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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月月盈A(090023)

大成月月盈:招募说明书(转型后)查看PDF公告

 
 
 
 
大成 月月盈 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大 成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通过基 金转 型变 更而 来。 基金转 型经 大成 理财 21 天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 起 ,由 《大成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修 订而 成的 《大成 月月 盈 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 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但并 不表 明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购 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属于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期 风 险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 基金及 普通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仔 细阅 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同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根 据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经 验 、 资 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能 力 , 理 性 判断市 场 , 对 申购 基金 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 资 行为做 出独 立 、 谨 慎决 策 , 获 得基 金投 资 收益 , 亦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 或技 术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第 3 页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第 4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4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11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8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30 六、基金 的 历 史沿 革 ............................................................................................................................ 35 七 、 基 金的 存续 .................................................................................................................................... 36 八 、基金 份额 的分级 ............................................................................................................................ 37 九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39 十 、 基 金的 投 资 .................................................................................................................................... 46 十一 、 基金 的 财产 ................................................................................................................................ 54 十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55 十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58 十四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61 十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3 十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4 十七 、 风险 揭 示 .................................................................................................................................... 68 十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71 十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74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98 二十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11 二十二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4 二十三 、备 查 文件 .............................................................................................................................. 115













































































第 5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大成 月 月盈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 月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投 资者取 得依 基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大成 月 月盈 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













































































第 6 页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月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理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 式基金 :指 大成 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3、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大成 月月盈 短期理 财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4、招募说明 书:指 《大成 月月盈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 更新; 5、托管协议 :指《 大成 月 月盈 短期理 财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其 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7、中 国银 监会 :指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8、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9、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同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10、 《 运作 办法 》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并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元 :指 人民 币元 ; 13、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4、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5、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 本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第 7 页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16、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 机 构 ; 17、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18、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 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在 中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 经有 权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和有 效存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 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指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 部分之 规定 召集 、 召开 并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2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的期 间,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23、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大成 月月 盈 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起 始 日 ,原 《 大 成理 财 21 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同日 起失 效 ; 24、存 续期 :指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限 ; 25、工作 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26、基 金转 型: 指“ 大成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名为 “大 成 月月 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一系 列变 更事 项 的统称 , 包括 但不 限于 修 改基金 名称 、 运 作方式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的情形 等条 款的 一系 列事 项的统 称 ; 27、 申 购: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28、 赎回 : 指 在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第 8 页 29、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30、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 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销售机 构 托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31、 指令 : 指 基金 管理 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投资 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32、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33、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 理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34、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5、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 站或 其它媒 体 ; 36、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 的由 该注 册登 记机构 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7、 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38、 运作 期起 始日 : 对 于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之后 每份 申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 起始日 , 指 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 未 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 下 一运作期起始 日,指 该基 金份 额上 一运 作期到 期日 后的 下一 工作 日;





39 、 运 作期 到期 日: 对 于每份 基金 份额 , 第 一个 运 作期到 期日 指基 金份 额申 购申请 日 ( 对 申购份额而 言,下 同)次 一个月的对 日(如 该日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 工作日) , 第二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为基 金份 额申购 申请 日次 二个月 的 对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 工作日 ) , 以此 类推 ; 40、运 作期 :指 每份 基金 份额从 其运 作期 起始 日至 到期日 的一 段时 间, 在该 段时间 内 , 这份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赎回 。 对 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个 运作 期指 基金 份额 申购确 认日 ( 对 申购份额而 言)起 (即第 一个运作 期 起始日) ,至基 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 次 一个 月 的对日 (即 第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到 下一 工作 日 ) 止 。 第二个 运作 期指 第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的次 一工作 日起 , 至基 金份 额 申购申 请日 次 二 个月 的对 日 ( 如该 日为 非










































































