券 公司 工作 ,
任债券 交易 总监 ;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9 月在 台 湾 景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负责 投资 业
务;2004 年 10 月至 2006 年 5 月 在台 湾保 诚投 信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负责 投 资业务 ;2006 年
6 月至 2010 年 4 月 在美 国 纽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 工作 ,任 投资 长;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在台湾 富邦 投信 股份 有限 公司工 作, 任投 资长 ;2013 年 1 月 起加 入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贺燕萍 ,硕 士,16 年 证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 中信 建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研 究所 和机 构业 务部 任总经 理助 理;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 历 任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销售 交 易部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和 光大 证 券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 司总
经理;2013 年 8 月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林海中 , 硕 士研 究生, 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信息中 心工 作 , 历 任专 业 助理 、 主 任科 员 ;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 证监会 基金 监管
部工作 ,历 任主 任科 员、 副处长 、处 长。2012 年 6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2 年 8
月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4、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航,硕士研究生 ,CFA ,12 年证券基 金从业经历 。曾任职于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2003
年 1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社保 111 组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国泰 金鹿保 本基 金和 国
泰 金 象保 本 基金 经 理助 理、 国 泰金 马 稳健 混 合的 基金 经 理助 理 、国 泰 金牛 创新 股 票的 基 金经
理助理 ;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1 月 任国 泰金 龙行 业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0 年 4
月起兼 任金 鑫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1 年 8 月起兼 任国 泰事 件驱 动策 略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9 月兼 任国 泰金 龙行 业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4 年 2
月兼任 国泰 国策 驱动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任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5、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分 管副 总 经理 、 投资总 监 、 绝对
收 益 投资 ( 事业 ) 部、 权益 投 资 ( 事业 ) 部 、量 化投 资 (事业)部 等 负责 人员 中 产生 。 公司
总 经 理可 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以 外 的投 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 督察 长 和运 营体 系 负责 人 列席
公 司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要 职 责是 根 据有 关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 审议
并 决 策公 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提 出 的公 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 类 资产 配 置原 则, 以 及研 究 相关
投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等 。 招募说明书 
 13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事 业)部 总经 理 
乔巍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收 益投 资( 事业 )部 总经理 
沙骎先 生: 量化 投资 (事 业)部 总经 理 
张玮先 生: 权益 投资 总监 
吴晨先 生: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业 )部 总监 助理 
6、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集中 申购 、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招募说明书 
 14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严格 遵守 基 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 ) 独 立性 原 则: 公 司设 立独 立 的 稽核 监 察部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招募说明书 
 15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 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公 司 设立的 总经 理办 公会 议 、 投资决 策 委 员会 、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等
机 构 分别 负 责公 司 经营 、基 金 投资 和 风险 控 制等 方面 的 决策 和 监督 控 制。 同时 公 司各 部 门之
间 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和 风险 控 制责 任 ,既 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 合 作和 制 约, 形成 了 合理 的 组织招募说明书 
 16 
结构、 决策 授权 和风 险控 制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者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 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则 ,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 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稽核 监 察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招募说明书 
 17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 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及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招募说明书 
 18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披露真 实 、 准确 , 并承 诺 基金管 理 人 将根 据 市场 变 化和业 务 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 前身 “中 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 成立 ,1996
年易名 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 承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 票代 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市 ,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
行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 A 股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
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 上年 增 长 9.95%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85,900.57 亿 元, 增 长 14.35% ; 客 户存款 总额 122,230.37 亿 元, 增 长 7.76% 。
营业收 入 5,086.08 亿 元, 较上年 增 长 10.39% , 其中 ,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 , 净利 息收 益率
(NIM) 为 2.74% ; 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 入 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 , 占营 业收 入 比重 为 20.50% 。
成本费 用开 支得 到有 效控 制,成 本收 入比 为 29.65% 。实现 利润 总 额 2,798.0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1.28% ; 净利 润 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 资 产质量 保持 稳定 ,不 良贷 款率 0.99%,拨
备覆盖 率 268.22% ; 资本 充足率 与核 心一 级资 本充 足率分 别 为 13.34% 和 10.75% , 保持同 业 领
先。 招募说明书 
 20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 14,650 个 , 服务 于 306.54 万公 司客 户 、2.91 亿个
人 客 户, 与 中国 经 济战 略性 行 业 的 主 导企 业 和大 量高 端 客户 保 持密 切 合作 关系 ; 在香 港 、新
加坡 、 法 兰克 福 、 约 翰内 斯堡 、 东 京 、 大 阪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明 市 、 悉 尼 、 墨 尔本 、 台北 、
卢 森 堡设 有 海外 分 行, 拥有 建 行亚 洲 、建 银 国际 、建 行 伦敦 、 建行 俄 罗斯 、建 行 迪拜 、 建行
欧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 赁、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等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本集 团的 出色 业 绩与良 好表 现受 到市 场与 业界的 充分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 102
项奖项 , 多项 综合 排名进 一步提 高 ,在 英国 《银 行 家》 杂志 “全 球银 行 1000 强排名 ” 中位 列
第 5 , 较 上年 上 升 2 位; 在 美国 《 福布 斯》 杂 志发 布的 “2013 年度 全球 上市 公司 2000 强排 名”
中,位 列第 2, 较上 年上 升 13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 构授 予的包 括公 司 治
理 、 中小 企 业服 务 、私 人银 行 、现 金 管理 、 托管 、投 行 、养 老 金、 国 际业 务、 电 子商 务 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市场 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核 算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9 个职
能处室 ,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 共有员 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
