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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现金通A(710501)

富安达现金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〇一四年 第二号) 基金 管理人:富安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1 【 重要 提示 】 富安达 现金 通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 金”或 “ 本 基金”) 于 2012 年11 月2 日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12]1440 号文核准 募集 。本 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1 月29 日生效。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申) 购本基 金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 资于货 币市场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会因 为货币 市场波 动等 产生 波动。 投 资人购 买本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 金融机 构, 基金 管理人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投资 人在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对认( 申) 购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行为 作出独 立决策 。 投 资人根 据所持 有份额 享受基 金的收 益, 但同 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 可能遇 到的风 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 系统性 风 险, 由 于基金 投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份 额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生 的基金 管理风 险,本 基金投 资策略 所特有 的风 险等等。 本基金是 货币市 场基金, 风险低 于股票 型基金、 债券基 金和混合 型基 金, 属 低风险 、 低预期 收益 的 基金 品 种。 投资有风 险, 投资 人在投 资本基 金前应 认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 《基金合 同》 。 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 成新基 金业绩 表现的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至2014 年7 月29日,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截止至2014 年6 月30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 计)。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 4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0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类 ......................................... 31 第 七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3 第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36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38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6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6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7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73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76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77 第 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8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88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112 第 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31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33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34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信息 披露办 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管 理暂行 规定 》 (以 下简称 《暂 行规定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编报 规则第5 号 〈货币 市场基 金信息 披露特 别 规定〉 》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特别 规定 》 ) 、 《 关于货 币市场 基金投 资等相 关问题 的 通知》及 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 《 富 安达现 金通货 币 市场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或 “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 富 安达现 金通货 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 理念、 投资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的 全部必 要事项 , 投资人 在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 本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解 释。 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 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基 金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 金合同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富安 达现金 通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或本 基金管 理人: 指富安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或本 基金托 管人: 指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富安 达现 金通货 币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富安 达现 金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 富安 达现金 通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发售公告 :指《 富安达 现金通 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 释、 部门规章 、 地 方性法 规 、 地方 政府规 章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 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 对该等 法律法 规不时 作出的 修订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12、 《运作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起 实 施 ,2012 年6 月19 日 修订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3、 《暂行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 行2004 年8 月16 日颁布、 同日实施 的《货 币市场 基金管 理暂行 规定》 及颁布 机构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信息披 露特别 规定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5 年 3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4 月1 日起 实施的 《货币 市场基 金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15 、中国:指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 金合同 而言, 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 和台湾 地区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6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7 、 中国银监会 :指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8 、 基金合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9 、 个人 投资 人 : 指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可以 投资于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人 20、 机构 投资 人 : 指在 中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和 有效存续 并依法 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其它 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人 : 指符合 现实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 , 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 可以投 资于中 国境内 证券市 场 , 并 取得国家 外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 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 者 22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人 、 机构 投 资人 、 合格境外 机构 投 资人 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人 的合称 23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指 依 照法律 法规、 招 募说明书 或 基金 合同合 法取 得基 金份额的 基金投 资人 24 、 基金销售业 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 构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5、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 代销机 构 26、直销机构: 指富安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7 、 代销机构 :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业 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 本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 点:指 基金管 理人的 理财咨 询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9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 本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 交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括基 金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和交收、 基 金销售业 务的确 认、代 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30、 注册登记 人: 指 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人 为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 基金 注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 31、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 基金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 注册登记 人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32 、 基金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机 构为基 金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由该 销售 机构办理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 等业务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33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基金 募集期 结束后 达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备案 条件, 基金管 理人 聘 请法定 机构验 资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续 完毕,收 到其书 面 确认 之日 34 、 基金合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35 、 基金募集期限: 指 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的基金份 额募集 期限 ,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7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及 其他相 关交易 场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8 、日:指公历 日 39 、月:指公历 月 40、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基 金投资 人 申购、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申请的日 期 41、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42 、 开放日: 指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投资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日期 43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44 、 发售: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人销 售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间, 基金 投资人 按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申 请购 买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6 、 申购: 指在基金 存续期 内, 基金 投资人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7 、 赎回 : 指在 基金存 续期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基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金管理人 将其持 有的本 基金基 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 行为 48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 的业 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 人 办理 注 册 登 记的其他 基金份 额间的 转换行 为 49 、 转托管 :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基金账 户内的同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从某 一销售机 构交易 账户转 移到另 一销售 机构交 易账户 的行为 50、 巨额赎回: 指在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基金净 赎回申 请份额 ( 基金 赎回 申请总份 额扣除 申购申 请总份 额之余 额) 与净转 出申请 份额 (基金 转出 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 入申请 总份额 之余额 )之和 超过上 一开放 日本基 金总份 额10% 的情形 51、 销售服务费: 指 从基金 资产中 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 场推广、 销售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的 费用 52 、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分设两 类基金 份额:A 类基金份 额和B 类基 金份 额。 两 类基金 份额分 设不同 的基金 代码 , 收 取不同的 销售服 务费并 分别 公布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 化收益 率 53 、A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额 类 别 54 、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额 类 别 55 、 升级 : 指当 投资者 在单个 基金账 户保留 的A 类基金份额 达到B 类基 金份 额的最低 份额要 求时,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自动将 投资者 在该基 金账 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 额全部 升级为B 类基 金份额 56 、 降级 : 指当 投资者 在单个 基金账 户保留 的B 类基金份额 不能满 足该 类基 金份额最 低份额 要求时 , 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自动将 投资者 在该基 金账 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 为A 类基金份 额 57、 摊余成本法 : 指 估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其剩 余存续 期内平 均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8、 每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益 : 指按照 相关法 规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 已 实现 收益 59、7 日年化收益率 : 指以 基金最 近7 日 ( 含节假 日) 收益 率所折 算的 基金 年收益率 60、元:指人民 币元 61、 基金收益:指 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资 产 投资 所得债 券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益、 债券回 购收入 、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和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用 的节约 62、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及票 据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 债券的 应计利 息、 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 金款等 款项、 缴存 的保证 金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 总和 63、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64、 基金份额 净值 : 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 额总 数 后 得出的基 金份额 的资产 净值 65、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过程 66、业务规 则: 指《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注册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 同遵守 67、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 申请的 一种投 资方式 68、 指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69、 不可抗力 : 指 无法预 见、 无法克 服、 无法避 免的任 何事件 和因素 ,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地 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和 没收、 法 律法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恐 怖袭击、 传染病 传播、 证 券交易 场所非 正常 暂停或停 止交易以 及其他 突发事 件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 况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富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1568 号中建大 厦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1568 号中建大 厦29 层 法定代表 人:秦雁


成立时间 :2011 年4 月27 日 电话: (021 )61870999 联系人: 吴 定婷 注册资本 :2.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和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股权结构: 富安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 公司 ” )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2011]544 号文批准设立。 目前公 司股东 为 南京 证券股份 有限 公 司,持有 股份49% ; 江苏交通控 股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份26% ; 南京市河 西新城 区国 有资产经 营控股( 集团) 有限责 任公司 , 持有 股份25% 。注册资 本为2.88 亿元人 民币。 公司设立 了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负 责指导 基金资 产的运 作、 确 定基本的 投资策 略和投 资组合 的原则 。 公司下设 十个一 级部门 , 分 别是: 投资管 理部 、 研究 发展部 、 市 场营 销部、 产品创新 部 、 信息技 术部 、 基金 事务部 、 综 合管理 部、 人力资 源部 、 计 划财务部 和监察稽 核部。 投资管 理部在 公司投 资决策 委员会的 领导和 风险控 制委 员会的指 导下, 负责 公司所 管理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实现基 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确 保投资管 理目标和 风险控 制目标 的实现 。 研究 发展部 根据公司 发展战 略和基 金管 理的实际 需求, 把握 产品设 计定位, 开展策 略研究、 行业研 究、 上市 公司研 究和 数量研究 工作, 为公司 投资管 理业务 提供有 效的研 究支持 平台 。 市场 营销部 负责 公司公募 基金、 专户 等产品 代销渠 道的开 拓与维 护, 营销 协议的 制定和实 施, 产 品的发行 和持续销 售工作; 负责公 司机构 客户 的 开发与 维护, 完 成相应的 目标 任务; 负责 公司各种 产品的 营销策 划及实 施; 负责 公司品 牌的建 设, 媒体关 系管 理 ; 负责公 司官网网 络营销 和客服 中心的 运维工 作, 提升公 司知名 度和信 誉度 等 工作。 产品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创新部 根 据公司 发展战 略, 提供 公司产 品策略 建议, 把 握产品设 计定 位, 提出产 品设计思 路, 建立 并完善 公司高 效产品 线, 促进 公司经 营目标的 实现。 信息技术 部根据公 司整体 发展策 略, 规划公 司信息 技术体 系架构 , 构 建完善 的信 息技术平 台; 负责公 司信息 技术系 统的规 划、 建设、 运营和 维护, 为 公司各 项业 务的正常 运行、 信息的 安全保 密和企 业信息 化提供 有效的 保障 。 基金 事 务部 根据 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 和公司 相关制 度, 负责 基金的 财务核 算、 资产 估值、 注 册登记 、 资金清 算等相关 业务, 维护基 金交易 的正常 有序运 作。 综合管理 部根据 公司的 发展战略 , 负责公司 中长期 发展战 略、 年度 工作计 划和绩 效目标 的拟定、 推 行、 跟 踪和执行 效果评估 工作; 负责公 司制度 建设、 文秘管 理、 外 部联络 、 内部 宣传、 信息调研 、 行政后勤 管理, 为 公司日 常运作、 领导战 略决策 提供支 持和服务。 人力 资源部根 据公司的 发展战 略、经 营计划 和人力 资源管 理现状 参与制 订人力 资源 战略规划 ; 负责制定、 执行和 优化人 力资源 管理政 策, 运作 和维护 人力资源 体系; 建立和完 善 人才梯 队的配 置和储 备; 制定 并组织 员工培 训和开 发; 组织、 实 施和 监督各部 门的员工 绩效管 理;宣 传、贯 彻公司 价值理 念,组 织员工 活动, 提供 员工帮助 , 增强组织 凝聚力 ; 维 持公司 在市场 竞争中 的人力 资源优 势。 计划财 务部 负责公司 全面预算 的编制、 会计核 算、 公司 财务报 告的编 制; 定期 进行财 务分析 , 为公司 发展和管 理层决 策提供 依据; 同时建 立健全 公司的财 务管理 制度以 及与 财务有关 的内控制 度; 定期 或不定 期进行 公司资 产清查, 监督公 司自有财 产的 管理, 保证 公司自有 财产记 录准确 和安全 ; 并 接受并 配合国 家监管 机构 、 社会 审计 机构和公 司内部监 察稽核 部门的 检查 。 监察 稽核部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 负责 公司 规章制度 的审核, 检查、 监督各 部门执 行情况 ; 对 基金管 理的各个 环节进 行全程 风险管理 ; 负责公司 专项审 计、 信息 披露内 容的审 核、 对外 文件的 法律审核, 保证 公司内部 控制、风 险管理 的有效 实施。 截止到 2014 年 7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 61 人,具有 基金从 业资格 的人 数为 59 人, 其 中53.3% 以上的员工具有 硕士以 上学历 。 公 司已经 建立健 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 内部 监察制 度、 财务管 理制度 、 人 事管理 制度 、 信 息披露制 度和员工 行为准 则等公 司管理 制度体 系。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董事长: 秦雁先生,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生 。 历任南 京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南 京中 山东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路证券营 业部员 工、 研 究发展 部研究 员、 研 究发展 中心经 理助理 、 研究 所副所长 、 所长、 投资管 理总部 总经理 、 南京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总裁助 理兼任 投资 管理总部 总经理, 现任南 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 副董事长 : 靳向东先 生, 中共 党员, 大 学学历, 学士学 位。 历任 南京市 江浦县 城东 公社 插队知青 , 江苏 省政府 办公厅 政策研 究室科 员, 省政府经 济研究 中心副 主任科员 、 主任科员, 中石化 金陵石 油化工 公司科 长, 省政 府外事 办公室主 任科 员, 省政府 研究室经 济综合 处主任 科员、 副 处级秘 书、 副处 长( 主持工 作) 、 处长, 省政府研 究室发展 研究处 处长 , 江苏 省中汇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江苏 交通 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 投资发 展处处 长, 现 任江苏 交通控 股有限公 司 总经 理助理 兼投 资发展部 部长。 董事: 蒋晓刚先生 , 中共 党员,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南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 营业 部副总经 理、 总经 理、 公司 经纪业 务管理 部总经 理、 业务 总监, 富 安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副总经 理,现 任富安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王旭 先生 , 党校研 究生学 历。 历任 南京市 建邺区 民政局 科员, 建邺 区政 府办 公室科长, 朝天官 街道办 事处主 任助理、 副主任, 南 京市河 西指挥 部计 划处副处 长, 南 京市河 西国资 集团投 资部经 理 , 现任 南京市河 西新城 区国有 资产 经营控股 (集团) 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部 部长。 张丽珉女 士, 中共 党员, 大 学学士 。 历任南 京金融 高等专 科学校 ( 现名 南京 审计学院) 教师 , 南 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财务部 会计 、 常府 街证券 营业 部主办会 计 、 龙蟠路 证券营 业部总 经理助 理 、 客户 资产结 算存管 中心总经 理助 理 、 龙蟠路 证券营业 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南 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稽 核部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 孔学兵先 生, 中共 党员, 工 商管理 硕士。 历 任南京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管 理总部高 级投资 经理 , 资产 管理总 部高级 投资经 理, 资产管 理业务 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现 任富安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投 资管理 部副总监 、 富安 达优势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独立董事 : 赵曙明先生 , 中共党 员, 博士学 位, 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 历 任南京 大学 外事 办科员 、副 科长、 科长 、副 主任 (主持 工作 ) 、 南京 大学 商学院 副教 授 、教授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博士生导 师, 副院长 、 院 长, 南京大 学校长 助理 , 商学 院院长 , 现 任南 京大学商 学院 名誉 院长。 陈良华先生 , 中共党 员, 博士后 毕业 ,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历任金 陵科 技学 院讲师 、 系副 主任 、 东南 大学教 师、 博导 , 现任 东南大 学经济 管理学 院 教授、 博 导 。 马维勇先生 , 硕士 生学历, 四级律 师。 历任 南京市 公交公 司保卫 处科员 、 南 京市下关 区律师 事务所 律师, 现任江 苏紫金 律师事 务所主 任律师 。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 会成员 监事会主 席: 刘宁女士,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审 计师。 历 任南京 市审计 局政 财金 融审计处 科员, 金 融审计 处科员、 副主任 科员、 主 任科员, 南京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计划财 务部副 总经理 、 计 划财务 部总经 理 , 现任 南 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财务总 监兼计划 财务部 总经理 。 监事: 杜文毅先 生, 中共党 员, 大学学 历, 学士学 位,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南京 交通 学校财会 教研室 工作, 江 苏交通 规划设 计院计 划财务 室副主 任、 主任, 江苏交通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审 计处副处 长、 处长, 江 苏交通 产业集 团有限 公司董 事, 江苏京 沪高速 公路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现任 江苏交 通控股 有限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 财务 审计部 部长。 熊长安先 生, 中共 党员, 双 专科学 历, 高级 会计师 职称。 历 任南京 市建 材总 公司财务 部副经 理、现 代建材 实业有 限公司 财务部 副经理 ,南京 市木 材总公司 , 森昊集团 财务部 副经理、 南京燃 料实业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财务 总监、 玉朗集团 有限公司 财务总 监、 南 京市物 资集团 总公司 财务部副 部长兼 玉朗集 团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玉桥管 理有限 公司财 务总监 ,现任 河西开 发建设 指挥部 财务 处处长。 孙爱民先 生, 上海财 经大学 硕士 。 历 任南京 电声股份 有限公 司技术 中心 工程 师、南京 市国际 信托投 资公司 IT 工 程师、 南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 新华路营 业部IT 工程 师,现 任富安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 监助理 。 李雪梅 女士 ,硕 士研究 生,CPA 。历 任成 都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会计 ,湘 财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会 计、 财务 经理( 子公 司)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财务 部 财务经理 、 合 规管理 部总经 理助理 。 现任富 安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部副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总监。 范仲文先 生,大 学本科 ,经济 学学士 。历任 兴业证 券梅花 路营业 部业 务员, 华泰柏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渠 道部高 级经理 , 富安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华东区大 区总监兼 机构销 售部经 理。现 任 富安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市场营 销部 副总监。 3 、基金管理 人 高级 管理人员 总经理: 蒋晓刚先生 , 中共 党员,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南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 营业 部副总经 理、 总经 理、 公司 经纪业 务管理 部总经 理、 业务 总监, 富 安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副 总经理, 现任富 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理 , 富安达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副总经理 : 朱龙芳女 士 , 中共 党员,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深台经 济发展 中心会 计主管 ; 深 圳中华自 行车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物资 部科长; 深 圳工银 证券有 限公 司营业部 主管会计 ; 华 夏证券 深圳华 阳街证 券营业 部总经 理; 华夏证 券深圳 振华 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 理; 深圳浦 东华元 投资咨 询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南京证 券深 南中路营 业部总经 理; 南京 证券深 圳管理 总部总 经理; 南 京证券 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南京 证券业务 总监 , 现任富 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督察长: 陈宁先生 ,中共 党员, 研究生 ,历任 南京国 际信托 公司证 券总部 副总 经理、 总经理, 南京国 信资产 管理公 司总经 理,现 任富安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察长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凯瑜女 士, 管理 学学士 , 工商 管理硕 士。7 年从 业经验,其中5 年债 券投 资交易经 验。曾 任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债 券交易 员,2011 年 5 月进 入富安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担任 债券交 易员, 从 事固定 收益交 易与投资 工作。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 银 行间债 券交易 员资格 与债券 托管结 算资格 , 现任 富安 达信 用主题轮 动纯债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投资决策 委 员会 主席 蒋 晓刚 先 生,公 司总经 理(简 历同上 )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孔 学兵 先生 ,中 共党员 ,工 商管 理硕 士。18 年证 券自 营与资产管理投资经历,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 理总部高 级投资经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理, 资产管 理总部 高级投 资经理, 资产管 理业务 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现任富安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 投资管 理部副 总监 、 富安 达优势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黄强先 生, 经济 学硕士 。20 年证券 投资 研究 从业经 验, 历任 浙江 财政 证券 公司投资 经理, 光大证 券资产 管理部 投资经 理、 助 理总经 理, 泰 信基金 高级经理 , 光大保德 信基金 公司基 金经理 助理 、 首席 策略分 析师 , 现任 富安达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发展部 副总监 、富安 达策略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七 日年化收 益率 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 10、按规定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 11、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12、编制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 13、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7、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22、按规定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4、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25、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 他基金 当事人 利益的 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 被投资 公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 和直接管 理 ; 27、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证 券法》 行为的 发生;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2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的 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 为。