第 9 页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止。 以此 类推 ; 41、T 日: 指投 资者 向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42、T+n 日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 日,n 指自 然数 ; 4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44、 月度 对日 : 指 基金 份 额申购 申请 日 (对 申购 份 额而言 , 下同 ) 在 后续 日 历月中 的对 应日期 ,若 该日 历月 实际 不存在 对应 日期 的,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 45、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 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 46、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47、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个自 然 日( 含节 假日)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所折算 的 年收益 率 ; 48、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项 以及以 其他 资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 以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基 金 份额的 价值 ; 52、 基金 财产 估值 : 指 计 算、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53、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 54、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 额。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 服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55、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30%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第 10 页 56、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7、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类基 金份 额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全部 升 级为 B 类 基金 份额 ; 58、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金 份额 全 部降级 为 A 类基 金份额 ; 59、法 律法 规: 指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 释、 地方法 规 、 地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 他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 等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60、 不可 抗力 : 指 任何 无 法预见 、 无法 克服 、 无 法 避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疫情 、 骚 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 没收 、 法 律变化 、 突 发停 电、 电脑 系统 或数 据传 输 系统非 正常 停止 以及 其他 突发事 件 、 证 券交 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第 11 页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 量投资 部 、 社 保 基金 及 机构 投资 部、 固定 收益部 、 委托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交 易管理 部、 营销 策划及 产品 开发 部 、 信息 技术部 、 客户 服 务部 、 市 场部 、 总 经理 办 公室 、 董 事会办 公室 、 人 力资源 部 、 计 划 财务部 、 行政部 、 基金 运 营部 、 监 察稽核 部 、 风 险 管理部 和国 际业 务部。 公司在 北京 、 上海 、 西安、 成都、 武汉、 福 州、 沈 阳、 广 州和 南京等 地设立 了九 家分 公司, 拥有 两家 子公 司, 分别为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大成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 。 此外, 公司 还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投资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和 战略 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 回 报、 专 业、 进取 ”为 经营 理念 , 坚持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 企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 稳健 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 力 求为 投资 者获 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 公 司所 有 人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第 12 页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4 年 8 月 7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 证券投资 基金,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大 成中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 中证 500 深 市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证 500 沪 市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37 只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财富 管 理 2020 生 命 周期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大成 景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强 化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策 略回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核 心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竞 争优 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恒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内需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可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消费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大成月 添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理 财 21 天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兴信 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旭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信 用增 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健康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大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招 财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和 大成 景益 平稳 收益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中 央财 经 大学财 政 系讲师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 华夏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研 究 发展部 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董 事、 副










































































第 13 页 总经理 ;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7 年 1 月- 2008 年 1 月,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职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起 任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 员;2008 年 11 月 起兼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2014 年 1 月 23 日 起代为 履行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职务。 王颢先 生, 董事 ,国 际工 商管理 专业 博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任 招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副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助 理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1 月 担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人保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裁、 党委 书记 。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委国 土 局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主 持工作 )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 中国 农业 发展银 行资 金 计划部 计划 处副 处长 ( 主 持工作 )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 险 ( 集团 ) 公 司战略 规划 部战 略研 究与 规划处 处长 ; 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 任 中国 人 寿保险 ( 集团)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 高 岐先 生, 董事 ,硕士 。历 任光 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财 部会 计处 处长、 副总 经理 ; 上海南 都期 货经 纪有 限责 任公司 经管 会副 主任 ; 现任 光大期 货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财 务负 责 人 。孙学林 先生, 董事, 博士研究生 在读, 中国注 册会计师, 注册资 产评估 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 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刘 大为 先生 ,独 立董事 ,国 家开 发银 行顾 问,高 级经 济师 ,享 受政 府特殊 津贴 专家 。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硕 士生指 导老 师 , 首 都经 济 贸易大 学兼 职教 授 , 清 华 大学中 国经 济研 究中心 高级 研究 员。 先后 在北京 市人 民政 府研 究室 (副处 长、 处长 ) , 北京 市 第一商 业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 ,中国 投资银行 (行长) ,国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宣 伟华 女士 ,独 立董事 ,日 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学 院法 学修 士,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上 海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曾 任上 海 市 律师 协会 证券 与期 货法 律研究 委员 会副 主任 。1986 年-1993 年 , 华东政 法大 学任 教 ;1993 年-1994 年, 日本 神户 学 院大学 法学 部 访问教 授 ;1994 年-1998 年, 日本 国立 神户 大学学 习;1999 年-2000 年, 锦 天城律 师事 务










































