连 续 聘请 外 部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 托管 业 务进 行 内部 控制 审 计 , 并 已经 成 为常 规化 的 内控 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 丰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 国建设 银 行 江苏 省 分行 、 广东省 分 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总行 会 计部 、营 运 管理 部 ,长 期 从事 计划 财 务、 会 计结 算 、营 运管 理 等工 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 伟 , 投资 托 管业 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 国建设 银 行 南通 分 行、 中 国建设 银 行 总行
计 划 财务 部 、信 贷 经营 部、 公 司业 务 部, 长 期从 事大 客 户的 客 户管 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青 岛 分行 、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零 售业 务 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 部、 行 长办 公 室, 长期 从 事零 售 业务 和 个人 存款 业 务管 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 绍 平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投资 部 、委托 代 理 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 秀 莲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会计 部 ,长期 从 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招募说明书 
 21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一 直秉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 管 人的 各项 职 责,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 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
内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已 托 管 349
只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国 建设 银 行专 业 高效 的 托管 服务 能 力和 业 务水 平 ,赢 得了 业 内的 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被 国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 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获 和讯 网 的中国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 行” 奖;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 体《 每日 经济 观
察》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机 构” 奖。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 为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托 管 业 务的 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 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检查 指 导。 投 资托 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 监督 稽 核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制 度 控制 体 系,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 位职
责 、 业务 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 实施
音 像 监控 ; 业务 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 实现 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招募说明书 
 22 
依 照 《 基金 法 》及 其 配套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监 督 所 托管 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的 投资 比 例、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 等情 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 编写
基 金 投资 运 作监 督 报告 ,报 送 中国 证 监会 。 在日 常为 基 金投 资 运作 所 提供 的基 金 清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节 中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的 提取 与 开支 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控 ,
发现投 资 比 例超 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书 面 通知 , 与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况 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场外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构名 称 机构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108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 :沈 茜 2、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 其他 销售 机构 : 具 体 名单详 见基 金相 关公 告 。 3、场 内销售 机构 本 基 金 的场 内 销售 机 构为具 有 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 格,并 经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和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本 基 金 场内 、 场外 销售 机构 名 单 将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其 他 相 关公 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 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朱 立元 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魏佳亮 联系人 :魏 佳亮 招募说明书 25 六、基 金的 历史沿革 国泰金 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成。 金 鑫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国 泰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后 合并 组 建 国泰 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浙江省国际信 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后更名 为中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和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四家发起人依 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 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 定和 《 金鑫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契 约》 ( 后更 名为《 金 鑫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发 起,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29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10 月 21 日 募集 成立 。金鑫 基金 为 契 约型封 闭式 基金 ,存 续 期 15 年 ,发 行规 模为 30 亿 份基金 份额 。 金 鑫 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 人为国 泰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 托 管人 为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证上 字[1999]76 号 文审 核同意 ,于 1999 年 11 月 26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交易 。 金鑫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发 布公 告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金鑫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于表 决截 止 日 2014 年 8 月 11 日 的次 日 进行了 计票 。 依据 计票结 果 , 大 会表 决通 过 了《 关于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 金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内容包 括金 鑫基 金 由 封闭 式 基金 转 为开 放式 基 金, 调 整存 续 期限 ,终 止 上市 , 调整 投 资目 标、 范 围和 策 略以 及 修 订基 金 合同 等 。上 述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事 项 自表 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依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申 请 基金 终 止上 市 ,自 基金 终 止上 市 之日 起, 原 《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失效, 《 国泰 金 鑫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生 效, 基 金 正式 转 型为 开 放式 基金 , 存续 期 限调 整 为不 定期 , 基金 投 资目 标 、范 围和 策 略调 整 ,同 时基金 更名 为 “ 国泰 金鑫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招募说明书 26 七、基 金的 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金 鑫 基 金终 止 上市 后 ,基金 管 理 人将 向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申请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变更 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取得 终 止上 市 权益 登 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之后 , 将进 行 基金 份额 更 名以 及 必要 的 信息 变更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将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提 供的 明细数 据进 行投 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并 提 出解 决 方案 , 并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27 八、基 金的 集中申购 (一) 集中 申购 期 本基金 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 开放 集中 申购 , 期间 不开 放 赎回 ,称 为 “集中 申购 期”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集 中申购 期, 但最 长不 超 过 1 个月 。 (二) 销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资 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个人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 销售 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 销售 机 构办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 业场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理 本 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本 基金 各 销售 机 构的 具 体名 单见 本 基金 集 中申 购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四) 集中 申购 安排 1、集 中申 购时 间 2014 年 9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2、集 中申 购方 式 投 资 人 办理 场 内集 中 申购的 场 所 为具 有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 格 ,并 经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和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认 可的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会 员 单位 。 投资 人 需使 用上 海 证券 账 户办 理场内 集中 申购 业务 。 投 资 人 办理 场 外集 中申 购的 场 所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 心及 其 他销 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 投资 人 需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办 理场 外集 中申 购业 务。 投 资 人 集中 申 购所 需 提交的 文 件 和办 理 的具 体 手续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销 售 机构约 定 , 请详 见本基 金集 中申 购公 告。 3、集 中申 购价 格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价格 为 1.00 元。 基 金场 内集 中申 购代 码为 “521606 ” , 场 外集 中 申购代 码 为 “519606 ” 。 4、集 中申 购费 用 (1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人实 施 差 别的集中 申 购费 率。 招募说明书 28 养 老 金 客户 范 围包 括 基本养 老 基 金与 依 法成 立 的养老 计 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资 运 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老 基 金, 包括 全 国社 会 保障 基 金、 可以 投 资基 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 金、 企 业年 金 单 一计 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如 将来 出 现经 养 老基 金监 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 的养 老基 金 类型 , 基金 管 理 人可 在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时 或发 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纳 入 养老 金 客户 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 集中 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集中 申购 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36% 300 万≤M<500 万 0.16% 500 万≤M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除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 集中 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 资人申 购本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300 万 1.2% 3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2 ) 本基 金 集中 申 购费 由投 资 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集 中申 购数 量 集中申 购以 金 额申 请 。投资 人 申 购基 金 份额 时 ,需按 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方 式全额 交 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人 办理 场内 集 中申购 时 ,单 笔申 购金 额 不得低 于 1,000.00 元 ( 含 申购费 ) , 超过 部 分需 为 1 元的 整数 倍; 投 资人办 理场 外集 中申 购时 ,单笔 申购 金额 不得 低 于 1,000.00 元(含 申购费 ) 。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 申购, 累计 申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6、集 中申购 申请 确认 对于 T 日 交易 时间 内受 理 的集中 申购 申请 ,登 记机 构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但对 申 请有 效 性的 确认 仅 代表 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 受 了 投资 人 的集 中 申购 申请 , 集中 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需 按下 述 公式 进行 , 由登 记 机构 在 集中 申购 期 结束 后 确认 。 投资 人应 在 基金 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到 其办 理集 中申购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 7、 原 有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与 集中申 购份 额的 确认 集 中 申 购款 项 在集 中 申购期 间 存 入专 门 账户 , 在集中 申 购 期结 束 前任 何 人不得 动 用 ,期招募说明书 29 间 产 生的 利 息在 集 中申 购期 结 束后 折 算为 基 金份 额归 投 资 人 所 有。 利 息折 算的 基 金份 额 数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集中申 购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5 日 内聘 请会 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集 中申 购款 项的验 资 。 验 资 结 束日 为 原 金鑫 基金基 金 份 额拆 分 日, 基 金管理 人 将 通过 基 金份 额 拆分, 使 得 验资 结 束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0 元 , 再根 据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投 资 人 集中 申购应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 并由 登记 机构 进 行投资 人集 中申 购份 额的 登记确 认 。 验 资结 果将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将就 集中 申购 的验资 和份 额确 认情 况、 基金份 额拆 分结 果进 行公 告。 8、集 中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集中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集 中申购 费用 和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注: 申购 金额 在 500 万 元(含 )以 上 适 用绝 对数 额的申 购费 金额 ,即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金额 -申 购费 用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产生 的利 息)/1.00 场内集 中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采 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不 足 1 份 部分 对应 的申购 资 金 将返回 给投 资人 ;场 外集 中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招募说明书 30 九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 资 人 办理 场 内申 购 与赎回 业 务 的场 所 为具 有 基金销 售 业 务资 格 ,并 经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和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认 可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 投资 人需 使 用上 海 证券 账户办 理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投 资 人 办理 场 外申 购 与赎回 业 务 的场 所 包括 基 金管理 人 的 直销 中 心及 销 售机构 , 投 资人 需使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办 理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 本 基 金 场内 、 场外 销 售机构 名 单 将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相 关 公 告中 列 明。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更 或 增减 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 告。 基 金投 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开始 办理 集中 申购 ,暂 不开放 赎回 ,集 中申 购期 不超 过 1 个 月。 集中 申购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 集 中申 购公 告 。集 中 申购期 结束 后不 超 过 30 日 ,本 基金 将开 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始 时 间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申 购 、赎 回 开放 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 注册登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招募说明书 31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 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人 集 中申 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投 资人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时 , 需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对 上 述原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必 须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付 申 购款 项 时,申 购 成 立; 注册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递 交 赎回申 请 , 赎回 成 立; 注册 登记 机 构 确认 赎 回时 , 赎回生 效 。 投资 人赎回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结 束 前 受理 有 效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 的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赎 回 申 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机构 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 对于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办理 场内 申购 时 , 单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超 过部分 需为 1 元的 整数 倍。 