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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成长(690011)

民生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积 极成长 混合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2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四 年 九月 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 年11 月19 日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许可
【2012】1544 号文 核准募 集,本 基金 合同 于2013年1 月31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 金 ( 以 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投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基金定期 定 额 投 资 和零 存整取等储 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 投资 人进 行 长 期投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 的 一种简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并不能 规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 险 ,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 益 ,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在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金的 净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
于 股票 型基 金。 投资者 应当 认真阅 读《基 金合同 》 、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基
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 否
和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基 金。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 非另有 说明 ,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4 年7 月31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4年6月30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1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29 七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29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30 九 、基金 的投资


................................................................................................................................. 36 十 、基金 的业绩


................................................................................................................................. 46 十一 、基金财 产


................................................................................................................................. 47 十 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47 十 三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50 十 四 、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51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 53 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53 十 七 、 风险 揭示


................................................................................................................................. 57 十 八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59 十 九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60 二 十、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60 二 十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0 二 十 二 、其 他应 披 露事项


................................................................................................................. 62 二 十 三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 式


......................................................................................... 63 二 十 四 、备 查文件


............................................................................................................................. 63 5-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一 、 绪 言 《民生 加银 积极成 长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 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 说 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 ( 以 下 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与 《民生 加银积极 成长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完全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签 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 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 同:指《 民生加银 积极成 长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民生加银 积极成长 混合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指《 民生加 银积极 成长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5-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行 有 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议 通 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 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 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 布、同 年7 月1日实 施的《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 记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 市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外汇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的合 称 20.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金销售 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销机 构: 指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27.登记结算 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构为民生加银基 金管5-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9.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 终止日: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 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有效 申请 的工作 日 36.T+n 日: 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7.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8.开放 时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 则》:指《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40.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1.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2.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5.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 额及 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巨 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5-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10% 47.元 :指人民 币元 48.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49.基金资产 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 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数所 得每份基金份 额的 净值 52.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 的,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55. 发起式基 金:指符合《运作办 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 核通 道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中相 关条件 募集 、且 募集 资金 中发起 资金 不少 于规 定金 额的开 放式 基金 56.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 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 括但 可能 不限 于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下 同) 等人员 的资 金 57.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发起资金来源方,即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 金、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员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中外 合资 ) 5-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 集 、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和 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股权结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持股63.33% ) 、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 (持 股30% ) 、 三峡 财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1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 良翼 民 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设有股 东会、董 事会、监 事会; 董事会下 设专门委 员会: 审 计委 员会、合 规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薪 酬与提名委员会 ;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 员会:投 资 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以及设 立常设部门。投 资决策委 员会下设公募投 资决策委 员 会和 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常 设部门包 括:深圳管理总 部、工会 办公室、监察稽 核部、投 资 部、 研究部、 专户理财一部、 专户理财 二部、固定收益 部、产品 部、渠道管理部 、市场策 划 中心、直销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运营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 部、国 际业 务部 、渠 道部 华东、 华南 、华 北区 。 基金管 理情况:截至2014年7月31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管理20 只开放式基 金: 民生 加银品牌 蓝筹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民生 加银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内 需 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景 气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中 证内地资 源 主题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信 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红 利回报灵 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平 稳增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现 金 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 转债优选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家盈理财 月度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策略 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岁岁 增利定期 开 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平稳 添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现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民生 加银 城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成员 万 青元先 生:董事 长,硕士 ,高级 编辑。历 任中国人 民银行 金融时报 社记者部 副主任 , 中国 民生银行 总行办公室公关 策划处处 长,主任助理、 副主任, 企业文化部副总 经理(主 持 工作) 。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 书记、 董事 长、 民生 加银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俞 岱曦先 生:总经 理、董事 ,硕士 。历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行业 分析师, 嘉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生 加银 基金 管5-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理有 限公司, 现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总经 理、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 席。 Frank Lippa先生:董 事,学士, 特许会计师, 董事协会 专业职称, 青 年慈善机构 主席。 曾在 普华永道 会计事务所从事 审计、税 务监督方面的工 作,历任 加拿大皇家银行 高级顾问 、 加拿 大皇家银 行投资管理公司 副总裁、 首席会计师和首 席财务官 。现任加拿大皇 家银行资 产 管理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和首 席财务 官、 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王 维绛先 生:董事 ,学士。 历任外 汇管理局 储备管理 司副司 长及首席 投资官、 汇丰集 团 伦敦 总部及香 港分行全球市场 部董事总 经理、加拿大皇 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 部董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光先 生:董事 ,博士, 高级经 济师。历 任海口丰 信公司 总经理、 香港景邦 经济咨 询 公司 总经理、 三峡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综 合管理部副经理 、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经 理。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 晓光先 生:董事 ,硕士, 高级经 济师。历 任中国银 行北京 分行财会 部副科长 ,中国 民 生银 行总行财 会部会计处处长 ,中国民 生银行福州分行 副行长, 中国民生银行中 小企业金 融 部副 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现 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纪委 书记 、副 总经 理、党委委 员 。 张 亦春先 生:独立 董事,厦 门大学 教授、博 士生导师 。历任 厦门大学 经济系讲 师、经 济 学院 财金系副 教授、教授、系 副主任、 系主任、厦门大 学经济学 院院长。现任厦 门大学金 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美国 BK 国际 商务公 司副 总裁 ,美 国纽 约股票 交易 所 经济 师,北京 证券交易所研究 设计联合 办公室副总干事 。现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 设计中心 总 干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 局主席 。