第 14 页 所兼职律师 、北京 市中伦 金通律师事 务所上 海分所 负责人;2001 年 始任国 浩 律师(上海 ) 事务所 合伙 人 。 擅 长于 公 司法 、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外商投 资企 业法 、 知识 产 权法等 相关 的法 律事务 。 曾代 理过 中国 证 券市场 第一 例上 市公 司虚 假陈述 民事 索赔 共同 诉讼 案件 , 被 CCTV ?证券 频道 评为 “五 年风 云 人物” ,并 获得 过“ 上海 市 优秀女 律师 ”称 号。 叶永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武汉 大学 经 济与管 理学 院教 授 、 副 院 长、 博士 生 导师 , 中 国金 融学 会理 事 , 中 国金 融学 会金 融工 程 研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 金 融学年 会常 务理 事,湖 北省 政府 咨询 委员 。1983 -1988 年, 任武 汉 大学管 理学 院助 教;1989 -1994 年 ,任 武汉大 学管 理学 院讲 师;1994 -1997 年 ,任 武汉 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1997 年至今 ,任 武 汉大学 教授 ,先 后担 任副 系主任 、系 主任 、副 院长 等行政 职务 。 王江先生, 独立董事 ,金 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 任 职美国麻省 理工学 院斯隆 管理学院 瑞穗金 融集 团教 授。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会 理事 ;2010 年 至今 兼任美 国西 部 金融学 会理 事;1997 年 至 今兼任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研究 员;2007 年 至今 兼 任纳斯 达克 公 司经济 顾问 理事 会理 事;2009 年至 今兼 任上 海交 通 大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 院院 长;2003 年至 今兼任 清华 大学 中国 金融 研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建农 先生 , 监事 长, 大 学本科 。 曾任 中国 银河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江苏 北路营 业部 总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经 理 , 总 经理 , 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 上海投 资部 董事 总 经 理。 谢红兵先生 ,监事, 双学 士学位。1968 年 入伍, 历 任营教导员 、军直 属政治 处主任; 1992 年转 业, 历 任交 通银 行上海 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 (主 持工 作) , 营业 处处 长兼房 地产 信 贷部经理, 静安支 行行长 ,杨浦支行 行长;1998 年 调总行负责 筹建基 金托管 部,任交通 银 行基金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 筹建 银行 试点 基金 公司, 任交 银 施罗德 基金 公司 董事 长;2008 年 任中 国交 银保 险公 司(香 港) 副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 女士 , 监事 , 硕 士 学位 。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县 峙 口乡人 民 政府妇 联主 任 、 团 委书 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 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 人民政 府民 政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 任 浙江 省温 州市 人民检 察院 起诉 处助 理检 察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 于北京 市宣 武区 人民 检察 院,任 三级 检察 官;2007 年 8 月 起任 民 生人寿 北京 公司 人事 部经 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 中国 人民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










































































