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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利B(150166)

国富恒利:恒利A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A 份 额折算
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本 公司 ” ) 于 2014 年 9 月 3 日在 指定媒 体
及 本公 司网 站(www.ftsfund.com ) 发 布了《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恒利 A 份额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务 公告 》 ( 简称 “ 《开 放公告 》 ” ) 和《 富兰 克林 国海恒 利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恒 利 A 份额 折算 方案 的公 告》 (简称 “ 《 折算 公告》 ” ) 。2014 年 9 月 9
日为恒 利 A 的第 1 个基 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及开 放申 购与赎 回日 ,现 将相 关事 项公告 如下 : 
一、本 次恒 利 A 的 基金 份 额折算 结果 
根据 《 折算 公告》 的规 定, 2014 年 9 月 9 日 , 恒 利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495342 元,
据此计 算的 恒 利 A 的折 算 比例 为 1.02495342 , 折算 后, 恒 利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整 为 1.000
元。 折算 前 , 恒 利 A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为 266,269,568.93 份 , 折 算后 , 恒利 A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为 272,913,905.32 份 。 恒 利 A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 四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 产。投 资者 自 2014 年 9 月 9 日起 (含 该日 )可在 销售机 构查 询其
原持有 的恒 利 A 份 额的 折 算结果 。 
二、本 次恒 利 A 开 放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结 果 
根据 《富 兰克 林国 海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的规定 ,所 有经 确认 有效 的恒 利 A 的 赎回 申请 全部 予以成 交确 认, 据此 确认 的恒 利 A 赎回
总份额 为 180,511,218.67 份。 
在恒 利 A 每 一个 开放 日, 本基金 以恒 利 B 的份 额余 额为基 准, 在不 超过 7/3 倍恒 利 B
的份额 余额 范围 内对 恒 利 A 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 。 对于恒 利 A 的 申购 申请 , 如果对 恒 利 A
的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后 , 恒 利 A 的份 额余额 小于或 等于 7/3 倍恒 利 B 的份额 余额 ,
则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 恒 利 A 的 申购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 交确认 ;如 果对 恒 利 A 的 全部有 效申 购
申请进 行确 认后 , 恒利 A 的份额 余额大于 7/3 倍恒 利 B 的份 额余 额, 则在 经 确认后 的恒 利 A
份额余 额不 超过 7/3 倍恒 利 B 的份 额余 额范 围内, 对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成 交确 认 。 
在发生 超额 申购 情形 (即 : 对恒 利 A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请 进行 确认 后, 恒利 A 与恒 利 B
的份额 配比 超 过 7:3 的 情 形)时 ,申 购申 请的 比例 确认计 算方 法如 下: 
恒利 A 的申 购申 请确 认比 例=( 恒利 B 份 额总 额*7/3 - (恒利 A 经折算 后的 份额数 -
恒利 A 有 效赎 回申 请份 额) )/比 例确 认前 恒 利 A 的 有效申 购申 请金 额 
投资者 恒 利 A 的 申购 申请 确认金 额= 比例 确认 前提 交的恒 利 A 有效 申购 申请 金额× 恒利 A 的申 购申 请的 确认 比 例 
当发生 比例 确认 时, 恒 利 A 的 申购 申请 确认 金额 不 受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申购申 请
确认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资产 。 
经本公 司统 计 , 2014 年 9 月 9 日 , 恒 利 A 的有 效申 购申请 总金 额 为 258,237,149.00 元,
有效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为 180,511,218.67 份 , 恒 利 B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为 113,806,430.41 份 。 本
次恒利 A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 申请经 确认 后, 恒利 A 的 份额余 额将 超过 7/3 倍恒利 B 的份 额余
额,为 此, 基金 管理 人对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予 以比 例 确认 。本 次恒 利 A 申购 申请的 确认 比
例为 67.0490871%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经 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 根据 上述 原 则对本 次恒 利 A 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进行了 确认 ,并 为投 资者 办理了 有关 份额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变更 手续 。投 资者 可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 起到 各销 售网 点查 询申请 与赎 回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 7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相 关 销售机 构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账户 。 
本 次 恒 利 A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及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的 总 份 额 为
379,354,635.15 份, 其中 , 恒利 A 总 份额 为 265,548,204.74 份, 恒利 B 的基 金份 额未发 生变
化,仍 为 113,806,430.41 份,恒 利 A 与 恒利 B 的 份 额配比 为 7:3 。 
根据 《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中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 的相
关规定 ,恒 利 A 份额 的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1.4 ×人民 币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利 率”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决定 将恒 利 A 份额 自第一 个开 放
日后的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在 此基 础上 上调 , 上 调幅 度为 19% 。 约 定年 基准 收 益率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后第 3 位 四舍 五入 。 
鉴于 2014 年 9 月 9 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整 存整 取基 准年利 率
为 3% , 因此 恒利 A 份 额在 第一个 开放 日后 (不 含) 至下一 开放 日前 (含 )的 约定年 基准 收
益率( 单利 )为 :1.4 ×3% ×(1+19%)=5.00%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恒 利 A 份额 的本 金安 全 或约定 收益 , 在 极端 亏损 的 情况下 ,
恒利 A 份 额的 持有 人可 能 面临无 法足 额取 得约 定收 益乃至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风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 和 《招募说明 书 》 等 相关法 律文 件, 了解 所投 资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根据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选
择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敬请投 资者 注意 投资 风险 。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