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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全球(378006)

上投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9月)查看PDF公告

 
 1 
 
上投摩根 全球新 兴市场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 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 2010 年 9 月 15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基金 字【2010 】[1277]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 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拟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与 《基 金合同 》 等,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应 充分考 虑投 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并对于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 应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境 外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本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风险 主要分 为两 类 , 一是 境外 投资风险, 包括 海外市 场风 险、 汇率 风险 、政治 风险 等; 二是 基金 运作风险, 包括 流动 性风 险、操 作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 税务 风险 、交易 结算 风险 等。 本基 金主要投资 于新兴 市场以 及在其他证 券市场交易的 新兴市场企 业,通过深入 挖掘 新兴市 场企 业的 投资 价值 , 努力 实现 基金 资产 稳健 增值。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备忘 录的 新兴 国家 或地 区的证 券。 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7 月 29 日 ,基金 投资 组合 及基 金业 绩的数 据 截止日 为2014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风 险揭 示


................................................................. 7 四、基 金的 投资


.............................................................. 10 五、基 金的 业绩


.............................................................. 22 六、基 金管 理人


.............................................................. 22 七、境 外投 资顾 问及 境外 托管人


................................................ 30 八、基 金的 募集


.............................................................. 31 九、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十、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十一、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0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1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2 十四、 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4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8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52 十八、 基金 托管 人


............................................................ 54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57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7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6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 法》 (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上投 摩根全球新 兴市 场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本基 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本基 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本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4 二、释义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上投 摩根全球新 兴市 场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人 或本基 金托管 人:指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 行” ) 4.基金 合同 : 指 《 上投 摩根 全球新 兴市 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或本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上投 摩根全球 新兴市 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上 投摩 根全球新兴市 场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是 基金 份额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7.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8.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并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9.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0.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11. 外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及 其授 权的 代表 机构 12. 中国有 关监 管部 门: 是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政 府设 立的境 内金 融监 管机 构, 包括但 不 限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国 证监会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 国家外 汇管 理局等 有关 监 管 机构 13.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指 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4.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中 国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可以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自然 人 15.机 构投资者 :指依据 中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可以投 资于本基 金的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6.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17.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5 18.基 金销售业 务:指基 金的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19.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销 机构 20.直销机 构: 指上 投摩 根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销 售办 法》”)和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2.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3.注 册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4.注 册登记机 构:指办 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为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账户: 指注册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基 金交易账 户: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 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7. 基 金合同生 效日:指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达到成 立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收到其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同终 止日:指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29.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1.工作日: 指 周一 至周 五, 但国内 的节 假日 及中 国外 汇市场 暂停 交易 日除 外 32.T 日: 指经 基金 管理 人 确认的 投资 人有 效申 请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放日 : 指 销售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工 作日 35.交 易时间: 指开放日 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段 ,具体时 间见相 关基 金募集 文件 34.业 务规 则: 指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运作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35.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间,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 36.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7.赎 回: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要求 基金管理 人购回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基 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 业务规 则在 本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行 为 39.转 托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同一基 金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从某 一交易 账户 转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40.巨额赎 回: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1.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买卖外 汇差 价,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2.基 金资产总 值: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4.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 金份额的 资产 净值 45.基 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46.境外托 管人: 是指由 托 管人委 托, 办理 境外 托管 业 务的境 外商 业银 行或 其它 金融机 构 47.投资顾 问: 是指为 基 金管理人 指定 的提 供境 外证 券投资 咨询 、 市场信 息, 运作服务 等 顾问服 务的 投资 机构 48.境外运 作平 台: 是指基 金管理 人在 境外 进行 投资 , 交易 , 清算, 会计及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基金 运作 的操 作平 台,目前 由香港 JF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提供 (香港 JF 资产管理 有限 公 司与摩 根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同属 于摩 根大 通集团 ) 49.境 内: 是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境 内, 为本 合同 之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 台湾地 区 50.境外 :是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外 的任 何国家 与地 区,为本 协议 之目的 ,包 括但不 限 于香港 、澳 门、 台湾 地区 等 51. 不 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无法 预见、无 法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52.估值日 : 指每 一开 放日 和在基 金封 闭期 内尚 未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每一 周中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以及 中国 监管 部门规 定进 行估 值的 自然 日 53.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 网站


7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作为 一种 新兴 的大 众投资 工具 , 具 有自 身的 优势和 巨大 的发 展潜 力。 但本基 金并 不同于 银行 存款 或国 债等 无风险 的投 资工 具, 它不 能保证 投资 人一 定获 得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是 一种 收益 共享 、风险 共担 的集 合投 资工 具。投 资本 基金 主要 面临 以下风 险:


(一)境外投资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 因为 国际 政治环 境 、 宏 观和微 观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 投 资 人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变 化而 波动 , 将 对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括 : 1、海 外市 场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因此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将受 到不 同国 家或 地区 的金融 市 场和总 体经 济趋 势的 影响 ,而且 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可 能会与 国内 证券 市场 有诸 多不同 。例 如 , 各国对 上市 公司 的会 计准 则和信 息披 露要 求均 存在 较大的 区别 , 投资 市场 监管 严格的 发达 国 家比投 资经 济状 况波 动较 大的发 展中 国家 市场 风险 要小 。 此外, 相对于 国内 市场的规 则来 说, 由于有 的国 家或 地区 对每 日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此 这些 国家或 地区 证 券的每 日涨 跌幅 空间 相对 较大。 以上 所述 因素 可能 会带来 市场 的急 剧下 跌, 从而带 来投 资风 险的增 加。 2、政 治风 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 金投 资的 某些境 外国 家或 地区 出现 大的变 化, 如政 府更 迭、 政策调 整、 制度变 革、国 内出 现 动乱 、 对 外政 治关 系发生 危机 等, 这些 事件 都会甚 至造 成限制 资金 自 由 流动等 结果 。当 以上 这些 与当地 政治 环境 有关 的事 件在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国家 或地区 发生 时 , 当地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而发 生波动 ,基金的 投资 收益 会受到 影响 。 3、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着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 国家 或地区 经济 、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从 而影 响到 证 券市场 走势 ,对 基金 收益 产生影 响。 4、汇 率风 险 指经济 主体 持有 或运 用外 汇的经 济活 动中 , 因 汇率 变动而 蒙受 损失 的可 能性 。 投资 者使 用人民 币申 购本 基金 , 本 基金将 人民 币换 为外 币后 投入境 外市 场,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时 获得 的为人 民币 。 由 于人 民币 汇 率在未 来存 在不 确定 性, 因 此, 投 资本 基金 存在 一定 的 汇率风 险。 5、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息 票利 率、 期 限和 到期收 益 率水平 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险 水平 ,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债券 回购 , 其收益 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和货 币市 场供 求状 况的影 响。


