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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丰益策略(000183)

嘉实丰益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丰益 策 略 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3 年5 月2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核准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3]620 号) 和2013 年6月24日 《关 于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募 集时 间安排 的确 认函》( 基金 部函[2013]509 号)的 核准 公开发 售, 本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13 年7月30 日 正式 生 效,自 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嘉 实丰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定期
更新 , 原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招募说 明书 不一 致的 , 以 本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
又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还 包括 一些 特有 风险 。 首先 , 由 于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市场 (包 括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本基 金无法 完全规 避发债 主体 的信用 质量变
化造成 的信 用风 险。 如果 持有的 债券 (包 括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出现 信用 违约 风险, 将给 基金
净值带 来较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波动 。 另外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是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由 非上 市的
中小企 业以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不能 公开 交易, 可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固 定收益 证券 综
合电子 平台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综 合协 议交 易平 台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 活跃 , 潜 在较 大
流动性 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 额时应 当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资者应当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机 构购买和 赎 回基金。本基 金在募集 期 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有 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 1.00 元,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7 月 30 日(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 ............................................................................................................ 60 十二、基金的 财产 ........................................................................................................................ 61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2 十八、风险揭示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 算..................................................................... 80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8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5号<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 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丰益策 略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嘉实 丰 益策略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丰益策 略 定 期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嘉实丰 益策 略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议 通过, 自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2012 年 6 月 19 日《 关于 修 改〈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第 六 条及第 十二 条的 决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销 售机 构: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嘉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接 受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务 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 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则》 :指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登记 机构 的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 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2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利 润 :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2 、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 模式。 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 期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第一 个开 放期 之间 的期 间, 之 后的 封闭 期为每 两个 相邻 开放 期之 间的期 间。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53、封闭 期: 每个封 闭期 内,本基 金不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第一 个 封闭期 为 13 个 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包括 该日) , 至该 日后 满 13 个月 的 第 一个对 日 ( 如 该对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 的 前一 自然日 。 除第 一个封 闭期 外的其 他封 闭 期 为一年 ,自 每个 开放 期最 后一日 的下 一日 起( 包括 该日) ,至 该日 年度 对日 的 前一自 然日 54 、开放期:每个封 闭期 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 进入开放期。每个开 放期 最短为 5 个工作 日,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具体 期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封闭 期期 满前 公告说 明 55、 年度 对日 : 指 某一 特 定日期 在后 续日 历年 度中 的对应 日期 , 如该对 应日 期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若 该日 历年 度中 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56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 就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 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杭州、 青岛、 福州、 南京 、 广州 分公 司。 公 司获 得 首批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 格和 特定 资产 管 理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4 年 8 月28 日 , 基金管 理 人 共管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63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 实丰和 价值 封闭 、 嘉 实成 长收益 混合 、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稳 健混 合、嘉 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股 票、 嘉实 货币 、嘉 实沪 深 300 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主 题混 合、 嘉 实策略 混合、 嘉实 海外 中 国股票 (QDII)、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嘉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 多元债 券 、 嘉 实量 化阿 尔 法股票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 实基本 面50 指 数(LOF ) 、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 实主 题 新动力股 票、 嘉实多 利分 级债券、 嘉实 领先成 长股 票、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 接、嘉 实黄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 债券、 嘉实周 期 优选股票 、嘉 实安心 货币 、 嘉实 中创400ETF 、 嘉实 中 创400 联 接、 嘉实沪 深 300ETF 、 嘉实 优 化红利 股票 、 嘉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 嘉实理 财 宝7 天债 券、 嘉 实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 债券 、 嘉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嘉实 中证500ETF 、 嘉 实增强 信用 定期 债券 、 嘉 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 嘉 实中 证中 期国 债 ETF 、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 债 ETF 联接、 嘉实 丰益 纯 债定期 债券 、 嘉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嘉实 美国成 长股 票 (QDII ) 、 嘉 实丰益 策略 定 期债券 、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 债券、 嘉实 新兴 市场 双币 分 级债券 、 嘉 实绝 对收 益策 略 定期混 合、 嘉实 宝 A/B 、 嘉实 活期 宝 货币 、 嘉 实 1 个月 理财 债 券 、 嘉实 活钱 包货 币 、 嘉 实泰和 混合 、 嘉 实薪金 宝货 币、 嘉实 对冲 套利定 期混 合、 嘉实 中证 主要消 费 ETF 、 嘉实 中证 医药卫 生 ETF 、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 实医疗 保健 股票 。 其中 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 实稳健 混合 和嘉 实债 券属 于嘉实 理财 通系 列基 金。 同 时, 管 理多 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 企业 年金、 特定客 户资 产投 资组 合。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 大学 本科, 中共 党员 ,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外 经处 处长 、 香 港吉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吉林省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东北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监事 长 ; 吉林 天信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 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8 月5 日起任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Bernd Amlung 先生 ,董 事 ,德国 籍,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自 1989 年 起加入 德意 志银 行以 来, 曾在私 人财 富管 理、 全球 市场部 工作 。 现任德 意志 资产与 财富 管 理 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球 战略 与业 务发 展部 负责人 ,MD 。 