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华品牌(000431)

鹏华品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9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 一四 年 九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11 月 4 日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下发的 《 关于 核准募集 鹏华品牌 传 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2013]1398 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 本基金 基金合 同已于 2014 年 1 月28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 人于该 日起正式 开 始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 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的风险 和收益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 债券基 金, 低 于股票 型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 中较高 预期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的品种 。 投资 人在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但 不限于: 系统 性风险 、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本基金特 定风险 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 资人自行 承 担。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7 月 27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 计)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 效 ....................................... 3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1 第 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第十六部 分 风险揭示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8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83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2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鹏华 品 牌传承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的 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品牌 传承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或 “基金” ) 的投资目 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第 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 华品牌 传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 《鹏华 品牌传 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 鹏华 品牌传 承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鹏华 品牌传承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鹏华 品 牌传承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3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 修订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鹏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4 24、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 受 鹏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6、 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 起 基金份 额变 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业务规则》 :指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0、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5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4、元:指 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6、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7、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0、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1、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 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 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 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 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7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科长 、 审计科 副经理 、 稽核 审计部副总 经理、 第 二证券交 易部副总 经理、 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 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公 司副总会 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上 海管理总 部总经理 、 首席 会计师 兼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 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会计师 、 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 理。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8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主管 。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总裁, 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黄鑫先生, 国籍中国 ,管理学 硕士,12 年证券从 业经 验。曾在民 生证券公 司证券投 资 部、 长城证券公 司研究 所从事研 究工作。2004 年 10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从事行业 研究工作 , 曾任 公司机构 理财部理 财经理助 理、 理财 经理;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1 月 担任 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7 月担 任鹏华盛 世创新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10 年 7 月 起至今担任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2014 年 1 月起兼任 鹏华 品牌传承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现同 时担任研 究部总 经理、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黄鑫先生 具备基金 从业资 格。


王宗合先生, 国籍中国 , 中国人 民大学金 融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 经验, 曾 经在招商 基 金从事食品 饮料、商 业零售、 农林牧渔 、纺织服 装、 汽车等行业 的研究。2009 年 5 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从事 食品饮料 、 农林牧 渔、 商 业零售、 造 纸包装等 行业的研 究工作,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9 担任鹏华动 力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助理,2010 年 12 月起至今 担任鹏 华消费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2 年 6 月起兼任鹏 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 7 月 起兼任鹏 华品牌传 承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现同时担任 基金管理 部副总经 理。王宗 合先生具 备基 金从业资格 。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黄鑫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1 月担 任鹏华中 国 50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7 月担 任鹏华盛 世创新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0 年 7 月 起至今担 任鹏华动 力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 王宗合 2010 年 12 月 起至今 担任鹏华 消费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6 月起 兼任鹏 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 ,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基金经 理。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 王咏辉先生 ,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量化投 资部总经 理 , 鹏华 中证 500 指数 (LOF ) 基 金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 理 , 鹏 华动力增长 基金基金 经理、 鹏 华品 牌传承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基金经 理、鹏华 双 债保利债 券 基金基 金经理。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中 国 50 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10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 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11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 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 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12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 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13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 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入股票 名单”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14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 有商业 银行之 一。 