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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强债A(690002)

民生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增强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零一 四 年 九 月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 重要提 示 民生加 银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2009 年6 月9日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09】 473 号文核 准募 集,基金 合同 于2009 年7 月21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 发售 , 在市场 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债券 型基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股 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为证 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 , 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 申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 做出独立、谨 慎 决策, 获得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 非系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2 统性风 险、 由于基 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律文 件, 了解本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 除非另有说 明,本 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4年7月21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4年6月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 理人


...................................................................................................................................... 8 四、基金托 管人


.................................................................................................................................... 22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 募集


.................................................................................................................................... 40 七、基金合 同的生 效


............................................................................................................................ 40 八、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


................................................................................................................ 40 九、基金的 投资


.................................................................................................................................... 48 十、基金业 绩


........................................................................................................................................ 60 十一、基金 财产


.................................................................................................................................... 62 十二、基金 资产估 值


............................................................................................................................ 62 十三、基金 收益与 分配


........................................................................................................................ 67 十四、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68 十五、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 70 十六、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0 十七、风险 揭示


.................................................................................................................................... 74 十八、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清算


................................................................................ 77 十九、基金 合同内 容 摘要


.................................................................................................................... 79 二十、基金 托管协 议内容 摘要


............................................................................................................ 79 二十一、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80 二十二、其 他应披 露事项


.................................................................................................................... 82 二十三、招 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 83 二十四、备 查文件