8 (二)基金运作 风险 1、流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可 能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同时, 由于本 基金 涉及 跨境 交易 , 其 赎回 到帐 期通常 需要 比现有 开放 式基 金更长 的时 间。 2、操 作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操作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交易 对手 、托 管行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 续大量赎回 而导致基金管 理人被迫以 低于目标价格 抛售证券以 应付基金赎 回的现 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 的投 资交 易中 , 因交 易的对 手方 无法 履行 对一 位或多 位的 交易 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5、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 核算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会 计核算及 会计管理上违规 操作形成 的风险或错误,通常 是 指基 金管理人在计 算、整理、 制证、填单、 登账、编表 、保管及其相 关业务处理 中,由于 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包 括但不 限于 信息 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完整 性)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 的风险 。 6、税 务风 险 税务风 险指 在基 金投 资中 与股息 收入 和资本利 得 相关的税 法发 生变 化、 令股票 的吸引 力 减弱或 者股 票的 回报 减少 的风险 。 基金投 资者 应知 悉并 自主 判断在 其营 运地 、 住所地 、 居住地 、 国籍所 在地 或成立地 对认 购、 持有、 转让 、 赎回 本 基金份 额以 及本 基金 的分红 (任 一前 述事 项称 为“ 相 关事项”)相 关 的税收 。 基金 及基金 管理 人均不 对与 任一 相关 事项 (或 相关 事项 的组合 ) 有 关的税 收后 果作 出任何 陈述 与保 证或 承担 任何责 任。 且基金 及 基金管 理人在 此 进一步 明确 将拒绝承担 任何 与 任一签署 相 关事 项( 或相 关事项 的组 合) 有关 的税 收后果 所导 致的 责任 或损失。 7、新 兴市 场风 险 投资新 兴市 场主 要特 殊风 险来自 国家 政治 风险 和信 用风险 。 海外 新兴 市场 往往 正处于 转 型阶段 , 欠 缺成 熟稳 定的 市场环 境及 严格 规范 的法 律法规 , 某 些地 区甚 至存 在政府 变革 或者 9 出现社 会动 荡的 可能 , 这 些将会 给资 本市 场带 来严 重的打 击, 从而 造成 投资 损失。 同时 , 由 于新兴市场货币 多非国际主 流货币如美元 和欧元,汇 率波动可能较 之国际主流 货币波动更 大。 因此 , 投资新 兴市 场可能比 投资 发达 国家 有较 大的价 格波 动及 流动 性较 低的风 险。 其他 风险则 包含 不同 法规 结构 及会计 体系 间的 差异 、 因国 家政策 而限 制机 会及 承受 较大投 资成 本 的风险 。 针对新 兴市 场政 治风 险和 国家信 用风 险 , 由 于过 去新 兴市场 政治 和国 家信 用风 险主要 与 政府赤 字及 债务 大幅 增加 有关, 因此 从观 察各 国主 权评等 调整 可以 大体 观察 该国信 用现 况 , 以此判 断政 治风 险和 国家 信用风 险的 大小 , 本基 金将 规避投 资于 发生 或即 将发 生政治 风险 和 信用风 险的 新兴 市场 。 针对新 兴市 场的 流动 性风 险, 首先 尽量 规避投 资低 流动性 资产 ; 同时 , 对 影 响各种 金融 投资工 具的 基础 因素 进行 分析, 并且 结合 当地 的投 资环境 和市 场特 点, 实现 对持有 资产 的流 动性监 控与 合理 调整 ,尽 可能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 针对新 兴市 场本 身法 律和 会计体 系,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相 关新 兴市场法 规体 系、 会计体 系及 限制性 政策 及其 变动 进行 相机抉 择, 以减 少相 关风 险和控 制成 本。 8、金 融模 型风 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资产 定价 、 趋势 判断、 风险 评估 等辅 助其做 出 投资决 策。 但是 金融 模型 通常是 建立 在一 系列 的学 术假设 之上 的, 投资 实践 和学术 假设 之间 存在一 定的 差距 ;而 且金 融模型 结论 的准 确性 往往 受制于 模型 使用 的数 据的 精确性 。因 此 , 投资者 在使 用金 融模 型时 ,面临 出现 错误 结论 的可 能性, 从而 承担 投资 损失 的风险 。 9、衍生品 投资 风险 (1) 衍生 品流 动性 风险 指衍生 工具 持有 者不 能以 合理的 价格 迅速 地卖 出或 将该工 具转 手而 导致 损失 的可能 性, 包括不 能对 头寸 进行 冲抵 或套期 保值 的风 险。 一般 说来, 采用 在价 格不 变或 较小价 位波 动的 情况下 , 能 够卖 出或 买入 衍生工 具的 数量 或金 额来 衡量流 动性 的大 小。 如果 能够卖 出或 买入 的数量 或金 额较 大, 则该 衍生工 具的 流动 性较 好; 反之, 流动 性则 较差 。 (2) 衍生 品操 作风 险 指在金 融衍 生交 易和 结算 中, 由于 内部 控制 系统 不完 善或缺 乏必 要的 后台 技术 支持而 导 致的风 险。 具体 包括 两类 : 一是 由于 内部 监管 体系 不完善 、 经 营管 理上 出现 漏洞、 工作 流程 不合理 等带 来的 风险 ; 二 是由于 各种 偶发 性事 故或 自然灾 害 , 如 电脑系 统故 障、 通讯 系统 瘫 痪、 地 震 、 火 灾等 给衍 生 品交易 者造 成损 失的 可能 性。 决定 营运 风险的 形成 及大小 的主 要因 素包括 管理 漏洞 和内 部控 制失当 、交 易员 操作 不当 以及会 计处 理偏 差等 。 (3) 法律 风险 指由于 衍生 合约 在法 律上 无效 、 合约内 容不符 合法 律的规 定, 或者由于 税制 、 破产制 度 的改变 等法 律上 的原 因, 给衍生 工具 交易 者带 来损 失的可 能性 。 法 律风 险主 要发生 在柜 台市 10 场交易 中。 法律风 险主 要来 自两 个方 面: 一是 衍生 合约的 不可 实施性 , 包括 合约潜 在的 非法性 , 对 手缺乏 进行 衍生 交易 的合 法资格 , 以及 现行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更 而使 衍生 合约 失去法 律效 力 等; 二是 交易 对手 因经营不 善等原 因 失 去清 偿能 力或 不能依 照法 律规 定对 其为 清偿合 约进 行 对冲平 仓。 10、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者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都可 能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一般 认为: 国债 的信 用风险 较低 , 而其 它债券的信用 风险可按专 业机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信用等级 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 一信用等 级水 平下债券率的 变化都会迅 速的改变债券 的价格,从而 影响到基金资 产。通常来 讲,低信 用级别 机构 所发 行的 债券 会提供 高于 其他 优质 信用 级别债 券的 回报 , 但也 会伴 随着更 大的 损 失的风 险。 11、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然灾 害、 政府 行为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有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以及证 券 市场、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因 不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有 影响 基金 的赎 回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新 兴市 场以及 在其 他证 券市 场交 易的新 兴市 场企 业 , 通 过深 入挖掘 新 兴市场 企业 的投 资价 值, 努力实 现基 金资 产稳 健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拟投 资的 新兴 市场 主要根 据摩 根斯 坦利 新兴 市场指 数所 包含 的国 家或 地区进 行 界定, 主要 包括: 中国、 巴西、 韩国、 台湾、 印度 、 南非、 俄罗 斯、 墨 西哥 、 以色 列、 马 来 西亚、 印度 尼西 亚、 智利 、土耳 其、 泰国 、波 兰、 哥伦比 亚、 匈牙 利、 秘鲁 、埃及 、捷 克 、 菲律宾 、 摩洛 哥等国 家或 地区 。 如 果摩 根斯坦 利新 兴市场 指数 所包 含的 国家 或地区 增加 、 减 少或变 更,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证 券市 场将 相应 调整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备 忘录的 新兴 国家 或地 区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及 其它权 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产 的 60 %-95%, 现金、 债券及 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它 金融工具 市值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并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股票 及 其他权益 类证券 包括中 国 证监会允 许投 资 的 普通 股、优 先股 、存托凭 证、 公募股 票基 金等。现 金、 债券及 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 资的其 它 金融工 具包 括银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 回购 协议 、 短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政府债 券、 公 司债 券、可 转换 债券、债 券基 金、货 币基 金等及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国际金 融组 织发行 的 证券;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境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金 融衍生 产品 等。


