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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食品(160222)

国泰食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泰国证食品饮 料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重要 提示 
 
1、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募 集已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307 号文 (《 关于 核准 国泰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核准 。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核准 并不代 表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的 风险 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推 荐或者 保证 。 
2、本 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运 作方 式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3、 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本 公司” ) , 基金 托管人 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农业银行” )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4、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 。 
5、本基金将自2014年9 月15 日至2014年10月17日 ,通 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 下 简称“ 深
交所” )挂牌发 售,同时 通 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场 外 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的直销机 构
及其他 销售 机构 ) 公开 发售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募集 情 况,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情 况下,
适当延 长或缩 短本基 金的 募集期 限并及 时公告 。本 基金的 募集期 限不超 过3个 月,自 基金份
额开始 发售 之日 起计 算。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基础份额和分级份额。基 础份额简称“ 国泰食品份额” ,分为
场外国泰 食品 份额 和场 内国泰食 品份 额 。 分级 份额包 括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简称“食品A 份额” )
和积极收益 类份额( 简称“ 食品B 份额”)。 食品A 份额 与食品B份额 的基金 份额 配比始终保 持
1∶1 的比 例不 变。 
7、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 发售。 基金 份额发售 结束 后,投 资人 场外认购2 
所得的 全部份 额将确 认为 国泰食 品份额 ;投资 人场 内认购 所得的 全部份 额将 按照1:1 的基
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食品A 份额和食品B 份额。场 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
人的直 销机 构及 其他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场内 将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
资格并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会员 单位 发售。 
8、投 资人 欲通 过场外 认购 本基金, 应使 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开放式 基
金账户 。 若 已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的, 则不需 要再 次办
理开户 手续 。 募集 期内 本公 司直销 机构和 指定 的各 销 售机构 同 时为 投资 人办理 场外认 购的 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 各销 售机 构的办 理机构、 办 理日 期、 办理 时间 和办 理 程序 等事 项 参照 各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 
投资人 欲通 过场 内认 购本 基金, 应使 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A股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 账户 ,
已有该 类账 户的 投 资人 不 须另行 开立 。 募集 期内 具有 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深 交所 会 员单 位可
同时为 投 资人 办理 场内 认购 的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资 人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
购。 
9、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 额认购 的方 式。 通过场 内 认购本 基金 时, 投资人 单 笔最低 认
购份额 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 的必 须是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单 笔认购 最 高不 超过
99,999,000 份。 
本基金场 外认购 采用金 额 认购的方 式。通 过场外 认 购本基金 时,投 资人单 笔 最低认购
金额为 100.00 元 (含 认购 费)。 场外 各销 售机 构对 本基金 最低 认购 金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
规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认购期 间单 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10、 投资 人认 购前 , 需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若资 金未 全额 到账 则认购 无 效,
基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 效的 款项退 回。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 但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基金 销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
认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 当 日(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 申请 , 投资 人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 销售 机构
查询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情况 。 
11 、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 资人 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3 
况,请 详细阅 读刊登 在2014年9月10 日《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券 时报》 上的
《国泰 国证食 品饮料 行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及本公告将同 时发布 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投资人亦可 通过 本公司网站下
载基金 业务 申请 表格 和了 解本基 金募 集相 关事 宜。 
12、 在募 集期 间, 除本 公告 所 列的 销售 机构 外, 如增 加 其他 销售 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13、投资 人可拨 打本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688、021-31089000 或各 销售 机 构咨
询电话 了解 认购 事宜 。 
14、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种情 况对 发售 安排 做适 当调整 。 
1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食品 A 份额 、 食品 B 份额 与 国泰食 品份 额的资 产合 并投 资 运作 。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对 国泰 食品 份额 开放 场外申 购、 赎回 及场 内申 购、 赎 回, 不对
食品 A 份额 或 食品 B 份额 单独开 放场 内申 购、 赎回 。在本 基金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 况下, 食品 A 份额 与食品 B 份额 可分 别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
易,交 易代 码不 同。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 金 将根据基 金合同 约定, 办 理场内的国泰食 品份额 与 分级份额
