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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景丰A(000701)

景顺景丰: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 城 景 丰 货 币 市场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 管 理人: 景顺 长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二〇 一 四 年 四 月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目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9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1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4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7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1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5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6 十一、 基金 费用 ............................................................................................................................. 28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0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1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2 十五、 禁止 行为 ............................................................................................................................. 34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5 十七、 违约 责任 ............................................................................................................................. 37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8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9 二十、 其他 事项 ............................................................................................................................. 40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1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鉴于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律 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有 限责 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 , 拟 募集 发行 景 顺长 城景 丰货币 市场 基金 ;


鉴于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拟担 任 景 顺长 城景 丰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兴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场 基 金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 景顺 长城 景丰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系 , 特 制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景 顺长 城 景丰货 币 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中定义 的 术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 议时 应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 若 有抵 触应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并依 其条款 解 释 。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1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中 心四路 1 号嘉里 建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设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 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7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 日 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 吸收公众 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 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股 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 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 的有价证券 ; 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 卖外汇;结汇、售汇 业 务;从事银 行 卡业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 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资信调查 、 咨询、见证业务;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批准的其他 业 务。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2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营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3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4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 金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1、现 金; 2、通 知存 款;


3、短 期融 资券 ;


4、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 债券 ;


5、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协 议存 款、大 额存 单; 6、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债 券回 购; 7、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8、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中期 票据 ; 9、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以下简 称 “ 央行 票据 ” ) ; 10、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同业存 单或 其他 品种 , 在不 改变基 金 投资目 标 、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参 与同业 存单 或其 他品 种的 投资 , 具 体投 资比 例限 制按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执行。 (二)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票及权 证;


(2 )可转换债 券;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5 (3 )剩余期限 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 在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存款 利率 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 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 易 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


(7 )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 其 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后,履行 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2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 交 易日都不得超过120 天;


(2 ) 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


(3 ) 本基金投资 于定期 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有 存 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 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 。 本基金的存 款 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4 ) 本基金存放 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存放 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5 )本基金通 过买断式 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 的 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397天; (6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 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期;


(7 ) 本基金持 有的剩余 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 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 得 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的20% 。 本基金不得投 资于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8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 券 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 例 ,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6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 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进 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 的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 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于AAA 级的信 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 等级下降且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本 基 金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 日起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 出;


(13 )除发 生巨额赎回 情形外,本基金债券 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个 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20% 。因发 生巨额赎 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 资 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20% 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14 )本基 金投资的短 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应 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 级机构评 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 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 资 券,其发行人最近3 年的 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 列 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AAA 级或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 级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 评 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 期融资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 起20 个交易日内予 以全 部减持;