Mark Cullen 先生, 董事 , 澳大利亚 籍,澳 大利 亚莫 纳什大学 经济政 治专 业学 士。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 品交 易主 管 , 贝 恩(Bain&Company) 期 货与商 品部 负 责人, 德意 志银 行( 纽约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首 席运 营官、MD。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管理 (纽 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年 至 今任万 盟并 购集 团董 事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交 通大 学动力 机械 工程系教 师, 上海交 通大 学管理学 院副 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商 法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 清华 大学 法学院 副教 授 , 担任 中国 证券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 国商 法学 研究会 理事 、 北 京市 经济 法 学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会检察 学研 究会 金融 检察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任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 市委员 会 委 员 。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10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 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 嘉实 基金 管 理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历 任平安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平安 保险 集团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兼负 责人; 平安 证券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平 安集 团投资 审批 委员 会委 员。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08 年7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刘宁女 士, 基金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具有10 年 证券 从业经 验。2004 年5 月加 入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在 公司多个 业务部门 工作,2005 年开 始从事投 资相关 工作,先 后担任债 券 专职交易员、年金组合组合控制员、投资经理助理、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2013 年3 月8 日 至今任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 ,2013 年6 月4 日至今任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 券基金 经理 ,2013 年8 月21 日至 今任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 期债券 基金 经理 ,2013 年7 月30 日至今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万晓西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曾 任职 于中 国农 业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国际 业务部 、 市 场开发 处及 深圳 发展 银行 国际业 务部 、 资金交 易中 心, 南方 基金 固定收 益部 总监助 理 、 首 席 宏观研 究员 , 第一创 业证 券资产 管理 总部 固定 收益 总监 、 执 行总 经理 , 民 生 证券资 产管 理事 业部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研究 部总经 理 。 2007 年6 月6 日至2009年10月20日 任南 方现 金增利 货币 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金经理。2013 年2月 加入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现金管 理部 负责人 ,主 持工作, 经济 学硕士, 中国 国籍,2013 年7 月5日 至2014 年7月16日 任嘉实信 用债 券和嘉 实增 强收益定 期开 放债券基 金经 理, 2013 年12 月11日 至今 任嘉实 保证 金理财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12月18 日至 今任嘉实 活期 宝货币 基金 经理, 2014 年3 月17 日至今 任嘉实活 钱包 货 币 市 场 基 金基 金 经 理 ,2014 年6 月27 日至 今 任 嘉实3个 月 理 财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9月4 日至 今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永青 先生 , 硕 士研 究生 ,11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曾 任天安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组 合经理 ,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 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助理 、 基 金经理。2011 年12月5日至2013 年12 月25 日任国 泰双 利债券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2 年7月31日至2013 年10 月25日 任 国泰 信用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3年11 月 加入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 。2014 年3月28 日至今 任嘉 实信用 债券 、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和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债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资 官经 雷先 生、 固定 收益投 资部 总监 王茜 女士 、 现 金管 理部 负责人 万晓 西先生 、 资深 基 金经理 裴晓 辉先 生、 资深 投 资经 理郭 林军 先生 、 嘉 实国际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 监 Thomas Kwan 先生。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 基 金资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资 产 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 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 行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金 资产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债 券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固 定收 益业务 首席 投资官、 总监 及资深 基金 经理、 投 资经理 组成 , 负责 指导 固定 收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 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 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 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 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 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王 涛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 也 是近 代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交 通银行 先后 于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 在香 港联 交 所、上 交所 挂牌 上市 ,是 中国 2010 年 上海世博 会唯 一的商 业银 行全球合 作伙 伴。交 通银 行连续五 年跻 身《财 富》(FORTUNE)世界 500 强 , 营 业收 入排 名第243 位 , 较 上年 提升 83 位 ; 列 《 银行 家 》 杂 志全 球 1,000 家最 大银行 一级 资本 排名 第 23 位,较 上年 提升7 位。 截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交 通银行 资产 总 额达到 人民 币5.97 万亿 元 ,实现 净利 润人 民 币 186.90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 金、 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 及经 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中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 积极进 取、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长。 牛 先生1983 年毕 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 执 行董 事 ,2013 年10 月起 任本 行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 年 至2001 年历 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钱文挥 先生 ,执 行董 事、 副行长 。 钱先 生2007 年8 月 起任 本 行执行 董事 、 副 行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8 月 任本行 副行 长 (其中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兼 任本行 上海 分行行 长) 。钱 先生 1998 年于上 海财 经 大学获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刘树军 先生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 刘先 生2012 年5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资产 托 管部副 总经理 ,2011 年10 月 前历 任中国 农业 银行 长春 分行 办公室 主任 、 农 行总 行办 公室正 处级 秘 书, 农行 总行 信贷部 工业 信贷处 处长 , 农行总 行托 管部及 养老 金中 心副 总经 理, 本行 内蒙 古 分行副 行长 。刘 先生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4 年 二季 度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108 只。 此外 ,还 托管 了全国 社 会保障 基金 、 保 险资 产、 企业年 金、QFII 、QDII 、 信托计 划、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计 划、ABS 、 产业基 金、 专户 理财 等 12 类产品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 加 强内 部管理 , 保 证资产 托管部 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规 章的 贯彻 执行 ,通 过对各 种风 险的 梳理 、评 估、监 控 , 有效地 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监 控和 管理 , 确 保业 务稳健 运行 , 保 护基 金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2 、 内部控 制原则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1)全 面性原 则:通 过各 个处室自 我监 控和专 门内 控处室的 风险 监控的 内部 控制 机制覆 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 渗透 到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营 环节 ,建 立全 面的 风险管 理监 督机 制。 (2)独 立性原 则:交 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 独立负 责受 托基金资 产的 保管, 保证 基金 资产与 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3)制 衡性原 则:贯 彻适 当授权、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 的设置 上确 保各 处室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牵 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4)有 效性原 则:在 岗位 、处室和 内控 处室三 级内 控管理模 式的 基础上 ,形 成科 学合理 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控 制流 程、 控 制措施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行 。 (5)效 益性原 则:内 部控 制与基金 托管 规模、 业务 范围和业 务运 作环节 的风 险控 制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 部 控制目 标。 