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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岁岁A(000137)

民生岁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 岁 岁增利 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4年第2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四 年 九月 5-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民生加 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经 2013 年 3 月 29 日中国 证监会证 监许
可【2013 】291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 8 月 1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 资工具,其 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
投资 单一证券 所带来的个别风 险。基金 不同于银行储蓄 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 金
融工 具,投资 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按其 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民 生加银 岁岁增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是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属于 证券投 资
基金 中的较低 风险品种,一般 情况下其 风险和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 混
合型基 金。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有风 险,投资 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 前,应仔 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及基 金
合同 ,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 判
断 市场, 对认购/申 购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做 出独立 、谨慎 决策 ,获得 基金投
资收 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 券
价格 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 大
量赎 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依 照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但 不
保证 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本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 来
业绩 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
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非另 有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8 月 1 日,有 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5-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29 七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29 八 、基金 份额的 封闭期 和开 放期


.................................................................................................... 29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30 十、 基 金的 投资


................................................................................................................................. 37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7 十二 、基金财 产


................................................................................................................................. 48 十 三 、 基金 资产 估 值


......................................................................................................................... 49 十 四 、 基金的 收 益与分 配


................................................................................................................. 52 十 五 、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53 十 六 、 基金 的会 计 与 审计


................................................................................................................. 54 十 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55 十 八 、 风险 揭示


................................................................................................................................. 59 十 九、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61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3 二 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3 二 十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3 二 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65 二 十 四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 式


......................................................................................... 66 二 十 五 、备 查文件


............................................................................................................................. 66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67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78 5-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一 、 绪 言 《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与 《 民生 加银岁岁 增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申 请 募 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 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任 何 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 自 依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 完 全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 《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面签章 或 签 字为必要 条件。投 资人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基 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 明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民 生 加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民生 加银岁岁增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民生加 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5-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法》:指2012 年12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13 年2月17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 次 主席 办公 会议修订通过 、同年6 月1 日 起 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运 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指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 金 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 机构: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或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5-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5 、基金 账户: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导 致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生效 日:指基 金募集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金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 自T日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则》 :指《民 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范 基 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 守 37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转托 管: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指 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出申 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扣 款 金额 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5-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2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 收益:指 基金投资 所得债 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已 实现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 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封闭 期:本基 金的封闭 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一年(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 日)或 自 每一 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 同 生效 日起一年 。下一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的一 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 闭 期内采 取封 闭运 作模 式,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52、开放 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5至10 个工 作 日的 期间,具 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每 一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如 在开放期 尚不足五个工作 日时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 金无 法继续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 素 消除 之日次日 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基 金合同关 于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即 确 保每 一开放期 至少达到5 个工 作日(如 发生上述情形时 开放期已 达到五个工作日 ,则本基 金 将在上 述情 形消 失继 续开 放以达 到预 先公 告的 时间 长度) 53 、销售 服务费: 指从基金 资产中 计提的, 用于本基 金市场 推广、销 售以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4 、基金 份额类别 :指根据 认购费 用、申购 费用、销 售服务 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代码 不同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或有 不同 55、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5-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 %)、加拿大皇家银行 (持股30%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 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良 翼 民 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设有股 东会、董 事会、监 事会; 董事会下 设专门委 员会: 审 计委 员会、合 规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薪 酬与提名委员会 ;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 员会:投 资 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以及设 立常设部门。投 资决策委 员会下设公募投 资决策委 员 会和 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常 设部门包 括:深圳管理总 部、工会 办公室、监察稽 核部、投 资 部、 研究部、 专户理财一部、 专户理财 二部、固定收益 部、产品 部、渠道管理部 、市场策 划 中心、直销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运营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 部、国 际业 务部 、渠 道部 华东、 华南 、华 北区 。 基 金管理 情况:截 至2014 年8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管理20 只开放 式基金 : 民生 加银品牌 蓝筹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民生 加银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内 需 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景 气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中 证内地资 源 主题 指数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 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红利回报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 平稳增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 现金增利 货 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家盈理财7 天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加银转债优 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 家盈理财月度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民生 加银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 加银岁岁增利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平 稳添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现 金宝货币 市 场基金 、民 生加 银城 镇化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 青元先 生:董事 长,硕士 ,高级 编辑。