于学会 先生 :独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 企业 经营管 理工 作。 历任 北京 市汉华 律师 事 务所 律师、北 京市必浩得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律师。现 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 师。 2 . 基金 管理 人 监事会 成员 袁 美珍女 士:监事 会主席, 学士。 历任湖北 大冶市劳 动人事 局副股长 、中央组 织部老 干 部局副主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中国民生银行纪检监察室主 任、纪 委副 书记 。现 任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副 书记 、监 事会 主席 。 徐 敬文先 生:监事 ,硕士, 美国伊 利诺州注 册会计师 ,美国 注册管理 会计师, 特许金 融 分析 师。曾在 加拿大皇家银行 从事战略 发展与财务分析 工作,其 中包括加拿大皇 家银行资 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 君波先 生:监事 ,硕士。 历任三 峡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投资 银行部研 究员,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5-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理。 于 善辉先 生:监事 ,硕士。 曾任职 于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任分析 师、金融 创新部 经 理、总裁助理、副总经 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兼任金融工程 与 产品 部总监, 现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专户 理财二部总监、 研究部负 责 人。 董 文艳女 士:监事 ,学士。 曾就职 于河南叶 县教育局 办公室 从事统计 工作,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 工作。2008 年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 晓辉先 生:监事 ,学士。 历任长 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场 部机构经 理,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部总 监助理、 北京中心总经理 ,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 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业务部总经理。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部(原 机构 一部 )总监。 3.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 力女士 :副总经 理,硕士 。历任 招商银行 北京分行 支行行 长助理; 中国民生 银行北 京 管 理部紫竹 支行副行 长、北 京管理部 投资银行 处处长 、北京管 理部公司 部总经 理;2008 年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1 月 至2014 年4月担 任民 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2013 年起 担任民 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委 员 ,2014年4月起担 任民 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 吴 剑飞先 生:副总 经理,硕 士,14 年证券从 业经历。 历任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研 究员; 泰 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 和基金经理;建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委员及 投资部副 总监;2009年至2011 年, 任职于 平安资产 管理公司 ,担任 股票投 资部总经理 ;2011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林 海先 生:督 察长 ,硕 士。1995 年至1999 年 历任 中国 民生 银行办 公室 秘书 、宣 传处 副处 长;1999年至2000 年, 任中 国民 生银行 北京 管理 部阜 成门 支行副 行长 ;2000 年至2012 年 ,历 任中 国民生银 行金融同业部处 长、公司 银行部处长、董 事会战略 发展与投资管理 委员会办 公 室处长;2012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至2014 年4 月担任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察长 、党 委委 员 。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海先 生: 厦门 大学 国民 经济学 硕士 ,6 年证券 基金从业 经历 。自 2008 年起历任 北京 太 平洋证 券股 份公 司研 究部 高级研 究员 ,建 信基 金研 究部研 究员 。2012 年 2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5-1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高 级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1 月起担 任民 生加 银积极 成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7名成 员组成。由 俞 岱曦 先生,担 任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 简历见上;吴剑 飞先生, 担任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 席, 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 担任专户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简 历见上;乐瑞祺 先生,投 资 决策 委员会委 员,现任公司投 资部副总 监;杨林耘女士 ,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司 固 定收 益部负责 人;牛洪振先生 ,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司 交易部总监;陈 薇薇女士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 任公司 专户 理财 一部 副总 监。 6.上 述人 员 之 间 不 存在亲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 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履 行 以 下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基金,办理或 者 委托 经 国 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机 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计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 行 为 的发生 ; 2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 建立健全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 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5-1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影 响 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尚 未 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 息 ; (8 ) 除 按法 律 法规 、 基 金 管理公司 制 度 进行基 金 投 资外,直 接 或 间接进 行 其 他股票 交 易; (9 ) 违 反证 券 交易 场 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操 纵 市 场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 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 及限制 等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 基 金管 理人不 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其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5-1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 反现 行有效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信、合 法、 有效经营 ,防范、化解经 营风险和 所管理的资产运 作风险, 充分保护资产委 托人、公 司 和公 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理公 司 内部 控制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文 件,以及 《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章程 》 ,制定 《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纲 》 。 内 部控制 体系是指 公司为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保证经营 运作符 合公司的 发展规划 ,在充 分 考虑 内外部环 境的基础上,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 而 形成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内 部控制 制度由公 司章程、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管理 制度、各 项具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 .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 )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 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 )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 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5-1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 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 以下原 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 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 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 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 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营造一个 浓厚的内控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按 “利益公平、信息透明、 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 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 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 )公司根 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 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 织 架构 ,建立决 策科学、运营规 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 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各 职能部 门是公司 内部控制 的具体 实施单位 。各部门 在公司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 础上, 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 制。 部门管理 层应定期对部门 内风险进 行评估,确定风 险管理战 略并实施,监控 风险管理 绩 效,以 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5 )公 司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 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5-1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 )公司督察 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内部控 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 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 及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 )风 险评 估是 每个 控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 与风 险管理 委 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 ) 各级 部门 负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授权控 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 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 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 )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 ) 公司 业务 实行 分级 授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 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 )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 建立完 善的资产 分离制 度,基金 资产与公 司资产 、不同基 金的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授权、业务执行、 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 格 分离 ,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 会计和公司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员的 重叠。重 要 业务部 门和 岗位 须实 行物 理隔离 。 (11 )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 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 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 信 息。 信息系统 须保证业务经营 信息和财 务会计资料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必须能实 现 公司内 部信 息的 沟通 和共 享,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顺 畅实施 。 (13 ) 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 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 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 决 策必须 履行 规定 的请 示报 告程序 。 (14 )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 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 在 各自 的职权范 围内开展。必要 时,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 、合规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经理 等 均可聘 请外 部专 家对 公司 内部控 制进 行检 查和 评价 。 (15 )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 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 织5-1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专门 部门对原 有的内部控制进 行全面的 检讨,审查其合 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 性,适时 改 进。 5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研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1 )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2 )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 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 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 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 维护备 选库 。 4 )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2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决策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策 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4)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 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学 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 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交易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 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 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投资指令 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建立严格 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 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 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 基金 清算 和基 金会 计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规范基金 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 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5-1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 ) 基金 会计 与公 司会 计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对所管理 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 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公司应当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 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 )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 督。