................................................................................................................................ 83 附件一: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85 附件二: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98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4 一、绪 言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 不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系 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持有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民 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民 生加 银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民 生加 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5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现 实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销 机构 23.直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6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指办 理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为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 期: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7.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 则》 :指《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7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销售服务 费:指 从基金资 产中计 提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销 售以及 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费用 44.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根 据 认购费 、 申购 费收 取方 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的代 码不 同,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或 有不 同 45. 基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指投 资人通 过向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9.元:指 人民 币元 50.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1.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4.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6.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不 能避 免、不 能克服 且在本 基金 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8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西、 福中路 北新 世界商务 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西、 福中路 北新 世界商务 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持股 63.33%) 、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持 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 良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与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经营管 理层 下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以及设 立常 设部 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常设部 门包 括: 深圳 管理总部 、 工会 办公 室、 监察稽核 部、 投资 部、 研究 部、 专户 理财 一部、 专户 理财 二部 、 固定收益部 、 产品 部、 渠道 管理部 、 市场策 划 中心 、 直销部 、 客户 服务 部、 电子 商务 部、 运营管 理部 、 交易部 、 信息 技术 部、 综合 管理 部、 国际业 务部 、渠 道部 华东 、华南 、华 北区 。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4 年 7 月 21 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20 只 开放式 基金 :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 银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中 证内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9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红利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平 稳增 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现 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 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家盈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家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银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民生 加银城 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任助 理、 副主 任, 企业 文化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 。 现任 中国 民生 银 行董事 会秘 书 、 董 事会办 公室主 任 、 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俞岱曦 先生 : 总经 理、 董事, 硕士 。 历任鹏 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行 业分 析师 , 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 经理,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2011年9 月加入 民 生加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总经 理、 公司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Frank Lippa先生: 董事 , 学士, 特许 会计 师, 董事 协会专 业职 称, 青年 慈善 机 构主 席。 曾在普 华永 道会 计事 务所 从事审 计、 税务 监督 方面 的工作 ,历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高 级顾 问 、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总裁 、 首席 会计 师 和首席 财务 官 。 现 任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和首 席财务 官、 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镇光 先生 : 董事 ,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海 口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景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峡 财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 投 资银 行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晓光 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中 国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国 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 监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 现 任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0 司纪委 书记 、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张亦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厦门大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历任 厦门 大学 经济 系讲师 、 经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教授、 系副主 任、 系 主任、 厦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任美 国BK 国际商 务公司 副总 裁 , 美 国纽约 股票交 易所 经济师 , 北京 证券 交易 所 研究设 计联 合办 公室 副总 干事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 研究设 计中 心总 干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 局主席 。 于学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学士 。 从 事过10 年 企业经 营管理 工作 。 历任 北京市 汉华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 北 京市 必浩得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 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事 务所合 伙人 、 律 师。 2.基金管 理人 监事 会 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事 会主席 , 学 士。 历任 湖北 大冶 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 国民 生银 行 北京管 理部 党委 委员 、 纪 委 书记; 中国 民生 银行 纪检 监 察室主 任、 纪委副 书记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监 事会 主席 。 徐敬文 先生 : 监事 , 硕士, 美国伊 利诺 州注 册会 计师,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特许金 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 其 中包 括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于善辉 先生 : 监事 , 硕士。 曾任职 于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公 司, 任分析 师、 金融创新 部经 理、总裁助 理、副 总经理 等职。2012 年加 入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曾 兼任金融工 程 与产品 部总 监, 现任民 生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专户 理财 二部 总监 、 研究部 负 责人。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 局从 事稽 核检 查工 作。2008 年加 盟民 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 先生 : 监事 , 学士 。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机 构经 理 ,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京 中心 总 经理 ,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益民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业 务部总 经理 。2012 年加 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部(原 机构 一部 )总 监。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1 3.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力女 士: 副总经 理 , 硕 士。 历任 招商 银行 北京分 行支行 行长 助理 ; 中国民 生银行 北京 管理部 紫竹 支行 副行 长、 北 京管 理部 投资 银行 处处 长、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理 ;2008年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1月 至2014年4 月担任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13 年 起担任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委 员 ,2014年4月起担 任民 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 吴剑飞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14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公 司研究员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和 基金 经理 ; 建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及投 资部 副总监 ;2009 年至2011 年, 任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 担任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2011年9月 加 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任 公司副 总经理 、党委委员 、 公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林海先 生: 督察长,硕 士。1995年至1999年历任 中国 民生银 行办 公室 秘书 、 宣传处副 处 长;1999 年至2000 年, 任 中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 理部 阜成门 支行 副行 长 ;2000 年至2012年 ,历 任中国 民生 银行 金融 同业 部处长 、 公司 银行 部处 长、 董事会 战略 发展 与投 资管 理委员 会办 公 室处长;2012年2 月加入民 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2年5 月至2014年4月担 任民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委 委员。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乐瑞祺 先生 : 复 旦大 学数 量经济 学硕 士,10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 自 2002 年起任 衡泰软 件 定量研究部 定量分 析师, 从事固定收 益产品 定价及 风险管理系 统开发 工作。2004 年加 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 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 从事固定收益投资及研究 业务。2009 年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投 资部 副总监 。 自 2009 年 7 月起 至 2009 年 9 月任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自 2009 年 9 月起 至今 任民生 加银 增 强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1 年 11 月起至 今担 任民 生加 银景 气行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4 月至 今担 任民 生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自 2013 年 4 月至今担任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选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6 月 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 策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0 月起任 民生 加银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自 2009 年 7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 月 26 日傅 晓轩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2 理。 