历 任中国人 民银行 金融时报 社记者部 副主任 , 中国 民生银行 总行办公室公关 策划处处 长,主任助理、 副主任, 企业文化部副总 经理(主 持5-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工作 )。现任 中国民生银行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 主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俞 岱曦先 生:总经 理、董事 ,硕士 。历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行业 分析师, 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9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Adam Matthews 先生:董事,硕士。历任MERCHANT CAPITAL 分析师、经理,CHESCON CAPITAL经理/ 助理总 监,JPMERGAN ASSET MANAGEMENT 副总 裁、董 事总经理 。现任 加拿大 皇家 银行资 产管 理公 司亚洲区 机构业 务的 亚洲 区主 管 、 民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王 维绛先 生:董事 ,学士。 历任外 汇管理局 储备管理 司副司 长及首席 投资官、 汇丰集 团 伦敦 总部及香 港分行全球市场 部董事总 经理、加拿大皇 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 部董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光先 生:董事 ,博士, 高级经 济师。历 任海口丰 信公司 总经理、 香港景邦 经济咨 询 公司 总经理、 三峡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综 合管理部副经理 、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经 理。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 晓光先 生:董事 ,硕士, 高级经 济师。历 任中国银 行北京 分行财会 部副科长 ,中国 民 生银 行总行财 会部会计处处长 ,中国民 生银行福州分行 副行长, 中国民生银行中 小企业金 融 部副 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现 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纪委 书记 、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张 亦春先 生:独立 董事,厦 门大学 教授、博 士生导师 。历任 厦门大学 经济系讲 师、经 济 学院 财金系副 教授、教授、系 副主任、 系主任、厦门大 学经济学 院院长。现任厦 门大学金 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 波明先 生:独立 董事,硕 士。历 任美国BK 国际商务 公司副 总裁,美 国纽约股 票交易 所 经济 师,北京 证券交易所研究 设计联合 办公室副总干事 。现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 设计中心 总 干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 局主席 。 于 学会先 生:独立 董事,学 士。从 事过10 年 企业经营 管理工 作。历任 北京市汉 华律师 事 务所 律师、北 京市必浩得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律师。现 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 师。 2 . 基金 管理 人 监事会 成员 袁 美珍女 士:监事 会主席, 学士。 历任湖北 大冶市劳 动人事 局副股长 、中央组 织部老 干 部局副主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中国民生银行纪检监察室主 任、纪 委副 书记 。现 任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副 书记 、监 事会 主席 。 徐 敬文先 生:监事 ,硕士, 美国伊 利诺州注 册会计师 ,美国 注册管理 会计师, 特许金融 分析 师。曾在 加拿大皇家银行 从事战略 发展与财务分析 工作,其 中包括加拿大皇 家银行资 产5-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 君波先 生:监事 ,硕士。 历任三 峡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投资 银行部研 究员,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 理。 于 善辉先 生:监事 ,硕士。 曾任职 于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任分析 师、金融 创新部 经 理、总裁助理、副总经 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兼任金融工程 与 产品 部总监, 现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专户 理财二部总监、 研究部负 责 人。 董 文艳女 士:监事 ,学士。 曾就职 于河南叶 县教育局 办公室 从事统计 工作,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 工作。2008 年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 晓辉先 生:监事 ,学士。 历任长 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场 部机构经 理,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部总 监助理、 北京中心总经理 ,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 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业务部总经理。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部(原 机构 一部 )总监。 3.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 力女士 :副总经 理,硕士 。历任 招商银行 北京分行 支行行 长助理; 中国民生 银行北 京 管 理部紫竹 支行副行 长、北 京管理部 投资银行 处处长 、北京管 理部公司 部总经 理;2008 年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1 月 至2014 年4月担 任民 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2013 年起 担任 民 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委 员 ,2014年4月起担 任民 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 吴 剑飞先 生:副总 经理,硕 士,14 年证券从 业经历。 历任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研 究员; 泰 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 和基金经理;建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委员及 投资部副 总监;2009年至2011 年, 任职于 平安资产 管理公司 ,担任 股票投 资部总经理 ;2011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林 海先 生:督 察长 ,硕 士。1995 年至1999 年 历任 中国 民生 银行办 公室 秘书 、宣 传处 副处 长;1999年至2000 年, 任中 国民 生银行 北京 管理 部阜 成门 支行副 行长 ;2000 年至2012 年 ,历 任中 国民生银 行金融同业部处 长、公司 银行部处长、董 事会战略 发展与投资管理 委员会办 公 室处长;2012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至2014年4 月担任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察长 、党 委委 员 。 5-1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薇薇 女士,基金经理,中国人 民大学财务与金融学硕士 ,12年证券从业经历。2002年7 月至2004年6月 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证 券分析员;2004年6 月至2012年2 月任 职于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金融工程部研 究员、集 中交易室交易员 、集中交 易 室交易主管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2年3月加盟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 定收 益投资负 责人,现任专户理财一部 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自2012 年7月25 日至2014 年 4 月8 日 任民生加银 信用双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2 年11 月15 日至2014 年4 月8 日任民生 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2 年12月18 日至2014年4 月8日 任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3年2月7日至2014年4月8日任 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4月25 日至2014年6 月10日任民 生加 银家盈理 财月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3 年8 月1 日至今担任民 生加银岁 岁 增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 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7 名成员组成。由 俞 岱曦 先生,担任 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 简历见上; 吴剑 飞先生, 担任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 席, 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 担任专户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简 历见上;乐瑞祺 先生,投 资 决策 委员会委 员,现任公司投资 部副总 监;杨林耘女士 ,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司 固 定收 益部负责 人;牛洪振先生 ,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司 交易部总监;陈 薇薇女士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任专户 理财 一部 副总 监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5-1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证券 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的 行为 发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 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1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 施,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 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信、合 法、 有效经营 ,防范、化解经 营风险和 所管理的资产运 作风险, 充分保护资产委 托人、公 司 和公 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 司内 部控制指 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 文件,以 及《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章 程》 ,制 定《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 内 部控制 体系是指 公司为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保证经营 运作符 合公司的 发展规划 ,在充 分 考虑 内外部环 境的基础上,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 而 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内 部控制 制度由公 司章程、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管理 制度、各 项具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5-1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建立 和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须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 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 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营造一个 浓厚的内控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按“利益公平 、信息透明 、信誉可靠、责任到位” 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 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5-1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 )公司根据健全性、 高效性、独 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 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 织 架构 ,建立决 策科学、运营规 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 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各 职能部 门是公司 内部控制 的具体 实施单位 。各部门 在公司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 础上, 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 制。 部门管理 层应定期对部门 内风险进 行评估,确定风 险管理战 略并实施,监控 风险管理 绩 效,以 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5)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 包括定期和 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 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 及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主体的 责任 。 1 )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授权控制是内部控 制活动的基 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 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 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 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 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必须采取书 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 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 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 离制度,基 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 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建 立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离 制度,业 务授权、 业务执 行、业务 记录和业 务监督 严5-1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格分 离,投资 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 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重叠。