(5 )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新产品开 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 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 措 施。 2 )以竭诚服 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 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 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注重对市 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 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 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 投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 ) 以诚 信为 原则 进行 基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 内容包 括: 1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公司对信 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 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 ) 公司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 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 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 )信息技术 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 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 技 术资 料;在实 现业务电子化时 ,应设置 保密系统和相应 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 系统的可 稽 性。 3 )对信息系 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 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 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 )公司应当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计算机机 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 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5-1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 )公司软件 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 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 份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建立计算 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 人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 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 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 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信息 技术系统 应当定期 稽核检查 ,完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安 全措施,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公司根据 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 的 原则 制定公司 会计制度、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 )公司应当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 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 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 )建立凭证 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 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 ) 建立 帐务 组织 和帐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 )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制定完善 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强化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稽 核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1 )公司设立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 察 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 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 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 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 稽5-1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全面 推行 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 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 备 充足 的监察稽 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 员的专业任职条 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 程序和组 织 纪律。 5 )公司应当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 )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 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 承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 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 包5-1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9.95%;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85,900.57 亿元, 增长 14.35% ;客户 存款 总额 122,230.37 亿元, 增长 7.76% 。营 业收 入 5,086.08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0.39%,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 ,净 利 息收益 率(NIM) 为 2.74%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1,042.83 亿元 ,增 长 11.52% ,占营 业收 入比 重为 20.50%。成本费 用开支得 到有效控 制,成本 收入比 为 29.65%。实现 利润总 额 2,798.0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1.28% ;净利 润 2,151.22 亿元,增 长 11.12% 。资 产质 量 保持稳 定, 不良 贷款率 0.99% ,拨备覆盖率 268.22% ;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服务于306.54万公司 客户 、2.91 亿个 人 客户, 与中 国经 济战 略性 行业的 主导 企业 和大 量高 端客户 保持 密切 合作 关系 ;在香 港、 新加 坡、法 兰克 福、 约翰 内斯 堡、东 京、 大阪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墨尔本 、台 北、 卢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 有建行 亚洲 、建 银国 际、 建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 建行迪 拜、 建行 欧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 赁、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等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本集 团的 出色 业绩与 良好 表现 受到 市场 与业界 的充 分认 可, 先后 荣获国 内外102 项 奖项, 多项 综合 排名 进一 步提高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全 球银 行1000强 排名” 中位 列第 5,较 上年 上升2 位; 在美 国《福 布斯 》杂 志发 布的 “2013 年度 全球 上市 公司2000强排 名” 中,位 列第2,较上 年上 升13位。 此外 ,本 集团 还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 理、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人 银行、 现金 管理 、托 管、 投行、 养老 金、 国际 业务 、电子 商务 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设 银行 总行设 投资 托管业务 部,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场 处、 理财 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 管 处、养老金 托管处、清算 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 等9个 职能 处室,在 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 部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资托管 业务部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江 苏省分行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总 行会计部、营运 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 务、会计 结算、营运管理 等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 伟,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南 通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 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公 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 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红,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 青岛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 