(15 )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比例、限 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除上述(12)、( 13)、( 14 )项外,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 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 比例不在限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 改 或变更, 基金管理 人履 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 整投资限制规定。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 消 该等限制的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7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 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责任 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 责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助 与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相应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化 收 益率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 关法规规 定, 与基金 托管 人、存款 机构 签订相 关书 面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8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4 、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定期 存款 提前 支取的 损失 由 其承担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 规、 监 管部 门的 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书 面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额度 和比例 进行 监 督。 2、 如 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发布的 法律 法规 对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3、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八)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9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相 应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化 收益 率、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10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11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 相应 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 益、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12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 本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银行 账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本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 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本着 便于本 基金 的安 全保 管和 日常监 督核 查的 原则 , 存 款行应 尽量 选择 基金托 管人 经办 行所 在地 的 分支 机构 。 对 于任 何的 定期存 款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都必 须和 存款 机构签 订定 期存 款协 议, 约定双 方的 权利 和义 务, 该协议 作为 划款 指令 附件 。 该 协议 中必 须 有如下明确条 款: “ 存款 证 实书不得被质 押或以任 何 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 用于 转让和背书 ; 本息到 期归 还或 提前 支取 的所有 款项 必须 划至 资产 托管专 户 (明 确户名 、 开 户行 、 账 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 任何账户 ” 。 如定期存款协 议中未体 现 前述条款,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绝定期 存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13 款投资 的划 款指 令。 在取 得存款 证实 书后 , 基 金托 管人保 管证 实书 正本 或者 复印件 。 基金 管 理人应 该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进行定 期存 款的 投资 和支 取事宜 , 若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 前支取 定期 存款 , 若 产生 息差 ( 即本 基金 已计 提的 资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 时收 到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 该息 差的 处理 方法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六)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和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持有 人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14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产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书面 授权文 件, 内容包括 被授 权人名 单、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 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权 限。 3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 文件原件 并经 电话确 认后 ,授权文 件即 生效。 如果 授权文 件 中 载 明 具 体 生效 时 间 的 ,该 生 效 时 间 不得 早 于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授权 文 件 并 经电 话 确 认 的时 点。 如 早于 前述 时间, 则以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件 并经电 话确 认的 时点 为授 权文件 的生 效 时间。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义 务,其内 容不 得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以 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 加 盖预 留印 鉴并由 被授 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 致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严 格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并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交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 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的情 况 除 外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 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簿 记系 统已经 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终 止 , 基 金 管理人 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前一 日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投资 划款指 令并 确认 , 如需 在划 款当日 下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15 达投资 划款 指令 , 在 发送 指令时 , 应为 留有 2 个工 作小时 的复 核和 审批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个工 作日 的 15:00 以 后发 送的要 求当 日支 付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保证 当 天能 够 执行 。 有效划 款指 令是 指指 令要 素 ( 包括 付款 人、 付款 账号 、 收 款人 、 收 款账 号、 金额 (大 、 小 写) 、 款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 准 确无误 、 预 留印 鉴相 符、 相关的 指令 附件 齐全 且头 寸充足 的划 款指 令。 因基 金管 理人自 身原 因造成 的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 致使 资金 未 能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立即 审慎 验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 名,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基金 资金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行 , 但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审 核、 查明 原因 , 出具 书面 文件 确认 此交 易指令 无效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因未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损失 的责 任。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指 令发送 人 员无权 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 施予 以 弥补 ; 若对基 金财 产 、 投资 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造成直 接损 失 ,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 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16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 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 新 的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 正 本送达 之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提 前通 过录 音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 责 任 。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17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根 据有 关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选择 代 理 本 基 金 证 券 买 卖 的证 券 经 营 机构, 使用 其交易 单元 作 为基金 的专 用交 易单元 。 基金管 理人 应配 合资 产托 管人在 基金 财产 开始进 行场 内交 易前 办妥 专用交 易单 元合 并清 算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中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 明 确各 自的 权利和 义 务,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选 择或 增减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名单 、 基 金专 用交易 单元 号 、 佣 金费 率等 基金 基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 况, 并将与 被选 择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签 订的 协议 正本送 交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有关 规定,在 基金 的半年 度报 告和年度 报告 中将所 选证 券经营 机 构 的有 关情 况、 通过 该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 专用 交易 单元买 卖证 券的 成交 量、 支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露 。 (二 )基 金投 资证 券后 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共同 遵守 中登公 司制 定的相关 业务 规则和 规定 ,该等 规 则和规 定自 动成 为本 款规 定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前 , 应 充分 知晓 与理 解中登 公司 针对 各类交 易品 种制 定结 算业 务规则 和规 定 , 并 遵守 基金 托管人 为履 行特 别结 算参 与人的 义务 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与规 定。 2 、基金 托管人 代理基金 与 中登公司 完成 证券交 易及 非交易涉 及的 证券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承担 由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的 正常 结算 、 交 收业 务无法 完成 的责 任; 若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完成 结算 业务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解 决 , 由 此造 成基金 托管 人无 法按 时向 中国证 券登 记公 司支 付证 券清算 款的 责 任以及 由此 给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其 他财 产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3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的 原因导致 基金 托管人 发生 证券资金 交收 违约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有权 在电 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后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规 定的 时点 前报告 该公 司 , 申报基金 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 或资 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的 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约 罚金 等在规 定的 时间 内 得 以补 足的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向基 金托 管人 交付 相应的 证券 或 资金 。 否 则, 该公 司将 处 分相应 的证 券或 资金 用以 弥补交 收违 约及 违约 罚金 等, 不足 部分 该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18 公司依 法继 续追 偿。 4 、基金 托管人 遵照中 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和中登 公司 深圳分公 司备 付金、 保证 金管理 办 法有关 规定 , 确定和 调整 该委托 财产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证券 结算 保证金 限额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存放于 中登 公司 的最 低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 日末 余额 不得低 于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登公 司上 海 和深圳 分公 司备 付金 、 保 证金管 理办 法规 定的 限额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登公 司上海 和深 圳分 公司规 定向 委托 财产 支付 利息。 5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中登 上海预交 收制 度的规 定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在中登 开立 的备付 金 账户实 行预 交收 。 根 据中 登的结 算制 度 , 为确 保基 金管理 人场 内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 正 常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场 内交 易发生 当日 15:30 前 在托 管专户 备足 当日 交易 的支 付头寸 。同时 基金管理 人承 诺,当 基金 管理人通 过大 宗交易 系统 进行买入 大宗 交易时 ,最 晚于当 日 15 : 30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 托管人 所有 直接托管 的产 品均统 一使 用基金托 管人 在中登 开立 的备 付金 账户 清算场 内资 金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根 据中 登的 结算 制度 和当日 场内 资 金的净 收付 情况 适时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存放 中登 备付 金头寸 。 6 、根据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规 定,结算 备付金 账户内 的最低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 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 的利息等款项。 对上述款项, 基金托管人 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 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 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 基金合同终止后, 中登 根据结算规则, 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 应配合基金托 管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 基金托管人 履行交收职责。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及 交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7 日 年 化收 益率 之前, 必须 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 与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 全一 致。 如果 实际 交易记 录与 会计 账簿 记录 不一致 , 造 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 实,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由责 任方承 担。 对 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相 关各方 每日 对账 一次 ,确 保相关 各方 账账 相符 。 对基金 证券 账目 ,由 相关 各方每 日进 行对 账。 对实物 券账 目, 每月 月末 相关各 方进 行账 实核 对。 对交易 记录 ,由 相关 各方 每日对 账一 次。 (四)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数据传 递及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的责 任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19 1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基 金 的申购 赎回 、转 换中 的责 任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系统 等销 售机 构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 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 清算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构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接 收并 确认 资金的 到账 情况 ,以 及依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来划付 赎回 款项 。 2 .基 金的 数据 传递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金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的登记 机构 于每 个开 放日 15:00 之 前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的 数据 传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传递的 数据 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负 责。 登记机 构应 通过 与基 金管 理人建 立的 系统 发送 有关 数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有关 数据 , 如 因各 种原 因, 该 系统 无法 正常 发送 , 双方 可协 商解 决处 理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 存。 3 .基 金的 资金 清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 基 金清 算 账户 ” 间的 资金 结算 遵循 “ 全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 的原 则, 每 日 按照托 管账 户应 收资 金与 应付资 金的 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此 确定 资 金交收 额。 如果资 金交 收 当 日基 金为 净应收 款,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资金 交收 当日 12:00 之 前查收 资金 是否到 账 , 对 于未准 时到 账的资 金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划 付 。 如果 资金 交收 当 日基 金 为 净应付 款,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在 资金交 收当日 12:00 前 进 行划付 。 对 于未 准时划 付的 资金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划付 。 因 资产 托管 专户 没有 足够的 资金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五 )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特 别约定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采 用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办 理。 (六) 银行 间交 易资 金结 算安排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 交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并负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或 不及 时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法 律责 任及损 失。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债 券交易成 交单 加盖印 章后 及时传 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电 话确 认。 如 果银 行间 中债 综合 业务平 台或 上海 清算 所客 户终端 系统 已经 生成的 交易 需要 取消 或终 止,基 金管 理人 要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管理人 发送有 效指 令(包括 原指 令被撤 销、 变更后再 次发 送的新 指令 )的截 止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20 时间为 当天 的 15:00 。如 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账 ,则 交易 结算 指令 需提 前 2 个工 作小时 发送 , 并 进行 电话 确认。 指令 、 成 交单 传输 不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操作时 间,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 债券 未能及 时交 割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4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下达 指令 时, 应确 保计 划资产 托管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对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 资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可不 予执 行 ,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该 指 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确认 该指 令不 予取 消的 ,资金 备足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的 时间 视为 指令 收到 时间。


