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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内需(690005)

民生内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九月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







































































1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 内需增长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经2010年12月9 日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1794号文核 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于2011年1 月28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以下 简称“基金”)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预 期 的 金融工 具,投资人 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定 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并不 能规 避 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即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 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因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不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民生加 银内需增 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金, 通常预 期风 险收 益水 平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预期 风险 收 益品种 。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 值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 人 在投资本基 金前 , 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 认购/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做出 独立 、谨慎 决 策,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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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于基 金 投资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 特 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代 销机 构 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 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买者 自负”原 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非另有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日为2014 年7 月28日,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4年6月30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 、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39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业绩


................................................................................................................................ 60 十一、基金财产


............................................................................................................................ 6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7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7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8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8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6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







































































4 一、绪 言 《民生加银内需 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与 《 民生加 银 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 不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对其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投资人 自 依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事人 , 直至其 不 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完全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民 生加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民 生加银 内需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民生加 银内 需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指《 民生加 银内需 增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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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指 《民 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 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 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直 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3. 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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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4.销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25.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6.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为民生 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的日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至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止的 不定 期期 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5.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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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向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4.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负 债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51. 指定 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2. 不可 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 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恐怖袭 击、 传染病传 播、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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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63.33%) 、 加拿大 皇家银行 (持 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1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 董 事会 下设 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专 门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以及设 立常 设部 门。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常设 部门 包括: 深圳 管 理总部 、 工 会办 公室、 监 察稽核 部、 投资 部、 研 究部、 专户 理财一 部、 专 户理财 二部 、 固定 收益部 、 产品 部、 渠道管 理部、 市场 策 划 中心、 直销 部、 客户 服务 部、 电 子商 务部 、 运 营管 理部、 交易 部、 信息 技术 部、 综 合管 理部、 国际业 务部 、渠 道部 华东 、华南 、华 北区 。 截至 2014 年 7 月 2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 20 只开 放式 基金 :民生加 银 品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 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内需 增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 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 数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红利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平稳 增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现金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 民 生加 银积 极成 长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选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家盈 理财 月度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民生加 银城 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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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主任助 理、 副主任 ,企业文 化部 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 。现任 中国民 生银 行董 事会秘 书、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俞岱曦 先生 :总经理、 董事, 硕士。 历任鹏 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行 业分 析师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2011 年 9 月加 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总经 理、 公司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Frank Lippa 先生 :董事, 学士, 特许 会计 师, 董事 协会专 业职 称, 青年 慈善 机构 主席。 曾在普 华永 道会 计事 务所 从事审 计、 税务 监督 方面 的工作 ,历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高 级顾 问 、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总裁 、 首 席会 计师 和首席 财务 官。 现任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资 产 管理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和首 席财务 官、 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王维绛 先生 :董事,学士 。历任 外汇 管理 局储 备管 理司副 司长 及首 席投 资官 、汇丰 集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香港 分行 资本 市场部 董事 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镇光 先生 :董事, 博士,高级 经济 师。 历任海 口丰信公 司总 经理 、香港景 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三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经理 。现任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晓光 先生 :董事, 硕士,高级 经济 师。 历任中 国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国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中国 民生 银行 福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中小 企业 金 融 部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 监,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纪委 书记 、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张亦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厦门大 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 任厦 门大 学经 济系 讲师、 经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教授 、 系副 主任、 系主 任、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 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美 国 BK 国际 商务公 司副 总裁 ,美 国纽 约股票 交 易 所经济 师, 北京 证券 交易 所研究 设计 联合 办公 室副 总干事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研究 设计 中 心 总干事 、财 讯传 媒集 团董 事局主 席。 于学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企业 经营管 理工 作。 历任 北京 市汉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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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事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2.基金管 理人 监事 会 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事会 主席 ,学士 。历任湖 北大 冶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 国民 生银 行北京 管理 部党 委委 员、 纪委书 记; 中国 民生 银行 纪检监 察室 主任 、 纪委副 书记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监 事会 主席 。 徐敬文 先生 :监事, 硕士,美国 伊利 诺州 注册 会计 师, 美国注 册管 理会 计师 ,特许 金融 分析师 。 曾 在加 拿大 皇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其中 包括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资 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历任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研究 员, 三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 任三 峡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 经 理 。 于善辉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 曾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任分 析师、 金 融创新 部经 理、总裁 助理、 副总 经理等 职。2012 年加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兼 任 金融 工程 与产品 部总 监,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专户 理财 二部 总监、 研究 部负 责人。 董文艳 女士 : 监 事, 学士 。 曾就 职于 河南 叶县 教育 局办公 室从 事统 计工 作, 中国人 民 银 行外管 局从 事稽 核检 查工 作。 2008 年 加盟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 先生 :监事,学士 。