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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高贝A(150145)

300高贝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四年第 二 号)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四 年 九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 示 招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经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2013 年 6 月 6 日 《关于 核准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3 〕764 号文 ) 核准 公开 募集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8 月 1 日 正 式生效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理 人” )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 出实 质 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当 投资人 赎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 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本 基金 分离 为预 期收 益与风 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具 有低 风 险、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具有高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 在募集 期内 , 通 过代 销机 构场外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认购费 ) 。 通 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本 基金认 购的 , 最 低认 购金 额为单 笔 1,000 元。 通 过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认购 本基金, 单笔 最低 认购 份额 为 50,000 份。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在申 购开 放日 办理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申购 时, 场 外单笔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场 内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4 年8 月1日 , 有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4年6月30日 ,财 务和 业 绩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2014 年8 月18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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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33 七、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7 八、招 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 38 九、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与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46 十、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等其 他相 关业 务 ................................. 48 十一、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50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52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61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62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3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8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9 十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 71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8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9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 84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0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2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6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6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9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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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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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 二、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指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合 同 指 《招 商沪深 300 高 贝塔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 对 该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招商 沪深300 高贝 塔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 布、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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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招商300 高 贝塔 份额 指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额 招商300 高贝塔 A 份额 指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 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之稳 健收益 类份额 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 指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 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之积 极收益 类份额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包括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 分级证券 投 资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 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稳健收 益类份额 与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 金之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 其 中, 招商 300 高 贝塔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配比始 终保 持 1:1 的 比率 不变 年基准 收益 率 指招商 300 高贝 塔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同期 银行人 民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3.5% ” , 同期 银行 人 民币一 年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 )+3.5%” 。 每 份 招商300 高贝塔A 份额 年 基准收 益均 以1.00 元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但基金 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 保证招商300 高 贝塔A 份额 持有人 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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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 等收益 ,如 在某 一会 计年 度内本 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情 况下 , 招商300 高 贝塔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取 得约 定应得 收益 的风 险甚 至损 失本金 的风 险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招商 300 高贝 塔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会员单 位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 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场外份 额 指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场内份 额 指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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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份额配 对转 换 指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 贝塔A 份额 、 招商 300 高 贝塔B 份额 之 间的 配 对转换 , 包 括分拆 与合 并两 个方 面 分拆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两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场内 份 额申请 转换 成一 份招商300 高贝塔A 份 额与一 份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行 为 合并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一份 招商 300 高贝塔A 份额 与一 份招商300 高贝塔B 份额 进行 配对申 请转 换成两 份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日/天




















指 公历日 月


























指 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T 日 ) 《业务 规则 》 指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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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 份额的认 购(场外 认购的 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 额)、 招商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场内认 购的 全部份 额将 按1∶1 的 比 率确认 为招商300 高 贝塔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 贝塔B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 塔B 份额上 市交 易、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上市交 易 投资者通 过场内会 员单位 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 买卖招商 300 高贝 塔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元 指人民 币元 标的指 数 指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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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虚拟清 算 指假 定T 日 为本 基金 在存续 期内 的提 前终 止日 ,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 金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在T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的基 础上 , 采用 “虚 拟 清算 ” 原 则计 算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 金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是对两 类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估 算 ,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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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 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张 光华 办公地址: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 是中 国第一 家中 外合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公 司由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复同 意,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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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成 为拥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本 着 “ 长期 、 稳 健、 优良、 专业 ” 的 经营 理念 , 力争 成为 客户 推崇 、 股 东满意 、 员 工热爱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 张光华 , 男 , 博 士 。 历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计 划处 处长 , 中 国人 民银 行海 南省 分 行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2007 年 4 月起 于招 商银 行任职 , 曾任 副行 长等 职 务, 现任 招商 银行 副董 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参 与南 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在 美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许小松 , 男 , 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 合研究 所副 所长 ,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首 席经 济学 家、 副总 经理,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2011 年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董事 ,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李 俊 江, 男, 经 济学 博士, 教 授, 博 士生 导 师。 历任吉 林 大学 经济 学 院副 院长、 德 国不 莱梅大 学客 座教 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 学经 济系 高级 访问学 者。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 金融学 院院 长 、 社会 科 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 兼任 中国 世界经 济学 会 副 秘书长 、 中国 美国经 济学 会副秘 书长 、 教育部 经济 学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共 吉林 省 委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 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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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 银 行部 资金处 副处长 ;中信 银行( 原中信 实业银 行) 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现任 中国证券 市场 研究设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基金 部 总经理; 联 办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毕业 于香 港 理工学 院 (现 为香 港理 工 大学 ) 会 计系 。 历 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 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 女,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 在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中国 银 行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本 科专 业, 硕士 学历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 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招 商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 理 ( 主持 工作) 。 2010 年 6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 2012 年 9 月起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监事 。 江勇, 男, 对外 经贸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1984 年北 京 师范大 学任 教;1996 年 国 际商报 跨 国经营 导刊 副主 编;2003 年中国 金融 家主 编助 理;2005 年 钱经 杂志 主编 ;2008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 现任 市场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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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3 庄永宙,男,清华大学工学硕士。