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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500A(150055)

工银500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 重 要提 示 工银瑞信 睿 智中 证500 指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以 下简 称 “ 本 基 金” ) 经 中 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2011 年9 月22 日 《 关 于核 准 工 银瑞 信 睿智中证500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1 〕1541 号文 ) 核 准 公开募 集 。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于2012 年1月31 日 起生 效, 自该 日 起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 金。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称“ 本基 金管 理 人” 或“ 管理 人” ) 保证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 基金 份 额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产 品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应充 分 考虑 投 资者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 数 量等 投 资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 策。 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投 资 者作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营 状 况与 基 金 净 值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 市 场波 动 等 因 素 产生 波 动 , 投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应 全 面了 解 本 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并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 政 治 、 经济 、 社会 等 环境 因 素 对 证券 价 格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本 基金 的 特 定 风险 等 等。 本 基金 属 于 股票 型 基金 ,其 风险 与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基金 、 债券 基 金与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此外, 本基金作为 指 数 型基 金 ,采用完全 复制策略,跟踪 标的 指 数市 场 表 现 ,目 标 为获 取 市场 平 均 收 益, 是 股票 基 金中 处于中 等 风险水 平的 基 金 产品。 本 基 金 的 分级 设 定则 决 定了 不 同 份 额具 有 不同 的 风险 和 收 益 特征。 睿 智 A 份额 具有 低 风险、 低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睿 智 B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 、高预 期 收益的 特征 。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净 值 1 元。 在市 场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本基 金净 值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 理 的 其它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4 年7 月30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 止日为2014 年6 月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 说明书 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 管理人 ............................................................................................................................. 5 四、基金 托管人 ........................................................................................................................... 14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6 六、基金 份额分 级 ....................................................................................................................... 31 七、基金 的募集 ........................................................................................................................... 33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4 九、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34 十、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35 十一、基 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跨 系统登 记 等其 他业 务.................................................... 42 十二、基 金份额 的配对 转换 ....................................................................................................... 43 十三、基 金的投 资 ....................................................................................................................... 44 十四、基 金的业 绩 ....................................................................................................................... 52 十五、基 金的财 产 ....................................................................................................................... 54 十六、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54 十七、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57 十八、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8 十九、基 金份额 的折算 ............................................................................................................... 60 二十、睿 智 A 和睿智 B 份 额的终止 运作 .................................................................................. 62 二十一、 基金的 会计和 审计 ....................................................................................................... 63 二十二、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63 二十三、 基金的 风险揭 示 ........................................................................................................... 66 二十四、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 68 二十五、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70 二十六、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0 二十七、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0 二十八、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71 二十九、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72 三十、备 查文件 ........................................................................................................................... 72 附件一: 基金合 同摘要 ............................................................................................................... 73 附件二: 托管协 议摘要 ............................................................................................................... 85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 一、绪 言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或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等 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工 银瑞信 睿智 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 银 瑞信 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 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者 在 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解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睿智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 工 银瑞 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工 银瑞 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工 银瑞 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 托管协 议 指《 工 银瑞 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工 银瑞 信睿 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睿智 A 份额与 睿 智B 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同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中证 500 指 数: 指由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500 只 A 股 作为 样 本编制 而 成的成 份股指数,以综 合反映沪 深证券市场内小 市值公司 的 整体状 况。 中 证 500 指数 由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并发布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工银瑞 信睿 智中证 500 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工银 瑞信睿 智中证 5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之 A 份额 与 工 银瑞 信睿 智 中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B 份额。 其中 , 工 银瑞 信睿 智 中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A 份额与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4 ∶6 的 比率 不变 睿智 500 份 额: 指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睿智 A 份额 : 指在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时 获取稳健收益的 基金份额 , 即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 : 指在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时 获取进取收益的 基金份额 , 即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B 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 购买睿 智 500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睿智 500 份 额的 行为; 份额 配 对转 换 :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的睿智 500 份额 与 睿智 A 份 额、睿智 B 份 额之 间 可 进 行份额 配对 转换 ,包 括分 拆与合 并 两个方 面 分拆: 指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 十 份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 睿智 5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申请转 换成 四份 睿智 A 份 额与 六 份 睿智B 份额 的行 为 合并: 指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 四 份 睿智 A 份 额与 六 份 睿智 B 份额进 行配 对申 请转 换成 十份睿智 5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份 额折 算: 指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本基金 份额的净 值 和份额 进行 调整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场外: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外的销售 机构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 认购、 睿 智500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 用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认 购、睿智 A 份额 与 睿智B 份额 上市 交易 、睿 智 500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场外份 额: 指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场内份 额: 指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睿智 500 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工 作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 款项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财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财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财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焕祥 先生 , 董 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集 团派驻 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 专职 派出董监事。1984 年加入 中国工商银行,曾任 中国 工商银行 四川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工 商银 行贵 州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工商 银 行 三峡分 行 ( 副厅 级) 行长 、 党委书 记等 职。 目前 兼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 分行 资深专 家、 工银金 融租 赁公 司董 事长 及四川 省第 十二 届人 大常 委、财 经委 副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信 贷(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总 经理, 常驻香 港 。现 任香港首 席执行 官和大 中 华地区联 席首席 执行官 , 负责私人 银行和 财富管 理 部与投 资银行部 的各项 业务。 他 目前还是 亚太地 区资产 管 理副主席 以及亚 太地区 管 理委员 会成员 。Harvey 先生从 事投资银 行和资 产管理 业 务长达 27 年, 在亚太 区 工作达 15 年, 拥有对 新兴市 场和亚 太区的丰 富知识 和深入 了 解。 Harvey 先 生在瑞 士信 贷集团 工作了 13 年, 曾在多 个 地区工作 ,担任 过多项 职 务,最近 担任的 职务是 资 产管理 部亚太区 和全球 新兴市 场 部主管 。Harvey 先生还 担 任过亚洲 (不 含日本 ) 投 资银行 部和固定 收益部 主管 。 Harvey 先生 是瑞士 信贷集 团 全球新兴 市场固 定收益 业 务的创 始人, 曾 担任过 多项高 管 职务, 负 责澳大 利亚、 非 洲、 日本 、 拉美 、 中东 、 土耳其 和俄罗斯 的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 现 任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 任工 银瑞 信 资产管 理 ( 国际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 历任 中国工 商 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 资 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 中 国工 商 银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 副 总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 任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中 国 工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副 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银 行 信 贷管理 部、 信用 审批 部信 贷风险 审查 处长 , 中 国工 商银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中国工 商银 行香 港分 行总 经理。 朱文信 先生 , 董事 , 高级 经济师 , 中国 工商 银行 专 职派出 董事 ( 省行 行长 级 ) 。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划 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行 行长 、 党 组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副行长 、 党组 成员 、 党委 副书记 , 安徽 省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安 徽省 分行 行长室 资深 专家。