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采 用适当、 有效的信 息系统 ,识别、 采集、加 工并相 互交流经 营活动所 需的一 切 信息 。信息系 统须保证业务经 营信息和 财务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必须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 )根 据组织架 构和授权 制度, 建立清晰 的业务报 告系统 ,凡是属 于超越权 限的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 )内 部控制的 监督完善 由公司 合规与风 险管理委 员会、 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 部等部 门 在各 自的职权 范围内开展。必 要时,公 司董事会、监事 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总经 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根 据市场环 境、新的 金融工 具、新的 技术应用 和新的 法律法规 等情况, 公司须 组 织专 门部门对 原有的内部控制 进行全面 的检讨,审查其 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 效性,适 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 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 维护备 选库 。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 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 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 交易。 5-1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 ,确认其合 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 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 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 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 会计核算工 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 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 金作为会计 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 设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 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 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 )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 督。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 充分的市场 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 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 措 施。 2) 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 资者为宗旨 ,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 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 培育,统一 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 ,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 投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 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 进行持续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5-1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 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 开发应符合 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 技 术资 料;在实 现业务电子化时 ,应设置 保密系统和相应 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 系统的可 稽 性。 3) 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 项、设计、 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 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 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 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计算机机房、设备、 网络等硬件 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6) 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 分考虑软件 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 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 份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 常维护和管 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 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 人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 的管理,保 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 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 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信息 技术系统 应当定期 稽核检 查,完善 业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措施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 会计准则和 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 财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 的 原则 制定公司 会计制度、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 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 分,在岗位 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 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 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 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 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5-1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 保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 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 1)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 察 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 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 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 作的责任管 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 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 备 充足 的监察稽 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 员的专业任职条 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 程序和组 织 纪律。 5) 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 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应当重视和 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5-1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 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 承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 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 包 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9.95%;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85,900.57 亿元, 增长 14.35% ;客户 存款 总额 122,230.37 亿元, 增长 7.76% 。营 业收 入 5,086.08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0.39%,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 ,净 利 息收益 率(NIM) 为 2.74%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1,042.83 亿元 ,增 长 11.52% ,占营 业收 入比 重为 20.50%。成本费 用开支得 到有效控 制,成本 收入比 为 29.65%。实现 利润总 额 2,798.0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1.28% ;净利 润 2,151.22 亿元,增 长 11.12% 。资 产质 量 保持稳 定, 不良 贷款率 0.99% ,拨备覆盖率 268.22% ;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服务于306.54万公司 客户 、2.91 亿个 人 客户, 与中 国经 济战 略性 行业的 主导 企业 和大 量高 端客户 保持 密切 合作 关系 ;在香 港、 新加 坡、法 兰克 福、 约翰 内斯 堡、东 京、 大阪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墨尔本 、台 北、 卢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 有建行 亚洲 、建 银国 际、 建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 建行迪 拜、 建行 欧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 赁、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等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本集 团的 出色 业绩与 良好 表现 受到 市场 与业界 的充 分认 可, 先后 荣获国 内外102 项 奖项, 多项 综合 排名 进一 步提高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全 球银 行1000强 排名” 中位 列第 5,较 上年 上升2 位; 在美 国《福 布斯 》杂 志发 布的 “2013 年度 全球 上市 公司2000强排名 ” 中,位 列第2,较上 年上 升13位。 此外 ,本 集团 还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 理、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人 银行、 现金 管理 、托 管、 投行、 养老 金、 国际 业务 、电子 商务 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设 银行 总行设 投资 托管业务 部,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场 处、 理财 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 管 处、养老金 托管处、清算 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 等9个 职能 处室,在 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 部连续5-2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资托管 业务部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江 苏省分行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总 行会计部、营运 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 务、会计 结算、营运管理 等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 伟,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南 通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 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公 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 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红,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 青岛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 总 行零 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 部、行长 办公室,长期从 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 务管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 绍平,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投资 部、委托 代理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 秀莲,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会计 部,长期 从事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内 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 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念,不断加 强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 责,切实 维 护资 产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 国 建设 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 大,托管 业务品种不断增 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 保 基 金、 保险资 金、 基本养老 个人 账户、QFII 、 企 业 年 金等 产品在 内的 托管业务 体系 ,是目 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 种最齐 全 的商业银 行之一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银行 已托 管 34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 的高 度 认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 行” ;获和讯网的中国“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 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 济 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 章 和本 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5-2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中 国建设 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 控管理 委员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 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 管 业务 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检查指 导。