历任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部 机构 经理 ,摩根士丹 利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 京中 心总 经理,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益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业 务部总 经理 。 2012 年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部(原 机构 一部 )总监。 3.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力女 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历任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支行 行长 助理 ;中国民 生银行 北京 管理部 紫竹 支行 副行 长 、 北京管 理部 投资 银行 处处 长、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 经理 ;2008年10 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民 生加银 基金管理公 司总经 理助理 兼渠道一部 总 监,2012年1月 至2014年4 月担任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13年 起担任 民生 加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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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委 员 ,2014年4月起担 任民 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 吴剑飞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4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历任 长盛 基金 管理 公司 研究员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和 基金 经理 ;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及投 资部 副总监 ;2009 年至2011 年,任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担任 股票 投 资部总经 理;2011 年9月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党委委 员、 公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林海先 生: 督察 长,硕士 。1995 年至1999 年历 任中 国民生 银行 办公 室秘 书、 宣传处 副 处 长;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 理部 阜成门 支行 副行 长;2000 年至2012年 ,历 任中国 民生 银行 金融 同业 部处长 、 公 司银 行部 处长 、 董事 会战 略发 展与 投资 管理委 员会 办 公 室处长;2012 年2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2年5 月至2014 年4月担 任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委 委员。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蔡锋亮先生,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国际金融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自2006 年起在金鹰 基金先后从事行业研究、策略研究、投资助理及交易主管等相关工作,2011 年1 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自2011 年7 月起至今任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 年11 月起至2013 年4 月担任民生加银景气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1 年4 月起至今任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3 年12 月起至今任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1 月 28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陈东先 生 任 本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由 7 名成 员组成 。 由 俞岱曦 先生 ,担任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 简历 见上 ; 吴剑 飞先 生, 担任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 主席, 简历 见上; 于善 辉 先生, 担任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 简 历见 上; 乐瑞祺 先生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公司投资 部副总 监; 杨林 耘女士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负责 人; 牛洪 振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陈薇薇 女士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 任公司 专户 理财 一部 副总 监。 6.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系 。 (三)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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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等 法律法 规 ,并建 立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行为的发 生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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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7 )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法律 法 规、 基金管 理 公司 制度进 行基 金投资 外,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交 易; (9 )违反 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10)故意 损害 投资 者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 标、策 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等法律 法规 的行为 ,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反 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 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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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商 业秘 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公 司) 为保 证本 公司 诚信、 合法 、 有效经 营, 防范 、 化 解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 分保 护资 产委 托人、 公司 和 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制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公 司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管理 办法 、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 门管 理制 度、 各项具 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形 成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 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受 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须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 级岗 位,并 渗透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通 过科学 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适 用的内 控程 序,并 适时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的 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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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应 当涵盖 公司 经营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 得留有 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构成公 司内部 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包 括经营 理念和 内控 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 ) 公司 管理 层应当 牢固树 立内控 优先和 风险 管理理 念,培 养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 司按 “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信誉 可靠、 责 任到位 ” 的 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 ) 公司 根据 健全性 、高效 性、独 立性、 制约 性、前 瞻性及 防火墙 等原 则设计 内部组 织架构 , 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制 ,包括民 主、 透明的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内部 控制 规定 , 加 强对 业务风 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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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 )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细 的岗位 说明书 和业 务流程 ,各岗 位人员 在上 岗前均 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督 察长 和内部 监察稽 核部门 独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 ) 内部 控制 风险评 估包括 定期和 不定期 的风 险评估 、开展 新业务 之前 的风险 评估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 授权 控制 是内部 控制活 动的基 本要点 ,它 贯穿于 公司经 营活动 的始 终。授 权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 )股东会 、董 事会、 监事会 和管理 层必须 充分 了解和 履行各 自的职 权, 建立健 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公司重 大业 务的授 权必须 采取书 面形 式,授 权书须 明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经 授权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 )公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获 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 须建立 有效的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制度 ,基金资 产与 公司 资产、不同 基金 的资 产和 其他委托 资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建立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离 制度, 业务 授权、 业务执 行、业 务记 录和业 务监督 严 格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采用适当 、有 效的信 息系统 ,识别 、采 集、加 工并相 互交流 经营 活动所 需的一 切 信息 。信息系 统须 保证 业务经营 信息 和财 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必须能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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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 )根据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建立清 晰的 业务报 告系统 ,凡是 属于 超越权 限的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 )内部控制 的监 督完善 由公司 合规与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督察长 和监 察稽核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必要 时, 公司董 事会 、 监事会 、合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经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根据市场 环境 、新的 金融工 具、新 的技 术应用 和新的 法律法 规等 情况, 公司须 组 织专门 部门 对原 有的 内部 控制进 行全 面的 检讨 , 审查其合 法合 规性 、 合理 性和有效 性,适时 改进。 5.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 资对 象备选 库制度 ,研究 部门根 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决 策应 当严格 遵守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符合 基金合 同所规 定的 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 策应 当有充 分的投 资依据 ,重要 投资 要有详 细的研 究报告 和风 险分析 支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 学的 投资管 理业绩 评价体 系,包 括投 资组合 情况、 是否符 合 基 金产品 特 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交 易实 行集中 交易制 度,基 金经理 不得 直接向 交易员 下达投 资指 令或者 直接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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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 )投资指 令应 进行审 核,确 认其合 法、合 规与 完整后 方可执 行,如 出现 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建立严 格有 效的制 度,防 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 损害基 金持有 人利益 。基 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规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和会计 核算工 作,在 授权 范围内 ,及时 准确地 完成 基金清 算,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对所管 理的 基金以 基金作 为会计 核算主 体 ,每只基 金分别 设立不 同的 独立帐 户,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4 )公司应 当采 取合理 的估值 方法和 科学的 估值 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 所投 资的有 价证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 )与托管 银行 间的业 务往来 严格按 《托管 协议 》进行 ,分清 权责, 协调 合作, 互相监 督。