之间的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16、风险 提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 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 资人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 份额 分享 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在投 资运作 过程中 可 能面临各 种风险 ,既包 括 市场风险 ,也包 括基金 自 身的管理
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 额赎 回风险 是开 放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 交
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 股票基 金、混 合 基金、债 券基金 、货币 市 场基金等 不同类 型,投资人 投资不
同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 也将承 担不 同程度 的风 险 。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益 预
期越高 ,投资 人承担 的风 险也越 大。 
本基金 虽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但 由于 采取 了基 金份 额分级 的结 构设 计,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具有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运作 过程 中, 本基 金共 有三类 基金 份额 ,分 别为 国泰食 品份 额 、4 
食品 A 份额 、 食品 B 份额 。其中 国泰 食品 份额 为普 通的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份额 ,具有 较高 预
期风险 、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均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和 货
币市场 基金 ;食品 A 份额的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较 低;食品 B 份额 采 用 了杠杆 式 的结 构,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有所 放大, 将高 于普 通的 股票 型基金 。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资 人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需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 投资本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策 。 投资 人
根据所 持有 份额 享受 基金 的收益 ,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投 资风 险 。 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变化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人应 当充分 了解基 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 零存整 取 等储蓄方 式的区 别。定 期 定额投资
是引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 简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 是定期 定额 投资
并不能 规避 基金 投资 所固 有的风 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人获得 收益 , 也 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财
方式。 
投资人 应 当认 真阅 读本 基金“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本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本 基金 是否
和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投资人应 当通过 本基金 管 理人或代 销机构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基金, 基金代 销 机构名单
详见本 公告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 内按 1.00 元 面值 发售 并不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投资 人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有 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而 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 的“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 资人 自 行负 担。 
17、关于 投资 人身 份证 更新 的 提示 
新《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居民 身份证法 》已 于2012 年1月1日起开 始实施。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居民身 份证 法》 第二 十三 条规定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居民 身份 证条 例》 领取的 居民 身份5 
证 ( 即第 一代 身份 证) ,自2013年1月1 日 起停 止使 用。 
根据 《 金融 机构 客户 身份 识别和 客户 身份 资料 及交 易记录 保存 管理 办法 》 第 二章第 十九
条规定:“ 在与 客户的业 务 关系存续期间 ,金融机 构 应当采取持续 的客户 身份 识别措施, 关
注客户 及其 日常 经营 活动 、 金 融交 易情 况, 及时提示 客 户更 新资 料信 息。 客户 先 前提 交的 身
份证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件 已过有效期的 ,客户没有 在合理期限内 更新且没有 提出合理理 由
的,金 融机 构应 中止 为客 户办理 业务 。” 
根据上述 规定, 本公司 再 次提醒广 大客户 ,如果 您 的身份证 件是第 一代身 份 证,或者
您的身 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件 已过 有效 期,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其 将不能 作 为居 民合
法证件 在本 公司 办理 任何 需要提 供身 份证 件的 业务 , 请及时 到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机构办 理身 份
证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更 新手续 ,以 免影 响交 易。 
18、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和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国泰 国证 食品 饮料行 业指 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 称: 国泰 国证 食品 饮料行 业指 数分级 
场内简 称: 国泰 食品 
基金代 码:160222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基金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金 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份 ,募 集金 额总 额 应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 
(六) 募集 方式 
本 基 金通 过场 外、 场内 两种 方 式公 开发 售。 基金 份额 发 售结 束后, 投 资人 场外 认 购所得6 
的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国泰 食品份 额;投 资人 场内 认购 所 得的 全部 份额 将按照 1:1 的基 金份
额配比 自动 分离 为食品 A 份额和 食品 B 份额 。 
场外将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及 其他 销售 机构 ,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名 单见 本 份额 发售 公告“ 七 (三 ) 销售 机构” ) 公开 发 售。 场 内将 通过 深圳证 券 交易 所内
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会员
单 位 发售。 尚未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格, 但 属于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食品 A 份额 和 食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食品 A
份额和 食品 B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七)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按初 始面值 发售 。 
(八)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 资
人。 
(九) 销售 机构 
1、 场外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国泰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2)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 具体名单详见 本份额发 售 公告“ 七(三)1、( 2)其他 场外销
售机构” 。 
2、场内 销售机 构:深 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经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认可 的会 员单 位。 