在海外 , 中国 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 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城 乡并举 、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 中 国农业银 行 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 城市两 大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争 策略, 着力 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 构 、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的金 融产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优质 , 业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国 《全球 托管人》 评 为中国 “最 佳 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行 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计 , 并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 表明 了独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 服务运作 流程的风 险管理 、 内部 控制的健全 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 中国 农 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进一 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托管 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 务官》杂志颁 发的 “最佳资产 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为托 管业务部 ,内设养 老金管 理中心、技 术保障处 、营运中 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 保 险资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处 、 境外资产托管 处、 综合管 理处、 风险 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系 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 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 师、 高 级工程 师、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 水平高 、业务素质 好、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 术职称 ,精 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 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2014 年6 月30 日, 中 国农业银 行托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共 213 只 ,包括富 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阳 领先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创 新成长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同德 主题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时 内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汉 盛证券投 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 资基金 、 景福证券投资 基金、 鸿阳 证券投资 基 金、 丰和价值证 券投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资基 金、 长 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 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债 券投资基金 、 银河 稳健证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长 盛中信全 债指数增 强型债 券投资基金 、 长信利 息收益 开放式证 券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15 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 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 长城内 需增 长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 精选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国天瑞强 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国泰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分红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交银施 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基金 、 交银施 罗德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资源垄断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天 时货币市 场基金 、 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 市值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 场基金 、 长城安 心回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泰 达宏利首 选企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 价值成长 双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 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益 民创新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夏 复兴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 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双利 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深 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申 万巴黎 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金元惠 理成长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天治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蓝筹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 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先锋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 东吴进取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上证 180 公 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林 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南方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基建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中小 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博 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商信用添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消费 行业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国汇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 丰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 深证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泰 达宏利领 先中小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信用添利 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 东 吴中证 新兴产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瑞 信四季收 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商 安瑞进取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汇 添富社 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 消费服务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易 方达黄 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中邮 中小盘灵 活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16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浙商聚潮 产业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嘉实 领先成 长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 南方 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先进 制造股票 证 券投资基金 、 上投摩 根新兴 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兰克林 国海策略 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金 元惠理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安达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 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交银施 罗德深 证 300 价 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富国中 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长 信内需成 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中证内 地消费主 题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 消费主题 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 中证 2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核 心竞争力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汇添 富信用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光大保德信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海亚 洲 (除日本) 机 会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 逆向投资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新锐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申 万菱信中小 板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消 费品精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鹏 华金刚保 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 理财 14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 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 金、 金元惠 理新经济 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东吴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建 新社会责 任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嘉 实理财宝7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恒 久信用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月添利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安信目 标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国 7 天 理财宝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理 财 21 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 指数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工银瑞 信信用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 金、 景 顺长城支 柱产业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 月月利 理财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摩根 士丹利华 鑫量化配 置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 财经 50 指数增 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 银施罗德 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理 财 21 天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国泰民安 增利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万家 14 天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惠利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南 方中 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商双债增 强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品 质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可 转换债券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融通 标普中 国可转债 指 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现金宝 场内实时 申赎货 币市场基金 、 交银施 罗德荣 祥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中国 