3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基 金合同 , 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基 金合同 行为的 发生;


4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规 范,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行 为。


(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取 利益;


3 、 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 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 的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 营思想 和经营 理念。 (2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 运行 和受托资 产的安 全完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 (3 )确保基 金、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真 实、准 确、完 整、及 时。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公司 风 险管 理 必 须覆 盖 公司 的 所有 部 门 、 各 项 业务 和 各个 岗 位, 渗 透 业务 的 决策、执 行、监 督、反 馈等各 个经营 环节。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2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设 立独 立 的 督察 长 和监察 稽核 部 保持 高 度 的独 立 性和 权 威性 , 负 责对 公 司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稽 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 及 各部 门 在 内部 组 织结 构 的设 计 上要 形 成 一种 相 互制 约 的机 制 , 建立 不 同岗位之 间的制 衡体系 。 (4 )有效性 原则 公司的内 部风险 控制工 作必须 从实际 出发 , 主要 通过对 工作流 程的控 制, 进 而实现对 各项经 营风险 的控制 。 (5 )成本效 益原则 运用 科 学化 的 经 营管 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合 理 的 控制 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 部控制 效果。 3 、内部控制 的主要 内容 (1 )控制环 境 良好的控 制环境 包括科 学的公 司治理 、 有 效的监 督管理 、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控 制文化 。 ①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 委员 会,其中 合规和 风险控 制委员 会负责 评价与 完善公 司内部 控制体 系。 ②公司管 理层设 立了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和风险 管理委 员会,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为 公司投资 管理的 最高决 策机构 , 负 责指导 基金资 产的运 作、 确定基 本的 投资策略 和投资组 合的原 则。 风险管 理委员 会为公 司风险 管理的 最高决 策机构 , 负责全面 评估公司 经营管 理过程 中的各 项风险 ,并提 出防范 化解措 施。 ③公司各 部门之 间有明 确的授 权分工, 既互相 合作, 又 互相核对 和制 衡, 形 成了合理 的组织 结构。 ④公司设 有督察 长, 负责组 织指导 公司的 监察与 稽核工 作, 对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合法 性、 合规 性及合 理性进 行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司风 险控 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 险事件 时向公 司董事 会和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⑤公司 注重 内控 文化的 建设, 树立员 工内 控优 先和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定 期对 员工进行 合法合 规的相 关培训 。 (2 )风险评 估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公司风险 控制人 员定期 评估公 司风险 状况, 范围包括 所有能 对经营 目标 产生 负面影响 的内部 和外部 因素, 评估这 些因素 对公司总 体经营 目标产 生影 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 。 对 于不可 控风险 , 风险评 估的目 的是决定 是否承 担该风 险或 减少相关 业务; 对 于可控 风险 , 风险 评估的 目的是 分析如 何通过制 度安排 来控制 风险程度 。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 再评估并 完善相应 的制度, 以及新 业务设 计过程 中评估 相关风 险并制 定风险 控制制 度。 (3 )操作控 制 公司内部 组织结 构的设 计方面 , 体 现部门 之间职 责有分 工, 但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与 制衡的 原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作、 市 场等业 务部门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 门的操 作相互 独立, 并 且有独 立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部 门之 间相互核 对、相互 牵制。 各业务部 门内部 工作岗 位分工 合理、 职 责明确, 形成相 互检查、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差 错发生 的风险 , 各 工作岗 位均制定 有相应 的书面 管理制度 。 在明确的 岗位责 任制度 基础上 ,设置 科学、 合理、 标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同时, 规定 完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完 整的业 务记录, 制定严 格的检 查、 复核标准 。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 了内部 办公自 动化信 息系统 与业务 汇报体 系, 通过 建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道 , 保 证公司 员工及 各级管 理人员 可以充 分了解 与其职 责相关 的信息 , 保 证信息及 时送达 适当的 人员进 行处理 。 (5 )监督与 内部稽 核