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 专职派 出董 事, 于2004 年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 。历任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 部 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 国 工商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副 处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稽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 稽核 处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 审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 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 计师、 风险 专家。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 光 华卫生 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院 长 , 北京 大学 中 国 卫生经 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担 任 国 务院医 改专 家咨 询委 委员 , 中 国药 物经济 学专 业委 员会主 任委 员。 曾执 教美 国南加 利 福 尼亚大学(1995-1999 )、 美国北卡大学(2000- 终 身教职)。历任中国留美 经济学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 医 药经济 学会 亚太 联合 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 展 与卫生 经 济学, 医疗 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现任 北京 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享受 国务 院政 府特 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 国保险 与社 会保 障研 究中 心主任 , 中国金 融学 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常务 理事, 中国 保 险学会 副会 长, 教育 部高 等学校 经济 学类学 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董 事会 成员 、 学 术主 持人, 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曾 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 主 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 局 、美国印 第安纳 大学 、 美国 哈佛 大 学、 香港 大学 访问 学者 。 在 《 经济 研究 》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100 多篇 ,主 持 过 20 多 项由国 家部 委和 国际 著名 机构委 托的 科研 课题 。 Jane DeBeviose 女士 , 独 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 ,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 (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 并)董 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 海姆基金会副主席 及项目 总监、香 港政府 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员 、 香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馆 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 艺术 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 主席 ,2009 年至 今担任美国亚 洲艺术文 献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史泽友 先 生: 监 事, 高级经 济 师。1994.10-2004.11 历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营 业部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内 部 审计 局 昆明 分局 局 长、 成 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 计局 副局 长。2011.07 至今 ,任 中国 工商银 行专 职派 出董 事( 省行行 长 级)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AG ( 瑞 士信 贷集团) ,先后担 任全球投资银 行战略部 助理副总裁、亚 太区投资 银行战略部副总 裁、 中国区 执行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资 产管 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 硕 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 担 任主任 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工 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 合管理 部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 翻译兼 综合 , 2007 年 至 2012 年担 任战 略发 展部 副总 监, 2012 年至今 任职 于机 构客户 部, 现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 洪波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ACCA 非执 业会 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总部 业务主 管; 2009 年 6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 法律合 规部 ,现 任 内 控及 稽核业 务主 管 。 倪莹女 士 : 监事 ,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 长, 校 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 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 委教工 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 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士 , 国 际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 现 任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 投 资公司 证券 总部 经理 ,2000 -2005 年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证 券业 务部 高级副 经理 。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万英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0 年5 月至2004 年8 月任职 于美 国The Vanguard Group , 担任数 量工 程师 ;2004 年8 月至2005 年 10 月 任职 于美 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担 任固定 收益 部总 经 理 助理 ;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6 月任职 于美 国 ING Investment , 担任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6 月至 2013 年1 月任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担任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首 席风险 官)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何江先 生, 9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 先 后在 北京 方速 信融 科 技有限 公司 担任 高级 分析 师, 金诚信用评估有限公 司担 任分析师;2005 年加入工 银瑞信, 现任指数投 资部 副总监。 曾任风 险管 理部 投资 风险 管理业 务主 管 ;2011 年5 月25 日至2013 年7 月 22 日担任 工 银上证 央 企ETF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5 月25 日 至 今担任 工银 沪 深300 基金 、 工 银深 证红 利ETF 基金 、 工银 深 证红 利 ETF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2 年1 月31 日 至今担 任 工银中 证 500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12 年 10 月 25 日 至今担 任工 银深 证 100 指 数投资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负 责人 ; 2004 年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 担 任全 国社 保 基金二 零四 组合 和三 零四 组合基 金 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 投资总监, 兼任 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 )有限 公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 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工 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2011 年起担任全国 社保组合 基金经 理;2008 年 4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添利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四 季收 益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3 月 6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增 利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杜海涛先生,17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先后在宝盈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 金经 理助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 基金 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 银瑞信, 现任投 资总 监 兼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任工 银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担 任工 银双 利债券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 1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8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纯 债定 期开放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 工银货 币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8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月 月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10 月 31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1 月 27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薪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经理 。 何江旭先生,17 年 证券从 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 金 金鑫、基金金鼎、金 马稳 健回 报、金 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长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总 监 ; 2009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 任权益投资总监, 兼 任工 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联席总经 理;2010 年4 月12 日至 2014 年7 月30 日, 担 任工 银核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7 月30 日, 担任 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曹冠业先生,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FRM ; 先后 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 金 和亚 太股票 基金 经理 , 香 港恒 生 投资管 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票 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 理;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 益投资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 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公 司权 益投 资总 监 ;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担 任工 银核 心价值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8 年2 月14 日至2009 年 12 月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09 年5 月18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任 工银 成 长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10 月 24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 任工银 主题 策略 股票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9 月23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 任工 银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11 月11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任 工银 瑞 信信息 产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10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研究 部 总监 。2012 年2 月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1 月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双利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 瑞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 月 20 日至今 , 担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核心 价值 基金 基 金经理。 欧阳凯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 加入工 银瑞 信 , 现 任固 定 收益部 联席 总监 。2010 年8 月 16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 双利债 券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 保本混 合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2 月7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保本 2 号混 合型 发起 式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26 日 起至 今担任 工银 瑞信 保 本 3 号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信 用 纯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 策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于 下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4 、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5、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利 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2 (2)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理人、被代 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 保 基金 财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从而 最大 程度地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本公 司建 立了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效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 控 制制度 是公 司为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 管理 方法 、 操作 程序与 控 制措施 的总 称。 它由 章程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分 组 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内 控目 标、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和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公司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 资管 理制度 、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息 披 露制度 、 档案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 财 务 管理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人 力资 源 管理制 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 则 等进 行了 具体规 定。