(5 )基金营 销业 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 括: 1 )新产品 开发 前应进 行充分 的市场 调研和 可行 性论证 ,进行 风险识 别, 提出风 险控制 措施。 2)以竭诚 服务 于基 金投 资者为宗 旨,开展市 场营 销、基金销 售及 客户 服务 等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投资 者。 3 )注重对 市场 的开发 和培育 ,统一 部署基 金的 营销战 略计划 ,建立 客户 服务体 系,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息披 露控 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建 立完善 的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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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 )公司对 信息 披露应 当进行 持续检 查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法 ,对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主要内 容包 括: 1 )根据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遵循安 全性 、实用 性、可 操作性 原则 ,严格 制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 )信息技 术系 统的设 计开发 应符合 国家、 金融 行业软 件工程 标准的 要求 ,编写 完整的 技术资 料;在实现 业务 电子化时 , 应设 置保 密系 统和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保 证计算机 系统 的可 稽性。 3 )对信息 系统 的项目 立项、 设计、 开发、 测试 、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 程实 施明确 的责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 )公司应 当通 过严格 的授权 制度、 岗位责 任制 度、门 禁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度 等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 )计算机 机房 、设备 、网络 等硬件 要求应 当符 合有关 标准, 设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 )公司软 件的 使用应 充分考 虑软件 的安全 性、 可靠性 、稳定 性和可 扩展 性,应 具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建立计 算机 系统的 日常维 护和管 理,数 据库 和操作 系统的 密码口 令应 当分别 由不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 )对信息 数据 实行严 格的管 理,保 证信息 数据 的安全 、真实 和完整 ,并 能及时 、准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立 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进行 排除故 障、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司财 务管 理控 制主要内 容包 括: 1 )公司根 据国 家颁布 的会计 准则和 财务通 则, 严格按 照公司 财务和 基金 财务相 互独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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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 )公司应 当明 确职责 划分, 在岗位 分工的 基础 上明确 各会计 岗位职 责, 严禁需 要相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 )建立凭 证制 度,通 过凭证 设计、 登录、 传递 、归档 等一系 列凭证 管理 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制定完 善的 会计档 案保管 和财务 交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应妥 善保管 密押 、业务 用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续,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 失和 泄 密 。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 要内容包括 : 1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董事 会负责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作 的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督察长 应当 定期和 不定期 向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当 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 )公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对公司 经营层 负责 ,开展 监察稽 核工作 ,公 司应保 证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 )全面推 行监 察稽核 工作的 责任管 理制度 ,明 确监察 稽核部 门各岗 位的 具体职 责,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作 程序 和 组 织纪律 。 5 )公司应 当强 化内部 检查制 度,通 过定期 或不 定期检 查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 )公司董 事会 和管理 层应当 重视和 支持监 察稽 核工作 ,对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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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注册日 期:1988 年7 月20 日 注册资 本:190.52亿元人 民币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罗 敏 电话:021-52629999-212036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 成立于1988 年8 月, 是经国 务院、 中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的 首批股 份制 商业银 行之一 , 总 行设 在福 建省 福州市 , 2007年2月5 日正 式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股票 代码 : 601166) ,注册 资本190.52 亿元。 开业20 多年 来, 兴业 银行 始终坚 持 “ 真诚 服务, 相 伴成长 ” 的 经营 理念, 致 力于为 客户 提供全 面、 优质 、 高 效的 金融服 务。 截至2013 年12 月31日, 兴业银 行资 产总 额达到36,774.35 亿元,股东权 益1997.69亿元 ,全年实现 归属于 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 润412.11亿元 。2013年兴 业银行 市场 地位 和品 牌形 象稳步 提升, 成功 跻身 全 球银行50强 (英国 《银行 家》 杂志 排名 ) 、 世界企 业500 强 ( 美国 《财 富》 杂 志排 名) 和全 球上 市企业200 强 (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排 名) 行列。 2.主要人 员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管理 处、 市场 处、 委托 资 产管理 处、 科技支 持处、稽核监 察处 、运营 管理 处、期货 业务 管理处 、期货存 管结 算处 和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工90余 人,业 务岗 位人 员均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3.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 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 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止2014年6月30日 , 兴业银 行已 托管 开放 式基 金26只--兴全趋 势投资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长盛货 币市 场 基金、 光大 保德 信红 利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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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金、兴全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 、 兴全 全球 视野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万家和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欧新 趋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天弘 永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万 家双引 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天弘 永定 价值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 有 机 增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 欧沪 深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 内需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全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战 略新 兴产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河领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工 银瑞 信60 天理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银河 沪深300 成长 增强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 瑞信 金融 地产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华 安沪深300量 化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金通用 鑫盈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裕 惠回 报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工银瑞 信纯 债债 券型基 金 、 兴全 添利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中银薪 钱包 货币市 场基 金、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基金 财产 规模899.07亿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 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风险 管理 部、 法律 与合规 部 、 审计部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稽核监 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 行风险 管理 部 、 法律与 合规 部、审计部 对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和监 督;资产托 管部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稽 核监 察处 , 配 备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独 立行 使 监 督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 力。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内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风 险控制 必须覆 盖基金 托管 部的所 有处室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独立 性原 则:资 产托管 部设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处室 在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 约的机 制,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定性 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 完备的 风险 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具 客观性 和操作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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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5 )防火 墙原 则:托 管部自 身财务 与基金 财务 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 操作部 门与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有效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体系同 所处的 环境 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实 现内控 目标,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 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 管理 的需要 ,适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 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 )审慎 性原 则:内 控与风 险管理 必须以 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托管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内 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 )责任 追究 原则: 各业务 环节都 应有明 确的 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 制度的 直 接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4.内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 )制度 建设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 手册、 严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 )风险 识别 与评估 :稽核 监察处 指导业 务处 室进行 风险识 别、评 估, 制定并 实施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 )人员 管理 :进行 定期的 业务与 职业道 德培 训,使 员工树 立风险 防范 与控制 理念, 并签订 承诺 书。 (6) 应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 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和 范围 、投 资组 合比例 、投 资限制 、费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式 、基金会 计核 算、基金资 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收益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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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西 、 福中路 北新 世界 商务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西 、 福中路 北新 世界 商务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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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2)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 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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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6775337 传真:025-86775352 网址:www.njcb.com.cn (8)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 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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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 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置地 广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置地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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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2)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3)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 号中 环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14)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5)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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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8)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9)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0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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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0)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1)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2)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热 