投资 托管业务部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托管 业务部具 备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建 立了管 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严格实 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 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基 金法》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监 督所托 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 写 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报告,报送 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 服务 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 现投 资比例超 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通 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 促其纠 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5-2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 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2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5)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6)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中环 大厦B 座1804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7)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5-2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9)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0)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0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1)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2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3)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5)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5-2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6)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7)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 融广场1 号楼20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19)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5-2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邮编:200120 (20)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1)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2)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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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5-2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热 线: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5-2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2013年3 月29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 【2013】291号 文 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2,113,035,853.41 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2,938 户。 七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 相关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8 月1 日正 式生效,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连 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 方案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 期的最后一日日 终,如发 生以下情形之一 的,则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在履行监管 报告和信 息披露程序后, 无需召开 持有人大会, 终 止基金 合同 ,并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1、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200 人; 2、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当日净 申购 金额 或者 减去 当日净 赎回 金额 后低 于5000万元 ; 3、基 金前10 大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90%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基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开放 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 基金的 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一 年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 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一 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5-3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年。 下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的一 年 ,以此类 推。本基金封闭 期内采取 封 闭运作 模式 ,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本 基金办 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的开放 期为本基 金每一个 封闭期 结束之日 后第一个 工作日 起 (含该日)5至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 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如在 开放期尚 不足五个工作日 时发生不 可 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 继续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 抗 力或 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 合同关于 开 放期 的时间要 求,即确保每一 开放期至 少达到5 个工作 日(如发 生上述情形时开 放期已达 到 五个工 作日 ,则 本基 金将 在上述 情形 消失 继续 开放 以达到 预先 公告 的时 间长 度)。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例 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5 月10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一 年,即2013 年5 月10 日至2014 年5 月9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8 个工作 日 , 由于2014 年5 月10 日、5 月11 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4 年5 月12 日至2014 年5月21日;第二 个封闭期 为第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一年, 即2014年5 月22日至2015 年5月21 日,以 此类 推。 九 、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 销售机 构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 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 金 投资 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人在 开放期内 的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具 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金的 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一年。 首个封 闭期结束 之后的第 一个工 作5-3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日起进入首个 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 为5至10 个工作日,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 放 期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予 以公告。如在开 放期尚不 足 五个 工作日时 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继 续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时 间中 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 直 至满 足基金合 同关于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即确保每一开 放期至少 达到5 个工作日 (如发生 上 述情 形时开放 期已达到五个工 作日,则 本基金将在上述 情形消失 继续开放以达到 预先公告 的 时间长 度) 。 本 基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开放期 内的每 个工作日 ,具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在 确定申 购开始与 赎回开始 时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 接 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该 开放期内下一开 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在 开放 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 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 , 视为无 效申 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人必 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 序,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 投资 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5-3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理 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 束前受 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 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 请 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 认 以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五)申购和 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根 据本基 金管 理人2013 年9 月16 发布的 公告, 自2013 年9 月17 日起, 投资者 通过 直销机 构 (包 括本公司 直销柜台、网上 直销系统 )办理本基金的 申购业务 ,其单笔申购申 请最低限 额 调整为100 元,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 亦调整为100 元。实际操作 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 准。 投 资者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通过 红利再投 资方式转 入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不受 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 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 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100 份。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发生 而导致延期赎回 时,赎回 办理和款项支付 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 回 或连续 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 投资 者每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为100 份,若 某笔赎 回导致 单个 交易账 户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100 份时,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购 费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 时收取基 金申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用。本基 金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笔申购 金 额M(元) A类基 金份 额 申购 费 率 C类基金份 额 申购 费 率 5-3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M<100 万 0.60% 0 100 万≤M <200 万 0.40% 2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 次申购 , 须 按每 次 申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 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 配售 方 式 对有 效申购 金 额进 行 部 分 确认时 , 投 资 人 申购 费 率 按 照申购 申 请确 认金 额 所 对 应的费 率 计算 ,申购 申 请确 认金 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 额 的限制 。 2.