自 2009 年 9 月 10 日至 2011 年 3 月 24 日陈 东先生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 员会下 设公募 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 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 会,由7 名成员 组成。由 俞岱曦 先生 , 担任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 简 历见上 ; 吴 剑飞 先生 , 担 任公 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简历见上 ; 于善 辉先生 , 担任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 简历见 上; 乐瑞祺 先生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现任 公司投 资部 副总 监 ; 杨林 耘女士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 司 固定收 益部 负责 人; 牛洪 振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陈 薇薇 女士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 任专户 理财 一部 副总 监。 6.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系 。 (三)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3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25.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并建 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4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 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 损害 投资 人 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 会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5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其 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公司 ) 为 保证 本公 司诚 信 、 合法、 有效经 营 , 防 范、 化解 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分 保护 资产委 托人 、 公 司和 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 制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 理制度 、 部门 管理 制度 、 各项具 体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3)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6 (6)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透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应 当牢固 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按 “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 信誉 可靠 、 责 任到位 ” 的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当关联 交易 、 利益 输送 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司根 据健全 性、高 效性、独立 性、制 约性、 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 原则设 计内部组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7 织架构 ,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规 范、 管理高 效的 运行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 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加强 对业 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部控 制风险 评估包 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 风险评 估、开展新 业务之 前的风 险评估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主体的 责任 。 1)董事会下 属的合 规与风 险管理委员 会和督 察长对 公司制度的 合规性 和有效 性进行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控 制是内 部控制 活动的基本 要点, 它贯穿 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 始终。 授权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重大 业务的 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 时效, 经授权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 员须建 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 馈机制 ,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基金 资产与 公司资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和其 他委托资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8 产要实 行独 立运 作, 单独 核算。 (10 ) 建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授 权、 业务执 行、 业务 记录 和业务监 督严 格分离 ,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清 算 、 基 金会 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 定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采 用适 当、 有效 的 信息系 统 , 识 别、 采集 、 加工并 相互 交流 经营 活动 所需的 一切 信息 。 信息系 统须 保证 业务经营 信息 和财 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必须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 ) 根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度 , 建立 清晰 的业 务报告系 统, 凡是属 于超 越 权限的 任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 ) 内 部控 制的 监督 完 善由公 司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 核部等 部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必要时 , 公司董 事会 、 监事会 、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员会 、 总经 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 根 据市 场环 境、 新 的金融 工具 、 新的 技术应 用和新 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 公 司须 组 织专门 部门 对原 有的 内部 控制进 行全 面的 检讨 , 审查其合 法合 规性 、 合理 性和有效 性, 适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研究部 门根据 基金合 同要求,在 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要内容 包括 : 1)投资决策 应当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符 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应当有 充分的 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9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指令 应进行 审核, 确认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 易损害 基金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 资涉及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基金 清算 和基 金会 计业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基金 清算交 割和会 计核算工作 ,在授 权范围 内,及时准 确地完 成基金 清算,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管理 的基金 以基金 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 的独立 帐户,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4)公司应当 采取合 理的估 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反映 基金所 投资的 有价证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与托管银 行间的 业务往 来严格按《 托管协 议》进 行,分清权 责,协 调合作 ,互相监 督。 (5)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 主要内容 包括 : 1)新产品开 发前应 进行充 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 行性论 证,进行风 险识别 ,提出 风险控制 措施。 2) 以竭诚 服务 于基 金投 资者为宗 旨, 开展市 场营 销、 基金销 售及 客户 服务 等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20 3)注重对市 场的开 发和培 育,统一部 署基金 的营销 战略计划, 建立客 户服务 体系,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 1)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对信 息披露 应当进 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 改进办 法,对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主要内容 包括 : 1)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 用性、可操 作性原 则,严 格制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信息技术 系统的 设计开 发应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编 写完整的 技术资 料; 在实现 业务 电子化时 , 应设 置保 密系 统和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保 证计算机 系统 的可 稽性。 3)对信息系 统的项 目立项 、设计、开 发、测 试、运 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责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公司应当 通过严 格的授 权制度、岗 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 分离制 度等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计算机机 房、设 备、网 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 符合有 关标准,设 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公司软件 的使用 应充分 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性 和可扩 展性, 应具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立计算 机系统 的日常 维护和管理 ,数据 库和操 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 应当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对信息数 据实行 严格的 管理,保证 信息数 据的安 全、真实和 完整, 并能及 时、准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21 11 )建立 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主要内容 包括 : 1)公司根据 国家颁 布的会 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 金财务 相互独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公司应当 明确职 责划分 ,在岗位分 工的基 础上明 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 ,严禁 需要相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 押、业 务用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 1)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据公 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 董事会 授权,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察长应 当定期 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 况,董 事会应 当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经 营层负 责,开 展监察稽核 工作, 公司应 保证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全面推行 监察稽 核工作 的责任管理 制度,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 严 格监 察稽 核 的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律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22 5)公司应当 强化内 部检查 制度,通过 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公司董事 会和管 理层应 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 稽核工 作,对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 中国 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 设银行” 。中国建设 银行是 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之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10 月 27 日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23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元 , 较上年 增长 9.95%;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85,900.57 亿元 , 增长 14.35% ; 客户 存款 总额122,230.37 亿元 , 增长 7.76% 。营 业收 入 5,086.08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10.39%,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 ,净 利息收 益率(NIM)为2.74%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1,042.83 亿元 , 增长 11.52% , 占营业 收入 比重 为 20.50% 。 成本费 用开支得 到有 效控 制, 成本 收入比 为 29.65% 。 实现利 润总额 2,798.06 亿元 , 较上年 增长 11.28%;净 利润 2,151.22 亿元 , 增长 11.12%。 资产 质量 保 持稳定 , 不良 贷款率 0.99%,拨 备覆盖 率 268.22%;资 本充足率 与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 率分 别为 13.34%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 服务于306.54万公司 客户 、2.91 亿个 人客户 , 与中 国经 济战 略 性行业 的主 导企 业和 大量 高端客 户保 持密 切合 作关 系; 在香 港、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 约 翰内 斯堡、 东京 、 大 阪、 首尔 、 纽约、 胡志 明市 、 悉 尼、 墨尔本 、 台 北、 卢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 拥有建行 亚洲 、 建银国 际、 建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 建行迪 拜、 建行 欧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 赁、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等多家 子公 司。