线: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3)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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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4)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5)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6)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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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8)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http://www.gf.com.cn (29)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国 联大 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0)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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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1)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2)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3)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4)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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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5)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6)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郝力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7)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陆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联系人 :许方迪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8)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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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39)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0)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1)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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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42)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4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4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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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4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7)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http://www.tenyuan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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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10 年 12 月 9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1794 号文核 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 12,767 户;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1,183,140,309.94 份,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 158,478.24 份 ,两项合 计共 1,183,298,788.18 份基金份额 。 七、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民生 加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定 ,本基 金合同 已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正式生 效,自 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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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 . 本基金 的销 售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代 销机构 。 投 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可以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 与 赎回。 2. 直销 机构 、 代销 机构 名单和联 系方 式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及其 他相 关公 告。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 网 点, 并另 行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人 、代销机 构 另行公 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者 转 换。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 申 购、赎 回或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2.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日 常赎 回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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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 当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 际情况 依法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可 用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有 效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可以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机构 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 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或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时 间内 未全额 到 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把投 资 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1.根 据本 基金 管理人 2013 年 9 月 16 发布的 公告 ,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 投资者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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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过直销 机构 (包 括本 公司 直销柜 台、 网上 直销 系统 ) 办理 本基金的 申购 业务 ,其单 笔申 购申 请最低 限额 调整 为 1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亦 调整为 100 元。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比 例配 售和红利再 投资 不受 此最 低 申购 金额 规定 限制 ; 投资人 可以多 次申 购, 累计 申购金 额不 设上 限;销 售机 构若 有不 同规 定,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 2.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 本基 金 的 投资 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基 金 份额余 额 和每笔 最低赎 回份 额均 为 100 份 , 本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制 ; 销售机 构若 有不 同规定 , 以销售 机构规 定为 准, 但不 得低 于 100 份的 最低 限额 规定 。 4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如 下: 单笔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日 或异 日 多 笔申购,须按每 笔申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投资 者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申请 确认金 额所 对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赎 回金额 的 0.5%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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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固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适用的 申购费率 为 1.5% , T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投 资人 申 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申购费 用= (100,000 ×1.5% )÷ (1 +1.5% )= 1,477.83(元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元 ) 申购份 额=98,522.17÷2.000=49,261.09 (份)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 支付 金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例: 假 设某 投资 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 为 0.50% ,T 日基金份额 净 值为 2.000 元, 则该投资 人获得的 净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元 ) 净赎回 金额=20,000.00 -100.00=19,9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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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按照规 定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转入 申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5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该退 回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九)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此时 , 本基金 的转 出申 请将 按同 样方式 处理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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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按 照规 定公告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 金 额。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但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 以 公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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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 网站 或短信 等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1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 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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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 准 收费。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 确定。投资 人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 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 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主 要投 资于 受益 于内需 增 长 行业中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 市公司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其中 , 权证 投资比例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高于 3% ,待交 易结算模式等细 则确定后 ,本基金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以 将股指 期货 纳入本 基金 可投 资的 权益 类资产 范围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35%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中国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转 变是中 国经 济发 展的 必然 趋势, 内需 的长 期持 续增 长将成 为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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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来经济 发展 中重 要的 主题 和亮点 。 本 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理 念, 通过 投资 于在 这一深 刻变 革 中 受益的 行业 中处 于优 势地 位的上 市公 司,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以及 产业 政策 ; 3.股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4.中 国内 需导 向型 经济 转 变状况 、内 需增 长情 况以 及各行 业受 益情 况; 5.上市公 司在 行业 中的 竞争地位 。 (五) 投资 策略 1.资产配 置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的 过程 中, 将 综合 考虑 宏观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风险 收益 状况等 两 方 面因素 。具体而 言,首先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各 项宏 观经济 指标 ,包括政 策指 标和金 融指 标等 的跟踪 、观察与 分析 ,判断宏观 经济 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的 阶段 及其 变化 趋势 ;其次 ,本基金 将通过 对各 项市 场指 标, 包括全 市 场 PE 、PB 、A-H 股溢 价、 市场 成交 量等 指标的 跟踪 、观 察和分 析, 判断 股票 、 债 券等资 产的 风险 收益 状况 , 作为 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债券等 大类 资 产 之间进 行配 置以 及动 态调 整的依 据。 2.股票投 资 (1)行业 配置 根据推动 经济增 长的“三驾马车”—— 消费 、投资 和出 口在推动 经济增 长过程 中 的不同作 用和构 成比 例,经济发 展模式有 两种 : 如果 经济 体主要依 靠国 内需 求来 实现 经济增 长,则称 为内需 导向 型经 济;与之相对应 的则 称为 出口 导向 型经济 。 就我 国的 经济 发展历程 而言 , 自 改革开 放以 来,我国成 功实 施了 鼓励 出口 的经 济发 展战略 , 实现 了举 世瞩 目 的经济 增长 , 经 济总量 已经 跃居 世界 第三 ,但过 度依 赖出 口的 发展 模式使 我国 经济 增长 中潜 伏了两 大风 险 : 当出口 需求 旺盛 时,容易引发经 济过 热的 局面 , 当出口需 求萎 缩时 , 则容 易造成总 需求 不足 的局面 , 使 得生 产和 投资 收缩、 产能 过剩 矛盾 凸显 , 对经 济稳 定健 康发 展造 成极大 危害 , 特 别是 2008 年以 来全 球经 济危机 的爆 发更 是宣 告我 国过去 的经 济发 展模 式已 经无法 适应 新 环 境下的 要求 。为此, 党中央、 国务院 明确 提出 把转 变经济 发展 方式 、扩大内 需、 促进消 费确 立为促 进国 民经 济发 展的 长期战 略方 针和 基本 立足 点, 并 已经 采取 了一 系列 政策措 施。 可见 , 中国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转 变是中 国经 济发 展的 必然 趋势, 内需 的长 期持 续增 长将成 为未 来 经 济发展 中重 要的 主题 和亮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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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因此, 本基 金认 为, 受益 于中国 向内 需导 向型 经济 转变以 及内 需增 长在 中国 经济增 长 中 的作用 逐渐 增大 ,受益于 内需增 长 的 行业 将获 得良 好的发 展机 遇, 从而 存在 投资机 会。 基于行 业的 发展 , 往 往既 有外部 需求 增长 的刺 激因 素, 也 有内 部需 求增 长的 推动因 素 的 现实, 本基 金在 投资 管理 中对于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的 界定 , 将 通过 分析 行业发 展的 主 要 受益因 素的 方法 去识 别和 判断, 即从 行业 的产 品和 服务的 市场 、 未 来增 长的 动力来 源等 方面 , 分析营 业收 入、净利润 、 现金流 等指 标,判断行 业发展的 主要 驱动 力是 否是 中国内 部需 求增 长, 将 主要 受益 于中 国内 部需求 的增 长的 行业 界定 为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 。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行 业 可 以分 为以 下两 大类: 第一类 是受 益于 国内 消费 需求增 长的 行业 : 本基金 认为 , 内 需包 括国 内消费 需求 和国 内投 资需 求, 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发 展模式 转 变 意味着 国内 消费 需求 和国 内投资 需求 的加 大投 入; 进一步 分析 消费 与投 资的 关系, 由于 投 资 的最终 目标 是服 务于 消费 , 内需 长期 持续 增长 的基 础和最 终动 力是 消费 的长 期增长 。 伴 随 着 国内消 费在 国家 经济 和社 会生活 中重要性 的逐 步提 升, 服务于 国内 消费 需求 的行业 将从 中受 益。受益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的行业 是指 以下 两类 行业 :其一是 面向 消费 终端 的行业 ,例如食 品 饮料 、房 地产 、医药 、家电、 金融 保险 、批发 零售 、传 媒、社 会服 务等 行业 ,其 二是 为消 费 终端行 业提 供原 材料 、中 间产品 和服 务的 行业 ,例 如化工 、交 通运 输、 信息 技术等 行业 。