本公司设 立了独 立于各 业务部 门的监 察稽核 部, 其中 监察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 价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合理性、 完备性 和有效 性, 监 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况 , 揭 示公司 内部管 理及基 金运作 中的风 险, 及时 提出改进 意见, 促进 公司内 部管理 制度有 效地执 行。 监察 稽核人 员具有相 对的 独立性, 定 期出具监 察稽核 报告, 报公司 督察长 、董事 会 及中 国证监 会。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 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 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 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 控制的 披露真 实、准 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 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 的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控 制制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度。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定 中文名 称: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公司法定 英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 王涛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是 中国历 史最悠 久的银行 之一, 也是近 代中 国发 钞行之一 。 交 通银行 先后 于2005 年6 月和2007 年5 月 在香港 联交所 、 上交所挂 牌上市, 是中国 2010 年上海 世博会 唯一的 商业银行 全球合 作伙伴 。交 通银行连 续五年跻 身 《财富》(FORTUNE) 世界500 强 , 营业收 入排名 第243 位 , 较上年提 升 83 位 ; 列《银 行家》 杂志全 球 1,000 家最大银行 一级资本 排名 第 23 位,较 上年提升 7 位。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 产总额 达到人 民 币 5.97 万 亿元 ,实 现净利 润人民 币186.90 亿元。 交通银行 总行设 资产 托 管部 。 现有 员工具 有多年 基金 、 证券 和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 及 经济 师、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律 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 员工 的学历 层次较 高, 专业分 布合理, 职业技 能优良, 职 业道德 素质过硬 , 是一支诚 实勤勉 、积极 进取、 开拓创 新、奋 发向上 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伍。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先 生,董 事长、 执行董 事。 牛先生2013 年10 月至 今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3 年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 董事、 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 行董事 、行长 。牛先 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 财经大 学金融 系, 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学 管理 学院技 术经 济专 业, 获硕士 学 位,1999 年享受国 务院颁 发的政 府特殊 津贴。 彭纯先生 ,副董 事长、 执行董 事、行 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 任本行 副董事 长、 执行 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 本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 中国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 理兼 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 责任公 司执行 董事、 总 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 任本 行执行董 事、副行 长;2004 年 9 月至2005 年8 月任本行副行 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 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 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 齐分行 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 行行长 ,广 州分行行 长。彭先 生1986 年于中国 人民银 行研究 生部获 经济学 硕 士学 位。 钱文挥先 生,执 行董事 、副行 长。 钱先生 2007 年8 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 、副行 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本行 副行长 (其中 :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1 月兼 任本行 上海分 行行长 ) 。 钱先生1998 年于上 海财经 大学获 工商管 理硕士 学位。 刘树军先 生,交 通银行 资产托 管部总 经理。 刘先生 2012 年 5 月起任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 部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起任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 部副总 经理 , 曾任 中国农 业银行 长春分 行办公 室主任 、 农行总行 办公室正 处级秘 书, 农行总 行信贷 部工业 信贷处 处长 , 农行 总行托 管部 及养老金 中心副总 经理 , 交通银 行内蒙 古分行 副行长 。刘先 生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师 。 2011 年10 月起任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副总经 理, 2012 年5 月起任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 二季度 末 ,交 通银行 共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108 只。此外 , 还托 管了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保险资 产、 企 业年金、QFII、QDII、 信托计划、 证券公 司集合资 产计划 、ABS、产业基金 、专户 理财 等12 类产品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业规 章及行 内相关 管理规 定, 加强内 部管 理, 保 证资产托 管部业 务规章 的健全 和各项 规章的 贯彻执 行,通 过对各 种风 险的梳理 、 评估、 监控, 有效地 实现对 各项业 务风险 的监控 和管理, 确保业 务稳健 运行, 保 护基金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通 过各 个处 室自我 监控 和专 门内控 处室 的风 险监 控的 内部 控制机制 覆盖各 项业务 、 各 个部门 和各级 人员 , 并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 监督、 反 馈等各个 经营环 节,建 立全面 的风险 管理监 督机制 。 2 、独立 性原则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独 立负 责受托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保证 基金资产 与交通 银行的 自有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不 同的受 托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算, 分账管 理。 3 、制衡 性原则 :贯 彻适 当授 权、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置 上确 保各处室 和各岗 位权责 分明 、 相互 牵制 , 并 通过有效 的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 点。 4 、有效 性原则 :在 岗位 、处 室和内 控处 室三 级内控 管理 模式 的基 础上 ,形 成科学合 理的内 部控制 决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监 督机制 ,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制流 程、控制 措施, 建立合 理的内 控程序 ,保障 内控管 理的有 效执行 。 5 、效益 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与 基金托 管规 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控制要 求相适 应, 尽量降 低经营 运作成 本 , 以合理 的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根据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商 业银行 法》 等法 律法规 , 基 金托管人 制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效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管理规章 制度 , 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全 、 高 效, 包括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 业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部 业务风 险管理 暂行办 法》 、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项目开 发管理办 法》 、 《交 通银行 资产托 管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 保密工作 制度》 、 《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业 务从业 人员守 则》 、 《交 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业务 资料管 理制度 》 等, 并根据 市场变 化和基 金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加以完善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做到业务 分工合 理, 技术 系统完 整独立, 业务管 理制度 化, 核心作 业区 实行封闭 管理,有 关信息 披露由 专人负 责。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基金托 管业务 各环节 风险的 事前揭 示、 事中 控制和 事后 稽核 的动态管 理过程 来实施 内部风 险控制 , 为 了保障 内控管 理的有 效执行 , 聘请国际 著名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托管 业务运 行进行 内部控 制评审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和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基金资 产的投 资组合比 例、 基 金资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人 报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 金的到 账 与赎 回 资金 的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等有 关证券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及时核 对确认 并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及时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须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须 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四 、其 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 中国人 民银行 、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银监会 及其他 有关机 关的处罚 。 负责基金 托管业 务的高 级管理 人员在 基金管 理公司 无兼职 的情况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富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直销 中心 名称: 富 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直销 中心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1568 号中建大 厦29 层 电话: (021)61870808 传真: (021)61601555 联系人: 吴定婷 全国统一 服务热 线 :400-630-6999 (免长途)或 (021 )61870666 2 、代销机构 (1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南京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江 苏省南 京市鼓 楼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鼓楼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步 国旬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 )国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成 都市东 城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广 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福 州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 新区民 生路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22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客户服务 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齐鲁证 券有限 公司 住所:济 南市经 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23 层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9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江 苏省苏 州市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客户服务 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0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江 苏省南 京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客户服务 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址 :www.nesc.cn (12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19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沈 强 客服电话 :96598 公司网址 :www.bigsun.com.cn (13 )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14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好买基金 网:www.howbuy.com 好买基金 交易网 :www.ehowbuy.com (15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 新区峨 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徐汇区 龙田 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18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20 层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19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国荣 客户服务 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20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罗 湖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 6 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客户服务 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22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志伟 客服电话 : 400-86-96098 公司网址 :www.jsbchina.cn (23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虹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 人: 汪静 波 客户服务 电话:400 -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24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0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 :http://www.hexun.com/ (25 )北京万银 财富投 资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北 四环中 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 : www.wy-fund.com (26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银 行大 厦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银 行大 厦25 层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其他代销 机构详 见《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或 其他增 加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二 、注 册登 记 人 名称: 富 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1568 号中建大 厦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1568 号中建大 厦29 层 法定代表 人:秦雁 电话: (021 )61870999-3611 传真: (021 )021-61065222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冯洪敏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 上 海源泰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256 号华夏银 行大 厦14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256 号华夏银 行大 厦14 楼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孙文 婷 经办律师 : 刘佳 孙 文婷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单峰


沈兆 杰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类 一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根 据投资 者认( 申) 购本 基金的 金额, 对投资者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费 率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用 ,因 此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本 基金 将设 A 类 和 B 类两类基 金份 额,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置 基金 代码 ,并单 独公 布 每万份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 化收益 率。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代 码为710501 ,B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代码 为710502 。 根据基金 实际运 作情况 ,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 基金管 理人可 对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整 并公告 。 二 、基 金份 额限 制 投资者可 自行选 择认 (申) 购的基 金份额 类别, 不同 基金份 额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 据招募 说明书 约定因 认 (申) 购、 赎回、 基 金转换 等交 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 自动升 级或者 降级的 除外 。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 费(年 费)


0.25% 0.01% 首次认( 申)购 最低金 额


1000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金 额


100 元


1 万元


单笔赎回 最低份 额


100 份


500 份


在销售机 构保留 的最低 份额余 额


500 份


500 万份


投资者在 销售机 构保留 的 A 级基金 最低份 额余额 为 500 份,即每 个交 易账 户 A 级基金的 最低份 额余额 不得低 于 500 份,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回后 将导致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 A 级基 金份额 余额不 足500 份的, 需 一次全部 赎回。 如因分 红再投 资、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 巨额赎 回、 基金转 换等 原因导致 的账户A 级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500 份之情况 , 不 受此限 , 但 再次赎 回时 必须一次 性全部赎 回。 投资者在 销售机 构保留的 B 级基 金份额 最低余 额为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 份), 否则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动 将其 在该 销售 机构持 有的 B 级 基金份 额 降级为A 级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 申)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购各类基 金份额 的最低 金额限 制及规 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至 少在开 始调 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 一家指 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三 、基 金份 额的 自动 升降级 1 、若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 基金账 户保留 的基金 份额达 到或超 过 500 万份时, 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自动 将其在 该基金账 户持有 的 A 类 基金 份额升级 为B 类基 金份额 。 2、若 B 类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 基金账 户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自动将 其在该 基金账 户持有 的B 类基金 份额降 级为A 类基 金份额。 3 、 投资者在 提交认/ 申购 等交易 申请时 , 应正 确填写 基金份 额的代 码 (A 类、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代 码不 同) ,否则 ,因 错误 填写基 金代 码所 造成 的认/ 申购 等交易 申请 无效的 后果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 者认/ 申 购申请 确认 成 交后, 其 最终获得 的是A 类还 是B 类基 金份额 , 以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根 据上 述规则确 认的结果 为准。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第 七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基 金存续 期限为 不定期。 基金管理 人按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募集本基 金,并 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2]1440 号文 核准募集 。 一、 基 金类 型 货币市场 证券投 资 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三 、基 金份 额的 募集 方式 、 募集 期限 与募 集对 象 1 、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 募集方 式为代 销与直 销。 本基金 认购采 取全额 缴款认 购的方 式。 基 金投资人 在募集 期内可 多次认 购,认 购一经 受理不 得撤销 。 2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 月,具 体发售 时间见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3 、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 集对象 为 中国 境内的 个人 投 资人 和 机构 投 资人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人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人 。 四、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向 社会公开 募集。 办 理开放 式基金 业务城 市 (网点) 的具体 情况和 联系方 法, 请参 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五 、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 设固定 的募集 规模。 六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不 收取基 金认购 费。 七 、 基 金的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 和认 购 份 额的 计算 1 、初始面值 :人民 币1.00 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 金认购 价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认购份额 =( 认 购金额 +认购 期 利息 )/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 上述计算 结果( 包括认 购份额 )以四 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金 财产所 有。 认购份额 计算方 法 : 例:某投 资人投 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 笔认购 产生利 息 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认 购份额 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 )/1.00 =100,050 份。 八 、认 购安 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 集期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及代销 机构相 关公告 。 2 、投资人认 购应提 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 基金投资 人可在 募集期 间到基 金销售 网点认 购本基 金, 按照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办理基金 认购手 续, 填写认 购申请 书并足 额缴纳 认购款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首次 认购 之前 必须持 有效 证件 开立富 安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账 户 和销售机 构交易 账户。 3 、认购的方 式及确 认 投资人在 募集期 内 可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认 购申请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投资人在T 日 规定时 间内提 交的认 购申请 , 可于T+2 日后在原 申请网 点或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客 户服务 中心查 询认购 申请是 否被成 功受理 。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 心查询认 购确认 份额 。 基金 募集期 间 , 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办 理认购 手续 仅代表对 投资人认 购申请 的受理 , 投资 人认购 成功与 否应以基 金募集 结束后 注册 登记人的 认 购确认 为准。 4 、认购限制 (1 ) 本基金募 集期间 内, 单一 投资人 认购本 基金, 不设 最高认 购份额 限制。 (2 )在本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人 在代销 机构销 售网点 首次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单笔 最低金 额为人 民币1,000 元, 追 加认购每 次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投资人 首 次认购 B 级 基金份 额的单 笔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500 万元, 追 加认购 B 级基金份 额的单 笔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3 ) 投资 人在直 销中心 首次认购A 类基 金份额 的单笔 最低金 额为人 民 币10, 000 元, 追加认购 每次最 低金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4 ) 通 过本基 金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时 ,A 类基 金份 额首 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1,000 元, 最低追 加申购 金额 为100 元,B 类基金份 额首 次最低申 购金额 为500 万元,最 低追加 申购金 额为 1 万元。 (5 ) 已 在基金 管理 人销 售网 点有认 购本 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 次认 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 但受追 加认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6 )投资人 认购前 ,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缴 款。 (7 )投 资人在 发售 期内 可多 次认购 本基 金; 认购申 请已 经销 售机 构受 理, 不可以撤 销。 九 、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购 款项在 基金募 集期内 产生的 利息将 折合成 基金份 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 。基金 募集期 产生的 利息以 注册登 记人的 记录为 准 。 十 、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存放和 费用 本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存 入 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的基金募 集专用 账户 , 在 基金募 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 募集期间 的信息披 露费用 、会计 师费、 律师费 以及其 他费用 ,不得 从基金 财产 中列支。 十 一、 基金 募集 的情 况 本基金募 集 期限 为2013 年1 月14日起至2013 年1 月25 日。经会计师 事务 所验 资,按照 每份基 金份额 面值人 民币1 元计 算,基 金募集 期共募 集994,024,416.12 份基金份 额(其 中包括 利息转 份额 105,236.87 份) ,有效 认购户 数为 1,601 户。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1 、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在 基金募 集份额 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于2 亿元人 民币 , 并且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 法规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可 以决定 停止基 金发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资 机 构 验 资,自收 到验资 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验 资报告 ,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自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基 金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 基金 合同生效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 予以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 的 次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3 、本基 金 募集 期届 满之 日 前 ,投资 人的 认购 款项只 能存 入 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 的基 金募集 专用账 户 ,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有效 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 集期内 产生的 利息将 折合成 基金份 额, 归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有。 基 金募 集期产生 的利息 以注册 登记人 的记录 为准。 二 、基 金募 集失 败 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募集 期届满 , 未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 或因不可 抗力使 基金合 同无 法生 效,则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后30 日内 返还投 资人已 缴纳的 认购款 项,并 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 酬。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 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 国证监 会说明 原因和 报送解 决方案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按其规 定办理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四 、本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 1 月 29 日 正式 生效。