企业境外 高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富兰克 林国海 焦点驱动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 城沪深 300 等权 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源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景 安短融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嘉实 研究阿尔 法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新华 行业轮换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 目标收 益一年 期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汇 添富高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东 方利群混 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南 方稳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城 四季金利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17 资基金、 华 夏永福养 老理财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嘉 实丰益信用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国 证医药卫 生行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 定期支付 双息平衡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现金 宝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投资级信 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趋势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润元 大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长盛双 月 红一年期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富国 国有企 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安达信 用 主题轮动纯 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景 顺长城 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 邮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安 信永利信 用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 信 息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景 祥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富兰克 林国海 岁岁恒丰 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 城景益货 币市场 基金、 万家 市政纯债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 定添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上 投摩根双债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嘉实活期宝 货币市场 基金、 融通通源 一年目标 触发式 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 信 用增利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鹏 华品牌 传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 泰浓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汇添富 恒生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 长盛 航天海工 装 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 发新动力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东吴 阿尔法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天天 宝货币市 场基金 、 前海开 源可转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新华鑫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国 天盛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 城 中小板创业 板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邮 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建信 改革红利 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周期 回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积 极收益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申万菱信 中证环保 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 博时 裕隆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 寿安保沪 深 300 指 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前海开 源沪深 3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天弘 季加利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新华鑫安 保本一号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诺安永 鑫收益一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景益 平稳收益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 行业监 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 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 的真 实、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制工 作, 对 托管业务 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监督和 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 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18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 范 操作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操作, 防 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 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 设置将《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 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日登录 监控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金 头 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方式对基 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 比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以 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 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 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19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 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潘超 2 、银行代销 机构: (1)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刘 一宁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2)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20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 )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联系人: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 、券商代销 机构 (1)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21 (2)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3)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 慧灵 联系电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 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 湘府中 路198号 标志 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198号 标志 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22 网址:www.xcsc.com (6)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 楼信 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 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乐路 989 号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9)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 、05 、11 、12、13 、15、16 、18、19 、20 、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23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0) 广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 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 、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1)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2)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 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24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4) 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5)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 、第三方代 销机构 (1)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25 联系人:何 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 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 怡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26 网址:www.ehowbuy.com (7 )北京展 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 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 )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浙江金 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拱 墅区霞湾 巷 239 号8 号楼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教 工路 18 号EAC 欧美 中心 A 座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 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2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王 英俊 联系电话:021-68419822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唐宁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普 益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黄 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 中期时 代基金销 售(北京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 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 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腾 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卓越 世纪中心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 卓紘畾 联系人:王 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8)北京 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9) 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29 联系人:侯 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 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 ,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潘 艳梅 联系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6