(1) 风 险管 理制 度 风险管 理制 度由 风险 管理 的目标 和原 则、 风险 管理 的机构 设置 、风 险类 型的 界定 、 风险管 理的 措施 、 风 险管 理的制 度、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监督 与评 价等 部分 组成 。 风险 管理 的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 财务 风险 管理 制度以 及 岗 位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 岗 位职 责 、 反 馈制 度 、 保密制 度 、 员 工行 为准 则 等程序 性风 险管理 制度 。





(2)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投 资管 理制 度包 括基 金投资 管理 的原 则、 投资 研究、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 投资的 风险控 制与 绩效 评估 、 投 资授权 制度 、 股 票池 管理 、 投 资指 令审 核、 投资 指令 实时监 控、 投资限 制管 理、 投资 禁止 行为等 方面 内容, 适 用于 基 金投资 的全 过程 。





(3)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组 织、 指 导监察 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由总经 理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对董事 会负 责,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 者列席 公司 董事 会以 及公 司业务 、 投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 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 报 告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3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 人员 , 明 确规定 了监 察稽 核部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职 责和工 作流 程。 监察 稽核 制度包 括 监 察稽核 体系 、 监 察稽 核工 作内容 、 监 察稽 核方 法和 程序等 。 通 过这 些制 度的 建立 , 监 督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 守法律 、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况 ; 评估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人 员 执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况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3、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改 和 完 善方 案,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行 风 险 管理和 合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审 查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告 ; 董 事会下 设资 格审 查与 薪酬 委员会 , 负 责对 股东 推荐 的 董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 员资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 查, 拟定董 事、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 策, 报股东 会 或 董事会 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 彻 公司董 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行 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经 营 管 理活动 中的 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员 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金 投 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基 金的 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合理 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风 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 董 事会 下属 的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危 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危 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中 的 重 大问题 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估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4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 资产分 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 防 线。 在公 司内 部建 立科 学 、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 授权制 度 、 资 产分 离制 度 等, 在相 关 部门和 相关 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沟 通制 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对 前 一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合 规部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全 面监 察稽 核作用 ,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 呈报渠 道 。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时 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理 。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授 权 制 度,建 立了 清晰 的业 务报 告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 部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 监 察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 和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 及 时提 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万 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5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托 从业经 验 , 且 具有 海外 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 ,60 %以上 的 员 工具有 硕士 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称 。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 已 在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保 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 机 构银行 间债 券、 券商 资产 管理计 划 、 信托 计划 、企 业年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股权基 金 、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 产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是 首 家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2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251 只,QDII 基金 25 只, 覆 盖了股 票型 、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 数型 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秉承 中国 银行 风险 控 制理念 , 坚持 “ 规范 运作 、 稳 健经 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各 环节 , 包 括风 险识 别, 风 险评 估, 工 作程 序 设计与 制 度 建设 , 风险 检视 , 工 作程 序与制 度的 执行 , 工 作程 序与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内部 监督 、 稽 核 以及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后评 价。 2007 年起,中 国银行连续 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 务 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 审阅 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审 阅报 告。 2013 年, 中 国银行 同时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SSAE16 ” 双 准则 的内 部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 严密, 能够 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6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场 内 代 销机 构 场内代 销机 构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会 员单 位。 (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3、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7 网址:http://www.boc.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6)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 —57092611 电话:010 -58560666 联系人 : 董 云巍 网址:http://www.cmbc.com.cn/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8 (7)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8)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9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电话:010-85130588


联系人 :权唐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话 :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http://www.95579.com/ (16)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http://www.sywg.com/ (1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1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9)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13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20) 广发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1)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17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2 (2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3)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 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0591 ) 网址:http://www.hfzq.com.cn (25)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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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2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7)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8)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http://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29)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guodu.com (30)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http://www.txsec.com (31)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网址:http://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32)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33)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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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5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35)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36) 方正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37)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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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6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38)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9)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46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4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 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http://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 电 话:95548 (41)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 大连市 沙河口区会 展路129 号大 连 国际金融中 心A 座- 大连期货大 厦38、39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 大连市 沙河口区会 展路129 号大 连 国际金融中 心A 座- 大连期货大 厦38、39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42)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3)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010-62020088-8802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4)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8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7)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8)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9)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5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1)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2)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企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53)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 -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54)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55)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刘 晔 电话:025 -86775335 传真:025 -867753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等 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太 平桥 大街17 号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吴 海霞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六、基 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级及 其基本 运作 如下 :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 睿智 500 份额 ” 、 “睿智 A 份额 ”与 “ 睿智 B 份额”。 其中, 睿 智A 份 额、 睿 智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4∶6 的 比例 不变 。 (二)基金的基本运 作概 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 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 发售结束后,场 外认 购的 全部 份额将 确认 为睿智500 份 额 ; 场 内认 购的 全部 份额 将按4∶6的 比例 确认 为睿智A 份 额与 睿 智B份 额。 (具 体认 购方 法 参见发 售公 告)


2、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睿智 500 份 额接 受场 外与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 睿智 A 份 额、 睿 智B 份 额只 上市 交易 ,不 接受申 购和 赎回 。 3、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 约定办理 睿智500 份额与睿智A 份额、 睿智B份 额之 间的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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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2 4、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 基金 份额 进行折 算。 折算 后基 金运 作方式 及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 额配 比不 变。 5、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睿智 A 份额 与 睿智 B 份 额可 申请 终止 运 作。 睿智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额 终止运 作后 , 睿智A 份 额 与睿 智B 份 额将 全部 转换 为睿 智 5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 本 基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投 资者 可通 过场 内、 场 外进行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三)睿智A 份额、睿 智B 份额概要 1、存 续期 限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存 续。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睿智A 份额 与 睿智B 份额可 申请 终止 运作 。 睿智A份 额与 睿智B 份额 终止 运作后 , 睿智A 份额 与睿 智B份额 将全 部转换 为睿 智500 份 额的 场 内份额 。


2、基 金份 额配 比


睿智A 份额 与睿智B份 额的 基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4 ∶6的比 例不 变。


3、睿 智A份 额与 睿智B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和收 益特 征不同 , 因此 具有 不同 的参考 净 值计算 规则 。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对 睿 智A 和睿 智B 分别 进行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 先确保 睿 智A 份 额的 本金 及睿 智A 份额累 计约 定日 应得收 益, 则睿 智A 份 额为 低风 险且 预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 在优 先确 保睿 智 A 份额 的本金 及累 计约 定日 应得 收益后 的剩 余净 资产 计为 睿智 B 份额 的净 资产 , 则睿 智 B 份额 为高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的 基金 份额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睿 智A 份额 和睿 智B 份额 的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如下 :


1) 睿智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 为 “1 年期 同期 银 行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3.5 %”, 1 年期 同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以 当 年1 月1 日中 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


2)本 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对 睿 智 A 份额 和睿 智 B 份额 进 行 参考 净值 计算 。在 进行 各自 的参考 净值 计算 时 , 基 金净 资产优 先确 保睿 智 A 份额 的本金 及睿 智A 份额 累计 约定日 应 得收益 ,之 后的 剩余 净资 产计为 睿智 B 的 净资 产。 睿智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以 1.0000 元为 基础 ,采 用睿智 A 份 额累 计约 定日 应得 收益按 依据 睿智 A份 额约 定年基 准 收益率 计算 的每 日收 益率 和截至 计算 日睿 智A 份额 应计收 益的 天数 确定 ;


3) 每10 份睿 智 500 份 额所 代表 的4 份睿智 A 份额和6 份睿 智B 份额 分别 计入 睿智 A 份额 和睿 智B 份额 总额 进行净 值计 算 , 并 将分 别 按分离 后的 睿 智 A 份 额和 睿智 B 份额 的份额 数享 有获 得份 额折 算的权 利, 每 10 份 睿智 500 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等于 4 份 睿智A 份额 和6 份睿 智 B 额的资 产净 值之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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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3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睿 智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约 定应 得收 益 , 如 在某 一会计 年度 内本 基金 资产 出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 睿 智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能 会面 临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甚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


(四)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分 别计算 并公 告 T 日睿 智 5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睿 智A 份额和 睿 智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 1、睿智 500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睿智 5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本 基 金基金 份额的 总数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睿 智 A 份额 、 睿智B 份额和 睿 智500 份额 的份 额数之 和。