(十) 募集 时间 安排 和基 金合同 生效 
基金的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得超 过3个月 。 本基 金自2014 年9 月15日 至
2014年10月17日 进行 发售 。如果 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基金备 案条 件 ,
即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2亿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购 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基 金可在 募集期限 内继 续销售 ,直 到达到基 金备 案条件 。基 金管理人 也可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内 适当 缩短 或延 长基 金发售 时间 , 并 及时 公告。 基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具备 上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募集 结束 之日 起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资 ,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起10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取得 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备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生 效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 证7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 则基 金募 集 失败。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以 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 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后30 日内 返还 投资人 已 缴纳
的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十一 )认 购费 用及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认购 费率 
募集期 内投 资人 可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用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1)本 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金 额 认购 的方 式, 认购 费率 如 下: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50 万 0.80% 
50 万≤M ﹤100 万 0.50% 
M≥1 0 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 金场 内认 购采 用 份额认 购方 式, 认购 费率 如下: 
认购份 额(M ) 认购费 率 
M ﹤50 万份 0.80% 
50 万份 ≤M﹤100 万份 0.50% 
M≥1 0 0 万份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2、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3、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份 额发 售结 束后 ,投 资人场 外认 购所 得的 全部 份额将 确认 为国泰 食品 份额 。 
1)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认购 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认购期 间的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8 
认购 费用=固定 认购 费用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固定认购 费用 
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认购期 间的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 产所有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50,000.00元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 费率为0.8%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的
利息为10.50元, 则可 认购国泰食 品份 额的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50,000.00/ (1 +0.8% )=49,603.17 元 
认购费 用=50,000.00-49,603.17=396.83元 
认购份 额= (49,603.17 +10.50)/1.00=49,613.67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50,000.00元认 购本 基金 ,募 集期 产 生的利 息为10.50元, 如果选 择 场
外认购 ,可 得49,613.67份 国泰食 品份 额。 
(2)场 内认 购金 额和 利息折 算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发 售结 束后 ,投 资人场 内认 购所 得的 全部 份额将 按照1:1 的基 金份额 配 比自
动分离 为食品A份额 和 食品B 份额 。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元 ,挂 牌价 格为 人民币1.00 元/份。 
1)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购费 用=挂牌 价格× 认购 份额×认购 费率 
认购金 额=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购 期间 的利息/ 挂牌 价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2)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购金 额=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购 期间 的利息/ 挂牌 价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场内认 购金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至 小数点 后两 位。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采用
截位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余 额计入 基金 资产 。 9 
例:某 投资 人场 内认 购本 基金50,000 份 ,认 购费 率为0.8%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息 为
10.50 元, 则认 购金 额和 利 息折算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1.00×50,000=50,000.00元 
认购费 用=1.00×50,000.00×0.8%=400.00元 
认购金 额=50,000.00+400.00=50,400.00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10.50/1.00=1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50,000+10=50,010 份 
即: 投 资人 场内 认购50,000 份国泰 食品 份额 , 需缴 纳认 购 金额50,400.00元, 若募 集 期产
生的利 息为10.50元,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截位 保留 至整 数位为10份, 其余0.50 份对 应金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最 后该 投资 人实 际的认 购份 额为50,010份。 
(3) 食品A 和食品B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结束 后, 投资人 场内 认购 所得 的全 部份额 将按 照1 :1 的 基金份 额 配比
自动分 离为 食品A 份额 和 食品B份额 ,其 份额 计算 公式 如 下: 
食品A份额= 场内 认购 份额 总额×0.5 
食品B份额= 场内 认购 份额 总额×0.5 
其中, 食品A份额 和 食品B 份额计 算结 果采 用截 位法 保留至 整数 位,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自动分 离的 结果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二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场 内认 购采 用份额 认购 的方 式。 投资 人认购 前 ,
需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缴 款。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 已受 理的
认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向投资 人公开发 售。 
( 二) 本 基金 场内认 购采 用份额 认购 的方 式。 通过 场内认 购本 基金 时, 投资 人单笔 最 低
认购份 额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的 必须是 1,000 份的整 数倍 ,且 单笔 认 购最高 不超 过