2013年, 本集团 的出 色业绩与 良好 表现 受到 市场 与业界 的充 分认 可, 先后 荣获国内 外102 项奖项 , 多项综 合排 名进 一步提 高 , 在英 国 《银 行 家》 杂志 “全 球银 行1000 强排名 ” 中位列 第5,较上 年上 升2位;在 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 发布 的“2013年度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 中,位 列第2,较上 年上 升13位。 此外 ,本 集团 还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 理、 中 小企业 服务 、 私人 银行、 现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养老金 、 国 际业务 、 电子 商务和 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 监督稽 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 上海设 有投资 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托管 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期 从事 计划财务 、 会计 结算 、 营运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部 、 公司业 务部 , 长期从 事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有丰 富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24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4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了业 内的 高 度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 ; 获和讯 网的中国“ 最佳资 产托管 银行”奖 ;境内权 威经济 媒体《每 日经 济观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托 管机 构 ”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25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 制约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基 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2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西、 福中路 北新 世界商务 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西、 福中路 北新 世界商务 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27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408483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2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6775337 传真:025-86775352


网址:www.njcb.com.cn (9)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法 定代 表人 : 李国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 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0)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 街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4)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5)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30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8)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 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9)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0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31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0)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1)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22)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3)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32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4)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5)华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6)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7)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3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15、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9)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http://www.gf.com.cn (30)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34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1)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2)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3)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95531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4)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35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5)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6)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7)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郝力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8)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陆涛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3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联系人 :许方迪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9)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40)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1)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2)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37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 号中 环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43)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4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45)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3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4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48)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9)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39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http://www.tenyuan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和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西、 福中路 北新 世界商务 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西、 福中路 北新 世界商务 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吴 军娥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吴 军娥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40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09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09 】473 号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有效 基金 份额 为 1,590,509,147.79 份, 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 为 424,597.00 份, 两项合 计共 1,590,933,744.79 份基金份额 , 其中, A 类份额 346,070,312.35 份,C 类份额 1,244,863,432.44 份;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4,103 户, 其中 A 类份 额 3,441 户, C 类份额 10,662 户。 七、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民生 加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合 同已 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正式生 效, 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应当在销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41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行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请见相 关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09 年 8 月 21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金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赎回遵 循“先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42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的 确认 以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投资人 应主 动查 询申 请的确 认结 果 。 3.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1.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 2013 年 9 月 16 发布 的公 告, 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 ,投资者 通 过直销 机构 ( 包括 本公司 直销柜 台 、 网 上直 销系统 ) 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业务 , 其单笔 申购 申 请最低 限额 调整 为 1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亦调 整为 100 元。 。 投资人 可以 多次申 购, 累 计申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 2.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 部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 3.本基金 的投资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和最 低赎 回份 额均 为 100 份 ,本 基金不对单 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 本基 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43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如 下: 单次申 购金 额 M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0.8% 0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M ≥ 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次申 购, 须按 每次 申购 所对 应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投资人 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 A 类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均收取赎 回费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的 赎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A 类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 率 T <1 年 0.10% 1 年≤T <2 年 0.05% T ≥2 年 0 注:上 表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 。 