第 15 页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2010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纪委 副书记 、大 成 慈善基 金会 常务 副秘 书长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 任江 南信 托投 资 有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 圳中 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杜鹏女 士, 督 察长, 研究 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 , 历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 信托咨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春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学士 。 曾先 后任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林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运 营 部总监 、 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任 大成 创 新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肖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部总 监 、 泰 达宏 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主 管。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市场部 总监 、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 公司董 事 会秘书 。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刘明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 厦门 证券 公司 鷺江 营业部 总 经理。1996 年至 2000 年 曾任厦 门产 权交 易中 心副 总经理 。2001 年至 2004 年曾任 香港 时富 金融服 务集 团投 资经 理,2004 年 3 月 加盟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景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及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第 16 页 基金基 金经 理,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 现 任股 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2013 年 10 月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并兼任 股票 投 资 部总 监。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屈伟 南先生, 工商管 理 硕士。曾任 职于郑 州纺织 工学院、融 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2006 年 3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基 金会计 、 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基 金 经理助 理 。2013 年 2 月 1 日起 任大 成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3 月 27 日起 任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1 月 19 日 起任 大成景 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6 月 18 日 起任大 成招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4 年 7 月 28 日起 任大 成添利 宝货 币 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国 籍: 中 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陶铄 2012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3、公司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4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3 名。 名单 如下 : 钟鸣远 , 助理 总经 理, 兼 任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 固 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王 立,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大 成月 添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成 景 兴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王 磊, 大 成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基金基 金经 理 , 大 成景 恒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大 成 可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成 景 益平稳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谢 民, 交易管 理部 副总 监, 固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第 17 页 1、依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 监督管理 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 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第 18 页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第 19 页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第 20 页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第 21 页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第 22 页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 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 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 ;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第 23 页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 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 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第 24 页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 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 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第 25 页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第 26 页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第 27 页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 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 28 页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务 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民 电话: (010 )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境外三 类 机 构银 行间 债券 、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 银行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 私 募基 金、 资 金托管 等 门 类齐 全 、 产品 丰富 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 展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 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务, 是 国内 领先 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2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51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第 29 页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 风 险评 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核 以及 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3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第 30 页 五、相 关服务机构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上 海设 有投 资理财 中心 :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王 欢欢 、白小 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29/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第 31 页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 浙江 省 内 0571-96523 、全 国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3)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第 32 页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常 春艳 联系电 话:0755-827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571-2882935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 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第 33 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竞、 叶尔甸













































































第 34 页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刘莉













































































第 35 页 六、基 金的 历史沿革 大成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大 成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通过基 金转 型变 更而 来。


大成理财 21 天债 券型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 出 具的《 关 于同意 大成 理财 21 天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 基金字 〔2012〕1466 号) 核 准募 集, 基 金管 理人 为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大成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2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7 日 进行公 开募 集 , 募 集结 束 后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了备 案手 续 。 经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 大成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 生效 。


2014 年 8 月 7 日大成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会议 审议 通过 了《关 于大 成理财 21 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相 关事 项 的议案 》 , 同意 大成 理财 21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为 大成 月月 盈短 期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 基 金名 称 、 运作 方式、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制 等条 款 等 相关 事宜 均发生 变更 ; 基于该 等变 更 ,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亦进 行相 应修 改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 《 大成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生效, 《大成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同日 失效 , 大 成理财 21 天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正 式变 更为大 成 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基 金当事 人将 按 照《大 成 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第 36 页 七 、基 金的 存续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登记 机构将 进行 本份 额的 更名 以及必 要信 息变 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第 37 页 八 、份 额的分级 (一) 基金 份额 等级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申) 购本基 金的 金额 , 对投 资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率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将 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 并 单独 公 布 基金 份额净 值。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90023 ,B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代码 为 091023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等级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 基金 份额 等级 的限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 不 同基 金份额 等级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换, 但 依据招 募说 明书 约定 因认 (申 ) 购 、 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交易 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 动升级 或者 降 级的除 外。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申 购最 低金额 1,000 元 500 万 元 (但 已持 有本 基 金 B 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可 以适用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人 民 币 1,000 元) 追加认/申 购最 低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销售服 务费 ( 年 费率) 0.30% 0.0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认 ( 申 ) 购 各级基 金 份额的最低 金额限 制及规 则,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开 始调整之日 前 2 日在指 定 媒体上刊登 公 告。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第 38 页 1、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500 万 份时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A 类基 金份 额升 级 为 B 类 基金份 额。 2、若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 500 万 份时 , 本基金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B 类 基 金份额 降级 为 A 类 基金 份 额。 3、 投资 者在 提交 认/ 申购 等交易 申请 时, 应正 确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 否 则, 因错 误填 写基 金代 码 所造成 的认/申 购等 交易 申 请无效 的后 果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第 39 页 九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个运 作期 的到 期日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份 额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方 可 就该基 金份 额 提 出赎 回申 请。 如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 则自 该运作 期到 期日 下一 工作 日起该 基金 份 额进入 下一 个运 作期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1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 自本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次 一个 月 的 月度对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 日) 起开 始办 理 赎回 。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时 间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 赎 回开放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或转 换入 本基 金申 请且注 册登 记 机构确 认接 收的 , 该申 购 或转换 申请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提出 的有 效申 购或 转换 申请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提 出赎回 或 转 换 出 本 基 金 申 请且 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 收的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视为 该赎 回或 转换 份额 所适用 的 未 来最 近 运 作期 到期日 的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第 40 页 1、 “ 确定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在结 算该基 金份额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 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 投 资者 应在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第 41 页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 A 类 份额 的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B 类份 额的首 次申购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 万 元,追加申 购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具体 申购 金额 以各 家 代销机 构公 告为 准 ; 直 销 网点最 低申 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人 制定 和调 整。 2、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3、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或数 量不 设上 限限制 。 4、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合理 调整对 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进 行前 述调 整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2、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单 位 1.00 元。 3、申购份额 的计算 及余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申 购份额=申 购金 额/1.00 元