1996 年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科技处 ; 1997 年 加入 招商 银行 总行 电脑部 ;200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公司 成立 后 曾任信 息技 术部 高级 经理 、副总 监,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王晓东 , 女,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深南 中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深圳特 区证 券总 经理 助理 、 巨田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现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 副总 经理 、 华 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2007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吕一凡 , 男, 中国 国籍,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综合 研究 所高 级研 究员。 2000 年进入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工 作, 先后 从事 研究 、 产品 设计 、 基 金投 资等 工作, 曾任 基金 开元 、 基 金隆 元 (南 方隆 元) 、 南 方高 增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全 国社 保投 资组 合 投资经 理,2013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副 总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招 商先 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瑞 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招商 丰盛 稳定 增长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兼任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张国强 , 男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分析 师 、 债券销 售交 易部经 理、 产品 设计 主管 、总监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 2009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副总 经理 兼固定收 益投 资部负 责人 ,兼任招 商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男, 华中科 技大 学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 士、 投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总 监, 现任 公司 督察长 兼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介绍 罗毅,男 ,中 国国籍 ,经 济学硕士 。2007 年 加入华 润(深圳 )有 限公司 ,从 事商业 地 产投资 项目 分析 及营 运管 理工作 ;2008 年 4 月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从事养 老金 产 品设计 研发 、 基 金市 场研 究、 量 化选 股研 究及 指数 基金运 作管 理工 作, 曾任 高级经 理、ETF 专员, 现任 上证 消费 8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 2013 年 1 月 19 日至 今) 、 深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及联 接基 金 基 金经 理( 管理时 间:2013 年 1 月 19 日 至今 ) 、 招 商沪 深 300 高贝塔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今) 。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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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4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主 席吕 一凡、 副总 经理 兼固 定收 益投资 部负 责人 张国 强、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一 部负责 人袁 野 、 总经理 助理 兼全 球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理 兼投 资管 理二 部负 责人杨 渺、 投资 管理四 部负 责人 王忠 波、 基金经 理陈 玉辉 、交 易部 总监路 明。 4、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得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但 是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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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5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 (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 禁 止性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 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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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6 (五)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 况 等 。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并负 责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 督察 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隐 患 , 或 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 应 当及时 向公 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员 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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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7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 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 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 相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 的 风险 。 ② 各相 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 )操 作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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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8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授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保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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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万 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 况


截至 2014 年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51 只, QDII 基金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 二)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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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0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 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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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场 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电子商务网 上交 易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李涛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58796636


联系人 : 王雷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 北机 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超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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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2 (2) 代销机 构: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 构: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均山 (5) 代销机 构: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廉 赵峰 (6) 代销机 构: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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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3 (7) 代销机 构: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8) 代销机 构: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 莉 (9) 代销机 构: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10 ) 代销机 构: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1 ) 代销机 构: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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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4 (12) 代销机 构: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13) 代销机 构: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14) 代销机 构 :华 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丁之 锁


法定代 表人 : 宋德 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 黄恒 (15) 代销机 构: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16) 代销机 构: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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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5 联系人 :郑 舒丽 (17) 代销机 构: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18) 代销机 构: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19) 代销机 构: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0) 代销机 构: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1) 代销机 构: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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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6 联系人 :王 一彦 (22) 代销机 构: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刘 闻川


(23) 代销机 构: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24) 代销机 构: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25) 代销机 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26) 代销机 构: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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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7 联系人 :宋 明 (27) 代销机 构: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8) 代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29) 代销机 构: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30) 代销机 构: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31) 代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浙 江)有 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通 证券 )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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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8 传真:0571-85713771 (32) 代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万通 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33) 代销机 构: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34) 代销机 构: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35) 代销机 构: 国 都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人 :张 睿 (36) 代销机 构: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电话: (0731 )44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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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37) 代销机 构: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38) 代销机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3290978 传真: (025 )84579763 联系人 : 陈 志军 (39) 代销机 构: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 : 胡 月茹 (40) 代销机 构: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良 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 —2272100 (41) 代销机 构: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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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0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42) 代销机 构: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43) 代销机 构: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44) 代销机 构: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45 ) 代销机 构: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 王鑫 (46)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人代 表: 张跃 伟 电话: (021 )58788678-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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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1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47) 代销机 构: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 表: 薛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48) 代销机 构: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张 裕 (49) 代销机 构: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法人代 表: 汪静 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方 成 (50) 代销机 构: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人代 表: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2 、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的场 内销售 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可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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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2 时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 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联系人: 蔡正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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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3 六、 基 金份额的分类与净 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 简称 “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 ) 、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之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简称 “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 ) 与 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 简称 “ 招 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 ) 。 