99,999,000 份。 本 基金 场外认 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 式。 通 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时, 投 资人 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0 元 (含认 购费 )。 场外 各销 售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认购 金额及 交易 级10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认购 前 ,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效 , 基
金管理 人将 认购 无效 的款 项退回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人 的累 计认 购规 模没 有限制 ,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允 许撤 销。 
(三) 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外 认购本 基金 , 应 使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深圳 开
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基金账户” )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 理过中国结算
深圳基 金账 户开 户注 册或 注册确 认手 续的 投资 人, 可在原 处直 接办 理本 基金 场外认 购业 务 ;
已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过中国 结算 深圳 基金 账户 注册手 续的 投资 人 , 拟 通过 其他场 外销 售
机构办 理认 购业 务 , 须 用中 国结算 深圳 基金 账户 在新 的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中国 结算深 圳基 金
账户注 册确 认手 续; 已有 深圳证 券账 户的 投资 人, 可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以其 深圳证 券账 户申
请注册 中国 结算 深圳 基金 账户, 再办 理本 基金 场外 认购业 务; 尚无 深圳 证券 账户的 投资 人 ,
可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直接 申请账 户注 册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将为 其配发 深圳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同 时将 该账户 注册 为中 国结 算深 圳基金 账户 。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 机构 和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同时 为 投资人办理场外 认购 的开户和
认 购 手续。 直 销机构 包括 本公司 的 直销 柜台 和网 上交 易, 其 他销 售机构 包括 银行 、 券商 及其
他机构 ( 详见“ 七( 三)1、( 2)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各销 售机 构的 办理 地点 、办 理日 期、
办理时 间和 办理 程序 等事 项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投资人 欲通 过场 内认 购本 基金, 应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已 有该 类账 户的 投资 人不须 另行
开立 。 募 集期 内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深 交所 会员 单位可 同时 为投 资人 办理 场内认 购 的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受理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 购申 请,最 低认 购金 额为100.00 元。 
2、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9 :30 至16:00 。 (周 六、 周日 及法定 节 假日 不办 理) 
3、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件 及 复印 件; 11 
(2)指 定银 行账 户原 件; 
(3)填 妥的 《基 金开 户申请 书 》 ; 
(4)个 人投 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 调查 问卷 。 
注:指 定银行账户是 指投资人开 户时预留的作 为赎回、分 红、以及认购/ 申购无效资 金
及募集未成功 时资金退款 的结算汇入账 户,银行账 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户名 一
致。 
4、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1)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复 印 件; 
(2)基 金交 易账 户卡 ;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个人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未填 写问 卷者提 交) 。 
5、认 购资 金的 划拨 
(1)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前应将 足额 资金 通过 银行 汇入下 列任 一银 行账 户: 
a 、 账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市 浦东 分行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28005 
 全国联 行号 :52364 
b、 账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账号:436459213754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海 市中银 大厦 支行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国联 行号 :40379 
c 、 账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上海市 卢湾 支行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国联 行号 :092802 
d、 账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12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营业 部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 账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营业 部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 行号 :82051 
f 、 账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营业 部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2)汇 款时 ,投 资人 须注意 以 下事 项: 
1)投资 人应在“ 汇 款人” 栏 中填写 其在 基金 直销 机构 开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 汇款 时应 提示 银行 柜台人 员 准确 完整 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为确 保投 资人 资金 及时 准确入账 ,建 议投 资人 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直销 柜台 。 
(3)个 人投 资者 应在 认购申 请 当日16 :00 之前 将资 金足额 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6、在本 公司直 销柜台 已开 户的投 资人 可 以通过 电话 交易和传 真交 易的形 式办 理基金 认
购业务 。 
7、 投 资人 可通 过国 泰基 金电 子 交易 平台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 交易 页面 认购 本基金 ,
认购期 内提 供7×24小 时认购 服 务。 
(二) 个人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受理 机 构投资 者开 户与 认购 申请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100.00 元。 
2、 受理 开户 及认 购时 间: 13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日的9:30—16:00。 (周 六、 周日 及 法定节 假日 不办 理) 
3、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时 须提交 下列 材料 : 
(1) 营业 执照 ( 或登 记注 册书)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税务登 记证 三证 的副 本原 件及加 盖
单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2)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并加盖 单 位公 章的 《基 金业 务授 权 委托 书》 ; 
(3)法 人及 业务 经办 人有效 身 份证 原件及 复印 件及 经其签 字复 印件 ; 
(4)填 妥的 《基 金开 户申请 书 》 ; 
(5) 指定 银行账 户的 《开 户许可 证》 (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开 户证 明) 原件 及加 盖公章 的
复印件 ; 
(6)企 业投 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 调查 问卷 。 
注 : 指定 银行 账户 是指 投资 人 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 回、 分 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 账 户名
称必须 同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户名 一致 。 