11 (三) 投资 理念 一般而 言 , 全 球新兴 市场 存在信 息不 对称 、 投 资者 非理性 、 套利 成本和 风险 较高以 及 投 资策略 等问 题 , 新兴 市场 表现出 非有 效性 特征 , 而 为全球 理性 投资 者带 来投 资契机 。 本基 金 在投资 过程 中注 重寻 求并 确定证 券定 价偏 差, 采取 价值与 动量 兼顾 的投 资策 略, 合 理利 用偏 差捕捉 多重 获利 机会 ,实 现非有 效市 场中 的有 效管 理。 ( 四) 投资 策略 新兴市 场所 属国 家和 地区 经济发 展多 处于 转型 阶段 , 劳 动力 成本 低, 自然 资 源丰富 , 与 发达国 家与 地区 比较 , 其 经济发 展速 度一 般相 对较 高。 本 基金 将充 分分 享新 兴市场 经济 高增 长成果 ,审 慎把 握新 兴市 场的投 资机 会, 争取 为投 资者带 来长 期稳 健回 报。 总体上 本基 金将 采取 自上 而下与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策 略 。 首 先通 过考 察不 同国家 的 发展趋 势及 不同 行业 的景 气程度 , 决 定地 区与 板块 的基本 布局 ; 其 次采 取自 下而上 的选 股策 略, 在对 股票 进行基 本面 分析的 同时 , 通过深 入研 究股票 的价 值与 动量 特性 , 选取目 标投 资 对象。 在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部分,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虑 资产布 局的 安全 性、 流动 性与收 益性 , 并 结合现 金管 理要 求等 来制 订具体 策略 。 1、股 票投 资策 略 1)国 家与 行业 分析 本基金 将对 新兴 市场 所处 的国家 和地 区进 行分 析 , 重 点考察 不同 国家 和地 区的 宏观经 济 发展趋 势、 经济 结构 、 行 业景气 、 劳 动力 水平 等指 标, 同 时比 较不 同国 家和 地区股 票市 场的 整体估 值, 为估 值水 平进 行排序 ,选 取出 具备 明显 国际比 较优 势和 投资 价值 的国家 和地 区 。 在行业 层面 , 针对在 全球 经济一 体化 的条 件下 , 不 同行业 周期 、 各国家 与地 区行业 政策 以 及 不同行 业当 前发 展趋 势, 加强配 置发 展前 景良 好或 景气程 度上 升的 行业 。 2)价 值与 动量 分析 基于本 基金 投资 理念 , 主 要利用 价值 及动 量指 标对 初选股 票进 行排 序, 精选 出同时 具备 投资价 值和 趋势 明确 的个 股。 具体 来说 , 本 基金 首 先基于 公司 财务 数据 , 运 用价值 型股 票选 股模型 , 选 取具 有估 值优 势的股 票。 价值 型股 票的 研判指 标主 要包 括: 市净 率 (P/B ratio)、 市盈率 (P/E ratio ) 、 市值 与现金 盈利 率(P/CE ratio) 及股利 收益 率 (Dividend Yield)等。 利 用 估值指 标对 个股 排序 , 精 选出预 期未 来具 备长 期投 资价值 的股 票 。 同时 , 本 基金将 深入 研究 股票的 历史 走势, 通过 分 析股票 的长 期、 中 期及 短 期价格 变动 (Price yield ) , 结合对 股价 未 来走势 的预 测, 筛选 出具 备明确 上升 惯性 趋势 的股 票。 3)基 本面 分析 本基金 将利 用基 本面 分析 研判市 场结 构性 变化 与长 期趋势 , 进一 步改 善投 资策 略模型 的 选股结果 。国家/ 地区行业分析师将 从区域角度甄别企业经营 特质、企业财务质量、企 业管 理能力 等 , 结 合具 体市 场特 征优化 股票 选择 。 企业 经营 特质的 分析 要点 包括 公司 的经营 模式 、 12 市场地 位及 发展 前景 等; 企业财 务质 量分 析要 点包 括公司 的盈 利能 力及 资产 质量等 ; 企 业管 理能力 分析 要点 包括 管理 团队的 领导 能力 、计 划实 施能力 及资 金管 理能 力等 。 4)股 票组 合构 建 股票组 合构 建将 进一 步体 现本基 金投 资理 念, 利用 价值与 动量 择股 策略 , 挖 掘多重 独立 超额收 益来 源, 同时 综合 考虑市 场流 动性 、 汇 率风 险、 组 合集 中度 等, 优化 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构 建出 能够 持续 创造 超额回 报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 2、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险防 御及 现金替 代性 管理 的 需 要, 适度进 行债 券投 资。 本基 金在对 新兴 市场中 不同 国家 和地 区宏 观经济 发展 情况 、 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 以 及利 率 走势进 行分 析的 基础上 , 综合 考查利 率风 险、 信用 和流 动性风 险对 债券内 在价 值的 影响 , 构建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组合 ,以 追求 长期 低波 动率的 稳健 回报 。 3、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以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为目 标 , 本着 谨慎 原则 , 进 行风 险识别 , 适 度参与 衍生 品投资 。本 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方 向主 要包 括以 下: 汇率衍 生品 : 本 基金 将在 宏观经 济、 货币 政策 、 市 场环境 分析 的基 础上 , 结 合专业 判断 从事远 期合 约、 外汇 期货 、外汇 互换 等操 作, 以控 制外汇 汇兑 风险 。 指数衍 生品 : 通过分 析各 市场走 势 , 结 合量化 模型 预测 , 参 与指 数期货 或指 数期权 的 投 资,主 要目 的用 于套 期保 值及有 效组 合管 理。 本基金 衍生 品投 资不 表示 组合风 险得 以完 全规 避。 (五) 基金 投资 决策 1、投 资决 策模 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采用 投资 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 与基 金经理授权决策相结 合的 分级模 式。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资产 配置 、 投 资原 则等 宏观决 策; 由基 金经 理负 责组合 构建 、 品 种选择 、 汇 率管 理等 具体 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公司总 经理 、 主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资深 基金 经理 、 研 究总监 等组 成,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期 举行 会议 , 讨 论决定 境外 投资 基金的 股票 、 固 定收 益、 现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地 区资产 配置 、 行 业配 置、 金融衍 生产 品使 用、避 险保 值策 略和 外汇 管理等 重大 策略 。基 金经 理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汇报 投资运 作情 况 , 并提出 建议 ;基 金经 理可 以邀请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代 表列席 参加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建 议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对所 议内 容在成 员间 达成 共识 后形 成决议 , 无 法达 成共 识时, 由投资 决策 委 员会主 席做 最后 裁定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应就 每次 会议 决议情 况制 作书 面报 告 , 向 总经理 提交 , 并为监 察稽 核提 供查 核依 据。 2、境 外投 资顾 问协 助 本基金 境外 投资 顾问 将提 供海外 市场 投资 建议 。 投资 团队会 不定 期通 过参 加不 同区域 研 讨会、 亲自 拜访 投资 标的 进行投 资分 析以 及参 考券 商研究 成果 外, 也将 定期 通过会 议与 境外 13 投资顾 问交 流分 析所 投资 市场、 产业 与各 股的 投资 前景, 境外 投资 顾问 藉此 协助本 基金 投研 团队检 视与 监督 本基 金组 合中的 投资 项目 。 境外投 资顾 问在 投资 流程 中提供 的协 助以 投资 顾问 协议为 准。 3、投 资管 理运 作 构建投 资组 合是 基金 经理 职责, 构建 过程 中有 如下 基本原 则: (1)遵 守基金 目标, 基于 收益预期 、风 险预测 和可 供参考的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深入了 解 与分析 ; (2)遵 守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对资产配 置、 国家配 置、 行业配置 、金 融衍生 品、 避险保 值 和外汇 管理 方面 的决 议; (3)参 考来自 境外投 资顾 问的投资 观点 ,来自 全球 多资产小 组的 资产配 置建 议,来 自 全球货币 小组的汇率管理建议,来 自各个国家/ 地区研究专员 对投资范围内的公司进行 策略 评级和 股票 评级 。 (4)允 许基金 经理在 基金 风险预测 允许 的情况 下进 行判断, 对于 高风险 承受 能力的 基 金给予 较高 判断 空间 。 允许判断 对于 那些 积极 、 有创造力 的基 金经 理很 重要 , 但需受 到投 资 总监严 密监 控。 (5)基 金经理 在地区 权重 、策略分 类和 股票评 级的 基础上决 定每 只股票 在组 合中的 仓 位, 并 在等 级评 定和 组合 要求之 间出 现反 常因 素时 进行调 整, 以符 合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管理 需求。 (六) 投资 风险 管理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为本基 金风 险管 理的 最高 准则 。 本 基金 将采 取定 量风 险管理 模 式, 适时 测算 投资组 合的 跟踪误 差 , 并 且对跟 踪误 差进行 归因 分析 。 在计算 跟踪误 差指 标的 基础上 , 对 跟踪 误差 来源 按成因 进行 分解 , 为 投资 组合下 一步 的调 整及 跟踪 目标指 数偏 离风 险的控 制提 供量 化决 策依 据。 本 基金 将组 合跟 踪误 差控制 在一 定范 围之 内, 并根据 跟踪 误差 的归因 分析 , 及时对 投资 组合相 应环 节进 行调 整, 在进行 主动 管理 的前 提下 , 能 够有 效控 制 组合风 险, 持续 优化 投资 组合信 息比 率, 为投 资者 提供合 理的 风险 调整 后回 报。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投资 风险 收益 水平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和平 衡型 基 金 。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摩根 斯坦 利新 兴市 场股 票指数 (总 回报 ) 。 基于较长 投资 周期考 虑, 本基金股 票平 均仓位 一般 会维持 在 75%-95 %之间 (具体仓 位会 依据基 金合同 规定适 时调 整) ,所 以本基 金选 用单一 股票指 数基准 。如果 今后 有更具 有代表 14 性的 、 更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将根据 实际 情况 予以 调整 , 在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九)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银行应 当是 中资 商业银 行 在境外设立的分 行或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 达到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府 、 国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净 值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国 家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 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本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 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同一 境内机 构 投资者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有 同一 机 构 10% 以上 具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流通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 产; (6) 同一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外 基金 ,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基 金 总份额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净值 的 10% , 持有货 币市 场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8)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股 票 及其它权 益类 证券市 值占 基金资产 的 60 %-95%, 现金、 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 的 5%-40%,并保持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9)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10)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 保证 金、 投资 期权支 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15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2)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的其 他规 定。 为有效 管理 投资 组合 和规 避风险 , 本 基金 可适 当投 资于远 期合 约、 期货 合约 、 期权 、 掉 期等衍 生金 融工 具。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法律法规 或中 国有关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本基 金不受上 述限 制。 《基 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可依 据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上 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分拆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1)- (8)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工作日内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 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 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增加 10 亿 元以 上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30 个工作 日延 长 到 3 个月。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购买 不动 产。


(2)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揭。


(3)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表贵 重金 属的 凭证 。


(4)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交 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以 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 途借 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6)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但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产的 卖空 交易 。 (8)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0)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1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 十)基金 的融 资