38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代 销机构 。 1 、本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 心 富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直销 中心 名称:富 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直销 中心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 1568 号中建大 厦29 层 电话: (021 )61870808 传真: (021 )61601555 联系人: 吴定婷 全国统一 服务热 线:400-630-6999 (免长途)或 (021 )61870666 投资人可 以通过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统 办理本 基金的 开户 、 申购 及赎回 等业务 , 具 体交易细 则请参 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2 、代销机构 目前的代 销机构 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南京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齐鲁证 券有限公 司、 东 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东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任 公司 、 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杭 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限 责任公 司 、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江 苏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诺 亚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和讯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 北京万银 财富投资 有限公 司 、 众禄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 投资人 可通过 上述场 所按 照规定的 方式进行 申购或 赎回 。 本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基 金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告。 销售机构 可以根 据情况 变化增 加或者 减少其 销售城 市 ( 网点 ) , 并另行 公告。 若基金管 理人或 其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话 、 传 真或网 上等交 易方式 ,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 述方式 进行申 购与赎 回,具 体办法 由基金 管理人 另行公 告。 若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 构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上 交易业 务的 , 投资 人可 以以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电话、 传真或 网上交 易等形 式进行 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法详 见销 售机构公 告。 二 、申 购、 赎回 办理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的 开放日 是指 为 投资 人 办理 基 金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 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 开放 日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在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或另行 公告, 但具 体业务办 理结束 时间不 得晚于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结束 时间。 若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本基金已 于2013 年2 月18 日 开 始办理 日常申 购、赎 回业务 。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后不 超过 3 个月时 间里开 始办 理。 在 确定申购 开始时 间与赎 回开始 时间后 , 基金 管理人最 迟于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回业 务的2 日 前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价 格为下 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时间所 在开放 日的价 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确定 价” 原则 , 即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人 民币 1.00 元;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的 原则, 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交 易时 间结 束前撤 销, 在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得撤销 ; 4 、投资 者在全 部赎 回其 持有 的本基 金余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将 投资 者账 户内当前 累计未 付收益 全部结 转,再 进行赎 回款项 结算。 部分赎 回基 金份额时 , 投资者账 户当前 累计未 付收益 为正时 不兑付 账户未 付收益; 投资者 账户 当前累计 未付收益 为负 , 且剩 余的基 金份额 足以弥 补其当 前账户 累计未 付收益 , 则不兑付 当前账户 累计未 付收益 ; 否则 将按部 分赎回 份额占投 资者账 户总份 额的 比例结转 当前账户 部分累 计未付 收益, 进行赎 回款项 结算;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5 、 基金管理 人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原则, 但最迟应 在新的 原则实 施2 日前在 指定媒 体予以 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 的提出 基金投资 人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 时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有 足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提交 的申购 、 赎回 申请无效 。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 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 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 投资 人可 在T+2 日 起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 况 。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或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或赎回 申请的 确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 的款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 若申购 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 申购无 效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代 销机构 将投资 人已 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 金退还 给投资 人 ,由 此产生 的利息 等损失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赎回时 ,当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金 托管 人于 T +1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赎回 款项 从基 金托 管专户 划出 ,各 销售机 构于 T+3 日内划 往 赎回投资 人指定 的银行 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款 项的支 付办法 按照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如遇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它 非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 款在该等 故障消 除 后及 时划往 投资者 银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支付 办法按照 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 、代销机构 每个基 金账户 ,A 类基金份 额首次 最低申 购金额 为 1,000 元, 最低追加 申购金 额为 100 元,B 类 基金份 额首次 最低申 购金额 为 500 万元, 最低 追加申购 金额 为 1 万元 ,或详 见各代 销机构 网点公 告。 2 、 直销机 构的A 类基金 份额首 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 最 低追 加申购金 额为1,000 元。 3 、通过 本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基 金申 购业 务时,A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 最低 申购金额 为1,000 元, 最低追加 申购金 额为 100 元,B 类基 金份额 首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500 万元 ,最低 追加申 购金额 为 1 万 元。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赎 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不 得低 于500 份,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将导致在 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余额 不足500 份的 , 需 一次全 部赎回 。 如因分红 再投资、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 巨额 赎回、 基金转换 等原因 导致的 账户 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不 受此限 ,但再 次赎回 时必须 一次性 全部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量 限制 ,具 体规 定请参见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对 申购金 额 、 赎回份 额 和账 户最低 持有 余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的2 日 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 购与 赎回 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本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价 格 为每 份基金 份额1.00 元。 七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费 率均为 零。 八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申购份额 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1.00 元) 为基 准计算 , 计 算公式 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 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基 金财产 所有。 2 、计算举例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某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则 其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 = 10,000/1.00 = 10,000.00 份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 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1.00 元)为 基准计 算 。 (1 ) 部分赎 回 投资者部 分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如其未 付收益 为正或该 笔赎回 完成后 剩余 的基 金份额按 照 1.00 元人民币为 基准计 算的价 值足以弥 补其累 计至该 日的 未付收益 负值时, 赎回金 额如下 计算: 赎回金额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份额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 为基 准计算 的价 值不 足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未 付收 益 负值时 , 则将自动 按比例 结转当 前未付 收益, 赎回金 额按如 下公式 计算: 赎回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 付收 益 (2 ) 全部赎 回 赎回金额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份额 +赎 回份额 对应 的 未付收 益 赎回金额 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基 金财产 所有。 4 、计算举例 : (1 ) 部分赎 回 某投资人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赎回本基 金 5,000 份基金份额, 该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 未支付 收益 为 50.00 元,其持有的基 金份 额的未付 收益为正 , 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 赎回金额 =5,000 ×1.00 =5,000.00 元 某投资人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赎回本基 金 5,000 份基金份额, 该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支 付收益 为-50.00 元, 其 赎回后剩 余 的5,000 份 基金份额 足以 弥 补其累 计至该 日的未 付收益 负值 , 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 =5,000 ×1.00 =5,000.00 元 某投资人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1,000,000 份, 赎回本基金999,000 份基金份 额, 该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支 付收益 为-5,000.00 元,其 赎回后剩余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的1,000 份基金份额 不 足以 弥 补其累 计至该 日的未 付收益 负值 , 则 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 =999,000 ×1.00-5,000 ×(999,000/1,000,000) =994,005.00 元 (2 ) 全部赎 回 某投资人 赎回 其 持有 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该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 支付收益 为50.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 ×1.00+50.00 =10,050.00 元 5 、本基 金于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披露 开放 日各 级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 应 于节假日 结束后 的第 2 个自然日 , 披露节假 日期间 的各级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益 、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 首个开 放日的 各级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九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 投资人 申购基 金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在 T +1 日为投 资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 续 , 投 资人 自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 份额。 2 、 投资人 赎回基 金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在 T +1 日为投 资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应 的注册 登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实 施 2 日 前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予以 公告。 十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巨额赎回 是指在 单个开 放日内 , 本 基金中 基金净 赎回申 请份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份额 扣除申 购申请 总份额 之余额 ) 与 净转出 申请份 额 ( 基金转 出申 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总 份额之 余额) 之和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10%的 情形。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本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和基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金间转换 时,按 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该基 金兑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及转 出申请有 困难 , 或认 为为实 现投资 人的赎 回 、 转出申 请进行 的资产 变现 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 值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及 转出的 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该基 金总份 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及转出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或 转出申 请量占 当日该基 金赎回 及转出 申请 总量的比 例, 确定单 个账户 当日办 理的赎 回或转 出份额; 未受理 赎回部分, 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申请 时选择 将当日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日办 理, 并且 转入下 一开放 日的 申 请不享 有优先 权并将以 该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完成 赎回和 转出申 请为止 。 当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等方 式 在3 个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并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3 、暂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经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延 缓期限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十 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 )因 不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2 )证 券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内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的情形;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5 )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 (6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1 ) 、 (2 ) 、 (3 )、(4 ) 项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2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内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发 生巨额 赎回, 根据基金 合同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财产 估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 告。 已经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 付, 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 其余 部分在 后续开 放日 由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 法 予以 支付。 在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 理。 3 、暂停 期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1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 1 天,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并公告 最近一 个开放 日 各级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


(2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天 但少 于 2 周,基 金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的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及基 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于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最近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一个开放 日 各级 基金份 额 的每 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 (3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2 周 ,基金 管理人应 在暂停 期间每 两周 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公 告一次 。 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最 迟提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 各级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十 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 是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存续 期间按 照基金 管理人 的规 定申 请将其持 有的本 基金基 金份额 全部或 部分转 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由 同一注册 登记人办 理注册 登记的 其它开 放式基 金份额 的行为。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的适当 时候将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间 的转换 业务 ,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 业务规则 及转换费 率届时 在基金 转换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最迟 应于转 换业 务开始前2 天至少在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并按 有关规 定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十 三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是指投 资人通 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在各项条 件成熟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可 为投资 人提供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服务, 具体实施 方法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公布的 业务规 则为准 。 十 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与 转托 管 1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 一投资 人基金 账户转 移到另 一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包 括继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执 行, 以及 基金注 册登记 人认可 的其它 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必须 是合格 的个人 投资人 或机构 投资 人 。其中 : (1 )“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承 。 (2 )“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其 他具有 社会公 益性质 的社会 团体。 (3 )“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关依 据生 效的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执行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基金注册 登记人 可以办 理的非 交易过 户情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规 则为 准。 2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人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直 接向基金 注册登 记人或 其指定 的机构 申请办 理。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可 根据各 销售机 构的 实 际情况 办理已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其业务 规则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 五、 基金 的销 售 本基金的 销售业 务指接 受投资 人申请 为其办 理的本 基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 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 办理。 基金 管理人 委托代 销机构 办理本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等 销售业 务的, 应 与代销机 构签订 代销协 议,以 明确基 金管理 人和代 销机构 之间在 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 等销售 事宜中 的权利 和义务,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投资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解 冻及 质押 1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产生 的权益 一并冻 结。 2 、在有 关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 其他业 务。