第二类 是受 益于 国内 投资 需求增 长的 行业 : 国内消 费在 国民 经济 中成 分的提 升, 不仅 需要 也会 促进国 内投 资需 求的 相应 增长。 因 为 消费需 求和 投资 需求 在一 定程度 上具 有互 相影 响 、 互相促 进的 关系 。 此外 , 与消费 需求 增长 相对稳 定、不易发 生急 剧变 动的 特点 相比 , 投资 需 求具有 变动 幅度 较大 的特 点, 在总 需求 不 足,特别 是国 家经 济形 势不好 、消费不 足或 者短 时间内难 以迅 速提 升消 费需 求的情 形下 , 欲 扩大总 需求 ,推动经 济发 展, 必然要 刺激 投资 需求 ,由此 推动 相关 行业 发展 。受益 于国 内投 资需求 增长 的行 业, 指工 程建筑 、工 程机 械、 建材 、煤炭 、石 油等 行业 。 本基金 在进 行受益于 内需 增长 行业 的 具体 行业 配置 时, 将 综合 考虑 由宏 观经 济形势 和国 家政策 导向 等因 素决 定的 内需增 长趋 势、 各行 业受 益程度 以及 行业 估值 水平 等因素 , 确 定 和 动态调 整股 票资 产在 各行 业中的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将至 少 80% 基 金股 票资产 投资 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的 行业。 为了 增强 投 资收益, 本 基金可 以对 于受 益于 外需 增长行 业进 行配 置, 但对 受益于 外需 增长 行业 的配 置比例 最高 不 超 过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20% 。 本基金 在进 行受 益于 外需 增长行 业的 具体 配置 时, 首先 ,将从实 体经 济的 角度,分析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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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球经济 发展 形势 、 世界 各 国对中 国产 品和 服务 需求 的增长 趋势 ; 其次 , 考 察 人民币 相对 于世 界主要 货币 的汇 率变 化情 况,并 分析 其对行业 整体 产生的 影响 ;最 后, 考察 国际贸 易环 境, 即全球 贸易 自由 化、 签订 双边或 多边 自由 贸易 协定 等有利 因素 以及 发生 贸易 摩擦、 贸易 保 护 主义抬 头等 不利 因素 对中 国出口 的影 响。 本基 金将 在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的基础 上, 综合 考虑 包括 以上三 方面 在内 等多种因 素,判断各 行业 在外 需增 长过程 中的 受益 程度, 并结 合行 业估 值水 平, 确 定和 动态 调整 股票 资产在 受益 于外 需增 长行 业的整 体配 置 比 例和相 关具 体行 业的 投资 比例。 (2)个股 选择 1)受 益于 内需 增长 行业 中 的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认为 , 中 国向 内需 导向型 经济 转变 以及 内需 增长在 中国 经济 增长 中的 作用逐 渐 增 大, 将 为许 多行 业在 整体 上带来 良好 的发 展机 遇, 但是, 在日 益成 熟的 市场 经济环 境下 , 对 处于该 行业 的各 个上 市公 司而言 , 却 往往 意味 着更 为激烈 的市 场竞 争, 受益 于内需 增长 的程 度各不 一样 。 因此 , 本 基 金将首 先考 察上 市公 司在 行业竞 争中 所处 的地 位 , 从中挑 选出 处于 优势地 位从 而充 分受 益的 上市公 司;其次,本基 金认为 ,上市公 司要 在变 革的时代 中把 握机 遇,从 而长 久地 保持 优势 地位, 还需 要具 备应 对变 革环境 的自 身特 质。 通过以 上两 步优 选出 处于 优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之后 , 本基 金将 通过 财务 指标 的分析 , 验 证和补 充优 选的 结果 ; 最后,本基 金将 对拟 投资 股票进行 估值 水平 分析 和流 动性筛 选,筛选 出具有 估值 吸引 力和 足够 流动性 的投 资标 的。 ① 上市公 司竞 争地 位分 析 上市公 司竞 争地 位分 析, 是指从 静态 角度 和动 态角 度分析 上市 公司 在行业所 处的地 位, 判断上 市公 司是 否在 竞争 中处于 优势 地位 , 是 否可 以比行 业中 竞争 对手 更能 充分的 享受 内 需 增长给 中国 经济 增长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机会 。 从 静态 的角度 分析 , 影 响上 市公 司竞争 地位 的 因 素包括 行业 内部 竞争 格局 、上市 公司 议价 能力 、上市公司 规模 经济 、替代品 的威胁 等;从动 态的角 度分 析, 则主 要指 潜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 壁垒。 A 行业内 部竞 争格 局 行业内 部竞 争格 局, 是指 上市公 司在 行业 内竞 争对 手的数 量、 规模 和市 场份 额的分 布 情 况。 本基金 认为 ,如果行 业处于 分散 竞争 状态 ,上市公司 和竞 争对 手力 量相 当, 即使行 业整 体由于 内需 增长 而获 得发 展机遇, 上市 公司 也容 易因为价 格竞 争、加大广 告投入 、争夺分 销 渠道等 行为 增加 竞争 性支 出、减 少受 益程 度; 反之 ,如果 上市 公司 在行 业中 处于垄 断地 位 、 或者和 竞争 对手 处于 寡头 竞争状 态, 或者 由于 地域 区隔等 因素 形成 保护 , 则 上市公 司在 享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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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市场规 模增 长时 ,无 须过 多增加 竞争 性支 出, 受益 程度将 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在 行业 内处于 垄断 地位 或者 寡头 地位, 或者 由于 受到 地域 区隔等 因 素 保护, 从而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市 公司 ,作 为本 基金 的股票 投资 对象 。 B 上市公 司议 价能 力 上市公 司议 价能 力, 指上 市公司 相对 于上 游供 应商 和下游 顾客 的议 价能 力, 即上市 公 司 是否掌 握处 于优 势地 位的 选择权 和主 动权 。 本 基金 认为, 如果 上市 公司 相对 供应商 和顾 客 处 于弱势 地位 , 即 使行 业整 体由于 内需 增长 而获 得发 展机遇 , 也 容易 由于 供应 商的抬 价行 为 或 者顾客 的压 价行 为减 少受 益程度 ; 反之 , 如 果上 市 公司相 对供 应商 和顾 客处 于强势 地位 , 拥 有较强 的议 价能 力, 则受 益程度 将更 加充 分。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议 价能 力强、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 市公司 , 作 为本 基金 的股 票投资 对 象 。 C 上市公 司规 模经 济 规模经 济是 指在 特定 阶段 内, 公 司生 产的 产品 和提 供的服 务绝 对量 增加 时, 其单位 成 本 下降的 情况 。 这主 要是 由 于公司 在一 定的 前期 投入 基础上 , 随着 经营 规模 的扩大 、产能利 用 率的提 高,使得每 单位 产品和服 务的 固定 成本 下降 ,从而得 以提 高整 体利 润水平 。本基金 认 为,如果 上市 公司 不处 于规模经 济阶 段,即使行 业整体由 于内 需增 长而 获得 发展机 遇,也容 易由于 成本 的同 步提 升减 少受益 程度 ; 反之 , 如 果 上市公 司处 于规 模经 济阶 段, 则受 益程 度 将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处 于规 模经济 阶段 、 从 而处 于优 势地位 的上 市公 司, 作为 本基金 的 股 票投资 对象 。 D 替代 品的 威胁 上市公 司除 了面 对同 行业 企业的 竞争 外, 还可 能由 于其所 生产 的产 品与 其他 行业的 产 品 互为替 代品 而面 临来 自其 他行业 中企 业的 替代 品的 激烈竞 争。 本基 金认 为, 如果上 市公 司 面 临替代 品的 强烈 威胁 , 即 替代品 价格 低、 质量 好、 用户转 换成 本低 , 则 来自 替代品 生产 者 的 竞争压 力越 大, 即使 行业 整体由 于内 需增 长而 获得 发展机 遇, 也容 易由 于替 代品生 产者 的 竞 争行为 减少 受益 程度 ; 反 之, 如 果上 市公 司不 存在 来自替 代品 的威 胁或 者受 到的替 代品 威 胁 较小, 则受 益程 度将 更加 充分。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行 业中 不存在 来自 替代 品的 威胁 或者受 到替 代品 威胁 较小 、 从而 处 于 优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作 为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对象 。 E 潜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壁垒 上市公 司竞 争地 位分 析, 除了对 来自 行业 内现 有竞 争对手 以及行业 外替 代品 生产者 等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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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争行为 进行 分析 之外 , 还 需要从 动态 和发 展的 眼光 , 分析 潜在 竞争 者进 入行 业给公 司竞 争 地 位带来 的影 响。 公司 抵御 潜在竞 争者 进入 行业 的能 力, 主 要是 指关 于潜 在竞 争者进 入行 业 所 涉及的 资金 壁垒 、资源壁 垒、 技术壁 垒、 人才壁 垒、渠道 壁垒 等方 面, 公司具有的 抵御 潜在 竞争者 的能 力。本基金 认为,如果 上市 公司 抵御 潜在竞争 者进 入行 业的 能力 较弱 ,即使行 业 整体由 于内 需增 长而 获得 发展机 遇, 上市 公司 也容 易由于 新竞 争者 的加 入、 竞争加 剧而 减 少 受益程 度;反之,如果 上市公司 抵御 潜在 竞争 者进 入行业 的能 力较 强,则上市公司 可以 轻易 摆脱潜 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威 胁,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程 度将 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行 业进 入壁垒 较高 、 从 而处 于优 势地位 的上 市公 司, 作为 本基金 的 股 票投资 对象 。 ②应对 变革 环境 的自 身特 质分析 本基金 认为 , 向 内需 导向 型经济 转变 是中 国经 济发 展模式 的深 刻变 革, 对于 上市公 司 而 言, 要 在变 革的 时代 中把 握机遇 、 战 胜挑 战, 需要 具备相 应的 应对 变革 环境 的自身 特质 , 主 要是前 瞻性 的发 展战 略和 良好的 创新 能力 。 A 发展战 略分 析 公司发 展战 略是 公司 整体 性、 长期性 、基本性 的谋 略, 包括明 确市 场定 位、树立战 略目 标、 制定 战略 措施 等方 面 。 本基金 认为 , 在变 革的 时代中 , 公司 面临 的市 场规模 、 竞争对 手、 利润来 源都 可能 发生 巨大 的变化 , 如果 公司 能够 以前瞻性 的眼 光正 确判 断、 提前布 局,则能 够占据 主动 , 保 持和 不断 增强竞 争地 位; 反之, 如 果一味 因循 守旧 、 被 动应 对, 即 使目 前处 于有利 位置 ,未 来也 可能 被竞争 对手 超越 ,丧 失优 势。 因此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公司的 发展 战略 、 发展 计划,判断 上市 公司 发展 战略是否 具备 足够的 前瞻 性, 从中 挖掘 出能够 在变 革环 境中 保持 长期优 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 B 创新能 力分 析 公司创 新,既包括 内部 的管理模 式创 新、技术创 新,也包括 外在 的产 品和 服务创新 等方 面。 本基金 认为 , 面对市 场 环境 的迅 速变 化, 如果 公司具 备良 好的 创新 能力 , 能够 顺应 趋势 、 及时发 现机 遇并 先于 竞争 对手进 行创 新,则能够 抢占先机 、 成为 引领 行业 发展的领 导者 , 从 而保持 和不 断增 强竞 争地 位; 否 则, 如果 缺乏 创新 能力、 处处 落后 , 则 注定 只能成 为行 业 的 追随者 ,甚 至是 被淘 汰。 因此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公司管 理模 式创 新、技术创新等 内部 创新 情况 , 以及公司 产品 和服务 的创 新速 度和 力度 , 判断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备 足够的 创新 能力 , 从 中挖 掘出能 够在 变 革 环境中 保持 长期 优势 地位 的上市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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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③财务 指标 分析 本基金 认为 , 各类 财务 指 标是分 析上 市公 司最 直接 和最重 要的 方法 之一 , 因 此, 本基 金 将通过 财务 指标 分析 , 验 证通过 上述 步骤 筛选 出的 上市公 司的 竞争 地位 。 具 体而言 , 本基 金 将通过 公司 净资 产收 益率 、 每股 营业 收入 等指 标与 行业平 均水 平的 比较 , 分 析上市 公司 在 行 业中所 处的 地位 ; 通过 主营业务 利润 率、收入现 金比率等 指标 , 分析 上市 公司相对 上下 游的 议价能 力;通过分 析上 市公司每 股收 益增 长率 、 每股经营 性现 金流 增长 率等 指标 ,分析上 市 公司发 展战 略、 创新 行动 的实施 效果 。 此外 ,根据反 映行 业特 性的关键 指标 的不 同,本基金在财 务指 标分 析过 程中 ,还将通 过 比较分 析方 法, 重点 关注 关键指 标居 于行 业前 二分 之一的 上市 公司 ,以 及趋 势分析 的方 法 , 重点关 注关 键指 标改 善趋 势明显 的上 市公 司, 作为 对上述 优选 结果 的补 充。 ④估值 水平 分析 和流 动性 筛选 本基金 对于 经过 上述 标准 筛选出 来的 上市 公司 ,进 一步考 察股 票的 估值 水平 和流动 性 , 以构建 股票 组合 。 本基 金将结合 绝对 估值 和相 对估 值方法 , 分析 投资 的安 全边际 ,并通过 估 值水平 的历 史纵 向比 较和 与同行 业、 全市 场横 向比 较,筛 选出 具有 估值 吸引 力的上 市公 司 ; 此外, 为了 保持 投资 组合 的流动 性, 本基 金还 将对 拟投资 股票 的流 通市 值规 模和交 易活 跃 程 度进行 分析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流 动性 的投 资标 的。 2)受 益于 外需 增长 行业 中 的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在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的 基础上 , 将 通过 投资 于受 益于外 需 增 长行业 中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 以增 加组 合超 额收 益、 分散组 合风 险。 其中 , 本 基金将 从拥 有 自 主知识 产权 、掌握核 心生 产技术 、在国际 上具 备品 牌认可 度、拥有 成本 优势 等角度 ,重点选 择能够 提供 高附 加值 产品 和服务 、具 有比 较优 势的 产品和 服务 ,从 而保 证足 够的利 润空 间 , 并且估 值合 理、 流动 性充 分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3.债券投 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未来 的利 率走 势,从而确定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同时,在日 常的 操作 中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 未来 利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在充 分保 证流动 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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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对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考虑 个券 的流 动性 , 包 括是否 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等 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 合运 用收 益率 曲线估 值、 信用 风险 分析 等方法 来评 估 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此 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将 通过 运用 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 )在剩余 期限 和信用 等级等 因素基 本一致 的前 提下, 运用收 益率曲 线模 型或其 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 )公司基 本面 良好, 具备良 好的成 长空间 与潜 力,转 股溢价 率合理 、有 一定下 行保护 的可转 债。 