招募说明书 32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申购 时 , 单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各 销售 机 构对 本基金 最低 申购 金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单笔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数 为 1000.00 份 , 若 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在 销售 网点 保有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1000.00 份 ,则 该次赎 回时 必须 一起 赎回 。 3、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 基 金 对通 过 直销 柜 台申购 基 金 份额 的 养老 金 客户与 除 此 之外 的 其他 投 资人实 施 差 别的 申购费 率。 养 老 金 客户 范 围包 括 基本养 老 基 金与 依 法成 立 的养老 计 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资 运 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老 基 金, 包括 全 国社 会 保障 基 金、 可以 投 资基 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 金、 企 业年 金 单 一计 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如 将来 出 现经 养 老基 金监 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 的养 老基 金 类型 , 基金 管 理 人可 在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时 或发 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纳 入 养老 金 客户 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36% 300 万≤M<500 万 0.16% 500 万≤M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除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柜 台 申购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 的 养 老 金客 户 外的 其 他投资 人 申 购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300 万 1.2% 300 万≤M<500 万 0.8% 招募说明书 33 500 万≤M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 有期长 于 30 日 且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但 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 持有期 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如下 : 份额持有 时间 Y 赎回费率 Y<15 天 1.50% 15 天 ≤Y < 3 0 天 0.75% 30 天≤Y < 1 年 0.50% 1 年 ≤Y < 2 年 0.10% Y ≥2 年 0% 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 金鑫 基金终止 上 市 前 持 有的原 金鑫基金 份 额 , 转 型为开 放 式 基金 份 额 后无 赎 回费 ; 投资 者通 过 集中 申 购和 日 常申 购所 得 的基 金 份额 , 持有 期限 自 注册 登 记机 构确认 登记 之日 起计 算。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 以特 定交 易 方式 ( 如网 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 资 人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招募说明书 34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不 足 1 份 部分 对应 的申 购资金 将 返 回给投 资人 ;场 外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 某 投 资 人( 非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 的 直销 柜 台 申购 本基金的养 老金 客 户 ) 投资 5,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申 购 费率 为 1.50% , 假 设申 购 当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0/ (1+1.50%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0 -4,926.11=73.89 元 场外申 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场内申 购份 额=4,926.11/1.128=4,367 份 即投资 人( 非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的 养 老金 客户 )投 资 5,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 若 假设 申购 当 日本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 则 从场 外申 购可得到 4,367.12 份基 金基金 份额 ,从 场内 申购 可得 到 4,367 份 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相应 的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 承担。 例:某 投资 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份额 的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月 ,对应 的 赎 回费率 为 0.10% , 赎 回当 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50 元 , 则 其获 得的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10%=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额 ,若 该份 额的 持有 时间为 1 年 5 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 为 0.10% , 赎 回当 日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87.50 元。 招募说明书 35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 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销 售系 统、基 金注册 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申 购申请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4、因 信用 风险 等引 发的 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 延期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招募说明书 36 理 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5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对 于 场 外赎 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当 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 场内赎 回 申 请按 照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和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有关 业 务 规则 办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招募说明书 37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 况在 暂停 公 告中 明 确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 行发 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二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情 形 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以 及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无论 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 按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规定 的 标准 收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另行 规 定 。投招募说明书 38 资 人 在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 每期 申购 金 额, 每 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十七 )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 未 来 系统 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相 关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规 则 安排 本 基 金上 市 交易 事 宜。 具体 上 市交 易 安排 由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提 前发 布 公告 ,并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招募说明书 39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有效控 制投 资组 合风 险, 以积极 与稳 健并 重的 投资 原则, 谋求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定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含普 通股 和优 先股) 、 权证 、股 指期 货 等 权 益类 金 融工 具 ,债 券等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债 、 央行 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 地方 政 府债 券、 中 期票 据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未 来 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允 许 基金 投 资同 业 存单、 期 权 的, 在 不改 变 基金投 资 目 标、 不 改 变基 金 风险 收 益特 征的 条 件下 , 本基 金 可参 与同 业 存单 、 期权 的 投资 ,不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具体 投资 比例限 制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80%-95%; 投资 于债 券、 债券回 购、 货 币 市场 工 具、 银 行存 款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5%;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高 于 20%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 所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以 后, 本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的大 类 资产 配 置主要 通 过 对宏 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 国 家财 政 和货 币 政策、 国 家 产业 政 策 以及 资 本市 场 资金 环境 、 证券 市 场走 势 的分 析, 预 测宏 观 经济 的 发展 趋势 , 并据 此 评价 未 来 一段 时 间股 票 、债 券市 场 相对 收 益率 , 主动 调整 股 票、 债 券类 资 产在 给定 区 间内 的 动态 配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从 中观 角度 出发 , 捕 捉新 政策 背景 下出 现 的行业 投资 机会 , 进行 行 业资产 配置 , 并 辅 以个 股 强化 策 略。 