其中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配比 始终 保 持 1:1 的 比 率不变 。 (二)基金份额的自 动分 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 基金 将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按照 1:1 的比 例自动 分离 为预 期收 益与 风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即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 根据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在 场内基 金初 始 总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在场 内基 金 初始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且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设 置单 独的 基金代 码, 只可 以进 行场 内与场 外的 申购和 赎回 ,但 不上 市交 易。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交易 代码 不 同,只 可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不 可单 独进 行申购 或赎 回。 投资者可 在场 内申购 和赎 回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 投资者可 选择 将其场 内申 购的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按 1:1 的比 例分拆 成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 投资 者可按 1:1 的配 比将 其持 有的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申请 合并 为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后赎 回。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 场 外申购 的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不进 行分拆 ,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有 的场 外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跨 系统 转托管 至场 内并 申请 将其 分拆成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后 上市 交 易。投 资者 可按 1:1 的配 比将其 持有 的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合 并为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后赎回 。 (三)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具 有不同 的参考 净 值计 算规 则,即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 风险 和 收益特 性不 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 内, 本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按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算 规则 对 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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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4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分 别进 行 参考 净值 计算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 为低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净资 产优 先确 保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 额 的本 金及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累 计约 定日 应得 收益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为 高风 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在优 先确 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本金 及累计 约定日 应得 收益 后, 将剩 余净资 产计 为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 净资 产。 在本基 金 的 存续 期内,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计 算规则 如下 : 1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 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同 期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 ( 税后 )+3.5% ” ,同 期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以 最近 一次 定期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次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利 率为 准 。 同 期利 息税 率以 最 近一 次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次日 执行的 利息 税率 为准 。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收 益率 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 +3.5% ” 。 年基 准收 益均 以 1.00 元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进行参考净值 计算。 在进 行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各 自的 参考 净 值计算 时, 本 基金净 资产 优先 确保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 本金 及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累计约 定日 应 得收益 ,之 后的 剩余 净资 产计为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 净资 产。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累计约 定日 应得 收益 按依 据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计 算的 每日收 益率 和 截至计 算日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应 计收 益的天 数 确定; 3 、每 2 份 招商 300 高 贝 塔份额 所代 表 的 1 份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和 1 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分别 计入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总额 和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总额进 行参 考 净值计 算, 并将 分别 按分 离后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 份额 数 享有获 得份 额折 算的 权利 , 每 2 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等 于 1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 1 份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参 考 净值之 和; 4 、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参 考净 值计算 日, 若未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定期份 额 折算或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则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在参考 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天 数按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计 算日 的实际 天数 计算 ; 若最 近一 次份额 折算 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定 期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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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5 折算或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则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在参考 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天 数应 按 照最近 一次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日 次日 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数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收 益, 如在某 一会 计年 度内 本基 金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 下,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定 应得 收益 甚至 损失 本金的 风险 。 (四)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按 照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净 值计算 规则 以及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以 下公 式分 别计 算 T 日各基 金份 额 的单位 净值 和参 考净 值: 1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总 数 T 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总 数为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2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计 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Min{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 T 日, 自最 近一 次基金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次 日 至 T 日} ; 基础 NAV 为 T 日每 份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A NAV 为 T 日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B NAV 为 T 日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R 为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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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6 T 日 的各 基金 份额 的单 位 净值和 参考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如遇 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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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7 七 、基 金的 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 一)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3 〕764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集 。 募 集期 从 2013 年 7 月 8 日到 2013 年 7 月 26 日止 ,共 募 集546,488,920.70 份基 金 份额 ,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 为2,897 户。 ( 二)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8 月1 日 正式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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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8 八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可通过 场外 或场 内两 种方 式对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进行申 购 与赎回 。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只 上市 交易 , 不 接 受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的 场 外申购与 赎回 的场所 包括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场 外 代销 机构 , 投 资者 可使 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场 外申购 、赎 回业 务 。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的 场 内申购与 赎回 的场所 为具 有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且符 合深圳 证 券交易 所风 险控 制要 求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投资 者 可 使用 深 圳 证券 账户 ( 即投 资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开 立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人 民 币普 通 股 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的申购 与赎 回。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另行 公告。 场内 业务 办理时 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 。 投 资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其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2 、申 购赎 回业 务开 始的 时 间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办 理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开始 办理 申购赎回 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 人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公告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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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9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需遵 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够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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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0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在 办理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场内 申购 时, 单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人 民币。 投资 人办 理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场 外申 购时 ,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 购费) 。通 过直 销 中 心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追 加 申购单笔 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通过 本公 司 电子商 务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申 购,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单 笔 1,000 元。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及电 子商 务网 上交易 系统 的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场外 赎 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额 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办 理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场 内赎 回时 ,每 笔赎回 申请 的 最低份 额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同 时赎 回份 额必 须是 整数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持有 人 每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份额 余额为 1000 份,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 导致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余 额不 足 1000 份的 ,需一 并全 部赎 回。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的申 购费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并应在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1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 (1)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场外 申购 费率 根据 申购 金额设 定如 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0% 50 万≤M <100 万 0.5%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2)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场内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代 销机构 比照 场外 申购 费率 执行。 