4、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申请 时 须提 交下 列材 料: 
(1)机 构投 资者 业务 经办人 员 身份 证明 原件 ; 
(2)基 金交 易账 户卡 ;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企 业投 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 调查 问卷 (未 填 写问 卷者提 交) 。 
5、资 金划 拨: 
(1) 投 资人 办 理认 购前 应 将足额 资金 汇入 下列 任一 银行账 户: 
a 、 账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市 浦东 分行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28005 
 全国联 行号 :52364 
b、 账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账号:436459213754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海 市中银 大厦 支行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国联 行号 :40379 
c 、 账户名 称: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14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上海市 卢湾 支行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国联 行号 :092802 
d、 账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营业 部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 账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 :招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 行营 业部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 行号 :82051 
f 、 账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营业 部 
 人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2)汇 款时 ,投 资人 须注意 以 下事 项: 
1)投资 人应在“ 汇 款人” 栏 中填写 其在 国泰 基金 直销 机构开 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 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为确 保投 资人 资金 及时 准确入账 , 建议 投 资人 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柜台 。 
(3) 投 资人 应在 认购 申请当 日16 :00 之前 将资 金足 额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二) 机构 投资 者在 各 销售 机构 的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五 、清 算与交 割 
 
(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 应当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 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15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二)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的数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三)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发售 结束 后完成 过户 登记 。 投资 人可以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 其办 理认 购业务 的销 售机构 打 印确 认单。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基金 募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届 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 会提 交验
资报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自 取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办 理完 毕 ,
基金合 同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 事宜予以
公告。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如本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人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
息。 
 
 
七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心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18号8号楼 嘉昱 大厦16层-19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晔 16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农业 银行” ) 
住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 大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蒋超 良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三) 销售 机构 1、 场外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构名 称 机构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直 销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108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 021-31081841 联系人 :沈 茜 (2)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支 持认 购时 间为2014 年9月15日-9月30 日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滕 涛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17 网址:www.95599.cn


中国农业 银行37 家一 级分 行的22000多 个营业 机构接 受办理投资 人的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开户 和认 购业 务。 2)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信达证 券在 北京 、上 海、 天津、 成都 、杭 州、 海口 、南京 、常 州、 深圳 、广 州、湛 江 、 茂名、 蚌埠 、沈 阳、 大连 、盘锦 、辽 阳、 本溪 、丹 东、阜 新、 葫芦 岛、 朝阳 、营口 、佛 山 、 铁岭、 锦州、 太原、 福州 、 郑州、 青岛、 义务、 石 家庄 等 32 个城 市的 68 家 营业部 办理 基金 的开户 和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 2、 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 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 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为: 爱建证 券、 安信 证券、 渤 海证券 、 财 达证 券、 财 富 证券、 财富 里昂、 财通 证 券、 长 城证 券 、 长江 证券 、 大 通证 券、 大 同证 券、 德邦 证 券、 第一创 业、 东北 证券 、 东 方证券 、 东 海证 券、 东 莞证 券、 东吴 证券 、 东兴 证券 、 高 华证 券、 方正证 券、 光大 证券 、 广 发证券 、 广 州证 券、 国 都证 券、 国海 证券 、 国金 证券 、 国 开证 券、 国联证 券、 国盛 证券 、 国 泰君安 、 国 信证 券、 国 元证 券、 海通 证券 、 恒泰 长财 、 恒 泰证 券、 红塔证 券、 宏源 证券 、 华 安证券 、 华 宝证 券、 华 创证 券、 华福 证券 、 华林 证券 、 华 龙证 券、 华融证 券、 华泰 联合 、 华 泰证券 、 华 西证 券、 华 鑫证 券、 江海 证券 、 金元 证券 、 开 源证 券、 联讯证 券、 民生 证券 、 民 族证券 、 南 京证 券、 平 安证 券、 齐鲁 证券 、 日信 证券 、 瑞 银证 券、 山西证 券、 上海 证券 、 申 银万国、 世纪 证 券、 首 创证 券、 天风 证券 、 天源 证券 、 万 和证 券、 万联证 券、 西部 证券 、 西 藏同信 、 西 南证 券、 厦 门证 券、 湘财 证券 、 新时 代证 券、 信达 证券 、 兴业 证券 、 银 河证 券、 银泰证 券、 英大 证券、 招商 证券 、 浙 商证 券、 中 航证 券、 中金 公司 、 中山 证券 、 中 投证 券、 中天证 券、 中信 建投、 中信 浙江 、中 信万 通、中 信证 券、 中银 证券 、中邮 证券 、中 原证 券( 排名不 分先 后 ,18 若有变 动, 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站披 露为 准)。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19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号星 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魏佳亮 联系人 :魏 佳亮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