选择 成 长型 股 票是 本 基金 投资 策 略的 核 心, 本 基金 将以 定 性和 定 量分招募说明书 40 析为基 础, 从基 本面 分析 入手 选 择具 有长 期可 持续 成长能 力的 股票 。 (1) 定量 分析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结合 案 头分析 与 实 地调 研 ,对 列 入研究 范 畴 的股 票 进行 全 面系统 地 分 析和 评价。 1) 成 长能 力较 强 本 基 金 认为 , 企业 以 往的成 长 性 能够 在 一定 程 度上反 映 企 业未 来 的增 长 潜力, 因 此 ,本 基 金 利用 主 营业 务 收入 增长 率 、净 利 润增 长 率、 经营 性 现金 流 量增 长 率指 标来 考 量公 司 的历 史成长 性, 作为 判断 公司 未来成 长性 的依 据。 主 营 业 务收 入 增长 率 是考察 公 司 成长 性 最重 要 的指标 , 主 营业 务 收入 的 增长所 隐 含 的往 往 是 企业 市 场份 额 的扩 大, 体 现公 司 未来 盈 利潜 力的 提 高, 盈 利稳 定 性的 加大 , 公司 未 来持 续 成 长能 力 的提 升 。本 基金 主 要考 察 公司 最 新报 告期 的 主营 业 务收 入 与上 年同 期 的比 较 ,并 与同行 业相 比较 。 净 利 润 是一 个 企业 经 营的最 终 成 果, 是 衡量 企 业经营 效 益 的主 要 指标 , 净利润 的 增 长反 映 的 是公 司 的盈 利 能力 和盈 利 增长 情 况。 本 基金 主要 考 察公 司 最新 报 告期 的净 利 润与 上 年同 期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 比较。 经 营 性 现金 流 量反 映 的是公 司 的 营运 能 力, 体 现了公 司 的 偿债 能 力和 抗 风险能 力 。 本基 金主要 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经 营性 现金 流量 与上 年同期 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比 较。 2) 盈 利质 量较 高 本基金 利用 总资 产报 酬率 、净 资产 收益 率、 盈利 现 金比率 ( 经营 现金 净流 量/ 净利润 ) 指 标来考 量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和质量 。 总 资 产 报酬 率 是反 映 企业资 产 综 合利 用 效果 的 核心指 标 , 也是 衡 量企 业 总资产 盈 利 能力 的 重 要指 标 ;净 资 产收 益率 反 映企 业 利用 股 东资 本盈 利 的效 率 ,净 资 产收 益率 较 高且 保 持增 长 的 公司 , 能为 股 东带 来较 高 回报 。 本基 金 考察 公司 过 去两 年 的总 资 产报 酬率 和 净资 产 收益 率,并 与同 行业 平均 水平 进行比 较。 盈 利 现 金比 率 ,即 经 营现金 净 流 量与 净 利润 的 比值, 反 映 公司 本 期经 营 活动产 生 的 现金 净 流 量与 净 利润 之 间的 比率 关 系。 该 比率 越 大, 一般 说 明公 司 盈利 质 量就 越高 。 本基 金 考察 公司过 去两 年的 盈利 现金 比率, 并与 同行 业平 均水 平进行 比较 。 此 外 , 本基 金 还将 关 注公司 盈 利 的构 成 、盈 利 的主要 来 源 等, 全 面分 析 其盈利 能 力 和质 量。 (2) 定性 分析 招募说明书 41 定 性 分 析主 要 通过 行 业发展 前 景 及竞 争 格局 考 察、公 司 竞 争力 分 析、 公 司可持 续 成 长潜 力评估 及投 资吸 引力 评估 等四个 层次 进行 选股 。 1)行 业发 展前 景及 竞争 格 局考察 根 据 行 业所 处 生命 周 期、产 业 竞 争结 构 、近 期 发展趋 势 等 数方 面 因素 对 各行业 的 相 对盈 利 能 力及 投 资吸 引 力进 行评 价 。本 基 金将 致 力于 从那 些 处于 成 长期 、 发展 前景 光 明、 盈 利能 力 强 的行 业 ,发 掘 具有 持续 增 长潜 力 的公 司 。此 外, 对 于传 统 行业 , 本基 金将 会 致力 发 掘那 些应用 新技 术或 新商 业模 式等途 径创 造客 户需 求或 扩大客 户群 体及 市场 份额 的上市 公司 。 2)公 司竞 争力 分析 考 察 公 司的 竞 争战 略 ,从公 司 治 理、 经 营机 制 、品牌 、 生 产成 本 、营 销 、产品 研 发 、技 术、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评价 上市公 司在 所处 行业 中的 竞争力 及相 对竞 争地 位。 那些具 有清 晰 、 合 理 的竞 争 战略 , 主 营 业务 突 出, 在 品牌 、 技术 、自 主 创新 能 力等 方 面具 有明 显 竞争 优 势的 公司是 本基 金深 入研 究的 对象。 3)可 持续 成长 能力 评估 结 合 公 司所 处 行业 特 性及公 司 在 行业 内 的相 对 竞争地 位 , 分析 公 司可 持 续成长 能 力 ,选 择预期 未 来 3-5 年或 更长 时间, 公司 主营 业务 收入 、主营 业务 利润 具有 较高 可持续 成长 速 度 的 公 司进 行 跟踪 研 究。 其中 可 持续 成 长速 度 是公 司未 来 一段 时 间剔 除 掉短 期非 经 营性 或 者非 正常收 入或 者损 失后 的增 长速度 。 4) 投 资吸 引力 评估 运用自 由现 金流 折现(Discounted Free Cash Flow ) 等估值 模型 评估 公司 股票 市场价 值, 并结 合PEG 等指 标, 选择 具有较 高 安 全边 际与 投资 吸引力 的股 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3、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由 于 流 动性 管 理及 策 略性投 资 的 需要 , 本基 金 将进行 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债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证 券以 及 可转 换 债券 的投 资 。 本 基 金采 用 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主 要投 资 策略 包括 : 久期 策 略、 期限结 构策 略和 个券 选择 策略等 。 另外, 本基 金在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投 资中 , 将 利用 自下而 上的 公司 、 行 业层 面定性 分析 , 结合Z-Score 、KMV 等数 量 分析模 型 ,测 算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的违 约风 险 。考 虑 海外市 场高 收益 债 违 约事 件 在不 同 行业 间的 明 显差 异 ,根 据 自上 而下 的 宏观 经 济及 行 业特 性分 析 ,从 行 业层 面 对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违 约风 险 进行 多 维度 的 分析 。个 券 的选 择 基于 风 险溢 价与 通 过公 司 内部 模型测 算所 得违 约风 险之 间的差 异, 结合 流动 性、 信息披 露、 偿债 保障 等方 面的考 虑。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招募说明书 42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旨 在通过 股指 期货 实现 基金 的套期 保值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 证 为 本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工 具 , 其投 资 原则 为 有利于 基 金 资产 增 值。 本 基金在 权 证 投资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 其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 立 足于无 风险 套利, 尽力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6、投 资决 策依 据与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依据 1)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等 的相 关规 定; 2)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 场走势 。 (2)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实行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领 导 下的 基 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 基 金 投资 方 面的 整 体投 资计 划 与投 资 原则 ; 确定 基金 的 投资 策 略和 在 不同 阶段 的 重大 资 产配 置 比 例, 包 括大 类 资产 配置 比 例( 股 票、 可 转换 债券 及 其他 债 券) 以 及各 类属 资 产内 部 行业 比 例 等; 审 批基 金 经理 提出 的 投资 组 合计 划 和重 大单 项 投资 。 基金 经 理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决策 ,负 责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调整 和日 常管 理等 工作。 (3) 投资 程序 1)金 融工 程部 运用 风险 监 测模型 以及 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结 合公 司内 外研 究 报告 ,对 市 场预期 风险 和投 资组 合风 险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 析,依 此提 出研 究分 析报 告。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金 融工程 部 、研 究开 发部 等 部门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 定 期召开 或遇 重 大 事项 时 召开 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 策 相关 事 项。 基金 经 理根 据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的 决议 , 进行 基金投 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 3)基 金经 理以 基金 合同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 金 融工程 部和 研究 开发 部研 究报告 等为 依据建 立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 4 ) 交易 管理 部根 据基 金经理 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 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 交 易 。 5)金 融工 程部 等部 门根 据 市场变 化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 并提供 相关 绩效评 估报 告。 稽核 监察 部对投 资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基 金经 理结 合个 券的 基 本面情 况 、流 动性 状况 、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况 、 金 融 工 程部 和 稽核 监 察部 的绩 效 评估 报 告和 对 各种 风险 的 监控 和 评估 结 果, 对投 资 组合 进 行监 控和调 整。 招募说明书 4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权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 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更 新。