2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 赎回费 率 (1)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场外 赎回 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时 间分 段 设定 如下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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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1 N ≥2 年 0% (2)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场内 赎回 费率 为固 定 0.5% 。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赎 回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扣 除赎回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 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对特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 管理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调低 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 监管部门 要求 履行相 关手 续后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 其中 , 通 过场 外 方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计入 基金 财产 ; 通 过场 内方式 申购 的,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采 用截尾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整数位 后小 数 部 分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 例: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投 资 60,000 元申 购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 对应 申购 费 率为 1.0% , 假设申 购当 日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为 1.06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60,000 / (1+1.0%) =59405.94 元 申购费 用=60,000 -59405.94=594.06 元 申购份 额 =59405.94/1.068=55623.54 份 即: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投资 6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68 元 ,则 可得 到 55623.54 份基 金份 额。 2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 T 日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份 额 ?T 日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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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2 各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 某 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且 持 有时间 不满 1 年, 赎 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申 请当 日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且持 有时间 不 满 1 年, 假 设赎 回当日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26.60 元。 3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 额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外申 购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申 购的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申购 与赎回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通 常情 况下,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 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因 基金收 益分配 、或 基金投资 组合 内某个 或某 些证券发 生暂 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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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3 件等原 因 , 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述(1) -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申购 款项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户。 (十) 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若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4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赎 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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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4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 本基金 基金 总份 额 (包 括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同时 以邮 寄、 传 真或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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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5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四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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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6 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 招商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 商300 高贝 塔B 份额 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三个 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 定上市 交易 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在上市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 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 招商300 高贝 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B 份额 分别采 用不 同的 交易 代码 上市交 易 ; 2 、招商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分 别为各 自 前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3 、招商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实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 跌幅比 例 为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4 、 招商300 高贝 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B 份额 买入申 报数 量 为100 份或 其整数 倍 ; 5 、招商300 高 贝塔 A 份额 、 招商300 高 贝塔 B 份额申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 位为0.001 元 人民币 ; 6 、招商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交 易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 相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招商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B 份额 上市 交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相 关规则 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招商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 在 深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 易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前 一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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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7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招商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停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七)相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 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以修 改 , 且 此 项修 改 无 须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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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8 十、 基金份额的 登记、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 记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购或 申购 的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申购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证券 账 户下 。 2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 额 可以 申请 场内 赎回 ;登 记在注 册 登记系 统中 的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3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只能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 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 但可 按 1:1 的比 例申 请合 并为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后再 申请 场内 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 为 。 2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招商 300 高 贝 塔份额 赎 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 市交 易或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场内 赎回 的会 员单位 (交 易 单元)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4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统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为 。 2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相关 规定 办理 。 3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四)基金份额的非 交易 过户、质押、冻结与 解冻 本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质 押、 冻 结与 解冻 等,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等 相关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 如 本合 同的 有关约 定与 上述 规定 不一 致, 以 该等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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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9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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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0 十一 、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 是指 本基金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分 拆和 合并两个方面。 1 、分 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两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场内 份额 申请转 换 成一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 一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行 为。 2 、 合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一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 一份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进 行配 对申 请 转换成 两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二)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三)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不超 过 6 个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的具 体日 期 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 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必须是 偶数 。 3 、 申请 进行 合并 的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必 须同 时 配对申 请, 且基金 份额 数必 须同 为整 数且相 等。 4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场外份 额如 需申 请进 行分 拆,须 跨系 统转 托管 为招商 300 高 贝 塔份 额 的 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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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1 5 、份额 配对转 换应遵 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 布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可视情况 对上 述规定 作出 调整,并 在正 式实施 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五) 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办理 机构因 异常 情况无 法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2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份 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七)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可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 具 体见 相关业 务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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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2 十二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可以 以较 低的 成本获 取良 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流动 性与投 资性 的指 数可 以有 效分享 该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场 中的 投资 机会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的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含首次 公开 发行和 增发) 、 股指 期货、 债券、 债券回 购等固 定收 益投资 品种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投 资于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成份 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沪深 300 高 贝塔 指数 为 标的 指数 , 采 用完 全复制 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组成 及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合 , 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资 。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主 要按 照标 的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来 拟合 复制 标的 指数 , 并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动 而进行 相应 调整 , 以 复制 和跟踪 标的 指数 。 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是保 持基 金净 值收益 率与 业绩 基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4%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 或 因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 性不足 , 导 致无 法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组 合管 理进 行适 当变 通和调 整, 力求 降低跟 踪误 差。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成份 股的 流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发 现流 动性欠 佳的 个股 将可 能采 用合理 方 法寻求 替代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以 下策 略构 造替 代股 组合: (1) 基本 面替 代: 按照 与被替 代股 票所 属行 业, 基本面 及规 模相 似的 原则 , 选取 一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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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3 子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作为 替代股 备选 库;