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C 类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 率 T <30 天 0.10% T ≥30 天 0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 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份 额的 计算 : (1) 计算 公式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44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申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固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 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 0.8% ,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投 资人 申 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申购费 用= (100,000×0.8% )÷ (1 +0.8% )=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元 ) 申购份 额=99,206.35÷2.000=49,603.18 (份) 2)C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份额计算 方法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 值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 人 申购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2.000=50,000 (份 ) (2)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金 额的 计算 : (1) 计算 公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为 400 天,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为 0.05% ,T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45 赎回费 用=20,000.00×0.05%=10.00( 元) 赎回金 额=20,000.00-10.00=19,990.00( 元)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设某 投资 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为 40 天, 适 用的赎 回 费率 为 0,T 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 2.000 元, 则其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0 (元) 赎回金 额=20,000.00-0=20,000.00 (元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无法 按时 计算 或公告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方 可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八)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但应 当先向证 监 会 备案: 1.因不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规 定的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46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及时 公告 。 (九)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按 照规 定公 告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47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网站或短信 等 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 情况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48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控 制基 金资 产风险 、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基础 上, 通过积 极主 动的投资 管理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争 取实 现超 过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业 绩。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49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 金是债券 型基金, 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据 、 企 业债 券、公司债 券、可 转换公 司债券(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公司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 证券、 回购 等。 基 金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本基 金还可投 资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持有可转 债转股 所得股票 、二级市 场股票 和权 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上 述非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三)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其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债 券发 行主 体状 况综 合 分析; 5.债 券、 股票 等资 产的 预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奉 行“ 自上 而下” 和“ 自 下而上” 相结合 的主动式 投资管 理理 念,采 用价值 分析 方 法, 在分 析和 判断 财政 、 货币 、 利 率、 通货 膨胀 等 宏观经 济运 行指 标的 基础 上, 自上 而下 确 定和动 态调 整大 类资 产比 例和债 券的 组合 目标 久期 、 期限结 构配 置及 类属 配置; 同时 , 采用 “ 自下 而上” 的投 资理 念, 在研究 分析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风 险、 供求关 系、 收益率水 平、 税收 水平等 因素 基础 上 , 自下 而上的 精选 个券 , 把握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投 资机 会; 同时, 根据 股票一 级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股票 二级 市场 交易 状况、 基金 的流 动性 等情 况, 本基金 将积 极 参与新 股发 行申 购、 增发新股申 购等 权益 类资 产投 资, 适当 参与 股票 二级 市场投资 , 以增 强 基金资 产的 获利 能力 。 1、 大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在遵守基金 合同规定的 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的前 提下,以现代 投资组合理 论、 经济周 期理 论为 指导 , 运 用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 析方 法, 通过 对财 政、 货币 、 利率 、 通 货膨 胀 等宏观 经济 运行 指标 进行 前瞻性 研究 分析 , 判断 和 预测中 国经 济周 期和 趋势 , 综 合比 较大 类 资产的 收益 及风 险情 况, 确定债 券、 股票 、现 金等 大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 2、 固定收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50 (1) 目标久 期配 置策 略 目标久 期配 置策 略是 债券 投资最 基本 的策 略之 一,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 财 政政策 、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 经济变 量进 行自 上而 下的 深入分 析 , 在 预测 市场 合 理利率 水平 的基 础上 , 判 断利 率变 化的 时 间、 方向 和幅 度, 测算 投 资组合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在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时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在控制资产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过调 整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即在 预期 利 率将要 上升 的时 候相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适当 缩短 组合 的久期 , 在预 期利 率将 要下 降的时 候相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适 当拉 长组 合的久 期, 以提 高债 券投 资收益 。 (2)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利率走势 和进行市场定价的基本工 具,也是进行债券投资的 重要依 据。通 常情 况下 ,在 市场 利率水 平、 不同 期限 市场 上债券 供求 关系 等因 素发 生变化 的时 候 , 收益率 曲线 上不 同期 限债 券的收 益率 都将 随之 产生 调整 , 从 而使 收益 率曲 线出 现平行 移动 或 非平行 移动 ,其 中非 平行 移动又 可以 分为 正向 蝶形 形变、 反向 蝶形 形变 以及 扭曲形 变等 。 如果收 益率 曲线 发生 了非 平行移 动, 则在相 同的 久期策略 下采 用不 同的 组合 , 其组合 收 益率也 将产 生较 大的 差异 。 本 基金 将加 大对 收益 率 曲线形 变的 研究 , 在所 确 定的目 标久 期配 置策略 下, 通过 分析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可能 发生 的形 变,在期限 结构 配置 上适 时采取 子弹 型、 哑铃型 或者 阶梯 型等 策略 ,进一 步优 化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使本 基金 获得 较好 的收益 。 (3) 类属配 置策 略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和期 限结构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 种的信 用 风险 、 市 场风 险、 流动 性、 赋税水 平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研 究同 期限 的不 同品种 之间的 利差 情 况及其 变化 趋势 , 以及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两 个市 场间 同一品 种的 利差 情况 及变 化趋势 , 制定 债 券类属 配置 策略 , 在各 种 固定收 益品 种之 间进 行优 化配置 , 主动 地增 加预 期 利差将 收窄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降低预 期利 差将 扩大 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以获取 不同类型 固定收益 品种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4)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选择 1) 政府信 用债 券 本基金 对国 债、 央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等 政府 信用债券 的投 资, 主要根 据宏观经 济指 标、 货币 财政 政策 、 市场供求等 分析 , 预测 收益 率曲线的 未来 变动 趋势 , 综合考虑 国债 、 央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 不同品 种的 流动 性及 风险 收益状 况 , 选 择具 有较 高 投资价 值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2) 企业信 用债 券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51 本基金 对于 其他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短 期融 资券等 企业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 将参 考 外部评 级结 果、 宏观经 济所处阶 段、 债券发 行主 体以及债 券的 信用 状况 及其 变动趋 势, 在有 效控制 整个 组合 信用 风险 的基础 上, 结合流 动性 分析, 采取 积极 的投 资策 略, 挖掘价 值被 低 估的品 种, 以获 取超 额收 益。 3) 可转换 债券 与一般 企业 债券 不同 , 可 转换债 券给 予投 资人 在一 定条件 下转 股、 回售 债券 的权利 , 与 此同时 , 可转 换债 券发行 人也享 有在 一定 条件 下赎 回债券 、 下调 转股 价的权 利。 因此 , 可 转 换债券 在市 场上 兼具 债性 和股性 , 当正 股价 格高 于 转股价 格 , 且 可转 换债 券 的价格 与转 股平 价相差 不大 时 , 可 转换 债 券的价 格变 动与 对应 股票 的价格 变动 表现 出较 强的 相关性 , 而当 正 股价格 远低 于转 股价 格时 , 可 转换 债券 的价 格将 趋 于纯债 券的 价格 , 此时 , 可转换 债券 表现 出较强 的债 性。 本基金 将通 过研 究市 场状 况以及 可转 换债 券在 当前 市场状 况下 所表 现出 的特 性, 确 定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策略 , 同 时本基 金还 将积 极跟 踪可 转换债 券基 本面 的变 化情 况, 如对 应公 司 的业绩 情况 以及 可能 出现 的下调 转股 价机 会, 寻找 最佳的 投资 时机 。 