三、律师事 务所 名称:广东 嘉得信律 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笋岗东路 中民时代 广场 A 座 201 负责人:闵 齐双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东路中民 时代广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 (0755)33033936 ;(0755 )33033033 传真:(0755 )33033086 联系人:崔 卫群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卫群 四、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魏佳 亮


联系人:魏 佳亮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30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一、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11 月 4 日证监许 可[2013]1398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 募集 期间有效 认购份额 599,455,227.70 份 ,利息结 转份 额 222,618.89 份 ,合 计 599,677,846.59 份, 募集户数 为 8942 户。 二、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运 作方式和 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四、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第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若销售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通 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公告 。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31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起的每 个开放日 开放日 常申购、赎 回、转换 和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 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注 册登 记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 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 的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功 , 则申 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对投资人 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 。 申购 申 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32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通 过 销售机 构 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 50 万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 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 账户最 低 余额为 30 份 基金份 额, 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人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 ,否则,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将被 强制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申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下表特 定申购费 率,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6% 100 万≤ M <500 万 1.0% 0.3% 500 万≤M<1000 万 0.3% 0.06%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 笔 分别计算 。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33 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份额,对 应费 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为 365 天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 人 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 的 赎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34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六个月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68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期 限为 六个月,假 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626.6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35 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 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 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36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 停结束, 基 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37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基金 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第八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混合型 基金, 通 过积极灵 活的资 产配置 , 并精选优 质的品牌 类上市公 司, 在 有 效控制风险 前提下, 力求超越 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回 报, 争取实 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货 币市场工具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 品牌 类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占 非现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及其 他资产 的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5% ; 其中 现金以及 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持有全 部权 证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的比 例为准,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会做相 应调整。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策略, 通过对 宏 观经济 基本面 (包括经济 运行周期 、 财政 及货币 政策 、 产业政策 等) 的分析 判断, 和对 流动性水 平 ( 包括 资金 面 供需情况、 证 券市场 估值水 平等 ) 的深入研 究, 分析股 票市场、 债 券市场、 货 币 市场三大类 资产的预 期风险和 收益, 并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38 据此对本 基 金资产在 股票、债 券、现金 之间 的投 资比 例 进行动态 调整 。


本基金结合 市场主要 经济和金 融变量的 变动情况 , 综 合分析 各类 金融 资产 的预期收 益和 风险特征及 其变化方 向, 在 股票和债 券等大类 资产之 间 进行灵活 地 配置, 同时兼 顾动态资 产 配置中的风 险控制和 成本控制 。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 略包括行业配 置策略和个股 投资 策略。核心思路在于 :1 )评判行 业的增长前景、行业 结构、商业模 式、竞争要素 等分 析把握其投资机会;2)评判企业 的核 心竞争力、 品牌优势 、 管理 层、 治理 结构等以 及其所 提供的产品 和服务是 否契合未 来行业增 长的大趋势 ,对企业 基本面和 估值水平 进行综合 的研 判,深度挖 掘具有投 资潜力的 个股。 本基金中 品 牌类企业 主要指以 下两类: 第一类是指 在长期的 生产经营 活动中 , 沿袭和 继承了 中华民族优 秀的文化 传统, 具有鲜 明的地域文 化特征和 历史痕迹 、 具有独 特的工 艺和经 营特色的产 品、 技艺 或服务 , 已经取得 了 广泛 的社 会认同, 赢得 了良好 的商业 信誉的企 业 。 第二类是指 企业的品牌 进入导 入期或成 长期, 并随着 消费习惯的 变迁, 品 牌的影 响力在 逐渐加强, 消费者对 该品牌逐 步产生认 同感和信 赖感 ,并有可能 最终成为 普遍的社 会共识 。 品牌类企业 涉及行业 较广,包 括纺织服 装、食品 饮料 、餐饮旅游 、农林牧 渔、房地 产、 家用电器、 轻工制造 、商贸零 售、信息 服务、金 融服 务、化工、 交运设备 和医药生 物等等 。 (1)行业配 置策略 本基金关注 的重点包 括行业增 长前景、 行业利润 前景 和行业成功 要素。 对 行业增长 前景, 主要分析行 业的外部 发展环境 、 行业 的生命周 期以及 行业波动与 经济 周期 的关系等 ; 对行 业 利润前景, 主要 分析行业 结构, 特别 是业内竞 争的方 式、 业内竞争的 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 厂 商的谈判能 力等。 基 于对行 业结构的 分析形成 对业内 竞争的关键 成功要素 的判断 , 为预测 企 业经营环境 的变化建 立起扎实 的基础。 (2)个股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选 定品牌类 上市公司 的股票作 为主要配 置方 向后, 将 对个股逐 一进行梳 理和筛 选,对企业 基本面和 估值水平 进行综合 的研判, 自下 而上精选个 股。 本基金个股 选择主要 基于以下 三点: 第一、竞争 力分析 通过对公司 竞争策略 和核心竞 争力的分 析, 选 择具有 可持续竞争 优势的上 市公司或 未来 具有广阔 成 长空间的 公司。 就 公司竞争 策略, 基于行 业分析的结 果判断策 略的有效 性、 策略 的实施支持 和策略的 执行成果 ; 就核心 竞争力 , 分析 公司的现有 核心竞争 力, 并判 断公司能 否利用现有 的资源、 能力和 定位取得 可持续竞 争优势 。 本基金强 调通过核 心竞争 力判断上 市 公司未来盈 利增长的 潜力。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39 第二、管理 层分析 在国内监管 体系落后 、 公司 外部治理 结构不完 善的基 础上, 上市 公司的命 运对管 理团队 的依赖度大 大增加。 本基金尤 其强调对 管理层以 及管 理制度的考 查。 第三、估值 比较 通过对估值 方法的选 择和估值 倍数的比 较, 选择 股价 相对低估的 股票。 就 估值方法 而言, 基于 行业的 特点确定 对股价最 有影响力 的关键估 值方 法;就估值 倍数而言 ,通过业 内比较 、 历史比较和 增长性分 析,确定 具有上升 基础的股 价水 平。 3、债券投资 策略 对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 的选择 , 本基金 将以价值 分析为 主线, 在综 合研究的 基础上 实施积 极主动的组 合管理, 并主要通 过类属配 置与债券 选择 两个层次进 行投资管 理。 在类属配置 层次, 结合对 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 券 供求等因素 的综合分 析, 根据交易 所市场与银 行间市场 类属资产 的风险收 益特征 , 定期 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 进行优化 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 属资产的 最优权重 。 在券种选择 上, 本基 金以中长 期利率 趋 势分析 为基础 , 结合经济 趋势、 货币政策 及不同 债券品种的 收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信用 风险等 因素, 重点选择那 些流动性 较好、 风 险水平合 理、到期收 益率与信 用质量相 对较高的 债券品种 。具 体策略有: (1)利率预 期策略: 本基金首 先根据对 国内外 经济 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 场投资环 境的 变化趋势, 重点 关注利率 趋势变化。 通过全面 分析宏 观经济、 货币政 策与财政 政策、 物价 水 平变化趋势 等因素, 对利率走 势形成合 理预期。 (2) 估值策略: 建立 不同品 种的收益 率曲线预 测模型 , 并利用这些模 型进行估 值, 确定 价格中枢的 变动趋势 。 根据收 益率、 流动性、 风险匹 配原则 以及 债券的估 值原则构 建投资组 合,合理选 择不同市 场中有投 资价值的 券种。 (3) 久期管 理: 本 基金努力 把握久期 与债券价 格波动 之间的量化 关系, 根 据未来利 率变 化预期,以 久期和收 益率变化 评估为核 心,通过 久期 管理,合理 配置投资 品种。 (4)流动性 管理:本 基金通过 紧密关注 申购/赎 回现 金流情况、 季节性资 金流动、 日历 效应等, 建 立组合流 动性预警 指标, 实现对基 金资产 的结构化管 理, 以确 保基金资 产的整体 变现能力。 4、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 开方式发 行和 转让, 约 定在一定 期限还本 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 公开性及 条款可协 商性, 普遍具 有较高收益 。 本基金 将深入研 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 运营情况 , 合理 合规合格 地进行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 资。 本基 金在投 资过程中 密 切监控债券 信用等级 或发行人 信用等级 变化情况 , 尽 力规避可能 存在的债 券违约 , 并获取 超 额收益。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40 5、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 究, 并 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 及价值挖 掘策略 、 价差 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 等寻求权 证的合理 估值水平 ,追 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四、投资决 策依据及 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 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分配 和 投资策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 基金经理 (或 管理小组 ) :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 合 。 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 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 括: 每日 基金申购 和赎回净 现金流 量; 基 金合同的投 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 ;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 ;基金经 理的独立 判断;绩 效与风险 评估 小组的建议 等。


(3)集中交易室:基 金经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投 资 指令,集中交易室经 理 收到投资 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 评 估,向基金经理(或 管理小组) 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 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策 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80% +中证综 合债指数 收益率 ×20% 沪深 300 指 数选样科 学客观 , 行业 代表性好 , 流动性 高 , 抗操纵性强, 是 目前市 场 上较 有影响力的 股票投资 业绩比较 基准。 中证综合 债指数 的选样债券 的信用类 别覆盖全 面, 期 限 构成宽泛, 适于做基 金债券资 产的业绩 比较基准 。基 于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 例限制 , 选用上述业 绩比较基 准能够忠 实反映本 基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 本基金 管理人 协商基金 托 管人后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以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公 告, 但 不需要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41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其预 期的风险 和收益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 债券基 金 , 低 于股票 型基金,属 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 较高预期 风险、较 高预 期收益的品 种。 七、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 -95% ; 投资 于 品牌 类上市公司 的股票占 非现金 资 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 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及其 他资产 的 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 不 低于 5%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经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协 商,可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42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 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或禁止规 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 基 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八、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九、基金的 投资组合 报告(未 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 已 于 2014 年7 月 16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4,182,096.38 4.05 其中:股票


44,182,096.38 4.05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43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43,510,066.89 95.55 7 其他资产


4,423,069.07 0.41 8 合计





1,092,115,232.3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919,515.78 4.05 D 电力、热力 、 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262,580.60 0.0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4,182,096.38 4.07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44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201 金宇集团 600,000 18,672,000.00 1.72 2 002250 联化科技 750,000 10,650,000.00 0.98 3 000513 丽珠集团 219,909 10,386,302.07 0.96 4 603328 依顿电子 211,800 3,242,658.00 0.30 5 603369 今世缘 25,513 431,935.09 0.04 6 300385 雪浪环境 15,852 406,762.32 0.04 7 002727 一心堂 21,523 262,580.60 0.02 8 603006 联明股份 9,081 129,858.30 0.01 注:上述股 票投资明 细为本基 金本报告 期末持有 的全 部股票投资 。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45 11、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中本期没 有发行主 体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的证 券。





(2)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812.9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4,742.85 5 应收申购款 4,240,513.2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23,069.07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603328 依顿电子 3,242,658.00 0.30 新股锁定 2 603369 今世缘 431,935.09 0.04 新股锁定 3 002727 一心堂 262,580.60 0.02 新股锁定 (6) 投资 组合报告 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1、本基金基 金 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与同期 基准 的比较如下 表所示: 成立时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自 (2014 年 1 月 28 日 ) 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0.90% 0.06% -0.85% 0.82% 1.75% -0.76%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46 2、 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净值的 变动情况 , 并与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 变动进行 比较: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注 1:业绩比 较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80 %+ 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 率 ×20 % ; 注 2: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生效 。 注 3:基金业 绩截止 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47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 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48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估 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 确定 和 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 按成本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49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50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 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51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第 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 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 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52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 可 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第 十 三部分 、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53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8 项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54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55 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5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财 产、基金 管理业务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 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57 19、变更基 金 销售机 构 ;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露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流 动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 , 说明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 。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58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 性风险 、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特定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一、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系统 性风险是 指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风险,主 要包括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和购买力 风险等 。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 指政府有 关证券市 场的政策 发生重大 变化 或是有重要 的举措、 法规出 台, 引 起债券价格 的波动, 从而给投 资带来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 经济运 行周期性 的变化 会对基金所 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 面产 生影响,从 而影响证 券的价格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 并 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 基金 投资于债 券 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 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 这与利 率上升带 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 消长。 在利率 走低时, 再 投资收益 率就会 降低, 再投资的 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 升 时,债券价 格会下降 ,但是利 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 上升 。