16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一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券 。 在 进行 交易清 算时 , 以 不卖 空为 基础进 行融 券。 (十二 )证 券交 易 1、券 商经 纪人 的选 择标 准 (1)券 商经纪 人财务 状况 良好、经 营行 为规范 、风 险管理先 进、 投资风 格与 本基金 管 理人有 互补 性、 在最 近一 年内无 重大 违规 行为 。 (2) 券商 经纪人 有较 强的 综合服 务能 力: 能及 时、 全面、 定期 提供 高质 量的 关于宏 观、 行业、 资本 市场 、 个 股分 析的报 告及 丰富 全面 的信 息咨询 服务 ; 有 很强 的分 析能力 , 能 根据 本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基金 的特定 要求 , 提 供专 门研 究报告 , 具 有开 发量 化投 资组合 模型 的能 力以及 其他 综合 服务 能力 。 (3)券 商经纪 人能提 供优 惠合理的 佣金 :与其 他券 商经纪人 相比 ,该券 商经 纪人能 够 提供优 惠合 理的 佣金 率。 (4)券 商经纪 人具有 较强 的交易执 行能 力,能 够公 平对待所 有客 户,实 现最 佳价格 成 交,及 时、 准确 、高 效。 2、券 商经 纪人 的交 易量 分 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 完 善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席 位 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 中 关于“ 一家 基金公 司通 过一 家券 商的 交易席 位买 卖证 券的 年交 易佣金 , 不得 超过 其当 年所 有基金 买卖 证 券交易 佣金 的 30 %” 的规 定 ,本基 金将 结合 各券 商经 纪人提 供研 究报 告及 综合 服务的 质量 , 分配基 金在 各席 位买 卖证 券的交 易量 。 每 半年 对各 个券商 经纪 人进 行考 核和 打分, 并根 据考 核结果 拟定 交易 量分 配比 例,并 至少 每月 调整 。 3、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按 规定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有 关情况 、 支付 的佣金 等予 以披露 , 同时 将本着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对券 商选 择 和佣金 分配 中存 在或 潜在 的利益 冲突 进行 妥善 处理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十三)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4、代理投 票权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 应 本着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 勤 勉尽责 地行 使其 所投 资股 票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 过程 中, 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委托 境外 投资 顾问 或其他 专业 机构 提供 代理 投票的 建议 、 委 托基 金托 管人或 其他 专业 17 机构协 助完 成代 理投 票的 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代 理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保留 投票 记录,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十四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6,791,566.14 91.21 其中:普通股 41,517,755.14 80.93








存托凭证 5,273,811.00 10.28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52,889.30 6.93 8 其他各项资产 957,506.30 1.87


18 9 合计 51,301,961.74 100.00 注: 截至2014年6月30日, 本基金资产净值为49,305,023.44元,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1.045元。 (二) 报告 期末 在各 个国 家(地 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中国台湾 8,918,984.14 18.09 中国香港 7,581,733.19 15.38 印度 5,590,887.57 11.34 韩国 5,219,724.65 10.59 印度尼西亚 4,729,689.28 9.59 南非 4,110,689.80 8.34 美国 2,790,048.69 5.66 英国 2,483,762.31 5.04 波兰 1,386,846.83 2.81 土耳其 1,369,094.49 2.78 墨西哥 1,364,254.04 2.77 智利 1,245,851.15 2.53 合计 46,791,566.14 94.90 注: 国家 (地区) 类别 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 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三)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金属与采矿 11,054,683.55 22.42 机械制造 6,891,829.92 13.98 石油、 天然气与消费 3,946,978.67 8.01


19 用燃料 个人用品 3,878,732.90 7.87 海运 2,016,072.89 4.09 电气设备 1,874,739.59 3.80 航空航天与国防 1,569,025.53 3.18 食品与主要用品零 售 1,514,090.51 3.07 电子设备、 仪器和元 件 1,468,857.87 2.98 交通基本设施 1,369,094.49 2.78 商业银行 1,364,254.04 2.77 半导体产品与设备 1,339,652.78 2.72 建筑与工程 1,251,839.19 2.54 饮料 1,245,851.15 2.53 航空货运与物流 1,160,876.69 2.35 医疗保健提供商与 服务 1,119,723.67 2.27 生物科技 1,061,253.94 2.15 化学制品 1,021,118.69 2.07 房地产管理和开发 960,158.58 1.95 专营零售 682,731.49 1.38 合计 46,791,566.14 94.90 注:行业分类标准:MSCI (四)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明 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 称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占基金 资产净 20 (中文) (地区) 元) 值比例 (%) 1 Cosmax Inc - 192820 KS 韩国证券 交易所 韩国 6,700 3,878,732.90 7.87 2 Fosun Intl Ltd 复星国 际 656 HK 香港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356,000 2,910,976.54 5.90 3 Taiwan Takisawa Technology Co Ltd 台湾泷 泽科技 6609 TT 台湾证券 交易所 中国台 湾 230,000 2,895,883.80 5.87 4 Zhaojin Mining Industry Co Ltd 招金矿 业 1818 HK 香港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750,000 2,637,645.78 5.35 5 Sasol Ltd - SOL SJ 约翰内斯 堡证券交 易所 南非 7,100 2,596,599.29 5.27 6 PT United Tractors Tbk - UNTR IJ 雅加达证 券交易所 印尼 210,000 2,517,691.51 5.11 7 Tata Power Co Ltd - TPWR IN 印度国家 证券交易 所 印度 170,000 1,874,739.59 3.80 8 Embraer SA - ERJ US 纽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7,000 1,569,025.53 3.18 9 Shoprite Holdings Ltd - SHP SJ 约翰内斯 堡证券交 易所 南非 17,000 1,514,090.51 3.07 10 Kaori Heat Treatment Co Ltd 高力热 处理 8996 TT 台湾证券 交易所 中国台 湾 84,000 1,478,254.61 3.00 注:1. 所用证券代码采用Ticker代码。 2. 所属国家(地区)列示证券挂牌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地区) 。 (五) 报告 期末 按券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21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资 明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九)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十)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报告 期内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本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中没 有在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72,199.71 3 应收股利 104,999.38 4 应收利息 575.02 5 应收申购款 479,732.1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57,506.30 4、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字 描述 部分 : 因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组 合报告 中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存 在尾 差。


22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 立日 -2011/12/31 -20.80% 1.08% -22.24% 1.49% 1.44% -0.41% 2012/1/1-2012/12/31 20.33% 0.81% 14.87% 0.90% 5.46% -0.09% 2013/1/1-2013/12/31 -2.31% 0.77% -7.83% 0.89% 5.52% -0.12% 2014/1/1-2014/6/30 12.24% 0.67% 5.76% 0.67% 6.48% 0.00%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本 信息 如下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富 城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富 城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开元 总经理 :章硕麟 成立日 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 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币 股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持 股比例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更名前 为上 海国 际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


51% 摩根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司


























49%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56 号文 批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 的合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了股 东之间 的股 权 变更事 项 。 公 司注册 资本 保持不 变 , 股 东及出 资比 例分别 由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司 (更名 前 为上海国 际信 托投资 有限 公司)67 %和 摩根富 林明 资产管理 (英 国)有 限公 司 33%变更 为 目前 的 51% 和 49% 。 2006 年 6 月 6 日, 基 金管 理人的 名称 由“ 上投 摩根 富 林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变更为“ 上 23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该更 名申 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的 批准, 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 国家 工 商总局 完成 所有 变更 相关 手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 , 基 金管 理人的 注册 资本 金由 一亿 五千万 元人 民币 增加 到二 亿五千 万 元人民 币, 公司 股东 的出 资比例 不变 。 该 变更 事项 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 在国 家工商 总局 完成 所有变 更相 关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陈开元 先生 ,董 事长 大学本 科学 历。 先后任 职于 上海 市财 政局 第三分 局, 共青 团上 海市 财政局 委员 会, 英国 伦敦Coopers & Lybrand 咨询公司等,曾任上海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 总 经理, 现任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董事: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 英国Leicester 大学。 历任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 监,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投 资管理 业 务CEO 。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主 席、 摩 根资 产管 理委 员会 主席及 投资 委员 会会 员。 同时也 是摩 根大通 高管 委员 会资 深成 员。 董事: 许立 庆