总 行零 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 部、行长 办公室,长期从 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 务管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5-2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郑 绍平,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投资 部、委托 代理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 秀莲,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会计 部,长期 从事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内 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 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念,不断加 强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 责,切实 维 护资 产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 国 建设 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 大,托管 业务品种不断增 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 保 基 金、 保险资 金、 基本养老 个人 账户、QFII 、 企 业 年 金等 产品在 内的 托管业务 体系 ,是目 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 种最齐 全 的商业银 行之一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银行 已托 管 34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 的高 度 认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 行” ;获和讯网的中国“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 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 济 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 章 和本 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建设 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 控管理 委员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 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 管 业务 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检查指 导。投资 托管业务部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托管 业务部具 备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建 立了管 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严格实 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 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5-2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基 金法》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监 督所托 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 写 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报告,报送 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 服务 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 现投 资比例超 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通 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 促其纠 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五、相关服 务机 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25 号 5-2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 渤海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联系人: 王宏 网址:www.cbhb.com.cn (4 ) 哈尔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5 ) 包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5-2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 号中 环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城 市分 行 咨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5-2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0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5-2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6)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5-2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1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5-2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 :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邮编:200120 (21)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2)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2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2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5-2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25)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http://www.tenyuanfund.com/ (二) 基金登 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5-2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2012年11 月19 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 可 【2012】1544 号 文核 准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832,760,629.10 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691 户。 七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1 月31 日正式生效,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和 资产规 模 自 基金合 同生效起 的三年期 间,基 金管理人 股东出让 基金管 理人股权 、高级管 理人员 或 基金经 理离 职的 ,不 免除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义 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3 年内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后 的相 应年 度对 日止 ,若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基金合 同生 效满 3 年之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后 的相 应年 度对 日, 若 该日 为非 工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若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 本基金 合同 自动终止 ,且 不得 通 过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续 基金 合同 期限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5-3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八 、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 销售机 构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 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投 资 人应 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 人 在 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2 月28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 接 收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依法 对上述原 则进行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人必 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 序,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在 提交申购 申请时须 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5-3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 申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 的确 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 购、赎 回 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可根据相 关业务 规则,对 上述业务 办理时 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 数额 1.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根 据本基 金管 理人2013 年9 月16 发布的 公告, 自2013 年9 月17 日起, 投资者 通过 直销机 构 (包 括本公司 直销柜台、网上 直销系统 )办理本基金的 申购业务 ,其单笔申购申 请最低限 额 调整为100 元,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 亦调整为100 元。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 利再投 资不 受此最低 申购金额规定限 制;投资 者可以多次申购 ,累计申 购金额不设上限 ;销售机 构 若有不 同规 定,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为准 。 