二、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59 1、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 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变 化。 如 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 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 基金可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无法按时 还本付息 , 而使 投资遭受 损失的 风险为信用 风险。 这 种风险 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 券中, 公 司如果 因为某种 原因不能 完全履 约支付本金 和利息, 则债券 投资就会 承 受较大的亏 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仅 指企业的 违约风 险, 还包括 市场信用 利差扩 大及企业 信 用评级下降 的风险。


三、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 风险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 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 的风险 。 前者是 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 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 损失 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资人 的赎回 , 基金资 产需保 持一定的流 动性, 从 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的实 现。 后 者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 五、本基金 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主要 投资品牌 类企业的 股票 ,而 股票受 宏观经济 、微观经 济、 市场环境、 技术周期 等各类 因素的影 响, 对于 上述因 素的理解或 分析错误 将导致本 基金管理 人对股票内 在价值的 判断出现 失误,进 而导致本 基金 管理人做出 错误的投 资决策。 六、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6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完成备案 手续 生效 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按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61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服务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同 》 ;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3、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 务;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62 4、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款项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8、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 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 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记 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 法规的 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 则;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63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64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 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65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召开事由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66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67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68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以 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69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 一 )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70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 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 议、 逐项表 决。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 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7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 自完成 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2.《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 ,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并 对相关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7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成立时间: 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1998 ]31 号文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长 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 务 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 兑业务 ; 代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 证券 公 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 产业投 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73 券投资托管 业务; 代理开 放式基 金业务; 电话 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 产 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 票)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为 :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债券 、 货 币市场工 具及其他 资 产 的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5%;基金 持有全部 权证 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的比 例为准,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会做相 应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 管 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 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4)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5)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 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6)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74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7)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8)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 所 有流通受限 证 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经基 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商 ,可对以 上比例进 行调整; (10)本基 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中有关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 规定; (11)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上述比例 限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 1-3 项 以及 5-8 项 规定的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上述投资组 合限制条 款中, 若属法律 法规的强 制性规 定, 则当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 述规定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经慎重选择 的、 本 基金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督基 金 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 单进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年 对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 ,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 在 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 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 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75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基金托 管 人 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造 成的损失 。 如基金 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 对 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 (1 )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 关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 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 ) 在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 控制预 案等规章 制度。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 券 的投资 比例,并 在风险控 制制度中 明确 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 出现流动 性风险 。 上述规章制 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 上 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 会通过之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将上述规 章制度以 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 的决 议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 (4 )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 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相关信息 ,具体应 当包括但 不限 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文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 复印件、 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总成本、 划 款账号、 划 款金 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 ) 基金托管 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的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 烈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 人的具体 投资行为 可能对基 金财 产造成较大 风险,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 和整 改, 并做出 书面说明 。 