2、睿智 A 份额 和睿 智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计 算


(1 ) t N A NAV R ?? 500 0.4 0.6 A B NAV NAV NAV ?? ?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1,2,3 ??N ; N 为当 年实 际天 数; t=min{ 自年 初 至 T 日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 算 日至T 日} ; NAV500 为 T日每 份睿 智 5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A 为 T 日睿智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NAVB 为T 日 睿智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R为 睿智A 份 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率 。


3、睿 智A份 额与 睿智B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公告


睿智A 份额 和睿 智B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下一 日内 与睿 智500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一同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七、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业 务规 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基金 合同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2011 年9 月22 日证 监许 可〔2011 〕1541 号 文核 准 公开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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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4 股票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上市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五)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六)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合同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 年1月31日生效,自该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九、睿智A 份额与睿 智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申 请睿智 A 份 额、 睿智B 份 额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睿智 A 份 额、 睿智B 份额 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 额分别 采用 不同 的交 易代 码上市 交易; 2、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 额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分别为 各自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 睿智 A 份 额、 睿 智 B 份额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 自 上市首 日起实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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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5 4. 睿智 A 份额 、睿 智 B 份 额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整 数倍 ;


5. 睿智 A 份额 、睿 智 B 份 额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 为0.001 元人 民币 ; 6、 睿智 A 份 额、 睿智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其 他规 则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睿智A 份额 、 睿智B 份额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 有关 规定 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睿智A 份额 、 睿智 B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 揭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 揭示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与 暂停、终止上市及恢 复上 市


睿智A 份额 、 睿智 B 份额 的 停复牌 与暂 停、 终止 上市 及 恢复上 市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


( 七)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可 通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睿智 500 份额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只 上市 交易 ,不 接受 申购与 赎回 。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睿智 500 份额 场外申购与 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 销机 构。 睿智500 份额 场内 申购 与赎回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本基金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 机 构开通 电话 、 传 真 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睿 智 500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 为本合 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 开 始办理 睿智 500 份额的 申 购或 赎回之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告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6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 申请,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12 年3 月19 日起开 始办 理睿智 50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睿智 500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场外赎回睿智 500 份额 时,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投 资者 办理 睿智 500 份 额场外 申购 、赎 回应 使用 基金账 户, 办理 睿智 500 份额 场内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深 圳证券 账户 ; 6、投资 者 办理 睿智 500 份 额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 按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最 迟应 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睿智 500 份 额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睿智 500 份额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睿智 500 份额 余 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7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 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 赎回 款项 ,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 过 7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内 划 往投资 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场外申 购时 ,原 则上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网 点每 笔申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自 助 交易 系统 申购 , 每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 心申购,首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100万元人民 币,已在 直销中心 有认/申购 本公司旗 下 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单笔 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 元 人民 币 。 实 际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场内申 购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最低 为1000元 ,同 时申 购金额 必须 是整 数金 额。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 各代 销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自 助 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100 份。 如遇巨额 赎回等 情况发 生 而导致延 期赎回 时, 赎 回 办理和款 项支付 的办法 将 参 照基金合 同有关 巨额赎 回 或连续巨 额赎回 的条款 处 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 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 ,合理调整对 睿智 500 份额的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除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场内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截 尾 法 保留至整数位,不 足 1 份 部分对应的申购资 金将返 回给投资者。场外 申购份 额的计算 以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归基 金财 产。 睿智500 份额 的 申购 金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8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按 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睿智500份额 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金 额 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4%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睿智500 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费 率由基 金代 销机 构参 照场 外申购 费率 执行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 为 1.2%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0 元 ,若 投资 者选择 场外 申购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1.2%) =9,881.4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1.010 = 9,783.58 份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783 份,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 分的申 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 还投 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783×1.010=9,880.83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80.83 -118.58=0.59 元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适 用固 定的赎 回费 率, 定为0.5%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9 场外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递 减。 从场 内转 托管至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 从场 外 赎回时 ,其 持有 期限 从转 托管日 转入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连 续 持 有时 间 (N ) 场 外 赎 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 ≤N <2 年 0.2% N ≥2 年 0% (注:1年指365 天,2年为730天 ,依 此类 推)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赎回 费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受 理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赎回 费 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010 ×0.5% =50.50 元 赎回金 额 =10,000 ×1.010 -50.50 =10,049.50 元 4、睿智 500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申 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睿智500 份额 的 赎回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低睿智 500 份 额的 申 购费 率和赎 回费 率。 费率 如发 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睿智 500 份额的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 额后 的 余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 出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包括 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 和睿智 B 份额 ) 的10% , 为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0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产 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 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价 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睿智 500 份额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睿智 500 份额 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会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 应 当 依法公 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 财产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1 净值; (3)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除 非发生 巨额 赎回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1)如果发生暂停 的 时间 为一天,基金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2)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进 行 调 整。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 约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 者 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 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影 响, 投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同 时, 仍然 可以进 行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睿智 500 份额在直销机 构和部 分代销机构的场外定期 定 额投 资业务 ,具 体内 容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和 其他 有关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公告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2 十一 、 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跨系统登 记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 记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购或 申 购 买入 的睿智 500 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 以及场内申购买入的 睿智 500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证券账户 下。 2、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睿智 500 份 额可 以 申请场 内赎 回;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睿智 500 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回 。 3、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 只能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不能 直接 申请 场内赎 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 为。 2、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睿智 500 份 额 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须 办理 已持 有睿智 500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睿智 A 份 额、 睿智B 份额 上市 交易 或睿智 500 份额 场内 赎回 业务 的会员 单位 (席 位) 时 , 须 办理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 理人 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 式认 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可以 办理 系统内 转托 管业 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睿智 500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记 的行 为。 2、睿智 500 份额 跨系 统转 登记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 理人 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 式认 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可以 办理 跨系统 转登 记业 务。 (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3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内 办理 ;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五)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 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