2.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赎回 。 3.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本基金 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每笔 最低赎回份额均为100 份, 本基 金不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上限进行限制; 销售机构 若有不同规定, 以销售机 构 规定为 准, 但不 得低 于100份的最 低限 额规 定。 4.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5-3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单次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200 万 1.00% 200万≤M <500 万 0.50% M ≥500 万 1,000元/ 笔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多 次申 购,须 按每 次申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投资 人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申请 确认金 额所 对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 赎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入基金财 产,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60% 1 年≤T <2 年 0.30% T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天计算 。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基金份额, 持 有 期限 自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起计 算。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及处理 方式 1.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5-3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计算 公式 1)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 费用=(申购 金额×申 购 费率)/(1 +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率为 1.50%,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2.000 元 ,则 该投 资人申 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申购费 用= (100,000×1.50%) ÷(1 +1.50% )=1,477.83 (元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 ÷2 . 000=49,261.09 (份 )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设某 投资 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为 100 天,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为0.60%,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2.00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 0,00 0×2 .000 = 20,000 .00 (元 ) 赎回费 用=2 0,00 0.00 ×0.60%=120.00 (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 -120.00=19,880.00 (元 )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 收 投 资人的 申5-3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购申请 。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 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拒绝接受 或暂停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 款处 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 执行。 5-3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 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 回份 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 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上 述延期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 寄、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3.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2 日,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1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2 日但少 于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5.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 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5-3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构。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过户 是指登记 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 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 易过户 以 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 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 承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管理 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 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登 记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账户或 基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冻, 以及登 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本 基金通 过灵活的 资产配置 ,重点 投资于具 有核心竞 争力且 业绩持续 快速增长 的上市 公 司, 在充分控 制基金资产风险 和保证基 金资产流动性的 基础上, 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 投 资回报 ,争 取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含 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 中期 票据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5-3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现金、中 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5% 。其中 , 基金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三) 投资 策略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本基 金的 任何 投 资 决 策和行 为都 将遵 循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 (2 )本基金在制定投资 策略时,将 充分考虑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以及产业政策, 并 及时依 据政 策的 变化 而对 投资策 略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3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 配置将在对 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 收益率及风险水平进行充 分 评估的 基础 上进 行; (4 )本基金在进行股票 配置时,将 从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 润增长率等指标筛选出成 长 性较高 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2.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将 结合国内 外宏观经 济环境 、货币财 政政策形 势、证 券市场走 势的综合 分析, 主 动判 断市场时 机,进行积极的 资产配置 ,确定在不同时 期和阶段 基金在股票、债 券等各类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以最 大限 度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收 益。 3.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综 合考虑国 内外宏观 经济形 势、中国 经济发展 趋势、 中国政府 政策等宏 观因素 , 在分 析全球产 业周期、产业转 移的基础 上,深入研究国 内相应的 产业周期、产业 转移,以 及 通过 分析产业 链传导机制,判 断全球产 业背景下的国内 各个行业 的景气度。借助 行业竞争 结 构理 论,同时 运用创新理论, 分析行业 内生的创新因素 带来的行 业价值变化,判 断各个行 业 的内 在价值。 在分析行业的景 气度、内 在价值的基础上 ,结合各 个行业的市场估 值水平的 判 断,进 行具 体的 行业 配置 和动态 调整 。 4.个 股选 择策 略 本 基金在 个股选择 上采取“ 主题投 资策略” ,即筛选 营业业 务收入、 营业业务 利润、 税 后净利 润增 长较 快的 股票 形成股 票池 。 (1)高成 长股 投资 策略 第 一步, 构建高成 长股股票 池。本 基金所投 资的高成 长股是 指主营业 务收入、 主营业 务 净利 润、税后 净利润稳定快速 增长的上 市公司。为了保 证上市公 司业绩增长的确 定性、长 期 性以 及稳定性 ,在利用前述指 标筛选股 票池时,我们对 指标进行 了标准化处理, 处理方法 如 下: 5-3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4 ,4 , ( )/ it it it it VV V SV σ ?? ? = 其 中, , it V 代表公司 i 在财报期 t 的财务指标, ,4 it V ? 代表该指 标 上年同季的数 值, , it σ 是 近八个 季度 , ,4 ,4 () it it it VV V ? ? ? 的标 准差 。 标 准化后 的指标可 以更好地 体现上 市公司成 长性的确 定性、 长期性以 及稳定性 。其中 指 标确 定性表现 在标准化后剔除 了上市公 司所处行业间的 截面差异 。不同行业所处 的行业发 展 周期往往并不一样,一般来说新兴行业公司的成长性都较高,而夕阳行业公司的成长性较 差,所以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司的成长性而不是行业的成长性,我们对指标进行了标准化处 理 。