否则 , 基金托 管 人经事先书 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 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 国证监会。 (6 )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 在本基金名 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 管 人能够正 常查询。 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 受限证 券登记存管 问题, 造 成基金 财产的损 失 或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 责任与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7 )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未按 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 假 的数据, 导 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 履行托管 人职责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 后果。 除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76 基金托管人 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履行职责 外, 因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产生的损 失, 基 金 托管人按照 本协议履 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 担上述损 失。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 票据或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 相应的风 险 控制补充 协议, 并按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补充协议的 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或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管理制度 。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10.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未对 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77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 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 规 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 资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在 具 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 认 购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 托 管资金账 户 ,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 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78 (1)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 开 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款 ,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基金 托管资金帐 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 相 关法 律法规的有 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 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5)在本 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 相 关账户的开 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 开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应 当 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 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 有关 规定, 在银 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 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 并代 表 本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 基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79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议后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 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托管人 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除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 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 投 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 准则> 估 值业务及 份额净值 计价 有关事项的 通知 》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 以约 定方式发 送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后, 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 知对方 , 以约定 的 方法、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 估值,以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人 。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对 基金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80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 意一个交 易日 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 应遵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 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81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同 时, 投资者 可关注鹏 华基金 官方微信 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 询功能 , 绑定个人账户 之后, 还可 实现账户 查 询功能和交 易功能。 基金管 理人也将 不断努力 完善现 有技术系统 和销售渠 道, 为 投资者提 供 更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交 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交 易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82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客 户专家 团”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第 二 十一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内容摘 要、份额 发售公告 、招募说 明书 《中国证券 报》 2013 年 12 月 18 日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内容摘 要、份额 发售公告 、招募说 明书 《上海证券 报》 2013 年 12 月 19 日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生效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 月 2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 月 3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2 月 8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2 月 2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2014 年 3 月 25 日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 于 开放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4 月 9 日 鹏 华 品 牌 传承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4 月 22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4 月 26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示性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4 月 2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4 月 29 日 关 于 增 加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5 月 19 日 关 于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停大额申 购、 定 期定额投 资和转换 转入业务 的公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5 月 22 日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83 告 骅威股份股 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6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公 司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在 子 公 司 兼 职 及 领 薪 情况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4 年 6 月 14 日 关 于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和 柜 台 系 统 申 购 及 定 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6 月 2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 提示性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6 月 28 日 鹏 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持 有 的股 票 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交 通银行网 上银行 、 手 机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7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持 有 的股 票 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7 月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7 月 4 日 鹏 华 品 牌 传承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7 月 19 日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变更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7 月 26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 自2013 年 12 月 18 日 至 2014 年 7 月27 日止。 第 二 十二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第 二 十三 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 准予鹏华 品牌传 承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84 2、《 鹏华 品 牌传承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 《鹏华 品 牌传承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 件的存放 地点和 投 资人 查阅 方式: 1、存放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