(六)如相关法律 法规 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 按照 规定进行公告 。 十二 、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 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是指 本基金的睿智 500 份额与 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 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分 拆和 合并两个方面。 1、分 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十 份睿智 500 份 额的 场内份 额申 请转 换成 四份睿智 A 份额 与 六 份睿智 B 份 额的 行为 。 2、合 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四 份睿智 A 份额与 六份 睿智 B 份额 进 行配 对申请 转换 成 十 份睿智 5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二)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 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对转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份 额 配 对转 换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注 册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三)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2 年3 月30 日 起开通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 份额配 对转 换 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时除 外) , 业 务办 理 时间为 上 午 9∶30-11 ∶30 和下 午1∶00-3 ∶00 。 在 此 时间之 外不办 理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份 额 配 对转 换 以 份额 申 请。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4 2、申 请进 行“ 分拆 ”的 睿智 5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必 须是 10 的 整数 倍。 3、申 请进 行“ 合并 ”的 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 必 须同时 配对 申请 ,且 睿智 A 份 额和睿智 B 份额 必须 为正 整数且 两者 的比 例为 4:6 。 4、 睿智 500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如需 申请 进行 “分 拆” , 须跨系 统转 登记 为睿智 500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后 方可 进行 。 5、份 额 配 对转 换 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在正 式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 登记机构、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 业 务。 2、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七)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投 资 者 申 请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按 照 不 高 于 0.3%的 标准 收取 佣金 , 其 中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具 体见 相关业 务公 告。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采用指 数化 投资 , 通 过控 制基金 投资 组合 相对 于标 的指数 的偏 离度 , 实 现对 标的 指 数的有 效跟 踪。 通过 产品 分级设 置 , 为 不 同份 额 投 资者 提 供具 有差 异化 收益 和风险 特 征 的投资 工具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中证 500 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首发 和增 发新 股、 债 券 、 权 证 以 及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工 具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为90%-95%,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 分 股 票、 备选成 分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90% 。 现 金、 债券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 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为 5%-10%,其 中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权证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 符合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三)投资理念 通过跟 踪中 国股 票市 场具 有代表 性的 指数 , 使投 资者 充分分 享中 国经 济增 长和 证券 市场发 展的 成果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完全 复制 策略 , 即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构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相应 调 整 。 但 因特 殊情 况 (如 市场 流动性 不足 、 成 分股 被限 制投资 等) 导致 基金 无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运用 其他 合理 的投 资方 法构建 本基 金的 实际 投资 组合 , 追 求尽 可能 贴近 目标 指数的 表 现。 本基 金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目 标是 : 力 争使 得基 金日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日收 益 率 偏离度 的年 度平 均值 不超 过 0.35% , 偏离 度年 化标 准差不 超 过4% 。 1、股 票资 产指 数化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原则 上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 的方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 通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票在 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成 分股 票的 买卖 数量 。 在特殊 情况 下, 本基 金将 选 择其 它股 票或 股票 组合 对标的 指数 中的 股票 加以 替换 ,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情形 : (1)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 性严重 不足 ; (3) 本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导致本 基金 持有 该股 票比 例过高 ; (4)成份股上市公司 存在 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 行为 、或者面临重大的不 利行 政处 罚或司 法诉 讼; (5) 有充 分而 合理 的理 由 认为其 市场 价格 被操 纵等 。 进行此 等替 换遵 循的 原则 如下: (1) 优先 考虑 用以 替换 的 股票与 被替 换的 股票 属于 同一行 业; (2)替换后,该成份 股票 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 资产 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 指数 中该 行业权 重相 一致 。 (3)用以替换的股票 或股 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 票在 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 列风 险收 益特征 高度 相关 ,能 较好 地代表 被替 代股 票的 收益 率波动 情况 。 2、股 票指 数化 投资 日常 投 资组合 管理 (1) 标的 指数 定期 调整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6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 本 基金 在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 分 析并 确 定组合 调整 策略 , 及 时进 行投资 组合 的优 化调 整, 减少流 动性 冲击 , 尽 量减 少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变动 所带 来的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2) 成份 股公 司信 息的 日 常跟踪 与分 析 跟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如 : 股 本变 化、 分红 、 配 股、 增发 、 停 牌、 复牌 等) , 以及成 份股 公司 其 他 重大 信息 , 分 析这些 信息 对指 数的影 响 , 并根 据这 些信 息确定 基 金 投资组 合每 日交 易策 略。 (3)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临 时调整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 若出现 成份 股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密切 关注 样本 股票 的调 整,并 及时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合 调整 策略 。 (4)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跟 踪 与分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 结 合基 金的 现金 头寸 管理, 分析 其对 组合 的影 响, 制 定交易 策略 以应 对基 金的 申购赎 回。 (5) 跟踪 偏离 度的 监控 与 管理 每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 末、 季度 末定期 分析 基金 的实 际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表现 的累 计偏离 度 、 跟踪 误差 变化 情况及 其原 因, 并优 化跟 踪偏离 度 管 理方案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 年 期以下 的债 券, 债券 投资 的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有效 利用 基金 资产 ,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收益 。 4、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 本 基金 可基于 谨慎 原则 运用 权证 等相关 金融 衍生 工具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管理 , 以 提高 投资效 率, 管理 基金 投资 组合风 险水 平, 以更 好地 实现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上述 金融 衍生 工具 必须是 出于 追求 基金 充分 投资 、 减 少 交易成 本、 降低 跟踪 误差 的目的 , 不 得应 用于 投机 交易目 的, 或用 作杠 杆工 具放大 基金 的投资 。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本基金采用指数 化投 资,在追求跟踪偏离 度与 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 提下 ,根 据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构 成及 其权 重, 形成 基金投 资建 议。 (2)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3)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 2、投 资程 序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规 范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和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贯 彻 于 投 资 研 究、投 资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执行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评 估的 全过 程。 图1