台湾政 治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曾任摩 根富 林明 台湾 业务 总经理 、摩 根资 产管 理亚 太区行 政总 裁。 现任怡 和 ( 中国) 有限 公司 主席、 怡和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香港 商会 中国 委员 会副主 席; 富时台 湾交 易所 台湾 系列 五十指数咨 询委 员会 主席 。 董事:Jed Laskowitz 获美国 伊萨 卡学 院学 士学 位(主 修政 治) 及布 鲁克 林法学 院荣 誉法 学博 士学 位。 曾负责 管理J.P Morgan集团的美国 基金 业务 。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亚 洲基 金行政 总裁 及亚 太区 投资 管理业 务总 监 ;J.P Morgan 集团投 资 管理及环 球基 金营 运委员会 成员; 美国 资金 管理协会 (MMI)董事会 成员 ; 纽约州大 律师 24 公会会 员。 董事: 杨德 红 获复旦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中欧工 商管 理学 院MBA 。 现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董事: 林彬 获中欧 工商 管理 学院MBA 。 曾任香 港沪 光国 际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董事: 潘卫东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市 金融 服务 办公 室金融 机构 处处 长 ( 挂职) 、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 现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上海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董事: 章硕 麟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 富证 券( 台湾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理 、摩根 大通 (台 湾) 证券 副总经 理 、 摩根富 林明 (台 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独立董 事: 独立董 事: 周道 炯 大学专 科学 历 , 曾就 学于 安徽省 委马 列夜 大学 、 中 共安徽 省委 中级 党校 进修 班、 中共 中 央高级 党校 培训 班。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主席 、中 国建设 银行 行长 、九 届全 国人大 财经 委委 员。 现任PECC中国 金融 市场 发展委员 会顾 问。 周 道炯 先生 长期从 事证 券金 融市 场监 管工作 , 目前作 为高 级顾 问为 证券 市场改 革提 供顾 问咨 询意 见。 独立董 事: 刘红 忠 国际金 融系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教授及 系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理 事、 中国国 际金 融学 会理 事和 上海市 金融 学会 理事 。独 立董事 :戴 立宁 获台湾 大学 法学 硕士 及美 国哈佛 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 历任台 湾财 政部 常务 次长 。 现任台 湾东 吴大 学法律研 究所兼 任 副教授 。 独立董 事: 李存 修 获美国 加州 大学 柏克 利校 区企管 博士( 主修 财务) 、企 管硕士 、经 济硕 士等 学位 。 现任台 湾大 学财 务金 融学 系专任 特聘 教授 。 2. 监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25 监事长 :郁 忠民 研究生 毕业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华 东政 法学 院法 律系 副主任 ; 上海 市证券 管理 办公室 稽查 处 、 机构 处处 长; 上海 国 际集团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经理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董 事长 、总 经理 、党委 副书记。 现任上 海国 际集 团金 融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监事:Simon Walls 获伦敦 大学 帝国 理工 学院 的数学 学士 学位 。 历任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td 总裁、 首 席运营 官;JPMorgan Trust Bank 总 裁、首 席运 营官 以及 基础 架构总 监。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日 本董 事长以 及投 资管 理亚 洲首 席行政 官。 监事: 张军 曾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现任上投摩根亚太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上投摩 根全球天然资源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监事: 万隽 宸 曾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高级 法务 经理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风险 管理部 总监 。 3. 总经理 基本 情况 : 章硕麟 先生 ,总 经理 。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 富证 券( 台湾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理 、摩根 大通 (台 湾) 证券 副总经 理 、 摩根富 林明 (台 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4.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侯明甫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毕业于 台湾 中国 文化 大学 , 获 企业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于台 湾金 鼎证 券公 司、 摩根富 林明 (台湾 ) 证 券投 资顾 问股 份有限 公司 、 摩 根富 林明 (台湾 )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摩 根富 林明 证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主 要负 责证 券投 资研 究、公 司管 理兼 投资 相关 业务管 理。 经晓云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上海财经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任 职于 上海证 券( 原上海财 政证 券) ,先 后担 任总经 理 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 工作) 、市场 管理部 经理, 经纪 管理总 部副总 经理、 总经 理,负 责证券 经纪业 务的 管理 和运 作。 冯刚先 生, 副总 经理 。 北京大 学管 理科 学硕 士。 曾任职 于长 城证 券、 华安 基金和 华泰 联合 证券 (原 联合证 券) , 26 从事投 资银 行、 投资顾 问和投资 管理 等相 关工 作; 2004 年至 2010 年, 任职 于 华宝兴业基 金, 先后任 基金 经理 、国 内投 资部总 经理 。 陈星德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获 法学博 士学 位。 曾任职于 江苏省 人大 常委 会、中国 证监 会、瑞 士银 行环球资 产管 理(香 港) 、 国投瑞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并曾 担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一 职。 张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管理 工程硕 士学 位。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 分行办 公室 秘书 、公 司业 务部业 务科 科长 ,徐 汇支 行副行 长 、 个人金 融部 副总 经理 ,并 曾担任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一职 。 刘万方 先生 ,督 察长 。 获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曾任职 于中 国普 天信 息产 业集团 公司 、美 国MBP 咨询公司 、中 国证 监会 。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基金经 理王邦祺 先生 , 1972 年4月6日生, 台湾 大学 历史学学 士, 台湾大学 历史 学硕士 班 研究生,10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历。2007 年9月 加入上 投摩根基 金公 司,目 前任 职投资经 理, 负责QDII 海外固定 收益 及 海外可 转债 投资 。 曾 任职 于香港 永丰 金证 券( 亚洲)及香港永 丰金 资 产( 亚洲) 有限 公司 , 负 责管 理海外 可转 债及 海外 新兴 市场固 定收 益部 位, 具有 香港证 券交 易 及香港 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资格 。自2011年1 月起 任本 基金 基金经理 。 6.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冯刚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A 股 投资总 监; 侯明 甫先 生, 副总经 理; 杨逸 枫女 士, 投资副 总 监; 王炫先 生, 研究 部总 监; 王孝德 先生 , 基金经 理; 董红波 先生 , 基金经 理; 罗建辉 先生 , 基金经 理; 张军 先生 , 基 金经理 ; 杜 猛先 生, 基金 经理; 孙芳 女士 , 基 金经 理; 孟晨波 女士 , 货币市 场投 资部 总监 ;赵 峰先生 ,债 券投 资部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27 8、 办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1、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2、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 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 限 制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3、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1)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下列 违反《 基金法》的行 为,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2) 投资于 其它 基金 ,但 是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3) 违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向第三 人抵押 、担 保、 资金拆借 或者贷 款,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进 行融 资担 保的 除外 ; (4) 从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5) 从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6) 将基金资 产投 资于与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违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 操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8) 违反法 律法 规而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4、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它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它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材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 28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扰乱 市场 秩序 ;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5、 (10 )其 它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 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 任何 其它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内部控制制度 :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 级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29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的 变化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合规 控制。 4、风 险管 理体 系: (1)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主 要负 责基金 管 理人风 险管 理战 略和 控制 政策、 协 调突发 重大 风险 等事 项。 (2 ) 董 事会 下设 督察 长, 负责对 基金 管理 人各 业务 环节合 法合 规运 作的 监督 检查和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稽 核监 控工 作,并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直 接报 告。 (3) 经 营管 理层 下设 风险 评估联 席会 议, 进行各 部 门管理 程序 的风 险确 认, 评估成 员 包括经 营管 理层 、 督 察长 、 稽核、 风险 管理、 基金 交易、 基金 运作 等各 部门 主管。 风险 评估 联席会 议对 各类 风险 予以 事先充分的 评估 和防 范, 并进行 及时 控制 和采 取应 急措施 。 (4 )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基金 管理人 各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检查 , 定期不 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 部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和 遵循 国家法 律, 法规 及其 他规 定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并适时 提出 修改 建议。 (5 )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投资 限制指 标体 系的 设定 和更 新, 对于 违反 指标 体系 的 投资进 行 监查和 风险 控制 的评 估。 (6)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协助 各部门 修正 、 修订内部 控制作业 制度 , 并对 各部 门的日常 作 业,依 风险 管理 的考 评, 定期或 不定 期对 各项 风险 指标进 行控 管, 并提 出内 控建议 。 风险控制 委员会 风险管 理部 风险评 估联 席会 议 经营管 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 核部


30 七、境外投资顾问及 境外 托管人 (一)境外投资顾问 1 、境外投资顾问基 本情况 名称: 摩根 资产 管理 (英 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25 Bank Street Canary Wharf London E14 5JP 法定代 表人 (Director ) :Martin Porter 成立时 间:1974 年 2 月 27 日 境外监 管机 关批 准/ 注册号 :119337 最近会 计年 度资 产管 理规 模:1,425 亿英 镑(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联系人 :Anuj Arora 电话:(1) 212 648 0563 传真:(1) 212 648 1984 电子邮 件:anuj.x.arora@jpmorgan.com 公司网 址:www.jpmorgan.co.uk 2 、主要负责人基本 情况 Anuj Arora 担任 新兴 市场股 票投资 团队 的投 资组 合经 理。Anuj Arora 自从2006年 加入摩 根富林 明资 产管 理, 为全 球新兴 市场 团队 构建 投资 组合和 提供 数量 化资 产配 置。 此前 , Anuj 分别在Mesirow Fiancial 担 任数量 分析 师, 在Birkelbach Investment Securities 担任 分析师 。 Anuj Arora 在Illinois 理工大学 取 得金融 学硕 士学 位。 (二)境外资产托管 人 1、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摩根 大通 银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 ) 注册地 址: 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 办公地 址: 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 表人 :James Dimon 成立时 间:1799 年 实收资 本( 截止2011 年12 月31日):183 ,573 百万 美元 托管资 产规 模( 截止2011 年12月31日):16.9 万亿 美元 信用等 级: 穆迪 评级Aa3 ( 高级信 用债 券) 2、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1)安全 保管 基金 的境 外资产,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31 (2)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或基金 托管人 , 确保基 金及 时收 取所有 应得 收 入。 (3)其他 由基 金托 管人 委托其履 行的 职责 。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准 上投 摩根 全球 新兴 市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0]1277 号文) , 自 2011 年 1 月 6 日起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 截至 2011 年 1 月 26 日募 集工 作顺 利结 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49,520,284.05 元人 民币 ,折合基 金份 额 349,520,284.05 份;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确认 日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31,119.06 元人民 币, 折合 基金份 额 349,551,403.11 份。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生 效。 本基 金为 契 约型开 放 式股票 型基 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九、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且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 止基金 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日内或 自募 集期 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并 于次日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网 站上 披露。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认 购款 项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将折合 成基 金份 额归 投资 者所有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2 (三)基金存续期间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存续 期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人民币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督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 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个月 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 理 申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 2 天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投资者 应当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本 基金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 为每一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时除 外) 。 如遇下 列情况 基金管 理人可 决定 是否顺 延至下 一开放 日: 1)国 内的 节假 日; 2)中 国外 汇市 场暂 停交 易日; 3)境 内商 业银 行暂 停对 公 业务; 4)基 金所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 暂停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如由于 一个 或多 个市 场暂 停交易 , 致使本基金 资产 净值 40% 以上的 资产 无法 交易 或估 值, 本 基金 将决 定是 否暂 停申购 或赎 回。 资产净 值比 例以 本基 金在 决定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前一 个估值 日的 投资 组合 为基 础。 自本次 招募说明书发 布之日起至 本年末,在本 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或地区 中,由于境 外 33 当地市 场假 期原 因, 有可能在 当 年 12 月 24 日、12 月 31 日, 将有 占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40% 以 上的资 产无 法交 易或 估值 。本基 金将 根据 实际 投资 组合权 重决 定具 体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日 期 , 并按照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前 公告。 每一开 放日 的开 放时 间截 止到当 日下 午 3 点。 对于 投资者 在非 开放 时间 提出 的申购 、 赎回申 请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若出现 新的 证 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赎回时 间进行 调整 ,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金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 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其 网站 披露。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 在 T+2 日内 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3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34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根据国 家外 汇管 理相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10 日(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 金所投 资市 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有 变更 时, 赎回 款支 付时间 将相 应调 整。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民 币(含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 元 。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额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