此外 , 对于发 行条 款、 票息、 内嵌 期权 价值 较高 且公司基 本面 优良 的可 转换 债券 , 因其 内在价 值较 高, 反映到 二级市场 上, 会产生 较大 的一、 二级 市场 价差 。 因此, 本基金 还将 积 极关注 可转 换债 券在 一 、 二级市 场上 可能 存在 的价 差所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参 与可 转债 的一 级市场 申购 ,获 得稳 定收 益。 4)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与可 转换 债券类 似, 都是 由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含 有转 股期 权的 债券, 不 同 之处是 可分 离交 易债 券在 上市后 将自 动拆 分为 认股 权证和 纯债 券 。 本 基金 对于 可分离 交易 债 券的投 资主 要采 取以 下两 种策略 : 一是 一级 市场 申 购策略 , 对于 票息 、 发 行 条款比 较优 厚的 公司, 上市 后纯 债券 加对 应 期权的 价格 高于 一级 市场 的申购 价, 本基 金在 深入 研 究的基 础上 , 积极参 与一 级市 场的 申购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获得 稳定 收益 ; 二是 关 注可分 离交 易债 券上市 后纯 债券 的内 在价 值,发 掘内 在价 值被 低估 的品种 ,进 行二 级市 场操 作。 5) 资产支 持证 券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走 势、 资产 提前 偿还 率、 资 产池 的结 构及 质量 等因素 , 判 断提前 偿付 风险 和资 产违 约风险 , 并根 据资 产证 券 化的收 益结 构安 排 , 预 测 分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未 来现 金流 , 通过 研 究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曲 线的 影响 , 密切 关注流动 性变 化, 在严格 控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筛选 出经风险 调整 后具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52 有较高 投资 价值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以 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益 。 (5) 收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是指 选取处 于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的 券种 进行 配置 , 随 着 债券剩 余 期限缩 短、 到期日 临近 , 其到期 收益 率将 有所 下降 , 从而产 生较 好的 市场 价差回报 。 本基 金 将积极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 化情况,在收益率曲线较 陡的部位适当采用收益率 曲线骑乘策 略,利 用收 益率 曲线 的快 速下滑 获得 相应 的收 益。 (6) 回购策 略 在市场 较为 平稳 时, 本基 金通过 质押 组合 中的 债券 , 融入 资金 并购 买债 券, 以获得 高于 本基金 的资 产规 模所 能支 撑的收 益水 平 。 本 基金 将 遵守银 行间 市场 关于 回购 的有关 规定 , 在 相关规 定的 范围 内, 利用市场的 平稳 时期 , 进行 回购融入 资金 , 同时 投资 于 2 年以 下的 流动 性较好 的债 券, 以获取 利差收益 , 增加 投资 人的 回报。 本基 金还 将密 切关 注和积极 寻求 由于 短期资 金需 求激 增产 生的 逆回购 投资 策略 等投 资机 会。 (7) 套利策 略 1)跨市套 利。同 一品种 在 银行间市 场与交 易所市 场 、同期限 债券品 种在一 、 二级市 场 上由于 市场 结构 、 投资 者 结构等 原因 在某 个时 期可 能存在 收益 率的 差异 。 本 基金在 充分 论证 套利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适 时机 ,进 行跨 市场 套利操 作。 2)跨期套 利。本 基金将 利 用一定时 期内不 同债券 品 种基于利 息、违 约风险 、 流动性 、 税收特 性、 可回购 条款 等方面的 差别 造成 的收 益率 差异 , 同时买 入和 卖出 这些券种 , 以获 取 二者之 间的 差价 收益 。 (8) 个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将严 格依 据上 述投 资策略 ,通 过自 下而 上精 选个券 ,审 慎分 析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供求 关系 、 收益率 水平 、 税收 水平等 因素 ,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价 值被低 估的 债券 进行投 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是 本基 金的 重点 关注对 象: 1)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品种; 2)信 用质 量正 在改 善或 者 预期将 改善 的企 业信 用性 债券; 3)具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品种; 4)有 增值 潜力 、价 值被 低估的品 种等 。 3、 股票投 资策 略 (1) 一级市 场投 资策 略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53 本基金 在控 制基 金资 产风 险、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运用 价值 分析, 积 极寻求 股票 一级市 场和 二级 市场 定价 差异所 产生 的新 股上 市溢 价机会 ,增 强基 金资 产的 获益能 力。 本基金 将借 助公 司行 业研 究员的 力量 , 对 新股 的内 在价值 进行 评估 ; 同 时, 综合考 虑股 票发行 政策 、 一级 市场 供求关系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二级市 场交 易状 况等 因素 , 预测拟 认购 新 股的中 签率 、 收益 率, 从 而确定 以合 理规 模的 资金 精选个 股认 购 , 实 现新 股 申购收 益率 的最 大化。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整体 资产 的流动 性需 要、 股票 是否 符 合二级 市场 的投 资策 略以 及市场 价 格与其 内在 价值 的偏 离程 度等因 素决 定继 续持 有或 者卖出 申购 所获 得的 新股 。 (2) 二级市 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自上而 下” 和“ 自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策略 , 适当参 与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 以增 强组合 的获 利能 力, 提高 预期收 益率 。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 行业特 性、 行业竞 争结 构、 行业 商业 模式 等方 面的分析 , 综 合判断 行业 景气 度和 行业 估值水 平 , 自 上而 下确 定 本基金 二级 市场 股票 的行 业投资 比例 , 避 免行业 集中 度过 高的 风险 。 本基金 将采 取“ 自下 而上” 的精选 个股 策略 , 在全面 细致分 析上 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 、 发展 战略、 经营 管理 、财 务状 况等方 面的 基础 上, 重点 关注以 下两 类上 市公 司: 1)分红能 力强的 企业。 从 历史分红 记录、 当前分 红 能力、未 来分红 潜力等 方 面进行 分 析,考 核的 指标 主要 有每 股未分 配利 润、 每股 盈利 、每股 经营 性现 金流 净额 、股息 率等 。 2)具有持 续竞争 优势的 企 业。在资 源垄断 、品牌 、 技术创新 、销售 渠道等 方 面具有 一 项或多 项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的企业 , 有利 于企 业在 激烈 的市场 竞争 中赢 得和 保持 长期的 比较 优 势,以 较低 的成 本获 取较 高的收 益。 4、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被 动持 有股 票以 及可分 离交 易债 券派 发的 权证, 同时 也可 以直 接从 二 级市场 买 入权证 。 本 基金 将运用 市场 上通行的 权证 定价模 型,如BS 模型 、二 叉树模 型、蒙 特卡洛 模拟 等 方法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同时参考 市场 的走 势, 对权证进行 投资 ; 本基 金可 能采取的 投资 策略 包括但 不限 于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跌 保护 组合 策略 、 保护组 合成 本策 略 、 获利 保护策 略 、 买 入 跨式投 资策 略等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54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 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员 在熟 悉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债券 品种 进行综合 研究 、 深度分 析, 广泛参 考和 利用外部 研究 成果 ; 特别 是对于企 业信 用债 券, 研究员应充 分了 解国 家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 展状况 , 掌握 企业 真实 经 营状况 , 定期 或不 定期 撰 写提供 宏观 经济 分析报 告、 债券 市场 运行 报告和 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汇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 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 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观 经济形 势、债 券和 股票 市场 走势 的基础 上,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 确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研 究成 果, 根据 基金 合同, 依据 专业经 验进 行分 析判 断, 在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组 合, 进行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中 央交 易室 独立 执行 投 资交易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中 央交易 室, 由基 金经理根 据投资方 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场 的 运行特 点, 作出投 资操 作的相关 决定 , 向中 央交 易室发出 交易 委托 。 中央 交易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投 资指 令后 , 根据 有关规定 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进 行检查 , 确保投 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对交 易情况 及时 反馈 ,对 投资 指令进 行监 督 ; 如果市 场和 个券 交易 出现 异常情 况, 及时 提示 基金 经理。 5.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 资管理 进 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 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 资集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 投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55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国债 券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中国债 券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编 制的 中国 全市 场债 券指数 , 是 目前市 场上 专业 、 权威 和 稳定的 , 且能 够较 好地 反 映债券 市场 整体 状况 的债 券指数 。 由于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与中 国债 券综合 指数 所覆 盖的 市场 范围基 本一 致 , 因 此该 指数 能够真 实反 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同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 本基 金的投 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 权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指 数 , 则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公告后 , 对业 绩 比较基 准进 行变 更。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是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合 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为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八)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性 。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3)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非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具 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56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1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遵照 法律 法规 相关 规定执 行。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57 (9)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及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 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4 年6 月30 日,本报 告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45,979,165.48 13.91 其中: 股票