3 、 内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监 察守 则 》 等 , 并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务 管理制 度化 ,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 理, 有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制 和事 后稽 核的 动态管 理 过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了 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行 ,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评 审。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基金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 资金的 到账 与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时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 销机 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1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3)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4)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5)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16)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1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8)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2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2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2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2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福州 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4)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35)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 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 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3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4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 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黄 浦区 湖滨 路202 号 企 业天地2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名称 上海源泰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中国上 海浦 东南 路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张兰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2013 年5 月2日 《关于 核准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3]620 号 )核准 募集 。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以 定期 开放 方式 运作。 本基金 除首 个封 闭期 为 13 个月外 ,以 一年 为一 个封 闭期。 每个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 每个 封闭 期期满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进 入开 放期 。 每 个开 放 期最短 为 5 个工 作日,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具体 期间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封闭 期期 满前 公告 说明 。 自每 个 开放期 最后 一日 的下 一日 起(包 括该 日) ,至 该日 年度对 日的 前一 自然 日, 为下一 封闭 期 。 下一封 闭期 期满 后的 下一 个工作 日, 又进 入开 放期 。依此 类推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如封闭期期满后的下 一个 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 放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自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开始 。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 中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日 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时 间。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 募 集期 限:2013 年7 月4 日到2013年7月26 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自本基 金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销 和交 通银 行 以 及其 他代销 机 构进行 募集 。


具体销 售城 市名 单、 销售 机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 售方 案以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 投 资 者就募 集和 认购 的具 体事 宜仔细 阅读 《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发售公 告》 。 3、 募 集对 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四) 基金 的认 购 1、本基金认购费率 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 递减, 即认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 的认购费 率越低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 费 率。 养老 金客 户包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企业 年金养 老金 产品 等 。 如将 来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 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24% 100万 元≤M <300 万元 0.16% 300万 元≤M <500 万元 0.08%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万 元≤M <300 万元 0.40% 300万 元≤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2、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 转份 额的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均为1.00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 + 认购 费率 )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认购份 额 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 1 : 某 投资 人 ( 非养 老金 客户 ) 投资 1 万元 认购 本 基金份 额 , 假 设其 认购 资 金的利 息 为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 购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1+0.6% )= 9,940.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40.35 = 59.65 元 认购份 额=(9,940.35 + 10)/1.00 = 9,950.3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可得 到9,950.35 份基 金份 额。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正 式生 效, 自 该日 起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任 一开 放期届 满之 日, 本基 金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履行 监管 报告 和信 息披 露程序 后, 可以 终止 本基 金 合同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行清 算, 且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的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 3 、基 金前10 大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总 数超 过基 金总份 额90%的。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的申 购与 赎回将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及 网点 ,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移 动通 信或网 上交 易等 非现 场方 式实现 的 自助交 易业 务的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期 内的 每个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在确定 开放 期 申 购开 始与 赎回开 始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与结 束 时 间。 如封闭期期满后的下 一个 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 放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自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开始 。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 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 中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日 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开 放期 内,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视 为下一 个开 放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的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 放日的 价格 ; 但是, 在开 放期 内最 后一 个 开放日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时 间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 视为无 效申 请。 封闭 期 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 业务 。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 告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购 申请 及申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因投 资人 怠于 履行该 项查 询等 各项 义务 , 致使 其相 关权 益受 损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投 资 人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3 、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赎 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划 出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本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元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但已持有 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可 以适 用首次单 笔最 低限额 人民 币100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 的 份额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单笔 赎回 不设下 限 。 对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也 不设下 限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按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 即 申购 金额越 大 ,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低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老 金客 户包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企业 年金养 老金 产品 等 。 如将 来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24% 100万 元≤M <300 万元 0.16% 300万元 ≤M <500 万元 0.08%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万 元≤M <300 万元 0.40% 300万 元≤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最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 的 5 %。具体 赎 回费 率如下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对 于所 收取的 赎回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其 总额 的100% 计 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 率。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率 不足 30 天