(2) 相 关性 检验: 计算 备 选库中 各股 票与 被替 代股 票日收 益率 的相 关系 数并 选取与 被 替代股 票相 关性 较高 的股 票组成 模拟 组合 , 以组 合与 被替代 股票 的日 收益 率序 列的相 关系 数 最大化 为优 化目 标, 求解 组合中 替代 股票 的权 重, 并构建 替代 股组 合。 本基金 管理 人每 日跟 踪基 金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度 , 每 月末、 季度 末定 期分析 基 金的实 际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表现的 累计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变 化情 况及 其原 因, 并优化 跟踪 偏离 度管理 方案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运用 股指 期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参 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 以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本 基金主 要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 期货合 约, 达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指 期货 来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 风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如预 期大 额申购 赎回 、 大 量分 红等 , 以 及对 冲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五)标的指数与业 绩比 较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沪深 300 高 贝塔 指数 。 如果指数 编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的编制、 发布 或授权 ,或 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沪深 300 高 贝塔 指 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 证券 市场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 更适 合投资 的指 数推出 ,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作相 应调 整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变 更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金 名称 。 其中 , 若 变 更标的 指数 涉及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实 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且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无 实质性 影响 ( 包括 但不限 于 指数 编制单 位变 更、指数 更名 等事项 )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 公 告 。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收 益率 ×95%+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活期存 款基 准利率 (税 后) ×5%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 绩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变 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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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4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 基 金份额 来看 , 招商 300 高 贝塔A 份额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 招商 300 高贝 塔B 份额 具 有高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负 责制定 基 金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投 资计 划与投 资原 则; 决定 有关 标的指 数重 大调 整应 对决 策、 其 他重 大组 合调 整决策以及重 大的单项投 资决策;基金 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策, 负责 投资组合 的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 等工作 。 1 、 投 资决策委员 会依据相关 研究分析报 告, 定 期召开或 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资决 策会 议,决 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 日常决 策。 2 、基 金经 理依 据指 数编 制 单位公 布的 指数 成份 股名 单及权 重, 进 行 投资 组合 构建; 3 、基金 经理及 风险管 理部 定期对投 资组 合的偏 离度 和跟踪误 差进 行跟踪 和评 估,并 对 风险隐 患提 出预 警; 4 、基金 经理根 据指数 成份 股或权重 变化 情况、 基金 申购赎回 情况 、指数 成份 股派息 情 况等,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负责 对各 决策 环节 的事前 及事 后风 险、 操作 风险等 投资 风险进 行监 控 , 并在 整个 投资流 程完 成后 , 对 投资 风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 提 供给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等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 的 90% , 投 资于 沪深 300 高贝 塔 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 2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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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5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且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5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6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上述禁 止行 为属于 引 用当 时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的 有关 禁止 性规 定,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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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6 制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 )基金的融资 融券 、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业务 。 (十二)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人 -招商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的董事 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来源于 《 招 商沪 深 300 高 贝塔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9,609,223.25 94.06 其中: 股票 49,609,223.25 94.0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942,477.01 5.58 7 其他资 产 187,908.68 0.36 8 合计 52,739,608.9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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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7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585,461.28 1.12 B 采矿业 7,052,690.02 13.50 C 制造业 15,286,657.74 29.2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892,085.32 3.6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462,676.93 4.7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23,467.00 1.96 J 金融业 14,211,681.14 27.21 K 房地产 业 4,217,801.16 8.0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04,381.18 0.7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18,105.92 0.80 S 综合 499,647.16 0.96 合计 48,054,654.85 92.00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76,220.90 0.9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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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8 J 金融业 556,424.00 1.07 K 房地产 业 521,923.50 1.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54,568.40 2.9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562 宏源证 券 170,225 1,278,389.75 2.45 2 000960 锡业股 份 50,226 624,811.44 1.20 3 600837 海通证 券 67,492 617,551.80 1.18 4 000001 平安银 行 61,193 606,422.63 1.16 5 601901 方正证 券 109,166 592,771.38 1.13 6 601118 海南橡 胶 95,352 585,461.28 1.12 7 600030 中信证 券 50,498 578,707.08 1.11 8 600188 兖州煤 业 82,181 568,692.52 1.09 9 000623 吉林敖 东 36,140 560,892.80 1.07 10 600705 中航投 资 34,652 556,857.64 1.07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009 南京银 行 69,553 556,424.00 1.07 2 002244 滨江集 团 92,050 521,923.50 1.00 3 000923 河北宣 工 59,902 476,220.90 0.9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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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运用 股指 期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参 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以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对现 货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 估值 水 平,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达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此外 , 本 基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诸 如预 期大 额申 购赎 回、 大量 分红 等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以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以及对 冲因 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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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0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有 被监 管部 门调 查, 不 存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本基 金 管理人 从制 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4,304.3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836.4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40.50 5 应收申 购款 1,980.2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30,247.15 8 其他 - 9 合计 187,908.6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 投资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562 宏源证 券 1,278,389.75 2.45 重大事 项 2 000960 锡 业股 份 624,811.44 1.20 重大事 项 11.5.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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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1 十三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 基 金管 理人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8.01-2013.12.31 -4.80% 1.02% 3.06% 1.27% -7.86% -0.25% 2014.01.01-2014.06.30 -8.61% 1.22% -8.88% 1.22% 0.27% 0.00% 基 金成 立 起 至 2014.06.30 -13.00% 1.13% -6.09% 1.24% -6.91% -0.11%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8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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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2 十 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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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3 十五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而计算出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计算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及 计算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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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4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股 指期 货品 种将 按照 相 关规定 规则 进行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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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或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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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6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或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或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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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7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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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8 十六 、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 如果 终止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 运作 ,本 基金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调整 基金 的 收益分 配。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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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9 十七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4 、基 金上 市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进 行计 提 ,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人 民 币 5 万元 ( 即不 足 5 万元 部 分按 照 5 万元 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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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0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一 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 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的 指数 使用 费。