48 第 十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将 在保持 基金资 产安全 性和 高 流动性 的基础 上, 追求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稳定 回报。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对象 是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短期 融资券、 剩 余期限 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中期 票据、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据 、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 剩 余期限 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1 、 整体 资产 配置策 略 本基金管 理人采 用自上 而下的 富安达 多维经 济模型, 运用定 性与定 量分 析方 法, 通过对 宏观经 济指标 的分析, 包括全 球经济 发展形 势、 国内 经济情 况、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物价水 平变动 趋势 、 市场 资金供 求、 利率水 平和市 场 预期、 通 货膨胀率、 货币供 应量等, 对短期 利率走 势进行 综合判 断, 并根据 动态 预期决定 和调整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 。 在预 期市场 利率水 平将上 升时 , 适度 缩短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 ; 在 预期市 场利率 水平将 下降时 , 适 度延长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 2 、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置是 指基金 组合在 国债、 央行票 据、债 券回购 、金融 债、短 期 融资 券及现金 等投资 品种之 间的配 置比例 。 通 过对各 类别金 融工具 政策倾 向、 税 收政 策、 信 用等级 、 收 益率水 平、 资金供 求、 流动性 等因素 的研究 判断 , 采 用相对价 值和信用 利差策 略, 挖掘不 同类别 金融工 具的差 异化投 资价值 , 合 理配 置并灵活 调整不同 类属债 券在组 合中的 构成比 例,形 成合理 组合以 实现稳 定的 投资收益 。 3 、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确定债 券 平均 组合久 期、 期限结 构 配置 和类属 配置的 基础上 , 对 影响 个别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债 券定价 的主要 因素 , 包括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 市 场供求 、 票 息及付 息 频率、 税 赋、 含权等 因素进 行分析, 有限选 择央票、 短期国债 等高等 级债券 品种 以规避违 约风险 , 在此 基础上 通过拟 合收益 率曲线 寻找定 价低估 、 收 益率偏 高的 券种进行 重点关注 。 4 、 回购 策略 该策略是 利用回 购利率 低于债 券收益 率的机 会通过 循环回 购以放 大债 券投 资收益的 投资策 略。 该策略 的基本 模式是 利用买 入债券 进行正 回购 , 在 利用回购 融入资金 购买收 益率较 高债券 品种, 如此循 环至回购 期结束 卖出债 券偿 还所融入 资金。 在进 行回购 融资融 券交易 时, 本基 金将综 合考虑 央行公开 市场 操作、 季节 因素、日 历效应 、IPO发行等因素 导致 短 期资金 需求激 增的机 会,通 过 逆回购方 式融出资 金以分 享短期 资金利 率陡升 的投资 机会。 本 基金还 将结合 交易 所和银行 间市场回 购利率 变化实 施跨市 场套利 ; 并 综合考 虑回购 期限利 差差异 , 合理安排 回购品种 的配置 比例配 置,并 实施跨 期限套 利策略 。 5 、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根据债券 市场收 益率曲 线的动 态变化 以及隐 含的即 期利率 和远期 利率 提供 的价值判 断基础 , 结 合对当 期和远 期资金 面的分 析, 寻求在 一段时 期内 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 变化而 导致的 债券价 格变化 所产生 的超额 收益。 本 基金将 比较 分析子弹 策略、 哑铃 策略和 梯形策 略等在 不同市 场环境 下的表 现, 构建优 化组 合, 获取合 理收益。 四 、投 资管 理程 序 1 、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 )宏观经 济发展 环境、 证券市 场走势 。 2 、 投资 管理 程序 依照逐级 授权的 原则 , 本公 司的投 资决策 机制分 别由投 资决策 委员会 、 投资 业务负责 人和基 金经理 三个层 面具体 实施: (1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全公 司基金 投资的 最高决 策机构 , 公司 基金及 受托资 产投 资行为必 须经过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授权 , 投资 相关人 员必须 严格按 照该委 员会制定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的原则和 决策从 事投资 活动。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由公司 总经理、 投资总 监、 投资部 和研究 部负 责人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组 成(督 察长 列席 会议 ) , 定期 或不 定期召 开 会议讨论 和决定 基金投 资中的 重大问 题, 包括 制定总体 投资方 案、 确定 资产和行 业配置原 则、审 定基金 经理的 投资提 案、批 准基金 经理的 超权限 投资 等。 (2 ) 投资业 务负责 人 投资业务 负责人 由投资 总监担 任, 其主要 职责是 参加投 资决策 委员会 、 制定 投资研究 业务规 则并监 督实行 、 负责投 资研究 等部门的 日常管 理 、 审批 基金经理 超权限投 资等。 (3 ) 基金经 理 本公司实 行授权 制度下 的基金 经理负 责制。 公 司制定 制度对 基金经 理 的职责 和权限进 行规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对基 金经理 的投资方 案进行 原则性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循上述 要求的 前提下 负责具 体的证 券投资 事务, 执行和 优化组 合配置方 案, 并对其 投资业 绩负责。 基 金经理 可以在 特殊情 况下授 权基金 经理助 理暂时代 为履行投 资职责 ,但必 须遵守 公司的 规定, 不得采 用无条 件和无 时限 的授权。 3 、 研究 机制 本公司设 立研究 发展部 , 具体 负责公 司的研 究业务 , 具体 包括研 究投资 策略, 提供包括 宏观经 济、 资本 市场、 产 业配置 等策略 报告, 为投 资部门 把握 市场机会 服务; 开展 对行业 、 公司、 固定收 益产品 、 衍生 产品的 研究, 为 投资部 门、 投资 决策委员 会提供 投资建 议; 开展基 金绩效 考核 , 为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提供 旗下基金 的绩效分 析报告 等。 4 、 投资 基本 流程 (1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制定 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或 不定期 召开会 议, 对 下一阶段 基金投 资的资 产和 行业 配置进行 讨论, 明确股 票库的 构成和 最新变 化,并 最终确 定总体 投资 方案。 (2 )研究部 门进行 研究分 析 研究部门 将广泛 地参考 和利用 公司外 部的研 究成果, 及时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走势和行 业发展 状况等 , 并 采用实 地调研 、 持续跟踪 等方式 对上市 公司 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 并建立 相关模 型, 最终 形成对 宏观经 济、 投资策 略和公 司基 本面的深 度研究报 告, 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和投资 部门作 为决策 和投资 的依据 。 研究部门 的固定收 益产品 研究人 员将在 对宏观 经济、 财政货币 政策和 市场资 金供 求状况深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入分析的 基础上, 利用数 量化模 型, 合理 预计收 益率曲 线, 并形成 债券 投资策略 提交投资 部门。 此外 , 研究 部门和 投资部 门定期 或不定期 举行投 资研究 联席会议 , 讨论宏观 经济、 行业、 上 市公 司、债 券等问 题,作 为投资 决策的 重要 依据之一 。 (3 )投资部 门实施 投资 基金经理 及投资 团队根 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确 定的总 体投资 方案, 依 据研 究部 门提供的 研究成 果, 对宏 观经济、 行业发 展和个 股走势 做出判断, 完善 资产配置 和行业配 置方案, 构建和 优化投 资组合, 并具体 实施下 达交易指 令。 对 于超出权 限范围的 投资 , 基金 经理应 按照公 司权限 审批流 程, 提交主 管投资 领导 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议。 1 )集中交易 室执行 交易 集中交易 室接受 基金经 理下达 的交易 指令 。 集中 交易室 接到指 令后 , 首 先应 对指令予 以审核, 然后再 具体执 行。 基金 经理下 达的交 易指令不 明确、 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 的,集 中交易 室可以 暂不执 行指令 ,并即 时通知 基金经 理或 相关人员 。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 执行情况 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 断和建 议,以 便基金 经理及 时调整 交易策 略。 2 )投资绩效 分析评 估 公司研究 部门和 风险控 制部门 会对基 金投资 的业绩 进行数 量化分 析, 利 用相 关工具对 基金投 资的风 险检验 、 风 险评估 、 投资绩效 的风险 调整和 业绩 贡献等方 面进行评 估和测 算, 并 提交投 资部门 和投资 决策委员 会作为 对下期 投资 方案决策 的依据。 3 )风险控制 和监察 稽核 公司设置 风险管 理委员 会定期 召开会 议讨论 公司各 项风 险 问题, 并 对投 资风 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 研究环节 的全面事 前、 事 中和事 后的合 规监督 检查 , 及 时向公 司管理层 和董事 会上报 发现 的合规性 问题并持 续督促 相关部 门予以 解决。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 税后) 本基金选 取这个 业绩比 较基准 的理由 是:本 基金为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本质上属 于现金 管理产 品,产 品性质 上与银 行活期 存款有 着很强 的相 似性。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当市场上 有更加 适合的 业绩比 较基准 , 在 不损害 投资者 利益的 前提下 , 经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基金 可以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准 并 及时 公告。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 于货币 市场基金 , 属于 低 风险 产品。 一 般情况, 其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低 于 股票 型 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券 型基金 。 七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 产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向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 (6 )买 卖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8 ) 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股 东进行 交易 ,不 得通过 交易 上的 安排 人为 降低 投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的真 实天数 ; (9 )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 动。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 性规定 , 本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 得超 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款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如存 款协 议中包含 提前赎 回条款 并且利 息不受 损失的 ,则不 受该比 例限制 ; (4)本基金持有的剩 余期限 不超过 397 天, 但剩余 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利率债券 的摊余 成本总 计不得 超过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不 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6)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入 基础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 397 天; (7)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30% ;存放 在不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 (8) 本基金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0)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 , 本基 金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 额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回致 使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20%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 整; (1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 信用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应 不低于 国内信 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对其 予以全 部卖出 。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券 的信用 评级应 不低于 以下标 准: a.国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 别; b.根据有关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 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应具备 下列条 件之一 : ①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长期 信用级 别; ②国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低 于中国 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的 信用级 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中 国主权 评级一 个级别 的为 BBB+级)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 别为 准。 本基金持 有的短 期融资 券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20 个交 易日内 对其予 以全部 减持。 如果法律 法规对 基金 合 同约定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除第(10) 、(11) 和(12) 项外,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3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 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 的企业 债券; (5)以定期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但 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交 易市场 或证券 交易所 交易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7)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 银行禁 止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性规定 , 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 八 、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计算 方法 1 、计算公式 平均剩余 期限( 天)的 计算公 式如下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 产包括 现金类 资产 (含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金 、 证 券清算 款、 买 断式回 购履约 金) 、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银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行定期存 款、 大 额存单 、 通知 存款、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券 、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逆 回购 、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行票 据、 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待 回购债 券、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包 括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 生的待 返售债 券等。 采用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 附息债 券成本 包括债 券的面 值和折 溢价; 贴 现式 债券 成本包括 债券投 资成本 和内在 应收利 息。 2 、各类资产 和负债 剩余期 限的确 定方法 (1 )银行存 款、清 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 余期限 为 0 天;证 券清 算款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交收日 的剩余 交易日 天数计 算;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2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计 算;银 行通知 存款的 剩余期 限以存 款协议 中约定 的通知 期计 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 到期 日为 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情况 除外: 允许投 资的浮 动利率 债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下 一个 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 (4 )回 购(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 (6 )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待 回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为该基 础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8 ) 短期融资 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短 期融资券 到期日 所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 其它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基于 审慎原 则,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或参 照行业 公认的 方法计 算其剩 余期限 。 平均剩余 期限的 计算结 果保留 至整数 位, 小数点 后四舍 五入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对剩 余期限 计算方 法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九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 及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十 一 、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按照 国家的 有关规 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 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4 年6 月30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金额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 投资 70,282,947.70 68.07 其中:债 券 70,282,947.70 68.07








资 产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30,589,373.66 29.63 4 其他资产 2,382,291.95 2.31 5 合计 103,254,613.31 100.00 2 、报告期债 券回购 融资情 况 金额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 1 报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 3.77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 ) 2 报告期末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 10,889,794.55 11.84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 注: 报告 期内债 券回购 融资余 额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报 告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余 额占资 产净值 比例的 简单平 均值。 债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 不存在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 额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20% 的 情况。 3 、基金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1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103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最高 值 122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最低 值 71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超 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本报告期 内本基 金不存 在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超 过 180 天的情 况。 根 据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 个交易日 不得超过 120 天,下同。 (2 )报告期 末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 期限 各期限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 各期限负 债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 1 30天以内 11.52 11.84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 —60天 10.89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 —90天 32.62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 —180天 43.76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 天(含) 10.88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9.67 11.84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9,696.45 10.88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10,009,696.45 10.8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60,273,251.25 65.53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70,282,947.70 76.41 9 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 5 、 报告 期 末按 摊 余 成本 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小 排 名的 前 十 名债 券 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0413730 08 13 国安集 CP002 100,000 10,112,752.04 10.99 2 0413560 43 13 中广有线 CP001 100,000 10,059,381.83 10.94 3 0413640 38 13 天山水泥 CP003 100,000 10,043,616.12 10.92 4 0413510 13 大国资 100,000 10,038,058.36 10.91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49 CP002 5 0413660 11 13 津保税 CP002 100,000 10,012,856.73 10.89 6 140204 14 国开04 100,000 10,009,696.45 10.88 7 0413560 23 13 桂投资 CP001 100,000 10,006,586.17 10.88 6 、“ 影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绝对 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 数 11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高 值 0.4197%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低 值 0.0286% 报告期内 每个工 作日偏 离度的 绝对值 的简单 平均值 0.1854%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 注 (1 )基金计 价方法 说明 鉴于货币 市场基 金的特 性, 本基金 采用摊 余成本 法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 即本 基金按持 有债券 投资的 票面利 率或商 定利率 每日计 提应收 利息, 并 按实 际利率法 在其剩余 期限内 摊销其 买入时 的溢价 或折价 ,以摊 余的成 本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 。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或交易市 价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发生 重大偏 离, 从 而对基 金持有人 的利益 产生稀 释或 不公平的 结果, 基金管 理人采 用 “ 影 子定价 ” , 即于 每一计价 日采用 市场利 率和 交易价格 对基金持 有的计 价对象 进行重 新评估 , 当基 金资产净 值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值指 标产生重 大偏离 的, 应按其 他公允 价值指 标对组 合的账 面价值 进行调 整, 调 整差 额确认为 “公允 价值变 动损益 ” , 并按其 他公允 价值指 标进行 后续计 量。 如 基金 份额净值 恢复 至 1.00 元,可 恢复使 用摊余 成本法估 算公允 价值。 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在与 基金托 管人商 议后, 按最能 反映基 金资产 公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2 )本报告 期内本 基金持 有剩余 期限小 于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 超过 397 天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的浮动利 率债券 , 未发 生该类 浮动利 率债券 的摊余成 本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的情况。 (3 )报 告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本 期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的情 形。 (4 )期末其 他各项 资产构 成 单位:人 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 金 -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315,725.59 4 应收申购 款 66,566.36 5 其他应收 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382,291.95 (5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①本报告 期内没 有需特 别说明 的证券 投资决 策程序 。 ②由于四 舍五入 的原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项 之间可 能存在 尾差。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为2013 年1 月29 日,基 金业绩 数据截 至2014 年6 月30 日。 本基金无 持有人 认购或 交易基 金的各 项费用 。 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1 、 富 安达 现金 通货 币A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 比较 阶段(A 级)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01 月29日 (合同 生效日)-2013 年12月 31 日 3.1662 % 0.0064 % 0.3237 % 0.0000 % 2.8425 % 0.0064 % 2014 年01 月01日-2014 年6 月30 日 2.2338 % 0.0038 % 0.1737 % 0.0000 % 2.0601 % 0.0038 % 2013 年01 月29日 (合同 生效日 ) -2014 年6 月30 日 5.4707 % 0.0058 % 0.4979 % 0.0000 % 4.9728 % 0.0058 %