0.75% 满30 天 0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2: 两位 投资 者 (非 养老 金客户 ) 分 别提 出申 购 基 金份额 请求 , 申 购金 额分 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000 元 。 申购份 数计 算如 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0.60% 0.40% 净申购 金额 (元 ,C ) 109,343.93 1,095,617.52 申购费 用( 元,D) 656.07 4,382.48 申购份 额(E=C/1.1 ) 99,403.57 996,015.92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具 体 方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至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下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财 产。 例 3: 假定 两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 份额 均为 10,000 份,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其中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一 赎回二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 1.4 持有时 间 20 天 365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7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11,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82.5 0 赎回金 额(F=D-E) 10,917.50 14,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T 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 的误 差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封闭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 放期 前最后 一个 工作 日的 次日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披露 开放 期前最 后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在 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交 易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遇 特殊情 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 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 额2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若下 一个开 放日 不在 本开 放期 内而将 跨越 下一 个封 闭期 , 则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本 开放期 最后 一 个开放 日全 部受 理, 赎回 价格依 据该 开放 期内 最后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 。 发生部分 延期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适当延 长赎 回款项的 支付 时间, 但最 长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在 开放 期 发 生下 列情 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的技术 保障 等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5) 、 (6) 、( 7 )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申 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申 购情 形的 ,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 力而暂 停 申购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2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的技术 保障 等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赎回 情 形的 ,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 力而暂 停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赎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 ,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以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 不 适用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与封闭 期 间基金 运作 方式 转换 引起 的暂停 或恢 复申 购与 赎回 的情形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 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一 投 资 者 基金 账 户 转 移 到另 一 投 资 者基 金 账 户 的 行为 。 基 金 登记 机 构 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参见 招募 说 明书或 临时 公告)。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益 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是否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及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六 )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 和开 放期 本基金 除首 个封 闭期 为 13 个月外 ,以 一年 为一 个封 闭期。 每个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 每个 封闭 期期满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进 入开 放期 。 每 个开 放 期最短 为 5 个工 作日,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 具体 期间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封闭 期期 满前 公告 说明 。 自每 个 开放期 最后 一日 的下 一日 起(包 括该 日) ,至 该日 年 度对日 的前 一自 然日 ,为 下一封 闭期 。 下一封 闭期 期满 后的 下一 个工作 日, 又进 入开 放期 。依此 类推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1 、封 闭期 每个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13 个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包 括该 日) , 至该 日后 满 13 个月 的第 一个 对日 ( 如该对 日为 非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工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的前 一自 然日 。 除 第一个 封闭 期外 的其 他封 闭期为 一年 , 自 每个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的下 一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 该 日年度 对日 的前 一自 然日 。 2、开 放期 每个封 闭期 期满 后的 下一 个工作 日 , 进 入开 放期 。 每个开 放期 最短 为 5 个工 作日 , 最 长 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具 体 期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封闭 期期满 前公 告说 明 。 如封闭 期期 满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购 与 赎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自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开始 。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 中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日 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时 间。 注:2013 年4月9 日 , 本基 金管理 人发 布了 《 关于 网上 直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 式并实 施 费率优惠 的公 告》, 自2013 年4月12 日起, 在本 公司 基金网上 直销 系统( 含电 话交易) 开通 旗下部 分基 金产 品的 后端 收费模 式 ( 包括 申购 、定 期定额 投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并 对通 过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 (含 电话 交易) 交易 的后 端收费 进行 费率 优惠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 柜台和代 销机 构暂不 开通 后端收费 模式 。2013 年9月13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发布 了《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开 通后端收 费基 金产品 的公 告》,自2013 年9 月17 日起 , 嘉实丰 益策 略定期债券 开通 网 上 直 销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并 执 行 上述 优 惠 费 率 和业 务 规 则 。具 体 请 参 见嘉 实基金 网站 刊载 的公 告。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在审 慎的 投资 管理和 风险 控制 下 , 力 争当 期总回 报最 大化 , 以谋 求长 期保值 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具 体包括 :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 公司 ) 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以 及现 金 ,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 申购 或增发 新股 。 本 基金 可持 有因所 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形 成的 股票 、 因 持有 股票被 派发 的权 证、 因投 资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而产 生的 权证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 本 基金 应在其 可交 易 之 日起 的6 个月 内卖 出。 对 因此持 有的 权证 , 本 基金 应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30 个交易 日内 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包括 但不 限于 固定 收益 远期交 易 、 固定收 益期货 (含国 债期 货等) 、 固定收 益互 换(含 利率互 换、信 用风险 缓释 工具、 信用违 约互换 等) 等,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除每个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个 月以 外的期 间,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5% 。 如果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基 金组 合风 险的基 础上 ,追 求实 现良 好收益 率的 目标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研究 经济 运行 趋势, 深入 分析 财政 及货 币政策 对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 结合 中长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期利率 走势 、 各大类 资产 的预期 收益 率 、 波动 性及 流动性 等方 面因 素, 自上 而下地 决定 债 券 组合久 期, 对投 资组 合类 属资产 的比 例进 行最 优化 配置和 动态 调整 。 