基 金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基 金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按照份额 进行赎回 ,申请 赎回 份额精 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每次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基 金账 户余 额在赎回 后不得低 于 100 份, 如进行一 次赎 回后基 金账 户中 基金 份额 余额将 低于 100 份, 应一 次性赎 回。 如因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 巨 额赎回 等原 因导 致的 账户 余额少 于 100 份 之情 况, 不受此 限, 但再 次赎回 时必 须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赎回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本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于 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 赎 回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比例下 限。 3、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6% 100 万≤M <500 万 1.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5 4、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持 有人 持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时 间分段 设定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一 年 0.50% 大于等 于一 年小 于两 年 0.30% 大于等于 两 年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扣 除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 赎 回费 归入基 金 财产的 部分 为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公告 。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外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具 体计算 公式 如下 : 申购费 用=申购金 额/ (1 + 申购费 率)× 申购 费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本 基金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用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T+1 日计算, 并在 T+2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计 算 36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3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办理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此时,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将按 同样 方式 处理: 1.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本基 金进 行交 易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的公 众节假 日 , 并 可能 影响 本 基金正 常估 值时。 4.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 继 续接 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6.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 记机构 因技 术保 障或 人员 伤亡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基金 认购 或申 购规 模达 到中国 有关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上限 时。 8.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9.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7 10.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此时 , 本基金 的转 出申 请将 按同 样方式 处理 :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本 基金进行 交易的主 要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 场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的公 众节假 日 , 并 可能 影响 本 基金正 常估 值时。 4.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 继 续接 受 赎回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 记机构 因技 术保 障或 人员 伤亡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行。 6.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7.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8.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 时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已 被接 受的 申请 量占接 受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未 选择的 , 未能 赎 回部分 系统 默认 为延 期赎 回处理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8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 执 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巨额 赎回 的通 知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 2 日内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网 站披露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4)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 , 并应 当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网 站上 进行 披露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十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 回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9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投 资者可 以依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 基金 和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公 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 人继承 ;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 (十七)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40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其中包 含投 资顾 问费 ) ; 2.基金 托管 人托 管费 (其 中包含 境外 托管 人托 管费 及其他 相关 费用 ) ;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 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会 计师 费,律 师费和 其他为 基金 利益而 产生的 中介机 构费 用( 包括 税务咨 询顾 问服 务费 用)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及 在境外 市场 的交 易, 清算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8.代表 基金 投票 或其 他与 基金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9.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征 费、关 税 、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简 称“税收”) ; 10.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资产 由原基 金托管人 转移新托 管人所 引起 的费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律规定 的范 围内 按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主要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1.8%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于 每日 计提 管理 费,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年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41 H =E× 年托 管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于 每日 计提 托管 费,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上述( 一) 中 3 到 11 项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 定适当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和基金 托管 费率 。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有 关境外 投资 市场 的规 定 , 履 行纳税 义 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 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保 管基金 资产 , 并 授权 基金托 管人 在相关 的机 构和 投资 市场 根据适 用的 法律 法规 , 监 管要求 , 行业 惯 例及托 管业 务需 要开 立相 关的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 户相独 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42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 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用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应 付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估 值时 间点 为 T+1 日。 ( 三) 估值方法 1.证 券及 投资 工具 估值 方法 : (1) 证 券及 投资 工具 按估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估 值日没 有任 何市 场 价格则 选用 前一 天的 估值 价。个 别市 场有 特殊 交易 结算规 则的 ,根 据该 市场 规则处 理。 (2)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和增 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证券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证 券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没 有收 盘价则 按本 项第 (1 )小 项规定的 方法 准则 估值 ; (3) 首次发 行的 证券 及投 资 工具, 在未 开始 交易 时, 按成本 价估 值; (4) 配 股权 证, 从配 股除权日 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若配 股权 证可 于市 场交易 ,以 本项 第 (1)小 项规定 的方 法估值 。若配 股权证 不可于 市场 交易, 则按可 获配股 的股 票估值 日收盘 价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若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5) 若 基金 的资产 负债 并非 以人 民币 (即 本基金 的记 账本 位币 )交 易计价 , 按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汇 率换 算成 人民币 。 2.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交 易所 或其主要 交易 市场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没有 收盘 价则 按第 1(1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准 则估 值。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从公 开信 息中取 得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若 衍生品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从 其经 纪商 43 或其他 方法 或来 源取 得, 并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从经纪 商或 其他 方法 或来 源取得 的信 息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3.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其主要 交易 市场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没 有收盘 价则 按第 1(1)小项规定 的方 法准 则估 值 4.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其主要交 易市 场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没有收 盘价 则按 第 1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准则 估值 。 (2)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3)若 基金价 格无法 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从其 经纪商 或其 他方法 或 来源取得, 并及 时 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从经 纪商 或其 他方法 或来 源取 得的 信息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汇 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涉 及人 民币 对美 元的 汇率应 当以 基金 估值 日中 国人民 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为 准。 涉及 到其 它币种 与人 民币 之间 的汇 率, 采 用估 值日 伦敦时间下午四点的汇率(WM 公司公布的其它币种与美元之间收盘价的中间价)套算 , 如果上 述套 算方 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方法 套算 ,或以中 国证监 会最 新的 规则 处理 。 7.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8.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7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7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 最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值 。 10.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 44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估值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人 民币,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估值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披露 。 2.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于 T+1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披露。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45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发现 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 不做 追溯处 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交 易及份额 数据的 ,由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全球 投资涉及不 同市场及 时区, 由 于时差、 通讯或 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可控的 客观 46 原因 , 在 估值 截止时 点前 (估 值截 止时 点由本 基金 管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在 协商签 署的 《 营 运备忘 录》 中明 确设 定) 无法在 T 日基金 估值 中确 认的 T 日交 易, 导致 的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影响 ,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4)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 各家 数据服 务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本基 金管理 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停市 时; 2.因不 可抗 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无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本基金 合同 项下 , 基 金收 益指基 金利 润, 包括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息 、 证 券投资 收益 、证 券持 有期 间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将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金 分红 公 告为准 ) 。 3.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最多 分配四 次 ,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9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47 现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金 分红 公 告为准 )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6.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7.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单位 ;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本 基 48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会 计师事 务所 可聘 用境 外会 计师对 本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部 分或全 部 审 计 。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及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 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49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 件。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两个 工作日 内,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估值日 后的 两个 工作 日内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披露义 务有 最新 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变 更后 的相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5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披露义 务有 最新 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变 更后 的相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本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51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52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 放与查 阅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投资 者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投资 者 查 阅、复 制。 有关基 金交 易管 理、 佣金 返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 流程 、 记 录等 文件, 应 当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53 (3) 基金合 并; (4)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 的事 项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中国证监会 54 备案 后 3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名 为“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之 一。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939) 于 2005 年10 月 27 日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9.95%;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85,900.57 亿元 , 增长 14.35% ; 客户 存款 总额122,230.37 亿元 , 增长 7.76% 。营 业收 入 5,086.08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10.39%,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净 利息收 益率(NIM)为2.74%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 1,042.83 亿元 , 增长 11.52% , 占营业 收入 比重 为 20.50% 。 成本 费用 开支得 到有 效控 制, 成本 收 入比 为29.65% 。 实现 利润 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11.28%;净利 润 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资产质 量保 持稳定 , 不良 55 贷款率 0.99% ,拨备 覆盖 率 268.22% ;资本 充足率 与核心一 级资本 充足率 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服务于306.54万公司 客户 、2.91 亿个 人客户 , 与中 国经济 战略 性行业 的主 导企 业和 大量 高端客 户保 持密 切合 作关 系; 在香 港、 新 加坡 、 法兰克 福、 约翰内 斯堡 、 东京、 大阪、 首尔 、 纽约 、 胡志明 市、 悉尼、 墨尔本 、 台北、 卢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 有建行 亚洲、 建银 国际、 建行伦 敦、 建 行俄 罗斯、 建行迪 拜、 建 行 欧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 赁、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等多家 子公 司。