例一 : 假 定T 日申 购金 额 为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 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4、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及处 理 方式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五 入,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 赎 回金额=赎 回份 额× 基金 份 额净值+该 运作 期内 的未 支 付收益 例二 : 投 资者A 于2014 年10 月 16 日( 周 四) 申请 购 买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 该申购 份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 为 2014 年 10 月 17 日( 周 五 )至 2014 年 11 月 17 日(周 一) ,第 一 个运作 期 共 32 天 。若 投资 者 A 于11 月 17 日 提出 该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 请2014 年11 月 18 日被 确 认,假 设 该10000 份 基金 份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 益 为25.02 元。 则该日 投资 者 A 可获 得的 赎回金 额为 :













































































第 42 页 10000*1.00+25.02=10025.02 元 例三: 投资 者 B 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 周一 )申 请购 买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该 申购 份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 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周二 )至 2014 年 11 月 20 日(周 四) ,第 一 个运作 期 共31 天。 若 投 资者 B 未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提 出赎 回该 笔份 额 , 则2014 年 11 月 21 日 对该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支 付收 益进 行结 转确 认,假 设该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支 付收 益 为25.02 元 , 则收 益结 转 确 认后 投资 者B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变 为 10000+25.02/1.00=10025.02 份。 该基金 份额 自 2014 年 11 月 21 日( 周 五) 起进 入第 二个运 作期 , 第 二个 运作 期到期 日 为2014 年12 月 22 日( 周 一 ), 第二 个运 作期 共 32 天,若 投资 者B 于 2014 年12 月22 日 提出该 10025.02 份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2014 年 12 月 23 日被 确认, 假设 该 10025.02 份基 金份 额对 应 的未支 付收 益 为 27.31 元。 则该日 投资 者 B 可获 得的 赎回金 额为 : 10025.02*1.00+27.31=10052.33 元 若投资 者 B 未于 2014 年12 月 22 日 提出 赎回 申请 ,则 自 2014 年12 月22 日 起进入 第 三个运 作期 ,2014 年 12 月 22 日对 该基 金份 额对 应 的未支 付收 益进 行结 转确 认,第 三个 运 作期到 期日 为2015 年1 月20 日( 周 二 )。 投资 者 B 可于 2015 年1 月20 日赎回 基金 份额 , 若不赎 回则 于2015 年1 月21 日进 入下 一个 运作 期 ,以此 类推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应 在调整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第 43 页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 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第 44 页 (4)基金财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依 法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形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并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3 )项 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 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每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 。 (2)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第 45 页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 每 万份基金 净 收益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二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 并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 金预 约赎 回 在销售 机构 系统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提起 赎回申 请 , 办理预 约赎 回手 续, 具体 预约赎 回安 排请 咨询 相关 销售机 构。













































