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 %-95% ; 投 资于 债券、 债券 回 购、 货 币市 场 工 具、 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所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以 后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 相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相 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5)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7)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招募说明书 44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9) 本基 金如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相关 投资 比例 如下 : 1)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3)本 基金 所 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1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事先 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 人在 本 基金 托 管协 议中 明 确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比 例 ,根 据 比例 进行 投 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制 订 严格 的 投资 决策 流 程和 风 险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动 性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 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相 关证 券可 交易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招募说明书 45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 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 消 或变 更 上述 限 制,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90%×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10%× 中 证综合 债指 数 收益率 本基金 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主 要因 为: (1) 沪深 300 指数 是上 海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次 联合发 布的 反 映 A 股市 场 整体走 势的 指 数 ,指 数 样本 覆 盖了 沪深 市 场六 成 左右 的 市值 ,具 有 较强 的 独立 性 、代 表性 和 良好 的 市场 流动性 ; (2)沪深 300 指数 是一 只 符合国 际标 准的 优良 指数 ,该 指数 体现 出与 市场 整 体表现 较高 的 相 关度 , 且指 数 历史 表现 强 于市 场 平均 收 益水 平, 风 险调 整 后收 益 也较 好, 具 有良 好 的投 资价值 ; (3)沪深 300 指数 编制 方 法的透 明度 较高 ; 且具 有 较高的 市场 认同 度和 未来 广泛使 用的 前景, 使基 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中 证 综 合债 券 指数 是 综合反 映 银 行间 和 交易 所 市场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央 票 及 短期 融资券 整 体 走势 的 跨市 场债 券 指数 。 该指 数 编制 合理 、 透明 、 运用 广 泛, 具有 较 强的 代 表性 和 权 威性 , 能够 更 全面 地反 映 我国 债 券市 场 的整 体价 格 变动 趋 势 。 选 用上 述业 绩 比较 基 准能 够真实 、客 观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证券 市 场中 有 其他代 表 性 更强 或 者更 科 学客观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适 用 于本 基 金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依据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 根据 实 际 情况 对 业绩 比 较基 准 进 行 相应 调 整。 调 整业 绩比 较 基准 应 经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股 票 型基 金 ,基金 的 预 期风 险 与预 期 收益高 于 混 合型 基 金、 债 券型基 金 和 货币招募说明书 46 市场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及 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以 根 据届 时 有效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政 策的规 定 进 行融 资 融券 、 转融通 。 待 基金 参 与 融资 融 券和 转 融通 业务 的 相关 规 定颁 布 后,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改变 本基 金 既有 投 资目 标 、 策略 和 风险 收 益特 征并 在 控制 风 险的 前 提下 ,参 与 融资 融 券业 务 以及 通过 证 券金 融 公司 办 理 转融 通 业务 , 以提 高投 资 效率 及 进行 风 险管 理。 届 时基 金 参与 融 资融 券、 转 融通 等 业务 的 风 险控 制 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 例限 制 、费 用 收支 、信 息 披露 、 估值 方 法及 其他 相 关事 项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 招募说明书 4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 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范 性 文件 为 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 户、 证 券账户 以 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 户。 开立 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 和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 其自 有的 财 产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律 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 结、 扣 押或 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 其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48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股 指 期货 合 约、 债 券和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招募说明书 49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 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6、 股 指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 (1) 股指 期货 合约 以结 算 价格进 行估 值; (2)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 基 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按 成本 估值 。 国 家 有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 8、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招募说明书 50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估 值 错误 , 导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 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 失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 误已 发 生, 但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 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招募说明书 51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 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招募说明书 52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 交 易所 及 登记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 减轻或 消 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 份基 金 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 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 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由 投 资 人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可将 基 金份招募说明书 54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在 未来系 统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可上 市交 易)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招募说明书 56 上述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 中第 3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招募说明书 58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 查 阅或 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四 )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 金合 同 》是 界 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 的事 项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集中招募说明书 59 申购 、申 购 和赎 回 安排 、基 金 投资 、 基金 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 书 并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集 中申 购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额 集 中 申购 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集 中 申购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4、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销 售 机 构 查阅 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招募说明书 61 19 )更 换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20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7、 澄 清公 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相关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个 交 易 日内 ,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0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 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招募说明书 62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 据 需要在 其 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体 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体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专业 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 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63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 家宏 观政 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债券 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 市公 司 经营 风 险。 上市 公 司 的经 营 好坏 受多 种因 素 影 响,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少 ,使 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较 大 。