2013年, 本集 团的 出色 业绩与 良好 表现 受到 市场 与业界 的充 分认 可, 先后荣 获国内 外102 项奖项 , 多项 综合 排名 进 一步提 高,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全 球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位 列 第5,较上 年上 升2位 ;在 美国《 福布 斯》 杂志 发布 的“2013年度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 中,位 列第2,较上 年上 升13位。 此外 ,本 集团 还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人 银行、 现金 管理 、 托 管、 投行、 养老 金、 国际 业务 、 电子 商务 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托管处 、养老 金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监 督稽 核处等9 个职 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 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 备份中 心, 共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 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56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银行 已托 管 34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 度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佳 托管银 行” ; 获和讯 网的中 国“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奖;境 内权威 经济 媒体《 每日经 济观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托 管机 构 ”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57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 1.直销 机构 :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2.代销 机构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8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客 户服 务电话 :95566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59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 )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24小时 客户 服务 热线 :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6528(上海 、北 京地 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2)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66-99999 (13)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bank.pingan.com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客服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 蓝天大 厦 15-20 21-23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门户网 站:www.s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5)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60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全 国)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1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长清 (代 行)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2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魏 明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108 ; 网址:www.csc108.com


(2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 www.xyzq.com.cn (2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62 电话:021 -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晓 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咨 询电 话:025-84579897 联系电 话:025-84457777-248 网址:www.htsc.com.cn (2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招 商银 行大 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20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 务热 线:010-95558 (2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63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30)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电 话:0571-95548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5548 (31)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和 办公 地址 :山 东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服 务热 线:0591-96326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贸 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立群


64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34) 财富里 昂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公司网 站:www.cf-clsa.com


(3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36)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 www.noah-fund.com (3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38)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6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9)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4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41)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www.fund123.cn (4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4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6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网站:licaike.hexun.com (4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闫 振杰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3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45)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成门 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 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同 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 :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8621-61233277 联系人 :汪棣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王灵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登记 结算机构 关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的 相 关规则 及规 定; 3)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 4)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7)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68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 、有效 地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 订并通知基金投资 者有关 基金募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质 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3)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获得 基金管理费,收取 或委托 收取投资者认购费 、申购 费、赎 回费及 基金 合同 等相 关协 议规定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4)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销 售基 金份额 ; 5)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并对 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造成 重 大损 失的,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有权提 议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或采取 其它 必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8)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监 督投 资顾问 和经 纪人 的行 为; 9) 选择、委托、更换 基金份 额代销机构,对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行为进行 必要的 监督和 检查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基 金份额代销 机构的作为或 不作为违反 了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或基金 代销协议,基 金管理人应 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基金代销 协 议赋 予或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的 任何权利和 救济措施,以 保护基金财 产的安全和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请 ; 11) 依照 有关法律法 规,代表基金 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 券而产生的 股权或其他 权 利,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它 法律 行为 ; 12) 依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3) 依据 相关条件选 择投资顾问, 境外运作平 台,经纪人, 交易对手, 会计师,税 务 顾问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合 理的商业条 件选择自身或 投资顾问的 关联方为经 纪 人、存 款银 行或 其他 交易 对手; 14) 自行 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并 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要 的 69 监督和 检查 ; 15) 委托投 资顾 问协 助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资产; 16) 使用 境外运作平 台进行投资, 交易,清算 ,会计及注册 登记等各项 基金运作; 以 及要 求基金托管 人执行基金经 理人通过境 外运作平台发 出的投资交 易,交割划 款 及其他 与基 金资 产, 权利 ,义务 有关 的指 令; 17) 协助 基金托管人 在相关的投资 市场根据适 用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要求 及托管业务 的 需要为 基金 申办 相关 业务 资格和 税务 登记 ; 18)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1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配备 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 建立 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5)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除 投资 顾问 以外的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6)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7) 采取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定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价格并 通知基金投 资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8)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进 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9) 确保 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 投资人能够 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的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0) 确保 管理人使用 的境外运作平 台发送的交 易数据真实、 准确、完整 ,因数据原 因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托管 人的财 产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11) 委托 境外投资顾 问进行境外证 券投资的, 境外投资顾问 应符合《试 行办法》规 定 70 的有关 条件 ; 12) 承担受 信责 任, 在挑 选、 委托投 资顾 问过 程中 ,履 行尽职 调查 义务 ; 13) 严格 遵守境内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 规定,始终将 基金持有人 的利益置于 首 位, 以 合理 的依 据提出 投 资建议 , 寻 求基 金的最 佳 交易执 行, 公平 客观对 待 所有 客户, 始终 按照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策 略和 限制 实施 投资决 定。 14) 确保 基金投资于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金融产品 或工具;严 格按照《基金 法》 、 《试 行 办法》 、基金合 同及有关 法律 法规有关投 资范围和 比例 限制的规定 ,确定清 晰、 可执行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并在 规定 时间内 , 对超范 围、 超比 例的投 资 进行 调整, 并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15) 确保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基金认 购、申购和 赎回数据符合 《基金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 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6) 委托 境外证券服 务机构代理买 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履行 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 规 定对投 资交 易的 流程 、信 息披露 、记 录保 存进 行管 理。 17) 与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之间 的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 排, 应当 严格 按照 《试 行 办法》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8) 进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 遵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 所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9) 如需 在托管人选 择的机构之外 保管、登记 基金财产,应 严格审查, 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以 及相 关资 产收 益准确 、按 时归 入基 金财 产; 20) 根据 管理职责, 代表基金签署 法律合约等 文件,代表基 金执行及承 担法律、合 约 权利及 义务 ; 在 职责 分工 不明确 时, 与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署法 律合 约等 文件, 代表 基金 执行 及承 担法律 、合 约权 利及 义务 ; 21)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向 基金 投资者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除因 使用投 资顾 问, 境外运 作平台 , 经纪人 ,交易 对手 及存款 银行 的服 务及 运作 平台 外,不 得向 与基 金投 资、 运作无 关的 第三 方泄 露; 22) 设置 相应的部门 并配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办 理基金注册登 记、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和 其它 业 务或委 托其 它机 构代 理该 项业务.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23) 保管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24)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 收 益;


71 25)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外管局有关QDII 基金业务的 相关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6)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27)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8)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9)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30)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3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32) 负责为 基金 聘请 审计 师事 务所和 律师 事务 所; 33)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 基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34) 依法监 督投 资顾 问和 经纪 人的行 为; 3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6) 建立 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定期或 不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 37) 境外 投资顾问在 履行职责过程 中,因本身 过错、疏忽等 原因而导致 基金财产受 损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责 任; 38)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因基金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托管费 ; 3) 有权选 择境 外托 管人 及委 托境外 托管 人托 管基 金境 外资产 ;


4)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5)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2 7) 依据 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如认 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国 家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并对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有 权提议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 8)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9)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以 及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设立 专门的托管 部,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在 基金 管理人 要求 时为 基金 申办 与开 立账户 相关 的业 务资 格和 税务登 记,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负 责基 金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8) 按基 金管理人要 求,执行基金 管理人通过 境外运作平台 或其他可验 证方式发出 的 投资交 割及 划款 指令 及其 他与基 金资 产, 权利, 义 务有关 的指 令, 办理基 金 管理 人与本 基金 有关 的结 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9)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向 基金 投资 者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托 管职 责, 代表基 金 签署法 律合 约等 文件, 代 表基金 执行 及承 担法 律、 合约 权利及 义务 ; 在 职责 分工 不明确 时,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署法 律合 约等 文件, 代表 基金 执行 及承 担法律 、合 约权 利及 义务 ; 11)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12)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托 管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 13)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73 行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督 ,如发现 投资指 令或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规,应 当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外 管局报 告; 14)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5)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6) 保管基 金财 产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其中 保存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汇入、 汇兑 、收汇 、付 汇、资金往 来、委 托及 成交 记录等 相关资 料保 存的 时间 不少 于20年; 17)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8)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或基金 管理 人财 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2)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 忽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23)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4)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 基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应就其托管业务维持并不时更新其不时认定达到合理商业标准的业务持续和灾 难恢复 程序 。但是 ,对于 因不可 抗力 、设备 或软 件故障 (除 非这 种故 障主 要是由 于基金托管人 在设备或 软件 维护上的疏 忽造成) 、任何 外部资金划 拨系统在 规则 或操作 方面 的失 败或 后果 、外部 通讯 设备 无法 获得 或中断 、或者在 基金 托管 人合 理控制 范围 之外 的任 何原 因 (包 括但 不限 于, 无 法 获得外 汇) 引致 基金管 理 人发 生或遭 受的 任何 性质 的损 害、损 失、 费用 或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均不 承担 责任 。 27)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和外管局 报告 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 投资 情况, 并按 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收 支申 报: 28)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74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不 再要 求托 管人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 托管 人按 照变 更后的 相 关规定 履行 职责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共 同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管理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 代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75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40 天在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或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 露。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76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 ,但 决定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或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占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披露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少应 在 30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 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通 知; 2) 召 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77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披露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30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内 容以 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利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披露。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披 露日 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78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披露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六)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 决方式、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披 露。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 开会