第 46 页 十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以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和适当流动性为首要目标 ,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 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国 债、 金 融债、 公司 债、 企业 债、 次 级债 等) 、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期融 资券 ,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理念 严格风 险控 制, 追求 稳健 收益。 (四) 投资 策略 1、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决 策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债券 供求 、 情 景分 析 、 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 等因素 的综 合分析 ,决 定债 券、 逆回 购、银 行存 款等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保 持组 合的 合理 剩余期 限。 2、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将短 期金 融工 具按 剩余期 限分 为 4 类,3 个 月以下 、3 -6 个月 、6 -9 个 月、9 个月以 上品 种 , 而 各期限 品种内 部按 投资 工具 的特 征可划 分为 回购 、 短期债 (含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债 ) 、 央行 票据 三 类。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评估 各品种 在流 动性 、 收 益率 稳定性 基础 上, 结合预 先制 定的 组合 平均 期限范 围确 定类 属资 产配 置。 3、品 种选 择













































































第 47 页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综 合考 虑品种 流动 性 、 收 益率 的 基础上 , 选择 品种 构建 组 合。 具体 来 说,遵 循以 下原 则:


(1)对于短 期信用 债券和 央行票据原 则上采 取买入 并持有的投 资策略 ,但持 有过程中 会结合 短期 资金 利率 走势 、 信 用度 和与 回购 收益 率 比较分 析 , 综 合评 估其 在 收益性 和流 动性 方面的 投资 价值 。选 择到 期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收 益率 或者预 期收 益率 有下 降空 间的品 种。 (2)回购以 短期品 种为主 ,具体期限 的选择 可评估 品种间利率 期限结 构的合 理性,选 择收益 率相 对高 的品 种进 行投资 。 (3) 对于 含回售 条款 的债 券, 本 基金 将仅 买入 距回 售日不 超 过 397 天 以内 的 债券, 并 在回售 日前 进行 回售 或者 卖出。 4、其 他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衍生 产品 的动 向 , 一 旦 有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在届 时相 应法 律 法规的 框架 内 , 制 订符 合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同时 结合 对 衍生工 具的 研究 , 在充 分 考虑衍 生产 品风 险和 收益 特征的 前提 下 , 谨 慎进 行 投资 。 本 基金 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 过利 用其他 衍生 金融 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 险交 易, 控制 基 金组合 风险 , 并 通过灵 活运 用趋 势投 资策 略获取 收益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七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 率。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或者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并 及时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期 风 险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 基金, 及普 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第 48 页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 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7) 法律 、行 政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397 天的 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3、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第 49 页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50 天; (2)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 资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 (5)本基金 的存款 银行应 当是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 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AAA 以 上 (含 AAA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8)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例 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第 50 页 4)本基金持 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9)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百 分之 一百 四十 。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非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致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和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被修改或 取消, 基金管 理人在依 法履行相 应 程序 后,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2、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计算方 法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剩余期限-∑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 限+∑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 /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资产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 债+债 券正 回购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 买断 式回 购 履约金 ) 、 银 行定 期存 款 、 大 额存 单、 债券 、 逆 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的 确定 1)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第 51 页 2)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 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 以 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允 许投资 的含 回售 条款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售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4)回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 回购)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5)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 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买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 售债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8)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对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 金管理人将 基于审 慎原则 ,根据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3、若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 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九) 投资 决策 依据













































































第 52 页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 对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利 率 走 势与 通货 膨胀 预 期。 4、地 区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市场波 动和 风险 特征 。 5、发 债主 体基 本面 研究 和 信用利 差分 析。 (十) 投资 决策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利 率监 测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在 广泛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内 、 外 部 的研究 成果 ,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基础上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宏观 策略 分析 报告 ; 固定 收益部 根据 研究 部宏 观报 告和短 期利 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 报 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 部 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 制 定资产配置方 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基 金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基金 经理提 供的 市场 研究 报告 、 资产 配 置方 案决 议确 定基 金总体 投 资计划 。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确 定整 体资 产配 置、 类属资 产 比例, 选择 券种 构造 投资 组合。