245,979,165.48 13.9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458,604,052.00 82.49 其中: 债券


1,458,604,052.00 82.4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58 资产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276,958.35 1.43 7 其他资 产


38,344,080.06 2.17 8 合计





1,768,204,255.89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9,629,723.44 0.75 C 制造业 151,262,763.04 11.8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0,694,467.56 3.1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9,599,711.44 3.0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792,500.00 0.37 S 综合 - - 合计 245,979,165.48 19.18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711 欧浦钢 网 1,058,649 40,694,467.56 3.17 2 300298 三诺生 物 1,014,565 40,481,143.50 3.16 3 600587 新华医 疗 389,882 29,065,703.10 2.27 4 300168 万达信 息 1,279,962 23,487,302.70 1.83 5 300207 欣旺达 450,000 13,140,000.00 1.02 6 002349 精华制 药 686,695 12,676,389.70 0.99 7 600028 中国石 化 1,827,272 9,629,723.44 0.75 8 600422 昆明制 药 449,981 9,454,100.81 0.74 9 002415 海康威 视 540,000 9,147,600.00 0.71 10 002022 科华生 物 300,000 6,915,000.00 0.54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59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20,908,000.00 9.4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48,563,000.00 19.3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48,563,000.00 19.39 4 企业债 券 748,037,823.90 58.3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341,095,228.10 26.60 8 其他 - - 9 合计 1,458,604,052.00 113.7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2,796,570 301,945,662.90 23.55 2 126018 08 江铜债 1,047,990 95,995,884.00 7.49 3 126019 09 长虹债 993,240 94,784,893.20 7.39 4 1380124 13 晋中公 投债 800,000 80,632,000.00 6.29 5 122290 13 包钢 01 800,000 80,320,000.00 6.26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 暂不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60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中 是否 有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股票 。 2014 年1 月12 日, 中国 石油化 工股 份有 限公 司公 告因山 东省 青岛 市“11.2 2” 中石 化 东黄输 油管 道泄 漏爆 炸特 别重大 事故 接受 国务 院事 故调查 组的 调查 处理 结果 。 本基金 投资 上 述债券 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本基金持有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其 余发行 主体 本 期未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1,037.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989,169.9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051,643.57 5 应收申 购款 62,228.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344,080.0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301,945,662.90 23.55 2 110022 同仁转 债 20,588,400.00 1.61 3 110016 川投转 债 14,204,300.00 1.11 4 110018 国电转 债 2,198,865.20 0.17 5 110024 隧道转 债 2,158,000.00 0.17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61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A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月1 日至2014年6 月30日 1.99% 0.39% 4.07% 0.08% -2.08% 0.31% 2013年度 1.01% 0.54% -3.75% 0.08% 4.76% 0.46% 2012年度 13.74% 0.34% 0.37% 0.06% 13.37% 0.28% 2011年度 -5.07% 0.36% 2.40% 0.09% -7.47% 0.27% 2010年度 9.83% 0.34% -0.52% 0.07% 10.35% 0.27% 2009年 度(自 2009年7月21 日至12 月31 日) 3.40% 0.18% -0.41% 0.03% 3.81% 0.1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2014 年6 月 30日) 26.33% 0.38% 1.99% 0.07% 24.34% 0.31% C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月1 日至2014年6 月30日 1.84% 0.38% 4.07% 0.08% -2.23% 0.30% 2013年度 0.58% 0.54% -3.75% 0.08% 4.33% 0.46% 2012年度 13.20% 0.34% 0.37% 0.06% 12.83% 0.28% 2011年度 -5.46% 0.36% 2.40% 0.09% -7.86% 0.27% 2010年度 9.46% 0.33% -0.52% 0.07% 9.98% 0.26% 2009年 度(自 2009年7月21 日至12 月31 日) 3.20% 0.17% -0.41% 0.03% 3.61% 0.1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2014 年6 月 30日) 23.82% 0.38% 1.99% 0.07% 21.83% 0.31%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国债 券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62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有 财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 资产承 担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63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64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五)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 则”给予赔偿 , 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 不能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65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66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3)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直接损 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 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67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的 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 同等收 益分 配权 , 但由于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各基金 份额 类别对应 的 基金 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时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见 招募 说明 书等 相关公 告; 3.本基 金在 符合 有关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分配 比例 不低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选择 不 同的分 红方 式, 投资 人可 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6.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68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从 C 类基金 份额 基金 财产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69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将依 法进 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销售服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40%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划出 ,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代 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到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若遇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4.除管 理费 、 托管 费和销 售 服务费 之外 的基 金费 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70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履行完 毕有 关 程序后 ,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71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72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按 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73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销 售服务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74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明 书或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风险收益 特征 不 同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 证券市场 ,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 经济 、 投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动 , 从而 对 本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波动。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产生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性 的特 点。 随着宏观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75 润, 进而 影响 基金 持仓 证券 的收 益水 平。 基金投 资于股票 和债 券, 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发生 波动。 5.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7.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上 市公司 还可 能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8.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一类 是所 投资 的债 券自 身的信 用风 险 , 包 括: 违 约风险 , 主要 是指 债券 发 行人未 能履 行约定 契约 中的 义务 而造 成经济 损失 的风 险 , 即 发行 人不能 履行 还本 付息 的责 任而使 基金 资 产的预 期收 益与 实际 收益 发生偏 离所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信用 评级 调整 风险 , 主 要是指 由于 经 济周期 、行 业周 期、 公司 经营管 理等 因素 发生 不利 变化, 致使 债券 发行 人的 财务状 况恶 化 , 偿债能 力降 低, 由此 造成 债券信 用评 级降 低、 价格 下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险 。 第二类 信用 风险 是债 券交 易对手 的风 险 , 主 要是 指 在债券 的交 易过 程中 , 由 于交易 对手 方不能 足额 按时 交割 , 导致 本基金 可能 无法 按时 收到 或足额 收到 应得 的证 券或 价款而 造成 价 款或证 券的 损失 的风 险, 或者是 指在 回购 交易 的过 程中 , 融资方 无法 按 时支付回购 本金 和利 息所带 来的 风险 。 (三) 估值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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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在 对所 持有 的有 价证 券进行 估值 的过 程中 , 由于 某种原 因需 要估 值人 员主 观判断 或 者需要 依靠 估值 模型 ,可 能出现 基金 资产 估值 不准 确从而 造成 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 风险 。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 风险 : 指在基 金投 资 的投资 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 执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作 风险 : 指在基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 由于投 资指 令不明 晰、 交 易操作 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在 债券投资中可能存在以下 风险:其一,如果债券市 场出现整体下跌,由于必 须保持最低 80%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 将无法 完全 避免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本基 金的 净值 表现将 受到 影响;其二 ,债券投 资需 要对 于宏观经 济趋势 、 政策 以及 债券 市场 等基本面 研究 进行准 确、 深入 的 研究 判断 , 如果 上述 研究 判断 发 生偏差 均可 能导 致所 选 择 的证券 不能 完全 符合本 基金 的预 期目 标, 影响本 基金 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 适当参 与二级 股票 市场投 资, 在股票 投资 中 可 能存在 以下 风险 : 其一 , 可能因 面临 新股 发行 放缓 或停滞 , 或者 新股 收益 率 下降甚 至出 现亏 损从而 导致 股票 投资 发生 风险;其 二, 本基 金二 级股 票市场 投资 中重 点关 注分 红能力 强的 企 业和具 有持 续竞 争优 势的 企业 , 如果某 个时 期市 场偏好于 非上 述企 业, 本基金的投 资收 益将 受到不 利影 响。 (六)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 损 失 。 (七)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量不 足, 导致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在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合规 性风 险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77 指基金 在管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法规 及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 的 风险。 (九)其他 风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 同变更 内容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6)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提 高销售服务 费用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要求 提高 该等标 准的 除外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以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等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78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 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79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缴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1)-(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见 附件一 。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80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 以下 一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 者委托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 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业务规 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 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8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在 线客 服,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资人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索 取,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 通过 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 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有其 他需 求,可通过 传真 、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 户互动活 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 会、理 财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 三)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四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82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4 年 1 月 22 日至 2014 年 7 月 21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发布的 公告 :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备注 2014 年 2 月 26 日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及摘要(2014 年第 1 号)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2 月 2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 联信 永益 ”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3 月 7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3 月1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 光大 证券手 机客 户端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3 月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以及其 他 从 业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 职务 及领薪 情况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3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3 月 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 新华 医疗 ”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4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子公 司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4 月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督察 长变更 的公 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变 更的 公告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1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 4 月 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 万达 信 息”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83 2014 年4 月2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 宇通 客 车”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 “交 通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手 续费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4年6月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19 日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2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说 明书与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致 之处,以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代销 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并 刊 登 在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民生加 银 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生加 银 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执 照 (七)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84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9 月 4 日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85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14.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86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87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金资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88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 ;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4.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89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能有 所不 同。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 经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90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提 高销售服务 费用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要求 提高 该等标 准的 除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等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基金管 理人、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制 定或调整 有关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91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以 下简 称“召集人”)负 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出 席方 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2)会 议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方 式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92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确 定。 2.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的注 册登 记 资料相 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4)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5)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93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 权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 原有提 案进 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94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等事项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 。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95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 未组 织监 票人 进行 重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主 持人 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组 织监 票人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96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97 (8)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缴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免费 查阅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98 附件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99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 金是债券 型基金, 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据 、 企 业债 券、公司债 券、可 转换公 司债券(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公司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 证券、 回购 等。 基 金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本基 金还可投 资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持有可转 债转股 所得股票 、二级市 场股票 和权 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上 述非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二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3%;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非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具 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00 (9)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12)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遵照 法律 法规 相关 规定执 行。 如果法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三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托 管协 议第十五 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负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01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九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02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 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03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 结算互 保基金 、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04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三)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 保管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10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七、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 修改 与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