在 规避 基金组 合风 险的 同时进 一步 增强 基金 组合 收益。 2 、周 期轮 动策 略 本基金 将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细分为 信用 产品 (主 要包 括金融 债、 企业 ( 公司) 债 、 次级 债、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利 率产品 (主 要包括 国债、 政策性 金融债 、央 行票据 等)和 带权益 性质 产品( 可转换 债券) 。 本基金 依据 经济周 期的不 同阶段 ,通过 综合 考虑市 场环境 、政策 取向 、各类 资产收 益和风 险预 期等 因素 , 在 利率产 品、 信用 产品 和带 权益性 质产 品三 大类 债券 品种中 选择 未来 一段时 间预 期表 现较 好的 一类品 种进 行重 点配 置。 由于经 济增 长疲 软和 通胀 下降等 因素 , 在经 济发 展的 滞涨阶 段和 衰退 阶段 利率 产品的 相 对表现 较好 , 但伴随 着经 济强劲 增长 , 通胀预 期上 升, 在经 济复 苏阶段 和经 济过热 阶段 则 重 点配置 信用 类产 品; 一般 情况下 , 本 基金 对于 看好 的细分 债券 类属 的配 置比 例不低 于固 定收 益资产 的80% , 但 在市 场环 境变化 中, 基金 经理 对债 券资产 配置 进行 调整 的过 程中可 不受 此 限制。 3 、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积 极主 动地 预测市 场利 率的 变动 趋势 , 相应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配置 , 以 达到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 降低债 券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目的 。 在 确定 债券组 合久 期的过 程中 , 本 基金将 在判 断市 场利 率波 动趋势 的基 础上 , 根 据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当前 形态, 通过 合理 假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最后 确定 最优 的债 券组合 久期 。 本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的预 期, 可适 当调 整组合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 4 、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承担 适度 的信 用风险 来获 取信 用溢 价 , 主 要关注 个别 债券 的选 择和 行业配 置 两方面 。 在定 性与定 量分 析结合 的基 础上 , 通 过自 下而上 的策 略 , 在信 用类 固定收 益金 融 工 具中进 行个 债的 精选 ,结 合适度 分散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构 造和 优化 组合 。 通过采 用 “ 嘉实 信用 分析 系统” 的信 用评 级和 信用 分析, 包括 宏观 信用 环境 分析、 行业 趋势分 析、 管理 层素 质与 公司治 理分 析、 运营 与财 务状况 分析 、 债 务契 约分 析、 特 殊事 项风 险分析 等, 依靠 嘉实 信用 分析团 队及 嘉实 中央 研究 平台的 其他 资源 , 深 入分 析挖掘 发债 主体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的经营 状况 、 现 金流 、 发 展趋势 等情 况, 严格 遵守 嘉实信 用分 析流 程, 执行 嘉实信 用投 资纪 律。 (1) 个别 债券 选择 本基金 依据 “嘉 实信 用分 析系统 ” 的 研究 成果 , 执 行 “嘉 实投 资备 选库 流程 ” , 生 成或 更新买 入信 用债 券备 选库 ,强化 投资 纪律 ,保 护组 合质量 。 本基金 主要 从信 用债 券备 选库中 选择 或调 整个 债。 本基金 根据 个债 的类 属、 信用评 级 、 收益率 (到 期收 益率、 票 面利率 、 利 息支 付方 式、 利息税 务处 理) 、 剩余 期限 、 久期 、 凸性、 流动性 (发行 总量、 流通 量、 上 市时间 ) 等指 标, 结合组 合管 理层 面的 要求 , 决定是 否将 个 债纳入 组合 及其 投资 数量 。 (2) 行业 配置 宏观信 用环 境变 化, 影响 同一发 债人 的违 约概 率, 影响不 同发 债人 间的 违约 相关度 , 影 响既定 信用 等级 发债 人在 信用周 期不 同阶 段的 违约 损失率 , 影响 不同 信用 等级 发债人 的违 约 概率。 同时 ,不 同行 业对 宏观经 济的 相关 性差 异显 著,不 同行 业的 潜在 违约 率差异 显著 。 本基金 借助 “嘉 实信 用分 析系统 ” 及 嘉实 中央 研究 平台, 基于 深入 的宏 观信 用环境 、 行 业发展 趋势 等基 本面 研究 , 运 用定 性定 量模型 , 在 自下而 上的 个债 精选 策略 基础 上 , 采取 适 度分散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 从组合 层面 动态 优化 风险 收益。 (3) 信用 风险 控制 措施 本基金 实施 谨慎 的信 用评 估和市 场分 析、 个债 和行 业层面 的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 当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况 出现 恶化 时,运 用“ 尽早 出售 (first sale, best sale ) ” 策 略,控 制投 资 风险。 本基金 使用 各信 用级 别持 仓量 、 行 业分 散度 、 组 合 持仓分 布 、 各 项重要 偿债 指标范 围等 描述性 统计 指标 ,还 运 用VaR、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 模型, 估计 组 合在给 定置 信水 平和 事件 期限内 可能 遭受 的最 大损 失 , 以便 有效 评估 和控 制组 合信用 风险 暴 露。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票面 利率 较高 、 信 用风 险较大 、 二 级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收益率 由基 准收 益率 与信 用利差 叠加 组成 , 信 用风 险表现 在信 用利 差的 变化 上; 信 用利 差主 要受两 方面 影响 , 一是 系统 性信用 风险 , 即该 信用 债对 应信用 水平 的市 场信 用利 差曲线 变化 ; 二是非 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即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 化。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谋求避 险增 收。 因为 经济 周期的 复苏 初期 通常 是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表 现的 最佳 阶段, 而过 热 期 通常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表 现的最 差阶 段。 本基 金运 用深刻 的基 本面 研究 , 力 求前瞻 性判 断经 济周期 , 在 经济 周期 的复 苏初期 保持 适当 增加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配 置比 例, 在经济 周期 的过 热期保 持适 当降 低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配置 比例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国内 资产 证券 化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通过宏 观经 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 结构及 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气 变化 等因 素的 研究 , 对个券 进行 风险 分析 和价 值评估 后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模 并进 行 分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6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组 合风 险控 制措施 ,纪 律性 地控 制可 转债总 体投 资仓 位。 在个 债选择 上 , 本基金 将深入 研究内 在债 券价值 (如票 面利息 、利 息补偿 及无条 件回售 价格) 、保护 条款的 适用范 围、 期权 价值 、 基 础股票 的质 地和 成长 性、 流通性 , 发 现投 资价 值, 积极寻 找各 种套 利机会 ,谋 求在 较高 安全 边际下 获取 增强 收益 。 7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权 证 , 但 可持 有因 参与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一级 市场 申购而 产 生的权 证。 对所 持有 的权 证, 本 基金 将在 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 3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权证 为本 基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原 则为 立足 于无 风险 套利 , 尽 力减 少组合 净值 波动率 , 力求 稳 健的超 额收 益。 8 、其 它债 券投 资策 略 (1)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对同 一类 属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和 期限 结构 变动 进行分 析 , 在 给定 组合 久期 以及其 他 组合约 束条 件的 情形 下, 通过嘉 实债 券组 合优 化数 量模型 , 确定 最优的 期限 结构 。 本 基金 期 限结构 调整 的配 置方 式包 括子弹 策略 、哑 铃策 略和 梯形策 略。 (2) 骑乘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骑 乘策 略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 当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陡峭 时, 也 即相 邻期限 利差 较大 时, 可以 买入期 限位 于收 益率 曲线 陡峭处 的债 券, 也即 收益 率水平 处于 相对 高位的 债券 , 随着持 有期 限的延 长 , 债 券 的剩 余期 限将会 缩短 , 债券的 收益 率水平 将会 较 投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资期初 有所 下降 ,对 应的 将是债 券价 格的 走高 ,而 这一期 间债 券的 涨幅 将会 高于其 他期 间 , 这样就 可以 获得 丰厚 的价 差收益 即资 本利 得收 入。 (3) 息差 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 率低 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 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 资金 投资于债 券,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收 益。 9 、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嘉实下 行风 险波动 模型” ,从组合 层面 以及个 券层 面分别度 量组 合潜在 的下 行风险 , 根据宏 观环 境以 及证 券市 场表现 , 设 置一 定的 阀值, 将组合 可能 的下 行波 动控 制在较 小范 围 内。 在 组合层 面, 本 基金 使用下 方波 动率、CVAR ( 条件在 险价 值) 等 指标, 结合情 景分 析 和 压力测 试的 方法 , 评 价组 合在未 来一 段时 间发 生下 行波动 的可 能性 及幅 度。 在个券 层面 , 对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本基金 将通 过凸 度分 析法 , 将 债券 的凸 度与宏 观环 境相联 系 , 当 预 期未来 进入 加息 通道 、 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水 平持 续上 移时, 本基 金根 据期 限结 构和类 属配 置目 标,通 过凸 性分 析选 择波 动特性 最优 的债 券, 从而 降低组 合可 能面 临的 下行 风险。 10 、投 资决 策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市 场运行 状况 。 3 )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 议,根 据基 金投资目 标和 对市场 的判 断决定 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2 )相关 研究部 门或岗 位根 据嘉实中 央研 究平台 、嘉 实信用分 析系 统等流 程规 定,进 行 分析, 提出 分析 报告 。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参考 研究 部门提出 的报 告,并 依据 基金申 购 和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 风险 , 制 定具 体资产 配置 和调 整计 划,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和 日常 管理 。 4 )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 行交易 。 5 )监察 稽核部 负责监 控基 金的运作 管理 是否符 合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和公 司相关 管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理制度 的规 定; 风险 管理 部门运 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 对 市场预 期风 险进 行风险 测算 , 对基金 组合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 提 交风 险监控 报告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根 据市 场 变 化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估 与监 控。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除 每次开 放期开 始前 三个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后三 个月 以外的 期间 ,本基 金 投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80% ; (2)开 放期内 ,本基 金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5% 的限 制;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产 ,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的 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14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 作期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按 照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若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调 整 上述 限制 , 则 本基 金按 照调整 后的 规定 进行 投资 。 (五) 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 + 0.5% 上述“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税 后收益 率” 是指 当期 封闭 期 的第1个 工作 日中 国人 民 银行发 布 的一年 期“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存款 基准 利率 ”。