2 、 富 安达 现金 通货 币B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 比较 阶段(B 级)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01 月29日 (合同 生效日)-2013 年12月 3.3962 % 0.0065 % 0.3237 % 0.0000 % 3.0725 % 0.0065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31 日 2014 年01 月01日-2014 年6 月30 日 2.3557 % 0.0037 % 0.1737 % 0.0000 % 2.1820 % 0.0037 % 2013 年01 月29日 (合同 生效日 ) -2014 年6 月30 日 5.8319 % 0.0058 % 0.4979 % 0.0000 % 5.3340 % 0.0058 % 二、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 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A 基金基准 2013-01-29 2013-04-12 2013-06-25 2013-09-07 2013-11-20 2014-02-02 2014-04-17 2014-06-30 5.5% 5% 4.5% 4% 3.5% 3% 2.5% 2% 1.5% 1% 0.5% 0% 注:本 基金 于2013 年1 月29 日 成立。 根据 《富 安达 现金 通货币 市场 证券 基金 基 金合同 》 规定 ,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6 个月 , 建 仓截 止日 为2013 年7 月28 日 。 建 仓期 结束时 本基金 各项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比例 限制及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围 。 本 报 告期内 , 本 基金因 赎回 而被 动超标 的情 况已 在规 定时 间内完 成调 整。 本基金B 类累计 净值增 长率与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的 历史走 势对比 图 (2013 年01 月29 日-2014 年6 月30 日)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B 基金基准 2013-01-29 2013-04-12 2013-06-25 2013-09-07 2013-11-20 2014-02-02 2014-04-17 2014-06-30 5.5% 5% 4.5% 4% 3.5% 3% 2.5% 2% 1.5% 1% 0.5% 0% 注:本 基金 于2013 年1 月29 日 成立。 根据 《富 安达 现金 通货币 市场 证券 基金 基 金合同 》 规定 ,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6 个月 , 建 仓截 止日 为2013 年7 月28 日 。 建 仓期 结束时 本基金 各项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比例 限制及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围 。 本 报 告期内 , 本 基金因 赎回 而被 动超标 的情 况已 在规 定时 间内完 成调 整。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债 券的应计 利息 、 基金应 收申购 款 、缴 存的保 证金 以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 要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 计利息 ; 2 、结算备付 金及其 应计利 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 存的保 证金及 其应收 利息;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 算款; 5 、应收申购 基金款 ; 6 、债券投资 和应计 利息; 7 、其他投资 ; 8 、其他资产 等。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立本基 金的银 行存款 托管 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基金结算 备付金账 户,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在基金 托管人 托管系 统中开 立二级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证 券账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 券托管 账户并 报中国 人民银 行备案 。 开立的 上述基 金财产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册 登记人 自有的财 产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如国家相 关法律 法规调 整,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权 依据新 规定 执行。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3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范围。 4 、 基金财 产的债 权不得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注 册登记 人和代 销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 产 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 外,基 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66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 的估值 目的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映 基金财 产的价 值, 并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 回提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交 易日。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以 及银行 存款的 本息、 应 收款项 、 保 证金、 备付 金和其他 投资等 资产。 四、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即 估值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其剩余 存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法进 行摊销 , 每日 计提损 益 。 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上 市交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 以采用摊 余成本法 前,本基 金暂不 投资于 交易所 短期债 券。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大 偏离, 从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一 估值日, 采用估 值技术, 对 基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 进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调 整组 合, 其中 ,对于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参考成 交价、 市场 利率 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 进行价 值重估 ,使基 金资产 净值更 能公允 地反映 基金资 产的 公允价值 ,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编制 并披露 临时报 告。 3 、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上 述估 值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 述估 值方法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场各因 素的基础 上, 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 ,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 以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发 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估 值, 以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 金管理 人,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照 其对 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基 金托管 人对由 此导致 的损失 不承担 责任 。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五 、估 值程 序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 收益,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 的,7 日年化 收益率 是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收益 率,精确 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同 基金托 管人一 同进行。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完成 估值后 , 将估值 结果以 双方约 定形 式报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将结 果 以双 方约定 形式 反 馈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月 末、年 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决定 延迟估 值 时 ; 4 、中国证监 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 七 、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通 过每日 计算基 金收益 并分配 的方式 , 使基金 份额净 值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 净值是 计算基 金申购 与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八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1 、 当基金 资产的 计价导 致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小 数点后 四位 (含第 四位) 或基金7 日年化 收益率 小数点 后三位 ( 含第三 位) 以内 发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确保 基金财产 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 或基金 份额净 值计价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通 报 基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注册登 记人、 代理 销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原因 造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 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法避 免、无 法抗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赔 偿责任 ,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 3 、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 者基金先 行支付 赔偿金 。 基金 管理人 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 任, 有 权向责 任人追偿 。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当 按照以 下约定 的原则 处理基 金估值 差错。 (1 ) 差 错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差 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 由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 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 任。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 (2 ) 差 错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并 且仅对 差错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5 )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如 果因基 金托管 人原因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 除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 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向差错 方追偿 ; (6 ) 如 果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法规 、 基金 合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决 、 仲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向 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此 发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 错。 4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 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 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错的 责任方 ;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 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记 人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注册登记 人进行 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 行公告 ,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九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 按本章 节第四 条 第2 、3 款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财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 存款 及债 券利息 收入 、票 据投资 收益 、债 券回 购收 入、 买卖证券 价差、 和其他 合法收 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2 、因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或 费用的 节约应 计入收 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目后 的余额 。 二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为红利 再投资 ; (2 )本基金 同一级 别的每 份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3 ) “ 每日分 配、 按月 支付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 况, 以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为基准, 为投资 者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 并分配, 每 月集 中支付。 投 资者当日 收益分 配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 小数 点后第3 位 按去尾 原则处理 , 因去尾形 成的余 额进行 再次分 配,直 到分完 为止; (4 ) 本 基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将 当日 收益 全部分 配,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零时 , 为投 资者记 正收益 ; 若当 日已实 现收益 小于零 时, 为 投资者 记负收益 ; 若当日已 实现收 益等于 零时, 当日投 资者不 记收益 ; (5 )本 基金收 益每 月集 中支 付一次 ;每 月累 计收益 支付 方式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红利 转 基金 份额) 方 式。 投资 者可通 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得 现金收 益; 每月 累计未付 收益支 付时, 若累计 未付收 益为正 值, 则为投资 者增加 相应的 基金份额 ; 若其累计 未付收 益为负 值, 则缩减 投资者 基金份 额。 若投资 者赎回 全部 基金份额 时, 其累计 未付收 益将立 即结清, 若累计 未付收 益为负 值, 则从投 资者 赎回基金 款中扣除 ; (6 ) 当 日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当 日赎回的 基金份 额自下 一工作 日起, 不享有 基金的 收益分 配权益 ; (7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载 明基金 收益的 范围、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支 付方式 及有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四、 收 益分 配 的 时间 和程序 本基金按 日分配 收益, 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本基金每 工作日 进行收 益分配 。 每开 放日公 告前一个 开放日 各级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益 及7 日 年化收 益率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 假日期 间 各级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 的7 日 年化收 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 首个开放 日 各级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 化收益 率。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告 。 法律法规 有新的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本基金每 月例行 对上月 实现的 收益进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假 日顺延) , 每月 例行的收 益结转 不再另 行公告 。 五、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本基金的 收益分 配采用 红利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投 资的费 用。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 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银行 汇划费 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 用。 上述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率为年 费率0.33%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率为年 费率0.1%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托管 人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级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 为 0.25% , 对于由B 类降 级 为A 类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年销 售服务 费率应 自其达 到 A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 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费率 。 本基金B 级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 为 0.01% , 对于由A 类升 级 为B 类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年销 售服务 费率应 自其达 到 B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 起适 用 B 类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费率 。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销售服 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资 产中划出 , 由基金 注 册登记 人 代收 ,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收 到后按相 关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金销售 机构等。 4 、除管 理费、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费 之外 的基 金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金 额支付 ,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金费 用。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 3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前的 律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披 露费 用等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列支 ; 4 、其他根据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四、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的 调整 在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 履行了 必备的 程序的 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商 酌情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刊登 公告。 五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并按照 相关的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 公告或 备案。 六 、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根据国 家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76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3 、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的 会计制 度执行 。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基金托 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独 立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 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后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公 告 。


77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披 露原 则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报刊和 网站披 露, 并 保证投资 人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诺在 公开披 露基金 信息的 过程中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 5 、 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 人或者 其他组 织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推 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一 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外 ,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网站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 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 2 、《基 金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序 ,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的 法律文 件。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募 集申请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托 管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二)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媒体 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指 定媒 体休刊, 则 顺延至 法定节 假日后 首个出 报日 。 下 同) 在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 上登 载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 ( 四)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的 相关文 件的规 定单独 编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定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1 、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2 、 基金半年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在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报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告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公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每周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 上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每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益 =( 当 日基金 净收益/ 当 日基金 总份额 )×10000 7 日年化收 益率= 365/7 7 1 1 1 100% 10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其中: i R 为最近第 i 公 历日(i=1,2 , ?,7 ,包括计 算当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采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7 日 年化收 益率采 用四舍 五入保 留至小 数点后 第 三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 日各级 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应于节 假日 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披露节 假日期 间各级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 节假日最 后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 及节假 日后首 个开放日 各级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 级基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级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登载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发生 重大事 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代 销机构 ; 20、更换基金注 册登记 人; 21、基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 22、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 收费方 式 发生 变更;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23、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 支付; 24、基金连续发 生巨额 赎回并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25、基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接 受申购 、赎回 ; 26、 当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存 续期内 , 任何 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人可免 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保 证文本 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 十)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时; 4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三 、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 国证监会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相关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审查 , 并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在 指定 报刊中 选择 披露 信息的 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报 刊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披露 信息外 ,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 共媒体 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 于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披露信 息,并 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信 息的内 容应当 一 致。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风险揭示 , 即 识别市 场变化 和交易 过程中 的各种 潜在风 险因素 , 并 量化 成各 种风险指 标。本 基金面 临的风 险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管 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 信用风险 以及其 它风险 等。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证券 市场 , 而各 种证券 的市场 价格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人 心理和 交易制 度等各 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基 金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 包括: 政策风 险、利 率风险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购买 力风 险。


(1 )政 策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展政 策等) 和证券 市场监 管政策 发生变 化,导 致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风险 。


(2 ) 利率 风险 。 金 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润 。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 债券回 购,其 收益水 平会受 到利率 变化和 货币市 场供求 状况 的影响。


(3 ) 信 用风险 。基 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能 或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者不能 履行合 约规定 的其它 义务 , 或者 其信用 等级降 低, 将会导 致债 券价格下 降,进而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4 )上 市公司 经营 风险 。 它 与基金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的经 营活 动所 引起 的收入现 金流的 不确定 性有关 。 债 券发行 人期间 运营收 入变化 越大 , 经 营风险就 越大;反 之,运 营收入 越稳定 ,经营 风险就 越小。 此外, 本基金 可投 资于股票 , 如果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 营不善 , 可能 导致其新 股上市 价格涨 幅收 窄甚至股 价下跌, 从而影 响本基 金参与 股票投 资的收 益水平 。


(5 )购 买力风 险。 基金 投资 的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 货膨胀 抵消 , 从而 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影响 基金资 产的保 值增值 。 (6 )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是 指收 益率 曲线没 有按 预期 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决策 出现偏 差。 (7 ) 再 投资风 险。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 长。当 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所持有的 债券价 格会上 涨, 而 基金将 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所 得的 利息收入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进行再投 资将获 得较低 的收益 率, 再 投资的 风险加 大; 反 之, 当 市场利 率上升时 , 基金所持 有的债 券价格 会下降 ,利率 风险加 大,但 是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会上升 。 2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研 究水平 、 投 资管理 水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经 济形势 和证券 市场判 断不准 确、 获取 的信息不 全 、 投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影响 基金的 收益水 平。 基金托 管人的 管理 水平对基 金收益水 平也存 在影响 。 3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属 于开放 式基金 , 在 基金的 所有开 放日 , 基金 管理人 都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的申 购和赎 回。 如果基 金资产 不能迅 速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变现 为现 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 生不利 的影响 , 都 会影响 基金运 作和收 益水平 。 尤 其是在 发生 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 金资产 变现能 力差, 可 能会产 生基金 仓位调 整的困难, 导致 流动性风 险,可能 影响基 金 收益 水平 。 4 、本基金特 定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 货币市 场 基金, 主要投 资于短期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因此, 本基 金可 能面临以 下 两类 风险: (1 ) 因 投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而面临 的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市 场的 系统 性风 险和 个券风险 ; (2 )为 应对基 金赎 回而 卖出 证券时 ,可 能因 交易量 不足 而使 用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险 。 5 、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基金 在交 易时所 采用 的电 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性事 件或不 可抗原 因出现 故障, 由此给 基金投 资带来 风险; (2 )因 基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备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的不完善 产生的 风险; (3 )因 人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基金 经理 违反职 业操 守的 道德 风险 ,以 及因内幕 交易、 欺诈等 行为产 生的违 规风险 ; (4 )人 才 流失 风险 ,公 司主 要业务 人员 的离 职如基 金经 理的 离职 等 可 能会 在一定程 度上影 响工作 的连续 性,并 可能对 基金运 作产生 影响; (5 )因业务 竞争压 力可能 产生的 风险;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6 )战 争、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从 而带来 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 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基 金投 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须 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并 不是代 销机构 的存款 或负债, 也 没有经 基金 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 ,代销 机构并 不能保 证其收 益或本 金安全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 涉 及基 金合 同第八 节第 (二 )项规 定的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同意。 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并 自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之日起生 效。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 的情形 外,经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可对 基金 合同的内 容进行 变更, 该等变 更应当 在 2 日 内由基金 管理人 进行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在六个 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承接 的; 3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个 月内没 有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 止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3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金 财产; (2 )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根据基 金财产 的情况 确定清 算期限 ; (3 )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 (4 ) 对基金财 产进行 评估和 变现; (5 ) 基金清算 组做出 清算报 告; (6 )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审计; (7 ) 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8 ) 将基金清 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9 ) 公布基金 清算公 告;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分 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清算组 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 按如下 顺序进 行清偿 : (1 )支付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2 )缴纳基 金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清算后 如有余 额,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 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组成 立后2 日内应 就清算 组的成 立进行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期限不 少于 15 年。 88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基 金投资 人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 资人自 依据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 得本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即 成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为 必要条 件。 同 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注 册登记 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它权利 。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交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3 )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利 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代销机构 处获得 的不当 得利;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7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 务。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的 权利 、义 务 (1 )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2 ) 自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管 理 基金 财产; 3 ) 根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改 并 公 布有 关 基 金募 集、 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 托管 、基 金 转换 、非 交 易过 户、 冻 结、 收 益分 配等方面 的业务 规则; 4 ) 根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获 得 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 用 ; 5 ) 在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前 提 下 ,决 定 本 基金 的 相 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之规 定销售 基金份 额; 7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8 ) 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 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 依照代 销协 议对基金 代销机 构行为 进行必 要的监 督和检 查; 9 ) 自行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人 或选择 、更换 基金注 册登记 代理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 册登 记业 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 同规 定对 基 金注 册登 记 代理 机 构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 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 ,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和赎回 的申请 ; 11)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融资 融券; 12)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基金收 益的分 配方案 ; 13) 按照法律法规 , 代表基 金对被 投资企 业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因投 资于其 它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 14)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15)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7) 选择、 更换 律师、审计师 、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并确定 有关费 率; 18)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以 及依据 基金合同 制订的 其它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其它 权利。 (2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 4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5 ) 配备足够的 专业人 员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 购、申 购和赎 回业务 ; 6 ) 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 和相应 的技术 设施进 行基金 的注册 登记或 委 托 其他机构 代理该 项业务 ; 7 )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资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和受托资 产分别 管理 、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8 )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以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非法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金财 产; 9 ) 接受基金托 管人依 法进行 的监督 ; 10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各级 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 率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 规 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 各 级 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 ;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 应予 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3 ) 按基金合 同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受理 申购和 赎回等 申请, 及时 、 足额支付 赎回和 分红款 项; 15 )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股 和直接 管理;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 按规定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他 相 关 资料不少 于15 年; 18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的 财务会 计报告 ; 19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20 ) 确保需要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的各 项文件 或资料 , 能 在规定 时 间 内发出 ; 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 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1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22 ) 面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 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或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23 )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益,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4 ) 监督基金 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5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 金财产 及本基 金其他 当事人 利益的 活动; 26 ) 公平对待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和 受托资 产, 防止在 不同基 金和受 托 资 产间进行 有损本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的资源 分配; 27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 28 )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9 ) 以基金管 理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 实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30 )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3 、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 反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的 , 不予 执行 并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告; 4 )在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时 ,提 名新的 基金管 理人;