赎回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率 随投 资人 申请 份额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C 类基 金份 额仅对 在同 一开 放期 内申 购后又 赎回 的份 额, 收 取0.9%的赎回 费。 具体 赎回 费率如 下表 所 示: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扣除 用于 市场推 广、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25%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公 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A 类基 金份 额 登记机 构根 据单 次申 购的 实际确 认金 额确 定每 次申 购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 别计 算。当A类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C 类基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 的份额 0.90% 0.9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并在 下一开 放期 赎回 的份 额 0.05% 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且 在下一 个开 放期 未赎 回, 而是 在下一 个开 放期其后 的开 放期 赎回的 份额 0 0 5-3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率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率 )/ (1+申购 费率 )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A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为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C 类基 金份 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类基金份额 ,则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3)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单 位 为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以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1:假设 某投 资者 在申 购赎回开 放期 投资100,000.00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对 应 申购费 率为0.6%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费 用= (100,000 ×0.6% )÷ (1+0.6% )=596.42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 -596.42=99,403.58 (元 ) 申购份 额=99,403.58÷1.06=93,776.96 (份 ) 即:投 资者 投资10万元申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6元,则 其可 得到93,776.96 份A 类基 金份 额。 例2: 假设 某投 资者 在申 购 赎回开 放期 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 申购当 日本 基金C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为1.06 元, 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1.06=94,339.62 (份 ) 即:投 资者 投资10万元申 购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申购 当日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为1.06 元, 则其 可得 到94,339.62 份C 类基 金份 额。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采 用“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人民 币 元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或 承担 。 5-3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例3:假 设某投 资者 赎回A 类基金 份额100,000 份, 该笔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一年 , 则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0.05% ,假 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6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6=106,000.00(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6 ×0.05%=53.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6,000.00-53.00 =105,947.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0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 一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是1.0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105,947.00 元。 例4:假设 某投 资者 赎回C 类基金 份额100,000 份,该笔份额 持有 时间 为5 天,则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0.90%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6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6 =106,000.00( 元) 赎回费 =100,000×1.06 ×0.9%=954.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6,000.00-954.00 =105,046.00(元) 即:投 资者 赎回本基 金10 万份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5 天,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是1.06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105,046.00 元。 (八)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增加 权 益并办 理登 记手 续。 2.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登记 手续 。 3.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 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 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 拒5-3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 ,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 开放期 间发生下 列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 同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 可 延期 支付,并 以接受赎回申请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 金额。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 间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 延 长。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即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接受并确 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 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最 长不 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上 述延期赎 回并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 寄、传真 或者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5-3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停的 时间为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若暂 停时间超 过1 日 ,则 基金管理 人将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 重 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 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 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 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过户 是指基金 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 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管理 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 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规定。 投 资人 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 金登记 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 标 5-3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资产风险、适度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平稳 增值, 争取 实现 超过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业绩 。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 小企业私 募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超级短期 融资券、 次 级债 券、政府 机构债、地方政 府债、资 产支持证券、可 分离交易 可转债中的公司 债部分、 债 券回 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它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是 纯债券型 基金,不 通过任 何方式投 资股票、 权证和 可转换公 司债券( 不含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 , 但在开放期前三个月 和后 三个 月以及开 放期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在开 放期,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5% 的限 制。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的阶段性变 化,适 当调 整基 金资 产在 不同类 属债 券及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投资 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三)投资策 略 本 基金采 取自上而 下与自下 而上相 结合的投 资策略。 基金管 理人对宏 观经济环 境、市 场 状况 、政策走 向等宏观层面信 息和个券 的微观层面信息 进行综合 分析,同时为合 理控制本 基 金开 放期的流 动性风险,并满 足每次开 放期的流动性需 求,本基 金在每个封闭期 将适当的 采 取期 限配置策 略,即将基金资 产所投资 标的的平均剩余 存续期限 与基金剩余封闭 期限进行 适 当的匹 配, 实施 积极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管理 ,做 出投 资决策 ,具 体包 括以 下几 个方面 :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 效 6 个月内 ,基金建仓期后的正常市 场情况下,债券投资比例 将不 低于 80% 。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综合 运用 定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 手段 ,对大 类资 产进 行 合理配 置。 本 基金管 理人将以 大类资产 的预期 收益率、 利差水平 、风险 水平和它 们之间的 相关性 为 出发 点,对于 可能影响资产预 期风险、 收益率和相关性 的因素进 行综合分析和动 态跟踪, 据 此制 定本 基金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 具等大类 资产之间的配置 比例、调 整原则和调整范 围,并进 行 定期或 不定 期的 调整 ,以 达到控 制风 险、 增加 收益 的目的 。 本基金 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 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 值(GDP)增长率、货币供 应量 及其变 化、 利率 水平 及其 预期变 化、 通货 膨胀 率、 货币与 财政 政策 、汇 率政 策等。 5-3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的因 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和市场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 会。 通 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会 定期根 据市场变 化,以研 究结果 为依据对 当前资产 配置进 行 评估 并作必要 调整。在特殊情 况下,亦 可针对市场突发 事件等在 本基金投资范围 及各类资 产 配置比 例限 制范 围内 进行 及时调 整。


(2)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采用久期匹配等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 合,通 过回 购放 大等 策略 追求基 金财 产的 超额 回报 。 1)久 期配 置策 略 久 期配置 策略是债 券投资最 基本的 策略之一 ,本基金 通过对 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 、财政 政 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预测市场合理利率水平的基础 上, 判断利率 变化的时间、方 向和幅度 ,测算投资组合 和业绩比 较基准在收益率 曲线变化 时 的风 险收益特 征,在控制资产 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通过 调整组合 的久期,即在预 期利率将 要 上升 的时候相 对业绩比较基准 适当缩短 组合的久期,在 预期利率 将要下降的时候 相对业绩 比 较基准 适当 拉长 组合 的久 期,提 高债 券投 资收 益。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利率走势和进行市场定价的基本工具,也是进行债券投资的重要依 据。 通常情况 下,在市场利率 水平、不 同期限市场上债 券供求关 系等因素发生变 化的时候 , 收益 率曲线上 不同期限债券的 收益率都 将随之产生调整 ,从而使 收益率曲线出现 平行移动 或 非平行 移动 ,其 中非 平行 移动又 可以 分为 正向 蝶形 形变、 反向 蝶形 形变 以及 扭曲形 变等 。 如 果收益 率曲线发 生了非平 行移动 ,则在相 同的久期 策略下 采用不同 的组合, 其组合 收 政策因 素 宏观因 素 货币因 素 市场因 素 政治导 向; 经济政 策; 产业政 策; 货币政 策; 市场政 策等 经济总 量; 投资增 速; 消费增 长; 对外贸 易; 价格指 数等 货币结 构; 信贷规 模; 信贷结 构; 利率水 平; 利率结 构等 供求关 系; 市场信 心; 期限结 构; 利差变 化; 交易状 况等 债市风 险收 益特 征预 期、 货币市 场走 势 资产配 置方 案 5-4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益率 也将产生 较大的差异。本 基金将加 大对收益率曲线 形变的研 究,在所确定的 目标久期 配 置策 略下,通 过分析预测收益 率曲线可 能发生的形变, 在期限结 构配置上适时采 取子弹型 、 哑铃型 或者 阶梯 型等 策略 ,进一 步优 化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使本 基金 获得 较好 的收益 。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平移 收 益率结 构曲线平 移表现为 长短期 债券的收 益率发生 相同的 变化,这 种预期类 似于利 率 预期。 因此 ,本 基金 将采 取同利 率预 期相 同的 投资 策略。