该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反 映本 基金绝 对回 报型 债券 基金 的产品 定位 , 符合 本基 金 的风险 收益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特征, 易于 被投 资人 广泛 理解, 因而 较为 适当 。 如果今 后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化 ,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 准推出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 本 基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 合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七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可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投 资组合 以 公平的 市场 价格 进行 相互 交易。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交通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2014 年7 月16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 “ 报 告期末 ” ) ,本 报告 所列 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97,236,805.48 82.73 其中: 债券


697,236,805.48 82.7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0,122,508.78 14.25 7 其他资 产


25,433,117.20 3.02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合计





842,792,431.4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报告 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75,712,688.50 52.4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61,515,000.00 22.54 6 中期票 据 120,959,000.00 16.88 7 可转债 39,050,116.98 5.45 8 其他 -


-


合计 697,236,805.48 97.2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80073 14 唐 山城 投债 500,000 52,225,000.00 7.29 2 122154 12 京能02 448,990 44,225,515.00 6.17 3 101460013 14 株洲 新 科MTN001 300,000 30,420,000.00 4.24 4 041373007 13 马钢 CP001 300,000 30,297,000.00 4.23 5 122036 09 沪 张江 300,000 30,111,000.00 4.2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431.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622,423.1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789,262.7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25,433,117.2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03 华天转 债 16,122,416.98 2.25 2 110023 民生转 债 9,280,000.00 1.29 3 110020 南山转 债 4,752,000.00 0.66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7 月 30 日 (合同生 效日) 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00% 0.05% 1.50% 0.01% -0.50% 0.04% 2014 年上半年 4.27% 0.09% 1.75% 0.01% 2.52% 0.08% 2013 年7 月 30 日 (合同生 效日) 至 2014 年6 月 30 日 5.32% 0.07% 3.27% 0.01% 2.05% 0.06%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较 图: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 债券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对比图 (2013 年7 月 30 日至 2014 年6 月30 日 ) 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3 年7 月30 日 至报 告期末 未 满 1 年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为 建仓期 , 建 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 第十 二部分 (二 ) 投 资范 围和 (四) 投资 限制 ”的 有关 约定。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 仓期 ,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基 金的各 项投 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第 十二 部分 (二 ) 投资 范围 和 ( 四) 投 资限 制 ”的 有关 约 定。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款 项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三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权 证、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 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行为 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由于 证券交易 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计 政 策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十 四、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三个 月最 少分 配一 次, 每年收 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每 份基 金 份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8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红利 再投 资申购 不受封 闭期限 制) ; 选择采 取红利 再投资 形式 的, 分红 资金 将按除 息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双 方 核 对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关 于 信 息披 露 的 规 定 发生 变 化 时 ,按 最 新 规 定执 行。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 ( 以下 简称“ 指定媒 体”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 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体和网站 上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进入 开放 期前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的次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披露 开放 期前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 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27、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动 性 风险和 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的名 称、 数 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情况 。 (十一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其所 提 供的文 本与 所公 告文 本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 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为保 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于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出 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 故的情 况时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十 八、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首先, 在本 基金 的封 闭 期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面 临不 能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再有,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是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 市的 中小 企业以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不能 公开 交易 , 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 电子 平台 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综 合协议 交易 平 台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 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相 关信用 债 ( 包括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


(八) 其它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资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 或备案 后 起方 可执 行,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任一 开放期届 满之 日,本 基金 开放期期 满,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或 基金 前 10 大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总 数超过 基金 总份 额90%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程序 决定 终止 本基 金合同 的;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 、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业 务规 则》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和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 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本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A. 召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调低赎 回费 率, 增加 新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 定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况;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B.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 定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C. 通知