4 、上 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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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1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 度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六 个月的 除外 ) 的 12 月 15 日 ( 遇节 假 日顺延 ) ,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 下规则 进 行 基金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的 12 月15 日( 遇节 假日 顺延 )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按 照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中 规定 的净值 计 算规则 进行 净值 计算 ,对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 约定应 得 收 益进 行定 期份 额折算 , 每 2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将按 1 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A 份额获 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的 新增折 算份 额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招商300 高贝 塔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B 份额 的份额 配比 保 持1:1 的 比例 。 对于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期末 的约 定应 得收 益, 即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每个会 计 年度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份额 净值 超 出1.000 元 部分 , 将 折算 为场 内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分配给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持 有人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 2 份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将按 1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获得 新 增 招 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 分配。 持有 场 外 招商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外招商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 内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 获得新 增场 内 招商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分 配。 经 过上 述份 额折 算, 招商 300 高贝 塔A 份额 的参 考净值 和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将相 应调 整。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本 基金 将对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进行 应得 收益 的定期 份额 折算 。 招商300 高贝塔 A 份额 本 年度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时 ,有 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1) 招商300 高贝 塔 A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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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2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贝 塔A 份额 的 份额 数 =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持 有人新 增的 场内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A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 后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 份额 数 (2) 招商300 高贝 塔 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招商 300 高贝 塔B 份额 参 考净 值及 其份 额数。 (3) 招商300 高贝 塔份 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300 高 贝塔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招商300 高贝塔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 期份额 折算 前招商300 高 贝塔份 额 的份额 数 + 招商 300 高 贝 塔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份 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A 份额 参考 净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 后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 份额 数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场 外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招商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 以及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折算 成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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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3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均 取 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招商300 高贝 塔A 份额 参 考净 值等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申购 或赎 回等相 关业 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定 期份 额折 算日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本 基 金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将按 照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额 折算 。 (二) 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 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 当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 元。 1 、当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 1.500 元,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 规则进 行 份额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达 到 1.500 元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确定 折 算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和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后,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折 算后 本 基金 将 确保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比 例为 1:1 , 份额折 算后 招 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参 考净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 份额 的 基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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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4 额净值 均调 整 为 1 元。 当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份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后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下 公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 1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 份额 数与 份 额折算 后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 份额数 相等 ; ②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的 份额 数, 即参 考净 值超 出 1 元 以上的 部分 全部 折算 为场 内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持 有人新 增的 场内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参 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2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保 持 1: 1 配 比; ②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 份额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及新 增场 内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资产 净值之 和相 等;


③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 持有 人在 份 额折算 后将 持有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与 新增 场内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持 有人新 增的 场内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参 考净 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份额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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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5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3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持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外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 场内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持 有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内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 份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 后原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场 外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招 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以及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折算 成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均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等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 告。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申购 或赎 回等相 关业 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当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达 到 0.250 元, 本基 金将按 照以下 规 则进行 份额 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达 到 0.250 元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确定折 算基 准日 。 (2)基 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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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6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份额 折 算后本 基金 将确 保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 比例 为 1 :1, 份 额折 算后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均 调整 为 1 元。 当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参考 净 值达 到 0.250 元后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下 公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 1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算 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资产净 值相 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份额 数 2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份额 数始 终保持 1: 1 配比 ; ②份额 折算 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 资产 净值 与 份额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及新 增场 内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资产 净值之 和相 等; ③份额 折算 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持 有人 在份 额折算 后将 持有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 新增 场内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 内 新 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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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7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份额 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 折算 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后 所持 有的 新增 的场内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份 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3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后 招商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资 产净 值相等 。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 份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 后原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场 外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招 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 以及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折算 成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均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等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 告。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 申购 或赎 回等相 关业 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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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8 十九 、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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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9 二十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公开披露采用 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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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0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获 准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上 市交 易 3 个 工作日 前, 将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5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开 始申购 、赎 回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申购 开始 日 、 赎 回开始 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公 告。