5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 , 如认 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 金财 产、 其 它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以 及 采取 其它 必 要措 施 以保 护本基金 及相关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利 益; 7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它权利 。 (2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 1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 资产 以 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和受托 资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 受托 资产 之 间在 名册 登 记、 账 户设 置、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本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以基 金 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 按 规 定 保 管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7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资 指 令 , 及 时办 理 清 算、交割 事宜;


8 )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应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9 ) 复 核、 审查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各级 基 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 10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11 )对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还 应说 明基 金 托管 人 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 施; 12 )按规 定 保存 有关 基 金托 管 业务 活动 的 记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保存基 金的会 计账册 、报表 和记录 等不少 于 15 年; 13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 从 基 金管 理人 处 接收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14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5 )依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和赎 回 款项; 16 )按照 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8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产 或者 由 接管 人接 管 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 银监会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20 )按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 ) 因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22)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基 金合同 其他当 事人利 益的活 动; 23)本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其他 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 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 有平 等的表 决权 。 2 、 有以 下事 由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5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 酬标准 的除外 ; (6 )本基金 与其它 基金的 合并; (7 )变更基 金类别 ; (8 )变 更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2 )对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它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3 、 以下 情况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 、销 售服务 费等应 由基金 承担的 费 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 变更或增 加收费 方式 ,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6 )按 照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4 、 召集 人和 召集方 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集 或者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应 当 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4 )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 当至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记 日。 5 、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内 容、 通知 方式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 )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召集人 必须于 会议召开 日前 40 天 在指 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知须 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方式 ;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 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权益 登记日 ; 6 )授 权委 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面表 达意见 的寄交 和收 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 (3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 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结果。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 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过 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应 当出席 。 通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以通讯 的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2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现场 会议方 可举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示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委 托代理 手续完 备, 到会者 出具 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及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 人持有 的登记 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 上述条 件的情 况下, 则召集 人可另 行确定并 公告重 新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但 确定有 权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资格 的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 通讯 会议方 可举行 : ① 召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②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基 金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 知不参 加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 影响 表决效力 ;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含50%);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时 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 间,但确 定有权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资格的 权益登 记日不 变。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表面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符合法律 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7 、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为 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 所 涉 及 的内容。 2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 并持 有 权 益登 记 日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 通知前 就召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临 时提案。 临时提 案应当 在 大会召 开日前35 天 提交召 集人。 召 集人对 于临时 提案应 当在大 会召开 日前30 天公 布。 3 )对 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 提案( 包 括 临时 提 案) , 大 会召 集 人 应 当 按照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 行审核 :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 ,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 行解释 和说明 。 ②程序性 。 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 人不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程序进 行审议 。 4 )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通过,就 同一提 案再次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除外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5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 后 ,如 果 需 要 对 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 或增 加新的 提案 , 应 当最迟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 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 至少与 公告日 期 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规定程 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进行表 决,经 合法执 业的律 师见证 后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在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 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以上多 数选举产 生一 名代表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的 决议的 效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 下,首 先由召 集人至 少提前 30 天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 期第 2 天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 决并形 成 决议。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得对 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进行 表决。 8 、 决议 形成 的条件 、表 决方 式、 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分 为特别 决议和 一般决 议: 1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通 过方 为 有效;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终止基金 合同的 重大事 项必须 以特别 决议方 式通过 ; 2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 (3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并 予以公 告。 (4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采取记 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5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6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9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清 点;如会 议主持 人未进 行重新 清点,而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 对会议 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其有权 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 要求重 新清点, 会议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重新清 点仅限 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拒 不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拒 不 配 合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 计票 ,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 计票和 表决结 果。 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 依法核 准或者 出具无 异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 。 (2 )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 内由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公告。 (4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关、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11、 其他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执 行方 式 1 、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1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为红利 再投资 ; (2 ) 本基金 同一级 别的每 份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3 ) “ 每日分 配、 按月 支付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 况, 以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为基准, 为投资 者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 并分配, 每 月集 中支付。 投 资者当日 收益分 配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 小数 点后第3 位 按去尾 原则处理 , 因去尾形 成的余 额进行 再次分 配,直 到分完 为止; (4 ) 本 基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将 当日 收益 全部分 配,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大于零时 , 为投 资者记 正收益 ; 若当 日已实 现收益 小于零 时, 为 投资者 记负收益 ; 若当日已 实现收 益等于 零时, 当日投 资者不 记收益 ; (5 ) 本 基金收 益每 月集 中支 付一次 ;每 月累 计收益 支付 方式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红利 转 基金 份额) 方 式。 投资 者可通 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得 现金收 益; 每月 累计未付 收益支 付时, 若累计 未付收 益为正 值, 则为投资 者增加 相应的 基金份额 ; 若其累计 未付收 益为负 值, 则缩减 投资者 基金份 额。 若投资 者赎回 全部 基金份额 时, 其累计 未付收 益将立 即结清, 若累计 未付收 益为负 值, 则从投 资者 赎回基金 款中扣除 ; (6 ) 当 日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当 日赎回的 基金份 额自下 一工作 日起, 不享有 基金的 收益分 配权益 ; (7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2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载 明基金 收益的 范围、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支 付方式 及有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3 、 收益 分配 方案的 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按 日分配 收益, 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本基金每 工作日 进行收 益分配 。 每开 放日公 告前一个 开放日 各级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益 及7 日 年化收 益率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 假日期 间 各级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 的7 日 年化收 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 首个开放 日 各级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告 。 法律法规 有新的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本基金每 月例行 对上月 实现的 收益进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假 日顺延) , 每月 例行的收 益结转 不再另 行公告 。 4 、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本基金的 收益分 配采用 红利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投 资的费 用。 四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 、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 ) 基金销 售服务 费 ; (4 )基金合 同生效 以后的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 以后的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7 ) 基金的 证券交 易费用 ; (8 ) 基金银 行汇划 费用; (9 )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可 以列入 的其他 费用。 上述费用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2 、 基金 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率为年 费率0.33%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2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率为年 费率0.1%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费划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托 管人。 (3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年费 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年 销售服 务费率 应自其达 到 A 类 条件的 开放 日后的下 一个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费 率。 本基金B 级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 为 0.01% , 对于由A 类升 级 为B 类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年销 售服务 费率应 自其达 到 B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 起适 用 B 类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费率 。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销售服务 费 率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划 出,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人 代收 , 基金 注 册登记 人 收到后 按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 等 。 (4 ) 除 管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费 用支出 金额支 付, 列入或 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3 、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 以及其 他根 据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 同生效之 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 费和信 息披露 费用等 不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4 、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调 整 在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 履行了 必备的 程序的 条件 下,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商 酌情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基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刊登 公告。 5 、 其他 费用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并按照 相关的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 公告或 备案。 6 、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 依照 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和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将 在保持 基金资 产 安全 性和高 流动性 的基础 上, 追求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稳定 回报。 2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对象 是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短期 融资券、 剩 余期限 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中期 票据、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据 、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 剩 余期限 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 3 、 投资 禁止 行为与 限制 (1 )禁止用 本基金 财产从 事以下 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5 ) 向 本 基 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 买 卖 与 本 基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者 与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8 ) 不 得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股 东 进 行 交易 , 不 得 通 过 交 易 上的 安 排 人 为 降低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的真实 天数; 9 )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 性规定 , 本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 (2 )基金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 的10% ; 3)本基金投资于 定期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如存 款协议 中包 含提 前赎 回条 款并 且利息 不受 损失 的, 则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 剩余期 限不超 过397 天, 但 剩余存 续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不得投 资于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5 ) 在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券回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期 ; 6) 本基金买断式 回购融 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397 天; 7) 本基 金 存 放在 具 有 基金 托 管 资 格的 同 一 商业 银 行 的存 款,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存 放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8)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 券的比 例,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除发 生 巨额 赎 回 的 情形 外 , 本基 金 债 券 正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在 每个 交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因发 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 20%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5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11) 本基 金 投资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须具 有 评 级 资质 的 资 信评 级 机 构 进行 持续信 用评 级, 且其 信用 评级 应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 别。本 基金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 起3 个 月内对 其予以 全部卖 出。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 期融资 券的信 用评级 应不低 于以下 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 别; b.根据有关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用评 级和跟 踪评级 应具备 下列条 件之一 : ①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长期 信用级 别; 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例如, 若 中国主 权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国 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 的为BBB+ 级)。 同一发行 人同时 具有国 内信用 评级和 国际信 用评级 的, 以国 内信用 级别为准 。 本基金持 有的短 期融资 券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20 个交易 日内对 其予以 全部减 持。 如果 法律 法 规对 基金 合 同约 定 投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则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本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除 第 10) 、11) 和 12) 项外,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六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方 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金资产 净值 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本基金通 过每日 计算基 金收益 并分配 的方式 , 使基金 份额净 值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 净值是 计算基 金申购 与赎回 价格的 基础。 2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体上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级基 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益 =(当 日基金 净收益/ 当 日基金 总份额 )×10000 7 日年化收 益率= 365/7 7 1 1 1 100% 10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其中: i R 为最近 第i 公历 日(i=1,2 ,?,7 ,包括计 算当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采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7 日 年化收 益率采 用四舍 五入保 留至小 数点后 第三位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 日各级 基金 份额 各级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 假日结 束后 第2 个自 然日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各级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 益 、节 假日 最后一 日的7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放 日 各 级 基金份 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 级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前 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级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 化收益 率登载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体上。 七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基 金合同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合同 第八 节第 (二) 项规 定的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同意。 变更基金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合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并自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之日 起生效。 (2 ) 除上述第 (1 ) 项 规定的 情形外 , 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 容进行 变更, 该等变 更应当 在 2 日 内由基金 管理人 进行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金合 同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承 接的; (3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3 、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之 日起3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 组织成 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基金 财产清 算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 登记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 分配。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 序 1 ) 基金合同终 止 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统 一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 据基金 财产的 情况确 定清算 期限; 3 )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理和 确认;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4 )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 估和变 现; 5 ) 基金清算组 做出清 算报告 ; 6 ) 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审 计; 7 )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8 ) 将基金清算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9 ) 公布基金清 算公告 ; 10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清算组 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金剩 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 按如下 顺序进 行清偿 : 1 )支付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2 )缴纳基金 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6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小组 成立 后2 日内 应就清 算小组 的成立 进行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做出 的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或 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首先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调解 解决。 自一方 书面要求 协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 议未能 以协商 或调解 方式解 决, 则 任何一方 有权将 争议提 交设 在上海的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分 会, 根 据提交仲 裁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人 均具有 约束力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3 、除争 议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应 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履行 。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资 人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人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人 的 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 投资人 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基 金合同复 制件或复 印件, 但内容 应以基 金合同 正本为 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 致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富 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1568 号中建大 厦2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成立时间 :2011 年 4 月 2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许可[2011]544 号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和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 :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2.88 亿 存续期间 : 持续经 营 2 、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188 号(邮 政编码 :200120 )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 人: 胡 怀邦 成立时间 :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 国 务院国 发(1986) 字第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 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 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 融债券 ;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务; 经 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其 他业务 ;经营 结汇、 售汇业 务。 注册资本 :618.8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货 币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以 下简称《 暂行规 定》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 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基金 信息披 露特 别规定 〉 》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富安达 现金通 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 。 本协议的 目的是 明确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之间 在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披 露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中 的权利 、 义务及 职责,以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遵循 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 投资 人 合 法利 益的原则 ,经协 商一致 ,签订 本协议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督 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对象 是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短期 融资券、 剩 余期限 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中期 票据、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据 、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 剩 余期限 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 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 的企业 债券; 5) 以定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变 化后 另有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全国银 行间债 券交易 市场或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的资 产支持 证券; 7) 中国证监会 禁止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比例应 符合以 下规定 : 1)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为: 本 基 金投 资 对 象 是具 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现金、 通 知存款 、 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 债券 回购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市 场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2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 得超 过 120 天; 3) 本基金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定 期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如存 款协议 中包 含提 前赎 回条 款并 且利息 不受 损失 的, 则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 剩余期 限不超 过397 天, 但 剩余存 续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不得投 资于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6 ) 在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回 购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 期; 7) 本基金买断式 回购融 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397 天; 8) 本基 金 存 放在 具 有 基金 托 管 资 格的 同 一 商业 银 行 的存 款,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存 放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9)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 券的比 例,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0) 本基 金 持有 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1) 除发 生 巨额 赎 回 的 情形 外 , 本基 金 债 券 正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在 每个 交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因发 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 20%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5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12) 本基 金 投资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须具 有 评 级 资质 的 资 信评 级 机 构 进行 持续信 用评 级, 且其 信用 评级 应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 别。本 基金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 起3 个 月内对 其予以 全部卖 出。 13) 本基金投资的短 期融资 券的信 用评级 应不低 于以下 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 别; b.根据有关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用评 级和跟 踪评级 应具备 下列条 件之一 : ①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长期 信用级 别; 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例如, 若 中国主 权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国 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的为BBB+ 级)。 同一发行 人同时 具有国 内信用 评级和 国际信 用评级 的, 以国 内信用 级别为准 。 本基金持 有的短 期融资 券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20 个交易 日内对 其予以 全部减 持。 如果法律 法规对 基金合 同约定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除第11) 、12) 和13) 项外,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 作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规定 时,本基 金不受 上述投 资组合 限制并 相应修 改其投 资组合 限制规 定。 基金托管 人依照 上述规 定对本 基金的 投资组 合限制 及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3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 约定,对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 向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本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 ) 买卖与本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8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的 股东 进行交 易, 不得 通过交 易上 的安 排人 为降 低投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资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的真实 天数; 9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 性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制 。 根 据法律 法规有 关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 联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合同生 效后2 个工作 日内,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本 机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 单, 以上 名单 发生变化 的,应及 时予以 更新并 通知对 方。 (4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 易时面 临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 险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回 函确 认 收到该 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应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市 场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行更 新。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电话 或书面 回函确 认, 新名 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 认当日 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 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 算。 2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时,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由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负 责向相 关责任 人 追偿。 (5 )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对 于 基 金关 联投 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 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盖 公章并 书面提 交 , 并确保 所提供 的关联 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 全 面性 。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更 新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发送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于2 个 工作日 内电话 或回函 确认已 知名单 的变更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 规禁止基 金从事 的关联 交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若 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所 场内 已成交的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违规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 交易所 规则的 规定进 行结算 , 同 时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6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 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存款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 及时提 供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 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交 易对手 是否符 合有关 规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应 符合如 下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账 目及核 算的真 实、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书面 协议, 明 确双方 在相关 协议签 署、 账户 开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 期兑付 、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书 的开 立、传递 、 保管等流 程中的 权利、 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指 令、存 款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 4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 应 严格遵 守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管 理、 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7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应 遵守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并 与资产 托管人 签订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 议》。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经董 事会 批准的 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相关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提供给 资产托 管人, 资 产托 管人对资 产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以 及相关 投资额 度和 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确定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的, 应根据 《 托管协 议》 及相关 补充 协议 的约定向 资产托 管人提 供其托 管基金 购买中 期票据 的数量 和价格、 应划 付的金额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等执行指 令所需 相关信 息,并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投资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中 期票据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 查看基 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 基金托 管人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则不承 担任何 责任。 (8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各 级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应 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3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 关 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违 反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 期内纠 正,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 并 以电 话或书面 形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反馈 , 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在限期 内纠正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 , 并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的 情况进 行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及 债券 托管账户 , 是否及时 、 准 确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级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 是否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是 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进 行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 人定期 和不定 期地对 基金托 管人保 管的基 金资产 进行核 查。 基 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 金资 产、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在限 期内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对基金 管理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在限期 内纠正 。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 、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何 资产。 (2 )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和 债券 托管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和独 立。 (5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和基金 申购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 到达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并配合 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 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 资产。 2 、 基金 合同 生效时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1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基金 募集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 (2 ) 基金募 集期满 之日 起10 日内 ,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 字有效。 验 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 到的全 部资金 存入基金 托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金银 行存款账 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日 出具相 关证明 文件。 (3 )若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规定 办理退 款等事 宜。 3 、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2 )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规 定计息 。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 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益 ,均需 通过本 基金的 银行存 款账户 进行。 (3 ) 本 基金 银 行 存款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存款账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户;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银 行存款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 通 过 申请 开 通 本基 金 银 行账 户 的 企业 网 上 银行 业务 进行资金 支付 ,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称 “交 通银行 网银 ” ) 办理 托 管资产的 资金结 算汇划 业务。 (5 ) 基 金银 行 存 款账 户 的 管理 应 符 合《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票 据 法 》、 《人 民币银行 账户结 算管理 办法》 、 《 现金管 理暂行 条例 实 施细则 》 、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6 )基 金托管 人应 严格 管理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及 时核查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余额 。 4 、 基金 证券 交收账 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 立证券 账户。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和未 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即 资金交 收账户 , 用 于证券 交易资 金的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托管人 处开立 基金的 证券交 易资金 结算的 二级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5 、 债券 托管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募 集资 金 经 验资 后 , 基金 托 管 人负 责 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及 资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手续 办理完 毕后 , 由 基金托管 人向人民 银行进 行报备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申 请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 ,由基 金管理 人在中 国外汇 交易中 心开设 同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户 。 (2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共 同 代表 基 金 签订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协议正 本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协议 副本由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6 、 其他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 管理。 7 、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 银行 存款定 期存单等 有价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托 管银行 的保管 库。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转让 , 由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共 同办理 。 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有价凭 证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 坏、灭 失,由 此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 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 任。 8 、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相 关业务 程序另 有限制 除外。 除 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 证持有二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 的保管 期限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执 行。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上 的正本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经双 方协商 或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 同原件 不得转移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 务指引》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 各级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各级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以 双方认可 的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 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各级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予以 公布。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本基金通 过每日 计算基 金收益 并分配 的方式 , 使基金 份额净 值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 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 购与赎 回价格 的基础 。 (1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债券、 权证和 银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2 ) 估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 成本 法,即 估值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其剩余 存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法进 行摊销 , 每日 计提损 益 。 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上 市交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 以采用摊 余成本法 前,本基 金暂不 投资于 交易所 短期债 券。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大 偏离, 从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 估值日, 采用估 值技术, 对 基金持 有的 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调 整组 合, 其中 ,对于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参考成 交价、 市场 利率 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 进行价 值重估 ,使基 金资产 净值更 能公允 地反映 基金资 产的 公允价值 , 同时基金 管理人 应编制 并披露 临时报 告。 3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上 述估 值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基金管 理人认 为上述 估值 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在 综合考 虑市 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 可 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 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 以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发 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估 值, 以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 就 与本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 金管理 人,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照 其对 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基 金托管 人对由 此导致 的损失 不承担 责任 。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2 、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净 值计算 错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处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 损失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者 基金先 行支付 赔偿金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实际情 况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 偿。 (1 )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 发现 ,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 资人 或 基 金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际向 投资人 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 比例各 自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2 )如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各级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7 天年 化收益 率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 和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 为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每 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天 年化收 益率 的 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 对外公 布,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引 起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付, 基 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 任; 针对净值 差错处 理, 如 果法律 法规或 证监会 有新的 规定, 则按新 的规定 执行; 如果行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且不损 害 投资 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双 方应 本着 平等 和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原则 重新协 商确定 处理原 则。 3 、 暂停 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 因 不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 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决 定延迟 估值时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4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它 情形 。 4 、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计制 度执行 。 5 、 基金 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和 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行 核对, 互 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 存在分 歧,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为 准。 6 、 会计 数据 和财务 指标 的核 对 双方应每 个交易 日核对 账目 , 如发 现双方 的账目 存在不 符的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必须 及时查 明原因 并纠正, 确保核 对一致。 若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7 、 基金 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每 月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 定 期报告文 件应按 中国 证 监会 的要求公 告。季度 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季度终 了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更 新的 招募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每 6 个 月公告 一次, 于截止 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 度报告在 基金会 计年度 前 6 个月 结束后 的 60 日内公 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公 章后 , 以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供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 结 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 表完成 当日 , 以约 定方式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在 5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 馈给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20 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日 前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 报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报 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年度 报告复 核完 毕后, 可以出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定 的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 核检查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 人可委 托基金 注册登 记人登 记和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募 集期结 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权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每年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 ,并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真实 性、完 整性和 准确性 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1 、 基金管 理人于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及 《基 金合同 》 终 止日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由 注册登 记人编 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2 、基金管理 人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由注册 登记人 编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3 、 基金管理 人于每 年最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登记 人编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4 、除上 述约定 时间 外, 如果 确因业 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由 注册登记 人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 人以电 子版形 式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应 遵守保 密义务 。 若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应按 有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一 切争议 , 应通 过友好协 商或者 调解解 决。托 管协议 当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 或者协商 、 调解不成 的, 任 何一方 当事人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上 海 分会, 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点在 上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规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2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格 或因 其他事由 造成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财产 ; (3 )基 金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格 或因 其他事由 造成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 生《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止事 项。 3 、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 产清算 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规 定继续 履行保 护基金 资产安 全的职 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注 册登记 人 、 具有从 事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聘 用必要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的工作人 员。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职 责: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一接 管 基金 财产 ;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根据基 金财产 的情况 确定清 算期限 ;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 评估和 变现; 5 )基金清算 组做出 清算报 告; 6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审计; 7 )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8 )将基金清 算报告 中国证 监会; 9 )公布基金 清算公 告; 10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4 )基金剩 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 按如下 顺序进 行清偿 1 )支付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2 )缴纳基金 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小组 成立后2 日 内应就 清算小 组的成 立进行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 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做出 的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不 少于 15 年。