4、交 易执 行


交易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 易。


5、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 风险管 理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 风险管 理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进行日 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第 53 页 根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 基 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 结合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种 风险 的监控 和评 估结 果, 基金 经理对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7、本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第 54 页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第 55 页 十 二 、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 摊 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法 律法 规 允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估值 前,本 基金 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短 期 债 券 。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 利率 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第 56 页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 益,精 确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2、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 成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签 章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 至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和每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将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第 57 页 (八) 估值 错 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本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的偏 差 (含 第 4 位)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 估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当 错误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司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 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第 58 页 十三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公 证费 、律师 费等 ) ;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7%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27%÷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第 59 页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8%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管 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30% , 对 于由B 类降 级 为 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B 类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 对 于 由A 类 升级 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注册 登记 机构 , 由注册 登记 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 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第 60 页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第 61 页 十 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其 他收 入 (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投 资者每 日计算 当日收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已 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若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 收益为 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 若投 资人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其对应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 6、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第 62 页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 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近 一 个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各类 基 金 份额的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各级 基金 份 额的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法律法 规有 新的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第 63 页 十五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第 64 页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在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近 一 个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各级 基金 份 额的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法律法 规有 新的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 Σ Ri/n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公历 日(i=1 ,2??n )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n 为运 作期天 数 ,










































































第 65 页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 五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 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最 近一 个运作 期的 年化 收益 率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最 近一 个运 作期的 年化 收益 率和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 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第 66 页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第 67 页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第 68 页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第 69 页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 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在本基 金开 放期 ,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 有可 能存 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的 风险 。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 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债券本 息,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流 动性 风险 在每份 基金 份额 的运 作期 到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申请 赎回 该份 基金 份额 。 如 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运 作期 到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 则 自该 运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 起该基 金份 额 进入下 一个 运作 期。 2、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变化 风 险 本基金名称为大成月月盈 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但 是 考 虑 到 法 定 节假 日 等 原 因,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实际 运作期 期限 或有 不同 ,可 能长于 一个月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 放 式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受 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第 70 页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第 71 页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其他应 由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 设置、 调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或 增加 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的情 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事宜;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第 72 页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第 73 页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 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第 74 页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 业 务规 则; (4)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 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 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第 75 页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申 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 构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第 76 页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第 77 页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4)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信 息 ;













































































第 78 页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第 79 页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 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第 80 页 3、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销 售服 务费 率 ; 2、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 方式、 调低赎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7、在 不改 变本 基金 运作 方 式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类别 进行 调整 ; 8、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第 81 页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第 82 页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则 召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第 83 页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 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第 84 页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 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中指 定)共同 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第 85 页 (3)如果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第 八 十七条 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并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其 他收 入 (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第 86 页 余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投 资者每 日计算 当日收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已 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若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 收益为 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 若投 资人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其对应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 6、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 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近一 个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各级 基金 份










































































第 87 页 额的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法律法 规有 新的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公 证费 、律师 费等 ) ;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7%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27%÷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第 88 页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8%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管 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30% , 对 于由B 类降 级 为 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B 类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 对 于 由A 类 升级 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 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注册 登记 机构 , 由注册 登记 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第 89 页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国 债、 金 融债、 公司 债、 企业 债、 次 级债 等) 、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期融 资券 ,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 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第 90 页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 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15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企业债券及 短期融 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的存款 银行应 当是具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格、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 格以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 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AAA 以 上 (含 AAA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8)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例 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第 91 页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金持 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9)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百 分之 一百 四十 。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非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和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被修改或 取消, 基金管 理人在依 法履行相 应 程序 后,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六、基 金资 产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 营 业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 摊 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法 律法 规 允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估值 前,本 基金 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短 期 债 券 。













































