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上 市交 易前或 者 开始办 理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在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上市交 易 或 者开 始办 理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招商 300 高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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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1 塔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7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8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9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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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2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接 受或 暂停 接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8)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上 市交 易; (29)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或终止 上 市; (30)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折算 ;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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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3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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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4 二十一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 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时 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 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细 的了解 。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的 决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 分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变 化, 不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分红 等行 为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份 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始 面值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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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5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在 基金 开放日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金 将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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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6 (五)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指 数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投资 标的 为沪深 300 高 贝塔指 数 , 在基 金的 投资 运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指 数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 基金 , 主要 投资 于沪深 300 高 贝塔 指数 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 在 具体 投资管 理中 ,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沪深 300 高 贝塔 指数 成份股 以及 备选 股所 具有 的特有 风险 , 也 可能由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较 高而带 来较 高的 系统 性风 险。 本 基金 采取 指数 化投 资策略 , 被 动跟 踪标的 指数 。 当指数 下跌 时, 基金 不会 采取防 守策 略, 由此 可能 对基金 资产 价值产 生不 利 影 响。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人 还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4)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 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指数 编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 益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 收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③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④投资 人 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⑤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收 益产 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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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7 ⑥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工 具造 成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 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5)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的 回报率 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回 报 率可能 存在 偏离 。 2 、分级 基 金运 作的 特有 风 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由于 上 市期间 可能 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金 停牌 ,投 资人 在停 牌期间 不能 买卖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产生 风险 ;同 时, 可能 因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 致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产 生流 动性 风 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复 制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风 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具 有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征 ;招商 300 高 贝塔B 份额 具 有高 风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由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内含 杠杆 机制 的设 计 , 招商 300 高贝 塔B 份额 参考 净值的 变 动幅度 将大 于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净值 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参考 净 值的 变动幅 度, 即 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变动 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他 两类 份额 。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上 市交易 后, 由于 受到 市场 供求关 系 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可能出现 偏离并出现折/ 溢 价风险。 尽管 份额配 对转 换机 制的 设计 已 将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降低 至较低 水平 , 但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B 份额 的某一 级份 额仍 有可 能处 于折/ 溢 价交 易状 态。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 本基 金将 进行 定期 份 额 折算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原招商 300 高贝 塔A 份额 持 有人 或招商300 高贝 塔B 份额 持有 人将可能 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 因 此 原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持 有人 或招商 300 高贝 塔B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有的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将 会发生 改变 。 (5) 份额 折算 风险 ①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带 来损 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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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8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 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因此,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人带来 损失 。 ②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指在 场内 购买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或 招商 300 高贝 塔B 份额 的 一部 分投 资人可 能面 临的 风险 。 由于 在二级 市场 可以 做交 易的 证券公 司并 不 全部具 备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颁 发的 基金 代销 资格 , 而 只有 具备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证券 公 司才可 以允 许投 资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因此, 如果 投资 人通过 不具 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 购买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或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在 其参 与份 额折 算后 ,则折 算新 增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并 不能被 赎回 。 此 风险 需要 引起投 资人 注意 , 投 资人 可以选 择在 份额 折算前 将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或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卖出 ,或 者将 新增 的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通 过转 托管 业务 转入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公 司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办理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 贝塔B 份额 之 间份 额 配对转 换 。 一 方面 , 份 额 配对转 换业 务 的办理 可能 改变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市场 供求 关系, 从而 可 能影响 其交 易价 格; 另一 方面 ,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可能出 现暂 停办 理的 情形 , 投 资人 的份 额 配对转 换申 请也 可能 存在 不能 及 时确 认的 风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将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在 每个 会计 年度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六个 月的 除外 )的 12 月 15 日( 遇节 假 日顺延 )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本基 金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实施定 期份 额折 算。 基金 份额折 算后 , 如果出 现新 增份额 的情 形 , 投资 人可 通过卖 出或 赎 回 折算后 新增 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资 回报 , 但 是, 投 资人 通过变 现折 算新 增份 额以 获取投 资回 报 的方式 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 益分配 , 投 资人 不 仅 须承 担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卖出或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六)投资股指期货 的风 险 1 、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 金交易 方式 ,潜 在损 失可 能成倍 放大 ,具 有杠 杆性 风险。 2 、股指 期货合 约到期 时, 基金账户 仍持 有未平 仓合 约,交易 所将 按照交 割结 算价将 账 户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 金交 割,因 此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约 ,具 有到 期日 风险 。 3 、持仓 组合品 种变现 时, 由于市场 流动 性严重 不足 或头寸持 有集 中度过 大导 致未在 合 理价位 成交 ,存 在变 现损 失风险 。 4 、股指 期货设 置了涨 跌停 板限制, 基金 账户中 股指 期货持仓 可能 无法平 仓, 存在流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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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9 性风险 。 5 、交易 所设置 了持仓 限制 ,基金账 户中 股指期 货持 仓超过限 制比 例,会 被交 易所或 期 货公司 强行 平仓 ,存 在强 行平仓 风险 。 6 、 交易 所设 置了 强制 减仓 限制, 基金 账户 中股 指期 货持仓 符合 交易 所强 制减 仓范围 的, 存在强 制减 仓的 风险 。 7 、基金 托管人 调拨资 金不 及时,无 法向 期货公 司缴 足交易保 证金 ,会被 期货 公司强 行 平仓, 存在 资金 流动 性风 险。 (七)其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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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0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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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1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并据 此由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各 自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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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2 二十三 、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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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3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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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4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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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5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与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依法 转让 其 持有的 招 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 招 商 300 高贝 塔 B 份 额, 依 法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招 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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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6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 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招 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与 招 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 额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招 商 300 高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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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7 塔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3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 额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或在 规 定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复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招 商 300 高 贝塔 A 份 额与招 商 300 高 贝塔 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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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8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 额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招 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与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招 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招 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招 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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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9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会议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招 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招 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 50%(含 50% )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招 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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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0 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合 计 50% 以 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8 、表决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招 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招 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 额 在 其对应 份额 级别 内享 有平 等的 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 招 商 300 高 贝塔 A 份 额与招 商 300 高贝 塔 B 份 额的各 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的 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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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1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 如果 终止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的 运作 ,本 基金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调整 基金 的 收益分 配。