投资 管理 流程 (1) 投资 研究 本基金 采取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金融 工程 研究 人员 在追 求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的前 提下 , 根 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票 构成 及其 权重 、 公 司行为 、 标 的指 数编 制规则 、 指 数成份 股定 期调 整等 信息 ,形成 基金 投资 建议 。 (2) 交易 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 资指令 , 并 实施 一线 风险 监 控。 (3) 风险 分析 及绩 效评 估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水 平 及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报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抄 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投资 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管 理建 议。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合 规风 险向 基金经 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进行 风险 提示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 中 证 500 指 数 收益率 ×95% + 商业 银行 税 后活 期存款 利率 ×5% 。 中证 500 指数 是 中 证指 数 公司编 制并 发布 的市 场指 数,它 的 成 份股 为 样本 空 间内 股票扣 除沪 深300 指 数样 本股及 最近 一年 日均 总市 值排名 前300 名 的股 票 , 剩 余股票 按 照最近 一年 (新 股为 上市 以来) 的日 均成 交金 额由 高到低 排名 , 剔 除排 名 后 20% 的股 票, 然后将 剩余 股票 按照 日均 总市值 由高 到低 进行 排名 , 选取排 名在 前 500 名 的股 票作为 中 证500 指数 样本 股。 中 证500 指 数综 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场 内小 市值 公司 的整 体状况 。 如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者停止 上述 标的 指数 编制 及发布 , 或者 上述 标的 指数 由其 它指数 代替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进行适 当 的 程序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 并 同时 更换 本基 金的 基金名 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其中, 若 标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 基金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变 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更 标 的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并 在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且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8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 括但不 限于编制 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在 取得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并应 及时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刊 登 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 股票 型基金 ,其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基 金、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此外 , 本基 金作为 指 数型 基金 , 采用 完全 复制 策略 , 跟踪 标的 指数 市场 表现 , 目 标为 获 取市场 平均 收益 , 是 股票 基金中 处于 中等 风险 水平 的基金 产品 。 本基金 的分 级设 定则 决定 了不同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 险和收 益特 征 。 睿 智 A 份额 具有 低风险 、低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睿 智 B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 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为 90%—95% , 持 有的 债券 、 现金 等其它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5% —10% 。 (2) 本基 金 投 资于 指数 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3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标 的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不受此 限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9 (7)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8)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 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9)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股 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 融衍 生工 具时,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 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 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 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九)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 融券 。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4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4,489,950.61 92.53 其中: 股票 54,489,950.61 92.5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89,672.34 7.28 7 其他资 产 108,137.86 0.18 8 合计 58,887,760.81 100.00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997,346.02 1.71 B 采矿业 1,685,321.52 2.88 C 制造业 33,205,732.08 56.83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 应业 1,285,847.80 2.20 E 建筑业 1,475,181.84 2.5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621,068.89 6.2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523,010.85 2.6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83,691.00 0.14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 业 2,763,545.91 4.73 J 金融业 868,399.30 1.49 K 房地产 业 3,950,244.01 6.7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35,884.76 1.4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20,446.00 0.3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04,549.75 0.8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39,622.00 0.92 S 综合 361,637.60 0.62 合计 53,921,529.33 92.29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 差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68,421.28 0.97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68,421.28 0.9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 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570 恒生电子 14,100 414,540.00 0.71 2 600587 新华医 疗 3,911 291,565.05 0.50 3 002190 成飞集 成 4,865 287,035.00 0.49 4 600557 康缘药 业 9,960 285,852.00 0.49 5 600418 江淮汽 车 27,900 285,696.00 0.49 6 000559 万向钱 潮 27,246 280,088.88 0.48 7 600879 航天电 子 23,660 278,714.80 0.48 8 000998 隆平高 科 9,950 273,426.00 0.47 9 600312 平高电 气 19,400 270,436.00 0.46 10 002022 科华生 物 11,200 258,160.00 0.44 (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252 上海莱 士 5,080 321,564.00 0.55 2 002167 东方锆 业 12,252 136,487.28 0.23 3 002638 勤上光 电 7,800 110,370.00 0.1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8.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 元)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2 号 1 存出保 证金 11,350.9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5,586.5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76.50 5 应收申 购款 323.8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8,137.86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418 江淮汽 车 285,696.00 0.49 重大事 项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前 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252 上海莱 士 321,564.00 0.55 重大事 项 2 002167 东方锆 业 136,487.28 0.23 重大事 项 3 002638 勤上光 电 110,370.00 0.19 重大事 项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四、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 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2 年 1 月 31 日 , 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 (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① -③ ②-④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3 ③ 标准差 ④ 2012.1.31-2012.12.31 -8.18% 1.17% -0.35% 1.35% -7.83% -0.18% 2013.1.1-2013.12.31 14.71% 1.37% 16.14% 1.37% -1.43% 0.00% 2014.1.1-2014.6.30 1.89% 1.20% 2.43% 1.19% -0.54%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7.32% 1.26% 18.55% 1.33% -11.23% -0.07%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2012 年1 月 31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1 月31 日 生效 。 2、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 金建仓 期为 六个 月。 截至 本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制 的规 定: 本基 金投 资于股 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90%-95% , 其 中标 的指 数 成分股 票 、 备 选成 分股 票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90%;现 金 、 债 券资 产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 种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5%-10% ,其 中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4 十五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的应 收款项 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 财 产账户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六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定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 交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5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 的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净价估值,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2)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有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4)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行 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 收盘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6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未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 以成 本列示,按合同利率 在回 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 应付 利息。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 基金 管理人 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述 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成 交 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四 位 (含 第 四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 估值 的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7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 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七 、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 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低 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如果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未 终止 运作 , 本基 金 存续期 内 (包 括睿 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 、睿 智 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如果睿智 A 份额 与 睿智 B 份额终止 运 作, 本 基金 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转为 上市 开方式 基金 (LOF ) ,届时本基金 将调整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并遵 循下 列原 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6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30% ; 3.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4.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场外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场 内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方式 只能为 现 金 分红 ; 场 内基 金份 额具 体收 益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注册 登记机 构 的相关 规定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8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 低于面 值;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十八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 值 的 1.0%年费率 计提。计算 方法 如下: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9 H=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 值 的 0.2%年费率 计提。计算 方法 如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费 年费 率 ÷ 当年 天数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供 应商签 订的 相应 指数 许可 协议的 规定 , 本基 金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年费 率为 0.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每 日计 提, 按季 支付 。 基金 设立当 年, 不足3 个 月的 , 按照3 个 月收 费。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供 应商签 订的 相应指 数许 可协 议的 规定 ,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自 然季度 ) 人 民币50,000 元 , 当 季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不 足50,000 元 的, 按照50,000 元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上季 度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点 费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支 付日 期顺 延。 4、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 9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九、 基金份额的 折算 本 基 金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存 续 期 内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 除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会 计 年 度 外) 对 睿智500 份额 和睿 智A份 额进 行一 次基 金的 定期份 额折 算。 另外, 在 每个会 计年 度内如 果睿 智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0 元 时也 将进 行基 金份 额 不定期 折 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 在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计年 度 (除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所 在会 计年 度外 ) 第 一个 工 作日进 行基 金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本 基金在 存续 期内 的每个 会计 年度 (除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所在会 计年 度外 )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收 市后 ,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睿智 500 份额净 值 , 然 后根 据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规则 确定 睿 智A 份额 和睿 智B 份额 的期 末 参考 净 值。然 后对 睿智 A 份额 的 应得收 益进 行定 期份 额折 算,每 10 份睿智 500 份 额 将按 4 份 睿智A 份额 获得 约定 应得 收益的 新增 折算 份额 。 定期 份额折 算后 睿 智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前 睿 智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超出 1.0000 元 的部 分将 折算 为 睿智 5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分配给 睿 智A 份 额持 有人 。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本基金 将对 睿 智 A 份 额和 睿智 500 份 额进 行应 得收 益的 定期份 额折 算。 有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1)睿 智500 份 额折 算 A 500 500 1.0000) 10 NAV NAV NAV ?? ?? 前 后 前 4 ( 500 A 500 4 1.0000) 500 10 NUM NAV NAV ? ? ? ? 前 前 后 ( 睿 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睿 智500 份 额= 其中: 500 NAV 后 :份额 折算 后睿 智 5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下同 2)睿 智A 份额 折算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睿 智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1.0000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睿 智 A 份 额的份 额数 = 定期 份额 折 算前睿 智A 份额 的份 额数 AA 500 1.0000) A NUM NAV NAV ?? 前 前 后 ( 睿 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睿 智500 份 额=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1 3)睿 智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不 对睿 智 B 进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不改 变其份 额参 考净 值 及 其份 额 数 。


(二) 不定期份额折 算


睿智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0 元时 , 基金管 理人 即可 确定 折算 基准 日。对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登记 在册 的睿 智500 份 额、睿 智A 和睿 智B 份额 进行折 算 。 份额折 算后 睿 智5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睿智 A和 睿智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均 调整 为1.0000 元, 折算 后 睿智 500 份 额、 睿智 A和 睿智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均 相应缩 减。 A和睿 智B 份额 的比 例 为4:6。