4.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以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 中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 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达 到改 善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包括但 不限 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看跌 保护 组合策 略、 保护 组合 成本 策略、 获利 保护 策略 、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 略 等。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究 员提 供研 究报 告,以研 究驱 动投 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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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策的随 意性 。 研 究员 在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 其分 工的 行业和 上市 公 司 进行综 合研 究、 深度 分析 , 广泛 参考 和利 用外 部研 究成果 , 拜 访政 府机 构、 行业协 会等,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 调查 上市 公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终端销售商 , 考察 上 市公司真实 经营状 况,并 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 和基金 经理定期或 不定期 提供宏 观经济分析 报 告、证 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行业分 析报 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资产 上的 投资比 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金 经理 构建 具体 的投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 据 基金合 同,依据专 业经 验进行分 析判 断,在授权 范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并进行 组合 的 日常管 理。 (4) 交易 部独 立执 行投 资交易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方案 的要 求和 授权 以及 市场的 运 行 特点 ,作出投 资操 作的 相关决定 , 向交 易部 发出 投资指令 。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对交易 情况 及时 反馈,对投 资指 令进 行监 督;如果市 场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员 就投资 管理进 行持 续评估 ,定 期提 出评 估报 告,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和投 资决 策同 市场 情况 有较大 的偏 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根据 基金 经理 和金融工程 员 的评估 报告, 对于 基金 业绩 进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进 行 调 整 。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 合计 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 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包括 投资集中 度、 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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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7) 投资 管理 程序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80%+ 上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20%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基 于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投 资对 象和 指数 的市 场代表 性 , 采用沪 深 300 指 数和 上证 国债指 数加 权组 成的 复合 型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能 够 真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同 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本 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 权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公告 ,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八)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属 于主 动投 资的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通 常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 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预期 风险 收益 品种 。 (九)投资 限制 1.禁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以下行 为: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由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2.基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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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券的 10% ; (3 )本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基 金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5)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7)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 资产 的 0%-3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4)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更 ,致使 本款 前述规 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或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基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或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规定 。 (十)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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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及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 . 不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 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投资组 合报 告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 间为2014 年6 月30 日,本报 告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48,759,104.79 75.53 其中: 股票


248,759,104.79 75.5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500,000.00 15.3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845,939.14 6.63 7 其他资 产


8,252,943.31 2.51 8 合计





329,357,987.2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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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2,189,832.09 59.82 D 电力 、热力、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12,391,964.70 3.8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254.40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9,008,541.35 12.1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142,512.25 1.60 S 综合 - - 合计 248,759,104.79 77.43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274 阳光电 源 860,860 14,212,798.60 4.42 2 300151 昌红科 技 978,604 13,583,023.52 4.23 3 600886 国投电 力 2,429,797 12,391,964.70 3.86 4 601222 林洋电 子 492,555 11,126,817.45 3.46 5 300310 宜通世 纪 577,315 11,113,313.75 3.46 6 300059 东方财 富 865,080 10,406,912.40 3.24 7 000733 振华科 技 767,419 9,930,401.86 3.09 8 002345 潮宏基 579,016 9,912,753.92 3.09 9 300073 当升科 技 515,592 9,693,129.60 3.02 10 600549 厦门钨 业 374,500 9,512,300.00 2.96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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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券 。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限 制、信息 披露 等,本基金 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限 制、信息 披露 等,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情形 。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66,646.4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462,614.2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709.60 5 应收申 购款 1,973.0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252,9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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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 月1日至2014 年6月30 日 0.37% 1.34% -5.27% 0.83% 5.64% 0.51% 2013年度 7.75% 1.52% -5.30% 1.11% 13.05% 0.41% 2012年度 2.28% 1.31% 7.04% 1.02% -4.76% 0.29% 2011 年度 (自 2011 年1月28 日至12 月31 日) -25.60% 1.01% -17.58% 1.01% -8.02%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2014 年6 月 30日) -17.70% 1.30% -20.86% 1.01% 3.16% 0.29% 注: 业绩 比较 基准=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80%+上证国债指 数收 益率×20%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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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设 基金 银行 账户 (即基 金托 管专 户) 和证 券交易 清 算 资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 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 不得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 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非 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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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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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于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基 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定 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或代 销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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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差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 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 损方的 直接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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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原 则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因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给 基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直接 损失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向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赔偿 。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 占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规 定 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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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比例 以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计 算。 基 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是指 截 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每 年最多 分配 6 次, 每次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且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3.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 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6 . 本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7.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 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依 据具 体方案 的 规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利 向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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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 四、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依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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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 . 