1 、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 地点和 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 名及联 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 备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集 人决 定在会 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 开会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 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 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 议 通知 中列 明。 E.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 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计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二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计 票人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 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担 任 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计票 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计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4)计 票过程 可以由 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I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理 由、 程序 A.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任 一 开放期 届满 之日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或 基金 前 10 大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90%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本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程 序决 定终 止本基 金合 同的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B.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C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D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E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F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方 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各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本 《基 金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阅 。 投资 者也可 在支 付一定 工本 费后 获得本 基金 合同 复印 件或 复制件 ,但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A.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 奎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999]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B.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成立日 期: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 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收付款 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营 结汇 、 售汇业 务。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A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上市的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 债 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 市场的新股 申 购或增 发新 股。 本基 金可 持有因 所持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转股 形成 的股 票、 因持 有股票 被派 发的 权证 、 因 投资 分离交 易可 转债而 产生 的权 证。 因上 述原因 持有 的股 票, 本基 金应在 其可 交 易 之日起 的 6 个 月内 卖出。 对因此 持有 的权 证, 本基 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的3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包 括但 不限 于固 定收 益 远期交 易、 固定收 益期货 (含国 债期 货等) 、 固定收 益互 换(含 利率互 换、信 用风险 缓释 工具、 信用违 约互换 等) 等,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为: 除每 个开 放期开 始前 三个月 、 开放 期和开 放期 结束后 三个 月以 外的 期间 , 本 基金 投资 于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5% 。 如果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 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业务进 行监督和核查 的义务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开始 履 行。 B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除每 次开放期开始 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三 个月以外的期 间,本基金 投 资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2.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的新 股 申购或 增发 新股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8.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 14.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1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的 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16.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的约定 。 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投资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投资比例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C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投资 按照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以上 名单发 生变 化的 ,应 及时 予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D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 任人追 偿。 E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F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 规、 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 本 着审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针对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资 ,制 定了《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决 策和风 险控 制制度》 (以 下 简称 “ 《风 控制度 》 ” ) , 以 规范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订《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基金管 理人 已将 经董 事会 批准的 《 风控 制度 》 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基 金管 理人对 此制 度进行 修订 , 应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届 时有 效的 制度 文件 及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否 遵守 《风 控制 度》 以及 投资 额 度和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进行监 督。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如今后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本 托管 协议和 《风 控制度》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前述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未尽 监督 职 责,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或 对基金 财产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须 对 此 承担连 带责 任。 G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守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签订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经董 事会 批准的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 资中期 票 据 相 关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据 《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充 协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 应 划付 的金 额等 执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H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其 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I.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J.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或 双方 约定的 其他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反 馈, 说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A. 根 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管 基金 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 是否 及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是 否按 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B. 基金 管理人 定期 和不定 期地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 查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C.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未对 基金 资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擅自 挪用基 金资 产、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限 期内 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立 。 5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和 基金申 购过 程中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基 金银 行 存款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6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B.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产的验 证、 入账 或退 款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托 管行开 立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之日 或基 金管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说明 书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日 起 10 日内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相关证 明文 件 。