131 第二 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 权增加 或变更 服务项 目。 主 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交易资 料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 结束后 ,投资 人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 机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印交 易确认 单,或 在T+1 个工作 日后通 过电话 、网站 查询交 易确 认情况。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电子形 式为 主的 确认 单、 对账 单等基金 信息服 务, 如果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需要提 供纸质 对账单 服务 , 请 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索 取。 3 、 对在认 购期开 户认购 的基金 持有人 , 在基金 宣布成立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寄出开户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 ,开户确 认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 4 、 每月/ 每季 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 所有订 阅电子邮 件对账 单及短 信对 账单 的投资人 发送电 子邮件 及短信 对账单 。 二 、定 期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通 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 提供定 期投资 的服务。 通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资 人可以 定期申 购基金 份额, 具体实 施 时间 、 方法 另行公 告。


三 、网 上理财 服务 通过本公 司网站 ,投资 人可获 得如下 服务: 1 、自助 开户交 易: 投资 人可 以 在本 公司 网站 上自助 开户 并进 行网 上交 易 业 务。 2 、查询 服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查 询所持 有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交 易记录等 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联络信 息等基 本资料 。 3 、信息 咨询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利用 本公 司网 站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 各类 信息,包 括基金 法律文 件、基 金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热点问 题等。 四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 人向订 制短信 服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相应短 信服务 。 五 、 电 子邮 件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投 资人提 供电子 邮件方 式的业 务咨询 、 投 诉受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 等服务 。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六 、 信 息订 阅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富安达 网站 的 客服中 心、 信息订 制 提交 信息订 制的申 请, 富 安达公司 将以电 子邮件 、手机 短信的 形式定 期为投 资人发 送所订 制的 信息。 七 、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服务 投资人 拨打 富安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 :021-61870666 或 400-630-6999 (免长途 话 费) 可享有 如下服 务: 1 、自助 语音 服务: 客服中 心 自助 语音 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 的全天 候服 务, 投资人可 以自助 查询账 户余额、 交易情 况、 基金 净值等 信息, 也可 以进 行密码修 改、传真 索取等 操作。 2 、人工 电话服 务: 客服 代表 可以为 投资 人提 供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资料 修改、投 诉受理 、信息 订制 等 服务 。 3 、 电话留言服 务: 非人 工服务 时间或 线路繁 忙时, 投资 人可进 行电话 留言。 八 、投 资人 投诉 与建 议 如果 投资 人 在使 用服务 过程中 发觉有 任何需 要改进 的地方 或不满 意的 地方, 可通过短 信、信 函、客 服热线 、电子 邮件及 网上留 言等方 式 进行 投诉 。 对于工作 日受理 的投诉 , 原 则上采 取及时 当日回 复, 对于不 能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在 2-7 个工 作日之 内做出 相应的 回复 ; 对于 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诉, 基金管 理人将 在顺延 的工作 日回复 。 我们的联 系方式 : 客服热线 : 400-630-6999 (免长途)或(021 )61870666 客服电子 邮件:service@fadfunds.com


联系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568 号中建大厦29 楼 富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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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留 言: 请浏 览我 们公 司的 网站 www.fadfunds.com ,在 “在线问 答 ” 栏 目里,提 交您的 投诉与 建议信 息。 133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 人 的办 公场所, 投资人 可在办 公时间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公告的 内容完 全一致 。 投 资人 还 可 以 直接 登 录 基 金管 理 人 的 网站 (www.fadfunds.com )查 阅 和 下载 招募说明 书。 -134-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 文件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的办 公场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免 费查 阅。 (一)中 国证监 会批准 富安达 现金通 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二)《 富安达 现金通 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三)《 富安达 现金通 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四)关 于申请 募集 富 安达现 金通货 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之法律 意见 书 (五)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和公司 章程 (六)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七)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 人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 查阅, 也可按 工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富安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9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