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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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2 (4) 基金 上市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进 行计 提 ,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人 民 币 5 万元 ( 即不 足 5 万元 部 分按 照 5 万元 收取)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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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3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一 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 的 指数 使用 费。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含首次 公开 发行和 增发) 、 股指 期货、 债券、 债券回 购等固 定收 益投资 品种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投 资于 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成份 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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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4 3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 投 资于 沪深 300 高贝 塔 指数成 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 2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且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5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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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5 6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六)基金的财产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4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七) 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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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6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二十四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光 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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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7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万 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含首次 公开 发行和 增发) 、 股指 期货、 债券、 债券回 购等固 定收 益投资 品种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投 资于 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成份 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沪 深 300 高 贝塔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 成 份股 股票库 、 债 券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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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8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 投 资于 沪深 300 高贝 塔 指数成 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 2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且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5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6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进行 监督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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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9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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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0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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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1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 同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并 出 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 宜,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助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账 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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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2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计 算 日 该基 金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交易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交易日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处 理 。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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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3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 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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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4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 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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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5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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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6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 通过 招商 基金 电子 商务 网上交 易平 台, 可以 实现 在线开 户交 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按 照 场 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定制 情况,提 供纸 质、电 子邮 件或短信 方式对 账单 。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站 进行 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改 。 服 务费 用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基金 管理人 不寄送 场内 投资者的 对账 单,投 资者 可随时到 交易 网点打 印交 易资料 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手段 查询交 易信 息。 5 、根据 客户的 需求, 本基 金管理人 可向 场外基 金持 有人提供 如资 产证明 书等 其它形 式 的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 人可 以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网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交 信息 定 制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手 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 场外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 定制的 信 息包括 :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 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展 的实 际需 要,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场 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定 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 金公司 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留 手 机号码 及 EMAIL 地址的场 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红 、节 日问 候、 产品 推广等 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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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7 如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希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 可以 通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消 该项 服 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通过 基金账 号/ 开户证件号 码及 登录密 码登录招商基 金网站 ,可 享 有账户 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修 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项 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进行 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的 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等专项 服 务 , 场 外基金 持有 人更 可通 过热 线进行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操 作。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 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能 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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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8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4-7-29 2、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公 司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 人员以 及其他 从业 人员在 子公司 兼职情 况的 公 告2014-7-26 3、招 商沪 深300 高 贝塔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2 季度 报 告2014-7-21 4、 关于 招商基 金 旗 下基金 继续参 加交通 银行网 上银 行、手 机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及 招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 金 A 份额参 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营养 组合 申购手 续费 费 率“折 上折 ”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2014-7-2 5、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相关 基金增 加万 联证券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参 与其网 上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6-18 6、招 商沪 深300 高 贝塔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1 季度 报 告2014-4-19 7、关于 招商基 金旗 下部分 基金继 续参加 中国工 商银 行个人 电子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4-4-1 8、招 商沪 深300 高 贝塔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3 年年度 报 告2014-3-28 9、招 商沪 深300 高 贝塔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3 年年度 报告 摘 要2014-3-28 10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4-3-25 11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光 大证 券手机 客户 端申 购场 外开 放式基 金费 率 优惠的 公 告2014-3-17 12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二 零一 四年第一 号) 2014-3-15 13 、 招商 沪 深300 高贝 塔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二 零一 四年第 一号 ) 201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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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9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住 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募说明书 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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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0 二十八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招商 沪深 300 高 贝 塔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招商 沪深 300 高 贝 塔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 见书》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