这里没 有用PEG 等指标 的原因则 在于尽管PEG 可 以在一定 程度上剔 除上市 公司所处 行业间 的截 面差异, 但其并不能反映 公司自身 成长性的时序特 征。指标 的稳定性则体现 标准化后 剔 除了 公司自身 业绩的时序变化 。长时间 周期来看,公司 的成长性 不仅是通过成长 性指标的 一 阶差 分来体现 的,也需要更高 阶的差分 来确认其成长的 长期性以 及稳定性,而标 准化的指 标 则可以 很好 地衡 量这 两种 特性。 第 二步, 高成长企 业的全面 深入分 析。本基 金为防止 对上市 公司的分 析受成长 性的影 响 过大 ,通过将 成长能力进行展 开而对企 业素质进行全面 分析,即 全面深入分析成 长能力的 相 关企业 品质 ,以 验证 和补 充具有 良好 成长 能力 的企 业。 1) 良 好的公 司治理 :企业具有 良好的 公司治 理,是保证 公司业 绩稳定 长期增长的 必要 条 件。 本基金将 从股权结构、股 东权益、 董事会治理、监 事会治理 、经理层治理、 信息披露 、 利益相 关者 治理 等方 面分 析公司 治理 情况 。 2) 良 好的财 务状况 :本基金在 全面分 析营业 业务增长率 、营业 业务利 润增长率、 净利 润 增长 率等财务 指标基础上,将 特别关注 盈利能力、偿债 能力的财 务指标分析。本 基金在关 注 企业 成长性的 同时,也兼顾企 业的资产 利用效率,将通 过资产收 益类、权益收益 率进一步 筛 选出 运营效率 高、盈利能力强 公司进行 投资。偿债能力 和变现能 力是影响公司长 期增长性 的 一个 重要因素 ,公司的偿债能 力越强, 成长的长期性也 就越有保 证。本基金将通 过分析流 动 比率 、速动比 率、资产负债率 等指标分 析企业的偿债能 力,从中 能筛选出能长期 保证稳定 成 长额上 市公 司。 3) 强 大竞争 优势: 企业只有具 备强大 的竞争 优势,才有 可能获 得持续 的盈利机会 ,进 而 才能 保证成长 的稳定性和长期 性。本基 金将运用波特五 力竞争分 析理论,即分析 新加入者 的 威胁 、购买者 (客户)的议价 力量、取 代品(或服务) 的威胁、 供货商的议价力 量及现有 竞 争者 之竞争态 势,研究判断企 业的竞争 优势强弱程度、 企业的获 利潜力;同时, 分析企业 的 竞争战 略与 企业 特点 、行 业环境 等匹 配程 度, 分析 企业的 竞争 优势 的可 持续 性。 (2)估值 水平 、流 动性 的筛选 5-3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本 基金在 精选上述 成长股的 基础上 ,将运用 绝对估值 法和相 对估值法 相结合的 方法对 于 企业进行合理估值;同时,从流通市值、市场交易情况等评估其流动性,筛选出流动性良 好、具 有足 够安 全边 际的 上市公 司, 最终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5.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 基金的 投资组合 策略采用 自上而 下进行分 析,从宏 观经济 和货币政 策等方面 分析, 判 断未 来的利率 走势,从而确定 债券资产 的配置策略;同 时,在日 常的操作中综合 运用久期 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本 基金通 过宏观经 济及政策 形势分 析,对未 来利率走 势进行 判断,在 充分保证 流动性 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 益率曲 线形状的 变化将直 接影响 本基金债 券组合的 收益情 况。本基 金将根据 宏观面 、 货币 政策面等 综合因素,对收 益率曲线 变化进行预测, 在保证债 券流动性的前提 下,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购等要 素, 还将根据 对未来利率走势 的判断, 综合运用收益率 曲线估值 、信用风险分析 等方法来 评 估个 券的投资 价值。此外,对 于可转换 债券等内嵌期权 的债券, 还将通过运用金 融工程的 方 法对期 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确 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 级等因素基 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 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 估 值模型 进行 估值 后, 市场 交易价 格被 低估 的债 券; 4)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 备良好的成 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 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 的 可转债 。 6.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的 权证投资 将以保值 为主要 投资策略 ,以充分 利用权 证来达到 控制下跌 风险、 实 现保 值和锁定 收益的目的。本 基金在权 证投资中以对应 的标的证 券的基本面为基 础,结合 权 证定 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 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 行定价;利用权 证衍生工 具 的特 性,通过 权证与证券的组 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 风险收益 特征的目的,包 括但不限 于 杠杆 交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 策略、保 护组合成本策略 、获利保 护策略、买入跨 式投资策 略5-4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等。 本 基金以 避险保值 和有效管 理为目 标,在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谨慎适 当参与股 指期货 的 投资 。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 投资中, 将分析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 特征,主 要 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 通过研究现货和 期货市场 的发展趋势,运 用定价模 型 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 位,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提 高组合 的运 作效 率。 对 于监管 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 将在谨 慎分析收 益性、风 险水平 、 流动 性和金融 工具自身特征的 基础上进 行稳健投资,以 降低组合 风险,实现基金 资产的保 值 增值。 7.风 险管 理、 收益 锁定 策略 为 实现稳 定投资回 报的目标 ,本基 金在从资 产配置、 股票的 行业配置 与个股选 择、债 券 的投 资组合和 个券选择的投资 全流程实 施严格的风险管 理,运用 数量化风险管理 工具,进 行 风险 预算和风 险控制。此外, 本基金在 达到预期投资回 报后,本 基金会适度锁定 投资收益 , 综合 考虑证券 市场趋势、投资 组合计划 、收益分配计划 等因素, 及时调整资产配 置比例, 保 证基 金表现持 续平稳,以达到 控制投资 组合下行风险、 优化投资 组合风险水平的 目的,便 于 本基金 实施 积极 的收 益分 配政策 。 (四)业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成长指 数 ×60%+ 中证国债 指数 收益 率 ×40% 。 沪深300 成长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于2008 年1月21 日发布 的反映A股市 场成长型股票 走 势的指数。 沪深300成长指数编制目标 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中成 长型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 和运 行状况 ,因 此可 以作 为本 基金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基准 。 中 证国债 指数 是由中 证指数 公司编 制, 于2008 年推出 的覆盖 银行 间市场 和交易 所市场 的 国债指数。中证国债指数通过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国 债, 采用发行 量派许加权计算 的综合价 格指数,可以准 确反映高 信用固定收益债 券的价格 走 势,具 有较 强的 代表 性, 可以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的 基准 。 如 果今后 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 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 、更科 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 基准适 用 于本 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金属 于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 益水平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债券 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5-4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 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 、中期票 据、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11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2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 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 基 金持有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16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7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的20% ;本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5-4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19 )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权益类资 产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即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 等权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0%-95%; (20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 基金在 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 投资之 前,应与 基金托管 人就股 指期货开 户、清算 、估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因 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 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 规对 本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7)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变更或 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5-4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八)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 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4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2,949,505.47 53.25 其中: 股票