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平 坦 如 果本基 金预测具 有较长剩 余期限 的债券品 种的到期 收益率 会出现较 大变动, 那么在 图 示上 就会出现 到期收益率结构 曲线变得 平坦一些,此时 本基金将 买入长期债券而 卖出短期 债 券。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陡 峭 与上一种情 况相 反,如 果本 基金预测 具有 较短剩 余期 限的债券 品种 的到期 收益 率会出现 较大 变动,那 么相应的到期收 益率结构 曲线就会变得陡 峭一些, 此时本基金可以 买入短期 债 券,卖 出长 期债 券。 变动前 变动后 期 收 益 率 期限 变动前 变动后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总 之,本 基金将根 据对未来 收益率 曲线变化 的预测, 采取相 应的操作 ,降低风 险,提 高 收益。 3)类 属配 置策 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 险、 市场风险 、流动性、赋税 水平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 究同期限 的不同品种之间 的利差情 况 及其 变化趋势 ,以及交易所和 银行间两 个市场间同一品 种的利差 情况及变化趋势 ,制定债 券 类属 配置策略 ,在各种固定收 益品种之 间进行优化配置 ,主动地 增加预期利差将 收窄的固 定 收益 品种的投 资比例,降低预 期利差将 扩大的品种的投 资比例, 以获取不同类型 固定收益 品 种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 投资收 益。 4)具 体各 品种 的选 择策 略 ? 政府信 用债 券 本 基金对 国债、央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等 政府信用 债券的 投资,主 要根据宏 观经济 指 标、 货币财政 政策、市场供求 等分析, 预测收益率曲线 的未来变 动趋势,综合考 虑国债、 央 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债等不同 品种的流 动性及风险收益 状况,选 择具有较高投资 价值的品 种 进行投 资。 ? 企业信 用债 券 本 基金对 于其他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银 行协议存 款等信用 类投资 品 种的 投资,将 参考外部评级结 果、宏观 经济所处阶段、 发行主体 的信用状况及其 变动趋势 , 在有 效控制整 个组合信用风险 的基础上 ,结合流动性分 析,采取 积极的投资策略 ,挖掘价 值 被低估 的品 种, 以获 取超 额收益 。 ? 资产支 持证券 本 基金通 过深入分 析宏观经 济走势 、资产提 前偿还率 、资产 池的结构 及质量等 因素, 判 断提 前偿付风 险和资产违约风 险,并根 据资产证券化的 收益结构 安排,预测分析 资产支持 证 券的 未来现金 流,通过研究标 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 变化对标的证券 的久期与 收 益率 曲线的影 响,密切关注流 动性变化 ,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 下,筛选出经风 险调整后 具 有较高 投资 价值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以 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益 。 变动前 变动后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可转 换债券是 指债券和 认股权 证分开发 行及交易 的投资 品种,具 有抵御下 行风险 , 分享 股票价格 上涨收益的特征 。分离型 可转债纯债部分 与公司债 的属性具有一定 的相似性 。 首先 ,两者的 上市地点均为交 易所市场 ;其次,两者的 发行主体 均为上市公司; 再次,两 者 的投 资主体相 似,主要为交易 所的活跃 参与者。因此, 在实际操 作过程中,本基 金将基本 上 按照公 司债 的投 资策 略进 行分离 债纯 债的 投资 。 同 时,分 离债与公 司债相比 ,具有 流动性较 好的优势 ,更容 易变现。 本基金计 划在封 闭 期开 始时,配 置一定仓位的分 离债,而 在开放期之前的 一段时间 内,择机增加流 动性较好 的 分离债 的配 置比 例, 以抵 御潜在 的赎 回压 力。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 会批准,以防范 信用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本基金将适时 跟踪和 分析中 小企业私募 债发债 主体的 财务状况以 及营业 模式对 偿债能力 的影 响,做好 风险控制,并综 合考虑信 用基本面、债券 收益率和 流动性等要素, 根据债券 市 场的 收益率数 据,对单个债券 进行估值 分析,选择具有 良好投资 价值的私募债券 品种进行 投 资。 尽量选择 有担保或其他内 外部增信 措施来提高偿债 能力控制 风险的私募债券 ,从而降 低 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在期限匹配上,本基金将选择与封闭期限相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5)收 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收 益率曲 线骑乘策 略是指选 取处于 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 处的券 种进行配 置,随着 债券剩 余 期限 缩短、到 期日临近,其到 期收益率 将有所下降,从 而产生较 好的市场价差回 报。本基 金 将积极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在收益率曲线较陡的部位适当采用收益率曲线骑乘策 略,利 用收 益率 曲线 的快 速下滑 获得 相应 的收 益。 6)回 购策 略 在 债券投 资中,回 购不仅是 一种短 期融资的 手段,也 是一个 重要的投 资渠道, 例如可 以 用逆 回购代替 短期债券、通过 正回购进 行杠杆操作从而 放大收益 等。本基金将通 过比较回 购 交易 收益和现 券交易收益,在 确保回购 存在超额收益的 情况下, 积极利用回购套 利,增加 组 合的 收益。本 基金将遵守银行 间市场关 于回购的有关规 定,在相 关规定的范围内 ,利用市 场 的平稳时期 ,进行回购融入资金,同 时投资 于 3 年以下的流动 性较好的债券,以获取利 差收 益, 增加投资 人的回报。本基 金还将密 切关注和积极寻 求由于短 期资金需求激增 产生的逆 回 购投资 策略 等投 资机 会。 7)套 利策 略 ? 跨市套 利。 同一 品种 在银 行间市 场与 交易 所市 场、 同期限 债券 品种 在一 、二 级市场 上 5-4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由于 市场结构 、投资者结构等 原因在某 个时期可能存在 收益率的 差异。本基金在 充分论证 套 利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合适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套 利操作 。 ? 跨 期套利 。本基 金将利用一 定时期 内不同 债券品种基 于利息 、违约 风险、流动 性、 税 收特 性、可回 购条款等方面的 差别造成 的收益率差异, 同时买入 和卖出这些券种 ,以获取 二 者之间 的差 价收 益。 8)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 基金将 严格依据 上述投资 策略, 通过自下 而上精选 个券, 审慎分析 债券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供求关系、收益 率水平、 税收水平等因素 ,选择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 低估的债 券 进行投 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是 本基 金的 重点 关注对 象: 1)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品种; 2)信 用质 量正 在改 善或 者 预期将 改善 的信 用债 券; 3)具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品种; 4)有 增值 潜力 、价 值被 低估的品 种等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投资 债券 资产 占基金 资产比例 不低于80% , 但在每 个开放 期前三 个月和 后三 个月以 及开 放期 内基 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2 ) 本 基金在开 放期内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 (3)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8)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BBB以上(含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5-4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作 期;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 果法律 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五)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 “ 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是 指中国 人民银行 网站上发 布的一 年期“金 融机构人 民币存 款 基准 利率”。 “同期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是指基金存 续期内按 照每日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 逐日 累计计算 得出的收益率, 遇到中国 人民银行调整利 率时,自 调整生效之日起 ,采用调 整 后的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进行计 算。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选择 理由 : 本 基金相 当于期限 为一年的 、专业 优化后的 债券组合 ,有较 强的固定 收益属性 ,因此 选 择一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税后收 益率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 判 断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合理 地衡 量比 较本 基金的 业绩 表现 。 在 本基金 的运作过 程中,如 果法律 法规变化 或者出现 更有代 表性、更 权威、更 为市场 普5-4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遍接 受的基准 ,则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公告 后,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可以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六)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金属 于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较 低风险品 种,一般 情况下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 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4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801,644,000.00 70.84 其中: 债券


1,801,644,000.00 70.8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43,000,814.50 9.5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9,420,220.10 17.28 7 其他资 产


59,054,863.89 2.32 8 合计





2,543,119,898.49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5-4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523,195,000.00 23.6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17,419,000.00 41.52 6 中期票 据 361,030,000.00 16.34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801,644,000.00 81.54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41364027 13 龙高速 CP001 1,200,000 121,248,000.00 5.49 2 041353052 13 酒钢 CP002 800,000 80,784,000.00 3.66 3 124338 13 闽经开 800,000 79,600,000.00 3.60 4 124333 13 铜城建 800,000 78,800,000.00 3.57 5 041362029 13 鲁宏桥 CP001 700,000 70,847,000.00 3.2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5-4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032.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9,045,831.6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054,863.8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一、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A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度 (自2013年8 月1日 至12 月 31日) 1.60% 0.04% 1.26% 0.01% 0.34% 0.03% 2014年1月1 日至2014年6 月30日) 3.25% 0.05% 1.47% 0.01% 1.78%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2014 年6 月 30日) 4.90% 0.05% 2.75% 0.01% 2.15% 0.04% C 类 5-4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度 (自2013年8 月1日至12 月 31日) 1.50% 0.04% 1.26% 0.01% 0.24% 0.03% 2014年1月1 日至2014年6 月30日) 2.96% 0.05% 1.47% 0.01% 1.49%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2014 年6 月 30日) 4.50% 0.04% 2.75% 0.01% 1.75% 0.03% 业绩比 较基 准= 同期 一年 期 定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资产 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 类证券 及票据价 值、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托管 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规 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 的其他专 用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机构 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 的 法律 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 算 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 固 有资 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5-4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十 三、 基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5-5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 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 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 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5-5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5-5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20% ,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 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5-5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十 五 、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金的 开户 费用 ; 9、销售服 务费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 述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 