第 92 页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 利率 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 益,精 确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2、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 成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签 章后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至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第 93 页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和每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将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本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的偏 差 (含 第 4 位)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 估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当 错误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司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 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第 94 页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其他应 由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 设置、 调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或 增加 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的情 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事宜;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第 95 页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第 96 页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 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八、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第 97 页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 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一 ) 本 基金 合同 是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 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 98 页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 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第 99 页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叁亿 陆仟肆 佰陆 拾万 陆仟 叁佰 叁拾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国 债、 金 融债、 公司 债、 企业 债、 次 级债 等) 、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期融 资券 ,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债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 围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第 100 页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以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不 受上 述限 制制约 。 (2) 组合 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50 天; 2)投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 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本基金的 存款银 行应当 是具有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人资格、证 券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以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存 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基 金










































































第 101 页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AAA 以上 ( 含 AAA )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8)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①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 根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例 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③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 本基金持 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9)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资 产的 百分 之一 百四 十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非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致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若将来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发生 修改或变更 ,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 资组合 比例限制被 修改或 取消, 基金管理 人在依法 履行相 应 程序后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限制 规定 。 3、为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 联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第 102 页 4、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约 定 ,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第 103 页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 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 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及 其他基 金财产 投资所需 要的账 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










































































第 104 页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 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银 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 述 账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第 105 页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行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第 106 页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 金份额 的日 净收 益 , 精 确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 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净 收益/当日 该类 基金总份 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结 果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 依法 拥 有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以 及银 行存款 本息 、 备付 金、 保 证金和 其他 资产和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余 成本法,即 估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 面利率 或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










































































第 107 页 价” 。 投 资组 合的 摊余 成 本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 应 按其他 公允 指标 对组合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合,其 中,对 于偏离 度的绝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 临 时报告 。 (3)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的处 理方 式 1、基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0%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 息 计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计算差 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等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且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提 出疑 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 说 明,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等公 开披 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 基 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2)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的计 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不 能 达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 信息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第 108 页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 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计算 错 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由于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第 109 页 2、会 计 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方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说 明书 在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期 间届 满 后45 日内 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后 应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 成一致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第 110 页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第 111 页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一) 服务 内容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户 、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管理 、 托管 与 转托管 , 股东名 册的 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 派 发, 基金 交










































































第 112 页 易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 录。 2、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算 并分配 , 累计 收益 支付 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 即 红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 式。 若投 资者 在 运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则 为投资 者增 加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其 累计收 益为负 值 , 则 缩减 投资者 基金份 额 。 若 投资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 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 额, 该定期 申购计 划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具 体服 务事 宜 , 以 有 关公告 、 通知 为 准。 4、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四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 包括 满意 理 财热线 、 大 成绿色 通道 、基 金 E 点 通 和财富 俱乐 部。 “ 满意 理财 热线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专 业化 的人 工服务 和 7× 24 小 时自 助 语音查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在 工作时 间选 择人 工查 询 、 咨询 、 信 息定 制、 投诉 建 议服务 , 也可 选 择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自 助语音 系统 查询 基金 净值 、账户 情况 、公 司介 绍等 服务。 “ 大成 绿色 通道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期发送 对 账单 服务 。 每 季度 结束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 一 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发送该 份 额 持有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 记录 该 份额持 有人 最近 一季 度内 所有申 购 、 赎 回、 非交 易 过户等 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 格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向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发送 账 户状 况对 账单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同时 提供 理财期 刊定 期 送阅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出 版《大 成理 财》 等专 业理 财刊物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订阅。 “ 基金 E 点通 ”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开通 了短 信服 务定 制平台 、 电子 对账 单及 电子 刊物订 阅 平台 、 网 站 留 言互 动平 台 和网上 交易 平台 等 。 通 过 先进的 网络 通讯 技术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及时 迅捷 的基 金信 息和理 财服 务。













































































第 113 页 “ 财富 俱乐 部 ” 是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的高 端客 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 将 为 优质客 户提 供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二) 联系 方式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400-888-5558(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理 财中 心 联系人 :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大成基 金北 京理 财中 心 联系人 :廖 红军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大成基 金上 海理 财中 心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大成基 金 武 汉分 公司 联系人 : 肖 利霞 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大成基 金公 司网 址 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电 子信 箱 service@dcfund.com.cn













































































第 114 页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 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第 115 页 二十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成 月月 盈 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大成 月 月盈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大成 月 月盈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