有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1、睿 智500 份 额折 算 500 500 500 1.0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 2、睿 智A 份额 折算 折算后 睿智 A和 睿智 B份 额配比 保 持 4:6 不变 ,即 AB 4 6 NUM NUM ? 后 后 。 份额折 算前 睿 智A 的 资产 与份额 折算 后睿 智A 份额 的资产 及其 新增 场内 睿 智500 份 额的资 产之 和相 等。 份额折 算前 睿 智A 份 额持 有人将 在份 额折 算后 持有 睿智A 与新 增的 场内 睿 智500 份 额 A A A NUM 1.0000 A 1.0000 NUM NAV ? ? ? 前 前 后 睿 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睿 智500 份 额= 3)睿 智B 份额 折算 份额折 算前 后, 睿 智 B 的 资产相 等。 BB B NAV 1.0000 NUM NUM ? ? 前 前 后


(三) 睿智 500 份额的场 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 额数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 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 财 产。 睿智 A (或 睿 智 B )的 新 增睿 智 500 场 内份 额取 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四) 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 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睿智A 份额与 睿智B 份额 的上市 交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2 易和睿智 500 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 的公 告 1、在 实施 基金 份额 到期 折 算时, 折算 日折 算前 睿智 A、睿智 B 和 睿智 5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折算 比例 的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案必 须 于实施 日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基金份额折算结束 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十、 睿智 A 和睿智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睿智 A 份 额与 睿智 B 份额可申请终 止运 作。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将全部 转换为睿 智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全部转换为睿智 500 份额 的场内份 额后,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投资者 可通过场内场外 、进行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二)睿智A 份额与睿 智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 转换 睿智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 终止运 作后 , 睿智 A 份额 、 睿智B 份额 将全 部转 换成 睿智 5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 1、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睿智A 份 额与睿智B 份 额终 止运作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 2、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 以 睿智 5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 睿智 A 份额 、 睿智 B 份额按 照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换成 睿智 500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 睿智A 份 额 (或 睿智 B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转 换后 睿智 500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取整 计算 (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睿智A 份额 ( 或睿智 B 份 额) 的转 换比 率= 份额 转 换基准 日睿智 A 份额 ( 或 睿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份 额转换 基准 日睿智 5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睿智A 份额 (或 睿智 B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换 后睿智 500 份 额的 场内 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换 前睿智 A 份额 (或 睿智 B 份额 ) 的 份额 数× 睿智 A 份额 (或睿智 B 份额 )的 转换 比率 3、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睿智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 全部转 换为 睿智 500 份额 的场内 份 额 后 , 本 基金 接受 场外 与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3 4、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睿智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 进行份 额转 换结 束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十一 、 基金的会计和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2 日内 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4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 书


睿智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额 获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上 市日前 至 少3 个 工作 日, 将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基金财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财 产 净 值和 睿智500 份 额、 睿智A 份额 与 睿智B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睿智A份额、 睿智B份额 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 理睿智500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放日 睿智500 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各 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和 睿智 500 份额 、 睿智 A 份 额与 睿智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市 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财 产净值 、 以 及睿智 500 份 额、 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件 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 相关内 容进 行复 核。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临时报告与公 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5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 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睿智 500 份额 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睿智 500 份额 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睿智 500 份额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接 受申 购 、 赎回 ; 26、本 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 27、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转 换 后 恢复 办理 份额 配对转 换 业 务;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6 28、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29、睿智 A 份额 、睿 智B 份额上 市交 易 、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30.睿 智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额终 止运 作; 31.睿 智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额终 止运 作后 睿 智 A 份 额、睿 智B 份额 的份 额转 换; 3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3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住 所,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 以 供 公众查 阅 、 复 制 。 本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睿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 额上 市交 易的证 券 交易所 ,以 供公 众 查 阅、 复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二十三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如下 。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及 跟踪 误差 风险 。 (1)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本基 金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基 金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 影 响股票 与 债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的风 险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政策 风险 、 经济 周 期风险 、 利 率风险 、通 货膨 胀风 险 、 汇率风 险 和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等。 (2)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3) 流动 性风 险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7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包括 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大 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 的要求 所引 致的 风险 。 (4)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原 则上 采用完 全复 制 法 跟踪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基金 在 多数情 况下 将维 持较 高的 股票投 资比 例, 在股 票市 场下跌 的过 程中 , 可 能面 临基金 净 值 与标的 指数 同步 下跌 的风 险。 (5) 跟踪 误差 风险 尽管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严 格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 控 制基 金投资 组合 相对 于标 的指 数的 偏离度 , 但 是, 因 法律 法 规的限 制及 其它 限制 ,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部分 标的 指数成 分股 票; 此外 ,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会产 生一 些管 理成 本、 交易成 本以 及其 它费 用, 本基金 的 每 日收益 率将 不可 避免 的相 对标的 指数 产生 偏离 ,造 成跟踪 误差 。 2、分级份额特有风险 持有本 基金 分级 份额 的投 资者还 将面 临如 下风 险。 (1)基 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本基金 的基 础份 额为 股票 型基金 , 属 于高 风险、 高 收益的 基金 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睿智A 份额 将具 有低 风险 、 收 益稳 定特征 , 其预 期收 益和预 期风 险要 低于 普通 的股 票型基 金份 额, 类似 于债 券型基 金份 额。 睿智B 份额 则具 有高 风险 、 高 收益 的显著 特征 , 其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要 高于 普通 的股票 型基 金份 额, 类似 于具有 收益 杠杆 性的 股票 型基金 份额 。 但 由于 本基 金的收 益 分 配将优 先满 足睿 智 A 的收 益分配 , 为避免 睿 智 B 的 份额参考 净 值跌 到零 , 本 基金采 取 了 基金份 额到 点折 算机 制, 在本基 金 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况 下 , 则睿 智A 基金 份额也 可 能 面临投 资本 金亏 损。 (2)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如果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未 终止 运作 , 本基 金 存续期 内 (包 括睿 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 、睿 智 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但是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在 基金份 额 折算日 , 基金 管理 人对 睿 智 A 和睿智 B 份 额实 施基 金份额 折算 。 睿智A 份 额 (或 睿智B 份额) 的投 资者 可通 过赎 回睿 智 A( 或睿 智 B )的 新 增睿 智 500 场 内份 额的 方 式获取 投 资回报 , 但 是, 该 获取 投 资回报 的方 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收 益分 配, 投资 者不 仅须承 担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还可 能面 临基金 份额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 风险 。 (3)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办 理睿 智 500 份额与 睿 智A 份 额、 睿智B 份额 之间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 一 方面, 这一 业 务的办 理可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8 能改变 睿 智A 份 额与 睿 智B 份额 的市 场供 求关 系, 从而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的 交易价 格 ; 另一方 面 , 这一 业务 可能 出现暂 停办 理的 情形 , 投 资者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也可能 存 在 不能及 时确 认的 风险 。 (4) 流动 性风 险 在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睿 智 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额的 规模 可能 较小 或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投资 者不 能迅 速、低 成本 地变 现或 买入 的风险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睿 智A 份额 与睿 智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和睿智500 份 额的 申 购或赎 回等 业务 ,投 资者 的基金 份额 可能 面临 不能 变现的 风险 。 (5) 基金 份额 的折/ 溢价 交易风 险 本基金 的分 级份 额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 受 标的 指数 走势、 市场 供求 关系、 投 资者的 预期差 异和 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套 利机 制等 因素 的影 响, 本基 金的 两级 份额 可能 会面临 偏 离其份 额净 值的 风险 。 3、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确 、 获 取的 信息 不全 、 投资 操作 出现失 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4、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要 求而 带来 的风 险。 5、操作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 越 权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6、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 理 商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 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9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金 财 产 中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 织清 算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 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0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分别 计算 睿智 500 份 额、睿智 A 份 额与 睿智 B 份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并 据此由 睿智 500 份额 、 睿智 A 份 额与 睿智 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金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 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一 二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详见附 件二 二十七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 资人可 自助 进行 账户 信息 、 基 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1 份额、 基金 净值 、基 金对 账单、 最新 公告 的查 询等 操作。 2、人 工服 务:


本公司 提供 每天24小 时的 人工服 务。 。 全国 统一 客户 服务电 话 为400-811-9999 ( 免长 途费) ,客 户服 务 传 真:010-66583100 。 (二)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在 服 务 定 制 栏 目 中 定 制 此 项 服务。 (三)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 在线 客服” 、 网站论坛、信 箱留 言等栏目,投资人可 以通 过在 线服务 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每天24 小时 。 客 户服 务电子 邮箱地址为 :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讯 、 投资 策略 报告 、 交 易状态 查询 、 微博/ 微信/ 网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 等内 容的服 务 。 (五)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 子邮 箱、 传 真、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十八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调整的 公告 ,2014-03-12 ; 2、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调整的 公告 ,2014-04-30 ; 3、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 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05-14 ; 4、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人 工 服 务 及 在 线 客 服 服 务 时间的 通知 ,2014-05-27 ; 5、 关于账 户查 询及 直销 交易 系统整 合升 级的 通知 ,2014-06-30 ; 6、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手续 费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07-02; 7、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 人员在 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 公告,2014-07-17; 8、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2 人员在 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公 告,2014-07-26; 9、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4-07-30。 二十九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投资 人可免 费查 阅 , 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内 获得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或复制 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本 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三十、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工银 瑞信 睿智中 证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 证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 证500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律意 见书 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6、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以上第(1 )至(5)项 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 办公场所、营业场 所,第 (6)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四 年 九月 十三 日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3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订、 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 购费、 赎回 费及 其 他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同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 人 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以 及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选择、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 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 绝或暂 停受 理睿智 500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他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 确定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4 (1)依法申请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净值 , 睿智 500 份 额、 睿智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折算 比例 , 确定 睿智 500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 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 及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8 )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5 (21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 根 据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和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 睿 智500 份 额 、 睿 智A 份额 与 睿智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折算 比例 和睿 智 500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6 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9 ) 因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本基金 除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折算 、 基金 合同 终止时 的基 金清 算财 产分 配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7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各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 不 因基 金账 户名 称 而有所 改变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 项应分 别由 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 额与 睿智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表 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别 内 具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终 止睿 智 A 份额 和睿 智B 份 额的 运作 ; 11、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睿智 500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8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睿智 500 份 额、 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睿智 500 份额 、 睿智A 份额与 睿智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睿智 500 份 额、 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睿智 500 份 额、 睿智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至少 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 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 登 记日 ;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达 地 址 等内容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9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进 行 表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同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所 代表 的睿智 500 份 额、 睿智A 份 额与 睿智B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 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 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两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 占 权益 登记日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上;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则召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 登记日应 保持不 变。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款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事 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睿智 500 份 额、 睿智 A 份额与 睿 智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提案,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0 a、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 明 。 b、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睿智 500 份 额、 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 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人 在会 议通知 中公 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日 由大 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 证员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1、睿智 500 份 额、 睿智 A 份额与 睿 智 B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在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 享有 平等的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睿智 500 份额 、 睿 智A 份 额与 睿 智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或其 代理 人) 各自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睿智 500 份额 、 睿 智A 份 额与 睿 智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或其 代理 人) 各自 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止 睿智A 份额 和睿 智 B 份 额的运 作 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 具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1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代表,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 员(如果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 人,则监督员由基 金托管 人担任;如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 管人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指定)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 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 点,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在计票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的 ,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行 计票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法》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 项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 公证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2 书全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及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 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金 财 产 中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3 清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 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分别 计算 睿智 500 份 额、睿智 A 份 额与 睿智 B 份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并 据此由 睿智 500 份额 、 睿智 A 份 额与 睿智 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金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 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四 、 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协 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4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 照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 约束力 。 (三 ) 除 争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 履行。 五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一 ) 本 基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人 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同 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金 份 额的款 项时 成立 ,自 基金 募集结 束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 效 。 (二 ) 本 基 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 本 基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内的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5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时 间: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 汇兑 换 ; 国 际结 算;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 汇票 据 的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 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 外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在港澳 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 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 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6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统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 、 中 证5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定期 提 供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新 和 调 整,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1 )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为 90%—95% , 持 有的 债券 、 现金 等其它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5% —10% 。 (2) 本基 金 投 资于 指数 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3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标 的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但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不受此 限 (资产 托管 人项 下义务 仅限 于监 管其 托管 的 某资产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财 产的 投资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制)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 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 (资产托 管人项下义务仅限 于监管 其托管的 某资产管理人所管 理 的基 金 财产的投资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8)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9)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股 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 融衍 生工 具时,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限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7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 的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等 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的 交 易 中, 应 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交 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 定,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 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睿智500 份额 、 睿智A 份 额与 睿智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折 算比例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三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法 律法规的规定 、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四)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改 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8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公平、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 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的 情 况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睿智 500 份额 、 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折 算比例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 理、 无正当 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管 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 并 出 具验 资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9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 。 基金管 理人 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 并 对基 金托管 人 给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 金 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 投资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0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银 行 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份 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 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各 自 保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分 别计算 并公 告 T 日睿 智 5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睿 智A 份额和 睿 智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 1、睿智 500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睿智 5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本 基 金基金 份额的 总数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睿 智 A 份额 、 睿智B 份额和 睿 智500 份额 的份 额数之 和。


2、睿智 A 份额 和睿 智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计 算


(1 ) t N A NAV R ?? 500 0.4 0.6 A B NAV NAV NAV ?? ?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1,2,3 ??N ; N 为当 年实 际天 数; t=min{ 自年 初 至 T 日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 算 日至T 日} ; NAV500 为 T日每 份睿 智 5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A 为 T 日睿智 A 份额的基金份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1 额参考 净值 ;NAVB 为T 日 睿智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R为 睿智A 份 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率 。 3、基金 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睿智5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睿 智 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月 末、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进 行 协商和 纠正 。 6、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 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金 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 分 配 。 8、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 协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2 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双 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招 募说 明书 在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新 并公 告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10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 人 在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告 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监 会 备案。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3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七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