122,949,505.47 53.2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968,000.00 4.32 其中: 债券


9,968,000.00 4.3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2,800,000.00 35.8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3,364,602.02 5.79 7 其他资 产


1,804,254.15 0.78 8 合计





230,886,361.64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8,430,898.02 39.10 5-4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2,913,929.58 5.7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254.40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420,043.73 4.17 J 金融业 6,699,705.05 2.9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246,198.04 0.9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212,476.65 1.42 S 综合 - - 合计 122,949,505.47 54.37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07 欣旺达 311,105 9,084,266.00 4.02 2 300367 东方网 力 100,136 8,471,505.60 3.75 3 600323 瀚蓝环 境 598,294 7,688,077.90 3.40 4 002664 信质电 机 148,992 7,650,739.20 3.38 5 300273 和佳股 份 236,800 7,269,760.00 3.21 6 002048 宁波华 翔 478,500 7,129,650.00 3.15 7 601231 环旭电 子 230,512 7,108,990.08 3.14 8 300261 雅本化 学 573,632 6,814,748.16 3.01 9 000001 平安银 行 676,055 6,699,705.05 2.96 10 300265 通光线 缆 317,000 6,609,450.00 2.92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68,000.00 4.4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68,000.00 4.4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5-4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9,968,000.00 4.41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0215 12 国开 15 100,000 9,968,000.00 4.4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以避 险保 值和 有效 管理为 目标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谨慎 适当 参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本基 金在 进行 股指 期货投 资中 ,将 分析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特 征,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货 合约 ,通 过研 究现 货和期 货市 场的 发展 趋势 ,运用 定价 模型 对其进 行合 理估 值, 谨慎 利用股 指期 货,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暴露 ,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仓 位,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提 高组合 的运 作效 率。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5-4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78,387.1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19,067.3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6,799.6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04,254.15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间的 可转 换债 券。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度 (2013年1 月 31 日起 至12 月31 日止 ) -3.30% 0.63% -10.98% 0.88% 7.68% -0.25%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6 月30 日 -3.41% 1.13% -1.25% 0.64% -2.16% 0.4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2014 年6 月 30 日) -6.6% 0.84% -12.1% 0.81% 5.5% 0.03% 5-4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十 一 、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资产 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 类证券 及票据价 值、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金财 产以基金 名义开立 银行存 款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 算备付金 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 义 开立 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户。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 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二 、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 金所拥 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股指期 货、中期 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5-4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 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8.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5-4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9.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 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估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 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 及 时更 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 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5-5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方仍 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 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 当 得利 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估值错误 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 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估 值错误方 追偿;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现 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或 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处 理估 值错 误。 (六)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估值 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6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十 三、 基金 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5-5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收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每 年最多 分配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40% ,若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 分红; 3. 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在 遵守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登 记结算机 构可对 基金收益 分配的有 关业务 规 则进行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四)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 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基 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 止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 收益分 配方案公 布后,基 金管理 人依据具 体方案的 规定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 四 、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5-5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9.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11. 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上 述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 公允的 市场价格 确定,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基 金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0%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理 费每日计 提,按月 支付。 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 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 ,自动 在 月初 五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 的帐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0.25%÷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费每日计 提,按月 支付。 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 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 ,自动 在 月初 五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 的帐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5-5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 金管理 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 2. 本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会 计年 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 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本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 六、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基 金法》、 《运作办 法》、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5-5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将 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预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担损 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 系,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5-5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上 。 (二)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制发售 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 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 顺 延至法 定节 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 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格 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2.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3. 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2个 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5-5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案。 前 款所称 重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份 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 20.更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 21.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付 ; 24.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本基金 合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 能对基 金5-5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份额 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 十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 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 人员以及 基 金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 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招募 说明书 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 度报 告和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基金 托 管人 所在地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 公众查阅。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 资人也 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网 站上进行 查阅。本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 基金主 要投资于 证券市场 ,而证 券市场价 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 理和交易 制度等 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 动。 1、政策 风险 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业 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 的变化 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 定影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市场 是国民经 济的晴雨 表,而 经济运行 则具有周 期性的 特点。随 宏观经济 运行的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5-5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收益 的一部分 将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而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 经营 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上 市公 司还可能 出现难以预见的 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 , 但不能 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 金运作 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 资策略 、人为因 素、管理 系统设 置不当造 成操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 、操作风险 :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 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 素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是 指由 于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灵活 配置 的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在 资产 配 置上 可能存在 以下风险:本基 金在灵活 调整资产配置比 例时,可 能由于基金经理 的预判与 市 场的实 际表 现存 在较 大差 异,出 现资 产配 置不 合理 的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本 基金股 票资产部 分重点投 资于高 成长企业 ,在股票 投资策 略上可能 存在以下 风险: 其 一, 如果某个 时期市场偏好于 非成长性 企业,本基金的 投资收益 将受到不利影响 ;其二,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部 分大部分 投资于 高成 长的 企业 ,将 无法完 全规 避此 类企 业面临的其 他风 险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致证 券不能 迅速、低 成本地转 变为现 金的风险 。同时在 开放式 基 金 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 规性风 险是 指 在 基金管理 或运作 过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基金投 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5-5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七) 其他 风险