除管理 费、 托管费 之外的 基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经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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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定媒体 上公 告。 十 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 规定将 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 息披露 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 通 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全 国 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 人按 照《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金合 同编制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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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 基金 合同生效文件的次日 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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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或者年 度报 告。 5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当 按有关 规定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基 金 合同;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0%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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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2.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 支付 ;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动。 1.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经济周 期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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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着 宏观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 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购 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管理风 险是 指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人为 因素 、管理系 统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内 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 决策风 险: 指在基 金投资 的投资 策略制 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督检 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 . 操作风 险: 指在基 金投资 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 易操 作失误 等人为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在投资 理念 上,本基金 坚持价值 投资 理念 , 如果 市场某个 时期 投机 气氛 较浓 ,本基金 固 守价值 投资 理念 ,将 可能 使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在资产 配置 上, 由于 本基 金 作为股 票型 基金 , 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将无法 完全 规避 此类 市场 下跌的 风险 。 在行业 配置 上, 本基金 将至少 80% 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 的行 业。 在某 个 时期, 如果 中国 的外 部需 求增长 旺盛 , 相 关行 业因 此受益 , 投 资价 值良 好, 此时, 本基 金的 行业资 产配 置如 果固 守受 益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 , 或者过于 强调 侧重 投资 受益 于内需 增长 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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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业, 将 会影 响基 金行 业配 置的绩 效, 从而 影响 基金 整体投 资业 绩。 此外 ,受益于中 国向 内需 导向型 经济 转变 以及 内需 增长在 中国 经济 增长 中的 作用逐 渐增 大, 受益 于内 需增长 的行 业 分 为受益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增 长的行 业和 受益 于国 内投 资需求 增长 的行 业; 这两 类行业 具有 不同 的特点 , 在不 同的 经济 形势下 ,具有不 同的 投资 价值和投 资机 会; 如果对 于这两类 行业 的投 资比例 进行 不适 当的 配置 ,将会 影响 基金 行业 配置 的绩效 ,从 而影 响基 金整 体投资 业绩 。 在股票 投资 策略 上,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受益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 中 处于优势 地位 的上市 公司 , 如 果某 个时 期市场 偏好 于上 述公 司之 外的其 他公司 , 本基 金的 投资收 益将 受到 不利影 响。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导致证券不 能迅 速、低成本 地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在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基金合 同变 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以 下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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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6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 赎回 费等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 关于变 更基 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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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清 算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5)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6)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8)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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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请见 附件一 。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委托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注册 登记 服务 。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配 备安 全、 完善 的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基金 账户与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管理 、 托管与 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管理 , 权益分 配时 红 利的登 记、 派发 ,基 金交 易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期分 配 所得基 金收 益将 按除息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 为 基金份 额, 且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件 成熟时,基金管 理人可通 过销售机构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定期定 额投资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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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期 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 另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网 上交 易平 台。 通过先 进的 网络 通讯 技术 , 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交 易服 务、 及时 迅捷 的基金 信息 和理 财服 务。 (五)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通过 电子 邮件 、 短信、 主动致 电等 方式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各项主 动 通知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公 告及重 要信 息将 通过 指定 媒体发 布。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以电子 形式 为主 的 确认 单、 对账单 等基 金信息服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需要 提供 纸质的 确认 单、 对账 单的 服务, 请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索 取。 (六)查询 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 时了解基金管理人 相关信 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查询等 方式 。 通过 以上 方式可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信息 查询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信息 查询 。 (七)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线 客服,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者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于 办理 各种 交易手 续 , 同时为 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索取 ,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了 多元化的资 料索 取服 务, 索取途径 多样 , 资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 布文 件及 各种 相关历 史文 件均 可向 客户 服务人 员索 取, 客户 服务 人 员可通 过 传真、Email 提供; 同时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提 供各 种资料 、业 务表 单及 公告 下载。 (九)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 高基 金运 作的 透明度 , 提升 服务 品质 , 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时 了解 基金投 资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推 出全 方位资 讯服 务定 制项 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客 服热线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短信定 制各种资讯 ,基金管理人 通过传真、Email 、短 信等多渠道发送 资讯定制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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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 拥有 一支训练 有素 、 专业知 识全 面的 投资顾问 队伍 , 基金 管理 人的专业 客户 服务代表将 在 规定的 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 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 资全方位的咨询服 务。 (十一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理建 议是 基金 管理人 发展 的动 力与 方向 。 如果对 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各 种服务感到 不满意或有其 他需求,可 通过传真、Email 、信箱、 手机短信 等各种 方式 随时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 也 可直 接与 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 基金 管 理人将 采用 限期 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 及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 (十二 )客户 互动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举 办各种互 动活 动,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见 面会 、 理财讲 座 等,以 加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与基 金管理人 之间的互 动联系 。 (十三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 市场 状况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服 务能 力的变 化, 增加 、修 改上述 服务 项目 。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4 年 1 月 29 日至 2014 年 7 月 2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 时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发 布的公 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4 年3 月7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3 月1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与光 大证 券手机 客户 端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3 月15 日 民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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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014 年3 月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 事、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其 他从 业 人员在 子公 司兼 任职 务及 领薪情 况的 公 告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有的 股票“ 长信 科技”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3 月27 日 民生加银 内需 增 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3年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4 月1 日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子 公司 民生加银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4 月22 日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督 察长 变更的 公告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副 总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民生加银 积极 成长混 合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2014 年第1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4年6月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公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与“ 交通 银行网 上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手 续费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19 日 民生加 银内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年第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加 资 本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变 更的 公 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生 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 注册 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增 加深 圳腾 元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 投资和 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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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说明 书 的正本 为准 。