79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 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经通 知仍 拒绝 派代 表监督 计票 的, 不影响 大会 会议 决议 的效 力。 (八) 生效与公告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关于本 章第( 一) 条 1 所规定 的第(1)-(8)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关于 本章 第( 一) 条 1 所规 定的 第(9) 、(10) 项召开 事由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决定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 但出 现下 列情况 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80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基金 合同 变更 后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内 容自 备案 完成之 日起 生效(如适用)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合 并; (4)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81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82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富 城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开元 成立时 间: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字「2004」56 号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以及 从事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100140 )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拟投 资的 新兴 市场 主要根 据摩 根斯 坦利 新兴 市场指 数所 包含 的国 家或 地区进 行 83 界定, 主要 包括: 中国、 巴西、 韩国、 台湾、 印度 、 南非、 俄罗 斯、 墨 西哥 、 以色 列、 马 来 西亚、 印度 尼西 亚、 智利 、土耳 其、 泰国 、波 兰、 哥伦比 亚、 匈牙 利、 秘鲁 、埃及 、捷 克 、 菲律宾 、 摩洛 哥等国 家或 地区 。 如 果摩 根斯坦 利新 兴市场 指数 所包 含的 国家 或地区 增加 、 减 少或变 更,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证 券市 场将 相应 调整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备 忘录的 新兴 国家 或地 区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及 其它权 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产 的 60 %-95%,现金、债券及 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 的 5%-40%,并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 资的普通股 、 优先股 、 存托凭证 、 公募股 票基 金等 。 现金 、 债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包括 银行 存款 、 可转 让存 单、 回购 协议、 短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政府 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 债 券基 金、 货币 基金 等及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证 券;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境 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金融 衍生 产品 等。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其 中银 行应当 是 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 行或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平级的境外 银行 ,但 存放 于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 款除 外 ; 2)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府 、 国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备 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其 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 持 有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资 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4)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5)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 场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6)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及其它 权益 类证 券市 值占 基金资 产 的 60 %-95%,现 金、 债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市 值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 , 并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7)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8)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84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的其 他规 定。 为有效 管理 投资 组合 和规 避风险 , 本基 金可 适当 投 资于远 期合 约 、 期 货合 约 、 期权、 掉期等 衍生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如 果投 资衍 生金 融工 具, 需要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 订相关 补充 协议。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应 当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 法 律法规 或中国 有关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金 不受上 述限制 。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调 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可 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适时 合理 地调 整上述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分拆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1)-(6 )项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0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调 整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增加 10 亿 元 以上的 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30 个工 作日延 长到 3 个月。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 协议 第十七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4、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5、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85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6、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7、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试用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须 向基金 托管 人作出 书面提 示; 基 金托 管人 在接 到提 示后, 应立 即对 提示 内容 予以确 认, 如无 异议 , 应 在基金 管理 人给 定的合 理期 限内 改进 ,如 有异议 ,应 作出 书面 解释 。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 2.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86 4.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除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和本 协议 约定 外, 基金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或 第三 方谋 取利益 , 违 反此 义务 所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由此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该等 责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因此 所引起 的直 接损 失的赔 偿责 任。 7. 基金托 管人 自身 , 并尽商业上 的一 切努 力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托管 证券 。 8. 对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投 资交 易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作 为资 产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应收 资产 , 基 金托 管人应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到 账日 没有到 达托 管账 户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协调 解决 。 9.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 按指令 进行 结算 ,如 有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10.基金 托管 人在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 清算时 , 不 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解 现金 于存 入现金 账户 时构 成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的 等额债 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撤销 或清 盘程 序明文 许可 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算 财产 外 ,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算 财产 并不构成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 金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 的“ 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 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 文件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供境 内资金 划拨 使 87 用。基 金托管 人可委 托境 外托管 人开立 资金账 户( 境外) , 境外托 管人 根据基 金托管 人的指 令办理 境外 资金 收付 。 2.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账户 所在国家或 地区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 有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根据当 地市 场法 律法规 规定 , 开立 和管 理证 券账 户。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投 资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 规, 市场 惯 例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委托 机构 负责开 立。 2. 投 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法规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理 。 (六) 证券 登记 1.境外 证券 的注 册登 记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托管人应 确保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始 终是所有证 券的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的 所有证 券。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代表 基金 及 其实益 所有 人签 署法 律合 约等文 件, 代表 基金 执行 及承担 法律 、合 约权 利及 义务。 3.基金托 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 录中单独列记属于基金的 证券,并且(b) 要求和 尽 商业上的合理努 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在其 各自账目和 记录中单独清 楚列记这些 证券不属于 境外托 管人 资产 ,不 论证 券以何 人的 名义 登记 。 4. 存放在证券系 统的证券应 按照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的指示 为基金的实 益所有 人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5.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利 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名证券和在证 券系统 持有 的证 券除 外) 应 按本协 议约 定登 记。 6. 基金托管人及 其委托的境 外托管人应就 其为基金利 益而持有证券 的市场有关 证券登 记方式 的重 大改 变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 应基 金管 理人要 求将 这些 市场 发生 的事件 或惯 例 变化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他 人士 。若 基金 管理 人要求 改变 本协 议约 定的 证券登 记方 式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委托 应就 此予以 充分 配合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境 外托管 代理 人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88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 件。上 述重 大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5 年或法 律法 规明 确要 求的 其他期 限。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复核 程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估 值时 间点计 算基 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应 付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 2、估 值时 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估 值时 间点 为 T+1 日。 3.估值 方法 (A )证 券及 投资 工具 估值方法 : (1) 证 券及 投资 工具 按估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估 值日没 有任 何市 场 价格则 选用 前一 天的 估值 价。个 别市 场有 特殊 交易 结算规 则的 ,根 据该 市场 规则处 理。 (2)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和增 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证券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证 券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没 有收 盘价则 按本 项第 (1 )小 项规定的 方法 准则 估值 ;


89 (3) 首次发 行的 证券 及投 资 工具, 在未 开始 交易 时, 按成本 价估 值; (4) 配 股权 证, 从配 股除权日 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若配 股权 证可 于市 场交易 ,以 本项 第 (1)小 项规定 的方 法估值 。若配 股权证 不可于 市场 交易, 则按可 获配股 的股 票估值 日收盘 价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若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5)若基金 的资 产负 债并 非以人民 币 (即 本基 金的 记账本位 币) 交易计 价, 按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汇率 换算 成人 民币。 (B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交 易所 或其主要 交易 市场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没有 收盘 价则 按第 (A)( 1)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准 则估值。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从公 开信 息中取 得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若 衍生品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从 其经 纪商 或其他 方法 或来 源取 得, 并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从经纪 商或 其他 方法 或来 源取得 的信 息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C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其主要 交易 市场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没 有收盘 价则 按第 (A)( 1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准 则估 值 (D )基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其主要交 易市 场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没有收 盘价 则按 第(A)( 1)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准则 估值。 (2)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3)若 基金价 格无法 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从其 经纪商 或其 他方法 或 来源取 得,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从经 纪商 或其 他方法 或来 源取 得的 信息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E )非 流动 性资产 或暂 停 交易的 证券 估值 方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F )汇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涉 及人 民币 对美 元的 汇率应 当以 基金 估值 日中 国人民 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为 准。 涉及 到其 它币种 与人 民币 之间 的汇 率, 采 用估 值日 伦敦时间下午四点的汇率(WM 公司公布的其它币种与美元之间收盘价的中间价)套算 , 90 如果上 述套 算方 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方法 套算 ,或以中 国证监 会最 新的 规则 处理 。 (G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H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款第 A -G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A -G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I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91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发现 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 不做 追溯处 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交 易及份额 数据的 ,由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92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全球 投资 涉及 不同 市场及时 区, 由于 时差 、通 讯或其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可 控的客 观 原因 , 在 估值 截止时 点前 (估 值截 止时 点由本 基金 管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在 协商签 署的 《 营 运备忘 录》 中明 确设 定) 无法在T 日基 金估值 中确 认的T 日交 易, 导致的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4)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各 家数 据服务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本 基金 管理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四) 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无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93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时 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期限。 如不 能 妥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94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式 对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 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95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或不 少于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其 他期限 。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 易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 面或 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 期寄送 对账单 。 2.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多种 收费 方式 选择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适时 机将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多 种收 费方式 购买 本基 金 , 满 足基 金投资 者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 有关 公告 。 (三) 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fm.com) 查询详情 。 (四) 联系 方式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400 889 4888


96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2. 2014 年 4 月 9 日, 上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 2014 年 4 月 15 日, 上述公 告均 刊登 于《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中国证 券报 》及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 站上。 上投摩 根全球 新兴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暂停 申购 、赎 回、 定期定 额 投资的 公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 售机构 处, 投资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基金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文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保证 与所 公告 文本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cifm.com) 查阅和下 载招 募说 明 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 备查 文件 包括 下列 文件: 1、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投 摩根 全球新 兴市 场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2、 《上投 摩根 全球 新兴 市场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上投 摩根 全球 新兴 市场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关于申 请募 集上 投摩 根全 球新兴 市场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法律 意见 书; 5、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6、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