1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十 八、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形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3 年后年 度对 日( 若该 日为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 ,本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5.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5-6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请 见 附件一 。 二十 、 基金 托 管 协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二 十 一、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或者委 托 基金登记机 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登记 服务。基金 登记机 构配 备 安全、 完善的电 脑 系统及通讯系 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账户 与基 金份 额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 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 利 的登 记、 派5-6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发, 基金 交 易份 额 的 清 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 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选 择红利再投 资 形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 分配 所得 基 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 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 供 网上交易平 台。通过先 进 的网络通讯 技术,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 交 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 基 金 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通 过 电子邮件、 短 信、主动致 电等方式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各项 主动 通知服 务; 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 要信 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 布。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以电子形式为 主的确 认单 、对账单等基 金信息 服务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 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随时了解 基 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息及投 资 资讯 , 基 金 管 理人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网上查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 基金 管理人信息查询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账 户信 息 查 询。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基金管 理 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 服 , 实现基 金管 理 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 面 答 疑 解惑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料, 便 于办 理各种 交易手 续,同 时为方 便基 金份额持有人索取, 基金 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 的资 料索取服务,索取 途 径多 样, 资 料内 容丰 富 详 尽。 所有对 外 公布文件 及 各种相关历 史 文件均可向 客户服务人 员 索取,客户 服务人员可 通过 传真 、Email 提供 ;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 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 提高基金 运 作 的透明度 , 提升服务品 质,使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及 时了解基金 投资 资讯, 基金 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 讯服 务定制项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通过客服热 线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短 信定 制各种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传 真、Email 、 短信等多 渠道 发送 资讯定制服 务。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 人拥有一 支 训练有素、 专 业知识全面 的投资顾问 队 伍,基金管 理人的专业 客户 服务 代 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 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 咨询服 务。 5-6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十)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 人认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合理建议是 基金管理人 发 展的动力与 方向。如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可通 过电 话、来 信、 传真 、Email 、手 机 短信 等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联系 ,基金管 理人将 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 理 的 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 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举 办 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金 份 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人服 务能 力的 变 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 务 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本基 金管 理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4年2月1 至2014 年7 月31 日发 布的 公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4 年3 月4 日 民生加 银积极 成长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3 月7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3 月1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与光 大证 券手机 客户 端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3 月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 事、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其 他从 业 人员在 子公 司兼 任职 务及领薪情 况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3 月27 日 民生加银 积极 成长 混合 型发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2013 年年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4 月1 日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子 公司 民生加银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4 月22 日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督 察长 变更的 公告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副 总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5-6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民生加银 积极 成长 混合 型发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2014 年第1季度报 告 2014 年7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4年6月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7 月19 日 民生加 银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2014 年第2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7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加 资 本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变 更的 公 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生 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 注册 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7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增 加深 圳腾 元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 投资和 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四)招募说 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未尽 事宜 ,请查 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十三 、招 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并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本 基 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可 按 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 十四 、备 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银 积极 成长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 的文 件 ; (二) 《民 生加 银积极 成长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民 生加 银积极 成长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5-6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九月 十 一 日 6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取 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认 和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10)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为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 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 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等人 员持有的基 金份 额超过3年 ,且 在此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股 东出 让基 金管 理人股 权、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金 经理 离职 的,不 免除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义 务; 10)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6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为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择 、更 换销 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 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 基金作 为融资 融券 标的 证券 等相 关业务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转 换、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规 则,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1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为 :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 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3)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 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理成 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5)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基 金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2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6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为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为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所 托管 的不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6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5)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资策 略; (6)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7)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 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基 金管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1)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 人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向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必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7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 方式或 通讯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其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如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统计显 示,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7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 见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有 效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以上( 含50%) ;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 律 法规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数 量、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 称) 等 事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 下,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后第2 个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多 数( 含50%)7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 列第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涉 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 负荷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见 视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 议、逐项表 决。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与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召集 或大 会虽然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在 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 表(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 公证。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7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由 、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的,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 3.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至3 年 后年 度对日 (若该 日为非 工作 日则顺 延至下 一工作 日) ,本 基金 资产规 模低 于2 亿元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7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四、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 订立、内 容、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取 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 阅。投 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7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 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设立日 期: 2008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元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23999888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 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1.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7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2.对基 金投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融工 具: 1)股票 、股 指期 货; 2)可转 换债 券; 3)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的 债券; 4)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下 的企业 债券 ; 5)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 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6)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流通 受限 证券 ; 8)权证 ; 9)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股票、权 证、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债券、 货币市 场 工具、 现 金、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7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交 易所 报告 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19)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 2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1)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期 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指期 货开 户、 清算 、估 值、交 收、 费用 等事 宜另 行具体 协商 ,签 署三 方补 充协议 。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79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80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六)在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 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 拒绝执 行,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 监督。 1.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 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 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2.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 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 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 面 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 定 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 存 款银行 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3.办理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 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 支取,需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 授 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 事 宜并签 订存 款协 议的 人员 不能为 同一 人。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单独 申请 存款 凭证 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 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 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 或到期支取时,需 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 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 差 (即本 基 金 已计 提的 资金 利 息和提 前支 取时 收到 的资 金利息 差额)。 5.本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应符合 以下 规定 : (1) 本 基金的存 款银行应当 是具有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人资格、 证券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人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2)本基金 定期 存款 的期 限不得超 过一 年( 含一 年), 且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3) 存 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百分之 三 十。 (4)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存 款,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百分 之 五。 (5) 本 基金投资 于定期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百分之三 十,根 据协议可 提 前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存 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将据 此监 督。 81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本基金投资于银 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 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 查的原则,尽量选 择基金 托管 人营 业地 址所 在地的 分支 机构 。 7.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业务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 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8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 户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认 购款项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 在具备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 的商业银 行 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 开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83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84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息披露协议 及 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 方法 a、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85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b、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f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g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f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 额86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净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当 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 )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2 ) 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 赔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 由于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于 其他 不 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 差,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做法 ,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87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88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七、争 议 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 协 议的 变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