公允的 市场价格 确定,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60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管理 费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 基金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 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 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0%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0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管 费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 基金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 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 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5-5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按前一 日C 类 基金 资产净 值的0.40%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40%÷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 售服务 费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 基金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经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销 售服务 费主要用 于支付销 售机构 佣金、以 及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行销 广告费、 促销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 除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 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 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 2 、基 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基 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 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 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5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 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十 七 、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本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信 息披露办 法》、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 基金公 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如 同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5-5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15 日前 向 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 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 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本 基金封 闭期内,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 开放期 内,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 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 审计。 5-5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 案。 前 款所称 重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5-5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缓 支付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调 整本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26、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任 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 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 露 事务。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基金 信息,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 人编 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 新 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 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 共 媒体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5-5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 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十 八 、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 基金是 债券型基 金,风险 收益特 征不同于 货币市场 基金、 股票型基 金和混合 型基金 。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 因 素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 而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波 动。 1.政 策风 险 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业 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 的变化 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 定影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产生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场 是国民经 济的晴雨 表,而 经济运行 则具有周 期性的 特点。随 着宏观经 济运行 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 进而影响 基金持仓证券的 收益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 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 的影响 。 4.汇 率风 险 汇 率的变 化可能对 国民经济 不同部 门造成不 同的影响 ,从而 导致本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发生 波动。 5.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收益 的一部分 将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而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5-6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 况、 新产品研 究开发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化。如 果基金所 投资公司债券, 由于上市 公 司经 营不善, 可能会导致偿债 能力不足 的风险。上市公 司还可能 出现难以预见的 变化。虽 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避免 。 8.再 投资 风险 市 场利率 下降将影 响固定收 益类证 券利息收 入的再投 资收益 率,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 一类是 所投资的 债券自身 的信用 风险,包 括:违约 风险, 主要是指 债券发行 人未能 履 行约 定契约中 的义务而造成经 济损失的 风险,即发行人 不能履行 还本付息的责任 而使基金 资 产的 预期收益 与实际收益发生 偏离所造 成损失的风险; 信用评级 调整风险,主要 是指由于 经 济周 期、行业 周期、公司经营 管理等因 素发生不利变化 ,致使债 券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恶化 , 偿债能 力降 低, 由此 造成 债券信 用评 级降 低、 价格 下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险 。 第 二类信 用风险是 债券交易 对手的 风险,主 要是指在 债券的 交易过程 中,由于 交易对 手 方不 能足额按 时交割,导致本 基金可能 无法按时收到或 足额收到 应得的证券或价 款而造成 价 款或 证券的损 失的风险,或者 是指在回 购交易的过程中 ,融资方 无法按时支付回 购本金和 利 息所带 来的 风险 。 (三) 估值 风险 基 金在对 所持有的 有价证券 进行估 值的过程 中,由于 某种原 因需要估 值人员主 观判断 或 者需要 依靠 估值 模型 ,可 能出现 基金 资产 估值 不准 确从而 造成 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基 金运作 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 资策略 、人为因 素、管理 系统设 置不当造 成操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风 险。管 理风 险包 括: 1 .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操作风险:指在基金 投资决策执 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 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包括 : (1)流动 性风 险 ①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每 封闭 运作一 年后开 放5-10 个工 作日的 申购赎 回业务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只能在开放期 赎回基金 份额,在封闭运 作期,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 面临因不 能5-6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赎回基 金而 出现 的流 动性 风险。 ② 当开放 期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 即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超过前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20% 时,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 在 对当日全部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可 以延缓支付(不超过20 个工作 日)赎回款项。因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此 时将 面临 其赎回 款项 被延 缓支 付的 风险。 (2)基金 合同 终止 风险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放期 的最后 一日日终 , 当发生 以下情 况时,本 基金基金 合同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将终 止, 存在开 放期 间终 止的 风险 : ① 基金 的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②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 当日净 申购 金额 或者 减去 当日净 赎回 金额 后低 于5000万元 ; ③基金 前10 大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90% 。 (六)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 业道德 风险是指 基金管理 人员工 不遵守职 业操守, 发生违 法、违规 行为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七)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致证 券不能 迅速、低 成本地转 变为现 金的风险 , 有可能 会影响 基 金份额 净值 。 (八) 合规 性风 险 指 基金在 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 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基金 投资违反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的 风险。 (九) 其他 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 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导 致基 金财产 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 九 、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见5-6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6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 人、新基 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放期的 最后 一日日 终,若 基金的 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加上 当日净 申购金额 或者减去 当日净 赎回金额 后低于5000 万元, 或者 基金前10 大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90%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后,可 以在履行 监管报 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 后,无 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终止 基金合同, 并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4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 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2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5-6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并由律 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请 见 附件 一 。 二十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二 十 二、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或者委 托 基金登 记机构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登记 服 务。基金 登记机 构配 备 安全、 完善的电 脑 系统及通讯系 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账户 与基 金份 额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 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 利 的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 额 的 清 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 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选 择红利再投 资 形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 分配 所得 基 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 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 供 网上交易平 台。