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营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民生加 银 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生加 银 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执 照 (七)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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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 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用 基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基 金份 额; 4.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 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本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 自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获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选择、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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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 管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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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其他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7.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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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 失,应承担 赔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为: 1.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或 依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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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9.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6 . 返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七、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 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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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 出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 费、赎 回费 等费率 或收费 方式; (3)因 相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 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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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出 席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代 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 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召 集人 可综 合考虑 实际 情 况 选择提 交表 决意 见方 式的 其他具 体形 式,例如以 网络、 电话 等, 并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中载 明。 3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和 计票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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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书面 通讯 等方式 进行 表决 ; (4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定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在 符合 会议 通知载 明形 式的 前提 下,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2.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统 计显 示, 其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的 注册 登 记 资料相 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监督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3 )召集 人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效 力; 4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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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5)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 益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 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30 日前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经合法执业 的律 师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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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2 )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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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 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 票数 重新 组织 监票 人清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 组织 监票 人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 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 应 当 立即组 织监 票人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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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二)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清 算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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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5)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6)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8)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海 分 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有约 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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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 人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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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附件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07.86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 买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 汇、 售汇 业务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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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 箱服 务; 财务顾 问、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业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 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60%-95%,其中, 权证 投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3% , 待交 易 结算模 式等 细则 确定 后 , 本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股 指期 货纳 入本基 金可 投资 的权 益类 资产范 围;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的0%-35%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 本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基金 总资 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5.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0%-35% ;


6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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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7.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1.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12.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规 定的投 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 第七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 证 券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 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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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 结 算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 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 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 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 流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3 . 在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制 定相关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制 等规章 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动 性的 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 投资比 例,并在相 关制 度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免 基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基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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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4 .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投资前 三个工 作日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有关 资料 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5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6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因上 述原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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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十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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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 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的 银 行存款 。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与 中国 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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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 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金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 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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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 券等 有价凭 证的 购 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 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托管 协议 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 计 合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 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定 期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对 外公布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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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规 章另 有规 定,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 七、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 仲裁地 点 为上海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