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C. 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 据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计息 。 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制 作 、 保 管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币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申 请开通本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企业网上 银行 业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 网 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 结算汇 划业 务。 5 、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 的管 理应符合 《人 民币银 行账 户结算管 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暂 行 条例实 施细 则》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6 、基金 托管人 应严格 管理 基金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银行存 款账 户、及 时核 查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余额 。 D. 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 立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 证券交 收账 户、 资金 交收 账户进 行证 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即 资金 交收 账户 ,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的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托 管人 处开 立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E.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募集 资金经 验资后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议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F.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G.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及 银行定 期存 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由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原因 导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本 基金 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H.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A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该日 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同 》 、 《 关于证 券投 资基金 执行<企 业会 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 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管理人 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 对方, 以约 定的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估值 :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B .净 值差 错处 理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先行 支付 赔偿金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如采 用本协 议第八 章第 (一)条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与 复核” 中 的估值 方法 的 第1-5、7 项进行 处理 时 , 若基 金管 理人净 值计 算出 错,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 过 程中没 有发 现,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2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上述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估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定 执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C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D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E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F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每 6 个月 公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月 结束后 的 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或以 约定的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以 约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在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2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登 记机 构登记 和保 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 构负 责编 制和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 、 基 金管 理人 于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及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后10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 登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3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 记机构 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4 、除上 述约定 时间外 ,如 果确因业 务需 要,基 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商 议一 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不 愿 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或 者 协 商、 调 解 不 成的 , 任 何 一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的 地 点 在 北京 ,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并 对 双 方 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力 。 仲 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A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本协 议约 定事项 如与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不一 致, 应以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为 准。 B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终 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 法取 消基金托 管资 格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 法取 消基金管 理资 格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 、发 生《 基金 法》 、 《销 售 办法》 、 《运 作办 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 和本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 记 机构 、 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立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做 出清 算报 告; 6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立 后2 日内 应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算 过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做出 的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 二 、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 每年第1-3 季 度结束后向定 制纸质对 账 单且在季度内 有交易的 投 资者寄送 季度对 账单 , 在每 年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和 电话 交 易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 定 期定 额赎 回、 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 网 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电 话交 易后 可以通 过电 话交 易赎 回、 转换所 持基 金份 额, 持工 行借记 卡、 建行 龙卡 储蓄 卡、 农 行金 穗卡、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招行 借记卡 、 中国 民生银 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 卡等 可以通 过电 话 交 易系统 购买 基金 。具 体参 见相关 公告 。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 话: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 三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2014 年1 月30 日至2014 年7月30 日, 本基 金的 临时 报 告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嘉 实 丰 益 策 略 定 期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的公告


2014 年 3 月 28 日


2 关 于 增 加 苏 州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4 月 17 日 含本基 金 3 关 于 增 加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 开展定 投业务 的 公告 2014 年 4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4 关 于 增 加 邮 储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与 邮 储 银 行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4 年 6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5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交 通 银 行 太 平 洋 借 记 卡 持 卡 人 开 通 嘉 实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电子支付 业务的 公告 2014 年 7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6 关 于 增 加 同 花 顺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开展定 投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7 月 23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 增 加 华 安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定投 及费率 优惠等 业 务的公告 2014 年 7 月 23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 四 、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 五 、 备查 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嘉实 丰 益策略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9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