5 、 银 行 间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采 用 券 款 对 付 的 , 托 管 账 户 与 该 产 品 在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的 DVP 资金 账户 之间 的资 金 调拨 , 除 了 登 记结 算机 构 系统自 动 将 DVP 资 金账 户 资金退 回至 托 管账户 的之 外 , 应当 由基金 管理 人出 具资 金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审核 无误 后执行 。 由于 基 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出具 指令 导致该 产品 在托 管账 户的 头寸不 足或 者 DVP 资 金账 户头寸 不足 导 致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21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及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 估 值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存 续期 内 平均 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值 技术 , 对基 金持 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到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要 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达 到或 超过 0.5%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应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 成交价 、市 场 利率等 信息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价值 重估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价 值 。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22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2)、 (3)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估 值错 误的 情形 当基金资 产的 计价导 致每 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小数 点后四位 或基 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 百 分号 内 小数 点后 三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当基金 估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估 值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责任 人追偿 。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23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当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差错 给基 金财产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偿 :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计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 面说明 , 基金 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财产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 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的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 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四) 可以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 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24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进 行更新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全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在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 半年 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在 收到报 告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复核 ;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20 日内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到 报告 之 日起 3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日 之 前 就 相关 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表 对 外 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 确认或 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25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将 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金 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2 .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按月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月 集中支 付 。 投 资人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去 尾形 成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 直 到分完 为止 ;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本 基 金每 日进 行 收益 计算 并 分配 时 ,每 月 累计 收益 支 付方 式 只采 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 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 , 其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其 累计 收益 为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人 基金 份额 。 若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若收 益为负 值, 则从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进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确定 。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26 假日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 )保 密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 及从对 方获 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除 了为合 法履 行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规定 的义 务所 必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 目的使 用 、 利用其 所知 悉的 基金 的保 密信息 , 并且 应 当将保 密信 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前述 义务 而需 要了 解该 保密信 息的 职员 范围 之内 。 但是, 如下 情 况不应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临时 报告、 澄清公 告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 金年 度报告 需经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27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于本 条 第 (二 ) 款 规定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事 项进 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媒体 披 露。 根据 法律 法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媒体 公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发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4)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 、程 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公 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获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28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0.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 法如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0.04%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04%÷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三)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 降级为 A 类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费率 。B 类 基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01% ,对 于 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 受 B 类 基金份 额的 费率 。两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计 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具 体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后, 由基金 托管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29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登记 机构 , 由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 支付 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四) 证券账 户开 户费用 、证券交 易费 用、基 金财 产划拨支 付的 银行费 用、 银行账 户 维护费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与基金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等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六)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 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并 办理备 案手 续 。 (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基 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理 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支 付。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30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31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 本基金账 务处 理、资 金划 拨等有关 的合 同、协 议传 真基金 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 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15 年以 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 关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32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消 基金管 理资 格;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 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33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托 管资 格; (2)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布破产 ; (3) 基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联 合公 告。 (四) 新基金 管理 人接收 基金管理 业务 或新基 金托 管人接收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34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投 资指 令和 赎资 金的划 拨 指令, 或违 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 卖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7 )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8 ) 不得通 过交 易上 的安 排人 为降低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的真 实天 数。 法律、 行政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或调 整 上 述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 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 (十 )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禁 止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35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 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36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3 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 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37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履行 本协议 或履 行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 应当承 担 违约责 任。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损 失等 ; 4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他非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故意 或重大 过失 造成 的意 外事 故。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损 失要 求赔偿 。 守约 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 本协 议所 指 “ 损失 ” ,限于 直接 财产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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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39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 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协议 一式六 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各一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40 二 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配 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41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本托管 协议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认可后 ,由 该双方当 事人 在基金 托管 协议上 加 盖公章 , 并 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 并注 明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地 点和 签订 日期。 景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42 (此页无正文,仅用于《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署)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二○ 一四年





日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二○ 一四年