因 此本 基 金可 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 的 流动 性 风险 主 要表现 在 两 方面 : 一是 基 金管理 人 建 仓时 或 为实 现 收益而 进 行 组合 调 整 时, 可 能由 于 市场 流动 性 相对 不 足而 无 法按 预期 的 价格 将 股票 或 债券 买进 或 卖出 ; 二是 为 应 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 基金 管 理人 的 现金 支 付出 现困 难 ,被 迫 在不 适 当的 价格 大 量抛 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是股票 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80%-95%; 投 资于 债券、 债券 回 购、 货 币市招募说明书 64 场 工 具、 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5%。 因此 股市 、债 市的 变化将 影响 到基 金业 绩表 现。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 , 加 强 对市 场 、上 市 公司 基本 面 和固 定 收益 类 产品 的深 入 研究 , 持续 优 化组 合配 置 ,以 控 制特 定风险 。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由于 发 行 人自 身 特点 , 存在一 定 的 违约 风 险 。同 时 单只 债 券发 行规 模 较小 , 且只 能 通过 两大 交 易所 特 定渠 道 进行 转让 交 易 , 存 在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 可投 资 股指 期 货,股 指 期 货采 用 保证 金 交易制 度 , 由于 保 证金 交 易具有 杠 杆 性, 当 出 现不 利 行情 时 ,股 价指 数 微小 的 变动 就 可能 会使 投 资人 权 益遭 受 较大 损失 。 股指 期 货采 用 每 日无 负 债结 算 制度 ,如 果 没有 在 规定 的 时间 内补 足 保证 金 ,按 规 定将 被强 制 平仓 , 可能 给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 五) 其他 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 风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65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招募说明书 66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7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 2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 3)销 售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5)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6)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7)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8)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9)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0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1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3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14 )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15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下 , 制订 和 调整有 关 基 金 集 中 申购 、 申购、 赎 回 、转 换的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集中 申购 、 申 购、招募说明书 68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 集 中申 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人 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 人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招募说明书 69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事 务 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得 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 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 其托 管 的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招募说明书 70 管 的 不同 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账 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 行 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招募说明书 71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资 人 持 有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据 《 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 集 中申 购 、 申 购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招募说明书 72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 ; 8 ) 变 更基 金 投资 目 标、 范围 或 策 略(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 除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 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招募说明书 73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7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招募说明书 74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 式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 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招募说明书 75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 取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选 举产 生 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监 督 员及公 证 机 关均 认 为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 否则 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 人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招募说明书 77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 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招募说明书 78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 等的规 定, 凡 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 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招募说明书 79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应 经友 好 协 商解 决 ,但 若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 解 决的 , 则任 何一 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位 于北 京 市 的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按 照 其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招募说明书 81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投 资 品种 池 ,以 便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含普 通股 和优 先股) 、 权证 、股 指期 货 等 权 益类 金 融工 具 ,债 券等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债 、 央行 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 地方 政 府债 券、 中 期票 据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未 来 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允 许 基金 投 资同 业 存单、 期 权 的 , 在 不改 变 基金投 资 目 标、 不 改 变基 金 风险 收 益特 征的 条 件下 , 本基 金 可参 与同 业 存单 、 期权 的 投资 ,不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具体 投资 比例限 制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80%-95% ; 投资 于债 券、债 券 回 购 、 货币 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 20%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所 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以 后 ,本 基金 保 留的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 %-95% ; 投 资于 债券 、 债 券回 购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所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以 后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招募说明书 82 (4)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 相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5)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相 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6)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8) 本基 金如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相关 投资 比例 如下 : 1)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3)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4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在开 始 进行 股 指期货 投 资 之前 , 应与 基 金托管 人 、 期货 公 司三 方 一同就 股 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单只招募说明书 83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2 )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投资 限 制。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 上述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相 关证 券可 交易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规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 九 款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 督 方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投 资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作 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 标准 的 、经 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单 ,并 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严 格按 照交 易 对手 名 单的 范 围在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 交 易对 手 。