通过先 进 的网络通讯 技术,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 交 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 基 金 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通 过 电子邮件、 短 信、主动致 电等方式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各项 主动 通知服 务; 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 要信 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 布。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以电子形式为 主的确 认单 、对账单等基 金信息 服务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 人需 要提供5-6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随时了解 基 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息及投 资 资讯 , 基 金 管 理人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网上查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 基金 管理人信息查询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账 户信 息 查 询。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基金管 理 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 服 , 实现基 金管 理 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 面 答 疑 解惑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料, 便 于办 理各种 交易手 续,同 时为方 便基 金份额持有人索取, 基金 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 的资 料索取服务,索取 途 径多 样, 资 料内 容丰 富 详 尽。 所有 对 外 公布文件及 各种相关历 史 文件均可向 客户服务人 员 索取,客户 服务人员可 通过 传真 、Email 提供 ;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 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 提高基金 运 作的透明度 , 提升服务品 质,使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及 时了解基金 投资 资讯, 基金 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 讯服 务定制项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通过客服热 线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短 信定 制各种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传 真、Email 、 短信等多 渠道 发送 资讯定制服 务。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 人拥有一 支 训练有素、 专 业知识全面 的投资顾问 队 伍,基金管 理人的专业 客户 服务 代 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 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 咨询服 务。 (十)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 人认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合理建议是 基金管理人 发 展的动力与 方向。如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可通 过电 话、来 信、 传真 、Email 、手 机 短信 等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联系 ,基金管 理人将 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 理 的 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 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举 办 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金 份 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人服 务能 力的 变 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 务 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5-6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 三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本基 金管 理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4 年2 月1 日 至 2014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 公告 :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备注 2014 年3 月7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3 月13 日 民生加 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4 年 第1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3 月1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生 加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民 生加 银信 用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增加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3 月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以及 其他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任职 务及领 薪情 况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3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岁岁增 利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4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子公 司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4 月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督察 长变更 的公 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变 更的 公告 民生加 银岁岁增 利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4 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4年6月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19 日 民生加 银岁岁增 利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4 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加 资本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地址 变更 的公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生 加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注 册地址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28 日 民生加 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4 年第 一次 分红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5-6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民生加 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二 十四 、招 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应 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 住所, 供 公众查 阅、复 制,并 刊登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网 站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 本 基 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可 按 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 十五 、备 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银岁 岁增利 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募 集 的文件 ; (二) 《民 生加银 岁岁增 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 (三) 《民 生加银 岁岁增 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 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九月 十 一 日 5-6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附 件一 :基 金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 利益; (7)在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5-6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 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5-6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5-7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5-7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于: (1)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合同;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 构、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除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6)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8)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9)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5-7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以 下情 况 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放 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发 生以下情形 之一的,则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终 止本基 金合 同, 并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 (1) 基金 的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2)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当日 净申 购金 额或 者减 去当日 净赎 回金 额后 低于5000 万元 ; (3) 基金 前10 大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90% 。 (三)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5-7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会 议形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5-7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 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5-7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 况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5-7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 十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的; 5-7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或者 基金 前10 大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90% ,则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4、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5-7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附 件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5-7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核查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的国债、金融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 司 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以 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本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 债 券(不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2) 本基 金投资 固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资产占 基金资产 比例不 低于80% ,但 在每 个开放期 前 三个月 和后 三个 月以 及开 放期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1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7) 本基 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5%的限制 ; (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 封闭 运作期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五5-8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 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损 失。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5-8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5-8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8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5-8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年。 五、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与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登记 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5-8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