基 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 交 易。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进 行 更新 , 新名 单 确 定前 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 进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市 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调 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任 何 法律 责 任 及损 失 。若 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间 前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招募说明书 84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 失和 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明 确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比 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 未上 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限 于 可由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证券 。 本 基 金 投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保 证登 记 存管 在 本基金 名 下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相 关 工 作的 落 实 和协 调 ,并 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能 够 正常 查 询。 因基 金 管理 人 原因 产 生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登记 存 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安 全 保管 本 基金 资产 的 责任 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 限证 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 基金 管 理人 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 批 准。 风 险 处置 预 案应 包 括但 不限 于 因投 资 受限 证 券需 要解 决 的基 金 投资 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 金 流动 性 困 难以 及 相关 损 失的 应对 解 决措 施 ,以 及 有关 异常 情 况的 处 置。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首 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 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 因 导致 本 基金 出现 损 失致 使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连 带赔 偿 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交 有关 书 面资 料 ,并 保证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的 有关 资 料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有 关资 料 如有招募说明书 8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披 露所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的名 称 、数 量 、总 成本 、 账面 价 值, 以 及 总 成本 和 账面 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 基 金 有关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比 例如 违 反有 关 限制规 定 , 在合 理 期限 内 未能进 行 及 时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 建立与 完善 情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审 慎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和 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并 经 董事 会 批准 , 以防 范信 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是 否 符合比 例 限 制进 行 事后 监 督,如 发 现 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 方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 因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导致 的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 因导 致基 金 出现 损 失致 使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 连 带赔 偿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7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招募说明书 86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 时以 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提 示 等方 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书 面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 务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10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 序已经 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托 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 人并 改 正 。 招募说明书 87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 金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 有特 殊 情况双 方可 另 行 协商 解 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分 、分 配 本基 金 的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 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招募说明书 88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 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4、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以基 金 的名义 申 请 并取 得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 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银 行 间市 场 登记 结 算 机构 的 有关 规 定,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在 银 行间 市场 登 记结 算 机构 开 立债 券托 管 账户 , 持有 人 账 户和 资 金结 算 账户 ,并 代 表 本 基 金进 行 银行 间市 场 债券 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本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 时, 如 果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 助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开 立有 关 账户 。 该账 户按 有 关规 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 存 款开 户 证实书 等 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招募说明书 89 证 券 、银 行 定期 存 款证 实书 等 有价 凭 证的 购 买和 转让 , 按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双 方 约定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为 《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个交 易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 每个 交易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交易 日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 人 每个 交 易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招募说明书 90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 基金 净值 、 账户信 息 、公 司介 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信 函 、电邮 、 传 真等 信 访方 式 提出咨 询 、 建议 、 投诉 等 需求, 基 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 短信 提示 发送 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手 机 短信 资 讯 。内 容 包括 基 金净 值、 交 易确 认 、手 机 月度 对账 单 、生 日 节日 祝 福、 相关 基 金资 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 资料 寄送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退 订) 免 费的 纸制资 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资 料: 1、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 金 投 资人 对 账单 包 括季度 对 账 单与 年 度对 账 单。季 度 对 账单 每 季度 提 供,在 每 季 度结 束后 1 个月 内向 在季 度期 内有交 易的 订制 持有 人以 书面形 式寄 送, 若投 资人 在季度 期内 无 交 易发生 ,基 金管 理人 不邮 寄该季 度对 账单 ,年 度对 账单在 每年 度结 束 后 1 个 月内对 所有 订 制 持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五)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电 子 邮件 资 讯 。基 金 管理 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 订 制邮 件 服务 的投 资 人发 送 电子 资 讯和 电子 月 度交 易 对账招募说明书 92 单等。 (六) 基金 管理 人联 系方 式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二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销 售 机构 的 住所 , 投资者 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 购买 本 招募 说 明书 复制 件 或复 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 明书 正 本为 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公 告 ( 二)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文件 (三) 《国 泰金 鑫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四) 《国 泰金 鑫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